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2 車禍紛爭事件當事人有多數時之態樣 包括共同訴訟 參加 訴訟效力 Topic 2 與選定當事人 Topic 3 兩個主題無論在要件或是 在效力上都極具重要性 民事訴訟法第 條這些條文 如果背不起來 就學白眉鷹王自盡吧 Section 3 法院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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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車禍紛爭怎麼考 或許讀者們向來都只會注意到 車禍考在民事實體法時 通常最愛考 的是 1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責任之成立要件及損害賠償效果之問題 例 如由親屬看護時 得否請求賠償 侵權行為特殊時效 等 以及 2 民法 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 包括僱用關係之認定 執行職務之認定 靠行 關係 等 還有 3 民法第 217 條當被害人與有過失時之相關問題 等 而考在刑法時 則愛考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第 294 條遺棄罪 第 185 條之 3 醉態駕駛罪 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等 但大家有沒 有注意到 車禍事件 在民事訴訟法上的考題 也是超級無敵多的 不論大 大小小的考試 都很愛用車禍作為命題的題示情形 原因大概是在車禍發生 後 除了希望對方被關 這裡屬於刑法 終極目標還是要拿到錢吧 筆者 歸納車禍考題在民事訴訟上 可以區分成以下六節 Section 1 訴訟標的之特定 主要在考訴訟標的選擇與一部請求 Topic 1 車禍紛爭常有多數損害之發生 例如車子毀損 車上載有之貨物毀損 身體受傷之醫藥費 因精神受創之慰撫金 等 要如何判斷訴訟標的為何 乃是起訴之先決問題 接續的問題是 若把整體車禍紛爭視為一個訴訟標的 而原告僅就其中一個或數個損害起訴請求賠償時 就會有 一部請求 之問 題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第1章.indd 1 2013/5/21 下午 04:29:47

Section 2 車禍紛爭事件當事人有多數時之態樣 包括共同訴訟 參加 訴訟效力 Topic 2 與選定當事人 Topic 3 兩個主題無論在要件或是 在效力上都極具重要性 民事訴訟法第 41 55 56 58 61 條這些條文 如果背不起來 就學白眉鷹王自盡吧 Section 3 法院闡明義務 法院闡明的考題一直都很重要 不過通常在 國考命題時 不會單獨成為一個考題 多半是附隨於主要考點 僅有在研究 所考試 才會有一整題只考闡明的現象 不過幸好的是 闡明的考點都超級 明確 只要大致上會區辨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與第 199 條之 1 就行了 後 者主要是針對請求權競合之闡明 Topic 4 前者則無 Section 4 是用膝蓋骨想就知道很重要的證據法 包括法院自由心證 Topic 5 自認 VS. 擬制自認 Topic 6 辯論主義與舉證責任 Topic 7 在考試上有其固定考法 讀者無庸過度擔心 Section 5 為程序終結階段 和解 這應該也是多數車禍紛爭中最常 見的解決方式 畢竟當事人受害金額並非過鉅 畢竟修個車 6000 元 結果 第一審請律師花了 60000 元 天哪 傷天害理喔 和解往往最能迅速 有效終結紛爭 因此 和解效力與救濟方式 Topic 8 即須了解 另外 在實務上重要的是 訴訟上和解 VS. 訴訟外和解 Toipc 9 之區別 前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 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且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亦可持該和解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反之 後者縱使作成 亦僅有民法上契約之效力 若當事人一造不履行 他 造仍須再透過法院程序之介入 即起訴 待法院為判決後 再依強制執行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始能達權利實現之目的 Section 6 為另一程序終結階段 判決 判決的考點較為單純 包括 判決效力 Topic 10 及第三人撤銷之訴 Topic 11 之問題 尤其是第三 人撤銷之訴 早期往往僅出現在台大法研所的考題 不過近來則有向國考及 其他學校擴散的趨勢 把邱老師講的像什麼有毒氣體般的 真是太失禮了 可不可以請求公害賠償呢 喀喀 讀者不要輕忽啊 Section 7 綜合題型 Topic 12 這個主題在往後的每一章一定都 會出現 主要就是涉及的考點實在太多了 根本就沒辦法把它放在某一個 Topic 裡 這邊要提醒的是 未來的考試題目只會越來越大 一個題目只考 一個點的可能性越來越小 所以筆者才會拋棄以往的分類方式 例如法院 當事人 訴訟程序 等 而以紛爭類型來區別會更有幫助 比張宇還 要用心良苦 不講你不知啦 讀者可以藉由這些綜合題型題目 得知車禍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第1章.indd 2 2013/5/21 下午 04:29:47

