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A1405F31365F20A4BDB0C8ADFBC367A7D9A965ADFBB77CC4B3A84DAED1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 A1405F31365F20A4BDB0C8ADFBC367A7D9A965ADFBB77CC4B3A84DAED1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懲 戒 議 決 書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98 年 度 鑑 字 第 號 98 年 8 月 21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謝 守 仁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顧 問 ( 停 職 中 ) 男 性 年 68 歲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經 監 察 院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 主 文 謝 守 仁 撤 職 並 停 止 任 用 貳 年 理 由 被 付 懲 戒 人 謝 守 仁 自 82 年 11 月 至 92 年 5 月 間, 任 臺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臺 糖 公 司 ) 運 務 處 ( 物 流 暨 油 品 處 之 前 身 ), 與 物 流 暨 油 品 處 之 副 處 長 及 處 長 (90 年 10 月 升 任 處 長 ), 主 管 及 監 督 儲 運 管 理 及 物 流 事 業, 為 受 有 俸 給 之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監 察 院 移 送 審 議 意 旨 略 以 : 臺 糖 公 司 於 87 年 間, 與 新 系 統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新 系 統 公 司 ) 洽 商 簽 訂 臺 糖 南 區 物 流 園 區 合 作 投 資 興 建 開 發 契 約 ( 下 稱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 並 議 定 臺 糖 公 司 隨 時 派 員 監 督 參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興 建 物 流 園 區 所 有 相 關 設 備 與 建 築 廠 商 之 徵 選 議 價 與 施 工, 新 系 統 公 司 應 提 供 工 程 相 關 資 訊 及 定 期 報 表 供 臺 糖 公 司 參 考 ; 新 系 統 公 司 興 建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工 程 之 發 包 作 業, 應 將 其 發 包 內 容 先 行 通 知 臺 糖 公 司, 臺 糖 公 司 得 派 員 參 加 ; 又 開 發 及 施 工 期 間 之 工 作, 臺 糖 公 司 依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之 規 定 有 查 核 權 被 付 懲 戒 人 竟 利 用 臺 糖 公 司 指 派 其 主 管 監 督 及 查 核 上 開 議 定 事 項, 及 日 後 該 物 流 園 區 開 始 經 營 時, 握 有 核 駁 新 系 統 公 司 每 月 請 領 設 備 使 用 費 之 職 務 上 權 力 與 機 會, 為 圖 謀 利 益, 連 續 於 87 年 3 月 間 至 同 年 7 月 間 向 新 系 統 公 司 要 求 多 項 不 正 利 益 ( 一 ) 於 87 年 3 月 間 要 求 以 其 子 謝 盷 庭 名 義, 安 插 任 職 之 方 式, 自 87 年 3 月 至 90 年 5 月 止, 由 新 系 統 公 司 之 關 係 企 業 邏 輯 運 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邏 輯 公 司 ) 支 薪 ( 二 ) 於 87 年 5 月 間 佯 稱 投 資 而 要 索 新 系 統 公 司 股 票 100 張, 以 姪 女 張 延 薇 名 義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實 無 意 支 付 股 款 嗣 於 90 年 12 月 間, 因 其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關 係 生 變, 為 恐 事 發, 始 過 戶 返 還 新 系 統 公 司 負 責 人 鄭 毅 誠 ( 三 ) 於 87 年 6 月 要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招 待 其 長 子 謝 盷 澤 去 歐 洲 旅 遊, 新 系 統 公 司 安 排 員 工 陳 汝 興 陪 伴 出 遊, 計 花 費 新 系 統 公 司 118,524 元 ( 新 臺 幣, 下 同 ) ( 四 ) 於 87 年 7 月 要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供 其 使 用, 新 系 統 公 司 乃 購 買 NOKIA 8810 型 手 機 ( 價 17,980 元 ), 搭 配 門 號 交 付 被 付 懲 戒 人 使 用, 又 要 求 更 換 MOTOROLA 廠 牌 之 手 機 ( 價 14,700 元 ) 供 其 使 用, 及 為 其 支 付 87 年 9 月 至 90 年 5 月 之 電 話 費 45,273 元 又 於 89 年 8 月 間, 新 系 統 公 司 辦 理 臺 糖 高 雄 物 流 園 區 裝 175

2 潢 工 程 案 評 選 設 計 工 程 競 標 廠 商,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監 督 參 與 而 獲 悉 羅 鈺 室 內 設 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羅 鈺 公 司 ), 已 被 新 系 統 公 司 內 定 為 得 標 廠 商, 竟 於 公 布 得 標 廠 商 前, 主 動 致 電 羅 鈺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許 慶 安, 表 明 其 為 本 標 案 臺 糖 公 司 主 管 人 員, 欲 邀 羅 鈺 公 司 負 責 人 羅 鈺 見 面, 旋 即 邀 約 在 臺 北 市 福 華 飯 店 咖 啡 廳 會 面, 向 羅 鈺 表 示 羅 鈺 公 司 之 設 計 圖 甚 佳, 有 機 會 獲 選, 願 在 會 中 為 其 說 話, 對 其 後 施 工 工 程 廠 商 遴 選, 亦 願 協 助 羅 鈺 公 司 得 標, 羅 鈺 瞭 解 被 付 懲 戒 人 暗 示 收 取 回 扣 之 意 思, 當 場 表 示 同 意 支 付 被 付 懲 戒 人 工 程 款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之 回 扣, 於 工 程 款 獲 撥 時 支 付, 嗣 因 新 系 統 公 司 財 務 發 生 困 難, 拖 欠 羅 鈺 公 司 工 程 尾 款, 致 羅 鈺 公 司 無 法 順 利 給 付 被 付 懲 戒 人 回 扣 因 認 被 付 懲 戒 人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規 定, 核 有 重 大 違 失 本 會 審 議 如 下 : 一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4 條 規 定 : 本 法 於 受 有 俸 給 之 文 武 職 公 務 員, 及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均 適 用 之 我 國 實 務 上 對 於 公 務 員 應 受 彈 劾 懲 戒 對 象 之 適 用 範 圍, 係 採 廣 義 公 務 員 之 說, 即 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指 之 人 員, 為 憲 法 第 97 條 監 察 法 第 6 條 及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1 條 第 2 條 規 定 應 受 彈 劾 及 懲 戒 之 對 象 被 付 懲 戒 人 雖 引 述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305 號 第 433 號 解 釋, 主 張 其 並 非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範 之 對 象, 惟 查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305 號, 係 就 公 營 事 業 與 其 人 員 間 之 私 法 上 契 約 關 係 已 否 消 滅 有 爭 議 時, 應 循 民 事 訴 訟 途 徑 解 決, 而 不 屬 行 政 法 院 之 權 限 範 圍 而 為 解 釋 ; 釋 字 第 433 號 則 係 就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 條 及 第 9 條, 就 公 務 員 如 何 之 違 法 廢 弛 職 務 或 其 他 失 職 行 為, 應 受 何 種 類 之 懲 戒 處 分, 雖 僅 設 概 括 之 規 定, 與 憲 法 並 無 牴 觸 而 為 解 釋 二 者 均 非 針 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為 解 釋, 被 付 懲 戒 人 斷 章 取 義, 據 以 主 張 非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範 之 對 象, 自 非 可 採 次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所 為 前 開 情 事, 涉 犯 貪 污 罪 嫌 經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經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7 年 度 訴 更 字 第 2 號 刑 事 判 決 諭 知 免 訴 確 定, 係 被 付 懲 戒 人 行 為 後, 關 於 公 務 員 之 定 義, 因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94 年 2 月 2 日 修 正 公 布, 於 95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因 法 律 修 正 之 結 果, 致 被 付 懲 戒 人 已 不 屬 於 刑 法 及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所 指 之 公 務 員, 屬 犯 罪 後 法 律 已 廢 止 其 刑 罰 之 情 形, 而 諭 知 免 訴 惟 臺 糖 公 司 為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被 付 懲 戒 人 為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揆 諸 前 開 說 明, 被 付 懲 戒 人 仍 為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1 條 第 2 條 規 定, 應 受 懲 戒 之 對 象 且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32 條 規 定 同 一 行 為 已 為 免 訴 或 無 罪 之 宣 告 者, 仍 得 為 懲 戒 處 分 被 付 懲 戒 人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有 關 規 定 至 為 明 確, 仍 應 為 懲 戒 處 分 二 關 於 被 付 懲 戒 人 向 新 系 統 公 司 取 得 不 正 利 益 部 分 : 被 付 懲 戒 人 對 於 要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以 其 次 子 謝 盷 庭 名 義 安 排 在 該 公 司 任 職 領 薪 ; 取 得 新 系 統 公 司 股 票 100 張, 以 姪 女 張 延 薇 名 義 過 戶 ; 安 排 其 長 子 謝 盷 澤 由 新 系 統 公 司 員 工 陳 汝 興 陪 伴 赴 歐 洲 旅 遊 ; 及 使 用 新 系 統 公 司 提 供 之 行 動 電 話 並 由 該 公 司 負 擔 電 話 費 等 事 實, 均 不 否 認, 惟 否 認 有 何 不 法 情 事, 申 辯 稱 要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讓 其 次 子 謝 盷 庭 在 該 關 係 企 業 邏 輯 公 司 工 作 領 薪, 係 兩 廂 情 願, 謝 盷 庭 176

3 付 出 勞 務 領 薪 並 非 坐 領 乾 薪, 薪 得 與 勞 役 並 無 不 相 當 之 情 形 收 受 新 系 統 公 司 股 票 100 張, 係 購 買 投 資, 並 非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只 因 新 系 統 公 司 未 告 知 股 價, 致 始 終 未 付 股 款, 嗣 已 辦 理 過 戶 返 還 謝 盷 澤 隨 同 新 系 統 公 司 員 工 陳 汝 興 去 歐 洲, 係 以 新 系 統 公 司 員 工 赴 歐 洲 差 旅 之 便, 讓 謝 盷 澤 隨 行 出 國 見 識, 謝 盷 澤 自 己 帶 有 二 千 馬 克 隨 行, 其 他 新 系 統 公 司 代 墊 的 費 用, 事 後 已 由 被 付 懲 戒 人 領 款 償 還 新 系 統 公 司 提 供 手 機, 係 因 臺 糖 公 司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簽 訂 前 開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聯 絡 業 務 之 用, 新 系 統 公 司 所 付 電 話 費 等, 非 不 得 於 兩 公 司 合 作 開 發 之 開 辦 費 中 抵 扣 等 語 惟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就 此 所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事,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被 付 懲 戒 人 於 87 年 3 月 要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執 行 長 楊 政 宏, 將 尚 在 東 海 大 學 研 究 所 就 讀 之 次 子 謝 盷 庭,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安 插 工 作, 楊 政 宏 以 此 舉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經 營 理 念 不 合, 但 因 新 系 統 公 司 正 與 臺 糖 公 司 洽 簽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被 付 懲 戒 人 對 該 契 約 合 作 開 發 事 務 具 有 主 管 監 督 及 查 核 之 權, 不 得 已 而 將 謝 盷 庭 安 插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之 關 係 企 業 邏 輯 公 司 支 薪, 業 據 新 系 統 公 司 執 行 長 楊 政 宏 前 後 陳 述 甚 詳, 並 有 邏 輯 公 司 因 而 將 薪 資 匯 入 由 被 付 懲 戒 人 提 供 之 謝 盷 庭 設 於 中 國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臺 中 分 行 帳 戶 ( 帳 號 ) 之 匯 款 單 ( 匯 款 回 條 ) 轉 帳 傳 票 扣 繳 憑 單 等 影 本 可 按 ( 本 會 調 閱 刑 事 卷, 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北 部 地 區 機 動 工 作 組 證 物 卷 ) 被 付 懲 戒 人 雖 稱 謝 盷 庭 確 實 有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工 作 付 出 勞 務, 所 獲 薪 資 並 非 不 相 當, 並 舉 新 系 統 公 司 員 工 李 文 凱 汪 俊 昆 陳 裕 光 等 人 於 調 查 或 偵 查 中 之 供 證 為 據 惟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之 次 子 謝 盷 庭 於 調 查 局 北 部 地 區 機 動 工 作 組 ( 簡 稱 北 機 組 ) 調 查 中 供 稱 其 未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及 邏 輯 公 司 任 職 領 薪, 只 因 其 為 東 海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寫 作 論 文 題 目 國 營 事 業 多 角 化 經 營 對 組 織 型 態 變 革 之 影 響 分 析 - 以 臺 糖 公 司 為 例, 而 乘 機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搜 集 論 文 資 料, 上 開 中 國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臺 中 分 行 的 帳 戶, 也 非 其 提 供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係 其 父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說 為 匯 款 作 為 其 在 臺 中 之 求 學 及 生 活 費 用, 才 將 該 帳 戶 存 摺 交 與 被 付 懲 戒 人 可 見 謝 盷 庭 初 非 有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或 關 係 企 業 邏 輯 公 司 任 職 領 薪 之 意 謝 盷 庭 於 調 查 中 並 稱 此 事 應 問 其 父 親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才 清 楚, 可 見 要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安 插 任 職 領 薪 之 事, 係 被 付 懲 戒 人 所 為 新 系 統 公 司 開 發 業 務 組 企 劃 專 員 李 文 凱 於 檢 察 官 偵 查 中 證 稱 : 謝 盷 庭 是 公 司 執 行 長 楊 政 宏 打 電 話 說 要 到 我 那 邊 幫 忙, 來 跟 我 學 習 做 一 些 事 情, 我 做 一 些 指 導, 沒 做 出 勤 狀 況 及 工 作 之 考 核 云 云, 開 發 業 務 組 組 長 汪 俊 昆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謝 盷 庭 有 幫 李 文 凱 收 集 一 些 資 料, 若 李 文 凱 有 需 要 助 理, 正 當 管 道 應 向 公 司 申 請, 公 司 核 准 後 再 登 報 招 聘 錄 用, 謝 盷 庭 不 是 正 常 管 道 而 來 的, 不 是 正 式 員 工, 無 法 對 他 做 考 核 又 新 系 統 公 司 擔 任 總 務 主 管 兼 管 人 事 之 證 177

4 人 李 明 智,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 謝 盷 庭 並 沒 有 實 際 在 公 司 任 職, 領 四 萬 元 薪 水, 他 是 謝 守 仁 兒 子, 執 行 長 如 此 交 代 就 如 此 作, 我 們 只 知 謝 盷 庭 是 東 海 大 學 的 研 究 生, 學 校 在 我 們 辦 公 室 附 近, 只 知 他 沒 課 時 就 到 公 司 沾 一 下 就 走, 財 務 部 的 人 都 不 知 道 這 件 事, 有 一 次 財 務 部 遲 發 謝 盷 庭 薪 水, 他 的 家 人 就 打 電 話 質 問 執 行 長 何 以 薪 資 沒 有 給 付 等 語 由 上 開 證 人 之 陳 述 可 知, 謝 盷 庭 並 非 經 正 當 程 序, 由 新 系 統 公 司 招 聘 面 試 錄 用, 新 系 統 公 司 在 無 需 聘 僱 人 員 情 形 下, 以 每 月 四 萬 元 ( 後 期 約 二 萬 元 ) 僱 用 一 位 不 受 上 下 班 管 考 及 工 作 考 核 的 在 學 研 究 生, 長 期 支 付 薪 資 (87 年 3 月 至 90 年 5 月 ), 甚 至 於 謝 盷 庭 考 上 國 家 考 試, 於 89 年 12 月 起 任 職 臺 北 市 政 府 信 義 區 公 所 後, 新 系 統 公 司 ( 關 係 企 業 邏 輯 公 司 ) 仍 支 薪 至 90 年 5 月, 若 非 新 系 統 公 司 有 不 得 已 之 情 形, 曷 克 如 此 是 新 系 統 公 司 執 行 長 楊 政 宏 自 北 機 組 調 查 中 起, 始 終 指 稱 係 受 被 付 懲 戒 人 憑 藉 前 開 合 作 開 發 事 務 有 主 管 監 督 及 查 核 之 權 力 機 會 而 為 要 求, 不 得 已 而 做 此 安 插 云 云, 應 屬 實 情 被 付 懲 戒 人 雖 提 出 第 二 次 申 辯 書 所 載 申 證 三 至 申 證 十 六 所 列 資 料, 主 張 謝 盷 庭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付 出 勞 務, 應 得 報 酬, 並 非 不 正 利 益 云 云 惟 查 謝 盷 庭 於 88 年 1 月 從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 參 見 卷 附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後, 或 曾 在 李 文 凱 手 下 參 與 部 分 工 作, 但 依 新 系 統 公 司 上 述 開 發 業 務 組 長 汪 俊 昆 所 證, 謝 盷 庭 所 作 上 列 資 料 對 公 司 助 益 不 大, 有 些 東 西 是 拷 貝 別 人 的 報 告, 影 印 資 料 不 符 公 司 需 求 ; 有 些 是 他 被 安 插 來 公 司 前, 開 發 組 已 完 成 的 東 西 ; 有 些 沒 有 完 稿 ; 有 些 有 架 構 大 綱 而 沒 有 落 實 細 部 ; 有 些 英 文 資 料 謝 盷 庭 翻 譯 得 不 好 沒 採 用, 後 由 主 管 侯 文 齡 自 己 翻 譯 ; 有 些 是 不 知 出 處 的 節 錄 報 告 ; 問 過 李 文 凱, 他 說 謝 盷 庭 貢 獻 不 多 等 情 姑 不 論 謝 盷 庭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勞 務 付 出,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 邏 輯 公 司 ) 所 支 付 薪 資 是 否 相 當,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無 需 僱 用 新 進 人 員 的 情 形 下, 被 付 懲 戒 人 以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假 借 上 開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所 議 定 之 權 力 及 機 會, 要 求 安 插 工 作, 長 期 獲 取 薪 資, 即 屬 圖 取 不 正 利 益 參 諸 前 述 被 付 懲 戒 人 以 匯 生 活 費 學 費 為 由, 要 求 謝 盷 庭 提 供 其 開 設 中 國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臺 中 分 行 之 帳 戶 存 摺, 被 付 懲 戒 人 將 帳 號 交 付 新 系 統 公 司 ( 關 係 企 業 邏 輯 公 司 ) 作 為 匯 付 薪 資 之 用 ; 及 謝 盷 庭 於 調 查 中 陳 稱 其 於 88 年 間 發 現 帳 戶 內 有 邏 輯 公 司 每 月 固 定 匯 款 情 形, 除 打 電 話 給 楊 政 宏 不 要 再 匯 款 入 帳 戶 外, 並 要 求 被 付 懲 戒 人 將 錢 退 還, 而 被 付 懲 戒 人 未 照 辦, 楊 政 宏 也 未 停 止 匯 款 ; 及 如 前 述 新 系 統 公 司 財 務 部 偶 曾 遲 匯 謝 盷 庭 薪 資, 謝 盷 庭 之 家 人 即 打 電 話 向 楊 政 宏 質 問 何 以 未 給 付 薪 資 等 情 形 以 觀, 實 係 被 付 懲 戒 人 圖 取 該 項 薪 資 之 不 正 利 益 甚 明 ( 二 )87 年 5 月 間, 被 付 懲 戒 人 向 新 系 統 公 司 董 事 長 鄭 毅 誠 及 執 行 長 楊 政 宏 佯 稱 欲 投 資 購 買 該 公 司 股 票, 實 則 無 意 給 付 股 款, 而 係 索 求 股 票 之 意 新 178

