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一試試題 科目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座號 : 001 代號 : 第一回頁次 :10-1 注意 : 本科目共 70 題, 其中單一選擇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案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 單一選擇題 ( 第 1 題至第 60 題, 每題 2 分, 占 120 分 ) 說明 : 所列的四個選項, 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1. 下列何種情形於我國領域外犯罪者, 無法以我國刑法處罰之? 冒用公務員名義而詐騙住在台南之甲 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騙住在台中之乙 在日本的丙偽造新台幣 500 元一張 丁 戊二人共同詐騙住在台北之己 2. 甲犯殺人罪, 被判處無期徒刑, 並發監執行 下列關於假釋之敘述, 何者正確? 甲之無期徒刑執行 20 年而有悛悔實據, 仍得准予假釋 甲之無期徒刑經假釋後, 滿 20 年而未經撤銷假釋, 其未執行之刑, 以已執行論 甲之無期徒刑經假釋後, 出獄半年就因駕車不慎, 過失致乙死亡, 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確定 故甲前述殺人罪之無期徒刑之假釋應予撤銷 若甲過去曾犯強盜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 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才再犯本次殺人罪, 並經判處無期徒刑 由於甲為累犯, 故不得假釋 3. 甲欲開槍殺丙, 因天色昏暗而誤乙為丙, 雖未射中, 但乙被槍聲嚇到心臟病發, 當場死亡 而且射偏的子彈亦射中剛好路過的丙, 丙也當場死亡 試問甲之行為, 構成何罪? 對乙成立過失致死, 對丙成立過失致死, 二罪想像競合 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對丙成立殺人既遂, 二罪想像競合 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對丙成立過失致死, 二罪想像競合 對乙成立殺人既遂, 對丙成立過失致死, 二罪想像競合 4. 16 歲之高一生甲, 因向母親乙吵著要買最新 iphone, 惟乙不肯, 故甲向乙表示若不購買將放火燒掉全家! 乙因甲常吵鬧而置之不理 然甲明知家中有自己還有母親乙在, 仍在屋裡灑油縱火燒自己家 且甲宅緊密連接其他住宅, 引起鄰居驚慌報案, 警消據報趕抵後, 救出受困之甲與乙, 並於 10 分鐘內撲滅火勢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甲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 乙亦具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甲所犯之罪得減輕其刑 5. 甲因打噴嚏, 急忙之下抽取吳百桌上的燈仔花牌衛生紙一張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衛生紙一張, 尚難謂係一竊盜罪之動產 甲事後放回雜牌衛生紙二張, 仍無法掩蓋成立竊盜罪之事實 甲之舉止尚非一具有社會重要性之行為 甲之行為欠缺實質違法性 6. 超北市市長甲日前在議會備詢時, 對於超北市為其他非同黨之縣市代燒垃圾的議題, 不慎脫口說出 關於這個問題, 垃圾不分藍綠, 氣得在場藍綠議員直跳腳 試問下列敘述, 何者最正確? 甲於議會之備詢時, 享有絕對之言論免責權 甲之失言乃過失, 又公然侮辱罪不罰過失, 故不成罪 垃圾 一詞雖有抽象謾罵之嫌, 惟甲是在談代燒垃圾議題始說出, 故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甲一語雙關, 對所有在場藍綠議員成立公然侮辱罪
002 代號 : 第一回頁次 :10-2 7. 甲欲殺 A, 從橋上將 A 推下, 致 A 墜入河中, 詎料 A 並未摔死, 但因摔下昏迷而溺死 甲之行為, 依實務見解, 甲犯何罪? 殺人未遂罪 殺人既遂罪 過失致死罪 過失傷害致死罪 8. 甲正在強盜 A,A 大聲呼救, 引起乙之注意 不料, 乙非但未幫助 A 脫險, 還認為 A 是大富翁, 和甲一起拿走一點錢不算甚麼, 故一起壓制 A, 使甲順利取財後亦分得不少金錢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乙成立強盜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乙成立結夥強盜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乙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 乙成立結夥強盜罪之幫助犯 9. 甲因經濟不景氣而遭放無薪假, 然而卻見公司主管整天打卡吃喝玩樂, 心裡十分不平衡, 故於社群網路之平臺書寫不滿社會貧富不均之言論, 更揚言將於近日在信義計畫區附近之豪宅區設下定時炸彈 該言論經網友轉載以致媒體大幅報導, 使得豪宅區之居民人心惶惶 然而, 甲並無意設下炸彈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甲之言論涉及恐嚇特定人, 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甲之言論使居民心生畏怖, 已達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 甲行為時若因精神狀態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 得減輕其刑 甲雖無意進一步設下炸彈, 並不妨礙甲成立犯罪 10. 甲曾說 : 看到 A 不愛上她, 就不是男人! 使得甲之妻乙懷恨在心 某日, 甲邀 A 至乙宅狂歡, 因天雷勾動地火, 甲與 A 一時情不自禁, 而進行肛交 乙於門外見機不可失, 立即破門而入, 並拿出手機欲錄下甲與 A 全裸之畫面, 甲因此惱羞成怒, 賞了乙一巴掌, 而使手機尚未啟動錄影功能即掉落 試問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甲成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乙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 乙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礙秘密罪 甲成立刑法第 279 條義憤傷害罪 11. 甲欲殺乙, 持開山刀於乙宅附近草叢守候 凌晨時分, 乙偕同幼子丙返家, 甲因不忍丙將從小失怙, 故放棄行動 依實務見解, 甲持刀守候之行為, 成立何罪?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甲成立預備殺人罪 甲成立預備殺人罪之中止犯 12. 甲酒醉駕車, 因疏於車前狀況而撞傷乙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甲僅成立過失傷害罪 甲成立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罪 甲一行為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過失傷害罪, 二罪想像競合, 僅從重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甲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傷害罪二罪, 數罪併罰之 13.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成立偽證罪? 未有效具結之甲, 以虛偽之意思陳述 事後查證結果, 甲陳述之內容, 竟為虛偽之事實 有效具結之乙, 以虛偽之意思陳述 事後查證結果, 乙陳述之內容, 竟為真實之事實 有效具結之丙, 以據實之意思陳述 事後查證結果, 丙陳述之內容, 竟為虛偽之事實 有效具結之丁, 以虛偽之意思陳述 事後查證結果, 丁陳述之內容, 竟為虛偽之事實
