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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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溲 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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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D-10-CM/PCS 碼 C73 C00.0-C06.9 C09.0- C10.9 C12-C14.8 C C C53.0-C53.9 C55 C00.0-C96.9 ( 不 含 C73 C94.4 C94.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各 項 疾 病 檢 附 資 料 項 目 參 考 表 105/1/1 適 用 中 文 疾 病 名 稱 一 需 積 極 或 長 期 治 療 之 癌 症 ( 一 ) 甲 狀 腺 惡 性 腫 瘤 ( 二 ) 口 腔 口 咽 及 下 咽 惡 性 腫 瘤 第 一 期 ( 三 ) 乳 房 惡 性 腫 瘤 第 一 期 ( 四 ) 子 宮 頸 惡 性 腫 瘤 第 一 期 ( 五 ) 除 ( 一 )~( 四 ) 之 其 他 惡 性 腫 瘤 重 大 傷 病 證 五 年 1 申 請 時 檢 附 資 料 參 考 項 目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病 理 或 細 胞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其 他 可 資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若 無 法 取 得 應 該 詳 細 說 明 換 卡 時 : 檢 附 惡 性 腫 瘤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換 發 評 估 表 二 遺 傳 性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可 資 佐 證 之 D66 ( 一 ) 遺 傳 性 第 Ⅷ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症 D67 ( 二 ) 遺 傳 性 第 Ⅸ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症 D68.1 ( 三 ) 遺 傳 性 第 XI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症 D68.2 ( 四 ) 其 他 遺 傳 性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症 三 嚴 重 溶 血 性 及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五 年 血 紅 素 未 經 治 療, 成 人 經 常 低 於 8gm/dl 以 下, 新 生 兒 經 常 低 於 12gm/dl 以 下 者 D55.0-D58.9 ( 一 ) 遺 傳 性 溶 血 性 貧 血 D59.0-D59.9 ( 二 ) 後 天 性 溶 血 性 貧 血 D46.4 D60.0-D60.9 ( 三 )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D61.01-D61.9 四 慢 性 腎 衰 竭 尿 毒 症, 必 須 接 受 定 期 透 : 申 請 時 析 治 療 者 已 確 定 需 定 期 N18.5 N18.6 ( 一 )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透 析 者 I12.0 ( 二 ) 高 血 壓 性 慢 性 腎 臟 病 伴 有 第 五 期 慢 三 個 月 : 申 請 性 腎 病 或 末 期 腎 病 時 尚 無 法 確 定 I13.11 I13.2 ( 三 )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慢 性 腎 臟 病 伴 有 心 需 定 期 透 析 者 臟 衰 竭 及 第 五 期 慢 性 腎 病 或 末 期 腎 病 (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慢 性 腎 臟 病 未 伴 有 心 臟 衰 竭 合 併 第 五 期 慢 性 腎 病 或 末 期 腎 病 )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可 資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時 : 檢 附 慢 性 腎 衰 竭 需 定 期 透 析 治 療 患 者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申 請 附 表 換 卡 時 : 檢 附 慢 性 腎 衰 竭 需 定 期 透 析 治 療 患 者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申 請 附 表 五 需 終 身 治 療 之 全 身 性 自 體 免 疫 症 候 群 M32.0-M32.9 ( 一 ) 全 身 性 紅 斑 狼 瘡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病 理 報 告 或 可 資 佐 證 之 M34.0-M34.9 ( 二 ) 全 身 性 硬 化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病 理 報 告 或 可 資 佐 證 之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病 理 報 告 或 可 資 佐 證 之 M05.70-M06.09 M ( 三 )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M06.39 M 符 合 1987 美 國 風 濕 病 學 院 修 訂 之 診 斷 標 準, M06.89 M06.9 M 含 青 年 型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M08.99 M33.20-M33.29 ( 四 ) 多 發 性 肌 炎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病 理 報 告 或 肌 電 圖 神 經 傳 導 CPK GOT LDH 等 報 告 M33.00-M33.19 M ( 五 ) 皮 多 肌 炎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病 理 報 告 或 肌 電 圖 神 M33.99 M36.0 經 傳 導 CPK GOT LDH 等 報 告 ( 六 ) 血 管 炎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病 理 報 告 或 可 資 佐 證 之 M30.0 M30.2 M 結 節 狀 多 動 脈 炎 M 過 敏 性 血 管 炎 M31.30 M 韋 格 納 氏 肉 芽 腫 M31.5 M 巨 細 胞 動 脈 炎 I 血 栓 閉 鎖 性 血 管 炎 M 主 動 脈 弓 症 候 群 M 皮 膚 粘 膜 淋 巴 結 綜 合 症 ( 川 崎 病 ) M 貝 賽 特 氏 病 L10.0-L10.9 ( 七 ) 天 孢 瘡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病 理 報 告 或 可 資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及 照 片 M35.00-M35.09 ( 八 ) 乾 燥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病 理 報 告 或 可 資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及 照 片 K50.00-K ( 九 ) 克 隆 氏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大 腸 鏡 或 放 射 線 檢 查 報 告 及 病 理 報 告
2 K51.00-K ( 十 ) 慢 性 潰 瘍 性 結 腸 炎 申 請 時 : 檢 附 大 腸 鏡 或 放 射 線 檢 查 報 告 及 病 理 報 告 六 慢 性 精 神 病 符 合 以 下 診 斷, 而 病 情 已 經 慢 性 化 者, 限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所 開 具 之 診 斷 書 並 加 註 專 科 醫 師 証 號 申 請 時 : 檢 附 應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資 料 ( 含 診 斷 及 治 療 ) 或 病 歷 紀 錄 F01.50 F01.51 F03.90 F03.91 ( 一 ) 失 智 症 ( 具 器 質 性 病 態 ) 限 由 精 神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書 並 加 註 專 科 醫 師 證 號 ( 五 ) 情 感 性 疾 患 二 年 : 首 次 : 續 發 ( 六 ) 妄 想 性 疾 患 二 年 : 首 次 : 續 發 ( 七 ) 廣 泛 性 發 展 疾 患 F 自 閉 性 疾 患 五 年 : 首 次 : 續 發 ( 一 ) 項 由 神 經 科 醫 師 診 斷 時, 另 加 附 迷 你 智 能 檢 查 表 (MMSE) 之 分 數 F84.3 F84.5 F84.8 F 其 他 兒 童 期 崩 解 疾 患 3. 其 他 廣 泛 性 發 展 疾 患 ( 含 亞 斯 伯 格 症 候 群 ) 4. 未 明 示 之 廣 泛 性 發 展 疾 患 F05 ( 二 ) 生 理 狀 況 所 致 之 譫 妄 六 個 月 ( 每 六 個 月 重 新 評 估 ) F02.80 F02.81 F06.0 F06.1 F06.8 ( 三 ) 其 他 生 理 狀 況 所 致 之 其 他 精 神 疾 患 二 年 : 首 次 : 續 發 F20.0-F20.9 F25.0- F25.9 ( 四 ) 思 覺 失 調 症 F30.10-F30.13 F30.2- F30.9 F31.0-F31.9 F32.2-F32.9 F33.2- F33.9 F22 : 首 次 五 年 : 續 發 五 年 : 再 發 : 第 四 次 以 後 七 先 天 性 新 陳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G6PD 代 謝 異 申 請 時 : 檢 附 可 資 佐 證 之 檢 驗 檢 查 或 病 理 常 除 外 E00.0-E00.9 E03.0 E03.1 ( 一 ) 先 天 性 缺 碘 症 候 群 ( 含 先 天 性 甲 狀 腺 低 下 ) E10.10-E10.9 ( 二 ) 胰 島 素 依 賴 型 糖 尿 病 E23.2 ( 三 ) 尿 崩 症 E25.0-E25.9 ( 四 ) 腎 上 腺 性 生 殖 器 疾 患 E70.0-E71.2 E ( 五 ) 氨 基 酸 輸 送 與 代 謝 之 失 調 E72.51 E72.59 E72.8 E72.9 E74.00-E74.09 ( 六 ) 肝 糖 儲 藏 疾 病 E74.20-E74.29 ( 七 ) 半 乳 糖 血 症 E78.1 ( 八 ) 純 高 三 酸 甘 油 酯 血 症 E88.1 ( 九 ) 脂 質 失 養 症 E75.21-E75.22 ( 十 ) 神 經 脂 質 代 謝 疾 患 E E E75.3 E77.0-E77.9 E75.6 E78.70 E78.9 ( 十 一 ) 脂 質 代 謝 疾 患 症 E83.00-E83.09 ( 十 二 ) 銅 代 謝 疾 患 E20.1 E83.50-E83.59 ( 十 三 ) 鈣 代 謝 疾 患 E83.81 D81.3 D81.5 E79.1- ( 十 四 ) 嘌 呤 及 嘧 啶 代 謝 疾 患 E79.9 E76.01-E76.9 ( 十 五 ) 葡 萄 糖 胺 聚 合 醣 代 謝 疾 患 E E ( 十 六 ) 其 他 特 定 之 新 陳 代 謝 疾 患 E80.3 E88.40-E88.89 H H E88.9 ( 十 七 ) 新 陳 代 謝 疾 患 八 心 肺 胃 腸 腎 臟 神 經 骨 骼 系 統 等 之 先 天 性 畸 型 及 染 色 體 異 常 Q00.0-Q00.2 ( 一 ) 無 腦 症 及 類 似 畸 形 申 請 時 : 檢 附 照 片 同 上 同 上 2
3 ICD-10-CM/PCS 碼 G90.1 Q01.0-Q04.9 Q06.0-Q06.9 Q07.8 Q07.9 Q20.0-Q24.9 中 文 疾 病 名 稱 重 大 傷 病 證 申 請 時 檢 附 資 料 參 考 項 目 ( 二 ) 神 經 系 統 之 其 他 先 天 性 畸 形 申 請 時 : 檢 附 影 像 檢 查 資 料 或 肌 電 圖 報 告 可 資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換 卡 時 :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治 療 評 估 資 料, 包 括 須 繼 續 治 ( 三 ) 先 天 性 心 球 胚 胎 及 心 臟 中 隔 閉 合 之 申 請 時 : 檢 附 心 臟 超 音 波 報 告 或 心 導 管 報 告 畸 形 或 心 臟 之 其 他 先 天 性 畸 形 換 卡 時 :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心 臟 超 音 波 報 告 或 心 導 管 報 告 Q25.0-Q28.9 ( 四 ) 循 環 系 統 之 其 他 先 天 性 畸 形 申 請 時 : 檢 附 心 臟 超 音 波 報 告 或 心 導 管 報 告 換 卡 時 :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心 