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恩华赛德 - - 2, 合计 , , ,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 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 ( 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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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司的担保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 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为 0.00 万元 ; 报告期内,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8, 万元, 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6.45%;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7,

佛山市定中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宝隆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宝隆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宝隆瓶胚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方 应收账款 销售 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3, , 项及暂 全资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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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0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2010年度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续聘京都天华会计师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号 ) 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证监发 号 ) 的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 认为 :2012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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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2003]56 号 ) 等的要求和规定, 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 相关说明及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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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公司一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闲置资金 ( 其中 : 超募资金 20,000 万元及自有资金 40,000 万元 ) 购买安全性好 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 其中超募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须承诺保本 ), 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 不影响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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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 在多年来为公司提供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过程中, 审计人员坚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工作认真 严谨,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在本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其他相关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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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22 亿美元 ( 或等额外币 ) 的债券 该债务融资额度已经上港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上港集团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于风险隔离 降低发债综合成本等因素的考虑, 本次境外发债拟通过由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香港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 BVI 发展有限公司 (Sha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太安堂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6 太安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

4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累计和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公司持股 50% 以下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通过对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 张宏斌先生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顺丰控股股份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遵循了客观 公正 公平的交易原则, 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严格执行 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法 的各项规定, 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并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 因而没有损害到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2) 关于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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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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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制度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人每季度亲自召开并出席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4 年本人在职期间, 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 一 )2014 年 3 月 22 日, 关于与广州一道注塑机械有限公司关联交

2017 年度报告 及公司 2017 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 以三票赞成, 零票弃权, 零票反对, 零票回避,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 :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监事会在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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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15 年 4 月 2 日, 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本人就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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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 年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同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市场周刊 及中国资本证券网 表决结果 : 本议案以 3

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签订的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和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 一 )2016 年 2 月 25 日, 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本人就 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苏州市吴通投资有限公司, 有利于公司积极寻找移动互联网 物联网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优质标的, 公司将以此作为平台和孵化器, 通过股权投资 并购

意见 : 1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 就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 公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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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一 担保情况概述 ( 一 ) 担保基本情况为继续满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将继续为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 担保事项包括银行贷款 信用证 承兑汇票 保函 保理及其他授信额度 履约担保 信托贷款 信托计划 债券 资产证券化 股权基金融资 结构化融资 资产管理计划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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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对 2014 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 同时, 参与探讨了绩效考核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推动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根据 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3 报告期内,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对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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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 4 审议通过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 亿元, 较上年度的 6.47 亿元增加 1.53 亿元, 增长 23.66%; 实现净利润 万元,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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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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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其中现场方式 3 次, 通讯表决方式会议 6 次, 本人均按照董事会会议通知参加了会议, 未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 二 履职情况 1. 为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所做出的履职工作本人在 2012 年内勤勉尽责, 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对公司对外投资 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 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核查,

-

( 二 ) 股东大会本人参加了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

( 一 )2011 年 2 月 18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上, 审议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认为 : 聘任申柯同志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该同志具备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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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 ;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客观合理 公允 合法合规 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10 项, 的具体情况如下 : 1 于 2016 年 4 月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 加董事会 亲自出席 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 数 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 次数 数 加会议 数 蔡立君 否 2 张忠 否 0 潘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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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苏大维格公告编号 :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东华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 的议案 与会董事认真听取公司总经理所做的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后认为 : 公司经营管理层紧密围绕既定发展战略, 科学决策部署, 坚持责任担当 坚持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相统一, 较好地完成了 2017 年度经营目标, 并有效执行了股

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 与另外两名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 ( 一 )2014 年 4 月 8 日,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 公司法 第 16 条 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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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南钢股份 股票代号: 编号:临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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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情况 四 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核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 客观 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 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 该机构已经连续为公司服务 8 年, 为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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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17 年 3 月 6 日,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根据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2014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一 ) 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就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 1 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的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 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中有关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

1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2003]56 号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证监发 [2005]120 号 )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Transcription: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序 号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 [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 [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 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1 公司担保的主要情况 担保对象 1 恩华和润 2 恩华和润 3 恩华和润 4 恩华和润 5 恩华和润 6 恩华和润 7 恩华和润 8 恩华连锁 9 恩华连锁 10 恩华连锁 担保合同签 署日期 2014 年 01 月 30 日 2014 年 02 月 08 日 2014 年 02 月 12 日 2014 年 05 月 08 日 2014 年 06 月 05 日 29 日 2014 年 09 月 26 日 13 日 2014 年 09 月 22 日 2014 年 11 月 03 日 担保 期限 6 个 月 11 远恒药业 - -- 12 恩华贸易 13 恩华贸易 19 日 2014 年 09 月 12 日 担保类型 保证 方式 1 审议批准的 担保额度 15,000.00 3,000.00 单位 :( 人民币 ) 万元 实际发生 担保金额 逾期担 保金额 截止报告期末 的担保余额 2,000.00 0.00 2,000.00 3,000.00 0.00 3,000.00 1,000.00 0.00 0.00 700.00 0.00 700.00 150.00 0.00 150.00 2,000.00 0.00 0.00 0.00 2,000.00 200.00 0.00 200.00 14 恩华和信 - - 5,000.00 0.00 0.00 0.00

15 恩华赛德 - - 2,000.00 0.00 0.00 0.00 合计 - - - - 29,000.00 11,550.00 0 10,550.00 2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 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 ( 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 余额 )10,550.00 万元 4 报告期内, 本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 11,550.00 万元, 全部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 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为 0.00 万元 ; 报告期内,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9,000.00 万元, 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80%;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0,550.00 万元, 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11% 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 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为 10,550.00 万元, 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11% 逾期担保金额为 0.00 万元 报告期内,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 对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 公司于 2008 年 9 月份制定了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能够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 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6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 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 证监发 [2003]56) 号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 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经审查,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 证监发 [2003]56) 号文的规定, 不存在与 ( 证监发 [2003]56 号 ) 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三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 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2

经审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良好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 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和义务,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 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董事会发布的 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如下意见 : 经核查了解,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内容基本真实 准确 客观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较为完整 系统 合理 合法, 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 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 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有力地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能够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 能够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可靠性 完整性, 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五 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 201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501,358,749.92 元, 营业利润 259,474,002.25 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3,271,123.74 元, 提取 10% 的法定盈余公积 22,434,576.42 元后 ( 以母公司净利润 224,345,764.19 元为基数提取 ), 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200,836,547.32 元, 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 435,446,498.83 元, 减去已分配的 2013 年度分红金额 83,538,000.00 元, 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52,745,046.15 元 根据 公司法 和公司 章程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在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 并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定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93,12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 ( 含税 ) 并送红股 2.0 股 ( 含税 ), 共计送红股 78,624,000 股, 合计分配利润 102,211,200.00 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 450,533,846.15 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公司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拟定的, 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同意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2015 年度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 现对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2015 年度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1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29,00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3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80% 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550.00 万元, 占公司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24%, 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本次担保额度合计 37,000.00 万元, 占公司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5.46%, 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 对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上述担保也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并直接分享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成果, 同时公司审计部将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可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 此前, 由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 被担保的子公司都能如期偿还, 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此次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贷款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4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 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各控股子公司业务实际资金需要, 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 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发展, 可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此页以下无正文 ) 4

( 本页无正文, 为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曹海伦王广基李玉兰 2015 年 2 月 1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