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对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 华电校教 2010 21 号 ) 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已经 2017 年第 6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 9 月 1 日 - 1 -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 录取通知书, 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学籍 - 2 -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资格期限为 1 年, 学生在提交申请后, 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医院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 ) 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 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3 -
第五条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持学生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学费后, 方能注册 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资格, 方可参加学校的选课及其他有关活动 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学制 : 四年第七条学习年限 : 三至六年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 含理论课和实践环节 ), 提前毕业, 学习期限最短为三年 ; 允许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但最长为六年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 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1 年 第八条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各专业毕业学分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确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 4 -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通过, 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 考核不通过, 学分为 0 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参加课程考核的, 成绩均以 0 分计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必修课为考试课, 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 教学改革要求, 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成绩评定以课程结课考试与平时成绩相结合, 按百分制记载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选修课为考查课, 其成绩由平时作业 小论文 小测验 实验报告 课程总结 笔试 口试等方式评定 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 独立开设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教育部 41 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五级分制与百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 : 序号等级对应百分制分数百分制分数区间对应等级 1 优秀 :95 [90,100]: 优秀 2 良好 :85 [80,90): 良好 3 中等 :75 [70,80) : 中等 4 及格 :65 [60,70) : 及格 5 不及格 :60 分以下 [0,60): 不及格第十二条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 学生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 - 5 -
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 ( 包括实验报告 ) 方可以参加考核 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的, 取消考核资格, 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计, 注明 作业未交 或 实验未完成 字样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 视为旷课 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成绩以 0 分计, 注明 旷考 字样 第十四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 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考试违规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 违纪 作弊 严重作弊 等字样,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具体按 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执行 考试违规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学分绩 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点 (GPA) 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 ( 折合成百分制成绩, 考试违规的按 0 分计 ) 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 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 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 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 = Σ(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 Σ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 =( 课程成绩 -50)/10(60 分以下绩点记为 0), 将所 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 - 6 -
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此时段内该 生所修课程学分总和, 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GPA) 平均学分绩点 (GPA)= Σ(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Σ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点 (GPA) 可为选拔优秀学生 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转专业 出国留学等提供参考依据 按学期或学年结算的为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 ( 点 ); 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 ( 点 )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具体按学校 关于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 和选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跨校修读课程, 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课外素质教育等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时, 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填写缓考申请表 ( 因病须有医院证明 ),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一同进行,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注明 缓考 字样 考试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 考试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 7 -
第二十条学生当学期教学计划开设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 允许参加补考一次, 补考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 补考未通过的应当重修 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未通过的, 不安排补考, 应当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 可以改选, 也可以重修, 但学生应当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补考 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经过各种途径学习后通过考核的, 可以申请免修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或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 经任课教师同意, 所在院系批准, 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或课程的部分内容 具体按免修 免听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大学一年级结束时, 对于品学兼优, 学习能力突出的本科生, 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8 -
( 二 ) 学生入学后确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三 )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情况,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有条件地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 ( 四 )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五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的学生需经个人申请, 学生所在院系推荐, 转入院系考核同意, 学校批准, 方可转入另一专业学习 转入院系在接收转专业学生时, 要考虑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 酌情接收 ( 具体办法见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第 3 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 具体办法见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办法 - 9 -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凡申请转学 转专业的学生, 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 应当参加原专业 班级的学习, 否则视为旷课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 可申请休学 - 10 -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和考试的, 可根据医院证明申请休学 ; ( 二 ) 因某种原因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 ( 三 ) 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的学生, 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 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 其他原因申请休学, 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1 年 ) 超过规定年限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 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 二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件, 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办理有关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应当 - 11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后, 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的, 不得复学 ( 二 ) 休学学生复学后, 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 如相应年级无该专业, 可由院系提出意见, 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 三 ) 复学的学生, 已修读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课程, 可不再修读 ; 因休学未能参加补考或重修的不及格课程, 复学后应当申请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 休学的学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 要遵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 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取消复学资格, 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降级与退学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业预警机制, 对必修课出现不及格的学生予以警示 第三十九条已注册在籍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降级 ( 一 ) 每学年补考后, 学生一学年所取得对应所属年级必修课程 ( 环节 ) 学分已达到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 环节 ) 总学分的 30%, 但不足 60% 的 ( 已降级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按累计取得对应所属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计算 ); ( 二 ) 每学年补考后, 学生累计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 环节 ) 学分达到或超过已修读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 环节 ) 学年平均学分的 50% 的 - 12 -
第四十条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退学 ( 一 ) 每学年补考后, 学生一学年所取得必修课程 ( 环节 ) 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 环节 ) 总学分的 30% 的 ( 已降级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按累计取得对应所属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计算 ); ( 二 )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未完成学业的 ; ( 三 ) 第二次予以降级的 ; ( 四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五 ) 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六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按照上述第四十条规定退学, 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除由本人申请退学外, 其他情况退学均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 13 -
第四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按程序进行申诉, 具体按 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办理 第四十五条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臵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日期为 15 日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退学学生的相关工作 ( 二 )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 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 ( 一般不超过两周 )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三 ) 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 即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七章毕业 结业 肄业与学位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在修满本专业学分的同时, 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并达到 辅修专业 毕业要求的,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 14 -
第五十条结业处理的学生, 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之内返校重修, 并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 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学生, 学满 1 年及以上退学的,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 不足 1 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符合 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的, 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在取得本专业学位证书的同时, 修满辅修学位课程和完成毕业设计 ( 论文 ) 并取得学分, 符合 辅修学位 规定的, 授予相应辅修学位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 - 15 -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 华电校教 2010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具体授权教务处 学生处负责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5 日印发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