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親愛的遠銀卡友您好 在您接到遠東商銀信用卡的這一刻開始, 恭喜您已 經正式加入遠東商銀信用卡大家族, 成為新世紀聰 明消費人的一員, 開始擁有遠東國際商銀鉅細靡 遺 無微不至的尊貴禮遇 在節奏快速 五花八門的現代消費型態中, 選擇適 合的消費工具, 讓您更能得心應手, 體驗新世紀的 生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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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錄 親愛的遠銀卡友您好 在您接到遠東商銀信用卡的這一刻開始, 恭喜您已 經正式加入遠東商銀信用卡大家族, 成為新世紀聰 明消費人的一員, 開始擁有遠東國際商銀鉅細靡 遺 無微不至的尊貴禮遇 在節奏快速 五花八門的現代消費型態中, 選擇適 合的消費工具, 讓您更能得心應手, 體驗新世紀的 生活之道 遠東商銀信用卡在您的日常生活中, 所 扮演的已不僅是一張簽帳消費的卡片, 更連結網路 通訊生活, 提供循環信用靈活理財 自動櫃員機預 借現金 旅遊平安保險 消費優惠禮遇.. 等, 為您個 人量身訂作的全方位服務 為了幫助您更加了解持有信用卡的權利義務及各項 權益, 遠東商銀將配合主管機關規定, 在本手冊加 入 信用卡約定條款, 請詳閱本手冊內容, 若仍 有疑問, 歡迎洽詢客戶服務專線 (02) ; ,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順頌 時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金及信用卡事業群 副總經理李銘博 敬啟 一. 認識遠東商銀信用卡...1 二. 簽帳篇...2 三. 繳款篇...5 四. 循環信用篇...9 五. 三合一預借現金篇...11 六. 便利理財篇...13 七. 失卡 換卡篇...14 八. 信用卡小常識...16 九. 緊急支援服務...20 十. 學生卡注意事項...21 十一. 24 小時語音服務說明...22 十二. 遠銀紅利點數 / 快樂購卡點數介紹...23 十三. 電子帳單申請說明...25 附錄一 : 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26 附錄二 : 信用卡約定條款...33 附錄三 :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66 附錄四 : 具有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之信用卡條款及提醒注意事項...70 附錄五 :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服務辦法...71 附錄六 :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75 附錄七 : 分期付款總約定書...77 附錄八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申請同意書...79 附錄九 : 國際機場週邊停車使用須知...80 附錄十 :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81 附錄十一 :etag 自動儲值服務約定書...83 附錄十二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MasterCard/VISA /JCB 驗證服務約定事項...85 附錄十三 : 遠東商銀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86 附錄十四 : 悠遊卡約定條款...88 附錄十五 : 遠東商銀 Happy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96 附錄十六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附錄十七 : 信用卡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約定事項...109

3 認識遠東商銀信用卡 簽帳篇. A. 晶片卡 此為符合 ISO 國際標準, 可提供比磁條卡更多功能, 更大記憶 容量, 和更高安全性之晶片信用卡 B. 信用卡 ( 卡號共 16 位數 ) VISA 無限卡 VISA 御璽卡 VISA 商務卡 VISA 白金卡 VISA 金卡 VISA 普通卡 Mastercard 世界卡 Mastercard 商務卡 Mastercard 金卡 Mastercard 普通卡 Mastercard 遠東快樂信用卡 Mastercard MC2 卡 Mastercard etag 聯名白金卡 Mastercard 飲食男女聯名白金卡 Mastercard 伊甸白金卡 Mastercard 伊甸普通卡 Mastercard 華信白金卡 Mastercard 華信普通卡 VISA etag 聯名白金卡 VISA 飲食男女聯名白金卡 VISA ESPRIT 白金卡 VISA ESPRIT 普通卡 Mastercard 雲端 icloud 信用卡 JCB 晶緻卡 C. 卡片有效期限 D. 英文名字遠東商銀信用卡為通行全球的信用卡, 您的英文名字 ( 同護照姓名 ) 便於身份辯識與作業處理 E.VISA paywave. A B C D E A B C A. 遠東商銀信用卡 24 小時服務電話 (02) ; B. 卡片磁帶請避免刮傷或與磁性物品放在一起而造成磁帶受損 C. 簽名欄收到卡片請立即用原子筆在此處簽上慣用的簽名式樣 ( 中 英文皆可 ), 切勿任意塗改.... 當您收到新卡時, 為避免信用卡非您本人收件而遭冒用, 因此每一次收到新卡, 皆須辦理開卡啟用手續方可使用, 目前本行為方便持卡人辦理新卡啟用, 提供本行語音專線及網路開卡服務, 您只要依照寄卡通知單上的指示, 致電 (02) 或掃描 QR Code 連結, 依指示輸入資料, 即可完成開卡手續或您可透過貴賓服務電話 (02) ; 由專人為您完成開卡手續 請您攜帶身分證正本 原留印鑑及 Combo 卡至原申請分行服務台領取密碼函及辦理金融卡啟用手續, 晶片提款密碼為 6~12 碼, 您可自由變更 ; 國外提款及預借現金密碼為共用之 4 碼密碼, 請另洽遠銀客服專線 (02) ; 申請, 此密碼可於遠銀自動提款機進行變更. 辨別是否接受刷卡消費當特約商店貼有您所持有信用卡的服務標章時, 即可以信用卡簽帳消費 當您在國內 外特約商店 ( 以下簡稱特店 ) 消費時, 請依下列步驟進行 : 1. 消費後表明簽帳意願 2. 將卡片交予服務人員 3. 特店向收單銀行或本行索取該筆消費之授權, 可能會耽誤您幾分鐘的時間 ( 如果金額較大或為保障您本身的權益以防止被他人冒用時, 授權單位可能會核對您的個人資料, 敬請諒解並配合 ) 4. 特店服務人員在取得授權後, 會將簽帳單交給您簽字, 請先確認金額等相關資料正確無誤, 另簽名樣式須與信用卡背面簽名相同, 以免遭到商店拒絕 5. 特店服務人員確認無誤後, 會將簽帳單之客戶存查聯及信用卡交還給您, 即完成簽帳手續 依國際組織相關規定, 如您持有之信用卡為無凸字印刷信用卡 ( 即信用卡卡面上無任何突起之觸感 ), 其使用方式及相關限制如下 : 1. 台灣地區不接受離線交易, 包含於飛機上的免稅商品交易, 其他國家之離線交易限制, 將依據國際組織之授信規範及各國之法令而定 2.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 ( 或轉帳卡或電子票證 ), 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 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 將無法進行交易 舉例說明 : 陳先生持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於某間精品小舖購物, 該商店僅有一般拓印的手刷機, 因為無法拓印出無凸字信用卡的卡號, 故陳先生無法完成交易 1 2

4 簽帳篇 * 請注意 : 切勿隨意簽字在空白處或未填妥金額的簽帳單上 ( 但租車 訂房不在此限 ) 如特約商店服務人員不慎寫錯金額或欲取消該筆交易, 請務必當場將該份簽帳單 ( 通常一式二張 ) 全部撕毀, 並取得特約商店之退款證明 若該特約商店是以電腦連線作業, 則您必須當場要求特約商店開立另一張等值 負額 " 之簽帳單, 做為沖銷該筆帳款之憑證, 並請妥善保管存根以供日後查證 1 卡號 2 簽帳日期 3 消費總金額 4 您的簽名 Visa paywave/mastercard PayPass/JCB J/Speedy 簽帳步驟 Visa paywave/mastercard PayPass/JCB J/Speedy 卡之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係在 Visa paywave/mastercard PayPass/JCB J/Speedy 商店購買新台幣 3,000 元以下之商品時, 部份之美食街 電影院 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感應付款 : 步驟一 : 告訴店員要使用 Visa paywave/mastercard PayPass/JCB J/Speedy 感應卡結帳 步驟二 : 感應器藍燈閃爍, 可持 Visa paywave/master- Card PayPass/JCB J/Speedy 卡於感應器前進行交易 步驟三 : 綠燈亮起並聽到 嗶 一聲, 表示感應式交易已經完成, 您可將卡片收回 步驟四 : 店員提供簽單, 不必簽名 Visa paywave 商店 : 詳細商店請查詢 Visa 官方網站 MasterCard PayPass 商店 : 請查詢 MasterCard 官網 JCB J/ Speedy 商店 : 請查詢 JCB 官網 *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 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 NT$3,000 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者, 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 冒用者於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感應式付款交易時, 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Combo ( ) 全球提款服務可於國內貼有標誌之 ATM 提領新台幣及全球貼有或標誌之 ATM 提領當地貨幣 國內外 ATM 提款限制自行提款 + 跨行提款 : 每日提款最高限額為 10 萬元 國內 ATM 轉帳可於國內貼有標誌之 ATM, 轉帳至本行或其他銀行之帳戶, 更可以轉帳繳交信用卡款項, 入帳迅速, 讓您資金調度更靈活 更便利 金額限制 : 1. 實體 ATM: 約定轉帳 / 自行 : 單筆最高 500 萬元, 當日累積最高 500 萬元 約定轉帳 / 跨行 : 單筆最高 200 萬元, 當日累積最高 300 萬元 非約定轉帳 : 單筆 3 萬元, 當日累積最高 3 萬元 2. 網路 ATM: 約定轉帳 / 自行 : 單筆最高 500 萬元, 當日累積最高 500 萬元 約定轉帳 / 跨行 : 單筆最高 200 萬元, 當日累積最高 300 萬元 非約定轉帳 : 單筆最高 10 萬元, 當日累積最高 10 萬元 繳稅 : 單筆最高 200 萬元, 當日累積最高 300 萬元, 繳稅金額併入本行每日自行 / 跨行累計轉帳總額 500 萬元 每日係以每日 0 時至 24 時 ( 本國時間 ) 計之 ; 但若在銀行非營業日時, 其轉出金額併入次一營業日之額度計算之.... 若是我們提供之額度不敷您的需要時, 您可以提供更多的財力證明, 例如 : 房地產權狀 稅單 定期存單 銀行活存等財力證明, 我們會為您重新評估調整 您亦可通知本行調降信用卡額度, 但不得低於下列各信用卡別之最低額度 : 世界卡 / 無限卡 : 新台幣 40 萬 鈦金卡 / 御璽卡 / 晶緻卡 / 白金卡 / 金卡 / 普卡 : 新台幣 3 萬 學生卡 : 新台幣 2 萬若是您有出差 出國或其他狀況, 短期內需要較高額度時, 請於前三天預約申請 臨時額度 如果您碰到這種情況, 請立即致電 (02) ; 遠東商銀信用卡中心, 確定拒絕簽帳的理由為何. / 如特約店沒有電腦連線, 可當場向店員取回原整份簽帳單並撕毀 2. 如特約店有電腦連線, 需確認店員有開立一張抵銷交易簽帳單, 抵銷原交易, 簽名後請保留收執聯 * 如係更改簽帳金額時, 作法與上述相同, 並重新開立簽帳單即可 1. 國外交易若於事後辦理退貨, 因係以重刷一筆 負 項金額, 而原交易及退貨交易均須結匯清算, 故持卡人會有清算手續費的損失 2. 退貨時, 須保留退貨單據,45~60 天內如帳單仍未出現此退貨金額時, 請來電本行信用卡中心處理 * 請注意 持卡人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 如對貨物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價格等有所爭執或退貨之事情發生時, 應主動與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不可以要求銀行止付或因此拒繳帳款, 因為只要持卡人在消費後於簽帳單上簽名, 銀行依約定即須替持卡人墊付該消費款 若在鑑賞期退貨, 而廠商仍來請款, 則可檢附退貨相關單據, 由本行協助向廠商扣回款項 持卡人如購買黃金 珠寶 鐘錶 通訊器材 機車 煙酒或其他高變現性物品, 或單筆消費金額逾信用額度三分之一, 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列管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交易, 或依持卡人過去之消費情形 繳款紀錄 商店類型 交易金額... 等或其他情事經消費評分不足時, 本行基於風險考量, 得保留 限制或婉拒對持卡人該筆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 3 4

5 繳款篇.... 本行繳款通知單 ( 以下簡稱 帳單 ) 乃是將您所使用之各類卡片 ( 如 :MasterCard Visa JCB) 之簽帳消費歸於一份帳單, 附卡之簽帳消費亦與正卡同列於一份帳單上 WEB-ATM 您可至本行網站 點選 網路 ATM, 並將任一行庫之晶片金融卡插入讀卡機, 選擇 繳費 功能即可繳款 您可使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活存帳戶 ( 含遠銀, 郵局除外 ), 至本行網站 點選線上申請 申請貸款及信用卡相關 活存帳戶繳卡費, 即可繳納您的遠銀信用卡費! ( 或使用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點選 立即繳款 功能, 可選擇 活存帳戶繳卡費, 即可使用您於本行或他行活期性存款帳戶繳納本行信用卡帳單 ) 您可向遠銀申辦指定金融行庫之自動轉帳扣款, 請填妥 代理付款授權書, 我們將於繳款截止日至您的帳戶轉帳, 請您務必於繳款截止日前一日, 將款項存入您的指定轉帳帳戶, 以免扣款不成功 請來電 24 小時電話 (02) ; 索取授權書 當您在遠東商銀設有往來之活存戶, 即可在原開戶行申請以語音 ( ) 轉帳繳交信用卡款, 讓您在家就可繳卡款 9 1 繳款截止日 8 手機繳款 QR Code 2 您的循環額度 9 繳款聯 3 本期帳單結帳日 10 消費明細 4 本期應繳總金額 11 紅利點數資訊 5 最低應繳總金額 12 各項費用計算說明 6 自動扣繳 13 繳款方式 7 重要訊息.... 保留每筆簽帳單, 有利於每月對帳, 您當月的消費不一定會立刻出現在次月的帳單, 須視特約商店何時請款而定, 因此保留您的簽帳單, 有助於您日後逐筆對帳 / 新台幣兩萬元 ( 含 ) 以下之信用卡帳單金額, 可利用每月帳單上的繳款條碼, 就近至下列通路選擇全額繳清或最低應繳繳款, 且無須負擔手續費 :7-11 便利超商 全家便利超商 OK 便利超商及萊爾富便利超商 ( 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繳款則需點選行動電子帳單內 立即繳款 功能, 選擇 超商條碼繳卡費, 輸入繳款金額並產出繳款條碼, 至全家便利超商出示手機條碼畫面完成繳費 ) ATM 1. 請將任何行庫具跨行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插入與金資中心連線且具有轉帳功能之提款機內 2. 請輸入您的金融卡密碼 3. 請選擇 轉帳 或 其他服務 中之 轉帳 服務 4. 出現 輸入行庫代號 時 : 請按 805"( 遠東商銀代碼 ) 5. 出現 輸入行庫帳號 時 : 請輸入您欲付款之信用卡卡號 ( 共 16 碼 ) 或 529+ 身分證字號 (A=01, B=02, C=03...) 持兩張 ( 含 ) 以上本行信用卡, 只需輸入任一張的卡號即可 6. 請輸入欲繳款的金額 7. 請檢查 帳號 及 金額 是否正確, 若正確請按 確定 鍵 8. 若您的轉帳付款手續已完成, 請留存您的轉帳明細表 9. 當日下午 3:30 前轉帳者, 可於次一營業日查詢 5 6

6 繳款篇 您可利用繳款通知單之繳款聯, 在下列行庫及郵局繳款 : 遠東商銀 台北富邦 彰銀 合庫 全國農業金庫暨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郵局 ( 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因採線上即時活存帳戶轉帳繳款 遠銀帳戶自動扣繳及全家便利超商條碼掃描繳款, 不適用金融業臨櫃現金繳款 ) QR Code 使用您的智慧型手機掃描信用卡帳單內的 QR Code, 可選擇 活存帳戶繳卡費, 即可使用您於本行或他行活期性存款帳戶繳納本行信用卡帳單 ; 或選擇 超商條碼繳卡費, 自行輸入繳款金額, 產出繳款條碼然後至全家便利超商出示手機條碼畫面掃描繳款 您若未攜帶繳款通知單之繳款聯, 則可利用郵局之劃撥單繳款, 本行劃撥帳號為 , 戶名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請務必在左邊通訊欄處填寫身分證字號, 以便本行為您入帳 請開具抬頭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以掛號郵寄至板橋郵政 6-48 號信箱, 並請務必於支票背面填寫正卡持卡人身分證字號或信用卡卡號, 同時為避免因交換作業延誤入帳時間, 請於繳款截止日前三日寄 ( 送 ) 達 ( 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支票, 請在繳款截止日前一週寄達 ) ( ) 您可至全台金融行庫填寫匯款單, 收款人戶名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匯入行庫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板橋文化分行, 帳號為 80+ 信用卡卡號第 5 碼至最後一碼, 持卡人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 ( 依各金融行庫規定為準 ) 電匯超過三萬元以上之金額, 須攜帶身分證等文件證明.... 若您對帳單上之消費明細有任何疑問時, 請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通知本行協助處理, 逾期則不得再提出申請或任何理由拒絕付款 通常導致帳單不符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 a. 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作業上的錯誤 b. 持卡人忘記自己有這筆消費 如果您的卡片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您時, 則調閱簽單手續費由本行負擔. 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 (INTERNET) 或電子交易 (EDI) 方式直接進行電子交易時, 須依下列事項辦理 : 1. 持卡人應瞭解交易的網站背景及交易過程的資料傳輸安全, 避免在不安全的交易下將卡號及有效日期等資料在網路上傳輸, 若該網站需要輸入卡號及有效年月時, 請仔細閱讀網站上所提供的契約並記下該網址, 以做為日後聯繫之用 2. 持卡人應隨時注意自己支付工具帳務情況 3. 網路交易消費者需負擔一定之風險, 例如網路駭客可能侵入電腦系統竊取信用卡資料 網路商店為騙取購物者錢財之虛設商店... 等 帳款若有疑異, 持卡人應先洽特店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得要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以 帳款疑異之處理程序 辦理 其他事項依本行信用卡會員權益手冊規定辦理 4. 若使用本行網路交易安全認證服務時, 須依該服務條款及注意事項辦理 網路交易安全認證服務開辦時間依遠東商銀公告為準.... 本行帳單採平信或 或簡訊方式擇一傳送, 故可能因郵遞疏失或系統發送 網路連線等問題而未能送達您手中, 如果您在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七日仍未收到帳單, 請即來電查詢, 以保障您的權益 7 8

7 循環信用篇....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 ( 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 ) 款項繳付本行, 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 並依年息目前最高 14.99%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份.... 其計算範圍包括 : 1. 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之 10%, 以及除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外之信用額度內應付帳款 ( 不含年費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各項手續費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 ) 之 5% 如低於 NT$800, 以 NT$800 計 2. 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3. 若您的消費總額不滿 NT$800, 則按您實際消費金額付款 4.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循環信用利息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帳手續費, 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 例如 : 甲會員之信用額度 NT$400, 如果本月信用卡消費款 NT$50,000, 金額在信用額度內, 最低應繳金額 = NT$50,000 10% = NT$5, 如果本月信用卡消費款 NT$540,000, 應繳年費 NT$5,000, 金額超過信用額度, 最低應繳金額 = (NT$540,000- NT$400,000)+ (NT$400,000 10%)+NT$5,000= NT$185,000.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持卡人信用評分結果所訂之差別利率年息 ( 目前最高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 日息萬分之四點一零六八四 ; 實際利率按當期帳單利率收取 )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 NT$1,000, 則當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舉例如下 : 9 月 5 日王先生收到本行信用卡, 信用額度 NT$50,000, 循環利率 14.99% 9 月 5 日刷卡消費 NT$7,000( 本行入帳日 9/7) 9 月 18 日刷卡消費 NT$5,000( 本行入帳日 9/19) 10 月 5 日收到繳款通知書 ( 結帳日 10/1, 繳款截止日 10/20) 本期應繳總金額 =NT$7,000+NT$5,000=NT$12,000 消費款本期最低應繳金額 =(NT$7,000+NT$5,000) 10%( 當期新消費 )=NT$1,200 若王先生 10/20 繳 NT$1,200, 則於 11 月份 ( 結帳日 11/1, 繳款截止日 11/20) 之帳單會有一筆 NT$219 之循環利息 9/7 NT$7,000 9/19 NT$5,000 10/1 結帳日 (NT$7,000-NT$1,200) 14.99% (9/7~10/31)+NT$5, % (9/19~10/31)= NT$219( 元以下四捨五入 ) /20 繳 NT$1,200 11/1 結帳日 12/1 結帳日 可用餘額 = 信用額度 - 循環信用款 - 當期累計消費額 ( 含未請款部份 ) 例如 : 甲持卡人的信用額度為 NT$50,000, 循環信用款為 NT$20,000, 當期累積消費額 ( 含未請款部份 ) 為 NT$10,000, 故其可用餘額為 NT$20,000, 而當甲繳款後, 可用餘額就會恢復 9 10

