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

Transcription

1 67 年 7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目錄 一 地政法規 ( 缺 ) 二 地政法令 ( 一 ) 地政機關 ( 缺 ) ( 二 ) 地權 ( 缺 ) ( 三 ) 地籍 自 67 年 7 月 1 日收件, 以使用執照申辦之建物總登記案件登簿時, 請照本處 北市地一字第一八三六四號函加註使用執照文號 ( 市公報 67 秋 10 期 )(67GBCA01)...1 關於區合作社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案 (67GBCB02)...1 依據和解筆錄單獨申辦移轉登記疑義案 (67GBCB03)...1 關於僑居國外人民申辦繼承登記疑義 (67GBCC04)...2 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後, 可否由代為拋棄人全部繼承案 (67GBCC05)...2 釋復自書遺囑疑義案 (67GBCC06)...2 釋復李 英等聲請繼承登記案 (67GBCC07)...2 冒用他人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 法院依債權人之申請囑託地政事務所查封所有權, 請依內政部釋示辦理 (67GBCD08)...3 研商本市轄區未登記土地已先行建立標示部, 如非全筆而為其中部分辦理國有或市有囑託登記, 應如何辦理分割會議紀錄 (67GBCJ09)...3 關於地籍圖重測完成地區建物登記簿重新編列建號後如新土地登記簿標示部 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 欄已轉載重測前之舊建號時, 新建號應如何記載案 (67GBCZ10)...4 設定地上權登記請勘測位置案, 如設定地上權部分尚在法院繫屬中, 該勘測部分得予受理, 惟登記時, 應切實依規定辦理 (67GBCD11)...4 關於本市舊地籍圖資料應如何保管案會議紀錄 (67GBCZ12)...4 內政部函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公布後有關國宅登記案件, 如因縣市政府限於人力無法代為辦理時, 可否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代書人辦理, 其所須登記費用由住宅承購人負擔案 (67GBCZ13)...5 關於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僅有總價而無單價, 如何計課各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費疑義案 (67GBCA14)...5 銷售產品貸款所提供擔保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免貼印花 (67GBCZ15)..5 地政事務所非訴訟標的權利被害人, 無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適格, 不得向法院提起不動產抵押權塗銷登記之訴 (67GBCZ16)...5 本市教會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區公所 (67GBCZ17) 6 贈與人以現金贈與未成年子女, 於報繳贈與稅後, 得憑該項完稅證明書作為受贈人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證明向地政機關辦理受贈人購置財產之產權登記, 惟為防止取巧逃稅, 省 市主管贈與稅機關應商洽省 市地政機關於辦理以該項證明書作為未成年人購置房地產產權移轉登記之資金證明 1

2 時, 該地政機關在該完稅證明書上註記其購置房地產之地址及地號等, 稽徵機關可根據該項資料, 遞案調查, 不必另作限制, 以簡化手續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52 期 )(67GBCZ18)...6 納稅義務人將不動產贈與其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其贈與為發生日期之認定, 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所載立約之日期為準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50 期 )(67GBCZ19)...6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移送國有財產局辦理登記為國有後, 於地政機關辦理徵收該土地發放補償費時, 因彼此脫節, 間有仍將補償費發放原地主, 致損國庫稅收之情事, 今後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土地, 於移送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登記時, 應以副本通知轄區地政機關 ( 臺灣省地政局 臺北市地政處 ) 及轄區地政事務所, 以免脫節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37 期 )(67GBCZ20)...6 夫妻在日據時期結婚, 當時以妻名義取得之財產, 如經依本部 (66) 臺財稅字第三一一三六號函及內政部 (65) 臺內地字第六八八一二一號函釋, 認係妻之特有財產者, 此項妻之特有財產所生孳息, 參酌民法第一千零十五條,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 可認係仍屬妻所有 於夫先妻死亡時,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一款規定, 該項妻之特有財產及由該項特有財產所生孳息, 無須併入夫之遺產總額內計課遺產稅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37 期 ) (67GBCZ21)...7 ( 四 ) 地用 訂頒 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 ( 市公報 67 秋 18 期 )(67GBDC22)...7 ( 五 ) 重劃 內政部函為市地重劃區內之兒童遊樂場用地,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非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不宜列入共同負擔 (67GBEB23)..8 ( 六 ) 地價 公有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除供公共使用者應予免徵地價稅外, 應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48 期 )(67GBFB24)...8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如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均有合於土地稅法第九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條 ) 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時, 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50 期 )(67GBFB25)...8 編定之工業用地尚未規定地價者, 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應即依法規定地價, 課徵地價稅, 本案興辦工業人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 如屬於非都市土地而未完成規定地價者,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仍應徵收田賦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55 期 )(67GBFB26)...8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除自用住宅用地外, 統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為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所規定, 至其建築係合法抑或違建則在所不問, 惟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目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 2

3 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52 期 )(67GBFB27)...9 關於原供營業用而未辦妥註銷營業或地址變更登記之房屋及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房屋稅疑義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52 期 )(67GBFB28)..9 未規定地價前之農地重劃, 其劃餘地於規定地價後被政府徵收, 其補償地價經重劃協進會會議發還參加重劃之原業主, 既經查明有漲價事實, 自應以參加重劃之原業主名義核課土地增值稅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55 期 ) (67GBFB29)...9 關於平均地權條例公布前, 經法院判決確定共有物分割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疑義案 (67GBFB30)...9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前, 以學校之資金在校地上所興建之校舍, 以創辦人 校長 董事長 董登等名義辦理登記, 登記時未註明其身分, 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 該項校舍房屋確係以學校資金購買並非原登記人私產, 並經地政機關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為學校所有者, 可免徵契稅, 至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應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始得免徵 ( 財政部公報 16 卷 733 期 ) (67GBFE31)...10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一樓為店舖住宅, 如屬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所稱 國民住宅 之一種, 則其出售時, 應可適用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免徵契稅 (67GBFE32)...10 農業用地移轉為自耕農地之承受人經本府依法發給補助費後該管地政事務所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以便管理 (67GBFZ33)...10 中華民國 67 年 6 月份 臺北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調整計算地價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 ( 市公報 67 秋 18 期 )(67GBFZ34)...11 ( 七 ) 徵收 行政院釋復既成道路之認定標準暨本市各項公共建設必須使用既成道路之處理原則 (67GBGZ35) 訂定 圖簿面積不符之土地部分被徵收時, 其辦理逕為分割分筆登記及徵收補償原則 (67GBGB36)...14 三 臺灣省地政法令 關於省水利局工程用地內未登記土地辦理登記, 應准比照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四四八一八號函規定辦理, 惟其中有無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土地並應請注意 ( 省公報 67 秋 23 期 )(67GCBZ37)...14 釋覆設有抵押權之土地拍賣如買受人承受抵押債務而拍定價額不足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其不足部分處理疑義案 ( 法令月刊 29 卷 6 期 )(67GCBZ38)...15 都市計畫圖不符, 應以計畫所敘內容為準, 惟計畫圖應即時訂正, 提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 並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其情節重大者, 請應為訂正公告, 以杜糾紛 ( 省公報 67 秋 21 期 )(67GCCZ39)...15 關於公有基地承租人將其建物徵詢公地管理機關優先承購後, 未待於法定十天期限內表示放棄承購前, 即與他人訂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經內政部釋復, 不宜視為違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轉租頂替 3

4 論 ( 省公報 67 秋 15 期 )(67GCCZ40)...15 臺灣省政府糧食局補助受災農田復耕實施要點 ( 省公報 67 秋 9 期 )(67GCZZ41).16 內政部函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得公告禁止之事項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視每一重劃區之實際需要, 對不影響該地區重劃作業者, 予以免列 ( 省公報 67 秋 24 期 )(67GCZZ42)...25 臺北市政府依照 平均地權條例 已於 67 年 5 月 25 日依法 重新規定公告地價 各省屬機關學校管有該公告地價範圍內國有土地, 有關土地登帳價格事項請照說明辦理逕送國產局 ( 省公報 67 秋 15 期 )(67GCEZ43)...25 修訂 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清冊工作須知 ( 省公報 67 秋 24 期 )(67GCEZ44)...27 民國 67 年 5 月份臺灣省平均地權調整地價用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表 ( 省公報 67 秋 21 期 )(67GCEZ45)...35 鑑定人估定之不動產價額與市價不相當時, 執行法院應參考其他資料酌予提高核定拍賣不動產之最低價額, 以維當事人權益 ( 司法行政部公報 45 期 )(67GCEZ46)38 陸軍第三營產管理所函請同意補辦徵收屏東市溝仔尾第 號兩筆私有土地案 ( 省公報 67 秋 22 期 )(67GCBZ47)...38 四 其他法令一 一般法規臺北市政府 府法三字第二九四七二號令廢止 臺北市屢拆屢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市公報 67 秋 11 期 ) 修正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辦理 ( 市公報 67 秋 4 期 ) (67GEAZ48)...39 印花稅法 ( 總統府公報三三七七號 )(67GEAZ49)...41 二 一般行政 內政部釋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四一條第三款第四目疑義 ( 市公報 67 秋 9 期 )(67GEBZ50)...43 內政部核釋建築工程因建築糾紛涉訟而停工者, 其停工之期間仍應計入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期限 ( 省公報 67 秋 6 期 )(67GEBZ51)...44 內政部 臺內營字第七九八 九七號函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四三條第一款規定, 騎樓或門廊等四周無門窗或牆壁之區劃部分不予計入地面層樓地板面積, 此項規定係為適應實際情形, 將不供人活動使用部分之面積予以扣除, 是故鐵工廠 鑄造廠等建築物, 其四周雖無門窗或牆壁, 而實際上係供人活動使用者, 應不適用上開規則條款之規定 ( 省公報 67 秋 23 期 ) 內政部核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可否附建辦公室 員工宿舍 一案( 省公報 67 秋 14 期 )(67GEBZ52)...44 辦理 68 年度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有關事項 ( 市公報 67 秋 3 期 ) (67GEBZ53)...4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一一四 五號函示 :68 年度起公教人員自購住宅貸款額, 經奉核定調整為簡任級卅八萬元, 薦任級卅二萬元, 委任級廿四萬元, 個人負擔之貸款利息仍為月息四厘, 本息分廿年按月平均償還 ( 市公報 4

5 67 秋 1 期 ) 臺灣省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之眷舍房地, 准比照 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辦理 ( 省公報 67 秋 4 期 )(67GEBZ54)...45 輔助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貸款,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 以申購 住宅 為宜 ( 省公報 67 秋 16 期 )(67GEBZ55)...45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一一八三一號函轉行政院 臺 (67) 內字第五四 三號函示各機關依照 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提供都市計畫住宅國有眷舍房地, 就地改建公寓式公教住宅, 其基地公告現值限額, 調整為每坪不超過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限, 省市政府 ( 包括縣市鄉鎮 ) 所有眷舍房地, 得比照辦理 ( 省公報 67 秋 9 期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一 二五八號函示眷舍房地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 於 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修正發布前 (65 年 8 月 9 日 ) 已建三樓集合式住宅, 或都市計畫外二樓以上集合式住宅, 其每坪當期公告現值不超過處理辦法所訂金額三分之一者, 且基地面積均在二公畝以下, 房屋建坪合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住福會貸款標準時, 均可依規定讓售現住人 ( 省公報 67 秋 12 期 ) 辦理就地改建眷舍房地現住人, 如不願參加新建住宅之配售, 而擬申請貸款自購房屋時, 其貸款標準應依規定辦理 ( 省公報 67 秋 14 期 )(67GEBZ56).45 依據 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之規定, 處理眷舍房地, 如騰空標售有困難時, 不宜改以 招標合建 方式處理 ( 省公報 67 秋 14 期 ) (67GEBZ57)...46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一一八一六號簡便行文表示釋示 : 公教員工之配偶任職於 航空公司 ( 未受政府補助 ) 者, 得以親屬身份報領實物配給 ( 市公報 67 秋 1 期 ) 公教員工眷屬重病住院所開收費收據內 醫護費 項目, 為住院醫療疾病所必需之醫療費用, 准予列入補助範圍 ( 市公報 67 秋 2 期 )(67GEBZ58)..46 轉發遴用人事行政局轉送儲備人員動態登記名冊格式 ( 省公報 67 秋 5 期 ) (67GEBZ59)...46 有關公教食鹽折發代金, 其溢發金額, 請免予追扣, 並請准自 67 年 7 月 1 日起照新價規定實施一節, 歉難同意 ( 省公報 67 秋 4 期 )(67GEBZ60)..47 訂定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68 年度公教人員退休互助金及員工喪亡互助金給與標準, 並自 6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 市公報 67 秋 10 期 )(67GEBZ61).47 轉釋院頒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評分標準所定之 現職或同職等 ( 級 ) 年資 是否包括與擬升任職務性質不相同之年資在內疑義 ( 市公報 67 秋 14 期 )(67GEBZ62)...47 銓敘部 (67) 臺楷特二字第二 六八 號函示 : 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期間, 如佔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 並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之薪俸及一切待遇者, 准自 67 年 7 月 1 日起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 省公報 67 秋 14 期 )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累積大功一次或 5

6 二次及累積記大過一次以上人員, 其年終考績應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 就其工作 操行 學職 才能四項切實考核, 以資覆實 ( 省公報 67 秋 14 期 ) (67GEBZ63)...48 規定實施職位分類機關本職系高一職等為空等者, 其低一職等人員之升遷, 准予併相近職系同職等人員辦理升遷考核 ( 省公報 67 秋 10 期 )(67GEBZ64) 48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局壹字第一一九九八號函示 : 退除役軍人經輔導轉業為機關學校技工 工友 或曾任機關學校技工 工友 因正當理由離職, 持有證明文件再充技工 工友者, 均准予免除試用, 至退除役軍人自行轉業各機關學校技工 工友, 仍應經試用程序始予正式僱用 ( 省公報 67 秋 10 期 ) 訂定 臺北市政府強化業務協調配合要點 ( 市公報 67 秋 5 期 )(67GEBZ65) 48 加強府會聯絡工作要項 ( 市公報 67 秋 5 期 )(67GEBZ66)...49 訂定 臺北市政府加強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 (67GEBZ67)...49 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八 六六八三號函 : 主旨: 為本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二二八九號函說明二所敘 日期誤繕為 請予訂正 請查照訂正 (67GEBZ68)...50 五 判決要旨 ( 一 ) 最高法院判決要旨 65 年度臺上字第一一 七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67GFAZ69) 年度臺上字第三 三九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67GFAZ70) 年度臺上字第八四九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67GFAZ71) 年度臺上字第一 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67GFAZ72) 年度臺上字第一 九二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67GFAZ73) 年度臺上字第二 六五號 ( 法令月刊第二十九卷第七期 )(67GFAZ74) 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五四號 ( 法令月刊第二十九卷第七期 )(67GFAZ75) 年度臺上字第二四三九號 ( 法令月刊第二十九卷第七期 )(67GFAZ76)..52 ( 二 ) 行政法院判決要旨 65 年度裁字第四五三號 ( 司法院公報第十九卷第三期 )(67GFBB77) 年度判字第二八五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七八號 )(67GFBB78) 年度判字第三一一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八三號 )(67GFBB79) 年度判字第三 七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八二號 )(67GFBB80) 年度判字第三一二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八三號 )(67GFBB81) 年度判字第三一五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八四號 )(67GFBB82)

