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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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灌 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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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樣本 (98) 康商字第 093 號函備查 (99) 康商字第 061 號函備查 依 金管保品字第 號函逕行修正 金管保理字第 號函核准 按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逕行修訂按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逕行修訂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予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已使用脫退率假設, 故無解約金 3.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4.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 ( 5. 本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 : ; 傳真專線 : ; 電子信箱 ( ): [email protected]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之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 校學生臨床見習 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 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 初次發生並經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與意外傷病者 : 一 心肌梗塞 :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 ( 一 ) 典型之胸痛症狀 ( 二 )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 三 ) 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 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 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1 頁
2 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 腦中風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 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一 ) 植物人狀態 ( 二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 三 )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臥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四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 慢性腎衰竭 ( 尿毒症 ): 指二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 癌症 :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 但下述除外 : ( 一 )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二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三 ) 原位癌症 ( 四 )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 癱瘓 :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包括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 膝 踝關節 七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指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或骨髓移植 八 運動神經元疾病 :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 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 進行性延髓癱瘓, 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 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九 肌肉營養不良症 : 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 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 經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 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臥步行 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 多發性硬化症 :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 如視力受損 構音障礙 眼球震顫 共濟失調 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 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 經脊髓液檢查 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 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 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一 心臟瓣膜手術 : 係指心臟瓣膜病變, 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十二 昏迷 :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 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 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 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十三 再生不良性貧血 : 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 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 經骨髓檢查確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2 頁
3 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 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 ( 一 ) 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仍需定期輸血 ( 二 ) 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 三 ) 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 四 ) 骨髓移植 十四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 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 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十五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 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 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 (mmhg), 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六 帕金森氏症 :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須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 ( 一 ) 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 二 ) 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 三 ) 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 包括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臥 步行 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十七 良性腦腫瘤 :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 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 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 一 ) 植物人狀態 ( 二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三 )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臥 步行 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四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本款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 : 腦下垂體腺瘤 腦囊腫 肉芽腫 腦血腫 腦動靜脈畸型 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十八 阿爾茲海默氏病 :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 導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者 阿爾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 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臥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九 慢性肝病 : 係指慢性肝病合併有下列三種情況, 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 一 ) 黃疸 ( 總膽紅素 2mg% 以上 ) ( 二 ) 腹水 ( 三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 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3 頁
4 二十 猛暴性肝炎 :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 診斷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並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 ( 一 ) 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 二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 三 ) 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 四 ) 黃疸持續加深 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 中毒 藥物過量 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二十一 重大燒燙傷 : 係指第三度燒燙傷, 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 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者 其計算方法如附表 二十二 脊髓灰質炎 :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 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 ( 一 ) 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 二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十三 系統紅斑性狼瘡 : 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 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之下列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 合併持續之蛋白尿 (++ 以上 ) 經教學醫院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 ( 一 ) 第三級 : 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focal segmental) ( 二 ) 第四級 : 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diffuse) ( 三 ) 第五級 : 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membranous) ( 四 ) 第六級 : 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 (glomeruloslerosis or end stage) 二十四 急性腦炎 : 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腦部 ( 大腦 腦幹 小腦 ) 急性發炎,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 一 )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二 ) 一眼失明 ( 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 ( 三 ) 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 1. 聽力的測定, 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500 b.1000 c.2000 d.4000 赫 (Hertz) 時的聽力, 喪失程度分別為 a b c d db( 強音單位 ) 時, 其 1/6(a+2b+2c+d) 的值在 80dB 以上 ( 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 且無復原希望者 ( 四 ) 喪失言語機能 (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 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之內 二十五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至少結合下列兩種情況下之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 ( 一 ) 接受全結腸切除術 ( 二 ) 於不同住院期間, 接受多次部分腸切除手術 ( 三 ) 有自體免疫慢性活動性肝炎併肝硬化 但藥物性肝炎除外 ( 四 ) 伴有結腸之原位癌 二十六 肝硬化症 :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 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同時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4 頁
5 ( 一 ) 腹水 ( 二 )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 三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 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二十七 嚴重頭部創傷 : 係指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 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臥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 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十八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 修補或切除一個或多個動脈瘤, 導管術除外 二十九 慢性肺部疾病 : 慢性肺部疾病包括間質性肺疾病, 需要長期使用氧氣治療及肺功能測驗 FEV1( 第一秒鐘呼氣量指數 ) 少於一公升, 經教學醫院胸腔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三十 末期疾病 : 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 經主治醫師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 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若本公司有疑義時, 本公司有權另行指定專科醫師診斷,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契約有效期間第四條本契約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商品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 期滿後要保人得申請續保, 經本公司同意後得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續保時之保險年齡最高以 70 歲為限 契約撤銷權第五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之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六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式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5 頁
