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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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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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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格式准则 15 号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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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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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写本报告书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公司本次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品种已限定为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保本承诺 安全性好 风险较低理财产品, 且公司对投资理财的原则 范围 权限 内部审核流程 内部报告程序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作详细规定, 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 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严控风险 三 购买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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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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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领先科技 公告编号: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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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关权利予以告知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 前锋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一 前锋股份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 ) 前锋股份本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 2003 年, 前锋股份与山东鑫融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山东鑫融 ) 签订 协议书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等协议约, 约定由前锋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行多次讨论和沟通, 并达成共识 : 在海润光伏 2014 年度无法实现盈利的情况下, 在财务允许范围内多确认亏损, 尽量把能确认的损失和减值都放在今年, 为公司以后发展夯实基础 2014 年 11 月初, 海润光伏开始对 2014 年业绩进行利润测算, 测算结果从 2014 年 11 月 4 日测算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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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为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为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它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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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97 证券简称 : 红旗连锁公告编号 :2017-030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 股东及其前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7 月 9 日,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对外披露了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曹世如 股东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6-060), 主要内容为 : 控股股东曹世如女士 股东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四川三新 ) 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7 日 2016 年 7 月 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调查通知书 ( 成稽调查通字 16030 号 )( 成稽调查通字 16031 号 ), 因曹世如 / 四川三新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世如 / 四川三新立案调查 2017 年 6 月 27 日,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曹世如女士 股东四川三新通知 : 曹世如女士 四川三新及其前总经理徐健先生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川 2017 2 号 )( 川 2017 1 号 )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曹世如收到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川 2017 2 号 ) 主要内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曹世如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拟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曹世如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曹世如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 曹世如系上市公司红旗连锁董事长 总经理, 是红旗连锁控股股东, 持有超过红旗连锁总股本 5% 的股份 2016 年 5 月 5 日, 红旗连锁发布 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披露了曹世如拟在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13% 股份的信息 2016 年 5 月 10 日, 曹世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系统

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 2016 年 6 月 15 日, 曹世如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88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1% 2016 年 5 月 10 日和 2016 年 6 月 15 日, 曹世如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680 万股, 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 13% 2016 年 6 月 17 日, 红旗连锁公告了曹世如及其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 曹世如在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 55.48% 的股份, 按照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作为持有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5% 的股东, 每增减 5% 的持股比例, 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 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 曹世如 5 月 10 日和 6 月 15 日两次合计减持红旗连锁总股本 13% 的股票, 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 根据当事人证券交易的具体情况, 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票数量为 10,880 万股, 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 58,208 万元 上述事实, 有红旗连锁公告 当事人证券交易资料 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曹世如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规定期内禁止证券交易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违法行为 本案, 在违法情节方面, 当事人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交易股票, 交易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交易后及时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当事人一次性交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41% 的股份, 其交易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隐蔽性, 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故意隐瞒, 未发现当事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未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未对上市公司经营 治理结构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 : 责令曹世如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6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四川三新收到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川 2017 1 号 ) 主要内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四川三新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拟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四川三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 2016 年 6 月 15 日, 四川三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一次性受让上市公司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880 万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41% 2016 年 6 月 17 日, 红旗连锁公告了四川三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股票交易前, 四川三新未持有红旗连锁股票, 按照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川三新持股达到 5% 后, 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 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 四川三新 6 月 15 日一次性受让红旗连锁总股本 12.41% 的股票, 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 违反法律规定交易的股票数量为 10,080 万股, 违反法律规定交易的金额 53,928 万元 本案, 在证券交易期间, 四川三新总经理徐健受公司董事长委托履行职责, 代表董事长行使相应权力, 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上述事实, 有红旗连锁公告 当事人证券交易资料 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四川三新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规定期内禁止证券交易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违法行为 本案, 在违法情节方面, 当事人事前履行了内部讨论决策程序, 制定证券交易实施方案, 事后及时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当事人一次性交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2.41% 的股份, 其交易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隐蔽性, 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故意隐瞒, 未发现当事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未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未对上市公司经营 治理结构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川三新总经理徐健, 在本案证券交易期间, 履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内部决策与执行等职责, 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单上签字, 实施公司证券交易决定, 依法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 :

1 责令四川三新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300 万元罚款 ; 2 对徐健给予警告, 并处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 相关说明 1 公司控股股东曹世如女士 股东四川三新及其前总经理徐健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 将进一步加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 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 本次处罚是中国证监会对控股股东曹世如女士 股东四川三新及其前总经理徐健的处罚决定, 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直接影响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四 致歉声明本次股票交易违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 曹世如女士 四川三新就上述减持行为向红旗连锁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 表示将引以为戒,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 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股东行为 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川 2017 2 号 )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川 2017 1 号 )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