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相關新修法規說明 劉銘池
既有危險性工作場所 申請審查或檢查期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9 日勞檢 3 字第 1010150243 號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前已依法令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 達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之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所定容量之工作場所, 應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向該管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既有危險性工作場所 申請審查或檢查期限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前已依法令設立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達附表所列數量範圍之工作場所, 應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向該管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 危險性工作場所,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 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一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 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 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 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罰則 : 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一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 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朔及既往原則 : 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八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 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 ; 逾期不辦理或審查 檢查不合格, 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 甲類 ) 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 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規定 濃度之換算原則 氯化氫 氟化氫之定義 事業單位內有二以上從事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之工作場所時, 其危險物之數量, 應以各該場所間距在五百公尺以內者合併計算 前項間距, 係指連接各該工作場所中心點之工作場所內緣之距離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 丙類 ) 內容物 - 高壓氣體 容器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規模 : 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 有毒性或可燃性 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高壓氣體定義 在常用溫度下, 表壓力 ( 以下簡稱壓力 )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 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在常用溫度下, 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9
高壓氣體定義 續 在常用溫度下, 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前款規定者外,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 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 液化溴甲烷 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10
定義解釋 有關高壓氣體, 原則上, 以氰化氫為例, 如果是指氣體之狀態, 稱之為氰化氫, 指液態時, 稱為液化氰化氫, 指兩者之狀態時, 就以氰化氫稱之, 但液化石油氣則兼指氣態及液態 所謂 壓力, 係指氣體現在具有之壓力, 至於如何使氣體到達該壓力之方法, 究竟是採機械性加壓 加熱 化學反應或其他方式, 一概不問 11
高壓氣體之儲存設備 儲槽 ( 固定設備 ) 容器 ( 可移動 ) 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 超低溫容器 低溫容器 殘氣容器 灌氣容器 P g <1 kg / cm 2 BP<0 氣體溫度 < 50 高壓氣體之儲存設備 ( 廣義容器 ) 氣體溫度 < 常溫 M<½ Q M ½ Q 12
丙類 冷凍能力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0 條定義 計算基準以公稱設計能力連續運轉 24 小時為基準
丙類 處理能力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之處理能力之計算應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9 條相同 但勞動檢查法係對 危險性工作場所 成立要件進行規範, 以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之單一容器實際運轉 1 日之能力 ; 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則以各個處理設備 ( 如泵 壓縮機 蒸發器 ) 之處理能力, 累加計算 安全閥非減壓設備, 亦無處理能力計算 後援備份設備處理能力, 視平日有無共同運轉
處理能力, 係指處理設備或減壓設備以壓縮 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 ( 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 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積 ) 值 處理設備, 係指以壓縮 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減壓設備, 係指將高壓氣體變換為非高壓氣體之設備 製造設備, 係指製造高壓氣體 ( 含與該製造有關之儲存或導管之輸送 ) 設備