5 系 統 公 司 執 行 長 楊 政 宏 亦 因 該 公 司 與 臺 糖 公 司 間 之 上 述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受 制 於 被 付 懲 戒 人 就 合 作 開 發 業 務 有 主 管 監 督 查 核 之 權 力 機 會, 知 其 索 求 公 司 股 票 之 意, 遂 將 原 屬 某 董 事 之 配 偶 劉 美 麗 之 新 系 統 公 司 股 票 100 張, 無 償 過 戶 在 被 付 懲 戒 人 所 指 定 之 人 頭 張 延 薇 名 下, 其 事 實 已 據 楊 政 宏 在 北 機 組 調 查 中 供 述 甚 詳, 新 系 統 公 司 主 管 總 務 兼 管 人 事 之 證 人 李 明 智 於 檢 察 官 偵 查 中 證 稱 : 因 經 常 要 載 被 付 懲 戒 人 上 下 班, 他 表 示 新 系 統 公 司 前 景 看 好, 股 票 值 得 買,87 年 5 月 間 楊 政 宏 用 牛 皮 紙 袋 內 裝 100 張 新 系 統 公 司 股 票, 由 其 送 到 被 付 懲 戒 人 住 所 ( 臺 北 市 信 義 路 建 國 南 路 口 附 近 ), 股 票 交 給 被 付 懲 戒 人 時, 他 並 沒 有 一 手 交 錢, 他 沒 給 自 己 的 證 件 資 料, 卻 拿 他 姪 女 張 延 薇 的 身 分 證 影 本 辦 理 過 戶 手 續 當 時 員 工 都 以 每 股 十 元 認 股 等 語 被 付 懲 戒 人 供 承 有 收 到 該 100 張 新 系 統 公 司 股 票, 並 以 姪 女 張 延 薇 名 義 辦 理 過 戶, 及 未 付 股 票 價 款 之 事 實, 惟 稱 係 購 買 該 公 司 股 票 投 資, 新 系 統 公 司 未 告 知 股 票 價 格 ( 或 稱 價 格 談 不 攏 ), 所 以 在 90 年 7 月 間 託 該 公 司 總 裁 特 別 助 理 蔡 廣 義 向 新 系 統 公 司 董 事 長 鄭 毅 誠 轉 達 要 退 還 股 票 云 云 惟 查 楊 政 宏 及 鄭 毅 誠 於 檢 察 官 偵 查 中 均 供 稱 有 告 知 被 付 懲 戒 人 每 股 10 元 證 人 蔡 廣 義 於 偵 查 中 供 證 稱 : 被 付 懲 戒 人 於 90 年 7 月 告 訴 說 與 鄭 董 ( 鄭 毅 誠 ) 股 票 價 格 談 不 攏, 要 退 還 股 票 等 語 被 付 懲 戒 人 果 真 係 投 資 而 購 買 股 票, 自 應 先 行 決 定 買 賣 價 格, 於 收 受 股 票 時, 給 付 股 票 價 金, 乃 被 付 懲 戒 人 於 收 受 李 明 智 交 付 股 票 時, 既 未 交 付 價 金, 亦 未 詢 問 價 款, 卻 交 付 張 延 薇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作 為 辦 理 股 票 過 戶 的 人 頭, 於 辦 理 過 戶 完 畢 後, 從 此 執 有 股 票 逾 三 年, 從 無 表 示 要 付 股 票 款 之 舉 動, 被 付 懲 戒 人 實 係 假 借 上 述 權 力 索 求 股 票, 所 稱 購 買 股 票 投 資, 為 民 事 糾 紛, 為 不 可 採 其 至 90 年 7 月 片 面 告 知 蔡 廣 義 價 格 談 不 攏, 無 非 因 其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之 關 係 生 變, 該 公 司 已 不 再 配 合 被 付 懲 戒 人 的 需 索, 惟 恐 東 窗 事 發, 而 預 為 卸 責 之 託 詞 其 假 借 權 力 機 會, 圖 取 不 正 利 益, 事 實 明 確 ( 三 ) 被 付 懲 戒 人 供 承 請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讓 其 長 子 謝 盷 澤 出 國 前 往 歐 洲 見 識 之 事 實, 惟 否 認 係 受 招 待 之 意, 陳 稱 同 行 的 陳 汝 興 乃 公 差 赴 歐, 並 非 專 程 陪 伴 謝 盷 澤, 且 謝 盷 澤 攜 二 千 馬 克 隨 行, 事 後 已 於 87 年 6 月 29 日 提 領 8 萬 元 返 還 新 系 統 公 司 云 云 惟 新 系 統 公 司 執 行 長 楊 政 宏 述 說 本 件 的 緣 起, 是 87 年 間 新 系 統 公 司 董 事 長 鄭 毅 誠 為 辦 理 歐 洲 招 商 事 宜, 曾 會 同 臺 糖 公 司 總 經 理 鄭 鴻 財 物 流 處 前 處 長 邱 幹 乾 前 副 處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等 人 赴 歐 訪 問, 回 國 後 被 付 懲 戒 人 很 滿 意 這 次 歐 洲 行 程, 即 表 示 他 兒 子 謝 盷 澤 已 大 學 畢 業, 在 工 作 前 希 望 新 系 統 公 司 能 代 為 安 排 歐 洲 旅 遊, 因 無 適 合 的 歐 洲 旅 行 團 可 配 合, 只 好 派 當 時 的 公 司 業 務 員 陳 汝 興 於 87 年 6 月 9 日 至 同 月 18 日 全 程 陪 同 謝 盷 澤 旅 遊, 途 經 德 國 荷 蘭 瑞 士 及 奧 地 利 等 國, 新 179

6 系 統 公 司 除 支 付 機 票 及 簽 證 費 45,200 元 外, 還 支 付 食 宿 等 費 用 73,324 元, 總 計 118,524 元 等 情, 均 據 楊 政 宏 於 調 查 中 陳 述 甚 詳 證 人 陳 汝 興 於 偵 查 中 證 稱 此 行 是 單 純 陪 同 謝 盷 澤 旅 遊, 機 票 是 公 司 總 務 先 行 辦 好, 吃 住 由 伊 刷 信 用 卡, 幾 乎 所 有 相 關 食 宿 及 交 通 雜 費 等 均 由 伊 支 付, 回 來 再 檢 具 相 關 收 據 向 公 司 報 帳 等 語, 並 有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 簽 證 及 機 票 ) 轉 帳 傳 票 陳 汝 興 請 款 單 及 所 附 餐 飲 住 宿 加 油 門 票 車 票 過 路 費 簽 證 費 租 車 購 物 ( 西 裝 ) 等 單 據 影 本 在 刑 事 卷 可 稽, 謝 盷 澤 於 偵 查 中 對 此 等 單 據 並 無 意 見, 堪 認 證 人 陳 汝 興 上 開 陳 述 為 實 在 被 付 懲 戒 人 雖 稱 謝 盷 澤 備 有 二 千 馬 克 隨 行 花 費, 自 不 包 括 在 陳 汝 興 刷 卡 支 付 之 金 額 內 又 稱 事 後 於 87 年 6 月 29 日 以 金 融 卡 提 款 8 萬 元, 返 還 新 系 統 公 司 云 云, 惟 為 證 人 楊 政 宏 所 否 認, 被 付 懲 戒 人 又 無 法 舉 證 以 實 其 說, 自 為 虛 詞 至 稱 行 程 中 前 往 奧 地 利 生 意 夥 伴 LTW 公 司, 住 宿 該 公 司 招 待 所, 也 只 是 節 省 了 該 部 分 的 住 宿 支 出, 不 影 響 招 待 旅 遊 歐 洲 之 事 實 被 付 懲 戒 人 假 借 其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間 之 前 開 權 力 機 會, 以 圖 謝 盷 澤 受 招 待 旅 遊 歐 洲 之 利 益, 事 實 明 確 ( 四 ) 被 付 懲 戒 人 供 承 於 87 年 7 月 間, 要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提 供 手 機 搭 配 門 號, 供 其 使 用, 並 由 新 系 統 公 司 負 擔 繳 付 電 話 費 之 事 實, 有 新 系 統 公 司 購 買 手 機 之 統 一 發 票 影 本 電 信 費 收 據 影 本 門 號 電 話 費 清 單 轉 讓 傳 票 影 本 等 在 刑 事 卷 北 機 組 證 物 卷 宗 內 可 稽 核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執 行 長 楊 政 宏 於 調 查 中 所 述, 及 總 務 主 管 李 明 智 於 偵 查 中 所 供 相 符, 其 假 借 權 力, 以 圖 自 己 之 利 益, 事 實 亦 極 明 確 被 付 懲 戒 人 雖 申 辯 稱 該 行 動 電 話 多 用 於 公 務 聯 繫, 新 系 統 公 司 支 付 之 電 話 費, 亦 得 列 入 開 辦 費 項 下, 請 求 臺 糖 公 司 分 攤 云 云 惟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於 監 察 院 詢 問 時, 供 稱 該 行 動 電 話 多 用 於 私 務, 為 有 不 當 等 語 且 臺 糖 公 司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間, 訂 立 前 開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已 由 臺 糖 公 司 提 供 辦 公 室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合 署 辦 公, 其 目 的 乃 便 於 業 務 聯 繫, 既 有 合 署 辦 公 之 便 利, 所 稱 該 行 動 電 話 便 於 業 務 聯 繫 云 云, 並 不 實 在 次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自 承 臺 糖 公 司 內, 只 有 處 長 配 用 行 動 電 話, 副 處 長 則 無, 被 付 懲 戒 人 時 為 臺 糖 公 司 副 處 長, 自 無 由 臺 糖 公 司 繳 付 電 話 費 之 可 能, 所 稱 新 系 統 公 司 所 付 電 話 費, 得 列 入 開 辦 費 項 下, 由 臺 糖 公 司 分 攤 云 云, 全 屬 妄 詞, 申 辯 意 旨 為 無 可 採 ( 五 ) 被 付 懲 戒 人 雖 申 辯 稱 移 送 審 議 意 旨 所 指 向 新 系 統 公 司 取 得 不 正 利 益 之 各 情 事 均 發 生 於 87 年 上 半 年, 而 新 系 統 公 司 與 臺 糖 公 司 訂 立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係 在 87 年 9 月 1 日, 時 被 付 懲 戒 人 為 副 處 長,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尚 無 正 式 業 務 關 係, 亦 無 該 項 職 權, 實 係 楊 政 宏 挾 怨 報 復 云 云, 惟 查 楊 政 宏 於 偵 查 中 就 臺 糖 公 司 與 新 系 統 公 司 為 訂 立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過 程, 指 陳 臺 糖 公 司 在

7 年 12 月 公 開 招 標, 新 系 統 公 司 在 87 年 2 月 9 日 得 標, 同 年 2 月 21 日 議 約, 在 得 標 後 議 約 前 這 段 時 間, 被 付 懲 戒 人 的 狀 況 最 多, 當 時 他 是 副 處 長, 時 常 要 求 提 供 與 物 流 園 區 不 相 關 的 資 料, 如 臺 糖 如 何 轉 型, 公 開 批 評 新 系 統 公 司 資 訊 不 充 足, 說 邱 幹 乾 處 長 不 久 就 退 休, 他 會 當 處 長, 要 求 新 系 統 公 司 派 車 派 司 機 每 天 接 送 上 下 班, 為 了 本 案 進 行 順 利, 且 當 時 被 付 懲 戒 人 也 是 監 督 本 件 業 務 的 單 位, 新 系 統 公 司 不 得 不 接 受 等 語 新 系 統 公 司 總 務 主 管 李 明 智 亦 證 稱 其 經 常 接 送 被 付 懲 戒 人 上 下 班 有 半 年 之 久, 覺 得 被 付 懲 戒 人 很 自 私, 常 被 當 傭 人 使 喚, 所 以 到 87 年 底 就 調 單 位 不 再 接 送 被 付 懲 戒 人 了 云 云 由 此 可 知 被 付 懲 戒 人 所 稱 在 87 年 9 月 1 日 訂 約 之 前 沒 有 業 務 關 係, 無 從 假 借 權 力 以 圖 利 益 云 云, 並 非 可 取 所 稱 新 系 統 公 司 楊 政 宏 挾 怨 報 復, 並 非 實 在 ( 六 )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7 年 度 訴 更 字 第 2 號 確 定 判 決, 雖 就 被 付 懲 戒 人 對 新 系 統 公 司 取 得 股 票 100 張 圖 得 謝 盷 澤 受 招 待 旅 遊 歐 洲 之 利 益 及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由 新 系 統 公 司 繳 付 電 話 費 圖 得 利 益, 被 訴 恐 嚇 取 財 部 分, 為 無 罪 之 判 決, 認 為 並 無 證 據 可 證 被 付 懲 戒 人 係 以 恐 嚇 之 方 法 為 之, 惟 被 付 懲 戒 人 是 否 以 恐 嚇 之 方 法 為 各 該 行 為, 於 本 件 懲 戒 事 實 之 認 定 並 無 影 響 ( 七 ) 被 付 懲 戒 人 為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不 知 廉 潔 自 持 謹 慎 從 事, 竟 假 借 權 力 機 會, 圖 本 身 及 他 人 之 利 益, 事 實 已 臻 明 確, 其 所 為 各 項 申 辯, 經 核 均 非 可 取 三 關 於 被 付 懲 戒 人 向 羅 鈺 公 司 要 索 回 扣 部 分 : 89 年 8 月 間 新 系 統 公 司 辦 理 臺 糖 高 雄 物 流 園 區 裝 潢 工 程 案, 評 選 設 計 工 程 競 標 廠 商,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依 前 開 合 作 開 發 契 約 而 前 往 監 督 參 與, 知 悉 新 系 統 公 司 已 內 定 羅 鈺 公 司 為 得 標 廠 商, 竟 於 公 布 得 標 廠 商 前, 主 動 致 電 羅 鈺 公 司, 適 羅 鈺 公 司 負 責 人 羅 鈺 在 金 門,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許 慶 安 接 聽 電 話, 被 付 懲 戒 人 表 明 其 為 本 標 案 臺 糖 公 司 主 管 人 員, 羅 鈺 事 後 乃 與 被 付 懲 戒 人 在 臺 北 市 福 華 飯 店 咖 啡 廳 ( 或 日 本 料 理 店 ) 會 面, 被 付 懲 戒 人 隱 瞞 已 知 悉 新 系 統 公 司 業 已 內 定 羅 鈺 公 司 得 標 之 情, 誑 稱 羅 鈺 公 司 設 計 圖 甚 佳, 有 獲 選 機 會, 願 在 會 中 為 其 說 話, 對 嗣 後 之 施 工 工 程 之 廠 商 遴 選, 亦 願 協 助 羅 鈺 公 司 得 標 等 情, 業 據 證 人 羅 鈺 及 許 慶 安 分 別 在 北 機 組 調 查 及 檢 察 官 偵 查 中 供 證 屬 實 被 付 懲 戒 人 在 監 察 院 詢 問 中, 就 此 亦 直 承 無 誤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知 悉 新 系 統 公 司 已 內 定 羅 鈺 公 司 得 標, 而 故 弄 玄 虛 稱 羅 鈺 公 司 有 獲 選 機 會, 願 在 會 中 為 其 說 話, 也 願 協 助 使 羅 鈺 公 司 得 標 後 續 的 施 工 工 程, 凡 此 均 在 暗 示 其 有 協 助 之 功, 應 得 回 扣 而 羅 鈺 歷 次 陳 述 在 福 華 飯 店 之 會 面 曾 表 示 願 付 工 程 款 百 分 之 五 的 回 扣 與 被 付 懲 戒 人, 而 被 付 懲 戒 人 並 表 示 同 意 按 被 付 懲 戒 人 與 羅 鈺 並 不 相 識, 於 知 悉 羅 鈺 公 司 已 被 內 定 得 標 後, 竟 主 動 打 電 話 欲 與 羅 鈺 見 面, 若 非 為 圖 得 利 益, 何 須 如 此 至 181

