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 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高等教育法 第四条 )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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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训 大医精诚 知行合一 校风 勤教 严绳 精业 济世 教风 德高为范 学高为师 学风 勤学 睿思 精诚 至善

2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 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高等教育法 第四条 )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高等教育法 第五条 )

3 校长寄语 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 大学是面向青年的圣殿 亲爱的同学们,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你们成才的摇篮, 是你们展开德才双翼 奔向理想的美好起点 学校的前身为 1958 年创办的中山医学院肇庆分院, 至 2004 年创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迄今一直秉承 大医精诚 知行合一 的精神, 以培养具有仁爱之心的精诚大医为目标, 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医药卫生人才和健康产业人才 他们在祖国各地服务于群众, 已成为基层医疗部门的业务骨干, 为社会奉献聪明才智 他们是母校的骄傲 作为全省唯一一所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已成为广东医学教育事业的一支生力军 在这里, 你将带着人生的梦想, 带着对医学知识的渴望, 带着对健康和生命的承诺, 向神圣的医学逐梦之路启航 医学是人类无比神圣的事业, 选择了医学, 就选择与仁爱 慎思 勤勉及奉献为伴, 一切美好的形容词都聚集在你的身上 作为一名医学生, 要铭记 性命相托 的重任, 勤勉好学, 德技双馨, 坚守医者仁心的道德情操, 追求精湛的学术技艺, 无怨无悔地追求 还患者以健康 的医学理想, 把自己的生命奉献给医学这个崇高的事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大医精诚需要不懈的付出与长期的积累 学校欣喜地看到, 越来越多的青年学子怀揣梦想走进医学圣殿, 致力于担当 除人类之病痛, 助健康之完美 的重任 作为学校一名莘莘学子, 希望你 博学而后成医, 厚德而后为医, 谨慎而后行医, 谨以 学生手册 为准绳, 始终坚守医者仁心的道德情操, 践行医者誓言, 立德修身 不倦求学 回报社会, 努力成为一名具有仁爱之心的精诚大医 本次 学生手册 是在 2014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版基础上进行再次修订的, 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 落实到行动中, 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校长 : 李力强 2016 年 9 月 20 日

4 健康所系, 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 谨庄严宣誓 : 我志愿献身医学, 热爱祖国, 忠于人民, 恪守医德, 尊师守纪, 刻苦钻研, 孜孜不倦, 精益求精, 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 助健康之完美, 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 救死扶伤, 不辞艰辛, 执著追求, 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国家教委高教司 号文

5 目 录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教学 号 )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18 号 ) ( 摘要 ) 1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12 号 )( 摘要 ) 18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粤教助函 号 ) 22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9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细则 45 学籍管理规定 48 学生综合测评细则 57 学校奖学金 评优评先实施办法 63 1

6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68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及其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办法 71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75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82 毅基金 管理办法 87 残障学生保障办法 ( 试行 ) 91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93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程序 98 学生申诉制度 102 实习生规则 106 班费管理制度 109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10 学生宿舍 课室水电管理规定 114 学生宿舍 课室财产管理规定 116 学生证和校卡管理暂行办法 117 2

7 第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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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教学 号 )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3

1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规范学生日常行为,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要坚持育人为本, 立德树人,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教 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按照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锐意创新,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4

11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对学校发展和教育 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坚守学术诚信,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5

12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一 ) 学生考试报名 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 准确 ; ( 二 )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 ( 三 ) 学生的考试过程 考试成绩 专业能力 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 四 ) 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 志愿填报 健康状况 考试过程 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 应同时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 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由学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 6

13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 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 重修 退学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跨校修读课程, 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本校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 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习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 在学生因休学 退学 取消学籍 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 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创新实践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 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 研究生因导师工 7

14 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 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 ( 三 ) 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四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五 ) 通过定向就业 艺术类 体育类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 六 )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 含保送生 单独考试招生 政法干警 第二学士学位 专升本 五年一贯制 三二分段制等 ) ( 七 ) 跨学科门类的 ; ( 八 ) 应予退学的 ; ( 九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转出学校同意 ;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院 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其中, 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除学校留存外, 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完善工作机制, 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 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 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 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 放宽学生学习年限, 支持学生休学创业, 并简化审批程序, 可采 8

15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 9

16 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 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 对无效证书, 学校可以追回的, 应当予以追回, 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10

17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第四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 移动通讯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一条学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 11

18 ( 六 ) 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 ( 五 ) 篡改 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由他人代替 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和学校其他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建立学生诚信记录 记录学生学业诚信 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 到期予以解除 第五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达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2

19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院系 年级等基本信息 ; ( 二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 ( 四 ) 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五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六 ) 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 直接送达不到的, 可采取邮寄 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法律顾问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 ;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 对于处分事实不清 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 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 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3

20 第六十七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办理 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七十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并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 21 号 ) 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4

21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18 号 ) ( 摘要 )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15

22 方便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 一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 二 )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 含两份 ) 答卷答案雷同的 ; ( 三 )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 四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 ( 五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 ( 一 )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 二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 三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 ( 四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视情节轻重, 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 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 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 16

23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是在校生的, 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 ; 其他人员,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开除或解聘, 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17

2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12 号 ) ( 摘要 )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 二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 ( 三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 ( 四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 五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 ( 一 )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 二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 三 )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 四 ) 学生自杀 自伤的 ; ( 五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 18

25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害的 ; ( 六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 一 )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 ( 二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 三 )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 四 )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 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 ; 在调解期限内,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 19

26 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造成损失的,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 含特殊教育学校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 20

27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1

28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粤教助函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号 ) 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粤府 号 ), 为做好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 ( 包括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下同 ) 工作, 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 提高资金效益,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粤府 号 )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 不含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和深圳市属高校, 以下简称高校 )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 在校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 ( 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 ) 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 ( 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 )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 ( 一 ) 专款专用 国家奖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不 22