7 自 67 年 7 月 1 日收件, 以使用執照申辦之建物總登記案件登記簿時, 請照本處 北市地一字第一八三六四號函加註使用執照文號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各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 四七一號說明 : 檢附臺北市政府 府秘聯字第二七七二六號函及本處 北市地一字第一八三六四號函影本各一份 附件 ( 一 ) 臺北市政府函地政處 (67) 府秘聯字第二七七二六號主旨 :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加註使用執照文號, 以利市民持該建物登記簿謄本, 即可作其他申請之用乙案, 准予備查 說明 : 一 復貴處 北市地一字第一八三六四號函 二 本案可由貴處檢送刊登市府公報, 俾所週知, 而利執行 附件 ( 二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臺北市政府 北市地一字第一八三六四號主旨 :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加註使用執照文號, 以利市民持該建物登記簿謄本即可作其他申請之用, 函請核備 說明 : 一 本案依鈞府聯合服務中心編號七改進意見辦理 二 依改進意見稱市民申辦公司行號設立登記須檢附建物使用執照, 因該建物多次移轉或係集體興建, 或時日已久均無法檢附, 如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使用執照文號, 則憑該建物登記簿謄本證明為合法房屋, 而不因無法檢附使用執照而感困擾 三 本處基於便民原則, 經詳予研議結果, 以下列方式辦理 ( 一 ) 統一規定自民國 67 年 7 月 1 日起以使用執照為證明文件申辦建物總登記案件, 經依規定准予登記時, 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蓋 使用執照 年使 號 其中 依使用執照所載年度及號數填寫 ( 二 ) 以前已辦畢總登記者, 無法查案辦理, 但其竣工日期 ( 即建物登記簿標示部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 ) 在 57 年 9 月 30 日以後者, 依行政院 臺內字第四四二三號令規定, 既均需檢附使用執照, 應可推定為合法建物 關於區合作社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建成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 六一六號說明 : 案經簽准本府社會局 箋覆 : 一 依據內政部規定, 區合作社均為保證責任, 不論於合作社名稱上冠明與否? 其效力相同 二 社員代表大會紀錄, 經本局核准備查者, 即表示符合規定 該社 64 年社員代表大會時, 臨時動議二關於改建赤峰街 41 巷 12 號房舍案, 已決議授權理事會辦理, 合建延至本年完成, 理事會依約處分土地與建物持分移轉登記, 並將經過情形報告下次社員代表大會追認, 亦符合法定程序, 請准辦變更登記 三 檢附該社對本案補充說明函件乙份,64 年社員代表大會紀錄乙份, 暨本局 北市社六字第五二六五號簡便行文表影印本乙份, 送請卓辦 本案應請參照上開社會局簽見辦理 依據和解筆錄單獨申辦移轉登記疑義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松山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一六四五號說明 : 本案經查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業已確認本案贈與 1

8 關係存在事件且卷附合解筆錄固敘明被告 ( 蘇 明 ) 願協同原告 ( 耿 忠 ) 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茲被告暨拒絕會同辦理, 則本案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八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一三 條規定, 得由耿 忠單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關於僑居國外人民申辦繼承登記疑義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松山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 二七九號說明 : 查內政部頒印鑑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僑居國外人民在國內未設戶籍登記者, 申請印鑑證明應以書面向僑務委員會為之 次查 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經中華民國使領館證明後, 委任他人辦理或經由使領館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但僑居地無使領館者, 得由僑務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證明後報請僑務委員會核轉該管市縣政府轉發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亦為上開印鑑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明定 本案高 河係僑居國外其印鑑證明自應依上開印鑑登記辦法規定辦理 縱其印鑑證明係在日本與我國斷絕邦交前經日本政府所核發亦須經當時我國駐日本之使領館簽證予以認定屬實始為有效 況該高 河因係僑居國外, 其印鑑證明是否確為辦理拋棄繼承權之用, 亦難以認定 故為求其真意, 應補具高 河證實卷附印鑑證明書確係為辦理本案土地繼承登記拋棄繼承權之用之書面說明 至該項書面說明應經僑委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簽證或驗證並提經我外交部或僑委會驗證認定屬實後再據予依法處理 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後, 可否由代為拋棄人全部繼承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松山區公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 二五九號說明 : 本案未成年之繼承人如無自耕能力或非現耕繼承人, 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拋棄繼承權似無損及子女利益, 且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八 四二三號函說明第二項明釋 : 即使父母有濫用權利危及子女財產情事, 其最近尋親屬或親屬會議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糾正之, 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 ( 參閱三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 故有關耕地承租權之繼承可依上開部函釋示辦理 釋復自書遺囑疑義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顧 先生 北市地一字第二 五八六號說明 : 本案經本處簽准本府法規會 箋復 : 一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應以第一順序者為優先, 本案顧 係第三順位繼承人, 對係爭遺產, 似尚無繼承權 二 依卷附自書遺囑影本所載, 似可認定遺囑人顧 就係爭遺產所為之遺贈係附有停止條件 依民法第一千二百條規定, 本件顧 及其子王 明於遺贈條件成就 ( 大陸光復親屬團圓 ) 前, 對於被繼承人顧 之遺贈, 似尚無請求權 三 至辦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繼承登記注意事項第八條之規定, 係指部分繼承人身陷大陸或旅居國外, 依當時情形無法查明其行蹤或生死不明者而言, 本案情節未盡相同, 似尚無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 本處同意上開法規會意見辦理 是以古亭地政事務所對本案駁回之理由, 並無不合 釋復李 英等聲請繼承登記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士林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一一七 號說明 : 一 查養媳與養女之身可互為轉換, 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 須具備他方之身分 ( 參照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二八頁第七行 ) 媳婦仔與養家之親屬關 2

9 係並非固定不動, 得因日後經養家招婿或主婚出嫁等法律事實之變動而發生身分之轉換, 自轉換之時起與養家發生準血親關係而有繼承權 ( 參照司法行政部 臺 (42) 公叄字第二六五二號函 ) 本案依卷附資料記載, 莊王 娥與李 英二人原均為李 蚶之媳婦仔, 既因養家無可與之成婚之男子 ( 即民俗所謂無對頭 ), 並徵之日後莊王 娥由養家出嫁與莊阿 為婦, 李 英並由養家出嫁與高 興為婦之事實, 顯已具上開民俗及司法行政部函轉身分轉換之要件, 即已由原來同為養家李 蚶之媳婦仔轉換為養家之養女, 而變為養姐妹之關係, 並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相互間有繼承權 本案被繼承人莊 爭於民國 37 年 4 月 10 日死亡, 其配偶 ( 後妻 ) 莊王 娥取得其應繼分後未辦繼承登記, 復於民國 52 年 10 月 12 日死亡, 繼承開始時因無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 二順序之繼承人, 其應繼分依前項說明, 自應由同法條第三順序其養姐李 英繼承 二 至本案卷附理由書所敘第一點 繼承人陳 惜係民前 38 年生, 迄今已百餘歲, 可推定其已死亡 及第二點 被繼承人莊 爭之次男死亡部分, 因莊 爭戶籍上前有長男記載, 後有三男記載, 次男則無註記, 亦可推知為次男死亡, 因欠缺戶籍資料, 而由申請人附切結書, 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似可參照貴所意見辦理 冒用他人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 法院依債權人之申請囑託地政事務所查封所有權, 請依內政部釋示辦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古亭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九七三一號說明 : 一 本案經本府函准內政部以 臺內地字第七九六四二號函釋復 : 主旨: 不法集團偽造證明文件, 冒用他人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 於所有權人查封抵押權後, 法院復依抵押權人之申請, 囑託地政事務所查封所有權, 地政事務所自應依職權辦理, 前經本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四八九五號函復有案 說明 : 復貴府 (67) 府地一字第二五一 二號及二七六一五號函 請依照辦理 二 本案於查封登記完畢函復法院時, 如查明該不法集團以偽造證明文件先行辦理所有權人住所變更登記, 應一併函知並告知所有權人真正住址 三 為維護本案所有權人之權益, 亦將查封內容及內政部釋示告知, 並請其速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向該院聲明異議 研商本市轄區未登記土地已先行建立標示部, 如非全筆而為其中部分辦理國有或市有囑託登記, 應如何辦理分割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一五五三號一 時間 :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卅分 二 地點 : 本處會議室三 主席 : 王專門委員四 參加會議單位 :( 略 ) 五 結論 : ( 一 ) 關於本市原未登記先行建立標示部之土地, 經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就非本府投資廢置之部分土地 ( 非全筆 ) 函請分割時應檢附本府核定同意事記為國有之公文影印本及範圍圖 ( 或測量原圖 ) 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就本府核定同意登記為國有部分之範圍逕行辦理分割, 並將分割結果通知書, 地籍抄圖函送北區辦事處同時由地政事務所辦理分筆登記 ( 二 ) 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依據前項分割結果, 按總登記程序檢附有關文件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國有, 並同時繳納囑託登記規費 書狀費及因分 3

10 割取得筆款之複丈規費 ( 三 ) 本府財政局報院核定登記為市有部分如有本案情形時得比照辦理 六 散會 關於地籍圖重測完成地區建物登記簿重新編列建號後如新土地登記簿標示部 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 欄已轉載重測前之舊建號時, 新建號應如何記載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古亭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一三 七號說明 : 本案重測後土地登記簿需刪除已轉載之舊建號時為求便捷及一致應刻製戳記文曰 重測後變更為 於登記簿 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 欄內依適當之位置並加註新建號 設定地上權登記聲請勘測位置案, 如設定地上權部分尚在法院繫屬中, 該勘測部分得予受理, 惟登記時, 應切實依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松山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 二三 號說明 : 一 依林 朝先生 致臺北市政府申復書副本 ( 正本寄達貴所 ) 稱本案地上權部分尚在法院繫屬中, 是以本案地上權設定位置勘測部分得予受理 並依本處 北市地一字第一一三二二號函規定辦理 二 復查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 八 號函規定占有人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所有未登記地上權之土地, 於時效完成後, 依照民法第七七二條規定為地上權取得之登記, 應比照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關於土地總登記程序辦理公告, 並同時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所有權如對占有人之申請有異議, 應於公告期限內舉證提出 是以本案依申請人林 朝先生稱尚在法院訴訟繫屬中, 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自應俟確定判決後, 再依該確定判決辦理 三 本處 北市地一字第一一三二二號函規定得於受理和平繼續占有取得地上權聲請該地上權位置勘測, 經受理後於勘測成果表備註欄註明 本件因時效完成取得地上權聲請登記時, 仍應依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 八 號函規定辦理 關於本市舊地籍圖資料應如何保管案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測量大隊 各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四 四六號說明 : 依本處 北市地一字第二一 六一號函辦理 研商本市舊地籍圖資料應如何保管案會議記錄一 時間 :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廿五日下午二時卅分二 地點 : 本處會議室三 主席 : 王 恕紀錄 : 申 長四 出席單位 :( 略 ) 五 結論 : ( 一 ) 本市自六十五年度起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 經重測完竣地區, 原舊地籍圖資料 ( 測量原圖 面積計算表 分割調查卡等 ) 各所隊將極少需用, 仍宜由測量大隊集中保存, 以免散失, 惟為免佔用太多空間除應編號另造清冊備查外, 得按區段裝箱保存 ( 二 ) 地籍圖重測完竣地區之土地合併分割等複丈原圖 面積計算表及地籍調查卡等資料業經於 土地建物測量革新計畫改進方案 內定由測量大隊保管, 仍應依 4

11 該規定辦理 七 散會 內政部函釋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公布後有關國宅登記案件, 如因縣市政府限於人力無法代為辦理時, 可否以公開招標方式委由代書人辦理, 其所須登記費用由住宅承購人負擔案 內政部函臺灣省政府 臺內營字第八 六三四一號說明 : 一 復貴省府 (67) 府宅管字第五四 二一號函 二 案經本部於本六七年六月十七日邀請貴省國宅會 地政局 土地銀行 臺北市國宅處 地政處 市銀行及本部法規會 地政司 營建司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 ( 一 ) 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所應辦理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物總登記由出售機關儘量集中辦理, 若有限於人力無法集中辦理時, 可協調地政機關採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之 ( 二 ) 國民住宅出售機關應於國民住宅完成配售前, 商同地政機關辦理地目變更及分割 三 副本抄送臺北市國宅處 地政處 關於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僅有總價而無單價, 如何計課各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費疑義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松山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一七四九九號說明 : 查依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二三一一號函規定核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費時, 雖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僅有總價而無單價 仍請以該工程造價之總價除以使用執照列載建物總面積, 用以求出其單位面積 ( 平方公尺 ) 之價值, 再以該工程造價之單價計算各區分所有建物工程造價之總價據以核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法應繳之登記費 銷售產品貸款所提供擔保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免貼印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建成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二一一九 號說明 : 本案經本處轉准臺北市國稅局 (67) 財北國稅叄字第七三九一四號函復 : 主旨: 抵押權如係為銷售產品貸款所提供擔保, 其設定契約書, 既未代替借貸合約使用, 且因自行提供擔保, 亦不具印花稅法附表第五類第三目債務保證書據性質, 應免印花稅票, 檢還大同字第五一七八號抵押權設定登記案全卷, 復請查照 說明 : 復貴處 北市地一字第一八八三 號函 請依局復函意旨辦理 地政事務所非訴訟標的權利被害人, 無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適格, 不得向法院提起不動產抵押權塗銷登記之訴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古亭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三 七六八號說明 : 一 本案依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八 六五七七號函 : 主旨: 為不法集團偽造證件, 冒用他人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 可否由古亭地政事務所依法訴請塗銷一案, 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 一 貴府 (67) 府地復一字第一八二五五及二二六三八號函 二 案經本部於本 67 年 7 月 1 日邀同司法行政部 省 市地政局處會商獲致結論 : 5