紛爭還有哪些考點, 將來還是有擴大出題的機率, 例如損害額酌定 ( 民訴 222 Ⅱ) 訴訟促進義務 闡明 等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 進階篇 )- 第 1 章.indd 3 2013/5/21 下午 04:29:47

這是一本 民事訴訟法 解題書 ( 進階篇 ) Ⅰ Section1 訴訟標的之特定 其實任何訴訟事件都會碰到這個問題 我們在之後的章中也會有這個 主題的出現 但是訴訟標的之特定在不同訴訟事件會顯現出不同的問題與特 色 在本章車禍紛爭中浮現的問題就是 一個車禍紛爭 的訴訟標的究竟 應如何認定 學說上出現兩種說法 一 是將整個車禍紛爭當作 一個 訴 訟標的 所有的損害種類 例如車體受損 貨物受損 人身傷害之醫藥費 精神痛苦之慰撫金 等 都包括在這個訴訟標的內 有利紛爭一次解決 二 則是將車禍紛爭中所生之各種損害當作不同的訴訟標的 例如剛剛提到 的車損 物損 人傷 慰撫金 等均屬 個別 的訴訟標的 當事人得分 數次起訴 這個爭議似乎不會有定論 因為縱使採取第二種說法 學說上也 會透過闡明 擴大重複起訴禁止之範圍防堵紛爭再燃之可能 因此遇到此類 題目 就是分列兩說 最後敘明理由採取一說即可 不過可以想見的 基於 訴訟經濟 被告程序利益之考量 紛爭迅速解決等考量 多數學說係採取第 一種說法 Topic1 訴訟標的選擇與一部請求 1.1 訴訟標的之特定與既判力客觀範圍之連動 起訴階段 考.古.題 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 甲因傷勢嚴重 一直住院治療 醫生認 為甲未來可能需要長期復健 而且可能須僱專人照料生活起居 故甲將來 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法確定 問 甲若向法院訴請乙應賠償損害 得 為如何之聲明 審判長於辯論終結前應如何處理 若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 時 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 於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醫療費用新台幣 下同 一百五十萬元且判決確定後 甲又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機車修理費一萬元以 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二百萬元 問 甲此之起訴是否合法 25 分 98 高考 法制 三等 1-4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第1章.indd 4

第 1 章車禍紛爭怎麼考 鍵 Keyword. 甲將來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法確定, 起訴時得為如何之聲明? 審判長於辯論終結前應如何處理? 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時, 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 判決確定後, 甲又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機車修理費 1 萬元以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200 萬元 當事人於起訴時無法特定請求金額時,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允許其表明 最低 金額 承上, 若當事人未為金額之補充,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闡明其補充 此時涉及車禍紛爭訴訟標的之特定 : 1. 若認車禍紛爭為一個訴訟標的 : 此時甲僅請求醫療費用, 即有 一部請求 之問題 2. 若認個別損害為不同訴訟標的 : 甲本得另訴請求, 無一部請求之問題 析 Analysis. 本題題目的爭點有二 : 一是考大家知不知道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之內容, 是個簡單的法條題, 只要知道這個條文, 應該不難拿到高分 ; 二是以既判力範圍作為考點, 應該可以知道老師是在考車禍紛爭訴訟標的應如何特定之問題, 此時若將學說爭議列出, 即可獲得一定分數, 若能更進一步闡述其與 一部請求 間之關聯, 那麼老師就會覺得你是民訴小天才, 給你一百分 ( 要是真的給你一百分, 請不附理由的複查成績, 謝謝 ) 綱 Outline. ㈠甲得僅表明請求之最低金額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 :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 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 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 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 ㈡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闡明使甲得為補充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 : 其未補充者, 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㈢甲之起訴是否合法, 應區別前訴法院有無闡明使甲得追加請求 1. 甲之起訴屬於一部請求 1-5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 進階篇 )- 第 1 章.indd 5

