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须通过培养单位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 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最后一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 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 ;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五条在入校后一个月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 在学研究生应当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报到的, 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可暂缓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申请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 2 周内, 将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送学校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 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或未请假的, 按旷课处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四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 对该课程给予其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 研究生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成绩册上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 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申请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转专业 转导师 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 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专长, 且导师 培养单位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经学校认可, 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专业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跨学位类型 类别以及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 ; ( 三 ) 通过推荐免试 硕博连读 定向就业 士兵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 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 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 须经转出转入两位导师同意, 且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等个人原因,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四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本校有培养能力, 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文件办理 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3-6 年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习年限为 3-6 年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2-5 年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病 因私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 应予以休学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 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按照学期计算, 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学年 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 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培养单位提交复学申请, 经培养单位同意 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以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七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下文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国 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其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其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如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 申请学位条件, 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 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信息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西大研字 2007 34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