003 代號 : 綜合法學 頁次 :10-3 14. 關於沒收,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甲將其竊得之貴重手機, 贈與乙作為生日禮物, 法院仍可宣告沒收該手機 犯罪所用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法院應一律宣告沒收 毋須以行為人成立犯罪為前提, 法院仍可宣告沒收 丙因犯罪接受性招待之利益, 法院仍可追徵其價額 15.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加重條件? 三人之共謀共同正犯犯之者 利用大眾交通工具犯之者 乘水災之際犯之者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犯之者 16. 甲為 A 縣官員, 負責公共工程之標案 某日有一重大標案, 甲見機不可失, 便同時向三位投標人要求賄賂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甲之行為成立三個要求賄賂罪, 數罪併罰之 甲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應從一重處斷 甲之行為侵害之法益僅有一個, 僅成立單純一罪 甲僅要求賄賂, 尚未獲得投標人之承諾, 不成立要求賄賂罪 17. 警員甲見 A 形跡可疑, 乃攔下查驗身分與證件 然 A 伸手掏摸大衣口袋, 使甲誤以為 A 要取槍, 遂開槍射擊, 致其死亡 事後調查發現,A 僅欲取其口袋中之證件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甲雖係誤想防衛, 仍應成立故意殺人罪 甲係誤想防衛應阻卻殺人故意, 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甲雖應成立故意殺人罪, 但僅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甲係依法執行職務, 雖屬故意殺人, 但可阻卻其違法性 18. 甲向乙借電腦使用, 不料甲卻瀏覽乙之資料夾, 並將乙的博士論文資料一律刪除, 惟自己留有一份備份檔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58 條入侵他人電腦罪 縱使甲留有備份, 亦不影響該當刑法第 359 條刪除電磁紀錄罪之 刪除 甲留有備份, 不成立致生損害於他人 甲若對於公司業務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9.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 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 為圖利乙, 由乙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該項工程, 而獲得不法利益 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公務員圖利罪為賄賂罪之概括規定 公務員圖利罪為對向犯, 不成立共同正犯 犯公務員圖利罪之人, 所得之利益採義務沒收原則, 法官無裁量權 本罪係結果犯, 若未有得利之結果, 不成立公務員圖利罪 20. 甲 乙當街毆打 A,A 心有不甘, 逃離現場後又找了 B 與 C, 一同回到甲與乙之所在地, 把二者打了一頓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率 B 與 C 打甲與乙, 得主張正當防衛 A 率 B 與 C 打甲與乙, 得主張正當防衛, 但防衛過當 甲 乙亦與 A B 及 C 互毆, 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甲 乙亦與 A B 及 C 互毆, 得主張正當防衛, 但防衛過當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考試名稱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 第一試 )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 第一試 ) 類科名稱 : 司法官 司法官及律師 律師 科目名稱 : 綜合法學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 單選題數 :60 題 ( 第 1~60 題 ) 複選題數 :10 題 ( 第 61~70 題 ) 單選每題配分 :2.00 分 複選每題配分 :3.00 分 標準答案 : 答案標註 # 者, 表該題有更正答案, 其更正內容詳見備註 題號第 1 題第 2 題第 3 題第 4 題第 5 題第 6 題第 7 題第 8 題第 9 題第 10 題答案 D B C B D C B A A C 題號第 11 題第 12 題第 13 題第 14 題第 15 題第 16 題第 17 題第 18 題第 19 題第 20 題答案 C D D B A C B B B C 題號第 21 題第 22 題第 23 題第 24 題第 25 題第 26 題第 27 題第 28 題第 29 題第 30 題答案 B B D D D A B A C D 題號第 31 題第 32 題第 33 題第 34 題第 35 題第 36 題第 37 題第 38 題第 39 題第 40 題答案 D B D C D C A A B B 題號第 41 題第 42 題第 43 題第 44 題第 45 題第 46 題第 47 題第 48 題第 49 題第 50 題答案 D B C B C A B A D C 題號第 51 題第 52 題第 53 題第 54 題第 55 題第 56 題第 57 題第 58 題第 59 題第 60 題答案 D B D C A A C C B B 題號第 61 題第 62 題第 63 題第 64 題第 65 題第 66 題第 67 題第 68 題第 69 題第 70 題答案 BE CDE ABDE CE AC BCD AD BCE AC ABCD 題號第 71 題第 72 題第 73 題第 74 題第 75 題第 76 題第 77 題第 78 題第 79 題第 80 題答案題號第 81 題第 82 題第 83 題第 84 題第 85 題第 86 題第 87 題第 88 題第 89 題第 90 題答案題號第 91 題第 92 題第 93 題第 94 題第 95 題第 96 題第 97 題第 98 題第 99 題第 100 題答案
綜合法學 ( 一 ) 105 年 1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5 條第 5 款及第 11 款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 適用之 : 五 偽造貨幣罪 十一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故本題選項 應改成 三人以上, 始符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2 款之加重規定 2 B 選項錯誤 : 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 : 無期徒刑逾 25 年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本文 選項錯誤 : 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 : 假釋中 故意 更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選項錯誤 : 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 規定 累犯 於徒刑執行完畢 5 年內 故意再犯 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不得假釋 