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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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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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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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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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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106 學年第二學期選修扶助課程優先名單 班級 座號 學號 科目 國文 國文 國文 國文 國文 國文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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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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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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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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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一 前 言 近 年 來, 台 灣 面 對 一 波 波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從 2008 年 三 聚 氰 胺 毒 奶 粉 事 件 2011 年 塑 化 劑 風 波 肉 毒 桿 菌, 至 2014 年 黑 心 油 品 等 重 大 事 件, 都 與 國 人 的 飲 食 及 身 體 健 康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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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娟研究技師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餐飲衛生科 20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http://www.fda.gov.tw/ 1 1

用詞定義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續 ) 四 食品器具 : 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 工具或器皿 五 食品容器或包裝 : 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 食品用洗潔劑 : 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七 食品業者 : 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 加工 輸入 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架構 現行法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 ) 第一章總則 ( 1~3, 2-1)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 4~6) 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7~14) 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 ( 15~21, 15-1) 第五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 22~29) 第六章食品輸入管理 ( 30~36) 第七章食品檢驗 ( 37~40) 第八章食品查核及管制 ( 41~43,42-1) 第九章罰則 ( 44~56 48-1,49-1,49-2,55-1,56-1) 相關辦法研訂重點 : 1. 強制性檢驗 2. 設置實驗室 3. 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4. 追蹤追溯系統 5. 電子發票 6. 散裝食品強制標示 7. 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辦法 8. 檢舉獎勵制度 9. 罰鍰裁罰標準 10. 違法所得追徵追繳 第十章附則 ( 57~60) 3

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共分 8 條 ( 7~ 14) 1. 業者自主管理, 產品定期檢驗 應設置實驗室 ( 7) 2.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食品業登錄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驗證 ( 8) 3. 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 應使用電子發票 以電子方式申報 ( 9) 4.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標準 設廠登記 分廠分照 ( 10) 5. 衛生管理人員 ( 11) 6. 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 ( 12) 7. 產品責任險 ( 13) 8.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 ( 14) 4

共分 8 條 ( 15~ 21) 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 1.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禁止事項 ( 15) 2.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之限制事項 ( 15-1) 3. 食品器具 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之禁止事項 ( 16) 4. 食品 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 容器或包裝之衛生標準 ( 17) 5. 食品添加物之使用限制 ( 18) 6. 訂定暫行標準之依據 ( 19) 7. 肉品衛生管理分工 ( 20) 8. 產品之查驗登記 ( 21) 5

第五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共 8 條 ( 22~ 29) 1. 食品應標示事項 ( 22) 2. 食品標示之豁免規定 ( 23) 3. 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 ( 24) 4. 供應飲食場所及散裝食品應標示事項 ( 25) 5.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 26) 6. 食品用洗潔劑之應標示事項 ( 27) 7. 標示 宣傳 廣告之禁止事項 ( 28) 8.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之責任 ( 29) 6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大綱 食品業者之定義 食品用洗潔劑業者之衛生管理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管理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管理 食品用洗潔劑之登錄管理 GHP 相關規定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7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沿革 64 年 1 月 28 日公布全文 32 條, 迄今歷經 13 次修正 72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公布全文 38 條 86 年 5 月 7 日, 配合我國申請加入 WTO, 修正部份條文 89 年 2 月 9 日, 修正公布全文 40 條 91 年 1 月 30 日, 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修正部分條文 97 年 6 月 11 日, 就影響民眾飲食衛生安全較鉅之違法情節審視, 共增修訂 14 條條文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60 條 ) 103 年 104 8

食安事件與修法內容 食安法修正公布日期 102 年 6 月 19 日全文修正 相關食安事件 102 年 5 月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事件化製澱粉不當添加工業用黏著劑 - 順丁烯二酸酐 修法內容 1.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 非登不可 ) 2. 追溯及追蹤系統 ( 非追不可 ) 3. 攙偽或假冒 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者, 直接處以刑罰 4. 27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 9

食品業者之定義 第 3 條第 1 項 第 6 款 - 食品用洗潔劑 : 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第 7 款 - 食品業者 : 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 加工 輸入 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10

食品用洗潔劑業者之衛生管理 11

食品業者自主管理 第 7 條 -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 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設置實驗室, 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 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 最低檢驗週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用洗潔劑業別未被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 並通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12

