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訊息第一期-保險法及相關法規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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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 目 一 103 年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壽險業之重要政令... 1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第四點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一百零三年度適用 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之人身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 保險法 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有關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覆產壽險公會所報海外度假打工青年辦理投保或續保相關作業流程及其應檢附文件 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9 條規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數量限額解釋令 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覆產 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 核貸 覆審等作業規範 修正條文建議案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 103 年度壽險業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之各類資產情境 十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覆產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 64 條修正條文建議案 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示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申報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基本資料 及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暨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獎懲及訓練資料 之申報表格式及申報方式...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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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1 一 103 年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壽險業之重要政令 日期文號摘要 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示保險公司將屬保障性質之保險商品要保書置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下載使用應遵循之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4) 保局 ( 壽 ) 字第 函函復本會所報會員公司研提身心障礙者費率優惠方案 配套措施和專屬保險商品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5)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 壽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案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80)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部分條文及附表業經修正發布之訊息, 及本業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84)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規定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相關附表所列 主管機關指定之利率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94)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令修正 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結構規範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95) 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重申保險業辦理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6)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所稱 文化 教育之保存及建設 項目範疇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98)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本業應於保單簽收回條中, 以明顯字體提醒保戶其得以書面方式向保險公司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98)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示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業經修正發布之訊息, 及本業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99)
4 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日期文號摘要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詢投資型保險商品配息或收益涉及本金規定之實務問題與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102)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示本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購買有價證券應遵循之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109) 華總一義字第 號總統令公布修正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12) 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釋消費者於保險公司網站下載列印之要保書是否符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6)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部分條文及附表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12)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核復產 壽險公會所報保險業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一定評等之國外公司債 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股權公司債之明細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109)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知保險業及信託業於有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之情形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112)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復本會所報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實支實付型 日額型 ) 修正條文案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11)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嚴禁保險從業人員以自殺理賠為訴求招攬保險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11) 金管保產字第 號令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參閱本刊第 145 期 p.67)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重申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應確認適法性後始得辦理, 及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國外投資項目應遵循之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2)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示本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之處理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3)
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3 日期文號摘要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釋借貸團體保險是否適用該會 101 年 11 月 30 日金管銀合字第 號函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3)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示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之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1)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釋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 ( 非投資型 ) 費率相關規範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訂定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有關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8)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本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依法令規定保存電話錄音應遵循之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6 期 p.24)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送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解釋令 ( 參閱本刊第 147 期 p.8)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復本會所報 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案 ( 參閱本刊第 147 期 p.8)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送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部分規定及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第 5 點 第 6 點及第 8 點規定業經修正發布之訊息, 及本業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7 期 p.10)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復本會所報修正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案 ( 參閱本刊第 147 期 p.26) 金管證交字第 號函示本業所投資之公司如有採電子投票者, 請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參閱本刊第 147 期 p.31)
6 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日期文號摘要 臺央外壹字第 號中央銀行函令修正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及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 參閱本刊第 147 期 p.35)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四條 ( 參閱本刊第 147 期 p.1) 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復本會有關所屬會員就檢視 103 年 1 月 1 日仍銷售保險商品之利潤測試情形, 研提問題與建議作法案 ( 參閱本刊第 147 期 p.31)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示本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如依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 於選用時之保險負債應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1)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復產 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 核貸 覆審等作業規範 第 35 條修正條文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44)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釋示該會 102 年 10 月 1 日金管保綜字第 號令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 專業經營 之範圍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46)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復產 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及其問答手冊修正內容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46)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送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部分應執行條文及新增條文業經發布之訊息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52)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報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5 之審視標準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56) 金管保壽字第 號令修正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1)
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5 日期文號摘要 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 電話行銷業務親晤保戶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1)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送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業經訂定發布之訊息, 另財政部 91 年 7 月 16 日台財保字第 號函內所揭保險安定基金提撥比率之內容, 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57) 金管法字第 號令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十四條附表二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4)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送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及 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業經廢止之訊息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71)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因應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 實支實付型 日額型 ) 修正, 各會員公司實務作業配合因應面臨之問題與建議處理方式案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71)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復本會所報比照銀行公會訂定之二項金融協助措施受理申請期限延長至 103 年 6 月 30 日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72) 金管法字第 號函釋有關該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適用疑義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2) 金管保產字第 號令修正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第六條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17)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送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業經修正發布之訊息, 並廢止該會 95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一字第 號令 ( 參閱本刊第 148 期 p.22)
8 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日期文號摘要 保局 ( 財 ) 字第 號函示保險業購置區域型特殊不動產物件適用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有關不動產鑑價規定之適用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19)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釋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附買回交易相關規範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2)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人身保險業依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第二點第四項所列第一張應以核准方式辦理之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3)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送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七點 第一六二點 第一六八點規定, 及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標的異動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原則 業經修正及訂定發布之訊息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3)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投資標的異動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及相關配套措施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11) 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重申本業於訂定 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時應遵循之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19)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示本業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案件應檢附書件之應遵循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18)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修正 人身保險業提升服務招攬品質計畫 之長期壽險契約繼續率計算範圍, 納入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契約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25) 保局 ( 綜 ) 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會員公司有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之執行成效案 ( 參閱本刊第 149 期 p.20) 華總一義字第 號總統令增訂保險法第 166 條之 1, 並修正部分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1)
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7 日期文號摘要 華總一義字第 號總統令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及第 36 條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3) 華總一義字第 號總統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19) 華總一義字第 號總統令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及第 10 條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20)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函示配合保險法修正條文公布後應遵循之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30) 保局 ( 綜 ) 字第 號函轉內政部函示金融機構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 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31)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與產險公會共同擬具之 強化核保控管措施之建議修正意見 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21)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令發布修正及新增部分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之審視標準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34)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示保險業應積極建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費率檢測機制及實施時程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37) 院臺財字第 號行政院令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1 條 第 36 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45)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條件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22)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條件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25)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送修正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7 條及保險業投資殯葬設施應遵循之相關規定業經發布之訊息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38)
10 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日期文號摘要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覆本會所報醫療保險商品連結特定重大傷病相關規範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38)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辦理保險業精算人員考試之保險學術機構 ( 參閱本刊第 150 期 p.25) 金管保综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及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 金管保壽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03)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發布後, 現售保險商品內容部分變更應遵循之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44) 金管法字第 號令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15 條所定 自我評估報告 之範圍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12)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本業積極提供及推廣符合銀髮族群需求之保險商品, 並審酌適度提高保險商品之承保年齡上限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44) 台財稅字第 號財政部令訂定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45) 金管法字第 號令修正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13)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一百零三年上半年度適用 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之人身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12)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釋 保險法 第 149 條第 3 項所稱 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核定 保險業損
1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9 日期文號摘要益 淨值呈現加速惡化 及 經輔導仍未改善 之範疇 ( 參閱本刊第 151 期 p.120)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示本業應遵循立法院對保險公司之關係企業擁有該保險公司擔任創始機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時其管理方式規範之附帶決議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3) 金管銀法字第 號函示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 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 本業應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4) 金管保產字第 號令釋符合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向產險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1)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第 24 條之 1 第 24 條之 2(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1) 金管證券字第 號令示證券商得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5)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重申保險業於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之申請時, 應遵循之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5)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5)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函示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 銀行及證券商進行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 應遵循之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5) 金管保財字第 G 號函示政府接管國寶人壽後, 本業應配合遵循之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6) 金管保財字第 G 號函示政府接管幸福人壽後, 本業應配合遵循之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6)
12 1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日期文號摘要 金管保財字第 號會函復本會所報於保險業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借券系統以定價或競價交易出借有價證券時之作業程序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7)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示保險輔助人不得藉故或以其他方式妨礙保險業與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聯繫並確認相關資訊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8)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示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有關地址之記載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8)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示本業於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原則下, 積極從事社會住宅相關案件之評估及投資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28) 金管保壽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七條 ( 參閱本刊第 152 期 p.18) 金管保產字第 號令訂定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1) 金管保综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及 保險業電子商務紀錄保存及內部安全控制作業管理自律規範 修正案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10)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送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修正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32)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 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 修正條文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41)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復產 壽險公會所報修正 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 暨其編碼異動 資料庫建立及定期檢討機制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53)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知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四十點之一 第四十點之二規定業經修正發布之訊息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54)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因應該會強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 本會所屬會員公司實務作業方式疑點與建議處理方式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56)
1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11 日期文號摘要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示新增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認定範圍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57)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准備查 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 修正條文, 名稱並修正為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57) 保局 ( 財 ) 字第 號函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疑義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76) 金管保字第 號函核復本會所報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修正案 ( 參閱本刊第 153 期 p.77)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不動產應遵循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27)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釋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28) 保局 ( 綜 ) 字第 號函示保險業強化防制洗錢工作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89)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送有關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9 條人身保險業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送審數量限額解釋令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28) 金管證發字第 號函示促進我國企業提升公司治理與善盡社會責任之具體措施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30)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送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解釋令業經發布之訊息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31)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1)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函示本業與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應遵循之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32)