6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第七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且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 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發生於停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者, 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本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如於停效之日起六個月後始申請復效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 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如本公司未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之申請 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第八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師診斷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第九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師診斷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生效日起九十日內, 罹患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給付五倍之實際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 被保險人於生效日起九十一日及以後, 罹患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 特定傷病 時, 本公司只給付一次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申領第十條受益人申領 特定傷病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師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 接受外科手術者, 需檢具註明所施行手術名稱之診斷證明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前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6 頁
7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第十二條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第十三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五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十四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 應通知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第十五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但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7 頁
8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七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第十八條本契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第二十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第二十一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第二十二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8 頁
9 附表 重大燒燙傷比例計算表 : 燒傷部位 \ 年齡 0 歲 1 歲 5 歲 10 歲 15 歲 16 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兩上臂 8% 8% 8% 8% 8% 8% 兩下臂 6% 6% 6% 6% 6% 6% 兩手部 6% 6% 6% 6% 6% 6% 臀部 5% 5% 5% 5% 5% 5% 生殖器 1% 1% 1% 1% 1% 1% 兩大腿 11% 13% 16% 17% 18% 19% 兩小腿 10% 10% 11% 12% 13% 14% 兩足部 7% 7% 7% 7% 7% 7% 註 : 以上燒傷部位係指全部燒傷而言, 比例則係換算後佔總體表面積之百分比 康健人壽樂高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_ 保單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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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及乙型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商品保險商品之重大疾病定義重大疾病定義差異說明 重大疾病項目甲型包含下列 7 項 : (1) 癌症 ( 重度 )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7)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乙型包含下列 11 項 ( 前 7 項同甲型 ): (1) 癌症 ( 重度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安達產物癌症身故健康保險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安慈商字第 960033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內容摘要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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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 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1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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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 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8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期癌症保險金 2. 輕度癌症保險金 3. 重度癌症保險金 4.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21119 號函備查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附約的構成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退還未到期保費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本附約所稱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安達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安達產物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186 號函核准 105.1.4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 MIS 收入保障健康保險附約 ( 新定義 ) 保險單條款主要給付項目 :1. 重大傷病關懷保險金 2. 重大傷病生活保險金 ( 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 ( 本公司對本附約於有效期間內, 罹患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開始,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等待期間依重大傷病項目區分為三十天或九十天,
國泰人壽新鍾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 祝壽 特定傷病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無解約金 ) ( 本保險 特定傷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
國泰人壽新鍾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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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樣本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6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102.09.27 (102) 康商字第 072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 康商字第 065 號函備查 104.08.04 按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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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安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安心保險金 照護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
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00225009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全球人壽多重重大傷病保險 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號備查日期 :99 年 9 月 21 日修正文號 :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 給付項目 : 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全球人壽多重重大傷病保險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4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3 條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11 條 第 14 條 第 16 條 第 19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3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9
台灣人壽新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新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乙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1.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2.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2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依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 本險 癌症 ( 重度 ) 及 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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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長期看護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險種無解約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icrosoft Word - SIN-A01.doc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帳戶型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8 嬰兒猝死症候群 (SIDS) 急性支氣管炎及急性細支 其他 9,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64,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97,979 838.0 所有死亡原因 446 1 惡性腫瘤 28,476 243.6 1 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 195 2 心臟疾病 ( 高血壓性疾病 11,484 98.2 2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 99 3 腦血管疾病 6,980
富邦人壽真心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XCR1070914 1/6 富邦人壽真心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主要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561 號 依 金管保壽字第 1
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8 條至第 10 條 第 12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至第 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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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百慕達商中泰人壽免付費服務電話 : 保險 ( 股 ) 台灣分公司 0800-061-988 ACE Life Taiwan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www.acelife.com.tw 中泰人壽真心守護一年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 本保險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 之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 ( 本保險 特定傷病特定傷病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_樣本條款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分期保險金 ) 樣本 ( 本附約所稱 輕度重大疾病 或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 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備查文號民國 105
條款
國泰人壽新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2 條至第 21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C-105 ( SCI)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優活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05200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 0 4 0 2 0 4 9 8 3 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Microsoft Word - YT\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守護保本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4 條至第 6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7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