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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1 重要日程表... 2 報名作業流程... 3 壹 招生系別 名額 書面審查項目... 4 貳 報考資格... 5 參 報名應注意事項... 6 肆 報名方式及日期... 6 伍 應繳交資料... 6 陸 成績計算與成績查詢... 7 柒 成績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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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107 學年度 原住民專班招生簡章 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 報名日期 : 107 年 0 1 月 10 日至 0 2 月 26 日 編印單位 :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學校地址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招生諮詢專線 :(089)517332 517334 517335 招生專區網址 :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網路報名系統 :http://enro.nttu.edu.tw/ 本簡章可至本校招生專區 教務處網頁免費下載列印, 考生毋須購買簡章即可直接報名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日期星期項目備註 即日起簡章上網公告 ( 免費下載 ) 107 年 01 月 10 日 107 年 02 月 26 日 三 一 網路報名 繳交報名費考生郵寄報名表及審查資料 以郵戳為憑 107 年 03 月 06 日二 公告考生名單 面試通知單列印准考證 請自行上報名網站列印 107 年 03 月 17 日六面試 107 年 03 月 23 日五放榜 寄發成績單 開始接受成績複查 107 年 03 月 30 日五成績複查截止以郵戳為憑 107 年 03 月 28 日 107 年 04 月 13 日 三 五 錄取生 ( 含正 備取生 ) 辦理網路報到正取生繳交報到資料 107 年 04 月 18 日三公告遞補備取生 107 年 07 月 31 日二備取生遞補截止 簡章取得方式 網路下載 : 請至本校首頁 / 招生放榜 招生專區或教務處網頁免費下載 招生專區網址 :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網路報名系統 :http://enro.nttu.edu.tw/ 查詢電話 :(089)517332 517334 517335(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目錄壹 修業年限... 1 貳 報名資格... 1 參 上課時間... 1 肆 招生系別 招生名額及考試內容... 2 伍 報名規定事項... 3 陸 准考證... 5 柒 考試... 5 捌 錄取原則及成績核算... 5 拾 成績複查... 5 拾壹 申訴處理... 6 拾貳 報到... 6 拾參 備取生遞補... 7 拾肆 附則... 7 附件一 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專用 )... 8 附件二 退費申請書... 9 附件三 成績複查申請表... 10 附件四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11 附錄一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規定... 12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2 附錄三 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20 附錄四 國立臺東大學臺東校區位置簡圖... 21 I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簡章 壹 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規定, 大學部各學系 學位學程修業年限為四年 貳 報名資格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或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 第二條規定者 附錄二, 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原住民之身分認定, 依原 住民身份法相關規定辦理 參 上課時間 一 本專班於 107 年 9 月上旬開課 ( 依本校行事曆 ) 二 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日間為原則 1

肆 招生系別 招生名額及考試內容 一 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 班別招生名額考試項目及計分指定繳交文件同分參酌比序備註洽詢電話專班特色說明 資料審查 50% 面試 50% 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 30 名 1. 高中 ( 職 ) 歷年成績 (15%) 2. 自傳一份 (15%) 3. 其他有助於個人審查之資料 (20%) 日期 :107 年 3 月 17 日 ( 週六 ) 地點 : 國立臺東大學產學創新園區 ( 臺東校區 ) 教學大樓 5 樓視聽教室 D 1. 高中 ( 職 ) 歷年成績單 2. 自傳一份 3. 其他有助於個人審查之資料, 如獲獎 證照 成果作品 班級幹部及參與社團 競賽 公正性考試等 1. 面試評分總成績 2. 資料審查評分總成績 3. 資料審查中高中 ( 職 ) 歷年成績之評分成績請於報名時, 指定繳交文件與報名表一併寄送, 未寄送者本項以零分計算 專班 089-352265 謝小姐 http://shcm.nttu.edu.tw 網址 本專班以培養對於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領域中所需要具備之專業知識 技術能力 服務熱忱, 注重人本關懷之專業人員為主要宗旨 透過本校課程模組打造專班學生專業學習路徑, 培養學生跨領域學習及強化就業競爭力, 跨領域專業知識可以透過本專班扎根地區人才養成需求 本專班鏈結產官學資源提供良好的軟 硬體學習環境及扎實豐富的教學內容, 並安排校外實習課程讓學生鏈結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 提升就業競爭力, 建構邁入健康與照護產業的關鍵能力 本專班學生未來除了可以選擇繼續攻讀國內外相關領域之碩士學位外, 也可從事老人居家照護機構 高齡或銀髮照護事業 健康促進診所或顧問機構 長期照護管理機構 醫療院所 診所以及長照站等健康與照護管理服務, 未來將可提供區域健康與照護的服務能量, 成為區域健康與照護產業人才的關鍵養成管道 2

