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352 证券简称 : 浙江龙盛公告编号 :2018-001 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 : 正心谷价值中国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金额 : 人民币 40,000 万元 风险提示 :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运营风险及资金损失风险 流动性风险 税收风险及法律与政策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与浙江义乌市檀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基金托管人 ) 签署 正心谷价值中国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认购正心谷价值中国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该基金 )40,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投资无需提请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义乌市檀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 林利军住所 :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 L33 号成立时间 : 2017 年 06 月 05 日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服务 资产管理服务 ( 以上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 向社会公众集 ( 融 ) 资等金融业务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 1 页共 14 页
主要投资领域 : 围绕中国的深度工业化和成为世界一流强国展开, 中长期布局于代表中国经济未来的战略领域, 实现基金的长期较高投资收益并且对公司长期竞争优势的提升提供战略分析与支持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月路 1257 号金桥现代产业园 11 号楼一层管理人登记编码 : P1065829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 业务 资产 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2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二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正心谷价值中国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别: 非公开募集投资基金 该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相同类别的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管理团队基金管理团队负责人 : 林利军,1973 年出生, 毕业于哈佛大学和复旦大学, 20 年证券市场从业经验 林利军自 2004 年 4 月汇添富基金设立起一直担任总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至 2015 年 4 月, 曾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是多家 A 股 美股和港股上市公司的董事 2015 年, 林利军创立正心谷创新资本, 其以 长期 专注 助人 为投资价值观, 致力于建立优秀的投资研究团队和投后管理团队, 通过超长期的投资和投资后运营, 支持优秀企业家, 打造世界级企业 正心谷成立以来, 投资了多家代表中国经济未来成长方向 由优秀企业家领导的企业, 例如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思维造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Bilibili Inc.( 哔哩哔哩公司即 B 站 ) 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多家公司都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内核心竞争优势突出, 未来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 正心谷旗舰基金设立一年多以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公允价值 第 2 页共 14 页
上升超过 50% 公司已于 2016 年利用自筹资金, 投资正心谷创新资本管理的股权投资旗舰基金 ( 上海乐进投资合伙企业 )10 亿元 ( 详见公告编号 :2016-040 号 ) 4 基金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开放申赎 5 基金的投资目标: 该基金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 挑选真正代表中国经济未来的优秀企业, 做中长期投资布局, 支持优秀的企业家打造世界级的优秀企业, 并通过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6 基金的存续期限: 无固定存续期限 7 基金的封闭期: 无 8 基金计划募集总额: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确定募集规模 9 基金的托管: 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基金的外包服务: 该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外包业务登记编码 :A00045) 11 基金已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 基金编号 :SCA074) ( 二 ) 基金份额的募集 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该基金的募集期间 ( 或称认购期 ): 自基金份额起始发售之日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该基金的起始发售日期由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方式之一发布通知, 即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基金募集期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募集的,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发布通知, 即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 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对象投资该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 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 3 页共 14 页
3 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向基金委托人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该基金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销售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4 认购和持有限额该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委托人认购该基金, 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基金委托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则不得撤销, 但基金委托人依据基金合同第六节 ( 六 )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项下约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基金委托人首次认购该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 不含认购费用 ), 每次追加认购的金额不设限制 5 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该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为 0% (2) 认购份额的计算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认购价格 有效认购款项 ( 含认购费用 ) 在募集期间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中形成的利息直接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三 )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 基金成立的条件 (1) 基金初始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 ; (2) 基金委托人的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 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的备案 第 4 页共 14 页
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若该基金备案失败,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该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3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四 ) 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转让 1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基金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次月 ( 即 2 月 5 月 8 月 11 月 )15 号开放申购和赎回,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该基金针对每一基金份额设有锁定期, 锁定期为自该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满 550 天 ( 约 18 个月 ), 即基金投资者仅可对其持有的已过锁定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认购的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算, 申购的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算 该基金可增加临时开放日, 临时开放日 ( 包括封闭期内的临时开放日 ) 可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增加临时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行政服务机构 ( 若有 ), 如果未及时通知行政服务机构造成的问题, 行政服务机构不负责 该基金临时开放日每一自然年不超过 4 次, 且不得将连续 2 个工作日设为开放日 ; 基金成立当年及基金存续期满当年如不足一个自然年度的, 该年度临时开放日不得超过 4 次 该基金采用预约方式受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委托人可在基金开放日 (T 日 ) 前的 T-10 日至 T-5 日 (T-10 日至 T-5 日为预约期 ) 内向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赎回预约登记 未经预约, 销售机构可以拒绝受理基金委托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临时开放日不适用预约条款 预约机制由管理人自行控制, 注册登记机构不负责控制, 因预约机制产生的问题,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不负责 基金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第 5 页共 14 页
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通知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 或者发生影响该基金正常运作的重大事项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通知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 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2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该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该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该基金的申购采取限量申购的方式, 每个开放日 ( 不包括临时开放日 ) 的净申购总金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基金总净值的 15%, 超过的部分, 管理人应拒绝受理 临时开放日不受前述净申购总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遵循 先到先得, 现有投资人优先 的原则 本条约定事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控制, 注册登记机构不负责控制 (4) 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基金委托人认购 申购和红利再投资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 (5)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 即交易日 15:00 前 ) 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通过有效途径告知基金委托人 3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基金委托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应提交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文件 业务申请表等文件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办理机构为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销售机构将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作为当日申请处理, 其他 第 6 页共 14 页