臟 超 音 波 報 告 或 心 導 管 報 告 Q33.0 ( 五 ) 先 天 性 肺 囊 腫 申 請 時 : 檢 附 放 射 線 檢 查 報 告 (X 光 片 報 告 ) Q33.3 Q33.6 ( 六 ) 肺 缺 乏 症 形 成 不 全 及 形 成 異 常 申 請 時 : 檢 附 胸 部 電 腦 斷 層 或 心 導 管 檢 查 報 告 或 放 射 線 檢 查 報 告 (X 光 片 報 告 ) Q33.8 Q33.9 ( 七 ) 肺 之 其 他 畸 形 申 請 時 : 檢 附 胸 部 電 腦 斷 層 或 心 導 管 檢 查 報 告 或 放 射 線 檢 查 報 告 (X 光 片 報 告 ) Q41.0-Q45.9 ( 八 ) 消 化 系 統 之 其 他 先 天 性 畸 形 申 請 時 : 檢 附 放 射 線 檢 查 報 告 ( 如 鋇 劑 攝 影 ) Q60.0-Q60.6 ( 九 ) 腎 無 發 育 及 腎 其 他 縮 減 缺 陷 申 請 時 : 檢 附 腎 臟 超 音 波 及 IVP 檢 查 報 告 Q61.00-Q61.9 ( 十 ) 腎 囊 腫 性 疾 病 申 請 時 : 檢 附 附 高 血 壓 腎 功 能 不 全 之 報 告 ( 如 腎 臟 超 音 波 或 CT 報 告 ) Q62.0-Q62.39 ( 十 一 ) 先 天 性 腎 盂 及 輸 尿 管 之 阻 塞 性 缺 陷 申 請 時 : 檢 附 腎 臟 超 音 波 及 IVP 檢 查 報 告 Q63.0-Q63.9 ( 十 二 ) 先 天 性 腎 其 他 畸 形 申 請 時 : 檢 附 腎 臟 超 音 波 及 IVP 檢 查 報 告 Q77.0-Q77.2 Q77.4 Q77.5 Q77.7-Q77.9 Q78.4 Q90.0-Q99.1 Q99.8 Q99.9 Q35.1-Q35.7 Q36.0- Q37.9 T31.20-T31.99 T T32.99 T26.00XA-T26.92XA( 第 7 位 碼 須 為 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第 7 位 碼 須 為 A) ( 十 三 ) 骨 軟 骨 發 育 不 良 伴 有 管 狀 骨 及 脊 椎 生 長 缺 陷 3 申 請 時 : 檢 附 染 色 體 下 肢 骨 X 光 檢 查 報 告 ( 十 四 ) 染 色 體 異 常 申 請 時 : 檢 附 染 色 體 檢 查 報 告 ( 十 五 ) 先 天 性 畸 形 唇 顎 裂 限 需 多 次 手 術 治 療 及 語 言 復 健 者 申 請 時 : 檢 附 相 關 檢 查 報 告 照 片 及 矯 正 功 能 評 估 計 劃 換 卡 時 : 最 近 一 個 月 醫 師 治 療 評 估 資 料 照 片, 包 括 須 繼 續 治 療 之 計 劃 九 燒 燙 傷 面 積 達 全 身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或 顏 一 年 面 燒 燙 傷 合 併 五 官 功 能 障 礙 者 ( 一 ) 體 表 面 積 之 大 於 20% 之 燒 傷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燒 傷 體 表 面 積 之 圖 示 或 紀 錄 ( 需 註 明 燙 傷 度 數 ) 或 照 片 療 之 計 劃 ( 二 ) 顏 面 燒 燙 傷 1. 眼 及 其 附 屬 器 官 之 燒 傷 本 項 申 請 應 另 檢 附 外 眼 部 或 詳 細 角 結 膜 之 相 片 及 視 力 證 明 2. 臉 及 頭 之 燒 傷, 深 部 組 織 壞 死 ( 深 三 度 ), 伴 有 身 體 部 位 損 害 十 接 受 腎 臟 心 臟 肺 臟 肝 臟 骨 髓 胰 臟 及 小 腸 移 植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Z94.0 ( 一 ) 腎 臟 移 植 手 術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Z94.1 ( 二 ) 心 臟 移 植 手 術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Z94.2 ( 三 ) 肺 臟 移 植 手 術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Z94.4 ( 四 ) 肝 臟 移 植 手 術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Z94.81 Z94.84 ( 五 ) 骨 髓 移 植 手 術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五 年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髓 移 植 換 卡 時 : 最 近 一 個 月 醫 師 治 療 評 估 資 料, 包 括 是 否 有 併 發 症 及 須 繼 續 治 療 之 計 劃 Z94.83 ( 六 ) 胰 臟 移 植 手 術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Z94.82 ( 七 ) 小 腸 移 植 手 術 後 之 追 蹤 治 療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T86.10-T86.19 ( 八 ) 腎 臟 移 植 併 發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T86.40-T86.49 ( 九 ) 肝 臟 移 植 併 發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T86.20-T86.23 ( 十 ) 心 臟 移 植 併 發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T T T T ( 十 一 ) 肺 臟 移 植 併 發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T86.00-T86.09 ( 十 二 ) 骨 髓 移 植 併 發 症 五 年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骨 髓 移 植 換 卡 時 : 最 近 一 個 月 醫 師 治 療 評 估 資 料, 包 括 是 否 有 併 發 症 及 須 繼 續 治 療 之 計 劃
