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_橫式_(含頁次)_修訂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_橫式_(含頁次)_修訂版"

Transcription

1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2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則... 1 第 二 章 標 誌... 3 第 一 節 通 則... 3 第 二 節 警 告 標 誌... 6 第 三 節 禁 制 標 誌...25 第 四 節 指 示 標 誌...63 第 五 節 輔 助 標 誌 第 三 章 標 線 第 一 節 通 則 第 二 節 警 告 標 線 第 三 節 禁 制 標 線 第 四 節 指 示 標 線 第 四 章 號 誌 第 一 節 通 則 第 二 節 號 誌 組 件 與 設 計 第 三 節 各 種 燈 號 顯 示 之 意 義 第 四 節 燈 號 之 應 用 第 五 節 號 誌 控 制 方 法 第 六 節 號 誌 之 佈 設 第 七 節 設 置 號 誌 之 必 要 條 件 第 八 節 時 制 設 計 之 基 本 原 則 第 五 章 附 則 附 錄 一 標 誌 阿 拉 伯 數 字 及 英 文 字 母 標 準 字 體 附 錄 二 標 線 阿 拉 伯 數 字 標 準 字 體 附 錄 三 索 引 I

3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交 通 部 交 參 ( 五 七 ) 五 七 一 一 中 華 民 國 57 年 10 月 1 日 內 政 部 台 ( 五 七 ) 內 警 字 二 九 0 九 二 二 號 令 會 銜 訂 定 發 布 交 通 部 交 路 ( 六 六 ) 字 第 0 八 九 二 九 中 華 民 國 66 年 9 月 14 日 內 政 部 台 ( 六 六 ) 內 警 字 第 七 六 二 三 0 一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交 通 部 交 路 ( 六 七 ) 字 第 二 二 八 0 七 中 華 民 國 67 年 11 月 30 日 內 政 部 台 ( 六 七 ) 內 警 字 第 八 一 九 七 六 0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交 通 部 交 路 ( 七 0) 字 第 0 一 六 一 四 中 華 民 國 70 年 1 月 22 日 內 政 部 台 ( 七 0) 內 警 字 第 0 六 一 三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交 通 部 交 路 ( 七 0) 字 第 二 三 四 五 三 中 華 民 國 70 年 10 月 19 日 內 政 部 台 ( 七 0) 內 警 字 第 四 九 七 二 0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 七 0) 字 第 二 三 四 五 三 中 華 民 國 78 年 12 月 15 日 內 政 部 台 ( 七 0) 內 警 字 第 四 九 七 二 0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交 通 部 交 路 發 ( 八 三 ) 字 第 八 三 0 七 中 華 民 國 83 年 4 月 9 日 內 政 部 台 ( 八 三 ) 內 警 字 第 八 三 七 0 五 一 九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交 通 部 交 路 發 ( 八 三 ) 字 第 八 三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83 年 6 月 23 日 內 政 部 台 ( 八 三 ) 內 警 字 第 八 三 0 五 九 六 九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交 通 部 交 路 發 ( 八 七 ) 字 第 八 七 四 六 中 華 民 國 87 年 11 月 16 日 內 政 部 ( 八 七 ) 台 內 警 字 第 八 七 七 0 二 七 九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發 ( 八 九 ) 字 第 八 九 二 八 中 華 民 國 89 年 7 月 13 日 內 政 部 台 ( 八 九 ) 內 警 字 第 八 九 八 0 八 0 五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發 字 第 0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九 一 B000 一 一 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發 字 第 0 九 二 B0000 七 七 中 華 民 國 91 年 9 月 24 日 內 部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0 九 二 00 七 六 三 0 三 一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0 九 五 00 八 五 00 四 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0 九 五 0 八 七 0 一 一 7 II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9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0 九 五 00 八 五 0 三 0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0 九 五 0 八 七 0 八 四 一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67-1 條 條 文 ; 並 自 95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交 通 部 交 路 發 字 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內 部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4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條 條 文 ; 刪 除 第 條 條 文 ; 並 自 96 年 11 月 1 日 施 行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條 條 文 ; 並 自 97 年 4 月 15 日 施 行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03 條 第 212 條 第 214 條 第 220 條 第 226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46 條 第 108 條 第 118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增 訂 第 條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69 條 第 95 條 第 96 條 第 97 條 第 99 條 第 103 條 第 105 條 第 174 條 第 175 條 ; 增 訂 第 105 條 之 2 條 文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65 條 第 68 條 第 69 條 第 73 條 第 74 條 第 174 條 之 1 第 174 條 之 2 第 175 條 第 178 條 第 190 條 第 191 條 條 文, 自 101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D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3 日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第 65 條 第 68 條 第 69 條 第 73 條 第 74 條 第 174 條 之 1 第 174 條 之 2 第 175 條 第 178 條 第 190 條 第 191 條 第 22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號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8 條 第 138 條, 增 訂 第 122 條 之 2 第 188 條 之 1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號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9 條 第 174 條 ; 增 訂 第 174 條 之 3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交 通 部 交 路 字 第 號 內 政 部 臺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42 條 第 69 條 第 194 條 第 200 條 第 201 條 第 220 條 ; 增 訂 第 55 條 之 1 條 文 III

5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之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有 關 道 路 路 況 之 警 告 禁 制 指 示 等 資 訊, 以 便 利 行 旅 及 促 進 交 通 安 全 第 三 條 標 誌 標 線 及 號 誌 之 定 義 如 左 : 一 標 誌 以 規 定 之 符 號 圖 案 或 簡 明 文 字 繪 於 一 定 形 狀 之 標 牌 上, 安 裝 於 固 定 或 可 移 動 之 支 撐 物 體, 設 置 於 適 當 之 地 點, 用 以 預 告 或 管 制 前 方 路 況,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注 意 遵 守 之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二 標 線 以 規 定 之 線 條 圖 形 標 字 或 其 他 導 向 裝 置, 劃 設 於 路 面 或 其 他 設 施 上, 用 以 管 制 道 路 上 車 輛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行 止 之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三 號 誌 以 規 定 之 時 間 上 交 互 更 迭 之 光 色 訊 號, 設 置 於 交 岔 路 口 或 其 他 特 殊 地 點, 用 以 將 道 路 通 行 權 指 定 給 車 輛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管 制 其 行 止 及 轉 向 之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第 四 條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之 設 置 養 護 及 號 誌 之 運 轉,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其 管 轄 辦 理 之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及 閃 光 號 誌, 由 鐵 路 機 構 設 置 ; 道 路 上 之 鐵 路 平 交 道 警 告 標 誌, 由 管 轄 之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施 工 地 段 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由 施 工 單 位 設 置 車 輛 故 障 標 誌, 由 車 輛 駕 駛 人 設 置 第 五 條 本 規 則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指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市 區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及 警 察 機 關 第 六 條 道 路 於 開 放 通 行 之 前, 應 將 必 要 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妥 當 道 路 與 交 通 狀 況 有 變 更 時, 應 增 設 必 要 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並 將 不 必 要 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同 時 清 除 第 七 條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應 經 常 維 護, 保 持 清 晰 完 整 及 有 效 性 能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遭 受 損 毀 時,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及 時 修 復, 並 責 令 行 為 人 償 還 修 復 費 用 1

6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遮 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之 物 體 及 影 響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效 能 之 廣 告 物 等, 均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或 各 該 物 體 之 主 管 機 關 予 以 改 正 或 取 締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所 用 顏 色, 依 臺 灣 區 塗 料 油 漆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審 定 之 劃 一 編 號 為 準 除 黑 色 及 白 色 外, 其 餘 各 種 顏 色 標 準 規 定 如 左 : 一 紅 色 色 樣 第 二 五 號 二 藍 色 色 樣 第 四 七 號 三 黃 色 色 樣 第 十 八 號 四 綠 色 色 樣 第 六 號 五 橙 色 色 樣 第 六 四 號 六 棕 色 色 樣 第 五 一 號 七 磚 紅 色 : 色 樣 第 二 六 號 反 光 材 料 顏 色 標 準 則 依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4345 之 規 定 2