14 1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日期文號摘要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送 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 商業保險商品病名對應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及相關配套措施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33)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本業辦理財務核保 生調體檢之核保標準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37) 保局 ( 財 ) 字第 號函示保險業資金購買經核准上市或交易之 台灣 50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台灣 50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時投資限額之計算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89) 保局 ( 財 ) 字第 號函示本業強化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應遵循之原則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90)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25) 保局 ( 綜 ) 字第 號函送法務部函釋保險商品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表說明所示之儲蓄型壽險範疇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39)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定本會所報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及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54 期 p.40)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示各級學校學生團體保險商品得不適用該會 103 年 6 月 18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定之 醫療保險商品連結特定重大傷病相關規範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8) 金管銀國字第 號令廢止 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1) 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 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案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9) 金管保綜字第 號令修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1) 金管保綜字第 F 號令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7)
1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13 日期文號摘要 金管保綜字第 號令廢止該會 99 年 7 月 21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令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7) 金管保綜字第 E 號函令訂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53 條規定相關書件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10) 金管證券字第 號函送 境外結構型商品規則 第 17 條 第 18 條規定之解釋令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10)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釋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2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及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 3 點第 1 項第 11 款及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 3 點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12)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人身保險業新臺幣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及 人身保險業各幣別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7) 保局 ( 財 ) 字第 號函示保險業資金投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第六節所定各式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之規範 ( 參閱本刊第 155 期 p.13)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示保險業資金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適用該會 94 年 4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號函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53)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釋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1)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及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部分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1)
16 1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日期文號摘要 管證投字第 號函示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各會員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17)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釋保險業設立香港壽險子公司之投資金額適用法律疑義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18)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令發布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19)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復本會所報有關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適用於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方面之建議案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24)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示本業計算投資用不動產之年化收益率應遵循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23)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釋有關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得否以人民幣為計價幣別疑義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23)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送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15 條第 9 項解釋令業經發布之訊息及本業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40) 金管保產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1 條 第 12 條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9) 金管保財字第 號函復產 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修正案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27)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8 條 第 18 條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14) 金管保產字第 號令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保險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考試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17) 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轉勞動部令修正發布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53)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令發布修正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及本會應配合辦理事項 ( 參閱本刊第 156 期 p.42)
1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15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1 2 月 24 日 金管保財字第 號 修正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附修正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係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 本次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金管會 ) 現階段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 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扶植國內金融產業發展, 並兼顧金管會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交易之監理強度及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安全與效益, 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修正十四條, 新增二條, 刪除一條, 合計增修條文共十七條, 修正要點如下 : 一 為利保險業降低其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 及已銷售保單於未來一年內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 受到價格 利率及匯率等風險之可能影響, 爰增列保險業基於避險需要, 得就上開項目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並增列保險業申請從事是類交易之應符合資格條件 應檢具申請文件, 以及應遵循之限額與內部稽核等規定 ( 修正條文第二條 第四條 第九條及第十六條 ) 二 為落實金管會近年來推動降低本國金融機構監理之信用評等依賴程度, 並強化金管會對於保險業從事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投資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監理, 爰修正保險業應與符合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從事避險交易相關規範內有關信用評等等級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 三 考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置之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 使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市場監理機能漸趨完備, 及開放保險業與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將有助於達成提升金管會現階段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效益之目的, 並經參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IAIS) 及美國紐約州與德國等, 對於保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準則或規範, 爰增列 就實際持有且可明確對應之現貨部位, 與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 於店頭市場從事賣出買權或利率交換選擇權之交
18 1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易, 為保險業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項目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四 為落實金管會近年來推動降低本國金融機構監理之信用評等依賴程度, 並強化金管會對於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監理, 及基於監理規範文字一致性之考量, 爰修正保險業所投資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應符合之信用評等規定, 及結構型商品定義文字等規範 ( 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十一條 ) 五 為落實風險差異化之監理精神及強化保險業風險管理委員會之職能, 爰增列保險業應定期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資訊之規定, 以及修正保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辦理損益評估報告之編製與陳報等規範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規定訂定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指為避險目的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 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二 避險目的之交易,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交易 : ( 一 ) 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保險業暴露於損失之風險中, 且可明確辨認 ( 二 ) 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降低被避險項目風險, 並被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 一 本條新增 二 於第一款明列本辦法所規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定義, 並於第二款 第六款及第八款分別明列避險目的交易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定義, 以茲明確 三 考量現行第三條 第四條第二項內容, 其性質均屬本辦法特定用詞之定義, 為利法規之閱讀, 及降低相關條文之複雜程度, 爰將上揭條文移列為本條第二款
1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17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 三 ) 執行避險交易時, 若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項目不同者, 應於正式書面文件中指定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項目, 且證明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間存在高度相關性 三 被避險項目, 指已投資部位及預期投資部位, 其中預期投資部位之範圍如下 : ( 一 ) 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部位 ( 二 ) 已銷售保單未來一年內之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部位 四 被避險項目之風險, 指被避險項目之價格 利率 匯率及信用等風險 五 高度相關性, 指以過去三個月以上之全部交易歷史資料為樣本計算, 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價格變動率或報酬率相關係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六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交易, 指本辦法所定避險目 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 並酌予文字修正 四 考量保險業從事已投資部位之本金及所生孳息 已銷售保單之預期未來現金流入均屬確定之未來現金流入, 若無法預先鎖定上開現金流入之預期投資或再投資部位交易之價格 利率或匯率之水準, 上開部位將暴露於外在金融環境造成相關價格 利率或匯率等標的變動之風險中, 為利保險業降低上開風險之可能影響, 並考量其從事被避險項目為上開現金流入之預期投資或再投資部位之避險交易, 該得以避險之未來現金流入期間如未加限制, 恐所涉交易相關風險過大, 爰於第三款明列 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部位 及 已銷售保單於未來一年內之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部位 為被避險項目, 及於第四款明列被避險項目之風險, 係指被避險項目之價格 利率 匯率及
20 1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以外之其他目的之交易 七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部位之風險值, 指按週為基礎 樣本期間三年以上, 或按日為基礎 樣本期間一年以上, 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 以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之信賴水準, 及至少每月進行回溯測試計算所得之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八 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 指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或保證, 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之交易 九 總 ( 名目 ) 價值, 指依下列規定計算之金額 : ( 一 ) 於選擇權契約, 指履約價款乘以理論避險比率再乘以持有口數之總和 ( 二 ) 於利率類交換契約, 指被避險標的名目本金乘以理論避險比率之總和 ( 三 ) 於有槓桿倍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 指契約名目本金乘以倍數之總和 ( 四 ) 於前三目以外之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 指 信用等風險 五 現行第十條第三項移列為本條第八款, 另基於監理規範文字一致性之考量, 爰參考銀行 證券業相關法令規定對於結構型商品之中文譯名及定義方式, 修正原條文之文字 六 現行第八條第三項移列為本條第九款, 並分列選擇權契約 利率類交換契約其總 ( 名目 ) 價值之計算方式 另考量部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可經由契約條款設計, 將交易方之曝險金額擴大為契約名目本金之數倍, 若按現行總 ( 名目 ) 價值之計算方式, 恐無法反映交易方之實際曝險程度, 爰於同款第三目增列有槓桿倍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其總 ( 名目 ) 價值之計算方式, 並於同款第四目明定上揭三類契約以外之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其總 ( 名目 ) 價值之計算方式, 以茲明確 七 於第十款明列本辦法所稱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範圍
2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19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契約金額或名目本金之總和 十 國外信用評等機構, 指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 s Corp. 或 Fitch Ratings Ltd. 第三條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 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 一 法令遵循聲明書 二 董 ( 理 ) 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 三 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與程序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有新增或變更時, 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 且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基於避險目的, 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第二條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 一 法令遵循聲明書 二 董 ( 理 ) 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 三 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與程序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有新增或變更時, 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三款, 將 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部位 或 已銷售保單於未來一年內之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部位 明列為被避險項目, 為與被避險項目為上開預期投資部位之交易有所區別, 爰第一項序文酌予文字修正, 明列本條係針對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避險交易之規定 一 本條新增 二 考量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保險業, 應有具備健全財務體質 良好交易操作
22 2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一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 二 已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保險業申請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 並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 一 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文件 三 計算避險有效性之數理方式能明確區別下列不同因素對於避險有效性影響程度之說明 : ( 一 ) 第三項第一款所列預期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計畫之執行差異影響 ( 二 ) 前目以外之其他因素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得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交易前應於正式書面文件中, 載明明確之預期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計畫及避險有效性分析, 且該避險有效性分析應經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覆核 及風險控管能力之必要, 且為避免其透過此類避險交易, 藉機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交易, 應有必要要求其從事上開交易, 因預期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計畫之執行差異, 致按預期投資組合及實際投資組合計算之避險有效性差異情形達一定標準以上者, 其交易存續期間之交易金額, 應併入第九條修正條文所定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交易限額計算, 爰於本條明定保險業申請從事上開避險交易, 須經董事會通過,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及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應檢具之申請文件, 以及後續應遵循之相關規範等規定 另保險業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 於將上開避險交易金額計入第九條修正條文所定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之限額計算後, 應遵循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之限額及相關規定辦理
2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21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二 因前款所列預期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計畫之執行差異, 致按預期投資組合與實際投資組合計算之避險有效性差異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其交易存續期間之交易金額, 應併入第九條所定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計算 第三條前條所稱避險目的, 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 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保險業暴露於損失之風險 一 本條刪除 二 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移列為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 中, 且可明確辨認 二 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降 低被避險項目風險, 並被 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 三 執行避險交易時, 若避險 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 與被避險項目不同者, 應 於正式書面文件中指定避 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 的與被避險項目, 且證明 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 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 避險項目間存在高度相關 性 前項第三款所稱高度相關性 係指以過去三個月以上之全部 交易歷史資料為樣本計算, 該 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結標
24 2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價格變動率或報酬率相關係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五條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二 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位風險, 並每日控管 三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 但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四 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符合之資格 第四條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二 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位風險, 並每日控管 三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 但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四 最近一年無重大處分情事 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不在此限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符合之資格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風險值, 係指按週為基礎 樣本期間至少三年, 或按日為基礎 樣本期間至少一年, 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 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 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 且須每月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七款規定 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 配合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一款明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指避險目的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 為求文字統一, 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序文 增加投資效益 之文字修正為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 四 為明確第一項第四款所稱 重大處分 之認定標準, 爰參酌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 將現行該款 無重大處分情事 之文字修正為 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五 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略以 : 保險業之組織, 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考量部分組織型態為合
2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23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保險業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訂定交易計畫書, 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 連同申請書及符合前項資格之相關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交易計畫書應記載下列內容 : 一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 二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制 三 增進投資效益之目標及績效衡量方式 四 風險限額管理機制 : 明訂交易部位之總額限制 停損機制及評價頻率 前項交易計畫書修正時, 應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 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國內有價證券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之放款有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 ( 售 ) 權證 二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 及該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國外交易所簽署合 進行回溯測試 保險業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訂定交易計畫書, 經董事會通過後, 連同申請書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相關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交易計畫書應記載下列內容 : 一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 二 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制 三 增進投資效益之目標及績效衡量方式 四 風險限額管理機制 : 明訂交易部位之總額限制 停損機制及評價頻率 前項交易計畫書修正時, 應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辦理放款時, 得基於避險目的, 從事下列與前述資金運用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 ( 售 ) 權證 二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選擇權或期貨 作社之保險業者, 其最高意思決定單位係為 理事會, 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 董事會 之文字修正為 董 ( 理 ) 事會 一 條次變更 二 考量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三款已明列保險業得就 預期未來一年內現金流入之國內有價證券投資 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爰修正序文相關文字 三 考量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期交所 ) 交易之商品種類, 隨金融市場發展日趨多元, 未來期交所可能隨市場變化推出其他種類
26 2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作協議, 於該國外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 三 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得辦理之前二款以外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 ( 一 )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 符合法定標準之本國金融機構 ( 二 ) 最近一年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BBB+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外國金融機構 三 證券商經核准於營業處所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 銀行經許可或核准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 最近一年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tw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承作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將保險業所得從事期交所交易之期貨或選擇權, 修正為 期交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 並開放保險業從事 期交所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國外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 於該國外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 四 鑒於現行第三款 第四款之規範對象均為本國金融機構 ( 含其海外分行或分公司 ), 為精簡文字, 且考量原條文有關 經營 辦理 及 承作 等文字, 均係指 依法得辦理 之意, 爰刪除第三款及第四款, 將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三款, 且該款內 承作 之文字修正為 依法得辦理 另並將現行第五款內有關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應符合條件分列為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予以規範 五 為落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稱本會 ) 近年來推動降低本國金融機 構監理之信評依賴程
