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加强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引导扶持和规范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需求, 重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 发展高新产业 带动新兴学科 发展国家经济的科学家 科技 经济领军人才 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创新 创业人才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 ) 在国外著名高校 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 ( 二 ) 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 ( 三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业人才 ; ( 四 ) 外专千人计划 入选专家工作团队中的主要成员 ; ( 五 ) 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第三条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非外资独资类用人单位 44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国家外国专家局牵头指导 地方引智归口部门就近服务 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 ( 一 ) 拟订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 ( 二 ) 制定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指南 目标和任务 ; ( 三 ) 编制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 ( 四 ) 审定各单位申报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 ( 五 ) 督促 检查计划的实施, 协调 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对项目的巡视检查 第六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 ( 局 集团公司 ) 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 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 ) 是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的实施部门 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组织本地区 本部门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并进行材料审查, 提出立项建议及年度计划建议 ; ( 二 ) 协调 落实本地区 本部门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年度计划工作进度, 制定实施方案 ; ( 三 )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落实地方配套措施 ; ( 四 ) 组织对本地区 本部门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年度计划执行的跟踪 总结和评价, 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 45
提交重大引智成果 ; ( 五 ) 提出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重大事项建议 ; ( 六 ) 对于获得当年度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给予一定的地方专项资金配套支持 ; 第七条用人单位是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和实施的主体, 主要职责包括 : ( 一 )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科研 生产或教学需要, 与相应的高端外国专家进行接洽, 达成项目意向 ; ( 二 ) 进行认真负责的项目策划和可行性论证 ; ( 三 ) 协助专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 ( 四 ) 用人单位须为外国专家提供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工作平台和配套生活保障条件, 落实国家经费资助外的配套资金 ; ( 五 ) 按国家规定的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并接受巡视检查和财务审计 ; ( 六 ) 做好在专家项目中的成果搜集以及转化工作 ; ( 七 ) 及时上报项目的进展以及完成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家外国专家局每年下半年印发申报下一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通知 引智归口部门根据通知精神组织本地区 本部门用人单位申报项目, 并统一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预算申请 第九条引智归口部门在受理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46
时, 应指导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同时对申报项目单位的条件 所申报项目在国内外所处水平 引进专家的必要性 引进专家的水平 预期达到的效果等进行充分论证, 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经审理形成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建议, 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条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 ( 一 ) 引智归口部门关于申报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和经费的公函 ; ( 二 ) 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及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书 ; ( 三 ) 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四章评审与批准第十一条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用人单位专业论证 引智归口部门材料审查 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部门初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申请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时, 需请 3 名以上相关行业专家或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引智归口部门对本地区 本部门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进行材料审查, 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引智 47
归口部门申报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进行初审, 主要内容是项目申报人是否符合条件以及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申请经费合理性等 第十五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初审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负责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拟引进的专家个人能力与业绩 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预期作用与效益 工作平台与配套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 结合国家和区域人才规划, 提出年度项目和经费预算建议, 报国家外国专家局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获得批准后的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于当年第一季度下发到各引智归口部门, 各引智归口部门应于 10 天之内通知到相关用人单位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总结第十八条引智归口部门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批复后, 应及时联系用人单位, 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专家在华期间工作生活事宜, 配备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翻译, 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要注意保 48
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确保专家的人身 财产安全 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引智归口部门, 由引智归口部门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引智归口部门报告当年无法执行的项目并提交书面说明, 由引智归口部门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对于本年度尚未完成第二年仍需执行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应在下一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中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在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 调整或补充部分项目, 必须在每年的 9 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引智归口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由引智归口部门年底前统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 来华外国专家基本情况 工作情况 项目总结和成果 下一步工作计划 外国专家在项目中的作用 专家工作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 每年按计划 有重点地检查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执行情况 各单位项目的总结报告与绩效情况及引智归口部门的指导督评情况 项目资金执行率等是国家外专局批复各引智归口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和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49
第六章财务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 专家国际旅费 专家生活费 专家工薪 专家零用费 城市间交通费 翻译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预算和执行管理 资金拨付与管理 会计账簿和报表以及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其他技术资料费 突出贡献奖励费等费用, 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待批准后方能支付, 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中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费用, 应由项目单位支付, 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项目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购置费用, 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各引智归口部门要加强对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部门每年将对引智归口部门专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出的违规 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优惠待遇与条件保障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 结合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有 50
利于发挥专家作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为引进的高 层次外国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颁发高端外国 专家项目证书,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优先推荐 参评中国政府 友谊奖 与 外专千人计划 项目 第三十二条 各引智归口部门要加强与国家 地方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 落实国家规定的高端 项目专家签证 居留 专家证办理 子女入学以及社会保 障 医疗保险等便利和优惠政策 第八章 成果收集和转化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征得承担教学任务的 外国专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进行影音资料的留存, 并 与其他单位实现联通共享 第三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多种方式与高端 外国专家建立长效合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支持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 加 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外国专家在成果转化中享有与国 内人员同等的受益待遇 第三十六条各用人单位要注重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档案的规范化, 及时把反映项目成果的文字 图像材料 上报国家和省 市 自治区外专局并做好留档保存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