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增金宝服务协议 经甲方 ( 客户 ) 乙方( 浙商银行 ) 协商一致, 就甲方自愿开通 增金宝 服务有关事项, 达成以下协议 : 第一条释义 1.1 增金宝 服务 : 是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将其在乙方开立的商卡或浙商 e 卡账户申请设定为 增金宝 签约账户, 并授权乙方将签约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自动投资于乙方代销的指定货币市场基金的一项余额理财管理服务 已投资于指定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可快速赎回用于签约账户转账 消费 取现等业务 1.2 货币市场基金 : 指甲方作为基金投资人, 通过 增金宝 服务申购或赎回的乙方代销的指定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 本协议项下指定货币市场基金为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代码 :001010), 及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代码 001826) 甲方在开通 增金宝 服务时须指定投资其中一只货币基金 1.3 基金公司 : 指本协议指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 本协议项下基金公司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授权 1
2.1 甲方理解并同意, 在签署本协议后, 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对其 增金宝 签约账户的可用余额 ( 包括活期存款余额及基金份额可用余额 ) 进行查询 2.2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根据查询结果为甲方自动生成申购货币市场基金的委托, 并进行相关交易资金划付操作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不足完成甲方支付 取款 转账等业务操作时, 自动生成快速赎回货币基金的委托及完成相关交易资金划付 甲方确认,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为甲方生成的指定货币市场基金交易委托及相关交易资金划付操作, 为甲方的真实交易意愿, 与甲方亲自操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 甲方同意乙方及本协议指定的合作基金公司在开展本业务过程中可使用其个人客户信息 账户信息等, 但乙方及其合作基金公司有义务对甲方的相关信息保密, 法律 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提出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服务条款 3.1 签约 3.1.1 甲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 18 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个人投资者, 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基金者的范围 甲方还应符合相应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或类似性质的文件中对于投资者 2
范围的有关规定 3.1.2 甲方如已在乙方开立商卡或浙商 e 卡账户, 可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乙方的直销银行 手机银行 网点等开办 增金宝 服务的渠道申请签订本项服务协议 3.1.3 甲方的 增金宝 签约账户须保持账户状态持续正常, 且不能同时开通乙方提供的存款自动约定转存等功能 甲方在签订 增金宝 服务协议前已签约乙方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协议的, 须使用签订该基金业务协议的账户签订本协议 3.1.4 甲方的 增金宝 签约账户的取现 支付 转账等业务功能遵循乙方原有相关业务规则 3.1.5 甲方签约 增金宝 服务, 即授权乙方为其在基金公司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 3.2 申购 3.2.1 甲方开通 增金宝 服务后, 乙方系统将在每一个符合约定的基金交易日 T 日 ( 要求 T 日的下一个自然日仍需为基金交易日, 下同 ) 北京时间 15:00 查询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 并将 增金宝 签约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用于申购指定货币市场基金, 甲方 T 日 15:00 后存入的活期存款余额将在下一基金交易日申购指定货币市场基金 通常情况下,T+1 日经基金公司确认后计算基金收益,T+2 日 ( 通常约为 17:00 之后 ) 基金收益到账 基金具体的申赎规则以指定货币市 3
场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记载为准 3.2.2 本协议指定的货币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3.2.3 增金宝 签约账户项下的定期 通知等子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参与增金宝业务的自动申购 3.3 快速赎回 3.3.1 快速赎回指甲方在任一自然日因进行支付 取款 转账等业务操作, 当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不足时, 乙方系统将按甲方支付 取款 转账等业务操作金额与 增金宝 签约账户活期存款余额的差额部分自动提交快速赎回货币市场基金申请, 若乙方系统判断该笔快速赎回申请符合本协议约定, 则该笔快速赎回金额将实时划付至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 并完成后续的支付 取款 转账等操作 该笔快速赎回资金由基金公司垫付 甲方当日快速赎回金额的上限为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基金份额可用余额 3.3.2 甲方同意, 发生快速赎回时, 快速赎回金额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权益过户给基金公司并进行赎回, 赎回款用于偿还基金公司的垫付款项, 且自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 ( 含当日 ), 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归基金公司所有 3.3.3 甲方通过 增金宝 签约账户办理乙方个人存款业务中 活期转定期 活期转通知 等交易时, 转存金额以签约账户中活期存款余额为限, 超过部分不进行快速赎回 4
3.4 解约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柜面 直销银行 手机银行等渠道解除 增金宝 服务 增金宝 服务解约时, 甲方授权乙方全额赎回指定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 且不再对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进行自动申购处理 3.5 其他因司法冻结 开立存款证明等涉及 增金宝 签约账户止付业务时, 甲方授权乙方全额赎回指定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 且在账户冻结 止付期间, 乙方不再对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进行自动申购处理 第四条风险提示 4.1 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并不一定保证盈利, 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投资本金亦有可能蒙受损失, 请甲方注意投资风险 4.2 甲方应在进行操作时妥善保管交易信息, 特别是交易密码, 因遗失交易密码导致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由甲方自行承担 4.3 本协议约定的货币市场基金暂无法开通普通赎回业务, 甲方只能通过快速赎回业务变现 4.4 若基金公司确认基金账户开户失败的, 为保障甲方权益, 乙方将自动解除与甲方签订的本服务协议 若已发生申购扣款的, 相关款项由乙方退还至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 5