4 T T ( 十 三 ) 胰 臟 移 植 併 發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T T ( 十 四 ) 小 腸 移 植 併 發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十 一 小 兒 麻 痺 腦 性 麻 痺 所 引 起 之 神 經 肌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及 殘 障 手 冊 影 本 肉 骨 骼 肺 臟 等 之 併 發 症 者 ( 其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在 中 度 以 上 者 ) A80.0-A80.2 A ( 一 ) 急 性 脊 髓 灰 白 質 炎 併 有 其 他 麻 痺 者 A80.39 G80.0-G80.2 G80.4- ( 二 ) 嬰 兒 腦 性 麻 痺 G80.9 (G82.20-G82.54 G83.0- ( 三 ) 其 他 麻 痺 性 徵 候 群 ( 急 性 脊 髓 灰 白 質 炎 G83.9)+(B91 G14) 之 後 期 影 響 併 有 提 及 麻 痺 性 徵 候 群 ) T07 十 二 重 大 創 傷 且 其 嚴 重 程 度 到 達 創 傷 嚴 重 程 一 年 : 首 次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ISS 計 算 說 明, 頭 部 外 傷 部 分 加 附 頭 部 度 十 六 分 以 上 者 : 續 發 電 腦 斷 層 檢 查 報 告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換 卡 時 : 如 無 法 再 用 ISS 計 算 創 傷 分 數, 應 附 最 近 一 個 ( 一 年 後 再 重 新 評 估 及 申 請 ) 月 醫 師 治 療 評 估 資 料, 包 括 須 繼 續 治 療 之 計 ( 植 物 人 狀 態 不 可 以 ISS 計 算 ) 劃 重 度 以 上 殘 障 證 明 卡 影 本 Z99.11 十 三 因 呼 吸 衰 竭 需 長 期 使 用 呼 吸 器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項 者 : ( 一 ) 使 用 侵 襲 性 呼 吸 輔 助 器 二 十 一 天 以 上 者 ( 二 ) 使 用 侵 襲 性 呼 吸 輔 助 器 改 善 後, 改 用 非 侵 襲 性 陽 壓 呼 吸 治 療 總 計 二 十 一 天 以 上 者 ( 三 ) 使 用 侵 襲 性 呼 吸 輔 助 器 後 改 用 負 壓 呼 吸 輔 助 器 總 計 二 十 一 天 以 上 者 ( 四 ) 特 殊 疾 病 ( 末 期 心 衰 竭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原 發 性 神 經 原 肌 肉 病 變 慢 性 換 氣 不 足 症 候 群 ) 而 須 使 用 非 侵 襲 性 陽 壓 呼 吸 治 療 總 計 二 十 一 天 以 上 者 以 上 天 數 計 算 須 符 合 連 續 使 用 定 義 原 則 E41 E43 四 十 二 日 : 首 次 三 個 月 : 續 發 一 年 : 第 三 次 以 後 十 十 四 三 個 月 : 首 次 ( 一 ) 因 腸 道 大 量 切 除 或 失 去 功 能 引 起 嚴 重 營 : 續 發 養 不 良 者, 給 予 全 靜 脈 營 養 已 超 過 三 十 天, 且 病 情 已 達 穩 定 狀 態, 口 攝 飲 食 仍 無 法 提 供 足 量 營 養 者 ( 二 )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引 起 嚴 重 營 養 不 良 者, 給 予 全 靜 脈 營 養 已 超 過 三 十 天, 且 病 情 已 達 穩 定 狀 態, 口 攝 飲 食 仍 無 法 提 供 足 量 營 養 者 十 五 因 潛 水 或 減 壓 不 當 引 起 之 嚴 重 型 減 壓 病 或 空 氣 栓 塞 症, 伴 有 呼 吸 循 環 或 神 經 系 統 之 併 發 症 且 需 長 期 治 療 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呼 吸 器 依 賴 患 者 重 大 傷 病 申 請 附 表, 各 欄 位 應 詳 填, 供 審 查 醫 師 判 斷 依 據 非 住 院 病 人 申 請 ( 居 家 照 護 個 案 ): 首 次 申 請 : 應 附 上 最 上 游 原 始 ICU 或 RCC 的 病 歷 摘 要, 較 可 判 斷 病 人 來 源 是 否 合 理, 如 脫 離 後 則 應 附 上 再 次 呼 吸 衰 竭 後 的 處 理 過 程,Lab data( 含 CXR 等 ) 資 料 送 審 換 卡 申 請 : 應 檢 附 醫 師 訪 視 紀 錄, 其 內 容 應 可 明 確 認 定 其 須 長 期 依 賴 換 卡 時 : 最 近 一 個 月 以 上 呼 吸 治 療 紀 錄 無 法 脫 離 呼 吸 器 原 因 一 連 續 使 用 及 脫 離 定 義 : 使 用 呼 吸 器 後 到 長 期 依 賴 使 用 的 過 程 應 有 : 停 用 脫 離 ( 戒 斷 ) 脫 離 ( 戒 斷 ) 困 難 長 期 呼 吸 依 賴 1. 脫 離 呼 吸 器 成 功 之 定 義 及 計 算 : 脫 離 呼 吸 器 5 日,5 日 中 之 第 1 日, 若 使 用 呼 吸 器 小 於 6 小 時 ( 不 含 ), 則 當 日 可 視 為 未 使 用 呼 吸 器 ( 得 計 算 為 5 日 之 第 1 日 ); 惟 連 續 中 斷 之 第 2~5 日 必 需 是 完 全 沒 有 使 用 呼 吸 器 才 能 視 為 脫 離 成 功 2. 嘗 試 脫 離 呼 吸 器 但 未 成 功 之 患 者, 在 嘗 試 脫 離 期 間, 應 累 計 其 照 護 日 數 及 呼 吸 器 使 用 日 數 確 認 為 無 法 脫 離 須 持 續 使 用 中 如 符 脫 離 呼 吸 器 成 功 之 定 義, 須 依 新 個 案 重 新 認 定 二 醫 療 處 置 備 註 說 明 : 侵 襲 性 呼 吸 輔 器 使 用 處 置 項 目 為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57001B; 非 侵 襲 性 陽 壓 治 療 指 未 使 用 人 工 氣 通 ( 如 氣 管 插 管 氣 切 管 ), 但 透 過 其 他 呼 吸 介 面 ( 如 面 罩 鼻 管 ) 接 受 各 式 陽 壓 呼 吸 器 輔 助 器 之 輔 助, 處 置 項 目 為 57023B); 負 壓 呼 吸 輔 助 器 處 置 項 目 為 57002B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TPN 醫 囑 單 及 血 液 檢 查 報 告 ( 必 須 含 營 養 評 估 狀 態 之 項 目 如 :ALBUMIN CBC BLS) 或 手 術 及 病 理 報 告 T70.3XXA ( 一 ) 減 壓 病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資 料 以 佐 證 符 合 因 潛 水 或 減 壓 不 當 引 起 之 嚴 重 型 減 壓 病 或 空 氣 栓 塞 症, 伴 有 呼 吸 循 環 或 神 經 系 統 之 併 發 症 且 需 長 期 治 療 4
