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 2017 44 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条例 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7 月 10 日 1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考核与成绩记载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与复学 退学 毕业和结业 学位证书与管理和附则, 共十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2
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 未满两周的, 按旷课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 3
第六条各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校允许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 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 但不包括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期 ) 以四年为标准学习年限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书并提交修读计划, 经院系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核准 ;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 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 经院系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核准 超过四年标准学习年限, 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 最长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学分第七条本科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性质 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来确定 一般理论课程按 16 学时计 1 学分, 实验课程按 32 学时计 1 学分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 创新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 按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规定的所在专业要求修读课程, 并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将予以记载, 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参加课程的 4
修读与考核 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的, 其成绩和学分将不予认可 第十条学生因错选 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课程安排的, 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课和补 ( 改 ) 选手续 逾期未办理退改选手续的, 已选课程应当继续修读, 擅自缺考已选课程的, 按零分计 ; 已开课超过三周的课程, 不得补选, 只得改期修读 如确因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修读的, 学生可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期中退课, 经任课教师同意 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 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办理 期中退课 的学生仍应按照学校统一学费标准交费 期中退课 的申请与办理仅限初修的选修课 ( 含专选 ) 经批准办理 期中退选 的, 可改期修读该课或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 按平时成绩 卷面成绩 总成绩分别记载 平时成绩根据上课出勤率 阶段考试成绩 作业完成情况以及与课程相关的实验 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 30% 第十二条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所列各专业的课程,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 均安排正常考试和补考两次考核机会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般只安排正常考试, 不安排补考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可免费重修一次或选修其他课程 5
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 须在考试前, 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经教学副院长 ( 系主任 ) 签字同意, 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 方可缓考 第十四条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 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 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 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达到 75 分或 B 级以上的, 可免修该门课程, 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五条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择该课程并提交免听申请, 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 系主任审核批准后, 准予免听 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的, 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通识教育选修课 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军事理论课 实践性教学环节 ( 含实验 设计的课程 ) 不得办理免修或免听 学生应当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的规定要求自主选修相关课程, 修满要求的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重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的, 应当按学校规 6
定交纳学费 学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学生未经批准而缺考的,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同时应当取消补考资格, 并按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 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实践环节的学生, 如缺席时间不足规定学时 20% 的, 允许申请补做 ; 缺席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 20% 的, 应当重做 ; 考核不合格的, 应当重做 补做或重做实验 实习的, 应当与下一年级学生同步完成 补做或重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 应当结业后返校完成 第二十条对于已选定的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 学生应按要求出勤 完成作业 参加考核 具体要求按照学校 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 各类课程的具体记分方式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为有助于学生发展, 学生可在一年级和二年级期间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双向选择转专业实施细则 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7
( 一 ) 录取时为非定向 非高水平运动员 非中德学院学生 非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的 ; ( 二 ) 入学已满半年, 且为二年级 ( 含 ) 以下的学生 ; ( 三 ) 在校未转过专业的 ; ( 四 ) 未受到违纪处分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转专业,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 一 ) 取得学籍后因患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 二 ) 经学生所在院系确认因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 因上述原因转专业的, 须本人提出申请, 由转出院系提出建议, 经转入院系审核同意, 并经教务处核准后, 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 原已获学分的转换与认定按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8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休学 ( 一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 且治疗期不少于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 二 ) 根据考勤记录, 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9
( 三 )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因病经校医院批准, 可予延长,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 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休养 ; 已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在休学期间可以继续按照学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 应在原户籍所在地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申请报销, 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 病休或连续病休期间没有参加当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同学, 不享受公费医疗, 医疗费自理 上海户籍学生休学期间就医仍按在校期间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 二 ) 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创业最长年限为两年 ( 三 )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 学生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和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 四 ) 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如申请休学时上课时间不足本学期三分之一的, 应当及时办理退课手续 10
( 五 )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学籍, 休学学生的户口 ( 如果在学校的 ), 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县级或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认可后, 方可复学 ; ( 二 )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经学院同意后, 编入相应班级, 并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 ( 三 )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在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 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 期满后, 不按照规定办复学手续的,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各类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二条自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起,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 学生在一个学期结束时参加正常考核并参加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的总学分数不足 12 学分的, 或者自第二学期起因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 ) 考核不合格的净累计学分数大于 12 学分的, 学校将给予其退学警示 学校将向相关学生发出 退学警示书, 学生所在院系应当确 11
保 退学警示书 送达当事人, 并保留送达证据 第三十三条自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起,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 学生再次出现在一个学期结束时参加正常考核并参加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的总学分数不足 12 学分的, 或者自第二学期起因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 ) 考核不合格的净累计学分数大于 24 学分的, 学校将给予其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除第三十三条规定之外,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 ( 一 ) 因各种原因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但不含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期 ) 在规定的六年最长学习年限期内仍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 ; ( 二 )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复学手续, 或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 ( 三 ) 一学年内无正当理由缺课达到或超过该学年总学时 20% 的 ;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六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退学处理, 学生所在院系应当事前告知 12
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提出报告并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 分别提交教务处与学生工作部 ( 处 ) 审核, 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 退学决定书, 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应当将 退学决定书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留学的学生, 应在出国离境前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 获准退学的学生可保留一年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年内不申请复学的, 学校不再继续保留学籍 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擅自离校出国 ( 境 ) 的学生, 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不予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所需各项费用应当由学生自理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 除保留学籍的学生外, 退学和取消学籍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13
自愿退学的学生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 经家长签字同意后, 交所在院 ( 系 ) 学工委主任 教学副院长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 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学校将发给退学证明, 并根据其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数, 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毕业和结业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本专业规定的全部内容, 修满规定的学分,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获准毕业的学生,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 学校应当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 一 ) 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条例规定 ; ( 二 ) 参加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且成绩合格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进入毕业论文 ( 设计 ) 阶段前所获学分数不足规定学分数 85% 的, 不得进入毕业论文 ( 设计 ) 阶段, 应当在校期间继续补修, 并按期结业, 不得延长修业年限 学生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可申请返校继续补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补做与下届学生的毕业环节同时进行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修完 华东理工 14
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本专业全部内容,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 85% 的 ; 或仅有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及格的, 可获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本专业全部内容,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足规定总学分数的 85% 的, 可获得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获肄业证书的, 不得返校补修学分, 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相关问题说明 ( 一 ) 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 可向教务处申请返校重读课程并参加重读课程的正常考核, 若考核不合格的, 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以完成结业时未获通过的课程 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 二 ) 仅因未通过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而未获学位证书的学生, 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 华东理工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补发学位证书 ; ( 三 ) 仅因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及格导致结业的学生, 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需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院 ( 系 ) 提出补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申请, 经所在院 ( 系 ) 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后, 由院 ( 系 ) 安排学生重做毕业论文 ( 与下届学生的 15
毕业环节同时进行 ), 经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 四 ) 结业生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上述学习活动时, 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如发生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学校将立即终止其学业, 并取消其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和申请学位的资格 ( 五 ) 凡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或补发学位证书的, 其证书的落款日期以学校批准颁发的日期为准 ( 六 ) 对受到学业违纪处分的学生, 其学位证书的授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受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 在毕业时处分已解除, 由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 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毕业时提出的学位申请, 但允许其在毕业一年以后凭有效证明材料重新申请学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16
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将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17
进行复查, 在规定时间做出复查结论, 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如与教育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在全体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施 内发 : 各学院 机关部门 直属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2 日印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