8 三合一預借現金篇. 步驟 1: 請撥打預借專線 (02) 或 (02) , 依語音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及密碼 步驟 2: 次日電話查詢匯款是否成功 本服務處理程序於 2 個營業日內完成, 您可於次營業日利用預借專線查詢 (02) , 確認匯款是否成功 提醒您 : 1. 請先向有參加跨行通匯的匯款行庫查詢,3 位數銀行代號及 4 位數分支代號, 若有變更修正, 請務必通知本行進行資料重建紀錄, 以免造成匯款失敗 2. 本服務開放時間為銀行營業日, 如遇週末及國定例假日, 則匯款順延至次一營業日.ATM 步驟 1: 請事先申請 ATM 預借現金密碼 : 請撥遠銀專線 (02) , 按 1( 信用卡服務 ), 按 2( 信用卡各項服務 ), 輸入信用卡卡號, 按 6( 申請預借現金及 ATM 預借現金密碼函 ), 輸入出生月日共四碼 確認後即完成申請手續, 將在完成申請後 10 個營業日內收到密碼函 步驟 2: 修改並妥善存放預借現金密碼為確保您的用卡安全, 請於收到預借現金密碼函後, 立即至鄰近之遠銀自動櫃員機 (ATM) 變更您的密碼, 並妥善存放, 請勿將密碼告知他人 步驟 3: ATM 預借現金您可以持本行 VISA/MasterCard/JCB 及密碼, 至下列地點使用預借現金服務 此外, 提醒您, 密碼輸入錯誤達 3 次, 密碼將立即失效, 屆時, 請您撥打客服專線 (02) ; 由專人為您服務 國內 : 至貼有 VISA/MasterCard/JCB 或 NCCENT 梅花閃電標誌的自動櫃員機 (ATM) 預借現金 國外 :VISA 卡至貼有識別標誌 ;MasterCard 至貼有識別標誌 ;JCB 至貼有識別標誌之 ATM 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 國內 : 您只需持本行 VISA/MasterCard/JCB 卡及本人身分證, 親自到有標示 VISA/MasterCard/JCB 標誌之辦理預借現金的會員銀行, 表明您所要預借的金額即可於銀行櫃檯提領現金 ; 並非所有銀行的分行皆有提供此項服務, 請於預借前先向各行庫洽詢 國外 : 出示本行信用卡及護照至全球 VISA/MasterCard/ JCB 卡國際組織指定銀行或特定五星級飯店櫃台辦理.... 預借現金額度 本行將視授信政策及個人往來紀錄而定 自動提款機 (ATM) 提款可提領金額上限, 因每家銀行而異, 但通常每次以不超過 NT$20,000 為限 ; 電話預借現金每次預借金額最高不超過 NT$100,000 為限, 但臨時提高額度之部份不得預借現金 指定機構櫃檯作業每家銀行所設定之上限亦不同, 需視各家銀行規定 ( 依當時情況及持卡人信用記錄 預借現金使用次數 目的, 給予不同之授權 ) 辦理預借現金時, 信用卡年費須已結清, 不得有逾期未繳款項, 且最近六個月內不得有逾期繳款記錄 本行得就您與本行往來付款之情形及信用狀況, 決定最終是否提供預借現金服務及預借額度調整的權利.... 每筆手續費計算方式 :NT$150+( 預借現金金額 3%).... 本服務不論正 附卡均可使用, 但為避免冒用, 持卡人以電話方式申請預借現金, 需設定電話預借密碼, 且所指定本行將帳款支付予指定銀行, 只限於正卡持卡人本人之國內帳戶 ( 匯款行庫以參加跨行通匯之金融機構為準 ); 本行如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及安全控管, 若有人冒用持卡人名義向本行發出不實之指示或通知, 此等風險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本行無須為任何因此而產生之損失或損害負任何責任 ; 且持卡人一旦確認進入電話預借完成之程序, 即不得再修正或變更 ( ) 11 12

9 便利理財篇 失卡 換卡篇. 我們提供您帳款分期的貼心服務, 您只要一通電話 ( 透過語音或專人 ) 或經由網路/ 行動銀行申請, 即可完成分期業務, 讓您生活輕鬆愜意! ( 一 ) 消費分期單筆或總額新增刷卡消費, 不限商店或國內外交易, 皆可輕鬆繳款 自由分期! ( 二 ) 帳單分期隨時依照您的資金運用狀況, 信用卡帳單也可以分月還款! 電話語音申辦流程 : 步驟 1: 撥打專線 (02) ; , 按 1( 信用卡服務 ), 按 2( 信用卡各項服務 ), 輸入信用卡卡號, 按 2( 分期服務 ) 步驟 2:* 申請消費分期 : 於步驟 1 後, 按 1, 依語音指示輸入相關資料 * 申請帳單分期 : 於步驟 1 後, 按 2, 依語音指示輸入相關資料 網路 / 行動銀行申辦流程 : 步驟 1: 登錄遠銀網路 / 行動銀行 ( 請先點選查詢帳戶明細登錄 ) 步驟 2: 網路銀行 : 點選信用卡再選信用卡理財行動銀行 : 點選信用卡再選未出帳單明細步驟 3: 申請消費分期, 依系統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及密碼 * 若非網路會員的客戶, 請先加入網路會員. 當您持有遠銀信用卡, 即代表有機會享有低利餘額代償方案, 讓您輕鬆整合多家信用卡帳款, 省下處理帳單的時間, 並負擔較低的循環信用利息 歡迎隨時致電客服諮詢及申請 申辦專線 :(02) ; 預借現金額度內靈活運用, 電話 / 網路即可完成申辦, 早上申辦, 下午撥款! 電話語音申請流程 : 步驟 1: 撥打專線 (02) ; , 按 1( 信用卡服務 ), 按 2( 信用卡各項服務 ), 輸入信用卡卡號, 按 1( 靈活金服務 ) 步驟 2:* 若首次預借或更改帳號, 於步驟 1 之後, 按 1( 專人為您服務 ) * 若曾經申請, 於步驟 1 之後, 按 2( 靈活金申請 ), 依語音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及密碼 網路 / 行動銀行申辦流程 : 步驟 1: 登錄遠銀網路銀行 / 行動銀行 ( 請先點選查詢帳戶明細 ) 步驟 2: 點選信用卡 ( 網路銀行請再點選信用卡理財 ), 申請靈活金, 依系統指示輸入相關資料及密碼 * 若非網路會員的客戶, 請先加入網路會員.... 當信用卡在國內遺失或被竊時, 請立即以下列電話向本行報失 : TEL: ; 在國外遺失或被竊時, 則可撥國際電話報失 : TEL: 或利用國際組織提供之服務電話報失 : MasterCard 國際組織 TEL: ( 台灣地區 ) TEL: ( 美國地區免費電話 ) TEL: ( 美國以外地區, 可接受對方付費 ) VISA 國際組織 TEL: ( 台灣地區 ) TEL: ( 可接受對方付費 ) 若為 Combo 卡, 金融卡部分將一併掛失 JCB 國際組織 TEL: ( 付費電話, 需付國際電話通話費 ) 全球當地免費服務熱線, 請至 JCB 國際組織網站查詢 NT$200 MC 2 e NT$200 Combo NT$ ( 但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金融卡提現 轉帳部份,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負擔, 詳見約定條款 ) 一般信用卡可於電話掛失時申請補發新卡,Combo 卡掛失補發, 請持身分證正本及原留印鑑至原申請分行申請補發.... 若您人在國外, 信用卡不慎遺失或被竊, 而仍需繼續使用信用卡時, 辦妥掛失手續後可以利用 MasterCard/VISA/JCB 緊急服務中心申請緊急替代卡 1. 逾期未取, 則緊急替代卡將被註銷並需負擔費用 2. 緊急替代卡只於指定時間內有效 ( 最長 60 天 ), 返國後請與本行聯絡, 以便補發新卡 Combo 13 14

10 失卡 換卡篇 信用卡小常識.... 信用卡如有損毀 破裂 簽字模糊 磁條消磁或晶片無法判讀, 可將信用卡剪斷, 並註明 卡片損毀 " 以掛號郵寄本行即可 郵寄地址 : 板橋郵政 6-9 號信箱遠東商銀信用卡部收 若為 Combo 卡, 請先電洽卡部客服人員, 再持毀損之 Combo 卡 身分證正本及原留印鑑至任一分行辦理 Combo 卡毀損補發.... 我們將會在卡片到期前, 主動以掛號寄發新卡, 您毋須再辦理任何手續 若為 Combo 卡, 收到續卡後, 請您攜帶身分證正本 原留印鑑及 Combo 卡至原申請分行服務台領取密碼函及辦理金融卡啟用手續 1. 請來電索取 停卡申請書 親簽後寄回板橋郵政 6-9 號信箱遠東商銀信用卡部收 2. 若擬於卡片到期時不續用, 請於到期前二個月通知本行, 我們將預為處理, 以免資源之浪費.... 信用卡由於其方便使用, 難免出現偷竊 偽造 冒用等案件, 造成持卡人的困擾 為了防範類似不法案件發生, 以下的事項, 請特別注意 : 1. 不要隨便把自己的信用卡號碼讓別人知道, 因為這會增加信用卡偽造集團偽造和自己相同卡號信用卡的機會 2. 儘量不讓卡片離開視線範圍或拿離消費地點太久, 避免有被冒簽作弊的機會 3. 不要把自己的信用卡讓給他人使用, 因為如此已超過銀行授權持卡人使用這張卡片的範圍 4. 正卡掛失或停用時, 附卡應停用並交回本行 ; 附卡掛失或停用時, 正卡可繼續使用 年費的定價如下 : 鈦金卡 / 御璽卡 / 晶緻卡年費 : 正卡 NT$2,000; 附卡免年費白金卡年費 : 正卡 NT$1,200; 附卡免年費金卡年費 : 正卡 NT$600; 附卡免年費普通卡年費 : 正卡 NT$300; 附卡免年費註 1. 上述包括 MasterCard 卡 Visa 卡 JCB 卡註 2. 實際收費辦法請參照申請書為準 2. 聯名卡 認同卡年費依各別專案年費收取 請見前述 循環信用利息如何計算 (P.9) 如未能如期繳付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時, 將按下列方式計付 :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NT$300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NT$400 延滯第三期 ( 含 )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 NT$500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每筆手續費 = NT$150 + ( 預借金額 3%) 持卡人申請調閱簽帳單, 如經查核為持卡人簽帳無誤時, 調閱簽帳單費用應由持卡人負擔, 該費用為國內簽單每筆 NT$50; 國外簽單每筆 NT$100 每卡掛失費 NT$200,e 通聯名卡 MC 2 卡補發另加收 NT$200,Combo 卡補發另加收 NT$300 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事由, 手續費為每次每月 NT$100, 補寄最近三期內的帳單免收 持卡人要求開立清償證明時, 每份手續費為 NT$200 在國外因失落信用卡而要求補發緊急替代卡, 其費用為每卡 NT$3,000 於隔月隨帳單向持卡人收取, 本項費用將隨國際組織收費標準而變動, 持白金卡及金卡者毋須負擔本項費用 每筆處理手續費 NT$

11 信用卡小常識.... 持國際信用卡 (Visa/MasterCard/JCB) 在國外消費時, 均應以新台幣結付 匯率的換算是以當地往來銀行與國際組織清算當日, 依國際組織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Visa international 或 JCB international) 決定的匯率直接換算為新台幣, 除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 ( 目前為百分之一, 若有異動, 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公告為準 ) 外, 每筆按消費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手續費, 不得賺取任何差價 因市場匯率的波動, 清算的匯率可能與您消費當天的匯率不同.... 一般較具規模的旅館均要求顧客訂房時提供信用卡卡號作為訂房時的信用證明, 並給予 訂房確認碼 " (Reservation Confirmation Code), 以便您住房時確認 當您於飯店辦理住房登記時, 飯店櫃檯人員通常會在徵得您的同意後, 預先刷一張空白簽帳單, 其用途僅係向發卡銀行確認信用卡的持卡狀態, 而非實際之刷卡交易 待您辦理退房結帳時, 飯店櫃檯人員將會在該空白簽帳單上填入實際消費金額並請您簽名, 以確認交易完成 * 提醒您! 如飯店櫃檯人員再次向您索取信用卡並重新刷卡, 或您決定改以其他方式付款時, 請您務必將該空白簽帳單立即撕毀以免遭他人冒簽 取消訂房需在該旅館規定時間內辦理, 並取得註銷號碼 (Cancellation Code), 以為日後有帳務糾紛時處理憑據 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 雖未住房, 依慣例您將會被收取一日房間費用 ( 因為旅館為避免客戶晚到卻沒有房間住, 所以不會將持卡人預訂之房間租給他人 ) 在結帳 (Check-Out) 時, 務必索取旅館收據, 檢視總金額是否包含訂金 依國際組織的規定, 在結帳離開旅館前, 須待服務人員結清冰箱飲料等費用 ; 否則, 旅館可於一定時間內向持卡人補請款.... 租車公司會要求出示信用卡, 並刷卡預先收取租車費用 ; 當您還車時, 務必向租車公司索取消費明細, 並確認金額是否有誤, 租車公司人員會在消費明細單上簽名, 證明車已交還公司 信用卡所含之旅遊保險, 僅限於刷卡支付公共交通工具 ( 不含租車 ), 故租車時請確認支付款項是否包含相關保險.... 訂機位時, 航空公司或代辦之旅行社會要求顧客提供信用卡卡號, 作為訂機位時的信用證明 若您取消部份或全部飛航行程時, 請索取差額的退款證明, 避免日後糾紛.... 若您消費的商品於該地區或國家有稅金優惠時, 請保留特約商店所開立之退款證明 (Credit Voucher), 並問明退稅的規定及方法.... 在出國旅遊時, 某些國家或地區有支付小費的習慣, 而在簽帳單的設計上以預留小費 (TIP) 及總金額 (TOTAL) 二欄空白, 由您自行填上小費金額, 及加計消費後之總金額, 再簽名. 1. 個人綜合所得稅, 開放時間 : 依政府公告 2. 綜所稅補徵 ( 未申報 ), 開放時間 : 依稅單所示 3. 綜所稅補徵 ( 已申報 )/4. 營業稅 /5. 地價稅 /6. 房屋稅 / 7. 汽 ( 機 ) 車使用牌照稅 : 開放時間, 依稅單所示 第 1~2 項收費以專案公告為準 ; 第 3~7 項收費每筆 20 元 ( 本服務不提供紅利積點 / 快樂購積點 ) 請撥語音轉帳專線 或 ( 用行動電話撥打請加 02); 若您的電話號碼為六碼, 請撥 或 , 不需要加撥區域碼 您亦可使用網路 paytax.nat.gov.tw 繳納各項稅款, 手續費同語音繳費方式 * 本服務不提供紅利積點 / 快樂購積點. 1. 電信費 : 適用於中華電信公司之電話 呼叫器 行動電話 無線電叫人資訊廣播 國際電話信用卡 國際電話經濟卡 HINET 及智慧型網路業務等費用, 用戶碼 899# 2. 交通罰鍰 :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罰鍰, 用戶碼 168# 3. 汽車燃料使用費 : 用戶碼 169# 第 1 項每筆 10 元, 第 2 項每筆 20 元, 第 3 項為繳交金額的 1% ( 本服務不提供紅利積點 / 快樂購積點 ) 17 18

12 信用卡小常識 緊急支援服務 請撥語音轉帳專線 或 ( 用行動電話撥打請加 02); 若您的電話號碼為六碼, 請撥 或 , 不需要加撥區域碼 您亦可使用網路 info.hinet.net/account/tele_fee.asp 繳納中華電信電信費, 網路 繳納汽機車行照規費 交通罰鍰及燃料費 ; 手續費率同語音繳費方式 * 本服務不提供紅利積點 / 快樂購積點. 遠東商銀信用卡提供您便利的自動定期代繳服務, 代繳項目包括 : 全國自來水費 台電公司電費 中華電信電信費 瓦斯費 汽機車路邊停車費 (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 * 申請方式 (1) 電話 : 可電洽本行客服中心 (02) 或 , 轉接客服人員申請 (2) 網路銀行會員申請 : 至本行網站 ( tw), 登入網路銀行, 點選 信用卡 服務申請 公用事業費用代扣繳申請/ 查詢, 即可申請 ( 如尚未加入網路銀行會員, 請先點選首頁左方網路銀行的立即註冊後, 依指示進行申請 ) (3) 快速申請 : 至本行網站 ( 點選 線上申請 申請貸款及信用卡相關 申請公用事業代扣繳 輸入資料申請 (4) 紙本 : 至本行網站 ( 表單下載中心自行下載 列印並填妥後寄回申請 * 本服務不提供紅利積點 / 快樂購積點 MasterCard VISA JCB 緊急補訂機票服務 代覓翻譯人才服務 緊急醫療支援服務 法律諮詢服務 緊急訊息傳遞服務 旅行諮詢服務 本項服務是由本行委託各服務團體所處理, 但若經由諮詢服務而同意接受實質服務時, 仍須自行負擔諮詢以外之費用 本行 MasterCard/VISA/JCB 國際組織並不涉及持卡人使用本項服務所衍生的一切糾紛 MasterCard 服務單位 :Prestige 全球服務專線 : ( 可接受對方付費 ) VISA 服務單位 :GCAS-Goble Customer Assistance Service 緊急支援服務專線 : 或 ( 可接受對方付費 ) JCB 服務單位 :PLAZA 緊急支援服務專線 ( 臺灣 ): 其他地區服務專線請參考 : hotline24.html.... 於各學校開放代繳期間, 您可透過電話語音 (02) 或網路 及 www7. school/tuition.html 依指示取得授權碼, 即可刷卡繳交全國指定公私立學校學雜費 詳細可代繳學校請至上述網站或洽 (02) 或 * 本服務不提供紅利積點 / 快樂購積點 郵購商品均按原價請款, 除跨國清算時加收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外, 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2. 國外郵購貨品, 有可能因郵寄關係, 尚未收到貨品而帳單卻已出現費用, 遇此情形, 請先向郵購公司查詢送貨情形, 若兩個月內仍未收到貨品, 請來電本行信用卡中心處理 19 20

13 學生卡注意事項 24 小時語音服務說明 一. 自己卡片自己用, 自己帳款自己付二. 信用如資產, 卡片如現金, 好好管理受用無窮三. 帳單透明化, 刷卡量入為出, 父母為最佳良師益友 申請時應詳讀申請書上之注意事項, 並於收到信用卡後, 詳讀信用卡契約, 瞭解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再開始使用此張信用卡 使用信用卡時應注意年費等相關費用 利率及計息方式, 倘若信用卡遺失被竊或被冒用或其他喪失占有或有帳款疑義時應儘速以電話等方式通知本行辦理掛失或爭議款等程序以利確認責任歸屬 遠東商銀 24 小時語音服務說明為提供給遠銀卡友最好的服務品質, 遠東商銀提供 24 小時語音服務系統 任何時間, 您有任何有關信用卡的問題, 您只需撥 (02) ; 即可根據語音查詢項目, 選擇需要的諮詢服務, 此項服務將迅速解答您所遇到的信用卡問題 收到新卡後, 請先在信用卡背面簽名並妥為保管, 勿將信用卡與磁性物品放在一起, 以免消磁失效 一旦發現信用卡遺失, 應立即與本行聯絡辦理掛失 千萬不要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或保管, 否則當對方無法償還帳款時, 您就必須代為償還且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信用卡雖然可以使用循環信用來延遲繳付消費款, 但須繳付年息目前最高 14.99% 的循環信用利息, 而預借現金則須支付手續費 故當您欲使用循環信用或預借現金時, 請確定上述費用之計算方式, 以避免您的信用擴張 刷卡消費後, 請保留簽帳單, 待收到信用卡消費明細繳款通知單後便可逐筆核對 ; 注意繳款通知單上的消費明細 應繳總金額和最低應繳金額, 並注意繳款截止日, 按時繳交信用卡款 動用循環信用前, 應審慎思考是否真正需要並規劃償還方式 預借現金是一項救急的服務, 需要負擔手續費, 應在急需用錢時方才使用 信用卡是建構在金融機構與持卡人之間的 個人信用記錄 之上, 因此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至少須繳交繳款通知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延遲繳款將對您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 更可能造成往後與銀行往來的困擾 使用信用卡時, 請儘量與父母多加溝通, 若需要購買較大金額的商品, 最好先與父母討論後再刷卡消費 當您踏出校園後, 若認為額度已不敷使用, 請檢附薪資扣繳憑單 薪資單 存摺等可證明您財力之書面影本予本行, 本行將依您的資料及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 21 22