7 第 二 章 標 誌 第 一 節 通 則 第 十 條 標 誌 之 分 類 及 其 作 用 如 左 : 一 警 告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瞭 解 道 路 上 之 特 殊 狀 況 提 高 警 覺, 並 準 備 防 範 應 變 之 措 施 二 禁 制 標 誌 用 以 表 示 道 路 上 之 遵 行 禁 止 限 制 等 特 殊 規 定,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嚴 格 遵 守 三 指 示 標 誌 用 以 指 示 路 線 方 向 里 程 地 名 及 公 共 設 施 等, 以 利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易 於 識 別 四 輔 助 標 誌 除 前 述 三 款 標 誌 外, 用 以 便 利 行 旅 及 促 進 行 車 安 全 所 設 立 之 標 誌 或 標 牌 第 十 一 條 標 誌 之 顏 色 使 用 原 則 如 左 : 一 紅 色 表 示 禁 制 或 警 告, 用 於 禁 制 或 一 般 警 告 標 誌 之 邊 線 斜 線 或 底 色 及 禁 制 性 質 告 示 牌 之 底 色 二 黃 色 表 示 警 告, 用 於 安 全 方 向 導 引 標 誌 及 警 告 性 質 告 示 牌 之 底 色 三 橙 色 表 示 施 工 養 護 或 交 通 受 阻 之 警 告, 用 於 施 工 標 誌 或 其 他 輔 助 標 誌 之 底 色 四 藍 色 表 示 遵 行 或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之 指 示, 用 於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遵 行 標 誌 或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指 示 標 誌 之 底 色 或 邊 線 及 服 務 設 施 指 示 性 質 告 示 牌 之 底 色 五 綠 色 表 示 地 名 路 線 方 向 及 里 程 等 之 行 車 指 示, 用 於 一 般 行 車 指 示 標 誌 及 行 車 指 示 性 質 告 示 牌 之 底 色 六 棕 色 表 示 觀 光 文 化 設 施 之 指 示, 用 於 觀 光 地 區 指 示 標 誌 之 底 色 七 黑 色 用 於 標 誌 之 圖 案 或 文 字 八 白 色 用 於 標 誌 之 底 色 圖 案 或 文 字 第 十 二 條 標 誌 之 體 形 分 為 左 列 各 種 : 一 正 等 邊 三 角 形 用 於 一 般 警 告 標 誌 二 菱 形 用 於 一 般 施 工 標 誌 三 圓 形 用 於 一 般 禁 制 標 誌 四 倒 等 邊 三 角 形 用 於 禁 制 標 誌 之 讓 路 標 誌 3

8 五 八 角 形 用 於 禁 制 標 誌 之 停 車 再 開 標 誌 六 交 岔 形 用 於 禁 制 標 誌 之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七 方 形 用 於 輔 助 標 誌 之 安 全 方 向 導 引 標 誌 禁 制 標 誌 之 車 道 遵 行 方 向 單 行 道 及 車 道 專 行 車 輛 標 誌 一 般 指 示 標 誌 及 輔 助 標 誌 之 告 示 牌 八 箭 頭 形 用 於 指 示 標 誌 之 方 向 里 程 標 誌 九 梅 花 形 用 於 指 示 標 誌 之 國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十 盾 形 用 於 指 示 標 誌 之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第 十 三 條 標 誌 牌 面 之 大 小, 應 以 車 輛 駕 駛 人 在 適 當 距 離 內 辨 認 清 楚 為 原 則 警 告 標 誌 及 禁 制 標 誌 在 一 般 道 路 上 應 用 標 準 型 ; 行 車 速 率 較 高 或 路 面 寬 闊 之 道 路 應 用 放 大 型 ; 行 車 速 率 較 低 或 路 面 狹 窄 之 道 路 得 用 縮 小 型 ; 高 速 公 路 或 特 殊 路 段 得 用 特 大 型 指 示 標 誌 及 告 示 牌 牌 面 之 大 小,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得 依 字 數 文 字 大 小 及 排 列 等 情 況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標 誌 得 視 需 要 加 裝 附 牌, 俾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對 於 標 誌 圖 案 之 含 義 易 於 瞭 解 標 誌 之 文 字, 橫 寫 者 一 律 由 左 至 右 書 寫, 直 寫 者 由 上 至 下, 由 右 至 左 書 寫, 並 依 國 字 方 體 為 準 標 誌 得 視 需 要 加 註 英 文 於 牌 面 上 中 英 文 並 列 時, 以 中 文 置 於 英 文 之 上 為 原 則, 特 殊 情 況 得 將 英 文 置 於 中 文 之 右 側 英 文 字 體 依 標 誌 英 文 字 母 標 準 字 體 表 之 規 定, 如 附 錄 一 除 附 牌 外, 中 英 文 相 關 比 例, 英 文 大 寫 字 母 之 高 度 為 中 文 字 高 度 之 二 分 之 一, 小 寫 字 母 之 高 度 為 中 文 字 高 度 之 八 分 之 三 為 原 則 第 十 六 條 標 誌 以 豎 立 於 行 車 方 向 之 右 側 為 原 則, 特 殊 情 況 得 豎 立 於 行 車 方 向 之 左 側 或 以 懸 掛 方 式 設 置 之 除 本 規 則 另 有 規 定 外, 標 誌 之 牌 面 應 與 行 車 方 向 成 九 度 角 為 原 則 但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酌 量 調 整 其 水 平 或 俯 仰 角 度 第 十 七 條 懸 掛 式 標 誌, 係 利 用 陸 橋 或 支 架 懸 掛 於 車 道 上 方, 得 視 左 列 情 況 設 置 之 : 一 受 空 間 限 制 無 法 設 置 豎 立 式 標 誌 者 二 視 距 受 限 者 三 同 向 快 慢 車 道 三 線 以 上 者 四 車 道 使 用 繁 雜 之 處 所 4

9 五 標 誌 密 集 之 處 所 六 交 流 道 密 集 之 路 段 七 出 口 匝 道 為 多 車 道 者 八 交 通 組 成 之 大 型 車 比 率 較 高 者 九 出 口 匝 道 在 左 側 者 第 十 八 條 豎 立 式 標 誌 設 置 位 置, 以 標 誌 牌 之 任 何 部 份 不 侵 入 路 面 上 空 且 標 誌 牌 面 邊 緣 與 路 面 邊 緣 或 緣 石 之 邊 緣 相 距 五 十 公 分 至 二 公 尺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酌 予 變 更 但 因 受 地 形 限 制 或 特 殊 狀 況, 得 在 影 響 行 車 最 小 原 則 下, 設 置 於 路 面 豎 立 式 標 誌 設 置 之 高 度, 以 標 誌 牌 下 緣 距 離 路 面 邊 緣 或 邊 溝 之 頂 點 一 公 尺 二 十 公 分 至 二 公 尺 十 公 分 為 原 則, 其 牌 面 不 得 妨 礙 行 人 交 通 共 桿 設 置 時, 同 支 柱 同 方 向 至 多 以 三 面 為 限, 並 依 禁 制 標 誌 警 告 標 誌 及 指 示 標 誌 之 順 序, 由 上 至 下 排 列 懸 掛 式 標 誌 之 垂 直 淨 空, 一 般 道 路 不 得 少 於 四 公 尺 六 十 公 分, 高 速 公 路 不 得 少 於 四 公 尺 九 十 公 分 ; 其 支 柱 或 支 架 與 路 肩 邊 緣 相 距 以 不 少 於 六 十 公 分 為 原 則 但 情 況 特 殊 者, 在 影 響 行 車 最 小 原 則 下 得 酌 予 變 更 同 一 路 線 之 標 誌, 其 橫 向 距 離 及 高 度 應 力 求 一 致 第 十 九 條 標 誌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得 視 需 要 採 用 反 光 材 質 或 安 裝 照 明 設 備 依 反 光 材 質 製 作 之 標 誌 不 得 影 響 標 誌 原 圖 案 之 形 狀 及 顏 色 照 明 設 備 一 律 用 白 色 燈 光, 安 裝 於 標 誌 牌 之 內 部 或 上 方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位 置 第 二 十 條 標 誌 牌 及 附 牌 均 應 以 支 柱 支 架 或 利 用 其 他 物 體 固 定 之 支 柱 或 支 架 應 採 用 堅 固 耐 用 之 材 料 支 柱 或 支 架 之 柱 腳 表 面 應 漆 黑 白 相 間 之 線 條 或 銀 白 顏 色, 條 寬 二 公 分, 由 下 而 上 至 標 牌 下 緣 為 止, 最 高 距 地 面 一 八 公 分 標 誌 設 於 易 被 撞 或 影 響 交 通 之 處 者, 其 支 柱 或 支 架 應 漆 黑 黃 相 間 之 線 條, 條 寬 二 公 分, 由 下 而 上 至 標 牌 下 緣 為 止, 最 高 距 地 面 一 八 公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標 誌 之 有 效 範 圍 限 制 遵 行 時 間 加 設 附 牌 或 附 加 英 文 說 明, 除 本 規 則 已 有 規 定 外,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實 際 情 況 定 之 5

