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客户自由贸易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 乙方 : 大华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 分 / 支行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 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机构客户自由贸易账户 ( 以下简称 自由贸易账户 ),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境外机构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细则 ) 及相关法律 法规,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自由贸易账户, 并按照 办法 境外机构办法 细则 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并提交自由贸易账户开户申请 甲方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各项资金往来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不涉及洗钱 恐怖融资 偷逃税款等行为 ; 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乙方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 对于甲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 对符合开户条件的, 乙方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在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后, 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报送自由贸易账户开立及相关交易信息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如甲方为境外机构的,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记载的名称相一致 第四条除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应在乙方的开户申请表上预留签章信息 1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开立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 为甲方提供本外币金融服务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自由贸易账户,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即可办理对外支付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以及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业务 自由贸易账户不可办理现金业务 第八条乙方按甲方的收付款指令办理自由贸易账户收付款业务, 收付款指令要素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信息报送要求 甲方签发的支付指令应覆盖自由贸易账户各主 子账户, 乙方为甲方办理对外支付业务时, 有权在甲方单一币种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 通过货币兑换满足对外支付需要 乙方有权根据其自主判断选择需要兑换的货币, 如因货币兑换甲方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确保收付款业务对应交易背景的真实合法, 并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收付款指令及乙方要求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以实现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 境内区外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十条甲方就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 ( 含区内 ) 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 含同名账户 ) 只能采用人民币币种开展, 且该划转行为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甲方应基于与境内机构的真实交易背景办理资金划转 乙方应按展业三原则要求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甲方办理 如甲方未能通过乙方的真实性审核, 乙方有权决绝为甲方办理业务,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为甲方符合规定的业务提供兑换服务, 兑换汇率按乙方分账核算单元实时牌价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本外币一体化的自由贸易活期存款账户 自由贸易定期存款账户 ( 如有 ) 自由贸易通知存款账户 ( 如有 ) 等存款账户 乙方向甲方定期提供银企对账单进行余额对账 2
余额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的明细对账单, 供甲方核对余额信息, 并由甲方将核对结果反馈乙方, 以确认双方账务记载一致与否的过程 第十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方式包括 : ( 一 ) 纸质对账单服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银企对账账户范围, 定期向甲方邮寄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 ( 二 ) 网上银行对账服务 ( 如有 ) 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向甲方提供账户余额对账信息,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甲方应登录网上银行对账户余额进行确认 ( 三 ) 面对面对账服务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 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 乙方上门到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有关账户的余额信息 第十四条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将银企余额对账单送达甲方,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银企余额对账 ( 一 ) 甲方与乙方通过邮寄纸质对账单进行余额对账的, 在乙方寄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之日起 5 日后, 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 ; 甲方应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核对, 并在对账单后附对账回执表, 注明日期后, 加盖银企对账单回执签署授权印鉴人签章返还乙方 甲方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 30 天内, 未返回对账回执的,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账户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的, 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二 ) 甲方与乙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余额对账的 ( 如有 ), 在乙方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 乙方发送对账信息成功, 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 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 30 天内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并在打印出的对账单后附对账回执表, 注明日期后, 加盖银企对账单回执签署授权印鉴人签章返还乙方 甲方在收到银企余额对账单 30 天内, 3
未返回对账回执的,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账户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的, 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等信息, 并在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时, 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因甲方提供地址 联系电话等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相应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发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的, 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出售支付凭证直至甲方完成信息变更和有效对账,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对账单在邮寄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遗失, 或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 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更改账户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变更,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 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时, 应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 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 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 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 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甲方变更预留签章, 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 写明更换原因 新签章启用日期等, 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 ; 甲方须将盖有旧签章的乙方售其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 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 数量和号码, 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 ; 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 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 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 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 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 甲方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 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4
第二十条如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 ( 利息收入除外 ), 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办理销户手续或激活账户的通知 通知发出 30 日后, 甲方未办理销户手续或激活账户的, 乙方有权冻结相关账户, 并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进行年检,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 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甲方因被撤并 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 甲方同意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撤销自由贸易账户的申请 甲方超过期限未办理撤销自由贸易账户手续的, 乙方有权停止其自由贸易账户的对外支付, 并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 30 天后, 如甲方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已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 甲方因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取消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资格的, 或被纳入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经营异常名录, 或存在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 乙方有权停止其自由贸易账户对外支付并撤销自由贸易账户 第二十四条甲方若发生身份信息变更, 应及时更新其正确 最新及完整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 若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错误 不实 失效的, 乙方有权停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自由贸易账户服务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时, 如甲方不能及时配合提供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乙方有权停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自由贸易账户服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的各种信息 5
保密, 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冻结和扣划, 但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严格按 办法 境外机构办法 细则 的规定使用自由贸易账户,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 快捷的结算服务, 准确 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乙方作为具体经办行, 享有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已收到, 并已阅读 理解及愿意遵守乙方的 机构账户与相关服务条款与条件 甲方同意乙方不时修订之 机构账户与相关服务条款与条件 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依法使用自由贸易账户, 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不法交易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洗钱 恐怖融资 偷逃税款等 ), 否则乙方有权基于单方判断, 认定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交易异常或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 对甲方名下该自由贸易账户采取暂停 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等限制措施 甲方还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 对自由贸易账户采取或接受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 (1) 采取延长自有贸易账户资金存放期的措施, 调节资金流动频率 ; (2) 上缴特别存款准备金, 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 (3) 上缴零息存款准备金, 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 (4)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自由贸易账户采取的临时资本管制措施, 以调节资金流动 ; 或 (5) 采取或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其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临时性管制措施, 以达到调节资金流量及流向的目标 采取前述措施对甲方及甲方账户使用造成的影响,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如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6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 应按照 办法 境外机构办法 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的, 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如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署的 机构账户与相关服务条款与条件 有不一致之处, 本协议应优先适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并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 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银行账户, 自正式销户之日起, 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有权签字人签章 乙方 ( 银行印章 ) 签定日期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