8 羅 鈺 之 供 述, 雖 未 表 明 如 何 與 被 付 懲 戒 人 談 判 約 定 回 扣, 其 陳 述 或 稱 了 解 被 付 懲 戒 人 要 索 回 扣 之 暗 示 ; 或 稱 見 其 有 很 大 決 定 權, 才 決 定 給 回 扣 ; 或 稱 憑 主 觀 感 覺 須 給 回 扣 ; 或 稱 以 後 尚 須 得 其 幫 忙 協 助 所 以 願 給 回 扣 等 等, 雖 不 盡 相 同, 但 對 於 表 示 回 扣 為 百 分 之 五, 被 付 懲 戒 人 表 示 同 意 一 節, 則 始 終 一 致 因 此 羅 鈺 事 後 指 示 副 總 經 理 許 慶 安 製 作 本 案 計 算 底 價 利 潤 底 稿 時, 載 明 介 紹 人 佣 金 為 百 分 之 八, 總 金 額 5,009,647 元, 其 中 百 分 之 五 支 付 被 付 懲 戒 人, 餘 百 分 之 三 則 酬 謝 優 美 公 司 業 務 員 周 仕 崧 仲 介 之 佣 金, 有 該 計 算 底 價 利 潤 底 稿 影 本 可 按 ( 參 見 刑 事 卷 ), 並 據 證 人 許 慶 安 於 偵 查 中 及 調 查 中 陳 述 甚 詳 施 工 工 程 嗣 後 由 優 美 公 司 得 標 ( 由 羅 鈺 公 司 施 作 ), 就 部 分 變 更 追 加 減 工 程, 羅 鈺 報 價 明 顯 偏 高 很 多, 為 新 系 統 公 司 所 不 解, 經 楊 政 宏 與 羅 鈺 私 下 詳 談, 係 因 羅 鈺 公 司 應 付 被 付 懲 戒 人 百 分 之 五 回 扣 之 負 擔, 所 以 工 程 報 價 無 法 多 給 新 系 統 公 司 優 惠, 亦 據 楊 政 宏 於 調 查 中 陳 述 甚 詳 是 被 付 懲 戒 人 曾 有 同 意 接 受 羅 鈺 願 付 之 回 扣 百 分 之 五, 應 堪 認 定 嗣 後 因 新 系 統 公 司 拖 延 應 付 與 羅 鈺 公 司 之 工 程 款, 羅 鈺 乃 託 請 被 付 懲 戒 人 向 新 系 統 公 司 催 促 付 款, 羅 鈺 公 司 才 能 支 付 回 扣, 亦 足 為 被 付 懲 戒 人 期 約 回 扣 之 佐 證 惟 新 系 統 公 司 週 轉 困 難, 遲 未 給 付 工 程 尾 款, 致 羅 鈺 公 司 並 未 實 際 支 付 回 扣 與 被 付 懲 戒 人 收 受, 被 付 懲 戒 人 尚 未 取 得 回 扣 之 利 益 被 付 懲 戒 人 雖 申 辯 稱 羅 鈺 先 後 所 述 願 付 回 扣 之 原 因 不 一, 難 認 被 付 懲 戒 人 與 羅 鈺 有 達 成 期 約 回 扣 之 意 思 合 致, 且 當 時 只 是 第 一 階 段 設 計 監 造 標 之 廠 商 評 選, 尚 未 到 第 二 階 段 施 工 標 之 廠 商 評 選, 何 能 就 工 程 總 價 款 達 成 授 受 回 扣 之 期 約 云 云 惟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與 羅 鈺 在 福 華 飯 店 見 面 時, 曾 對 羅 鈺 稱 羅 鈺 公 司 之 設 計 圖 很 好, 有 獲 選 機 會, 願 在 會 中 為 其 說 話 ( 實 則 知 悉 已 內 定 得 標 ), 施 工 標 評 選 時 也 願 協 助 得 標 等 情, 已 如 上 述 按 工 程 回 扣 之 授 受, 是 雙 方 各 取 所 需, 難 免 爾 虞 我 詐,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悉 內 定 之 情, 固 係 有 機 可 乘 意 圖 得 利, 而 羅 鈺 公 司 方 面 願 意 給 付 回 扣, 亦 係 原 因 多 端, 羅 鈺 除 聽 聞 被 付 懲 戒 人 願 出 力 協 助 得 標, 知 悉 係 暗 示 回 扣 外, 自 忖 在 新 系 統 公 司 開 會 時, 見 被 付 懲 戒 人 發 言 頗 有 份 量, 具 有 很 大 決 定 權, 其 承 包 工 程 需 有 人 協 助 才 會 順 利, 且 興 建 之 工 程 將 來 歸 臺 糖 公 司 所 有, 又 恐 驗 收 被 刁 難 等 等, 俱 為 羅 鈺 表 示 願 付 回 扣 之 原 因 雖 乏 被 付 懲 戒 人 對 回 扣 有 相 互 討 價 折 衝 之 證 據, 但 對 於 羅 鈺 表 示 願 給 百 分 之 五 回 扣 時, 不 管 係 明 示 同 意 或 默 示 接 受, 對 被 付 懲 戒 人 身 為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之 服 務 人 員 而 言, 均 有 失 清 廉 及 謹 慎 之 準 則 其 所 有 申 辯 各 節, 均 非 可 採 四 綜 上 所 述, 被 付 懲 戒 人 違 失 事 證, 至 臻 明 確, 核 其 所 為, 有 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及 第 6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應 清 廉 謹 慎, 不 得 有 貪 婪, 足 以 損 失 名 譽 之 行 為 及 不 得 假 借 權 力, 以 圖 本 身 或 他 人 利 益 之 旨, 應 依 法 酌 情 議 處 據 上 論 結, 被 付 懲 戒 人 謝 守 仁 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 條 各 款 情 事, 應 受 懲 戒, 爰 依 同 法 第 24 條 前 段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11 條 議 決 如 主 文 182

9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98 年 度 鑑 字 第 號 98 年 8 月 28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外 交 部 參 事 男 性 年 53 歲 楊 德 川 外 交 部 前 會 計 長 ( 現 職 行 政 院 主 計 官 ) 男 性 年 64 歲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等 因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經 監 察 院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 主 文 張 強 生 楊 德 川 各 降 貳 級 改 敘 理 由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自 95 年 4 月 6 日 起 任 外 交 部 部 長 辦 公 室 參 事, 至 97 年 5 月 19 日 改 調 至 外 交 部 秘 書 處 任 參 事 迄 今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自 91 年 4 月 1 日 起 任 外 交 部 會 計 長, 至 97 年 9 月 23 日 轉 任 行 政 院 主 計 官 迄 今, 均 為 依 據 法 令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員 監 察 院 彈 劾 意 旨 以 :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 下 稱 國 安 會 ) 秘 書 長 邱 義 仁 於 95 年 8 月 間 指 示 外 交 部 部 長 黃 志 芳 辦 理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Papua New Guinea 下 稱 巴 紐 ) 建 交 案 [ 按 本 會 98 年 7 月 17 日 以 98 年 度 鑑 字 第 號 議 決 書 ( 下 稱 另 案 議 決 書 ) 議 決 邱 義 仁 黃 志 芳 均 撤 職, 並 各 停 止 任 用 貳 年 在 案 ] 並 指 派 金 紀 玖 與 其 連 繫, 同 年 8 月 12 日 由 中 間 人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陪 同 巴 紐 總 理 私 人 顧 問 邦 加 (Timothy Bonga) 及 總 理 私 人 法 律 顧 問 古 邦 (Florian Gubon) 與 部 長 黃 志 芳 洽 談 建 交 援 款 事 宜, 並 議 定 第 1 年 援 助 款 3,000 萬 美 元, 嗣 後 外 交 部 於 同 年 9 月 14 日 將 2,980 萬 美 元 ( 約 合 新 臺 幣 10 億 元 ) 匯 入 金 吳 2 人 於 新 加 玻 華 僑 銀 行 開 立 之 聯 名 帳 戶 內, 同 年 10 月 巴 紐 代 理 外 長 田 斯 頓 (Paul Tiensten) 持 巴 紐 副 總 理 唐. 波 利 (Don Polye) 以 代 理 總 理 名 義 授 權 簽 發 之 授 權 書 來 臺 與 我 國 簽 署 建 交 聯 合 公 報 部 長 黃 志 芳 鑒 於 授 權 書 內 無 與 臺 灣 建 交 等 關 鍵 文 字, 授 權 不 完 全, 且 缺 乏 完 整 保 證, 決 定 暫 緩 簽 署 嗣 巴 紐 總 理 索 馬 利 ( Michael T.Somare) 於 95 年 10 月 13 日 及 25 日 分 別 與 部 長 黃 志 芳 次 長 張 小 月 會 面 時 明 確 表 示 : 巴 紐 僅 願 在 APEC 架 構 下 與 我 發 展 實 質 經 貿 關 係, 部 長 黃 志 芳 遂 要 求 金 紀 玖 及 吳 思 材 2 人 將 2,980 萬 美 元 匯 還 外 交 部, 卻 遭 渠 等 拒 絕 ; 又 金 紀 玖 於 同 年 12 月 25 日 突 然 失 聯, 黃 志 芳 乃 透 過 私 人 管 道 尋 找 金 紀 玖 未 果, 迨 97 年 4 月 15 日 始 將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涉 背 信 侵 占 國 庫 資 金 等 罪 嫌, 函 請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臺 北 地 檢 署 ) 偵 辦, 發 現 吳 思 材 與 金 紀 玖 2 人 已 於 95 年 11 月 3 日 及 同 年 12 月 1 日 將 聯 名 帳 名 內 之 2,980 萬 美 元 轉 匯 他 處, 鉅 額 建 交 公 款 已 遭 侵 吞,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重 大 違 失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簽 辦 我 國 與 巴 紐 建 交 案 時, 違 反 規 定 既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未 先 經 會 計 會 核, 逕 將 鉅 額 建 交 援 款 匯 撥 至 中 間 人 聯 名 帳 戶, 復 其 未 建 立 財 物 控 管 與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及 未 有 效 掌 握 金 紀 玖 侵 吞 鉅 款 之 可 疑 徵 兆 及 意 向,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保 全 款 項, 應 變 無 方, 致 建 交 鉅 款 遭 侵 吞, 錯 失 追 款 契 機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對 於 本 案 之 撥 款 對 象 及 程 序, 明 知 違 反 法 令, 應 本 超 然 獨 立 之 會 計 立 183

10 場, 依 法 提 出 專 業 判 斷 意 見, 以 善 盡 事 前 審 核 把 關 之 責, 詎 料 渠 竟 未 依 職 權 拒 絕 並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復 其 疏 於 稽 核 查 察 且 未 切 實 評 估 付 款 風 險 並 建 立 防 弊 機 制, 即 予 草 率 撥 付 款 項, 肇 生 重 大 弊 案, 嚴 重 斲 傷 政 府 形 象, 違 失 情 節 重 大, 爰 依 法 提 案 彈 劾, 移 請 審 議 等 語 本 會 審 議 結 果, 議 決 如 下 : 一 關 於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部 分 : ( 一 ) 彈 劾 意 旨 以 :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簽 辦 本 案 違 反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相 關 規 定, 既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未 先 經 會 計 會 核, 逕 將 鉅 額 建 交 援 款 匯 撥 至 中 間 人 聯 名 帳 戶, 復 渠 未 建 立 財 物 收 支 控 管 與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內 部 控 制 功 能 失 序, 事 證 甚 明 : 查 外 交 部 前 部 長 黃 志 芳 ( 下 稱 黃 前 部 長 ) 以 保 密 為 由, 於 95 年 9 月 11 日 指 示 部 長 辦 公 室 參 事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簽 辦 巴 紐 建 交 撥 款 案 ( 下 稱 本 案 ) 略 以 : 為 辦 理 慶 寧 專 案, 建 議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以 慶 寧 公 司 名 義 匯 撥 至 金 紀 玖 及 吳 思 材 2 人 在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之 聯 名 帳 戶 案 經 簽 會 亞 太 司 長 李 傳 通, 逕 送 黃 前 部 長 於 同 日 核 批 在 案, 嗣 於 同 月 14 日 補 會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後,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至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在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開 立 之 聯 名 帳 戶 內 依 外 交 部 處 理 巴 紐 建 交 案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略 以 : 本 部 辦 理 本 案 匯 款 之 相 關 簽 呈 大 多 由 部 長 室 張 參 事 上 簽, 但 部 長 室 並 非 業 務 單 位, 似 已 違 反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下 稱 上 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規 定 又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於 97 年 5 月 7 日 表 示 : 他 ( 按 指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 是 先 批 示 之 後 再 交 給 我 們 辦 理, 並 沒 有 先 會 我 們, 這 個 案 子 沒 有 先 會 我 們 此 有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1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會 第 1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 下 稱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 紀 錄 可 參 是 以, 本 案 承 辦 人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非 屬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簽 辦 本 案 既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未 先 經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會 核, 即 逕 送 黃 前 部 長 核 准, 顯 已 違 反 上 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應 由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就 業 務 需 要,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先 經 會 計 處 會 核 之 規 定 ; 此 處 所 稱 應 由 先 經 係 上 開 機 密 經 費 必 要 審 核 程 序, 此 項 規 定 未 修 正 前, 絕 非 任 何 理 由, 所 得 任 意 變 更 查 95 年 9 月 17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偕 同 金 紀 玖 赴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確 認 上 述 款 項 確 已 匯 入 聯 名 帳 戶 吳 思 材 於 同 年 月 30 日 以 個 人 名 義 單 獨 簽 收 2,980 萬 美 元 入 帳 之 英 文 收 據 復 查 黃 前 部 長 裁 示, 將 建 交 援 款 2,980 萬 美 元 一 次 撥 匯 至 金 吳 2 人 聯 名 帳 戶 內,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未 確 實 建 立 財 務 收 支 控 管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 亦 未 指 定 我 方 官 員 或 駐 外 人 員 共 同 管 理, 或 於 撥 款 後 未 要 求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每 月 提 供 對 帳 單, 或 由 彼 等 授 權 銀 行 直 接 提 供 對 帳 單 給 外 交 部, 肇 致 金 吳 2 人 能 輕 易 侵 吞 2,980 萬 美 元 鉅 額 公 帑 ; 且 事 後 吳 思 材 偽 稱 上 揭 款 項 仍 在 聯 名 帳 戶 內,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竟 渾 然 不 知, 信 以 為 真, 遭 其 矇 騙 長 達 1 年 5 個 184

11 月 之 久 依 外 交 部 處 理 巴 紐 建 交 案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 本 案 我 方 匯 交 掮 客 之 援 助 款 之 帳 戶 設 在 第 三 國 之 外 國 銀 行, 為 保 證 該 款 之 安 全, 理 應 由 我 方 代 表 參 加 帳 戶 聯 名, 以 確 保 該 款 不 會 在 我 方 未 同 意 情 形 下 被 提 領, 倘 能 委 託 律 師 在 銀 行 開 設 託 管 帳 戶, 則 更 能 確 保 該 款 之 安 全 性, 惟 我 方 完 全 未 作 任 何 保 護 措 施 綜 上,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簽 辦 本 案 既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未 先 經 會 計 會 核, 違 反 上 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 復 渠 未 就 中 間 人 聯 名 帳 戶 建 立 財 物 收 支 控 管 與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內 部 控 制 功 能 失 序, 肇 生 重 大 弊 案, 事 證 甚 明 等 語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申 辯 略 稱 : 上 述 95 年 9 月 11 日 申 辯 人 簽 辦 之 簽 呈, 申 辯 人 依 規 定 親 持 簽 呈 會 業 務 司 亞 太 司 李 傳 通 司 長 後, 申 辯 人 再 持 簽 呈 會 楊 會 計 長 時, 楊 會 計 長 審 閱 並 收 下 簽 呈 後 建 議, 應 以 部 長 名 義 另 擬 一 簽 呈 報 行 政 院 長, 經 申 辯 人 轉 達 會 計 長 意 見 給 部 長, 部 長 乃 依 會 計 長 建 議 完 成 上 行 政 院 院 長 簽 呈 後, 再 由 楊 會 計 長 據 以 辦 理 匯 款 作 業 彈 劾 文 所 稱 申 辯 人 簽 辦 本 案, 未 先 經 會 計 長 楊 德 川 會 核, 即 逕 送 部 長 黃 志 芳 核 准, 與 事 實 不 符, 而 本 案 為 極 機 密 之 建 交 案, 均 係 由 申 辯 人 親 持 簽 呈 直 接 會 楊 會 計 長 而 非 會 計 處, 符 合 行 政 院 文 書 手 冊 第 58 點 規 定 : 機 密 文 書 之 簽 擬 陳 核 ( 判 ), 應 由 業 務 主 管 或 指 定 之 人 員 處 理, 並 應 儘 量 減 少 處 理 人 員 層 級 程 序 ( 如 附 件 一 ) 95 年 9 月 11 日 申 辯 人 將 簽 呈 先 會 楊 會 計 長, 楊 會 計 長 審 閱 後 收 下 簽 呈 後, 建 議 應 以 部 長 名 義 另 擬 一 簽 呈 報 行 政 院 長,9 月 14 日 黃 部 長 面 報 蘇 院 長 後, 將 上 行 政 院 院 長 簽 呈 攜 回, 由 申 辯 人 親 送 楊 會 計 長, 若 照 彈 劾 案 文 所 載 申 辯 人 於 9 月 14 日 才 補 會 楊 會 計 長, 部 長 辦 公 室 怎 會 在 前 一 天 (9 月 13 日 ) 就 擬 妥 會 計 長 所 建 議 之 上 行 政 院 院 長 簽 呈? 彈 劾 文 所 稱, 申 辯 人 於 95 年 9 月 14 日 才 補 會 楊 會 計 長 乙 節, 與 事 實 不 符 本 案 當 初 雙 方 的 共 識 是 我 方 匯 款 聯 合 帳 戶 後 就 立 刻 建 交, 亦 為 部 長 所 確 認,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及 需 款 時 程 都 是 立 即 性 的, 才 會 用 這 種 方 式 簽 報, 申 辯 人 也 口 頭 向 楊 會 計 長 據 實 以 報, 簽 呈 亦 經 楊 會 計 長 會 核, 符 合 規 定 本 案 財 務 控 管 機 制, 亦 已 由 亞 太 司 同 仁 與 會 計 處 同 仁 會 同 辦 理 在 案 云 云 經 查 :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規 定 :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應 由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就 業 務 需 要,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先 經 會 計 處 會 核, 呈 奉 部 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批 後, 送 會 計 處 繕 製 傳 票, 出 納 單 位 據 以 辦 理 付 款 作 業 惟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於 95 年 9 月 11 日 奉 黃 前 部 長 指 示 簽 辦, 其 簽 呈 記 載 略 以 : 主 旨 : 關 於 慶 寧 專 案 ( 按 即 我 國 與 巴 紐 建 交 案 代 號 ) 活 動 經 費 事, 敬 祈 鑒 核 祇 遵 說 明 : 本 案 奉 鈞 座 指 示 辦 理 擬 辦 : 為 辦 理 本 案, 謹 建 議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以 慶 寧 公 司 之 名 義 撥 至 金 紀 玖 及 吳 思 材 2 人 在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之 聯 名 帳 戶 案 經 簽 會 亞 太 司 長 李 傳 通, 逕 送 黃 前 部 長 於 同 日 核 批 嗣 於 185