10 第 二 節 警 告 標 誌 第 二 十 二 條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誌 : 一 急 彎 路 段 二 險 坡 路 段 三 交 岔 路 口 四 道 路 施 工 路 段 五 鐵 路 平 交 道 附 近 六 臨 時 突 發 危 險 情 況 路 段 七 其 他 路 況 特 殊 路 段 第 二 十 三 條 警 告 標 誌 之 設 計, 依 左 列 規 定 : 一 體 形 正 等 邊 三 角 形 二 顏 色 白 底 紅 邊 黑 色 圖 案 但 注 意 號 誌 標 誌 之 圖 案 為 紅 黃 綠 黑 四 色 三 大 小 尺 寸 標 準 型 邊 長 九 公 分, 邊 寬 七 公 分 放 大 型 邊 長 一 二 公 分, 邊 寬 九 公 分 縮 小 型 邊 長 六 公 分, 邊 寬 五 公 分 特 大 型 視 實 際 情 況 定 之 四 警 告 標 誌 設 置 位 置 與 警 告 標 的 物 起 點 之 距 離, 應 配 合 行 車 速 率, 自 四 五 公 尺 至 二 公 尺 為 度, 如 受 實 際 情 形 限 制, 得 酌 予 變 更 但 其 設 置 位 置 必 須 明 顯, 並 不 得 少 於 安 全 停 車 視 距 6

11 第 二 十 四 條 彎 路 標 誌 分 為 右 彎 標 誌 警 1 及 左 彎 標 誌 警 2,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低 於 左 表 規 定 之 曲 線 半 徑 及 視 距 路 段 應 設 置 之 設 計 速 率 ( 每 小 時 公 里 ) 平 曲 線 半 徑 ( 公 尺 ) 安 全 停 車 視 距 ( 公 尺 ) 警 1 警 2 7

12 第 二 十 五 條 連 續 彎 路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設 於 路 線 具 有 反 向 曲 線 或 連 續 轉 彎, 其 曲 線 半 徑 及 視 距 低 於 前 條 表 列 規 定 之 路 段 第 一 彎 道 先 向 右 者 用 警 3, 第 一 彎 道 先 向 左 者 用 警 4 警 3 警 4 本 標 誌 設 於 連 續 急 彎 路 段, 至 少 每 隔 二 公 里 應 設 置 一 面, 標 誌 牌 下 緣 應 設 附 牌 說 明 其 長 度,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預 知 前 途 尚 有 連 續 急 彎 之 里 程 標 準 型 附 牌 圖 例 如 左 : 8

13 第 二 十 六 條 險 坡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小 心 駕 駛 設 於 道 路 縱 坡 在 百 分 之 七 以 上 之 路 段 險 升 坡 用 警 5, 險 降 坡 用 警 6 警 5 警 6 本 標 誌 牌 下 緣 設 附 牌, 說 明 該 險 坡 屬 升 坡 或 降 坡, 其 坡 度 及 長 度, 標 準 型 附 牌 圖 例 如 左 : 9

14 第 二 十 七 條 狹 路 標 誌 警 7,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路 面 狹 窄 情 況, 遇 有 來 車 應 予 減 速 避 讓 設 於 雙 車 道 路 面 寬 度 縮 減 為 六 公 尺 以 下 路 段 起 點 前 方 警 7 本 標 誌 設 於 狹 路 綿 長 路 段, 標 誌 下 緣 應 設 置 附 牌, 說 明 狹 路 長 度 標 準 型 附 牌 圖 例 如 左 : 10

15 第 二 十 八 條 車 道 路 寬 縮 減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前 方 車 道 或 路 寬 將 縮 減 之 情 況, 設 於 同 向 多 車 道 或 路 寬 縮 減 路 段 將 近 處, 右 側 縮 減 用 警 8, 左 側 縮 減 用 警 9 行 駛 速 率 較 高 路 段 得 增 設 本 標 誌 於 車 道 或 路 寬 縮 減 路 段 之 前, 並 應 設 附 牌 說 明 其 距 離,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預 知 前 方 尚 有 多 少 距 離 處 車 道 或 路 寬 將 縮 減 標 準 型 附 牌 圖 例 如 下 : 警 8 警 9 本 標 誌 用 以 警 告 前 方 車 道 縮 減 時, 得 與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條 之 一 車 道 縮 減 標 線 同 時 或 擇 一 設 置 第 二 十 九 條 狹 橋 標 誌 警 10, 用 以 警 告 車 輛 駛 人 不 得 在 橋 上 會 車 設 於 淨 寬 11

16 不 足 六 公 尺 之 橋 樑 警 10 狹 橋 長 度 在 三 公 尺 以 上 者, 宜 設 置 號 誌, 管 制 交 通 已 設 號 誌 之 狹 橋, 得 免 設 本 標 誌 第 三 十 條 岔 路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注 意 橫 向 來 車 相 交 設 於 交 岔 路 口 將 近 之 處 其 圖 案 視 道 路 交 岔 形 狀 定 之 圖 例 如 左 : 警 11 警 12 警 13 警 14 12

17 警 15 警 16 警 17 警 18 警 19 13

18 兩 相 鄰 交 岔 路 口 中 心 點 距 離 小 於 該 道 路 所 訂 速 限 之 安 全 停 車 視 距 者, 得 合 併 為 單 一 圖 案, 並 得 視 道 路 實 際 狀 況 以 放 大 型 尺 寸 設 置 之 同 一 道 路 短 距 離 內 有 連 續 數 個 複 雜 交 岔 路 口 時, 得 視 道 路 狀 況 再 增 設 地 名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指 向 線 或 地 名 路 名 方 向 指 示 標 字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設 本 標 誌 : 一 視 界 良 好, 易 於 察 覺 岔 路 來 車 動 態 之 交 岔 路 口 二 設 有 號 誌 管 制 之 交 岔 路 口 三 設 有 停 讓 慢 注 意 號 誌 地 名 方 向 等 標 誌 之 交 岔 路 口 四 相 交 道 路 交 通 流 向 互 不 干 擾 之 交 岔 路 口 五 相 交 道 路 任 一 道 路 之 交 通 量 每 小 時 低 於 五 輛 之 交 岔 路 口 六 市 區 街 道 行 車 速 限 低 於 每 小 時 四 公 里 路 段 之 交 岔 路 口 14

19 第 三 十 一 條 匝 道 會 車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匝 道 車 輛 之 插 會 設 於 會 合 點 前 方 之 主 線 上 右 側 插 會 用 警 20, 左 側 插 會 用 警 21 警 20 警 21 本 標 誌 牌 下 緣 得 設 右 ( 左 ) 側 來 車 附 牌, 說 明 其 來 車 方 向 標 準 型 附 牌 圖 例 如 左 : 15

20 第 三 十 二 條 警 22 分 道 標 誌 警 22,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分 道 行 駛 設 於 正 對 行 車 方 向 之 障 礙 物 或 交 通 島 之 頂 端 第 三 十 三 條 警 23 注 意 號 誌 標 誌 警 23,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前 方 路 段 設 有 號 誌, 應 依 號 誌 指 示 行 車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視 需 要 設 置 本 標 誌 : 一 郊 區 道 路 設 有 號 誌, 其 間 距 超 過 一 公 里 以 上 者 二 高 速 公 路 隧 道 前 或 交 流 道 進 出 口 設 有 號 誌 管 制 行 車 者 三 號 誌 之 設 置, 因 受 地 形 限 制 或 其 他 因 素 致 視 界 不 良 者 四 因 臨 時 交 通 管 制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設 置 活 動 號 誌 者 16

21 第 三 十 四 條 警 24 圓 環 標 誌 警 24,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慢 行, 讓 內 環 車 輛 優 先 通 行, 視 需 要 設 於 圓 環 將 近 之 處 第 三 十 五 條 警 25 有 柵 門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警 25, 用 以 警 告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慢 行 或 及 時 停 車, 設 於 車 輛 駕 駛 人 無 法 直 接 察 覺 有 柵 門 鐵 路 平 交 道 將 近 之 處 17

22 第 三 十 六 條 無 柵 門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用 以 警 告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慢 行, 提 高 警 覺, 確 定 平 交 道 上 無 火 車 行 駛 時, 方 得 通 過 設 於 無 柵 門 之 鐵 路 平 交 道 將 近 之 處 路 面 設 有 近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線 者, 得 僅 設 警 26 標 誌 一 面 路 面 未 設 有 近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線 者, 應 設 三 面, 第 一 面 標 誌 警 27 設 於 距 離 入 口 處 一 五 至 二 公 尺 間 適 當 地 點, 第 二 面 標 誌 警 28 設 於 上 述 距 離 三 分 之 二 處 附 近, 第 三 面 標 誌 警 29 設 於 上 述 距 離 三 分 之 一 處 附 近 警 26 警 27 18