因此行為人至少須犯 3 次犯罪始有本款三振條款之適用 3 C 本題係 等價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 和 因果歷程錯誤 三者同時發生之情形, 只要依照題意逐一審查, 就能迎刃而解 選項正確 : 甲誤乙為丙而開槍, 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不阻卻甲之殺人故意 ; 但乙因嚇死而發生重大的因果歷程錯誤, 故仍屬不遂, 故成立殺人未遂罪 又同一開槍行為發生打擊錯誤, 成立過失致死罪 故甲的一個開槍行為成立上開二罪, 想像競合, 從重成立一個殺人未遂罪 4 B 選項錯誤 :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不確定故意, 乃係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意即容任其發生 本題母親乙因甲常常吵鬧, 故對於甲之 說詞置之不理, 並非容任其發生 刑第1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 法D 刑5 D 訴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4225 號判法倫例 : 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 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 仍難成第一立犯罪 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 信紙一張, 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 335 六題條第 1 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 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 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 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 且此項行為, 不予追訴處罰, 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 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 而不應繩之以法 故 選項正確 6 C 學說對於侮辱與誹謗之區分, 前者乃係不涉及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 價值判斷或其他輕蔑人之行為 ; 後者乃係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降低其人格地位之事實 故本題就 垃圾 而言, 可能涉及的是侮辱 選項錯誤 : 刑法第 311 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的情形有 : 一 因自衛 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 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因此, 若甲以侮辱性字眼咒罵他人, 仍有成罪之可能 選項錯誤 : 甲之用語乃對於備詢之回應, 不涉及侮辱, 且主觀上亦欠缺故意 請參閱 選項正確 : 本題質詢涉及代燒垃圾事宜, 又涉及藍綠執政縣市的問題, 故甲以 垃圾不分藍綠 一詞, 儘管恐有一語雙關之意, 惟客觀上仍不涉及抽象謾罵, 故無以刑法處罰之必要 1 1 回
法 刑訴 法倫(第七 一一題)推適用 中止未遂之規定, 以免情輕刑1 回1 試就上第7 B 本題係因果歷程錯誤之結果延後發生類型 學說有自主雙行為說 ( 將結果延後發生的情形切割為前後二行為 ) 第一行為關鍵說, 而實務向來採取概括故意說, 意即, 本案甲對於 A 溺死之結果, 不違背甲殺 A 之本意, 故仍論以殺人既遂罪 8 A 選項正確 : 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4 次刑事庭會議 : 事中共同正犯, 即學說所謂之 相續的共同正犯 或 承繼的共同正犯, 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 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 又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230 號判決 : 共同正犯 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意思而參與實行者, 亦足成立 故本題乙既知悉甲之犯罪意思, 又有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故成立強盜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而非幫助犯 9 A 選項錯誤 : 最高法院 27 年滬上字第 65 號判例 : 刑法第 305 條所謂恐嚇他人, 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則為刑法第 151 條所謂恐嚇公眾 本題甲揚言在信義計畫區附近之豪宅區設下定時炸彈, 應屬恐嚇不特定人, 故應成立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選項正確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3 號判決 : 刑法第 151 條之恐嚇危害公安罪, 僅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 身體 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行為, 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 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 即屬該當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 選項正確 : 高等法院 94 年度矚上重 2 訴字第 3 號判決 : 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 身體 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 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 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 致發生公安上之危險, 即已成立本罪 ; 至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 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 則非所問 10 C 選項錯誤 : 實務及多數學說認為通姦並不等於現行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之性交 蓋從立法者在法條用語不使用性交之文字, 表示立法者有意區分兩者 且通姦罪之刑罰正當性有不足之疑慮, 在適用上亦應有所限縮 選項錯誤 : 本罪以無故侵入 ( 未經同意 ) 為成立要件 本題既明示為乙宅, 則乙破門而入即不生侵入住宅之問題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不罰未遂 又若乙成功錄下畫面, 亦可以非 無故, 而係為抓姦為抗辯 (97 台上 4546 決 )( 惟實務有不同見解, 請參 102 台上 4750 決 ) 選項錯誤 : 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第 1156 號判例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 猝然遇合, 憤激難忍, 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 實務目前承認當場激於義憤之情形, 僅有配偶與人通姦, 然而本案係乙欲抓姦, 故甲並無激於義憤之情形得以主張 11 C 本題甲僅係守候, 尚未對乙的生命法益造成直接的危險, 故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選項皆錯誤 對於預備犯之中止, 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歧 因刑法第 27 條之中止犯, 依法條文意必定係 著手 之後, 也就是至少進入未遂, 始有適用, 故學說認為對於預備犯之中止應 類