12 本案古亭地政事務所, 非訴訟標的權利被害人, 無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適格, 不得提起塗銷登記之訴, 惟可通知不動產所有人提起塗銷登記之訴 辦理 二 請速依內政部規定通知有關所有權人 本市教會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區公所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建成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一字第一八八二九號說明 : 案經箋准本府民政局 箋覆以 : 有關本市教會業務, 業已依本府 府民一字第五 五六號函授權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故有關本市教會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區公所 惟合建大樓應報經本局函轉內政部核辦 本案應請參照民政局上開意見辦理 贈與人以現金贈與未成年子女, 於報繳贈與稅後, 得憑該項完稅證明書作為受贈人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證明向地政機關辦理受贈與購置財產之產權登記, 惟為防止取巧逃稅, 省 市主管贈與稅機關應商洽省 市地政機關於辦理以該項證明書作為未成年人購置房地產產權移轉登記之資金證明時, 請地政機關在該完稅證明書上註記其購置房地產之住址及地號等, 稽徵機關可根據該項資料, 遞案備案, 不必另作限制, 以簡化手續 財政部函臺北市國稅局 (67) 臺財稅字第三一九七九號說明 : 復貴局 (66) 財北國稅貳字第 四三九 號及 (66) 財北國稅貳字第八四六六二號函 納稅人將不動產贈與其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其贈與行為發生日期之認定, 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所載立約之日期為準 財政部函臺灣省財政廳 (67) 臺財稅字第三一九六二號說明 : 一 復貴廳 (67) 財稅一字第 二七三三號函 二 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本法稱贈與, 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 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此項規定與民法第四百零六條立法意旨相同 準此, 納稅義務人將不動產贈與其子, 其贈與行為發生日期之認定, 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所載立約日期為準 三 至本部 臺財稅第三三五九一號及 臺財稅第三 四三 號函所為 贈與人將不動產贈與他人, 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 因撤銷贈與, 請求撤回贈與稅申報或請求退還其已繳納贈與稅款時, 應予照准 之釋示, 與贈與行為發生日期之認定, 不相牴觸 倘納稅義務人因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期申報贈與稅, 致受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逾期申報處罰時, 而依上開部函釋示先行撤銷贈與而後另訂契約日期, 再行申報贈與稅, 尚非法所不許, 其於撤銷後再為贈與行為之發生日期, 自應以另訂契約所載立約日期為準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移送國有財產局辦理登記為國有後, 於地政機關辦理徵收該土 6

13 地發放補償費時, 因彼此脫節, 間有仍將補償費發放原地主, 致損國庫稅收之情事, 今後凡經稅捐機稽機關核准抵繳之土地, 於移送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登記時, 應以副本通知轄區地政機關 ( 臺灣省地局 臺北市地政處 ) 及轄區地政事務所, 以免脫節 財政部函臺灣省財政廳 臺北市國稅局 (67) 臺財稅字第三八二七一號說明 : 本件係根據本部賦稅署案呈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臺財產北二字第一七 八二號函辦理 夫妻在日據時期結婚, 當時以妻名義取得之財產, 如經依本部 (66) 臺財稅字第三一一三六號函及內政部 (65) 臺內地字第六八八一二一號函釋, 認係妻之特有財產者, 此項妻之特有財產所生孳息, 參酌民法第一千零十五條,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 可認係仍屬妻所有 於夫先妻死亡時,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一款規定, 該項妻之特有財產及由該項特有財產所生孳息, 無須併入夫之遺產總額內計課遺產稅 財政部函臺灣省財政廳 (67) 臺財稅字第三八 七號說明 : 復貴廳 (66) 財稅一字第 八 七八號函 訂頒 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 臺北市政府函所屬各機關 府法三字第二六三五一號說明 : 一 奉行政院 臺 (67) 內字第五二 七號函 准予照辦 辦理 二 本案並先行試辦一年, 如效果良好, 再繼續施行 三 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及市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畸零地租 ( 售 ) 規定與本案牴觸者一律停止適用, 未牴觸者擬併適用, 俟試辦期滿, 正式實施時再配合修正有關條文 四 抄附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一份 附件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七四 一號函訂頒 行政院 台 (67) 內五二 七號函核准試辦一年一 公有建築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 非與鄰地調整地形或合併, 不得建築使用者, 為公有畸零地 二 為提高公有畸零地利用價值及維護公產權益, 使或管理機關於建築使用或處分時, 應先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程序申請與鄰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 三 公有畸零空地依建築法規定無法達成協議而需處分者, 應予標售 但經地方政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得按最高標價優先承購 標售兩次無人投標者, 得讓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四 公有畸零空地單位面積在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下者, 免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得讓售與地方政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鄰地所有權人, 但鄰地面積較公有畸零地為少者標售之 鄰地所有權人得按最高標價優先承買 五 地價曲折 面積狹長之公有畸零廢溝地 廢道地面積在一三六. 八平方公尺以下者得讓售予地方政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六 公有畸零空地臨接建築線, 其深度不超過三. 六四公尺而經地方政府認定屬於騎樓 7

14 用地者, 得讓售與毗建之裏地所有權人 七 相互毗鄰之公有畸空地, 權屬相同者, 應合併處理之 ; 權屬不同者, 應委任面積較大之公產機關依本原則規定所併處理 八 本處理原則之讓售價格應按市價估定之 內政部函為市地重劃區內之兒童遊樂場用地,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非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不宜列入共同負擔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 北市地五字第二一一二二號說明 : 依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八 八五號致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函副本辦理 公有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除供公用使用者應予免徵地價稅外, 應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財政部函臺灣省財政廳 (67) 臺財稅字第三一三 二號說明 : 一 復貴廳 (67) 財稅二字第 二 一 號函 二 土地稅法第二十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 ) 係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一般規定 至公有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因土地稅法第十九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 ) 為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特殊規定, 該條對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並無不同之規定, 故亦應依該規定徵收地價稅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如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均有合于土地稅法第九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條 ) 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時, 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 財政部函臺灣省財政廳 臺財稅字第三一九五 號說明 : 一 根據貴廳 財稅二字第 八四五 號及省稅局 稅二字第四七九一五號函辦理 二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有自用住宅用地時, 依土地稅法第九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條 ) 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本法關於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以一次為限 至其另有住宅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使用, 如該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並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依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同時准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征地價稅, 惟其享受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標準, 依照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都市土地面積為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非都市土地面積為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編定之工業用地尚未規定地價者, 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應即依法規定地價, 課徵地價稅, 本案興辦工業人依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 如屬於非都市土地而未完成規定地價者,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仍應徵收田賦 財政部函臺灣省財政廳 (67) 臺財稅字第三二八四五號說明 : 復貴廳 財稅二字第 三八五 號函 8

15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除自用住宅用地外, 統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為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所規定, 至其建築係合法抑或違建則在所不問, 惟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目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台端等所有土地既為他人佔用搭建違章建築, 自得依前開法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財政部函何 聲先生等三人說明 : 復台端第六十六年十二月廿九日申請書 (67) 臺財稅字第三二一四二號 關於原供營業用而未辦妥註銷營業或地址變更登記之房屋及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房屋稅疑義 財政部函臺灣省財政廳 臺北市財政局 (67) 臺財稅字第三二一一七號說明 : 一 本案係依據臺灣省貴廳財政廳 (66) 財稅二字第 六二 四四號及 67(67) 財稅二字第 二 八五號函暨臺北市民王 地與邱 明兩申請書經本部賦稅署於本年三月三日邀集貴廳局等有關機關會商, 並獲致結論 : ( 一 )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原供營業用而未辦妥註銷營業登記或地址變更登記之土地 於出售時仍應依本部 臺財稅字第三五七七三號函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供營業用之土地, 除已辦妥註銷營業登記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 並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條及第四十一條 ) 規定者外, 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辦理, 惟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並兼顧實情起見, 特補充規定, 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者, 應可視為無供營業用之土地 (1) 原供營業用土地, 雖未辦妥註銷營業登記或地址變更登記, 但該營利事業已他遷不明, 經該管稅捐機關查明處理有案者 (2) 前項營利事業經依規定申請註銷或變更地址登記, 因法令規定, 未能核准, 且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址確無營業者 ( 二 ) 關於原供營業之房屋, 未經核准註銷或地址變更登記, 但實際使用情形變更, 經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申報後, 稽徵機關應查明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應准照辦 二 隨函附發王 地及邱 明君等兩份申請書影本希查明詳情依上開會商結論辦理, 並逕復當事人 未規定地價前之農地重劃, 其劃餘地於規定地價後被政府徵收, 其補償地價經重劃協進會會議決議發還參加重劃之原業主, 既經查明有漲價事實, 自應以參加重劃之原業主名義核課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函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67) 臺財稅字第三二八四六號說明 : 復貴廳 財稅二字第 三六三四號函 關於平均地權條例公布前, 經法院判決確定共有物分割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疑義案

16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巫林 霞女士 北市地二字第一八五三 號說明 : 一 平均地權條例公布前, 經法院判決確定共有物分割土地申報移轉現值, 應參照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一三七八五號函規定, 准予依修正前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一一六條規定, 就共有物分割為個人有土地面積較原有面積減少之面積部分, 按申報當時公告之土地現值表所載現值為準, 申報移轉現值 二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 尚無因面積少而免辦申報移轉現值之規定, 前項共有土地分割為個人有面積較原有面積減少部分, 無論其面積多寡, 均應辦理申報移轉現值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前, 以學校之資金在校地上所興建之校舍, 以創辦人 校長 董事長 董事等名義辦理登記, 登記時未註明其身分, 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 該項校舍房屋確係以學校資金購買, 並非原登記人私產, 並經地政機關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為學校所有者, 可免徵契稅, 至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應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始得免徵 財政部函教育部說明 : 復貴部 (66) 技二四八 二號函 (67) 臺財稅字第三七四八八號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一樓為店舖住宅, 如屬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所稱 國民住宅 之一種, 則其出售時, 應可適用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免徵契稅 內政部函臺灣省政府 臺北市政府 臺內地字第七九九 四六號說明 : 依據財政部 (67) 臺財稅第三四一八六號函辦理兼復, 臺灣省政府 (67) 府宅管字第二七一四 號函 農業用地移轉為自耕農地之承受人經本府依法發給補助費後該管地政事務所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以便管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松山地政事務所 北市地三字第二三四二八號說明 : 一 依照本市農地承受人申請補助費支付及查核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 刋載六十七年三月地政法令月報 ) 二 市民邱 旺承買本市內湖區新里族段十四分坡內小段 ( 以上各持分十二分之一 ) ( 以上各持分四十八分之一 )84-4( 持分三十三分之一 ) 地號等 13 筆土地, 經貴所於六十七年四月三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同年七月十三日承買人邱 旺向本處領取補助費 元完畢 三 上開土地,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 承受人繼續耕作不滿五年者, 應追繳其補助之金額, 故請貴所於該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本筆土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字樣 四 本案耕地, 承受人繼續耕作滿五年者, 本處當函知貴所註銷前項註記, 在承受耕作未滿五年之前, 承受人如聲請所有權移轉時, 貴所應即函報本處追回補助金額 10

17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份 臺北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調整計算地價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公告 北市主四字第 八七四五號臺北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調整計算地價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 The General Wholesale Price Indices for Enforcing Equalization of Urban land Rights and Adjustment of the Value of Land in Taipei 11

18 12

19 13

20 行政院釋復既成道路之認定標準暨本市各項公共建設必須使用既成道路之處理原則 行政院函臺北市政府 臺 (67) 內字第六三 一號主旨 : 所報既成道路之認定標準暨貴市各項公共建設必須使用既成道路之處理原則一案, 應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 一 復 (66) 府地四字第三二 二一號函 二 內部邀同司法行政部 臺灣省政府及貴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 : ( 一 ) 政府為便利公眾通行, 整修市鄉道路環境, 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舖設柏油路面, 該道路形態並未變更, 亦未拓寬打通者, 應依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判例以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 其上開既成道路之認定應請依照內政部 臺內營字第七四五二一 號函 ( 見地政法令月報六十六年九月份 ) 規定辦理 ( 二 ) 政府依都市計畫主動辦理道路拓寬或打通工程施工後道路形態業已改變者, 該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除日據時期之既成道路目前仍作道路使用, 且依土地登記簿記載於土地總登記時, 已登記為 道 地目之土地, 仍依前項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外, 其餘土地應一律辦理徵收補償 其既成道路用地, 應由道路主管單位負責查明列冊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逕予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訂定 圖簿面積不符之土地部份被徵收時, 其辦理逕為分割分筆登記及徵收補償原則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各地政事務所及測量大隊 北市地四字第二一八五八號說明 : 一 本案經本處於六十七年五月四日邀集各有關單位詳加研商結果, 獲致結論如下 : 關於圖簿面積不符之土地, 部份被征收時, 應先查明錯誤之原因通知有關當事人辦理更正, 如當事人不原辦理更正又無法查獲登記錯誤之原始證明文件, 無從逕行辦理更正時, 應分別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較大, 地籍圖及實地面積較小之案件, 應就其實際征收使用剩餘之土地面積為準, 就實測結果辦理逕為分割及分筆登記, 其征收土地面積, 而以土地登記簿原載整筆面積扣除上開實測面積後辦理分筆登記, 並依據登記簿面積辦理征收補償 ( 二 ) 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較小, 地籍圖及實地面積較大者, 應請被征收人提出同意書後, 以其實際征收用之土地面積為準, 就實測結果辦理逕為分割及分筆登記, 其征收剩餘之土地則以土地登記簿原載面積扣除上開實際征收使用面積後辦理分筆登記, 俟將來辦理重測時, 依規定處理 二 今後圖簿面積不符之土地部分被征收時, 其辦理逕為分割分筆登記及征收補償均應按照前開原則辦理 關於省水利局工程用地內未登記土地辦理登記, 應准比照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四四八一八號函 ( 刊登省公報六十六年秋字第五十九期 ) 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臺東縣政府 (67) 民地一字第三五九九七號說明 : 本案經轉奉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五五九五號函核復如主旨, 兼復貴府 府地用字第一五七八八號函 14

