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2碩士班考試簡章_fina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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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102 學年度 碩 博士班招生考試簡章 101 年 11 月 2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決議通過地址 :30014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電話 :(03) 轉 傳真 :(03) 招生入學網址 : 招生入學 碩 ( 博 ) 士班 考試入學

2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102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考試簡章目次 壹 招生類別 報考資格及修業年限...3 貳 報名日期 方式及報名費...4 參 報名應備表件...6 肆 規範事項...7 伍 寄發及補發准考證...8 陸 招生系所組別 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9 碩士班...9 博士班...23 柒 初試日期 地點與時間表...25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26 玖 初試錄取公告...27 拾 複試日期 費用 注意事項與錄取公告...27 拾壹 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28 拾貳 報到...28 拾參 注意事項...29 拾肆 附註...30 拾伍 研究所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及相關費用每學期收費標準...31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32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35 附錄三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37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38 附錄五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38 附件一 在職證明書...43 附件二 在職進修同意書...44 附件三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45 附件四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退費申請書...46 附件五 音樂學系碩士班術科考試曲目表...47 附件六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碩士班考生在校學業成績名次證明書...48 附件七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49 附件八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境外學歷應考切結書...50 附件九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同等學力考生資格審查認定申請書

3 102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年月日星期項目備註 五簡章上網 ( 本簡章不另行販售, 請自行下載參閱 ) 五上午 9 時起開放 網路報名 一下午 5 時止 網路報名截止 報名表件收件截止日 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乙組考生之紙本作品集, 得於 102 年 3 月 1 日前逕寄藝術與設計學系辦公室 三寄發准考證 六初試考試 三 初試放榜 二階段複試之系所, 初試通過考生自行上網列印第 2 階段繳費及面試通知單 本校不另寄發面試通知單 三初試成績複查截止日 五複試考試 三複試放榜 三複試成績複查截止日 備取生最後遞補截止日,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 2

4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102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考試簡章 壹 招生類別 報考資格及修業年限 一 類別 報考資格 ( 一 ) 碩士班一般生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 含以上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 含以上 ) 者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詳見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pp.32-34) 2 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 其專科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 ; 違者若經查覺, 則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 即開除學籍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3 持境外學歷者, 其學歷採認按取得地區別, 分別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附錄三 ) 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四 ) 辦理 4 符合本校各系所組訂定之條件者 ( 二 ) 博士班一般生 1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 ( 含以上 ) 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 ( 含以上 )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 ( 含以上 ) 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 ( 含以上 ) 者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 詳見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2 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者, 應於 102 年 1 月 9 日 ( 週三 ) 前, 填妥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博士班同等學力考生資格審查認定申請書 ( 附件九 ) 連同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該著作須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性刊物發表 ) 及應繳之學經歷證明影本等文件一份, 以掛號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30014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 經本校審查通過後始得報名 3 持境外學歷者, 其學歷採認按取得地區別, 分別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附錄三 ) 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四 ) 辦理 4 符合本校各系所組訂定之條件者 ( 三 ) 碩 博士班在職生 1 具備前述一般生之報考資格 2 必須為學校 ( 含立案之私立幼稚園 幼兒園 托兒所 ) 機關 公 ( 民 ) 營機構之在職人員 3 報考在職生者, 報名時需繳交 在職證明書 ( 請使用附件一格式 ), 經錄取後報到時再繳交服務機構之 在職進修同意書 ( 請使用附件二格式, 報名時請勿繳交 ), 法於報到規定日期繳交者, 取消錄取資格 4 符合本校各系所組訂定之條件者 3

5 ( 四 ) 各系所於 陸 招生系所組別 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中招生名額欄未註明一般生或在職生者, 則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份依相同標準錄取 ( 五 ) 其他注意事項 1. 報考資格 含學歷 ( 力 ) 經歷( 含年資 ) 之認定, 以網路報名輸入資料為依據, 所有學歷 ( 力 ) 經歷證件正本除系所指定繳交外, 均於錄取後報到時驗證 ; 若驗證與網路上輸入資料不符或證件假借 不實 冒用 偽造或變造, 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即開除學籍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2.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錄取報到時, 需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一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三 ) 等規定繳驗 ( 交 ) 所需文件, 未能檢具相關證明或未通過查驗者, 取消本校錄取資格 報名時僅須填具境外學歷切結書 ( 附件八 ) 及境外學歷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單影本併同報名表件寄送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考事宜 3.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須於錄取報到時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請參閱本簡章 ( 附錄一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4.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若經報考並獲錄取者, 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二 修業年限 ( 一 ) 碩士班修業年限 : 一至四年 ( 詳細內容請逕參見各研究所 碩士班規定 ) ( 二 ) 博士班修業年限 : 二至七年 ( 詳細內容請逕參見各研究所 博士班規定 )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經系 ( 所 ) 務會議審查通過, 並經教務長核定後, 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 惟至多以二年為限 貳 報名日期 方式及報名費 一 報名日期 : 網路系統開放時間 :102 年 1 月 4 日 ( 週五 ) 上午 9 時起至 102 年 1 月 14 日 ( 週一 ) 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登入本校主網頁 ( 網址 招生入學 碩士班 ( 或博士班 ) 考試入學 網路報名系統, 請詳閱網路上之報名須知後登錄報名資料, 並列印報名表正 副表 將列印正 副表連同報名應備表件 ( 請參閱 pp.6-7) 平裝放入黏貼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A4 大小之信封內 ( 信封請自備 ), 以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 自行送達者, 請於 102 年 1 月 14 日 ( 週一 ) 下午 5 時前送達, 逾期恕不受理 ; 未寄送者, 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報考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乙組考生之紙本作品集, 得於 102 年 3 月 1 日前逕寄藝術與設計學系辦公室 4