綜合法學 ( 一 ) 法重 ; 實務見解則認應論以預備犯 : 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2180 號判例 : 如屬預備犯, 則其行為之階段, 尚在著手以前, 縱因己意中止進行, 仍與刑法第 27 條所定已著手之條件不合, 自應仍以殺人預備罪論科 故本題依實務見解, 甲之行為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選項正確 本題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歧, 然本題要求以實務見解作答, 故以實務見解為準 故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傷害罪係屬二行為, 依刑法第 50 條併罰之 選項為學說見解 : 不能安全駕駛罪係繼續犯, 即行為人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 而開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直至停止駕駛或回復智能安全駕駛之狀態間, 均係不法事實之繼續 故當行為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過程中, 實現過失傷害罪, 因二罪有時間上之重疊, 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情形 ; 且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未有過失致 輕傷 之加重, 故學者認為應論以想像競合 ( 請參見許恆達, 不能安全駕駛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 兼評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非字第 373 號判決, 台灣法學雜誌第 212 期,2012 年 11 月, 頁 107~108) 選項為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非字第 373 號判決 : 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於駕車途中, 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 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 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 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 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 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 依社會通念, 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 成立二罪, 分論併罰, 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 13 D 選項錯誤 : 不符刑法第 168 條 具結 之定義, 故縱虛偽陳述, 亦不成 立偽證罪 選項錯誤 :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 因實務係採客觀陳述理論, 要行為人 12 D 的陳述和客觀事實不符合, 客觀構成要件始該當 (69 台上 2427 例參照 ) 選項錯誤 : 丙未有虛偽陳述之故意 選項正確 : 偽證罪之 虛偽陳述, 實務與學說固有爭議, 前者係採 客 觀陳述理論, 只要行為人陳述和客觀 事實不符, 即成立本罪 (69 台上 2427 例參照 ); 後者只要行為人主觀上確 信其陳述為真實, 即不構成本罪 本 題依實務見解作答, 故採客觀陳述理 論 14 B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 第 2 款 選項錯誤 : 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但 書 : 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選項正確 : 從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 修正公布之沒收新制可知, 沒收 新制將沒收之性質區分為 利得沒收 與 犯罪物沒收, 不再定位為從刑 亦可參見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之規定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4 項 立法理由五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本法所指財產上之利益, 包括積極 利益與消極利益, 積極利益如 : 性招待之利益 故丙接受性招 待, 被認為是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4 項 之財產上利益, 因同條第 3 項不能沒收 時, 追徵其價額 15 A 選項錯誤 : 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判例 :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 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 罪, 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 實施犯罪之人為限, 不包括同謀共同正 犯在內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 1 回
法 刑訴 法倫(第一六 一九題)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 刑1 回1 試就上第 九號解釋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事先同謀, 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均為共同正犯 之意旨, 雖明示將 同謀共同正犯 與 實施共同正犯 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 正犯 之中, 但此與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之結夥犯罪, 其態樣並非一致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5 1 款 16 C 選項正確 : 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1414 號判例 :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 雖同時向數人為之, 