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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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事项如下 :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

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要 之 五 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1 2 微波阻容元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圆柱型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金 51,000 51,000 45,884 45,884 1 微波阻容元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高可靠混合集成电 金 51,000 51,000 性分 高可靠 路及

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1. 发行方式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调整前 :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向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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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大千生态公告编号 :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3) 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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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底价为 P 0,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每股派息为 D, 调整后发行底价 为 P 1, 则 : 派息 :P 1 =P 0 -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 1 =P 0 (1+N) 两项同时进行 :P 1 =(P 0 -D) (1+N) ( 二 ) 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

币 1.00 元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 3 票 ; 反对票 0 票 ; 弃权票 0 票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有效期内, 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 3 票 ; 反对票 0 票 ;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授权, 本议案由本次会议与会董事进行逐项表决,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鸿达兴业集团 )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 因此,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周奕丰 蔡红兵对该议案的各项子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如下 : ( 一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面值为 1.00 元 / 股 ( 人民币元, 下同

( 三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1,155,542 股 ( 含 71,155,542 股 )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股利或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 除息事项, 则发行股票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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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 以下简称 万家共赢 ) 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融捷投资 ) 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顺荣三七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 在内的 9 名特定投资者 以上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 四 ) 限售期本次非公开发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 赞成票 11 票, 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投资公司 ( 以其自有资金 )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

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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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橡塑 编号:临2009—008

( 三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1,155,542 股 ( 含 71,155,542 股 )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股利或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 除息事项, 则发行股票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

湖北百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 同意 6 票 ; 反对 0 票 ; 弃权 0 票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 : 同意 6 票 ; 反对 0 票 ; 弃权 0 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资产负债表

日期间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将对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2 保利集团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且不低于 5 亿元现金 并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本次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二 ) 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巩固市场, 顺利实施公司 入股施工一体化 项目, 优化财务结构, 增强抗风险能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表决结果 : 经表决, 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由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向包括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航旅游 ) 宁波杭州湾新区凯撒世嘉二期股权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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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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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计 110,961, ,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或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本次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7

( 二 ) 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 临时 ) 会议及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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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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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为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二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为 :8 票同意,0 票反对,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获得通过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5—011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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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 等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 关联董事钟烈华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经非关联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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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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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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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代表 1,015,913,276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其中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有 4 人, 代表股份数 1,015,714,576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198,700 股, 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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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10%, 其他投资者认购其余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27,587,859 股 ( 含本数 ), 在上述范围内,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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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杜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的有关规定, 北京金杜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振华科技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振华科技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3,868,443 股 ( 含本数 ) 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国有股权监管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国 (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 承诺函 证明等相关文件 材料 ;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中国电子和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振华科技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国务院国资委 ) 申请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已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振华科技基本情况 振华科技是由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振华集团 ) 于 1997 年 6 月 26 日独家发起并以下属全资企业程控交换机厂 新云器材厂 宇光电工厂和建新机械厂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重组投入,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经 1997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分别出具的证监发字 [1997]323 号 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筹 )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及证监发字 [19997]324 号 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筹 )A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批准, 振华科技公开发行 6,300 万股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交易 ( 股票代码 000733) 振华科技现持有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0002146000364 的 营业执照 根据该 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振华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注册资本 46,934.2218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2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 ( 审批 ) 的,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 ( 审批 ) 文件经营 ;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 ( 审批 ) 的, 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 自产自销电子产品 机械产品 ; 贸易 建筑 经济信息咨询 技术咨询 开发 转让及服务, 自产自销电子信息产品 光机电一体化产品 经济技术服务, 电力电工产品 断路器 高低压开关柜 电光源产品 特种灯泡 输配电设备 ) 1997 年 6 月 26 日至长期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振华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 ; 振华科技的股票已经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其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 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根据 2017 年 6 月 5 日振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其编制的 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等相关文件, 振华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如下 : ( 一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二 ) 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取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发行人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若国家法律 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 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 3

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也不会引入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取得发行人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将在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 按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 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若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 届时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 四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为募集资金金额除以发行价格, 且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20%, 即合计不超过 93,868,443 股 ( 含本数 )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采取的是询价方式,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 五 ) 认购方式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 六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计算公式为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4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 七 ) 限售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八 )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 九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 十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若国家法律 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 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 十一 ) 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887 万元 ( 含本数 ),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万元 ) 1 微波阻容元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51,000 51,000 2 圆柱型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45,884 45,884 3 高可靠混合集成电路及微电路模块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24,013 24,013 4 射频片式陷波器与新型磁性元件产业 25,190 25,190 5

化项目 5 接触器和固体继电器生产线扩产项目 24,800 24,800 合计 170,887 170,887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 发行人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资金缺口由发行人以自筹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发行人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 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振华科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 该预案自取得全部授权与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授权与批准 ( 一 ) 已经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1 2017 年 5 月 20 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了科工计 [2017]581 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 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 2017 年 6 月 5 日, 振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 二 ) 尚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1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 2 振华科技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6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 振华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 ; 振华科技的股票已经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其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 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 2 振华科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 该预案自取得全部授权与批准后方可实施 ; 3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获得振华科技股东大会 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 以下无正文, 为签章页 ) 7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金杜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 北京金杜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宋彦妍 经办律师 : 刘浒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