處理能力定義 所稱處理能力, 係指處理設備或減壓設備以壓縮 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 ( 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 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積 ) 值 16
處理能力之計算 處理能力 : 係指處理設備之處理容積 ( 係指以壓縮 液化及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之容積 ( 係指換算為溫度 0 表壓力 0 kg / cm 2 之狀態者 ) 之謂 ) 之對應下列一至七列舉所求得者 一 液泵 :Q 1 =W 1 24 ρ 22.4/M 二 壓縮機 :Q 2 =W 2 24 三 蒸發器 :Q 3 =W 3 24 ρ 22.4/M 四 冷凝器 :Q 4 =W 4 24 ρ 22.4/M 17
冷凍能力之定義 所稱冷凍能力, 依左列規定 : 使用離心式壓縮機之製造設備, 以該壓縮機之原動機額定輸出一. 二瓩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使用吸引式冷凍設備, 以一小時加熱於發生器之入熱量六千六百四十仟卡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1RT 之定義為將一噸之水於一日間由 0 之水變 0 冰所代走之熱量 1RT= 1000 kg / 噸 80kcal/ kg 24hr/ 日 =3320kcal/hr 18
丙類 冷凍噸 : 係指將 1 公噸 0 的水於 24 小時中冷凍成 0 的冰, 每小時應自水除去的熱量 1RT=79,680Kcal/day=3,320Kcal/h=13,174Btu/h 1 噸 32 之冰, 在 1 小時內溶化成同溫度之水, 所吸收的熱量 或 1 噸 32 之冰, 在 1 分鐘內溶化成同溫度的水, 所吸收的熱量,1( 美制 )RT=3,024Kcal/h=12,000Btu/h
處理設備 減壓設備 壓縮機加熱器冷卻器 2kg / cm 2 10kg / cm 2 15kg / cm 2 13kg / cm 2 減壓閥 高壓氣體設備 氣體設備 消費 6 kg / cm 2 20
高壓氣體之製造 1. 變化氣體壓力者 (1) 使非高壓之氣體加壓為高壓氣體之氣體, 如非高壓之氣體經加熱 壓縮機等加壓處理, 該氣體壓力上升達 10kg/cm 2 以上 (2) 高壓氣體之氣體壓力上升者, 如高壓氣體經壓縮機等之處理, 使該氣體壓力較原壓力更增加 (3) 使高壓氣體降低氣體壓力為壓力較低之高壓氣體 : 如高壓氣體之降壓處理, 或將高壓氣體灌裝於容器內或自儲槽經由配管分裝到其他儲槽等
高壓氣體之製造 2. 變化氣體狀態者 (1) 使氣態氣體成為高壓氣體之液化氣體, 如將氣體由壓縮機 冷凍設備等冷媒運作, 變成飽和蒸氣壓在 2kg/cm 2 以上之液化氣體 (2) 將液化氣體 ( 含非高壓氣體者 ) 汽化為高壓氣體者, 如以蒸發器等蒸發為壓力在 10kg/cm 2 之氣態之高壓氣體
丙類工作場所之範圍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 : 以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及其附屬設備或連通之管 閥等處所, 其內容物為高壓氣體之工作場所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檢查機構對丙類工作場所之申請, 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 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 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 一 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二 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三 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四 加氣站製造設施五 鍋爐設施審查及檢查之結果, 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 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 不在此限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 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 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一 ) 境界線 警戒標示 ( 二 ) 處理煙火之設備 ( 三 ) 設備間距離 ( 四 ) 儲槽間距離 ( 五 ) 警告標示 ( 六 ) 防液堤 ( 七 ) 壓力表 ( 八 ) 安全裝置 ( 九 ) 安全閥之釋放管 ( 十 ) 液面計
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十一 ) 緊急遮斷裝置 ( 十二 ) 電氣設備 ( 十三 ) 緊急電源 ( 十四 ) 撒水裝置 ( 十五 ) 防護牆 ( 十六 )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十七 ) 防毒措施 ( 十八 ) 防止溫升措施 ( 十九 ) 識別及危險標示 ( 二十 ) 靜電消除措施 ( 二十一 ) 通報設備
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一 第一種製造設施之應檢查項目 ( 一 ) 境界線 警戒標示 ( 二 ) 水噴霧裝置等 ( 三 ) 防蝕措施 ( 四 ) 處理煙火之設備 ( 五 ) 設備間距離 ( 六 ) 防液堤 ( 七 ) 壓力表 ( 八 ) 安全裝置 ( 九 ) 安全閥之釋放管
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十 ) 負壓防止措施 ( 十一 ) 液面計 ( 十二 ) 緊急遮斷裝置 ( 十三 ) 電氣設備 ( 十四 ) 防止溫升措施 ( 十五 )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十六 ) 靜電除卻措施 ( 十七 ) 通報設備 ( 十八 ) 耐震構造 ( 十九 ) 警告標示
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二 第二種製造設施之應檢查項目 ( 一 ) 境界線 警戒標示 ( 二 ) 水噴霧裝置等 ( 三 ) 處理煙火之設備 ( 四 ) 壓力表 ( 五 ) 安全裝置 ( 六 ) 安全閥之釋放管 ( 七 ) 電氣設備 ( 八 )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九 ) 靜電除卻措施 ( 十 ) 緊急電源 ( 十一 ) 通報設備
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一 ) 警戒標示 ( 二 ) 不滯留之構造 ( 三 ) 壓力表 ( 四 ) 安全閥之釋放管 ( 五 ) 承液器之液位計 ( 六 )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七 ) 防液堤 ( 八 ) 毒性氣體之防毒措施 ( 九 ) 電氣設備等 ( 十 ) 煙火之隔離
