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有關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一案, 按 教師請假規則 規定核給公傷假之意旨, 係為因公受傷教師休養或治療之需, 教師於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 核與公傷假之意旨未符, 應更改適當假別登記 ; 又教師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 是否涉及違反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規定, 自行前往進修, 請依教育部 86 年 6 月 7 日 按教育部 86 年 6 月 7 日台 (86) 人 ( 一 ) 字第 86049910 號函釋規定 : 查有關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繼續進修, 於取得較高學歷後, 得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十規定 ( 該點於 9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後, 合併於第五點, 爰予刪除 ), 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薪級 至教師如違反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之規定, 自行前往進修,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函釋, 本於權責酌處 ( 教育部 102.7.15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20096978 號函 ) ( 二 ) 有關教師職前曾任博士後研究各段年資得否併計採計提敘一案, 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 ( 指研究人員 ) 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 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 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按教育部 93 年 4 月 23 日台人 ( 一 ) 字第 0930041479 號令規定之採計方式採計年資提敘薪級, 即以 1 月至 12 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 教育部 102.7.3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20108177 號函 ) ( 三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 業經教育部以 102 年 8 月 1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20110251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 教育部 102.8.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20110251B 號令 ) ( 四 ) 本校 組織規程 於 102 年 4 月 15 日經本校第 97 次校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修正重點為,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修正, 原會計室 會計人員及會計有關法令修正為主計室 主計人員及主計相關法令 ( 一 ) 有關教師因性別平等事件遭解聘提起申復之後續處理方式一案, 說明如下 : 1.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第 32 條規定 : ( 第 1 項 )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 第 2 項 )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 第 3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 1
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究其立法意旨, 申復之目的係為確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之正確性, 賦予學校或主管機關行政審查權限 ; 復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31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 : 申復有理由時,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 由其重為決定 爰申復有理由時, 僅係促請相關單位 學校或機關重為調查或決定, 並非直接撤銷學校或主管機關原處理之結果 2. 復查性平法第 31 條規定 :...( 第 2 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 第 3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權限, 僅係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提交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 實際處理權責仍係屬於學校或主管機關 ; 再查性平法第 33 條規定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 應另組調查小組 ; 其調查處理程序, 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及教育部 99 年 5 月 3 日臺訓 ( 三 ) 字第 0990057923 號函略以 : 學校審議申復案件, 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要求性別平等委員會重新調查, 此時相關程序即應依法重新踐行辦理, 程序已屬重開... 爰學校審議申復案件認為有理由, 要求性別平等委員會重新調查, 此時相關程序已屬重開, 故無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維持或變更原結論, 自應與第 1 次調查完成時相同, 依法規及各校規定 ( 包括教評會運作規定 ) 踐行相關程序, 尚不得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之結果維持原調查報告之結論及處理建議, 即認定屬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所定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瑕疵補正情形而無需踐行相關審議程序 至權責單位審議後仍維持原處理決定, 學校始得不另為處分 3. 另依性平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 :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後做成之調查報告,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事實之認定, 仍應依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認定之 ( 教育部 102.7.11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084747 號函 ) ( 二 ) 教育部 102 年 8 月 5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108657B 號令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說明 : 現行教師請假規則係於 101 年 4 月 27 日修正發布, 依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規定,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應給予公假, 爰修正本規則第四條, 增列第二項規定 :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應給予公假 ( 三 ) 有關教師隨同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留職停薪 2 年及延長留職停薪 1 年, 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得否於復職當日再以同一事由續請留職停薪疑義一案,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及查銓敘部 95 年 10 月 27 日部銓三字第 0952711374 號釋示, 公務人員延長留職停薪期滿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倘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 應俟回職復薪登記後, 始得再行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 惟仍宜由服務機關參考上開規定及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承上, 審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規範, 基於公教一致性爰依上開銓敘部 95 年 10 月 27 函釋規定, 教師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 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 由 2