29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各级教育 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 挪用和挤占 ( 二 ) 公开透明 国家奖助学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 程序公开透明, 分配公平公正, 落实管理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专项资金依法 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国家奖助学金的绩效目标 :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鼓励优秀学生, 扩大受助学生比例, 提高资助水平, 增加教育投入, 优化教育结构, 维护教育公平, 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职责 : 组织国家奖助学金预算编制, 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 按程序拨付资金, 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省教育厅职责 : 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安排计划, 对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进行指导, 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地市财政部门职责 : 组织本市所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预算编制, 按程序及时拨付配套资金, 配合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地市教育部门职责 : 指导所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 配合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高校职责 : 制定本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办法, 组织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 评审和发放工作, 配合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资助标准和分担比例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 23

30 面特别突出 6.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7.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8. 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 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 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 条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 8000 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 5000 元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 3000 元, 高校可分 2-3 档, 具体补助标准在每生每年 元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 省和地市财政共同分担 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 ; 经济发达地区 7 个地级以上市所属高校, 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10%, 地级以上市财政负担 90%; 经济欠发达地区 14 个地级市所属高校, 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60%, 地级市财政负担 40%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 国家助学金可以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申请并获得, 但国家奖学金不能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十五条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 社会捐助等, 支持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国家奖助学金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 择优评审 高校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具体程序如下 : ( 一 ) 学生申请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 9 月 30 日前, 学生根据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递交国家奖助学金 申请审批表 ( 见附件 1 2 3) 24

31 第一部分 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 ( 二 ) 学校评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结合各院系在校生人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 专业设置 学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 提出本校当年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 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 三 ) 报送结果 10 月 31 日前, 高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2) 和 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 附件 4 5) 及评审报告报至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11 月 15 日前, 高校将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表 ( 附件 6) 及评审报告报至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于 11 月 15 日前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九条每年 3 月 1 日前,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根据上一年国家奖助学金下达资金的 80% 预拨当年部分国家奖助学金 每年 9 月 1 日前,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资金, 根据各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资助工作考核情况 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专业设置 ( 农林水地矿油核等 ) 办学水平等情况, 结合已下达资金情况, 按照分担比例, 下达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省财政应承担的预算至有关地市财政部门 教育部门和高校 第二十条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国家奖助学金使用和管理信息, 包括 : 25

32 ( 一 )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 ( 二 ) 国家奖助学金安排使用计划 ; ( 三 ) 国家奖助学金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 ( 四 ) 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监督和评价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将对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并视情况对国家奖助学金实施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 教育与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 挪用 挤占 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 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制定或修订本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并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6

33 第二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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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校于 1958 年, 前身为中山医学院肇庆分院,2004 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升格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秉承 育人为本 质量立校 人才强校 特色兴校 的办学理念, 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本位, 走 校院合作 医教结合 的发展道路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把人文医学教育贯彻于整个教学始终 ; 专业实践教学与医疗工作岗位需求紧密对接, 形成了鲜明的卫生职业教育特色, 已成为广东省广大基层卫生行业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 在职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 卫生行业先进医护技术吸收 消化 转移和创新基地 ; 社会医疗服务重要力量 学校将努力创建服务于基层卫生行业和建设健康产业发展的高质量医学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 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英文名称为 Zhao qing Medical College 学校法定住所为肇庆市西江南路 6 号 学校设有端州校区和鼎湖校区, 鼎湖校区位于肇庆市鼎湖区团结路 1 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 :www zqmc net 第三条学校是由肇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实行 省市共建, 以市为主 的管理体制, 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办学条件 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29

36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 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定位是 立足广东 辐射全国 面向基层 服务社会, 本着 德为先 强基础 重技能 高素质 的人才培养宗旨, 注重提高质量, 努力办出特色, 为农村 基层培养专科层次 下得去 用得上 留得住 的高素质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和健康产业人才 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 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的治理结构, 坚持依法治校, 坚持以师生为本, 尊重学术自由, 实行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八条学校与举办者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 高等教育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举办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经费投入 外部环境治理等义务 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 科研 见 ( 实 ) 习 生活条件 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支持学校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条学校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 加强教学管理, 改善办学条件, 增强办学实力, 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 ( 一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 二 )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 三 )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 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开展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 四 ) 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 五 ) 依法自主开展与国 ( 境 ) 内外高校 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 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职务, 调整工资分配等 ( 七 ) 对国家提供的财产 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 30

37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理和使用 ( 八 ) 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学校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 二 ) 履行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 三 ) 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四 ) 维护学生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五 ) 依法接受举办者 共建者 其他政府部门 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评价和指导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学校大力实施校院 ( 企 ) 合作办学 协同育人 共同发展, 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和人才培养体系, 为基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和健康产业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目录 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 以医学类 相关医学类 药学类为主, 并设置其他相关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依法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参加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 区别不同学科 专业特点, 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 同时开展成人教育 继续教育 社会培训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依法确定专科教育修业基本学制为三年, 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 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推动知识创新 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学校以多种形式积极与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 努力服务社会 31

38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 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 简称学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五 ) 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六 ) 加强高校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 学风 教风 ( 七 ) 加强对学校系 ( 部 )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 32

39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学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 学校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 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 提名 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 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 ( 一 ) 维护党的章程 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监督 检查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 ( 二 ) 开展党性 党风 党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 三 ) 协助学校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检查 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 四 ) 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揭发,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3

40 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节校长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全面负责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把学校办出特色, 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九 )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学 科研 34

41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 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学校党委书记 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长领导 副校长分工负责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重大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评议机构, 统筹行使学校对学术事务的咨询 评定和审议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 专业的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 专业设置相匹配, 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 其中,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 / 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 / 2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 二 ) 审议专业建设规划 ; 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 审议教学科研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 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人才培养方案 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 三 )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 审议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 审议决定学术评价 争议处理规则 ; 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 科学伦理规范 ; 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 四 ) 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 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 ( 五 ) 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5

