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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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4 學年度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公告版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碩士班博士班 104 學年度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報名方式 : 網路取號繳費並填報名表 報名繳費期間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一 )9:00 至 104 年 1 月 12 日 ( 一 )24:00 止 報名填表期間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一 )9:00 至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17:30 止 招生名額依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6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招生簡章經 103 年 11 月 19 日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學校網址 : 電話 :(02) 傳真電話 :(02) 校 址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 134 號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公告版

2 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簡章公告 ( 簡章請逕於網站下載, 不另發售紙本 ) 受理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之相當碩士論文學術論著審查申請 報名 步驟一 : 取得報名繳費帳號並繳費 步驟二 : 網路填寫報名表 報名所需證明文件郵寄截止日期 報名所需證明文件補件截止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 三 ) 網址 : 103 年 11 月 26 日 ( 三 ) 至 103 年 12 月 26 日 ( 五 )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一 )09:00 至 104 年 1 月 12 日 ( 一 )24:00 止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一 )09:00 至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17:30 止 ( 請於 1/13( 二 )17:30 前完成網路報名, 報名時間內若網路填表有問題請電洽註冊組協助處理 )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 郵戳為憑 ) ( 簡章第 3-4 頁表列對象 ) 104 年 1 月 20 日 ( 二 ) ( 限被通知需補件者之送逹截止日 ) 第 1 階段報名費用退費申請截止日 104 年 1 月 23 日 ( 五 ) ( 郵戳為憑 ) 寄發准考證 104 年 2 月 26 日 ( 四 ) 第 1 階段考試 ( 筆試 ) 日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日 ) 音樂學系碩士班面試及術科考試日期 104 年 3 月 16 日 ( 一 ) 第 1 階段考試結果公告 寄發成績單 104 年 3 月 31 日 ( 二 ) 第 2 階段考試費用繳費時間 104 年 3 月 31 日 ( 二 ) 至 104 年 4 月 11 日 ( 六 ) 考試報到前 第 1 階段考試成績複查截止日 104 年 4 月 8 日 ( 三 ) 第 2 階段考試 ( 面試 ) 日期 104 年 4 月 11 日 ( 六 ) 碩士班採 1 階段考試之放榜系所 ( 無複試系所 ) 正取生網路報到 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截止日 公告正取生網路報到 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情形 104 年 4 月 13 日 ( 一 ) 104 年 4 月 14 日 ( 二 ) 第 2 階段考試放榜 寄發成績單 104 年 4 月 24 日 ( 五 ) 第 2 階段考試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104 年 5 月 1 日 ( 五 ) 博士班及碩士班採 2 階段考試之放榜系所 正取生網路報到 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截止日 公告正取生網路報到 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情形 104 年 5 月 4 日 ( 一 ) 104 年 5 月 5 日 ( 二 ) 入學報到日 104 年 6 月 10 日 ( 三 )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 104 年 9 月本校正式上課日 ( 含 ) 止

3 簡章目次 頁次 壹 修業年限 1 貳 報考資格 1 參 報名 1 一 報名方式 1 二 報名日期及時間 1 三 第 1 階段報名費與第 2 階段考試費用 1 四 報名作業流程 2 五 繳交表件資料 3 六 報名注意事項 5 肆 寄發准考證 6 伍 考試日期 6 陸 考試地點 6 柒 應考注意事項 6 捌 放榜日期 7 玖 成績寄發 補發及複查 7 拾 錄取 7 拾壹 報到 7 拾貳 附則 8 拾參 碩士班 104 年 3 月 15 日考試科目時間表 10 拾肆 碩士班招生系所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等規定 教育學院 一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碩士班 12 二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13 三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14 四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傳播與科技碩士班 15 五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碩士班 16 六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17 七 特殊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18 八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 19 九 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20 十 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 21 十一 教育學系生命教育碩士班 22 人文藝術學院 十二 兒童英語教育學系英語教育碩士班 23 十三 音樂學系碩士班 24 十四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碩士班 27 十五 臺灣文化研究所 29 十六 語文與創作學系碩士班 30 十七 語文與創作學系華語文教學碩士班 31 十八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碩士班 32

4 理學院 十九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碩士班 33 二十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 34 廿一 體育學系碩士班 35 廿二 資訊科學系碩士班 36 廿三 數位科技設計學系玩具與遊戲設計碩士班 37 拾伍 博士班考試項目時間表 38 拾陸 博士班招生系所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等規定 一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 39 二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40 三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博士班 42 四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藝術跨域整合博士班 43 附錄 附錄 1 網路報名系統繳費方式說明 44 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45 附錄 3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9 附錄 4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51 附錄 5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54 附錄 6 本校辦理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55 附錄 7 本校平面圖暨位置圖 57 附件 附件 1 中低 ( 低 ) 收入戶報名費優待 ( 減免 ) 申請表 58 附件 2 服務證明書 59 附件 3 特殊需求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60 附件 4 成績複查申請表 61 附件 5 退費申請表 62 附件 6 網路報名需要造字申請表 63 附件 7 智慧財產切結書 64 附件 8 在學證明 65 附件 9 境外學歷切結書 66 附件 10 受理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之相當碩士論文學術論著審查表 67 附件 11 教育學系生命教育碩士班考試積分統計表 68 附件 12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博士班推薦函參考格式 69 備註 : 報名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請於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 自行列印

5 壹 修業年限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4 學年度碩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公告版 碩士班 :1 至 4 年, 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博士班 :2 至 7 年, 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貳 報考資格 : 一 於已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並獲有學士學位以上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得報考本校碩士班 二 於已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並獲有碩士學位以上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得報考本校博士班 系所另有規定者, 應符合各系所報考資格規定 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者, 所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 併同本簡章所附之 同等學力資格之相當碩士論文學術論著審查表 ( 附件 10) 及書面審查費新臺幣 1,000 元整之匯票 ( 匯票抬頭請寫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 ( 星期三 ) 至 103 年 12 月 26 日 ( 星期五,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以掛號郵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信封上並請註明 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之相當碩士論文學術論著審查資料 並詳列所附資料內容 前述資料由本校委請相關專長教授審查認定合格後, 方可報名 參 報名 : 一 報名方式 :( 先繳費再網路報名 ) 上網取得繳費帳號 繳費 ( 至中國信託臨櫃或以 ATM 轉帳方式 ) 繳費 1 小時後,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 視需要列印 郵寄報名所需證明文件 ) 上網確認報名結果 ( 應顯示 : 網路報名完成 ) 完成報名程序 報名表自行列印留存, 以作為完成報名資料登錄之憑據, 不需寄出 報名所需證明文件及依系所規定應繳交之審查資料須於期限前郵寄至本校 ( 請參閱簡章第 3~5 頁之 五 繳交表件資料 說明) 二 報名日期及時間 : ( 一 ) 報名費繳費時間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一 )9:00 至 104 年 1 月 12 日 ( 一 )24:00 止 ( 二 ) 網路開放填寫報名表時間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一 )9:00 至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17:30 止 ( 三 ) 報名所需證明文件寄件期限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 截止 ( 限簡章第 3-4 頁表列對象, 郵戳為憑 ) 親自送件者請於上述期限內之上班時間送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當場只收件不審核 三 第 1 階段報名費與第 2 階段考試費用 : ( 一 ) 第 1 階段報名費 : 除下表所列系所外, 其他各系所報名費一律為新台幣 1,500 元 報考系所組名稱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 ( 含資料審查及面試 ) 音樂學系碩士班民族音樂學組 音樂教育與行政組 音樂創作組音樂學系碩士班演奏唱組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教學傳播科技組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博士班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藝術跨域整合博士班 報名費 2,500 元 2,700 元 3,300 元 2,400 元 2,400 元 2,400 元 2,400 元 ( 二 ) 第 2 階段考試費用 : 採 2 階段考試之系所, 除下表所列系所外, 複試費皆為新台幣 1,000 元 報考系所組名稱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課程與教學組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教學傳播科技組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博士班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藝術跨域整合博士班 複試費 1,500 元 2,4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1

6 兩階段考試之系所, 經第 1 階段考試通過並有意願參加第 2 階段考試之考生, 請於 104 年 3 月 31 日 ( 星期二 ) 至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報到前繳費 (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第 2 階段考試費用 ; 中低收入戶考生依減免金額繳費 ) 採 1 階段考試之系所班組, 包括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碩士班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特殊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 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 教育學系生命教育碩士班 音樂學系碩士班 臺灣文化研究所 語文與創作學系碩士班 體育學系碩士班 資訊科學系碩士班等 採 2 階段考試之系所班組, 包括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傳播與科技碩士班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碩士班 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兒童英語教育學系英語教育碩士班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碩士班 語文與創作學系華語文教學碩士班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碩士班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碩士班 數位科技設計學系玩具與遊戲設計碩士班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博士班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藝術跨域整合博士班等 ( 三 ) 繳費方式 : 請參閱附錄 1 網路報名系統繳費方式說明 ( 四 ) 退費申請 : 除因報考資格不符 重複繳費 已繳費未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合於前述退費條件者, 須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期五 ) 前填妥 退費申請表 ( 詳附件 5), 以傳真 ( ) 或 掛號 郵件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第 1 階段報名費用退費金額於扣除行政處理費用 200 元後, 餘款約於 104 年 2 月底以匯款方式匯入報考人帳戶 ; 第 2 階段所繳考試費用, 一律不予退還 一經繳費並報名成功後, 個人因故無法如期應試或寄送系所應審查之資料者, 不得申請退費, 請審慎考慮後再進行報名 ( 五 ) 中低 ( 低 ) 收入戶考生 : 凡係屬各直轄市 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所等所界定中低 ( 低 ) 收入戶之考生, 請於報名時先行繳交報名費, 網路報名時應勾選中低 ( 低 ) 收入戶選項並檢附 103 年度有效之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或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非清寒證明 ), 並填妥 中低 ( 低 ) 收入戶報名費優待 ( 減免 ) 申請表 ( 詳附件 1), 經審核通過後, 報名費予以減免並退還 ; 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 其報名費均不予優待 ; 網路報名結束後亦不受理申請 四 報名作業流程 : ( 一 ) 取得報名繳費帳號進入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或直接進入日間學制招生系統 : 1. 點選碩士班考試入學或博士班考試入學 2. 點選報名作業 - 取得繳費帳號 3. 查詢出欲報考之系所 組別後, 按下 進入 鍵 1. 考生應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 一 ) 前取得繳費帳號並完成繳費 2. 請考生輸入個人身分證字號及聯絡資料, 按下 送出 鍵後, 系統將會產生 報名費繳費單, 請自行列印, 並依其說明繳交報名費 ( 同一考生僅限報考 1 系所, 請慎選欲報考之系所及組 類別 ) 3. 一經繳費並報名成功後, 個人因故無法如期應試或寄送系所應審查之資料者, 不得申請退費, 請審慎考慮後再進行報名 ( 二 ) 繳費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請利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費或使用 ATM 轉帳繳費 ( 需自行負擔手續費 ) ( 繳費方式說明如附錄 1) 2