食品業者應實施 GHP 第 8 條 -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 作業場所 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 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本署未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1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HP) 準則 ( 8Ⅰ)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 作業場所 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ood Hygienic Practice, GHP 包括整體流程中為確保衛生安全或品質要求之基本軟 硬體條件 quality assurance personnel facilities operation sites 14

食品業者應登錄 第 8 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始得營業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15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第二波應辦理登錄之食品業者 103.10.16 訂定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 規模及實施日期 一 食品業者類別 : 1. 製造 加工業 : 食品製造 加工業 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 加工業 2. 餐飲業 3. 輸入業 : 食品輸入業 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 4. 販售業 包含食品用洗潔劑販售業者 二 食品業者規模及施行日期 : 1. 自公告日起實施 : 新辦理工廠登記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 2.103.12.31 實施 : 已辦理工廠登記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 3.103.10.31 實施 : 已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業 加工業, 以及已辦理工廠登記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 16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第三波應辦理登錄之食品業者 104.12.31 起, 具相關登記及許可營業之業者全面實施食品業者登錄 1. 新增應申請登錄之類別及規模 : 具有工廠登記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 (1) 其他材質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製造 加工業 ; (2) 食品用洗潔劑製造 加工業 ; (3) 除輸入食品 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產品之輸入業 2. 擴大應登錄之業者規模 : (1) 辦理營業登記之食品製造 加工業 ; (2) 辦理營業登記及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 ( 鋪 ) 位使用人及攤販之餐飲業與販售業 17

第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未公告食品用洗潔劑類別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 應就前項之業者, 依溯源之必要性, 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 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 應記錄之事項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18

修正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發布日期:2016-06-08 網址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設廠標準 第十條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 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 應符合設廠標準 ; 其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 不在此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前, 前項之工廠未單獨設立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 並應於公告後一年內完成辦理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20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第一章通則 第二章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第三章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 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標準 一 罐頭食品工廠 二 冷凍食品工廠 三 蜜餞鹽漬工廠 四 飲料工廠 五 醬油工廠 六 乳品工廠 七 味精工廠 八 食用油脂工廠 九 脫水蔬果工廠 十 餐盒食品工廠 十一 速食麵工廠 十二 食品添加物工廠 ( 味精工廠除外 )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目前無食品用洗潔劑工廠之標準, 故食品用洗潔劑工廠只須符合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 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21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管理 22

食品用洗潔劑之禁止行為 第 16 條 -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製造 販賣 輸入 輸出或使用 : 一 有毒者 二 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 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 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23

食品用洗潔劑應符合衛生標準 第 17 條 - 販賣之食品 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 容器或包裝, 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 ;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4 年 4 月 27 日公告修正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24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食品用洗潔劑, 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作為商業滅菌用途之食品用洗潔劑, 不適用本標準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25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第三條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 : 一 砷 :0.05 ppm 以下 ( 以 As 2 O 3 計 ); 依產品標示, 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二 重金屬 :1 ppm 以下 ( 以 Pb 計 ); 依產品標示, 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三 甲醇含量 :1 mg/ml 以下 四 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 (nonylphenol 及 nonylphenol ethoxylate): 百分之 0.1( 重量比 ) 以下 五 螢光增白劑 : 不得檢出 六 香料及著色劑, 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 前項規定, 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 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 不適用之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26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第四條用於清洗食品器具 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 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 且列於附表一者, 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附表一 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 ( 共 54 項 ) 第五條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 且列於附表二者, 應符合附表二之使用規定 附表二 用於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 ( 共 4 項 )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27

