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30 元 / 股 由于秋林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

Similar documents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4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 李亚张云琦平贵杰 曲向荣霍光刘峰 白彦壮王福胜李文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

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东方花旗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333 号 ) 核准,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唐山港 发行人 或 上市公司 )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 ( 以下简称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二零一七年九月 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行价格为 3.82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712,041,884 股,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91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5,769,230,769 股 ( 含本数 ) 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元 / 股的 90%, 即 元 / 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对于公司股票 2018 年 12 月 26 日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867 号 ) 中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0,000 股新股 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新疆宏盛开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杨文仕 李红, 以上 4 名发行对象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在分派方案公布后, 上市公司完成了对业绩补偿股份的定向回购和注销事宜, 致使公司总股本在方案公布日至实施日期间发生了变化, 即由 198,198,737 股减至 197,810,840 股, 因此上市公司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 以现有总股本 197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 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发行

钱江项目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证监许可 [2015] 2517 号文核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长亮科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 万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立美达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海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安信证券在发行人取得 上述核准批复后, 组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 一 ) 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在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及邮寄的方式向 2015 年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证监会 ) 关于核准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程艳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神州信息 发行人 公司 ) 通过非公开发行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根据天润乳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00 万元,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82 元, 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天润乳业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长城证券核查,


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下称 发行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下称 非公开发行细则 ) 及 证券

本次配套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13,813,517 股, 对应募集资金为 279,999, 元, 不超过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金额上限 28,000 万元, 且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 集团 )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邮编 : 電話 :861

利 0.45 元 ( 含税 ) 因此,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元 / 股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按照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批准和授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 18,200,984 股, 不超过发行数量上限 6,000

合规性报告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 ) 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询价对象 ( 其中包括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8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 共 108 名投资者发出 认购邀请书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08:30-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申报稿)

2016 年 4 月 11 日, 四创电子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36,702,04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 ( 含税 ) 2016 年 6 月 7 日, 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 1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 3 名, 未超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 规定的 10 家投资者上限 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 比例 价格 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7,999,989.6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finance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依据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赤峰黄金 公司 或 发行人 ) 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法律服务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房地产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浪潮信息非公开发行见证意见

关于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的核准,

章程 的规定, 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 ; 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 :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 二 ) 发行数量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 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30,698,204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 1784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33,000,000 股新股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电话 : (86-10) 传真 : (86-1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时限内, 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8 单申购报价单, 按照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等原则确认发行对象,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8.05 元 / 股, 总计发行 993,788,8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9,840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一创摩根 或者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 作为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金隅股份 公司 或者 发行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根据贵会证监许可 号文 关于核准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核准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银江股份 发行

证券代码:000977

<4D F736F F D D303720D6D0BDF0C1EBC4CF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9FDB3CCBCB0B6D4CFF3BACFB9E6D0D4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 : 二零一七年九月

号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1 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2 公司 博时基金 - 建设银行 - 中国人寿 - 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委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635,862 29,999, 司定增组合 博时基金 - 平安银行 - 华润深国投信托 - 华润信托 增盈单 423,908 19,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6) 粤卓意字第 Y 号致 :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木林森 发行人 或 公司 ) 委托, 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79,343,363 股, 不超过经批准的最高发行数量 80,446,466 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 6 名, 未超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 规定的 10 家投资者上限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

海特高新发行情况报告书

德恒 01F 号 致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青岛双星 )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青岛双星的委托, 担任青岛双星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财通证券 或 本保荐机构 ) 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宁皮城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根据中国 公司法 上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2015) 沪锦律非 ( 证 ) 字 号 致 :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Transcription: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2204 号 ) 核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秋林集团 或者 发行人 ) 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 232,136,752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100% 股权 ; 同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5,551,33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国盛证券 独立财务顾问 或者 主承销商 ) 作为秋林集团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的要求及上市公司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现场审核, 并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 本次发行概况 ( 一 ) 发行价格 1

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30 元 / 股 由于秋林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由 5.30 元 / 股调整为 5.26 元 / 股 根据询价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 7.51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底价 5.26 元 / 股的 142.78%, 相当于本次发行询价截止日 (2015 年 11 月 9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9.16 元 / 股的 81.99%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59,920,106 股,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2204 号 ) 中关于核准秋林集团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5,551,33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共 5 名,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且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四 ) 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6.06 元, 扣除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 11,860,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8,139,996.06 元, 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45,000 万元,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关于核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2204 号 ) 的要求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2