12 同 月 14 日 補 會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後, 同 日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至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在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聯 名 帳 戶 ( 以 下 簡 稱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 此 不 但 為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所 不 爭 執, 並 有 該 簽 呈 影 本 附 卷 為 證 查 該 匯 撥 至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之 2,980 萬 美 元 ( 約 折 合 新 臺 幣 10 億 元 ) 乃 屬 外 交 部 之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簽 擬 匯 撥 該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就 其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及 需 款 時 程 俱 未 依 規 定 記 載 於 簽 呈, 即 其 申 辯 意 旨 亦 坦 承 本 案 計 畫 執 行 及 需 款 時 程 都 是 立 即 性 的, 才 會 用 這 種 方 式 呈 報 等 語 則 其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案, 已 甚 顯 然 再 者 依 上 開 簽 呈 記 載, 黃 前 部 長 於 95 年 9 月 11 日 核 批 該 簽 呈 於 先, 外 交 部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於 同 月 14 日 補 會 該 簽 呈 於 後, 據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於 97 年 5 月 7 日 在 立 法 院 就 本 案 接 受 立 法 委 員 質 詢 時 答 稱 : 他 ( 按 指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 是 先 ( 經 部 長 ) 批 示 之 後, 再 交 給 我 們 辦 理, 並 沒 有 先 會 我 們 這 個 案 子 沒 有 先 會 我 們 云 云, 有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在 卷 可 參 是 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簽 辦 本 案, 既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未 先 經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會 核, 即 逕 送 部 長 黃 志 芳 核 准, 顯 已 違 反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應 由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就 業 務 需 要,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先 經 會 計 會 核 之 規 定, 其 辦 事 怠 忽, 難 辭 違 失 之 責 次 查 依 外 交 部 處 理 巴 紐 建 交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稱 : 本 案 我 方 匯 交 掮 客 之 援 助 款 之 帳 戶 設 在 第 三 國 之 外 國 銀 行, 為 保 證 該 款 之 安 全, 理 應 由 我 方 代 表 參 加 帳 戶 聯 名, 以 確 保 該 款 不 會 在 我 方 未 同 意 情 形 下 被 提 領, 倘 能 委 託 律 師 在 銀 行 開 設 託 管 帳 戶, 則 更 能 確 保 該 款 之 安 全 性, 惟 我 方 完 全 未 作 任 何 保 護 措 施 等 語, 有 該 調 查 報 告 在 卷 可 稽 ( 見 彈 劾 案 文 證 2, 頁 23) 按 本 案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金 額 龐 大,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簽 辦 將 全 部 金 額 一 次 匯 入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應 有 鉅 款 被 私 人 侵 吞 之 風 險 意 識, 為 保 證 該 款 之 安 全, 簽 辦 時, 自 應 有 控 管 機 制 之 建 立, 譬 如 由 我 方 代 表 參 加 帳 戶 聯 名, 以 確 保 該 款 不 會 在 我 方 未 同 意 之 情 形 下 被 提 領 而 此 一 由 我 方 代 表 參 加 聯 名 帳 戶 之 條 件, 在 外 交 部 與 巴 紐 代 表 團 於 95 年 8 月 12 日 談 判 時, 並 非 不 可 提 出 要 求, 或 於 嗣 後 提 出 縱 然 為 保 密 之 要 求, 不 宜 委 託 律 師 或 他 人 在 銀 行 開 設 託 管 帳 戶, 惟 由 外 交 部 可 信 任 之 官 員 參 加 帳 戶 聯 名, 自 可 達 到 保 密 與 確 保 該 款 之 安 全 性 然 未 見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於 簽 辦 本 案 時, 有 該 控 管 機 制 之 建 立, 肇 致 金 吳 兩 人 事 後 輕 易 將 該 款 轉 匯 他 處, 外 交 部 仍 毫 不 知 情 可 見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對 於 簽 辦 匯 款 至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並 未 建 立 安 全 控 管 機 制, 執 行 職 務 有 欠 謹 慎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申 辯 稱 : 本 案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及 需 款 時 程 都 是 立 即 性 的, 才 會 有 這 種 方 式 簽 報, 又 財 務 控 管 機 制, 已 由 亞 太 司 及 會 計 處 會 同 辦 理 云 云, 其 此 部 分 否 認 違 失 之 申 辦 ( 詳 如 事 實 欄 之 記 載 ), 乃 事 後 砌 詞 諉 責, 非 可 採 信 186

13 ( 二 ) 彈 劾 意 旨 以 :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未 凜 於 本 案 重 大 性 與 機 敏 性, 有 效 掌 握 金 紀 玖 侵 吞 鉅 款 之 可 疑 徵 兆 及 意 向, 致 其 趁 機 脫 逃 ; 復 未 適 時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致 錯 失 追 款 契 機, 核 有 違 失 : 查 95 年 12 月 24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隨 同 黃 前 部 長 赴 印 尼 參 加 亞 太 地 區 會 報, 經 以 電 話 聯 繫 金 紀 玖 表 示, 同 意 聯 絡 吳 思 材 赴 新 加 坡 會 面,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經 奉 黃 前 部 長 指 示 後 立 即 趕 赴 新 加 坡 與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會 合, 共 同 辦 理 將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中 之 2,980 萬 美 元 匯 還 外 交 部 手 續 事 宜 詎 料, 金 紀 玖 以 須 急 赴 上 海 探 視 其 女 兒 病 情 為 由, 於 翌 (25) 日 即 不 見 蹤 影, 以 致 無 法 辦 理 還 款 事 宜, 金 紀 玖 自 此 失 去 聯 絡, 避 不 見 面, 此 有 外 交 部 巴 紐 建 交 案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可 稽 又 按 外 交 部 巴 紐 建 交 案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稱 : 張 參 事 於 新 加 坡 會 同 金 吳 2 人 擬 赴 銀 行 提 領 聯 名 帳 戶 援 款 關 鍵 時 刻, 未 洽 我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派 員 協 助 掌 握 金 某 行 蹤, 待 發 現 金 某 失 聯 後, 又 未 積 極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作 為, 迅 速 請 求 我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洽 請 新 加 坡 警 方 於 機 場 協 尋 或 攔 阻 金 某 搭 機 離 境 職 是,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未 能 充 分 掌 握 注 意 金 紀 玖 侵 吞 鉅 款 之 可 疑 徵 兆 及 意 向, 致 其 趁 機 脫 逃, 復 未 請 求 我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洽 請 新 加 坡 警 方 協 尋 或 攔 阻 金 某 搭 機 離 境, 欠 缺 警 覺 性 及 應 變 能 力, 錯 失 追 款 先 機, 核 有 違 失 等 語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申 辯 略 稱 : 本 部 款 項 匯 入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後, 雖 然 金 紀 玖 主 動 提 供 新 臺 幣 10 億 元 面 額 支 票, 作 為 存 證 用 ( 如 附 件 八 ) 但 部 長 為 求 慎 重 仍 指 示 申 辯 人 偕 同 金 紀 玖, 赴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確 認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內 上 述 款 項, 申 辯 人 攜 回 確 認 函 並 呈 報 部 長 95 年 10 月 13 日, 部 長 確 認 建 交 案 當 時 時 機 並 不 成 熟, 指 示 申 辯 人 要 求 金 紀 玖 將 本 部 款 項 匯 回, 申 辯 人 多 次 以 電 話 聯 絡 金 紀 玖 本 人 及 渠 中 華 開 發 公 司 工 程 司 劉 彥 男 秘 書 要 求 面 見 金 某, 請 金 某 將 款 項 匯 回 申 辯 人 深 知 此 案 之 重 大 性, 雖 出 國 在 外 亦 心 繫 本 案, 不 斷 主 動 多 次 聯 繫 金 紀 玖, 聯 絡 到 金 某 後, 申 辯 人 依 部 長 指 示 立 即 前 往 新 加 坡 與 金 某 見 面, 但 95 年 12 月 24 日 晚 僅 見 到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並 不 在 場 金 某 表 示 渠 先 赴 上 海 探 視 生 病 女 兒, 即 趕 回 新 加 坡 處 理 匯 款 事 宜, 申 辯 人 當 面 不 表 同 意, 隔 (25) 日 早 上 申 辯 人 聯 繫 金 某 未 果, 立 即 報 告 黃 前 部 長, 申 辯 人 依 部 長 指 示 再 聯 絡 吳 思 材 見 面, 再 依 部 長 指 示 將 吳 某 帶 回 臺 灣, 並 無 彈 劾 文 所 載 張 參 事 於 新 加 坡 會 同 金 吳 2 人 擬 赴 銀 行 提 領 聯 名 帳 戶 援 款 關 鍵 時 刻, 未 洽 情 況, 彈 劾 文 引 用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所 載 與 實 情 完 全 不 符 申 辯 人 於 辦 理 本 案 期 間, 嚴 守 國 家 機 密 未 對 我 國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或 巴 紐 代 表 處 洩 漏 本 案 任 何 訊 息, 申 辯 人 於 本 案 中 係 奉 指 示 協 助 亞 太 司 辦 理 建 交 相 關 事 宜, 申 辯 人 層 級, 不 能 擅 自 決 定 將 此 極 機 密 之 建 交 案 通 知 本 部 駐 外 館 處 而 彈 劾 文 指 出 : 張 參 事 於 新 加 坡 會 同 金 吳 2 人 擬 赴 銀 行 提 領 聯 名 帳 戶 援 款 關 鍵 時 刻, 未 洽 我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派 員 協 助 掌 握 金 某 行 蹤, 待 發 現 金 某 失 聯 後, 又 未 積 極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作 為, 迅 速 請 求 我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於 機 場 協 187

14 尋 或 攔 阻 金 某 搭 機 離 境 等 情, 以 申 辯 人 因 保 守 國 家 機 密 而 指 責 申 辯 人 未 通 知 我 國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作 為 彈 劾 申 辯 人 之 理 由, 至 為 不 公 云 云 經 查 : 本 案 固 然 經 黃 前 部 長 於 95 年 9 月 11 日 依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核 定 本 案 資 訊 為 極 機 密 等 級, 有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上 開 同 日 之 簽 呈 上 密 等 之 記 載 可 按 惟 機 密 資 訊 之 保 密 係 對 與 該 資 訊 公 務 無 關 之 人 員 保 密 而 言, 如 因 公 務 而 有 接 觸 該 機 密 資 訊 之 必 要 者, 即 無 對 之 保 密 之 理 由 按 本 案 乃 外 交 部 之 政 務 之 一, 我 國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代 表 及 相 關 人 員, 乃 外 交 部 派 駐 該 國 之 外 交 人 員, 本 案 在 新 加 坡 當 地, 若 有 發 生 任 何 緊 急 狀 況, 需 要 該 代 表 處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該 代 表 處 人 員 即 有 協 助 之 職 責, 在 此 情 形 下, 本 案 資 訊 對 該 等 人 員 即 無 保 密 之 理 由 查 95 年 12 月 24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隨 同 黃 前 部 長 赴 印 尼 參 加 亞 太 地 區 會 報, 經 以 電 話 聯 繫 金 紀 玖 表 示, 同 意 聯 絡 吳 思 材 赴 新 加 坡 會 面,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經 奉 黃 前 部 長 指 示 後 立 即 趕 赴 新 加 坡 與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會 合, 擬 共 同 辦 理 將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中 之 2,980 萬 美 元 匯 還 外 交 部 手 續 事 宜 詎 料, 金 紀 玖 以 須 急 赴 上 海 探 視 其 女 兒 病 情 為 由, 於 翌 (25) 日 即 不 見 蹤 影, 以 致 無 法 辦 理 還 款 事 宜, 金 紀 玖 自 此 失 去 聯 絡, 避 不 見 面 等 情, 有 卷 附 外 交 部 巴 紐 建 交 案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可 稽 又 該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並 稱 : 張 參 事 於 新 加 坡 會 同 金 吳 2 人 擬 赴 銀 行 提 領 聯 名 帳 戶 援 款 關 鍵 時 刻, 未 洽 我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派 員 協 助 掌 握 金 某 行 蹤, 待 發 現 金 某 失 聯 後, 又 未 積 極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行 為, 迅 速 請 求 我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洽 請 新 加 坡 警 方 於 機 場 協 尋 或 攔 阻 金 某 搭 機 離 境 等 語 可 以 證 明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未 能 充 分 掌 握 注 意 金 紀 玖 侵 吞 上 述 鉅 款 之 可 疑 徵 兆 及 意 向, 採 取 積 極 嚴 密 之 注 意, 致 其 趁 機 潛 逃 失 聯, 徒 增 追 款 之 困 難,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復 於 95 年 12 月 25 日 與 金 紀 玖 失 聯 當 日, 未 能 當 機 立 斷, 適 時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立 即 請 求 我 國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相 關 人 員 洽 請 新 加 坡 警 方 協 尋 或 攔 阻 金 紀 玖 搭 機 離 開 新 加 坡, 欠 缺 警 覺 性 及 應 變 能 力, 錯 失 追 款 先 機, 難 辭 辦 事 疏 忽 之 咎 責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申 辯 意 旨 以 其 因 保 護 國 家 機 密 作 為 其 未 洽 請 我 國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人 員 協 助 追 尋 金 紀 玖 之 理 由 而 否 認 有 違 失 情 事, 依 上 述 說 明, 其 此 部 分 之 辯 解 即 非 有 理 又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另 申 辯 稱 : 事 實 上,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與 申 辯 人 3 人 ( 於 95 年 12 月 日 ) 在 新 加 坡 時 並 無 同 時 在 一 起, 換 句 話 說,3 人 並 沒 有 完 成 會 合 的 動 作, 也 就 是 說, 在 新 加 坡 申 辯 人 僅 見 過 金 某 一 次, 吳 思 材 當 時 並 不 在 場, 隔 日 金 某 失 聯 後, 申 辯 人 在 新 加 坡 與 吳 某 見 面 時, 金 某 也 不 在 現 場, 故 沒 有 所 載 之 會 合 情 形, 也 沒 有 3 人 一 起 擬 赴 銀 行 提 領 聯 名 帳 戶 援 款 關 鍵 時 刻 的 情 事 等 語 惟 查 在 上 開 24 日 及 25 日 兩 日, 不 論 該 3 人 實 際 上 有 無 同 時 會 合, 俱 不 影 響 被 付 懲 戒 人 上 述 因 疏 忽 致 金 紀 玖 潛 逃 失 聯, 徒 增 追 款 困 難 之 違 失 咎 責, 其 此 部 分 申 辯, 不 足 資 為 免 責 之 論 據 188

15 ( 三 ) 彈 劾 意 旨 以 :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未 及 時 察 覺 巴 紐 政 府 相 關 函 件 之 謬 誤 及 吳 思 材 提 供 之 對 帳 單 利 息 金 額 顯 有 不 合 理 等 諸 多 違 常 情 事 ; 復 未 對 吳 思 材 提 供 之 異 常 對 帳 單 進 行 查 證, 顯 見 渠 警 覺 性 不 足, 應 變 無 方, 確 有 重 大 違 失 : 查 巴 紐 在 本 案 辦 理 過 程 中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文 件 授 權 書 及 任 命 書, 多 處 均 有 謬 誤, 例 如 巴 紐 部 會 名 稱 將 Ministry of Trade & Industry 誤 繕 為 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Immigration 誤 繕 為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Trade 等, 此 有 外 交 部 巴 紐 建 交 案 行 政 調 查 報 告 及 巴 紐 之 授 權 書 及 任 命 書 影 本 可 稽 次 查 吳 思 材 先 後 提 供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聯 名 帳 戶 對 帳 單 交 予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按 第 1 份 對 帳 單 顯 示 :95 年 10 月 1 日 至 31 日,1 個 月 利 息 有 10 萬 餘 美 元 ; 第 2 份 對 帳 單 顯 示 :95 年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該 帳 戶 內 3 個 月 利 息 僅 有 5 萬 餘 美 元, 帳 戶 內 利 息 不 增 反 降 ; 第 3 份 對 帳 單 :96 年 7 月 1 日 至 31 日 該 帳 戶 存 款 為 2,980 萬 美 元, 帳 戶 內 僅 剩 本 金, 利 息 已 被 提 領 一 空 ; 嗣 經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調 查 發 現, 吳 思 材 與 金 紀 玖 2 人 已 於 95 年 11 月 3 日 及 同 年 12 月 1 日 將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內 之 2,980 萬 美 元 轉 匯 他 處, 上 揭 對 帳 單 係 吳 思 材 偽 造, 此 有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97 年 度 偵 字 第 號 第 號 起 訴 書 及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7 年 度 訴 字 第 1684 號 刑 事 判 決 正 本 各 1 份 附 卷 可 稽 綜 上,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未 能 察 覺 巴 紐 提 供 授 權 書 任 命 書 等 多 項 文 件, 部 會 名 稱 多 所 謬 誤 不 合 理 等 諸 多 異 常 情 事 深 入 調 查 瞭 解 ; 復 未 查 證 吳 思 材 提 供 之 異 常 對 帳 單, 顯 見 渠 未 恪 盡 職 責, 處 事 輕 忽, 警 覺 性 不 足, 應 變 無 方, 違 失 事 證 明 確 等 語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申 辯 略 稱 : 巴 紐 所 提 供 之 授 權 書 及 任 命 書 之 謬 誤, 係 巴 紐 方 面 所 製 作, 非 我 方 製 作, 且 黃 前 部 長 閱 後, 認 為 巴 紐 授 權 書 不 符 合 我 方 要 求, 任 命 書 亦 不 合 我 方 所 定 之 條 件, 黃 前 部 長 完 全 不 接 受, 故 拒 絕 簽 署 建 交 公 報 95 年 12 月 25 日, 金 紀 玖 失 聯 後,96 年 1 月 1 日, 申 辯 人 奉 黃 前 部 長 指 示 偕 同 林 宏 信 律 師 並 會 同 吳 思 材 赴 新 加 坡 辦 理 保 全 措 施 時, 亦 曾 要 求 OCBC 銀 行 提 供 聯 名 帳 戶 之 對 帳 單, 惟 楊 惠 婷 經 理 表 示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之 對 帳 單 需 金 紀 玖 與 吳 思 材 出 面 或 簽 署 才 能 取 得 對 帳 單 黃 前 部 長 辦 公 室 曾 瑞 利 主 任 及 申 辯 人 不 斷 要 求 吳 思 材 提 供 聯 名 帳 戶 之 對 帳 單, 亦 多 次 質 疑 吳 思 材 提 供 對 帳 單 之 利 息, 曾 多 次 針 鋒 相 對, 雙 方 幾 乎 翻 臉, 但 部 長 一 再 指 示 全 力 牽 制 吳 某, 繼 續 與 吳 某 周 旋 套 出 更 多 訊 息, 有 時 只 得 忍 氣 吞 聲, 以 免 吳 某 因 翻 臉 而 脫 逃, 影 響 部 長 佈 局 申 辯 人 亦 多 次 由 臺 北 撥 電 話, 亦 利 用 出 差 之 便, 請 求 新 加 坡 OCBC 銀 行 專 案 經 理 楊 惠 婷 提 供 對 帳 單 97 年 3 月 19 日 吳 某 突 然 表 示, 聯 名 帳 戶 錢 已 被 金 某 提 領, 申 辯 人 聽 後 規 勸 吳 某 立 刻 回 臺 北 向 黃 前 部 長 報 告, 吳 某 同 意 與 申 辯 人 回 臺 北 曾 瑞 利 主 任 及 申 辯 人 不 時 催 促 吳 思 材 要 求 提 供 對 帳 單 189