6 收件地址 :30014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收件單位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委員會 ( 教務處註冊組 ) 三 報名費 : ( 一 ) 一階段考試報名費 1 碩士班: (1) 一般系所 ( 組 ) 及音樂學系音樂教育組 鄉土音樂組 :1,500 元 (2) 音樂學系碩士班鋼琴組 聲樂組 管樂組 理論作曲組 :2,500 元 (3)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2,300 元 ( 含口試費用 ) 2 博士班:2,500 元 3 低收入戶考生 : 免繳報名費 申請免繳報名費之考生, 併同報名表件同時須檢附各地方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非清寒證明 ) 若繳驗證明 文件經審查不符者, 恕不予優待 ( 二 ) 二階段考試報名費 有複試之系所複試費於初試通過後另繳 ( 詳見 p.27 拾 複試日期 費用 注意事項與錄取公告 ) (1)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考生 :800 元整 (2) 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乙組考生 :1,300 元整 (3) 博士班考生 :1,000 元整 四 繳費說明 : ( 一 ) 銀行代號 :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二 ) 繳費帳號 : 本校網路報名系統產生之 ATM 轉帳銷帳碼, 共 14 碼 ( 三 ) 繳費方式 :( 請自行選用下列方式之一, 勿重複繳費 ) 1.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取得繳費帳號後, 請持金融卡利用全省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ATM 操作流程 :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2) 選擇 跨行轉帳 及 非約定帳號 ( 如發卡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 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4) 輸入 ATM 轉帳銷帳碼, 共 14 碼 (81163XXXXXXXXX) (5) 輸入 繳費金額 (6) 資料確認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收取明細表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交易明細表收據請妥善保存免繳交, 以備日後查核 注意事項 : (1) 報名費的 轉帳銷帳碼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繳費帳號 5

7 參 報名應備表件 (2) 因轉帳銷帳碼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繳費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法成功 (3) 請先確認您的金融卡是否具備轉帳功能, 若沒有該功能, 請向發卡銀行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 若金融卡, 亦可委託他人代為轉帳繳費 (4)ATM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並確定交易是否成功 (5)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繳費轉帳者, 請盡早持存摺至原開戶之金融機構進行補摺, 以確定轉帳成功 若因報名費繳交不正確 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並不得要求延長報名時間 (6)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2. 網路轉帳 (WebATM): 取得繳費帳號後, 進行網路轉帳 請先向金融機構申請網路轉帳功能, 申請時相關金融機構會告知操作流程 一 報名表正表及副表 ( 一 ) 務請仔細核對報名表上資料, 並請於正表及副表分別貼妥同式之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報名資料寄 ( 送 ) 出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身分 系所組別 ( 二 ) 請於正表正面下方貼妥身分證正 反面影印本 ( 三 ) 請列印報名系統產生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作為郵寄 ( 或親送 ) 資料之封面 二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之證明文件 : ( 一 ) 凡屬臺灣省各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 於寄交報名表件時, 一併繳交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非清寒證明 ) ( 二 ) 若證明文件未與報名表一併繳驗或繳驗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者, 恕不予優待 三 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各一份 ( 以下各項文件均請使用 A4 規格 ): ( 一 ) 碩士班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班畢業生 應屆畢業生及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報考者, 報名時免繳學歷證件, 均以網路輸入之資料為依據, 俟錄取後報到時繳驗學歷證件正本, 若所繳學歷證件未符合報考資格, 則撤銷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並不得請求退費 6

8 ( 二 ) 博士班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 應屆畢業生繳驗學生證影本 2.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須繳驗所認定之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書 ( 三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報名時僅須填具境外學歷切結書 ( 附件八 ) 及境外學歷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單影本併同報名表件寄送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考事宜 四 以現役軍人及軍事機關服務人員報考者, 繳驗國防部或軍種總部核准升學之正式證明文件 五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 須持有服務期滿或內政部同意報考之證明文件, 始可報考 六 報考在職研究生者, 附服務學校 ( 含立案之私立幼稚園 幼兒園 托兒所 ) 機關 公( 民 ) 營機構之在職證明書 ( 請使用附件一格式 ), 錄取後報到時再行繳交在職進修同意書 ( 如附件二格式 ) 七 其他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 請依各系所指定之規定繳交 ) 肆 規範事項 一 報名方式及表件 ( 一 ) 一律採網路報名, 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報名表件寄出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身分 系所組別 選考科目及補件 ( 二 ) 表件不合而致延誤報名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本校不另行通知 ( 三 ) 報名所繳各件資料概不予退還 二 身心障礙考生報考事項 ( 一 ) 身分規範如下 :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 二 ) 上列考生如需特殊服務, 請於報名時除繳交規定表件外, 另須繳交本簡章附件三之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鑑定證明影本 ( 三 ) 凡未依前列規定繳交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之身心障礙考生, 於考試前臨時提出申請者, 本校一律不予提供任何服務 惟考試前因突發傷病致需提供必要之協助時, 得臨時提出申請, 本校得視情形提供合適之協助 三 申請退費規範 ( 一 ) 報名日期截止後, 除有下列因素得申請退費者外, 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 1. 報考資格不符 2. 逾期寄件者 3. 重複繳費 7

9 4. 已繳費但未寄出報名表件者 ( 二 ) 申請時間及程序合於前四項退費規定者, 應於 102 年 2 月 6 日 ( 週三 ) 前自行填寫本簡章所附之 退費申請書 ( 附件四 ), 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退費金額所繳報名費於酌扣手續費 300 元, 餘款於 102 年 2 月下旬前退還 四 所有考試科目皆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五 書面資料請盡量勿使用封面 封底 膠膜及任何不環保之裝訂 伍 寄發及補發准考證一 考生經審查符合報考資格者, 即於 102 年 1 月 30 日 ( 週三 ) 以掛號信函寄發准考證 考生如逾 102 年 2 月 6 日 ( 週三 ) 仍未收到准考證者, 請電話查詢 :(03) 轉 2303 考生於報名表上之收件地址 聯絡電話務必填寫清楚誤, 否則因法通知而致延誤考試時間, 其後果自行負責 二 准考證若不慎遺失或損毀, 應於考試當日備妥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向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否則影響權益, 由考生自行負責 三 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考試時憑 准考證 入場, 另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以便查驗 8

10 陸 招生系所組別 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碩士班 教育學院 系所別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 組別課程與教學組行政與評鑑組 招生名額一般生 :5 名在職生 :5 名一般生 :5 名在職生 :6 名 系所組代碼專業科目 初試科目 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複試 備註 聯絡電話 網址 課程教學理論與實務 :100 分 教育行政理論與實務 :100 分 英文 :100 分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 70%+ 共同科目 30% 2 同組一般生與在職生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3 本系研究生於辦理離校手續前, 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始准畢業 : (1) 研究生應於校內 外 學術研討會 獨自或協同發表論文至少一篇 ( 含 ) 以上, 或獨自或合著發表一篇 ( 含 ) 以上之學術論著 ; 並參加校 內外所舉辦的研討會 ( 含專題演講 )6 場 ( 含 ) 以上 上述論文 ( 著作 ) 需敘明作者為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研究生若以本系規定外之其他學術論著, 得繳交該作品及其徵稿辦法, 並經相關專長教師審查及本委員會確認通過後, 使得辦理離校手續 (2) 參加本系同意之海外研修課程 ; 並參加校 內外所舉辦的研討會 ( 含專題演講 )6 場 ( 含 ) 以上 (03) 轉