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審酌是否同意, 其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 ( 教育部 102 年 8 月 14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116031 號函 ) ( 四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 國民旅遊卡 制度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簽奉核定, 自明 (103)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實施 3 年, 後續作業細節將另行函知 ( 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7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128299 號函 ) ( 五 ) 有關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 其期間之計算係併計同一侍親對象為申請年限, 抑或依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合併計算事項 1.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 教育人員之尊親屬如老邁或重大傷病, 確有長期照護之必要, 得由服務學校審酌其尊親屬之情況, 依權責核准, 其期限最長 2 年, 必要時得延長 1 年 是以, 符合上開所定要件之申請者, 其留職停薪期間之計算, 係逐次計算, 並非以侍親對象為準, 亦無須併計同一侍親對象, 且每次均係依 以 2 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 1 年 之規定辦理 2. 有關教師原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 得否再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 並以復職同日為留職停薪生效日一節, 依本部 102 年 8 月 14 日函以,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 爰教師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 再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接續申請, 宜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 又教師留職停薪期滿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倘學校同意其再次申請留職停薪, 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 始得再行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 ( 教育部 102 年 08 月 27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124185 號函 ) ( 六 ) 有關教師接受人工胚胎植入技術受孕期間, 經醫囑休息, 其得否以安胎事由為病假登記, 且不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因素一案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 有關事 病假併計日數, 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次查銓敘部 102 年 8 月 9 日函略以, 女性公務人員如接受人工胚胎植入術而有懷孕之事實, 經醫囑記載宜安胎休養者, 得檢附醫師診斷證明申請事假 病假 ( 延長病假 ), 該請假日數於考績評定時應予扣除且不列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至如係接受不孕症治療尚未有懷孕之事實, 經醫囑記載宜休養者, 則係以病假登記, 且該請假日數應列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 考量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 未就此為規範, 爰參考考績 ( 核 ) 意旨及公教一致性作法, 有關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尚未有懷孕之事實, 經醫囑記載宜休養, 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 尚不得予以扣除及排除成績考核評核等第之因素 ( 教育部 102 年 08 月 26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122963 號函 ) ( 七 ) 有關 有關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服務義務期間, 不計入延長病假期間與因請假超過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扣薪日數一案, 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 教師...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研究者, 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 ( 第 1 款 )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 年 8 月 5 日公訓字第 10221606651 號函 :... 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 係為期進修人員能將進修所學, 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 俾提升政府施政品質 有關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人員, 於回職復薪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 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並未從事公務, 與前揭規定意 3
旨不符, 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 三... 倘因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 雖已依規定扣薪, 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定之立法意旨, 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衡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12 條, 有關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服務義務期間, 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相同, 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及請假超過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扣薪日數, 均未從事執教工作, 為期進修教師能將所學新知識, 貢獻於教育學子, 俾實現原進修計畫之教育理念, 爰應配合前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 年 8 月 5 日函釋意旨, 一併就教師服務義務期間為旨揭釋義規範 ( 教育部 102 年 08 月 19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120191A 號書函 ) ( 八 ) 有關延長病假期間能否計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6 條第 1 項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 係為期進修人員能將進修所學, 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 俾提升政府施政品質 有關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人員, 於回職復薪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 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並未從事公務, 與前揭規定意旨不符, 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 至該等人員如違反前揭規定, 仍應由服務機關依同法第 16 條有關懲處 賠償俸 ( 薪 ) 給及補助等規定辦理 另公務人員於服務義務期間, 倘因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 雖已依規定扣薪, 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定之立法意旨, 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 教育部 102 年 08 月 19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120191 號書函 ) ( 九 ) 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要點 ( 全文 10 點 ) 業經 102 年 8 月 1 日第 177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並公告於人事室網頁人事法規項下 ( 一 ) 國立大學副校長納入行政院暨各部 會 行 總處 署 院正副首長及司處長以上主管人員全身健康檢查適用對象, 所需經費由各大學預算項下支應 ( 教育部 102.7.31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20110709 號函 ) ( 二 )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借調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 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 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事宜,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 條之規定意旨, 教育部 101 年 1 月 19 日函說明二 ( 一 )4 有關 ( 借調至私立學校者, 應由學校加註未曾領學校或政府支給之退休金 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等文字, 並應註明借調期間敘薪情形 ; 借調至財團法人者, 應由該財團法人加註未曾領取政府預算支給之退休金 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等文字 ) 應修正為 ( 借調至私立學校者, 應註明借調期間敘薪情形 ) 另相關事項如下 : 1. 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 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問題 : 公立學校教師借調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 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 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與是否領取借調期間之離職給與無涉, 至教師借調期間於借調學校或機構撥繳之退撫費用, 應依私立學校及財團法人之退離規定辦理 2.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 其私校退撫儲金如何處理問題 : 私校退撫條例係自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爰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私立學校, 其原依私校退撫條例第 8 條規定撥繳之退撫儲金, 仍應依私校退撫條例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 ; 至私立學校教職員 98 年 4