5 T79.0XXA ( 二 ) 空 氣 栓 塞 症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病 歷 資 料 以 佐 證 符 合 因 潛 水 或 減 壓 不 當 引 起 之 嚴 重 型 減 壓 病 或 空 氣 栓 塞 症, 伴 有 呼 吸 循 環 或 神 經 系 統 之 併 發 症 且 需 長 期 治 療 換 卡 時 : 最 近 一 個 月 醫 師 治 療 評 估 資 料, 如 呼 吸 系 統 應 有 使 用 呼 吸 器, 神 經 系 統 應 有 中 風 為 準 包 括 須 繼 續 治 療 之 計 劃 G70.00 G70.01 十 六 重 症 肌 無 力 症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或 Jolly test 等 報 告 十 七 先 天 性 免 疫 不 全 症 五 年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血 液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其 他 可 佐 證 之 資 料 D80.1 D80.6 D80.8 ( 一 ) 免 疫 缺 乏 症 伴 有 主 要 抗 體 缺 陷 D80.9 D81.0-D81.2 D81.4 ( 二 ) 複 合 性 免 疫 缺 乏 症 D81.6 D81.7 D81.89 D81.9 D82.0-D82.9 ( 三 ) 與 其 他 重 大 缺 陷 相 關 的 免 疫 缺 乏 症 D83.0-D83.9 D84.0-D84.9 ( 四 ) 常 見 多 樣 性 免 疫 缺 乏 症 ( 五 ) 其 他 免 疫 缺 乏 症 十 八 脊 髓 損 傷 或 病 變 所 引 起 之 神 經 肌 肉 皮 膚 骨 骼 心 肺 泌 尿 及 腸 胃 等 之 併 發 症 者 ( 其 殘 障 等 級 在 中 度 以 上 者 ) (S12.000A- ( 一 ) 脊 柱 骨 折, 伴 有 脊 髓 病 灶 S12.9XXA)+[(S14.101A- S14.159A) (S24.101A- S24.159A) S34.101A- S34.139A)]( 第 7 碼 均 須 為 A) S14.101A-S14.159A ( 二 ) 無 明 顯 脊 椎 損 傷 之 脊 髓 傷 害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第 7 碼 均 須 為 A) G32.0 G95.0 G ( 三 ) 其 他 脊 髓 病 變 G95.89 G95.9 G99.2 十 九 職 業 病 : 首 次 ( 以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續 發 之 職 業 病 種 類 表 所 載 職 業 病 範 圍 為 限 ; 適 用 對 象 限 已 退 休 之 未 具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份 之 保 險 對 象 ; 具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份 者,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就 醫 規 定 辦 理, 亦 免 自 行 負 擔 部 分 醫 療 費 用 ) J60 ( 一 ) 煤 礦 工 人 塵 肺 症 J61 ( 二 ) 石 綿 沉 著 症 J62.0 J62.8 ( 三 ) 其 他 矽 石 或 矽 鹽 所 致 之 塵 肺 症 J63.0-J63.6 ( 四 ) 其 他 無 機 性 塵 埃 所 致 之 塵 肺 症 J64 J65 ( 五 ) 塵 肺 症 二 十 急 性 腦 血 管 疾 病 ( 限 急 性 發 作 後 一 個 月 急 性 發 作 後 一 內 ) 個 月 內 由 醫 師 逕 行 認 定 免 申 請 證 明 I60.00-I60.9 ( 一 ) 蜘 蛛 膜 下 腔 出 血 I61.0-I62.9 ( 二 ) 腦 內 出 血 I63.00-I63.9 ( 三 ) 腦 梗 塞 G45.0-G45.2 G45.4- ( 四 ) 其 他 腦 血 管 疾 病 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 I67.82 I I I67.89 I67.9 I68.0 I 申 請 時 : 檢 附 註 明 肢 體 殘 障 程 度 肌 力 狀 況 ( 以 國 際 肌 力 標 準 為 準 則 ) 及 殘 障 手 冊 影 本 首 次 申 請 : 檢 附 胸 部 X 光 片 退 休 證 明 與 粉 塵 工 作 場 所 證 明 ( 無 法 提 共 者 得 以 簽 具 切 結 書 方 式 ) 換 卡 時 : 最 近 一 個 月 醫 師 治 療 評 估 資 料, 以 確 認 須 繼 續 治 療 G35 二 十 一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五 年 申 請 時 : 檢 附 MRI 報 告 或 腦 脊 髓 液 電 泳 報 告
6 G71.0 G71.2 二 十 二 先 天 性 肌 肉 萎 縮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理 報 告 或 肌 電 圖 報 告 二 十 三 外 皮 之 先 天 畸 形 Q81.0-Q81.9 Q82.8 ( 一 ) 先 天 性 水 泡 性 表 皮 鬆 懈 症 申 請 時 : 檢 附 電 子 顯 微 鏡 報 告 Q82.9 Q84.9 ( 二 ) 皮 膚 先 天 性 畸 形 申 請 時 : 檢 附 電 子 顯 微 鏡 報 告 Q80.0-Q80.9 ( 三 ) 先 天 性 魚 鱗 癬 ( 穿 山 甲 症 ) 申 請 時 : 檢 附 完 整 照 片 ( 頭 軀 幹 四 肢 指 ( 趾 ) 甲 等 相 片 ) A30.0-A30.9 二 十 四 漢 生 病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歷 摘 要, 內 含 生 化 X 光 病 理 組 織 ( 含 螢 光 免 疫 ) 的 報 告 紀 錄 治 療 經 過 二 至 三 個 月 內 臨 床 彩 色 照 片 或 超 音 波 報 告 K70.2-K70.31 K74.1- K74.69 二 十 五 肝 硬 化 症, 併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五 年 申 請 時 : 檢 附 檢 附 肝 硬 化 併 有 腹 水 無 法 控 制 或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出 血 或 肝 昏 迷 或 肝 代 償 不 全 之 病 歷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一 ) 腹 水 無 法 控 制 ( 二 )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出 血 ( 三 ) 肝 昏 迷 或 肝 代 償 不 全 二 十 六 早 產 兒 所 引 起 之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心 臟 肺 臟 等 之 併 發 症 P07.10 ( 一 ) 早 產 兒 出 生 後 三 個 月 內 因 神 經 肌 肉 由 醫 師 逕 行 認 骨 骼 心 臟 肺 臟 ( 含 支 氣 管 ) 等 之 併 定 免 申 請 證 明 發 症 住 院 者 P07.20 ( 二 ) 早 產 兒 出 生 滿 三 個 月 後, 經 殘 障 等 級 評 申 請 時 : 檢 附 殘 障 證 明 影 本 鑑 為 中 度 以 上, 領 有 社 政 單 位 核 發 之 殘 