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179 证券简称 : 中航光电公告代码 :2018-059 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航光电 发行人 或 公司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 [ 第 144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等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可转债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 ) 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 公布的 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 申购和缴款 投资者弃购处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主要变化如下 : 1 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 (T 日 ), 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 社会公众投资者在 2018 年 11 月 5 日 (T 日 ) 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在 2018 年 11 月 5 日 (T 日 ) 参与优先配售时, 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 1
债券数量足额缴付资金 2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 2018 年 11 月 2 日 (T-1 日 )17:00 前, 登录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平台 - 可转债项目 (http://cbs.hczq.com), 提交 网下申购表 excel 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和其他申购资料, 以其他方式传送 送达一概无效 机构投资者需在 2018 年 11 月 2 日 (T-1 日 ) 下午 17:00 前 ( 指资金到账时间 ) 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申购保证金数量为每一网下申购账户 ( 或每个产品 )50 万元 申购保证金未按时到账或未足额到账的投资者提交的网下申购为无效申购 提请投资者注意, 网下申购表 excel 电子版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务必与 网下申购表 盖章扫描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果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提供 网下申购表 盖章扫描件, 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有权确认其报价无效, 缴纳申购保证金将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 (T+2 日 ) 退还投资者 3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合理确定申购金额 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 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 应根据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 (T+2 日 ) 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包销 5 网下投资者申购保证金不足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的, 须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 (T+2 日 )15:00 之前 ( 指资金到账时间 ) 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 (T+2 日 )15:00 之前及时足额补足申购资金, 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 其所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放弃认购的部分由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包销 6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 网下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 2
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 时, 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 时, 发行人及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期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30,000 万元的部分由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包销 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根据网上 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即最大包销额为 3.90 亿元 7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 ( 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 ) 内不得参与新股 存托凭证 可转债 可交换债的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 存托凭证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8 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发行提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光电转债 )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8]1315 号 文核准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已刊登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的 证券时报 上, 投资者亦可到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 1 本次共发行 13 亿元可转债,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共计 1,300 万张, 按面值发行 2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 日,T-1 日 ) 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 ) 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 90%:10%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 A 股股东行使 3
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 则原 A 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 发行人和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 网下实际申购情况, 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3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 日, T-1 日 )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6436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 再按 100 元 / 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 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配售代码为 082179, 配售简称为 光电配债 网上配售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的配股业务指引执行, 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 按数量大小排序, 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 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 1 张, 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790,940,909 股, 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 原 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12,999,904 张, 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93% 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 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4 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 日 (T-1 日 ), 该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均可参加优先配售 5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申购, 申购代码为 072179, 申购名称为 光电发债 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 (1,000 元 ), 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超过 10 张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 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 (100 万元 ), 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6 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 (T 日 ), 网下申购日为 2018 年 11 月 2 日 (T-1 日 ) 7 本次发行的光电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光电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4
8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 光电转债, 债券代码为 128047 9 本次发行并非上市, 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0 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 光电转债 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配售 / 发行办法 申购时间 申购方式 申购程序 申购价格 申购数量 认购资金缴纳 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11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光电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购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 (T 日 )9:15-13:30,13:00-15:00 原 A 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6436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 再按 100 元 / 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 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股东持有的 中航光电 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 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 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原股东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将股份划转至质押专户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网上行使优先认购权的, 可联系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通过网下行使优先认购权 二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 2018 年 11 月 5 日 (T 日 ) 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 即 9:15-13:30,13:00-15:00, 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一经申报, 不 5
得撤单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申购代码为 072179, 申购简称为 光电发债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0 张 (1,000 元 ), 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超出 10 张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 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 (100 万元 ), 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 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在 T 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 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 10 张确定一个申购号, 并按顺序排号, 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 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 (T+2 日 ) 公布的中签结果,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 ( 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 ) 内不得参与新股 存托凭证 可转债 可交换债的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 网下获配机构投资者后续安排 2018 年 11 月 6 日 (T+1 日 ), 发行人及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将在 证券时报 上刊登 网上发行中签率及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 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 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申购保证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应退还的多余申购资金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 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 若申购保证金大于认购款, 则多余部分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 (T+2 日 ) 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无息退回 投资者缴纳的申购保证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 若申购保证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 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 (T+2 日 )15:00 之 6
前 ( 指资金到账时间 ), 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指定的银行账户 ( 同上述缴付申购保证金账户 ), 在划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 ( 深圳 ) 和 光电转债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 (T+2 日 )15:00 之前足额补足申购资金, 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 其所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放弃认购的光电转债由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全额包销, 并由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将有关情况在 2018 年 11 月 9 日 (T+4 日 ) 刊登的 发行结果公告 中披露 四 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 网下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 时, 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 时, 发行人及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 网上投资者中签及网下投资者获配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 包销安排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 ) 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30,000 万元的部分由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包销 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根据网上 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即 39,000 万元 若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发行人及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期重启发行 六 发行人和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发行人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住所 : 联系人 : 中国 ( 河南 ) 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 10 号 叶华 联系电话 : 0379-6301 1079 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住所 : 联系人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1 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19 层华创证券资本市场部 电话 : 0755-83451400 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住所 : 联系人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24 号航空大厦 29 楼 中航证券资本市场部 电话 : 010-59562451 发行人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5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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