伍 報名規定事項 一 報名日期 :107 年 1 月 10 日 ( 三 ) 上午 9 時起至 107 年 2 月 26 日 ( 一 ) 下午 4 時止, 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 繳費及繳交文件者, 恕不受理報名 二 報名方式 ( 一 ) 一律以網路報名 ( 報名系統網址 :http://enro.nttu.edu.tw/), 完成各項資 料填報後, 系統將自動產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 請列印或仔細抄寫繳費資 訊後, 完成繳費 ( 二 ) 繳交文件 : 請於 107 年 2 月 26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 限時掛號 將下列資料 依序放入信封並以專用信封封面 報名系統列印 貼於信封袋上 ( 每一封 袋僅限一人報名 ), 郵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 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收 : 1. 報名表 : 請於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2. 學歷資格文件 : (1) 應屆畢業生 : 繳交學生證影本 ( 須加蓋高三上學期註冊章 ); 已畢業者, 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2)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 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請參閱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3)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 繳交國外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 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時間 ) 影本, 並須檢附持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附件一 3. 本專班審查資料 : 請依分則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4. 近 3 個月內核發之印有 山地 ( 或平地 ) 原住民 字樣之戶籍謄本 ( 須有戶政事務所戳章 日期 ) 或戶口名簿影本, 並在網路報名填寫資料時, 於原住民族別欄位填寫族別名稱 ( 三 ) 未於規定時間內上網填寫並寄交報名表及應繳各項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恕不受理 ( 四 ) 考生於報名系統所填寫的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務必以聯絡得到本人為準, 若因填寫不實導致本校聯絡不上或收不到錄取報到等通知信件,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三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 一 ) 報名費 : 新台幣 1,200 元整 ( 二 ) 報名費請於 107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 時起至 2 月 26 日下午 4 時前, 上網索取個人專 屬繳費帳號, 並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或至各金融機構臨櫃 繳費 四 報名費減免 ( 一 ) 凡報考本考試招生之低收入戶報名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 60%, 須於報名時繳交各縣市政府或鄉 鎮 市 ( 區 ) 公所開具有效期限 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 二 ) 證明書影本須與報名資料一併寄出 ( 報名截止後不再受理減免申請 ) 五 報名費退費 3

已完成報名繳費而因報考資格不符 重複繳費 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或放棄報考者, 請於 107 年 3 月 5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檢具 退費申請書 附件二 及本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影本郵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收, 俾便辦理報名費退費事宜 ( 其退費費用將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 300 元後, 餘額退還 ), 逾期恕不受理 六 網路報名作業方式 進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 本校首頁 招生專區 招生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 http://enro.nttu.edu.tw/ 以身分證號登入系統 首次登入須註冊帳號密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閱讀 網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後, 填入姓名 連絡電話 若不同意, 系統將離開報名程序 進入 資料填寫, 填寫基本資料及相片上傳 自行列印報名表及專用信封封面, 並 索取繳費帳號 繳費 低收入戶身份者, 請勾選 低收入戶 或 中低收入戶, 享報名費減免優待 1. 報名表列印後, 請務必在 考生簽名欄 親筆簽名 2. 請參考以下繳費方式說明 報名未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 報名表連同應繳資料, 於簡章指定之截止日前以郵寄或親送, 逾期視同報名未完成 信封袋 ( 箱 ) 外貼上報名 專用信封封面 ( 請於報名系統列印 ) 七 繳費方式持繳費帳號以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或至銀行轉帳 繳費完成後約 2 小時, 可回到本頁面 查詢繳費狀態, 以確認是否繳款成功 若已繳費但查詢結果始終是 尚未繳款, 請電洽綜合業務組 :(089) 517332 517334 517335 1. 若以自動櫃員機 (ATM) 或網路銀行轉帳, 銀行代碼為 006, 帳號即為您所索取之繳費帳號 2. 若至銀行臨櫃繳款, 帳號之戶名為 : 國立臺東大學 ; 銀行別 : 合作金庫東臺東分行 (0065492) 帳號為您所索取之繳費帳號 4

