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对本公司管理的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 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bcjt.cn)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20376888 进行咨询 查询 风险提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 谨慎决策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7 日
附件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 释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二 释义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总净值 10% 的情形 二 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六 基金份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H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详见 招募说明书 ( 八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八 )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 A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净值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 1)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 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 对于单个 A 类别投资人超过基金净值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2)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 则 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包括单个 A 类别基金投资人超过基金净 值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净值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具体按照上述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 办理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 1) 2) 3) 4)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净值超过基金净值 50% 以上的 ; 发生上述 1) 2) 3) 4)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发生上述 1) 2) 3) 4)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1) 2) 3) 4)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二 ) 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7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同时,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期权 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 二 ) 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70%, 其中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同时,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期权 期 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 七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七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十八 基金财产估值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八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八 )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 七 ) 条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限制 中的第 7) 11) 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 一 ) 披露原则 ( 一 ) 披露原则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三 ) 定期报告 ( 三 ) 定期报告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A 类别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净值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五 ) 临时报告与公告 ( 五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