42 ( 六 ) 评定学校所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 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 七 )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 提出处理意见, 裁决学术纠纷 ( 八 ) 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 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赴境外办学 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 九 )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 审议 评定 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简称教代会 )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 ( 一 )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二 )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 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三 )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 财务工作 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四 )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 考核 奖惩办法 ; ( 五 ) 审议学校上一届 (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 ( 六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 七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 八 )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4 年, 可连选连任 36

43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教代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采取表决制做出决定, 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节学生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 简称学代会 ) 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每 1 至 2 年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 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 ( 二 ) 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 ( 三 ) 讨论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主要任务等问题 ; ( 四 ) 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 ( 五 )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 ( 六 ) 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节内设机构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精简 统一 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 系 ( 部 ) 等内设机构, 保障办学工作的运行 学校实行校 系 ( 部 ) 二级管理体制, 以专业或专业群为依据设置系 ( 部 ), 并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 党政管理 系 ( 部 ) 等内设机构设立 变更 撤销由校长提议, 经学校党委会审议, 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系 ( 部 )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由系 ( 部 ) 领导班子组成 会议内容涉及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的议题由系部主任主持, 涉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议题由党组织书记主持 系 ( 部 ) 作为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 二 ) 制定并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37

44 ( 三 ) 负责实施系部学科专业建设, 组织开展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研究拟订本系部人才培养方案 ( 四 ) 负责各系部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 五 ) 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 六 ) 根据学校规定, 管理系部教职工, 遴选优秀人才 ( 七 ) 考评系部教职工的工作 ( 八 )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节群团组织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 团委等群团组织, 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教职工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施分类管理, 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 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依法依规对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 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四 )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 五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六 )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七 ) 就职务 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 38

45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或申诉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八 ) 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 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 二 )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 三 ) 恪尽职守, 勤勉工作, 廉洁守法 ( 四 ) 尊重 爱护学生, 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 五 ) 遵守教职工行为规范, 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 六 ) 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 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学校关心和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 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 规范学术行为, 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九条客座教授 兼职教师 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 在本校从事教学 科研等活动期间, 依据法律法规 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受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学生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 39

46 动, 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 二 ) 参加素质拓展 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 三 )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 跨学科 系选修课程 ( 四 ) 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 五 )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六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 七 )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对学校发展 教学改革及管理 校园文化 后勤服务 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八 )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 九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 申辩,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 十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维护学校利益 ( 二 ) 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 三 )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 四 )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 五 ) 努力学习文化知识, 完成规定的学业 ( 六 ) 珍爱生命, 诚实守信, 团结同学, 尊敬师长 ( 七 ) 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 一 )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 ( 二 ) 在学生学业 就业 创新创业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提供指导 40

47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和服务 ( 三 ) 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 并提供相关条件 ( 四 ) 鼓励 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 五 )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鼓励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 社会实践 就业指导等服务, 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章学校与附属机构第五十七条学校附属医院 附属卫生学校为学校直属附属机构, 隶属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各附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学校临床理论教学 临床见习 临床实习 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六十条学校领导附属机构发展, 支持附属机构医疗卫生 教育教学 科技创新 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第六十一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咨询 审议机构, 依照其规程产生和行使职权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理事会理事的构成和运行按七章程执行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与其他高校 科研机构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 联合设立相关机构, 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 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 鼓励和便利校友参与学 41

48 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凝聚校友力量 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便利和条件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育法治基金会, 鼓励捐资办学, 依法募集办学经费, 建立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章财务 资产 后勤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包括 : ( 一 ) 财政补助收入 ; ( 二 ) 事业收入 ; ( 三 ) 上级补助收入 ; ( 四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 五 ) 经营收入 ; ( 六 ) 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经费投入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定期资产清查,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 学校依法建立社会捐赠和资助的监管制度, 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保护国家财产, 杜绝一切贪污 浪费 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六十九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 实行 统一领导 集中核算 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 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 防范财务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努力节约支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加强对学 42

49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 各项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 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学校标识第七十四条校训 : 大医精诚 知行合一 第七十五条校风 : 勤教 严绳 精业 济世 ; 教风 : 德高为范 学高为师 ; 学风 : 勤学 睿思 精诚 至善 第七十六条校徽以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Zhaoqing Medical College) 的字母 Z M C 为元素变形而成 图案中心呈绿叶造型, 象征健康生命, 体现医学院校的办学特征 ; 整体图案又像一只沐浴朝阳 展翅腾飞的大鹏, 既表现了学校是培育医学领域的雏鹰之地, 又寓意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学子们思想活跃 放眼未来, 志向远大 校徽色彩以蓝色和绿色为主体色调 蓝色象征了科技时代的探索 创新及进取, 体现了学校的专业多样性与朝气蓬勃的学术氛围 绿色象征了健康 青春 生机, 体现了学校朝气蓬勃, 积极向上的活力 图示 :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8 月 18 日 43

50 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 修改,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 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 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 补充和完善 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 ( 一 ) 校长 ( 二 ) 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 三 ) 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一条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 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 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 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 44

51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细则 (2013 年 7 月 13 日公布施行 ) 为促进优良校风和学风的形成, 培养大学生具有高尚的情操 良好的品格 优雅的礼仪 规范的行为, 提高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 特制定本文明行为规范细则 第一条认真履行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乘车 购物 用膳要排队, 公共场所不吸烟 不起哄, 举止文明 第二条遵纪守法, 遵守校园管理秩序 同学之间要团结互助, 不打架斗殴 不赌博 不酗酒, 不观看反动 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不玩麻将, 维护学校安定 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 反对迷信, 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 第三条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在大型集会或活动中举行升国旗仪式时, 面对国旗应庄严肃立 行注目礼, 并高唱国歌, 不应随意走动, 更不应嬉笑打闹 第四条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和作息制度 按时起床, 按时熄灯就寝, 不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不在宿舍内 ( 楼内 ) 打 ( 踢 ) 球 ; 自觉打扫宿舍及周围环境卫生, 按要求整理内务 ; 不留宿异性 ; 自觉遵守使用水 电的有关管理规定, 节约用水 ( 电 ) 不在宿舍饲养宠物 严禁向便池内塞报纸 倒垃圾等 第五条遵守学习纪律, 维护教学秩序 按时上课, 不无故旷课 迟到和早退 ; 尊敬老师, 刻苦 勤奋学习, 独立完成并按时缴交作业, 不抄袭 不敷衍 ; 遵守考试纪律, 不作弊 ; 课堂上不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 以开拓创新的精神, 学好专业知识 ;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 社团活动和科技节目, 开拓视野, 扩大知识面, 培养各种技术能力 第六条遵守纪律, 严于律己 严禁在课室 宿舍 饭堂等公共区域吸烟 45