23 警 28 警 29 本 標 誌 標 準 型 附 牌 圖 案 如 左 : 19

24 第 三 十 七 條 警 30 路 面 顛 簸 標 誌 警 30,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設 於 路 面 顛 簸 路 段 或 特 設 跳 動 路 面 地 段 將 近 之 處 第 三 十 八 條 路 面 高 突 標 誌 警 31,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設 於 路 面 突 然 高 聳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警 31 20

25 第 三 十 九 條 路 面 低 窪 標 誌 警 32,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設 於 路 面 突 然 低 窪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警 32 第 四 十 條 路 滑 標 誌 警 33,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慢 行 設 於 路 面 泥 濘 冰 凍 等 滑 溜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警 33 21

26 第 四 十 一 條 當 心 行 人 標 誌 警 34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注 意 行 人 設 於 行 人 易 肇 事 路 段, 或 設 有 行 人 穿 越 道 標 線 將 近 之 處 車 輛 駕 駛 人 不 易 察 覺 行 人 穿 越 之 道 路, 亦 得 設 之 但 在 市 區 街 道 或 設 有 號 誌 之 處 得 免 設 置 警 34 第 四 十 二 條 當 心 兒 童 標 誌 警 35,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注 意 兒 童 設 於 小 學 幼 稚 園 ( 含 社 區 或 部 落 互 助 教 保 服 務 中 心 ) 兒 童 遊 樂 場 所 及 兒 童 眾 多 處 所 將 近 之 處 22

27 第 四 十 三 條 當 心 身 心 障 礙 者 標 誌 警 36,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注 意 身 心 障 礙 者 設 於 復 健 醫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校 等 身 心 障 礙 者 經 常 通 行 處 所 將 近 之 處 警 36 第 四 十 四 條 當 心 動 物 標 誌 警 37,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慢 行 設 於 路 旁 放 牧 地 區 畜 牧 場 所 或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將 近 之 處 警 37 本 標 誌 內 動 物 圖 案 得 以 該 地 區 最 常 出 現 之 動 物 擇 要 調 整 23

28 第 四 十 五 條 當 心 台 車 標 誌 警 38,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慢 行 設 於 台 車 平 交 道 將 近 之 處 警 38 第 四 十 六 條 當 心 自 行 車 標 誌 警 39,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慢 行 得 設 於 自 行 車 行 駛 眾 多 路 段 適 當 之 處 警 39 24

29 第 四 十 七 條 當 心 飛 機 標 誌 警 40,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飛 機 升 降 設 於 飛 機 場 附 近 道 路 與 飛 機 升 降 方 向 相 交 之 處 警 40 第 四 十 八 條 隧 道 標 誌 警 41,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慢 行 設 於 隧 道 將 近 之 處 警 41 25

30 第 四 十 九 條 警 42 雙 向 道 標 誌 警 42,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會 車 設 於 單 行 道 連 接 雙 向 道 將 近 之 處 第 五 十 條 碼 頭 提 岸 標 誌 警 43, 用 以 警 告 車 輛 駕 駛 人 小 心 駕 駛 設 於 碼 頭 或 堤 岸 將 近 之 處 警 43 26

31 第 五 十 一 條 斷 崖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小 心 駕 駛, 設 於 斷 崖 將 近 之 處 右 側 斷 崖 用 警 44, 左 側 斷 崖 用 警 45 警 44 警 45 第 五 十 二 條 注 意 落 石 標 誌,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落 石 設 於 易 於 發 生 塌 方 或 落 石 危 及 行 車 之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右 側 落 石 用 警 46, 左 側 落 石 用 警 47 警 46 警 47 27

32 第 五 十 三 條 注 意 強 風 標 誌 警 48,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小 心 駕 駛 設 於 強 風 經 常 吹 襲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警 48 第 五 十 四 條 慢 行 標 誌 警 49,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減 速 慢 行 設 於 道 路 發 生 特 殊 情 況,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警 49 本 標 誌 下 緣 得 設 附 牌 標 繪 英 文 或 說 明 慢 行 原 因 英 文 附 牌 圖 例 如 左 : 28

33 第 五 十 五 條 危 險 標 誌 警 50,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小 心 駕 駛 設 於 危 險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警 50 本 標 誌 下 緣 應 設 附 牌, 說 明 危 險 原 因 第 五 十 五 條 之 一 當 心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車 輛 標 誌 警 51, 用 以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前 方 道 路 有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車 輛 行 駛 經 過 設 於 接 近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車 輛 經 過 之 交 岔 路 口 依 前 方 道 路 有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車 輛 行 經 之 交 岔 路 口 或 道 路 平 行 左 ( 右 ) 側 有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車 輛 行 駛 路 線 之 不 同 情 況, 本 標 誌 牌 下 緣 得 設 當 心 捷 運 車 輛 附 牌 29

34 第 三 節 禁 制 標 誌 第 五 十 六 條 禁 制 標 誌 分 為 左 列 三 種 : 一 遵 行 標 誌 表 示 遵 行 事 項 二 禁 止 標 誌 表 示 禁 止 事 項 三 限 制 標 誌 表 示 限 制 事 項 第 五 十 七 條 禁 制 標 誌 之 設 計, 依 左 列 規 定 : 一 體 形 圓 形 八 角 形 倒 等 邊 三 角 形 方 形 及 專 用 於 鐵 路 平 交 道 之 交 叉 形 二 顏 色 除 特 殊 標 誌 另 有 規 定 外, 遵 行 標 誌 為 藍 底 白 色 圖 案, 禁 止 限 制 標 誌 為 白 底 紅 邊 黑 色 圖 案 三 大 小 尺 寸 標 準 型 圓 形 之 直 徑 為 六 五 公 分, 八 角 形 之 對 角 線 為 七 公 分, 三 角 形 之 邊 長 為 九 公 分 放 大 型 圓 形 之 直 徑 為 九 公 分, 八 角 形 之 對 角 線 為 九 公 分, 三 角 形 之 邊 長 為 一 二 公 分 縮 小 型 圓 形 之 直 徑 為 四 五 公 分, 八 角 形 之 對 角 線 為 五 公 分, 三 角 形 之 邊 長 為 六 公 分 特 大 型 視 實 際 情 況 定 之 四 圖 案 標 準 型 圓 形 禁 止 標 誌 之 紅 邊 寬 為 一 公 分, 斜 線 寬 為 六 公 分, 斜 線 方 向 自 左 上 至 右 下 經 中 心 與 垂 線 成 四 五 度 交 角 限 制 標 誌 之 紅 邊 寬 為 一 公 分 五 禁 制 標 誌 設 於 距 禁 制 事 項 之 起 點 至 一 公 尺 間 適 當 之 地 點 30

35 第 五 十 八 條 遵 1 停 車 再 開 標 誌 遵 1,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必 須 停 車 觀 察, 認 為 安 全 時, 方 得 再 開 設 於 安 全 停 車 視 距 不 足 之 交 岔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口 相 交 道 路 交 通 流 量 相 當 者, 其 中 任 一 道 路 行 車 速 限 在 每 小 時 六 公 里 以 上, 平 均 日 最 大 八 小 時 進 入 交 岔 路 口 之 交 通 量 總 和 達 四 輛 以 上, 或 一 年 內 有 五 次 以 上 交 通 事 故 紀 錄 者, 該 路 口 各 行 車 方 向 均 應 設 置 本 標 誌 本 標 誌 為 八 角 形, 紅 底 白 字 白 色 細 邊, 設 置 地 點 應 與 停 止 線 平 齊 或 附 近 之 處 已 設 有 號 誌 管 制 交 通 之 處 免 設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以 附 牌 標 繪 英 文 說 明 附 牌 圖 例 如 左 : 31

36 設 置 圖 例 如 左 : 圖 一 槽 化 路 口 圖 二 未 設 置 標 線 之 路 口 圖 三 寬 喇 叭 型 路 口 圖 四 設 有 分 向 島 之 路 口 ( 分 向 島 上 增 設 一 面 ) ( 單 位 : 公 尺 ) 32

37 第 五 十 九 條 讓 路 標 誌 遵 2,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必 須 慢 行 或 停 車, 觀 察 幹 道 行 車 狀 況, 讓 幹 道 車 優 先 通 行 後 認 為 安 全 時, 方 得 續 行 設 於 視 線 良 好 交 岔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口 或 其 他 必 要 地 點 遵 2 本 標 誌 為 倒 三 角 形, 白 底 紅 邊 黑 色 讓 字 設 於 距 離 路 口 五 公 尺 內, 已 設 有 號 誌 管 制 交 通 之 處 免 設 之 並 得 視 需 要 以 附 牌 標 繪 英 文 說 明 附 牌 圖 例 如 左 : 設 置 圖 例 見 停 車 再 開 標 誌 33