7 ( 三 ) 網路報名 1. 繳費 1 小時後, 進入本校日間學制招生系統點選碩士班考試入學或博士班考試入學 點選報名作業 - 網路報名 2. 查詢出欲報考系所後, 按下 進入 鍵 3. 請考生輸入身分證字號, 按 送出 鍵, 系統查驗已繳費成功, 方得以繼續輸入報名資料 4. 完成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 按確認鍵 1. 考生應於 104 年 1 月 13 日 ( 二 )17:30 前完成網路報名 2. 網路報名系統同一考生僅允許上網報名一次, 一經網路報名完成, 嗣後即不得再行上網更改, 請務必核對報考資料無誤後再行送出資料, 以免權益受損 3. 網路報名結束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所報考之系所 組 類別及選考科目別 4. 報名資料若需造字部分, 請先以 * 代替, 再填寫附件 6 網路報名需要造字申請表, 於報名期限內寄出 ( 四 ) 列印報名表件 ( 視需要才列印 ) 1. 報名表 ( 自行留存, 不用寄出 ) 2.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3.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考生完成網路報名作業後, 網路報名系統即產生 招生考試報名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及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 五 ) 郵寄報名資料 ( 視需要才寄 ) 依簡章第 3-4 頁規定, 應郵寄相關資料者, 請於 規定期限內以 限時掛號 郵寄 1. 與報名有關資料裝入黏貼有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之信封袋 2. 系所審查書面資料裝入黏貼有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之信封袋 ( 六 ) 完成報名程序 考生報名完畢後, 可進入本校日間學制招生系統點選查詢作業確認報名結果 五 繳交表件資料 : 非以下 ( 一 ) 或 ( 二 ) 表列者, 一律不需寄件 報考資格以網路報名登錄之資料 為依據 ; 經錄取後, 須依本校新生報到程序繳驗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 驗正本, 繳影本 ), 否則取 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 一 ) 報名相關證明文件 : 下列涉及報名身分或報名資格之考生請於 104 年 1 月 13 日 ( 星期二, 郵戳為憑 ) 前將應繳交資料備齊後, 依序整理齊全, 平裝放入黏貼 招生考試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之信封內 ( 信封請自備 ), 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適用對象 以同等學力第四條報考碩士班者 應繳交資料 符合第 1 2 款者 : 1. 大學修業證明書影本或休學證明書影本 2. 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符合第 3 款者 : 大學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並由原肄業學校註明已修業滿四年且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符合第 4 款者 : 專科畢業證書 資格證明書或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符合第 5 款者 : 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符合第 6 款者 : 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並附 3 年以上工作證明文件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繳交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並附 5 年以上工作證明 3

8 適用對象 以同等學力第七條報考博士班者 以同等學力第五條 第八條第五項資格報考者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 中低 ( 低 ) 收入戶考生 特殊需求考生 教育學系生命教育碩士班在職生類之考生 體育學系碩士班考生 報考在職生類之考生 應繳交資料 符合第 1 款者 : 1. 碩士班修業證明書影本或休學證明書影本 2. 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3.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需先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 ) 符合第 2 款者 : 1. 博士班修業證明書影本或休學證明書影本 2. 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3.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需先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 ) 符合第 3 款者 : 1. 學士學位證書影本 2. 專業訓練證明書 3.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需先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 ) 符合第 4 款者 : 1. 學士學位證書影本 2.5 年以上工作證明書 ( 與報考系所相關 ) 3.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需先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 ) 符合第 5 款者 : 1. 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6 年以上工作證明書 ( 與報考系所相關 ) 3.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需先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 ) 備齊相關資格條件之審查文件資料,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報考資格 ( 不具備同等學力第四條各項資格之一者, 方得以本項進行報考資格審查 ) 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辦理 ( 詳附錄 3), 繳交 : 境外學歷切結書 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影本 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內政部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包括修畢國外學歷之起迄期間 ) 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辦理 ( 詳附錄 4), 繳交 : 境外學歷切結書 經檢覈採認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單 ( 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 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辦理 ( 詳附錄 5), 繳交 : 境外學歷切結書 經驗證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 1. 中低 ( 低 ) 收入戶報名費優待 ( 減免 ) 申請表 2. 中低 ( 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1. 特殊需求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請黏貼於申請表 ) 或診斷證明書等 服務證明 研習 學分證明及碩士班考試積分統計表 非主修體育運動相關科系之考生擬以 體育運動相關科系 資格報考者, 應繳交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須由原學校教務處註冊單位另註明輔系或雙主修相關科系名稱 ( 如附件 8, 並附歷年成績單, 若大學畢業時未能取得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則取消錄取資格 ) 依各系所簡章規定應繳交之在職證明文件 ( 招生類別具在職生類之系所 :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碩士班 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 教育學系生命教育碩士班 臺灣文化研究所 ) 4

9 ( 二 ) 各系所規定應繳交之審查資料 報名下列系所之考生, 請依各系所規定之份數及寄送期限 ( 郵戳為憑 ), 備齊資料後依序整理齊全, 平裝 放入黏貼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之信封袋或箱子內,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送各系所辦公室 報考系所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 教學傳播科技組 )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博士班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藝術跨域整合博士班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傳播與科技碩士班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碩士班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碩士班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碩士班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數位科技設計學系玩具與遊戲設計碩士班音樂學系碩士班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 課程與教學組 )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系所規定審查資料繳交期限 ( 並請詳見各系所規定 )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郵戳為憑 ) 前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寄 ( 送 ) 達本校音樂學系 104 年 4 月 7 日 ( 星期二 ) 下午 5 時前寄 ( 送 ) 達 ( 郵戳為憑 ) 六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同一考生僅限報考 1 系所, 已於本校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之學生不得再行報考本校同一系所 ( 二 ) 網路報名結束後,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 組別 類別 選考科目等 如有逾期寄件 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表件不齊或書寫資料不全等情形, 概由報考者自行負責, 報名所繳表件恕不退還 ( 三 )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或符合提前畢業標準之學生, 預計 103 學年度畢業者 ( 四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報名資格請詳閱簡章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以同等學力報考所繳交之證明文件, 本校僅進行初步審核 ; 考生經錄取後, 須依本校新生報到程序繳驗證明文件正本, 否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 五 ) 凡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如經錄取, 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檢具應附文件正本辦理入學報到 ; 若報考時未及備妥應附文件, 得先繳交未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並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將於報到前依規定補繳各項文件影本並於報到時繳驗學位證書正本, 否則視同自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9) ( 六 ) 男性考生任職年資之計算不包括服兵役時間 ( 七 ) 報名審核通過之考生, 如於報到或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 ( 除延畢生報考時如同時符合應屆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者, 若無法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到時, 得使用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報到外 ), 應取消其報考及錄取資格,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 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八 ) 考生請輸入 104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通訊地址及可聯絡之電話號碼, 並應清楚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而權益受損 若有變更, 請以傳真告知並於傳真後以電話確認, 傳真號碼 :(02) ; 電話 : 轉 ( 九 ) 網路報名後, 可至本校首頁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碩士班考試入學 或 博士班考試入學 - 查詢作業 - 查詢報名結果 查詢報名進度, 網路報名有任何問題, 可於上班時間內 ( 中午 11:50~13:20 休息 ) 洽詢, 電話 :(02) 轉

10 肆 寄發准考證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4 學年度碩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公告版 一 准考證於 104 年 2 月 26 日 ( 星期四 ) 寄發, 若考生至 3 月 6 日 ( 星期五 ) 仍未收到准考證時, 請逕至本校招生考試網站自行列印補發, 並應於考試當日至所屬考場試務中心加蓋招生考試專用章 二 考試時考生需接受查驗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有效期限內附照片之駕照 護照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 准考證請妥為保存 三 准考證所列資料有誤需申請更正者, 應於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期一 ) 前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更正 因逾期以致無法順利應考, 由考生自行負責且不得有異議 伍 考試日期 : 一 第 1 階段考試 : 術科考試及面試 :104 年 3 月 16 日 ( 星期一 ) 僅音樂學系碩士班考生應試 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當日為面試 二 第 2 階段考試 : 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陸 考試地點 : 一 筆試地點以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考場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為原則, 試場將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 ( 含網站 ) 公告 二 術科考試地點以本校為原則 三 第 2 階段考試詳細地點將另函通知 四 考生如於第 2 階段考試日期前 3 日仍未收到通知單或有任何疑義, 請逕向報考系所查詢, 延誤考試時間致成績以零分計算者, 考生不得異議, 亦不得要求補考 柒 應考注意事項 : 一 各科答案卷除作圖 繪譜或招生簡章 試題有特殊規定者外, 限用黑色或藍色鋼筆 原子筆書寫, 不得使用鉛筆 二 答案卷 ( 卡 ) 封面不得書寫姓名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塗立可白, 並請於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 三 碩士班英文考科採電腦閱卷, 考生限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 有關 答案卡 作答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答案卡上有考生之准考證號碼, 請自行核對是否無誤, 並檢查答案卡上註記之考試科目是否與試題紙之考試科目名稱相符 ( 二 ) 答案卡須使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並選用軟性橡皮擦拭修正 前述文具由考生自備 劃記答案應粗 黑 清晰, 不得使用立可白修正液等修改 ( 三 ) 答案卡應保持清潔, 並依題號順序作答,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 四 ) 如未依規定作答或書寫不應有之文字 符號, 導致讀卡機不能正確計分時, 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 五 ) 未依規定使用 2B 鉛筆作答 擦拭不清或未依格式劃記填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卡機讀入答案計分 ( 六 ) 單選題劃記 2 個以上答案者, 該題不予計分 四 其餘未盡事項, 悉依本校辦理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 詳如附錄 6) 辦理 6