52 第七条积极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认真遵守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 观看演出或比赛, 要做文明观众, 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第八条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提倡语言文明, 要讲普通话, 掌握和自觉使用礼貌用语, 说话文明 和气 谦虚 有礼, 不开庸俗下流的玩笑, 不损害他人人格和尊严 仪表大方, 着装要整洁得体, 保持面目清洁, 头发整洁, 不染彩发, 不烫发, 不染指甲, 男生不留长发, 女生不浓妆艳抹 不穿拖鞋 背心 吊带装 超短衣服和运动短裤进入办公区 教室 图书馆 会场等公共场所 学生要举止端庄, 男女交往要得体, 不勾肩搭背或者有其他不文明的动作, 严禁不道德的行为发生 出入校门要遵守门卫制度, 主动接受门卫的管理 骑自行车者应自觉下车推行, 自行车存入车棚或在指定存放点按顺序排放整齐 不骑车带人, 不在校园内骑快车 第九条注意卫生, 爱护环境, 维护校园整洁 不随地吐痰 不乱扔瓜籽壳 果核 酒瓶 纸屑 口香糖等废弃物 爱护公物, 不践踏草坪, 不攀折花草, 不摘花果 讲究个人卫生,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及时理发 剪指甲 洗澡 洗衣 洗床单 枕巾和被罩等物 保持宿舍 课室等墙壁干净 美观, 无脚印 鞋印 ; 不随意张贴海报 广告和在墙上涂写 第十条厉行节约, 爱惜公共财物 在日常生活中要勤俭节约, 不浪费水 ( 电 ) 粮食 做到室内光线不暗不开灯, 离开教 ( 寝 ) 室时应熄灯 ; 不乱倒剩饭菜 爱惜公物, 不刻画桌椅 门窗 ; 爱惜图书馆的书刊杂志, 不做任何有违大学生形象和图书馆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注意安全, 严禁到江 河 湖泊游泳 ; 禁止进入卡拉 OK 网吧等复杂娱乐场所 ; 外出要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 乘坐公共汽车要扶老携幼, 主动为老人 孕妇和病残人员让座 不乱拉电线, 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二条遵守学校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集体出游或外出活动, 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主管校长审批方可 第十三条树立爱校意识, 维护学校的荣誉 在校学生要佩带校卡或胸卡 积极参加建校和美化校园等公益活动 热爱集体, 积极参加先进班集体建设, 遵守集体的决议和各项公约, 不做有损于集体荣誉和集体利益的事 对一切不文明行为应劝阻和批评, 并敢于与一切 46

53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拆他人信件, 未经允许不挪用他人的物品, 不制造或传播有损于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蜚语 第十五条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文明上网, 严禁传播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各种有害信息和不健康信息 不登陆不健康网站, 不迷恋网络游戏 47

54 学籍管理规定 (2013 年 7 月 13 日公布施行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发扬 勤奋 求实 团结 创新 的精神, 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教育学生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修订本规定 一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 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助学贷款及生活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48

55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二 )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甄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 三 )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一般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班级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 四 )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 五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高中起点专科学制 3 年, 在校修业期限为 3 ~ 5 年 ; 中职起点专科学制 2 年, 在校修业期限为 2 ~ 3 年 四 考核与成绩记载 ( 一 )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缺考者以零分记, 考试作弊者, 根据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 二 ) 学生所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分考试 49

56 和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 三 )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经考核及格者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达到某专业规定辅修学分者, 颁发该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 四 )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为零分, 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 五 )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 六 ) 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 1 / 3 者或者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 / 3 者, 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 七 ) 毕业设计 ( 论文 ) 根据评阅 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当写出评语, 给出评分, 经答辩委员会签名后生效, 报教务处备案 ( 八 )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 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 填写缓考申请表, 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签字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与重修考试同卷 同时进行 ( 九 )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 报教务处审核, 可以不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 但是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 十 )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 填入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单 ( 一式两份 ), 经任课教师签名后由承担课程的系 ( 部 ) 负责人签字生效, 报教务处备案, 同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学生毕业后将历年成绩汇总表装入学生档案 ( 十一 )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用个人总结, 班民主评议 辅导员评定, 由各系组织实施, 最后报学生处备案 五 转专业与转学 ( 一 ) 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予转专业或转学, 各专业转专业人数控制在 10% 以内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十五周前, 学校根据招生情况和办学条件, 确定各专业同年级转出和转入名额并向学 50

57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生公报 ; 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的十五周前, 学校根据招生情况和办学条件, 确定各专业留级转出和转入名额并向学生公报 ( 二 ) 学生由于有特殊原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允许转专业 : 1. 学生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学生提出申请, 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专业方向 ( 三 )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 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末申请办理 ; 第二学期末申请转专业并跟下一年级就读 2. 学生办理转专业, 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 并附有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 填写 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 由教务处审核, 主管校领导批准 3. 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 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 不得无故缺课, 否则按旷课处理 ( 四 )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 可以申请转学 ( 五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4. 经对口招生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5. 应予退学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六 ) 学生转学的手续, 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末申请办理 2. 转学学生需填写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 ( 一式五份 ) 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单 ( 招生底 51