38 第 六 十 條 停 車 檢 查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應 停 車 接 受 檢 查 或 繳 費 等 手 續 設 於 關 卡 將 近 之 處 本 標 誌 圖 案 內 加 註 說 明 檢 查 事 項 : 檢 查 站 寫 明 停 車 檢 查 遵 3 海 關 寫 明 關 卡 停 車 遵 4 收 費 站 寫 明 停 車 繳 費 遵 5 地 磅 站 寫 明 貨 車 過 磅 遵 6 接 近 鄰 國 邊 境 之 各 處 得 加 鄰 國 文 字 附 牌 遵 3 遵 4 遵 5 遵 6 34

39 第 六 十 一 條 道 路 遵 行 方 向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應 遵 行 之 行 駛 方 向 設 於 交 岔 路 口 附 近 顯 明 之 處 僅 准 直 行 用 遵 7 遵 7 僅 准 右 轉 通 行 用 遵 8 遵 8 僅 准 左 轉 通 行 用 遵 9 遵 9 35

40 僅 准 右 轉 及 左 轉 通 行 用 遵 10 遵 10 道 路 遵 行 方 向 僅 限 於 指 定 車 輛 者, 應 將 車 輛 之 圖 案 繪 於 標 誌 內 車 輛 之 圖 案 同 第 七 十 三 條 擇 要 調 整 但 同 一 標 誌 內 車 輛 圖 案 不 得 超 過 兩 個 大 貨 車 僅 准 右 轉 通 行 時, 圖 例 如 左 : 36

41 第 六 十 二 條 車 道 遵 行 方 向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使 用 車 道 應 行 駛 之 方 向 懸 掛 於 該 指 定 車 道 將 近 處 之 正 前 上 方 本 標 誌 應 以 一 標 誌 面 管 制 一 車 道, 同 方 向 車 輛 能 同 時 看 到 管 制 各 車 道 之 所 有 標 誌 面 為 原 則 本 標 誌 得 配 合 禁 止 變 換 車 道 線 行 車 方 向 專 用 車 道 標 字 及 指 向 線 使 用 車 道 僅 准 直 行 用 遵 11 遵 11 車 道 僅 准 右 轉 通 行 用 遵 12 遵 12 37

42 車 道 僅 准 左 轉 通 行 用 遵 13 遵 13 車 道 僅 准 直 行 及 右 轉 通 行 用 遵 14 遵 14 車 道 僅 准 直 行 及 左 轉 通 行 用 遵 15 遵 15 38

43 第 六 十 三 條 單 行 道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該 道 路 為 單 向 行 車, 已 進 入 之 車 輛 應 依 標 誌 指 示 方 向 行 車 設 於 單 行 道 入 口 起 點 處 牌 面 與 單 行 道 平 行 者 用 遵 16, 牌 面 與 單 行 道 垂 直 者 用 遵 17 遵 16 遵 17 39

44 本 標 誌 設 置 圖 例 如 左 : 40

45 第 六 十 四 條 靠 右 ( 左 ) 行 駛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必 需 靠 分 向 設 施 之 右 ( 左 ) 側 行 駛, 視 需 要 設 於 分 向 設 施 之 起 點 靠 右 行 駛 用 遵 18, 靠 左 行 駛 用 遵 19 遵 18 遵 19 本 標 誌 得 加 設 靠 右 ( 左 ) 行 駛 附 牌, 標 準 型 附 牌 圖 例 如 左 : 41

46 第 六 十 五 條 機 慢 車 兩 段 左 ( 右 ) 轉 標 誌 遵 20 遵 20.1, 用 以 告 示 左 ( 右 ) 轉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以 外 之 機 車 或 慢 車 駕 駛 人 應 遵 照 號 誌 指 示, 在 號 誌 顯 示 允 許 直 行 時 先 行 駛 至 右 ( 左 ) 前 方 路 口 之 左 ( 右 ) 轉 待 轉 區 等 待 左 ( 右 ) 轉, 俟 該 方 向 號 誌 顯 示 允 許 直 行 後, 再 行 續 駛, 以 兩 段 方 式 完 成 左 ( 右 ) 轉 本 標 誌 設 於 實 施 機 慢 車 兩 段 左 ( 右 ) 轉 路 口 附 近 顯 明 之 處, 並 配 合 劃 設 機 慢 車 左 ( 右 ) 轉 待 轉 區 標 線 遵 20 遵 20.1 本 標 誌 下 緣 得 設 機 慢 車 兩 段 左 ( 右 ) 轉 附 牌, 標 準 型 附 牌 圖 例 如 下 : 42

47 第 六 十 六 條 圓 環 遵 行 方 向 標 誌 遵 21,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駛 近 圓 環 時, 應 讓 內 環 車 輛 優 先 通 行, 左 轉 車 輛 應 繞 行 圓 環 設 於 道 路 中 心 線 與 圓 環 外 緣 相 交 或 圓 環 其 他 顯 明 之 處 遵 21 第 六 十 七 條 行 人 專 用 標 誌 遵 22, 用 以 告 示 該 段 道 路 專 供 行 人 通 行, 任 何 車 輛 不 准 進 入 設 於 該 路 段 起 點 顯 明 之 處 其 通 行 時 間 有 規 定 者, 應 在 附 牌 內 說 明 之 遵 22 43

48 第 六 十 七 條 之 一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專 用 標 誌 遵 22-1, 用 以 告 示 該 段 道 路 或 騎 樓 以 外 之 人 行 道 專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通 行, 其 他 車 輛 不 准 進 入, 並 以 行 人 通 行 為 優 先 設 於 該 路 段 或 人 行 道 起 迄 點 顯 明 之 處, 中 途 得 視 需 要 增 設 之 其 通 行 有 其 他 規 定 者, 應 在 附 牌 內 說 明 之 遵 22-1 第 六 十 八 條 道 路 專 行 車 輛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前 段 道 路 專 供 指 定 之 車 輛 通 行, 不 准 其 他 車 輛 及 行 人 進 入 ; 其 應 設 於 該 路 段 起 點 顯 明 之 處, 圖 例 如 下 : 遵 23 一 道 路 指 定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專 行 用 遵 23 44

49 二 道 路 指 定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五 百 五 十 立 方 公 分 以 遵 23.1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專 行 用 遵 23.1 三 道 路 指 定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專 行 用 遵 23.2 遵 23.2 遵 24 四 道 路 指 定 自 行 車 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以 外 之 機 車 專 行 用 遵 24 45

50 遵 25 五 道 路 指 定 大 客 車 專 行 用 遵 25 前 項 車 種 圖 案 得 擇 要 調 整 但 同 一 標 誌 內 所 用 車 種 圖 案 不 得 超 過 兩 個 第 六 十 九 條 車 道 專 行 車 輛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前 段 車 道 專 供 指 定 之 車 輛 通 行, 不 准 其 他 車 輛 及 行 人 進 入 ; 其 應 懸 掛 於 應 進 入 該 車 道 將 近 處 之 正 前 上 方, 圖 例 如 下 : 一 車 道 指 定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專 行 用 遵 26 二 車 道 指 定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及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五 百 五 十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專 行 用 遵

51 三 車 道 指 定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專 行 用 遵 26.2 四 車 道 指 定 自 行 車 及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以 外 之 機 車 專 行 用 遵 27 47

52 五 車 道 指 定 大 客 車 專 行 用 遵 28 六 車 道 指 定 自 行 車 專 行 用 遵 28.1, 得 以 遵 28.2 豎 立 於 應 進 入 該 車 道 將 近 處 之 路 側 七 車 道 指 定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車 輛 專 行 用 遵

53 前 項 車 種 圖 案 除 車 道 指 定 自 行 車 專 行 用 遵 28.2 外, 得 擇 要 調 整 但 同 一 標 誌 內 所 用 車 種 圖 案, 不 得 超 過 兩 個 車 道 指 定 高 乘 載 車 輛 專 行 用 遵 28.4 第 七 十 條 輪 胎 加 鏈 標 誌 遵 29,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必 須 裝 置 防 滑 輪 胎 或 輪 胎 加 鏈, 於 車 輛 通 過 凍 滑 路 段 後 應 即 將 鏈 卸 除 設 於 距 離 該 凍 滑 路 段 起 點 一 公 尺 附 近 路 幅 較 寬 之 處 遵 29 49

