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Transcription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2 目录 第一节声明事项... 3 第二节正文... 5 一 重点问题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2014) 锦律非 ( 证 ) 字第 34-3 号 致 :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凌志软件 ) 的委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5 月 19 日对凌志软件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意见, 会同凌志软件及主办券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85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令第 89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作为凌志软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2014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 并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2

4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的补充, 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 本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 缩略语 术语, 除特别说明外, 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 一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管理办法 和 业务规则 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二 )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 三 )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所有签署文件之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 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 ( 四 )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3

5 具法律意见 ( 五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 六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6 第二节 正文 一 重点问题 对于公司设立时股东 南京联创工会, 请主办券商 律师就其股东持股期间行使股东权利 享有公司权益情况 股权权属明晰性及其后的股权处分程序完备性 合法性补充发表意见 答复 : 核查过程 : 本所律师核查了凌志软件以及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 南京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南京联创 ) 工商档案中有关 南京联创工会 的信息 ; 走访了南京市总工会, 走访了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 以下简称 高新区工会 ), 高新区工会确认南京联创工会确实是其辖区内工会组织, 但南京联创工会并无注册资料可供查询调取 ; 未能访谈到当时的工会负责人 ; 再次访谈了张宝泉并核查了张宝泉出具的 承诺函 ; 核查了张宝泉与南京联创之间有关该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相关证据资料 : 包括 2006 年 12 月张宝泉通过银行汇票向南京联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银行支付凭证及 2006 年 12 月经南京联创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 ; 核查了凌志软件 2003 年至 2006 年年底的有关财务报表 核查结果 : ( 一 ) 南京联创工会持股期间行使股东权利 享有公司权益情况根据凌志软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及公司的相关确认, 自 2003 年 1 月苏州联创成立起至 2006 年 12 月南京联创工会将其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张宝泉期间, 南京联创工会作为苏州联创的股东之一, 一直履行着股东的职责并享有股东权利 具体情况如下 : 1 苏州联创设立时 2002 年 10 月, 南京联创工会作为原始股东之一, 参加了苏州联创第一次股东会并就股东会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 :(1) 孙力斌所做的 关于公司筹 5

7 办情况的报告 ;(2) 公司章程 ( 草案 );(3) 选举孙力斌 张宝泉 庞海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4) 选举孙燕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5) 选举孙力斌为公司董事长 ;(6) 任命张宝泉为公司总经理 年 9 月股权转让 2003 年 8 月, 南京联创工会作为股东之一, 在股东会上同意 :(1) 公司股东张亦进将所持有的苏州联创 3% 股权转让给南京联创 ;(2) 修改公司章程第 1 章第 3 条和第 3 章第 7 条的相关条款 ;(3) 股份转让完成后, 由孙力斌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06 年 10 月 28 日, 苏州凌志召开股东会特别会议, 南京联创工会代表出席了该次会议, 并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股权转让 公司名称变更 章程修改等事项进行了表决 根据凌志软件提供的 2003 年设立起至 2006 年 12 月底的有关财务报表, 上述期间, 苏州联创处于亏损状态, 未进行过利润分配 综上, 在南京联创工会作为苏州联创股东期间, 一直有效履行了股东职责并行使了股东权利 ; 公司其他股东及 / 或第三人亦未对其股东身份 / 地位或行使股东权利提出过异议 因此, 南京联创工会作为苏州联创股东, 享有股东权利及权益不存在争议, 合法有效 ( 二 ) 南京联创工会股权权属明晰性根据凌志软件的工商资料并经公司确认,2002 年 10 月, 苏州联创召开第一次股东会, 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 ( 草案 ) 根据 苏州工业园区联创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 草案 ) 第七条的规定: 南京联创工会现金出资 26 万元, 占总股本 2.6% 上述出资业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星会验字(2002) 1149 号 验资报告 予以验证, 以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众会字 (2014) 第 2786 号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到位情况的验资复核报告 加以复核验证, 确认南京联创工会出资 26 万元, 占苏州联创 2.6% 的注册资本 6