16 , 吳 思 材 為 對 我 方 有 所 回 應, 甘 冒 犯 罪 之 危 險, 偽 造 對 帳 單 交 給 申 辯 人, 最 後 被 以 偽 造 文 書 起 訴 定 罪 申 辯 人 依 黃 前 部 長 指 示, 竭 盡 所 能 牽 制 吳 思 材 長 達 一 年 多, 防 止 吳 某 逃 離 臺 灣, 最 後 終 將 吳 某 由 非 洲 帶 回 臺 灣 接 受 司 法 偵 查 彈 劾 文 所 載 申 辯 人 警 覺 性 不 足, 應 變 無 方, 有 失 公 道 云 云 經 查 :95 年 8 月 間 外 交 部 與 巴 紐 代 表 談 判 建 交 時, 巴 紐 總 理 索 馬 利 同 時 身 兼 外 交 部 長 乙 職, 嗣 巴 紐 訪 賓 古 邦 及 邦 加 兩 人 於 95 年 9 月 22 日 致 函 國 安 會 邱 秘 書 長 提 出 巴 紐 之 建 交 代 表 人 選 時 表 示, 總 理 將 派 商 工 部 長 田 斯 頓 為 建 交 代 表, 總 理 將 任 命 田 部 長 為 正 式 外 長, 同 時 將 田 部 長 原 主 管 之 貿 易 業 務 併 入 外 交 部 中, 故 巴 紐 外 交 部 名 稱 在 總 理 讓 渡 外 長 乙 職 並 進 行 部 會 整 併 後, 其 部 會 名 稱 有 所 變 更, 隨 後 巴 紐 方 面 所 出 示 之 任 命 書 及 授 權 書 在 名 稱 方 面 自 有 所 不 同, 此 為 本 會 上 開 另 案 議 決 書 所 認 定 之 事 實 矧 巴 紐 於 本 案 建 交 過 程 中 所 提 供 之 文 件, 部 會 名 稱 是 否 誤 繕, 應 由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外 交 部 亞 太 司 負 責 查 察,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僅 係 在 黃 前 部 長 全 程 主 導 下, 單 線 承 辦 本 案 之 人 員 ( 參 照 附 卷 之 外 交 部 處 理 巴 紐 建 交 案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第 15 頁 ), 不 可 能 對 尚 無 邦 交 之 巴 國 政 府 之 部 會 名 稱 等 瑣 細 事 項 鉅 細 靡 遺, 一 一 瞭 解 彈 劾 意 旨 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未 及 時 察 覺 巴 紐 政 府 相 關 函 件 之 謬 誤, 為 有 違 失 云 云, 尚 無 足 取 又 彈 劾 意 旨 以 : 按 第 1 份 對 帳 單 顯 示 :95 年 10 月 1 日 至 31 日,1 個 月 利 息 有 10 萬 餘 美 元 ; 第 2 份 對 帳 單 顯 示 :95 年 10 月 1 日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該 帳 戶 內 3 個 月 利 息 僅 有 5 萬 餘 美 元, 帳 戶 內 利 息 不 增 反 降 ; 第 3 份 對 帳 單 :96 年 7 月 1 日 至 31 日 該 帳 戶 內 存 款 為 29,800,000 美 元, 帳 戶 內 僅 剩 本 金, 利 息 已 被 提 領 一 空 云 云, 指 責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對 吳 思 材 提 供 之 異 常 對 帳 未 進 行 查 證, 處 事 輕 忽 乙 節, 惟 查 第 1 份 對 帳 單 載 明 至 11 月 1 日 止 本 金 及 利 息 共 美 金 29,901, 元, 包 括 本 金 29,800, 元 及 自 10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之 利 息 101, 元 另 第 2 份 對 帳 單 係 載 明 本 金 2,980 萬 美 元 至 10 月 1 日 間 之 利 息 共 計 52, 美 元, 並 非 95 年 10 月 1 日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之 3 個 月 利 息, 彈 劾 意 旨 上 開 所 指, 似 有 誤 會 至 於 第 3 份 對 帳 單 係 吳 思 材 在 外 交 部 催 迫 之 下 所 偽 造, 業 經 外 交 部 向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告 發 偵 辦, 吳 某 已 被 依 行 使 偽 造 私 文 書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貳 年 確 定 在 案, 有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97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5223 號 及 最 高 法 院 98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2804 號 刑 事 判 決 在 卷 可 按, 此 部 分 亦 難 認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有 處 事 輕 忽 之 違 失 咎 責 ( 四 ) 綜 上 所 述,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雖 否 認 有 任 何 違 法 或 失 職 情 事 ; 惟 其 於 95 年 9 月 11 日 簽 辦 本 案,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至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兩 人 在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所 設 之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內, 簽 呈 內 既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未 先 經 會 計 處 會 核, 有 違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190

17 證 保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之 規 定, 為 有 違 失 又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將 鉅 額 建 交 援 款 匯 撥 至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並 未 建 立 安 全 控 管 與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以 確 保 該 援 款 之 安 全, 致 該 鉅 款 被 侵 吞, 亦 有 疏 忽 之 責 再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奉 黃 前 部 長 指 示, 於 95 年 12 月 日 前 往 新 加 坡 與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會 合, 擬 共 同 辦 理 上 開 鉅 款 匯 還 外 交 部 事 宜, 未 有 效 掌 握 金 紀 玖 侵 吞 鉅 款 之 可 疑 徵 兆 與 意 向, 致 其 趁 機 潛 逃, 俟 發 現 金 紀 玖 失 聯 後, 復 未 能 當 機 立 斷, 適 時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立 即 請 求 我 國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人 員 協 助 設 法 尋 找 或 攔 阻 金 紀 玖 搭 機 離 開 新 加 坡,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亦 有 違 失 之 咎 責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其 餘 申 辯 及 提 出 之 證 據 ( 詳 如 事 實 欄 記 載 ), 僅 可 作 為 處 分 輕 重 之 參 考, 不 足 資 為 免 責 之 論 據 核 其 所 為, 有 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第 7 條 所 定, 公 務 員 應 謹 慎, 執 行 職 務 應 力 求 切 實 之 旨 至 於 彈 劾 意 旨 其 餘 各 點, 尚 難 認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有 何 違 失, 已 如 上 述 基 於 違 失 行 為 一 體 性 原 則, 此 部 分 不 另 為 不 受 懲 戒 之 議 決, 併 此 敘 明 二 關 於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部 分 : ( 一 ) 彈 劾 意 旨 以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違 反 公 庫 法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援 款 至 中 間 人 聯 名 帳 戶, 亦 未 善 盡 職 責 提 出 會 計 人 員 專 業 意 見, 違 失 事 證 甚 明 : 依 據 支 票 非 因 付 給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或 為 約 定 債 務 之 預 付, 不 得 簽 發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之 支 出, 應 於 履 行 支 付 責 任 時, 簽 具 付 款 憑 單, 通 知 各 該 管 地 區 支 付 機 構, 核 對 分 配 預 算 或 其 有 關 之 支 付 法 案 支 付 及 地 區 支 付 機 構 辦 理 各 機 關 支 付, 應 依 前 條 核 簽 之 付 款 憑 單, 簽 發 國 庫 支 票, 直 接 付 與 受 款 人 分 別 為 公 庫 法 第 15 條 國 庫 法 第 16 條 與 第 19 條 所 明 定 ; 復 依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第 17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審 核 公 款 支 付 與 對 帳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費 款 之 支 出 是 否 直 接 付 給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或 為 約 定 債 務 之 償 付 準 此, 公 款 支 付 與 費 款 支 出 之 對 帳 事 項, 其 對 象 應 為 政 府 債 權 人 或 為 約 定 債 務 之 償 付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於 95 年 9 月 11 日 簽 辦 本 案 2,980 萬 美 元, 以 慶 寧 公 司 名 義 匯 撥 至 金 紀 玖 與 吳 思 材 在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同 年 9 月 14 日 簽 會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惟 渠 僅 於 該 簽 呈 簽 名, 未 提 會 簽 意 見, 僅 依 據 黃 前 部 長 之 批 示 辦 理 匯 款 作 業, 由 該 部 設 於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之 美 元 存 款 帳 戶 ( 帳 號 )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至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 同 日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通 知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該 行 已 收 到 該 款 並 將 於 翌 (15) 日 入 帳 按 外 交 部 次 長 侯 清 山 表 示 :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之 支 付 方 式 以 匯 撥 到 對 方 政 府 公 款 帳 戶 或 以 匯 票 支 票 方 式 付 款 為 原 則 以 前 並 沒 有 過 尚 未 建 交 就 將 錢 核 撥 到 私 人 帳 戶 的 案 例, 這 是 第 一 個,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於 97 年 5 月 7 日 表 示 : 以 往 我 沒 有 碰 過 建 交 的 案 例 是 像 這 樣 要 由 中 間 人 聯 名 開 立 帳 戶 的 情 形, 這 是 業 務 單 位 簽 給 191

18 部 長 核 定 的, 然 後 我 們 就 照 部 長 的 核 定 案 來 執 行 部 長 是 外 交 預 算 的 主 管, 部 長 有 權 力 批 示 預 算 的 執 行 我 們 會 計 單 位 就 是 配 合 業 務 司, 因 為 部 長 是 我 們 單 位 的 主 管, 他 已 經 批 示, 凡 此 有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可 參 ; 次 按 黃 前 部 長 97 年 11 月 6 日 書 面 報 告 略 以 : 楊 會 計 長 當 時 並 未 就 此 撥 款 作 業 提 出 異 議 本 人 亦 未 對 撥 款 之 作 業 作 任 何 指 示 倘 會 計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當 時 提 出 異 議, 本 人 自 當 予 以 尊 重, 重 新 慎 重 考 量, 尤 其 有 關 會 計 方 面 專 業 規 定, 本 人 一 定 會 尊 重 會 計 單 位 意 見, 不 可 能 在 幕 僚 已 提 醒 可 能 有 違 相 關 規 定 下 仍 一 意 孤 行, 本 案 金 額 龐 大, 倘 在 程 序 面 及 法 規 面 會 計 處 有 保 留 意 見, 豈 會 同 意 匯 款? 另 依 外 交 部 處 理 巴 紐 建 交 案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 會 計 處 倘 能 在 作 業 過 程 中 堅 持 機 密 預 算 匯 款 作 業 程 序 立 場, 並 以 書 面 作 成 分 析 報 告, 提 醒 黃 前 部 長 資 金 匯 入 未 經 管 控 之 私 人 帳 戶 之 高 風 險 性, 雖 然 可 能 無 法 改 變 黃 部 長 心 意, 但 至 少 已 盡 到 責 任 綜 上, 外 交 部 於 95 年 9 月 14 日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援 款 至 中 間 人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之 際, 我 方 尚 未 與 巴 紐 正 式 建 交 且 亦 未 簽 訂 任 何 建 交 公 報, 即 於 建 交 前 將 鉅 額 建 交 援 款 逕 匯 撥 至 中 間 人 帳 戶, 且 該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非 屬 政 府 帳 戶, 亦 非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我 方 並 不 負 有 履 行 支 付 之 責 任, 縱 有 為 建 交 作 業 順 利 進 行 之 考 量 而 有 先 行 付 款 之 必 要, 受 款 人 應 為 巴 紐 政 府, 而 非 中 間 人,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對 於 前 揭 規 定, 自 應 知 之 甚 詳, 卻 未 提 出 意 見 ; 按 機 關 會 計 人 員 具 超 然 獨 立 性, 負 有 維 護 會 計 制 度 正 確 性 及 財 務 收 支 作 業 合 法 性 之 義 務,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對 於 撥 匯 建 交 援 款 至 中 間 人 帳 戶 之 違 反 上 揭 規 定 情 事, 竟 不 依 法 陳 明, 善 盡 把 關 之 責, 反 謂 奉 命 撥 款, 殊 屬 有 虧 職 守, 縱 使 出 發 點 係 為 國 家, 然 行 為 違 法, 仍 要 負 相 關 之 責 任 等 語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申 辯 略 稱 : 建 交 援 款 2,980 萬 美 元 匯 入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政 府 代 表 帳 戶, 係 經 雙 方 政 府 議 定, 以 作 為 建 交 保 證 款, 該 款 屬 我 國 對 巴 紐 應 履 約 支 付 之 保 證 債 務, 撥 款 符 合 公 庫 法 等 規 定 極 機 密 建 交 撥 款 帳 戶 之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控 與 防 弊 機 制 之 建 立, 非 屬 會 計 專 業 事 項, 應 由 業 務 單 位 本 於 權 責 核 處 ; 又 撥 款 帳 戶 屬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規 範 之 範 圍, 且 已 由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與 高 層 行 政 主 管 本 於 權 責,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專 業 判 斷 云 云 經 查 : 按 支 票 非 因 付 給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或 為 約 定 債 務 之 預 付, 不 得 簽 發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之 支 出, 應 於 履 行 支 付 責 任 時, 簽 具 付 款 憑 單, 通 知 各 該 管 地 區 支 付 機 構, 核 對 分 配 預 算 或 其 有 關 之 支 付 法 案 支 付 及 地 區 支 付 機 構 辦 理 各 機 關 支 付, 應 依 前 條 核 簽 之 付 款 憑 單, 簽 發 國 庫 支 票, 直 接 付 與 受 款 人 分 別 為 公 庫 法 第 15 條 國 庫 法 第 16 條 與 第 19 條 所 明 定 ; 復 依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第 17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審 核 公 款 支 付 與 對 帳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費 款 之 支 出 是 否 直 192

19 接 付 給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或 為 約 定 債 務 之 償 付 故 公 款 支 付 與 費 款 支 出 之 對 帳 事 項, 其 對 象 係 為 政 府 債 權 人 或 為 約 定 債 務 之 償 付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於 95 年 9 月 11 日 簽 辦 本 案 2,980 萬 美 元, 以 慶 寧 公 司 名 義 匯 撥 至 金 紀 玖 與 吳 思 材 在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之 聯 名 帳 戶, 同 年 9 月 14 日 簽 會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惟 渠 僅 於 該 簽 呈 簽 名, 未 提 會 簽 意 見, 僅 依 據 黃 前 部 長 之 指 示 辦 理 匯 款 作 業, 由 該 部 設 於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之 美 元 存 款 帳 戶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至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聯 名 帳 戶 ; 同 日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通 知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2 人, 該 行 已 收 到 該 款 並 將 於 翌 (15) 日 入 帳 等 事 實, 為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所 不 爭 執 又 有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於 97 年 5 月 7 日 就 本 案 向 相 關 官 員 質 詢 時, 外 交 部 次 長 侯 清 山 在 會 中 表 示 :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之 支 付 方 式 以 匯 撥 到 對 方 政 府 公 款 帳 戶 或 以 匯 票 支 票 方 式 付 款 為 原 則 以 前 並 沒 有 過 尚 未 建 交 就 將 錢 核 撥 到 私 人 帳 戶 的 案 例, 這 是 第 一 個 等 語 可 稽, 復 有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於 同 次 會 議 中 答 覆 立 法 委 員 質 詢 時 稱 : 以 往 我 沒 有 碰 過 建 交 的 案 例 是 像 這 樣 要 由 中 間 人 聯 名 開 立 帳 戶 的 情 形, 這 是 業 務 單 位 簽 給 部 長 核 定 的, 然 後 我 們 就 照 部 長 的 核 定 案 來 執 行 部 長 是 外 交 預 算 的 主 管, 部 長 有 權 力 批 示 預 算 的 執 行 我 們 會 計 單 位 就 是 配 合 業 務 司, 因 為 部 長 我 們 單 位 的 主 管, 他 已 經 批 示 云 云, 可 資 為 證 凡 此 有 卷 附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可 參, 另 有 黃 前 部 長 97 年 11 月 6 日 書 面 報 告 記 載 略 以 : 楊 會 計 長 當 時 並 未 就 此 撥 款 作 業 提 出 異 議 本 人 亦 未 對 撥 款 之 作 業 作 任 何 指 示 倘 會 計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當 時 提 出 異 議, 本 人 自 當 予 以 尊 重, 重 新 慎 重 考 量, 尤 其 有 關 會 計 方 面 專 業 規 定, 本 人 一 定 會 尊 重 會 計 單 位 意 見, 不 可 能 在 幕 僚 已 提 醒 可 能 有 違 相 關 規 定 下 仍 一 意 孤 行, 本 案 金 額 龐 大, 倘 在 程 序 面 及 法 規 面 會 計 處 有 保 留 意 見, 豈 會 同 意 匯 款? 等 語, 有 該 書 面 報 告 在 卷 可 資 證 明 此 外, 復 有 外 交 部 處 理 巴 紐 建 交 案 專 案 小 組 初 步 調 查 報 告 稱 : 會 計 處 倘 能 在 作 業 過 程 中 堅 持 機 密 預 算 匯 款 作 業 程 序 立 場, 並 以 書 面 作 成 分 析 報 告, 提 醒 黃 前 部 長 資 金 匯 入 未 經 控 管 之 私 人 帳 戶 之 高 風 險 性, 雖 然 可 能 無 法 改 變 黃 前 部 長 心 意, 但 至 少 已 盡 到 責 任 等 情 可 稽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辯 稱 : 建 交 援 款 2,980 萬 美 元 匯 入 新 加 坡 華 僑 銀 行 政 府 代 表 帳 戶, 係 經 雙 方 政 府 議 定, 以 作 為 建 交 保 證 款, 該 款 屬 我 國 對 巴 紐 應 履 約 支 付 之 保 證 債 務, 撥 款 符 合 公 庫 法 等 規 定 云 云, 惟 查 依 據 審 計 部 97 年 6 月 13 日 台 審 部 一 字 第 號 致 監 察 院 函 略 以 : 依 據 公 庫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規 定, 支 票 非 因 付 給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不 得 簽 發 ; 另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第 175 條 規 定, 審 核 公 款 支 付 應 注 意 費 款 之 支 出 是 否 直 接 付 給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且 據 外 交 部 相 關 官 員 列 席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1 會 期 財 政 委 員 會 第 16 次 全 體 會 議 (97 年 5 月 7 日 ) 說 明, 該 部 機 密 經 費 之 支 付 方 式 以 匯 撥 到 對 方 政 府 公 款 193