陸 准考證 一 准考證將於 107 年 3 月 6 日 ( 星期二 ) 開放列印, 請自行至報名網站 (http://enro.nttu.edu.tw/) 列印, 本考試不寄發准考證 二 考生列印准考證時, 須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欄資料, 若有疑問, 應於 107 年 3 月 16 日 ( 星期五 ) 前向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089-517334) 提出, 以免影響權益 三 面試請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 (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附相片之健保卡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駕照正本代替 ) 入場 柒 考試 一 考試日期 :107 年 3 月 17 日 ( 星期六 ), 考試時間將於 107 年 3 月 6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0 時前公告於本校招生專區 http://enrl.nttu.edu.tw), 請考生務必上網查閱 二 考試地點 : 國立臺東大學產學創新園區 ( 臺東校區 ) 教學大樓 5 樓視聽教室 D( 臺東市中華路一段 684 號 ) 捌 錄取原則及成績核算 玖 放榜 一 招生考試最低錄取標準應於放榜前由招生委員會決定, 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 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依成績高低列為正取生, 其餘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 生 二 本招生考試所列招生名額係本招生考試錄取名額之上限 ; 考生考試總成績達錄取 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 總成績雖達錄取 標準, 但未達本招生考試規定之特定錄取標準者, 亦不錄取 三 本招生考試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且經同分參酌後, 成績仍相同者, 得增額錄取之 備取生最後一名二人以上同分時, 比照正取生之 規定處理 四 考生如有任何一階段或各考試項目有缺考或零分者, 即使總分達最低錄取標準亦 不予錄取 五 以任何身份報考本招生考試皆無加分之優待 六 以各科成績分數之總和為其所得總分 一 放榜日期 :107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五 ) 在本校首頁 (http://www.nttu.edu.tw/) 及招 生專區公告, 並以限時專送郵件寄發錄取通知及成績單 二 若於 3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尚未收到成績單, 請洽 (089)517334 查詢 若因通訊地址及聯 絡電話填寫不實, 使本校無法聯絡到考生而導致延誤報到,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 責 三 錄取結果經成績複查後如有異動時, 以網路公告為準 拾 成績複查 一 考生若對成績有疑問, 自放榜日起至 107 年 3 月 30 日 ( 星期五 ) 中午 12:00 前填妥成績 複查申請表 附件三, 先行傳真至本校 (089-517336), 並以電話通知收件 (089-5

517334), 再備妥下列文件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 教務處 ) 收 文件不齊 未附複查費 ( 郵政 匯票正本 ) 或逾期申請 ( 傳真及郵寄 ) 者, 均不予受理 ( 一 ) 成績複查申請表 ( 二 ) 複查費每項為新臺幣 50 元整 ( 限用郵政匯票, 抬頭請註明 國立臺東大 學 ) ( 三 ) 成績單正本 ( 四 ) 回郵信封 ( 請預先貼足掛號郵資 28 元且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 二 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複查, 逾時或未附相關資料者概不受理 三 複查成績以複查考試項目成績為限, 不得申請調閱及影印相關成績資料, 以口頭 查問方式複查成績者, 概不予受理 四 未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以補錄取 五 已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將取消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拾壹 申訴處理 考生對於本招生考試及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則之申訴事件, 依據本校 招生考試申訴處 理要點 附錄三 應於考試放榜後二十天內, 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逾期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概不受理 拾貳 報到 一 正 備取生報到時間 :107 年 3 月 28 日 ( 星期三 ) 至 107 年 4 月 13 日 ( 星期五 ) 止 二 正 備取生請依 錄取通知 辦理網路報到及繳交報到資料 ( 郵戳為憑 ), 報到時應繳交學歷證件影本 須經原畢業學校加蓋 核與正本相符 之確認戳記 ( 註冊組或教務處章戳 ), 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不克繳交影本者則須繳交學歷證件正本, 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逾期未報到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三 報到時尚未取得學位證書或證明書者, 應填具切結書, 於 107 年 7 月 31 日前補繳, 逾期仍未繳交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四 錄取生所繳交學 經歷證明文件, 如有不符報考資格 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等情事, 經舉證且查證屬實者,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察覺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察覺者, 即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始查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五 錄取生辦理報到後, 若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附件四, 並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收 一經放棄, 即不可以任何理由要求回復, 考生於放棄前請審慎考慮 六 持國外學歷 ( 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 ) 報考者, 請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並須填具本簡章所附之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附件一,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若於報考或錄取後發現學歷不符本校規定者, 本校將取消其報名或錄取資格 ( 一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及中文譯本各乙份 ( 二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6