21 附件內政部函臺灣省政府 臺內地字第七四四八一八號主旨 : 貴府函為高速公路用地內, 未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辦理登記時, 其管理機關登記疑義一案, 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 一 復貴府 民地甲字第一九 一九號函 二 本案土地應由使用機關高速公路工程局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辦理國有之登記, 管理機關為高速公路工程局 並為避免公文往返, 節省人力 物力與時間, 准免辦理撥用手續, 以資簡化 ; 惟於登記完畢後, 高速公路工程局應檢附登記簿謄本函知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 再由該局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一條穩定製卡 登帳 並列冊層報主管機關, 以便實施產籍檢查與管理 三 前項意見經本部以 臺內地字第六四二六九八號函報奉第院 臺 (66) 財五七九二號函核定 釋覆設有抵押權之土地拍賣如買受人承受抵押債務而拍定價額不足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其不足部分處理疑義案司法行政部 臺 (66) 函參字第 八六一五號函復財政部一 復貴部 (66) 臺財稅字第三五三六 號函 二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固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 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執行法院並應就拍定或承受價額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依此規定而觀, 執行法院僅於拍定或承受價額之範圍內, 有代為扣繳之義務 如其拍定或承受價額, 不足以抵繳土地增值稅時, 執行法院即無代稅捐稽徵機關向第三人徵收其不足部分土地增值稅之餘地 三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 依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土地增值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拍定人為拍賣之買受人, 執行法院不得於拍賣成立之後, 命拍定人繳納買賣價金以外之稅款 四 抵押權係依當事人合意而設定, 並經登記而發生效力, 自非第三人所得任意予以變更, 其供擔保之債權金額, 亦非第三人所得任意予以增減 都市計畫書圖不符, 應以計畫書所敘內容為準, 惟計畫圖應即時訂正, 提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 並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其情節重大者, 並應為訂正公告, 以杜糾紛 臺灣省政府函各縣市政府 梨山建設管理局 (67) 府建四字第六八四二九號說明 : 依據內政部 臺內營字第七九七九四七號函致臺北市政府副本辦理 關於公有基地承租人將其建物徵詢公地管理機關優先承購後, 未待於法定十天期限內表示放棄承購前, 即與他人訂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經內政部釋復, 不宜視為違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轉租頂替論 臺灣省政府函基隆市政府 (67) 府財三字第六五四五二號說明 : 一 復貴府 (66) 基府財產字第六六五二九號 (67) 財產字第二三四五一號及 (67) 基府財產字第三四二一號函 15

22 二 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四八九六六函核釋 : 本案公地承租人雖與他人訂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並送請法院公證, 但其契約仍不能對抗出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且本案公地承租人既已依照土地法第一 四條規定以較優惠之條件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徵德詢是否優先承買, 自不宜視為違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轉租頂替論 臺灣省政府糧食局補助受災農田復耕實施要點 臺灣省政府糧食局函各管理處及分處 (67) 糧一字第二四五二一號說明 : 本局 糧一字第二一一四三號函修訂 臺灣省糧食局補助受災農田復耕實施要點 同時廢止 臺灣省政府糧食局補助受災農田復耕實施要點一 目的 : 為協助農田遭受流失或埋沒之受災農戶迅速復耕,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辦理機關 : 臺灣省政府糧食局所屬管理處或分處 三 執行機關 : 各鄉鎮 ( 市 區 ) 公所 四 補助對象 : 以本年度內農田遭受自然災害發生或埋沒經堪查屬實而願意迅速復耕之受災農戶為補助對象 五 補助標準 : 農田受災達 0.01 公頃以上者 ( 包括 0.01 公頃 ) 依照下列標準補助 : ( 一 ) 流失部分 : (1) 凡農田表土流失, 另需取客土補填, 其厚度未達 30 公分者, 每公頃補助 8000 元 (2) 凡農田表土流失, 另需取客土埔填, 其厚度在 30 公分至未滿 50 公分者每公頃補助 元 (3) 凡農田表土流失, 另需取客土補填, 其厚度在 50 公分以上者 ( 包括 50 公分 ) 每公頃補助 元 ( 二 ) 埋沒部分 : (1) 凡農田被埋沒需搬運土壤, 其厚度未達 20 公分者, 每公頃補助 4000 元 (2) 凡農田被埋沒需搬運土壤, 其厚度在 20 公分至未滿 30 公分者, 每公頃補助 6000 元 (3) 凡農田被埋沒需搬運土壤, 其厚度在 30 公分以上者 ( 包括 30 公分 ) 每公頃補助 8000 元 ( 三 ) 前項受災農田在 0.01 公頃以上者 ( 包括 0.01 公頃 ) 照右列補助標準比例計算補助之, 每戶補助款最高以流失一公頃, 埋沒一公頃為限 ( 補助款計算方式以 公頃為基數 ) ( 四 ) 受災農戶應在六個月內完成復耕, 如復耕種稻者照本要點核發全額補助款 如因水稻種植期已過, 確實不及復耕水稻者得先復耕種植甘藷 花生 玉米 高梁等雜糧作物 ( 種植其他作物者不予補助 ) 先發給半數補助款, 另半數補助款暫留存鄉鎮 ( 市 區 ) 公所俟次一期作恢復種稻時再發給半數補助款, 如次期仍未種稻者, 由公所將半數補助款匯還本局當地管理處 ( 分處 ) ( 五 ) 本要點所稱農田係指地籍登錄有案之田地目及已種植水稻之旱地目而言 ( 六 ) 同一塊受災田地, 地主或佃農不得重復領取補助款 ( 七 ) 同一塊農田在同一年度內以申請二次為限 六 辦理手續 : ( 一 ) 受災農戶應於災後一個月內至土地所屬當地鄉鎮 ( 市 區 ) 公所填寫 糧食補助受災農田復耕補助金申請書 ( 如格式一 ) 正副本各一份, 送請鄉鎮 ( 市 區 ) 公所核辦 ( 二 ) 公所接到農民申請書後, 應即派員實地勘查, 經勘查後如審核不符規定者, 應 16

23 迅將申請書退還農民,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 公所應將查核事項欄填妥, 並蓋印編號後, 將正副本及申請補助受災農田復耕明細表 ( 如格式四 ) 送當地管理處 ( 分處 ) 核辦 ( 三 ) 本局管理處 ( 分處 ) 接到公所轉送之申請書正副本後, 審核符合規定者為填列核定結果後, 將正本留存, 副本退還公所轉知農民, 並填列請撥補助款明細表 ( 如格式二 ) 二份報本局撥款, 不符合規定者, 正副本均應退還公所轉知農民 為顧及時效, 管理處 ( 分處 ) 在尚未接到本局匯款之前, 得就留存各該處之各項資金先後墊付 ( 四 ) 公所接到本局管理處 ( 分處 ) 通知核定補助金額後, 應即造具補助款領款清冊 ( 如格式五 ) 正副本各一份, 並派員至實地查證農民確已復耕後, 通知農民攜帶印章至公所領款, 並將副本留存, 正本送當地管理處 ( 分處 ) 核辦 ( 五 ) 復耕雜作者公所接到本局管理處 ( 分處 ) 通知核定補助金額後, 應即造具補助款領款清冊 ( 如格式七 ) 正副本各一份, 並派員至實地查證農民確已復耕雜作後通知農民攜帶印章領取半數補助款, 並須於次期作再派員查證, 如已復耕稻作且符合規定者, 再通知農民領取另半數補助款, 並將副本留存, 正本送當地管理處 ( 分處 ) 核辦 ( 六 ) 前 ( 四 )( 五 ) 項補助款領款清冊鄉鎮公所應於農民復耕領款後十五天內送當地管理處 ( 分處 ), 並由管理處或分處適時派員會同公所人員前往抽查 八 鄉鎮 ( 市 區 ) 公所實地查核災害情形津貼以每件五 元計算, 由本局核撥管理處 ( 分處 ) 轉發 九 以上受災農田復核情形, 本局管理處或分處得隨時會同公所人員攜帶地籍圖抽查之 十 鄉鎮 ( 市 區 ) 公所應切實督促農民迅速復耕, 並核實撥發本項補助款如有濫發情事, 應負賠償之責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 得參酌實際情形修改之 17

24 18

25 19

26 20

27 21

28 22

29 23

30 24

31 內政部函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得公告禁止之事項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視每一重劃區之實際需要, 對不影響該地區重劃作業者, 予以免列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函各縣市政府 (67) 民地二字第六三七四號說明 : 一 依據省府交下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九三 五號野副本辦理, 並抄發該函一份 二 貴府已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事項中, 如不影響該地區重劃作業者, 可依照法定程序報請省府核定後予以解除 抄件內政部函臺北市政府 臺內地字第七九九三 五號主旨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得公告禁止之事項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視每一重劃區之實際需要, 對不影響該地區重劃作業者, 予以免列 說明 : 一 復貴府 67 府地重字第二八四五三號函 二 本案貴市內湖第一期市地重劃區, 前經貴府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公告禁止土地移轉 分割 設定負擔 新建 增建 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有案 茲貴府如認為不禁止 設定負擔 並不影響土地重劃作業時, 可依照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予以解除 臺北市政府依照 平均地權條例 已於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依法 重新規定公告地價, 各省屬機關學校管有該公告地價範圍內國有土地, 有關土地登帳價格事項, 請照說明辦理逕送國產局 臺灣省政府函省屬機關學校 (67) 府財五字第六五八六二號說明 : 一 依據國有財產局 臺財產籍字第七四九四號函副本辦理 二 依照國有財產籍管理辦法規定, 上列國有公用土地 ( 含房屋建築使用之土地 ) 價值因六十七年度即將結束, 全部依新公告地價計值事實困難, 請自六十八年度開始 ( 即六十七年七月起 ) 辦理, 並更正登卡入帳工作 三 其屬於臺灣省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第一梯次已於六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者, 請在六十七年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 未公告地價者, 仍按原價計列, 待再公告後調整 四 隨附土地產價調整明細清冊一份, 請參照 25

32 26

33 修訂 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清冊工作須知 臺灣省政府函各縣市政府 (67) 府農經字第五四三八八號說明 : 本府 府農經字第八三二三六號函訂發之 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清冊工作須知, 業經本府農林廳會商各有關單位加以檢討修訂如附件 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清冊工作須知一 作業依據 : ( 一 )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 ( 二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二 作業範圍 : ( 一 ) 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 其土地登記簿登記為建 雜 祠 鐵 公 墓 線 道 堤等地目, 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 晒場 農路 灌溉 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 ( 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 ) 之土地, 且位於下列範圍內者 : 1. 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 保護區 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法不能建築區 2. 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及依法規定建築區 3. 都市計畫範圍外之非都市土地 ( 二 ) 前 ( 一 ) 之 2. 項土地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之耕地為限 三 作業單位 : ( 一 ) 督導單位 : 省政府農林 建設 糧食 地政 稅務等單位 ( 二 ) 主辦單位 : 縣 ( 市 ) 政府農林單位 ( 三 ) 會辦單位 : 縣 ( 市 ) 政府地政 稅捐 工務 ( 建設 ) 單位及糧食局管理處 ( 分處 ) ( 四 ) 協辦單位 : 鄉鎮市區公所 四 工作程序及辦理單位之權責 : ( 一 ) 公告接受申請 :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 二 ) 輔導申請及辦理收件 : 鄉鎮市區公所 ( 三 ) 申請案件初審 : 鄉鎮市區公所, 審查申請書件是否完整, 並對耕作農戶及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區 限制建築區內自耕農地 三七五減租出租耕地之認定 ( 四 ) 申請案件複審及實地會勘 : 由縣市政府農林 稅捐 工務 ( 建設 ) 等單位及糧食局管理處 ( 分處 ) 會同辦理, 鄉鎮市區公所協辦, 各單位之權責劃分如下 : 1. 農林單位 : 作業之企劃與推動, 與農業經營有直接關係之房舍或農業設施之書面審查及實地認定 2. 糧食局管理處 ( 分處 ): 配合縣市農林單位辦理與農業經營有直接關係之房舍或農業設施之書面審查及實地認定 3. 地政單位 : 提供與本作業有關之地圖 簿冊及土地界址 使用面積之書面會審及實地認定 4. 工務 ( 建設 ) 單位 : 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土地公共設施未完竣 限制建築 不能建築等土地及工業用地規劃使用情形之書面會審及實地認定 5. 稅務單位 : 對供作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使用的房舍 晒場 道路 水路等設施之書面會審及實地認定及土地稅課徵作業與本作業間之工作進度配合與協調事項 6. 鄉鎮市區公所 : 除協助實地會勘外, 並得憑縣市政府主管單位之授權, 承辦實地會勘工作 五 準備工作 : 應在各縣市預定公告受理申請之前一個月份中旬以前完成下列各項工作 : 27

34 ( 一 ) 組成省級督導小組 : 由農林廳協調建設 糧食 地政 稅務等單位派員參加 ( 二 ) 組成縣級聯繫督導小組 : 由農林科科長 股長 主辦人及地政 稅務 工務 ( 建設 ) 糧食局管理處 ( 分處 ) 等單位各派一人參加 ( 三 ) 組成實地會勘審查小組 : 由縣農糧 ( 包括糧食管理處 ) 地政 稅捐 工務 ( 建設 ) 等單位指派人員參加, 並得按預估工作量分成若干小組 ( 四 ) 準備作業所需資料 : 由農林科協調各有關單位辦理 : 1. 備妥公告稿 申請書 土地清冊等應用書表及宣傳資料 2. 準備查編工作所需地籍藍圖, 並標定範圍 ( 包括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未完竣區 限制建築區 ) 3. 備妥規定地價資料 ( 包括地號摘錄簿 戶名底冊 地籍藍圖等 ) 4. 其他有關查編工作須準備事項 六 公告接受申請書 : 由縣市政府公告接受申請, 公告事項應包括申請期間 申請處所受理申請地區範圍及條件等, 如係配合申報地價辦理時, 應配合地價申報公告同時辦理公告 七 輔導申請及收件 : 輔導申請人填真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一 ), 並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如配合規定地價辦理者, 由受理地價申報人員同時受理申請, 各地價申報亦應同時受理申請, 以資便民, 受理申請時, 應注意核對申請書填寫是否正確 ( 二 ) 除由受理申報地價人員同時受理申請外, 各鄉鎮市區公所在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應指派專人在各村里辦公處, 隨時受理申請, 並指導填寫申請書, 對不識字之農民應代為填寫 ( 三 ) 在受理申報期間, 糧食局管理處 ( 分處 ) 及縣農林科, 應就各農糧人員負責會勘之鄉鎮地區分別派員前往各鄉鎮市區公所, 輔導申報 解答詢問及會同鄉鎮市區公所人員辦理書面審查工作 ( 四 ) 本項工作為全面平均地權工作之一環, 其工作成果影響人民權益至鉅, 若不能於限期內辦理完成, 即無法照價課稅, 而影響土地稅之課徵, 故各縣市政府辦理本項工作時, 應與規定地價工作同等重視 八 申請書之書面審查 : ( 一 ) 審查原則 : 甲 申請土地 須為符合本須知第二項 作業範圍 規定之土地 : 1. 有關地目之認定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可依地號摘錄簿或戶名底冊審查 2. 有關分區範圍之認定以建設 ( 工務 ) 單位劃定之範圍圖為準, 如無法確定應予實地勘查認定 3. 有關是否做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 除依後列乙 丙 丁 戊審查及實地勘查認定外, 如申請土地係供農舍 ( 農漁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 使用, 其實際使用人須為合於農漁業普查所認定之一般農漁民 ( 或戶 ) 標準, 同時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 如為不同一人時, 則以具有配偶 直系親屬 承典 承領 承耕或租賃關係者為限 4.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區內土地以自耕農地及依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乙 申請人須有田 旱 林 養 牧 礦 鹽 池 原 水 溜 溝等一直接供農業生產之農地可供其經營 如申請人無上述農地可供其經營者, 以其 申請土地 本身直接供作農作 森林 養殖 畜牧等農業生產之用或 申請土地 之 所有權人 及 使用人 所經營之農漁業合乎農漁業普查所認定之標準為限 ( 本項應依農漁業普查有關規定辦理 ) 丙 申請土地 與 所經營之農地 ( 或農業 ) 須在同一鄉鎮或雖非同一鄉鎮, 28