障 手 冊 者 T57.0X1A T57.0X2A 二 十 七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之 毒 性 作 用 ( 烏 腳 申 請 時 : 檢 附 血 液 砷 濃 度 報 告 T57.0X3A T57.0X4A 病 ) G12.20-G12.29 二 十 八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其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在 中 申 請 時 : 檢 附 應 附 殘 障 手 冊 ( 診 斷 為 ALS 者 免 附 ) 度 以 上 或 須 使 用 呼 吸 器 者 惟 經 神 經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肌 萎 縮 性 側 索 硬 化 症 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 不 受 其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在 中 度 以 上 或 須 使 用 呼 吸 器 之 限 制 A81.00-A81.09 二 十 九 庫 賈 氏 病 申 請 時 : 檢 附 病 理 或 細 胞 學 檢 驗 報 告 或 其 他 實 驗 室 可 佐 證 之 資 料 三 十 經 本 部 公 告 之 罕 見 疾 病, 但 已 列 屬 前 二 申 請 時 : 檢 附 國 民 健 康 署 罕 病 確 診 資 料 單 或 確 診 通 報 十 九 類 者 除 外 函 以 上 之 申 請 時 檢 附 資 料 參 考 項 目 僅 供 參 考, 醫 師 仍 可 視 個 案 情 況 依 醫 療 專 業 考 量 決 定 檢 付 資 料 6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各項疾病檢附資料項目參考表
ICD-9-CM 1992 8gm/dl 12gm/dl 710.0 ICD-9-CM 1992 710.1 714.0 710.4 710.3 446.0 446.2 446.4 446.5 443.1 446.7 446.1 136.1 694.4 710.2 555 556 1987 1. 2. 3. 4. 5. 6. 7 8 ICD-9-CM 1992 243 250.0150.11 250.2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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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國 104 年 國 軍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班 考 選 簡 章 目 錄 壹 考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1 貳 考 選 員 額 :... 3 參 報 名 程 序 :... 4 肆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7 伍 考 試 科 目 配 分 及 命 題 範 圍 :... 7 陸 測 驗 一 般 規 定 :... 8 柒 成 績 評 定 與 錄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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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 任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代 表 副 代 表 候 补 代 表 和 代 理 代 表 2010 年 8 月 1 日 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 期 间 委 任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代 表 副 代 表 候 补 代 表 和 代 理 代 表 如 下 : * 奥 地 利 海 因 茨 菲 舍 尔 先 生 ( 奥 地 利 联 邦 总 统 ) 米 夏 埃 尔 施 平 德 埃 格
勤 學 * 卓 越 * 快 樂 成 長 本 校 在 老 師 群 策 群 力 共 同 討 論 下, 型 塑 了 學 校 願 景 : 勤 學 卓 越 快 樂 成 長 ( 一 ) 勤 學 運 用 真 的 力 量 培 養 勤 學, 以 語 文 教 為 基 礎 紮 根 ( 二 ) 卓 越 利 用 美 的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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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4 (B)5 6 (C)7 9 (D)10 2 (E) (A) (B) (C) (D) (E)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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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Sales No. C.05.V.10 ISBN 92-1-730044-6 1999 1999 12-1 2000 12 2001 7 2004 3 36 2004 6 14 21 2004 6 25 2004 12 2 59/40 () 1 17 (A/55/17) 400-409 iii ........ 1 A.... 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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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急 診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101.05.01 第 一 版 公 告 實 施 102.01.01 第 二 版 公 告 實 施 104.01.01 第 三 版 公 告 實 施 104.05.25 第 四 版 公 告 實 施 105.03.01 第 五 版 公 告 實 施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為 加 速 醫 院 急 診 部 門 檢 傷 分 類 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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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 