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猝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可以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 父母为其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 若同时投保了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 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之前, 本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被保险人死亡时本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猝死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猝死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同猝死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规定 第六条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猝死身故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猝死身故,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 病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猝死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猝死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抢救费用, 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保险责任描述事项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五 ) 被保险人及家属不遵医嘱, 拒绝配合治疗的 ; ( 六 )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者受酒精 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 ; ( 七 )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 就医 ; ( 八 )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 (ICD-10) 为准 ) 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 ( 九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 染或辐射 ; ( 十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 并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期间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起讫时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商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签发保险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 (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中 如实告知义务 条款 ) 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及时核定 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与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 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按下述要求提交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猝死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 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3 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 出院小结及其他医疗证明材料; 4. 由殡葬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的殡葬证明 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 5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 受益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7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8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二 ) 猝死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 住院病历, 出院小结及其他医疗证明材料 ; 4 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 ( 五 ) 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 周岁 :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 医疗机构 :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未约定定点医疗机构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急救中心,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4. 未满期净保费 = 交纳保险费 [1-( 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 猝死 :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 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 发生突然的 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 ( 自然死亡 ) 猝死的时间限度, 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 ( 或病情突变 ) 到死亡在 24 小时以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猝死尸体的检验 (GA/T170-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