8 南京联创工会作为苏州联创的股东, 已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 持股期间参加了苏州联创历次股东会, 履行了股东职责并行使了股东权利 据此,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南京联创工会的出资系经公司章程明确约定,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 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 南京联创工会一直有效履行了股东职责并行使了股东权利 ; 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亦未对其股东身份 / 地位或行使股东权利提出过异议, 其股权权属明晰 ( 三 ) 南京联创工会股权处分程序完备性 合法性经核查,2006 年 10 月 28 日, 苏州凌志召开股东会特别会议, 南京联创工会代表出席了会议, 股东会经研究和审议, 一致同意 :(1) 南京联创将其持有的苏州联创 32% 的股权以 48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宝泉, 南京联创工会 潘志红 孟庆兰 庞海东 钱学峰 张有根 刘国祥将各自持有的苏州联创的股权分别以 31.2 万元 48 万元 12 万元 8.4 万元 8.4 万元 3.6 万元 2.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宝泉 ;( 2) 南京联创将其持有的苏州联创 46% 的股权以 55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艳芳 ;( 3) 公司名称变更为 苏州凌志软件有限公司 ;(4) 通过 公司章程 修正案 2006 年 12 月 18 日, 南京联创工会与张宝泉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南京联创工会将其持有的苏州联创 2.6% 的股权及其附属于该部分股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张宝泉, 张宝泉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及其上的权利义务, 转让价格为 31.2 万元 2006 年 12 月 27 日, 包括上述南京联创工会将其所持苏州联创全部股权转让给张宝泉在内的股权转让程序完成在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的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公司及张宝泉提供的与该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相关的银行支付凭证 对账单等证明文件, 并经再次访谈张宝泉确认, 该次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不存在未了事宜 2014 年 5 月 27 日, 张宝泉出具 承诺函, 确认 2006 年 12 月, 其与南京联创工会签署的受让南京联创工会持有的苏州联创 2.6% 股权的 股权转让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已履行完毕, 其已向南京联创工会支付完毕 31.2 万 7

9 元的股权转让款, 双方已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双方无任何现有或潜在的争议 纠纷或其他未了事宜 若因该 2.6% 股权引起任何争议 纠纷, 张宝泉将全权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不会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影响 综上, 南京联创工会 2006 年 12 月将其所持苏州联创全部股权转让给张宝泉业经公司股东会一致表决同意, 签署了相关的 股权转让协议, 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股权转让款业已支付完毕, 且张宝泉已出具 承诺函, 确认其与南京联创工会就该等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 纠纷或未了事宜, 若因该等股权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由其全权负责 据此,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南京联创工会处分其股权的程序完备 合法 ( 以下无正文 ) 8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意字 [2018] 第 027 号 致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碧水源公司或公司 ) 委托为碧水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More information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7)0212 号 致 :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More information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More information

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 :(8621)61059000 传真 :(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广州 GUANGZHOU 西安 XI AN 致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More information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5]AN30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目录 一

More information

施刚

施刚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1] 第 008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010-62142669 传真 :010-62161507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 4 层 (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More information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北京市金杜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JINGTIAN & GONGCHENG

JINGTIAN & GONGCHENG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 209 号财富广场 2 号楼 603 室 Add: Room 2-603, Fortune Plaza, 209 Zhuyuan Rd, Suzhou, China 电话 :0512-68026095 传真 :0512-6802606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终止挂牌 之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目录第一部分引言... 4 一 释义... 4 二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正文... 6 一 关于公司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6 二 关于公司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6 三 关于公司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事项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 第一部分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曲美家居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特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 第一部分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曲美家居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特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代码 :000977 证券简称 : 浪潮信息公告编号 :2016-062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 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或 本所 ) 受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海航基础 ) 委托, 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海航基础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目录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2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3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4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地址 : 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楼 电话 :0571-89838088 传真 :0571-89838099 邮编 :310000 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More information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010-62142669 传真 :010-62161507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210005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723732 传真 (Fax):025-84730252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致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 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一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 明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瑞思创 ) 的前身系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称 中瑞有限 ), 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主要从事电子商品防盗系统 (EAS) 产品的研发

More information

关于liou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股东大会的

关于liou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股东大会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邮编 310007 电话 :0571-87901110 传真 :0571-87902008 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18H1554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担任发行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担任发行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一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深圳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二座 2104 室 香港海問律師事務所 HAIWEN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704 室 电话 :021-60897070 传真 :021-60897590 邮编 :2001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20160097 号 致 :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高慧律师 朱琴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More information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相关事项调整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 2015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 依据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More information

[Insert date]

[Insert date]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香港 Hong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话 Tel.: 86-10-5769 5600 邮政编码 :100020 传真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赛轮集团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赛轮集团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 20 号黄金广场北楼 15A 层邮编 :266071 电话 :0532-58781600 传真 :0532-58781666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中国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 500 号伟峰 领袖领地 1 号楼 4 层电话 :(+86 431)89154888 传真 :(+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