加氣站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一 ) 境界線 警戒標示 ( 二 ) 水噴霧裝置等 ( 三 ) 防蝕措施 ( 四 ) 處理煙火之設備 ( 五 ) 設備間距離 ( 六 ) 防液堤 ( 七 ) 壓力表 ( 八 ) 安全裝置 ( 九 ) 安全閥之釋放管
加氣站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 十 ) 負壓防止措施 ( 十一 ) 液面計 ( 十二 ) 緊急遮斷裝置 ( 十三 ) 電氣設備 ( 十四 ) 防止溫升措施 ( 十五 )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 十六 ) 靜電除卻措施 ( 十七 ) 通報設備 ( 十八 ) 警告標示
鍋爐設施應檢查事項 ( 一 ) 鍋爐房 ( 二 ) 鍋爐房出入口 ( 三 ) 鍋爐之基礎及構架 ( 四 ) 鍋爐房頂部淨距 ( 五 ) 鍋爐房側方構造淨距 ( 六 ) 可燃性物料堆置淨距 ( 七 ) 鍋爐燃料儲存淨距 ( 八 ) 鍋爐設置場所安全管理標示
高壓氣體危害特性 高壓氣體本質危害 高壓氣體製程危害
高壓氣體本質危害 毒性高壓氣體 列舉 : 係指丙烯腈 丙烯醛 二氧化硫 氨 一氧化碳 氯 氯甲烷 氯丁二烯 環氧乙烷 氰化氫 二乙胺 三甲胺 二硫化碳 氟 溴甲烷 苯 光氣 甲胺 硫化氫 概括 : 其他容許濃度 ( 係指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 ) 在百萬分之二百以下之氣體
高壓氣體本質危害 可燃性氣體 列舉 : 係指丙烯腈 丙烯醛 乙炔 乙醛 氨 一氧化碳 乙烷 乙胺 乙苯 乙烯 氯乙烷 氯甲烷 氯乙烯 環氧乙烷 環氧丙烷 氰化氫 環丙烷 二甲胺 氫 三甲胺 二硫化碳 丁二烯 丁烷 丁烯 丙烷 丙烯 溴甲烷 苯 甲烷 甲胺 二甲醚 硫化氫 概括 : 其他爆炸下限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氣體
高壓氣體本質危害 原料氣體 原料氣體係指可燃性氣體及氧氣 惰性氣體 不參與反應只會稀釋空氣中氧氣濃度 助燃氣體 幫助可燃物燃燒或起化學反應
高壓氣體製程危害 高壓氣體 設備承受內壓強度結構易受影響 儲存壓力高洩漏時會有向外擴散波及範圍大高壓乙炔 壓縮後分解爆炸低溫液化氣體 外洩凍傷 外洩蒸發擴散波及範圍大
境界線 警戒標示
水噴霧裝置及防止溫升 -1
水噴霧裝置及防止溫升 -2
避雷針
釋放管 -1 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 1. 可燃性氣體 : 距地 5 公尺或槽頂 2 公尺 2. 毒性氣體於除毒設備內 3. 其他 : 高於鄰近建築物, 且四周無著火源
釋放管 -2
破裂板
設備間距離
防液堤
壓力表
溫度計
緊急遮斷裝置
靜電除卻措施 - 接地
電氣設備
200 190 180 170 高壓則 51 防止玻璃受損之措施 液位計 80%, 高壓則 71 不得超過槽內容積之百分之 90 玻璃管液面計與儲槽間之配管, 應設停止閥
通報設備
氣體漏洩偵測器 -1
氣體漏洩偵測器 -2
漏洩偵測器及火災警示面板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新修條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可燃性氣體儲槽應塗以紅色或在該槽壁上明顯部分以紅字書明該氣體名稱 但標示於槽壁缺乏識別效果之地下儲槽 埋設於地盤內儲槽 覆土式儲槽及其他儲槽, 得採設置標示牌或其他易於識別之方式為之
第三十七條下列設備應於其四周設置可防止液化氣體漏洩時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或其他同等設施 : 一 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可燃性氣體儲槽 二 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氧氣儲槽 三 儲存能力在五公噸以上之液化毒性氣體儲槽 四 以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 其承液器內容積在一萬公升以上者
第三十七條之一依前條規定設置防液堤者, 其防液堤內側及堤外十公尺範圍內, 除下列設備及儲槽之附屬設備外, 不得設置其他設備 但液化毒性氣體儲槽防液堤外之距離範圍, 應依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不受十公尺規定限制 :
第四十一條高壓氣體設備應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 並以常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測試合格 但不包括下列設備 : 第七條所列之容器 經重新檢查或構造檢查實施耐壓試驗 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第五十三條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 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 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 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 得以逆止閥代替 前項配管, 包括儲槽與配管間之連接部分, 以輸出或接受液化之可燃性氣體 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用者為限 液氧儲槽僅供應醫療用途者, 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外, 得另裝旁通閥 但旁通閥應經常保持關閉狀態, 並加鉛封或上鎖, 非遇有緊急情況或維修需要, 不得開啟
第一百十六條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容器, 應放置在通風良好之場所 二 儲存氰化氫之容器, 應每日檢點一次以上 三 氰化氫之儲存, 應自灌裝於容器之日起算, 不得超過六十日 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且未著色者, 不在此限 四 不得固定或積載於船舶 車輛或鐵路車輛 但符合下列用途之一者, 不在此限 : 滅火用之二氧化碳 氮氣及不活性氣體 搭載於消防車 救護車或救援車輛之救急用高壓氣體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五 前列各款規定外, 準用第七十九條第六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
第二百十八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就下列事項, 訂定災害防止規章, 使勞工遵行 : 安全衛生管理體制及該事業內各層級人員應擔負之職責 製造設備之安全運轉及操作之必要事項 安全巡視 檢點 檢查之必要事項 製造設施之新設 增設 變更之管理, 與設備 管線之維護 保養 檢修 汰換及其他必要事項 製造設施遭遇緊急狀態時之應變措施及演練事項 對於承攬人 再承攬人之管理 協調事項 其他防止災害及安全衛生應注意之必要事項
第二百二十條液化石油氣 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以外之甲類事業單位, 應於製造開始之日, 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 按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輔助高壓氣體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