35 惟復此交通距離應以不超過十公里範圍為準 丁 工業用地應依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八二 五五號函 : 在未依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圖規劃使用前, 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者, 於作農業用地使用期間, 課徵田賦, 但已逾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期限, 仍未依核定計畫規劃使用者不在此限 之規定辦理 戊 法人土地以農場或原料區庫房 抽水機房等放置農機具 堆置或運輸肥料 產品所必須之用地為限 ( 二 ) 鄉鎮市區公所應指派專人主辦書面審查業務 ( 三 ) 縣市會勘審查小組, 在公告受理申請後, 應與各鄉鎮主辦人密切聯繫, 於鄉鎮市區公所收回申請書後, 應即分赴各鄉鎮市區公所, 會同鄉鎮人員辦理申請書之書面審查 並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 1. 依據戶名底冊等資料, 核對申請書土地標示 所有權人姓名 土地使用分區等欄, 若發現有漏填或填錯者, 應以紅筆更正, 不必退還申請人, 並按受理申請人 ( 收件人 ) 別, 分別統計漏填 錯填件數 筆數 報縣市政府作為對受理申請工作考核之依據 2. 對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註明為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 ( 區 ) 用地... 等, 必須查明是否為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 限制建築區及工業用地是否已按核定計畫使用者, 應優先抽出由鄉鎮級或縣市級工務 ( 建設 ) 單位審查後再行審查其他項目 3. 對於經建設單位認定為公共設施未完竣區及限制建築區之土地, 應依據 三七五減租 租約登記資料 農戶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審查是否合於 三七五減租 出租耕地或 自耕農地, 並在申請書審核欄簽註 4. 依據耕地歸戶冊 ( 臺帳 ) 肥料申請清冊或土地臺帳及參考牛籍 養豬頭數調查等有關資料, 並依審查原則, 判定申請土地使用人是否為經營農業之農 ( 漁 ) 戶 5. 對於無資料可據以認定部分, 則應由縣政會勘審查小組於實地會勘時再予查證, 對於不合格之申請案件, 鄉鎮市區公所應即通知申請人, 並規定異議申覆期限 ( 四 ) 申請書之書面審查工作, 最遲應於受理申請日期截止後二星期內完成 九 實地會勘 : ( 一 ) 縣市政府各會勘小組, 對於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 應按村里別或地段別, 排定日期前往實地會勘認定, 並依工作進度表及配合稅捐單位稽徵作業之需要適時完成 ( 二 ) 實地勘查時, 應依審查結果及實際使用情況予以認定, 並注意下列事項 : 1. 申請土地如整筆皆作農舍 ( 或晒場 農路 灌溉 排水及其他農業設施 ) 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 應分別簽註 : 農舍 ( 包括農民住宅及其附屬之倉庫 畜禽舍 堆肥舍 晒場及其他農業設施 ) 獨立畜禽舍 獨立晒場 農路 灌溉 排水及其他農業 畜牧 養殖設施等類別及其整筆面積 ( 包括建築物法定空地 ) 簽請核定 2. 申請土地如部分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 部分供作其他非農業使用者, 應以其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部分, 實地丈量後依前項所述分別簽註其使用類別及使用面積 ( 如為共有土地, 每一持分所有權人申請供農業使用之面積, 不得超過其持分面積 ), 予以簽請核定 3. 為減少漏報案件, 並避免日後再行往返勘查浪費時間, 各會勘審查小組, 對於當場提出申請或申覆案件, 應於受理之同時予以會勘認定之 29

36 4. 各會勘審查小組, 於每一村里 鄉鎮市區會勘審查完畢後, 應即統計成果, 填報統計表, 連同申悄書送縣市政府核定造冊 5. 各會勘審查小組, 對於經會勘判定不合格之案件, 應立即填寫通知書申通知申請人, 通知內容應說明不合格原因, 並註明異議申覆期限, 對於無法確定之案件, 應即簽註意見送農林科專案簽請縣長核處 十 工作督導 : ( 一 ) 在各縣市公告受理申請前一個月份之月底, 省級督導小組應前往各縣第府督導辦好準備工作 ( 二 ) 在各縣市受理申請案件書面審查, 會勘審查期間, 省級督導小組應定期前往各縣市加強督導 : 1. 對各工作人員 各會勘審查小組之作業是否合乎規定, 應予以抽查 2. 對於各縣市之工作進度是否適當, 應予密切注意, 不可落後 3. 對於工作不力之單位尤應予以加強督導 4. 對於縣市疑義問題, 隨時予以解釋, 無法立即解釋之法令疑義, 送農林廳統一解釋或轉請中央釋示 ( 三 ) 縣級聯繫督導小組, 對各單位應提供之資料, 隨時聯繫督導依限辦妥, 對各單位參加會勘審查人員之調派事先應加協調, 以免影響整體工作之推行 對各工作人員之工作隨時抽查, 對工作不力人員應特別加強督導, 對工作進度應予特別注意, 務期能與有關之土地稅課徵作業密切配合 ( 四 ) 省縣各級督導小組應切實負責督導, 對各項工作實際辦理情形 工作人員辦事之具體事蹟及督導經過等均作成紀錄, 以為今後考核之依據 十一 編造清冊及統計成果 : ( 一 ) 縣市政府農林單位應依據核定結果, 於規定期限內, 按鄉鎮市區別編造 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清冊 ( 格式如附件二 ) 三份, 一份送管區稅捐稽徵處, 以憑核課田賦, 一份送地政科, 以憑註記有關圖冊, 餘一份自存, 並填送辦理結果統計表 ( 格式如附件三 ) 送農林廳及稅務局備查 ( 二 ) 為爭取時效, 以配合有關土地稅之課徵作業, 會勘單位應派員協助農林編造清冊及統計成果 ( 如建設單位人力不敷分派得免參加 ) 30

37 31

38 32

39 33

40 一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查編及造冊有關法令規定 ( 一 ) 平均地權條例 ( 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都市土地, 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全部土地 所稱非都市土地, 指都市土地範圍外各地類地目之全部土地 所稱農業用地, 指供農作 森林 養殖 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 晒場 農路 灌溉 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所稱工業用地, 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 第二十二條下列土地在作農業用地使用期間徵收田賦 : 1.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 限作農業使用地使用者 2. 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 都市土地依法限制建築,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 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仍作農業使用者 6. 非都市土地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7. 非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 二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行政院令發布 ) 第四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農作 森林 養殖 畜牧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係指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田 旱 林 養 牧 礦 鹽 池 原 水 溜 溝等十二種地目之土地,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 晒場 農路 灌溉 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依其實際使用情況經農業機關會同糧食 地政 稅捐及工務 ( 建設 ) 機構認定者, 不受地目之限制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 係指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工業區或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而言 第三十四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徵收田賦之非都市土地, 以供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農業用地使用者為限 但依法編為乙種建築用地已屆滿五年者, 應一律改徵地價稅 第三十五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 應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完竣後, 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工務 ( 建設 ) 地政 農業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都市計畫農業區 保護區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 限制建築區 不能建築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之地區範圍, 應由工務 ( 建設 ) 機關移送地政機關及農業機關 2. 地政機關對於非都市土地及前款範圍內之都市土地應按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地目, 查明其屬農業用地者, 編造清冊移送稅捐機關 3. 農業機關對於非都市土地及第一款範圍內之都市土地, 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 應訂期接受申請, 並會同糧食 地政 稅捐 工務 ( 建設 ) 機關勘查認定後, 編造清冊, 移送稅捐機關 地政機關及農業機關, 對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地區辦理調查列冊時, 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自 34

41 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二 申請人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申請處所辦理申請, 其申請人並以土地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為原則, 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或因所有權移轉等無法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者, 由權利關係人檢附有關證件代為申請, 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 應另具委託書 ( 須載明委託事項及受託人姓名 住址 蓋章 ) 三 申請書填寫說明 : ( 一 ) 為避免漏編, 不同鄉鎮市區之土地, 請分別填寫申請書, 不要填寫在同一張申請書中 ( 二 ) 同一家庭農場分子 ( 父母 夫妻 子女 兄弟 ) 所有之全部土地, 得填寫在同一張申請書中, 而由其中之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提出申請 ; 共有土地得由共有人之一代表提出申請 ( 三 ) 在申請書中, 每一筆土地填寫一格 ; 惟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同填一張申請書時, 則按時分所有權人別, 每人各填寫一格, 同時, 其 土地標示 土地所有權人 使用情形 等欄, 均應按各人之持分及使用情形分別填寫之 ( 四 ) 申請書各欄填寫方式 : 1. 戶號 : 指戶名底冊之編號, 申請人不必填寫 2. 土地標示 : 請按土地所有權狀所登載者抄寫, 面積以公頃為單位, 地目 按建雜分別打 v 號, 其他地目則請於 其他 欄註明地目名稱 3. 土地所有權人 : 不同土地所有權人同填寫一張申請書時, 各所有權人 ( 持分所有權人 繼承人 ), 均應分別蓋章, 以示委託申請, 並在 與申請人關係 欄, 註明 父 母 夫 妻 子 女 兄 弟或共有人 委託人等 關係 4. 使用情形及使用人 : (1) 請按農舍 畜禽舍 獨立晒場等類別分別打 v 號, 其他使用種類則請於 其他 欄註明名稱 : 農舍 係指農民住宅及其附屬之倉庫 晒場 畜禽舍而言, 使用面積以 平方公尺 為單位, 供同一家庭農場經營之使用者, 在 自用 欄打 v 號, 供承租農地人, 受託經營農地人或一般農戶經營農業之使用者, 請在 出租 ( 借 ) 欄打 v 號 (2) 經營面積或飼養頭隻數 欄, 係指申請土地使用農戶經營規模, 如係有耕地 0.02 公頃以上之耕種農戶則填寫耕地面積即可, 經營面積以 公頃 為單位, 小數點後採用二位數即可, 如為非耕種農戶, 則應分別填明 雞 X 隻 牛 X 隻 豬 X 隻 或 漁戶, 同一張申請書內之土地如僅供一農戶使用者, 則填在同一格即可 5.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請依據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 在 農業區 保護區 公共設施保留地 等適當欄分別打 v 號, 其他分別則請在 其他 欄註明, 分區名稱如住宅區 商業區, 若有非都市土地, 則請在 非都市土地 欄打 v 號 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份臺灣省平均地權調整地價用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表 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函各縣市政府 (67) 主四字第四七一號說明 : 一 依據行政院 臺 (66) 內字第二五五 號令層頒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 上項指數係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編布之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月報 資料提 35

42 供 36

43 37

44 38

45 鑑定人估定之不動產價額與市價不相當時, 執行法院應參考其他資料酌予提高核定拍賣不動產之最低價額, 以維當事人權益司法行政部函臺灣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庭廈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北市政府 臺 (67) 函民字第 四一七二號說明 : 按執行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 關係當事人權益甚鉅, 本部派員視察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業務, 發現部分法院核定土地之拍賣最低價額, 係以縣市政府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為準 而公告現值往往低於市價, 如以之為核定最低價額之標準, 勢必影響債務人之權益, 自應加以改進 今後執行法院就鑑定機關估定之不動產價額, 宜先徵詢兩造當事人之意見, 如兩造或一造不到場時, 應依職權向當地村里鄰長 商會 建築師公會等查明該不動產之時價或參考值原設定抵押權金額等, 酌予提高核定拍賣不動產之最低價額, 以期公允 陸軍第三營產管理所函請同意補辦徵收屏東市溝仔尾段第 號兩筆私有土地案 臺灣省政府函屏東縣政府 (67) 府民地四字第六四五四八號說明 : 一 復貴府 (67) 屏府地權字第四九四 九號函 二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本案土地所有人盧 君等, 於生前將其座落屏東市溝仔尾段 號等二筆私有土地, 出賣與軍方, 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首揭法條規定, 其繼承人盧 文等自應承受被繼承人屢行該契約之義務, 買受人軍方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 與出賣人之繼承人共同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非經登記, 不得處分其物權, 故盧 文等為履行其移轉登記之義務, 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 司法行政院 臺 (57) 函民決字第三七六六號函釋示案 ) 本案陸軍第三營產管理所函請同意補辦徵收屏東市溝仔尾段 號等二筆私有土地一案, 應照上開規定辦理, 如出賣人之繼承人不願照此規定辦理, 買受人當可訴請司法機關為之, 再辦徵收, 核無必要 修正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辦法 府法三字第二八 一三號令修正 第一條臺北市政府 ( 以上簡稱本府 ) 為輔助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 以安定其生活活, 提高工作效率,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 以下簡稱住福會 ) 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輔助購置住宅對象, 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職滿五年以上之有眷公教人員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補助 一 已獲本府歷年各項建屋貸款或貸建房屋貸款購置住宅者 二 已獲中央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住宅貸款者 三 已承購公有眷舍者 四 經本府輔助購置住宅者 五 經本府或其他機關學校配有眷舍未經收 ( 繳 ) 回, 或雝經收 ( 繳 ) 回而傾有補償者 配偶雙方同為公務人員者, 以輔助購置一戶為限 第四條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貸款資金來源如下 : 39