( 三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國紀錄一份 ( 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 ( 四 ) 持外國學歷證件考生, 應於報到時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校畢業書正本 歴年成績證明正本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 外國人及僑民免附 ) 各一份, 以供查驗 七 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 須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 另繳交影本 1 份 八 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 須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 另繳交影本 1 份 九 正取生因逾期未報到 未繳交學歷證明文件,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拾參 備取生遞補 一 本招生考試未報到缺額將於 107 年 4 月 18 日 ( 星期三 ) 下午公告, 並依遞補順序上網公告遞補 ( 不另函通知 ), 經公告遞補逾期未報到者, 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 二 備取生遞補作業至招生足額, 最後遞補期限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拾肆 附則 一 錄取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 就讀期間, 不得申請 轉出原住民專班 如遇特殊情況者, 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不在此限 ; 錄取生經 註冊入學後, 其應修學分 科目 畢業資格等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有關錄取新生繳費 體檢 註冊入學等事宜, 將於 107 年 8 月中旬由註冊組另行通 知, 屆時請依本校各項規定辦理 三 為了預防校園傳染疾病及全體師生健康, 同時, 俾便建立健康管理制度, 依學校 衛生法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規範, 敬請配合參加校內新生健康檢查, 若自行 至校外體檢者, 請於開學後 2 週內繳交三個月內 (7/1~9/30) 體檢報告至運動與健 康中心, 健康檢查項目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考生所繳交之各式文件資料, 由本校留存備查, 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考生如有需 要請自存影本 五 經由本校招生報名系統完成報名作業並寄送審查資料後, 即同意本校將相關資料 及成績作為招生考試各項試務 辦理新生報到及入學學籍資料建置使用, 其餘皆 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辦理 六 如遇颱風 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無法如期舉行考試, 本校將於網路另行公 告舉行日期 七 本簡章未盡事宜, 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7

附件一 (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專用 )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報考班別 考生姓名 ( 中文 ) ( 英文 ) 身分證字號 護照證號 通訊地址 - ( 請填寫郵遞區號 )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 ) E - m a i l 畢 ( 肄 ) 業學校 國別 校名 地址 切結事項 ( 中文 ) ( 英文 ) 畢肄業 累計修業期間 滿 畢業 肄業 個月 一 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 確為教育部認可且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二 本人取得學位之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三 本人保證於錄取報到時, 繳交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及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所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資格, 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或接受開除學籍之處分,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 : ( 簽名 ) 中華民國 1 0 7 年月日 8

附件二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 退費申請書 一 考生報名貴校 107 學年度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 因下列因素, 依簡章規定檢附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申請退費, 敬請核辦 二 申請退費原因 :( 請勾選 ) 報考資格不符 ( 含表件不齊 資料登錄不全 ) 重複繳費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放棄報考 ( 已完成報名程序 ) 註 : 除上述原因外, 其餘恕不受理退費申請 三 退費時請將報名費退費金額匯入 : 考生姓名 : 聯絡電話 : 存摺帳號 : ( 附存摺影本 ) 此致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注意 : 申請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繳費帳號 : 報考學系 : 申請日期 : 107 年月日 1. 退費申請期限 :107 年 3 月 5 日 ( 星期一 ) 前 ( 郵戳為憑 ), 逾期恕不受理 2.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牢貼於本申請書背面 3. 本校將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 300 元後, 退還報名費餘額 9

附件三 申請考生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姓名 : 准考證號 : 報考班別 第一聯學校存查聯 複查項目 1. 2. 3. 複查結果 申請日期 : 年月日申請人簽章 : ------------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第二聯考生存查聯 申請考生 姓名 : 准考證號 : 報考班別 複查項目 1. 2. 3. 複查結果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 教務處戳章 ) 注意事項 : 一 107 年 3 月 30 日 ( 星期五 ) 中午 12:00 前受理成績複查申請, 先行傳真至本校 (089-517336), 並以電話通知收件 (089-517332), 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 教務處 ) 收 文件不齊 未附複查費 ( 郵政匯票正本 ) 或逾期申請 ( 傳真及郵寄 ) 者, 均不予受理 二 檢附成績單正本 三 複查費每項 50 元 ( 限郵政小額匯票 ) 四 上 下兩聯除 複查結果 欄及 複查日期 欄外, 均應逐欄詳填 五 應附貼足掛號郵資 (28 元 ) 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10

附件四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學校存查聯 姓名 班別 准考證號碼 手機 / 電話 本人錄取為貴校新生, 因故放棄入學資格, 特此聲明 錄取生簽章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 教務處蓋章 ) ------------ 國立臺東大學 107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錄取生存查聯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班別 手機 / 電話 本人錄取為貴校新生, 因故放棄入學資格, 特此聲明 錄取生簽章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 教務處蓋章 ) 注意事項 一 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填妥本聲明書, 先行傳真至本校 (089-517336), 並以電話通知收件 (089-517334), 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收 二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考生慎重考慮 三 應附貼足掛號郵資 (28 元 ) 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11

