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 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 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 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在学院参 加课程进修的学生, 除有特别规定外, 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院,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1
( 二 ) 申请远方奖学金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规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 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院 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 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或学院指定的站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的, 应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 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被录取后, 如因身体或工作等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 经本人书面申请 学院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交恢复入学的申请报告, 经学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申请或办理入学手续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缴费 注册手续 无故逾期两周 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 ( 包括上机 实验 毕业作业 设计与论文等 ) 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大表,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与记载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 网络教育考查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 成人教育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二级制 ( 通过 未通过 ) 记分 课程成绩一般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平时成绩 ( 含考勤 作业 教评等 ) 占 30% 计算 网络教育课程的平均成绩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 成人教育课程的平均成绩采用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 国家组织的全国统考课程 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课程 毕业论文 ( 设计 ) 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 可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两周内 ( 假期顺延 ) 向教务办公室 ( 以下简称办公室 ) 提出申请复查, 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查 办公室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查询并给出明确处理意见 查分范围仅限于试题评阅 登分 记分差错, 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考卷 第十五条网络教育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没有参加期末考试的课程, 可以申请参加一次重考 重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 不计平时成绩 成人教育课程成绩不及格, 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与下一年级同课程期末考试同步进行 补考及格成绩按 补考 60 分 记载 凡毕业学期因无法重新学习 ( 含替代课程 ) 而遗留不及格课程者, 在毕业学期开学两周内可报名登记参加毕业前补考 ( 一般不超过三门 ) 成人教育学生确有特殊原因 ( 因公出境 生病住院 生育 喜丧事 重新学习考试冲突 3
等 ) 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可以申请缓考 缓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周末 除缓考的特殊原因外, 其他因个人工作等原因不参加考试者, 只能申请延考, 安排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进行考试 缓考 延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 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六条学院对于学生学业成绩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 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的,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对于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 其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取得成绩, 学院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原已取得的成绩, 经学生申请, 学院可按 免考不免修 的原则予以认定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 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 社会责任感 使命感, 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学院对失信行为建立约束和惩戒机制,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重新学习与免修 第十八条重新学习网络教育学生参加重考后和成人教育学生参加补考 缓考 延考后, 课程成绩仍不及格者或课程成绩及格需提高成绩者, 须申请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 并缴纳重新学习费用 重新学习后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大表 如所选择重新学习课程为现有教学计划中不再开设的课程,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依据新的教学计划对原有课程进行替换和调整, 也可以调用原有课程提供给学生进行网上点播或下载学习 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者, 或者需提高毕业论文成绩者,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写作, 并缴纳重新写作费用 学生在课程考试中有违纪 作弊的行为, 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重考, 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免修成人教育学生入学前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层次 学时数或学分数至少与我院该课程相同, 单科结业证书有效期为 4 年 ), 以及在我院或同类部属院校近期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 层次 学时数与教学计划该课程相同 ), 或具有相关专业非学历证书 ( 证书有 4
效期为 8 年 ), 可按 免考不免修 的原则申请认定替换课程成绩 办公室凭申请者提供的有效成绩证明将成绩记入成绩大表 对于替换课程的成绩认定, 专科层次可按 合格 或以上记载 ; 本科层次以不影响获得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为原则记载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凭原始成绩证明或非学历证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办公室办理手续, 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习中心 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报考时应考虑专业对口及培养计划的要求, 一经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 特殊情况, 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个别处理 新生须入学一学期后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学期以后 ( 含第三学期 ) 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 对新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 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网络教育学生在入学一学期后, 由于特殊情况 ( 如单位搬迁或本人工作调动等 ) 可以申请在同年级开设该专业的学习中心中进行转换 转换学习中心只能申请一次, 毕业班不受理转学习中心申请 每学期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学生转学习中心申请, 学期中不受理转学习中心申请 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转学习中心一次, 校本部学生不得转入上海市区学习中心 成人教育学生由于特殊情况 ( 如单位搬迁或本人工作调动等 ) 要求转学, 可持单位证明, 个别处理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符合转专业 转学习中心 转学条件的学生, 一律按规定填报申请表, 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 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手续, 由办公室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节休学 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办理休学 : 1. 因伤 病经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 5
