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文件 常大 2017 170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科研院所 直属单位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 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以下三种情况下, 新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但可在短期内治愈者,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二 ) 按学校规定支教 支援西部建设等特殊原因不能入学报到者,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 2 年 ( 三 )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 2 -
保留入学资格者, 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 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经学校审批同意, 方可办理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不办理延期, 逾期不入学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 各相关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处理的, 由相关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 提出建议, 经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审核, 由学校法务 ( 法律顾问 ) 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将相应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臵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医保中心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须按期返校并登陆 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履行书面请 - 3 -
假手续, 无故不按期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等规定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学习与科研活动须在导师具体指导和安排下进行 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 ( 专业 ) 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 第九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培养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 常州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执行, 考核成绩以及所得学分真实 完整地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成绩总表, 并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经学院审核后, 可以折算为实践环节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根据 常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 处理 ) 实施办法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节假日 寒暑假原则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 返校, 具体离校 返校时间由导师规定 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 不得随意离校, 因故离校需要按 常州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未经请假 准假擅自离校, 或请假期满未续假 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 均作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研究生申请出国 ( 境 ) 进修 留学及请假出国 ( 境 ) - 4 -
探亲等, 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常州大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 第五章转学与改换指导教师第十四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改换指导教师 如因导师原因 学科专业调整 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 或者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原方案继续培养, 方可申请改换指导教师或转学 改换指导教师须由学院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批准 转学按 常州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五条研究生因以下原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方可休学离校 ( 一 ) 经校医保中心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因病需要休养治疗者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者 ; ( 三 ) 自主创业且学业优秀, 有切实可行的创业计划和创业条件者 ; ( 四 ) 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休学者 第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休学期满须及时 ( 提前两周 ) 书面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 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并经学校医保中心复查合格后, 方准许复学 不能按时复学者, 可申请延续休学,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无故逾期两周不按时复学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十八条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 - 5 -
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不承担其在校外的财产 人身安全以及事故责任, 不承担其在校外的鉴定和其他表现证明 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 经学校医保中心同意, 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 医疗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 如有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行为, 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 未完成学业者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 三 ) 因病 ( 一年内不能治愈 ) 或其他原因, 不能坚持学习, 但又超出休学或保留学籍规定者 ;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或者意外致伤不能继续学习者 ; ( 五 ) 学习期间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且导师和培养单位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 ( 六 ) 本人提出申请退学, 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 ( 七 ) 未办理任何手续, 自动终止学业者 ; ( 八 ) 经查实, 存在严重的剽窃 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学风问题, 不宜继续培养者 ; ( 九 ) 因其他特殊情况, 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其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研究生院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 其他原因的退学处理, 由相关学院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建议, 学生处与研究生院审核, 经学校法务 ( 法律顾问 ) 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 6 -
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本人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臵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退学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 10 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退学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如对学校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按照 常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 ( 一 ) 自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 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从次月起停发奖 助学金, 不得无故滞留学校 ; ( 二 )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十五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4 年 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但最长一般不超过 6 年, 逾期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2.5-3 年 ( 具体详见各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 ) 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但最长一般不超过 5 年, 逾期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数, 并完成学位论文 ( 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 自通过开题报告起, 不得 - 7 -
少于一年 ),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由研究生填写 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 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提前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短期延长 ( 一学期内 ) 后学位论文质量可取得明显提高的, 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由研究生填写 常州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可以延长学习时间 延期后的实际在学时间 ( 含休学 保留学籍时间 ) 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时间的培养费 ( 包括生活补助费 ) 由所在学院或研究生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要求, 成绩合格, 修满规定的学分, 德 智 体合格, 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者,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 德 智 体合格, 虽完成学位论文, 但答辩未通过者, 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外,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 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 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 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 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 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毕业 结业和肄业证书均属学校学历证书, 由学校印发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一经查实, 学校将不发任何学历证书 ;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 学校将予以追回 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 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 - 8 -
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毕业研究生应按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 录取类别为 非定向 的研究生, 根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双向选择或推荐就业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回定向单位工作 第十一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 学籍 人事等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 常州大学研究生登记表 ; 常州大学毕业研究生成绩表 ; 常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 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奖或处分材料 ; 常州大学博士 ( 硕士 ) 学位申请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毕业 结业离校后, 由各学院负责整理研究生档案, 并寄往就业单位 无就业单位接收的, 按国家相关规定将户口 档案等关系转回其生源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培养研究生, 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培养协议要求寄送 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 澳 台地区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常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 常大 2013 119 号 ) 常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常大 2012 150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