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我公司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需对于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作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按照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基金合同, 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信息, 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 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 托管协议 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 ;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为方便投资者, 本公司将修订后的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在官网上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 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1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一部分前言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 3-4 法律法规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 第二部分释义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律依据 6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第二部分释义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第 40 条, 补充流 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14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定 第 19 条的规定补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充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5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定 第 23 条的规定补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具体比例详见招 购与赎回 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他必要的手续费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0%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6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定 第 19 24 条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有人利益的情形 的情形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申购金额上限的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 分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6-1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定 第 24 条的规定补 充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赎回申请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8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定 第 21 条第 2 款的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 规定修改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1 一 基金管理人一 基金管理人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人及权利义务法定代表人 : 刘小腊法定代表人 : 邹新 42 二 投资范围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定 第 18 条修改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44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定 第 18 条修改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45-46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除上述第 (9) 限制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 组合限制定 第 16 17 条修改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定 修改除上述第 (2) (9) ( 14) (15) 项限制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62 64 值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披露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 七 ) 临时报告 ( 七 ) 临时报告 披露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定 第 24 条补充定 第 26 条及第 27 条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定 第 26 条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