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医学部, 校行政各部门, 校直属各单位 :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在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2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研究生应凭 青岛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和相关身份证件, 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 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经学院研究同意, 报学生处审批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 业务 健康情况及报考资格等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予以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须在下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并取得青岛大学学籍, 随下一 3
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得学籍的青岛大学研究生填写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总表, 学校统一发放校徽和研究生证, 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 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向所在单位请假, 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 各培养单位在学校规定返校日期的最后一天, 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各类需要缴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 按规定的时间缴费后培养单位方可给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 培养单位应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持研究生证报到注册, 无证者不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证丢失者, 须按程序补办证件后, 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学习规定的课程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与考核及成绩记载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
第十二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青岛大学学生守则 和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并根据 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做出相应的处理, 该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 或因参加学术活动 社会实践 查阅资料等培养工作需要外出的, 按 青岛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五条因所学专业调整, 原指导教师变动, 本学科 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须由本人申请, 导师 学科和所在单位同意, 并经转入单位 学科和导师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 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转入同层次 ( 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 ) 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 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 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 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5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研究生由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我省招生单位的 ; ( 三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 ( 六 ) 跨学科门类的 ; ( 七 ) 应予退学的 ; ( 八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拟转入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同意后需报教育厅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工作流程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研究生办理转学手续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 个人转学申请 山东省转学申请表 新生录取名册 培养计划及论文工作材料 已修课程成绩单 在校表现鉴定 双方学校出具的公函和公示材料等 6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 含休学 ) 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 需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 或创业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休学的, 由本人申请, 导师 学科及所在单位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等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 应在休学期满 10 个工作日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 申请复学的研究生须本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的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经复查合格, 准许复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学年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休学总次数一般不能超过 2 次, 总休学期限最长一般不能超过二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7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 七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 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 二 ) 其他情况予以退学的, 培养单位应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经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此处理决定由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无法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在规定日期根据 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青大办字 2016 29 号 ) 提出申诉 学校复议决定仍须退学的, 在 7 天之内办结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决定退学的, 自决定的下个月起, 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并在 15 天之内办完离校手续 档案 8
由培养单位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 籍所在地 退学研究生的就业,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 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规定, 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德 体合格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 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优秀, 达到提前答辩的要求, 可申请提前答辩, 经导师推荐, 学科 培养单位审查同意, 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答辩通过后, 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 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经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按学校有关规定, 回校补修有关培养环节, 达到毕业要求, 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未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可在修满基本修业年限之前三个月提出推迟毕业申请 经导师 学科 培养单位审查同意, 报研究生院批准 推迟毕业研究生应在修满基本修业年限时办理离校手续 校徽及研究生证待其毕业时注销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毕业后,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9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的, 只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文件 ( 青大研字 [2006]2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