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102 年 11 月 25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12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4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5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7 月 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因推動教學需要, 得依專長 學經歷或特 殊性聘任兼任教師, 特訂定 真理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以下簡 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資格必須符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或 大學聘 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之規定, 分別為 執行分流課程所 聘教師 專業技術人員 及 一般兼任教師 第三條本校各教學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得聘請兼任教師 : 一 各教學單位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均已排定, 但仍有師資缺額 者 二 各教學單位開設之課程, 本校尚無相關專任教師得以任教者 三 其他特殊情形, 經簽請校長核可者 兼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每週應至少 2 小時為原則 第四條本校專任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不得擔任本校兼任教師 新聘兼任教師以具有教師證書或具專職者為原則 執行分流課程計畫所聘兼任教師係教授分流課程, 聘期隨計畫結束而 終止 已聘任之各類兼任教師, 不得因故改聘為其他兼任教師身分別 依 真理大學專任教職員工輔導 遷調暨資遣辦法 轉任本校職員之 本校教師不在此限 第五條兼任教師之聘任為一學期一聘, 聘期為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或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本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核支標準如下表 ( 暑修鐘點費比照之 ): 真理大學兼任教師鐘點費核支標準 ( 元 / 小時 ) 職級學制日間班進學班在職班碩士班在職碩士 講師 575 615 615 助理教授 630 665 665 630 750 副教授 685 710 710 685 850 1
教授 795 830 830 795 1000 鐘點費按教師職級依實際授課週數支付, 授課期間按月發給 ; 惟每學期第一次核發時間為開學後次月 ( 分別為三月及十月, 該兩個月鐘點費核計時段約為五或六個星期 ), 本校依規定須辦理扣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 本校仍應致發鐘點費 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 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 教材準備 授課 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 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第六條兼任教師授課規定應依 真理大學課程管理辦法 辦理 教師每班上課人數達 70 人以上者, 以每增加 5 人為一計算單位 ( 不足 5 人即以 5 人計之 ), 每單位得多支領 5% 鐘點費, 最高以支領鐘點費 2 倍為限 教師開設課程若其選課人數未達最低開課人數, 經專案簽准核可開課或屬學年之下學期課程者, 教師則依選課人數佔開課人數下限之比例支領鐘點費, 惟每課程得至少支領原鐘點費之 50% 實習課程, 其課程之實施若由教師親自負責, 則鐘點按實際上課時數折半計算 以外掛處理之課程, 學系雖得列為畢業備審科目, 惟授課教師鐘點費係由該補助經費來源支付且不計入兼任教師每學期每週授課規範時數 第七條聘任兼任教師, 各教學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一日 二月一日前完成聘任程序, 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教師歸屬後, 製發聘書 第八條兼任教師經聘任後, 倘臨時有出缺或其他特殊情形, 應先於校內尋求相關專長之專兼任教師兼任, 若仍無可遞補教師, 須專簽並敍明原因陳請校長同意後, 依聘任程序辦理 第九條已完成聘任程序者, 若因開課人數不足等因素停開時, 則停止聘約, 教師需退回當學期聘書, 聘任單位應敍明理由以書面方式通知兼任教師, 並影本一份予人事室存查, 若已授課, 其鐘點費仍依實際授課時數支付 第十條兼任教師之請假, 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 2
規定辦理 : 一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二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給假, 並應一次請畢 四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五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六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 學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第十一條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 第十二條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 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 一 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 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 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 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 ( 一 ) 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 二 ) 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1 公 民營事業 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 雇主或自營業主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3
五 已依相關退休 ( 職 伍 ) 法規, 支 ( 兼 ) 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者 第十三條聘任後之職級除發現誤繕應立即更正外, 於聘期內一律不得申請改聘, 聘期中如取得較高學歷或較高等級教師證書, 得於次一學期續聘時改聘 第十四條教師連續四學期未在本校任教, 再聘時依新聘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兼任教師如係屬其他公務機關 研究機構 公私立學校之編制內教職員者, 於校教評會通過聘任尚未核發聘書前, 應先徵得原校 ( 機關 ) 同意書後始可核發聘書 第十六條兼任教師申請辦理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 審查費用由兼任教師自行負擔, 其相關規定悉依本校 兼任教師以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辦理 於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 不得經由本校送審教師資格 新聘或改聘更高等級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 其聘任程序及審查費用相關規定依本校 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辦理 第十七條兼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應終止聘約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且情節重大 十四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非屬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終止聘約,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十五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涉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停止聘約之執行,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學校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 有其餘各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 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已聘任者, 學校應終止聘約 ; 有第一項第十四款情形者,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 亦同 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之情形者, 本校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兼任教師聘任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查詢作業 兼任教師未依規定登錄教學大綱, 經公告通知限期仍未改善者, 次學期起不予續聘 第十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