14 遠銀紅利點數 / 快樂購卡點數介紹說明 一 點數兌換活動有效期限兌換商品項目及有效期間, 以每次露出之網站或刊物說明為準且自該日起僅接受兌換該宣傳物之品項 二 積點累積方式 1. 遠銀紅利點數自即日起使用無快樂購集點功能之遠東商銀信用卡消費每 NT$30 可累積 1 點, 而於全台太平洋 SOGO 百貨 全台遠東百貨 ( 含 FE21/ 大遠百 ) 愛買量販店 遠企購物中心 遠東巨城購物中心特約店消費則 NT$25 即可累積 1 點 * 信用卡正 附卡消費所累積的積點合併計算 ; 您所持有的 Visa MasterCard JCB 卡之點數將合併計算 2. 快樂購卡點數持具快樂購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 當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金額 ( 代償 / 貸放 / 預借現金 / 不予計算積點之消費除外 ) 滿新台幣 3,000 元 ( 含 ) 以上者, 遠東商銀均會按當期新增單筆一般消費金額 ( 分期付款交易 / 代償 / 貸放 / 預借現金 / 未繳足最低應繳之當期帳單應累點之金額 / 不予計算積點之消費除外 ) 每滿 100 元給予一點快樂購卡點數 該筆未滿 100 元部份不予計算 ; 快樂購特約商店原提供點數依其原規範結算撥入 ( 部分特約商店累點比例不同, 詳情請洽快樂購網站查詢 ) 具快樂購卡標識之遠東商銀信用卡的快樂購卡點數計算方式以各卡別信用卡規範 每次露出之網路或刊物說明為準 3. 一般刷卡消費, 均可累計積點, 但下列項目不予計算積點 : (1) 信用卡預借現金及其手續費 利息 (2) 逾期繳款所產生之費用 ( 如遲延違約金 ) 及循環信用利息 (3) 掛失手續費 (4) 繳納其他信用卡有關手續費用 (5) 信用卡年費 (6) 公用事業費用代繳 代繳 etag 智慧停車費及各類稅款 (7) 經本行特別約定排除適用本活動之信用卡所生之所有消費 ( 如以刷卡繳交南山人壽保費且享有最高 1% 保費回饋之消費 ) (8)eTag 儲值金 悠遊加值金及 HappyCash 加值金 (9) 未繳足最低應繳之當期帳單應累點之金額 ( 遠銀紅利點數不適用 ) (10) 分期付款交易 ( 遠銀紅利點數不適用 ) (11) 其他遠銀隨時加入之項目 三 點數有效期限每戶持卡人之遠銀紅利點數可累積 2 年, 依發卡日為計算起點, 後 2 年為累積計算期間 每戶持卡人當年度回饋之快樂購卡點數可使用至次年 12 月 31 日 上述有效期限終止前仍未兌換之遠銀紅利點數 / 快樂購卡點數, 遠銀會自動將您的點數歸零重新計算 * 快樂購卡點數相關條款及兌換規範詳情請見 www. happygocard.com.tw 四 點數兌換方式 1. 遠銀紅利點數 a. 語音兌換 : (1) 請撥 (02) 遠銀紅利兌換請按 2 --> 輸入信用卡卡號 --> 輸入出生月日 --> 語音告知目前有效積點 --> 輸入欲兌換產品編號及個數 --> 輸入聯絡電話 --> 兌換完成 (2) 請撥 (02) 按 1( 信用卡服務 )--> 按 2( 信用卡各項服務 )--> 輸入信用卡卡號 --> 按 4( 遠銀紅利兌換 ) --> 遠銀紅利兌換請按 2 --> 輸入出生月日 --> 語音告知目前有效積點 --> 輸入欲兌換產品編號及個數 --> 輸入聯絡電話 --> 兌換完成 b. 網路兌換 : 請至本行網站 ( 點選 < 信用卡 >, 再點選 < 紅利禮讚 > 進行兌換 紅利相關條款及兌換規範詳情請見 ecard.feib. com.tw/introduction.aspx 說明 2. 快樂購卡點數 遠銀 HAPPY GO 大紅利 a. 網路兌換 : 請至本行網站 (ebank.feib.com.tw/ feibhappygo/) 點選 我要兌換, 選擇紅利商品進行兌換 b. 應用程式 (Application software,app) 兌換 : 請先利用行動裝置搜尋 遠銀 i 兌換 安裝並啟用 ; 再登錄 遠銀 i 兌換 APP 選擇紅利商品進行兌換 c. 超商兌換 : 請至全家便利商店 FamiPort 機台或 7-11 ibon 機台, 點選 紅 遠銀 i 兌換 利, 進行兌換 d. GoHappy 快樂購物網 ( 點選 < 兌換好禮 >, 再點選 < 遠銀卡友專區 > 兌換商品, 或消費享點數折抵 e. 快樂購特約商店消費享點數折抵, 特約商店查詢請洽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網站 (www. happygocard.com.tw) f. 遠東百貨 SOGO 百貨及遠企購物中心將不定期推出憑 HAPPY GO 點數兌換抵用券活動, 憑抵用券可抵消費金額 ( 詳細活動辦法請依活動特店公告為準 ) 五 點數相關辦法及調整頻率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3 24

15 電子帳單申請說明 附錄一 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 電子帳單申請申請電子帳單共同響應環保並營造無紙化生活環境, 一起珍惜地球資源! 申請方式 1. 辦卡時申請 : 於填寫申請書時, 確實填寫電子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並完成確認簽名, 即可成為本行電子帳單會員 ( 或申請本行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 確實填寫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並完成確認簽名, 即可成為本行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會員 ) 2. 電話 : 可電洽本行客服中心 (02) ; , 轉接客服人員申請電子帳單 3. 網站 : (1) 網路銀行會員申請 : 至本行網站 ( tw), 登入網路銀行, 點選 信用卡 服務申請 申請電子帳單, 即可申請 ( 如尚未加入網路銀行會員, 請先點選首頁左方網路銀行的立即註冊後, 依指示進行申請 ) (2) 快速申請 : 至本行網站 ( 點選 線上申請 申請貸款及信用卡相關 申請信用卡電子帳單 輸入資料即完成申請, 申請後一週內本行將以手機簡訊或郵簡方式通知 4. 紙本 : 至本行網站 ( 線上申請 表單下載中心自行下載 列印並填妥後寄回即可辦理 注意事項 1. 申請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之對象, 僅限於已申請本行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 2. 當您申請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成功後, 本行將停止實體帳單郵寄服務 ; 惟當您成功取消電子帳單服務後, 本行將恢復寄送實體帳單 3. 信用卡電子帳單之寄送, 以本行送達您於本行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伺服器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 請您於每月帳單週期日時注意是否收到電子帳單, 以免遲誤繳款期間, 若未收到帳單, 請儘速與本行聯絡 4. 若由於您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 以致連續三期本行無法成功寄送電子帳單至您的電子郵件信箱時, 本行將自動取消您的電子帳單, 並恢復實體帳單寄送至您於本行留存的帳單地址 5. 本行保留修改本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規範之權利 詳細條款請參附錄八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 ( 以下簡稱行動電子帳單 ) 注意事項 : 1. 申請本行信用卡行動電子帳單服務之對象, 僅限於已申請本行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 2. 申請本行行動電子帳單成功後, 本行將停止原實體帳單或電子郵件信箱電子帳單寄送 3. 行動電子帳單之寄送, 係以簡訊發送該月行動電子帳單連結網址至您於本行指定並留存之手機號碼, 簡訊系統顯示發送成功即視為已送達 4. 若由於您留存的手機號碼錯誤, 以致連續三期本行無法成功發送行動電子帳單簡訊至您的手機號碼時, 本行將自動取消您的行動電子帳單, 並恢復實體帳單寄送至您於本行留存的帳單地址 5. 本行保留修改本信用卡行動電子帳單服務規範之權利 詳細條款請參附錄十七 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要保單位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期間 : 自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零時起至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零時止 被保險人 係指持有要保單位所簽發或申請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 ( 無論係正卡或附卡 ) 之人, 包括持卡人 持卡人之配偶 持卡人之父母及受撫養且未滿 25 足歲之未婚子女 保障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所得享有各項權利之有效期間, 但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 1. 須於保險期間內持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2. 本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發生時, 本契約須尚未屆期或已完成續保事宜 但本公司仍以被保險人用以支付各項金額之承保信用卡及該年度保險契約所提供之保障內容為據 3. 要保人前一年度已屆期之同類保單若非由本公司簽單者,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該已屆期保單年度內已依各承保類別約定刷卡, 而於本保單年度發生意外事故者, 本公司亦依本契約負理賠之責 一 旅遊不便保險 ( 一 )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機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必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或損失, 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 二 ) 承保項目 1. 班機延誤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 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 膳食 國際電話費 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 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本公司在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負賠償之責 (1)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商用客機, 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商用客機 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 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 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 提供載運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航空公共運輸工具, 亦包含加班機, 或班機之一部或全部係由旅行社承包, 但開放予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班機 (2) 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達四小時以上 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 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轉搭前往目的地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鈦金卡 / 御璽卡 / 晶緻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25 26

16 附錄一 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 附錄一 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白金卡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金卡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普卡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2. 行李延誤 (6-24 小時 )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 ( 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 ) 後之六小時內, 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置衣物或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但本公司補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鈦金卡 / 御璽卡 / 晶緻卡 白金卡 金卡 普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3. 行李遺失 (24 小時以上 )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行李遺失, 或與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 ( 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 ) 後之二十四小時後, 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則視為行李遺失 本公司將另行支付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後五天 ( 一百二十小時 ) 內, 因購買緊急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 但本公司對於每一行程行李延誤與每一行程行李遺失之購物費用, 合併以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每一行程行李遺失之購物限額 本公司對遺失之行李, 將依本契約所約定之每一件行李遺失之賠償限額, 負賠償責任 鈦金卡 / 御璽卡 / 晶緻卡 白金卡 金卡 普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4. 劫機補償之給付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 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 每日支付新台幣伍仟元以為補償, 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以約定之累計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稱 劫機 係指被保險人搭乘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劫持, 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 ( 三 ) 除外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1. 因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因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自殺 自殘 ( 包括未遂 ) 所致者, 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7. 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 沒收焚毀 充公 檢疫 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8. 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行李所致者 9.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 ( 四 ) 理賠程序 1. 申領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 (1) 保險金申請書 (2) 持卡人之刷卡紀錄, 以證明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機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3) 證明持卡人之配偶 父母 子女關係之文件 (4) 航空公司出具班機延誤之證明 (5) 原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6) 支付各項費用之憑證 2. 申領 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 (3) 損失清單明細 (4) 行李票證 (5) 重新購買必需用品之單據憑證 3. 申領 劫機補償保險金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事故證明文件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十五日內賠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27 28

17 附錄一 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 附錄一 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 二 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 ( 一 ) 承保項目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 ( 含公共運輸工具 ) 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 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述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於機場內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 使用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所謂 公共運輸工具 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 行駛於固定航 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 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險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鈦金卡 /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貳仟萬元整 御璽卡 /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晶緻卡 白金卡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貳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金卡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柒百伍拾萬元整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普卡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2.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契約時, 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則本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依本附加險所約定之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訂立本契約時, 如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則本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將以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訂立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殘廢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200 萬元為限 註 : 上列所述之殘廢附表, 詳見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保單條款附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3.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部份之差額, 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前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在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內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御璽卡 / 晶緻卡 / 白金卡 / 金卡 / 普卡 :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4. 移靈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 29 30

18 附錄一 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 附錄一 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 本公司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 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 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 二 ) 除外責任 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非以持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被保險人死亡 殘廢或傷害 7.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 應另檢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8. 請求殘廢保險金, 應另提供殘廢診斷書及受益人身份證明 ;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9. 請求醫療保險金, 應另提供 (1) 醫療診斷書及受益人身份證明 (2)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 或醫療費用收據 )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十五日內賠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保單條款辦理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 100 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54 號免費申訴電話 : 公開資訊查詢網址 : ( 三 ) 受益人 1. 受益人之指定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移靈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2) 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3) 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受益人另行指定或變更 2.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 四 ) 理賠程序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3.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以證明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4. 視承保範圍需要, 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 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 目的地及時間 5. 證明持卡人的配偶 子女之文件 6. 請求身故保險金, 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份證明 31 32

19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申請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行 ) 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 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 ( 定義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 持卡人 : 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 收單機構 :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 特約商店 :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 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 信用額度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貴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 職業 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 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 應付帳款 : 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 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 預借現金金額, 加上循環信用利息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六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 指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 本入帳日並未早於本行實際撥款日 ) 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 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 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 當期預借現金金額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及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 七 入帳日 : 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 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 結匯日 : 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 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 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 結帳日 : 係指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 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 繳款截止日 : 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 帳單 : 指貴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33 34

20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二條 ( 申請 )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 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持卡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 應即通知貴行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 貴行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第三條 ( 附卡持卡人 ) 正卡持卡人得經貴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貴行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 除另有約定外, 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 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四條 (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 貴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信用卡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 ( 以下簡稱個人資料 ) 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國際組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 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 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但貴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 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 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權利者,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貴行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 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 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者, 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向貴行 35 36

21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貴行應即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 含保證人 ) 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五條 ( 信用額度 )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 貴行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 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 持卡人得要求貴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 ; 貴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 於貴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 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 若原徵有保證人者, 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 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信用額度之調整, 如涉及附卡持卡人信用額度之變更時, 貴行應通知附卡持卡人 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 貴行如有提供網路認證 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驗證服務, 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 如貴行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 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之損失, 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 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 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六條 (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確保持卡人於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 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 勞務 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 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 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 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 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以使用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七條 ( 年費 ) 信用卡申請人於貴行核發信用卡後, 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 應於貴行繳款通知書之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 ( 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 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 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37 38

22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 但本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 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 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 ( 未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 得以掛號寄回截斷後之信用卡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第八條 (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 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 並妥善保管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 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貴行同意特定金額下之免簽名信用卡交易 ( 目前為 NT$3,000, 以後若有異動, 將以貴行公告為準 ), 不在此限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後,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 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替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 一 信用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簽名欄為空白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 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四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 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 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五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 已超過貴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 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 或經貴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 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或以 39 40

23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 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 特殊交易 )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 其係以郵購 電話訂購 傳真 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 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 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 貴行得以密碼 電話確認 收貨單上之簽名 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 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 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第十條 ( 預借現金 )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 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一佰五十元計算之手續費, 並得隨時清償 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 貴行應就未清償部份依第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貴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 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第十一條 ( 暫停支付 )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 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惟貴行應予協助, 有疑義時, 並應為有利於持卡人之處理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 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 準用前項之約定 41 42

24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十二條 ( 帳單及其他通知 )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 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 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 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 得向貴行查詢, 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 限時郵件 普通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 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貴行得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 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持卡人得致電貴行消費者服務專線, 請求貴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 ( 含當期 ) 內之交易明細 但倘持卡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要求貴行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 貴行得按每帳款期間 ( 每次每月 ) 收取新臺幣一佰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貴行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 強制停卡 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 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 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 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三條 (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 通知貴行協助處理, 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 ( 國內交易每筆新臺幣五十元, 國外交易每筆新臺幣一佰元, 且不得逾新臺幣一佰元 ) 後, 請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持卡人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 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 其調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 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 得請貴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 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 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持卡人未依前二項約定通知貴行者, 推定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 43 44

25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理費用或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 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 依本約定條款循環信用之規定計付利息予貴行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 貴行應予協助, 有疑義時, 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第十四條 ( 繳款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前項繳款截止日, 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 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除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為百分之十者外, 為信用額度內應付帳款 ( 不含年費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各項手續費 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及手續費或分期利息 及其他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 ) 之百分之五 如低於新臺幣捌佰元, 以新臺幣捌佰元計, 加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 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分期本金及手續費或分期利息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及其他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 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 係指持卡人當期入帳之訂購商品 取得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 不包括預借現金性質 ( 含代償 ) 交易之金額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 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 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 利息 違約金 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 前期剩餘未付款項 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 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 除費用 利息外, 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 從其指定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 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 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 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 持卡人得以其在接受貴行委託直接轉帳扣繳之金融同業之存款帳戶, 委託轉帳扣繳信用卡款項, 並同意爾後申請貴行之其他信用卡亦由此帳號代為扣繳消費款項, 持卡人不願以此帳戶代扣貴行之其他信用卡款項時, 須以書面通知貴行 貴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 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 於寄發帳單時, 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貴行處理 若持卡人要求退還溢付款, 每次手續 45 46

26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費新臺幣一佰元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 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 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 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 未繳足之金額將依年利率 14.99% 計收逾期息及依約定條款計收違約金 第十五條 ( 循環信用利息 ) 持卡人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 並應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持卡人信用評分結果所訂之差別利率年息 ( 最高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 日息萬分之四點一零六八四 ; 實際利率按當期帳單利率收取 )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 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一仟元 (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 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貴行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本行係依據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繳款行為 金融機構無擔保負債金額或使用率 金融機構授信額度增加 本行用卡狀況 職業 收入或信用額度等基本資料 等其他情事進行持卡人信用評分, 經本行事先通知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關資訊, 得予調升持卡人的循環利率 定期審視及調整頻率 :3 個月 若持卡人有遲延繳款 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或整體金融信用往來異常時, 貴行有權取消對持卡人之優惠利率, 次期循環利率將依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 註 : 如持卡人同時持有貴行兩張以上信用卡者, 共用同一額度, 且各信用卡之循環信用之使用及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合併計算並適用本條及各該相關條文規定 ) 舉例如下 : 假設 : 9 月 5 日王先生收到本行信用卡, 信用額度 NT$50,000, 循環利率 14.99% 9 月 5 日刷卡消費 NT$7,000( 本行入帳日 9/7) 9 月 18 日刷卡消費 NT$5,000( 本行入帳日 9/19) 10 月 5 日收到繳款通知書 ( 結帳日 10/1, 繳款截止日 10/20) 本期應繳總金額 =NT$7,000+ NT$5,000=NT$12,000 消費款本期最低應繳金額 = (NT$7,000+NT$5,000) 10%( 當期新增消費 )=NT$1,200 若王先生 10/20 繳 NT$1,200, 則於 11 月份 ( 結帳日 11/1, 繳款截止日 11/20) 之帳單會有一筆 NT$219 之循環利息 9/7 NT$7,000 9/19 NT$5,000 10/1 結帳日 10/16 NT$8,000 10/20 繳 NT$1,200 11/1 結帳日 11/20 繳 NT$1,600 12/1 結帳日 47 48

27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NT$7,000-NT$1,200) 14.99% (9/7~10/31)+NT$5, % (9/19~10/31)= NT$219( 元以下四捨五入 ) 再假設王先生又於 10 月 15 日刷卡消費 NT$8,000( 本行入帳日 10/16),11 月 04 日收到繳款通知書 ( 結帳日 11/1, 繳款截止日 11/20), 本期應繳總金額 = 上期欠款 (NT$7,000+NT$5,000- N T$1,200 元 )=N T$10,800+ 當期新增消費 NT$8,000+ 循環息 NT$219 =NT$19,019; 消費款本期最低應繳金額 = 當期新增消費款 NT$8,000x 10%+ 前期循環 N T$10,800X5%+ 循環息 NT$219=NT$1,559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延遲繳款期限者, 應依本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定條款收取違約金 因本行實施差別利率, 定期審視而調整持卡人循環利率, 利率調整前之消費帳款, 不適用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率 假設若本行 10/1 重新審視並調整王先生適用之循環利率為 13.76% 11/20 王先生繳款 NT$1,600, 則於 12 月份 ( 結帳日 12/1, 繳款截止日 12/20) 之帳單會有一筆 NT$266 之循環利息 NT$1,600-NT$219=NT$1,381( 繳納之款項先沖銷循環利息 ) N T$10, % (11/1~11/19)+(N T$10,800 - N T$1,381) 14.99% (11/20~11/30)+NT$8,000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13.76% (10/16~11/30)=N T$266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第十六條 ( 違約金 ) 持卡人如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 除應依前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 另將按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係按下列方式計付 :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NT$300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NT$400 延滯第三期 ( 含 )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 NT$500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王先生截至當期繳款截止日 10/20 並未繳納款項, 因此按上述規定收取違約金 : 延滯期數第一期, 故當期計收違約金 NT$300 若至 11/20 亦未繳納款項, 則延滯第二期, 該期計收違約金 NT$400 至 12/20 仍未繳納款項, 則延滯第三期, 故該期計收違約金 NT$500 又例如 : 王先生循環信用本金餘額 NT$100,000, 延滯 1 期未繳款 (30 天, 循環利率 14.99%), 則次期結帳將會產生一筆 NT$300 之違約金 加計循環利息 NT$1,232 ( 兩者合計實質利率 18.64%) 第十七條 (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 49 50

28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時, 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貴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 ( 目前為百分之一, 若有異動, 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公告為準 ) 及貴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不得賺取任何差價 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 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第十八條 ( 卡片遺失或遭冒用之特殊交易等情形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 ), 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二佰元 (Combo 卡補發加收手續費新臺幣三佰元,MC2 卡及 e 通聯名卡補發加收手續費新臺幣二佰元 ), 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貴行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一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三仟元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 一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三 經貴行同意特定金額下之免簽名信用卡交易 ( 目前為新臺幣三仟元, 以後若有異動, 將以貴行公告為準 ), 冒用者於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付款交易時, 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 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 51 52

29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 一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 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二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三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負擔, 不適用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信用卡正卡辦理掛失手續後, 附卡持卡人應停止使用其附卡, 惟附卡辦理掛失手續後, 正卡持卡人仍得繼續使用其正卡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 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 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貴行負擔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但有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 一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者 二 持卡人經貴行通知辦理換卡, 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三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 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九條 ( 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或污損 消磁 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貴行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如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約者, 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 貴行保有核發續卡與否之權利 )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 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 以掛號寄回截斷後之信用卡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 抵銷及抵充 ) 持卡人經貴行依第二十三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 貴行得將持 53 54

30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 ( 支票存款除外 ) 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 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 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 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一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 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 抵銷存款時, 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 同時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 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 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 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 但貴行另有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 從其指定 第二十一條 ( 契約之變更 )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 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 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 ( 不滿一個月者, 該月不予計算 ) 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 一 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二 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三 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 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四 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五 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六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七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八 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貴行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核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除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 或貴行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 貴行得每季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 各項手續費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其他持卡人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55 56

31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 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 並因而終止契約者, 貴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 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 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 依原契約繼續履行 原信用卡契約除與停卡者已無關之條文, 其他條文如第二 三 四 十二 十四 十六 二十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條... 等, 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 對貴行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 一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 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 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或遭其他發卡機構強制停卡者 四 持卡人受監護 / 輔助宣告或依法聲請和解 破產 更生 清算 前置協商 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或向任一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者 五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六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貴行以電話 簡訊 電子郵件 傳真或書面事先通知或催告, 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 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 情節重大時, 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 : 一 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二 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三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7 58

32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四 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五 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六 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七 對貴行 ( 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 其他債務延不償還, 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八 持卡人職業 職務 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 ( 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貴行所核發信用卡 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 ) 有所變動, 有具體事實足供貴行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或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 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 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者 九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十 持卡人因於金融機構之總負債金額超過持卡人向貴行告知之年收入, 或持卡人之負債比 ( 總貸款月付金 / 月收入 ) 高於申請當時之負債比 ; 或持卡人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借款總金額高於申請當時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借款總金額 ; 或持卡人於持卡期間發生其他重大事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由, 致貴行有降低對持卡人信用評估之虞者 十一 持卡人於金融機構 ( 含信用卡發行機構 ) 任一債務由其親屬代償者, 致貴行有降低對持卡人信用評估之虞者 十二 持卡人擔任第三人之保證人, 第三人有未能按時清償債務之具體事實, 而貴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 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 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貴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 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 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 持卡人如有異議, 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 貴行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第二十三條 (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者, 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貴行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死亡 59 60

33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者, 亦同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 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持卡人得隨時以掛號寄回截斷後之信用卡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 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除法令有強制禁止之規定者外, 本行基於風險 安全 持卡人之財務 信用 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 亦得隨時以最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 ( 含有效期間尚未屆至者 ) 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 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 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 第二項各款事由, 經貴行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者, 貴行實行本契約下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法訴費用均應由持卡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 適用法律 )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 其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 管轄法院 ) 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 持卡人得依民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七條 ( 組織變更 ) 持卡人同意貴行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 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 持卡人無須簽署其他文件, 持 61 62

