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电话 : (86-10) 传真 : (86-1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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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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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金风科技 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2 金风 01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签订股份认购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C164077A_CMRU 1..1

A 1..2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第三部分 签署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之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 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证券代码:000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浙江世宝公告编码 :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董事会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次会议次会议书面书面决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浙江世宝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临2011-xxx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证券代码:000977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事项如下 :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

( 一 )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 二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实施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表决结果 : 同意 6 票 ; 反对 0 票 ; 弃权 0 票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 : 同意 6 票 ; 反对 0 票 ; 弃权 0 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花旗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施刚

( 三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1,155,542 股 ( 含 71,155,542 股 )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股利或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 除息事项, 则发行股票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德恒 12F 号致 :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 三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1,155,542 股 ( 含 71,155,542 股 )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股利或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 除息事项, 则发行股票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湖北百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1. 发行方式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调整前 :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向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6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72,112,2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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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11月30日止年度全年業績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如下 : ( 一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面值为 1.00 元 / 股 ( 人民币元, 下同

证券代码:30061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房地产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 数的比例 (%)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 282,653,797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获得通过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A 1..1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币 1.00 元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 3 票 ; 反对票 0 票 ; 弃权票 0 票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有效期内, 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 3 票 ; 反对票 0 票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創業板 創業板 之特色 創業板之定位 乃為較於聯交所上市之其他公司帶有更高投資風險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之市場 有意投資之人士應瞭解 投資於該等公司之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之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創業板之較高風險及其他特色表示創業板較 適合專業及其他資深投資者 由於創

表决结果 : 赞成票 11 票, 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投资公司 ( 以其自有资金 )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了回避, 由 3 名非关联董事逐项表决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

Transcription: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第 13.10B 條而作出 茲載列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關於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 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金儒公司秘書 北京,2015 年 8 月 16 日 於本公告日期, 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武鋼先生 王海波先生及曹志剛先生 ; 非執行董事為李熒先生 胡陽女士及于生軍先生 ; 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黃天祐博士 楊校生先生及羅振邦先生 * 僅供識別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 (86-10) 5809 1000 传真 :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委托协议, 本所担任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以下简称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具体实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在前述审查及询问过程中,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 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或重大遗漏, 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 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董事会的批准 2014 年 9 月 2 日, 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修订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 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其相关事宜 3

( 二 ) 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4 年 11 月 11 日, 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批准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 三 )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6 月 12 日, 中国证监会核发 关于核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编号 : 证监许可 [2015]1232 号 ),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40,953,000 股新股, 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 下称 主承销商 ) 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如下 : ( 一 )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数量 (1)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14 年 9 月 3 日 ),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即 8.87 元 / 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 现金分红 送红股 配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4,095.30 万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 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 配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2015 年 6 月 9 日, 发行人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金风科技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决定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发行人总股本 2,694,588,000 股为基数, 向发行人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 元 ( 含税 ) 鉴于发行人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实施完毕,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8.47 元 / 股, 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将减少至人民币 34,687.19 万元, 发行数量不变, 具体如下 : 序号 认购对象姓名 / 名称认购数量 ( 万股 ) 5 锁定期限 ( 月 ) 1. 王海波 55 36 2. 曹志刚 55 36 3. 吴凯 55 36 4. 霍常宝 55 36 5. 马金儒 55 36 6. 刘玮 55 36 7. 周云志 55 36 8. 杨华 40 36 9.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714 36 10. 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956.30 36 合计 4,095.30 36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 核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及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 二 ) 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 2014 年 9 月 2 日, 发行人分别与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 约定了认购股份数额及认购价格 认购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的 限售期 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款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权利义务明确, 且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 本次发行的缴款通知书发行人 主承销商已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出了 缴款通知书, 要求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 17:00 时前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股款 ( 四 ) 认购对象缴款情况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 17:00 时,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 具体缴款情况如下 : 序号 认购对象姓名 / 名称认购数量 ( 万股 ) 实缴金额 ( 元 ) 1. 王海波 55 4,658,500 2. 曹志刚 55 4,658,500 3. 吴凯 55 4,658,500 4. 霍常宝 55 4,658,500 5. 马金儒 55 4,658,500 6. 刘玮 55 4,658,500 7. 周云志 55 4,658,500 8. 杨华 40 3,388,000 9.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714 145,175,800 10. 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956.30 165,698,610 合计 4,095.30 346,871,91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发行价格和条件已由发 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由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 不涉及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认购对 象 ; 上述发行过程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 定 ( 五 ) 验资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编 6

号为 安永华明 (2015) 验字第 60794011_A01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346,871,910 元已汇入主承销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 1001202919025738797 的专户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编号为 安永华明 (2015) 验字第 60794011_A02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 发行人已收到主承销商汇入发行人指定账户的 扣除本次发行各种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36,310,910 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0,953,000 元, 资本公积人民币 295,357,910 元, 各投资者均以货币出资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由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具备出资能力的员工出资设立, 且已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履行了备案程序,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完毕的发行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额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 以下无正文 ) 7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签字 ): 赵洋 承办律师 ( 签字 ): 吴琥 胡冰 二〇一五年月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