非為正面表列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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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CAS 編號名稱殘留濃度 106 年 6 月 12 日公告修正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1 第五條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 且列於附表二者, 應符合附表二之使用規定 該表所列成分, 使用後須再經飲用水充分清洗 殺菁 加熱或其他適當處理, 以使最終食品之殘留濃度符合規定 2 附表二 用於清洗食品 1 之主要消毒成分 1 2 3 4 無 酸化亞氯酸鈉 Acidified chlorite (ASC) 2 10049-04-4 二氧化氯 Chlorine dioxide 7790-92-3 次氯酸 Hypochlorous acid 7681-52-9 次氯酸鈉 3 Sodium hypochlorite 氯酸鹽及亞氯酸鹽總 sodium和 1 ppm 以下 solutions 氯酸鹽及亞氯酸鹽總和 1 ppm 以下 總有效氯 1 ppm 以下 總有效氯 1 ppm 以下 備註 : 1. 除生鮮即食食品 ( 如 : 生食用蔬果 生食用水產品 ), 或其他於製程中無法經加熱等有效殺菌方式進行處理, 有使用消毒劑之必要, 否則可能有導致食品中毒之虞的食品外, 使用前應由業者備齊該消毒成分之使用目的及方式, 與國際組織及先進國家准用相同用途之評估資料, 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 始得使用 2. 酸化亞氯酸鈉 : 由亞氯酸鈉 (CAS Reg. No. 7758-19-2) 與其他通過 GRAS 認可之酸性溶液調配,pH 介於 2.3-2.9 之範圍 3. 次氯酸鈉之溴酸鹽含量應為 50 ppm 以下

烘焙類等經高溫產製之食品, 不得於產品使用食品用洗潔劑 31

食品用洗潔劑網頁資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餐飲衛生 > 10.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管理專區 > 食品用洗潔劑相關法規 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908 氯系食品用洗潔劑之建議使用量列於本部之 降低截切生鮮蔬果微生物危害之作業指引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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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管理 34

食品用洗潔劑應標示事項 第 27 條 -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或容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 ( 國 ) 六 製造日期 ; 其有時效性者, 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 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35

施行細則有關之標示規定 施行細則第 22 條 :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稱主要成分或成分, 指食品用洗潔劑中具消毒 清潔作用者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36

第 28 條 - 標示 宣傳及廣告之禁止行為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 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 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 其食品之項目 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37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函 本署 104 年 5 月 20 日 FDA 食字第 1041301489 號函, 附件 :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 Q&A ( 一 ) 食安法第 27 條第 2 款所定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其成分屬單一化合物者, 應標示其化學名稱 ; 屬天然材料進行化學加工者, 得標示一般社會通用名稱 ; 屬天然材料未進行化學加工者, 得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 因食品用洗潔劑種類眾多, 其主要成分為天然混合物時, 可能無法一一詳列, 其中文標示原則如下 : 主要成分之原料, 屬單一化合物者, 如小蘇打, 以化學名稱標示之, 應標示為 碳酸氫鈉 ; 屬以天然混合物為化合物原料者, 如椰子油進行皂化後之成分, 以一般社會通用名稱標示之, 得標示為椰子油皂化物 ; 屬天然 ( 非化合 ) 材料者, 如茶籽粉, 以原料名稱標示之, 得標示為茶籽 38

案例 以扇貝貝殼製成的鈣粉, 作為食品洗潔劑 ( 未再添加其他成分 ), 成分之標示規定? 成分 : 扇貝貝殼 檢具扇貝貝殼採購證明 檢具詳細加工流程 成分 : 碳酸鈣或氫氧化鈣 成分 : 扇貝貝殼 ( 氫氧化鈣 ) 39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函 ( 二 ) 品名及包裝不得標示 天然 有機 食品級 及 無毒 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字眼, 同義之英文字眼亦同 ( 三 ) 主要成分屬 未經化學加工之天然材料 或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機認證相關規定者, 僅得於 成分 欄位顯示天然或有機字樣 但欲標示天然或有機字樣之成分另須標明其體積或重量百分比 一般食品用洗潔劑, 例如洗碗精, 其成分可能有界面活性劑 防腐劑 增稠劑 香料 著色劑和其他添加物等, 皆屬化合物, 品名中強調 天然 或 有機, 涉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 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40

當食品用洗潔劑產品中僅部分成分屬 未經化學加工之天然材料 者, 檢具證明, 雖不可於 品名 商標 或 圖畫 標示天然等同義之中 外文字樣, 但可於前三者以外之說明文字含 天然 字樣形容原料, 且須同時標明該成分於產品之含量 以茶籽粉為例, 成分 ( 原料 ) 於檢具佐證情況下可宣稱 天然茶籽, 同時標示該成分於產品之含量 標示 食品級 及 無毒 之字眼, 無論出示任何證明, 皆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之規定 41