11 系所別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招生名額一般生 :10 名在職生 :2 名一般生 :1 名 系所組代碼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幼教專業科目 ( 含幼教課程與教學 管理學 :100 分 幼兒發展 ):100 分 2 教育研究法 ( 含研究法概論 教育統計 ):100 分 英文 :100 分 英文 :100 分 複試 備註 1 英文為檢定科目, 不列入總分計算, 1 英文為檢定科目, 不列入總分計算, 未未達底標者, 不予錄取 達底標者, 不予錄取 2 專業科目任何一科未達後標者, 均不 2 總成績 = 專業科目成績 予錄取 3 總成績 = 幼教專業科目 2+ 教育研究法 1 4 一般生或在職生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聯絡電話 (03) 轉 3201 (03) 轉 6801 網址

12 系所別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9 名在職生 :3 名 系所組代碼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複試 備註 1 普通心理學 :100 分 2 心理與教育研究法 ( 含測驗 統計 ):100 分 3 輔導與諮商 :100 分 英文 :100 分 1. 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2. 複試方式與計分 : 口試, 總分 100 分 3. 複試日期及地點 (1) 日期 :102 年 4 月 12 日 ( 週五 ), 複試報到時間請參閱面試通知單 (2) 地點 :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辦公室 05 1 初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之 3~4 倍為原則 2 英文未達後標者, 不予錄取 3 總成績計算方式 : (1) 初試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 共同科目 50% (2) 總成績 = 初試成績 x50%+ 複試成績 x50% 4 一般生或在職生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5 依據本校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 需修滿至少 24 學分並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研討會發表至少一篇以上之文章且為第一作者, 始可提出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 聯絡電話 (03) 轉 3801 網址 11

13 系所別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7 名在職生 :7 名 系所組代碼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1 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 :100 分 2 特殊學生鑑定與評量 ( 含研究法 統計 ):100 分 英文 :100 分 06 複試 1 英文為檢定科目, 不列入總分計算, 未達底標者, 不予錄取 2 總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3 在職生或一般生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備註 聯絡電話 (03) 轉 3301 網址 12

14 系所別 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 招生名額 系所組代碼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選考科目 :( 四科選一科 ) 1 計算機概論 :100 分 2 設計概論 :100 分 3 研究方法 :100 分 4 數位學習導論 :100 分 共同英文 :100 分 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1 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參加複試者應於 4 月 8 日前郵寄複試應繳資料至本所 2 複試方式與計分: 書面審查及口試, 總分 100 分 ( 書面審查佔 50 % 口試佔 50 %) 3 複試日期及地點: (1) 日期 :102 年 4 月 12 日 ( 週五 ) 複試報到時間請參閱面試通知單 (2) 地點 : 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 4 複試繳交資料: 複試 (1) 成績單 : 學士學位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需附學業成績名次證明書 ( 請使用附件六格式 ) 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書面審查資料 : (a) 一般資料 : 個人簡歷文件 ( 基本資料 聯繫電話或手機 電子郵件或網頁 高中職以上學歷 專兼職主要經歷 專長 興趣及未來生涯規劃等 ) 佐證資料影本( 得獎 專業證照等 ), 以書面方式繳交 (b) 作品資料 : 互動教材 網站設計 資料庫程式 電腦繪圖 電腦動畫 影音媒體等檔案, 以光碟繳交 備註 9 名 07 1 初試成績 = 專業科目 80 % + 共同科目 20 % 2 初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之 2 倍為原則 3 總成績 = 初試成績 50% + 複試成績 50% 4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5 選考科目需於報名時註明 6 本所畢業要求為 : 碩士學位論文 修滿畢業學分 與指導教授共同於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發表論文一篇 聯絡電話 (03) 轉 7901 網址 13

15 系所別 體育學系碩士班 組別運動科學組運動人文社會學組 招生名額 系所組代碼專業科初試目科目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複試 備註 一般生 :9 名 運動科學 ( 含運動生理學 :50 分 運動生物力學 :50 分 運動心理學 : 50 分 ):150 分 運動人文社會學 ( 含體育課程與教學 :50 分 體育行政與管理 :50 分 運動社會學 :50 分 ):150 分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2 本班分組招生, 各組錄取名額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到考人數比例分配, 擇優錄取 3 運動科學組與運動人文社會學組為教學分組( 畢業證書不註明 ), 兩組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4 參考書目: 請至本所網頁點選查閱 聯絡電話 (03) 轉 1501 網址 14

16 人文社會與藝術學院 系所別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3 名在職生 :5 名 系所組代碼 10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筆試 1 語言學概論 ( 含語文教育 ):100 分 2 選考科目 :( 二科選一科 ) (1) 語言研究 :100 分 (2) 語文教育 :100 分 口試口試 :100 分 ( 研究能力 語言表達能力 )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報名時須繳交 簡歷 乙份 ( 格式如本所網頁上所公告 ) 複試 備註 聯絡電話 1 總成績計算方式 =( 筆試成績 2) 60%+ 口試成績 40% 2 筆試與口試為同一天 ( 上午 : 筆試, 下午 : 口試 ) 舉行 3 口試報到時間及地點 : (1) 時間 :102 年 3 月 16 日 ( 週六 ) 下午 13 時 10 分報到 (2) 地點 :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辦公室 ( 推廣教育大樓 4 樓 9432 室 ) 4 一般生或在職生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5 口試評分之語言表達能力特指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語 英語及華語, 考生需擇其中一種應試 6 選考科目需於報名時註明 7 參考書目 : 請至本所網頁點選查閱 (03) 轉 3601 網址 15