34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卡人仍願遵守本契約之各項約定 持卡人同意貴行得不經通知, 將本約定條款所發生之債權 債務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或由貴行指定之第三人繼受貴行成為本約定條款之當事人 為達上述目的, 持卡人亦同意貴行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或其指定之人 第二十八條 ( 其他約定事項 ) 貴行與認同卡或聯名卡合作機構之合作關係終止時, 對於執有該卡之持卡人, 貴行得直接換發同種國際組織之其他信用卡供持卡人之使用, 持卡人仍願遵守本契約之各項約定 貴行對於持卡人, 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應持卡人為具有學生身分或已財務困難或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 同意貴行得將該信用卡暫停使用或停卡 ( 終止信用卡契約 ) 如持卡人有逾期繳款情事, 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利害關係第三人為持卡人繳款, 持卡人同意該代為繳款之第三人得索取其帳務資料 本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四款所稱之信用額度於世界卡 無限卡則為消費額度, 第一條第四款以外之信用額度於世界卡 無限卡則為循環額度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者, 應依雙方另行訂定之協議或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之業務規定辦理 貸款或核卡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銀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 而可能影響借款人 ( 持卡人 ) 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 ( 含現金卡 ) 或信用卡之權益 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 ( 社會大眾專區 之 資料揭露期限 查詢 信用卡之人年費 各項手續費 違約金及各項費用等, 以及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 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悉依各申請書 權益手冊 廣告相關文件或網站所載, 調整頻率每季得調整一次, 如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請持卡人使用各項付費項目前應隨時查詢貴行網站 或洽詢客服人員 本契約提供七日之審閱期, 持卡人如對契約條款內容有異議, 得於收到本契約七日內, 以掛號寄回截斷後之信用卡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卡片者, 不在此限 持卡人同意本信用卡溢繳款或退貨產生之溢付款項總計超過美金五萬元時 ( 以超過五萬美金當日之遠銀系統匯率為準 ), 貴行於 60 天內退還信用卡餘額款項 63 64

35 附錄二 信用卡約定條款 附錄三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第二十九條 (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 - 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 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 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 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 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 致持卡人受損者, 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金融卡服務特別約定事項 1. 領取 啟用 作廢立約人為開立新臺幣存款戶 ( 存單存款除外 ) 之自然人且非聯名戶, 得憑其原留印鑑及身分證至任一營業單位申請金融卡, 每存款帳戶以申請壹卡為限, 立約人得自行選擇交易帳戶, 申請共用金融卡 金融卡之一般功能包含存款 提款 轉帳 繳稅 ( 費 ) 密碼變更與查詢餘額 立約人如另需要信用卡 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 應另行簽訂信用卡 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 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 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 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惟若立約人自申請日起其逾 6 個月未領取者, 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2. 出借 轉讓或質押之禁止金融卡僅供立約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借 轉讓或質借他人, 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3. 密碼變更金融卡及其密碼由貴行製作, 立約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親自領取或另約定郵寄方式送達, 自申請日起算逾二個星期未領取金融卡者, 需重新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立約人應另行設定密碼並牢記之, 如立約人欲變更密碼, 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變更, 其次數不受限制 金融卡切勿摺疊, 磨損或觸及磁性物體而使卡片失效 4.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 鎖卡之處理為保障立約人之權益防範他人冒領存款, 立約人使用 IC 金融卡進行交易, 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 忘記取回金融卡或其他原因導致鎖卡或留置時, 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 貴行即經由自動櫃員機對 IC 金融卡之密碼鎖定 除另有約定外, 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或存款行辦理解鎖, 或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貴行取回或換發新卡, 逾期未領回, 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5.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營業場所辦理, 除金融卡遺失外, 並應將金融卡繳還貴行 金融卡之所有權為貴行所有, 貴行有權決定卡片之發放, 如立約人金融卡遭偽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 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 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約定事項之條款或有關之業務規定, 貴行得將卡片收回或暫停卡片使用, 倘可規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致貴行受有損害, 立約人應負責賠償 6. 立約人因結清帳戶或不願再繼續使用金融卡時, 應將卡片繳還貴行註銷, 申請共用金融卡者, 其原始申請帳戶註銷時, 連帶帳戶之金融卡亦應同時繳還註銷 7. 金融卡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 如有密碼遺忘 遺失 滅失 被竊 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 立約人得向任一營業單位臨櫃辦理掛失手續 ( 或先以電話 / 網路銀行辦理暫時掛失後, 於營業時間臨櫃辦理正式手續 ) 並申請換發新卡, 並依貴行規定繳付有關費用 前項約定方式, 應以立約人安全 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 但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由貴行負責 8.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立約人如有複製或改製貴行金融卡之行為, 一經發覺貴行得報請有關機關追究其偽造 變造或行使之刑責, 並賠償貴行因而招致之損失 9. 提款及轉帳金額限制 9.1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貴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 以下同 ) 參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壹拾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自行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伍佰萬元 65 66

36 附錄三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附錄三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每日最高限額為伍佰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跨行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貳佰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參佰萬元 其他 : 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參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參萬元 9.2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貳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壹拾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貳佰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參佰萬元 其他 : 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參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參萬元 9.3 無摺交易不限次數及累計金額, 皆無須補登存摺, 即可繼續使用, 但 9.1 及 9.2 最高限額的規定, 每次轉帳次數, 無摺交易次數等, 貴行得視需要隨時調整, 但貴行應於調整 5 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之 10.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交易, 其紀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 如存款餘額與貴行帳上餘額不符時, 概以貴行餘額為準 11. 立約人得在貼有 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徽章 之其他金融機構所設立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及轉帳, 其交易得依 財金資訊公司 之規定酌收手續費 12. 自動櫃員機如因停電或故障致無法操作而營業單位端末系統未故障時, 立約人得於櫃台營業時間內持卡片至任一營業單位, 依據貴行 自動櫃員機業務處理辦法 有關機器故障規定辦理, 但如貴行電腦設備故障時則暫停受理 13. 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於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 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14. 存款金額之限制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存入現金時, 存入金額不受限制, 但以二百張為限, 惟存入非立約人本人之帳戶時, 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 15. 費用計收 調整及揭示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交易手續費類, 進行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伍元, 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壹拾伍元 服務費用類, 金融卡解鎖於當月第一次不收取費用, 當月第二次 ( 含以上 ) 每次收取貳拾元 掛失補發或換發新卡每張收取壹佰元 以上費用雙方同意得以自立約人或他人帳戶扣繳或現金方式繳納 前述費用, 應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 金融卡解鎖或補 / 換發新卡, 非經貴行證明金融卡須解鎖或補 / 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 不收取費用 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 / 換發, 而發生損害者, 貴行應負賠償責任, 但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 / 換發係不可歸責者, 不在此限 16. 轉帳約定事項 16.1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操作轉帳交易, 亦即提取帳戶內存款以轉帳方式存入指定之存款帳號, 其取款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 與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留存印鑑之取款具同等效力 自動櫃員機於每筆取款轉帳交易完成後印製之 交易記錄, 列有取款金額及該項金額指定轉入之存款帳號, 供立約人當場核對 16.2 立約人轉帳錯誤, 貴行協助事項立約人每次使用金融卡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及金額, 係經立約人核對確認無誤, 倘因立約人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及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轉錯金額時, 概與貴行無關, 惟立約人得通知貴行, 貴行應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之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 並協助通知被轉入行處理及回報處理情形 16.3 立約人每次使用金融卡操作轉入之存款帳號如為貴行聯行或日後擴及同業帳號時, 願依貴行或金融資訊中心之規定繳納手續費, 並同意貴行逕自立約人之帳戶扣繳之 16.4 存摺補登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 其紀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 如存摺餘額與貴行帳上餘額不符時, 概以貴行帳上餘額為準 且立約人無摺轉帳交易 ( 含轉入 轉出 ) 次數連同無摺現金交易 ( 含存 提款 ) 次數累計達二十四次, 貴行即逕予濃縮累計一次, 並於補登時, 將濃縮累計後之結果記入存摺, 但前項無摺交易次數, 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但應以顯著方式, 於營業場所公布之 16.5 交易時點之認定立約人於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入戶交易時, 帳務劃分點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間為準 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 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 以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16.6 貴行申訴專線 : 免付費服務專線 : ( 營業日早上七時至下午九時 ) 傳真 : 電子信箱 ( ): [email protected] 16.7 外幣交易授權結匯立約人依前例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 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 辦理結匯手續 17. 晶片金融卡連結帳號 17.1 立約人申請一卡多帳戶金融卡時, 應指定同一立約人項下其中一個帳號主帳號, 並以 金融卡主帳號 之晶片卡密碼 (6 碼 -12 碼 ) 作為該金融卡內所連結之存款帳號使用金融卡時之取款憑證 17.2 若立約人指定以之前於貴行開立之帳號為金融卡主帳號時, 於本次開戶時即可約定連結設定, 無須另蓋該帳號之印鑑為申請 17.3 立約人每一金融卡最多可約定 7 組 金融卡連結帳號, 即包含 金融卡主帳號 共可併存 8 組約定轉出帳號 ; 金融卡連結帳號 不提供國外 ATM 提領 ; 若 金融卡主帳號 經立約人結清銷戶或註銷該金融卡時, 該金融卡即不得再行使用且 金融卡連結帳號 之約定亦併同終止 註銷後擬再回復 金融卡連結帳號 一卡一帳號者, 立約人同意依貴行手續費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始得辦理 18. Smart Pay 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 勞務或其他交易時, 使用貴行核發之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碼, 委託貴行透過金資系統直接由立約人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 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 包括消費扣款 ( 固定及變動費率 ) 沖正 退款 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18.1 名詞定義 收單機構 : 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特約商店 : 指提供物品 勞務或其他交易經收單機構簽約, 受理持卡人以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交易記錄 : 指立約人憑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18.2 刷卡消費使用限額 :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 18.3 疑義帳款處理 : 立約人對於 Smart Pay 消費扣款之帳款有疑義時, 得自交易日起一個月內, 向貴行請求複查, 逾期視為無異議 立約人經複查, 對貴行處理仍有異議時, 消費扣款之帳款交易得自交易日起二個月內, 逕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規約執行委員會申請調查及協調, 逾期不得再提出 立約人願遵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規約執行委員會之協調結論, 並將該結論視為本約定書內容之一部分 67 68

37 附錄三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附錄四 具有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之信用卡條款及提醒注意事項 18.4 卡片掛失 / 補發手續費 : 參閱 臺幣存匯服務收費標準表 中之金融卡 / 晶片金融卡掛失補發 費用 18.5 調閱簽單手續費 : 無 19. 國內提領外幣存款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得使用金融卡提領外幣, 且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20. 附加國際使用功能 20.1 立約人以金融卡於國外取款時, 匯兌標準依立約人提領之當地貨幣金額, 以萬事達國際組織提供之外幣與新臺幣交叉匯率換算成等值之新臺幣, 加計手續費 ( 新臺幣柒拾元及交易金額的百分之壹點壹 ), 由貴行即時於立約人申請帳號內扣收 20.2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國內 外提款時, 提款金額每日 ( 以國內之日曆日為準 ) 交易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限 20.3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國外提領現金時, 應自行核算並控制央行所准之外匯額度 另依據相關外匯法令 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與貴行合作之國際組織雙方約定由貴行代本存戶辦理本項之結匯申報 20.4 立約人至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時, 每筆交易金額之限制悉依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之代理金融機構約定, 及貴行與立約人之約定辦理 20.5 為保障立約人之權益, 防範他人冒領存款, 立約人於國內 外自動化服務機器密碼操作錯誤之紀錄達四次或使用業已掛失之卡片, 即經由自動化服務機器將卡片沒收 ; 若於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使用遭沒收時, 則無法退還立約人, 立約人需親至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重新申請 20.6 基於主管機關對於外匯管制之限制, 立約人如係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 立約人同意於年滿二十歲時, 始啟用金融卡國外提款功能 20.7 立約人辦理本功能之提款金額限制及手續費標準等, 概由貴行訂定, 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於貴行營業場所公告後生效 21. 本約定事項為立約人所簽訂之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 之一部份, 其效力與該約定書同 22. 立約人如因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貴行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23. 如立約人申請 Combo 卡, 其他約定事項, 請另參閱 New Century Combo 卡相關規定 24. 管轄法院本約定事項發生爭議時, 立約人與貴行合意以本存款開戶之貴行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25. 文書之送達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 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款行,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主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佑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存款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於通知發出後,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26. 其他約定事項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 依活期 ( 儲蓄 ) 存款契約辦理 27. 契約之交付本契約一式貳份, 由貴行與立約人雙方各執壹份, 以資信守 1. 持卡人同意向遠東商銀申請具有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之信用卡 ( 以下簡稱本卡 ) 時, 視為同時向鼎鼎聯合行銷 ( 股 ) 公司 ( 以下簡稱鼎鼎 ) 提出申請, 經遠東商銀完成相關發卡作業後並取得快樂購聯合集點卡卡友服務及取得本卡 2. 持卡人同意遠東商銀及鼎鼎得各自基於卡友服務辦法蒐集 國際傳輸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且依法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持卡人同意遠東商銀 鼎鼎依遠東商銀服務條款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服務辦法分別提供服務予持卡人 ; 持卡人資料如有更新 異動, 持卡人同意分別向遠東商銀及鼎鼎申請辦理 ; 持卡人通知鼎鼎停用本卡之快樂購聯合集點卡功能時, 鼎鼎將同時通知遠東商銀停止贈送本卡之快樂購點 4. 遠東商銀提供之快樂購卡點數將於卡友每月結帳日依卡別結算當月快樂購卡點數給點, 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店所給予之點數將於消費日後予以累點, 並於累點後 48 小時內轉入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快樂購卡帳戶內 5. 使用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 點數會自動累點至該卡號正卡帳戶 ( 附卡消費, 點數累至正卡帳戶中 ), 不可以要求將點數累至該卡號正卡帳戶以外之其他帳戶 持具快樂購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 當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金額 ( 代償 / 貸放 / 預借現金 / 不予計算積點之消費除外 ) 滿新台幣 3,000 元 ( 含 ) 以上者, 遠東商銀均會按當期新增單筆一般消費金額 ( 分期付款交易 / 代償 / 貸放 / 預借現金 / 未繳足最低應繳之當期帳單應累點之金額 / 不予計算積點之消費除外 ) 每滿 100 元給予一點快樂購卡點數 該筆未滿 100 元部份不予計算 ; 快樂購特約商店原提供點數依其原規範結算撥入 ( 部分特約商店累點比例不同, 詳情請洽快樂購網站查詢 ) 具快樂購卡標識之遠東商銀信用卡的快樂購卡點數計算方式以各卡別信用卡規範 每次露出之網路或刊物說明為準 6. 使用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附卡消費, 累點會歸戶於正卡帳戶, 附卡消費退貨時, 亦由正卡帳戶中扣除, 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正附卡持卡人, 均可憑卡進行現場過卡兌換快樂購卡兌換之商品或查詢快樂購卡累點事宜,( 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恕不提供鼎鼎於太平洋崇光百貨舉辦之禮賓會贈品及來店禮活動 ; 且此信用卡如未附條碼, 恕無法使用於以條碼判讀機累兌點之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 ) 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正卡 ( 附卡不適用 ) 持卡人另可以網路及電話自動語音兌換或查詢 7. 當年度給予之點數, 可使用至次年 12 月 31 日 ( 遠東商銀提供世界卡 無限卡卡友之快樂購點數, 無使用期限 ) 且兌換贈品所需點數將以提供日在前者優先扣除 本卡停卡或逾信用卡使用期限時, 點數效期不變 8. 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所累積之快樂購卡點數只可用在鼎鼎 遠東商銀 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店 其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暨委外之服務廠商所提供之點數兌換贈品, 相關內容亦將不定期更新, 兌換時須以該兌換贈品所標示之足額點數始得兌換, 兌換作業將依前述點數兌換贈品提供者之公告為準 所累積之快樂購卡點數於兌換取得兌換贈品前並不構成持卡人之資產, 持卡人不得要求兌換現金 作其他利用或兌換非兌換期限內之商品品項 所有兌換贈品並由前述各贈品提供者直接提供予持卡人, 其寄送 使用 保證 瑕疵擔保等問題, 均由各贈品提供者各別提供並自行負責之, 各贈品提供者不就其他贈品提供者提供之贈品負任何責任 持卡人就所兌換贈品依法如應繳納稅捐時, 持卡人應自行負擔該筆稅款 ; 如依相關稅法規定應預先代扣款或所兌換贈品應併入個人所得時, 其相關作業均由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處理 9. 其他有關本卡之說明及注意事項, 請參閱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服務辦法 69 70

38 附錄五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服務辦法 附錄五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服務辦法 ( 適用非具有 HappyCash 功能之信用卡 ) ( 適用非具有 HappyCash 功能之信用卡 ) 1. 具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之信用卡 ( 以下簡稱本卡 ) 可享有鼎鼎聯合行銷 ( 股 ) 公司 ( 以下簡稱鼎鼎 ) 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 ( 特約商名單將會不定期於快樂購卡網站更新並公告, 詳見快樂購卡網站 www. happygocard.com.tw, 以下同 ) 贈送申請人之快樂購卡點數 ( 以下簡稱點數 ), 以累積點數兌換鼎鼎或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提供之優惠或贈品, 亦可享有鼎鼎暨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提供鼎鼎 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 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夥伴之行銷優惠等服務 2. 申請人須於填寫基本個人資料經核准並完成相關發卡作業後成為卡友 為確保個人權益, 申請人應填寫本人正確資料, 若有變動並請盡速更新, 藉以維持系統紀錄資料之正確性 申請人需出示或提供相關身分證件以供驗證且不得冒用別人的身分進行申請, 否則需自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鼎鼎將以本次申請所記載或鼎鼎最近一次系統登錄之基本資料為紀錄依據 鼎鼎將以系統紀錄之地址 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 帳號等資料, 不定期發送訊息 電子郵件, 進行卡友累兌點活動及優惠資訊, 為確保您的權益, 請務必提供並維持資料正確性 如果您為既有快樂購卡友, 本次未完整填寫之個人基本資料欄位, 鼎鼎將以您之前留存之個人基本資料為紀錄依據 卡友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 惟若其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 鼎鼎將無法提供完整之服務 3. 鼎鼎 委外其他提供快樂購權益之服務廠商得於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營運期間, 於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營運地區範圍內, 於 四 行銷業務 ( 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 五二法人或團體對股東 會員 ( 含股東 會員指派之代表 ) 董事 監察人 理事 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 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九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七訂位 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八一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九 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一二七募款 ( 包含公益勸募 ) 一三六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一五二廣告和商業行為管理 一五七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一七九其他財政服務 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等合理關連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以統計分析 交叉比對 簡訊 活動訊息推播 郵件 電子郵件 問卷 電話行銷 電話服務等方式蒐集 國際傳輸 處理及利用包含但不限於卡友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生日等基本資料及卡友之消費時間 消費明細 店點 發票號碼 卡號 快樂購點數及社會活動等生活消費相關活動資料, 俾得履行契約義務並提供卡友各項優惠措施及行銷活動訊息, 但卡友如表示不同意或要求停止對其提供前述服務時, 鼎鼎 其他提供快樂購權益之服務廠商將立即停止, 且卡友之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鼎鼎得將卡友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 作為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累兌點作業 點數餘額通知 統計調查分析 交叉比對 行銷與其他服務使用, 惟鼎鼎將僅於必要範圍內提供資料, 且將對卡友資料為適當之個資保護 如鼎鼎擬將卡友個人資料提供予特定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進行電話行銷時, 將取得卡友以簡訊 網路問卷 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覆同意後, 始將卡友姓名 稱謂及聯絡方式提供予該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進行電話行銷, 俾以於提供卡友各項優惠措施及行銷活動訊息範圍內使用 4. 為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作業, 卡友使用本快樂購卡作為電子發票載具時, 表示卡友同意使用本快樂購卡作為電子發票之載具, 營業人得將卡友之卡號 電子發票號碼 消費時間 消費明細 店點等發票資料, 自行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或委託鼎鼎上傳前揭資料, 以求符合營業人開立發票之義務並提供卡友線上查詢發票資訊及對獎服務 卡友並同意鼎鼎得於前述營業人委託範圍內, 以最近一次系統登錄卡友基本資料之聯絡資訊, 作為卡友中獎訊息之通知方式 5. 快樂購卡友以簡訊 電話 網頁等方式表示同意以點數換算現金捐贈款項予鼎鼎合作團體時, 鼎鼎將於交付款項予合作團體之同時, 一併將同意捐贈快樂購卡友之姓名 地址 捐贈點數 換算金額提供予受捐贈之合作團體作為開立 寄發收據之用 ; 鼎鼎均僅與政府合法立案之團體合作點數換現金捐款活動 如快樂購卡友就該次點數換現金捐款活動明示無需開立收據或快樂購卡友捐贈點數依該次活動所揭示辦法無需開立收據者, 鼎鼎將不提供快樂購卡友地址予該次受捐贈之合作團體 ; 如快樂購卡友就該次點數換現金捐款活動明示匿名捐贈者, 鼎鼎將不提供快樂購卡友姓名及地址予該次受捐贈之合作團體 6. 卡友得就其留存於鼎鼎之個人資料得向鼎鼎請求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 製給複製本, 或請求補充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卡友行使前揭權利時, 須由本人向鼎鼎服務中心申請, 鼎鼎將於確認卡友身分及請求內容後依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卡友行使上述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 製給複製本權利時, 鼎鼎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7. 卡友於申請本卡, 並於完成啟用鼎鼎寄發確認電子郵件之程序後, 成為快樂購卡網站 之網站會員 卡友於快樂購卡網站 網站會員之帳號為身分證字號, 卡友啟用快樂購網站會員帳號時, 即可使用快樂購卡網站提供之功能 8. 卡友於行使卡友所屬權利時, 應出示本卡, 必要時鼎鼎或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得要求出示卡友本人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以確認權益歸屬 9. 為維護卡友權益, 如系統產生點數登錄異常情況時, 鼎鼎將暫停該卡異常狀況之點數登錄及兌換功能 ; 異常狀況解除時, 鼎鼎隨即恢復卡友點數登錄 兌換功能或調整該卡點數, 於必要時卡友須另向特約商 ( 遠東商銀 ) 申請換 補本卡 10. 快樂購卡友提供之基本資料, 除依法律規定方式處理外, 將於終止快樂購權益服務後刪除 11. 卡友如就已消費並贈送點數之商品或服務向原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退換貨時, 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將扣回該商品贈送點數, 如點數不足扣回者, 卡友需繳還點數處理成本費用 ( 計算公式 : 不足之點數 *NT$ 0.4) 後始得進行退換貨 12. 本卡累計點數可兌換之贈品內容將不定期更新, 卡友不得要求兌換現金, 或兌換非贈品兌換期限內之贈品 點數兌換作業, 將依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公告為準 13. 除另有約定外, 鼎鼎與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間並無合夥 經銷 代理或保證人關係, 兌換贈品如由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直接提供予卡友, 其寄送 使用 保證 瑕疵擔保等問題, 均由各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或活動主辦單位提供並負責之 鼎鼎網站提供之贈品兌換及活動內容依快樂購卡網站 www. happygocard.com.tw 公告為依據 14. 卡友當年度獲贈之點數, 可使用至次年 12 月 31 日 新增累積之點數將於登錄後 48 小時內轉入卡友帳戶, 且兌換贈品所需點數將以獲贈日在前者優先扣除 15. 卡友持有多張快樂購卡及本卡者, 每張卡片均可累點及兌點, 點數將累積於同一身分證帳號, 不得重複計算 如因遺失快樂購卡而申請補發時, 鼎鼎將酌收工本費 50 元 16. 鼎鼎保有快樂購聯合集點卡之申請 停用 修改或終止各項優惠服務之權利 鼎鼎將不定期更新或變更相關資料, 有關快樂購聯合集點卡之服務辦法 相關權益及使用說明 標識符號 提供快樂購權益服務之特約商 活動內容等相關資訊以快樂購卡網站 www. happygocard. com.tw 公告者為準 如有任何問題, 請致電鼎鼎客服中心 (02) 洽詢 71 72

