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研 2017 37 号 关于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所 ) 各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应缴纳学费, 本人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 ( 所 ) 书面请假, 并提交相关证明, 由学院 ( 所 ) 报研究生院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研究生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 ( 一 ) 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 2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后, 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考生档案是否齐全 ; ( 五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六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 ( 一 ) 款的规定为研究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研究生取得学籍后, 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入学三个月 3
内, 发现患有疾病, 不能坚持学习, 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过一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的 ; ( 二 ) 参加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等项目的 ; ( 三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 ( 四 ) 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一年, 但有前款第 ( 三 ) 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八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于入学前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 ( 所 ) 提出申请, 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 出境申请, 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九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要重新入学的, 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 ( 所 ) 提出入学申请, 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 发放入学 ( 或录取 ) 通知书, 作为应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 按实际入学当年本专业同年级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4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研究生, 不得选课 不得进入培养环节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研究生注册, 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研究生本人需持学生证 校园卡到所在学院 ( 所 ), 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 进行注册 ( 二 ) 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 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 ( 所 ) 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 可以延期两周注册 ( 三 )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学习和考核 学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 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 5
第十三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 跨校修读课程等, 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学分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和学分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研究生的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的学分, 经学生申请, 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诚信教育, 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 研究生在学业 学术和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学校将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研究生的诚信信息和品德考核结果, 应当真实 完整地归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 学科 ) 转导师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6
( 三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四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我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并提交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 经所在学院 ( 所 ) 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到我校学习的, 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并提交拟转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 并需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 在征得拟转入学院 ( 所 ) 同意 落实导师后, 由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批 经批准转学学生的相关情况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的, 按照相关规定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 ( 学科 ) 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 ( 学科 ) 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学科 ) 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 ) 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推荐免试录取等按照国家或者学校规定不得转专业 ( 学科 ) 的 ; ( 二 ) 属于跨学科门类或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 ( 学科 ) 的 ; 7
( 三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论文阶段的 ; ( 四 ) 已经转过专业 ( 学科 ) 的 ; ( 五 ) 应予退学的 ; ( 六 ) 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有前款第 ( 一 ) 至 ( 四 ) 项规定之一, 但因学校学科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所学专业 ( 学科 ) 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专业 ( 学科 ) 研究生转专业 ( 学科 ),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 ( 所 ) 及拟转入学院 ( 所 ) 同意, 并由拟转入学院 ( 所 ) 考核合格 落实导师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八条研究生与指导教师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予以确定 研究生应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 确因学校学科调整 研究生转专业或指导教师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等原因导致研究生无法在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的, 研究生可以申请更换指导教师, 或在导师组的联合指导下完成学业 研究生转导师 ( 或导师组 ),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原导师同意, 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 ( 或导师组 ) 同意后, 经所在学院 ( 所 ) 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章请假与考勤第十九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 科研和实践活动, 因故不能坚 8
持正常学习的, 应当及时请假 如需续假, 应办理手续 ( 一 ) 因病请假, 须凭医生诊断证明 ( 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 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 病假在两周以内, 由所在学院 ( 所 ) 审批 ; 超过两周的, 需经学院 ( 所 ) 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 二 ) 因有特殊情况请事假, 一周内由学院 ( 所 ) 审批 ; 超过一周须经学院 ( 所 ) 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 超过六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 三 )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 以旷课论处, 按照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 应当休学 : ( 一 ) 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 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 ( 二 )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 ( 三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 ( 四 )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研究生支教团或 9
国家汉办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的 ; ( 五 ) 参与创业实践的 ; ( 六 ) 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时间单位, 期满后如不能复学者, 可继续申请休学, 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 但有前款第 ( 三 ) 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休学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申请休学的, 应当向学校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学院 ( 所 ) 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学校发现研究生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 ( 一 ) 款规定的情形的, 可以通知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或者收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 ;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 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因应征入伍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休学的,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 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 向所在学院 ( 所 ) 申请复学, 经学院 ( 所 ) 同意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其中因病休学者, 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 经批准方可入学 10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已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修业年限与毕业 ( 肄业 结业 ) 第二十五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 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 ; 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 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11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修满总学分, 成绩优良, 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提前答辩应提前一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 ( 所 ) 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 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 ( 所 ) 同意,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 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时间单位 硕士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一般在所学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一年 ; 博士研究生累计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 除另有规定外,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校为延长期内的研究生提供基本的学习条件, 延长期内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不再享受针对正常修业年限内研究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按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修满总学分, 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可以申请毕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成绩合格, 学位论文已开题, 但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 可申请结业 答辩未通过者, 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补行论文答辩并通过的, 12
可申请毕业 ;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 可以申请相应学位 实际学习已满一年, 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的学习者, 做肄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 其档案 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学业证书第三十条学校受理毕业或结业申请后, 经审查, 符合规定的, 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 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毕业或结业, 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予补发 换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出具学业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以后, 发现研究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撤销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 ( 一 )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 ( 二 ) 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的 ; ( 三 ) 其他应予撤销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的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三条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 13
生, 按照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 学术之星 评选办法 等有关规定经评定后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纪学生, 学校除给予批评教育外, 并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 视情节轻重, 根据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相关条款, 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各类考试 ( 或考核 ) 中有违反考试 ( 或考核 ) 纪律或作弊行为的, 该课程成绩做零分处理, 并根据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协同作弊者, 给予与作弊者同样处分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按照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按照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和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4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的, 应按照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由所在学院 ( 所 ) 报研究生院审核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 其学籍等材料退回原单位 ; 入学前属其他人员的, 其学籍等材料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停止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待遇, 并将其户口关系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研究生的鉴定 处分 奖励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定向培养 委托培养及在职研究生, 不得改变其培养类型, 毕业后均回原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对此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二条港澳台研究生 留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15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