2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25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度, 以及強化本會對於保險業從事與國內有價證券投資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監理, 爰修正現行第五款規定, 刪除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其承作對象內有關銀行 證券商 票券業 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等本國金融機構應符合一定信評等級之規定, 改以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等相關比率符合法定標準 替代 另考量實務上國外金融機構通常僅具有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 且實務上通常認為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等級, 與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出具之評等等級, 或可能略有差異, 爰配合修正外國金融機構應符合信用評等之等級規定 第七條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 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第六條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 得基於避險目的, 從事下列與該有價證券投資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條次變更 二 考量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三款已明列保險業得就 預期未來一年內現金流入之國外有價證券投資 從事避險目的之衍
28 2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一 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易 二 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得辦理之前款以外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 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易 二 最近一年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tw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承作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之名稱已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爰修正序文相關文字 三 考量第二款 承作 之文字, 係指 依法得辦理 之意, 爰將第二款內 承作 之文字修正為 依法得辦理 四 為落實本會近年來推動降低本國金融機構監理之信評依賴程度, 以及強化本會對於保險業從事與國外有價證券投資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監理, 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規定該款所稱本國金融機構 ( 含其海外分行或分公司 ) 及外國金融機構應符合第六條修正條文第三款所定條件, 刪除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其承作對象內有關銀行 證券商 票券業 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等本國金融機構應符合一定信評等級之規定, 改以 最近
2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27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等相關比率符合法定標準 替代 另考量實務上外國金融機構通常僅具有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 且實務上通常認為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等級, 與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出具之評等等級, 或可能略有差異, 爰配合修正外國金融機構應符合信用評等之等級規定 第八條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 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 ( 售 ) 權證 二 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三 就實際持有且可明確對應之現貨部位, 與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 於店頭市場從事賣出買權或利率交換選擇權之交易 第七條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 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 ( 售 ) 權證 二 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一款明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指避險目的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 為求文字統一, 爰將第一項序文 增加投資效益 之文字修正為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 三 鑒於本會業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建置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 要求銀行 證券商及槓桿交易商等本國金融機構須彙報相關交易資訊至上開資料庫, 爰現階段店頭衍生
30 2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監理機能似已漸趨完備 ; 及開放保險業與本國金融機構 ( 含其海外分行或分公司 ) 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將有助於達成提升本會現階段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效益之目的 ; 加以考量國際保險監理官協 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 所定 保險核心原則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ICP) 內 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之準則, 以及美國紐 約州與德國等, 對於保 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 目的之交易, 多僅限於 已實際持有可明確對 應該增加投資效益目的 交易之現貨部位 之交 易, 以避免履約時之補 償不足風險, 或於可接 受之風險程度下從事相 關交易, 爰增列第三 款, 明定 就實際持有 且可明確對應之現貨部 位, 與符合第六條第三 款所定條件之本國金融 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
3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29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臺分支機構, 於店頭市場從事賣出買權或利率交換選擇權 (Swaption) 之交易, 為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 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第九條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 一 因避險目的所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其契約之總 ( 名目 ) 價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者, 合計不得超過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值 ( 二 ) 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者, 合計不得超過被避險項目之總金額 二 因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所持有之國內或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 其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 合計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其中國外部分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三 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以國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 且不得涉及以我國證券 證券組 第八條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 一 因避險目的所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其契約之總 ( 名目 ) 價值, 合計不得超過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值 二 因增加投資效益所持有之國內或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 其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 合計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其中國外部分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三 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以國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 且不得涉及以我國證券 證券組合 利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一款明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指避險目的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 為求文字統一, 爰將第一項序文及同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序文 增加投資效益 之文字修正為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 三 考量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三款已明列保險業得就 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 與 已銷售保單於未來一年內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 從事避險目的交易, 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分列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及預期投資部位之限額規定, 並於同款第二目明定保險業從事上開被避
32 3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合 利率 匯率或指數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 因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所持有以單一公司之股權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其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 合計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為避險目的及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所持有之未沖銷多 空頭部位之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 符合下列沖抵原則者得相互沖抵 : 一 衍生自相同之利率 有價證券 指數 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 二 衍生自價格變動呈高度相關之利率或固定收益證券之利率交換 期貨或選擇權, 且不得從事實物交割 第十條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 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投資項目有關之貨 率 匯率或指數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 因增加投資效益所持有以單一公司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其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 合計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為避險目的及增加投資效益所持有之未沖銷多 空頭部位之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 符合下列沖抵原則者得相互沖抵 : 一 衍生自相同之利率 有價證券 指數 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 二 衍生自價格變動呈高度相關之利率或固定收益證券之利率交換 期貨或選擇權, 且不得從事實物交割 第一項各款所稱總 ( 名目 ) 價值, 於選擇權契約係指履約價款乘以理論避險比率再乘以持有口數之總和 ; 於利率類交換契約係指被避險標的名目本金以理論避險比率之總和 第九條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規定所為實際投資額度內, 得基於避險目的, 從事貨幣間之遠期外匯交 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避險目的交易, 其契約之總 ( 名目 ) 價值, 合計不得超過該被避險項目之總金額 四 考量第一項第三款之限額規定係針對保險業因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所持有連結 單一公司股權 之股權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額規範, 為避免外界有該款規定係針對與保險業交易之個別交易對手之限額之誤解, 爰該款酌予文字修正, 於 單一公司 之文字後, 增列 之股權 之文字, 以茲明確 五 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九款規定 一 條次變更 二 考量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三款已明列保險業得就 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
3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31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 且其交易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得不計入前條限額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該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十 : 一 最終到期日不得超過十年 二 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為百分之百, 但最終到期日未逾五年者, 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得調整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 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風險由該發行機構承擔 易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 其交易契約總 ( 名目 ) 價值得不計入第八條限額規定計算 前項總 ( 名目 ) 價值之計算方式, 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條保險業投資之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十 : 一 最終到期日不得超過十年 二 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為百分之百, 但最終到期日未逾五年者, 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得調整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 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風險由該發行機構承擔 息之預期再投資 與 已銷售保單於未來一年內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 從事避險目的交易, 以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之名稱已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爰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 三 配合現行第八條第三項移列為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九款規定, 明定本辦法所稱總 ( 名目 ) 價值之計算方式, 爰刪除第二項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一款明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指避險目的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 為求文字統一, 爰第一項序文酌予文字修正, 明列本條係針對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規定 三 為落實本會近年來推動降低本國金融機構監理之信評依賴程度, 以及強化本會對於保險業從
34 3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前項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 應為依法得辦理且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 前項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 其最近一年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tw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結構型商品係指組合式存款或結構型債券, 其由金融機構發行或保證, 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型式商品 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交易之監理, 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規定該項所稱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應符合第六條修正條文第三款所定條件, 刪除結構型商品之國內發行或保證機構應符合一定信評等級之規定, 改以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等相關比率符合法定標準 替代 另考量實務上外國金融機構通常僅具有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 且實務上通常認為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等級, 與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出具之評等等級, 或可能略有差異, 爰配合修正國外發行或保證機構應符合信用評等之等級規定 四 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二條新增條文第八款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訂定處理程序, 並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 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訂定處理程序, 並經董事會通過, 修正時亦同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本次將本辦法內所定 董事會 之文字修正為 董 ( 理 ) 事會, 為求文字統一, 爰修正本 條相關文字
3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33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第十三條保險業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應有稽核 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單位之高階主管人員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與訂定或修正, 並載明下列項目 : 一 交易原則與方針 : 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 主要交易對象 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益策略 全部及個別部位限額設定 二 作業程序 : 應包括負責層級 執行部門 授權額度 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三 內部控制制度 : 應包括風險辨識及評估 適法性評估 作業及管理規章 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評價方法及頻率 異常情形報告系統 四 內部稽核制度 : 應包括內部稽核架構 查核頻率 查核範圍 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 五 會計處理制度 : 應包括會計帳務與分錄處理程序 損益認列及財務報告之揭露 六 風險管理制度 : 應包含交易風險之辨識 衡量 監 第十二條保險業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應有稽核單位 高階主管人員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與訂定或修正, 並載明以下項目 : 一 交易原則與方針 : 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 主要交易對象 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益策略 全部及個別部位限額設定 二 作業程序 : 應包括負責層級 執行部門 授權額度 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三 內部控制制度 : 應包括風險辨識及評估 作業及管理規章 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評價方法及頻率 異常情形報告系統 四 內部稽核制度 : 應包括內部稽核架構 查核頻率 查核範圍 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 五 會計處理制度 : 應包括會計帳務與分錄處理程序 損益認列及財務報告之揭露 六 風險管理制度 : 應包含交易風險之辨識 衡量 監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本次將本辦法內所定 董事會 之文字修正為 董 ( 理 ) 事會, 為求文字統一, 爰修正本條相關文字 三 為強化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等規範之完備性, 及落實公司治理, 爰作以下修正 : ( 一 ) 序文增列法令遵循單位 風險管理單位之相關主管應參與訂定該交易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 ) 第三款增列適法性評估為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內部控制制度項下應載明之項目 ( 三 ) 第八款增列保險業應定期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資訊之規定, 並增列第二項, 將原第八款所列應包括之報告項目及頻率等規範內容移列至該項, 並於該項第一款分列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之項目, 及於該項第二
36 3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控及報告, 交易風險至少應含信用 市場 流動性 作業 法律及系統風險等項目 七 交易對手風險 : 從事店頭市場交易時, 應對交易對手進行信用風險評估, 並依個別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 訂定交易額度限制, 並隨時控管之 八 第二項所列之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事項 保險業至少應依下列規定, 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 一 報告項目 : ( 一 ) 未到期交易之總額 淨額及依公平價值評估之未實現損益 ( 二 ) 遵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情形 ( 三 ) 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之績效評估及風險評估報告 ( 四 ) 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避險衍生性 控及報告, 交易風險至少應含信用 市場 流動性 作業 法律及系統風險等項目 七 交易對手風險 : 從事店頭市場交易時, 應對交易對手進行信用風險評估, 並依個別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 訂定交易額度限制, 並隨時控管之 八 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項目 : 應包括未到期契約之總額及淨額 遵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情形 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益績效評估及風險評估報告, 從事增加投資效益者, 至少應每月向董事會報告 款分列從事避險目的 結構型商品投資及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 應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之頻率規定 ( 四 ) 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增列 未到期交易依公平價值評估之未實現損益 為保險業應定期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之項目 ( 五 ) 第二項第一款增列第四目, 明定保險業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按預期投資組合與實際投資組合計算之避險有效性差異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上開避險有效性差異之情形及理由之規定 四 考量實務上保險業者召開董 ( 理 ) 事會之頻率或有差異, 及為落實風險差異化之監理精神, 並兼顧提升本會現階段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效益之目的, 爰於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增列保險業
3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35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金融商品交易, 按預期投資組合與實際投資組合計算之避險有效性差異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報告上開避險有效性差異之情形及理由 二 報告頻率 : ( 一 ) 從事避險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 至少應每半年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 二 ) 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 至少應每月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後, 向董 ( 理 ) 事會或其授權之單位報告 但符合下列條件者, 至少應按季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 1. 未到期交易屬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且保險業內部已建置資料庫儲存交易相關資訊之交易 2. 前 1. 任一交易存續期間內之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之合計金額, 未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與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零點一兩者間孰低者 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其交易態樣及損益情形符合特定條件者, 得降低向董 ( 理 ) 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之頻率之但書規定
38 3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全部交易存續期間內之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之合計金額, 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與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零點二兩者間孰低者 第十四條保險業董 ( 理 ) 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 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 且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依下列原則, 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 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二 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 且必須確保從事交易之交易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三 確保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財務會計處理及內部稽核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四 監督交易損益情形, 有異常時, 應即向董 ( 理 ) 事會報告 五 至少應每月檢視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 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策略 第十三條保險業董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 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 且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依下列原則, 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 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 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二 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 且必須確保從事交易之交易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三 監督交易損益情形, 有異常時, 應即向董事會報告 四 至少應每月檢視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 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益策略及承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本次將本辦法內所定 董事會 之文字修正為 董 ( 理 ) 事會, 為求文字統一, 爰修正本條相關文字 三 為提升保險業於財務會計處理及內部稽核相關作業上之處理品質, 爰增列第三款有關 保險業應確保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財務會計處理及內部稽核人員, 應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之規定, 並配合將原第三款至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至第六款 四 配合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一款明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指避險目的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 爰將第五款及第六款 增加投資效益 之文字修正為 增加投資效益目的
3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37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 六 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按日依公平價值編製損益評估報告, 並陳報董事長 總經理及風險管理最高主管 但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但書所列條件者, 至少應按月辦理編製及陳報事宜 第十五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 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 衡量 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 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 五 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應按日依公平價值編製損益評估報告, 並陳報董事長及總經理 第十四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 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 衡量 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 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五 為強化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 及落實公司治理與風險差異化之監理精神, 並兼顧提升金管會現階段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效益之目的, 爰於第六款增列 保險業應定期編製損益評估報告, 並陳報風險管理最高主管 之規定, 並增列保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其交易態樣及損益情形符合特定條件者, 得降低編製損益評估報告, 並陳報董事長 總經理及風險管理最高主管之頻率之但書規定 六 條次變更
40 3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二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 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 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 以公平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 並設計風險計測方法 二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 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 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 以公平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 並設計風險計測方法 第十六條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 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 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 報主管機關參考 : 一 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 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 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 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 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五 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有效性及其差異情形 第十五條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 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 提報董事會通過後, 報主管機關參考 : 一 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 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 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 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 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五 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有效性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本次將本辦法內所定 董事會 之文字修正為 董 ( 理 ) 事會, 為求文字統一, 爰修正序文相關文字 三 考量第二條新增條文第三款已明列保險業得就 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 與 已銷售保單於未來一年內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 從事避險目的交易, 主管機關應有必要瞭解保險業就上開預期投資部位從事相關避險交易者, 其按預期投資組合與實際投資組合計算之避險有效性之差異情形, 以避免保險業發生不當或無效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爰修正第五款規定, 將上開 避險有效性之差異情