39 附錄五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服務辦法 附錄五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服務辦法 ( 適用具有 HappyCash 功能之信用卡 ) ( 適用具有 HappyCash 功能之信用卡 ) 1. 具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權益之信用卡 ( 以下簡稱本卡 ) 可享有鼎鼎聯合行銷 ( 股 ) 公司 ( 以下簡稱鼎鼎 ) 各與鼎鼎合作之特約商 ( 以下簡稱合作特約商, 合作特約商名單將會不定期於快樂購卡網站更新並公告, 詳見快樂購卡網站 以下同 ) 贈送申請人之快樂購卡點數 ( 以下簡稱點數 ), 以累積點數兌換鼎鼎或各合作特約商提供之優惠或贈品, 亦可享有鼎鼎暨各合作特約商提供鼎鼎 各合作特約商等之行銷優惠等服務 2. 申請人須於卡友申請書或網站申辦網頁填寫基本個人資料向遠東商銀 ( 以下簡稱遠銀 ) 提出申請, 經遠銀核准並完成相關發卡 ( 含虛擬卡 ) 作業後成為本卡卡友 ( 以下簡稱卡友 ) 並取得本卡 為確保個人權益, 申請人應填寫本人正確資料, 若有變動並請盡速更新, 藉以維持系統紀錄資料之正確性 申請人需出示或提供相關身分證件以供驗證且不得冒用別人的身分進行申請, 否則需自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除遠銀與鼎鼎系統已留存卡友先前資料且無更新必要以外, 遠銀與鼎鼎將以本次申請單所記載為記錄依據 遠銀與鼎鼎將以系統紀錄之地址 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 帳號等資料, 不定期發送訊息 電子郵件, 進行卡友累兌點活動及優惠資訊, 為確保您的權益, 請務必提供並維持資料正確性 如果您為既有快樂購卡友, 本次未完整填寫之個人基本資料欄位, 鼎鼎將以您之前留存之個人基本資料為記錄依據 卡友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 惟若其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 鼎鼎將無法提供完整之服務 3. 鼎鼎 鼎鼎委外服務廠商得於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營運期間, 於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營運地區範圍內, 於 四 行銷業務 ( 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 五二法人或團體對股東 會員 ( 含股東 會員指派之代表 ) 董事 監察人 理事 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 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九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七訂位 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八一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九 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一二七募款 ( 包含公益勸募 ) 一三六資 ( 通 ) 訊資料庫管理 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一五二廣告和商業行為管理 一五七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一七九其他財政服務 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等合理關連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以統計分析 交叉比對 簡訊 活動及商品訊息推播 郵件 電子郵件 問卷 電話行銷 電話服務 抽獎等方式蒐集 國際傳輸 處理及利用包含但不限於卡友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生日等基本資料及卡友之消費時間 消費明細 店點 發票號碼 卡號 快樂購卡點數及網頁瀏覽紀錄 位址資訊或其他社會活動等生活消費相關資料, 俾得履行契約義務並提供卡友各項優惠措施及行銷活動訊息, 但卡友如表示不同意或要求停止對其提供前述服務時, 鼎鼎 鼎鼎委外服務廠商將立即停止, 且卡友之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鼎鼎得將卡友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各合作廠商或特約商, 作為其於前開特定目的內辦理累兌點作業 點數餘額通知 統計調查分析 交叉比對 行銷與其他服務使用, 惟鼎鼎將僅於必要範圍內提供資料, 且將對卡友資料為適當之個資保護 如鼎鼎擬將卡友個人資料提供予特定合作特約商進行電話行銷時, 將取得卡友以簡訊 網路問卷 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覆同意後, 始將卡友姓名 稱謂及聯絡方式提供予該合作特約商進行電話行銷, 俾以於提供卡友各項優惠措施及行銷活動訊息範圍內使用 4. 為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作業, 卡友使用本卡作為電子發票載具時, 表示卡友同意使用本卡作為電子發票之載具, 營業人得將卡友之卡號 電子發票號碼 消費時間 消費明細 店點等發票資料, 自行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或委託鼎鼎上傳前揭資料, 以求符合營業人開立發票之義務並提供卡友線上查詢發票資訊及對獎服務 卡友並同意鼎鼎得於前述營業人委託範圍內, 以最近一次系統登錄卡友基本資料之聯絡資訊, 作為卡友中獎訊息之通知方式 5. 卡友以簡訊 電話 網頁等方式表示同意以點數換算現金捐贈款項予鼎鼎合作團體時, 鼎鼎將於交付款項予合作團體之同時, 一併將同意捐贈卡友之姓名 地址 捐贈點數 換算金額提供予受捐贈之合作團體作為開立 寄發收據之用 ; 鼎鼎均僅與政府合法立案之團體合作點數換現金捐款活動 如卡友就該次點數換現金捐款活動明示無需開立收據或卡友捐贈點數依該次活動所揭示辦法無需開立收據者, 鼎鼎將不提供卡友地址予該次受捐贈之合作團體 ; 如卡友就該次點數換現金捐款活動明示匿名捐贈者, 鼎鼎將不提供卡友姓名及地址予該次受捐贈之合作團體 6. 卡友就其個人資料得向鼎鼎請求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 製給複製本, 或請求補充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卡友行使前揭權利時, 須由本人向鼎鼎服務中心申請, 鼎鼎將於確認卡友身分及請求內容後依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卡友行使上述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 製給複製本權利時, 鼎鼎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7. 卡友申請本卡後, 於快樂購卡網站 輸入經驗證之手機門號及密碼後相關登入資料後即可使用快樂購卡網站提供之功能 相關使用約定條款詳見快樂購網站公告 8. 卡友於行使卡友所屬權利時, 應出示本卡, 必要時鼎鼎或各合作特約商得要求出示卡友本人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以確認權益歸屬 9. 卡友提供之基本資料, 除依法律規定方式處理外, 將於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營運終止後刪除 10. 卡友如就已消費並贈送點數之商品或服務向原合作特約商退換貨時, 合作特約商將扣回該商品贈送點數, 如點數不足扣回者, 卡友需繳還點數處理成本費用 ( 計算公式 : 不足之點數 *NT$ 0.4) 後始得進行退換貨 11. 本卡累計點數可兌換之贈品內容將不定期更新, 卡友不得要求兌換現金, 或兌換非贈品兌換期限內之贈品 點數兌換作業, 將依各合作特約商公告為準 12. 除另有約定外, 鼎鼎與各合作特約商間並無合夥 經銷 代理或保證人關係, 兌換贈品如由各合作特約商直接提供予卡友, 其寄送 使用 保證 瑕疵擔保等問題, 均由各合作特約商或活動主辦單位提供並負責之 鼎鼎提供之贈品兌換及活動內容依快樂購卡網站 公告為依據 13. 卡友當年度獲贈之點數, 可使用至次年 12 月 31 日 新增累積之點數將於登錄後 48 小時內轉入卡友帳戶, 且兌換贈品所需點數將以獲贈日在前者優先扣除 14. 為維護卡友權益, 如系統產生點數登錄異常情況時, 鼎鼎將暫停該卡異常狀況之點數登錄及兌換功能 ; 異常狀況解除時, 鼎鼎隨即恢復卡友點數登錄 兌換功能或調整該卡點數, 於必要時卡友須另向遠銀以換 補卡之方式處理 15. 卡友持有多張快樂購聯合集點卡 ( 含虛擬卡 ) 及本卡者, 每張卡片均可累點及兌點, 點數將累積於同一身分證帳號, 不得重複計算 16. 若本卡另具有 HappyCash 之功能, 遠銀 遠鑫及鼎鼎可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遠東快樂 HappyCash 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及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服務辦法等內容分別提供服務予申請人 ; 申請人個人資料之更新 異動應分別向遠銀 遠鑫及鼎鼎申請辦理 如向遠銀辦理, 申請人同意遠銀得將上開更新 異動之個人資料拋轉予鼎鼎及遠鑫 17. 本卡卡友如欲終止信用卡功能, 應向遠銀申請停用, 則本卡之快樂購卡功能亦同時終止 18. 鼎鼎保有快樂購聯合集點卡 ( 含虛擬卡 ) 之申請 停用 修改或終止各項優惠服務之權利 鼎鼎將不定期更新或變更相關資料, 有關快樂購聯合集點卡 ( 含虛擬卡 ) 之服務辦法 使用注意事項 相關權益及使用說明 標識符號 合作特約商 活動內容等相關資訊以快樂購卡網站 公告者為準 如有任何問題, 請致電鼎鼎客服中心 (02) 洽詢 73 74

40 附錄六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附錄六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本案經金管會 金管銀票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一 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 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 例如, 在購買各行業商品 ( 服務 ) 禮券時, 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 提供履約保證 二 刷卡時, 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 付款方式 ( 載明信用卡卡號 ) 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 / 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 若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商品 / 服務時, 更應注意商品 / 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 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 / 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 才刷卡簽帳 若為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產品, 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之原本 ( 或正本 ) 及相關文件 ( 例如購貨證明 收據 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 會員卡或晶片卡 上課證等 ) 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 並保存至商品 / 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 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 逐筆核對, 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 包括無此筆交易 重覆請款 交易金額有誤 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 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四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 ( 含預借現金未吐鈔 ) 之情形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 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 ; 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 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 本行 ( 或本公司 ) 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 : ; 五 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之商品 / 服務時, 應注意其提供商品 / 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 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 ( 以下簡稱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 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 摘要如下 : ( 一 )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 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 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 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 信用卡國際組織 Visa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 ( 含例 假日 ) 內, 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 : 如 2009/1/15 以 Visa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2010/2/10 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發卡機構應於 2010/2/10 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 : 如 2010/1/15 以 Visa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2010/3/15 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 但 3/15 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 發卡機構應於 2010/3/15 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信用卡國際組織 MasterCard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1. 當商品未收到時,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 120 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 : 如 2010/1/15 以 MasterCard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2010/3/15 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 但 3/15 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 發卡機構應於 2010/3/15 起 120 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未獲提供 (1) 一次性提供服務 :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 : 如 2009/1/15 以 MasterCard 卡支付 2009/3/15 所提供的服務費用, 但 3/15 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 發卡機構應於 2009/3/15 起 120 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中斷 ( 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 ):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日曆日 舉例說明 : 如 2009/1/15 以 MasterCard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2010/2/10 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發卡機構應於 2010/2/10 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1. 台灣國內交易 : (1) 服務商品未獲提供 提供之商品損壞 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 : 交易清算日起 120 日曆日內 JCB (2) 商品 服務中斷 ( 非屬一次性提供 ): 商品預訂提供日 ( 商店無法營業日 ) 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交易清算日起 540 日曆日內 2. 如為國際交易, 則自交易清算日 120 日曆日內 註一 : 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 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 : 請注意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有制定或變更規則 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 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 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 二 )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 / 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 則於該期間過後, 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 / 服務的情形時, 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 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 / 服務前, 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 / 服務之風險 ( 三 )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 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 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 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本行 ( 或本公司 ) 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 500 元或新台幣金額依國際組織規定之匯率計算 75 76

41 附錄七 分期付款總約定書 附錄七 分期付款總約定書 申請人茲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以下簡稱貴行 ) 申請相關分期付款 含靈活金 / 消費分期 ( 單筆 )/ 消費分期 ( 總額 )/ 帳單分期 / 特店分期及其他專案分期, 並遵守下述各項約定條款 一 約定條款 : 1. 申請人可透過貴行專員 網路設備 ( 例如 : 行動銀行 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 i 申請平台 等 ) 電話語音或傳真等方式申請以上分期付款商品 惟特店分期無法透過網路銀行 電話語音申請 申請人並同意得透過網路設備 ( 例如 : 行動銀行 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 i 申請平台 等 ) 認證或書面傳真方式訂定本總約定書, 且本總約定書經貴行核准後, 申請人如欲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商品, 申請人無須另立書面逐筆簽訂約定書 辦理本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 可於七日內致電客服專線取消, 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 實際產品利率及期數悉於動撥時以本行系統為準, 申請人可透過語音 網路設備 ( 例如 : 行動銀行 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 i 申請平台 等 ) 或向客服人員查詢 申請還款期數一經核准即生效力, 貴行將不另行通知申請人且不得更改, 亦不接受未到期償還部分餘額 3. 以上分期付款商品如須支付利息, 自撥貸日 / 生效日 ( 依貴行系統實際生效日期 ) 起息, 核准金額按月依年金法計收利息及本金, 將本利均攤於每期 ( 差額入首期 ) 作為繳款及沖銷, 每期期付金 ( 本金及利息 ) 全額併入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款 ( 首期將併入下下期帳單 ), 分期付款商品皆不得使用循環方式繳款, 其餘款項則暫不入帳至信用卡帳款, 若未繳足信用卡帳款之最低應繳金額時, 則視為全部到期並一次入帳至信用卡帳款, 且喪失期限產品利率, 並依未繳足之金額計收逾期息 ( 年利率 14.99%) 及違約金 若申請人欲提前清償, 須將未到期本金全額繳付, 並先通知本行於下期帳單一次入帳 ; 還款期數已超過一年或總期數的 1/2 者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否則每筆酌收 500 元提前清償違約金 4. 靈活金 之核貸金額 利息及帳戶管理費不列入各項紅利積點計算, 且所有應付之款項均以貴行信用卡為支付工具 5. 申請人所繳之金額優先沖銷費用 循環息及違約金, 如仍有餘額則沖銷順序將由貴行指定 ( 已入帳分期付款優於預借現金 消費款 ), 若貴行未指定時, 悉依民法規定 6. 以上分期付款商品若經核准, 核准之金額將佔用信用卡額度 申請人應按期繳納信用卡帳款, 如有溢繳情形時, 該溢繳之金額將列入次月信用卡帳單抵付該期帳單之應繳款項, 不會提前清償分期付款之剩餘金額 7. 商務卡 虛擬卡 ( 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發行之虛擬卡不在此限 ) 分期付款 ( 含原有與新增 ) 預借現金 代償 爭議款 及其他費用類或經系統判斷不適用分期之交易, 不適用分期付款商品 ; 非當期新增消費款亦不適用 消費分期 /( 單筆 / 總額 ) 特店分期 商品 不適用 帳單分期 商品或未經核准之帳單金額 ( 將列為持卡人次期信用卡帳單前期未繳金額 ) 及已使用循環信用款項, 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8. 若申請人要停用以上分期付款商品功能, 須填寫停用申請書 ; 停用後, 申請中但尚未生效之所有分期皆失效, 但不影響已生效入帳成功之分期商品 本總約定書效期等同信用卡效期, 若到期續卡時, 貴行或申請人無任一方為反對續約之表示, 則視為自動續約 9. 貴行保留各筆分期付款商品申請後核准與否或部分核准, 以及修正 暫停或終止分期付款商品之權利 ; 若有違信用卡各項規定或信用卡停用 失效 掛失未補發, 則本總約定書視同失效 ; 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 10. 申請人明瞭辦理分期付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 而可能影響申請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 ( 含現金卡 ) 或信用卡之權益 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申請人須上聯徵中心網站 ( 社會大眾專區 之 資料揭露期限 查詢 11. 以上分期付款商品活動細節依貴行最新公告為準, 或電洽貴行客服中心 (02) , 或網站 : 信用卡 信用卡理財 申請人於申請時已經合理期間 ( 七日 ) 詳細閱讀本總約定書及相關說明事項 二 分期付款商品 : 1. 靈活金 : 靈活金 最高核貸金額為申請人之貴行信用卡預借現金可用餘額, 可分 6 期 12 期 24 期 30 期分期攤還, 最低申請金額將依分期期數及利率而有不同 [ 但最低至少為新臺幣 ( 以下同 )3 萬元起 ], 帳戶管理費為 6 期 650 元 12 期 850 元 24 期及 30 期 1,300 元 ( 由撥貸金額中直接扣除 ), 每月利息依年金法試算調整為核准金額的 0.30%~0.60% 若以核准金額 10 萬元 利率 6.15%~14.99% 為例 :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 :650~1,300 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 :7.83%~ 14.99% ( 適用於 104 年 9 月 1 日起新辦理案件 ) 2. 消費分期 / 單筆 : 以當期單筆新增刷卡消費金額為申請單位, 須於當期結帳日前申請, 且於當期結帳日前入帳才可核准 3. 消費分期 / 總額 : 以最近一次結帳日之新增消費總額為申請單位, 須於當期結帳日前申請 4. 帳單分期 : 以最近一次帳單結帳, 繳足最低應繳後之帳單可分期消費餘額為申請單位, 須於下一期結帳日前申請 消費分期 / 單筆 消費分期 / 總額及帳單分期商品可分 3~30 期不等 ( 各優惠期數依本行活動為準 ), 最低申請金額為三千元, 每月利息依年金法試算調整為核准金額的 0.25%~0.80% 若以核准金額 1 萬元 利率 5.12%~14.99% 為例 : 各費用總金額 : 0 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 :5.12%~14.99% ( 適用於 104 年 9 月 1 日起新辦理案件 ) 5. 特店分期 ( 含指定分期 ) 零手續費專案 : 本項交易係由貴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 由申請人無息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貴行, 且不須額外支付手續費 每期期間為一個月, 可分期數依特約商店公告為準, 惟不得超過 30 期 若以核准金額 1 萬元為例試算 :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 :0 元, 總費用年百分率 :0% 貴行於分期付款商品買賣中, 僅涉及代墊款項之資金關係, 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買賣之實體關係, 相關商品退貨 商品瑕疵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 申請人應先向商品出售人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 得要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辦理 若分期付款商品買賣中涉及贈品事宜, 因貴行並非贈品之贈與人, 申請人不得以未收受商品出售人之贈品為由, 而拒付商品總價金之信用卡帳款 申請人並了解所有商品出售人 進口商 經銷商或代理商與貴行間並無任何廣告 代理 保證或經銷關係 交易商品若為郵購商品, 均提供七天免費鑑賞期, 如於七天鑑賞期間內欲辦理換貨 退貨, 應保留發票及維護商品完整性始得辦理 若非商品瑕疵而辦理退貨者,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運費 申請人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商品出售人解除買賣契約 6. 貴行得不定時提供其他優惠之分期專案期數及利率 本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範例予以計算, 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 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付款商品利率, 計算基準日為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 77 78