20 帳 戶 或 以 匯 票 支 票 方 式 付 款 為 原 則, 歷 來 辦 理 建 交 案, 均 無 類 似 本 案 於 建 交 前 即 將 合 作 款 匯 撥 至 中 間 人 聯 名 帳 戶 情 事, 相 關 撥 款 程 序, 未 能 切 實 依 照 上 開 公 款 支 付 等 規 定 辦 理 等 情, 有 該 審 計 部 函 附 卷 可 證 另 外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書 面 資 料 明 確 表 示 : 外 交 部 之 機 密 經 費 應 依 國 庫 法 及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辦 理 此 有 該 處 書 面 資 料 在 卷 可 按 第 查 外 交 部 於 95 年 9 月 14 日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援 款 至 中 間 人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之 際, 我 方 尚 未 與 巴 紐 正 式 建 交 且 亦 未 簽 訂 任 何 建 交 公 報, 另 古 邦 邦 加 所 稱 吳 思 材 代 表 巴 紐, 及 關 於 本 案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之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等, 並 無 巴 紐 政 府 之 正 式 授 權 或 相 關 書 面 文 件 可 稽, 該 聯 名 帳 戶, 自 非 巴 紐 政 府 代 表 帳 戶 又 該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既 非 屬 政 府 帳 戶, 亦 非 我 國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我 方 並 不 負 有 履 行 支 付 之 責 任 ; 復 該 建 交 援 款 (2,980 萬 美 元 ) 係 建 交 後 之 援 助 款, 斯 時 我 國 尚 未 與 巴 紐 建 交, 縱 有 為 建 交 作 業 順 利 進 行 之 考 量 而 有 先 行 付 款 之 必 要, 受 款 人 應 為 巴 紐 政 府, 而 非 中 間 人, 可 見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此 部 分 辯 解, 委 無 可 採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另 辯 稱 : 極 機 密 建 交 撥 款 帳 戶 之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控 與 防 弊 機 制 之 建 立, 非 屬 會 計 專 業 事 項, 應 由 業 務 單 位 本 於 權 責 核 處 ; 又 撥 款 帳 戶 屬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規 範 之 範 圍, 且 已 由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與 高 層 行 政 主 管 本 於 權 責,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專 業 判 斷 云 云 惟 按 會 計 法 第 95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實 施 內 部 審 核, 應 由 會 計 人 員 執 行 之 ; 第 96 條 規 定 : 內 部 審 核 之 範 圍 : 一 財 務 審 核 : 謂 計 畫 預 算 之 執 行 與 控 制 之 審 核 二 財 物 審 核 : 謂 現 金 及 其 他 財 物 之 處 理 程 序 之 審 核 ; 又 按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第 3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實 施 內 部 審 核, 應 由 會 計 人 員 執 行 之 故 會 計 人 員 對 於 機 關 財 務 負 有 審 核 把 關 之 責, 法 有 明 文 另 費 款 之 支 出 應 付 給 政 府 債 權 人, 此 為 公 庫 法 第 15 條 及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第 17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明 確 規 範, 經 查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服 務 公 職 以 來, 歷 任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科 員 專 員 視 察 科 長 編 審 專 門 委 員 第 2 局 副 局 長 局 長 教 育 部 會 計 長 及 外 交 部 會 計 長 等 重 要 職 位, 熟 稔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本 案 金 紀 玖 吳 思 材 之 上 開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非 屬 政 府 帳 戶, 亦 非 政 府 之 債 權 人, 我 方 並 不 負 有 履 行 支 付 之 責 任, 被 付 懲 戒 人 僅 聽 從 黃 前 部 長 指 示 即 撥 款, 未 注 意 該 支 出 是 否 付 給 政 府 債 權 人, 且 對 撥 款 帳 戶 未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 復 未 審 慎 評 估 付 款 之 風 險, 並 提 出 會 計 人 員 之 專 業 意 見, 率 將 鉅 額 建 交 款 匯 撥 中 間 人 帳 戶, 導 致 鉅 額 公 帑 遭 侵 吞, 核 有 嚴 重 違 失 ; 又 被 付 懲 戒 人 辯 稱 撥 款 帳 戶 屬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規 範 之 範 圍, 極 機 密 建 交 撥 款 帳 戶 之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控 與 防 弊 機 制 之 建 立, 非 屬 會 計 專 業 事 項, 應 由 業 務 單 位 本 於 權 責 核 處, 我 們 依 部 長 核 定 案 執 行 等 語 ; 如 渠 上 述 申 辯 可 以 成 立, 則 政 府 機 關 何 需 會 計 系 統 負 責 審 核? 只 需 出 納 單 位 負 責 撥 款 即 可, 可 見 此 部 分 辯 解, 殊 不 足 採 從 而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194

21 對 於 本 案 違 反 公 庫 法 匯 撥 2,980 萬 美 元 至 中 間 人 私 人 聯 名 帳 戶, 亦 未 善 盡 職 責 提 出 會 計 人 員 專 業 意 見, 其 處 事 輕 忽 之 違 失 咎 責, 堪 以 認 定 ( 二 ) 彈 劾 意 旨 以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對 於 本 案 不 合 法 會 計 程 序, 未 善 盡 審 核 把 關 之 責, 依 職 權 拒 絕 並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核 有 違 失 : 按 各 機 關 實 施 內 部 審 核, 應 由 會 計 人 員 執 行 之 內 部 審 核 之 範 圍 如 左 二 財 物 審 核 : 謂 現 金 及 其 他 財 物 之 處 理 程 序 之 審 核 各 機 關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對 於 不 合 法 之 會 計 程 序 或 會 計 文 書, 應 使 之 更 正 ; 不 更 正 者, 應 拒 絕 之, 並 報 告 該 機 關 主 管 長 官 ; 前 項 不 合 法 之 行 為, 由 於 該 機 關 主 管 長 官 之 命 令 者, 應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如 不 接 受 時, 應 報 告 該 機 關 之 主 管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與 其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或 主 計 機 關 ; 不 為 前 二 項 之 異 議 及 報 告 時, 關 於 不 合 法 行 為 之 責 任,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應 連 帶 負 之 各 機 關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發 現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拒 絕 簽 署 10 其 他 與 法 令 不 符 者, 分 別 為 會 計 法 第 95 條 第 96 條 第 99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明 定 準 此, 會 計 人 員 對 經 費 法 令 會 計 文 書 具 有 審 查 稽 核 之 專 業 性 獨 立 性, 且 負 有 把 關 之 職 責 ; 若 有 未 符 法 令 作 業 程 序 者, 會 計 人 員 應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或 依 職 權 拒 絕 查 本 案 承 辦 人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參 事 張 強 生 非 屬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簽 辦 本 案 時 既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未 先 經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會 核, 即 逕 送 黃 前 部 長 核 准, 明 顯 違 反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應 由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就 業 務 需 要,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先 經 會 計 處 會 核 之 規 定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無 視 上 揭 違 失, 未 能 嚴 守 立 場, 明 白 表 示 具 體 意 見, 亦 未 依 會 計 法 第 99 條 之 規 定,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報 告 該 機 關 之 主 管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或 主 計 機 關, 又 會 計 人 員 對 於 長 官 之 命 令 如 有 意 見, 得 隨 時 陳 述, 對 於 明 知 違 法 之 命 令, 應 表 示 異 議, 縱 係 部 長 示 意 辦 理, 仍 應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將 利 害 關 係 及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後 果 向 其 長 官 剴 切 陳 明, 提 出 會 計 專 業 判 斷 意 見, 善 盡 事 前 審 核 把 關 之 責 ; 綜 上, 楊 德 川 未 恪 盡 會 計 長 之 職 責, 違 失 情 節 灼 然 等 語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申 辯 略 稱 : 黃 前 部 長 指 派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參 事 辦 理 本 案, 其 即 為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為 避 免 洩 密, 承 辦 單 位 係 以 口 頭 告 知 經 我 國 與 巴 紐 雙 方 政 府 議 定 之 建 交 援 助 款 金 額 及 匯 款 帳 戶, 俟 我 方 撥 款 後 即 辦 理 建 交 事 宜, 此 一 說 明, 已 屬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及 需 款 時 程, 未 違 反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事 項 又 業 務 單 位 口 頭 告 知 撥 款 帳 戶 由 雙 方 政 府 代 表 各 一 人 聯 合 開 立, 係 雙 方 政 府 共 同 議 定, 帳 戶 安 全 性 無 虞 建 議 部 長 對 於 重 大 涉 外 撥 款 案, 應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已 盡 事 前 審 核 職 責 云 云 經 查 :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規 定 :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應 由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就 業 務 需 要,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195

22 需 款 時 程, 先 經 會 計 處 會 核, 呈 奉 部 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核 批 後, 送 會 計 處 繕 製 傳 票, 出 納 單 位 據 以 辦 理 付 款 作 業 按 巴 紐 建 交 業 務 係 外 交 部 亞 太 司 主 管, 此 有 外 交 部 處 務 規 程 第 8 條 及 外 交 部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可 據,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於 98 年 3 月 10 日 之 申 辯 書 亦 自 承 : 亞 太 司 才 是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其 當 時 是 部 長 辦 公 室 參 事, 並 非 亞 太 司 之 人 員, 其 非 本 案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已 甚 顯 然 又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簽 辦 本 案, 未 就 業 務 需 要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係 黃 前 部 長 核 批 後 三 日, 才 經 會 計 長 會 核 等 情, 已 詳 述 於 前 揭 關 於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部 分 之 懲 戒 理 由 查 本 案 承 辦 人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非 屬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簽 辦 本 案 時 既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且 未 先 經 會 計 長 即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會 核, 即 逕 送 黃 前 部 長 核 准, 明 顯 違 反 上 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之 規 定, 已 屬 不 合 法 之 會 計 程 序 按 各 機 關 實 施 內 部 審 核, 應 由 會 計 人 員 執 行 之 內 部 審 核 之 範 圍 如 左 二 財 物 審 核 : 謂 現 金 及 其 他 財 物 之 處 理 程 序 之 審 核 各 機 關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對 於 不 合 法 之 會 計 程 序 或 會 計 文 書, 應 使 之 更 正 ; 不 更 正 者, 應 拒 絕 之, 並 報 告 該 機 關 主 管 長 官 ; 前 項 不 合 法 之 行 為, 由 於 該 機 關 主 管 長 官 之 命 令 者, 應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如 不 接 受 時, 應 報 告 該 機 關 之 主 管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與 其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或 主 計 機 關 ; 不 為 前 二 項 之 異 議 及 報 告 時, 關 於 不 合 法 行 為 之 責 任,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應 連 帶 負 之 各 機 關 會 計 人 員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發 現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拒 絕 簽 署 10 其 他 與 法 令 不 符 者, 分 別 為 會 計 法 第 95 條 第 96 條 第 99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明 定 準 此, 會 計 人 員 對 經 費 法 令 會 計 文 書 具 有 審 查 稽 核 之 專 業 性 獨 立 性, 且 負 有 把 關 之 職 責 ; 若 有 未 符 法 令 作 業 程 序 者, 會 計 人 員 應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或 依 職 權 拒 絕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無 視 上 揭 違 失, 未 能 嚴 守 立 場, 明 白 表 示 具 體 意 見, 亦 未 依 會 計 法 第 99 條 之 規 定, 依 職 權 拒 絕 或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或 報 告 該 機 關 之 主 管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或 主 計 機 關, 以 善 盡 事 前 審 核 把 關 之 責, 其 違 失 情 節 灼 然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辯 稱 : 黃 前 部 長 指 派 張 強 生 參 事 辦 理 本 案, 其 即 為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為 避 免 洩 密, 承 辦 單 位 張 強 生 係 以 口 頭 告 知 經 我 國 與 巴 紐 雙 方 政 府 議 定 之 建 交 援 助 款 金 額 及 匯 款 帳 戶, 俟 我 方 撥 款 後 即 辦 理 建 交 事 宜, 此 一 說 明, 已 屬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及 需 款 時 程, 未 違 反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事 項 云 云 惟 查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規 定 : 機 密 案 件 經 費, 應 由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就 業 務 需 要,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先 經 會 計 處 會 核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於 97 年 5 月 7 日 在 立 法 院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答 覆 立 法 委 員 質 詢 時 表 示 : 他 ( 按 指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 是 先 批 示 之 後 再 交 給 我 們 辦 理, 並 沒 有 先 會 我 們 因 為 他 沒 有 事 先 會 我, 所 以 我 不 知 道 他 們 進 行 的 過 程 這 個 案 子 沒 有 先 會 我 們 及 196

23 我 們 按 照 部 長 的 核 定 案 來 執 行 另 立 法 委 員 李 紀 珠 於 同 次 會 議 時 問 : 這 種 作 法 不 符 外 交 部 訂 定 相 關 程 序, 你 們 的 匯 款 程 序 簽 核 程 序 簽 核 內 容 都 不 合 規 定, 會 計 人 員 怎 樣 就 同 意 了 呢?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答 : 因 為 部 長 是 我 們 單 位 的 主 管, 他 已 經 批 示, 我 們 事 後 也 詢 問 了, 承 辦 單 位 ( 按 指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 認 為 這 是 最 好 的 處 理 方 式 在 此 情 形, 我 們 就 依 照 批 示 處 理 此 有 卷 附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可 參 經 查 巴 紐 建 交 業 務 係 外 交 部 亞 太 司 主 管, 此 有 外 交 部 處 務 規 程 第 8 條 及 外 交 部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可 據,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於 98 年 3 月 10 日 之 申 辯 書 亦 自 承 : 亞 太 司 才 是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並 非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且 其 簽 擬 本 件 機 密 經 費 時, 並 未 擬 具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需 款 時 程, 亦 未 先 經 會 計 處 會 核, 違 反 前 揭 規 定 至 明 ;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明 知 不 合 規 定, 以 部 長 已 核 定 張 強 生 為 業 務 單 位 或 事 後 口 頭 告 知 等 由, 撥 付 鉅 額 建 交 援 款 至 中 間 人 帳 戶, 致 生 重 大 弊 案, 所 辯 無 非 卸 責 之 詞, 委 無 可 採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又 辯 稱 : 業 務 單 位 口 頭 告 知 撥 款 帳 戶 由 雙 方 政 府 代 表 各 一 人 聯 合 開 立, 係 雙 方 政 府 共 同 議 定, 帳 戶 安 全 性 無 虞 建 議 部 長 對 於 重 大 涉 外 撥 款 案, 應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已 盡 事 前 審 核 職 責 云 云 惟 查 黃 前 部 長 97 年 11 月 6 日 書 面 報 告 略 以 : 楊 會 計 長 建 議 向 行 政 院 報 備 同 意 必 要 時 將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之 意 見, 本 人 也 照 辦 在 會 簽 的 過 程 中 幕 僚 並 不 曾 提 出 適 法 性 問 題, 及 在 匯 款 簽 呈 會 簽 的 過 程, 會 計 單 位 並 不 曾 提 出 過 適 法 性 的 問 題, 又 楊 會 計 長 當 時 並 未 就 此 撥 款 作 業 提 出 異 議 本 人 亦 未 對 撥 款 之 作 業 作 任 何 指 示 倘 會 計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當 時 提 出 異 議, 本 人 自 當 予 以 尊 重, 重 新 慎 重 考 量 尤 其 有 關 會 計 方 面 專 業 規 定, 本 人 一 定 會 尊 重 會 計 單 位 意 見, 不 可 能 在 幕 僚 已 提 醒 可 能 有 違 相 關 規 定 下 仍 一 意 孤 行 本 案 金 額 龐 大, 倘 在 程 序 面 及 法 規 面 會 計 處 有 保 留 意 見, 豈 會 同 意 匯 款? 等 情, 有 該 書 面 報 告 在 卷 可 憑, 足 證 被 付 懲 戒 人 此 部 分 申 辯, 不 足 採 信 另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於 97 年 5 月 7 日 在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答 覆 立 法 委 員 質 詢 時 稱 : 他 ( 按 指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 是 先 批 示 之 後 再 交 給 我 們 辦 理, 並 沒 有 先 會 我 們 因 為 他 沒 有 事 先 會 我, 所 以 我 不 知 道 他 們 進 行 的 過 程, 及 這 個 案 子 沒 有 先 會 我 們 再 者, 立 法 委 員 李 紀 珠 在 同 次 會 議 質 詢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問 : 他 ( 按 指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 沒 有 先 會 你 們 就 給 部 長 批 了? 答 : 是 的 再 問 : 你 們 只 是 交 辦 撥 款? 答 : 是 的 再 問 : 這 是 不 是 違 法 會 計 程 序? 答 : 當 然 我 們 有 一 點 顧 慮, 但 是 承 辦 單 位 認 為 聯 名 帳 戶 是 他 們 業 務 衡 量 後 最 好 的 方 式, 所 以 我 們 就 撥 款 再 問 : 這 基 本 上 已 不 符 會 計 程 序, 你 們 為 何 沒 表 達 會 計 專 業 意 見? 答 : 我 們 有 事 後 表 達 各 等 語, 此 有 上 開 財 政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可 參 另 查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雖 向 黃 前 部 長 建 議 : 向 行 政 院 報 備 以 備 日 後 本 部 經 費 倘 不 足 時, 可 向 行 政 院 申 請 第 二 預 備 197