11 捌 放榜日期 : 一 第 1 階段考試放榜 含有複試系所之第 1 階段考試結果公告 日期 :104 年 3 月 31 日 ( 星期二 ) 二 第 2 階段考試放榜日期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五 ) 玖 成績寄發 補發及複查 一 錄取名單及通過第 1 階段考試名單, 除在本校公告 ( 含網站 ) 外, 並寄發成績單通知考生 ; 若考生於放榜 1 週後仍未收到成績單, 應主動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補發 二 考生若對第 1 階段筆試成績有疑問, 請於 104 年 4 月 8 日 ( 星期三 ) 前, 以本簡章所附之 成績複查申請表 ( 附件 4) 成績通知單 複查費( 複查費每科 50 元整, 請使用郵政匯票, 匯票抬頭請寫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不得以郵票代替 ) 及回郵信封 ( 信封上請貼足限時掛號郵資 37 元, 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 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複查,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第 2 階段考試成績複查申請截止日期為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期五 ) 三 申請成績複查每人每階段以 1 次為限, 複查成績僅就複查試卷內有無漏閱 成績卷面分數 累計分數或總成績為限, 考生不得要求重新閱卷 調閱 影印答案卷或提供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四 成績單不再補發, 請妥善保存 拾 錄取 : 一 本校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如有缺額, 將併入本項招生考試名額內辦理, 其最新招生名額將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專區 二 考試科目若有任何 1 科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 若考生因違反試場規則致違規科目之成績扣至零分者, 不受此限 三 放榜前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所最低錄取標準,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考生考試成績未達本校各系所錄取標準得採不足額錄取, 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但未達各系所 ( 組 ) 規定之特定錄取標準者, 亦不錄取 四 如有同分情形, 則依各系所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擇優錄取, 經同分參酌後, 成績仍相同者, 經陳教育部核備後, 得增額錄取之 因同分而增額錄取之名額, 若有未報到者, 此增額部份將不辦理遞補, 並以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為辦理遞補依據 五 同系所各組或同系所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得視考生成績不足額錄取, 如錄取或報到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之流用方式 ( 教育部核定之學籍分組除外, 如本簡章拾貳 附則一 ) 依各系所簡章規定或提招生委員會決議後辦理 ; 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六 錄取之新生須於錄取通知規定之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並另行通知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七 各考試科目之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 第四位四捨五入 ) 拾壹 報到 : 一 錄取考生若於放榜後一週仍未接獲錄取通知者, 務請上網查詢郵寄掛號單號碼或撥電話 :(02) 轉 查詢 ( 或申請補發 ), 以免權益受損, 否則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經錄取之新生分兩階段辦理報到 : ( 一 ) 網路報到 1 第 1 階段放榜之系所 ( 無複試系所 ): (1) 正取生 : 於 104 年 3 月 31 日 ( 星期二 ) 至 4 月 13 日 ( 星期一 ) 進入本校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碩 7

12 士班考試入學, 點選 報到作業 報到登錄 辦理網路報到程序 ; 逾期未完成網 路報到手續者, 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 其缺額由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2) 備取生 : 於 104 年 3 月 31 日 ( 星期二 ) 至 4 月 13 日 ( 星期一 ) 進入本校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碩 士班考試入學, 點選 報到作業 遞補登錄 辦理遞補登記程序 ; 逾期未辦理遞 補登記者, 即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 經遞補為正取生者, 應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 理報到事宜 (3)104 年 4 月 14 日 ( 星期二 ) 公告正取生網路報到及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情形 ( 請自行上網檢視公告情形是否正確, 若有疑義應於 4 月 14 日 ( 星期二 ) 17:00 前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 逾期概不受理 備取生是否獲取遞補以 4 月 16 日 ( 星期四 ) 公告之名單為準 ) (4)104 年 4 月 16 日 ( 星期四 ) 公告應辦理入學報到名單 2 第 2 階段放榜之系所 : ( 二 ) 入學報到 (1) 正取生 : 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五 ) 至 5 月 4 日 ( 星期一 ) 進入本校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碩士 班考試入學 或 博士班考試入學, 點選 報到作業 報到登錄 辦理網路報到 程序 ; 逾期未完成網路報到手續者, 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 其缺額由已登記遞補 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2) 備取生 : 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五 ) 至 5 月 4 日 ( 星期一 ) 進入本校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碩 士班考試入學 或 博士班考試入學, 點選 報到作業 遞補登錄 辦理遞補登 記程序 ; 逾期未辦理遞補登記者, 即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 經遞補為正取生者, 應 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理報到事宜 (3)104 年 5 月 5 日 ( 星期二 ) 公告正取生網路報到及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情形 ( 請自行上網檢視公告情形是否正確, 若有疑義應於 5 月 5 日 ( 星期二 ) 17:00 前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 逾期概不受理 備取生是否獲取遞補以 5 月 7 日 ( 星期四 ) 公告之名單為準 ) (4)104 年 5 月 7 日 ( 星期四 ) 公告應辦理入學報到名單 1 報到日期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期三 ), 逾期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其缺額由已登記遞補之 備取生依序遞補 2 報到方式 : 現場報到 ( 報到時間 地點詳入學報到通知 ( 約 5 月中旬以掛號寄出 ) 及本校招生考試網 站 ) 3 報到時應繳驗與報名表上所載應考資格及學經歷 ( 力 ) 相符之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應屆畢業生, 若無法於規定報到期限內繳交學歷證件者, 須簽具 補件切結 書, 並於 104 年 7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補繳, 違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如因暑修而無法於期限前取得 畢業證書者, 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註冊單位出具證明, 並由錄取生本人切結於暑修結束後五日內, 將畢業證書送達本校教務處註冊組驗證, 違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 正 備取生報到後倘因故產生缺額, 則依已登記遞補而尚未遞補之備取生名次順序依序遞補, 並由本校 通知該備取生辦理遞補手續 四 正 備取生報到時間地點及通知表件將另函通知, 並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專區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 未收到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拾貳 附則 : 一 本校 104 學年度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分社會與教育發展組 區域發展組 ;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分科學教育組及應用科學組, 上述學籍分組業經教育部核定在案, 學位證書將註明組別 ( 臺灣文化研究所於 104 學年度取消學籍分組 ) 8

13 二 報考資格有疑義者, 其報考資格需經本校 報名資格疑義審查小組 審核通過後方完成報名手續, 經審核通過者即補發准考證 審核未通過者, 由試務單位主動聯絡請考生辦理退費申請, 報名所繳表件恕不退還 三 考生所繳驗 ( 交 ) 各類證明文件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不實等情事, 如獲錄取資格後, 一經查明除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件外, 並依法究辦 (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飭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四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規定者 ( 如師範校院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 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屆時無法入學時, 考生需自行負責 五 凡經錄取新生除服兵役 懷孕 生產 哺育幼兒 ( 限三歲以下 ) 重病持有署 縣 市立以上公立醫院證明或特殊事故外, 餘均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申請保留入學者, 得於完成報到手續後 註冊截止日前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得暫緩入學 1 年, 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以 1 次為限 六 本校在學 ( 含休學 ) 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同一系所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明,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七 錄取本校日間部研究生在校期間如欲修讀教育學程, 應依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考生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由本校函請考生之就讀學校或服務機關 ( 構 ) 為必要之議處 九 依 特殊教育法 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 : 各級學校入學試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 程度, 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 由各試務單位於考前訂定公告之 故有應考服務需求之考生, 請於報名時提出申請 ( 詳附件 3), 以利提供服務 十 本項考試若遇有招生糾紛或爭議, 考生應於各階段應試日或放榜日 1 週內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提出申覆, 並得由承辦單位依權責或依招生委員會決議予以函覆 ( 一 ) 姓名 性別 報考系所 ( 組 類 ) 別 聯絡地址及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敘明疑義或損及權益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十一 同等學力及非相關科系畢業之錄取新生, 各系所得依學生個別情形, 經系 ( 所 ) 務會議決議後, 規定補修相關科目學分 十二 離校時間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十三 考取本校研究所之學生須依本校收費標準繳交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用,103 學年度收費標準請逕至本校網站首頁之 學雜費專區 查詢, 入學後碩士班於第 2 學年上學期 博士班於第 3 學年上學期應繳交論文指導費 ; 入學年度之收費標準以公告為準 十四 研究所新生需自行至公立醫院或有 X 光檢查之衛生所辦理體檢 ( 包括一般體檢加胸部 X 光檢查 ), 體檢報告應於報到通知單規定之期限內繳交, 未繳交體檢報告者, 視同報到手續未完成 十五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及相關教育行政目的使用,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可向報名考生取得基本資料 相關檔案資料及公告名單 十六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規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9

14 拾參 碩士班 104 年 3 月 15 日考試科目時間表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4 學年度碩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公告版 日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節 時 次 間 組 別 上 午 下 午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08:20 預備 10:20 預備 13:20 預備 15:20 預備 08:30~10:10 10:30~12:10 13:30~15:10 15:30~17:10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碩士班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傳播與科技碩士班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碩士班 教育行政英文課程與教學原理幼兒教育 教育學 憲法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特殊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 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身 障 組 教育研究法 特殊教育總論 資 優 組 ( 含教育統計 ) 英文 資優教育總論 社會與教育發展組 區域發展組 面試 英文 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英文 教育學系生命教育碩士班 兒童英語教育學系英語教育碩士班 民族音樂學組 語言學與英語教學 早期療育 測驗與統計 ( 含研究法 ) 教育學 ( 含教育研究法 ) 生命教育 ( 含教育研究法 ) 英文閱讀與寫作 民族音樂學 兒童發展 心理學 諮商理論 音樂學系碩士班 音樂教育與行政組音樂教育概論 英文音樂創作組音樂理論演奏 ( 唱 ) 組 風格寫作 ( 時間 13:30-16:30) 10

15 拾參 碩士班 104 年 3 月 15 日考試科目時間表 : 日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節次 時間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碩士班 組別藝術創作組工藝創作組產品設計組 上 午 下 午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08:20 預備 10:20 預備 13:20 預備 15:20 預備 08:30~10:10 10:30~12:10 13:30~15:10 15:30~17:10 臺灣文化研究所 文 學 組 台灣文學史 史 學 組 台灣史 語文與創作學系碩士班 語文與創作學系華語文教學碩士班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碩士班 英文 中國文學史 台灣文學史 語言學概論 文學評論 文學創作 華語文教學概論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碩士班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科學教育組應用科學組 體育學系碩士班 資訊科學系碩士班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玩具與遊戲 設計碩士班 運動人文組運動科學組互動科技領域遊戲設計領域創意設計領域 運動人文導論 ( 運動管理學 ) 運動生理學 計算機概論 11

16 拾肆 碩士班招生系所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等規定一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在職生 招生名額 15 名 5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且為公 私立 ( 立案 ) 學校 教育行政機關之現職教師或銓敘合格之正式編制內人員 考試項目 筆試 1 教育行政 2 教育學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教育行政 2 教育學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 教育行政 + 教育學三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 應屆畢業生不得報考在職生類別 四 一般生 在職生分別錄取,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如其中一類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由他類考生流用 聯絡方式 (02) 轉 62132, 請洽何心蕊助教 系所網址 12

