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理工发 2015 30 号 关于印发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 现将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 年 3 月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应当持学校入学通知书, 按照规定日期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 应当提前以信件 传真等书面形式,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 定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 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 经校医院或学校 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准许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 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 申请入学, 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 持学生证 到所在教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各教学院必须于注册完成次日, 向教务处报告学生 到校情况 备注未报到原因, 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 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视为自动退学 自动退学名单由教学院上报教务处, 教务处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二章课程修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修习 和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 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及以上为 合格, 成绩合格以上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成绩不合格者 必须参加学校下一次组织的考核 ( 补考 ) 或重修, 补考或重修成
绩在合格以上者才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 实习 军训 毕 业设计 ( 论文 ) 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成百分制 : 优秀,95 分 ; 良好,85 分 ; 中等,75 分 ; 及格,60 分 ; 不及格,50 分 百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成五级分制 :99-90 分, 优秀 ;89-80 分, 良好 ;79-70 分, 中等 ;69-60 分, 及格 ;60 分以下, 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应在该课程考核 前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 经所在教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课程的考核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 成绩如实记载, 成绩表上注名缓考字样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 登记成绩时, 注明 缺考 字样,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补考缺考者, 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课程必须重修 : 1 考核不合格的; 2 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3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 21 分的 ; 4 考试作弊的; 5 缓考不合格的; 6 免修课考核不合格的; 7 单独考核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
行, 考核 鉴定不合格者报学校学生处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 严格遵守考 试纪律, 凡考试舞弊 不遵守考场纪律者, 将按 湖北理工学院 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免修 1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已经掌握者, 可申请免修 申请时, 需填写 免修课程申请表, 经任课教师及所在教学院同意后, 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随该课程结业考试进行 考试合格, 视为免修通过, 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并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 考核不通过, 按有关规定进行重修 2 免修有实验( 含上机 ) 环节的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实验 ( 含上机 ) 3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及实验课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允许免修 4 身体有残疾或缺陷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体育免修, 免修可不参加免修考试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 排组织的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活动者, 以旷课论处, 每天 按 6 学时计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请病假要有 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 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学生所在教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五天以上又未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 ( 以校历为准, 下同 ) 者, 由学生所在教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 请假或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 应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 一以上者, 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 应当办理销假手续 如请假期满 仍不能回校学习, 应办理续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每天按 6 学时计 第十九条未请假或未办理完休学手续不在校达到两周者, 或在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 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按湖北省教 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一周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如确有特 殊原因, 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在 新生进校后第一学期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学校或转入其他专业后, 修满转入专
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转学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 办理课程认定 置换手续后可计入相应课程学分 ; 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 是否可以计入学分, 由教务处审批, 按照学校学分认定 置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和本专业规定的学制及 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学制两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原因之一, 应予休学 : 1 因伤 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需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 2 因事请假 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3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 应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有关证 明, 经所在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 续 学生得到休学批准后一周之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累计不超过两年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 无论何种原因, 均不得滞 留学校, 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1 因病休学的学生,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
2 学生休学回家, 往返路费自理 ; 3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 学生休学期满, 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应当在上次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办理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 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 1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证明其已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2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及复学时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情及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 本人或合法监护人承担, 学校概不负责 有特殊情况休学未满一年申请复学者, 如不在校时间未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 在教学院 教务处都同意的情况下符合复学的相关条件, 可以按请假论, 复学到原专业原年级原班级, 自行补修本学期所缺课程内容后, 可以参加该学期相关课程考试 第六章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予留级 : 1 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12 学分及以上的 ; 2 正常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24 学分及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予退学 : 1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专业修业年限的; 2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学手续的; 3 达到休学最高年限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4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 本人无法坚持正常学习, 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 5 经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6 无正当事由不在校达到两周或在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 本人申请退学的; 9 因其他特殊情况, 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 须填写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退学 申请表,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退学的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2 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3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 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
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申诉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 复查结论 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 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向学校或主管的湖北省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如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 本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所在教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结业后的学生可以在已修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 达到毕业要求后,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院审核毕业资格, 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 前将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毕业证的发放在每 年的六月底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
学生, 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 学位证书, 已发给的学历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主管的 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一律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八章学士学位第四十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身体健康, 学习成绩合格, 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 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及 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学生应征入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 籍手续 第四十六条 新生应征入伍无法来校报到, 应按规定向学校 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在校生应征入伍, 应按规定办理休
学手续, 保留学籍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按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入学或复学按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 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及复学时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 因为入伍离校时间以及退役时间与学期教学任务冲突者, 可以向教学院申请自行补修后直接参加教学考试获得该学期学分, 或者按照教学院安排进行补修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 专科学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 黄石理工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