42 附錄八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申請同意書 附錄九 國際機場週邊停車使用須知 歡迎您申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以下簡稱本行 ) 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本同意書內容說明您申請電子帳單服務所應注意之相關事項, 請於申請前詳細閱讀本同意書各項條款 一 本行提供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外, 亦提供客戶多項理財資訊 商品資訊或本行商品活動訊息 二 信用卡電子帳單如同實體帳單, 僅發送予正卡持卡人, 故申請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之對象, 僅限於已申請本行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 三 當您申請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成功後, 本行將停止實體帳單郵寄服務 ; 惟當您成功取消電子帳單服務後, 本行將恢復寄送實體帳單 四 申請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時, 為確保您的權益, 請您須先確認留存於本行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資料是否正確無誤, 或進行變更設定您所要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 本行將寄送電子帳單至您所指定的信箱地址 您的電子信箱有所變動時, 應立即經由本行網站進行變更, 以免發生遞送延誤情形, 若因您留存之信箱資料錯誤或怠未通知本行信箱變動所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 您仍須負清償之責, 本行無調整之義務, 如有其他損害, 亦由您自行負責, 概與本行無關 五 信用卡電子帳單之寄送, 以本行送達您於本行留存之電子信箱伺服器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 請您於每月帳單週期日時注意是否收到電子帳單, 以免遲誤繳款期間, 若未收到帳單, 請儘速與本行聯絡 六 申請信用卡電子帳單時請注意 : 若由於您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 以致連續三期本行無法成功寄送信用卡電子帳單至您的電子郵件信箱時, 本行將自動取消您的電子帳單, 並恢復實體帳單寄送至您於本行留存的帳單地址 上述期間, 您若未收到帳單, 仍應主動向本行查詢並負繳交帳款之義務, 不得以未收到帳單而拒付 若您欲使用電子帳單服務, 請重新上網申請並確認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為正常 有效且可使用 七 信用卡電子帳單提供之訊息若與您的實際交易內容有差異時, 請您儘速通知本行處理, 本行將以電腦主機上實際交易紀錄為準 您與本行間之各項權利義務, 不因使用電子帳單而有變動 八 申請人同意, 於申請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成功後, 爾後關於持卡人重大權益變更等依法須事先通知持卡人之事項, 本行得以電子郵件方式 ( 包含但不限於電子帳單中列示 ) 寄送至申請人電子信箱以為通知 九 若因市場狀況等原因, 本行得於踐行法定程序後保留修訂本同意書各項條款之權利, 修訂本同意書各項條款時, 將於本行網站公告修訂事項及內容, 並得於當期信用卡電子帳單中告知, 不另行個別通知 若您不同意修改內容, 請選擇取消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若您於本行同意書條款修訂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或您未通知本行不同意修訂後之內容時, 即視為您已閱讀 了解並接受該等修訂內容 十 您申請信用卡電子帳單後, 可隨時取消或取消後再度申請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但如您與本行信用卡之各項業務均已結束時, 電子帳單服務將自動終止 十一 下列任一情形時, 本行有權停止或暫時中斷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惟本行將儘速修復 ; 倘屬本行可預知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終止之事由, 本行將於下列事由發生日前事先通知您, 以確保您之權益不受影響, 服務終止事由內容包含 : ( 一 ) 對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之系統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 二 ) 發生突發性之系統設備故障或本行合作之協力廠商系統軟硬體設備故障或失靈 ( 三 )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使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無法提供服務時 十二 申請人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 若有人為不當或違法使用情形, 本行保留終止或變更本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之權利 十三 對於使用本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所生之損害, 除係因可歸責於本行所致者, 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本電子帳單服務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申請人所受之實際損害為限, 不包含所失利益 十四 您可以隨時終止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當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本行有權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 將不另行通知 : ( 一 ) 持卡人所持有本行之信用卡全數停用且帳款已清償 ( 二 ) 持卡人延滯繳款 ( 三 ) 持卡人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申請 使用本服務者 ( 四 ) 本行有正當理由認為持卡人係不當使用本服務者 ( 五 ) 持卡人有其他違反信用卡契約等情事 十五 申請人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慣例, 不得有入侵或破壞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 主機 伺服器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 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十六 適用法律 :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 除雙方另行協定外,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之規定 一般銀行慣例及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規章 慣例辦理 申請人因本服務而與本行所生之爭議, 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七 業務委託 : 申請人同意本行於處理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同意書有關之附隨業務, 得於必要時依法令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 ( 機構 ) 合作辦理 國際機場週邊停車一 權益說明 1. 服務對象 : 服務對象為限 3.5 噸以下, 車身長度長 520cm 寬 200cm 內之自用小客車 廂型車及小貨車 ( 空車 ) 不接受登錄及服務之車輛為 : 公司車 營業用車 6 個月內短期租賃車 ( 需檢附租賃相關證明文件 ) 保姆車 露營車 競技車 ( 包含競技用途之一般車輛 ) 工程車 農業車 改裝車及低底盤車輛 ( 意指 : 前後保險桿加裝大包圍, 前保險桿下方加裝下巴, 車側加裝大包圍, 降低避震器, 改扁平胎, 底盤低於 20 公分等 ) 及 3.5 噸以上車輛 2. 服務時間 :24 小時全年無休 ( 高雄小港大鵬停車場除外 ) 3. 免費停車天數 : 原南山人壽認同卡 ( 權益升級 C'est Moi 我的卡 ) 卡友享期間內不限次數, 每次最多 5 天的國際機場週邊停車優惠, 鈦金卡 ( 遠東快樂信用卡 ) 御璽卡 ( 我的卡經典款 ) 晶緻卡 (C'est Moi 旅遊悠遊卡 遠東快樂信用卡 ) 白金卡卡友 原南山人壽認同卡 ( 權益升級 C'est Moi 我的卡 ) 遠東雲端 icloud 信用卡及遠東雲端 icloud 手機信用卡除外 享期間內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各 2 次, 每次最多 7 天的停車優惠 4. 使用資格 : 本行御璽卡 ( 我的卡經典款 ) 鈦金卡 ( 遠東快樂信用卡 ) 晶緻卡 (C'est Moi 旅遊悠遊卡 遠東快樂信用卡 ) 白金卡 原南山人壽認同卡 ( 權益升級 C'est Moi 我的卡 ) 遠東雲端 icloud 信用卡及遠東雲端 icloud 手機信用卡除外 需購買機票或支付 80% 以上團費或新增總簽帳金額滿 2 萬元 ( 含 ) 以上, 原南山人壽認同卡 ( 權益升級 C'est Moi 我的卡 ) 需購買機票或支付團費單筆滿 2 萬 5 千元 ( 含 ) 以上, 即使用日期當月及前 2 個月內有相關刷卡消費紀錄, 並於使用時出示出國證明文件 如於該 3 個月內無此刷卡紀錄, 停車費用每日以停車場規定價格計, 於持卡人帳單收取 如未事先登錄車籍資料及超過停車優惠天數, 由持卡人於停車場現場依停車場規定之費用自行結清 二 桃園國際機場週邊吉泰停車場服務說明 : 1. 需於 3 個工作天前事先登錄 ( 登錄專線 : ), 於登錄後第 3 個營業日零時生效, 方可前往停車場停車 每人限登錄一車, 正 附卡可分開登錄, 相關權益以登錄卡別為準, 無法現場變更車號, 如欲更改登錄車號須於 3 個工作天前來電遠銀客服或 服務中心變更 ( 車號變更以 3 次為限 ) 2. 服務地點 TEL (03) ( ) 三 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週邊大鵬停車場服務說明 : 1. 需於 3 個工作天前事先預約 ( 預約專線 : ), 於預約後第 3 個營業日零時生效, 方可前往停車場停車 相關權益以預約卡別為準, 無法現場變更車號及預約日期, 如欲更改預約車號及日期須於 3 個工作天前來電遠銀客服 : 或 服務中心變更 ( 預約變更以 3 次為限 ) 2. 服務地點 TEL (07) ( AM5:00~PM12:00) 230 四 持卡人停車使用須知 1. 各停車場可使用之停車位悉以現場實際狀況為主, 停車位有限, 停滿為止, 本行將不另行公告 提醒您, 連續假日人潮眾多, 建議您可提早 小時到場, 並提前洽停車場詢問車位可使用狀況, 避免耽誤行程 2. 若不符合上述使用資格, 停車費用每日以停車場規定價格計, 於持卡人帳單收取, 高雄小港機場週邊停車須依停車場規定於現場付清費用 3. 現場服務以認車 認卡 認人為原則, 服務時請出示遠東商銀指定信用卡, 如未事先登錄 / 預約或未出示卡片, 由持卡人於停車場現場依停車場規定之費用自行結清 每次使用本服務時每台車限使用一卡, 以一進一出為一次, 恕無法累計使用 如超過免費停車天數, 由持卡人於停車場現場依停車場規定之費用自行結清 4. 使用機場停車服務, 必須於回國取車時出示出國證明文件, 若未能提供出國證明文件, 需依各停車場收費標準付費, 事後亦不得申請退款 出國證明文件限護照 ( 需蓋上出入境章 ) 機票或登機證 5. 停車時及取車時請與服務人員共同檢視您的車輛, 包括車輛的外觀及里程數, 離場後不得再申請理賠 6. 請將車內貴重物品帶離停車場, 或交由櫃檯人員代為保管, 貴重物品放置車內如有遺失, 停車場概不負責 7. 停車場僅供停車, 不負保管之責 ; 停車場相關規定, 依停車場管理規範辦理, 規範辦法請詳見各停車場現場公告 8. 請妥善保管車輛停車卡, 限由持卡人本人停車 領車, 恕無法由他人代理 9. 車輛停放期間, 如車輛內部裝備及機件屬於耗損性故障, 停車場概不負責 10. 活動期間 :105/7/1~106/6/

43 附錄十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附錄十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遠東銀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其他未盡事項, 請參本行官網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全行業務 之說明, 請台端詳閱 : 一 蒐集之目的 : 依本項業務往來之目的及遠銀營業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 並同意遠銀及其子公司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與本信用卡合作之聯名對象 / 認同團體 遠銀之關係企業 (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及與遠銀合作的特定廠商依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得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遞申請人及保證人個人資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凡您提供之資料, 包含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照片 性別 婚姻 地址 電話 傳真 家庭 學經歷 任職資料 財務狀況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 ( 一 ) 期間 : 遠銀存續期間 ( 含併購後存續者 ) 或依法令 或遠銀所訂之資料保存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二 ) 地區 : 中華民國領域 遠銀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 通匯行所在地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傳送或接收等有關之所在地 與遠銀有業務往來或合作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三 ) 對象 : 遠銀 遠銀海外分支機構 遠銀子公司 通匯行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公司 中央銀行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 業務委外機構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傳送或接收等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對象 聯名團體 或其他與遠銀有業務往來或合作之機構 檢警調及司法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含各局 ) 或其他依法得調閱之機關 ( 四 ) 方式 : 以電子郵件 傳真 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作個人資料之利用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 行使下列權利, 行使之方式得於本行網站查詢 : ( 一 ) 向遠銀請求查詢 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惟遠銀得依法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向遠銀請求補充或更正之, 惟立同意書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 ) 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向遠銀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刪除 但因遠銀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 遠銀得拒絕之 ( 四 ) 得通知遠銀拒絕接受行銷, 遠銀經合理作業時間後即不得因行銷之目的再將立同意書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申辦 etag 自動儲值服務間接取得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若係申辦 etag 自動儲值服務, 且申辦人非車主本人時,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 涉及車主的權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行 ) 向車主蒐集個人資料時,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之規定, 告知車主下列事項, 其他未盡事項, 請參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全行業務 之說明 : 一 蒐集之目的 : 申請 etag 自動儲值相關業務二 個人資料之類別 : 身分證字號 車號 電話號碼或其他由他人提供之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 ( 一 ) 期間 :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或遠銀 遠通電收存續期間 ( 含併購後存續者 ) 或依法令 或遠銀所訂之資料保存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 二 ) 地區 : 依下列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營業目的範圍內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三 ) 對象 : 本行 ( 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本業務相關之機構 ( 例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等行政機關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 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 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 四 ) 方式 : 以電子郵件 傳真 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作個人資料之利用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行使之方式得於本行網站查詢 : ( 一 ) 向遠銀請求查詢 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惟遠銀得依法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向遠銀請求補充或更正之, 惟立同意書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 ) 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向遠銀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刪除 但因遠銀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 遠銀得拒絕之 ( 四 ) 得通知遠銀拒絕接受行銷, 遠銀經合理作業時間後即不得因行銷之目的再將立同意書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81 82

44 附錄十一 etag 自動儲值服務約定書 附錄十一 etag 自動儲值服務約定書 遠東商銀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服務約定事項 1. 遠東商銀信用卡正卡持卡人 ( 下稱 本人 ) 委託遠東商銀 ( 以下稱 貴行 ) 自動儲值於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遠通電收 ) 申請之電子收費服務 etag 帳戶, 應填具 遠東商銀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服務約定書, 並於立約定書人簽名處簽名 ( 簽名須與原信用卡背面之簽名相符 ), 且同意無須另行使用簽帳單, 以約定書為同意委託自動儲值之意思表示 2. 貴行為維護用路人權益避免信用卡未開卡造成 etag 自動儲值不成功引發過路費欠費問題, 故本人同意未開卡前, 委託貴行自動儲值上述 etag 帳戶, 並於儲值成功後視為已同意使用信用卡, 本人另須待收到貴行信用卡並完成開卡程序後, 方可進行一般的刷卡消費, 預借現金等其他信用卡服務 如本人持有二張以上之信用卡正卡, 貴行得自行指定自動儲值之信用卡, 但如有 etag 聯名卡將以 etag 聯名卡為主要扣款卡片 3. 若申辦 etag 自動儲值服務成功且已持有貴行之台塑聯名卡 我的卡或我的卡經典款等指定卡種 ( 指定卡種參遠銀官網公告 ), 本人同意貴行將換發附有 etag 商標之新卡面, 以利識別 etag 用戶可享之優惠, 並以此作為換發之申請書, 惟貴行保留換發與否之權利 4. 貴行自動儲值義務係以本人信用卡委託自動儲值之 etag 應繳儲值金為條件 若本人持有之信用卡遇契約終止 停用 不續卡 強制停用 信用卡欠款及其他信用瑕疵 貶落之情事 其他違反信用卡條款之約定或經遠通電收停用處理者, 貴行得逕行終止自動儲值約定 本人如因此未完成通行費之繳納而致生罰單, 或遭遠通電收停用電子收費服務 或有其他損失及責任, 概由本人自行負責 5. 本人以貴行所發行之信用卡正卡持卡人身分委託貴行自動儲值指定車號之電子收費服務於 etag 帳戶 如本人之信用卡因遺失 毀損 到期續卡或暫停使用等情事而換發新卡時, 本人同意貴行自動轉換以本人之其他信用卡正卡自動加值, 不必重新填寫約定書 6. 本人同意貴行及遠通電收得依法令規定搜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及本人提供之資料 貴行依個資法第八條應公告事項已公告於官網, 本人已詳閱無誤 7. 本人同意若需 etag 自動儲值服務之交易明細, 將另行至遠通電收網站輸入指定車號後查詢 8. 本人同意, 除申請書另有約定外, 於貴行已核卡並開始自動儲值前之費用仍由本人自行繳納 本人向貴行申請 etag 自動儲值服務成功後, 於 etag 帳戶餘額低於新臺幣 ( 下同 )120 元時將自動儲值, 金額每次固定為 400 元, 各車號儲值帳戶餘額以 10,000 元為上限, 且每日歸戶正卡持卡人名下所有車號之自動儲值金額累計以 10,000 元為上限, 遠東商銀保留自動儲值與否之權利 9. 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貴行已自動儲值之電子收費服務 etag 儲值金, 否則所引起之損失及責任, 本人願自行負擔 如對本費用之內容或金額 明細及退補費遇有爭議時, 本人應逕向遠通電收查詢洽辦 10. 本人同意若因車主所使用之 etag 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車輛車主申辦異動 ( 如車輛被竊 過戶 變更車號 等服務 ), 依業務性質本人須主動向貴行 遠通電收申請終止, 於接受本人申請並停止本服務前, 仍依約辦理本服務, 本人不得拒絕繳納貴行已儲值之費用 11. 本人或貴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自動儲值約定, 惟本人擬終止委託時, 可選擇填具 遠東商銀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服務約定書 乙份送交貴行 本人不得拒絕繳納貴行接受終止自動儲值申請並停止自動儲值前已自動儲值之 etag 電子收費服務預儲金 委託人終止自動儲值委託後, 如欲重新辦理, 須另行提出書面申請 12. 本電子收費服務 etag 預儲金恕無法累計遠東商銀紅利點數及快樂購卡點數且不計入現金回饋 13. 本 etag 自動儲值服務將併入當月份之信用卡消費明細中 14. 限自然人正卡持卡人本人申請, 不含虛擬卡 ( 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發行之虛擬卡不在此限 ) 商務卡等 15. 每一正卡持卡人申請自動儲值車牌號碼以 5 台車為限, 如超過 5 台車, 本人已知悉貴行保留接受申請與否之權利 16. 其他信用卡權益及限制, 悉依貴行有關信用卡會員權益手冊及其他約定事項之規定辦理 其他有關 etag 電子收費服務悉依遠通電收之規定辦理 遠銀卡友服務專線 : 北區 (02) 網址 :

45 附錄十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MasterCard/VISA/JCB 驗證服務約定事項 附錄十三 遠東商銀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歡迎使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以下簡稱本行 )MasterCard/VISA/ JCB 驗證服務, 在持卡人使用本行 MasterCard/VISA/JCB 驗證服務 ( 以下稱本驗證服務 ) 前敬請詳閱下列各項約定 本行亦保有核可持卡人使用本驗證服務與否之權利, 持卡人於核可使用時即應遵守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一 各項服務約定 1. 持卡人同意, 本行保有對本驗證服務約定事項進行修改 增刪之權利, 本驗證服務約定事項如有增刪 修改時, 本行將以信函或 通知持卡人或於網站揭露相關訊息 該變更事項於通知持卡人或於前述網站揭露訊息後即生效力 持卡人可於任何時間至 tw/ 網站查詢最新之本驗證服務約定事項 2. 為提供持卡人本驗證服務, 本行將以持卡人留存於本行的資料進行比對 持卡人同意本行及 MasterCard/VISA/JCB 國際組織 MasterCard/VISA/JCB 國際組織委託之系統廠商 聯合信用卡中心得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 (Credit Card) 之相關資料 二 個人密碼與安全保密 1. 本行所發送之交易密碼及持卡人所設定之個人密碼 ( 以下簡稱密碼 ) 應視為機密, 持卡人應負保管之責, 未盡保管之責所致之損害, 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持卡人並同意不讓任何人知道上述密碼 2. 持卡人同意密碼訊息或接收訊息之手機發生遺失或被竊或被其他人知悉之情事或有發生之虞或異動時, 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中卡片遺失或被竊或其它喪失佔有之約定, 立即通知本行 上述通知完成後, 持卡人更新電話或 資訊確認無誤後即可正常使用本驗證服務, 若持卡人有疑慮亦可暫時停止本驗證服務 若有任何使用此密碼訊息之爭議交易產生, 持卡人應配合本行與相關司法單位進行調查 三 服務聲明在下列的任一種情況下本行不負責持卡人之損失及損害賠償 : 1. 網路傳輸過程中的資料遺失或延遲 網路交易失敗等非可歸責於本行或本驗證服務所直接造成的損失 2. 由於本項服務不須持卡人進行任何程式下載, 並不影響持卡人電腦的運作, 故持卡人個人電腦產生任何軟體或資料的遺失或硬體上的損害均與本行無涉 3. 本行不保證持卡人自網際網路接收或傳輸的原始資料真實性 四 網路購物持卡人利用本驗證服務所購買的任何商品或服務, 純屬持卡人與商店之間的買賣關係, 不因持卡人利用本驗證服務而有所不同, 本行無權對此買賣關係進行任何干預, 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五 其他 1. 若持卡人違反本約定事項, 本行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取消持卡人使用本驗證服務之權利 ; 持卡人與本行間信用卡契約終止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被中止時, 持卡人使用本驗證服務之權利亦隨同取消 2. 本約定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會員權益手冊之規定 3. 本約定事項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約定事項涉訟時, 持卡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持卡人茲向遠東商銀 ( 以下簡稱貴行 ) 申辦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卡, 有關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 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第一條名詞定義一 悠遊聯名卡 : 指貴行與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 ) 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信用卡 二 悠遊卡 : 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 悠遊卡 為名稱之電子儲值票證, 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 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 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 自動加值 (Autoload): 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 於使用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時, 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 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 自悠遊聯名卡之信用額度中, 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 ; 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 四 餘額轉置 : 係指將悠遊聯名卡中 悠遊卡 餘額結清, 並轉置至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 直接扣抵其信用卡帳款, 如經抵扣後仍有餘額時, 則依照貴行溢繳款規定辦理, 但若悠遊卡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 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四十五個工作日 五 特約機構 : 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 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六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 : 指悠遊聯名卡中之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 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 ; 持卡人需同意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 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第二條悠遊卡之使用一 開始使用 :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 新 / 補 / 換發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 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 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 若信用卡未開卡卻使用於悠遊卡設備所產生之自動加值金金額仍須按信用卡相關規定繳款 持卡人嗣後如要求關閉自動加值功能, 悠遊卡功能將一併無法使用 持卡人如再有使用悠遊卡及自動加值功能之需求, 應向本行申請換發新悠遊聯名卡 二 使用範圍 :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 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 依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請參考網址 : 三 加值方式與金額 : ( 一 ) 自動加值 : 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 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 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 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 悉依法令規定 悠遊卡公司及貴行所訂標準辦理 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 二 ) 其他加值方式 : 依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 卡片效期 : 悠遊卡與信用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 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 : 信用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 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 僅得依 餘額轉置 作業辦理 七 自動加值之金額恕無法累計遠東商銀紅利點數及快樂購卡點數且不計入現金回饋 第三條悠遊聯名卡遺失 被竊 滅失或其他喪失占一 悠遊聯名卡係屬貴行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 被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 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 ),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貴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停止悠遊卡之功能 三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 儲值餘額 85 86

46 附錄十三 遠東商銀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附錄十四 悠遊卡約定條款 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四十五個工作日內, 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 扣除由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 ( 該款項將返還予貴行 ), 如有剩餘餘額, 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四條悠遊聯名卡補發 換發 屆期續發及停用一 悠遊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 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 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得申請換發新卡, 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 並將卡片掛號寄回貴行 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為零, 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三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 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 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 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 將由貴行於卡片到期日後, 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四 悠遊聯名卡功能停用時, 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以掛號寄回貴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第五條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內, 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停用時, 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經退卡退費, 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 惟信用卡仍維持有效 : 一 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 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 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 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 (AVM) 執行退卡交易, 嗣由貴行辦理 餘額轉置 作業 第六條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一 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 悠遊卡查詢機 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 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 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 : (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 二 貴行應於持卡人的信用卡帳單中顯示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 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 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 聲明書 及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貴行查證處理 第七條終止事由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 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 一 持卡人以所持悠遊聯名卡至 悠遊卡 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貴行指定之地點, 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 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應付費用處理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 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 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辦理 第九條約定條款之變更本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 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使用, 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說明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悠遊卡公司之 悠遊卡約定條款 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悠遊卡公司資訊如下 : 一 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二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 ( 客服 ) 專線 : (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 三 悠遊卡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四 網址 : 五 地址 :115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 號 13 樓第一條法源依據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第二條名詞定義一 電子票證指以電子 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 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 卡片 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 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 發行機構即悠遊卡公司 悠遊卡公司係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為發行機構, 並發行以 悠遊卡 為名稱之電子票證 三 持卡人指以使用悠遊卡為目的而持有悠遊卡之人 四 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 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 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 受託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 提供無記名悠遊卡之販售服務及辦理無記名悠遊卡之餘額返還作業, 並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 辦理加值作業者 六 押金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 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遊卡等債務之金錢 七 押金制悠遊卡指發行機構租賃予持卡人並要求持卡人繳付押金之悠遊卡 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返還悠遊卡予發行機構時, 申請返還押金 八 賣斷制悠遊卡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悠遊卡, 持卡人購卡或取得後不能要求退回悠遊卡之價金 九 記名式悠遊卡卡片僅限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 並享有掛失服務之悠遊卡 十 無記名式悠遊卡發行機構發行, 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悠遊卡 十一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 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三條申購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發行機構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 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 但發行機構與其他機構所合作發行或依政府相關規定 87 88