17 二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7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 段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筆試二 專業科目 : 憲法面試 1 進修計畫相關問題 (50%) 2 文教相關議題(50%) 資料審查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1 簡歷自傳 (40%)(A4 繕打 5 頁以內 ) 2 進修計畫書 (50%)(A4 繕打 20 頁以內 ) 3 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10%)( 如工作經驗 獲獎證明 外語能力證明 創作或參與文教法律相關活動優異表現之證明 ) 上述資料請依序合併裝訂成冊, 一式 1 份 繳交資料不予退還, 重要資料請繳交副 ( 影 ) 本 第 1 階段 : 擇優錄取後如有同分情形, 均得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第 2 階段 :1. 筆試總成績 2. 憲法 3. 資料審查 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本班原為文教法律研究所, 於 101 學年度與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整併為文教法律碩士班, 本班授與畢業學生法律學碩士學位 二 非法律相關系所畢業之新生, 入學後除本班必 選修學分外, 應修習至少 20 個法律學分 三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四 總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第 1 階段總成績 : 英文 30%+ 憲法 70% ( 二 ) 第 2 階段總成績 : 第 1 階段總成績 50%+ 面試成績 25%+ 資料審查 25% 五 資料審查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簡歷自傳 :40% ( 二 ) 進修計畫書 :50% ( 三 ) 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 如工作經驗 獲獎證明 外語能力證明 創作或參與文教法律相關活動優異表現之證明 ):10% 六 面試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進修計畫相關問題 :50% ( 二 ) 文教相關議題 :50% 七 本考試分為兩階段考試, 依考生第 1 階段總成績擇優通知擬錄取人數之 3 倍考生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八 第 2 階段考試採取資料審查 面試二項進行 進入第 2 階段之考生, 應於 104 年 4 月 7 日 ( 星期二 ) 下午 5 時前, 將審查資料一式乙份, 郵寄 ( 限時掛號, 以郵戳為憑 ) 或親送本校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辦公室, 資料審查項目之資料袋請予以彌封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逾時將不再收件且已繳交之資料亦不接受抽換 第 2 階段考試之資料審查 面試相關規定, 將另函通知 九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十 必要時得依教育部核定之名額不足額錄取 十一 第 2 階段審查資料不予退還, 請自行留存副 ( 影 ) 本 聯絡方式 (02) 轉 62242, 請洽吳柏馨助教 系所網址 13

18 三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13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筆試 課程與教學原理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課程與教學原理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本所 104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若錄取或報到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於本次招生考試補足 注意事項 聯絡方式 (02) 轉 62143, 請洽施助教 系所網址 14

19 四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傳播與科技碩士班 類 別 一般生 招 生 名 額 11 名 報 考 資 格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一 個人經歷及自傳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 自傳請自本所網站下 載表格 手寫 以 2 頁為限 ) 作品及讀書計畫 40% 二 讀書計畫 4 份 (A4 繕打 5 頁之內 ) 三 實作作品集與說明書 1 份 ( 含程式設計 多媒體教學設計 影像傳播設計或電腦美術設計方面的作品, 如自製之多媒體光碟及網站 美術作品集 教案作品 集 報導作品集 企畫案等 ) 四 招生簡章附件 7 之智慧財產切結書 一 實作考試 (25%): 依照考生專長分為三組 ( 詳細說明於第一階段錄取後, 於本 所網站公告考試規則, 考題於口試當日現場公告 ) 實作考試 1. 教學組 : 教學設計 及口試 2. 傳播組 : 企劃書設計 60% 3. 媒體設計組 : 媒體設計 二 口試 (35%): 含英文能力表達 ( 於口試前 30 分鐘, 閱讀一篇英文文章, 於口試 時進行問答 ) 第 1 階段 : 擇優錄取後如有同分情形, 均得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第 2 階段 :1. 口試成績 2. 實作考試 3. 作品及讀書計畫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 第 1 階段成績 40%+ 第 2 階段 ( 實作考試成績 25%+ 口試成績 35%) 三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四 考生應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將 作品及讀書計畫 郵寄 ( 限時掛號, 以郵戳為憑 ) 本校課 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傳播與科技碩士班辦公室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五 依第 1 階段考試成績擇優錄取招生名額 2~3 倍考生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六 通過第 1 階段考試者將以限時掛號郵件及電話通知面試日期及地點, 並於本校網站 ( ) 公告通過名單 面試日期及地點 七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標準 : (1) 個人經歷 自傳 大學歷年成績 30% (2) 讀書計畫 25% (3) 實作作品資料 25%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20% 八 第 2 階段口試評分標準 : (1) 創意思考 25% (2) 書面資料及作品回答 20% (3) 口語表達及分析 55% 聯絡方式 (02) 轉 , 請洽蔡助教 系所網址 15

20 五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13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筆試面試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與家庭教育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 總成績同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1 筆試成績 : 幼兒教育 2 面試成績 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第 2 階段面試 : 表達內容 40%+ 表達能力 30%+ 評析能力 30% ( 二 ) 總成績計算方式 : 第 1 階段總成績 60%+ 面試成績 40% 三 本考試分為兩階段考試, 依考生第 1 階段總成績擇優通知擬錄取人數之 1.5~2 倍考生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有關面試相關規定, 將另函通知 四 考生錄取後, 將依個別考生之學歷背景要求補修本系幼教專門必修課程, 最高不超過 6 學分, 補修學分由系務會議依學生個別情形討論決定 五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聯絡方式 (02) 轉 , 請洽助教 系所網址 16

21 六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組別身障組資優組 招生名額 10 名 4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筆試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1. 特殊教育總論 2. 教育研究法 ( 含教育統計 )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1. 資優教育總論 2. 教育研究法 ( 含教育統計 )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特殊教育總論 2 教育研究法 1 資優教育總論 2 教育研究法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身障組 : 英文 + 特殊教育總論 + 教育研究法 資優組 : 英文 + 資優教育總論 + 教育研究法 三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四 入學前未修過初級統計者, 需至大學部補修統計相關學分, 所修習之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聯絡方式 (02) 轉 62149, 請洽李佩樺助教或 ;larinale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17

22 七 特殊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5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筆試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1. 早期療育 2. 兒童發展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早期療育 2 兒童發展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 英文 + 早期療育 + 兒童發展 注意事項 三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四 入學前未修過初級統計者, 需至大學部補修統計相關學分, 所修習之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 算 聯絡方式 (02) 轉 62149, 請洽李佩樺助教或 larinale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18

23 八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組別社會與教育發展組區域發展組 招生名額 6 名 6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資料審查 繳交資料 : 1.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 2. 大學歷年成績單 ( 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人數為佳 ) 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3. 研究計畫書 4.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或特殊專長證明 上述資料請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一式 3 份 凡繳交之資料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留備份, 如有珍貴資料須寄回, 請於郵寄之信封封面加註說明並附回郵 80 元 面試專業素養面試 ( 含研究計畫 )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專業素養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總成績計算方式 : 資料審查 40%+ 專業素養面試 60% 二 請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郵戳為憑 ) 前將資料審查內容規定之資料裝入黏貼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之資料袋逕寄 106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三 面試進行方式 : 考生報告 5 分鐘, 另有 5 至 10 分鐘問答 四 資料審查評分項目 : (1) 大學歷年成績 (2) 研究計畫書 (3)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或特殊專長證明五 專業素養面試評分項目 : (1) 研究計畫報告 (2) 研究計畫問答 (3) 相關專業知識問答 聯絡方式 (02) 轉 , 請洽助教 系所網址 19

24 九 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15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第 2 階 筆試 面試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1. 諮商理論 2. 心理學 3. 測驗與統計 ( 含研究法 ) 諮商實務演練及諮商歷程反省 段 總成績同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第 1 階段 :1. 諮商理論 2. 心理學第 2 階段 :1. 面試成績 2. 筆試總成績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筆試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英文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但考生該科成績需達本系該科實際到考考生 25( 含 ) 百分等級以上方得錄取 三 分兩階段考試, 依考生第 1 階段總成績擇優通知擬錄取人數之 2~3 倍考生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有關面試規定, 將另函通知, 口試時間表將於面試前一日公告在本系網頁 四 總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第 1 階段總成績 : 諮商理論 + 心理學 + 測驗與統計 ( 含研究法 ) ( 二 ) 第 2 階段總成績 :( 第 1 階段總成績 3) 50% + 面試成績 50% 五 本系 104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若錄取或報到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由本次招生考試流用 六 面試評分標準 :( 一 ) 諮商實務演練 50% ( 二 ) 諮商歷程反省 50% 聯絡方式 (02) 轉 62246, 請洽王助教 系所網址 20

25 十 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在職生 招生名額 8 名 2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且為公 私立 ( 立案 ) 學校 教育行政機關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或銓敘合格之正式編制內人員, 並任職 1 年以上 ( 年資計算至 104 學年度開學日止 ) 考試項目 筆試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 二 專業科目 : 教育學 ( 含教育研究法 )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教育學 ( 含教育研究法 ) 2 英文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 教育學( 含教育研究法 ) 80% + 英文 20% 三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 應屆畢業生不得報考在職生類別 四 一般生 在職生分別錄取,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如其中一類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由他類考生流用 五 本班 104 學年度甄試入學考試錄取者若報到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於本次招生考試補足 聯絡方式 (02) 轉 62146, 請洽陳郁菁助教 系所網址 21

26 十一 教育學系生命教育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在職生 招生名額 3 名 8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並具有 2 年 ( 含 ) 以上的工作經驗, 需附服務證明, 且目前仍在職 ( 年資計算至 104 學年度開學日止 ) 考試項目 筆試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生命教育 ( 含教育研究法 )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生命教育 ( 含教育研究法 ) 2 英文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在職生 : 生命教育 ( 含教育研究法 ) 120% + 英文 30% + 積分 ( 服務年資積分 + 研習積分 ) ( 二 ) 一般生 : 生命教育 ( 含教育研究法 ) 80% + 英文 20% 三 在職生積分計算方式 : ( 一 ) 服務年資積分 : (A) 從事醫療保健 教育 生命健康或宗教 社工 心理等相關工作之在職者 : 每 ( 學 ) 年 以 3 分計算, 每半 ( 學 ) 年以 1.5 分計算, 未滿半年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1. 校 ( 園 ) 長及教師 : 每年 8 月至次年 7 月為 1 學年,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服務年資ㄧ律不予採 計 2. 社會人士 : 每年 1 月至 12 月為 1 年,104 年度服務年資ㄧ律不予採計 (B) 非從事以上 (A) 說明相關工作之在職者 : 每年 1 月至 12 月為 1 年, 每滿 1 年以 1 分計算, 每服務滿半年以 0.5 分計算, 未滿半年之 服務年資不予採計,104 年度服務年資ㄧ律不予採計 (C) 以上服務年資積分最高以 40 分為限 (D) 此積分以複核結果之分數為準, 如積分複核結果分數與考生自核分數不同, 以本校複 核分數為主 ( 二 ) 研習積分 : 1. 參加本班舉辦之學術論文研討會或研習可憑研習證書每 8 小時加積分 1 分 2. 參加本班舉辦之生命教育專長增能學分班, 可憑學分證明, 一期加積分 3 分 3. 以上研習積分最多以 10 分為限 ( 三 ) 以上服務年資積分與研習積分總計以 50 分為限, 並需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 服務證明或研 習 學分證明 ) 及碩士班考試積分統計表 ( 如附件 11) 四 一般生 在職生分別錄取,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如其中一類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 名額得由他類考生流用 聯絡方式 (02) 轉 62146, 請洽陳郁菁助教 系所網址 22