4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39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形, 納入保險業稽核單位之查核項目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第四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1 2 月 3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號 1 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第四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第四點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四 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 險種以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及健康保險為限, 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前項健康保險之給付項目, 以豁免保險費或一次性給付之癌症疾病 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為限 前項所稱一次性給付, 係指保險事故發生並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 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之給付型態 四 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 險種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限, 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一 考量自九十六年八月開放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迄今已逾七年, 人身保險業對於該等業務已累積相當經驗, 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外幣保險商品選擇, 以滿足外幣保險保障需求, 爰修正第一項, 開放健康保險為人身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二 為兼顧保險市場之穩定及維護消費者權
42 4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益, 健康保險開放範圍初期以結構 給付項目相對單純之豁免保險費或一次性給付之癌症疾病 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為限, 爰增訂第二項 三 配合第二項之增訂, 明定第二項條文所稱一次性給付之定義, 以利人身保險業遵循, 爰增訂第三項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一百零三年度適用 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之人身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1 2 月 30 日 金管保財字第 號 一 修正一百零三年度適用 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之人身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財產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及再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 電子檔得於以下網址 : abase/sta_test2/genrep_chk_result1_1.asp nt/database/sta_test/genrep_selectg_1.asp 下載 )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1 2 月 3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號 修正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4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41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下稱本應注意事項 ) 自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施行已逾四年, 為強化對保險業作業跨境委外之規範, 及基於監理一致性, 參考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爰修正本應注意事項 本應注意事項計新增二點 修正十八點及刪除一點, 修正重點如次 : 一 配合保險公司目前之實務作業, 及為使條文內容更臻明確, 調整保險業得委外之作業範圍及項目之文字內容 ( 修正規定第三點 ) 二 基於對授信市場監理一致性原則, 修正保險業僅於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業務時, 應向聯徵中心查詢或報送資訊 ( 修正規定第五 十三 十四點 ) 三 明確規範產險業者委託代收汽車保險保險費之受委託機構之保費解繳期限 ( 修正規定第八點 ) 四 修正本國保險業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 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應檢具之書件內容 ( 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 五 配合第十六點之修正, 增訂本國保險業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之跨境委外風險管理機制 ( 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 六 考量保險法相關法令已有規定, 或因具臨時性與急迫性之因素, 及屬國外所在地監理機構之監理範圍等因素, 新增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委託境外機構協助處理理賠 緊急救援 調查及鑑定之機構者 保險業國外分支機構之作業項目委外辦理, 及保險業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等項目, 不適用本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之規定 ( 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 七 配合法規修正, 調整點次或規定文字內容 ( 修正規定第一 二 四 六 七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五 十九 二十點 ) 八 原條文第十八點規範應本注意事項發布時應調整之事項, 現已無規範必要, 爰予以刪除
44 4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一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規範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 以下簡稱作業委外 ) 應注意之事 一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規範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 以下簡稱作業委外 ) 應注意之事 配合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之修訂辦理修正, 以臻明確 項,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項,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二 保險業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並應遵循保險法 洗錢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保險業應就作業委外事項積極監督管理, 並負授權人之責任 二 保險業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並應遵循保險法 洗錢防制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保險業應就作業委外事項積極監督管理, 並負授權人之責任 配合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已修正公布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 除第六 五十四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 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 及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 爰辦理修正 三 保險業對於涉及依保險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保戶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外, 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 ( 一 ) 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 交寄, 資訊系統之開發 監控 維 四 保險業作業委外,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 ( 一 ) 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 交寄, 資訊系統之開發 監控 維 一 點次變更 二 修正第一項序言, 明定保險業作業指涉及依保險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保戶資訊之相關作業 三 考量目前各保險公司並未將免費健檢等納入作為保險給
4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43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護, 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 二 ) 保險契約有關之查勘 調查 消費者意見調查 消費者電話回訪等作業 ( 三 ) 保單 續保通知 催繳通知 停效通知 年度繳費證明單 其他與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及放款業務有關之各種表單 憑證之印製 交寄 保存及銷燬作業 ( 四 ) 屬保險契約給付項目之海外急難救助作業及道路救援 ( 五 ) 消費者刊物之發送作業 ( 六 ) 保險費 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其他放款業務本息之收取作業 但受委託機構 護, 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 二 ) 保險契約有關之查勘 調查 消費者意見調查 消費者電話回訪 提供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以外之附加服務 ( 包括但不限於免費健檢 免費停車 保戶卡 ) 等作業 ( 三 ) 保單 續保通知 催繳通知 停效通知 年度繳費證明單及其他與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有關之各種表單 憑證之印製 寄發 保存及銷燬作業 ( 四 ) 海外急難救助作業 道路救援 ( 五 ) 行銷廣告及消費者刊物之製作 發送 播放 刊載等作業 ( 六 ) 保險費 保險單借款及其他款項之收取作業 但受委託機構以經主管機關 付或額外提供服務之項目, 爰將第一項第二款之 提供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以外之附加服務 ( 包括但不限於免費健檢 免費停車 保戶卡 ) 等文字刪除 四 查保險業相關繳費單據尚包括放款業務之繳費單據, 為使文意明確, 爰將 及放款業務 等文字納入第一項第三款 五 配合本局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保局 ( 理 ) 字第 0 九九 0 二六五六九六 0 號函釋, 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屬保險契約給付項目 之海外急難救助作業及道路救援, 方得辦理委外 六 因僅寄發消費者刊物予保戶有涉保戶資訊, 須向主管機管申報, 其餘項目並無涉保戶個資, 可由保險業自行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46 4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以依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律規範或財產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自律規範之規定為限 ( 七 ) 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 八 ) 電子通路消費者服務業務, 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 電話代接業務 消費者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 ( 九 ) 委託土地登記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 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 十 ) 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 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 十一 ) 不良債權之評價 分類 組合及銷售 但應於作業委外契約中訂定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委外合約之工作人 核定者為限 ( 七 ) 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 八 ) 電子通路消費者服務業務, 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 電話代接業務 消費者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 ( 九 ) 委託土地登記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 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 十 ) 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 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 十一 ) 不良債權之評價 分類 組合及銷售 但應於作業委外契約中訂定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委外合約之工作人 爰第一項第五款保留消費者刊物之發送作業 七 為明確規範受委託機構, 爰第一項第六款增列受委託機構以須報經本會核定之 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律規範 或 財產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自律規範 規定者為限 八 為使文意明確, 將第十二款修正為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九 配合修正規定第十點之點次變更, 修正第二項之文字
4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45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員, 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 不得從事與作業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 十二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保險業辦理前項各款作業委外, 除第七款及第十二款應分別依第十點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外, 其餘各款作業委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 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 內容及範圍等資 員, 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 不得從事與作業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 十二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作業委外項目 保險業辦理前項各款作業委外除第七款及第十二款應分別依第六點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外, 其餘各款作業委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 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 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料 四 前點之作業委外事項範圍, 保險業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 消費者權益及相關法令之原則下, 依董 ( 理 ) 事會核准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辦理 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之核准, 得由經其本公司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五 前點之作業委外事項範圍, 保險業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 消費者權益及相關法令之原則下, 依董 ( 理 ) 事會核准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辦理 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之核准, 得由經其本公司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點次變更, 條文內容未修正
48 4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二 ) 作業委外事項範圍 ( 三 ) 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 四 ) 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 五 ) 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 六 ) 其他作業委外事項及程序 ( 二 ) 作業委外事項範圍 ( 三 ) 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 四 ) 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 五 ) 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 六 ) 其他作業委外事項及程序 五 保險業作業委外, 應依據前點第二項第一款指定專責單位並執行下列事項 : ( 一 ) 依前點規定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控管作業委外事項 ( 二 ) 就作業委外事項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 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 ( 理 ) 事會或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 ( 三 ) 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 四 ) 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 且應要求作業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七 保險業作業委外, 應依據第五點第二項第一款指定專責單位並執行下列事項 : ( 一 ) 依第五點規定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控管作業委外事項 ( 二 ) 就作業委外事項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 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 ( 理 ) 事會或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 ( 三 ) 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 四 ) 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 且應要求作業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一 點次變更 二 配合修正規定第四點之點次變更, 修正第一項序言及第一款之文字 三 基於對授信市場監理一致性原則, 修正保險業僅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業務時, 得向聯徵中心查詢或報送資訊, 爰修正第二項
4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47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 專責單位應定期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以下簡稱聯徵中心 ) 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 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 以作為保險業作業委外執行本身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 專責單位應定期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以下簡稱聯徵中心 ) 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 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 以作為保險業作業委外執行本身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 控制制度之一環 六 保險業作業委外, 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作業委外如涉及消費者契約資訊者,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保險契約簽訂時, 訂定告知消費者條款 ; 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 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 二 ) 消費者資訊或保險契約內關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 但受益人之資訊僅限於要保書記載之基本資料 受益人變更 保險給付或其他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者, 始 八 保險業作業委外, 應依據第五點第二項第三款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作業委外如涉及消費者契約資訊者, 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作業委外契約簽訂時, 訂定告知消費者條款 ; 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 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 二 ) 消費者資訊或保險契約內關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 但受益人之資訊僅限於要保書記載之基本資料 受益人變更 保險給付或其他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者, 始 一 點次變更 二 配合修正規定第四點之點次變更, 修正第一項序言之文字 三 第一項第一款, 為配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施行辦理修正, 並明確規定應於保險契約簽訂時, 訂定告知消費者條款, 以臻明確
50 4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得移轉予受委託機構處理 ( 三 ) 對受委託機構使用 處理 控管前款資訊之督導方法及管理機制 ( 四 ) 消費者爭端解決處理程序及時限, 並設置申訴協調處理單位, 受理消費者之申訴 ( 五 ) 其他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保險業作業委外, 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仍應對消費者依法負同一責任 得移轉予受委託機構處理 ( 三 ) 對受委託機構使用 處理 控管前款資訊之督導方法及管理機制 ( 四 ) 消費者爭端解決處理程序及時限, 並設置申訴協調處理單位, 受理消費者之申訴 ( 五 ) 其他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保險業作業委外, 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仍應對消費者依法負同一責任 七 保險業作業委外, 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訂定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其內容至 九 保險業作業委外, 應依據第五點第二項第四款訂定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其內容至 一 點次變更 二 配合修正規定第四點之點次變更, 修正序言之文字 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機制 ( 二 ) 建立足以辨識 衡量 督導及控制作業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及管理措施 ( 三 ) 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機制 ( 二 ) 建立足以辨識 衡量 督導及控制作業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及管理措施 ( 三 ) 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八 保險業作業委外, 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訂定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十 保險業作業委外, 應依據第五點第二項第五款訂定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點次變更 二 配合修正規定第四點之點次變更, 修正第一項序言之文字
5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49 修正規定原規定說明 ( 一 ) 訂定並執行作業委外事 ( 一 ) 訂定並執行作業委外事三 為明確規範產險業項範圍之督導管理作業項範圍之督導管理作業者委外之受委託機程序 程序 構, 其代收汽車保 ( 二 ) 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保 ( 二 ) 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保險保險費其解繳產險業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險業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險業者之期限, 爰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增訂第一項第三 ( 三 ) 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六 ( 三 ) 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款 款委託收取之保險費應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四 餘款次調整 依下列規定辦理, 另委立及執行 託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之受託機構應於收取之項 日起一個月內解繳至保險公司 : 1.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應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接解繳保險公司 2. 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律規範或財產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自律規範辦理 ( 四 ) 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52 5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九 保險業作業委外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 二 ) 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點規定 ( 三 ) 受委託機構派駐保險業聘僱人員之管理 ( 四 ) 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 五 ) 受委託機構未經書面授權, 對外不得以保險業名義辦理受委託處理事項, 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 ( 六 ) 與受委託機構終止作業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 包括受主管機關通知應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 七 ) 受委託機構就受委託事項範圍, 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 及進行金融檢查, 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 八 ) 消費者權益保障, 包括消費者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 九 ) 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 十一 保險業作業委外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 二 ) 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點規定 ( 三 ) 受委託機構派駐保險業聘僱人員之管理 ( 四 ) 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 五 ) 受委託機構未經書面授權, 對外不得以保險業名義辦理受委託處理事項, 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 ( 六 ) 與受委託機構終止作業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 包括受主管機關通知應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 七 ) 受委託機構就受委託事項範圍, 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 及進行金融檢查, 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 八 ) 消費者權益保障, 包括消費者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 九 ) 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 一 點次變更 二 因本點第三項但書屬過渡性條文且期間已過, 爰予刪除
5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51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 ( 十 ) 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 包括解決時程 程序及補救措施 ( 十一 ) 其他約定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於作業委外契約不涉及消費者之權益或其個人資料者, 不適用之 作業委外契約與本注意事項規定不符者, 保險業得按原契約繼續辦理至作業委外契約期限到期為止 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 ( 十 ) 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 包括解決時程 程序及補救措施 ( 十一 ) 其他約定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於作業委外契約不涉及消費者之權益或其個人資料者, 不適用之 作業委外契約與本注意事項規定不符者, 保險業得按原契約繼續辦理至作業委外契約期限到期為止 ; 但作業委外契約未訂有期限者, 應於本注意事項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或補正 十 保險業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屬於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 一 ) 作業委外計畫書 ( 二 ) 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經其本公司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三 ) 法令遵循聲明書 ( 四 ) 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六 保險業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屬於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 一 ) 作業委外計畫書 ( 二 ) 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經其本公司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三 ) 法令遵循聲明書 ( 四 ) 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一 點次變更 二 配合修正規定第三點及第四點至第八點之點次變更, 分別修正第一項序言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五項之文字
54 5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前項作業委外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依據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 二 ) 作業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 三 ) 作業委外流程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保險業經核准辦理本點作業委外後, 如有新增受委託機構, 亦應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業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 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產壽險公會 ) 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制定, 通知書函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 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經核准辦理本點作業委外, 應依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及第五點至第八點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委外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依據前點第二項訂定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 二 ) 作業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 三 ) 作業委外流程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保險業經核准辦理本點作業委外後, 如有新增受委託機構, 亦應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業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 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產壽險公會 ) 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制定, 通知書函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 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經核准辦理本點作業委外, 應依第五點第二項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及第七點至第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保險業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 應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十二 保險業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 應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一 點次變更 二 配合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之 商業登記法, 及經濟
