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KOOFFICE???? ????????)

Similar documents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校发〔2017〕130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校教字〔2004〕号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武科大教〔2004〕1号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研发〔2010〕?号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 ( 六 ) 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目录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default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北京科技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7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科大文件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于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 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监察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 保卫处 各学院 校医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

目 录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上海水产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并结合我校实际, 特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2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河南工程学院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院政教〔2009〕158号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才能注册 第二章缴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包括学费 住宿费等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 凡是缴费研究生, 必须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Transcription:

中大研字 2012 2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情况, 学校对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2 年 8 月 29 日第十七次校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二 一二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 各二级党组织 党群部门 1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 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填写个人信息, 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人身保险, 保险费用自理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审核, 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自愿到工矿企业 学校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 有接收单位者 ; ( 二 )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经医院诊断在 1 年内可治愈的 2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必须在保留期满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提出入学申请, 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 ( 单位 ) 对其在保留入学期间的鉴定 ; 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者, 由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审核, 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 按第七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 ( 一 ) 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 ( 二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 三 )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批准后在 2 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 ( 四 ) 经查实, 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行为者 ; ( 五 ) 经查实, 有其它严重问题者 第九条每学期正式上课前, 研究生要交清本学年的培养成本费 ( 学费 ), 在规定时间登录 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电子注册, 并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报到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 履行暂缓报到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 ( 旷课 1 天按 6 学时计 )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成本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3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训练 ( 以下统称课程 ), 并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归入本人档案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 研究生选修课程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 研究生课程学分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开卷 笔试闭卷 笔试和口试相结合 课程论文等 ; 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 (A+,A,A-,B+,B,B-,C+, C,C-,D) 考核不合格( 成绩在 59 分以下或为 D) 的课程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1 加权平均绩点 (GPA) 是研究生课程绩点乘以学分的累加除以总学分, 是研究生参与评优评奖的一项指标 表 1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2 71-68 67-63 62-60 59-0 重修 等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C- 绩点 4 3.7 3.3 3.0 2.7 2.3 2.0 1.5 1 0 1 第十二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根据 中南大学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攻读第二学位暂行规定 可以攻读第二硕士学位, 研究生根据 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互选协议 可以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转专业 4

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互转, 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互转 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是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 转专业的, 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的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校内转学院和转学科专业由本人申请 ( 委托培养和定向研究生申请转学科专业必须有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的公函 ), 按 中南大学研究生转学院和转学科专业审批表 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转学科专业者根据转入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校内转学者, 导师支付或发放的奖学金由转入和转出导师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 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三 ) 应予退学的 ; ( 四 ) 跨学科门类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研究生转学, 经本人申请, 导师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 经转入单位同意, 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 5

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须转学或转专业者, 应在第二学期第三周以前办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 需要休养治疗的 ; ( 二 ) 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 4 周的 ; ( 三 ) 国家公派到国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的 ; ( 四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 ( 五 ) 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 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其休学期限延长至退役后 2 年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其它费用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 并附上有关证明, 导师签署意见, 填写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 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6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 应于期满前 3 个月, 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的复学, 须先向校医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复学申请经批准后, 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如有违法乱纪行为, 按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校长令第 9 号 ) 进行处理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博士生有 1 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或 2 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 硕士生有 2 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 3 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或 2 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或 1 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 ( 二 ) 经考核, 不宜继续培养的 ; ( 三 ) 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不改的 ; ( 四 ) 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 ( 六 )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的, 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70 学时的 ; ( 七 ) 休学期满, 超过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八 ) 新学期开学后无故超过 2 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 7

( 九 ) 经湘雅医院 湘雅二医院 湘雅三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十 ) 在学期间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临床医学硕士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 十一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或二级培养单位提出, 按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 的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并附有关材料, 经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审核, 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 由学校采取公证等方式进行送达, 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 学校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发放学历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实现就业的, 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8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在学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在学的最长年限为 5 年, 优秀硕士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 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分, 成绩合格, 经本人申请, 导师同意, 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 申请答辩的成绩打印和审核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并在除寒假和暑假外的单数月份中旬第一周集中进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在毕业前研究生要如实填写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其所在的院 所 ( 教研室 科室 ) 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鉴定内容包括德 智 体 美等方面, 如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科研或专业能力 健康状态等 鉴定必须实事求是, 并与本人见面, 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一 ) 毕业证书 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9

( 二 ) 结业证书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 可以在 1 年内修改论文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 次, 答辩通过者, 换发毕业证书 ( 三 ) 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 发给肄业证书 ( 四 ) 学习证明 研究生学习未满 1 年或虽满 1 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的, 或被开除学籍的, 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攻读第二学位的研究生完成该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 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 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均属学校学历证书, 并按有关规定印制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并须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10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招生时录取为全脱产的研究生不能转为在职研究生 ; 招生时录取为在职的研究生也不能转为全脱产研究生 二级培养单位不得擅自将全脱产研究生的档案转出 擅自将全脱产研究生档案转出或者伪造事实将在职研究生录取为全脱产研究生的单位和个人, 将给予通报批评, 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四十三条骗取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 须退回所得 情节较轻的,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按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五款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等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 来华留学研究生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2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