17 系所別 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 組別甲組乙組 招生名額一般生 :2 名一般生 : 10 名 系所組代碼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複試 備註 藝術教育理論與實務:100 分 1 藝術知能測驗( 含中 西藝術史 藝術理論 ) 2 藝術理論:100 分 :50 分 3 中 西藝術史:100 分 2 藝術創作審查:150 分 ( 非筆試科目, 請詳閱下列系所規定應繳資料說明 ) 英文 :100 分 報名時需繳交藝術創作紙本作品集 ( 包含創作理念及 15 件作品影像資料 ) 限於 102 年 3 月 1 日前寄達本系所, 逾期不予受理 1 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2 複試方式與計分: 原作 5 件審查及口試, 總分 100 分 ( 原作 5 件審查佔 50 % 口試佔 50 %) 3 複試日期及地點 (1) 日期 :102 年 4 月 12 日 ( 週五 ), 複試報到時間請參閱面試通知單 (2) 報到地點 : 藝術與設計學系館 1 樓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 共同科目 1 初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之 3 倍為原則 50% 2 初試成績: 專業科目總分 2 本組發展方向以藝術與設計 藝 3 總成績 = 複試總分 100 分 ( 原作 5 件審查佔術教育理論為主, 入學以後不得 50 % 口試佔 50 %) 轉組 4 本組發展方向以藝術創作 應用藝術與文創 甲組與乙組為教學分組 ( 畢業證書不註明 ) 設計為主, 入學以後不得轉組 聯絡電話 (03) 轉 2901 網址 16

18 系所別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碩士班 組別中文組華語教學組 -- 招生名額 8 名 8 名 8 名 系所組代碼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1 國文 :100 分 2 中國文學史 :100 分 3 中國思想史 :100 分 1 語言學概論 :100 分 2 國文 :100 分 社會科學概論 :100 分 英文 :100 分 英文 :100 分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複試 備註 1 中文組總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2 華語教學組總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 共同科目 3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 + 共同科目 50% 2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聯絡電話 (03) 轉 2601 (03) 轉 2801 網址

19 系所別 音樂學系碩士班 組別音樂教育組鄉土音樂組 招生名額 6 名 3 名 初試科目 系所組代碼 專業科目 書面審查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1 音樂教育概論 :200 分 2 中西音樂史 :100 分 3 樂曲分析 :100 分 鄉土音樂概論 :200 分 2 中西音樂史 :100 分 3 樂曲分析 : 100 分 研究計畫 :100 分 研究計畫 :100 分 報名時需繳交研究計畫乙份 ( 含自傳, 約 2000 字 ) 複試 備註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4) 85%+ 研究計畫 15% 2 音樂教育組 鄉土音樂組 鋼琴組 聲樂組 管樂組及理論作曲組為教學分組 ( 畢業證書不註明 ), 各組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3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聯絡電話 網址 (03) 轉

20 系所別 組別鋼琴組聲樂組 音樂學系碩士班管樂組 ( 限長笛 低音管 法國號 單簧管 ) 理論作曲組 招生名額 5 名 2 名 2 名 1 名 系所組代碼 專業科目 1 中西音樂史 :100 分 2 樂曲分析 :100 分 1 理論作曲:200 分 2 中西音樂史:100 分 3 樂曲分析:100 分 術科 :100 分 口試 :100 分 初試科目 術科考試 1 鋼琴組 : 四個樂派 ( 總長不得少於 40 分鐘, 且需含一首古典完整奏鳴曲 ), 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奏 2 聲樂組 : 五首藝術歌曲 ( 含中 義 德 法 英 ) 及二首歌劇選曲 ( 選自歌劇 輕歌劇 神劇 ), 需含三個不同樂派, 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唱 3 管樂組 : 自選曲 : 含指定曲在內三首不同樂派之樂曲, 由評審委員挑選其中之曲目背譜演奏 指定曲 : 長笛 :Mozart Flute Concerto KV 313 in G Major, 需完整演奏 低音管 :Mozart Bassoon Concerto KV191 in b B Major, 需完整演奏 法國號 :Mozart French Horn Concerto No.2 No.4 或 Strauss French Horn Concerto No1( 三選一 ), 需完整演奏 單簧管 :Mozart Clarinet Concerto KV 622 in A Major, 需完整演奏 4 理論作曲組 : 口試規定如下 : 說明已提交之個人作品並闡述其創作理念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複試 備註 1. 鋼琴組 聲樂組 管樂組 : 報名時需繳交考試曲目表 ( 請使用附件五格式 ) 2. 理論作曲組 : 報名時繳交個人作品 ( 三首型式不同作品 ) 與有聲資料一式三份 1 總成績 : (1) 鋼琴組 聲樂組 管樂組 :( 專業科目總分 2) 30%+ 術科成績 70%( 術科成績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 (2) 理論作曲組 :( 專業科目總分 4) 30%+ 口試成績 70%( 口試成績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 2 音樂教育組 鄉土音樂組 鋼琴組 聲樂組 管樂組及理論作曲組為教學分組 ( 畢業證書不註明 ), 各組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3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聯絡電話 (03) 轉 3102 網址 : 19

21 理學院 系所別 招生名額 系所組代碼專業科初試目科目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應用數學系碩士班 一般生 :10 名 1 微積分 ( 含初等微積分 高等微積分 ):150 分 2 線性代數 :150 分 22 複試 備註 總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聯絡電話 (03) 轉 2738 網址 20

22 系所別 應用科學系碩士班 組別生命科學組奈米科學組 招生名額 5 名 5 名 系所組代碼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生物化學 :200 分 基礎理化 :300 分 (1. 含普通物理 :150 分 ) (2. 含普通化學 :150 分 ) 英文 :100 分 複試 備註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成績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成績 2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 2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3 英文成績不列入總分計算, 但成績需達本組考生成績之底標 聯絡電話 網址 (03) 轉

23 系所別 數理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組 別 A 類 科學教育組 B 類 數學教育組 招生名額 4 名 3 名 9 名 系所組代碼 初試科目 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系所規定應繳資料 科學教育 ( 含科學教育概論 自然與生活科技教材教法 ):200 分 自然科學概論 ( 含基礎物理 化學 生物 地球科學 ):200 分 1 普通數學 ( 中小學層級數學 ): 100 分 2 數學教育 ( 含數學課程 數學學習 數學評量之理論與實務 ):100 分 3 數學科教材教法 :100 分 複試 備註 聯絡電話 網址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成績 1 總成績 = 專業科目總分 2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 2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同標準錄取 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3 本組 A 類或 B 類有缺額時, 得相互流用 4 本組 A 類或 B 類只代表應考科目不同, 入學後並分組 科學教育組與數學教育組為教學分組 ( 畢業證書不註明 ), 兩組名額有缺額時得相互流用 (03) 轉