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一 ) 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 2014 年 9 月 9 日, 秋林集团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1 月 17 日, 秋林集团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秋林集团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2 月 4 日, 秋林集团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秋林集团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6 月 26 日, 秋林集团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签署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 ( 二 ) 深圳金桔莱 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4 年 9 月 3 日, 深圳金桔莱股东嘉颐实业作出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同意将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秋林集团 2014 年 9 月 3 日, 嘉颐实业股东颐和黄金作出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同意嘉颐实业将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秋林集团 ( 三 )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5 年第 70 次工作会议审核, 并获有条件通过 3

2015 年 9 月 28 日, 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核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5]2204 号 ), 核准了本次交易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经过了股东大 会授权,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 一 ) 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2015 年 11 月 4 日 (T-3 日 ) 开始,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向 115 家特定投资者发出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 ) 等材料, 邀请其参与本次认购 发送对象包括 : 截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册的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7 名股东 ( 前 20 名股东中的秋林集团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因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次认购未发送 认购邀请书 ), 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59 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4 家, 证券公司 10 家, 保险机构 5 家 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 ( 二 )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 2015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3:00-17:00 期间,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16 家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报价, 有效报价区间为 5.30 元 / 股 -8.18 元 / 股 主承销商 与发行人对所有有效申购报价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 16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各档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 列, 同一报价按照认购数量从大到小排列 ):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报价格 ( 元 / 股 ) 申报认购股数 ( 万股 ) 8.18 700 7.28 1,130 6.58 2,210 4

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0 700 3 申万菱信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3 1,300 6.51 2,800 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2 2,240 5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51 1,200 6 赖宗阳 7.51 700 7.50 700 7 周雪钦 6.50 1,000 5.50 2,000 7.36 1,500 8 王敏 7.06 1,800 9 第一创业证券 - 国信证券 - 共盈大岩量化定增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6.76 2,000 7.33 700 6.53 900 10 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03 700 6.73 700 11 南京瑞达信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6.63 700 6.53 700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8 850 13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5 930 6.00 2,500 14 北京晶采苌青商务有限公司 5.85 2,500 5.30 2,500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8 860 5.88 2,120 16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78 2,160 5.55 2,250 ( 三 )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 认购邀请书 关于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 发行对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 认购数量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51 元 / 股, 发行数量为 59,920,106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449,999,996.06 元 5

发行对象获配金额按其获配股数乘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 发行对象及 其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价格 ( 元 / 股 ) 获配股数 ( 股 ) 获配金额 ( 元 ) 1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1 7,000,000 52,570,000.00 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1 7,000,000 52,570,000.00 3 申万菱信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1 13,000,000 97,630,000.00 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1 22,400,000 168,224,000.00 5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51 10,520,106 79,005,996.06 合计 59,920,106 449,999,996.06 定 上述 5 家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 ( 四 ) 缴款与验资 截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 12:00, 包括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 5 家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 449,999,996.06 元全额汇入了主承销商国盛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A 股 ) 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 ( 瑞华验字 [2015]23050002 号 ), 截至 2015 年 11 月 13 日, 国盛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已收到上述 5 家发行对象缴纳认购款项共计 449,999,996.06 元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国盛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等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中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 瑞华验字 [2015]23050003 号 ), 发行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9,920,106 股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发行价格为 7.51 元 /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6.06 元,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1,860,00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 6

币 438,139,996.06 元, 其中, 增加股本人民币 59,920,106.00 元, 余额人民币 378,219,890.06 元计入资本公积, 变更后股本为人民币 617,585,803.00 元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询价 定价 配售 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 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秋林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 并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将督促发行人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本次发行正式结束后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 发行对象合规性 经核查,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 :(1)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3 个产品 ( 兴业证券金麒麟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资管鑫成 7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和 兴证资管鑫成 8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参与认购, 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公募基金 ( 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7

金 ) 参与认购,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3) 申万菱信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产品 ( 申万菱信资产 瑞华定增对冲基金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 参与认购, 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产品 ( 平安大华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357 号资产管理计划 ) 参与认购, 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 5)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 2 个产品 ( 东海基金 - 银领资产 7 号 - 金龙 18 号资产管理计划 和 东海基金 - 鑫龙 155 号资产管理计划 ) 参与认购, 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 本次发行对象参与认购及配售的行为真实 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或备案的产品, 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或备案 六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 1 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 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 2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 配售 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 有效 ; 8

3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 公正,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综上,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规定 9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之签字盖章页 )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 吴琛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李舸 周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