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下一工作日处理 如下一工作日不是开放日, 则该申请无效 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申请采取 时间优先 金额优先 原则进行确认, 赎回申请按 先进先出 的方式处理, 对超过该基金规定的委托人人数上限的申购申请不予确认 基金委托人可在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交易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销售机构查询申请的最终确认情况 4 基金赎回的费用该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 0% 5 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总额 =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业绩报酬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可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五 )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 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 (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使相关职权 ; (5) 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6)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 (7) 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权得到赔偿 ;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委托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 第 7 页共 14 页
(2)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 (3)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 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 但符合 私募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 (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款项, 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 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6)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 (7) 及时 全面 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 (8) 向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工作 ; (9)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 (10)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11)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12) 谨慎关注自己的财产变动情况, 保持自己的电话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畅通, 并及时查阅网站公告 ; (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 若有 ); (3) 按照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4)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 第 8 页共 14 页
的基金,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6) 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 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 申购金额 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 ) 进行调整 ; (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 (2)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制作调查问卷,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 (4) 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投资 ; (7)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 ; (8)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9) 除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10)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委托人进行必要的信息 第 9 页共 14 页
披露, 揭示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 (13)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 (14) 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6) 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8)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委托人分配收益 ;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1)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委托人 ; (2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 ; (2)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及基金委托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第 10 页共 14 页
合格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外, 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 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6) 定期或不定期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 (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8)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 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 (9)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0)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 凭证等文件资料 ; (11)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 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2)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3) 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 (14)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范围 第 11 页共 14 页
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或境外市场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新股申购 ( 包括网上和网下申购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等 ) 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资管计划( 包含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 ) 债券回购 期货公司资管计划 券商资管计划 信托计划 私募基金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参与融资融券 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沪港通 深港通 金融衍生工具 ( 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 商品期货, 个股期权 股指期权, 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 跨境收益互换 场外期权 间接投资境内境外二级市场股票等 )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跨境投资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该基金可投资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品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 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2 投资限制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该基金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 包括有限合伙 ) 必须有托管机构 ; (2) 该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3) 该基金不得投资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 ( 包括有限合伙 ), 基金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 / 发行的非证券类资管计划 信托计划等 ; (4) 投资单一证券的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5% 的, 基金管理人须向投资人提供投资报告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七 ) 基金的收益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资 第 12 页共 14 页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该基金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的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2) 收益分配分为采取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等两种方式 红利再投资是将现金红利按照基金分红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该基金默认采用现金分红 ; (3) 该基金允许变更分红方式 ; 允许变更收益分配方式的, 基金委托人应当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处理 ; 当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若未选择则按照该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执行 投资者如需修改分红方式, 应于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 ( 即交易日 15:00 前 ) 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自下一次收益分配起生效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该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对外投资的目的 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 一 ) 对外投资的目的公司本次出资认购该基金, 是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增加投资收益, 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保证公司营运资金充足的前提下, 利用自有资金, 获得合理的财务收益 公司此前已投资的正心谷创新资本管理的股权投资旗舰基金获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 而且双方在共同看好领域的战略讨论和研究也对于公 第 13 页共 14 页
司长远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助益 因此, 公司决定继续利用自有资金实现投资增值, 以提升公司和股东的长期价值 ( 二 ) 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 因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市场风险 ;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运营风险及资金损失风险, 不能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2 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如流动性风险 税收风险及法律与政策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公司将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 公司结合日常经营及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 已确保投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 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对认购基金产品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分析, 及时了解产品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 加强监督, 并提前做好资金管理安排, 确保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基金的后续运作情况, 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 )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投资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 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 获取合理的财务收入, 并且积极提升公司的长期价值 本次投资利用公司自有资金, 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内含价值和长期投资收益 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 14 页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