24 博士班 系所組別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博士班 招生名額 4 名 ( 含一般生及在職生 ) 系所組代碼 51 初試項目 1 筆試:(1) 教育學 :100 分 (2) 英文教育文獻 :100 分 2 審查: 碩士論文及學術著作 :100 分 複試項目口試 :100 分 ( 含研究計畫 ) 報名繳交資料 複試 備註 1 碩士論文三份 ( 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等之學術著作代替 ) 論文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需附加中文摘要 2 研究計畫三份 ( 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生涯規劃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 3 學術著作三份 ( 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期刊論文 研討會論文 專書及專書論文 ( 附版權頁 ) 等 ) 學術著作者免繳交 4 大學及碩士班全部成績單正本各三份 5 中式大信封三個, 每個信封請裝入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學術著作及成績單各乙份 三個信封袋封面, 均需註明報考所別 姓名 碩士論文題目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題目 1 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 口試 ) 2 報到日期 時間及地點 : (1) 報到 :102 年 4 月 12 日 ( 週五 ) 上午 8 時 10 分 (2) 地點 : 綜合教育大樓 4 樓 1411 教室 1 初試成績 ( 總分 100 分 )= 教育學 40%+ 審查 34%+ 英文教育文獻 26 %; 若兩人以上初試成績相同時, 依教育學 審查成績 英文教育文獻等初試項目之順序, 高分者優先錄取 2 初試錄取人數, 以招生名額之 3 倍為原則 3 總成績 = 初試成績 75%+ 複試成績 25% 4 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者, 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為 : 總成績若相同時依初試總成績 口試成績之順序, 高分者優先錄取 5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6 博士班研究生於本所修業期間且在申請學位考試 ( 論文口試 ) 之前, 至少須發表一篇學術論著, 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學術論著係指發表在有外審制之學術期刊論文, 或具有審查制度之國內 外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 或已公開出版之學術專書 ; 其認定由本所組成之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查 博士班研究生需取得托福 (TOEFL) 考試電腦型態成績 137 分 ( 相當於紙筆型態成績 457 分 ) 以上或全民英語檢定測驗中級以上或多益測驗 (TOEIC) 550 分以上的成績證明 聯絡電話 :(03) 轉 3043 網址 : 23

25 系所組別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博士班 招生名額 2 名 ( 含一般生及在職生 ) 系所組代碼 52 初試項目 筆試 :(1) 語言研究理論與方法 :100 分 (2)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 :100 分 複試項目口試 :100 分 ( 研究計畫書 研究潛力及語言表達能力 ) 報名繳交資料 1 碩士論文二份 ( 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等之學術著作代替 ) 2 博士班研究計畫書二份 ( 須包含以下六大項目 : 研究背景及動機 研究目的 文獻回顧 理論架構 材料與方法 主要假設與預期結果 ) 3 學術著作一覽表二份 ( 請按本所網頁所公告之格式填寫 ) 4 最近五年內學術代表著作二份 ( 最多三篇, 不含碩士論文 ) 5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各二份 6 個人簡歷二份 ( 請按本所網頁所公告之格式填寫 ) 7 推薦函 : 碩士論文指導教授 ( 一位 ) 及碩士論文口試委員 ( 一位 ) 各一封 ( 請按本所網頁所公告之格式填寫 ) 8 將上述資料放進信封, 並貼上本校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複試 備註 1 經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 ( 口試 ) 2 報到日期 時間及地點 : (1) 日期 :102 年 4 月 12 日 ( 週五 ) 上午 9 時 00 分 (2) 地點 : 進修推廣大樓 4 樓 9432 教室 1 初試成績( 總分 100 分 )= 語言研究理論與方法 * 50%+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 *50%; 若兩人以上初試成績相同時, 依語言研究理論與方法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等初試項目之順序, 高分者優先錄取 2 初試錄取人數, 以招生名額之 2 倍為原則 3 總成績 = 初試成績 *60%+ 複試成績 *40%( 含書面審查 ) 4 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者, 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 總成績若相同時依初試總成績 口試成績之順序, 高分者優先錄取 5 一般生及在職生均得報考, 且不分身分依相同標準錄取 6 本所博士班學位論文口試之前, 須取得以下任一種外文能力檢定考試成績及格證明 聯絡電話 :(03) 轉 3601 ( 一 ) 英 日 法 德 西班牙文等五種外語能力測驗 (FLPT) 之合格標準為聽力 用法 字彙與閱讀平均 60 分 ( 總分 180 分 ) 口試成績為 S-2 ( 二 ) 托福 (TOEFL) 成績 500 分 托福電腦化測驗 (CBT) 成績 173 分或新制托福 (IBT) 成績 61 分 ( 三 ) 國際英文語文測試 IELTS 成績 6 分 ( 四 ) 多益 (TOEIC) 550 分 ( 五 ) 全民英檢中級 ( 六 ) 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 ( 七 ) 法語鑑定文憑第一級 DELF1 ( 八 ) 德語初級考試 ZD 網址 : 24

26 柒 初試日期 地點與時間表 一 日期 :102 年 3 月 16 日 ( 週六 ) 二 地點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校址 :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 考試地點若有更改, 將於考前二日公告於 招生入學 碩士班 / 博士班 考試入學 ) 試場座次表於考前一日在本校綜合教育大樓前公告, 亦可上網查詢 三 時間表 : 時間上午下午系科所目 8:30~10:00 10:30~12:00 13:30~15:00 15:30~17:00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課程與英文教學組 課程教學理論與實務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行政與英文評鑑組 教育行政理論與實務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英文幼教專業科目教育研究法 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英文管理學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英文普通心理學心理與教育研究法輔導與諮商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英文特殊教育理論與實務 特殊學生鑑定與評量 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英文選考科目 體育學系碩士班 運動科學組 運動人文社會學組 運動科學 運動人文社會學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碩士班語言學概論選考科目口試 13:30~ 視人數而定 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 甲組英文藝術教育理論與實務藝術理論中 西藝術史 乙組 藝術知能測驗 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中文組中國文學史國文中國思想史 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華語教學組英文國文語言學概論 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碩士班英文社會科學概論 音樂教育組 音樂教育概論 鄉土音樂組 鄉土音樂概論 音樂學系碩士班 理論作曲組 中西音樂史 樂曲分析 理論作曲 口試 15:30~ 視人數而定 ( 音樂館 ) 鋼琴組 聲樂組 管樂組 13:30~ 視人數而定術科考試 ( 音樂館 ) 25