3 日 拌 嘴 引 发 婆 婆 中 风, 惹 丈 夫 怨 怼 一 年 后, 母 亲 因 丈 夫 失 误 被 撞 倾 诉 / 许 小 会 女 30 岁 记 录 / 盛 蔚 婆 婆 病 了 2011 年 9 月 13 日 晚, 我 彻 夜 未 眠, 守 在 医 院 急 救 室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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箫 目 录 箫 的 历 史 1 箫 - 笛 和 箫 的 区 别 2 箫 - 箫 的 构 造 3 箫 的 制 作 3 箫 - 区 分 箫 孔 4 箫 的 定 调 4 箫 的 演 奏 4 演 奏 姿 势 5 呼 吸 方 法 5 箫 的 口 形 6 指 法 训 练 6 箫 - 保 养 与 维 修 11 经 典 曲 目 12 一 曲 碧 海 潮 生 曲 是 金 庸 小 说 里 黄 药 师 的 标 签 箫 又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 華 民 國 第 5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物 理 科 第 三 名 080115 問 水 哪 得 高 如 許? 為 有 熱 源 伴 水 來 學 校 名 稱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三 坑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六 陳 嬿 云 黃 啟 晉 小 六 張 婉 怡 關 鍵 詞 : 熱 脹 冷 縮 模 擬 燃 燒 影 響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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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安 全 工 程 师 法 律 知 识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选 择 题 1. 某 省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实 施 了 某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随 后 省 政 府 公 布 实 施 了 某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两 者 法 律 地 位 和 效 力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某 省 安
春 天 来 了, 万 物 复 苏, 小 草 绿 了 小 河 解 冻 了 柳 树 发 芽 了 桃 花 盛 开 了 春 天 给 大 自 然 带 来 了 盎 然 生 机 春 天 的 景 物 是 美 丽 的, 春 天 的 故 事 是 动 人 的, 我 们 有 取 之 不 尽 的 以 春 为 主 题 的 作
主 编 寄 语 祝 你 在 作 文 世 界 展 翅 腾 飞 学 作 文, 必 须 从 读 别 人 的 好 作 文 开 始 中 国 旧 时 代 的 文 人 有 一 句 顺 口 溜 : 熟 读 唐 诗 三 百 首, 不 会 作 诗 也 会 诌 这 句 话 告 诉 我 们 : 写 作 必 须 从 阅 读 开 姑, 而 且 必 须 从 精 选 的 佳 作 开 始 进 入 新 世 纪 以 后, 在 新 课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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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臺 中 刑 務 所 典 獄 長 官 舍 第 三 章 臺 中 刑 務 所 典 獄 官 建 築 研 究 與 調 查 第 一 節 建 築 特 色 及 考 證 一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官 舍 建 築 特 色 分 析 - 以 臺 中 市 西 區 為 例 96 ( 一 )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舍 制 度 日 治 初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為 從 日 本 內 地 招 募 各 種 官 吏 來 到 臺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9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
衛 生 福 利 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總 額 協 商 會 議 議 事 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至 9 月 27 日 1 2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總 額 協 商 會 議 議 事 錄 壹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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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野 圭 吾 短 篇 集 3 一 徹 老 爹 得 知 母 親 生 下 的 是 男 寶 寶 時, 我 打 從 心 底 感 到 開 心, 因 為 這 代 表 我 終 於 能 夠 逃 離 那 悲 慘 的 生 活 了 而 父 親 的 喜 悅 肯 定 是 遠 勝 於 我 的 母 親 在 產 房 時, 父 親 和 我 在 家 中 等 候 當 我 轉 告 他 醫 院 來 電 報 喜, 他 立 刻 如 健 美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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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步 道 名 稱 蘇 花 古 道 : 大 南 澳 越 嶺 段 困 難 度 分 級 長 度 ( 公 里 ) 2 4.1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南 澳 古 道 1 3.0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拳 頭 姆 自 然 步 道 1 1.3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林 務 局 台 灣 百 條 推 薦 步 道 交 通 與 路 況 位 置 交 通 指 南 路 況 註 記 管 理 單 位 步 道 口 位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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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典禮第一次籌備會議程