( 承上頁 ) 當食品用洗潔劑中 所有成分 均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機農產品者, 可於品名標示有機 但產品中僅 部分成分 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所驗證之有機農產品標章者, 則 有機 等同義之中 外文字樣不得標示於 品名 商標 或 圖畫, 且須標明該成分於產品之含量 42

案例 我們所進口的澳洲洗碗精是通過該國澳洲有機單位認證, 他的瓶身已印製有機認證及 100% 天然的字樣, 想請問是否能進口台灣販售? 本署食品用洗潔劑中 有機 之標示規定, 意指當食品用洗潔劑中某原料為已取得本國農業主管機關可之有機農糧產品者, 方可於 品名 商標 或 圖畫 三者以外之文字進行說明並註明含量 事涉違反食安法標示規定之文字或圖案等, 可以貼標覆蓋或換合法新標等方式處理 ( 包括塗銷 ) 43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函 ( 四 ) 食品用洗潔劑或食品用洗潔劑中之成分具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字號者, 可於該成分處標示 符合我國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 但不得於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字號號碼 - 本署並未公告食品用洗潔劑產品之生產需申請查驗登記 因食品用洗潔劑產品部分品項與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表列食品添加物成分相同, 惟該成份之商品定位既已是食品用洗潔劑, 則無需申請查驗登記進而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字號 若食品業者欲採購具食品添加物規格之食品用洗潔劑, 可於採購契約中要求該商品之規格報告 44

- 各類商品之定位應由製造商或國外負責廠商確認, 並於標示中明顯標示 當其適用對象定位為包含食品 食品器具 容器或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消毒或洗滌者, 即屬食品用洗潔劑, 應依據食安法第 27 條標示, 並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 及符合其他相關法規 若定位為食品添加物則應依食安法第 24 條標示 意即同一化合物, 預計用於 2 種不同用途時, 需有 2 種包裝, 並分別依法規規定進行標示 45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函 ( 五 ) 食品用洗潔劑中的洗碗精或清洗蔬果用之洗潔劑所添加之抗菌 ( 制菌 抑菌 殺菌或滅菌等 ) 成分, 究屬該食品用洗潔劑之抗菌效果或屬對容器具或食品具有抗菌效果, 未臻明確, 恐有造成消費者誤解之疑慮 爰此, 廠商於產品包裝上, 不得標示抗菌乙詞, 或應於標示內容明確說明抗菌成分之添加, 係使洗潔劑本身不會繁殖細菌之等同意義文字 - 食品用洗潔劑中之界面活性劑, 原即具有與髒汙結合後, 可用清水沖洗而洗淨髒汙之特性, 其髒汙即已包括細菌, 無須殺死細菌後再沖離 46

案例 宣稱 除菌 當廠商於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不強調除菌 ( 抗菌 ) 功能係由除菌 ( 抗菌 ) 劑添加之緣故時, 標示 除菌 乙詞可指以物理方式去除細菌, 尚無涉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之規範 47

( 承上頁 ) 一般家庭中具洗滌功能之洗碗精或清洗蔬果用之洗潔劑 ( 意即非消毒用之食品用洗潔劑 ), 經清水沖洗後理應無殘留, 包含添加於洗潔劑中之抗菌成份理應隨之沖洗乾淨, 故此, 即使添加抗菌劑於洗潔劑中, 僅能使洗潔劑本身不長菌而非使清洗過之碗 盤 蔬果等經清洗後不再長菌, 不得於具洗滌功能之洗碗精或清洗蔬果用之洗劑標示中標榜任何抗菌 制菌 殺菌 等字眼, 以免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之規定 消毒類食品用洗潔劑不受此規範 48

49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

現行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 格標準 之殺菌劑 已於 106.06.12 公告刪除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50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經濟部 103 年 1 月 8 日經工字第 10204607610 號令修正 第六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第十八類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 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 主管機關應附加下列負擔 : 一 製造流程圖 ( 含製程 原料 機器設備及產品 ) 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 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之產品, 應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 禁止用於食品 之字樣, 並不得販售予食品製造工廠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 前項工廠如製造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之產品, 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 主管機關應另附加 在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使用之前, 不得販售予食品添加物工廠作為製造加工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用 之負擔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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