27 系 所 科目 時 間 8:30~10:00 上午下午 10:30~12:00 13:30~15:00 15 :30~17:00 應用數學系碩士班微積分線性代數 生命科學組 生物化學 應用科學系碩士班 奈米科學組 英文 10:30~12:30 基礎理化 數理教育研究所 科學教育組 A 類 B 類 科學教育 自然科學概論 數學教育組普通數學數學教育數學科教材教法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博士班英文教育文獻教育學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博士班 語言研究理論與方法 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 各科成績之檢定標準採頂 前 均 後 底標 前列五項標準係依各系所組 類, 分別各該科全體到考考生 ( 若分一般生 在職生招生者, 則分別計算 ) 成績計算, 且各標均取為整數 ( 小數只捨不入 ), 各標準定義如下 : 頂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前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均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後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底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二 一般生與在職生分別報名, 請於報名表正 副表勾選報考身分 ; 一經報名後, 不得變更身分 三 有複試之系所初試同分時, 得增額參加複試 四 有複試之系所, 計算複試後之總成績 ( 滿分為 100 分 ) 時一律先將初試成績正規化, 例如初試滿分為 350 分, 則先將考生初試成績除以 3.5 正規化後, 再乘以所佔總成績之比例, 再加計複試及其他審查成績 ; 成績計算公式參見 陸 招生系所組別 招生名額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 五 各系所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 ; 不足額錄取之系所 ( 組 類 ) 不列備取生 六 錄取生及備取生遞補同分參酌順序 : 碩士班 ( 一 ) 複試系所 :1. 依專業科目序號 ( ) 次序比較, 分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 2. 專業科目分科成績均相同時, 依共同科目序號 (1 2) 次序比較, 分科成績高者優先 26

28 錄取 ; 音樂學系碩士班鋼琴組 聲樂組 管樂組 理論作曲組同分參酌順序為 :1. 術科 ( 口試 ) 成績 ;2. 依專業科目序號 (1 2 3) 次序比較, 分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 二 ) 有複試系所 :1. 初試成績總分 ;2. 初試成績總分相同時, 依各系所初試所訂之專業科目序號 ( ) 次序比較, 分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博士班 : 請參見各博士班章則說明 七 考生如有筆試科目為缺考或零分時, 不予錄取 八 備取生之名額, 由招生委員會依應考生成績高低順序決定錄取名額 玖 初試錄取公告 一 初試錄取 ( 合格 ) 名單, 預定於 102 年 3 月 27 日 ( 週三 ) 下午 5 時公告於本校綜合教育大樓公告欄及本校招生網頁 : 招生入學 碩士班 / 博士 班 考試入學 複試系所之錄取生另以專函通知 ; 有複試系所之初試通過者, 不寄 發通知單, 請參閱本簡章拾 複試日期 費用 注意事項與錄取公告 二 複試之系所, 初試錄取名單即為正式放榜錄取名單 三 成績單寄發日期 : 預定於 102 年 3 月 28 日 ( 週四 ) 寄發 四 考生如在 102 年 4 月 3 日 ( 週三 ) 仍未收到或遺失成績通知單者, 請於 4 月 9 日 ( 週二 ) 前逕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 如未申請補發以致權益受損, 責任由考生自行負責,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拾 複試日期 費用 注意事項與錄取公告 初試通過者, 始得參加面試 欲參加面試者,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 碩士班 ( 或博士班 ) 複試 進行第 2 階段報名, 列印繳費單及面試通知單 請於 4 月 11 日 ( 週四 ) 前繳納面試報名費, 未繳費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其餘請詳閱 面試通知單 之規定前往應試 一 複試日期 :102 年 4 月 12 日 ( 週五 ) 二 複試費 :(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 ) ( 一 )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考生 :800 元整 ( 二 ) 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乙組考生 :1,300 元整 ( 三 ) 博士班考生 :1,000 元整 三 注意事項 : 初試合格之考生請攜帶面試通知單 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系所規定應攜帶之資料, 並依通知單說明參加複試 四 錄取公告 : ( 一 ) 複試後之錄取名單, 預定於 102 年 4 月 24 日 ( 週三 ) 下午 5 時於本校綜合教育大樓公佈欄及本校網頁上公告外, 並專函通知 ; 查詢網址 : 招生入學 碩士班 / 博士班 考試入學 ( 二 ) 成績單寄發日期 : 預定於 102 年 4 月 25 日 ( 週四 ) 寄發 27

29 ( 三 ) 考生在 102 年 5 月 1 日 ( 週三 ) 仍未收到或遺失成績通知單者, 請於 102 年 5 月 3 日 ( 週五 ) 前逕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 如未申請補發以致權益受損, 責任由考生自行負責,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拾壹 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 一 申請成績複查期限 : 初試成績複查須在 102 年 4 月 3 日 ( 週三 ) 前 ; 複試成績複查須在 102 年 5 月 1 日 ( 週三 ) 前, 以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成績複查手續 : ( 一 ) 填寫本簡章所附之 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 ( 附件七 ), 並貼足回郵之郵資 ( 二 ) 以通訊方式將申請書 成績單影本及複查費 ( 每科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 ) 郵寄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三 申訴 : 應考生若對考試結果有疑義者, 應於放榜公告後 10 日內, 由考生本人具名以正式書面載明下列各款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 一 ) 姓名 報考系所組別 准考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四 前項考試疑義,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裁決後, 於一個月內函覆考生 拾貳 報到 一 正取生請依各系所訂定之報到日期 時間自行至各系所報到, 報到時應繳交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 ; 報考在職生需另繳交服務機關之在職進修同意書 ( 附件二 ) 逾期未報到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二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 報到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2)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訖期間 ( 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 (3) 其他系所規定之相關文件 三 持港澳學歷證件報考者, 報到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 (1)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印之學歷證件正本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2)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印之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4) 其他相關文件 28