27 十二 兒童英語教育學系英語教育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16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筆試 面試 1 語言學與英語教學 2 英文閱讀與寫作 以英語會話能力 ( 含朗讀 英語會話 ) 英語教學理念為主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考試日期 筆試總成績 :1. 語言學與英語教學最後總成績 :1. 面試成績 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2. 英文閱讀與寫作 2. 筆試總成績 考試地點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筆試總成績 : 語言學與英語教學 150% + 英文閱讀與寫作 ( 二 ) 最後總成績 : 筆試總成績 60% + 面試成績 40% 三 本考試分為兩階段考試, 依照第 1 階段筆試成績擇優選取至多 3 倍之考生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注意事項 有關面試相關規定, 將另函通知 四 本招生考試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五 面試評分標準詳見本系網頁公告 聯絡方式 (02) 轉 62142, 請洽碩士班助教 系所網址 23

28 十三 音樂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組別民族音樂學組音樂教育與行政組音樂創作組演奏 ( 唱 ) 組 招生名額 3 名 3 名 3 名 18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筆試 面試 術科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民族音樂學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音樂教育概論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1. 音樂理論 2. 風格寫作 鋼琴聲樂管樂弦樂傳統樂器 面試面試面試術科 1. 範圍 : 含民族音樂學相關理論及音樂演奏 ( 唱 ) 能力 2. 任選一項樂器或聲樂自選曲一首背譜奏 唱 1. 民族音樂學 2. 面試 3. 英文 1. 範圍 : 含音樂教學相關理念與實務 1. 音樂教育概論 2. 面試 3. 英文 1. 範圍 : 作品創作理念 現代音樂理論及音樂演奏 ( 唱 ) 能力或電腦音樂操作技巧 2. 任選一項樂器 聲樂自選曲一首背譜奏 唱 或任選一項電腦音樂軟體做現場操作 1. 風格寫作 2. 面試 3. 音樂理論 術科主修 鋼琴聲樂管樂弦樂傳統樂器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 1. 術科主修 2. 英文 3. 檢附之審查資料 :(1) 自傳 (2) 未來研究方向 (3) 可附過去表演成果 考試日期 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面試 :104 年 3 月 16 日 ( 星期一 ) 僅民族音樂學組 音樂教育與行政組及音樂創作組考生應試術科 :104 年 3 月 16 日 ( 星期一 ) 僅演奏 ( 唱 ) 組考生應試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共同規定 ( 一 ) 各組分別錄取,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若其中一組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由他組考生流用 流用順序依 :1. 音樂創作組 2. 民族音樂學組 3. 音樂教育與行政組 4. 演奏 ( 唱 ) 組 - 弦樂組 5. 演奏 ( 唱 ) 組 - 管樂組 6. 演奏 ( 唱 ) 組 - 鋼琴組 7. 演奏 ( 唱 ) 組 - 聲樂組之順序交替流用 ( 二 )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 三 )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 四 ) 音樂理論該科可用鉛筆作答 二 各組規定 ( 一 ) 民族音樂學組 : 1. 總成績計算方式 : 英文 7% + 民族音樂學 60% + 面試成績 33% 2. 面試成績評分標準 : 音樂演奏 ( 唱 ) 能力 20% + 自傳及研究書面資料 30% + 面試表現能力 50% 24

29 注意事項 3. 考生應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 將以下相關資料一式 5 份, 寄 ( 送 ) 達本校音樂學系,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1) 自傳 (2) 未來研究方向 ( 以 A4 紙張撰寫, 字數不超過 6000 字 ) (3) 可附過去研究成果 信封袋封面須註明姓名 報考組別, 逾時不再收件, 已寄達者亦不接受抽換 ( 二 ) 音樂教育與行政組 1. 總成績計算方式 : 英文 30% + 音樂教育概論 70% 65% + 面試成績 35% 2. 面試成績評分標準 : 自傳及研究書面資料 35% + 面試表現能力 65% 3. 考生應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 將以下相關資料一式 5 份, 寄 ( 送 ) 達本校音樂學系,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1) 自傳 (2) 未來研究方向 ( 以 A4 紙張撰寫, 字數不超過 6000 字 ) (3) 可附過去研究成果 信封袋封面須註明姓名 報考組別, 逾時不再收件, 已寄達者亦不接受抽換 ( 三 ) 音樂創作組 1. 風格寫作可自調性音樂 非調性音樂中任選一種進行現場創作 ( 創作時間約 3 小時 ) 2. 總成績計算方式 : 英文 8% + 音樂理論 20% + 風格寫作 32% + 作品及面試成績 40% 3. 作品及面試成績評分標準 : 創作作品 20% + 音樂演奏 ( 唱 ) 能力 10% + 面試表現能力 70% 4. 考生應繳交近 4 年內所創作之不拘型式的音樂作品至少 3 首 ( 含 ) 以上, 並將以上相關資料一式 5 份,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 寄 ( 送 ) 達本校音樂學系,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信封袋封面須註明姓名 報考組別, 逾時不再收件, 已寄達者亦不接受抽換 ( 四 ) 演奏 ( 唱 ) 組 1. 演奏 ( 唱 ) 組錄取名額為鋼琴主修 5 名 聲樂主修 4 名 管樂主修共 4 名 弦樂主修 4 名 傳統樂器主修 1 名 ( 管樂限主修單簧管 雙簧管 低音管 長笛 法國號 小號 長號 低音號 每項樂器錄取至多 1 名 ; 弦樂限主修小提琴 中提琴 大提琴 低音提琴 吉他 ; 傳統樂器限主修南胡 中國笛 琵琶 ) 2. 總成績計算方式 : 英文 5% + 術科成績 93% + 自傳及研究書面資料 2% 3. 考生應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 將以下相關資料一式 5 份, 寄 ( 送 ) 達本校音樂學系,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1) 自傳 (2) 未來研究方向 ( 以 A4 紙張撰寫, 字數不超過 6000 字 ) (3) 可附過去研究成果 信封袋封面須註明姓名 報考組別, 逾時不再收件, 已寄達者亦不接受抽換 4. 各主修術科考試內容 : (1) 鋼琴主修 : 共 3 首, 整套曲目至少 25 分鐘, 術科考試時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奏 a. 貝多芬奏鳴曲一首 ( 全部樂章 ) b. 浪漫樂派作品一首 c. 現代樂派作品一首 (1900 年以後之作品, 並附曲目年代 ) 註 :b c 項目之作品可選自奏鳴曲中之任一樂章 25

30 (2) 聲樂主修 : 曲目含 3 種不同樂派之作品, 整套曲目至少 30 分鐘, 術科考試時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唱 ( 自備伴奏 ) a. 歌劇選曲 ( 原調 )2 首 b. 神劇或清唱劇選曲 ( 原調 )1 首 c. 藝術歌曲.. (a) 德國藝術歌曲 2 首 (b) 法國藝術歌曲 2 首 (c) 另自西 英 義三種語言之藝術歌曲任選 2 首 d. 中文歌曲 ( 含國 台 客語 )2 首 (3) 管樂主修 :3 首不同風格之樂曲, 其中需包含 1 首奏鳴曲或協奏曲, 及 1 首無伴奏樂曲, 術科考試時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奏 ( 自備伴奏 ) (4) 弦樂主修 : 術科考試時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奏 ( 自備伴奏 ) a. 巴赫無伴奏組曲 ( 自選快 慢樂章各一 ) b. 任何樂派之代表性協奏曲的 1 個樂章 吉他主修 : 術科考試時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奏 a. 巴赫無伴奏組曲 ( 自選快 慢樂章各一 ) b. 古典樂派變奏曲或奏鳴曲一首 c. 浪漫或現代樂派曲目任選一首 (5) 傳統樂器主修 : 背譜演奏 ( 自備伴奏 ) a. 南胡 : 自選兩首不同風格之作品, 每 1 首曲目時間不得少於 5 分鐘 ( 伴奏限 1 人 ) b. 中國笛 : 李鎮 : 鄂爾多斯 ~ 春天 曲祥 : 沂河歡歌 c. 琵琶 : 霸王卸甲 ( 版本不限 ) 2 選 1 5. 演奏 ( 唱 ) 組之考生, 請至網站下載並填妥考試曲目表,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 至音樂學系信箱 :chin@tea.ntue.edu.tw,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三 其他規定各組考生錄取後, 一律於開學後第一週參加本系辦理之資格鑑定考試 ( 各組鑑定考試科目 : 1. 民族音樂學組 : 中西音樂史 音樂理論 2. 音樂教育與行政組 : 西洋音樂史 音樂理論 3. 音樂創作組 : 西洋音樂史 4. 演奏 ( 唱 ) 組 : 西洋音樂史 音樂理論 ) 未通過者, 民族音樂學組須下修大學部中國音樂史或台灣音樂史二擇一, 並取得及格成績 其他組須下修大學部西洋音樂史 ( 一 )( 全學年 ) 或樂曲分析 ( 全學年 ), 並取得及格成績 未參與此考試者以不通過論 方式 (02) 轉 , 請洽黃應貞助教 系所網址 26

31 十四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碩士班 類 別 一般生 組 別 藝術創作組 工藝創作組 產品設計組 招 生 名 額 5 名 5 名 3 名 報 考 資 格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資料審查 資料審查內容請詳見注意事項之二 各組規定 面試專業與表達能力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第 1 階段 :3 組擇優錄取後如有同分情形, 均得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第 2 階段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共同注意事項 ( 一 )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3 組總成績計算方式 : (1) 第 1 階段總成績 : 資料審查 (2) 第 2 階段總成績 : 資料審查成績 50% + 面試成績 50% ( 二 ) 3 組皆分為兩階段考試, 各組將依考生第 1 階段總成績擇優通知擬錄取人數之 3 倍考生 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有關面試相關規定, 將另函通知 ( 三 ) 各組分別錄取,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如其中一組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 由他組考生 依 1. 藝術創作組 2. 工藝創作組 3. 產品設計組之順序 交替流用 ( 四 )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 五 ) 考生繳交之各項資料一概不退還, 請考生自行備份 二 各組規定 ( 一 ) 藝術創作組 : 1. 考生繳交資料如下 : (1) 請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將資料審查內容規定之資料裝入黏貼 系所審查專用 信封封面 之資料袋逕寄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收, 審查 資料之資料袋請予以彌封, 並於彌封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報名後不再收件亦不接受 抽換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2) 審查資料內容 :( 下列資料各 1 份 除影像作品外, 請勿繳交光碟, 並依下列順序裝 訂成冊 ) a. 簡歷自傳 1 份 (A4 繕打 2 頁 ) b. 研究計畫 c. 作品集 ( 近 3 年內之個人相關作品資料 ) d. 作品清單 ( 清單請註明 : 名稱 規格 材質 年代及操作方式 ) e. 繳交智慧財產切結書 f. 得獎記錄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2. 面試時請攜帶作品原作, 至多 3 件 27