58 册 ) 复印件 ( 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 经转出 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 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 休学 复学及留 ( 降 ) 级 ( 一 )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所在系审核和教务处批准, 可以休学 ( 二 )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累计不超过两年 ( 三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休学 : 1.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应当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 1 / 3 以上者 ; 2. 一学期内请病假 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 1 / 3 以上者 ; 3. 因其他特殊原因, 学生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 四 ) 学生申请休学, 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 ( 因病休学的应当附指定医院证明 ), 经学生所在系 ( 部 ) 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批准后, 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 五 )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处理 : 1. 休学学生应当一周内办理完毕休学手续离校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4. 休学学生回家或者返校, 交通费用自理 5. 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6. 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 六 )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再由学生所在系行文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2.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 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 不得复学 3.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如果下一年级本专业停招, 可以视情况调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52

59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4. 学生休学期间如果有严重违纪行为, 取消其复学资格 ( 七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实习当年入伍者, 退役后直接发毕业证书 ( 八 ) 凡我校专科学生学业成绩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 应当留 ( 降 ) 级 : 1. 凡一学期同时有四门考核课程不及格者, 应当留 ( 降 ) 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 ( 降 ) 级规定时, 可准许补考, 跟班读, 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 ( 降 ) 级规定者, 作留 ( 降 ) 级处理 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可随原年级读一年, 读书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 作退学处理 如在读书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可升级, 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2.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后一学年内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七 退学 ( 一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退学 1.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 一学期内有五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或经补考累计达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3. 不论何种原因, 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的 4.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 经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6.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 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8. 本人申请退学, 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经教务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 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在校内予以公告, 公告之日起五日, 即视为送达, 并在网上注销学籍 ( 二 )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53

60 其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2. 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年者, 发给肆业证书 ; 3. 退学学生学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 毕业 结业与肄业 ( 一 )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 二 )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 1. 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在校期间累计三门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2. 毕业论文未通过的 3. 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4. 思想品德考核未达标的 ( 三 )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 经学生本人申请, 相关部门认定, 由学校重新核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年内重修不合格 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 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 四 )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 五 )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 六 )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七 )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 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 包括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及学习 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 八 )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 ( 九 )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九 奖励与处分 ( 一 ) 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54

61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 二 )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优秀共青团员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 三 ) 对有违纪 违规 违法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 四 )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1. 警告 ; 2. 严重警告 ; 3. 记过 ; 4. 留校察看 ; 5. 开除学籍 ( 五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 六 )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 按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由各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经学生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执行 ( 七 )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5

62 ( 八 ) 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十 附则 ( 一 ) 学生学籍管理中, 休学 复学 退学 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 每学年初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二 )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 三 )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56

63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学生综合测评细则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一 总则 ( 一 )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 引导医学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特制定本细则 医学生必须自觉地接受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 接受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的教育, 接受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的教育,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治学严谨, 能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和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遵守社会公德,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 二 )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 实行量化考核和 奖加罚扣 制度 ( 三 ) 测评总分由智育 素质教育两个单项分构成 ( 素质教育 应包含 智育, 为了便于考核学生的学业情况, 智育 单列考核 ), 分别占成绩的 80% 和 20%, 每个单项都以 100 分计 其中素质教育包括基础分 (60 分 ) 奖分 (40 分 ) 和扣分, 各部分所占比例和记分方法见下表 : 项目权重系数考核内容基础分加分或扣分 智育 80% 学业考核加权分 计算公式 加权分无本人学业考核加权分班级最高学业加权分 % 57

64 续上表项目权重系数考核内容基础分加分或扣分政治品质学术 ( 学习 ) 和科研学习态度按测评 素质教育 20% 法纪观念宿舍纪律 集体观念及文体活动社会公德社会工作 60 分 细则奖分或扣分标准 计算公式 本人奖励总分 ( 班级最高素质分 40% - 扣分 ) 20% ( 四 )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是学生排名的依据, 是评选各级奖学金 各类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学生在校成绩的综合体现 二 智育医学生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技能, 善于总结和创新 智育分按学科成绩加权分计算 ( 计算公式见总表 ) 三 素质教育 ( 一 ) 为适应医学教育模式的转变, 医学生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 还需要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教育活动, 努力提高和拓展自身综合素质 素质教育表现分由基础分 (60 分 ) 奖分 (40 分 ) 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 扣分在基础分中扣除 ) 素质教育奖分 扣分的内容和标准如下 : 1. 政治品质 (1) 凡在学校 系开展的各项政治活动中表现突出, 受到表彰者, 国家级奖 10 分, 省级奖 8 分, 市级奖 7 分, 校级奖 6 分, 系级奖 5 分 (2) 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书面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的奖励, 经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核实后酌情奖 1-3 分 (3) 被评为学校优秀党员 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社团干部 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优秀班干部 优秀宿长等荣誉称号者加 4 分, 同时获多项奖项者, 可累计加分 (4) 学校和系 ( 年级 ) 组织的名项政治学习, 党团活动, 无故旷课或缺席者一学时扣 1 分,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0 5 分 58