46 一 基金專款收入 二 銀行貸款 三 國內私人或財團投資 四 其他收入款項 第五條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最高限額 利息負擔及房屋造價 地價核估標準, 均比照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住福會得委託臺北市銀行 ( 以下簡稱貸款銀行 ) 辦理住宅貸款業務, 並得委任該行為催還貸款代理人 第七條輔助購置住宅貸款程序規定如下 : 一 輔助購置住宅, 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由住福會依年度施政計畫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辦理申請 二 凡符合第三條規定人員得填具申請書一份, 於規定期限內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三 各機關學校對申請人員應詳予調查審核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 並應於限期內造具統計表二份, 送住福會彙辦 四 住福會應審酌資金狀況及申請人數核定各機關學校之配額 五 各機關學校應就住福會核定之配額, 依職等 職務 年資 考績 眷口人數等計算積點分配之 ; 其積點相同而超過名額時, 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六 各機關學校依規定配額後, 應即造具名冊, 通知受輔助人及貸款銀行, 並以名冊三份送往住福會備查 七 經核定之受輔助人, 應於接到通知後六個月購妥住宅, 逾期以棄權論 前項第五款之積點標準表另定之 第八條依本辦法規定貸款購置之住宅, 以在簽訂貸款契約之日前十二年內完工者為限 前項日期, 以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為準 第九條受輔助人得將所購房地所有權狀 買賣契約及辦理房地移轉暨設定抵押權登記有關證件, 連同登記費用, 送交貸款銀行, 辦理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 第十條受輔助人應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交貸款銀行代為投保火險 前項投保金額, 不得低於貸款金額, 並應連續投保至償清貸款為止, 所需費用, 由受輔助人負擔 第十一條受輔助人自支領貸款之日起負擔利息, 自貸款全部支付之日起, 分二十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由受輔助人所屬機關學校主管責成主計或出納人員按月在其應領房租津貼項下扣交貸款銀行, 不足部分在其月薪內一併扣繳 其經調職者, 由原服務機關學校通知新任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 退休者, 由退休人員自行按月繳納本息 受輔助人自願提前或縮短扣繳期間者, 從其志願 第十二條受輔助人在貸款未清償前, 如將住宅及土地出售 頂讓者, 應一次清償, 尚未攤還之全部本息, 並不得再行申請輔助貸款 但申請更換抵押品者, 以一次為限, 其價值不得低於原抵押品 第十三條受輔助人在未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前經辭職 撤職 免職 資遣者, 准予分期繳納本息, 但自命令生效之日起, 本府不再補貼利息 前項資遣人員因服務機關改組 裁併或實施精簡, 被列為待命進修而申請資遣者, 比照退休人員辦理,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如尚未辦妥房地抵押權設立登記者, 應自命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清償未還餘款 40

47 第十四條受輔助在未償還貸款本息前在職或退休死亡者, 由其繼承人依規定繼續按月償還本息 無力償還時, 得陳請住福會核准讓與合乎規定人員承受, 並由承受人依辦法規定辦理申請貸款手續, 無人承受時, 由貸款銀行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受輔助人如非由機關學校貸扣者, 應按期償還貸款利息, 遲延付本息達六個月以上, 經催告仍未於限期內繳付者, 由貸款銀行訴請法院拍賣其抵押物, 得款除清償貸款外, 餘額發還受輔助人 貸款本息如由機關學校自受輔助人薪津內, 代扣而不扣者, 除各機關學校承辦人嚴予議處外, 並得準用前項定辦理之 第十六條市營事業機構, 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需各項書表及契約格式由住福會定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印花稅法 總統 67 年 7 月 5 日令公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 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第二條印花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第三條本法規定之金額, 以國幣為單位 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 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第四條應納印花稅之憑證, 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 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課徵範圍第五條印花稅以下列憑證為課徵範圍一 營業發票 : 指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於交易成立後, 開立載有品名 數量及價款等項, 交給顧客, 憑以付款之單據 二 銀錢收據 :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 簿 摺 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 解款條 取租簿 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三 預定買賣契據 : 指預定買賣動產 不動產或貨物所立載有品名 價額或約定買賣期限之契據 : 如預約券 各種定貨契約及禮券等屬之 四 承攬契據 :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 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 典質 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 交換 贈與 分割動產 不動產而取得物權所立之契據 六 娛樂票券 : 指各種娛樂場所所售憑以入場 入座之票券 第六條下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 鎮 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 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 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 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用印花稅票者, 其副本或抄本 六 車票 船票 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 行本票 七 農民 ( 農 林 漁 牧 ) 之產品, 第一次批發交易由批發市場代農民開立之憑證 農民團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來條規定之銷貨憑證 41

48 八 薪給 工資收據 九 領受賑金 恤金 養老金收據 十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 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 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 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 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 文化 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 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第三章稅率或稅額第七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下 : 一 營業發票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 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糧食業出售糧食, 按銷售金額千分之二, 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外銷交易所開立之發票,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 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二 銀錢收據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 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 按金額千分之一, 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 承攬契據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 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 典賣 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 由取得物權人或承受人貼印花稅票 五 娛樂票券 : 每件按金額百分之五, 由出售票券人貼印花稅票 六 預定買賣契據 : 每件稅額四元, 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四章納稅方法第八條應納印花稅之憑證, 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應貼足印花稅票 ; 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 得請由稽微機關開始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 於報經省 ( 市 ) 主管印花稅機關核准後, 得彙總繳納 ; 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九條依本法規定稅率實貼印花稅票, 其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 一律按通用貨幣一元計貼 ; 彙總繳納之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亦同 第十條貼用印花稅票, 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 加蓋圖章註銷之, 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 但稅票連綴, 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 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 不得揭下重用 第十二條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 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 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 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 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第十三條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 ; 稅率相同者, 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 ; 稅率不同者, 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 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 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第十四條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 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第十五條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 應另貼印花稅票 第十六條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 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 其變更部分, 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 仍應補足之 42

49 第十七條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 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 於交付或使用時, 應按政府規定或認可之兌換率, 折算為本國貨幣計貼 第十八條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 如未載明金額, 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 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 第十九條同一交易另開立銀錢收據與營業發票黏附一起使用者, 得任按一種憑證, 貼用印花稅票 ; 其金額不同者, 應按較高者計貼 ; 二者未黏附一起者, 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第二十條支取銀錢之簿 摺, 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 憑以付款之付款簿, 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 以代替收據者亦同, 由付款人扣款代貼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 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 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 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 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 ; 其金額相等者, 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 ; 其不相等者, 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 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 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第五章印花稅檢查第二十一條印花稅之檢查, 由財政部主管印花稅機關,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執行之 ; 檢查規則, 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法之憑證, 任何人得向主管徵收機關舉發之 第六章罰則第二十三條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條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 除補貼印花稅票外,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 逾期繳納者,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 ;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 並依情節輕重, 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 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 應按情節輕重, 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四條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 按情節輕重, 照未經訴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按情節輕重, 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第二十五條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 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第二十六條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 應分別載定合併處罰之 第二十七條本法之罰鍰, 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以裁定之 法院裁定後, 應酌定期限, 令受罰人繳納 ; 逾期不繳者, 依法強制執行之 前項裁定, 主管徵收機關或受罰人不服時, 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 但不得再抗告 受罰人提出抗告時, 應先向主管徵收機關提繳應納罰鍰半數之保證金 前項裁定或抗告, 自受理之日起, 十五日內處理之 第二十八條各級法院審理安件時, 發覺違反本法之憑證, 應即移由管轄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裁罰之 第二十九條凡違反本法之憑證, 於處罰時, 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 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 按應稅納額補足印花稅票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 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 依法補行註銷 其負責人所不在明者, 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財政部擬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43

50 內政部釋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四一條第三款第四目疑義 臺北市政府函本府所屬各機關 府法三字第二九四五四號說明 : 一 根據內政部 臺內營字第七九六三五七號函副本辦理 二 抄附上開原函說明第二 三點一份 說明 :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四一條第三款第 ( 四 ) 目規定 : 工廠位於山區或工廠周圍 150 公尺範圍內有樹木陰蔽之山坡 山谷 經該管工務 ( 建設 ) 單位會同工業, 警察 ( 民防 ) 單位勘察認為可供防空疏散避難者, 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所稱 150 公尺之距離, 應以申請新建之建築物中心點為計算之標準 三 工廠廠區面積擴大廠區中間為公路所貫穿, 其在廠區之一邊建築倉庫時, 如能符合就地避難之原則, 其防空避難設備得連同另一邊之廠房依規定合併計算 內部部核釋建築工程因建築糾紛涉訟而停工者, 其停工之期間仍應計入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期限 臺灣省政府函臺南市政府 (67) 府建四字第六四 九六號主旨 : 函轉內政部核釋 : 建築工程因建築糾紛涉訟而停工者, 其停工之期間仍應計入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建築期限, 本部 臺內營字第五九二五五三號函核釋有案 惟事後涉訟當事人如能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證明該建築工程確於原執照有效期限內完工者, 得依同法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申請使用執照, 在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 建築之使用, 應受同法第七十三條限制 函請查照 說明 : 本件係依據內政部 臺內營字第七八七六九五號函辦理, 並復貴府 南市工都字第六七七七號函 內政部核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可否附建辦公室 員工宿舍 一案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各縣市政府 梨山建設管理局 (67) 建四字第一 六九六六號說明 : 一 本件係依據內政部 臺內營字第八 六二七六號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副本辦理 二 上開內政部函示如下 : 有關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所許可使用之汽車駕駛訓練場, 興建車庫 教室一案, 前經本部 臺內營字第七七二三五四號函釋 : 如係主管交通機關核准必須之附屬設備, 且其臨時建築之構造 高度 建蔽率及建築面積皆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者, 應予照准 本案仍請依照上開規定使用項目辦理 辦理 68 年度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有關事項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函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北市住福審字第三七九號說明 : 一 依據本會 68 年度業務計畫及本會第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 68 年度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對象 資格 除應依 本府輔助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 44

51 款辦法 第三條規定辦理外, 其他有關作業事項如下 : ( 一 ) 依行政院規定 : 雇員 書記 駐衛警察人員暫不予輔助 ( 二 ) 自有住宅者暫不予輔助 ( 三 ) 配偶有自用住宅者, 無論係特有財產或經登記為分別財產, 均暫不予輔助 ( 四 ) 子女置有住宅者, 在子女未成年前, 暫不予輔助 ( 五 ) 市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職滿五年 單身人員收養子女滿五年 職等 職務 年資 眷口之計點 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日期 ( 以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為準 ) 等一律算至 67 年 7 月 31 日止 ( 六 ) 合於申請條件之同仁, 應於 67 年 7 月 31 日前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 七 ) 申請案件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切實調查 審核 附屬機關受理之申請案件應於調查審核後, 送請所隸屬之局 處 會複核 ( 八 ) 本府各一級機關 直屬機關 區公所及各級學校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經核符之申請案件, 於 67 年 8 月 31 日前造具統計表二分 ( 合格人員名冊免送 ) 送本會彙辦 ( 九 ) 作業程序及書表, 仍依往年規定適用 三 本書編印 購置住宅參考須知 提供同仁作為購置住宅之參考, 請派員持據向本會洽領 ( 暫按 67 年核貸配額發給 - 詳見本府 66 年秋字第 59 期公報 ) 臺灣省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之眷舍房地, 准比照 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辦理臺灣省政府函本省各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 (67) 府人四字第五四九一八號說明 : 一 依據行政院 臺 (67) 政肆字第 八 九一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 九七八六號函辦理 二 前項 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前經本府於 以府人四字第一 一九三號函轉發在案 ( 刊本府公報 66 年冬字第 48 期 ) 輔助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貸款,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 以申購 住宅 為宜 臺灣省政府人事處函臺灣土地銀行總行 (67) 省人四字第二二五三一號說明 : 一 依據貴行 總宅管字第四六九一號致本省配福會函, 請釋申請輔建住宅貸款所購建住宅, 建物登記簿或建物使用執照如記載為 辦公室 者, 可否辦理貸款一案辦理 二 案經本處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一二五七七號函復如主旨 辦理就地改建眷舍房地現住人, 如不願參加新建住宅之配售, 而擬申請貸款自購房屋時, 其貸款標準應依規定辦理 臺灣省政府函南投縣政府 (67) 府人四字第五九五七九號說明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一一四七一號函辦理, 並復貴府 投府人三字第五 八三一號函 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臺灣省政府人事處 (67) 局肆字第一一四七一號 45

52 主旨 : 辦理就地改建眷舍房地現住人如不願參加新建住宅之配售, 而擬申請貸款自購房屋時, 其貸款標準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67) 省人四字第二 五五九號函 二 依本局 局肆字第六四一三號函規定提供眷舍房地辦理就地改建之現住人, 如申請貸款自購住宅者, 其最高貸款額, 簡任級不得超過四十八萬元, 薦任級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委任級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至所購住宅房地價貸估算標準, 以其依規定所購置之住宅, 除按現行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審核準則第二條規定核估外 ( 土地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 ), 並應照作業要點第七條規定建坪 ( 即簡任二十四坪 薦任二十坪 委任十五坪 ) 辦理 依據 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之規定, 處理眷舍房地, 如騰空標售有困難時, 不宜改以 招標合建 方式辦理 臺灣省政府函桃園縣政府 (67) 府人四字第六一八三八號說明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一 九八一號函 ( 附原函影本一份 ), 並復貴府 府人三字第四一六二一號函 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臺灣省政府 (67) 局肆字第一 九八一號主旨 : 關於依據 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之規定處理眷舍房地, 如騰空標售有困難時, 不宜改以 招商合建方式 處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 (67) 府人四字第五五四六三號函 二 依據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之規定, 提供騰空眷舍的現住人, 已享有多項優待, 理應可解決其居住及搬遷問題 如採招商合建方式處理, 既有與民爭利之據, 復易滋生弊端, 且目前既乏法令依據, 本院亦無此類案例可循, 似不宜採行 公教員工眷屬重病住院所開收費收據內 醫護費 項目, 為住院醫療疾病所必需之醫療費用, 准予列入補助範圍 臺北市政府函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67) 府人四字第二七二二二號說明 :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肆字第一一四六九號函復辦理, 兼復本府建設局 (67) 建人字第二六 五八號函 二 員工眷屬重病住院, 其醫療所列之護理費 會診費 手術房費 麻醉醫師費 主治醫師費 注射技術費 嬰兒保溫費等, 係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第十七條列舉自行負擔費用以外, 為住院醫療疾病所必需之醫療費用, 依規定得予補助, 惟其中手術房費應含於手術費內, 麻醉醫師費應含於麻醉技術費用, 均不另計費, 如重複開列費用, 應予剔除不予補助, 至於嬰兒養育材料費, 如非醫治嬰兒疾病所必需, 而係養育嬰兒之材料費 ( 如奶粉 ) 亦不宜補助 轉發遴用人事行政局轉送儲備人員動態登記名冊格式臺灣省政府函合署辦公各廳處局 各直屬機關 各省營事業機關 各縣市政府 (67) 府人二字第六 一 二號一 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局壹字第一一六二二號書函, 為了解並統計各機關對前轉送之人才儲備資料遴用及動態, 請查報運用成果統計一案 46

