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校務會議提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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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報告資料 報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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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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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崇文國民小學100學年度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草案)

桃園縣○○鎮○○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高中部教師甄選簡章

義守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草案)

國立龍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99年約僱人員(會計佐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

101

內容大綱 壹 前言 貳 兼任教師聘任作業 參 兼任教師異動事項 肆 兼任教師權利事項 伍 兼任教師請核系統 陸 聘書製作最後一哩路 柒 再次叮嚀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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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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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海事98學年度寒假調整上班通告

上午 12 時起至 4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1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本階 段報名不辦理現場審查, 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 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 如不符合應試資格者, 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報名網址 :

1 具有國民小學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報名日期 :104 年 7 月 29 日 ( 星期三 ) 上午 8 時至 10 時, 具有下 列報考資格之一者, 皆可報考 1 具有國民小學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修正條文

國文科: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教師甄選辦法草案

台灣省立台中二中第二高級中學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計畫(草案)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簡章

102年職務法庭理論與實務研習會 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處分判斷基準時點及理由追補之容許性

肆 公告時間 地點及方式 : 一 公告時間 :105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2 日 二 公告地點及方式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 ( 本校網站 ( /web/)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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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立台中二中第二高級中學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計畫(草案)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桃園縣○○鎮○○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桃園縣○○鎮○○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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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九十六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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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檔  號:

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九十六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桃園縣○○鎮○○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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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暨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九十六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第 7 條複檢工作之實施, 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 一 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 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專科

國立台南第二高級中學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中山工商

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 ) (1) (2) (3) (4) 2

與老師相關的假

Microsoft Word 教師聘任服務規則( 校務會議).doc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國民小學營養師甄選簡章

台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九十六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桃園縣○○鎮○○國民小學95學年第1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 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 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 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 除依前項各款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94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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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教職員服務規則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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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246C\246L _001[1].tif \(1 \255\266\255\261\))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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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高雄縣政府教育局甄選專業人員要點

( 一 ) 報名表 ( 附件 2) ( 二 )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附件 3) ( 三 ) 最高學歷證件正 反面影本 ( 四 )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 五 )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 無則免附 ) ( 六 ) 個人自傳簡歷 (A4 直式橫書, 以 1,000 字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Microsoft Word 教師服務規則.doc


Microsoft Word - 差勤辦法_行政會議、董事會通過_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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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職員工加班(值班)費率標準調整草案

Transcription:

真理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102 年 11 月 25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12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4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5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7 月 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因推動教學需要, 得依專長 學經歷或特 殊性聘任兼任教師, 特訂定 真理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以下簡 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資格必須符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或 大學聘 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之規定, 分別為 執行分流課程所 聘教師 專業技術人員 及 一般兼任教師 第三條本校各教學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得聘請兼任教師 : 一 各教學單位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均已排定, 但仍有師資缺額 者 二 各教學單位開設之課程, 本校尚無相關專任教師得以任教者 三 其他特殊情形, 經簽請校長核可者 兼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每週應至少 2 小時為原則 第四條本校專任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不得擔任本校兼任教師 新聘兼任教師以具有教師證書或具專職者為原則 執行分流課程計畫所聘兼任教師係教授分流課程, 聘期隨計畫結束而 終止 已聘任之各類兼任教師, 不得因故改聘為其他兼任教師身分別 依 真理大學專任教職員工輔導 遷調暨資遣辦法 轉任本校職員之 本校教師不在此限 第五條兼任教師之聘任為一學期一聘, 聘期為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或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本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核支標準如下表 ( 暑修鐘點費比照之 ): 真理大學兼任教師鐘點費核支標準 ( 元 / 小時 ) 職級學制日間班進學班在職班碩士班在職碩士 講師 575 615 615 助理教授 630 665 665 630 750 副教授 685 710 710 685 850 1

教授 795 830 830 795 1000 鐘點費按教師職級依實際授課週數支付, 授課期間按月發給 ; 惟每學期第一次核發時間為開學後次月 ( 分別為三月及十月, 該兩個月鐘點費核計時段約為五或六個星期 ), 本校依規定須辦理扣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 本校仍應致發鐘點費 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 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 教材準備 授課 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 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第六條兼任教師授課規定應依 真理大學課程管理辦法 辦理 教師每班上課人數達 70 人以上者, 以每增加 5 人為一計算單位 ( 不足 5 人即以 5 人計之 ), 每單位得多支領 5% 鐘點費, 最高以支領鐘點費 2 倍為限 教師開設課程若其選課人數未達最低開課人數, 經專案簽准核可開課或屬學年之下學期課程者, 教師則依選課人數佔開課人數下限之比例支領鐘點費, 惟每課程得至少支領原鐘點費之 50% 實習課程, 其課程之實施若由教師親自負責, 則鐘點按實際上課時數折半計算 以外掛處理之課程, 學系雖得列為畢業備審科目, 惟授課教師鐘點費係由該補助經費來源支付且不計入兼任教師每學期每週授課規範時數 第七條聘任兼任教師, 各教學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一日 二月一日前完成聘任程序, 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教師歸屬後, 製發聘書 第八條兼任教師經聘任後, 倘臨時有出缺或其他特殊情形, 應先於校內尋求相關專長之專兼任教師兼任, 若仍無可遞補教師, 須專簽並敍明原因陳請校長同意後, 依聘任程序辦理 第九條已完成聘任程序者, 若因開課人數不足等因素停開時, 則停止聘約, 教師需退回當學期聘書, 聘任單位應敍明理由以書面方式通知兼任教師, 並影本一份予人事室存查, 若已授課, 其鐘點費仍依實際授課時數支付 第十條兼任教師之請假, 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 2

規定辦理 : 一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二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給假, 並應一次請畢 四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五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六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 學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第十一條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 第十二條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 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 一 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 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 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 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 ( 一 ) 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 二 ) 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1 公 民營事業 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 雇主或自營業主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3

五 已依相關退休 ( 職 伍 ) 法規, 支 ( 兼 ) 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者 第十三條聘任後之職級除發現誤繕應立即更正外, 於聘期內一律不得申請改聘, 聘期中如取得較高學歷或較高等級教師證書, 得於次一學期續聘時改聘 第十四條教師連續四學期未在本校任教, 再聘時依新聘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兼任教師如係屬其他公務機關 研究機構 公私立學校之編制內教職員者, 於校教評會通過聘任尚未核發聘書前, 應先徵得原校 ( 機關 ) 同意書後始可核發聘書 第十六條兼任教師申請辦理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 審查費用由兼任教師自行負擔, 其相關規定悉依本校 兼任教師以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辦理 於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 不得經由本校送審教師資格 新聘或改聘更高等級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 其聘任程序及審查費用相關規定依本校 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辦理 第十七條兼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應終止聘約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且情節重大 十四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非屬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終止聘約,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十五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涉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停止聘約之執行,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學校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 有其餘各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 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已聘任者, 學校應終止聘約 ; 有第一項第十四款情形者,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 亦同 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之情形者, 本校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兼任教師聘任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查詢作業 兼任教師未依規定登錄教學大綱, 經公告通知限期仍未改善者, 次學期起不予續聘 第十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