65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5) 凡违反校纪校规, 受到校纪处分和学校 系 ( 年级 ) 的通报批评者, 按如下扣分 : 留校察看扣 25 分, 记过扣 20 分, 严重警告扣 15 分, 警告扣 10 分 ; 校级通报批评扣 6 分, 系通报批评扣 5 分 (6) 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在网上发布非法的或不负责任的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 受到校纪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按政治品质项第 5 款扣分 2. 学术 ( 学习 ) 和科研 (1) 凡在国家级 省 ( 市 ) 级 校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第一作者相应奖 10 分 8 分 6 分,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依次递减 2 分 (2) 凡获国家级 省 ( 市 ) 级 校级学术成果一 二 三等奖, 按作者顺序相应奖 15 分 (13 分 11 分 ),14 分 (12 分 10 分 );13 分 (11 分 9 分 ) (3) 凡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每篇奖励 8 分 ( 第一作者 ) 5 分 ( 第二作者 ) 2 分 ( 第三作者及其他 ); 在学校社团报刊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奖励 2 分 (4) 获国家奖学金者奖 15 分 ;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奖 10 分 ; 获校级奖学金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加 13 分 11 分 9 分 (5)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 四级 AB 级全国统考者分别奖 分 3. 学习态度 (1) 凡考试违纪者, 视学校的处分等级按政治品质项第 3 款扣分 (2) 凡无故旷课 迟到 早退者, 按政治品质项第 2 款扣分 (3) 凡不遵守课堂纪律,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被教务处通报并查证属实者, 一次扣 5 分 4. 法纪观念 (1) 凡模范遵纪守法, 见义勇为, 对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有突出贡献, 受国家级表彰者一次奖 10 分 ; 受省 ( 部 ) 级表彰者一次奖 8 分 ; 受市级表彰者一次奖 7 分 ; 受校级表彰者一次奖 6 分 ; 受系表彰者一次奖 5 分 (2) 凡不遵守课堂 食堂 礼堂 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次扣 2 分 (3) 凡故意损坏公物, 除按价赔偿外, 视情节轻重按政治品质项 59

66 第 3 款处理 (4) 凡弄虚作假, 造成不良影响者一次扣 5 分 ; 包庇同学违纪情况者, 一次扣 3 分 5. 宿舍纪律 (1) 在就寝时间 ( 午休 13:00 至 14:00, 晚上 00:00 至 06:30) 在宿舍有影响他人休息的, 视其情节轻重, 一次扣 1 3 分 (2) 无正当理由晚归宿舍者, 一次扣 1 分 ; 晚归宿舍不按要求登记者一次扣 1 分, 登记不实者一次扣 3 分 ; 夜不归宿者, 一次扣 5 分 (3) 被评为差床位者, 一次扣 3 分 (4) 违规用电者, 一次扣 5 分, 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 按政治品质项第 5 款扣分 (5) 爬墙出入宿舍者, 一次扣 20 分,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6) 宿舍内务检查评分低于总分 60% 的宿舍, 如总分 10 分, 低于 6 分 ( 不含 6 分 ) 者, 全体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 1 分 (7) 宿舍有人违纪而无人承认, 或知情不报 故意包庇者, 视为同等违纪行为, 宿舍所有成员均扣除相应违纪分值 6. 集体观念及文体活动 (1) 经系备案或核实, 积极参加国家 省 市 系和其它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 包括文体活动 ), 每次奖 1 分, 获得个人或集体奖励者, 按以下标准加分 : 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国家 省 市 校 系 同一项目集体奖与个人奖不累计加分, 但校运会团体奖项与个人奖项可以叠加 (2) 凡参加国家级 省 ( 部 ) 级 市级 校级 系各项活动 ( 包括文体活动 ), 无故缺席者一次扣 2 分, 迟到 早退者一次扣 1 分 病 60

67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假应有医生证明, 否则按缺席处理, 凡在文体活动中, 无故拒绝老师或学生干部分派任务者, 一次扣 1 2 分 (3) 学年体育不达标者扣 2 分, 无故不参加达标测试扣 1 分 7. 社会公德 (1) 助人为乐 拾金不昧等, 受国家级 省 ( 部 ) 级 市级 校级 系级公开表彰者, 分别奖励 10 分 8 分 7 分 6 分 5 分 (2)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如献血 市级以上青年志愿者服务等, 每次奖 2 分, 需出示相关证明 (3) 凡言行在校内 外造成不良影响, 有损学校及大学生形象者, 视其情节轻重按政治品质项第 3 款处理 (4) 在见 实习期间, 服务态度差受到投诉者, 或收受病人财物被查实者, 视其情节轻重一次扣 5 10 分 8. 社会工作 (1) 担任学生干部 ( 包括校级 系级 班级团委干部和学生会干部 ) 满一学年, 视其工作表现给予加 4 6 分 ; 兼任多个职位者不累计加分 ; 如工作表现评定为不合格者则不予加分 (2) 凡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 该集体成员每人奖 2 分 ; 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的, 该集体成员每人奖 3 分 ; 被评为省 ( 部 ) 级先进集体的, 该集体成员每人奖 4 分 ; 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 该集体成员每人奖 5 分 对该集体中表现较差者, 经系研究, 情况属实者, 可不予加分 (3) 凡在自己组织或分管的工作中徇私舞弊, 视情节轻重一次扣 5 10 分 四 附则 ( 一 ) 同一参赛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 按所获的最高级别奖项计分 ( 二 ) 每位学生须如实填写综合测评表 ( 三 ) 学生综合测评以班为单位进行 各班设测评审议小组, 负责核实加分 扣分情况, 审议学生自评结果, 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补充, 后提交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复查 ( 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系副书记及辅导员组成 ), 复审后向本系学生公示七天, 在有效期后无不同意见, 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 于全校公布 ( 四 ) 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一经查实, 视情节轻重, 除给予 61

68 批评教育 取消该项得分外, 另在其总分中扣除 5 分, 并取消该学年一切评优资格 ( 五 ) 此细则未尽事宜, 由学生工作处联合各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62

69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学校奖学金 评优评先实施办法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在青年学生中树立奋发 积极 进取 向上的榜样, 营造崇尚先进 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 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大专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激励学生奋发向上,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 一 ) 奖学金的等级及发放范围 等级 一 学习成绩发放范围考试科考查科 ( 综合测评成绩班级的排名 ) 平均 85 单科 80 分每科 80 分综合测评成绩班级前 10% 二每科 80 分每科 75 分综合测评成绩班级前 15% 三每科 75 分每科 75 分综合测评成绩班级前 20% 优秀每科 90 分每科 60 分班级前 20% 发放名额说明 : 例如某班级人数为 100 人, 则申请一等奖资格名额为班级综合测评前十名者 (100 10% = 10), 其他依次推算 ( 二 ) 实施办法每年秋季开学后的第一周, 由辅导员根据学年考核情况, 评选符合申请奖学金条件者, 填写好 学校大专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提供有教务处盖章的参评学生一学年各科成绩单 班级综合测评表 ( 电子 63