這是一本 民事訴訟法 解題書 ( 進階篇 ) 甲就醫療費用起訴是否構成一部請求 應視就車禍紛爭訴訟標的特定採取 何種見解而有不同 ⑴整個車禍紛爭為一個訴訟標的 ⑵各個損害項目為個別訴訟標的 ⑶本文 採取將整個車禍紛爭當作一個訴訟標的 故甲之請求構成一部請 求 2. 若前訴法院有闡明 則甲不得再提起後訴 反之 若未闡明 則可 ⑴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規定 既判力範圍不及於其他 甲似可再 訴 ⑵惟若前訴法院有闡明使甲得為追加請求 則具有擴大既判力遮斷效範圍 之正當性 甲即不得再訴 反之 若前訴法院未闡明 則仍應容許甲得 追加請求 本題字數 992 答 Answer. 第一閱 題 分 數 號 第二閱 分 數 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 下同 第 244 條之規定 訴訟 標的之認定與一部請求等問題 依序分述如下 ㈠甲起訴時得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無庸特定 1. 依第 244 條第 4 項之規定 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 原告得在其原因事實範圍內 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 低金額 蓋損害賠償之訴 涉及損害原因 過失比例 損害範圍等之認定 舉證又較為困難 其損害之具體 數額 甚難預為估算 常須經專業鑑定以及法院之斟 酌裁量 始能定其數額 故明定容許當事人於起訴時 1-6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第1章.indd 6

第 1 章 車禍紛爭怎麼考 無庸特定請求金額 為 聲明特定性 之例外之一 A 合先敘明 2. 本題 甲遭乙違規駕車撞傷 傷勢嚴重而住院治療 醫生認為甲未來可能需要長期復健 而且可能須僱專 人照料生活起居 故甲將來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 法確定 依上開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 甲得僅表明全 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而無庸特定 ㈡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應告以甲得為金額之補充 第 244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 其未補充者 審判長應告 以得為補充 此為法院之闡明義務 若審判長未闡明 判決即有違背法令之虞 甲得提起上訴加以救濟 ㈢甲之再訴是否合法 須視前訴法院有無盡其闡明義務而有 不同 1. 甲之起訴屬於一部請求 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 甲僅起訴請求乙賠償醫 療費用 150 萬元 是否屬於 一部請求 涉及本件 訴訟之訴訟標的如何認定之問題 就此學說上有不同 見解 B ⑴認車禍紛爭屬於單一訴訟標的 若採此說 從車禍 A. 原告起訴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則上 該聲明必須明瞭 確定 不得附條件 惟有三項例外 1. 階段訴訟 民訴 245 原告乃係提起情報請求 基礎關係請求之訴之客觀合併 而基礎關係之請求於起訴時尚未特定 須待情報請求勝訴而被告提供相關資訊後才 確定 2. 預備合併之備位聲明 預備合併其實就是 附條件 之請求 原告係請求法院審理 先位之訴無理由時 應審理備位之訴 3. 即為此處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 B. 這個部分是本題的關鍵所在 也就是延伸閱讀中所列姜世明老師文章的內容 由於採哪 一說涉及是否構成一部請求的爭議 而本題最終仍是在考一部請求 因此筆者建議同學 仍須選擇第一說 即將車禍紛爭作為單一訴訟標的 作結 結論才有得寫下去 1-7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第1章.indd 7

這是一本 民事訴訟法 解題書 ( 進階篇 ) 所生之各種損害 即僅為攻擊防禦方法而已 今甲 就其中之醫療費用請求 係僅就訴訟標的之一部為 請求 構成 一部請求 ⑵認各種損害屬於個別訴訟標的 若採此說 甲之醫 療費用 機車修理費 精神上損害賠償分屬不同訴 訟標的 故甲請求醫療費用 不構成一部請求 ⑶本文認為 基於紛爭一次解決 避免被告乙重複應 訴之程序利益保護 等理由 應認車禍紛爭屬於 單 一 訴 訟 標 的 較 為 合 理 故 甲 之 起 訴 屬 於 一 部 請 求 2. 若法院有於前訴闡明使甲有機會追加起訴 甲即不得 再提起該後訴 反之則可 ⑴甲之起訴構成一部請求 已如上述 即前訴之訴訟 標的範圍僅在甲對乙之醫療費用而已 依第 400 條 第 1 項規定 既判力僅在此範圍發生效力 並不遮 斷甲之其他請求 原則上甲得於該判決確定後 再 行起訴請求機車修理費與慰撫金 ⑵惟學說上認為 為防止當事人一再重複起訴 若法 院有在前訴盡其闡明義務而使甲有機會於前訴就各 項損害一次請求卻未為之 即應擴大既判力遮斷效 範圍 使甲不得再提起後訴 C C. 此為許士宦老師的見解 許老師的基本用語為 如被告就該紛爭有依前訴判決全面解決 之正當信賴 承認原告複次請求顯然不當者 可認原告之餘額請求發生失權效 予以駁 回 相關內容簡介詳參薏偉 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 2012 年 3 月 1 版 頁 1-22 但在考試上既無時間也無能力寫出這樣的句子 因此建議採取如擬答中所示內容就好 1-8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第1章.indd 8