附錄一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規定 106 年 10 月 5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15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60183826 號函核定 一 國立臺東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係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為辦理原住民專班招生作業 ( 以下簡稱本項招生作業 ), 應依國立臺東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秉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三 本項招生作業採單獨招生方式辦理, 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 面試 書面審查 術科 實作等方式進行 考試科目 評分方式及佔分比例由各專班訂之, 並經本會通過後, 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 採面試 術科或實作方式者, 其過程應以錄音 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 ; 文字紀錄應於本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特優或特低者, 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四 本原住民專班之招生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招生名額如經教育部核定以外加方式辦理, 不列計當學年度學校招生總量, 並應於學年度總量作業時程提報教育部核定 五 報考資格 : 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 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原住民身分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一 )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 ( 二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點等規定 六 錄取原則 : ( 一 ) 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會於放榜前訂定, 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 其餘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 二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 提送本會核定後, 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 三 ) 如有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 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 四 ) 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應於招生簡章規定 ( 五 ) 如有特殊情形須增額錄取者, 應提本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 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2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 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 六 )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七 本項招生作業辦理期間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則, 且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八 本項招生作業之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 評分標準 錄取方式 同分參酌比序 報到程序 遞補規定 成績複查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應提本會審定後詳列於招生簡章, 並於受理招生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 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 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九 錄取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 就讀期間, 不得申請轉出原住民專班 如遇特殊情況者, 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不在此限 12

十 參與招生試務人員對試務工作應妥慎處理, 對於命題 印製試卷 製卷 閱卷 彌封 監試 審核作品 核計成績 放榜 報到等事宜, 應妥慎處理, 並負有保密義務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至三款情形者, 應自行迴避 : ( 一 )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項招生考試之當事人時 ( 二 )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本項招生考試與考生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三 ) 現為或曾為考生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十一 考生對本項招生作業成績如有疑義, 得於放榜日起七日內, 以書面方式申請複查, 相關規定由本校於招生簡章定之 十二 考生對本項招生作業認有疑義者, 得於放榜日起二十日內依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以書面具名向本會提出申訴, 本會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函復 必要時, 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三 本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 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規定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五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14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15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6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17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18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9

附錄三 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 92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甄試第一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106 學年度暑假轉學考暨進修學士班第一次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確保辦理招生考試考生之權益, 有效處理招生申訴事件, 特制訂 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考生對本校招生入學考試認為有重大瑕疵 招生簡章規定不明確或對招生試務有疑義致損害其權益, 得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惟如於招生簡章或相關法令已有明確規範或逾申訴期限或案件情節屬輕微者, 則不予受理, 並由試務單位簽核校長後逕予函覆 三 為審理考生申訴事件, 應組成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 其組織及運作規範如下 : ( 一 )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副校長兼任, 另置小組成員五至七人, 由校長視申訴事件性質實際需求自招生委員會委員中遴聘, 並得就申訴案件之性質, 臨時增聘法律專業人員或有關專家共同組織之 ( 二 )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者, 得由該單位主管指派教師代表出席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職務卸任, 由該單位新任主管遞補,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 三 ) 申訴案之相關系 所 學位學程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議說明 ( 四 ) 小組成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 應自行迴避 四 考生對於本校招生之申訴事件, 須於放榜後二十天內, 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五 考生提出之申訴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 ( 一 ) 申訴人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學考試名稱 報考系所組別 准考證號 聯絡住址與電話 ( 二 ) 申訴之事實 理由及希望獲得之救濟措施 ( 三 ) 必要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佐證資料 ( 四 ) 申訴人簽章 註明申訴日期 六 本校接獲考生申訴案, 除有本要點第二點不予受理情形外, 應提請招生申訴處理小組進行審議, 自收件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結果, 並正式答復申訴人及告知行政救濟程序 必要時, 申訴處理小組得將申訴案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 以作適當之處置 考生申訴案件經申訴決定或考生以書面撤回申訴案後,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七 本要點經招生委員會通過, 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

附錄四 國立臺東大學臺東校區位置簡圖 交通資訊 一 自行開車 : 進入臺東市區, 地點位於臺東市中華路一段 684 號 二 搭火車 : 請於臺東火車站下車後轉搭計程車, 約 15 分鐘 (7.5 公里 ) 可抵達本校臺東校區 三 搭公車 : 搭乘客運至臺東轉運站下車, 再步行約 6 分鐘即可抵達臺東校區 詳細時刻表請至客運公司網站查詢 (https://taitung.biz/) 住宿資訊 可至臺東縣政府觀光旅遊網查詢 (http://tour.taitung.gov.tw/zh-tw/home/index)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