70 版 ) 参评学生的 综合测评手册 作为佐证材料, 交由系奖助贷工作小组审核评定, 再报送学生处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奖学金的受理申请 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秋季开学第 4 周完成, 逾期不再受理 分数 名额达不到该等级奖项的, 该等级奖项空缺, 空缺的数额依次加入下一档次的名额, 直至三等奖奖项额满为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回奖学金 : 1. 因各种原因受通报批评者, 扣回一个月奖学金 ; 2.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扣回全额奖学金 二 学生评优评先办法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 营造优良的校风 学风,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积极进取, 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 德智体全面发展, 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 一 ) 奖励种类和方式优秀学生干部 : 每学年评选一次, 占年级学生干部的 5%; 先进团支部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优秀团员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优秀学生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三好学生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优秀舍长 : 每学期评选一次 ; 文明宿舍 : 每学期评选一次 ( 二 ) 评选条件 1. 优秀学生干部 (1) 申报优秀学生干部资格范围包括 : 学校学生会学生干部 学校团委学生干部 各系学生分会和学生团委干部 各班的班团干部 (2) 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生活中表现突出,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 群众基础扎实,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 办事公道, 原则性强, 敢于批评不良现象 (3) 工作积极主动, 富有开拓精神, 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 学习态度端正, 勤奋刻苦, 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成绩良好, 每学期考试科成绩 75 分以上, 考查科目达标, 没有挂科 64

71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补考现象 (4) 体育达标, 能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同等条件下在校级以上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者优先 (5) 积极搞好个人内务和公共卫生, 能带动所在宿舍同学争取获得 文明宿舍 称号 2. 先进团支部 (1) 有坚定的政治方向, 能经常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2) 团支部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紧密联系团员青年, 形成有效率 讲团结的支部领导班子, 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3) 团的基础工作扎实, 及时进行团员注册, 能按要求执行团组织的相关工作, 按时缴纳团费 (4) 团支部成为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先进单位, 积极参加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组织有益团员青年身心健康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活动 (5) 按时完成学校园委组织部下达的相关工作, 如团课 三本一册 团支部思想汇报表 青年思想动态表等 3. 优秀团员 (1)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 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 做到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 (2) 积极参加团内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关心团支部建设, 乐于助人, 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良好的文明素质, 能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按时缴纳团费 (3) 学习刻苦, 成绩优良, 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25% 之内, 学年内没有挂科记录 ( 英语 AB 级考试 计算机等级考试等除外 ) (4) 严格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无违纪记录 ( 如学校行政处分 差床位及其他 学生手册 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 4. 优秀学生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及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有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思 65

72 想品德好, 无违纪情况 (2) 学习目的明确, 学习态度端正, 学风严谨, 能较好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不断改进学习方法, 学习效果好, 没有出现挂科 补考现象, 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前 10%, 且每学期各科成绩在 80 分以上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身心健康 ; 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品行端正 5. 三好学生 (1) 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遵守学生守则及 学生手册, 综合测评中德育考核等级达到优秀 ; (2) 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康的情趣,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课外有益的活动 ; (3)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端正, 牢固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成绩优异, 没有出现挂科 补考现象 当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位居 10%, 且每学期各科成绩在 80 分以上 ; (4) 积极锻炼身体, 体育考核 80 分以上 6. 优秀舍长 (1) 遵守纪律, 服从学校管理要求, 当好管理助手, 能够制定宿舍值日表, 带头做好宿舍内务, 督促舍员完成卫生值日工作 (2) 团结同学, 互助友爱, 有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能加强舍员间的思想沟通,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卫生大扫除活动, 热心为同学服务 (4) 倡导本寝室同学爱护公物与公共设施 (5) 所在宿舍被评为当学期的文明宿舍 7. 文明宿舍 (1) 宿舍成员遵纪守法,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形成团结和睦的宿舍氛围 (2) 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 爱护公物, 不喧哗或在规定休息时间内上网 玩电脑游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没有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 宿舍内不出现 66

73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的现象 (4) 积极配合和参与周三 周五的大扫除活动 (5) 在每月的 文明宿舍 评奖周期内, 宿舍成员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记录, 如差床位 夜归 在宿舍区吸烟喝酒 乱扔垃圾等 (6) 本学期内, 在每月的 文明宿舍 评比中, 评比获选的次数需达到 4 次或 4 次以上 67

74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2013 年 7 月 13 日公布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 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 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 有序的开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 和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的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是贯彻实施 科教兴国 战略, 加速人才培养,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是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大专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学生处 教务处 后勤管理处 财务处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第五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 由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组织运作, 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组织与管理, 中心以服务学生为宗旨, 坚持规范管理和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负责组织 管理 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 管理 使用和发放 各开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职能部门均指定专门管理人员配合学校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和管理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是当学年进行了家庭经济困难身份认定的学生, 资格认定条件参照 肇庆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及其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办法 勤工助学活动 68

75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 第七条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部门, 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填写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书,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 交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 ; 校外单位要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必须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公开征聘, 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组织聘用部门与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供需见面, 聘用部门可优先录用有特长 表现良好 学习成绩优秀的困难生, 并签订协议 第九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 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 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聘用单位发生矛盾时, 由助学管理中心协调学生所在系和聘用单位负责处理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 由助学管理中心协助学生所在系和聘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 或违反校纪校规 协议的学生, 助学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情节严重的, 取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任何聘用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第十三条学校开设的勤工俭学岗位按照资助政策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给予确定, 校内各部门可以在助教 助研 助管 图书馆 实验室 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等领域申请开发勤工助学岗位, 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剧毒 放射性等特殊行业劳动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或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 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累计不超过 40 小时, 酬金按时计算, 每小时酬金标准不低于 8 元人民币, 酬金按季度结算 69

