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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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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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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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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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附件1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 一 ) 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程序... 3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5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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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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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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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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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长信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的程序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长信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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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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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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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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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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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创业板首发办法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现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已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 对于本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 主承销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 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 3-3-1-1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7 本 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如无特别说明, 本 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与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 2015 年 8 月 10 日和 2015 年 8 月 31 日, 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先后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及其他相关议案 2 2017 年 8 月 6 日和 2017 年 8 月 21 日, 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先后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有效期自期满之日起延长 6 个月, 同时,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有效期自期满之日起延长 6 个月 据此, 本所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 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 2017 年 7 月 14 日, 证监会下发 关于核准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245 号 ), 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 2,060 万股新股 ( 三 ) 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同意综上,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一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

发行人是依照现行有效的 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 由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长沙市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 二 ) 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长沙市工商局核发的颁发的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687410136D 经核查发行人 公司章程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未出现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 综上, 本所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基本情况 ( 一 )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关于核准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245 号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060 万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9 元 / 股 ( 三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简称 天职国际 ) 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 [2017] 第 16599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9 月 6 日, 发行人已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0,600,000 股, 新增注册资本 股本人民币 20,600,000.00 元, 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截至 2017 年 9 月 6 日, 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400,000.00 元, 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82,400,000.00 元 4

综上, 本所认为, 发行人已依法完成本次发行, 发行结果真实 合法 有效 四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 一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下发的 关于核准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245 号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 ( 二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下发的 关于核准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245 号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 ( 天职业字 [2017]16599 号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等相关文件, 发行人的股票已公开发行,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180 万元, 根据 验资报告 ( 天职业字 [2017]16599 号 ), 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2,400,000.00 元, 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和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 四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18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60 万股,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和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 五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 六 ) 根据发行人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符合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和 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 ( 五 ) 项的规定 ( 七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符合 上 5

市规则 第 5.1.2 条的规定 ( 八 )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5.1.4 条的规定 ( 九 ) 本次发行前, 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根据各自情况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作出承诺,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5.1.5 条的规定 ( 十 ) 本次发行前,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作出承诺,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5.1.6 条的规定 ( 十一 )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 签署了 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声明及承诺书, 并已将前述 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声明及承诺书 报送深交所和发行人董事会备案,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3.1.1 条的规定 综上,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五 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 一 ) 发行人已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 ) 作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 申万宏源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录, 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和 上市规则 第 4.1 条的规定 ( 二 ) 申万宏源已指定王东方 陈辉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上市的保荐工作, 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符合 上市规则 第 4.3 条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合法 有效的 6

批准和授权, 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发行人已依法完成本次发行, 发行结果真实 合法 有效 ; 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 及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本次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 法律意见书 一式四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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