More information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326 证券简称 : 永太科技公告编码 :2017-9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 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证券代码 :300496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2019-029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致 :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二十二 A 二十三 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宝塔实业 ) 的委托, 就宝塔实业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话 Tel.: 86-10-5769-5600 邮政编码 :100020 传真 Fax: 86-10-5769-5788

More information

确 认 函

确 认 函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12 楼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致 :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 :021-205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致 :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9

Microsoft Word - 文档9 关于 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之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 11 12 层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 01G20180468 号 致 : 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381/FY/2016-150 号 致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张敬前律师和董萌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More information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More informa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邮编 :200041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C 0093 号 致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More information

英飞拓

英飞拓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 4 层 (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邮编 :100044 电话 :(010)82653566 传真 :(010)88381869 二 一七年六月 1 / 9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里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里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B 座 2 层 (100052) 电话 :010-59336116 传真 :010-593361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调整事项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6)106 号 致 :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More informatio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试行 )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 ) 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 : 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棕榈泉国际金融中心 16 17 楼 电话 :028-86625656 传真 :028-8676112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 :021-61059000 传真 :021-61059100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More information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证券代码 :300496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2018-040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205 号 致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 238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

上海市锦天城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 上海市锦天城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 23 层 电话 :0755-82816698 传真 :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More information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202 号 致 :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北京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

More informatio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8519-1300 传真 :(86-10)8519-1350/1351/1354 电子邮件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解锁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致 :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4 2005 年 5 月 31 日 材料目录 1..1 2..2 3 2004.3 4 2004.12 5 2004 2005..14 6 2004 17 7 2005.18 8 19 9 20 10 23 11 32 24 25 2004 会议须知 - 1 - 2004 会议议程 2004 2004 2004 2005 2004 2004 2005 32 2004 2004-2 - 200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 律意见 (2017) 第 258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 律意见 (2017) 第 258 号 致 :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联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806 室 电话 : 传真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联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806 室 电话 : 传真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联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806 室 电话 :8621-5012 2258 传真 :8621-5012 2257 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联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6) 沪怡律非字第 (009-3) 号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283 号香港广场 28 楼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283 号香港广场 28 楼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关于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283 号香港广场 28 楼 电话 :021-23261888 传真 :021-23261999 邮编 :200021 第 1 页共 6 页 关于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3) 锦律非字第 568 号致 : 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12D3720B9C9C6B1B7A2D0D0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2D3720B9C9C6B1B7A2D0D0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通亿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 16 层 电话 :(0551)62642792 传真 :(0551)62620450 目 录 一 国通亿创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3 二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3 三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More information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 [2016] 第 61 号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青海春天 或 公司 )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 [2016] 第 61 号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青海春天 或 公司 )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Qinghai Shuren Law Firm 树人 青海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2 号丁香家园 1 号楼 6 层邮编 :810001 电话 :0971-6111958/968/998 传真 :0971-6111123 树人 北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 号幸福大厦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 一九年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 一九年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 一九年二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 (86-10) 5809-1000 传真 :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关于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 解锁相关事宜 的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大闸南路 500 号来福士办公楼 19 楼 电话 :+86 574 87529222 传真 :+86 574 88398686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代理词

代理词 重托所系义不容疏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 : 郑州市经三路 32 号财富广场 3 号楼 19 层 邮编 :450008 重托所系义不容疏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 : 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河南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 本公司 / 公司 / 爱 朋医疗 爱普有限 指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南通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上市 本次上市 指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More information

确 认 函

确 认 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楼 1301 室邮编 :510623 电话 :(86-20)2805-9088 传真 :(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More information

凤礼精求 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凤礼精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五月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邮政编码 : 电话 :(8610) /8581/8582 传真 : (8610) 网

凤礼精求 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凤礼精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五月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邮政编码 : 电话 :(8610) /8581/8582 传真 : (8610) 网 关于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五月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8610)65518580/8581/8582 传真 : (8610)65518687 网站 :www.junzhilawyer.com 致 : 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 :(8610)88378703/88388549 传真 :(8610)8837874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致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8]C0008 号 致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More information

重组法律意见书

重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层 电话 :(0551)62620429 传真 :(0551)62620450 目 录 释义... 1 一 本次重组的主要内容... 2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3 三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4 四 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情况...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九月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12 层 电话 :(8621)2051-1000 传真 :(86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7G20190006-01 号 致 :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长亮科技 ) 的委托, 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长亮科技 ) 的委托, 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20 层 www.ghlawyer.net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