47 附錄十四 悠遊卡約定條款 附錄十四 悠遊卡約定條款 發行特種悠遊卡者, 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 發行機構對於該悠遊卡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 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第四條保密發行機構 特約機構及受託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 亦不得未經申購人書面同意從事發行特定目的以外之行銷行為 第五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一 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二 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 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 發行機構如有升級 / 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 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 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 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 ( 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 ) 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 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 由發行機構承擔, 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三 持卡人購買或取得賣斷制悠遊卡, 發行機構將不再擁有該悠遊卡之所有權, 惟發行機構保留管理該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四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悠遊卡, 不得以悠遊卡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 五 記名式悠遊卡除發行機構另有約定外, 不得讓與 轉借 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悠遊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六 持卡人違反前二項約定仍完成交易者, 持卡人不得主張其因此交易完成之扣款或墊款無效 七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變造悠遊卡, 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 天線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 或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購買或取得經擅自變造之悠遊卡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 / 或賠償, 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八 若持卡人持遭擅自變造之悠遊卡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進行交易者, 發行機構將不提供相關服務 ( 包括但不限於加值 扣款 毀損換發 掛失 退還儲值餘款及退還押金 100 元等服務 ), 如因上開情事致持卡人無法完成交易或產生糾紛或爭議者, 發行機構亦不負任何責任 九 因持卡人竄改或干擾或容許任何人竄改或干擾持卡人悠遊卡上之資料, 致發行機構因此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 / 或賠償 十 除前開約定外, 擅自變造悠遊卡者應依法令規定自行負擔相關民 刑事責任 十一 持卡人購買悠遊卡或以悠遊卡進行交易時, 應認明悠遊卡公司之識別標幟 :, 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十二 持卡人辦理加值 退費或扣款時,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人員有權要求持卡人出示悠遊卡, 持卡人拒絕出示悠遊卡或所出示之悠遊卡未印有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者,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十三 臨櫃加值時, 應取出悠遊卡, 俾使服務人員辨識是否為悠遊卡公司發行之悠遊卡 十四 非經發行機構書面同意,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 以悠遊卡為載具 或就電子票證儲存之資料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等為本契約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 加工 使用 利用或運用 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 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 支出 損失或損害者, 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 / 或賠償, 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第六條使用範圍 使用期限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場所 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之悠遊卡無使用期限 但發行機構配合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提供優惠而發行之悠遊卡者, 不在此限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所發行之悠遊卡包括台北觀光護照一日券 二日券 三日券及五日券, 其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分別約定如下 : 一 票卡使用期限, 是由第一次使用當日起算, 以票卡正面標示之天數為有效天數, 必須連續使用, 票卡自啟用當日起算, 至到期日捷運 公車營業截止時間為止皆有效 二 票卡經使用或毀損, 恕無法辦理退卡 如票卡未使用且外觀正常, 需以完整包裝, 於購買後七天內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 於營業時間內辦理退卡, 每筆收取退卡手續費 20 元 三 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 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 可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 於營業時間內換發新票卡 鑒於悠遊卡之物理特性 ( 如生命週期 ), 若無法順利感應, 發行機構得訂定悠遊卡發行一定期限屆至時, 持卡人應依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 ( 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 ), 用以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 並保障持卡人合法使用權益 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 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 由發行機構承擔, 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為達成悠遊卡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 發行機構於推廣悠遊卡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 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 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 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 為此, 發行機構應於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時, 事先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或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 俾持卡人充分知悉 發行機構如決定延長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期間者, 亦同 第七條悠遊卡自動扣款之方法悠遊卡之扣款方式得依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悠遊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台幣為計價單位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持卡人應按發行機構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帳支付交易帳款 89 90

48 附錄十四 悠遊卡約定條款 附錄十四 悠遊卡約定條款 如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 該筆悠遊卡交易不會完成, 亦不會部分扣款, 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一 單次墊款持卡人使用於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 二 發行機構允許持卡人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如因持卡人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悠遊卡, 致悠遊卡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悠遊卡, 造成重複扣款時, 發行機構應協助持卡人解決爭議及退款 第八條加值方式持卡人應於發行機構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 自動化服務機器 自動加值功能設備 網站或行動通訊網路或發行機構與銀行合作提供之自動加值服務, 就重複加值式之悠遊卡辦理加值, 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第九條儲值餘額限制每張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 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均不計算利息 第十條收費項目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 一 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 :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 (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 ), 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 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 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 1..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 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 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 ; 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 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 200 元 2..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 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 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 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 ; 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 費用為新台幣 100 元 二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 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 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 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 ( 卡片使用滿 5 次 ( 含 ) 以上且滿 3 個月 ( 含 ), 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若押金制悠遊卡於購卡兩日內未使用者, 得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客服中心辦理退卡, 免收退卡手續費 ) 三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 5 元 (例一: 小悠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 例二 : 小遊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 + 第二頁 5 元 + 第三頁 5 元, 共計 30 元 )四 卡片處理費 : 凡悠遊卡一經辦理終止契約後立即鎖卡, 無法再使用, 如須續用須加收處理費 50 元 ( 但社會福利卡於各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五 記名服務費 : 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卡片記名服 務時, 應支付記名費用新台幣 50 元 但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之悠遊卡, 如社福卡 學生證悠遊卡 悠遊聯名卡 悠遊電信卡等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六 記名暨啟用處理費 : 於持卡人申請悠遊電信卡時, 需同時辦理悠遊卡記名與啟用作業, 始可使用悠遊卡之相關服務, 並應支付記名暨啟用處理費新台幣 100 元 第十一條押金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 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 100 元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 申請返還押金 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 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 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 摺曲 切割 破損 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且無法回復, 發行機構得依持卡人使用票卡之期間, 按下列比例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後返還持卡人, 但如前揭毀損事由係因悠遊卡公司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 則不再另行向持卡人收取費用 一 票卡使用未滿 2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100 元 二 票卡使用達 2 年未滿 3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60 元 三 票卡使用達 3 年未滿 4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40 元 四 票卡使用達 4 年未滿 5 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20 元 五 票卡使用達 5 年以上者, 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例: 小悠使用悠遊卡已 2 年 5 個月, 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負 18 元, 且因卡片遭人為毀損, 故退費金額 = 押金 100 元 - 代墊金額 18 元 - 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60 元, 故退還卡片押金 22 元 )第十二條退款辦法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 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 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 一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 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 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 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收取, 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 需另付郵資 ( 平信 5 元, 掛號 25 元 ) 二 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 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 始得辦理退款, 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 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 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 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 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 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 ( 或轉帳費 ) (例: 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 退卡時卡片餘額為 100 元, 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 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 5 次, 且無人為毀損, 則退費金額 = 卡片押金 100 元 + 卡片餘額 100 元 -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20 元 - 掛號郵寄費用 25 元 =155 元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 除終止悠遊卡使用之情形外, 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 若退款總金額為新台幣 3,000 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受託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 91 92

49 附錄十四 悠遊卡約定條款 附錄十四 悠遊卡約定條款 可填寫申請單並由受託機構收取卡片, 送回發行機構處理 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 ( 或轉帳費 ), 惟卡片非人為毀損, 或退款總金額達新台幣 3,000 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 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第十三條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發行機構就持卡人儲存於悠遊卡之款項, 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 其餘款項及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並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已全數交付信託 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將發行悠遊卡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 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悠遊卡公司而非持卡人, 故信託業者係為悠遊卡公司而非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惟持卡人得請求發行機構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 持卡人對於依第一項規定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 就因悠遊卡所產生之債權, 有優先於悠遊卡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發行機構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消費者保障機制之規定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及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 第十四條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 安全之處理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 應予以妥善保存, 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 並負責資料傳輸 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除特約機構為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 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 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悠遊卡完成交易時, 須提供可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對 第十五條悠遊卡之遺失 被竊或毀損滅失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 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 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相關費用 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 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 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應由發行機構負擔 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 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 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 或記名式悠遊卡有遺失 被竊或滅失情事時, 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或補發悠遊卡, 但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 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悠遊卡換發工本費 ; 如非因上述機構所致者, 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 另押金制悠遊卡並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計算押金之抵償及返還 前項毀損 遺失 被竊或滅失之補 換發卡, 發行機構如有 正當理由, 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 卡片材質 形狀 大小之悠遊卡 第十六條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有下列情形時, 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交易 : 一 悠遊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毀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扭曲之情事者 二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權利者 四 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悠遊卡之持卡人本人 五 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 不能讀取或辨識悠遊卡資料者 六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 發行機構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 持卡人單筆交易超過 1000 元或當日交易累積超過 3000 元, 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 ( 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 ) 服務費 學雜費 醫藥費 公共運輸 (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 公共自行車 ) 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扣款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 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 商品或服務瑕疵 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或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 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 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 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 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 ; 反之, 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扣款交易, 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 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 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 ( 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 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 ) 及原購貨卡片, 且經本公司查證無誤後, 由本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支付以里程計費之公共運輸服務費用而遭鎖卡時, 其解卡之處理流程應依各運輸業者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悠遊卡收回 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為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 發行機構保留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一定期限屆至後收回 註銷持卡人悠遊卡的權利, 但發行機構將會採取合理步驟, 將對持卡人可能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程度 持卡人須按照發行機構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提交原悠遊卡, 以便辦理補發手續 發行機構會將有關押金 ( 如適用 ) 及餘額 ( 如有 ) 退還持卡人 悠遊卡乃專為多用途支付及相關服務而設, 並非作為匯兌或轉移款項媒介 同一持卡人購買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發行機構加以記錄 發行機構得全權決定拒絕個人或組織提出的多次 高價值或重複的購買等權利 發行機構聯同一些參與銀行提供自動加值服務, 持卡人可透過任何一家有關銀行另行申請其他有關服務 參與銀行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 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 在使用此等服務前, 持卡人應細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 93 94

50 附錄十四 悠遊卡約定條款 附錄十五 遠東商銀 Happy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第十八條契約之終止 變更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 持卡人仍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申請返還押金及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申請退還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之儲值餘額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發行機構應於其所在地之日報 發行機構專屬網站及營業處所同時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生效日期,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持卡人未於前項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異議並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第十九條送達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行機構者, 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發行機構應為送達之處所 發行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發行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發行之記名式悠遊卡, 由政府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及送達 第二十條適用法律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作業事項委託發行機構於必要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 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 退卡 電子票證加值作業 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客戶服務 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於必要時, 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 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 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其他本契約之約定條款係就一般悠遊卡持卡人所作之約定 如持卡人持有與悠遊卡公司共同發行或合作發行具悠遊卡功能之卡片 ( 例如 : 悠遊聯名卡 ), 請向共同或合作發行公司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持卡人茲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行 ) 申辦具有信用卡與 HappyCash 功能之 HappyCash 聯名卡, 除原公告於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遠鑫公司 ) 官方網站之定型化契約 個資保護聲明政策外, 亦同意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 第一條名詞定義一 HappyCash: 指遠鑫公司發行以 HappyCash 為名稱之接觸式與非接觸式電子票證, 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 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 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二 遠東快樂 HappyCash 信用卡 : 指貴行與遠鑫公司合作發行具有 HappyCash 功能及貴行信用卡功能之晶片信用卡, 以下簡稱 HappyCash 聯名卡 三 特約機構 : 指與遠鑫公司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 HappyCash 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 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四 自動加值 : 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 於 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功能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即由貴行自動以持卡人 HappyCash 聯名卡之信用卡額度自動加值一定金額至 HappyCash 內並列於信用卡帳單, 惟若持卡人 HappyCash 聯名卡之信用卡額度不足或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將無法進行自動加值交易 五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 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使用期限 HappyCash 之使用期限與 HappyCash 聯名卡相同, HappyCash 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HappyCash 功能亦隨之終止,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第三條申請與使用方式一 持卡人應依規定據實填寫 HappyCash 聯名卡申請書各欄位向貴行申辦, 並同意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 ( 包含但不限於 HAPPY GO 卡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日期 地址 電話 電子信箱 婚姻狀況等 ) 予遠鑫公司, 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持卡人於所載個人資料異動時須通知貴行 二 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功能, 無須開啟即可開始使用 新 / 補 / 換發 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 Cash 內可用金額為零元 三 持卡人得於新申辦 HappyCash 聯名卡時, 選擇是否同意 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設定預設開啟 1. 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設定預設為開啟狀態者 : 1.1 若持卡人於申請 HappyCash 聯名卡時同意預設開啟 HappyCas 自動加值功能, 持卡人僅需完成 HappyCash 聯名卡開卡作業,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已設定開啟 ; 嗣後如欲關閉本功能, 持卡人須致電遠鑫公司客服中心或致電貴行客服中心轉知遠鑫公司申請關閉, 一旦關閉後即不得再次開啟 1.2 到期續卡 換卡及補卡前之 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若為開啟狀態, 則持卡人其次一張續卡 換卡及補卡之 HappyCash 聯名卡自動加值功能亦將直接設定為開啟, 惟持卡人仍須完成 HappyCash 聯名卡開卡作業 2. 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設定預設為關閉狀態者 : 2.1 若持卡人於申請 HappyCash 聯名卡時同意預設關閉 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 持卡人仍需完成 HappyCash 聯名卡開卡作業 ; 嗣後如欲重啟 95 96

51 附錄十五 遠東商銀 Happy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附錄十五 遠東商銀 Happy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本功能, 持卡人可至遠鑫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之設備 ( 包括但不限於 HappyCash 端末設備 HappyCash 加值設備 ) 完成開啟本條所述功能之作業, 一旦開啟後即不得再次關閉 2.2 到期續卡 換卡及補卡前之 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若為關閉狀態, 則持卡人其次一張續卡 換卡及補卡之 HappyCash 聯名卡自動加值功能亦將直接設定為關閉, 惟持卡人仍須完成 HappyCash 聯名卡開卡作業 四 持卡人於申請 HappyCash 聯名卡時同意預設開啟 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 倘未經完成 HappyCash 聯名卡開卡作業前, 即於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所稱大眾運輸事業之特約機構使用 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功能消費扣款, 而其交易金額已逾 HappyCash 儲值餘額時, 持卡人仍同意由貴行辦理 HappyCash 自動加值, 並由持卡人就已進行之 HappyCash 自動加值金額負清償之責 第四條 HappyCash 使用範圍 HappyCash 功能及使用範圍由遠鑫公司提供,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遠鑫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 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HappyCash 有關 HappyCash 功能 使用範圍與交易規定, 悉依特約機構 大眾運輸事業及遠鑫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第五條加值方式與限額一 HappyCash 聯名卡採重複加值機制, 各項加值功能之執行規則及數額 限額等相關限制, 除貴行另有公告外, 悉依遠鑫公司最新公告為準 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 1. 現金加值 : 持卡人應於遠鑫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 自動化服務機器或自動加值功能設備進行 HappyCash 現金加值, 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或其倍數, 惟其儲值總金額上限不超過新台幣 10,000 元 加值後持卡人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2. 自動加值 : 持卡人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 HappyCash 聯名卡, 可透過具遠鑫公司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 HappyCash 端末設備 HappyCash 加值設備 (AVM) 或大眾運輸閘門進行自動加值, 若 HappyCash 內可用餘額不足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即可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至 HappyCash 內自動加值作業 自動加值設備及範圍如下 : 2.1 特約機構 HappyCash 端末設備持卡人於 HappyCash 特約機構消費時, 當 HappyCash 可用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服務時, 將透過 HappyCash 端末設備自動加值足以支付當次交易之新臺幣 500 元的最小倍數金額至 HappyCash 裡, 如信用卡額度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服務時, 則不會進行自動加值交易 ; 持卡人應另行以現金加值至卡片儲值後餘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 始得完成交易 自動加值次數不限, 惟儲值總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 10,000 元 2.2 HappyCash 加值設備 (AVM)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可用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 卡片放置於 HappyCash 加值設備感應區, 持卡人得依照設備操作畫面指示, 自動加值特定金額至 HappyCash 中, 惟儲值總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 10,000 元 2.3 大眾運輸閘門 感應大眾運輸閘門進站時 :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可用餘額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 閘門設備會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的最小倍數金額至 HappyCash 內, 惟每卡每日自動加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000 元 感應大眾運輸閘門出站時 : 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可用餘額不足支付當次費用, 閘門設備會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的最小倍數金額至 HappyCash 內, 惟每卡每日自動加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000 元 若卡片餘額加計自動加值金額後或因離線交易 系統等因素, 仍不足以支付當次費用時, 閘門設備將不會進行自動加值作業 持卡人需另以現金加值至 HappyCash 內, 當儲值餘額足以支付當次費用, 始得順利出站 二 HappyCash 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遠鑫公司所收取之款項, 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繳存準備金外, 其餘款項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三 HappyCash 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 :HappyCash 聯名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 其 HappyCash 儲值餘額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 僅得依 餘額轉置 作業辦理 四 自動加值之金額恕無法累計遠東商銀紅利點數及快樂購卡點數且不計入現金回饋 第六條 HappyCash 聯名卡之保管 遺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一 HappyCash 聯名卡係屬貴行及遠鑫公司之財產,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 被竊 詐取 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HappyCash 聯名卡如有遺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事時,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貴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由貴行轉知遠鑫公司辦理 HappyCash 掛失停用手續, 停止 HappyCash 之自動加值功能 惟如貴行或遠鑫公司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或遠鑫公司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手續費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貴行之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三 HappyCash 聯名卡自持卡人向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完成前 24 小時內被冒用之自動加值之金額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貴行負擔 ;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功能於持卡人或貴行通知遠鑫公司之掛失手續起, HappyCash 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皆由遠鑫公司負擔 HappyCash 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5 個工作日內, 按遠鑫公司掛失完成後系統紀錄之餘額, 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貴行於持卡人當期信用卡交易帳單明細載明退還金額, 並依 餘額轉置 作業辦理 四 HappyCash 聯名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貴行或遠鑫公司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第七條 HappyCash 聯名卡到期續卡 換卡及補卡一 HappyCash 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HappyCash 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而無法繼續使用 除貴行發生任何與遠鑫公司終止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 同意貴行得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 HappyCash 儲值金額為零之新卡供 97 98

52 附錄十五 遠東商銀 Happy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附錄十五 遠東商銀 Happy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繼續使用 到期舊卡中之 HappyCash 儲值餘額, 將由貴行於卡片到期日後依 餘額轉置 作業辦理 惟貴行保留續卡與否之權利 二 HappyCash 聯名卡發生污損 消磁 刮傷 毀損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應保持卡片及晶片之完整性, 將卡片以掛號方式寄至貴行申請換發新卡, 並保留掛號單據以利查詢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 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 HappyCash 儲值金額為零之新卡, 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原舊卡餘額將由發行機構於收到卡片後依 餘額轉置 作業辦理 惟貴行保留續卡與否之權利 第八條 HappyCash 功能停用及餘額處理辦法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遠鑫公司在可確定 HappyCash 之儲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 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 應退回其所發行 HappyCash 之儲值餘額, 並以下列方式辦理 : 一 人工退費 : 1. 適用情況如下 : 持卡人僅停用 HappyCash 功能時 2. 人工退費作業方式 : 持卡人可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遠鑫公司營業據點辦理停用 HappyCash 功能退費, 持卡人同意遠鑫公司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並自 HappyCash 全部餘額中扣除後, 遠鑫公司將所剩餘額依作業規範以現金或列入持卡人下期信用卡帳單方式退還持卡人 HappyCash 退費程序完成後,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功能將無法再使用, 遠鑫公司客服人員會將 HappyCash 聯名卡返還予持卡人 二 餘額轉置 : 1. 餘額轉置適用情況如下 1.1 HappyCash 聯名卡毀損補發 :HappyCash 聯名卡如有污損 消磁 刮傷 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且須 餘額轉置 時 1.2 HappyCash 聯名卡申請停卡或強制停卡 : HappyCash 自動加值與 HappyCash 功能亦隨之終止, 並將進行 餘額轉置 時 1.3 HappyCash 聯名卡申請掛失 :HappyCash 聯名卡掛失程序完成後將進行 餘額轉置 時 1.4 HappyCash 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 : 有效期限屆滿進行 餘額轉置 時 2. 餘額轉置作業方式 : 經由貴行通知遠鑫公司將卡片餘額 ( 含現金加值 ) 結清後, 貴行應於持卡人當期信用卡交易帳單明細載明退還金額, 並與持卡人當期信用卡消費金額相互扣抵, 倘應退還金額大於消費金額時, 其作業方式依據貴行溢繳款規定辦理 但若遠鑫公司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列入持卡人當期信用卡帳單 3. 凡餘額轉置設人工退費作業時, 悉參照本條餘額轉置規定辦理 第九條持卡人使用限制 交易紀錄及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一 有下列情形時, 遠鑫公司所簽訂之特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HappyCash 交易 : 1. HappyCash 聯名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毀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扭曲之情事者 2. HappyCash 聯名卡有效期限屆至時 3. HappyCash 聯名卡依本特別約定條款第六條辦理掛失 4. 貴行與遠鑫公司終止契約者 5. 依本特別約定條款第十條貴行或遠鑫公司已暫停持卡人使用 HappyCash 之權利者 6. 非貴行所規定得持有 HappyCash 聯名卡持卡人本人 7. 遠鑫公司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 不能讀取或辨識 HappyCash 資料者 8.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9. 貴行或遠鑫公司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10. HappyCash 儲值總餘額 ( 含自動加值後餘額 ) 超過新臺幣 10,000 元整 二 HappyCash 餘額查詢 : 可至遠鑫公司營業據點 特約機構端末設備或與遠鑫公司客服中心 (02) 聯繫 ; 若持卡人備有讀卡機, 亦可連線至 HappyCash 網站 ( 並將 HappyCash 快樂有錢卡插入讀卡機中, 查詢 HappyCash 交易紀錄 三 持卡人如對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 : 持卡人得檢具理由及貴行及遠鑫公司要求之文件 ( 如統一發票, 但不以此為限 ) 通知貴行及遠鑫公司處理 四 持卡人以 HappyCash 進行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 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 商品或服務瑕疵 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 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 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 貴行及遠鑫公司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五 持卡人以 HappyCash 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 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 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 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 ( 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 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 ) 及原購貨卡片, 且經遠鑫公司查證無誤後, 由遠鑫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十條終止事由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特別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遠鑫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 HappyCash,HappyCash 自動加值功能亦將隨之終止 : 一 持卡人以所持具有 HappyCash 功能之 HappyCash 聯名卡至 HappyCash 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其他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 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貴行之信用卡約定條款而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 HappyCash 聯名卡之權利 逕行終止 HappyCash 聯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等情事 第十一條作業處理收費項目遠鑫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 HappyCash 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 一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持卡人向遠鑫公司申請停止 HappyCash 功能並將全部儲值餘額轉置時, 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 若卡片使用滿 5 次 ( 含 ) 以上且滿 3 個月 ( 含 ) 以上, 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遠鑫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 HappyCash 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遠鑫公司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 HappyCash 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 5 元 例一 : 小遠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 HappyCash 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 例二 : 小鑫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 HappyCash 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