24 金 等 情, 究 屬 本 案 匯 款 經 費 來 源 之 報 備, 非 關 本 案 匯 款 之 適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之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尤 其 黃 前 部 長 在 上 開 報 告 明 確 指 出 本 案 會 計 單 位 不 曾 提 出 適 法 性 之 問 題, 再 參 照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於 立 法 院 表 示, 本 案 未 先 會 會 計 單 位, 是 部 長 核 定 後 撥 款 足 見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辯 稱 : 已 盡 事 前 審 核 職 責, 核 與 實 情 不 符 其 此 部 分 之 申 辯, 不 足 採 信, 從 而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對 於 本 案 不 合 法 之 會 計 程 序, 未 善 盡 審 核 把 關 之 責, 復 未 依 職 權 拒 絕 並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應 負 違 失 之 咎 責, 已 臻 明 確, 堪 以 認 定 ( 三 ) 綜 上 所 述,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自 91 年 4 月 1 日 至 97 年 9 月 22 日 擔 任 外 交 部 會 計 長, 負 有 依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職 員 之 責, 外 交 部 組 織 法 第 18 條 外 交 部 處 務 規 程 第 5 條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 按 會 計 人 員 有 依 法 從 事 公 務 的 責 任, 對 於 不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或 程 序 者, 應 依 法 拒 絕 ; 又 對 經 費 法 令 會 計 文 書 具 有 審 查 稽 核 之 專 業 性 獨 立 性, 且 負 有 把 關 之 職 責 ; 若 有 不 合 法 作 業 程 序, 應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或 依 職 權 拒 絕,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甚 明 另 會 計 係 屬 獨 立 之 主 計 系 統, 任 免 不 受 機 關 首 長 左 右, 目 的 即 在 保 障 主 計 人 員 能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為 政 府 財 務 把 關, 倘 會 計 人 員 都 能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當 能 阻 斷 此 類 弊 案 之 發 生 被 付 懲 戒 人 楊 德 川 雖 否 認 有 何 違 法 或 失 職 情 事, 惟 其 對 於 本 案 之 撥 款 對 象 及 撥 款 程 序, 明 顯 違 反 公 庫 法 國 庫 法 及 外 交 部 機 密 經 費 審 核 及 未 送 審 憑 證 保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第 2 點 之 規 定, 渠 自 應 本 超 然 獨 立 之 會 計 專 業 立 場 善 盡 職 責, 明 白 表 示 具 體 意 見, 對 長 官 所 指 示 事 項 明 知 違 反 法 令, 亦 應 依 會 計 法 相 關 規 定 替 機 關 把 關, 並 依 法 將 利 害 關 係 及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之 後 果 向 長 官 剴 切 陳 明, 提 出 會 計 專 業 判 斷 意 見, 以 善 盡 事 前 審 核 把 關 之 責 ; 詎 料 渠 竟 未 依 職 權 拒 絕 並 依 會 計 法 第 99 條 之 規 定, 以 書 面 聲 明 異 議, 報 告 該 機 關 之 主 管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與 其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或 主 計 機 關, 即 予 草 率 撥 款, 復 其 疏 於 稽 核 查 察, 顯 未 恪 盡 會 計 長 職 責, 衍 生 鉅 額 公 帑 遭 侵 吞 之 重 大 弊 案, 辦 事 怠 忽, 難 辭 違 失 責 任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其 餘 申 辯 及 提 出 之 證 據 ( 詳 如 事 實 欄 記 載 ) 僅 可 作 為 處 分 輕 重 之 參 考, 不 足 資 為 免 責 之 論 據 又 因 本 案 事 證 已 明,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聲 請 傳 喚 證 人 蕭 家 祺 黃 永 傳 林 雅 萍 三 人, 本 會 認 為 無 傳 訊 之 必 要 核 該 被 付 懲 戒 人 所 為, 有 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第 7 條 所 定, 公 務 員 應 謹 慎, 執 行 職 務 應 力 求 切 實 之 旨 三 審 酌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楊 德 川 辦 理 外 交 部 鉅 額 機 密 經 費 事 項, 行 事 疏 忽, 有 欠 謹 慎, 執 行 職 務 又 未 力 求 切 實, 肇 生 鉅 款 遭 私 人 侵 吞 之 重 大 弊 案, 使 國 家 聲 譽 及 公 帑 俱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暨 二 人 行 為 後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爰 各 為 懲 戒 處 分 如 主 文 所 示 據 上 論 結, 被 付 懲 戒 人 張 強 生 楊 德 川 均 有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 條 各 款 情 事, 應 受 懲 戒, 爰 依 同 法 第 24 條 前 段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13 條 議 決 如 主 文 19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039A1405F32305F20A4BDB0C8ADFBC367A7D9A965ADFBB77CC4B3A84DAED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039A1405F32305F20A4BDB0C8ADFBC367A7D9A965ADFBB77CC4B3A84DAED12E646F63> 懲 戒 議 決 書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98 年 度 鑑 字 第 11449 號 98 年 7 月 10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白 朱 成 臺 灣 士 林 看 守 所 管 理 員 ( 停 職 中 ) 男 性 年 45 歲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違 法 案 件 經 法 務 部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 主 文 白 朱 成 降 貳 級 改 敘 理 由

More information

南 沙 群 岛 争 端 问 题 东 南 亚 的 非 传 统 安 全 问 题 区 域 外 大 国 与 东 南 亚 区 域 安 全 问 题 4 关 于 宗 教 文 化 问 题 宗 教 文 化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的 民 族 特 性 问 题 东 盟 文 化 产 业 及 其 对 外 合 作 问 题 5

南 沙 群 岛 争 端 问 题 东 南 亚 的 非 传 统 安 全 问 题 区 域 外 大 国 与 东 南 亚 区 域 安 全 问 题 4 关 于 宗 教 文 化 问 题 宗 教 文 化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的 民 族 特 性 问 题 东 盟 文 化 产 业 及 其 对 外 合 作 问 题 5 我 关 注 的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何 火 萍 南 海 问 题 本 身 是 近 几 年 来 的 一 个 地 区 热 点 问 题, 国 内 学 者 对 南 海 问 题 的 研 究 也 一 直 热 情 很 高 但 是,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是 东 南 亚 研 究 的 一 个 领 域, 或 者 一 个 专 题 所 以, 我 打 算 在 讲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之 前, 简 单 介 绍 一 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1第96期.doc

Microsoft Word - 2011第96期.doc 宜 宾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 2011 年 第 7 号 ( 总 号 :96) 11 月 24 日 出 版 目 录 宜 宾 市 第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召 开 (1) 在 宜 宾 市 第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各 代 表 团 召 集 人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梁 熙 扬 (1) 宜 宾 市 第 四 届 人

More information

大陸國僑辦主任裘援平 右二 副主任譚天星 右一 本會理事長陳三井 左二 常務理事沈大川 左一 裘援平闡述中國夢 14 同時 針對海外華裔青少年舉辦夏令營 由兩岸磋商機制去談 但不該影響兩岸 及冬令營活動 針對教師 舉辦培訓班 各領域的交流活動 也包括海外僑胞的 等等 她強調 未來中國海外交流協會 交

大陸國僑辦主任裘援平 右二 副主任譚天星 右一 本會理事長陳三井 左二 常務理事沈大川 左一 裘援平闡述中國夢 14 同時 針對海外華裔青少年舉辦夏令營 由兩岸磋商機制去談 但不該影響兩岸 及冬令營活動 針對教師 舉辦培訓班 各領域的交流活動 也包括海外僑胞的 等等 她強調 未來中國海外交流協會 交 僑胞最好的靠山 民族復興 國家富強 國僑辦邀訪北京 承德 秦皇島 天津 路華平 從中央到地方官員一致認為 兩 高規格的接待與成功的訪問 華僑協會總會首次應大陸國務院僑 岸交流是在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原則下進 務辦公室中國海外交流協會的邀請 在 行 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是海內外僑胞 中秋節過後的吉日 9月9日 理事長陳 所樂見 不出國不知自己有多愛國 華 三井率團一行二十人 赴北京 懷柔 僑到海外奮鬥 才知道自己背後要有一

More information

360 1 200712 2 200725 3 200728 4 200741 5 200759 6 200764 7 200766 8 200769 9 200771 10 200772 11 200776 12 200780 13 200795 14 200799 15 20073 16 20079 17 200711 18 200719 19 200731 20 200736 21 200739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前 言 北 京 农 学 院 是 一 所 农 科 特 色 鲜 明 多 科 融 合 的 北 京 市 属 都 市 型 高 等 农 业 院 校, 始 建 于 1956 年, 几 经 变 迁 数 易 校 名, 1965 年 正 式 升 格 为 大 学,1978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定 名 为 北 京 农 学 院 学 校 坐 落 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回 龙 观 镇, 毗 连 中 关 村 生 命

More information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More information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More information

!!!!!!!

!!!!!!! 思 想 意 识 形 态 与 历 史 两 个 初 步 的 问 题 之 二 包 弼 德 哈 佛 大 学 东 亚 语 言 文 明 系 美 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数 据 库!!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More information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欧 洲 穆 斯 林 头 巾 事 件 代 际 差 异 与 社 会 融 合 郭 灵 凤 自 世 纪 年 代 以 来 穆 斯 林 移 民 的 融 合 问 题 就 成 为 欧 洲 各 国 政 府 面 临 的 难 题 穆 斯 林 妇 女 坚 持 佩 戴 头 巾 挑 战 了 学 校 乃 世 俗 场 所 的 欧 洲 主 流 社 会 价 值 观 但 是 欧 洲 穆 斯 林 并 不 等 于 伊 斯 兰 极 端 分 子

More information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More information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晚 霞 还 是 晨 曦 对 早 期 启 蒙 说 三 种 质 疑 的 回 应 许 苏 民! 关 于 明 清 之 际 的 早 期 启 蒙 说 跨 越 晚 明 清 初 清 中 期 三 个 历 史 时 段 与 此 相 应 对 这 三 个 时 段 的 学 术 思 潮 是 否 具 有 启 蒙 性 质 的 质 疑 也 产 生 了 三 种 强 有 力 的 学 说 即 中 古 异 端 说 正 统 儒 家 说 和 遵

More information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谢 觉 哉 情 理 法 # 观 研 究 霍 存 福 谢 觉 哉 的 一 般 情 理 # 观 是 其 情 理 法 # 观 的 基 础 它 们 是 在 吸 收 中 国 文 化 传 统 的 优 秀 成 分 在 对 革 命 经 验 教 训 的 总 结 中 形 成 的 谢 老 指 出 革 命 不 排 斥 友 情 亲 情 传 宗 接 代 等 人 情 理 # 是 经 过 了 洗 练 的 情 # 对 肃 清 教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庄 孔 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More information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 沈 原 : 多 年 来, 人 们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所 创 造 的 经 济 奇 迹 谈 论 甚 多, 而 对 促 动 这 一 经 济 奇 迹 的 体 制 奇 迹, 即 权 力 与 市 场 的 结 合, 却 始 终 着 墨 很 少 转 型 社 会 学 企 图 面 对 这 一 体 制 奇 迹 及 其 所 引 发 的 诸 种 问 题 为 此, 必 须 努 力 寻 求 工 具 实 证 主 义

More information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More information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More information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More information

!!! #! #!

!!! #! #! 主 持 人 段 成 荣 一 年 一 度 的 春 运 大 潮 又 来 临 了 近 期 国 家 发 改 委 铁 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等 八 部 门 部 署 了 年 全 国 春 运 工 作 据 估 计 今 年 春 运 全 国 旅 客 运 量 将 达 到 亿 人 次 比 年 春 运 增 长 自 年 以 来 每 年 春 节 前 后 春 运 都 会 成 为 最 引 人 关 注 的 社 会 事 件 引 发

More information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以 左 心 房 漩 涡! 为 探 究 中 心 黄 雅 莉 新 竹 教 育 大 学 中 国 语 文 系 台 湾 新 竹 左 心 房 漩 涡! 一 书 在 擅 长 说 理 的 王 鼎 钧 绝 大 数 冷 静 的 文 风 中 是 少 有 的 浓 重 笔 墨 作 者 以 其 独 特 的 诗 化 笔 法 抒 情 亦 以 最 精 炼 的 文 字 与 独 特 的 结 构 来 写 他 对 人 生 的 感 悟 全 书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黄 仁 生 # #! 一 从 虞 集 的 写 韵 轩 记! 说 起 # 铏 用 于 其 所 作 文 言 小 说 集 之 名! 唐 之 才 人 于 经 艺 道 学 有 见 者 少 徒 知 好 为 文 辞 闲 暇 无 所 用 心 辄 想 象 幽 怪 遇 合 才 情 恍 惚 之 事 作 为 诗 章 答 问 之 意 傅 会 以 为 说 盍 簮 之 次 各 出 行 卷 以 相 娱 玩 非 必 真 有 是 事

More information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More information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More information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More information

!!

!! 万 小 雁 包 云 轩 严 明 良 袁 成 松 钱 玮 利 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实 时 监 测 的 气 象 数 据 分 析 了 年 月 日 发 生 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镇 江 段 团 雾 过 程 的 气 象 要 素 变 化 通 过 模 式 耦 合 三 种 不 同 陆 面 方 案 对 此 次 过 程 进 行 了 数 值 模 拟 旨 在 检 验 模 式 耦 合 陆 面 方 案 对 镇 江

More information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李 自 然 本 文 针 对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一 文 中 乾 隆 # 歧 视 回 民 的 观 点 通 过 大 量 的 史 料 和 事 件 的 分 析 论 证 乾 隆 没 有 歧 视 回 民 乾 隆 回 民 歧 视 %! & & 美 乔 森 纳 % 李 普

More information

书 评 :,,,, :,,,,, ( ),, :?,,,,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04 北京民族大学.docx

Microsoft Word - F04 北京民族大学.docx 北 京 民 族 大 学 招 生 简 章 办 学 许 可 证 号 : 教 民 111010020000080 号 招 生 简 章 及 广 告 备 案 号 : 京 教 民 广 备 字 (2011) 第 F04 号 学 校 概 况 北 京 民 族 大 学 创 办 于 1984 年, 是 经 北 京 市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一 所 从 事 自 考 助 学 和 教 育 培 训 的 综 合 性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广州开发区管委办公室2016年部门预算.doc

Microsoft Word - 广州开发区管委办公室2016年部门预算.doc 广 州 开 发 区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开 发 区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部 门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预 算 总 表 三 支 预 算 总 表 四 一 般

More information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5号)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5号)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苏 政 发 2016 105 号 省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外 贸 回 稳 向 好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各 委 办 厅 局, 省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外 贸 回 稳 向 好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6 27 号 ), 促 进 我 省 外 贸 回 稳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 关 于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的 报 告 2016 年 1 月 6 日 在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上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财 政 局 局 长 崔 燕 生 各 位 代 表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和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预 算 监

More information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4.1 * / # 65 2015 6 65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420 227 37% 113.4 1,235 216 205 19% 27.9 ** 7,340 1

4.1 * / # 65 2015 6 65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420 227 37% 113.4 1,235 216 205 19% 27.9 ** 7,340 1 4.1 4.2 73% 13% 37% 19% 1 3%70 87% 4.1 4.3 17 60 2 4.4 43,500 65,000 5,1005,548 4.2 3,667 10,462 1 2 60 18 4.1 * / # 65 2015 6 65 2014-15 @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More information

項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標 準 備 註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擬 定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行 前 準 備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內 容 設 計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項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標 準 備 註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擬 定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行 前 準 備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內 容 設 計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高 雄 市 立 前 鎮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活 動 成 果 報 告 活 動 ( 計 畫 ) 名 稱 :1-3-4-6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項 次 說 明 執 行 時 間 承 辦 組 別 地 點 執 行 方 式 103 年 1 月 ~103 年 12 月 輔 導 組 資 料 組 特 教 組 A 棟 三 樓 會 議 室 活 動 宣 導 競 賽 研 習 其 他 家 庭 訪 視 一 教 育 部

More information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咖 哩 酥 李 鵠 餅 店 2 綠 豆 沙 椪 3 基 隆 油 蔥 店 油 蔥 酥 產 品 ( 散 裝 ) 4 濃 縮 肉 燥 5 紅 蔥 醬 6 聯 華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國 民 炒 米 粉 (03.05.5 已 停 產 ) 03.09.05 更 換 新 油, 並 進 行 回 收 03.09.04 以 前 製 作 之 產 品, 惟 拒 不 提 供 下 游 名 單,9/9 予 暫

More information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S x N m U P S S E M V N 中国古代史研究 战国秦汉时期的祠行信仰 以出土简牍 日书 为中心的考察 吕亚虎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 行神为古代 五祀 之一 在春秋以降 礼乐崩坏 的社会大背景下 五祀 的等级差别和职能发生 了明显变化 行神成为普通民众奉祀的重要神灵 从出土简牍 日书 文献来看 在择吉之风盛行的战国秦汉时期

More information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第 卷第 期 平顶山学院学报 V N 年 月 J P d U F b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惠鹏飞 河南大学 河南 开封 摘 要 中国古代招抚使始置于唐代广德二年 九月宋代招抚使从广义上看始置于北宋开宝七 年 十月 从狭义上看始置于南宋建炎元年 六月 招抚使设置的缘由为招募人才以抵御金人 首任招 抚使为张所宋代共有 位招抚使副 其中北宋 位 南宋 位宋代招抚使尽管具有先天不足 后天失调的

More information

* +, -.%, * %(/, & 0!