4.5 若乙方终止办理增金宝业务或增金宝业务终止投资指定货币基金的, 乙方将不再扣划甲方增金宝签约账户内资金用于投资相应基金, 基金公司也不再提供快速赎回垫资服务 终止增金宝业务后, 相应产品的赎回等规则将在乙方的业务终止公告中明确 乙方终止办理增金宝业务或增金宝业务终止投资指定货币基金的, 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乙方网站或网点等渠道进行业务公告, 请甲方及时关注 第五条声明与保证 5.1 甲方确认并声明, 其已阅知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 增金宝 服务的各项权利及责任, 甲方遵守乙方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定 5.2 甲方确认并声明, 其已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指定基金公司官网等途径完整阅读并理解指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业务说明 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件, 并全面认识通过 增金宝 服务申购的指定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知晓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即最不利的情形下, 本金可能蒙受损失, 并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5.3 甲方确认并声明, 乙方或基金公司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或调整增金宝业务当日快赎总额 6
或调整单一客户当日快速赎回金额上限, 当快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或快速赎回金额上限调整时, 其已充分认识 增金宝 服务会对其 增金宝 签约账户中资金的流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甲方同意因使用 增金宝 服务产生的流动性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5.4 甲方确认并已知晓, 如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对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的基金可用余额权益进行冻结 强制扣划等, 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快速赎回业务, 直至有关机关对甲方基金可用余额权益解冻 由此对甲方 增金宝 签约账户的支付 取款 转账等业务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 由甲方自行承担 5.5 甲方确认并保证, 其系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要求的 已开立浙商银行商卡或浙商 e 卡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 或违反任一声明或保证, 或违反法律 法规及规章之规定, 均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 7.1 本协议的成立 生效 履行和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及规章 ; 法律 法规及规章无明文规定的, 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7
7.2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相抵触, 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 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7.3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若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政策执行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甲 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如选择其他管辖法院, 可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约定 ) 在协商 诉讼期间, 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免责条款 9.1 由于地震 火灾 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相关交易中断 延误等风险及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 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9.2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的改变 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 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 ( 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 ), 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 9.3 如本协议指定的 增金宝 签约账户被司法机关或政府 8
部门冻结 扣划, 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 修订 终止 10.1 本协议自甲方签约成功后生效 10.2 若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或补充, 将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 在公告期内, 甲方对相关修改有异议的, 可在相关修改生效前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 咨询或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 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 视为同意接受相关修改 10.3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 10.3.1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 10.3.2 乙方根据自身内部管理需要决定终止 增金宝 服务 ; 10.3.3 甲方主动提出终止本协议 ; 10.3.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