54 第 七 十 條 之 一 開 亮 頭 燈 標 誌 遵 30-1,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必 須 開 亮 頭 燈, 以 利 明 視 前 方 路 況, 或 提 醒 對 向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得 設 於 依 規 定 開 亮 頭 燈 路 段 之 起 點 遵 30-1 第 七 十 一 條 按 鳴 喇 叭 標 誌 遵 30,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必 須 按 鳴 喇 叭, 以 提 醒 對 向 車 輛 駕 駛 人 注 意, 並 減 速 慢 行 得 設 於 曲 線 半 徑 及 視 距 低 於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之 彎 道 路 段 及 上 坡 道 頂 端 視 距 不 良 之 路 段 遵 30 50

55 第 七 十 二 條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必 須 暫 停 看 聽, 確 認 安 全 時 方 得 通 過 穿 越 電 化 鐵 路 平 交 道 時, 應 注 意 上 方 之 高 壓 電 線 遵 31 單 線 鐵 路 平 交 道 用 遵 31 雙 線 以 上 鐵 路 平 交 道 用 遵 32 遵 32 51

56 單 線 電 化 鐵 路 平 交 道 用 遵 33 遵 33 雙 線 以 上 電 化 鐵 路 平 交 道 用 遵 34 遵 34 52

57 停 看 聽 為 白 底 紅 字 黑 色 邊 線, 交 叉 形 為 白 底 紅 色 邊 線, 電 化 鐵 路 符 號 為 白 底 紅 色 圖 案 本 標 誌 設 於 距 離 近 端 外 側 軌 條 三 至 五 公 尺 之 處 圖 例 如 左 : 53

58 第 七 十 三 條 禁 止 進 入 標 誌 禁 1, 用 以 告 示 任 何 車 輛 不 准 進 入 設 於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路 段 入 口 顯 明 之 處 禁 1 禁 2 指 定 某 種 車 輛 禁 止 進 入 標 誌, 圖 例 如 下 : 一 禁 止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進 入 用 禁 2 54

59 禁 2.1 二 禁 止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五 百 五 十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進 入 用 禁 2.1 禁 2.2 三 禁 止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進 入 用 禁 2.2 禁 3 四 禁 止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以 外 之 機 車 進 入 用 禁 3 55

60 禁 3.1 五 禁 止 大 客 車 進 入 用 禁 3.1 禁 4 六 禁 止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進 入 用 禁 4 禁 5 七 禁 止 聯 結 車 進 入 用 禁 5 56

61 禁 6 八 禁 止 大 客 車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進 入 用 禁 6 禁 7 九 禁 止 空 計 程 車 進 入 用 禁 7 禁 9 十 禁 止 三 輪 車 進 入 用 禁 9 57

62 禁 10 十 一 禁 止 自 行 車 進 入 用 禁 10 禁 11 十 二 禁 止 電 動 自 行 車 進 入 用 禁 11 禁 12 十 三 禁 止 獸 力 車 進 入 用 禁 12 58

63 禁 13 十 四 禁 止 三 輪 車 及 獸 力 車 進 入 用 禁 13 禁 15 十 五 禁 止 四 輪 以 上 汽 車 及 機 車 進 入 用 禁 15 前 項 車 種 圖 案 得 擇 要 調 整 但 同 一 標 誌 內 所 用 圖 案 不 得 超 過 三 個 ; 其 禁 止 進 入 時 間 有 規 定 者, 應 在 附 牌 內 說 明 之 59

64 第 七 十 三 條 之 一 禁 16 車 道 禁 止 進 入 標 誌 禁 16, 用 以 告 示 任 何 車 輛 不 准 進 入 該 車 道 懸 掛 於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車 道 之 正 前 上 方 本 標 誌 為 白 底 紅 色 圖 案 60

65 第 七 十 四 條 禁 行 方 向 標 誌,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禁 行 之 方 向 禁 止 右 轉 用 禁 17 禁 止 左 轉 用 禁 18 禁 止 左 右 轉 用 禁 19 禁 止 右 轉 及 直 行 用 禁 20 禁 止 左 轉 及 直 行 用 禁 21 設 於 禁 止 各 種 車 輛 右 轉 左 轉 或 左 右 轉 道 路 入 口 附 近 顯 明 之 處 有 時 間 車 種 車 道 特 殊 規 定 者, 應 在 附 牌 內 說 明 禁 17 禁 18 禁 19 禁 20 61

66 禁 21 禁 行 方 向 僅 限 於 指 定 車 輛 者, 應 將 車 輛 之 圖 案 繪 於 標 誌 內 禁 止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左 轉 禁 止 大 貨 車 左 轉 及 禁 止 大 客 車 左 轉, 圖 例 如 下 : 62

67 第 七 十 五 條 禁 止 迴 車 標 誌 禁 22,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在 前 段 道 路 行 車, 不 准 迴 車 設 於 禁 止 迴 車 之 地 點 已 設 有 禁 止 左 轉 標 誌 或 標 劃 分 向 限 制 線 禁 止 超 車 線 之 路 段, 得 免 設 之 禁 22 第 七 十 六 條 禁 止 超 車 標 誌 禁 23,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禁 止 超 車 設 於 超 車 視 距 不 足 及 其 他 禁 止 超 車 路 段 之 起 點 已 設 有 禁 止 超 車 線 或 分 向 限 制 線 者, 得 免 設 之 禁 23 63

68 第 七 十 七 條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標 誌 禁 24, 用 以 告 示 行 人 禁 止 通 行 設 於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路 段 之 起 點 禁 24 第 七 十 八 條 禁 止 停 車 標 誌 禁 25, 用 以 告 示 不 得 停 放 車 輛 但 臨 時 停 車 不 受 限 制 設 於 禁 停 路 段 已 設 有 禁 止 停 車 標 線 者, 得 免 設 之 禁 25 本 標 誌 僅 用 標 準 型 一 種, 並 需 加 設 附 牌 附 牌 為 白 底 黑 字 及 黑 色 細 邊, 上 半 部 說 明 禁 停 時 間, 下 半 部 說 明 禁 停 範 圍 或 以 箭 頭 指 示 禁 停 路 段 設 於 起 點 者, 箭 頭 向 左 ; 設 於 終 點 者, 箭 頭 向 右 ; 禁 停 路 段 過 長 者, 中 間 得 增 設 一 面, 箭 頭 為 雙 向 圖 例 如 左 : 64

69 本 標 誌 設 置 圖 例 如 左 : 65

70 第 七 十 九 條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標 誌 禁 26, 用 以 告 示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其 限 制 條 件 得 以 附 牌 說 明 之 設 於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路 段 已 設 有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線 者, 得 免 設 之 禁 26 本 標 誌 為 藍 底 紅 邊 紅 色 交 叉 形 圖 案 第 八 十 條 禁 止 會 車 標 誌 禁 27,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應 讓 已 進 入 前 方 路 段 之 來 車 優 先 通 過, 禁 止 中 途 交 會 設 於 路 幅 狹 窄 行 車 交 會 危 險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已 設 有 號 誌 管 制 交 通 者, 免 設 之 禁 27 66

71 本 標 誌 得 視 道 路 狀 況 規 定 其 禁 制 事 項, 並 以 附 牌 說 明 之 圖 例 如 左 : 67

72 第 八 十 一 條 車 輛 總 重 限 制 標 誌 限 1, 用 以 告 示 道 路 橋 涵 所 能 承 載 之 重 量 限 制, 超 限 之 車 輛 不 准 通 行 設 於 限 重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並 須 考 慮 超 限 車 輛 能 在 該 處 繞 道 行 駛 或 迴 車 限 1 本 標 誌 圖 案 為 假 定 數 字, 其 限 制 之 總 重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八 十 二 條 車 輛 寬 度 限 制 標 誌 限 2, 用 以 告 示 道 路 情 況 特 殊, 車 輛 寬 度 應 受 限 制, 超 限 之 車 輛 不 准 通 行 設 於 限 寬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並 須 考 慮 超 限 車 輛 能 在 該 處 繞 道 行 駛 或 迴 車 限 2 本 標 誌 圖 案 為 假 定 數 字, 其 限 制 之 寬 度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68

73 第 八 十 三 條 車 輛 高 度 限 制 標 誌 限 3,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通 過 前 方 道 路 結 構 物 之 高 度 限 制, 超 限 之 車 輛 不 准 通 行 設 於 結 構 物 垂 直 淨 高 小 於 公 路 或 市 區 道 路 設 計 標 準 地 點 將 近 之 處, 並 須 考 慮 超 限 車 輛 能 在 該 處 繞 道 行 駛 或 迴 車 限 3 本 標 誌 圖 案 為 假 定 數 字, 其 限 制 之 高 度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八 十 四 條 車 輛 長 度 限 制 標 誌 限 4,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通 過 前 方 道 路 結 構 物 之 車 輛 長 度 限 制, 超 限 之 車 輛 不 准 通 行 設 於 限 長 地 點 將 近 之 處, 並 須 考 慮 超 限 車 輛 能 在 該 處 繞 道 行 駛 或 迴 車 限 4 本 標 誌 圖 案 為 假 定 數 字, 其 限 制 之 長 度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69