53 二 本府前於 府人二字第四九四一五號函 府人二字第五三八六七號函 府人二字第一 四三三九號函 ( 刊省公報 66 年秋字 5-21 期 ), 先後轉送人事行政局及青輔會調查儲備之科技人才儲備名冊 ( 一 )( 二 )( 三 )( 四 ) 暨旅外人才檔案專長類別人數表等資料, 以供各機關參考選用在案 三 請即參照本府人事處 省人二字第二四七九四號函 ( 刊省公報 66 年秋字第 77 期 ) 所送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遴用儲備人員連繫情形之規定及附件動態登記名冊格式, 於本 前將貴單位暨所屬遴用是項人員情形, 彙整報府三份憑轉, 並於嗣後遴用上項儲備人員時, 請依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四 檢附遴用人事行政局轉送儲備人員動態登記名冊格式一份 五 請查照 ( 機關全銜 ) 遴用人事行政局轉送儲備人員動態登記名冊年派任之職務類別姓名籍貫選用後服務單位備考齡職等職稱 註 : 備考欄請填列遴用自人事行政局轉送何種類儲備資料 ( 如科技人才儲備名冊 ( 三 ) 或旅外人才檔案專長類別表 ) 有關公教食鹽折發代金, 其溢發金額, 請免予追扣, 並請准自 起照新價規定實施一節, 歉難同意臺灣省公教人員生活必需用品配給暨福利互助委員會函桃園縣政府 (67) 省福一字第三一二五號說明 : 一 復貴府 (67) 府行配字第六三三 號函 二 查本省公教人員及其親屬食鹽, 早經規定改配高級精鹽, 並照糧食局內銷躉售價格供應 ( 刊 64 年秋字第 36 期及 64 年冬字第 15 期省公報 ) 在案 又糧食局公告自 67 年 7 月 1 日起, 高級精鹽躉售價調整為每公斤 9 元, 其配給公教食鹽即照新價收費, 貴府仍照舊價 10 元 8 角折發實物代金, 自有未合, 其溢發金額, 為兼顧事實, 已離職者, 請自行酌情處理, 在職者應即扣回 三 其他各機關請釋案件, 不再另價 訂定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68 年度公教人員退休互助金及員工喪亡互助金給與標準, 並自 6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臺北市政府函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府人四字第三 五六號說明 : 一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68 年度公教人員退休互助及員工喪亡互助金給與標準如下 : ( 一 ) 公教人員退休互助金每人新臺幣 7 萬 5 仟元 ( 二 ) 職員喪亡互助金每人新臺幣 12 萬元 ( 三 ) 工友喪亡互助金每人新臺幣 5 萬元 二 前項給與標準均以退休生效及死亡事實發生之日為準 轉釋院頒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 評分標準所定之 現職或同職 ( 級 ) 年資 是否包括與擬升任職務性質 47

54 不相同之年資在內疑義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函本府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 北市人貳字第一二三四一號說明 :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貳字第一 六六五號函復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副本辦理 二 查院頒升遷考核要點評分標準 現職或同職等 ( 級 ) 年資 項下說明一規定 : 服務年資之計分, 分類職位以同職等 ( 級 ) 職務為限, 簡薦委制以職務等級表所列職務等級相同職務為限 上述 現職或同職等 ( 級 ) 年資 之計算在分類職位方面, 以 工作性質及所學相近職系名稱一覽表 所列相近職系為範圍, 其同職等年資准予合併計算, 簡薦委制方面, 亦宜參照此一原則辦理, 以維兩制均衡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累積記大功一次或二次及累積記大過一次以上人員, 其年終考績應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 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切實考核, 以資覈實 臺灣省政府函警務處 府人三字第六二 八八號說明 : 一 依據銓敘部 臺楷甄四字第一八四六四號函辦理 ( 附原函抄件一份 ) 二 案內銓敘部 (67) 臺楷甄四字第一 二四六號函, 請經本府 府人三字第三四八五二號函轉知在案 ( 刊登本府公報 67 年夏字第 24 期 ) 抄件銓敘部函臺灣省政府 (67) 臺楷甄四字第一八四六四號主旨 :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累積達記大功一次或二次, 或累積達記大過一次人員, 其年終考績之列等, 可不受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經本部 (67) 臺楷甄四字第一 二四六號函復查照在卷, 此次再囑解釋, 經詳慎研議後, 以應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 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切實考核, 以資覈實, 請查照 說明 : 復 (67) 府人三字第四六二七二號函 規定實施職位分類機關本職系高一職等為空等者, 其低一職等人員之升遷, 准予併相近職系同職等人員辦理升遷考核 臺灣省政府函本省各級實施職位分類機關 (67) 府人二字第四三五三九號說明 : 一 依農林廳 (67) 農人字第二四五二號請示單及社會處 (67) 社人甲字第二一三二五號函辦理 二 實施職位分類機關現職人員之升遷, 應依現行升遷辦法第三條職等職系順序規定原則辦理, 惟如同職系高一職等為空等著, 其低一職等人員之升遷, 准併相近職系同職等人員辦理升遷考核, 以兼顧法令與事實 訂定 臺北市政府強化業務協調配合要點 臺北市政府函府屬各一級機關 府秘四字第二九 八四號說明 : 一 本府為加強各機關間業務之協調配合, 應摒除本位觀念發揮團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48

55 二 主任秘書會報, 訂於每月第一週星期四上午九時假本府簡報室召開, 屆時請準時參加, 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 則另行通知 三 檢附上開要點一份 臺北市政府強化業務協調配合要點一 本府為加強各機關間業務之協調配合, 藉以摒除本位主義, 發團隊精神, 促進市政整體建設,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所屬各機關策定業務計畫或規劃 設計工程時, 如有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 應事前協調使其參與意見, 相互配合, 絕對禁止重複或牴觸情事之發生 三 處理案件, 如涉及其他機關 ( 單位 ) 職掌, 而非本單位職責所能單獨解決者, 應依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規則規定充分協調, 研究有效解決辦法 四 為便於業務之協調配合, 特設置主任秘書會報, 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集之 五 主任秘書會報由各機關主任秘書參加, 未設主任秘書之單位應指派高級人員參加 六 凡無法依第二項第三項協調處理之案件, 應提主任秘書會報詳加研討 七 主任秘書會報每月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之 八 凡應行協調配合之事項, 未依規定協調致發生錯誤及失職情事時, 應追究行政責任 九 本要點自核定之日實施 加強府會聯絡工作要項 臺北市政府 府秘四字第二九 八四號函一 聯絡員應熱誠為市議員辦理委辦事項 二 市議會休會期間, 各聯絡員應輪值, 當值人員除因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應請人代理者外,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三 訂製輪值工作紀錄簿, 值日聯絡員對於市議員委辦事項, 應予詳記並及時轉交有關單位處理 四 限期之重要事項及同一案件牽涉數單位者應及時報告副總聯絡人或總聯絡人或秘書處聯絡員轉報, 俾資隨時適切處理 五 各單位接獲值日聯絡員轉交事項應及時處理, 應將處理結果, 著由本單位聯絡員逕復委辦市議員或予函復 並將處理結果, 詳記輪值紀錄簿, 以便查考 六 輪值表, 實由秘書處聯絡員聯絡按月排訂, 輪值工作紀錄簿亦責由秘書處聯絡員於每週六攜回送陳副秘書長兼總聯絡人核閱 七 值日紀錄簿所記載委辦事項, 責由秘書處聯絡員每日查閱, 對未辦了委辦事項應予催辦, 以維時效 八 市議會召開大會及臨時會期間, 各單位聯絡員應常駐議會, 以便隨時聯繫 九 每次市議會大會質詢未辦了案件, 應於下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提主任秘書會報逐案檢討執行情形後, 明確函復市議會 臺北市政府所屬單位聯絡員值日工作紀錄簿委辦市議會委辦年月日值日聯絡員委辦事項摘要擬辦內容處理結果 訂定 臺北市政府加強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所屬各科室隊所 北市地秘字第二一六七一號函說明 :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北市新四字第三一二四號函 : 主旨: 本處擬訂之 臺北市政府加強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 暨 67 年 7 月 12 日記者會日程, 業經本府 49

56 第三六三次首長會報通過, 請查照 辦理 二 67 年 7 月 12 日本府記者會, 本處排在 12 月 28 日下午四時 三 本處指定視察李文蘭為新聞聯繫人, 負責協調聯繫工作 臺北市政府加強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學校 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之新聞聯繫工作, 有效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宣導政令 宣揚政績, 以增進民意之溝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爭取時效擴大新聞發布之效果,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應隨時自動將其新聞資料送由新聞處發布 三 各機關應指定新聞聯繫人, 負責每日與新聞處 ( 第四科 ) 聯繫, 新聞聯繫人以專責為原則, 兼辦者應減少其本職工作之負荷, 俾有較多時間注意輿論之反映, 機關內部各單位之聯繫及新聞稿之撰擬等事項 四 各機關新聞聯繫人, 對下列事項應主動搜集資料, 適時與新聞處聯繫, 透過報紙 電視及廣播 迅速傳播於公眾 ( 一 ) 施政計畫與重要措施, 必須供公眾知悉之事項 ( 二 ) 執行工作之成果與績效 ( 三 ) 與市民有切身關係之法令規章, 及與市民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 必須使市民瞭解 遵守或辦理者 ( 四 ) 重要會議議決案及有關便民措施創新方法, 在實施前應廣為宣傳或徵詢民意事項 ( 五 ) 市民對市政之建議 批評及輿論反映, 必須予以說明或解答事項 ( 六 ) 業務公開項目辦理之方法, 程序及結果 五 凡需傳播於公眾之事項, 應以下列方式提供資料 : ( 一 ) 由各機關新聞聯繫人直接撰稿逕送新聞處第四科發布 ( 二 ) 各機關發出之公文, 如需傳播於公眾者, 應抄副本逕送新聞處第四科撰稿發布 ( 三 ) 各機關召開之重要會議或策辦之重要工作, 有發布新聞之需要者, 應通知新聞處第四科派員採訪, 或將有關資料逕送新聞處第四科發布 ( 四 ) 如時間急迫, 無法撰稿或提供資料, 而必須發布新聞者, 得以電話通知新聞處第四科撰發 ( 五 ) 各機關為擴大業務績效, 或策辦重要工作, 必須邀請新聞界實地參觀採訪者, 可協調新聞處妥為安排 ( 六 ) 為使市民能藉新聞界之傳播瞭解市政之推行, 必須由新聞處協調舉辦參觀訪問時, 各機關應予協助 六 各機關新聞聯繫人為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 以求集思廣益得舉行座談會, 由新聞處召集之 七 新聞處對各機關新聞聯繫工作執行情形, 應翔實統計, 定期檢討, 對特優者應列舉事跡, 報請獎勵 八 本府定每週四下午舉行記者會, 由新聞處視各機關業務繁簡及實際需要, 安排各機關首長或負責人出席報告, 並答覆記者所提問題,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記者會, 重大政策性問題應簽報市長親自主持 九 本要點經首長會報通過後函請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以府函修正或補充之 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八 六六八三號函 : 主旨 : 為本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二二八九號函說明二所敘 日期誤繕為 請予訂正 請查照訂正 50

57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函技術室 北市地一字第二二九六六號說明 : 內政部 臺內地字第七九二二八九號函業經本處 北市地一字第二一六六九號函轉請查照 ( 見 67 年 5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 ) ( 一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要旨 (1)65 年度臺上字第一一 七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 終止租賃契約, 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上訴人 ( 出租人 ) 向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 申請調節, 終止伊等與被上訴人 ( 承租人 ) 間之耕地租賃契約收回耕地, 如在申請調解前, 未曾以意思表示, 向被上訴人聲明終止租賃契約, 須俟該調解申請書或嗣後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時, 始生終止租賃契約之效力, 並非申請調解或起訴當然有止約之效力 ( 參閱民法第二六三條及第二五八條 ) (2)65 年度臺上字第三 三九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 聯合財產中, 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 保有其所有權, 而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始為夫所有, 此為民法第一千 十七條第一 二項所明定 所謂妻之原有財產, 包括婚姻關係存續中無償取得之財產在內, 受夫贈與之財產, 亦屬妻之原有財產, 自得行使所有人之權利 ( 參閱民法第七六七條 第一 一七條 ) (3)66 年度臺上字第八四九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 共有物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明知共有物已經原共有人借與第三人使用, 除有默示同意之特別情事外, 尚難以單純之沉默, 推定受讓人默示同意繼續原來之借貸關係, 原審僅以上訴人 ( 受讓人 ) 明知係爭土地之原管理人同意被上訴人建屋使用, 仍受讓該應有部分, 即認上訴人已默示同意被上訴人之使用狀態於法亦有違背 ( 參閱民法第四六四條 ) (4)66 年度臺上字第一 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 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係屬非訟事件, 此項裁定縱已確定, 亦無實質的確定力, 抵押權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另行起訴請求, 自非法所不許 原審認定系爭票款債務經被上訴人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 並由上訴人 ( 抵押權人 ) 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 及據以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 不得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之訴訟, 自有未合 ( 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 ) (5)66 年度臺上字第一 九二號 ( 司法院公報第二十卷第七期 ) 實施詐欺行為詐術, 非以欺罔為限, 即利用人之錯誤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屬之, 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冒名登記為所有人之錯誤, 致通知上訴人繳納差額地價, 而上訴人必須憑該地價收據, 始能取得增配土地之所有權, 顯在意圖取得非法利益而為給付, 其給付之原因不法, 依法自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參閱民法第一八 條 ) (6)66 年度臺上字第二 六五號 ( 法令月刊第二十九卷第七期 ) 按最高法院所著之判例, 僅在就具體事件適用法規時所表示法律上之意見, 並非法律之本體, 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 僅於法律之本體有其適用, 關於判列不生其效力溯及既往與否之問題 查本件原訂租約第二條明定 : 租賃期間自民國 63 年 12 月 1 日, 至民國 56 年 11 月末日止, 滿二十年為限, 至期乙方 ( 指承租人李 睦 ) 若要繼續經營, 甲 ( 指出 51