第 1 章 車禍紛爭怎麼考 筆者的碎念時間 關於車禍紛爭 侵權行為 訴訟標的這個議題其實也是一個老議題了 不過成為考題似乎是近幾年來的事 從最近兩 三年內的考試觀察 高考 公費留考 研究所通通考出來了 重要性應該不用我說明了吧 筆者個人 認為這個爭議還有發展的空間 大家應該更新學說上的最新見解 逐步形塑 自己答案的完整性 另外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一直都是一個很重要的條文 除了本題的考點外 它跟一部請求的另一個關聯性是 當原告係依本條第 4 項規定為最低金額請求之表明時 即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 而就餘額請 求另行起訴了 本題題目設計一刀切斷前 後半部 所以不用寫到這個爭議 讀者參看以下延伸閱讀 101 高考 法制 三等 就知道我在講什麼了 題 Extension. 甲起訴主張乙於某年月日在台南市某處駕車撞傷伊 造成伊如何之衣物 損害及身體傷殘 支出醫藥費新台幣二十萬元整等語 訴之聲明僅請求該醫 藥費二十萬元整 問 法院在此案審理中可否對甲闡明其可另對乙請求精神 損害賠償若干元 若此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如數給付前開醫藥費後 甲可否另 就其衣物損害 身體傷殘之後遺症及精神痛苦等起訴請求賠償 100 東吳 小提示 本題與題型 1.1 內容幾乎一模一樣 考點也完全相同 同學參照 上開擬答即可 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 甲因傷勢嚴重 一直住院治療 因乙拒不 賠甲 甲乃向法院訴請乙應賠償機車修理費五千元以及醫藥費五萬元 法院 審理後即依甲之聲明判甲全部勝訴 該判決確定後 甲又向法院訴請乙應賠 償同一車禍中甲衣褲與鞋子破損之損害三千元以及受傷之慰撫金二十萬元 問 甲之訴是否合法 100 公費留考 1-9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第1章.indd 9

這是一本 民事訴訟法 解題書 ( 進階篇 ) 小提示 本題與題型 1.1 內容幾乎一模一樣 考點也完全相同 同學參照 上開擬答即可 甲於民國 下同 99 年 7 月 5 日起訴主張乙於 99 年 5 月 1 日在臺北市 文山區某址持棍棒毆打甲 造成甲受有腦震盪及骨折等傷害 迄今仍住院醫 療及復健中 請求醫藥費新臺幣 下同 六十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一百萬元 整 並表明係請求之最低金額 問 ㈠在訴訟審理中 甲陸續復支出三十萬元醫藥費 如訴訟中未聲明請求之 於法院就前開聲明為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 甲可否另起訴請求該後續支 出之醫藥費三十萬元 ㈡對於甲所提醫藥費支出項目及單據 若乙對於該費用支出 是否係因該腦 震盪及骨折等傷害所導致及其損害額範圍有所爭執 如甲對之有證明之重 大困難時 法院應如何認定之 101 高考 法制 三等 小提示 本題即是筆者碎碎念講的第 2 個考點 第一小題由於甲已於請求 時表明 60 萬元是最低金額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 定 其應於訴訟中就聲明加以補充 不得另訴請求 這個條文是 給當事人方便 第二小題則在考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 這個條文則是給法院方便 文 Extension. 1. 姜世明 一部請求及餘額另訴之許可性 台灣法學雜誌第 153 期 2010 年 6 月 頁 122-1291 2. 沈冠伶 一部請求之判決對於餘額請求之效力 台灣本土法學第 31 期 2002 年 2 月 頁 75-942 1 2 相關內容簡介詳參薏偉 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 讀享 2012 年 3 月 1 版 頁 1-12 相關內容簡介詳參薏偉 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 讀享 2012 年 3 月 1 版 頁 1-8 1-10 這是一本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第1章.indd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