12 月 31 日以前之年資, 如經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並採計為退休年資, 嗣後再任私立學校並重行退休時, 自不得採計為私立學校退休年資 爰各主管機關於核定所屬學校教師具有是類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私立學校年資, 並採計為退休年資之案件時, 應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3. 借調私立學校年資於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 公立學校退休年資應如何記載 : 教師依退休條例第 8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 係採計為公立學校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 爰應於退休事實表中公立學校 新制施行後 欄位填寫是段借調資歷 另, 借調財團法人者, 亦同 4. 借調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於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 得否辦理增核給與 : 以借調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非屬上開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所稱 教職 及 連續任教師或校長 5 年以上, 爰無法認定為退休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年資 ( 教育部 102.8.1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20106682 號函 ) ( 三 ) 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一字第 1023743211 號函以, 該部民國 67 年 7 月 1 日 67 臺楷特二字第 20680 號函釋, 為 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期間, 如占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 並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之薪俸及一切待遇者, 准予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之規定,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教育部 102.8.1 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20113817 號函 ) ( 四 ) 茲有民眾來信, 提出 公私立學校應加強對所進用之身障教職員工提供無障礙之工作環境及參加校外會議活動時能提供適當之交通工具 等建議, 爰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加強對所進用身障教職員工之照護及協助 ( 教育部 102.7.10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20906008 號書函 ) 一 行政院 102 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 ( 一 ) 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形象, 各機關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 具體明確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 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 ) 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 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 參考本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 衡酌事實發生原因 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 三 )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 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 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 四 ) 公務人員發生酒後駕車之建議懲處基準 : 5
酒駕未肇事 事由 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 0 一毫克以上未 申誡二次 滿 0 一五毫克者 2.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 一五毫克以上未 記過一次 滿 0 二五毫克者 3.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 二五毫克以上未 記過二次 滿 0 四毫克者 4.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 四毫克以上者 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5.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記過一次 6.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 依情節記過一次 之酒駕累犯違規 至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1. 視肇事個案情節, 予以記過 一次至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 2. 肇事情節嚴重, 造成人員重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 公務員懲戒法 酒駕肇事 譽者 : (1) 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 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並予 停職 (2) 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 考績免職 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 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申誡二次 上開懲處累積達二大過而無獎懲抵銷者,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 年終考績考列 丁等 ( 五 ) 司法判決確定後, 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且未受緩刑宣告,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予免職 ( 六 )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 有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 從其規定 ( 七 ) 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約聘僱人員 技工 工友部分, 則由各主管機關或機關 ( 構 ) 參酌本處理原則, 視其涉案情節輕重, 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二 教育人員如酒後駕車或酒後駕車肇事, 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事法規者, 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 其行政責任之檢討, 請各機關 ( 構 ) 學校本權責查證後, 依各該人事法規或內部相關規範, 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檢討 ( 教育部 102.7.20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20110025A 號函 ) 6
本校 102 學年度校務會議助教暨職員代表投票選舉, 訂於 102 年 9 月 4 日至 5 日 ( 星期三 四 ) 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止, 假人事室辦理, 惠請轉知所屬助教及職員同仁踴躍前往投票 本校人員異動名冊如下 : 姓名動態新職單位 / 職稱原職單位 / 職稱生效日期備考 吳姿芳莊淑瑛蘇貞瑋高伊辰 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辭職辭職 獸醫學系行政助理 研究發展處貴重儀器中心行政助理 機械工程系行政助理 就業輔導室行政助理 自 102.07.16 起至 103.01.15 止 自 102.09.11 起至 103.01.10 止 102.08.01 102.08.01 謝美蓮辭職農場技士 102.09.01 陳碧珍 陳財福 施佩君 調任離職 到職起薪 到職起薪 獸醫學系臨時性行政助理 人事室第一組組長 人事室第一組組長 102.08.05 102.08.06 自 102.07.22 起至 103.01.15 止 陳碧珍組長調任國立中山大學人事室組長 陳財福組長自屏東縣政府消防局人事室過調補陳碧珍組長調職後遺缺 為吳姿芳小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