32 ( 二 ) 工藝創作組 : 考生繳交資料如下 : (1) 請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將資料審查內容規定之資料裝入黏貼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之資料袋逕寄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收, 審查資料之資料袋請予以彌封, 並於彌封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報名後不再收件亦不接受抽換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2) 審查資料內容 :( 下列資料各 1 份 ) a. 簡歷自傳 1 份 (A4 繕打 2 頁 ) b. 研究計畫 c. 作品集 ( 近 3 年內之個人相關作品資料 ) d. 作品清單 ( 清單請註明 : 名稱 規格 材質 年代及操作方式 ) e. 繳交智慧財產切結書 f. 得獎記錄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三 ) 產品設計組 : 考生繳交資料如下 : (1) 請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將資料審查內容規定之資料裝入黏貼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之資料袋逕寄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收, 審查資料之資料袋請予以彌封, 並於彌封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報名後不再收件亦不接受抽換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2) 審查資料內容 :( 下列資料各 1 份 ) a. 簡歷自傳 1 份 (A4 繕打 2 頁 ) b. 研究計畫 c. 作品集 ( 近 5 年內之個人相關作品資料 ) d. 作品清單 ( 清單請註明 : 名稱 規格 材質 年代及操作方式 ) e. 繳交智慧財產切結書 f. 大學中文成績單 ( 須加蓋畢業學校證明戳章 ) g. 得獎記錄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三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 一 ) 學習計畫 / 研究計畫 :40% ( 二 ) 學業及專業表現 :40% ( 三 ) 其它有利審查之資料 :20% 四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 一 ) 研究計畫說明與問答 :30% ( 二 ) 專業素養 :40% ( 三 ) 表達能力 :30% 聯絡方式 (02) 轉 ( 蔡助教 ) 系所網址 28

33 十五 臺灣文化研究所 (104 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籍不分組 ) 組別文學組史學組 類別一般生在職生一般生在職生 招生名額 4 名 2 名 4 名 2 名 報考資格 一般生 :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在職生 :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且需檢附在職證明 考試項目 筆試台灣文學史台灣史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台灣文學史 台灣史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本所 104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若錄取或報到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由本次招生考試流用 三 各組分別錄取,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如其中一組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由他組考生流用 四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 應屆畢業生不得報考在職生類別 聯絡方式 (02) 轉 62231, 請洽陳雅芹助教 系所網址 29

34 十六 語文與創作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7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筆試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1. 選考科目一 ( 二選一 ) (1) 中國文學史 (2) 台灣文學史 2. 選考科目二 ( 二選一 ) (1) 文學評論 (2) 文學創作 1 選考科目一( 中國文學史或台灣文學史 ) 2 選考科目二( 文學評論或文學創作 )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英文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但考生該科成績需達本班該科實際到考考生 20( 含 ) 百分等級以 上方得錄取 三 總成績計算方式 : 選考科目一 + 選考科目二 ( 選考科目化為 T 分數, 併入總成績計算 ) 四 文學創作科目考試內容為現場之文學創作 五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六 自 96 學年度起, 本班得以創作取代畢業論文, 其審查方式及標準比照論文相關作業要點辦 理 聯絡方式 (02) 轉 62233, 請洽吳明真助教 系所網址 30

35 十七 語文與創作學系華語文教學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6 名 報考資格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筆試 面試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註 :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其學歷及學業成績須經本系審核通過始得報考 一 共同科目 : 英文二 專業科目 : 1. 語言學概論 2. 華語文教學概論依專業知識 經驗應用 問題解決 臨場反應 語音清晰與表達能力等項計分 總成績同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第 1 階段 : 擇優錄取後如有同分情形, 均得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第 2 階段 : 面試 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英文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但考生該科成績需達本班該科實際到考考生 40( 含 ) 百分等級以 上方得錄取 三 總成績計算方式 : 第 1 階段總成績 : 語言學概論 + 華語文教學概論 第 2 階段總成績 :( 第 1 階段總成績 2) 70%+ 面試成績 30% 四 本考試分為兩階段考試, 依照第 1 階段筆試成績擇優通知一般生擬錄取 3 倍考生參加第 2 階 段面試 面試相關規定, 將另函通知, 無須準備紙本資料 五 歡迎修習非英語系之外國語者報考 聯絡方式 (02) 轉 62233, 請洽吳明真助教 系所網址 31

36 十八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碩士班 類 別 一般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報 考 資 格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資料審查 面試 1 畢業證書影本或學生證影本 2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3 自傳 (A4 繕打 10 頁以內 ) 4 研究或學習計畫 (A4 繕打 20 頁以內 ) 5 推薦函 2 份 ( 請推薦者務必彌封, 並在封口上簽名 ) 6 近 3 年個人參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資料 (A4 繕打或印製 40 頁以內 ) 7 繳交智慧財產切結書 ( 格式請參見附件 7) 以上資料請各備 1 份,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需取回, 請加註於寄件信封封面並附足額掛號回郵信封 書面審查資料為考試科目, 繳交後不接受抽換或補件 文化創意產業專業與表達能力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1) 個人基本資料 ( 含畢業證書影本或學生證影本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自傳 推薦函 2 份 智慧財產切結書 ):30% (2) 近 3 年個人參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資料及研究或學習計畫 :70% (3) 欠缺證件 ( 畢業證書影本或學生證影本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推薦函 2 份 智慧財產切結書 ): 每份扣 5 分 二 本考試分為兩階段考試, 依考生第 1 階段資料審查成績擇優通知擬錄取人數之 3 倍考生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三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1) 專業能力 :40% (2) 表達能力 :30% (3) 研究能力 :30% 四 第 2 階段總成績計算方式 : 資料審查 x50% + 面試 x50% 五 考生應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將審查資料一式乙份郵寄 ( 限時掛號, 以郵戳為憑 ) 本校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系辦, 逾時不受理亦不接受抽換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考試之面試相關規定將另函通知 六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聯絡方式 (02) 轉 62049, 請洽助教 系所網址 32

37 十九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8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資料 審查 (40%) 面試 (6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1. 個人學經歷,1 式 2 份 2. 自傳,1 式 2 份 3.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研究計畫 論文報告 專題報告 競賽得獎或榮譽證明 考試及格證書等 ),1 式 2 份 以上資料請按照順序裝訂成 1 式 2 份後, 分置 2 個信封袋, 並於袋上註明姓名 凡繳交之資料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留備份, 如有珍貴資料需寄回, 請於郵寄之信封封面加註說明並附回郵信封 專業素養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第 1 階段預定擇優以錄取名額 2 倍考生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但視情形採不足額選取 二 考生應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將審查資料郵寄 ( 限時掛號, 以郵戳為憑 ) 本校數學暨資訊 教育學系系辦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三 資料審查缺繳或零分者, 不得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面試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以錄取 四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重 ): (1) 學業 學術表現 :60% (2)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40% 五 第 2 階段之面試進行方式為 : 報告佔 40%, 問答佔 60% 六 在職生身份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聯絡方式 (02) 轉 63302, 請洽李宥蓁助教 m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註本系 104 學年度辦理師資培育公費生 2 名甄選 33

38 二十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 類 別 一般生 組 別 科學教育組 應用科學組 招 生 名 額 10 名 6 名 報 考 資 格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 (50%) 1. 學習計畫 / 研究計畫 (40%) 2. 學業及學術表現 (60%) 第 2 階段面試 (50%) 專業素養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第 1 階段總成績依注意事項第三項辦理,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第 2 階段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繳交資料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分 2 階段, 第 1 階段為資料審查, 第 2 階段為面試 二 面試及資料審查各科均以百分法評分 ( 每科滿分均為 100 分 ) 三 依第 1 階段考試總成績錄取 32 名 ( 科學教育組 20 名 應用科學組 12 名 ) 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 若有兩位以上同分時, 則均錄取參加面試 ) 四 總成績計算方式 : 1. 第 1 階段總成績 : 資料審查成績 2. 第 2 階段總成績 : 資料審查成績 50%+ 面試成績 50% 五 通過第 1 階段考試者將以限時掛號郵件及電話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 並於本系及本校網站 ( 公告通過名單 面試時間及地點 六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重 ): 1. 學習計畫 / 研究計畫 :40% 2. 學業及學術表現 :60% 七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重 ): 科學教育組 : 條理清晰 20% 研究計畫評析 20% 研究計畫創新 20% 科學教學實務 40% 應用科學組 : 條理清晰 20% 研究計畫評析 20% 研究計畫創新 20% 自然科學實務 40% 八 正式錄取 16 名 ( 科學教育組 10 名 應用科學組 6 名 ), 但視情況得不足額錄取 九 錄取生未來研究論文方向 : 科學教育論文 ( 科學教育組 ); 科學研究論文 ( 應用科學組 ) 一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影本 3 份 二 學習或研究計畫 1 式 3 份, 並註明科學教育組或應用科學組 三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人數 ) 四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或特殊專長證明, 如大學時期學術競賽得獎證明 學術報告或 作品 ( 只限個人單獨完成者 ) 語文能力證明 等 ( 需提供影本 3 份 ) 五 師長推薦函 1 封 ( 推薦函格式請使用本系專用格式, 表格請至本系網站下載, 請推薦者密封 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交由考生隨報名表件一併寄交 ) 請於寄件信封封面加註組別 ( 科學教育組或應用科學組 ) 凡繳交之資料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 留備份, 如有珍貴資料須寄回, 請於郵寄之信封封面加註說明並附回郵信封 以上資料 (1 至 4 項 ) 請按照順序, 於左上角裝訂, 缺一不予錄取進入第 2 階段考試,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將所有資料裝至大信封袋或箱子內以限時掛號或包裹郵寄本校自然科學教育 學系, 以郵戳為憑, 繳交後不接受抽換, 逾時未繳交上述審查資料者, 資料審查成績以 0 分計, 亦不受理退費 聯絡方式 (02) 轉 63303, 請洽邱秀玲助教 系所網址 34