5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53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一 ) 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 1.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 2. 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3. 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 二 ) 受委託機構無累積虧損或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 但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 如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者, 不在此限 ( 三 )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產壽險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之人員 : 1. 曾犯刑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檢肅流氓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所定相關暴力犯 ( 一 ) 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 1.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 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公司 2. 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3. 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 二 ) 受委託機構無累積虧損或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 但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 如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者, 不在此限 ( 三 )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產壽險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之人員 : 1. 曾犯刑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檢肅流氓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所定相關暴力犯 部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廢除 營利事業登記 及 營利事業登記證, 修正本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有關受託機構資格條件所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56 5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結者 4. 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5. 違反本注意事項而離職, 並經金融機構或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登錄者 ( 四 )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未完成產壽險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 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應於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 ( 五 ) 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應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除第十三款外之各款所述情形, 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 ( 六 ) 受委託機構具有為承辦受託事務所需之完備電腦作業處理設備, 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結者 4. 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5. 違反本注意事項而離職, 並經金融機構或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登錄者 ( 四 )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未完成產壽險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 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應於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 ( 五 ) 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應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除第十三款外之各款所述情形, 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 ( 六 ) 受委託機構具有為承辦受託事務所需之完備電腦作業處理設備,
5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55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相關作業人員之電話須裝設錄音系統, 錄音系統須與電腦系統配合可即時調閱錄音, 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 需所有電話暨外訪時均予以錄音並製作備份且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 其錄音紀錄不得有刪除或竄改之情形 相關作業人員之電話須裝設錄音系統, 錄音系統須與電腦系統配合可即時調閱錄音, 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 需所有電話暨外訪時均予以錄音並製作備份且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 其錄音紀錄不得有刪除或竄改之情形 十二 保險業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 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 ( 一 ) 不得有暴力 恐嚇 脅迫 辱罵 騷擾 虛偽 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 二 ) 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 就學 工作 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 三 ) 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 但經債務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三 保險業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 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 ( 一 ) 不得有暴力 恐嚇 脅迫 辱罵 騷擾 虛偽 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 二 ) 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 就學 工作 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 三 ) 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 但經債務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點次變更
58 5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原規定說明 ( 四 )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 五 ) 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 而與第三人聯繫時, 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 如經第三人請求, 應表明係接受保險業之委託, 受委託機構之名稱, 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 六 )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 受委託機構為保險業訴訟代理人, 並經保險業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 不在此限 ( 七 ) 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 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消費者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 未經債務人同意, 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 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 ( 四 )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 五 ) 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 而與第三人聯繫時, 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 如經第三人請求, 應表明係接受保險業之委託, 受委託機構之名稱, 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 六 )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 受委託機構為保險業訴訟代理人, 並經保險業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 不在此限 ( 七 ) 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 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消費者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 未經債務人同意, 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 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
5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57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一 ) 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 羈押等刑事處分 ( 二 ) 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 三 ) 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 四 ) 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 法院將實施拘提 管收 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 就學 工作 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 ( 一 ) 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 以電話 傳真 簡訊 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 學校 工作 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 向債務人催收 ( 二 ) 以明信片進行催收, 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 符號及其他方式, 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但公司名稱, 不在此限 ( 一 ) 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 羈押等刑事處分 ( 二 ) 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 三 ) 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 四 ) 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 法院將實施拘提 管收 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 就學 工作 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 ( 一 ) 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 以電話 傳真 簡訊 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 學校 工作 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 向債務人催收 ( 二 ) 以明信片進行催收, 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 符號及其他方式, 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但公司名稱, 不在此限
60 5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三 ) 以佈告 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 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 三 ) 以佈告 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 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十三 保險業與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訂定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契約, 除須符合第九點規定外, 其契約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內容, 應包括不得有前點所列行為, 及解聘或懲罰違反相關規定員工之標準 十四 保險業與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訂定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契約, 除須符合第十一點規定外, 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不得有第十三點所列各項禁止催收行為, 受委託機構應明定解聘或懲罰違反相關規定員工 一 點次變更 二 配合修正規定第九點及第十二點之點次變更, 分別修正第一項序言及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款之文字 另為使條文更易於瞭解, 調整第一項第一款之文字內容 三 基於對授信市場監理一致性原則, 修 之標準 正保險業僅辦理基 ( 二 ) 禁止複委託他人代為處 ( 二 ) 禁止複委託他人代為處於授信目的所生之理債權催收 理債權催收 債權委外催收業務 ( 三 ) 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 ( 三 ) 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 得向聯徵中心時向保險業回報債權催時向保險業回報債權催查詢或報送資訊, 收處理 消費者爭端解收處理 消費者爭端解決等情形 ; 受委託機構爰修正第四 五 決等情形 ; 受委託機構 及員工於內部管理或催收作業等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時, 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保險業 ( 四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 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 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保險業及聯徵中心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及員工於內部管理或催收作業等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時, 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保險業 ( 四 ) 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 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保險業及聯徵中心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六款
6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59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五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 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 登錄資料應包括 : 1. 基本資料 2. 離職日期 3. 離職原因 ( 六 ) 應將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報送聯徵中心,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而終止契約時, 同意由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 登錄資料應包括 : 1. 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 2. 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3. 違反本注意事項事由 ( 五 ) 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第十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 登錄資料應包括 : 1. 基本資料 2. 離職日期 3. 離職原因 ( 六 ) 保險業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報送聯徵中心,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而終止契約時, 同意由保險業報送聯徵中心予以登錄, 登錄資料應包括 : 1. 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 2. 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3. 違反本注意事項事由 十四 保險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 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 : ( 一 ) 應注意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催收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 應定 十五 保險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 應遵循下列各款規定 : ( 一 ) 應注意受催收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 應定期 適時向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 一 點次變更 二 基於對授信市場監理一致性原則, 修正保險業僅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業務時, 得向聯徵中心
62 6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期 適時向聯徵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 如有達依作業委外契約約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 及保險業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 應依本注意事項及作業委外契約約定辦理 ( 二 ) 辦理基於授信目的所生之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及員工, 經其他保險業依據第十三點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報送聯徵中心登錄在案者, 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 應加強對受委託機構之查核頻率及範圍 ( 三 ) 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情事, 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 而直接向保險業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 保險業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 四 ) 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 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 脅迫 恐嚇討債等情事時, 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 如有達依作業委外契約約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 及保險業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 應依本注意事項及作業委外契約約定辦理 ( 二 )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經其他保險業依據第十四點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報送聯徵中心登錄在案者, 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 應加強對受委託機構之查核頻率及範圍 ( 三 ) 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十三點第一項各款情事, 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 而直接向保險業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 保險業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 四 ) 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 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 脅迫 恐嚇討債等情事時, 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查詢或報送資訊, 爰修正第一 二款 三 配合修正規定第十二點及第十三之點次變更, 分別修正第二 三款及第六款之文字
6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61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五 ) 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 ( 六 ) 應於應收債權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 通知內容應至少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 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 保險業申訴電話 及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 七 ) 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布於保險業營業場所及網站, 以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 五 ) 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 ( 六 ) 應於應收債權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 通知內容應至少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 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 保險業申訴電話 第十三點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 七 ) 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布於保險業營業場所及網站, 以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十五 受委託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行為, 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者, 保險業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 經起訴者, 應立即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受委託機構如有不符第十一點所定資格條件 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或其他法令情形時, 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 通知保險業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要求其限期改善, 或暫停作業委外直至受委託機構經相關機關確認改善為止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 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 十六 受委託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行為, 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者, 保險業得視情節輕重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 經起訴者, 應立即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受委託機構如有不符第十二點所定資格條件 違反第十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或其他法令情形時, 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 通知保險業終止作業委外契約 要求其限期改善, 或暫停作業委外直至受委託機構經相關機關確認改善為止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 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 一 點次變更 二 配合修正規定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之點次變更, 修正第二項之文字
64 6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規定, 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 命保險業限期改善 暫停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或撤銷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核准 規定, 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 命保險業限期改善 暫停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或撤銷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之核准 十六 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 始得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處理 : ( 一 ) 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保險主管機關書面確認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 : 1. 該主管機關知悉並同意受委託機構執行受託事項 2. 該主管機關同意我國主管機關得要求受委託機構提供受託事項相關資料 3. 該主管機關允許我國主管機關及委託之保險業得對受託事項進行必要之查核 4. 該主管機關如有必要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 應事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 5. 該主管機關同意不會取得我國客戶資訊, 如為執行其監理職權而須取得時, 應事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 三 保險業如有將作業委外予國外受委託機構者, 應事先確認下列事項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 ( 一 ) 保險業應取得國外主管機關同意監理合作之同意函, 其內容應包括 : 1. 國外主管機關知悉並同意受委託機構執行受託事項 2. 國外主管機關允許我國主管機關及委託之保險業得對受託事項進行必要之查核 3. 國外主管機關如有必要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 應事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 一 點次變更 二 基於監理一致性, 參考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 修訂本點 ; 本應注意事項所稱境外, 包含大陸地區, 惟保險業與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業務往來仍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 修正第一項 : ( 一 ) 考量各國監理實務做法不一, 各國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文件名稱亦有所不同, 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有關保險業應取得之 國外主管機關同意監理合作之同意
6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63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二 ) 依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 三 ) 董 ( 理 ) 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經國外總公司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四 ) 作業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其中應包含對受委託機構遵守我國消費者資料保護相關規定之評估 ( 五 ) 保戶資訊保護措施及是否已取得保戶同意, 以確保作業委外服務品質及消費者權益之說明 ( 六 )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應取得國外總公司或經國外總公司授權之區域總部出具有關資料取用 安全控管及配合我國監理要求之承諾書 保險業無法取得前項第一款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保險主管機關之書面確認文件者, 應檢附下列書件 : ( 一 ) 受委託機構出具之同意函, 同意必要時得由保險業指定之人, 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 上開指定之人亦得由我國主管機關指派之, 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 二 ) 說明消費者資料保護措施及是否已取得消費者同意, 以確保作業委外服務品質及消費者權益 保險業無法取得前項第一款國外主管機關之同意函者, 應事先確認取得受委託機構出具之同意書, 同意必要時得由保險業指定之人, 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 函, 修正為 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書面確認文件, 以增加彈性, 俾利保險業遵循 ( 二 ) 為確保保險業將作業委託至境外後, 主管機關仍可取得監理所需相關資料, 爰增加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該主管機關同意我國主管機關得要求受委託機構提供受託事項相關資料 項目 ; 原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則配合前項修正分別調整至第三目及第四目 ( 三 ) 為保障我國保戶權益, 爰增加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之 該主管機關同意不會取得我國
66 6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二 ) 對受委託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程序之審查情形 ( 三 ) 受委託機構所在地對保戶資訊之保護不低於我國之法律意見書 ( 四 ) 受委託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五 ) 受委託機構出具近三年內未發生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之人員舞弊 資通安全及其他事件之聲明書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因內部分工將作業交由國外總公司或國外分支機構處理者, 應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准 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我國保戶資訊時, 保險業應先將事由通知我國主管機關並取得同意後始得提供 本國保險業符合資格條件者, 得檢附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書件連同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 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 : ( 一 ) 委託具資訊專業之獨立第三人出具海外資訊系統不低於產 ( 壽 ) 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標準之查核報告 保戶資訊, 如為執行其監理職權而須取得時, 應事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 項目 ( 四 ) 為強化對作業跨境委外之審查及管理, 於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增訂 委外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董 ( 理 ) 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及 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等申請書件, 另增訂第六款要求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應取得國外總公司或經國外總公司授權之區域總部出具之承諾書 ( 五 ) 原第一項第二款順移至第五款, 並酌修文字 保險業辦理作業委外,
6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65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二 ) 針對海外資訊系統發生無法提供服務情事, 建立營運備援計畫, 並由具資訊專業之獨立第三人出具該計畫符合以下要求之評估報告 : 1. 應確保於海外資訊系統發生無法提供服務情事後四小時內, 恢復既有保戶之保險單借款 理賠金支付及其他保險理賠服務 ( 含海外急難救助 ) 業務之正常運作, 同時維持對各項財務及業務風險之妥善管理 2. 若評估海外資訊系統因天然災害致無法於短期內恢復提供服務, 保險業應確保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 透過啟動備援系統 安裝 ( 臨時 ) 資訊主機或其他方式, 恢復在我國之主要業務正常運作 ( 三 ) 日常監督機制之計畫書, 其內容應包括 : 1. 設立資訊委託境外專責監督管理單位或委員會, 參與人員包括法令遵循 內部稽核 作業風險管理及資訊管理監督人員, 以有效執行日常監督 如涉及保戶資訊者, 應於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保戶之條款 ; 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 保險業應書面通知保戶委外事項, 並明定保戶於接獲保險業通知未於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表示反對者, 視為同意 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四 修正第二項 : 明確規範保險業如因受委託機構無法取得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之書面確認文件者, 應檢附之相關書件內容, 以確實掌握受委託機構所在地對保戶資訊之保護程度及受委託機構營運之健全情形 五 新增第三項 :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