74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一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限 制 標 誌 限 4-1,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在 正 常 情 形 下 與 前 方 車 輛 間 應 保 持 之 最 短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設 於 限 保 持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路 段 將 近 之 處, 並 得 配 合 於 限 制 路 段 適 當 地 點 標 繪 公 路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辨 識 標 線 限 4-1 本 標 誌 圖 案 為 假 定 數 字, 其 限 制 之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八 十 五 條 最 高 速 限 標 誌 限 5,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前 方 道 路 最 高 行 車 時 速 之 限 制, 不 得 超 速 設 於 以 標 誌 或 標 線 規 定 最 高 速 限 路 段 起 點 及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路 口 遠 端 適 當 距 離 處 ; 里 程 漫 長 之 路 段, 其 中 途 得 視 需 要 增 設 之 限 5 本 標 誌 與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條 速 度 限 制 標 字 得 同 時 或 擇 一 設 置 70

75 本 標 誌 圖 案 為 假 定 數 字, 其 限 制 之 時 速 由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路 線 設 計 道 路 狀 況 交 通 量 肇 事 資 料 及 其 他 因 素 定 之 規 定 行 車 速 率 限 制 每 小 時 之 公 里 數, 應 為 五 之 倍 數 設 置 圖 例 如 左 : ( 單 位 : 公 尺 ) 71

76 第 八 十 六 條 最 低 速 限 標 誌 限 6,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前 方 道 路 最 低 時 速 之 限 制 設 於 限 速 路 段 之 起 點 里 程 漫 長 之 路 段, 其 中 途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增 設 之 本 標 誌 應 與 最 高 速 限 標 誌 配 合 設 置 懸 掛 於 同 一 標 誌 桿 上, 而 不 單 獨 設 置 ; 其 裝 置 方 式, 豎 立 式 應 為 最 高 速 限 標 誌 居 上, 最 低 速 限 標 誌 居 下 ; 門 架 式 或 懸 臂 式 應 為 最 高 速 限 標 誌 居 左, 最 低 速 限 標 誌 居 右 本 標 誌 為 藍 底 白 字 白 邊 限 6 本 標 誌 圖 案 為 假 定 數 字, 其 限 制 之 時 速 由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路 線 設 計 道 路 狀 況 交 通 量 肇 事 資 料 及 其 他 因 素 定 之 規 定 行 車 速 率 限 制 每 小 時 之 公 里 數, 應 為 五 之 倍 數 72

77 第 四 節 指 示 標 誌 第 八 十 七 條 指 示 標 誌 視 需 要 設 置 ; 其 設 計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體 形 梅 花 形 方 形 圓 形 箭 頭 形 盾 形 等 二 大 小 尺 寸 除 規 定 之 標 準 型 外, 必 要 時 得 隨 文 字 之 大 小 及 字 數 酌 量 增 減 之 三 顏 色 圖 案 及 設 置 位 置 依 本 節 各 條 之 規 定 第 八 十 七 條 之 一 觀 光 遊 樂 地 區 標 誌, 用 以 指 示 通 往 觀 光 遊 樂 地 區 之 方 向 里 程 或 所 在 地 點 本 標 誌 為 棕 底 白 字 白 色 邊 線 指 0 設 於 交 岔 路 口 前, 用 以 指 示 通 往 觀 光 遊 樂 地 區 之 方 向 ; 指 0.1 設 於 指 0 上 游, 用 以 預 告 行 車 方 向 ; 指 0.2 設 於 交 岔 路 口 後 或 路 段 中, 用 以 確 認 行 車 方 向 及 距 離 ; 指 0.3 設 於 將 抵 達 該 觀 光 遊 樂 地 區 適 當 處, 用 以 指 示 所 在 地 點 本 標 誌 除 於 牌 面 上 加 註 英 文 外, 並 得 於 牌 面 適 當 位 置 設 計 特 定 圖 案, 圖 案 由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該 管 公 路 或 市 區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本 標 誌 申 請 設 置 之 審 核 要 點 由 交 通 部 另 定 之 本 標 誌 必 要 時 得 附 設 於 其 他 指 示 標 誌 適 當 位 置 本 標 誌 圖 例 如 下.. 指 0 指

78 指 0.2 指

79 第 八 十 七 條 之 二 遊 憩 類 別 標 誌, 用 以 指 示 遊 憩 地 點 之 類 別 前 項 遊 憩 類 別 係 指 第 八 十 七 條 之 一 觀 光 遊 樂 地 區 以 外 之 左 列 遊 憩 場 所 : 一 體 育 館 二 球 場 三 運 動 場 四 公 園 五 露 營 場 六 動 物 園 七 其 他 經 該 管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遊 憩 場 所 者 本 標 誌 為 棕 底 白 字 白 色 圖 案 及 白 色 邊 線,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於 高 ( 快 ) 速 公 路 以 外 之 道 路 本 標 誌 設 置 基 準 及 審 核 要 點 由 該 管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其 參 考 圖 例 如 左 : 75

80 第 八 十 八 條 指 1 國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指 1, 用 以 指 示 國 道 路 線 之 編 號, 其 編 號 由 國 道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設 於 已 編 號 之 國 道 路 線 上, 圖 例 如 左 : 本 標 誌 為 梅 花 形 白 底 綠 邊 黑 色 阿 拉 伯 數 字 梅 花 形 圖 案 製 作 如 左 : 第 八 十 九 條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指 2, 用 以 指 示 省 道 路 線 之 編 號, 其 編 號 由 省 道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設 於 已 編 號 之 省 道 路 線 及 其 與 各 級 道 路 之 交 岔 路 口 上 以 每 隔 一 公 里 設 置 一 面 為 原 則, 設 有 地 名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或 方 向 里 程 標 誌 之 處, 已 指 示 本 標 誌 圖 者, 得 免 設 之 本 標 誌 為 盾 形 藍 底 單 藍 雙 白 框 白 色 阿 拉 伯 數 字 及 文 字 快 速 公 路 之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指 2.1 則 為 紅 底 圖 例 如 下 : 76

81 指 2 77

82 指 2.1 第 九 十 條 縣 鄉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用 以 指 示 縣 鄉 道 路 線 之 編 號, 設 於 已 編 號 之 縣 鄉 道 路 線 及 其 與 各 級 道 路 之 交 岔 路 口 上 其 設 置 位 置 與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同 縣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指 3, 一 般 情 形 為 正 方 形 白 底 黑 邊 黑 色 阿 拉 伯 數 字, 當 有 支 線 時 為 長 方 形, 鄉 道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指 4, 為 長 方 形 白 底 黑 邊 黑 色 阿 拉 伯 數 字 及 文 字, 得 視 路 線 編 號 字 數 予 以 加 寬 圖 例 如 下 : 指 3 指

83 指 4 第 九 十 條 之 一 兩 條 公 路 有 共 線 路 段 時, 應 以 兩 面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共 桿 或 共 面 方 式 設 置, 排 列 方 式 為 由 左 至 右 或 由 上 至 下, 並 以 道 路 等 級 高 者 在 前 ; 道 路 等 級 相 同 時, 以 路 線 編 號 小 者 在 前 ; 路 線 編 號 亦 相 同 時, 以 主 線 在 前 第 九 十 一 條 ( 刪 除 ) 第 九 十 二 條 ( 刪 除 ) 第 九 十 三 條 路 線 方 位 指 示 標 誌, 用 以 指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在 已 編 號 公 路 上 行 駛 之 方 位 本 標 誌 為 白 底 黑 字 黑 色 邊 線, 指 向 東 行 用 指 7, 指 向 南 行 用 指 8, 指 向 西 行 用 指 9, 指 向 北 行 用 指 10 指 7 指 8 指 9 指 10 79

84 本 標 誌 為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之 附 屬 標 誌, 得 視 需 要 設 置 於 路 線 中 段 或 交 岔 路 口 附 近 其 排 列 方 式 應 為 路 線 方 位 指 示 標 誌 居 上,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居 下 設 置 圖 例 如 左 : 80

85 第 九 十 四 條 行 車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用 以 指 示 行 車 方 向 之 路 線 方 位 及 編 號 本 標 誌 為 白 底 黑 色 箭 頭 黑 色 邊 線 直 行 方 向 用 指 11, 左 右 轉 方 向 用 指 12, 右 轉 方 向 用 指 13 或 指 14, 左 轉 方 向 用 指 15 或 指 16, 直 行 後 右 轉 用 指 17 或 指 18, 直 行 後 左 轉 用 指 19 或 指 20 指 11 指 12 指 13 指 14 指 15 指 16 指 17 指 18 81