30 四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報到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 (1) 畢業證 ( 明 ) 書正本 (2) 學位證 ( 明 ) 書正本及歷年成績正本 (3) 前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5)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6)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7) 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五 應屆畢業生報到時,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 應填具切結書, 於切結期限內補繳, 逾期未繳,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六 正取生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日期未繳交學歷 ( 力 ) 證書者, 其缺額由各系所依規定通知備取生依序遞補 ; 遞補截止日期, 由各系所自訂, 惟至遲不得逾 102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 ; 逾遞補截止日期雖有缺額亦不得再遞補 七 各類公費畢業生 ( 以一般生身分報考 ), 具有服務義務者, 應於報到時繳交服務期滿或償還公費或服務機關同意展緩服務之證明文件, 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八 經錄取之新生, 除因重病住院或因重病醫療需復健時程 參加教育實習 服兵役 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歳以下幼兒者 或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始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外, 其餘皆不得以其他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七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 以一年為限,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歳以下幼兒等情形, 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經就讀系 ( 所 ) 同意後, 於註冊開始前,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時間為一年, 期滿後申請原因如未消失, 得重新提出申請,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拾參 注意事項 一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二 師範院校研究生修讀教育學程或教育學分, 應經甄試合格, 其名額依教育部規定 本校研究生如欲取得教師資格, 悉依新修正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現役軍人如以非軍人身分報考並經錄取者, 一經察覺, 即註銷其入學資格 四 警官學校畢業考生經錄取後, 須繳驗服務四年期滿或內政部同意入學證明, 始可註冊入學 五 考生所繳證件如有偽造 變造等情事者, 一經查明, 即取消錄取資格, 並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 其在入學後始發覺者,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 並不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之證件 ;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六 本校休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 29

31 明, 即取消錄取資格 七 新生入學時, 須詳實填寫有在校內外擔任工作及何種職務, 如有隱瞞而領取公費或獎助學金情事, 一經察覺, 依研究生規定議處 八 有關各系所 學位考試要點 規定, 除依據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 外, 各系所另有其他考核項目及本簡章內另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九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博士班課程分三個專精領域, 分別為教育理論 課程與教學及教育行政, 考生錄取後, 得選擇其中一個專精領域修讀 十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拾肆 附註 有關本校學生各類獎助學金 就學貸款 工讀等資料, 請逕洽本校學務處 網址 : 30

32 拾伍 研究所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及相關費用每學期收費標準 ( 僅供 101 學年度收費標準參考, 實際收費標準依本校每學期開學前網路公布數收費 ) ( 單位 : 元 / 學期 ) 理組 文組 備註 收費項目及標準 收費別系所別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藝術與設計學系藝術教育與創作碩士班音樂學系碩士班應用數學系碩士班應用科學系碩士班體育學系碩士班資訊科學研究所數理教育研究所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碩 博士班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數位學習科技研究所臺灣語言與語文教育研究所碩 博士班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碩士班 學雜費基數 11,390 9,840 研究所學分費 每一學分 1,470 電腦實習費 400 網路使用費及授權軟體使用費 教育學程及大學部課程學分費 每一學分 1,000 個別指導實習費 音樂系碩士班學生修習主修者繳納 : 12,330 修習本課程者只繳納個別指導實習費, 不再另外收取學分費 一 論文指導費 : 本校碩 博士生收取論文指導費, 不另收取論文學分費 1. 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為 12,000 元, 於 2 年級分上 下學期繳交, 惟學生提前畢業者, 應於辦妥離校手續前繳清應繳之論文指導費 2. 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為 17,000 元, 於 3 年級分上 下學期繳交, 惟學生提前畢業者, 應於辦妥離校手續前繳清應繳之論文指導費 二 體育設施使用費 :90 元 ( 博士生免繳 ) 31

33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教育部 臺參字第 C 號令發布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32

34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 於本標準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五年內, 得依原規定報考大學博士班入學考試 第五條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33

35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4

36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修正 )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之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 第 4 條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 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 第二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 5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 6 條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 7 條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8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9 條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35

37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 10 條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11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認定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並以此取得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 12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6

38 附錄三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教育部 86 年 6 月 29 日臺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係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所稱採認, 係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印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印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 9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0 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37

39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38

40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學士或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四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五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39

41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0

42 附錄五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 92 年 11 月 24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5 月 30 日 94 學年度第 6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10 月 17 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5 月 10 日 95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4 月 18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本校 入學考試試場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二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三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 榜示錄取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 ( 一 ) 冒名頂替或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二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 考生應按規定時間入場, 遲到逾廿分鐘者, 即不准入場 ; 已入埸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准出場 ;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五 考生應試時, 應攜帶 准考證 及 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貼有相片之身份證件, 按照編定座號入座, 並主動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備查驗 六 未帶准考證或國民身分證或任何其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者, 如經監試人員查核確認係考生本人誤者, 得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仍未送達准考證或國民身分證或任何其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七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及所有物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 ( 一 )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 二 ) 將書籍 紙張及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 三 ) 未經試務或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八 除試卷另有規定外, 一律使用藍色 黑色筆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九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座號與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考生開始作答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 一 )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 並依照前項規定議處 ( 二 )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發現者, 該科以零分計 十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一 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頁, 並應保持答案卷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41

43 ( 一 ) 竄改或故意污損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 彌封標籤或條碼者, 該科不予計分 ( 二 ) 故意污損 破壞答案卷或在答案卷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關之文字符號或充當草稿紙使用等情事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十二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該科不予計分, 情節重大者, 取消考試資格 : ( 一 ) 有抄襲 傳遞 夾帶 交換資料等情事者 ( 二 )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 三 ) 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 四 ) 相互交談, 經制止不聽 ( 五 )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不聽 十三 考生應試時, 除開水外, 不得飲食 抽菸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或是出場後於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嘩, 初犯者扣減該科目成績 5 分 ; 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該科不予計分 ;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四 每節考試終了前五分鐘內, 暫停繳卷 ; 待鈴 ( 鐘 ) 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 坐在原座, 待監試人員收畢答案卷後方可離場 ; 如仍繼續作答, 經第一次勸阻停止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第二次勸阻停止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經第三次勸阻停止作答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 答案卡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之答案卷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十七 其他本規則未列而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十八 本規則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施行, 修正時亦同 42

44 附件一 在職證明書 ( 機關全銜 )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 服務部門 職稱 官職等任職等 到職起迄時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服務滿 年 個月, 現仍在職 備註 茲證明報考者確為本機關現職人員, 以上資料經查明屬實誤, 特此證明 機關首長 ( 或服務單位負責人 ): ( 簽章 ) 機關地址 ( 或服務單位地址 ): 機關電話 ( 或服務單位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加蓋關防或機關印信 ) 43