68 6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2. 日常作業委外機制, 包括保戶資料存取情形 系統權限設定及非例行性作業等檢核項目, 計畫應詳述管理作業內容 方式 流程及缺失處理機制 ( 四 ) 報經董事會通過之成本效益與集團內費用分攤合理性之評估報告 前項所稱資格條件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本國保險業 : ( 一 ) 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保險相關法令, 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 或有違反法令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 二 ) 申請前一年底經主管機關糾正之缺失, 均已切實改善 ( 三 ) 最近一年內無重大資安事故未改善之情事 本國保險業於本注意事項修正施行前, 已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者, 應自本注意事項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前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本國保險業於前項期間內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提出申請, 經主管機關審查後予以否准者, 應自前項期間屆滿後二 交由我國境外國外總公司或國外分支機構處理者, 亦涉及保險業跨境資料傳輸 跨境金融監理合作等監理議題, 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爰新增第三項明定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亦應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六 新增第四項 : 規定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我國保戶資訊時, 保險業應先取得我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提供, 以確保我國保戶資料之安全性 七 新增第五項 : 保險業服務對象係一般社會大眾, 對我國消費者權益影響重大, 為降低資訊系統委託境外所衍生之風險, 並強化對保戶個人資料之保護, 爰增列第五項明定本國保險業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
6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67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年內, 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等事項移回境內辦理 錄 處理 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時所需檢附之書件 八 新增第六項 : 明定本國保險業將自然人保戶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辦理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九 新增第七項 : 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將自然人保戶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者, 應依本條規定辦理之調整期限 十 新增第八項 : 明定本國保險業若未能取得本會核准, 則應於調整期屆滿二年內將自然人保戶資訊系統移回境內辦理 十七 保險業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處理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保險業應充分瞭解及掌握受委託機構對保戶資訊之使用 處理及控管情形 ( 二 ) 保險業提供予受委託機構之保戶資訊僅限與受託事項直接相關之必要資訊 一 本點新增 二 基於監理一致性, 參考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 修訂本點
70 6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三 ) 保險業應要求受委託機構確實遵守以下事項 : 1. 保險業之保戶資訊僅限由受委託機構之獲授權人員於受託事項範圍內使用及處理 2. 保險業之保戶資訊應與受委託機構及其處理他機構之資料有明確區隔 3. 受託機構處理之保險業保戶資訊應能及時提供予主管機關及保險業 ( 四 ) 保險業應定期及不定期就受委託機構對保戶資訊之使用 處理及控管情形進行查核及監督 ; 相關查核得委由外部稽核辦理,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交由國外總公司或經國外總公司授權之區域總部稽核單位辦理, 相關單位並應提供相關查核報告予該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因內部分工將作業交由國外總公司或國外分支機構處理者,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國保險業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者, 除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7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69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 一 ) 本國保險業應就受委託機構對自然人保戶資訊之使用 處理及控管情形確認符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留存完整稽核紀錄, 並列為重點查核項目 ( 二 ) 本國保險業應定期評估成本效益與集團內費用分攤之合理性並報董事會通過 ( 三 ) 本國保險業對資訊系統之安全檢測應不低於主管機關及產壽險公會之規範 ( 四 ) 本國保險業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性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 前述查核之執行得委託具資訊專業之獨立第三人辦理 ( 五 ) 本國保險業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將當年度辦理跨境委外查核報告提董事會報告後函報主管機關 ( 六 ) 本國保險業於海外資訊系統發生無法提供服務情事, 致保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經營時, 應儘速通報主管機關, 並應於一週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 七 ) 本國保險業海外資訊系統發生系統中斷致保險業有 無法以任何方式提供既有
72 7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保戶之保險單借款 理賠金支付及其他保險理賠服務 ( 含海外急難救助 ) 之情事, 每年累積不得超過四小時 本國保險業將自然人保戶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者, 受委託機構如無法提供服務 或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時, 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 通知本國保險業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 要求其限期改善, 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 本國保險業並應於契約中載明受委託機構應配合委託機構之要求執行系統遷移之相關事項, 及受委託機構無法提供服務之賠償責任 十八 前二點之規定, 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 一 ) 保險業資金符合保險法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規定委託境外機構代為操作管理 ( 二 ) 委託境外機構協助處理理賠 緊急救援 調查及鑑定之機構者 ( 三 ) 保險業將其國外分支機構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作業項目中, 無涉本國保戶個 一 本點新增 二 第一款, 因保險業之資金運用已有保險法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規定, 爰排除前二點之適用 三 第二款, 因保險業委託境外機構協助處理理賠 緊急救援 調查及鑑定之機構者, 及將其國外分支機構之作業項目委外辦理, 係
7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71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人資料之部分委外辦理者 ( 四 ) 保險業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者 屬地主國監理事項, 並無依作業跨境委外規定辦理之必要, 爰排除前二點之適用 四 第三款, 因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具有高度專業性, 為確保資訊系統之效率性及可靠性, 實務上保險業可能將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委託境外專業資訊公司或國外總公司辦理 考量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與客戶資料之處理有別, 該資訊系統如位於我國境內, 則主管機關可對該資訊系統進行必要之查核, 不至產生跨境監理問題, 爰排除前二點之適用 十九 保險業作業委外, 主管機關 十七 保險業作業委外, 主管機關 點次變更, 條文內容未修正 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 得對作業委外事項進行查核, 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 得對作業委外事項進行查核, 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十八 保險業作業委外有未符合本注意事項規定者, 應於本注意 一 本點刪除 二 鑑於本應注意事項九十九年發布時,
74 7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規定 原規定 說明 事項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或補正 本注意事項實施前保險業已獲核准辦理者亦同 給予業者調整之過渡期間, 現已無規範必要, 爰予以刪除 二十 保險業作業委外, 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 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規定, 並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十九 保險業作業委外, 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 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規定, 並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點次變更, 條文內容未修正 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9 日 金管銀法字第 號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附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之授權, 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鑒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於一 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 對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之範圍, 由原先之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修正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個人資料均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辦理, 爰配合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基於現行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三項相關調整期規定已屆期, 爰配合本次修法予以刪除 ( 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五條 ) 二 配合 行政院組織法 第四條規定, 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名稱改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修正第三條第二款相關文字 ( 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應遵循之規範如下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7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73 ( 一 ) 除經客戶同意者外, 揭露 轉介及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 二 )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 應訂定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作為行銷使用之欄位, 並經客戶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客戶同一性及其意思表示之方式確認 為保留金融機構實務執行之彈性, 該往來契約內應列名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部分, 刪除 供客戶勾選 之規定, 並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因其組織異動, 而增減子公司時, 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 ( 三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 原則應立即停止所有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資料, 惟如客戶明確表示僅停止部分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資料時, 得依客戶通知之意旨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 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 證券 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事業 但不包括再保險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 保險代理人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 期貨信託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 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 證券 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事業 但不包括再保險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 保險代理人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 期貨信託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非屬前項範圍內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而於本辦法發布前已依法申請核准辦理共同行銷者, 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 鑒於本辦法實施已滿五年, 原第三項所賦予得申請共同行銷子公司範圍之調整時間規定已屆期, 爰予以刪除
76 7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個月內終止共同行銷業務, 相關客戶資料之使用, 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第三條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 第三條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 已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名稱改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爰配合修正 資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者 二 最近半年內未曾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處分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處分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處分 資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者 二 最近半年內未曾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處分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處分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處分 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 契約期間等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核准後, 如有不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 於前項契約屆期前, 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 但該契約屆期時, 如仍未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 不得續約 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 契約期間等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核准後, 如有不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 於前項契約屆期前, 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 但該契約屆期時, 如仍未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 不得續約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如未簽訂契約或契約內容與第一項規定不符者, 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 依第一項規定簽訂或修正契約內容 鑒於本辦法實施已滿五年, 原第三項所賦予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契約調整時間規定已屆期, 爰予以刪除
7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75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第十一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基於行銷目的蒐集個人資料時, 不得為行銷目的外之利用, 並應切實依下列規範辦理 : 一 於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 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 所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二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 有關客戶資料之使用條款應訂定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作為行銷建檔 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 經客戶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客戶同一性及其意思表示之方式確認, 並應列明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因其組織異動, 而有子公司增減時, 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 三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 應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 並揭露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名稱, 且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簡易方式 ( 如電話通知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接 第十一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時, 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 並應切實依下列規範辦理 : 一 於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 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 所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 有關客戶資料之使用條款應訂定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行銷建檔 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及簽名處, 並應列明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 供客戶勾選 三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 應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 並揭露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名稱, 且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簡易方式 ( 如電話通知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接 一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係基於行銷目的蒐集客戶資料, 並應於行銷目的內利用客戶資料, 爰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以臻明確 二 為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之範圍, 由原先之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修正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個人資料,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未經客戶書面同意得揭露 轉介及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範圍及第一項第二款需經客戶書面同意始得作為行銷使用之客戶資料範圍 三 現行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與客戶往來契約應訂定讓
78 7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 應立即停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 但如客戶明確指示停止交互運用資料之子公司範圍非及於所有子公司者, 得依客戶通知之意旨辦理 四 子公司客戶不同意公司繼續使用其資料之資訊, 應通知各子公司 部門 產品線及各委外單位等之行銷人員, 並配合修正電腦控管系統 對客戶資料使用之作業, 應建立完善之保密措施, 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 且應建立客戶資料庫, 妥善儲存 保管及管理客戶相關資料, 及建立該客戶資料庫之安全措施, 僅被授權員工始可使用客戶資料 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 應立即停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 四 子公司客戶不同意公司繼續使用其資料之資訊, 應通知各子公司 部門 產品線及各委外單位等之行銷人員, 並配合修正電腦控管系統 對客戶資料使用之作業, 應建立完善之保密措施, 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 且應建立客戶資料庫, 妥善儲存 保管及管理客戶相關資料, 及建立該客戶資料庫之安全措施, 僅被授權員工始可使用客戶資料 客戶同意提供資料之欄位, 並應列明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之規定, 已足以使客戶知悉可能使用其資料之對象, 並確保客戶資料之合理使用之目的, 為保留金融機構實務執行之彈性, 爰刪除 供客戶勾選 規定, 並增訂子公司異動應於公司網站公告 另為因應行動通訊及網路化時代, 金融數位化將是金融業未來趨勢, 基於第二款有關與客戶往來契約應訂定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資料作為行銷使用之欄位及簽名處之規定係為確保客戶知悉同意之內容, 故同意方式須足以辨識該同意係由本人指示, 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該法施行細則
7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77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第十五條規定之 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 為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實務需求, 於第二款增訂除簽名外, 得以其他可辨識客戶同一性及其意思表示之方式, 作為取得客戶同意資料交互運用之方式, 俾利業者選擇依電子簽章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採行 電子簽章 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認證方式 四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 原則應採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全部停止, 但如客戶明確表示僅停止部分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資料時, 得依客戶意旨辦理, 爰修正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
80 7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 保險法 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有關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一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金管保財字第 號 二 保險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依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九條第三 項第十三款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 為維持保險業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 除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補充規定外, 相關規範如下 : ( 一 ) 人身保險業應分別就投資性不動產 後續衡量首次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 影響淨額 扣除有效契約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允價值評估需增提之責任 準備後之餘額, 及 後續各期公允價值變動之累積增值利益淨額 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限制盈餘分配 ; 其中 後續衡量首次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 影響淨額 扣除有效契約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允價值評估需增提之責任 準備後之餘額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僅得做為後續補足有效契約依主 管機關核定之公允價值評估責任準備不足數額及未來與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公報第四號 保險合約 第二階段接軌補提負債時穩健財務結構之 用, 即須依主管機關參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四號 保險合約 第 二階段內容發布之規定補足負債, 並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轉出 ; 後續各期 公允價值變動之累積增值利益淨額 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嗣後因處 分相關資產時, 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至於迴轉後 所涉盈餘之分配, 仍應依本會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 二 二五 一九九二號函有關規定辦理 ( 二 ) 財產保險業應就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所有未實現利益淨額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限制盈餘分配 若財產保險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 四號 保險合約 第二階段內容發布之評價標準或原則評估後有需補提 負債時, 應自其投資性不動產 後續衡量首次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影響 淨額 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中轉出補足 ; 嗣後處分相關資產時, 其各 該投資性不動產因 後續衡量首次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所生之影響淨額 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應由簽證精算人員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 四號 保險合約 第二階段內容發布之評價標準或原則評估準備金適足 並報經本會核准後, 始得依處分比例予以迴轉分配 三 保險業應自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之年度, 依前述二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並於股東會上報告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 餘公積數額, 俾股東知悉影響情形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 ; 本會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金管保財字第一 三 二五 一 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8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79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覆產壽險公會所報海外度假打工青年辦理投保或續保相關作業流程及其應檢附文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金管保壽字第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有關貴二公會共同研議之海外度假打工青年辦理投保或續保相關作業流程及其應檢附文件乙案, 洽悉, 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3 年 12 月 5 日壽會博字第 號函及 103 年 12 月 19 日補充資料辦理 二 有關於貴二公會及所屬會員公司網站架設度假打工青年專區乙節, 請依據本會 103 年 10 月 31 日召開 度假打工青年辦理投保及續保之相關事宜 會議決議, 於 103 年底前完成專區建置, 並請於該專區設置相關保險商品簡介及其要保書 信用卡授權書 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 透過網路辦理初次投保或續保申請作業流程圖 書面續保申請作業流程圖 海外度假打工保戶續保應檢附文件摘要說明 海外度假打工保戶續保適合性暨投保權益確認聲明書 ( 範本 ) 及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等表件( 附件 ) 供保戶下載 併請於專區設置可連結至外交部度假打工專區網頁 ( 及領事事務局網站 ( 度假打工登錄之連結點
82 8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圖表附件 1 透過網路辦理初次投保或續保申請作業流程圖 ( 須年滿 20 歲者且要 / 被保險人須同一人 ) 瀏覽保險公司網站度假打工專區, 透過網路辦理初次投保 ( 註 1) 或續保之連結進入 是否為註冊會員 否 網路申請註冊會員, 並驗證身分 是 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會員, 並登打網路初次投保或續保資料及送出 是否核保通過 否 未核保通過之通 知 ( 含原因 ) 是 繳交保險費並完成網路初次投保或續保 註 1: 透過網路方式投保, 須先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 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 一 ) 以網路方式辦理 : 須為該保險業有效契約既有保戶, 或年滿 20 歲持有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之客戶 ( 二 ) 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辦理 : 消費者得親臨保險公司營業處所方式申請辦理 註 2: 保險業網路投保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8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81 圖表附件 2 書面續保申請作業流程圖 瀏覽保險公司網站度假打 工專區, 下載續保文件並 列印 公司官網下載 1. 要保書 2. 信用卡授權書 3. 續保適合性暨投保權 益確認聲明書 要 / 被保險人是否已成年 否 要 / 被保險人是否與法定代理人在同一國家 否 要 / 被保險人填寫續保文件 並簽名後, 攜至駐外館處辦 理文書驗證後, 再提供給法 定代理人 是 是 要 / 被保險人填寫續保 文件並簽名 法定代理人於續保文件 簽名 法定代理人是否在中華民國 否 是 攜至駐外館處辦理文書 驗證 未成年要 / 被保險人與法定代理人在同一國家者, 須攜續保文件一同赴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 法定代理人出具續保同意書, 並檢同其未成年子女前經駐外館處驗證後之續保文件 將續保文件提供給保險公司是否核保通過是繳交保險費並完成續保 否 法定代理人出具續保同意書並攜至當地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公司官網下載後, 檢同其未成年子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女前經駐外館處驗證後之續保文件未核保通過之通知 ( 含原因 ) 註 : 無法親自至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之消費者, 可先將相關文件 ( 併同文件摘要說明 ) 送請當地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公證, 再送駐外館處進行文書驗證
84 8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圖表附件 3 海外度假打工保戶續保應檢附文件摘要說明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Documents Required to Submit for Policy Renewal by Insured Taking An Overseas Working Holiday 保戶於赴海外度假打工期間, 因原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即將到期, 為辦理續保相關 事宜, 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並請於確認後予以簽名 : To renew a soon expiring Insurance Policy during the overseas working holiday, the insured should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with signature: 1. 要保書 : 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契約續保之申請文件, 包含基本資料 投保內容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等 Application forms: means those documents required to file by applicant for policy renewal application, including basic information, insurance policy details and a Personal Data Collection Notice under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 續保適合性暨投保權益確認聲明書 : 確認保戶已知悉本次投保相關權益及適合度之文件 Declaration of Renewal Fitness and Acknowledgement of Awareness of Insured Interest: the document used to confirm the acknowledgement of the renewal fitness and related insured interests of this application by the insured. 3. 信用卡授權書 : 授權以信用卡扣款繳交續保保險費 Credit Card Authorization Letter: the document used to authorize the insurer to charge cardholder s credit card account for the insurance policy renewal premium. 4.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辦理續保之聲明文件 Agreement from Legal Representative: Approval from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allow the minor to renew the insurance.