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 祇成立單純一罪, 原判決任上訴人同時與林某等三人期約賄賂,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應從一重處斷, 自屬違誤 17 B 誤想防衛, 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一種, 乃係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 依據學說通說所採之 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行為人成立故意不法, 但僅負過失罪責 至於實務之見解, 參照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509 號判例 : 至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 疑其取槍抗拒, 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 向其槍擊, 固係出於錯覺防衛, 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 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 究竟是否取槍抗拒, 自應加以注意, 又非不能注意之事, 乃竟貿然開槍, 致某甲受傷身死, 核其所為, 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 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之傷人致死, 於法殊有違誤 故實務見解係否定故意不法, 而認為應成立過失犯罪 18 B 選項正確 選項錯誤 : 最高法院 4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392 號判決 : 不論行為人所使用之破壞方式為何, 祇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即該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 復因電磁紀錄本身具有可複製性, 又不具有損耗性, 縱被複製亦不致因此而消失, 而依現行之科技設備, 若要回復被刪除之電磁紀錄, 亦非難事, 故解釋上, 應認電磁紀錄遭受無故刪除時, 即已產生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遭受破壞之危險, 至於該電磁紀錄事後得否回復, 均無礙於 刪除 之成立 倘其刪除行為, 又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本罪即已該當 否則, 行為人於刪除電磁紀錄時, 祇須先保留備份之電磁紀錄, 俟東窗事發後再行提出, 或事發後要求將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送由專門機構依現行之科技設備予以回復, 即不構成刪除電磁紀錄之罪, 則本罪之規範目的豈不落空 是本罪所稱 刪除, 顯不以使電磁紀錄永久消除而無法回復為必要 選項錯誤 : 本題乙借甲電腦, 不該當 無故 入侵 選項錯誤 : 刑法第 361 條之規定係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19 B 選項錯誤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 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 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 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 對向犯, 自不得引用 對向犯 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 本題甲 乙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共同對於甲主管之事務, 圖乙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乙獲得利益,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及刑法第 28 條 第 31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 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選項正確 :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750 號判例 : 刑法第 131 條之罪, 係
綜合法學 ( 一 )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131 條第 2 項前段 : 犯前項之罪者, 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選項正確 : 民國 90 年 11 月 7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圖利罪, 將圖利罪修正為 結果犯, 且刪除 未遂犯 之處罰 選項正確 :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040 號判例 : 至彼此互毆, 又必以一方出無傷人之行為, 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 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 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 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本題 A 既已逃離現場, 即無正當防衛所要求之 現在不法之侵害 ; 又互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1 B 選項正確 : 刑法第 52 條之規定, 數罪併罰, 於裁判確定後, 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 就餘罪處斷 22 B 選項錯誤 : 本罪以無故 ( 未經同意 ) 為成立要件 然被害人之同意可否有瑕疵, 通說及實務認為阻卻構成要件之同意僅須同意人認識或了解法益在事實上的意義即可, 至於其對法律上的意義是否認識, 則非所問 因此, 同意之瑕疵, 並不影響同意之效力 故本題乙已同意甲進入其宅, 不構成侵入住宅罪 選項正確 : 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認為 32 年非字第 265 號判例不合時宜, 故不再援用該判例之內容 :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 住宅 建築物 舟 車 航空機之罪, 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 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 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 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 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 零七條以相繩 因此, 人民違法搜索刑第亦可成立刑法第 307 條之罪 法 選項錯誤 : 丙僅表示 可能 刑為乙所偷, 也無犯教唆之罪的 雙重訴 教唆故意 法倫(23 D 第 選項錯誤 :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二 20 C 511 號判例 : 