45 附件二 在職進修同意書 碩士班在職人員就讀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博士班 進修同意書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 服務部門 職稱 到職時間 年 ( 現仍在職 ) 月 同意進修系所組別 系 ( 所 ) 組 備註 一 本機構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如將來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絕異議 二 本進修同意書請自行留存影印本, 以備日後服務單位人事室察查 服務機構 : 負 責 人 : ( 簽章 ) 地 址 : 電 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加蓋關防或機構印信 ) 44

46 附件三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免填 ) 通訊地址 報考系 ( 所 ) 組別性別 系所組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緊急聯絡人 聯絡人電話 考生應考申請之服務項目 ( 未勾選項目, 視同不需要 ) 項目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 ( 請勾選 ) 審查核定結果 ( 考生勿填 ) 1. 提前入場就座 需要 ( 提前 5 分鐘進入試場就座 ) 不需要 2. 延長筆試時間 需要 ( 每科目之考試時間, 依一般考試時間再延長至多 20 分鐘 ) 不需要 3. 放大試題 需要 ( 原各頁試題放大至 A3 紙張 ) 不需要 4. 安排一樓或有電梯之試場 需要 不需要 5. 個人攜帶輔具 檯燈 放大鏡 點字機 盲用電腦 輪椅 助聽器 特製桌椅 其他 : 個人補充說明 :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1. 考生申請延長筆試時間者, 另須繳交 醫療單位 (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 ) 認定功能性障礙之證明文件 正本及 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各 1 份, 經本校審核確定可延長時間者, 其延長時間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2. 考生若申請延長筆試時間, 而僅申請其他服務者, 謹須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惟經本校要求應檢具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者, 考生仍須繳交 3. 各項申請及證明表件應於完成報名後, 於 102 年 1 月 14 日併同報名表件, 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 教務處註冊組 ) 收, 若未依限提出並出具證明文件者, 一律不予受理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教務處註冊組, 聯絡電話 : 轉 2303 羅小姐 4. 對於考生所申請填寫本表之服務項目, 須經本校審核確定, 始可辦理 考生簽名 : 日期 : 102 年月日 45

47 附件四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退費申請書一 考生 報名貴校 系 ( 所 ) 組 102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考試, 因故法完成報名手續, 依簡章規定申請退還報名費, 敬請核辦 二 申請退費原因 : 報考資格不符 逾期寄件 ( 逾 102 年 1 月 14 日 ) 重複繳費 已繳費但未寄出報名表件三 檢附本人存款帳戶資料如下, 退費時請將款項逕撥入該帳戶內 金融機構 : 銀行 分行帳號 : 郵匯局 : 郵局 支局帳號 : 戶名 : ( 若非本人存款帳戶, 恕法退費 ) 此致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申請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 電話 ( 手機 ): 申請日期 :102 年月日注意事項 : 一 請於 102 年 2 月 6 日 ( 週三 ) 前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 教務處註冊組 ) 申請退費, 逾期者不予退還 二 請務必將退款帳戶填寫清楚, 並將銀行 ( 郵局 ) 存款簿封面影本黏貼於背面 46

48 附件五 考生姓名 : 組別 : 音樂學系碩士班術科考試曲目表 曲名作曲家時間備註 47

49 附件六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碩士班考生在校學業成績名次證明書 若學校所開之歷年成績單有標示名次, 或有自訂名次證明 ( 含以下資料 ), 可不用此表 姓名 學號 身分證號碼 就 讀 學 校 就 讀 系 組 學系 班 ( 組 ) 學業成績總平均 全 班 人 數 名次 名次佔全班 ( 組 ) 百分比 % 證明事項 該生為本校 列誤 畢業生學年度 應屆畢業生, 其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如上表所 此 致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證明學校權責單位戳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系 ( 所 ) 碩士班報考組編號系所組 ( 由考生填寫 ) ( 由本校填寫 ) 說明 : 名次 係指在學各學期所修科目成績加計後平均, 再經該班排名後所得的名次 48

50 附件七 考生姓名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准考證號 系 ( 所 ) ( ) 報考所別聯絡電話組手機 : 複查科目原始分數複查結果得分 複查回覆事項 ( 招生委員會章戳 ) 回覆日期 : 年月日注意事項 : 一 複查期限 : 請參閱簡章規定,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二 每一科目複查費新台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 ( 受款人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 三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函件請寄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四 申請複查必須檢附 成績單 影本, 否則不予受理 五 請詳細書明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所組別 申請日期 複查科目及聯絡電話 六 請附回郵信封, 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及郵遞區號, 並貼足回郵以憑回覆 49

51 附件八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碩 博士班招生考試境外學歷應考切結書 ( 請勾選 ) 國外本人所持 香港或澳門地區 大陸地區 之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並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或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完成相關驗證或採認程序, 茲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 繳驗完成驗證或採認之正式學歷證件 ( 畢業證書, 大陸地區須加附學位證書 ) 正本及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證 明 ( 須涵蓋境外學歷修業起訖期間 ) 正本, 若未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 貴校報考條 件, 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絕異議 此 致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招生委員會 境外校院名稱 :( 如為國外學校, 請書寫英文全名 ) 學校地址 :( 請書寫國名或地區 ) 立切結書人 :( 簽名, 國外學歷請另行簽立英文姓名 ) 中文 : 英文 : 報考系所組別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 : 年月日 50

52 附件九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博士班同等學力考生資格審查認定申請書 A. 由考生填寫 : 一 基本資料 : 報考系所組別研究所類組 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別 男 女 通訊地址 電話 : 手機 : 具備資格 ( 請打 ) 二 學歷 ( 力 ):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年月至年月在大學 ( 學院 ) 所碩士班肄業 年月至年月在大學 ( 學院 ) 系學士班畢業 年月高等考試類科及格 三 相關之專業訓練 工作經驗 : 工作 ( 訓練 ) 機構單位職稱工作 ( 訓練 ) 內容起訖年月 四 須附證件 :(1) 論文著作 (2) 以上學歷證書 五 考生本人簽名 : 申請日期 : B. 由系所填寫 : 申請人經審查後, 結果如下 : 通過, 可以報考 未通過系所章戳 : 日期 :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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