53 附錄十五 遠東商銀 HappyCash 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附錄十六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第二頁 5 元 + 第三頁 5 元, 共計 30 元 第十二條送達 HappyCash 聯名卡持卡人於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 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三條約定條款之變更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其他注意事項一 持卡人申辦之 HappyCash 聯名卡, 屬貴行所有, 惟遠鑫公司保留管理該 HappyCash 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二 有關 HappyCash 聯名卡之 HappyCash 使用說明, 除本特別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其餘未盡事宜, 悉依貴行之 HappyCash 聯名卡之信用卡約定條款與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等相關規定及遠鑫公司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茲向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發行機構 或 本公司 ) 申購 : 記名式 HappyCash 快樂有錢卡電子票證 ( 以下簡稱 記名式 HappyCash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申購人攜回審閱 (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並同意下列條款之內容 無記名式 HappyCash 快樂有錢卡電子票證 ( 以下簡稱 無記名式 HappyCash), 發行機構於交付無記名式 HappyCash 時應於背面或其他書面記載重要事項, 並於持卡人使用 HappyCash 時視為同意本契約 發行機構資訊如下 : 一 發行機構識別標幟 : 二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 ( 客服 ) 專線 : (02) 三 網址 : 四 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路一號 5 樓 A 室第一條契約之適用範圍及法源依據本契約適用於本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所有電子票證 依據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 及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等規定辦理 第二條名詞定義一 電子票證 : 指以電子 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 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 卡片 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 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 發行機構 : 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 三 持卡人 : 指以使用 HappyCash 為目的而持有 HappyCash 之人 四 特約機構 :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 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 支付商品 服務對價 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 無記名式 HappyCash: 指由發行機構所發行, 供不特定持卡人使用之 HappyCash 六 記名式 HappyCash: 指無記名式 HappyCash 經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記名後或直接申請記名式卡片, 供已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之 HappyCash, 並享有掛失服務 七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 指交易時消費者已預先給付商品或服務款項, 特約機構依契約或約定之特定期限內, 分期給付完成商品或服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 第三條申購一 持卡人可於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之營業據點或與發行機構簽約之售卡委外機構購買無記名式 HappyCash 無記名式 HappyCash 係採商品出售方式 ( 即賣斷制 ), 持卡人所支付之購買金額為購買無記名式 HappyCash 之對價, 並非押金, 持卡人於終止使用 HappyCash 時, 不得請求發行機構退還當初申購無記名式 HappyCash 之金額 二 無記名式 HappyCash 得經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成為記名式 HappyCash 無記名式 HappyCash 之持卡人應依發行機構規定填 電子票證記名登記申請表, 將基本資料 ( 包括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等 ) 據實填載, 並依發行機構或其記名委外機構要求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三 持卡人得洽發行機構之營業據點 記名委外機構或以通訊方式寄回填妥之 電子票證記名登記申請表 ; 或透過網路連線至發行機構網站, 填寫該表並完成相關記名

54 附錄十六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附錄十六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程序後, 由發行機構將該卡片設定記名功能, 即完成記名程序使該卡片升級為 記名式 HappyCash 四 前項記名管道與作業程序皆公告於發行機構網站, 且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 應書面通知發行機構, 但發行機構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卡片者, 依其規定 第四條保密義務一 發行機構自身及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特約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 HappyCash 之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守秘密 二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 亦不得未經申購人書面同意從事發行特定目的以外之行銷行為 第五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一 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 HappyCash 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或特約機構使用 HappyCash 之交易 二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 HappyCash, 不得以 HappyCash 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 三 記名式 HappyCash 除發行機構另有約定外, 不得讓與 轉借 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 HappyCash 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四 持卡人違反前二項約定仍完成交易者, 持卡人不得主張其因此交易完成之扣款或墊款無效 五 持卡人及發行機構就 HappyCash 之交易, 不得為 HappyCash 間之資金移轉 另發行機構不得就所發行之 HappyCash 提供持卡人信用額度, 或於持卡人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代墊款項 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 不在此限 六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變造或偽造 HappyCash, 或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購買或取得經變造或偽造之 HappyCash 七 持卡人持遭變造或偽造之 HappyCash 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特約機構或經發行機構委託辦理現金加值之機構進行交易者, 該等機構將不提供扣款 加值及毀損換發等相關服務 八 持卡人不得竄改或干擾或容許任何人竄改或干擾持卡人之 HappyCash 上之資料 九 持卡人如有違反第六至第八項之情事, 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負擔民 刑事責任外, 若因此致使發行機構受有損害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者,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賠償及費用, 惟發行機構應負舉證責任 十 非經發行機構書面同意,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 以 HappyCash 為載具 或就電子票證儲存之資料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等為本契約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 加工 使用 利用或運用 ( 如添加第三人之商標作為非 HappyCash 用途等 ) 十一 發行機構對於 HappyCash 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 如有不可歸屬持卡人之事由者, 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六條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一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或發行機構營業據點 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HappyCash 為達成 HappyCash 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 的, 發行機構於推廣 HappyCash 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 有關 HappyCash 功能 使用範圍與交易規定, 悉依特約機構 大眾運輸事業及發行機構網站公告為準 二 發行機構對 HappyCash 所儲值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 但發行機構發行提供不限使用次數之 HappyCash 者, 不在此限, 惟應於 HappyCash 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第七條 HappyCash 自動扣款之方法一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HappyCash 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持卡人應按發行機構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款支付交易帳款 二 HappyCash 之扣款方式依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三 如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 該筆 HappyCash 交易不會完成, 亦不會部分扣款, 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 一 ) 單次墊款持卡人使用於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 持卡人於下次儲值時, 補回該次墊款 ( 二 ) 發行機構允許持卡人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四 如因持卡人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電子票證 ( 無論是否為同一發行機構所發行 ), 致電子票證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電子票證, 造成重複扣款時, 發行機構應協助持卡人解決爭議 第八條加值方式一 持卡人應於發行機構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 自動化服務機器 網站或發行機構與銀行合作提供之自動加值服務, 就重複加值式之 HappyCash 辦理加值, 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二 持卡人如擅自變更 HappyCash 之資料或向其他第三人辦理加值, 發行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儲值餘額限制一 每張 HappyCash 之儲值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壹萬元 二 HappyCash 之儲值餘額不計算利息 第十條收費項目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 HappyCash 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 一 除個人化訂製卡 圖像授權卡及其他特殊卡片外, 每張無記名式 HappyCash 製發 ( 包括毀損後換發或掛失後補發 ) 工本費為新臺幣壹佰元 惟於一年保固期間內因 HappyCash 本身自有瑕疵或非人為因素導致之故障而辦理換發者, 免收工本費 二 掛失手續費 : 記名式 HappyCash 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 而持卡人申請掛失時, 如不申請補發者, 每次掛失手續費為新臺幣貳拾元 ; 如申請補發無記名式 HappyCash 者, 每次掛失補發費用為新臺幣壹佰元 三 贖回作業手續費 : 記名式 HappyCash 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贖回全部或部分儲值餘額時, 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叁拾元 但贖回方式如為跨行轉帳者, 持卡人每次須再支付轉帳費用新臺幣壹拾伍元 ; 如為郵寄款項者, 持卡人所收到之退費金額須再扣除實際掛號郵資新臺幣貳拾伍元

55 附錄十六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附錄十六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四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時, 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貳拾元 但 HappyCash 使用五次 ( 含 ) 以上且滿三個月者, 則免收手續費 持卡人同時申請贖回全部儲值餘額及終止本契約時, 發行機構僅得收取一筆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貳拾元 五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 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營業據點或網站為免費查詢 HappyCash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五年內之書面 HappyCash 交易紀錄 : 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貳拾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伍元 例一 : 持卡人小明向發行機構申請書面查詢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新臺幣貳拾元 例二 : 持卡人小明向發行機構申請書面查詢 10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四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 + 第二頁 5 元 + 第三頁 5 元 + 第四頁 5 元, 共計 35 元 ) 六 卡片處理費 :HappyCash 經持卡人辦理終止契約後, 發行機構即進行鎖卡並暫停該 HappyCash 交易相關功能, 無法再使用, 持卡人如須續用, 每次處理費新臺幣伍拾元 第十一條退款辦法一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發行機構在可確定 HappyCash 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 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 應退回其所發行 HappyCash 之儲值餘額 : ( 一 ) 記名式 HappyCash 持卡人提示 HappyCash 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辦理掛失手續後, 請求發行機構贖回全部或部分儲值餘額或終止契約者 ( 二 ) 無記名式 HappyCash 持卡人提示 HappyCash 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者 二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贖回或終止契約時, 除須支付相關作業手續費外, 如為郵寄款項或轉帳者, 持卡人另須支付寄送款項之實際郵資新臺幣貳拾伍元或轉帳費用新臺幣壹拾伍元 例 : 持卡人小明決定不繼續使用 HappyCash, 其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並要求以轉帳方式退還款項, 經小明出示 HappyCash 由發行機構查明其 HappyCash 之金錢價值餘額為新臺幣 200 元, 且確認無疑義帳款後, 由發行機構進行鎖卡程序終止其 HappyCash 之使用, 發行機構應退還小明款項之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 退費金額 =HappyCash 之金錢價值餘額 200 元 - 疑義帳款 0 元 -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20 元 - 轉帳手續費 15 元 = 新臺幣 165 元 ) 三 持卡人終止 HappyCash 之使用時, 本公司應於收到持卡人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後, 依實際合理作業時間最遲於七個工作日內, 完成持卡人儲值餘額退費作業並返還之 第十二條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一 本公司發行 HappyCash 所收取之款項, 除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 其餘款項並依規定已全部交付信託, 存入第一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 二 本公司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將發行 HappyCash 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 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持卡人, 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非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惟持卡人得請求本公司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契約影本 三 持卡人對於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存放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 就因 HappyCash 所產生之債權, 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惟該等信託財產仍可能涉及相關風險, 如信託財產於規定範圍內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 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及信託業者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 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四 若發行機構發生破產宣告 遭撤銷登記 歇業或有其他事由, 致無法履行對持卡人提供服務之義務時, 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應自動歸屬持卡人 ; 有關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原則 信託財產分配事宜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係依本公司與信託業者簽訂之 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 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就前述各項所載消費者保障機制, 本公司應公告於公司網站 營業據點及運輸場站或其他明顯處所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之處理一 發行機構為提供 HappyCash 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存, 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且應依持卡人指示就其個人資料依法行使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等權利, 配合辦理 二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 並負責資料傳輸 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三 持卡人使用 HappyCash 透過發行機構網站查詢交易紀錄時, 發行機構及持卡人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 防止非法進入系統 竊取 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第十四條 HappyCash 之遺失 被竊或毀損滅失一 無記名式 HappyCash 如有滅失 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 二 記名式 HappyCash 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 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掛失手續費 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三 記名式 HappyCash 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 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 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 包括非線上即時交易 ), 應由發行機構全部負擔 四 記名式 HappyCash 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 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五 HappyCash 如有毀損, 或記名式 HappyCash 有遺失 被竊或滅失情事時, 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無記名式 HappyCash 但發行機構如有正當理由, 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 卡片材質 形狀 大小之 HappyCash

56 附錄十六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附錄十六 HappyCash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六 HappyCash 如有毀損, 或記名式 HappyCash 有遺失 被竊或滅失情事, 而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 特約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所致者, 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無記名式 HappyCash 換發工本費 第十五條持卡人使用限制及糾紛處理一 有下列情形時, 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HappyCash 進行交易 : ( 一 )HappyCash 為偽造 變造或有毀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扭曲之情事者 ( 二 ) 持卡人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 三 ) 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 不能讀取或辨識 HappyCash 資料者 ( 四 ) 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外之時間要求交易者 ( 五 ) 發行機構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二 持卡人以 HappyCash 進行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 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 商品或服務瑕疵 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 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 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 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三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 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 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 ; 反之, 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四 持卡人以 HappyCash 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 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爭議, 並向特約機構及履約保證機構求償無效時, 持卡人得檢附交易憑證 ( 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 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 ) 及原交易所使用之 HappyCash 向發行機構申請退款, 經發行機構查證無誤後, 由發行機構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五 持卡人以 HappyCash 進行消費或加值交易, 而於交易帳款處理中發生疑義 ( 例如 : 卡片存取異常 感應失敗或卡片暫停使用功能 人為操作錯誤 端末設備或線路異常等 ) 而引發交易帳款爭議時, 發行機構應受理持卡人之申訴, 主動聯繫特約機構及其現金加值委外機構, 共同調查交易帳款爭議之發生原因, 並協同該等機構處理及解決紛爭 六 持卡人以 HappyCash 進行消費交易取消或消費交易退貨時, 由特約機構服務人員將 HappyCash 透過提供原消費交易之端末設備完成消費交易取消或消費交易退貨, 並將應退款項退還至持卡人原消費交易之 HappyCash 中, 惟此類型交易僅限全額取消與全額退費 第十六條大量購卡同一持卡人購買 HappyCash 達 50 張或新臺幣 50 萬元者,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供發行機構確認其身分, 並應提供相關基本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申購人姓名或機構名稱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或機構統一編號 ) 由發行機構加以記錄 發行機構之主管機關就前揭數量或金額之規定有所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之規定 第十七條契約之終止 變更一 持卡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 持卡人仍得依第十一條申請退還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之儲值餘額 二 本契約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發行機構應於其所在地之日報 發行機構專屬網站及每一營業處所同時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生效日期,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三 持卡人未於前項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異議並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第十八條送達記名式 HappyCash 持卡人於申請表所載之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行機構者, 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上所載通訊地址為發行機構應為送達之處所 發行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所載通訊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九條適用法律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 發行機構同意持卡人得決定以消費關係發生地或持卡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業務委託一 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於必要時, 得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 將下列特定事務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惟發行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不得將委外業務複委託予第三人辦理 : ( 一 ) 製卡 ; ( 二 ) 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 ; ( 三 ) 無記名式電子票證販售及電子票證加值作業 ; ( 四 ) 資訊系統之開發 ; ( 五 ) 端末設備裝機與維護 ; ( 六 ) 記名作業及記名申請文件運送 ; ( 七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二 上述委外事項若涉及持卡人資料之相關作業, 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於委外特定目的範圍內, 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受委託機構, 且該機構應依法妥善處理及利用該等資料 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受委託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其他本契約之條款係就 HappyCash 持卡人所作之約定 如持卡人持有與本公司共同發行或合作發行具 HappyCash 功能之卡片, 除適用本契約之條款外, 另請向共同或合作發行公司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且持卡人同意本公司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等公司, 俾使該等公司得提供相關服務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 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 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57 附錄十七 信用卡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約定事項 附錄十七 信用卡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約定事項 歡迎您申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以下簡稱本行 ) 信用卡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 ( 以下簡稱行動電子帳單 ) 服務, 本約定事項說明您申請行動電子帳單服務所應注意之各項權利義務 規範和相關規定 : 一 本行提供行動電子帳單服務外, 亦提供客戶多項理財資訊 商品資訊或本行商品活動訊息 二 行動電子帳單如同實體帳單, 僅發送予正卡持卡人, 故申請行動電子帳單服務之對象, 僅限於已申請本行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 三 當您申請行動電子帳單服務成功後, 本行將停止信用卡 電子帳單或實體帳單郵寄服務 ; 惟當您成功取消行動電子帳單服務後, 本行將恢復寄送信用卡 電子帳單或實體帳單 四 申請行動電子帳單服務時, 為確保您的權益, 請您先確認留存於本行之個人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並可連結網路使用 ; 或進行變更設定您所要寄送之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五 本行將寄送行動電子帳單 ( 內含該月行動帳單連結網址 ) 至您所指定的手機號碼 行動電子帳單之寄送, 係以簡訊發送至您於本行留存之手機號碼, 簡訊系統顯示發送成功即視為已送達, 請您於每月帳單週期日時注意是否收到行動電子帳單簡訊 ( 內含該月行動電子帳單連結網址 ), 以免遲誤繳款期間, 若未收到帳單簡訊, 請儘速與本行聯絡 六 行動電子帳單內特定服務申請結果或信用卡權益變更等, 將傳送相關通知至您留存於本行的電子郵件信箱 七 申請人同意, 於申請行動電子帳單成功後, 爾後關於持卡人重大權益變更等通知持卡人之事項及其他一切通知, 本行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申請人留存於本行之電子信箱或於行動電子帳單中列示以為通知, 均視為書面 八 您的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有所變動時, 應立即電洽本行客服專線進行變更, 以免發生帳單傳送或權益等通知延誤情形 若因您留存之手機號碼錯誤或怠未通知本行手機號碼變動或因個人手機號碼電信業者網路連線問題所衍生之信用卡帳單利息及違約金, 您仍須負清償之責, 本行無調整之義務, 如有其他損害, 亦由您自行負責, 概與本行無關 九 若由於您留存的手機號碼錯誤, 以致連續三期本行無法成功發送行動電子帳單簡訊至您的手機號碼時, 本行將自動取消您的行動電子帳單, 並恢復實體帳單寄送至您於本行留存的帳單地址 上述期間, 您若未收到帳單, 仍應主動向本行查詢並負繳交帳款之義務, 不得以未收到帳單而拒付 若您欲使用行動電子帳單服務, 請重新洽本行客服申請並確認留存之個人手機號碼為正常 有效且可連結網路使用 十 行動電子帳單提供之訊息若與您的實際交易內容有差異時, 請您儘速通知本行處理, 本行將以電腦主機上實際交易紀錄為準 您與本行間之各項權利義務, 不因使用行動電子帳單而有變動 十一 申請人同意, 於申請本行行動電子帳單成功後, 若欲申請補寄帳單, 申辦行動電子帳單生效後月份帳單將以行動電子帳單簡訊補寄, 生效前之帳單則以原使用之 電子帳單或郵寄方式補發寄送 十二 行動電子帳單繳款方式依本行官方網站公告為主, 若有變更將於官方網站進行公告 十三 若因市場狀況等原因, 本行得於踐行法定程序後保留修訂本約定事項各項條款之權利 ; 修訂本約定事項各項條款時, 將於本行網站公告修訂事項及內容, 並得於當期信用卡行動電子帳單中告知, 不另行個別通知 若您不同意修改內容, 請選擇取消行動電子帳單服務 若您於本行約定事項條款修訂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或您未通知本行不同意修訂後之內容時, 即視為您已閱讀 了解並接受該等修訂內容 十四 您申請行動電子帳單後, 可隨時取消或取消後再度申請行動電子帳單服務, 但如您與本行信用卡之各項業務均已結束時, 行動電子帳單服務將自動終止 十五 下列任一服務終止事由發生時, 本行有權停止或暫時中斷行動電子帳單服務, 惟本行將儘速修復 ; 倘屬本行可預知之事由, 本行將於下列事由發生日前事先通知您, 以確保您的權益 : 服務終止事由內容包含 : ( 一 ) 行動電子帳單之系統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 二 ) 發生突發性之系統設備故障或本行合作之協力廠商系統軟硬體設備故障或失靈 ( 三 )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使行動電子帳單無法提供服務時 十六 申請人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 若有人為不當或違法使用情形, 本行保留終止或變更您行動電子帳單服務之權利 十七 對於使用行動電子帳單服務所生之損害, 除係因可歸責於本行所致者外, 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本行動電子帳單服務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申請人所受之實際損害為限, 不包含所失利益 十八 當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本行有權暫停或終止您使用行動電子帳單服務, 將不另行通知 ; ( 一 ) 持卡人所持有本行之信用卡全數停用且帳款已清償 ( 二 ) 持卡人延滯繳款 ( 三 ) 持卡人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申請 使用本服務者 ( 四 ) 本行有正當理由認為持卡人係不當使用本服務者 ( 五 ) 持卡人有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等情事 十九 申請人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慣例, 不得有入侵或破壞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 主機 伺服器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 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二十 適用法律 : 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除雙方另行協定外,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會員權益手冊相關之規定 一般銀行慣例及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規章 慣例辦理 二十一 業務委託 : 申請人同意本行於處理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事項有關之附隨業務, 得於必要時依法令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 ( 機構 ) 合作辦理 備註 :105 年 9 月版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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