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犯罪主體, 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二四職務之公務員為限, 係指檢察官或兼題檢察職務之縣長 及推事審判官 或其)他依法律有追訴或審判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而言 故警察甲無此身分不成立本罪 選項錯誤 : 本題甲不具執行刑罰之身分, 且未執行刑罰 選項正確 選項錯誤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542 號判決 : 刑法第 134 條前段關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應加重其刑之規定, 係以其故意犯罪係假借其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為前提要件 ; 如行為人雖為公務員, 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為之, 即與該條規定之要件不合 故本題甲除成立強制罪外, 亦應有刑法第 134 條之加重刑責適用 24 D 選項正確 :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91 號判決 : 犯強制性交罪而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時, 是否於強制性交罪以外, 另成立妨害自由罪, 須就犯罪行為實行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 除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強制性交行為之著手開始, 應成立單一之強制性交罪外, 在刑法尚未刪除牽連犯規定之前, 應認係強制性交罪與妨害自由罪之牽連犯 ; 在刑法刪除牽連犯規定以後, 則依具體情節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予以併罰 本題甲以貨車強載 A 女至工寮, 係先以剝奪其行動自由之行為, 再於工寮內實行於強 5 1 回
法 刑訴 法倫(第二五 二八題)以客觀之分析解讀 至於測謊鑑定究刑1 回1 試就上第制性交, 故二者行為非僅為一強制性交罪所當然包括, 應予併罰之 25 D 選項正確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15 號 : 惟上開之恐嚇手段, 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 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 倘含有詐欺性質之恐嚇取財行為, 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時, 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 故本題甲施詐術使 A 心生恐懼, 屬恐嚇, 且因而匯款, 成立恐嚇取財罪 選項錯誤 : 準詐欺罪係以消極的乘被害人精神上之缺陷, 使之交付財物 (29 上 1156 例參照 ) 26 A 選項正確 : 甲客觀上實現殺人構成要件, 但主觀上欠缺殺人故意, 僅具幫助殺人之故意 故應僅成立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又甲非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 既瘖且啞 之身分, 故不得依本條減輕其刑 27 B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之規定, 我國實務上向來認為本條所稱 共犯 並不包含對向犯, 原因在於, 行為者各有其目的, 各就其行為負責, 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 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 (102 台上 2041 決參照 ) 惟, 實務上有所謂 類型上之超法規補強法則, 因可信度較低, 必須適用補強法則 其類型分別為 : 被害人或告訴人之陳述 幼童證言 有利益衝突或栽贓推諉可能之對向犯之陳述 測謊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17 號判決 : 惟按刑事訴訟法除於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明文要求補強證據 6 之必要性外, 對於其他供述證據, 是否亦有補強性及補強規則之適用, 並未規定 判例上承認被害人之陳述 ( 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五七號 ) 告訴人之告訴 ( 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 號 ) 及幼童之證言 ( 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五 一號 ) 應有適用補強法則之必要性, 係鑑於被害人 告訴人與被告立於相反之立場, 其陳述被害情形, 難免不盡不實, 或因幼童多具有很高之可暗示性, 其陳述可能失真, 此等虛偽危險性較大之供述證據, 即使施以預防規則之具結 交互詰問與對質, 其真實性之擔保仍有未足, 因而創設類型上之超法規補強法則, 以濟成文法之不足 而施用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之人, 雖非屬共犯證人類型, 但因彼此間具有利害關係, 其陳述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性之危險, 為擔保其真實性, 本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相同法理, 自仍應認為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 藉以限制其證據上之價值 28 A 測謊鑑定報告書必須符合一定之嚴格程式要件始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44 號判決 : 測謊鑑定, 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 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 如憂慮 緊張 恐懼 不安等現象, 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 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 如呼吸急促 血液循環加速 心跳加快 聲音降低 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 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 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 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 藉由科學儀器 ( 測謊機 ) 記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 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 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 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 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 就測謊紀錄,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