104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開 始 時 間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10:00~12:00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俊 清 學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李 佳 靜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陳 孝 範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呂 昱 嬋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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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
中 區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共 管 會 103 年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09 月 12 日 13 時 00 分 地 點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區 業 務 組 10 樓 第 1 會 議 室 出 席 : 中 區 分 會 : 臺 中 市 醫 師 公 會 : 羅 倫 檭 高 大 成 陳 萬 得 李 茂 盛 蔡 景 星 陳 國 光 林 義 龍 丁 鴻 志 葉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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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操 作 指 南 目 录 第 一 条 关 于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条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税 额 抵 免 计 算 的 基 本 项 目 第 三 条 关 于 境 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第 四 条 关 于 可 予 抵 免 境 外 所 得 税 额 的 确 认 第 五 条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间 接 负 担 税 额 的 计 算 第 六 条 关
“秦火火”玩“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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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月讯
科 技 动 态 3 月 快 讯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申 报 专 刊 ) 主 办 : 科 技 处 责 编 : 李 文 凤 校 对 : 李 伟 2015 年 总 第 20 期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科 技 信 息 QQ 群 号 :203560682 科 研 经 费 ( 单 位 : 万 元 ) 时 间 2015.1.1-2015.3.31 2014.1.1-2014.3.31 同 比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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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渡 口 集 结 号 文 / 田 云 贵 8 三 局 的 发 源 地 在 四 川 渡 口 1965 年, 为 响 应 党 和 国 家 三 线 建 设 的 号 召, 大 批 施 工 单 位 和 人 员 来 到 这 里, 我 也 是 其 中 一 员 我 们 去 之 前, 从 未 听 说 过 渡 口, 今 天 人 们 也 已 经 无 法 从 地 图 上 找 到 这 个 地 方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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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上 海 市 初 中 语 文 课 程 终 结 性 评 价 指 南 一 评 价 的 性 质 目 的 和 对 象 上 海 市 初 中 毕 业 语 文 统 一 学 业 考 试 是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终 结 性 评 价 它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有 利 于 落 实 教 考 一 致 的 要 求, 切 实 减 轻 中 学 生 过 重 的 学 业 负 担 ; 有 利 于 引 导 初 中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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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版亲情
北 京 市 第 十 七 中 学 第 十 二 届 春 蕾 杯 优 秀 作 文 选 北 京 市 第 十 七 中 学 初 中 部 语 文 教 研 组 2012 年 5 月 目 录 绝 版 亲 情... 3 再 等 我 一 次... 5 绝 版 亲 情... 7 怀 揣 着 梦 想 的 女 孩... 9 老 师, 我 想 给 你 说 我 的 理 想... 11 友 谊 更 重 要... 12 那 时 的 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