39 廿一 體育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組別運動人文組運動科學組 招生名額 5 名 8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筆試運動人文導論 ( 運動管理學 ) 運動生理學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運動人文導論 ( 運動管理學 ) 運動生理學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各組分別錄取,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若其中一組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由他 組考生流用 三 本系 104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若錄取或報到不足額時, 所 餘名額得由本次招生考試流用 四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五 非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報考之考生, 兩組至多各錄取 1 名 六 符合下列資格, 得以 體育運動相關科系 報考 : ( 一 ) 體育運動相關科系 ; ( 二 ) 休閒運動事業或管理或健康相關科系 ; ( 三 ) 非上列體育運動相關科系但取得體育雙主修學位或輔系資格者 聯絡方式 (02) 轉 63413, 請洽陳鈺芳助教 系所網址 35

40 廿二 資訊科學系碩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10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筆試 計算機概論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計算機概論 考試日期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考試地點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考試科目計算機概論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三 本系碩士班 104 學年度甄試入學考試錄取者若報到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於本次招生考試補足 注意事項 聯絡方式 (02) 轉 63327, 請洽張曉芬助教 系所網址 36

41 廿三 數位科技設計學系玩具與遊戲設計碩士班 類 別 一般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報 考 資 格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資料審查 (50%) 面試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個人經歷及自傳 讀書或研究計畫 大學歷年成績單 推薦函 :50% 2 專業表現 ( 作品集 得獎紀錄或教案設計 其他有利審查相關資料 ):50% 1 研究計劃說明問答 50% 2 相關領域知識與研究能力 50%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總成績計算方式 : 資料審查 50%+ 面試成績 50% 二 請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郵戳為憑 ) 前將資料審查繳交資料裝入資料袋, 務必於寄件信封封面加註報考領域別 ( 互動科技領域 遊戲設計領域 創意設計領域 ), 以掛號郵寄 宅配或快遞方式寄送至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數位科技設計學系 (10671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三 資料審查應繳交資料 : 繳交資料不予退還, 請自行留存副本 ( 一 ) 簡歷自傳 :A4 格式繕打 2 頁以內 ( 二 ) 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 三 ) 作品資料 : 近 3 年內個人學術論文 相關設計 創作成果 專題製作或作品賞析資料等 ( 限 30 頁內 ); 可併送個人設計之音 影像資料 ( 本項資料需附 2 頁內之作品清單, 請註明 : 名稱 規格 年代 特色及操作方式等 ) 作品資料請繳交智慧財產切結書 ( 格式請參見附件 7) ( 四 ) 其他資料 : 得獎記錄 創作自述 研究及讀書計畫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五 ) 注意事項 : 上述各項書面資料 1 份, 除歷年成績單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外, 得以電子檔案燒錄製作 DVD 格式光碟 ( 限 1 片, 考生應自負光碟在一般電腦可讀性之責任 ), 裝入資料袋內予以彌封並於彌封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逾時將不再收件且已繳交之資料不接受抽換, 亦不接受親送繳交資料 四 本考試分為兩階段考試 第 1 階段採資料審查方式, 依各領域考生成績擇優通知各領域擬錄取人數之 3 倍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 第 2 階段考試採面試方式, 相關規定最晚於面試前 1 日於本系網站公告 五 考生依選考領域分別錄取互動科技領域 5 名 遊戲設計領域 5 名及創意設計領域 5 名, 但得視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其名額可互相流用 其中一領域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由其他領域考生流用 六 本系碩士班僅招生區分領域, 各領域錄取入學後, 適用同一課程架構 七 本系碩士班歡迎電機 機電 資訊 多媒體設計與商業設計等相關學系學生報考外, 亦歡迎其他領域 ( 如 : 玩教具設計或教育相關等 ) 學生報考, 惟應注意本系碩士班課程屬性 ; 錄取之考生須遵守本系碩士班相關選課及修業規定 聯絡方式 (02) 轉 63533, 請洽陳珮如助教 系所信箱 :toygam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37

42 拾伍 博士班考試項目時間表 : 日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節 次 上 午 第 1 節第 2 節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時 間 8:20 預備 10:20 預備 08:30~10:10 10:30~12:10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 教育行政與政策專業英文面試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所博士班 A 組 ( 課程與教學組 ) 課程與教學理論 面試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博士班 B 組 ( 教學傳播科技組 ) 教育科技原理 面試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博士班 面試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藝術跨域整合博士班 面試 38

43 拾陸 博士班招生系所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等規定一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 類 別 一般生 招 生 名 額 13 名 報 考 資 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繳交資料 筆試 (35%) 1. 教育行政與政策 2. 專業英文 資料審查 (30%) 1. 碩士論文 (10%) 2. 學術論著 (10%) 3. 研究計畫 (10%) 面試 (35%) 研究計畫及國內 外教育政策議題發展趨勢 第 1 階段 : 擇優錄取後如有同分情形, 均得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第 2 階段 :1. 教育行政與政策 2. 專業英文 3. 學術論著 4. 面試 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筆試 資料審查及面試各科成績均以百分法評分 ( 每科滿分均為 100 分 )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第 1 階段總成績 :[ 教育行政與政策 150%+ 專業英文 ) %]+( 資料審查 30%) ( 二 ) 第 2 階段總成績 : 第 1 階段總成績 + 面試 35% 三 依第 1 階段考試總成績錄取前 26 名 ( 核定招生名額之 2 倍 ) 參加面試, 若第 26 名有兩位以上同分時, 則均錄取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四 考取本系博士班學生, 須修讀博士課程 32 學分以上, 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 並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論文發表審查要點之規定發表相關論文, 完成博士論文, 經審查通過始得畢業 五 面試評分標準詳見本系網頁公告 一 碩士論文 1 份 ( 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無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等之學術論著代替 ); 若為應屆畢業生, 得以碩士論文口試本取代 二 已發表之學術論著一式 1 份 三 研究計畫 1 份 ( 主題限與教育政策與管理相關, 本研究計畫除計分外亦供面試參考 ) 四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1 份 ( 供面試參考 ) 五 論文或學術論著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六 考生須自備中式大信封袋 1 個, 裝入上述資料 ( 含碩士論文 學術論著 研究計畫 歷年成績單 ), 予以彌封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並請於信封袋封面上註明 : 姓名 報考所別 碩士論文題目及研究計畫,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以限時掛號或包裹郵寄本校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以郵戳為憑, 繳交後不接受抽換, 逾時未繳交上述審查資料者,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成績以 0 分計, 亦不受理退費 七 所繳各項資料, 請在放榜一週後, 於一個月內領回, 逾期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如需採郵寄交還, 請自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聯絡方式 (02) 轉 62132, 請洽何心蕊助教 系所網址 39

44 二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類 別 一般生 組 別 A 組 ( 課程與教學組 ) B 組 ( 教學傳播科技組 ) 招 生 名 額 2 名 1 名 報 考 資 格 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繳交資料 筆試 (40%) 資料審查 (20%) 面試 (40%) 課程與教學理論 ( 英文考題需以英文答題 ) 筆試 (40%) 資料審查 (20%)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學術論著 ( 資料繳交截止日期為 104 年 4 月 7 日 ) 面試研究計畫及國內 外課程與教學研究 (40%) 發展趨勢 第 1 階段 : 擇優錄取後如有同分情形, 均得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第 2 階段 :1. 面試 2. 筆試總成績 3. 資料審查 筆試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日 ) 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及座位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教育科技原理 ( 英文考題需以英文答題 ) 一 筆試 面試及資料審查各科成績均以百分法評分 ( 每科滿分均為 100 分 ) 二 考試分兩階段 : A 組 ( 課程與教學組 ): 第 1 階段為筆試, 第二階段為資料審查與面試 B 組 ( 教學傳播科技組 ): 第 1 階段為筆試及資料審查, 第二階段為面試 三 總成績計算方式分 A B 兩組進行計算 : A 組 ( 一 ) 第 1 階段成績 : 課程與教學理論 40% ( 二 ) 第 2 階段成績 : 面試 40%+ 資料審查 20% ( 三 ) 總成績 : 第 1 階段成績 + 第 2 階段成績 B 組 ( 一 ) 第 1 階段成績 : 教育科技原理 40%+ 資料審查 20% ( 二 ) 第 2 階段成績 : 面試 40% ( 三 ) 總成績 : 第 1 階段成績 + 第 2 階段成績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學術論著 ( 資料繳交截止日期為 104 年 3 月 2 日 ) 研究計畫及國內 外教育科技研究發展趨勢 四 依第 1 階段考試成績分別錄取 A 組 12 名參加 A 組面試, 錄取 B 組 6 名參加 B 組面試, 惟可 視報名人數多寡酌加調整 依最後總成績 A 組錄取 2 名 B 組錄取 1 名, 兩組之名額得視情 況相互流用 五 本博士班 104 學年度甄試入學若錄取或報到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得流用於本次招生考試 六 通過第 1 階段考試者將以限時掛號郵件及電話通知面試日期及地點, 並於本校網站 ( 公告通過名單 面試日期及地點 七 B 組 ( 教學傳播科技組 ) 考生錄取入學後, 若其碩士學位非屬本所領域, 須補修核心課程 6 學分 ( 此 6 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 核心課程由本所教師依學生背景決定 八 面試評分標準詳見本所網頁公告 一 碩士論文 4 份 ( 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無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當之學術論著代替 ); 若為應 屆畢業生, 得以碩士論文口試本取代 二 最近 3 年內已發表之學術論著一式 4 份 ( 以教育或其他相關作品為限 ) 三 研究計畫 4 份 ( 除計分外, 供面試參考 ) 四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4 份 ( 供面試參考 ) 40

45 五 論文或學術論著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六 考生須自備大信封袋 4 個, 分別裝入上述資料 ( 含碩士論文 學術論著 研究計畫及歷年成績單 ), 予以彌封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並請於各信封袋封面上註明 : 姓名 報考所 ( 組 ) 別 碩士論文題目及研究計畫, 繳交期限如下, 請以限時掛號或包裹郵寄本校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 以郵戳為憑, 繳交後不接受抽換 A 組 ( 課程與教學組 ): 請於 104 年 4 月 7 日 ( 星期二 ) 前繳交, 逾時未繳交上述審查資料者, 第 2 階段資料審查成績以 0 分計 B 組 ( 教學傳播科技組 ): 請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繳交, 逾時未繳交上述審查資料者,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成績以 0 分計, 亦不受理退費 七 所繳各項資料, 請在放榜一週後, 於一個月內領回, 逾期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如需採郵寄交還, 請自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聯 絡 方 式 (02) 轉 , 請洽助教 系 所 網 址 41