8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83 圖表附件 4 海外度假打工保戶續保適合性暨投保權益確認聲明書 ( 範本 ) Declaration of Renewal Fitness and Acknowledgement of Awareness of Insured Interest by Insured Taking An Overseas Working Holiday 保單號碼 (Policy Number): 電子郵件 ( ): ( 請務必填寫, 以利後續聯繫 necessary for future contacts) 要保人 (Applicant): 被保險人 (Insured): 本人 ( 即被保險人 ) 於 保險公司 ( 下稱貴公司 ) 投保之 XXXXXX 保險 ( 保單號碼如上, 下稱原保單 ) 即將到期, 因本人目前正值赴海外度假打工期間, 未能於原保單到期前親自返國辦理續保相關事宜 為利貴公司進行續保作業, 本人茲聲明如下 : Although the policy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policy number, and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Policy ) issued by insurance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Insurer ) is expiring soon, I, the insured, am not able to return to R.O.C. to handle matters related to policy renewal before the Policy s expiration date, since my overseas working holiday is still ongoing. To facilitate the Insurer to proceed the further process of policy renewal, I hereby declare the followings: 1. 本人知悉本次投保係原保單之續保, 並同意續保 I acknowledge being informed that the application made this time is for the renewal of the Policy and I agree to such renewal. 2. 本人已確實瞭解所繳交之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I fully understand that the paid premium is for purchasing insurance products. 3. 本人已確實瞭解所投保險種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符合自身實際需求, 且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 財務狀況與職業等間具相當性 I fully understand that the policy type, sum insured and premium expense applied in the application meet my actual needs and suit applicant s/insured s income, financial status, occupation, etc. 4. 本次於要保書所載之續保內容 ( 險種 保額 保障範圍 ), 請於下方 擇一勾選 The renewal content (policy type, sum insured, coverage) stated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this time is: (Please tick ONLY ONE of the following boxes.) 與原保單續保內容相同 same as the renewal content of the Policy 原保單內容有變動, 請詳續保要保書 ( 貴公司保有核保之權利 )different to the content of the Policy, please find the details in the renewal application form (the Insur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underwrite.) 5. 本人於本次續保時, 確實係由本人檢視要保書及相關要保文件之內容後, 親自簽署所有文件, 且同意受益人之指定, 並同意投保 In making the renewal application this time, I have reviewed the content of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related application documents myself before signing my signature on all such documents personally, agreeing the designation of the beneficiary, and agreeing to make the application. 6. 於要保書及本聲明書所為之簽章式樣, 業經中華民國於當地之駐外館處驗證, 並同意將該驗證資料提供予貴公司 The format of those signatures on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this document has been authenticated by the local overseas Embassy, Representative Office, R. O. C., and I agree to submit such authenticated documents to the Insurer.
86 8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要保人簽名 : Signature of Applicant 簽名處 Signature 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 R.O.C. Document Authentication 被保險人簽名 : Signature of Insured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未滿法定年齡 20 歲者, 請法定代理人簽名 )For applicant/insured under 20 years old, signature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s required 法定代理人與要保人關係 : Relationship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Applicant 法定代理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 Relationship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Insured 法定代理人簽名 : Signatur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中華民國文件專用貼紙 公證人簽名 : Signature of Notary Public 中華民國年月日 (Date: Year /Month/Day)
87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85 圖表附件 5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Agreement from Legal Representative 立同意書人係未成年人 ( 身分證字號 :, 以下稱未成年人 ) 之法定代理人, 因無法 於本次續保 ( 原保單號碼 :) 之相關文件親自簽署, 特立此書同意未成年人向貴公司辦 理續保事宜 On behalf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insured under 20 years old who is unable to sign personally for the policy renewal (name:,id number: ), I (name: ) declare my statement as follows to complete the renewal process for the insured with the original policy (policy number: )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立同意書人簽名確認無誤, 且對於未成年人向貴公司申請續保相關事項, 依法負 授權人責任 I confirm my authorized signature and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policy renewal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as a legal representative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laws. 此致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Attention Insurance Co., Ltd. 簽名處 Signature 立同意書人 :( 簽章 ) Signature of Applicant: 身分證字號 : ID Number 與未成年人之關係 : Relationship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 Applicant: 住址 Address: 立同意書人 :( 簽章 ) Signature of Applicant : 身分證字號 : ID Number 與未成年人之關係 : Relationship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 Applicant: 住址 Address: 公證人簽名 : Signature of Notary Public 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 R.O.C. Document Authentication 中華民國文件專用貼紙 註 : 若法定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則免公證人簽名及文件證明專用章 Note: I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OC, the signature of notary public and the seal of document authentication are not required. 中華民國年月日 (Date: Year /Month/Day)
88 86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9 條規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數量限額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3 年 1 2 月 31 日 金管保壽字第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旨 : 有關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9 條人身保險業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送審數量限額之解釋令,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號令發布 茲檢送解釋令電子檔 1 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另請貴公會自即日起依上令定期辦理 壽險業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措施及具體成果 報送事宜 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2 月 31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令一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 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 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 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 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 三 人身保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條件之一者, 其送審數量除前揭限額外, 各再增加一件 但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 如各該保險業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開之最近一季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為負值, 或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而仍受主管機關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者, 不適用之 ( 一 ) 各該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 ( 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 ) 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 ( 二 ) 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死亡保險 ( 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 ) 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 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新臺幣十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新臺幣三十萬元者 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 不予採計 ( 三 ) 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件數分為以下三級, 各該保險業於新契約死亡保險 ( 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 ) 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該級別九十百分位以上者 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平均保額低於全業界平均者, 不予採計 1. 第一級 : 新契約件數五萬件以上 2. 第二級 : 新契約件數五千件以上未達五萬件 3. 第三級 : 新契約件數未達五千件
89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87 ( 四 ) 各該保險業最近一年有效契約保險金額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連續二次符合前三款任一款所定條件者 ( 五 ) 各該保險業長期照護保險有效契約件數之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 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 不予採計 ( 六 ) 各該保險業即期年金保險及解約費用收取年限六年以上之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之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 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 不予採計 ( 七 ) 各該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所定一定條件者 四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之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全部或部分營業 資產或負債, 自其合併或承受之日起尚未逾五年者, 其送審數量除第二點及前點所定限額外, 依其合併或承受之同業家數再增加件數 五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 及各人身保險業送審之第一張優體保險商品 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及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不列入限額件數計算 六 本會一 三年十月二日金管保壽字第一 三 二五四九四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 本令自即日生效 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覆產 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 核貸 覆審等作業規範 修正條文建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號 主旨 : 所報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 核貸 覆審等作業規範 修正條文乙案, 除 說明 : 第 29 條修正條文請依說明二辦理外, 餘准予備查, 請 查照 一 復貴二公會 103 年 11 月 13 日壽會博字第 號函及 103 年 12 月 5 日 (103) 產計字第 123 號函 二 旨揭作業規範第 29 條修正條文部分, 請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瞭解銀行業辦理授信業務收取相關費用之實務作業方式, 再為審酌相關修正 內容之合宜性
90 88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 核貸 覆審等作業規範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第十九條 下 :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 企業放款案件之徵信範圍如 一 短期放款 : ( 一 ) 企業之組織沿革 ( 二 )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 ( 二 )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 信譽 ( 含票信及債信紀 錄 ) ( 三 ) 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 ( 四 ) 業務概況 ( 附產銷量值 ( 四 ) 業務概況 ( 附產銷量值 2 因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僅 表 ) ( 五 ) 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 ( 六 ) 保證人一般信譽 ( 含票信 ( 六 ) 保證人一般信譽 ( 含票信 及債信紀錄 ) ( 七 ) 財務狀況 ( 八 ) 產業概況 二 中長期放款 : ( 一 ) 週轉資金放款 ( 包括短期 ( 一 ) 週轉資金放款 ( 包括短期 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 上者 ): 除與前款一至八 目相同外, 總放款金額 ( 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 申貸金額, 其中存單質 借 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 之金額得予扣除, 下同 ) 達新臺幣二億元者, 另增 加償還能力分析 ( 二 ) 其他中長期放款 : 除與前 ( 二 ) 其他中長期放款 : 除與前 款一至八目相同外, 另增 加營運計畫與分期償還能 力分析 第十九條 下 : 企業放款案件之徵信範圍如 一 短期放款 : ( 一 ) 企業之組織沿革 信譽 ( 含票信及債信紀 錄 ) ( 三 ) 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 表 ) ( 五 ) 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 及債信紀錄 ) ( 七 ) 財務狀況 ( 八 ) 產業概況 二 中長期放款 : 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 上者 ): 除與前款一至八 目相同外, 總放款金額達 新臺幣二億元者, 另增加 償還能力分析 款一至八目相同外, 另增 加營運計畫與分期償還能 力分析 1 於徵信時之資料會包含 存單質借 出口押匯及 進口押匯等資訊, 本業 得否排除未明確化, 參 照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 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 增修本條第一 項第二款明確定義總放 款金額 得為擔保放款, 而銀行 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二 十二條所指六百萬元以 下案件應指非十足擔保 授信案件 ( 信用放款 ), 為配合本業實際執行情 形及避免文字混淆, 爰 建議修改本條第二項
91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89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中小企業總放款金額在新臺幣 中小企業總放款金額在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六百萬元以下 ; 或新臺幣一千五 保者, 其徵信範圍簡化如下 : 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 其徵信範圍簡化如下 : 一 短期放款 : ( 一 ) 企業之組織沿革 一 短期放款 : ( 一 ) 企業之組織沿革 ( 二 )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 ( 二 )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 信譽 ( 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 ( 三 ) 產銷及損益概況 ( 四 ) 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 信譽 ( 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 ( 三 ) 產銷及損益概況 ( 四 ) 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 ( 五 ) 保證人一般信譽 ( 含票信 ( 五 ) 保證人一般信譽 ( 含票信及 及債信紀錄 ) 債信紀錄 ) 二 中長期放款 : 除與前款一至二 中長期放款 : 除與前款一至 五目相同外, 另增加行業展望及營運計畫 辦理財務分析前, 如個別企業 五目相同外, 另增加行業展望及營運計畫 辦理財務分析前, 如個別企業 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 之必要者, 得依財團法人中華民之必要者, 得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訂頒之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訂頒之 財務會計準則予以調整重編 財務會計準則予以調整重編 前所列徵信範圍及事項, 各保險前所列徵信範圍及事項, 各保險 業仍得依其業務需要或個案情形業仍得依其業務需要或個案情形 酌予增減 酌予增減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辦理放款業務應本安全性 流 辦理放款業務應本安全性 流 動性 公益性 收益性及成長性動性 公益性 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 並依借款戶 等五項基本原則, 並依借款戶 資金用途 償還來源 債權保障資金用途 償還來源 債權保障及放款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及放款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 之 之 辦理專案融資審核時, 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 企業 1. 保險局 103 年 9 月 3 日 保局 ( 產 ) 字第 號函交議參照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之文字, 將 赤道原則 精神予以落實 2. 參採 EPs 的精神, 增訂本條第 2 項規定, 以提