76 第四章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 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完善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 管理与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制订的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70

77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及其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办法 (2013 年 7 月 13 日公布施行 2014 年 12 月 13 日第一次修定案公布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困难程度 ( 以下简称 : 困难程度 ) 测评的目的在于正确客观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 为开展各项评奖 勤工助学 国家助学贷款 推荐就业等提供依据, 实现助学管理工作的标准化 制度化 规范化和科学化, 同时让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应有的资助, 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 努力成才 第二条困难程度测评的内容包括 : 父母结构及其健康和经济状况 ; 家庭成员中父母以外的成员的结构及其健康 经济状况 ; 家庭所在地区经济状况 ; 家庭经济经营及其负债状况 ; 班级评定个人经济消费状况 ; 二级 ( 院 ) 系评定个人经济困难状况等六个方面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以分值来衡量, 分值越高, 说明困难程度越高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值 = 父母结构及其健康和经济状况分值 + 家庭成员中父母以外的成员的结构及其健康和经济状况分值 + 家庭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分值 + 家庭经济经营及其负债状况分值 + 班级评定个人经济消费状况分值 + 二级系评定个人经济困难状况分值 第四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享受国家或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必要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申请的时间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开始, 由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 以下简称 系认定工作小组 ) 进行评定, 并把最终认定的名单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专业班级人数的 30% ( 特别困难人数较多的个别班级可以适当放宽 ); 家庭经济 71

78 困难学生身份认定申请成功之后, 有效期为一个学年 第五条对困难程度的测评连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同时进行, 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的学生必须同时提交 肇庆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申请表 ( 简称认定申请表 ) 和由县镇 ( 街道 ) 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确认的 肇庆医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测评调查表 ( 简称测评调查表 ) 作为佐证材料 其中, 测评调查表 和 认定申请表 由学生自行登录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网页下载打印, 新生则随录取通知书寄到学生手中, 对个例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时间为 12 月 ( 次年 )3 月 6 月 各 ( 院 ) 系认定工作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值及其名次, 结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进行认定工作 第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必须客观 公正 民主和公开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册专科层次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状况分值评定第八条家庭经济状况分值评定具体办法, 参照学校助学中心下发的 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测评调查表 第三章测评机构和程序第九条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 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 各二级 ( 院 ) 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二级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的系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小组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的班级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小组 ( 一 ) 系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系领导 辅导员 系学生党小组 学生分团委和学生分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 1. 组织布署系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工作 ; 2. 对各年级的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 3. 裁决测评纠纷, 做好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 4. 核查测评的真实情况, 对测评的学生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确保测评内容的真实性 ; 72

79 第二部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有关规定 5. 评议每一位参评者的经济困难状况, 并评定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评定分值 ; 6. 审定测评结果, 在系内对测评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后, 上报测评结果 ( 包括 :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测评调查表 和 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申请表 ( 纸质表 ) 由系统一保管, 肇庆医专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汇总表 电子版上报给学校助学管理中心 ) ( 二 ) 班级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 班长 学生团支书 生活委员 班级助学委员 宿舍舍长 学生代表组成组成, 辅导员任工作小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 1. 对参评学生的班级评定项目进行逐一审核评定 ; 2. 审核测评父母结构及健康和经济状况 ; 家庭成员中父母以外的成员的结构及健康和经济状况 ; 家庭所在地区经济状况 ; 家庭经济经营及其负债状况等的真实性 ; 对测评情况的真实性签名确认 ; 3. 完成对参评学生所在宿舍成员对其情况的调查与签名确认 ; 4. 组织全班同学对参评学生困难生身分的投票认定工作 ; 5. 完成对测评结果的报送工作 ; 6. 配合系做好测评过程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困难程度测评程序 ( 一 ) 个人申报 申请困难生身份确认的学生到所在二级 ( 院 ) 系领取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测评调查表 填写 ( 新生随录取通知书邮寄 ), 由学生持表到所属生源地的村委会 ( 或居委会 ) 和镇政府 ( 或街道办事处 ) 对父母结构及健康和经济状况 家庭成员中父母以外的成员的结构及健康和经济状况 家庭所在地区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经营及其负债状况等方面进行认定, 由经办人签名, 填写办公电话, 加盖公章, 凡只有公章没有办公电话和经办人签名的视为无效认定 ( 二 ) 班级认定测评 申请人将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测评调查表 交由班级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初评 班级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小组根据提交的材料建立学生困难电子档案 ( 即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量化表 ( 电子版 )), 对其父母结构及健康和经济状况 家庭成员中父母以外的成员的结构及健康和经济状况 家庭所在地区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经营及其负债状况等 6 个方面进行逐一调查核实, 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认定测评资格 73

80 选项中凡要求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才能确认, 否则不能确认相应选项 班级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完成班级评定意见签名确认后造册, 并让符合要求的学生填写 肇庆医专家庭经济困难生身份认定申请表, 完成肇庆医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测评相关数据申报工作, 并将材料提交到系困难程度测评工作小组 ( 三 ) 二级 ( 院 ) 系认定测评 系困难程度测评小组对申报困难生材料进行逐一认定, 并一一进行相应评定, 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系公章, 按要求完成肇庆医专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测评相关工作 ( 四 ) 公示 系困难程度测评小组将测评结果在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期间若对测评分值有疑问, 可向系测评工作小组提出复查, 复查后给予解释或更正 ( 五 ) 审批与备案 系困难程度测评小组把最终测评结果和认定结果上报学校助学管理中心 需提交书面汇总表 ( 含电子表 ) 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审查确认后将认定汇总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测评罚则第十二条测评罚则凡在困难程度测评中发现材料弄虚作假或非困难生开具困难生证明书申报困难生身份的, 属申请人责任的, 取消其困难生确认资格, 并将情况记录备案, 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取消其在校期间评优评奖及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 属测评小组成员责任的除批评教育外, 取消其测评组成员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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