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 自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 G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 从踏上甲板起至离开甲板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 H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 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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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 鼎和保险发 号 ) 在本条款中 您 是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 承保 收取保险费, 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1.3 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 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1.4 被保险人凡年龄在 1 周岁至 75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 然人,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5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 保 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选定风险类别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在投保时约定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因被保险 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 下八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 : A 类 : 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 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 护车辆继续运行 ( 包括加油 加水 故障修理 换胎 ) 的临时停 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 B 类 : 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 在行 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 ( 包括加油 加水 故障修理 换胎 ) 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 C 类 : 被保险人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 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 车辆继续运行 ( 包括加油 加水 故障修理 换胎 ) 的临时停放 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 D 类 : 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营运性质的货车, 在行驶过 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 ( 包括加油 加水 故障修理 换胎 ) 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 E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 自进入车厢时起至 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

2 F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 自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 G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 从踏上甲板起至离开甲板止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 H 类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 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投保时约定的风险, 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中保协发 [2013]88 号 ) ( 以下简称 伤残标准, 详见附件 )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根据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根据 伤残标准,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多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人根据最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 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任一类风险所负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 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所负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出现下列情况或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残疾,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4) 被保险人受酒精 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 驾驶无有效行

3 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 (6)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 改变使用性质使用车辆, 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 (7) 被保险人猝死 ; (8) 被保险人由于健康原因引发的意外事故和伤害, 包括但不仅限于心脏病发, 中风, 突然晕厥, 中暑, 食物中毒等 ; (9) 被保险人早产 流产 分娩 ; (10) 被保险人扒车 跳车 ; (11) 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 ; (12) 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 ; (13) 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 (14)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或其所载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驾乘机动车, 并因上述重大安全隐患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制动故障 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等 ; (15) 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 (1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武装叛乱 恐怖活动 ; (1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8)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 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 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 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 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 明无法确定的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 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

4 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因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 原因无法认定时, 保险人有权不承担无法认定部分损失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申请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 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申请资料 : (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公安 交通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4) 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 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

5 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 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 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 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 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意外事 故而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 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 其没有死亡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 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事 故发生时, 投保人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明确说明与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 如实告知 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6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3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4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 释义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 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 客观事件 7.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 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 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7.5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 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6 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行驶,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 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含挂车 ) 履带式车 辆和其他运载工具 7.7 客运机动车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 7.8 客运轨道交通 车辆 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 地铁 轻 轨 有轨电车 磁悬浮列车, 不包含客运地面缆车 客运架空索 道

7 7.9 客运轮船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核定载客人数为 12 人以上的轮船, 包括渡轮 7.10 客运民航班机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7.11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 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7.12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7.13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 团伙单独或者代表任何组织 政府或者与之有关的, 为政治 宗教 政治意识形态 民族原因而实施的, 目的是对政 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 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使用武力 暴力或者武力 暴力威胁 7.14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7.15 管制药物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 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7.16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 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 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 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 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 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7.1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 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8 未满期净保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25%) (1- 经过天数 365) 经过天 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经过天数 是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7.19 人身保险伤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 2013 年 6 月 8 日所发的中保协发 [2013]88 号 残评定标准 ( 中保协发 [2013]88 号 ) 关于印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的通知 文件中颁布的 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8 附表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 目录 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听功能障碍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 脾结构损伤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5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伤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9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0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功能 残疾和健康分类 ( 以下简称 ICF ) 的理论与方法, 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 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 如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等, 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 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 根据本标准的方法 内容和结构, 开发保险产品, 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 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 至 10%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 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 :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 指身体的解剖部位, 如器官 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 建立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和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 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 : 评定伤残时, 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 : 应根据伤残情况, 在同类别伤残下, 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

11 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本标准中 以上 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说明 :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20),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 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处 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49),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注 : 1 护理依赖 : 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 :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命令, 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有睡眠 - 醒觉周期, 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2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 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一侧眼球缺失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一眼盲目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注 :1 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 三米指数 ) ( 一米指数 ) 盲目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 20 而大于 10 者为 盲目 ; 如直径小于 10 者为盲目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 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 从事正常工作 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注 : 外伤性白内障 : 凡未做手术者, 均适用本条 ; 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13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双侧眼睑外翻双侧眼睑闭合不全一侧眼睑显著缺损一侧眼睑外翻一侧眼睑闭合不全注 :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 音调 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双侧耳廓缺失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双侧耳廓缺失一侧耳廓缺失, 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一侧耳廓缺失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外鼻部大部分缺损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14 一侧鼻翼缺损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注 :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 心电图有明显改变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5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 ( 如磨牙 ) 碾 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 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15 咀嚼 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注 : 咀嚼 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合并短肠综合症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 直肠 肛门结构切除, 回肠造瘘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切除, 且结肠部分切除, 结肠造瘘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包括回盲部切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瘢痕形成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伴有胰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致胰头 十二指肠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6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另一侧输精管闭锁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同侧上 下颌骨完全缺失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 2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 小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且伴发涎瘘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7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Ⅱ 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 注 :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 中指 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 下中 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 下切牙切缘间 ( 相当于 4.5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 相当于 3cm 左右 ); 张口困难 Ⅱ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 ( 相当于 1.7cm 左右 ); 张口困难 Ⅲ 度指大张 口时, 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 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9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7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5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3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 :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 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 其中末节指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近节指节 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 其中末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近节指 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 第三掌骨各占 2%, 第四 第五掌骨各占 1% 本标准中,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1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 : 1 足弓结构破坏 : 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2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 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 包括缺失和丧失功 能 ; 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3 足趾缺失 : 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注 :1 骺板 :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 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 如果存在 肢体发育障碍的, 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2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 ( 上肢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或下肢 踝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 功能的丧失 3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 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 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19 碍是指四肢瘫 偏瘫 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 注 :1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2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 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 运动 反射等消失和膀胱 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3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4 肌力 :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0 级 :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 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头颈部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且小于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 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 2

20 头颈部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 且小于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注 :1 瘢痕 :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 不包括皮肤平整 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 痕或疤痕 2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 下至下颌下缘 两侧至下 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 眼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和腮腺 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 分别计 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 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3 颈前三角区 : 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 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躯干及四肢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躯干及四肢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躯干及四肢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躯干及四肢 Ⅲ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注 :1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 : 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 即中 国新九分法 : 在 100% 的体表总面积中 : 头颈部占 9%(9 1)( 头部 面部 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 2)(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 3) (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下肢 ( 含臀部 ) 占 46%( 双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9 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2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 : 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 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Ⅲ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 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 吸入性 损伤 ( 又称呼吸道烧伤 ) 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 深度评定伤残等级, 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 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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