92 90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 保險業辦理放款業務, 不論採 保險業辦理放款業務, 不論採 醒並可促使各會員公司辦理專案融資審核時, 何種方式定價, 或對任何放款戶何種方式定價, 或對任何放款戶 ( 包括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 ),( 包括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 ), 重視借款戶之社會與環境風險 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 其實際貸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 其實際貸 放利率, 宜考量市場利率 資產放利率, 宜考量市場利率 資產 配置 營運成本 預期風險損失配置 營運成本 預期風險損失 成本及合理利潤等, 訂定合理之成本及合理利潤等, 訂定合理之 放款定價 放款定價 考量市場競爭因素, 得將放款 考量市場競爭因素, 得將放款 戶整體貢獻度 償債能力或職業戶整體貢獻度 償債能力或職業 收入等條件, 作為放款定價減項收入等條件, 作為放款定價減項 評估之因素 評估之因素 保險業應訂定放款定價相關內 保險業應訂定放款定價相關內 部規範, 作為放款單位辦理之依部規範, 作為放款單位辦理之依 據, 且應建立內部定期彙整陳報據, 且應建立內部定期彙整陳報 及檢討機制, 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及檢討機制, 並納入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配合法規名稱修改, 電腦 放款檔案應依法令規定予以保 放款檔案應依法令規定予以保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已改 密, 並妥善管理, 除相關人員密, 並妥善管理, 除相關人員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 外, 非經主管人員核准, 不得借外, 非經主管人員核准, 不得借 閱 ; 對放款戶個人資料之蒐集 閱 ; 對放款戶個人資料之蒐集 電腦處理及利用等, 並應遵守電腦處理及利用等, 並應遵守 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有關法令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 規定處理 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93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91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 103 年度壽險業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之各類資產情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金管保財字第 號 主旨 : 有關 103 年度壽險業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之各類資產情境如說明, 請轉知所屬 說明 : 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請 查照 一 103 年度壽險業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之各類資產情境, 需包含下列情境 : ( 一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究建議之 1000 組情境 ; ( 二 )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提供之 7 組情境 ; ( 三 ) 本會指定之 1 組情境 ; ( 四 ) 公司最佳估計情境 ( 由簽證精算人員決定 ) 二 說明一之前三項情境資料, 請至本會保險局網站 ( 電子公佈欄之重要公告 ) 下載 十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覆產壽險公會所報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 64 條修正條文建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 1 日 金管保產字第 號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旨 : 所報修正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64 條乙案, 准予備查, 請轉知所屬會 說明 : 員, 並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 一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3 年 12 月 2 日 (103) 產綜 字第 100 號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3 年 11 月 12 日壽會博字第 號函辦理 二 為與旨揭守則其他條文文字一致, 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將所報旨揭 守則修正條文之 董 ( 理 ) 事 及 監察人 ( 監事 ) 相關文字, 修正為 董事 及 監察人 三 另請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3 年 12 月 31 日修正之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相關內容, 檢視修正旨 揭實務守則
94 92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一 依據保險局函 103 年 10 月 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8 日保局 ( 產 ) 字第 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 號書函檢送 9 訊, 其項目應包括 : 訊, 其項目如下 :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 益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益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四 董事會運作情形 : 開會次數 每位董事出席率 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 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五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成 職責及獨立性 七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 : 開會次數 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 ( 列 ) 席率, 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 薪酬委員會 風險管理委六 薪酬委員會之組成 職責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及運作情形 員會之組成 職責及運作情形 九 最近年度支付董事 監察七 最近年度支付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酬金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 月 10 所舉辦研商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應 之條文審視標準 會議記錄交議事項, 參照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擬具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修正條文, 說明如下 : ( 一 ) 酌修第一項本文末段之例示敘述文字, 以符實務作業所需 ( 二 ) 增列第四款 第七款 ( 三 ) 酌修第八款 ( 原第六款 ) 及第九款 ( 原第七款 ), 並另參考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內容, 將第九款末段移列為第十款並酌修部分文字. ( 四 ) 鑒於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係壽險業者應遵循規範, 其中第八條既已明訂各公司就公司治理方面之應記載事項, 且該辦法各款項之應公開事項亦設有公開資訊平台以供
95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93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析 酬金給付政策 標準 酬金 酬金總額占 稅 資訊揭露, 建議配合修 與組合 訂定酬金之程序, 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 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 個別揭露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酬金給付政策 標準與組合 訂定酬金之程序, 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另於個別特殊狀況下, 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正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使之一致, 爰刪除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 並修正第十七款 ( 原第十四款 ) 部分文字 ( 五 ) 增列第十四款 第十五款 第十六款及第十八 款規定 十一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八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 ( 六 ) 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形 二 配合調整款次並參考 人十二 風險管理資訊 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九 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理辦法 第八條第二項, 係 十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 酌修第三項部分文字 係 十一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含 利害關係人授信相關資 訊 ) 十四 申訴處理制度 十二 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十五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 公司對環保 社區參與 社會貢獻 社會服務 社會公益 消費者權益 人權 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十六 對政黨 利害關係人及十三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形
96 94 壽險訊息第 157 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十七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十四 公司治理之執行成效和 與本守則規範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本守則規範之差距及其原因 十八 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十五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 訊 訊 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 以適當方式揭露其執行情形, 以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具體計畫及措改進公司治理之具體計畫及措施 施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第十三款規定, 於外國保險業定, 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在台分公司不適用之 不適用之 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示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申報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基本資料 及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暨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獎懲及訓練資料 之申報表格式及申報方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 受文者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 保局 ( 財 ) 字第 號 主旨 : 保險業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基本資料 及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暨法令遵 說 循單位所屬人員獎懲及訓練資料 等二申報表業納入 保險業公開資訊觀 測站 公司概況類報表, 檢送相關格式如附件,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該 格式及申報頻率至系統辦理申報, 再保險業則依該格式及申報時點以紙本 申報到局, 請查照辦理 明 :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辦理 註 : 附表因卷帙浩繁, 請逕至本會網站下載 ( 壽險相關法規 新增法規及政令 一百零四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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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目錄
目錄 2 4 5 13 19 21 22 23 24 25 公司資料 執行董事 2017 5 26 非執行董事 2017 7 24 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www.ernestborel.ch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Hong Xie [email protected] 2013 3 (QFII) (RQFII) 97% 1 QFII RQFII RQFII 2014 2ETF 2014 11 ETF 2014 933.85.5 2 1 www.chinabond.cn 2 2014 9 35%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CONTENTS
CONTENTS 2 8 10 27 32 42 94 105 1 Message to Shareholders 2 100 100 100 Global I n s i g h t100 9 9 4. 2 3.0 1004.03%4.19%0.16% (CPI)990.96%1001.42%100 11122 101 (Fed)10012 Fed0~0.25%102103 (QE3) 100 36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2017 2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4601 2017 2018 3 292017 2018 3 29 **** * Nout Wellink # # # # # * # 1 2017 2 1... 4 1.1... 4 1.2... 5 1.3... 5 2... 7 2.1... 7 2.2... 7 2.3... 8 2.4... 9 2.5... 10 2.6... 11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email protected]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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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cel Excel - v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5 相關 平衡 敏感 - vi - 前言 模擬 If-Then 規劃 ERP BI - vii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ERP + BI + ERP BI Excel 88 Excel 1. Excel Excel 2. Excel 3. Excel - viii - 前言 1.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 下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 一 外國政府 : 指外國之中 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二 外國銀行 : 指全世界銀 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 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 銀行 三 國外信用評等機構 : 指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 s Ratings Ltd.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666) (股份代號:1666) 年 報 2013 ANNUAL REPORT 2013 Annual Report 2013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Biostim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合生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1112) 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 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2,061,481 1,362,742 51.3% 1,369,597 893,596 53.3% 297,507 273,926 8.6% 460,407 273,926 68.1% 人民幣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國政論壇 93春季號.doc
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55 銀行業 上海 世華 土銀 一銀 (台銀)(b) 證券業 元大京華 群益 元富 倍利 金鼎 寶來 日 盛 建弘 保險業(c) 富邦產險 國泰產險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建議草案)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問答集 105.12.20 金管保壽字第 10510953990 號函洽悉 1 外國保險公司在台分公司將營業範圍內之有關事項委託總公司或區域總部辦理者, 是否屬保險業作業委外事項? 2 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機 ( 如 :ibon) 作業列印客戶之建議書 要保書 理賠申請書 保險公司與便利商店簽訂收取保費契約之便利商店多媒體機作業, 是否屬保險業作業委外規範之範疇? 3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 1206 2017 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66 Tannery Lane #04-10/10A Sindo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347805 66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目錄表 2 4 5 13 28 29 31 33 35 36 67 1 2015 年中期報告 公司資料 公司 22 公司 www.boyaa.com.hk 0434 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料 中 1001 TCL E D3 9B-C 518000 183 17 1712-1716 Maples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PO Box 1093, Boundary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SAMSON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森信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731) 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 1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779 286,459 25,697 27,522 (104,374)
B.xls
安泰投顧 BI01 鋒裕美國鋒裕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3 鋒裕核心歐洲股票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4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5 鋒裕歐陸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6 鋒裕歐洲研究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8 鋒裕日本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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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untitl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 180,000,000 0.62 0.38 1% 0.0027% 0.005% 1711 38D 0.62 0.38 0.621%0.005%0.0027% 0.62 www.hkexnews.hk www.ulferts.com.hk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概要 % 945,595 686,539 37.7% 852,382 594,739 43.3% 308,448 207,408 48.7% 102,638 69,015 48.7% * 60,589 36,557 65.7% EBITDA 127,262 71,081 79.0% ** 138,740 82,314 68.5% * ** EBITDA % 2,700,781 2,372,623 13.8%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香港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0338 香港 600688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0 0 0 7 0 2 3 4 5-11 12-14 15-25 26-37 38-44 45-51 52 53-54 55 56-57 58-118 公司資料 二零一八年八 二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一 Nicholas J. Niglio 一 183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208)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08 現時其核心業務集中於澳 門地產 集團於二零零四年開始投資於澳門之地產市場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確保本港公務員隊伍與時並進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的工作 2. (a) (b) (c) 3. 4. 附件 A - 2-5.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6. 168 500 161 600 5% 衞 7. (a) (b) (c) (d) (e) (f) 8. - 3-9. 附件 B 公務員體制改革 10. (a) (b) (c) (d)
費率表
-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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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華建業集團 業務方針 業務方針 保華建業1946年始建於上海 逾六十年來致力為香港及各 地城市打造宏偉景觀與世界級基建設施 保華建業作風穩 健 積極進取 專注發展其多元化的工程及房地產業務 保華建業的核心業務涵蓋承建管理 物業發展管理及房地 產投資 集團於香港 澳門 中國內地以至海外均擁有龐 大的客戶網絡 保華建業集團 願景 以創新精神 專業態度以及對品質的追求 提供一條龍的房地產服務 從而在香港
法令輯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一卷第三期 法令輯要 本刊資料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4 日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 1020003352 號 一 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 一 三五六四四號令修正發布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修正相關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 - 簡式 及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 - 完整式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