58 租人林 標 ) 乙雙方協議, 重立契約 云云, 其中所謂 : 屆期雙方協議, 重立契約, 核與本院 55 年臺上字第二七六號判例所稱 : 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續租應另訂契約者, 應生阻止續約之效力相當 準此以觀, 上訴人 ( 出租人 ) 縱於租期屆滿時未即為反對續租之表示, 亦應認應來之租賃關係, 因租賃屆滿而消滅, 而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原審僅以本院判例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所持法律上之見解, 顯有違誤 ( 參閱民法第四五 條 第四五一條 ) (7)66 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五四號 ( 法令月刊第二十九卷第七期 ) 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並不因入贅婚姻而異其效力 ( 參閱民法第一 一六條 第一 一七條第二項 ) (8)66 年度臺上字第二四三九號 ( 法令月刊第二十九卷第七期 ) 按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在當事人依法撤銷前仍然有效, 與法律行為不成立, 截然有別,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上訴人間, 就系爭房屋所訂立之買賣契約, 應以此項買賣契約有效成立為其前提要件 原審認上訴人間就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因意思表示未趨一致而未成立, 復請被上訴人得請求撤銷此項買賣契約, 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 參閱民法第三四五條 第一一四條 ) ( 二 ) 行政法院判決旨要 (1)65 年度栽字第四五三號 ( 司法院公報第十九卷第三期 )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 以有違法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 如被告機關自行註銷原查定, 重核另為處分, 自無行政處分之存在, 即屬欠缺訴之前提要件, 本院無從受理 ( 參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 (2)67 年度判字第二八五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七八號 ) 依土地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市縣繼續滿一年者, 則屬不在地主, 同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呈報該市縣地政機關, 但自呈報之日起須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士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限制 所謂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市縣, 當係指共有人本人而言, 自不包括共有人之家屬在內, 內政部臺 46 內地字第一 七八 號函闡明有案 本件係爭土地原告申請自 65 年下期起免予加徵不在地主地價稅, 原處分機關以原告於 65 年 10 月 1 日戶籍遷入基隆市仁愛區, 於 66 年 1 月 20 日申請不在地主原因消滅, 依照首揭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自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年後始能免除加徵之 不在地主稅 ( 參閱土地法第八條, 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 ) (3)67 年度判字第三一一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八三號 ) 按土地有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設施之興建改良及其他合法提高使用者, 應予調整提高其等則, 此在臺灣省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規定甚明 本件系爭土地於 52 年間實施重劃, 至 62 年辦理等則異動調整時, 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當地鄉鎮公所及有關機關代表等實地勘查, 分別提高等則, 並將勘查結果冊報臺灣省政府派員復勘無異, 公告實施 原告主張該項土地, 曾於 56 年提高等則後, 生產力已漸減退, 不應復予調整等語 卷查其土地, 歷年來仍有不斷改良農產經營方式與排水工程, 有原告提供之改良費資料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 並經實地勘查認定確有改良, 自應予以調整 ( 參閱臺灣省地圖等則調整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 52

59 (4)67 年度判字第三 七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八二號 ) 依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十四條第一 二項規定 : 依照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在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 其賦稅全免, 但在保留徵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 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之土地, 在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期間, 而有改作其他有收益之使用者, 其土地賦稅, 不得免徵 本件係爭土地, 係經再審被告機關與土地處會勘結果, 現尚供聯合汽車駕駛訓練班及違建房屋使用, 可見已改作其他有收益之使用, 自與上開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相符, 其土地賦稅自不得免徵 原判決依此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 至再審原告併引用行政訴訟法第廿八條第十款規定, 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但並未提出任何證物, 以供斟酌, 尤無可取 ( 參閱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十四條, 土地法第一九四條及同法施行法第四十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 (5)67 年度判字第三一二號 ( 總統府公告第三三八三號 ) 按出租人於耕地租約期滿時, 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者,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自得收回其出租耕地 而出租人收益是否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則應以租約期滿前一年之綜合所得及全年生活費用支出為準, 業經行政院臺 49 內字第七二二六號令釋有案 本件耕地出租人一家六口, 住宅二間, 有自耕能力者為其夫妻二人, 除系爭耕地外, 僅有出租案外人孫 來之田一分五厘, 年收入 2122 元,57 年綜合所得額, 經嘉義務稅捐處查復為 3538 元, 而全年生活費達 元之多, 其生活困難, 要屬顯然 而原告等有自耕地七分,5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除系爭耕地所得外, 尚有 元, 全年生活費用共僅 元, 以年入 6 萬餘元支應該項生活費用, 顯有餘裕, 兩者收支情形相互比較, 則出租人之年收入, 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殊堪認定 原處分機關核定收回其出租耕地, 依照首開說明, 於法尚無違誤 ( 參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 ) (6)66 年度判字第三一五號 ( 總統府公報第三三八四號 ) 按當事人對於本院之判決, 須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方得提起再審之訴, 至該條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係指為判決理由認定為原告之訴有理由, 而主文諭知原告敗訴之判決, 或其理由認原告之訴無理由, 而主文反宣告原告勝訴之情形而言, 同條第十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 係指該證物在前訴訟中業已存在, 為當事人所不知或知之而不能使用, 現始知之或始得使用, 並須如經斟酌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者, 方得請為發見重要之證物 本件原告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 因臺北市政府擴建大直國民小學報奉行政院核准徵收, 再審原告要求以公地交換使用或優先分配國民住宅, 再審被告機關以 北市地四字第六七九二號函復否准, 再審原告向臺營辛政府提起訴願被決定駁回後, 向內政部 ( 一 ) 違法徵收土地 ( 二 ) 徵收後未於一年內使用 ( 三 ) 未給予補償費而使用土地為法所不許 ( 四 ) 請以公地與被徵收土地交換使用,( 五 ) 脅迫傷害等理由提起再訴願, 經內政部將違法徵收土地部份認係行政院所為核准徵收之處分, 依法送行政院另案辦理, 其餘部分駁回其再訴願, 再審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 67 年度判字第八十三號判決主文宣示 原告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並於判決理由內逐一說明, 茲再審原告仍以係爭土地之徵收不合法, 學校捨棄土地不予再審原告交換或出售出租與再審原告, 任由他人拆除學校圍牆建屋使用等情作為再審之理由, 不惟系爭土地之徵收是否合法, 屬於另案由行政院為訴願決定, 再審原告應向該案提出主張, 不在本案審究範圍, 至徵收後已否使用係就徵收土地之整體為準, 不以各別地區為認定, 如原所有人阻擾, 即不能認係不實行使用, 亦經行政院臺 (53) 內字第四五三四號令釋在案, 而地價及房屋補償費則經再審被告機關以 北市地四字第一五三三號通知再審原告逾期不為領取, 已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53

60 向法院提存待領, 又土地交換或租售使用等係再審原告在前訴訟中已主張之事由, 係於法無據為原判決理由所已說明, 再該大直國民小學校之校地, 有否為他人非法使用, 自可向有關機關查詢舉發, 所提出房屋照片二幀與本案不相關涉 綜上所述, 本件再審原告並無任何合於再審之原因, 其遽行以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十款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揆諸首揭說明, 其訴為顯無理由 ( 參閱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 54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提昇全球競爭力的關鍵是開放社會 ~ (Michael E. Porter) Chapter 1 入門篇 1-1 房地產之定義 1-2 土地使用的種類 Project 1-3 房屋有哪些種類? 1-4 產權的意義 1-5 何謂建築業和代銷業? 關係如何? 1-6 不動產開發及市場分析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1-1 房地產之定義 土地 產權 房地產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More information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CBM PROPOSAL

CBM PROPOSAL Maya Grigorovich-Barsky EDU 605 Fall 2011 Professor Durham CBM PROJECT Counting 1-10 in Japanese Recognizing the Kanji Characters and Correctly Pronouncing Them Student Information Name: Melinda Baskin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A reconstruction of Smogulecki and Xue s table of trigonometrical logarithms (ca. 1653) Denis Roegel 21 October 2011 This document is part of the LOCOMAT project: http://locomat.loria.fr 1 Smogulecki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More information

75 101 1.2 1.3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More information

LCIDC01_ doc

LCIDC01_ doc 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B ( 2 A ) ( ) 4 9 B ( 2 A )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More information

1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 180,000,000 0.62 0.38 1% 0.0027% 0.005% 1711 38D 0.62 0.38 0.621%0.005%0.0027% 0.62 www.hkexnews.hk www.ulferts.com.hk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More information

2

2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More information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More information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More informatio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More information

5. / / / / / / / / 6. * (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More information

錦囊妙答第 6 期 (D) 7. 依土地法規定, 共有土地之處分 變更及設定, 應以土 34-1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何種他項權利, 不得以多數決方式將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 (A)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D) 抵押權 (A) 8. 依土地法規定

錦囊妙答第 6 期 (D) 7. 依土地法規定, 共有土地之處分 變更及設定, 應以土 34-1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何種他項權利, 不得以多數決方式將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 (A)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D) 抵押權 (A) 8. 依土地法規定 地政解碼 102 年公務員初等考精選題 : 土地法大意 法規 : 土地法 第一編總則 : 1~ 35 解答題目法條備註 1. 依土地法規定, 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土 17 租賃於外國人? (A) 住宅用地 醫院用地 林地 (D) 耕地 (A) 2. 依土地法規定,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 如因水土 13 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 下列何種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 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A)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More information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email protected]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施政計畫 目 錄 叁 叁 叁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9 11 23-1- -2- 貳 財政部門 參 建設部門 -3- -4- 肆 工務部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5 18 () 伍 教育部門

More information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2015 5 13 1933 H 571 H 2015 6 17 H H 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可予調整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印花稅法規解釋函令 及實務介紹 雲林縣稅務局消費稅科稅務員黃秀玲 介紹大綱 壹 前言貳 課徵憑證範圍 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參 繳納時限肆 繳納方法伍 實貼印花稅票銷花及註銷實例陸 現行條文及重要解釋函令柒 課稅憑證捌 節稅妙招玖 印花稅相關罰則 2 壹 前言 近年來由於網路資訊發達, 大家輕而易舉地隨時上網查詢, 即可查得印花稅法及解釋函令相關規定, 為避免大家因些許的疏失, 導致違章受罰, 特別就實務上比較常遇見的印花稅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1編.doc

Microsoft Word - 第1編.doc 第壹編第一章地價稅 3 第一章 地價稅 Chapter 01 壹 重點整理 一 地價稅徵收之意義 地價稅是以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 ( 市 ) 內已規定地 價未徵收田賦土地之申報地價總額, 逐年徵收之稅, 並以超額累進 課稅方式, 增加持有土地較多之地主之稅賦, 促進所有人善於利用 土地之責, 達成平均地權目標, 屬於持有土地靜態課徵之稅賦 二 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範圍 課徵地價稅土地之範圍如下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不動產估價基本概念... 1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45 第三章 估價方法... 63 第四章 宗地估價... 161 第五章 房地估價... 171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87 第七章 權利估價... 193 第八章 租金估計... 205 第九章 公部門相關估價 ( 補充 )... 221 附錄 最新試題與解析... 237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More information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Lee s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950) 季度業績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財務摘要 截至九月三十日 截至九月三十日 止三個月 變動 止九個月 變動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232,262 246,679 5.8% 710,165 689,395 +3.0% 毛利 161,863 170,807

More information

公司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More information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208)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08 現時其核心業務集中於澳 門地產 集團於二零零四年開始投資於澳門之地產市場

More information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Word 頁次 :4-1 9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 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97 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試題 等別 : 普通考試類科 : 不動產經紀人科目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座號 :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論題部分 :(50 分 )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北 都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98 年 5 11 都 09830205400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類 更 令 都 27 1 4 說 六 年 北 路 年 都 都 老 落 都 更 83 年 12 23 都 83082356 路 北路 北 勵都 更 勵都 更 89 年 6 26 都 8904521800 北 都 更 都 更 91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0 0 0 7 0 2 3 4 5-11 12-14 15-25 26-37 38-44 45-51 52 53-54 55 56-57 58-118 公司資料 二零一八年八 二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一 Nicholas J. Niglio 一 183

More information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More information

( )... 5 ( ) (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ore information

報六三秋六九期 )(63ICCZ14)...10 內政部函釋關於獎勵投資條例四十九條條文中所謂 一年內, 其開始時間之起算日疑義 ( 省公報六三秋六十四期 )(63ICZZ15)...10 四 其他法令 ( 一 ) 一般法令廢止 臺灣省人民印鑑登記辦法 ( 省公報六三秋七三期 ) ( 二 ) 一般行

報六三秋六九期 )(63ICCZ14)...10 內政部函釋關於獎勵投資條例四十九條條文中所謂 一年內, 其開始時間之起算日疑義 ( 省公報六三秋六十四期 )(63ICZZ15)...10 四 其他法令 ( 一 ) 一般法令廢止 臺灣省人民印鑑登記辦法 ( 省公報六三秋七三期 ) ( 二 ) 一般行 63 年 9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目錄 一 地政法規 ( 缺 ) 二 地政分類法令 ( 一 ) 地政機關法規 ( 缺 ) ( 二 ) 地權法令 ( 缺 ) ( 三 ) 地籍法令 內政部函釋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 無需繳附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市公報六三秋五六期 )(63IBCA01)...1 內政部函釋聲請土地典權設定登記, 典權人應繳附自耕能力證明書 ( 市公報六三秋六五期 )(63IBCD02)...1

More information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武神少年p1_3.indd

武神少年p1_3.indd 目錄 自序 楔子 六 八 第一章 : 武林至尊. 天下武宗 1. 沒落的少林. 崛起的 武林 十二 2. 兩個失落的少年. 求武之道 十八 3. 武林學藝. 不打不識 二七 第二章 : 武練人生. 武域神人 1. 初到貴境. 大鬧練武院四二 2. 遇奇人, 練奇功八九 第三章 : 學武真義. 天下第一 1. 五里雲的時空結界 一一二 2. 三老絕學, 苦中破極限 一三四 3. 洞中奇人, 走火入魔的悲歌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目錄表 2 4 5 13 28 29 31 33 35 36 67 1 2015 年中期報告 公司資料 公司 22 公司 www.boyaa.com.hk 0434 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料 中 1001 TCL E D3 9B-C 518000 183 17 1712-1716 Maples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PO Box 1093, Boundary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More information

費率表

費率表 -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More information

指定出發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香港 ( 直航 ) 札幌 ( 新千歲機場 ) JLxxxx 指定返港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 航班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以航空公司最終公佈為準去程

指定出發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香港 ( 直航 ) 札幌 ( 新千歲機場 ) JLxxxx 指定返港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 航班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以航空公司最終公佈為準去程 1 月 29 日 ( 每位成人 / 小童 ) 指定日期 : 出發 返港 Semi-Double $9,600 Twin $9,780 Twin $11,980 Semi-Double $11,020 Twin $11,210 Semi-Double $10,940 Twin $11,500 Double $9,840 Twin $10,030 Semi-Double $10,180 Twin $10,490

More information

2015 002 024 004 026 005 027 011 028 021 043 023 048 James William Beeke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中 Maples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 67 年 6 月份地政法令月報目錄 一 地政法規 ( 缺 ) 二 地政法令 ( 缺 ) ( 一 ) 地政機關 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辦事明細表 (67FBAZ01)...1 ( 二 ) 地權 內政部函釋菲律賓華僑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可否承購本國不動產疑義案 (67FBBA02)...3 內政部函釋非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時, 如另無其他約定, 訂明各派下員之權利範圍,

More information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2 3 5 14 23 25 26 28 29 1 2016 92.84% 100% 51% 60% 84.69% 100% 54.37% 100% 1. www.bjmedia.com.cn 1000 500 197,310,000 8.6224 1000 HK Equity 1000. HK 2 2016 1 1 1 2 3 3 4 23 A 161-167 7 15 17 8 A 9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技術專刊 103-2 (NO.158) 與 應用 作 製 定價 新臺幣30元 行 政 院 農業委員會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03年6月 編印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More information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