46 三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博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4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資料審查 (50%) 面試 (50%) 1.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 :20% 2. 研究計畫 :40% 3. 碩士論文 學術論著及歷年成績 :30% 4. 其他資料 ( 例如 : 得獎證明 外國語文成績 參與相關研究案經驗 ):10% 研究計畫及國內 外科學教育研究的趨勢 第 1 階段總成績依注意事項第四項辦理,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第 2 階段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面試及資料審查各科均以百分法評分 ( 每科滿分均為 100 分 ) 二 考試分 2 階段, 第 1 階段為資料審查, 第 2 階段為面試 三 總成績計算方式 : 1. 第 1 階段總成績 : 資料審查成績 2. 第 2 階段總成績 : 資料審查成績 50%+ 面試成績 50% 四 依第 1 階段考試總成績錄取前 12 名參加面試 ( 若第 12 名有兩位以上同分時, 則均錄取參加面試 ) 五 通過第 1 階段考試者將以限時掛號郵件及電話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 並於本系及本校網站 ( 公告通過名單 面試時間及地點 六 面試評分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重 ): 條理清晰 20% 研究計畫評析 20% 研究計畫創新 20% 科學教學實務 40% 繳交資料 一 碩士論文 4 份 ( 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無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當之學術論著代替 ); 若為應屆畢業生, 得以碩士學位論文口試本 ( 需經指導教授親自簽名 ) 取代 二 最近 3 年內已發表之學術論著 ( 至多 3 篇 ) 一式 4 份 三 自傳及研究計畫 4 份 ( 除計分外, 供面試參考 ) 四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4 份 ( 正本 1 份影本 3 份, 除計分外, 供面試參考 ) 五 推薦函 1 份 ( 供口試參考, 如附件 12) 須由推薦者密封後, 併同其他審查資料寄繳 六 論文或學術論著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七 考生須自備信封袋 4 個, 分別裝入上述第 1 階段審查資料 ( 含碩士論文 學術論著 自傳 研究計畫及歷年成績單 ), 另外將密封後之推薦函 1 份放入其中裝有成績單正本的信封袋中, 予以彌封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並請於各信封袋封面上註明 : 姓名 報考所別 碩士論文題目及研究計畫,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將所有資料裝至大信封袋或箱子內以限時掛號或包裹郵寄本校自然科學教育學系, 以郵戳為憑, 繳交後不接受抽換, 逾時未繳交上述審查資料者, 資料審查成績以 0 分計, 亦不受理退費 八 所繳各項資料 ( 歷年成績單及推薦函 1 份除外 ), 請在放榜一週後, 於一個月內至自然科學教育學系辦公室領回, 逾期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如需採郵寄交還, 請自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聯絡方式 (02) 轉 63303, 請洽邱秀玲助教 系所網址 42

47 四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藝術跨域整合博士班 類別一般生 招生名額 3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貳 報考資格規定者 考試項目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資料審查 (50%) 面試 (50%) 1. 碩士論文 ( 或作品集 ) 及學術論著 2. 研究計畫 3. 深造動機說明 推薦信兩份 研究所成績單及其它相關有利審查資料 專業與表達能力 第 1 階段 : 擇優錄取後如有同分情形, 均得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第 2 階段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考試日期面試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考試地點 注意事項 繳交資料 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場最晚於考試前 3 日於本校及網站公告 一 各項目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二 考生繳交之各項資料一概不退還, 請考生自行備份 三 在職身份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四 依第一階段總成績錄取前 12 名參加面試 ( 若第 12 名有兩位以上同分時, 則均錄取參加面試 ) 五 總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第 1 階段總成績 : 資料審查 ( 二 ) 第 2 階段總成績 : 資料審查成績 50% + 面試成績 50% 六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 一 ) 碩士論文 ( 或作品集 ) 及學術論著 :40% ( 二 ) 研究計畫 :30% ( 三 ) 深造動機說明 推薦信兩份 研究所成績單及其它相關有利審查資料 :30% 七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 一 ) 研究計畫說明與問答 :30% ( 二 ) 專業素養 :40% ( 三 ) 表達能力 :30% 八 外籍生亦可報考, 但本校另有專為外籍生設置之招生名額, 請參考本校首頁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 招生簡章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前考生繳交資料如下 : 一 請將資料審查內容規定之資料裝入黏貼 系所審查專用信封封面 之資料袋逕寄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收 ( 以郵戳為憑 ), 審查資料之資料袋請予以彌封, 並於彌封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繳交時間截止後不再收件亦不接受抽換 未繳交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 亦不受理退費 二 審查資料內容 :( 下列資料各 1 份 ) ( 一 ) 自傳與履歷 ( 二 )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 三 ) 研究計畫 ( 四 ) 已發表之學術論著或創作研究成果 ( 作品集 ) ( 五 ) 碩士論文 1 份 ( 碩士學位之獲得如無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當之學術論著代替 ); 若為應屆畢業生, 得以碩士學位論文口試本 ( 需經指導教授親自簽名 ) 取代 ( 六 ) 深造動機說明 ( 七 ) 推薦信兩份及其它相關有利審查資料 聯絡方式 (02) 轉 ( 蔡助教 ) 系所網址 43

48 附錄 1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網路報名系統繳費方式說明 一 銀行代號 :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二 繳費帳號 : 本校網路報名系統產生之個人繳費帳號, 共 14 碼 三 繳費方式 :( 請自行選用下列方式之一, 勿重複繳費 ) ( 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取得繳費帳號後, 請持金融卡利用全省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ATM 操作流程 :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2) 選擇 跨行轉帳 及 非約定帳號 ( 如發 卡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 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4) 輸入繳費單上之 繳費帳號, 共 14 碼 (5) 輸入繳費單上之 繳費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收取明細表確認轉帳是否 成功 注意事項 : (1) 繳費單上的 繳費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費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繳費帳號 (2) 因繳費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繳費帳號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3) 請先確認您的金融卡是否具備轉帳功能, 若沒有該功能, 可請向發卡銀行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 若無金融卡, 亦可委託他人代為轉帳繳費 (4)ATM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並確定交易是否成功 (5)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繳費轉帳者, 請盡早持存摺至原開戶之金融機構進行補摺, 以確定轉帳成功 若因報名費繳交不正確 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並不得要求延長報名時間 (6)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7) 每日凌晨 3 時至 5 時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批次作業時間, 本校無法即時處理該時段轉帳資料, 於該時段轉帳之考生則須於該日凌晨 6 時後方可上網報名 ( 二 )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櫃檯繳費 : 取得繳費帳號並列印具有條碼之繳費單後, 持繳費單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櫃檯繳費, 繳費收據請自行留存備查 ( 請注意!! 若採行臨櫃現金繳費者, 因分行連線作業時間規定不一, 如無法於繳費 1 小時後上網報名, 請稍候一段時間後再行上網報名 ) ( 三 ) 網路轉帳 ( 網路 ATM): 取得繳費帳號後, 進行網路轉帳 請先向金融機構申請網路轉帳功能, 申請時相關金融機構會告知操作流程 44

49 附錄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4 學年度碩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公告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全文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45

50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 46

51 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八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47

52 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48

53 附錄 3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4 學年度碩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公告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49

54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0

55 附錄 4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4 學年度碩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公告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51

56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52

57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3

58 附錄 5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八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54

59 附錄 6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4 學年度碩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公告版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招生考試試場規則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5 日第 10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每節遲到逾十五分鐘者, 不得入場 ; 已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者, 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考生入場 應試及離場時間, 得由主辦試務單位變更之 遇有特殊考生應考, 應由審查小組審議其特殊要求, 經審議核准者, 由主辦試務單位配合變更之 ; 惟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者, 每節考試時間以延長二十分鐘為原則 第二條考生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附照片之駕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 有效期限內護照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 入場應試, 並將上述證明文件放在桌上以備監試人員核對 未帶上述證明文件入場,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報名表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准予先行應試, 惟至遲應於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響畢前完成補驗手續 第三條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與答案卷 ( 卡 ) 是否齊備, 並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座位之號碼是否一致, 如有缺漏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第四條各科答案卷除作圖 繪譜或招生簡章 試題有特殊規定者外, 限用黑色或藍色鋼筆 原子筆書寫 第五條考生攜帶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第六條考生於發題後十分鐘內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試題或答案卷 ( 卡 ) 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第七條採電腦閱卷部份, 考生劃記答案卡限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劃記, 如有劃記不明顯, 改正後模糊不清 污損答案卡或使用修正液 ( 帶 ) 等情事, 致電子閱卷系統無法辨認者, 其責任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第八條考試時間內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 ( 卡 ) 與試題卷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考試中途不得藉故擅自離場, 如因病或因故 ( 如廁等 ) 經准暫時離場者, 須由監試人員陪同離場, 回場時如考試尚未結束, 可准其入場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九條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取消考試資格 : 一 於規定時間外強行入場或離場 二 傳遞 夾帶 交換試題卷或答案卷 ( 卡 ) 三 自誦或以暗號告知答案 四 將試題卷 答案卷 ( 卡 ) 供人窺視抄襲 五 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 經規勸拒不出場者 六 頂替或偽造證件應試 七 威脅其他考生 幫助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八 拒絕配合監試人員做必要之身分核對程序 第十條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 一 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經規勸不聽者 二 意圖窺視 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規勸不聽者 三 污損 破壞或竄改答案卷 ( 卡 ) 上之座位號碼及條碼 四 污損 折疊 捲角或撕毀答案卷 ( 卡 ) 五 在答案卷 ( 卡 ) 上顯示自己身分 六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七 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經規勸不聽者 八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九 將答案卷 ( 卡 ) 攜出試場 十 拒絕在遇有答案卷 ( 卡 ) 遺失時, 配合即行到場補考 第十一條考生作答後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該科成績十分 第十二條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 55

60 一 未帶證明文件入場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響畢前, 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考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手續 二 作答後自行發現坐錯座位 三 攜帶非考試必需用品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四 未在答案卷 ( 卡 ) 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劃記答案 五 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響畢, 仍繼續作答 六 准考證上書寫或塗鴉任何文字或符號 第十三條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 一 除特殊規定外, 使用鉛筆作答 二 攜帶之器材 物品於試場置物區發出響聲 三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在答案卷 ( 卡 ) 封面塗立可白 四 吸菸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經規勸不聽者 第十四條考生違規情事如涉及刑責者, 由主辦試務單位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 如考生有本規則第十一至十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 得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五條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則違規考生扣減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成績至零分為限 前項違規扣減成績及其他未規定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則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或考選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56

61 附錄 7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學校平面圖 捷運文湖線科技大樓站下車, 往和平東路二段走, 約 2 分鐘路程 公車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站 - 復興南路 ): 公車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站 - 和平東路 ): 15 15( 區間車 ) 1 5 ( 萬美線 ) ( 直行 ) 和平幹線校址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 134 號電話 :(0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位置地圖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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