86 指 19 指 20 本 標 誌 為 路 線 編 號 標 誌 之 附 屬 標 誌, 設 於 交 岔 路 口 附 近, 其 指 向 應 依 實 際 方 向 標 示 之 設 置 圖 例 如 左 : 82

87 第 九 十 五 條 地 名 標 誌 指 21 指 21.1, 用 以 指 示 行 車 到 達 之 行 政 區 或 其 它 地 點 設 於 進 入 該 地 點 之 交 界 處 至 交 界 處 前 後 五 十 公 尺 之 間, 若 無 明 確 之 交 界 處, 則 設 於 適 當 處 所 圖 例 如 下 : 指 21 指 21.1 本 標 誌 為 綠 底 白 字 白 色 邊 線 行 政 區 之 地 名 應 加 註 行 政 區 名 稱, 如 縣 市 鄉 鎮 區 村 里 等, 並 得 於 牌 面 左 方 或 上 方 增 加 代 表 該 行 政 區 特 色 之 圖 案, 該 圖 案 由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定 之 高 山 地 區 得 加 裝 標 高 附 牌 第 九 十 六 條 地 名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指 22, 用 以 指 示 行 車 路 線 可 通 往 之 地 點 方 向 及 公 路 之 路 線 編 號 本 標 誌 為 綠 底 白 字 白 色 圖 案 白 色 邊 線, 路 線 編 號 之 圖 案 及 顏 色 與 各 級 公 路 編 號 標 誌 一 致 圖 例 如 下 : 指 22 83

88 指 22.1 指 22.2 指 22.3 指

89 本 標 誌 設 於 重 要 路 段 交 岔 口 前 端 顯 明 之 處, 或 高 ( 快 ) 速 公 路 交 流 道 任 二 匝 道 交 岔 口 三 角 頂 端 或 附 近 適 當 地 點 指 22 指 22.2 指 22.4 用 以 指 示 行 車 方 向, 指 22.1 及 指 22.3 用 以 預 告 行 車 方 向, 視 需 要 分 別 於 指 22 及 指 22.2 上 游 處 設 置, 其 中 指 22.1 下 方 數 字 代 表 該 標 誌 至 路 口 之 距 離 指 22 及 指 22.1 圖 形 可 依 實 際 路 口 型 態 調 整, 路 線 編 號 置 於 箭 身 上, 表 直 行 或 轉 向 後 所 行 駛 之 公 路 編 號, 路 線 編 號 置 於 箭 頭 前, 表 經 由 該 方 向 可 銜 接 之 公 路 編 號 指 22.2 及 指 22.3 之 箭 頭, 依 直 行 左 轉 及 右 轉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排 列 本 標 誌 設 置 可 視 牌 面 設 計 之 不 同, 配 合 道 路 狀 況, 使 用 豎 立 或 懸 掛 式 安 裝 ; 亦 得 視 需 要 將 牌 面 分 開 懸 掛 於 交 岔 路 口 將 近 處 各 相 關 車 道 之 正 上 方 設 置 圖 例 如 下 : 指

90 第 九 十 七 條 地 名 里 程 標 誌, 用 以 指 示 通 往 之 地 點 及 里 程 設 於 交 岔 路 口 後 或 路 段 中 本 標 誌 為 綠 底 白 字 白 色 邊 線, 通 往 地 點 地 名 至 多 為 三 處, 指 23.1 依 近 遠 次 序 自 上 向 下 排 列 於 牌 面 上, 指 23.2 則 自 下 向 上 排 列 ; 其 公 里 數 以 整 數 計 圖 例 如 下 : 指 23 指 23.1 指

91 第 九 十 八 條 方 向 里 程 標 誌 指 24, 用 以 指 示 行 車 路 線 通 往 地 點 之 方 向 及 里 程 設 於 交 岔 路 口 顯 明 之 處, 牌 面 與 行 車 路 線 平 行, 箭 頭 指 向 通 往 之 地 點 圖 例 如 左 : 指 24 本 標 誌 為 綠 底 白 字 白 色 邊 線, 標 牌 為 箭 頭 形,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表 明 該 標 誌 與 所 指 地 點 之 里 程, 其 公 里 數 以 整 數 計, 但 免 註 公 里 兩 字 本 標 誌 並 得 視 需 要 加 繪 路 線 編 號, 路 線 編 號 之 圖 案 及 顏 色 與 各 級 公 路 編 號 標 誌 一 致 圖 例 如 左 : 87

92 第 九 十 九 條 路 名 標 誌 指 25 指 25.1, 用 以 指 示 相 交 道 路 之 名 稱 設 於 相 交 路 口 之 適 當 處 全 線 設 置 位 置 應 力 求 一 致 本 標 誌 為 綠 底 白 字 白 色 邊 線, 牌 面 大 小 得 視 文 字 字 數 及 排 列 情 況 調 整 之 該 道 路 屬 公 路 系 統 者, 應 於 本 標 誌 加 繪 該 公 路 之 路 線 編 號, 路 線 編 號 之 圖 案 及 顏 色 與 各 級 公 路 編 號 標 誌 一 致 圖 例 如 下 : 指 25 指 25.1 本 標 誌 設 置 圖 例 如 下 : 88

93 圖 一 有 中 央 分 隔 島 者 圖 二 無 中 央 分 隔 島 者 89

94 90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道 路 與 交 通 狀 況 有 變 更 時, 應 增 設 必 要 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並 將 不 必 要 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同 時 清 除 第 7 條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應 經 常 維 護, 保 持 清 晰 完 整 及 有 效 性 能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遭 受 損 毀

道 路 與 交 通 狀 況 有 變 更 時, 應 增 設 必 要 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並 將 不 必 要 之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同 時 清 除 第 7 條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應 經 常 維 護, 保 持 清 晰 完 整 及 有 效 性 能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遭 受 損 毀 名 稱 :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規 則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之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有 關 道 路 路 況 之 警 告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文 件 的 格 式 化 本 章 重 點 文 字 的 格 式 設 定 段 落 格 式 的 處 理 使 用 定 位 點 讓 文 章 整 齊 排 列 美 化 條 列 項 目 為 文 字 及 段 落 加 上 框 線 與 網 底 複 製 文 字 與 段 落 的 格 式 設 定 文 字 的 方 向 與 亞 洲 方 式 配 置 將 段 落 首 字 放 大 調 整 英 文 字 的 大 小 寫 與 全 半 形 2 設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B0AEFCAAC5AD78AA41A8EEB1F8A8D2AAFEB9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B0AEFCAAC5AD78AA41A8EEB1F8A8D2AAFEB9CF2E646F63> 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自 動 行 車 監 控 系 統 除 能 提 供 捷 運 系 統 全 自 動 化 無 人 駕 駛 環 境 外, 更 扮 演 著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及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系 統 運 能 的 重 要 角 色 自 動 行 車 保 護 系 統 2014 4 496 61

自 動 行 車 監 控 系 統 除 能 提 供 捷 運 系 統 全 自 動 化 無 人 駕 駛 環 境 外, 更 扮 演 著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及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系 統 運 能 的 重 要 角 色 自 動 行 車 保 護 系 統 2014 4 496 61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的 靈 魂 自 動 行 車 監 控 系 統 核 心 系 統 3 60 2014 4 496 自 動 行 車 監 控 系 統 除 能 提 供 捷 運 系 統 全 自 動 化 無 人 駕 駛 環 境 外, 更 扮 演 著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及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系 統 運 能 的 重 要 角 色 自 動 行 車 保 護 系 統 2014 4 496 61 PID,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收 文 編 號 :1040009891 議 案 編 號 :10501050710002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462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633 號 之 3 案 由 : 交 通 部 函, 為 民 營 鐵 路 列 車 駕 駛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FB3A3A5ABAD70B565AB4FC540B0CFA142B941B77EB0CFA467A661A8CFA5CEBC66AC64AD6EC2495FB56FA5ACB9EAAC49AAA95F2E646F63>

<4D F736F F D FB3A3A5ABAD70B565AB4FC540B0CFA142B941B77EB0CFA467A661A8CFA5CEBC66AC64AD6EC2495FB56FA5ACB9EAAC49AAA95F2E646F63> 宜 蘭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府 建 城 字 第 1020071102 號 函 修 正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審 查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內 核 准 使 用 之 各 項 設 施 案 件,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DP_MFP_Training

(DP_MFP_Training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院 ( 八 四 ) 台 壹 一 字 一 O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應 科 目 表 ( 普 通 科 目 部 分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Version 2.1 Sep. 2016 0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2 1.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2 2.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3 3.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5 1. 選 擇 期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