* +, -.%, * %(/, & 0! !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34 34 34 34 * +, -.%, * %(/, & 0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祈 光 空 間 113 宇 宙 訊 息 傳 人 間 花 開 傳 愛 淨 人 心 本 刊 使 用 環 保 大 豆 油 墨 印 刷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More information

2010 TPP RCEP TPP Katherine Barbieri,The Liberal Illusion: Does Trade Promote Peace?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Kurt Campbell, Ely Ratner

2010 TPP RCEP TPP Katherine Barbieri,The Liberal Illusion: Does Trade Promote Peace?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Kurt Campbell, Ely Ratner 2015 4 D82 A 1005-4812(2015)04-0022-34 22 2010 TPP RCEP TPP Katherine Barbieri,The Liberal Illusion: Does Trade Promote Peace?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2. Kurt Campbell, Ely Ratner, Far Eastern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CBA55FA5ABBDC3A5CDA9D22DB3AFAB46A9FDA142AA4CAED1B7EC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CBA55FA5ABBDC3A5CDA9D22DB3AFAB46A9FDA142AA4CAED1B7EC2E646F63> 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More information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中 国 青 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为 做 好 中 国 青 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以 下 简 称 青 岛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在 天 津 等 个 城 市 设 立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的 批 复 国 函 号 要 求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More information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安 徽 省 教 育 宣 传 中 心 关 于 组 织 参 加 第 十 届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 安 徽 赛 区 ) 活 动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区 ) 教 育 局 通 联 站 X 组 为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力 I 强 和 改 进 未 成 年 人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精 神, 传 承 中 华 文 也,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期芳草地彩版.doc

第三期芳草地彩版.doc 13 1 150 150 2 3 ---- & 21 2 2000/02/28 3 4 117 10 10 0 20 10 5 1985 A B C D E5 3 5 2000 2-3 1 2 5 6 3 : 21 G491.1/9 8 20 3000 15 7 2000/02/01 8 20 30 40 50 1994 26 8 2 29 97 12. 2 1 2 50 9 1998 5 5? 2000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第 卷 第 期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月!#$%% &' ' 文 章 编 号 (, 考 虑 专 家 判 断 信 息 的 灰 色 关 联 极 大 熵 权 重 模 型 金 佳 佳 米 传 民 徐 伟 宣 汪 群 峰 魏 亨 武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中 国 科 学 院 科 技 政 策 与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所 北 京, 摘 要 本 文 提

More information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 病 例 分 析 病 例 - 谁 撕 裂 了 他 的 大 动 脉 车 在 前 陈 红!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瑞 金 医 院 急 诊 科 上 海!!-!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药 理 学 教 研 室 患 者 男 岁 某 公 司 外 籍 职 员 因 撕 裂 样 胸 背 部 剧 烈 疼 痛 伴 右 下 肢 麻 木 无 力 " 急 诊 入 院 既 往 有 高 血 压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前 言 原 四 川 省 医 保 中 心 于 年 编 印 了 第 三 版 四 川 省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指 南 之 后 国 家 和 省 陆 续 出 台 了 一 些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和 经 办 服 务 方 面 的 规 则 办 法 为 了 让 省 本 级 参 保 人 员 充 分 了 解 新 的 规 定 我 们 在 过 去 基 础 上 新 编 印 了 第 四 版

More information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同 居 優 缺 點 分 析 優 異 學 生 作 業 觀 摩 班 級 : 企 管 三 美 學 號 :96409187 姓 名 : 顏 欣 儀 優 點 : 1. 彼 此 之 間 更 加 了 解 對 方 2. 可 以 更 了 解 彼 此 的 生 活 型 態 和 真 面 貌 3. 可 以 互 相 省 錢 ( 共 同 分 擔 家 計 ) 還 有 如 果 是 在 熱 戀 中 的 話, 那 一 定 是 每 天 某

More information

刧"則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D1A657ADB6A142A7C7A142A5D8BFF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D1A657ADB6A142A7C7A142A5D8BFFD2E646F63>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 國 立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如 何 讓 實 習 師 快 速 儲 存 能 獨 當 一 面 的 能 力 和 自 信, 是 輔 導 師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若 實 習 輔 導 師 能 和 實 習 師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經 歷 實 習 的 旅 程,

More information

大陸情勢

大陸情勢 大 陸 情 勢 與 兩 岸 關 係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第 164 期 ) 大 陸 情 勢 7 月 1 日 一 慶 祝 中 國 共 產 黨 成 立 95 周 年 大 會 在 北 京 舉 行 7 月 2 日 二 大 陸 國 務 院 公 布 關 於 修 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稽 查 條 例 的 決 定 三 大 陸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任 免 重 要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識 領! 林 識 念 狀 識 力 練 力 料 年 4-6 識 行! 識 行 怒 樂!! - 1 - 怒 樂 練 狀 念 - 2 - 呂 1. 識 2. 了 3. 說 4. 5. 了 1. 2. 1. 2. 料 兩. 老 2. 3. 了 什 4. 5. 蘿 年 4~6-3 - 說 樂 & 1. 識 2. 練 3. 料 8 (... 藍 ) 1. 說 識 樂 2. 行 3. 說 說 樂 4. 不 理 敎

More information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 " 丽 水 市 政 协 专 题 调 研 组 住 房 问 题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的 大 问 题 而 房 价 高 低 更 是 牵 动 千 千 万 万 老 百 姓 的 心 从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房 价 格 步 步 攀 升 年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为 元 至 今 年 月 份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预 售 价 已 高 达 元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同 性 恋 者 所 遭 受 的 社 会 排 斥 与 对 社 会 1 工 作 介 入 的 建 议 来 帅 前 言 著 名 社 会 学 家 李 银 河 曾 在 同 性 恋 亚 文 化 一 书 中 提 到 中 国 的 同 性 恋 人 群 有 3600 万 ~ 4800 万 人, 这 样 一 个 群 体 其 实 就 存 在 于 我 们 的 身 边 我 从 大 学 求 学 到 参 加 工 作, 从 绵 竹 到

More information

我 覺 得 流 病 的 各 單 元 之 間 常 常 都 有 相 連 的 觀 念, 中 間 要 是 有 觀 念 不 清 楚, 後 面 的 東 西 有 時 會 比 較 接 不 上 來 重 要 的 解 釋 名 詞 都 有 要 好 好 背, 容 易 考 的 申 論 題 要 整 理 成 筆 記 4. 衛 生

我 覺 得 流 病 的 各 單 元 之 間 常 常 都 有 相 連 的 觀 念, 中 間 要 是 有 觀 念 不 清 楚, 後 面 的 東 西 有 時 會 比 較 接 不 上 來 重 要 的 解 釋 名 詞 都 有 要 好 好 背, 容 易 考 的 申 論 題 要 整 理 成 筆 記 4. 衛 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4( 下 ) 年 度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獎 學 金 心 得 分 享 蔡 臻 ( 衛 教 系 ) 104 普 考 - 衛 生 行 政 一. 準 備 歷 程 大 四 上 學 期 + 畢 業 後 半 年, 約 一 年 1. 大 三 升 大 四 的 暑 假 : 這 個 暑 假 我 一 直 在 思 考 我 是 要 繼 續 修 教 育 學 程 考 健 康 教 育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叶 知 秋 从 一 个 乡 镇 的 村 庄 选 举 看 中 国 社 会 的 制 度 变 迁 周 雪 光 本 文 通 过 中 国 北 方 一 个 乡 镇 村 庄 选 举 的 个 案 研 究 分 析 讨 论 了 基 层 选 举 这 一 制 度 的 历 史 演 变 过 程 特 别 是 在 年 的 最 新 一 轮 选 举 中 正 式 选 举 制 度 的 实 施 有 了 重 要 突 破 镇 政 府 在 很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文 件 桂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教 育 厅 关 于 下 达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的 通 知 各 市 物 价 局 文 新 广 局 文 化 委 教 育 局 有 关 出 版 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101 年 度 國 際 經 貿 事 務 研 究 及 培 訓 中 心 計 畫 子 計 畫 一 : 專 題 研 究 (2)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之 區 域 差 異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台 灣 WTO 中 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More information

zt

z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目 录 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海 淀 区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海 行 规 发 2015 1 号 (1) 2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立 海 淀 区 农 田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的 意 见 海 行 规 发 2015 2 号 (11) 3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一 批 行 政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敏 林 闽 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感事述怀 胡显章 赏新枝 贺九江学院甘筱青学术团队儒学经典公理化诠释获季羡林基金会儒学传承创新 奖 正是京华叶落时 喜来南国赏新枝 匡庐奇秀雄天下 儒道精微万世滋 2014.11 七五自寿 易渡韶华越古稀 峥嵘岁月少栖息 显山露水非吾愿 国泰家和最幸怡 2014.11.22 王玉明 读叶飘零 天朝吟

感事述怀 胡显章 赏新枝 贺九江学院甘筱青学术团队儒学经典公理化诠释获季羡林基金会儒学传承创新 奖 正是京华叶落时 喜来南国赏新枝 匡庐奇秀雄天下 儒道精微万世滋 2014.11 七五自寿 易渡韶华越古稀 峥嵘岁月少栖息 显山露水非吾愿 国泰家和最幸怡 2014.11.22 王玉明 读叶飘零 天朝吟 感 事 述 怀 感事述怀 胡显章 赏新枝 贺九江学院甘筱青学术团队儒学经典公理化诠释获季羡林基金会儒学传承创新 奖 正是京华叶落时 喜来南国赏新枝 匡庐奇秀雄天下 儒道精微万世滋 2014.11 七五自寿 易渡韶华越古稀 峥嵘岁月少栖息 显山露水非吾愿 国泰家和最幸怡 2014.11.22 王玉明 读叶飘零 天朝吟 后有感 小技雕虫大雅雄 古风应赞叶飘零 凌云豪气今犹胜 一扫狂涛万里平 2014.10.1

More information

, :,,, ; ; 80 %,,,,,,,,,, 1945, 48,,,,,,,,, (), 19 70,,,, 2001, 8116 %, 88 %, 100 %, 95

, :,,, ; ; 80 %,,,,,,,,,, 1945, 48,,,,,,,,, (), 19 70,,,, 2001, 8116 %, 88 %, 100 %, 95 :,,,,,,,,,, :,,,,,,,,,,,,,, 70 %, 90 %, 100 % 60 %,,, 20 % 94 , :,,, ; ; 80 %,,,,,,,,,, 1945, 48,,,,,,,,, (), 19 70,,,, 2001, 8116 %, 88 %, 100 %, 95 2006 1,,,, 11000,, 1973,,,,,,,,, () 1000 20 70,,,,,,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0 1, -., + + 2 2 + 2 + 2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新常态新作为”讨论学习资料专辑

“新常态新作为”讨论学习资料专辑 祁 县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2015 年 1 月 新 常 态 是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提 出 的 一 个 重 要 论 断 2014 年 5 月,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河 南 考 察 时 指 出, 我 国 发 展 仍 处 于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我 们 要 增 强 信 心, 从 当 前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阶 段 性 特 征 出 发, 适 应 新 常 态, 保 持

More information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新 龙 围 空 间 新 龙 围 初 衷 是 打 造 成 一 个 集 村 民 聚 会 文 化 展 览 产 品 展 示 培 训 会 议 等 多 功 能 的 村 民 活 动 中 心, 在 2015 年 7 月 15 日 开 张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新 龙 围 空 间 新 龙 围 初 衷 是 打 造 成 一 个 集 村 民 聚 会 文 化 展 览 产 品 展 示 培 训 会 议 等 多 功 能 的 村 民 活 动 中 心, 在 2015 年 7 月 15 日 开 张 绿 耕 简 报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第 一 期 广 东 绿 耕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 城 乡 合 作 公 平 贸 易 共 创 生 态 文 明 与 可 持 续 生 活 新 龙 围 重 生 之 旅, 仍 在 继 续 从 化 连 南 四 川 云 南 沙 东 培 训 中 山 大 学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More information

外事活动报道 2010年12月27日至28日 全国地方外办主任会议 在湖南长沙召开 图为外交部长杨洁篪 右三 与山 1月14日 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王仁元 中 在济南 会见德国安顾保险集团董事会主席欧磊 前右一 一行 颜 波 东省外办主任张伟龄 右四 等我省部分外事领导干 部合影 李 璐 2月20日

外事活动报道 2010年12月27日至28日 全国地方外办主任会议 在湖南长沙召开 图为外交部长杨洁篪 右三 与山 1月14日 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王仁元 中 在济南 会见德国安顾保险集团董事会主席欧磊 前右一 一行 颜 波 东省外办主任张伟龄 右四 等我省部分外事领导干 部合影 李 璐 2月2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办 SHANDONGSHENGRENMINZHENGFUWAISHIBANGONGSHIZHUBAN 全省外办主任会议在济南召开 简析翻译对中国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 新中国外交部究竟是何时成立的 山光水影中的贝尔格莱德 外事活动报道 2010年12月27日至28日 全国地方外办主任会议 在湖南长沙召开 图为外交部长杨洁篪 右三 与山 1月14日 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王仁元 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6C0F9A5BDAF66A448A4A7C0E7BE69BB50BFAFADB95FB7A8ACC2ACC2B1D0B1C25FADD7A7EF323030393037323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6C0F9A5BDAF66A448A4A7C0E7BE69BB50BFAFADB95FB7A8ACC2ACC2B1D0B1C25FADD7A7EF32303039303732372E646F63> 膳 食 之 道 ~ 提 升 抗 癌 食 力 楊 玲 玲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講 座 教 授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委 員 財 團 法 人 展 杏 文 教 基 金 會 執 行 董 事 惡 性 腫 瘤 病 人 之 藥 膳 預 防 腫 瘤 之 發 生, 最 重 要 的 是 少 攝 食 含 有 致 癌 因 子 之 食 物, 許 多 經 由 科 技 所 研 發 的 食 品 之 中 存 有 自

More information

党 组 民 主 生 活 会 征 求 意 见 会 部 门 领 导 干 部 民 主 生 活 会 赴 上 海 慰 问 老 干 部

党 组 民 主 生 活 会 征 求 意 见 会 部 门 领 导 干 部 民 主 生 活 会 赴 上 海 慰 问 老 干 部 党 组 民 主 生 活 会 征 求 意 见 会 部 门 领 导 干 部 民 主 生 活 会 赴 上 海 慰 问 老 干 部 新 年 贺 词 努 力 建 设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支 撑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充 满 希 望 的 2015 年 已 经 到 来, 在 这 辞 旧 迎 新 的 美 好 时 刻, 我 谨 代 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向 全 国 知 识 产 权 系 统 的 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前 言... 3 二 基 本 情 况... 4 三 就 业 质 量 与 特 点 分 析... 8 四 全 面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主 要 措 施... 13 五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及 对 教 育 教 学 的 反 馈... 14 后 记... 17 2 /

目 录 一 前 言... 3 二 基 本 情 况... 4 三 就 业 质 量 与 特 点 分 析... 8 四 全 面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主 要 措 施... 13 五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及 对 教 育 教 学 的 反 馈... 14 后 记... 17 2 / 外 交 学 院 2014 年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2014 年 10 月 1 / 29 目 录 一 前 言... 3 二 基 本 情 况... 4 三 就 业 质 量 与 特 点 分 析... 8 四 全 面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主 要 措 施... 13 五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及 对 教 育 教 学 的 反 馈... 14 后 记... 17

More information

22

22 2007-08 年 度 從 山 東 看 文 化 傳 承 及 外 資 帶 來 的 挑 戰 考 察 報 告 外 資 的 引 入 對 山 東 本 地 企 業 的 影 響 組 長 : 招 嘉 敏 6A 組 員 : 彭 明 慧 6A 莊 麗 華 6A 陳 雅 雯 6A 尹 耀 東 6A 導 師 : 黃 麗 芬 老 師 引 言 山 東 是 工 農 業 大 省, 對 中 國 內 地 經 濟 的 貢 獻 有 九 分

More information

個 人 的 手, 拉 著 瞎 子 的 手 把 他 帶 往 村 外 的 時 候, 對 於 瞎 子 來 講, 那 個 人 的 手 和 耶 穌 的 手 有 沒 有 區 別? 沒 有! 為 什 麼 沒 有 區 別? 因 為 對 於 一 個 瞎 子 來 說, 手 和 耳 朵 就 是 他 接 觸 世 界, 瞭

個 人 的 手, 拉 著 瞎 子 的 手 把 他 帶 往 村 外 的 時 候, 對 於 瞎 子 來 講, 那 個 人 的 手 和 耶 穌 的 手 有 沒 有 區 別? 沒 有! 為 什 麼 沒 有 區 別? 因 為 對 於 一 個 瞎 子 來 說, 手 和 耳 朵 就 是 他 接 觸 世 界, 瞭 課 目 : 講 道 法 學 生 : 楊 建 偉 老 師 : 汪 院 長 時 間 :2009 年 8 月 1 日 靈 命 三 階 ( 可 8:22-26) 在 四 部 福 音 書 中, 這 是 一 段 很 特 別 的 記 載 特 別 在 什 麼 地 方 呢? 是 不 是 特 別 在 耶 穌 基 督 對 一 個 病 人 的 醫 治? 不, 在 耶 穌 三 年 半 的 服 侍 當 中, 曾 經 醫 治 數

More information

B 8 8 8 B 8 8 8 耀 B 8 8 8 8 8 A A A B 8 8 8 8 % & % & ( % & ( % & ( % & ( % % B 8 8 8 8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亮麗水顏

亮麗水顏 口 夏 口 亀 喘 嗽 之 論 治 演 講 者 : 和 平 中 醫 聯 合 診 所 李 阿 立 醫 師 時 間 :101/08/12 14:00~15:30 地 點 : 臺 中 市 大 墩 文 化 中 心 李 院 長 小 檔 案 62 年 度 國 家 考 試 中 醫 師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台 中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第 十 五 屆 理 事 長 和 平 中 醫 醫 院 創 院 院 長 日 本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