以上 ( 含 ) 的 ; 2.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假 ( 包括病 事假 ) 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 含 ) 的 ; 3.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工作单位认为必须休学的 ; 4.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起计算 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时间累积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计入有效学习期限内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应在开学两周内申请, 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 报办公室审核 获准休学者, 必须交回学生证 办理图书清退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必要时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能坚持正常学习, 签注同意复学的意见, 并经办公室批准 2. 休学的学生复学, 编入适当年级后, 如该年级由于教学计划的修订有课程未曾修读, 应予补修 3. 取消学籍和已经退学的学生都不得申请复学 4. 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退学 : (1)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未按时提出复学 恢复学籍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或休学时间已满两学年, 再次遇到须休学情况的 ; (2) 逾期未办理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3) 由于身体 工作 居住地等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的 ; (4) 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有效学习期限内, 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 (5) 违法 违纪, 旷课 旷考情节严重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 正在接受纪律处分调查的除外 ),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者立即注销学籍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学生退学需填写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 报办公室审批 6
2. 对于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出具学习证明 ( 至少学满一学年, 所学课程均取得合格成绩 ) 对于未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 不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学生缴费注册后, 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办理休学 退学 ( 含转学 ) 的同学, 不论是否借书都应先携带学生卡到徐汇校区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签章, 再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退学费条件者按以下标准办理 : 1. 缴费注册一个月内办理, 退本学期学费 2. 第八周前办理, 退本学期 50% 学费 3. 第九周起办理, 不退本学期学费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六节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 保持安静, 不得妨碍他人 第三十二条学生上课 实验 设计 ( 论文 ) 都应实行考勤 考勤分为教室现场考勤及网上考勤两个部分, 到教室刷卡 网上考勤均记入考勤, 按照累加的方式记入考勤成绩 面授课程学习可以选择到教室上课, 也可以选择在网上下载 点播或直播 第七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有效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 考核成绩合格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高起专和专升本学生最长有效学习期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五年, 高起本学生最长有效学习期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七年 毕业申请者必须在不晚于有效学习期限结束前 3 个月满足申请毕业的各项条件, 并正式提出毕业申请, 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 授予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 授予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不晚于有效学习期限结束前 3 个月满足申请学位的各项条件, 并正式 7
提出学位申请, 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逾期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 一 ) 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 二 ) 在学习有效期内有考试作弊等违反学业诚信行为, 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仍有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者 ( 包括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延考 缓考 补考 重考 重新学习 ) 属于非正常毕业生 非正常毕业生可在有效学习期限内继续修读课程, 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 非正常毕业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继续修完不及格课程并且成绩全部合格, 本人须及时向办公室提出办理毕业证书申请, 办公室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毕业证书打印, 一般半年后颁发 第三十六条非正常毕业生在有效学习期满后仍有不合格课程 ( 包括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延考 缓考 补考 重考 重新学习 ) 或未修课程者, 在籍学业终止 学院根据其全部课程修读情况作出结业 肄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学籍有效期已过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重新入学并取得新学籍的学生, 须在新学籍有效期内修完新学籍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 考核成绩合格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先前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 层次 学时数与新学籍教学计划该课程相同 ), 可按 免考不免修 的原则申请认定课程成绩, 但不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 并须缴齐全部学费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 学生在读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照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新生入学三个月后, 学院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以下简称学信网 ) 上查实学籍信息 ; 在校学生每年应当在学信网上查实本人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院取消其学籍, 不予发给 8
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按照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要求, 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 远方 学生奖学金, 每届应届毕业学期评选一次 优秀毕业生, 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评选 第四十三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