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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 赫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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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ipropylene Glycol Methyl Ether Isopropyl Alcohol
16 (Ethanolamine) (Hydrogen Fluoride) Hydrochloric A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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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 規 則 所 稱 局 限 空 間, 指 非 供 勞 工 在 其 內 部 從 事 經 常 性 作 業, 勞 工 進 出 方 法 受 限 制, 且 無 法 以 自 然 通 風 來 維 持 充 分 清 淨 空 氣 之 空 間 雇 主 設 置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國 家 標 準 國 際 標 準 或 團 體 標 準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規 定 辦 理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之 通 道 地 板 階 梯, 應 保 持 不 致 使 勞 工 跌 倒 滑 倒 踩 傷 等 之 安 全 狀 態, 或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措 施 雇 主 應 使 勞 工 於 機 械 器 具 或 設 備 之 操 作 修 理 調 整 及 其 他 工 作 過 程 中, 有 足 夠 之 活 動 空 間, 不 得 因 機 械 器 具 或 設 備 之 原 料 或 產 品 等 置 放 致 對 勞 工 活 動 避 難 救 難 有 不 利 因 素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前 項 作 業, 有 接 觸 機 械 器 具 或 設 備 之 高 溫 熱 表 面 引 起 灼 燙 傷 之 虞 時, 應 設 置 警 示 標 誌 適 當 之 隔 熱 等 必 要 之 安 全 設 施 雇 主 對 於 室 內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門 及 樓 上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梯 之 設 置, 應 依 建 築 法 規 及 消 防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雇 主 設 置 之 安 全 門 及 安 全 梯 於 勞 工 工 作 期 間 內 不 得 上 鎖, 其 通 道 不 得 堆 置 物 品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前, 應 先 確 認 局 限 空 間 內 有 無 可 能 引 起 勞 工 缺 氧 中 毒 感 電 塌 陷 被 夾 被 捲 及 火 災 爆 炸 等 危 害, 如 有 危 害 之 虞, 應 訂 定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供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監 視 人 員 作 業 勞 工 及 相 關 承 攬 人 依 循 前 項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依 作 業 可 能 引 起 之 危 害 訂 定 左 列 事 項 : 一 局 限 空 間 內 危 害 之 確 認 二 通 風 換 氣 實 施 方 式 三 局 限 空 間 內 氧 氣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濃 度 之 測 定 四 電 能 高 溫 低 溫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隔 離 措 施 及 缺 氧 中 毒 感 電 塌 陷 被 夾 被 捲 等 危 害 防 止 措 施 五 作 業 方 法 及 安 全 管 制 作 法 六 進 入 作 業 許 可 程 序 七 提 供 之 防 護 設 備 之 檢 點 及 維 護 方 法 八 作 業 控 制 設 施 及 作 業 安 全 檢 點 方 法 九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措 施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時, 因 空 間 廣 大 或 連 續 性 流 動, 可 能 有 缺 氧 空 氣 危 害 物 質 流 入 致 危 害 勞 工 者, 應 採 取 連 續 確 認 氧 氣 危 害 物 質 濃 度 之 措 施
63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有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之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前, 應 指 定 專 人 檢 點 該 作 業 場 所, 確 認 換 氣 裝 置 等 設 施 無 異 常, 該 作 業 場 所 無 缺 氧 及 危 害 物 質 等 造 成 勞 工 危 害 前 項 檢 點 結 果 應 予 記 錄, 並 保 存 三 年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有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之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時, 其 進 入 許 可 應 由 雇 主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簽 署 後, 始 得 使 勞 工 進 入 作 業 對 勞 工 之 進 出, 應 予 確 認 點 名 登 記, 並 作 成 紀 錄 保 存 一 年 前 項 進 入 許 可, 應 載 明 左 列 事 項 : 一 作 業 場 所 二 作 業 種 類 三 作 業 時 間 及 期 限 四 作 業 場 所 氧 氣 危 害 物 質 濃 度 測 定 結 果 及 測 定 人 員 簽 名 五 作 業 場 所 可 能 之 危 害 六 作 業 場 所 之 能 源 隔 離 措 施 七 作 業 人 員 與 外 部 連 繫 之 設 備 及 方 法 八 準 備 之 防 護 設 備 救 援 設 備 及 使 用 方 法 九 其 他 維 護 作 業 人 員 之 安 全 措 施 十 許 可 進 入 之 人 員 及 其 簽 名 十 一 現 場 監 視 人 員 及 其 簽 名 雇 主 使 勞 工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焊 接 切 割 燃 燒 及 加 熱 等 動 火 作 業 時,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指 定 專 人 確 認 無 發 生 危 害 之 虞, 並 由 雇 主 及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確 認 安 全, 簽 署 動 火 許 可 後, 始 得 作 業 雇 主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出 入 口 樓 梯 通 道 安 全 門 安 全 梯 等, 應 依 第 三 百 十 三 條 規 定 設 置 適 當 之 採 光 或 照 明 必 要 時 並 應 視 需 要 設 置 平 常 照 明 系 統 失 效 時 使 用 之 緊 急 照 明 系 統 雇 主 對 於 室 內 工 作 場 所,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設 置 足 夠 勞 工 使 用 之 通 道 : 一 應 有 適 應 其 用 途 之 寬 度, 其 主 要 人 行 道 不 得 小 於 一 公 尺 二 各 機 械 間 或 其 他 設 備 間 通 道 不 得 小 於 八 十 公 分 三 自 路 面 起 算 二 公 尺 高 度 之 範 圍 內, 不 得 有 障 礙 物 但 因 工 作 之 必 要, 經 採 防 護 措 施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主 要 人 行 道 及 有 關 安 全 門 安 全 梯 應 有 明 顯 標 示 雇 主 對 不 經 常 使 用 之 緊 急 避 難 用 出 口 通 道 或 避 難 器 具, 應 標 示 其 目 的, 且 維 持 隨 時 能 應 用 之 狀 態 設 置 於 前 項 出 口 或 通 道 之 門, 應 為 外 開 式 雇 主 設 置 於 坑 內 之 通 道 或 階 梯, 為 防 止 捲 揚 裝 置 與 勞 工 有 接 觸 危 險 之 虞, 應 於 各 該 場 所 設 置 隔 板 或 隔 牆 等 防 護 措 施
64 雇 主 對 於 左 列 機 械 器 具, 應 有 安 全 防 護 設 備, 其 設 置 應 依 機 械 器 具 防 護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 一 動 力 衝 剪 機 械 二 手 推 刨 床 三 木 材 加 工 用 圓 盤 鋸 四 動 力 堆 高 機 五 研 磨 機 研 磨 輪 六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械 或 器 具 雇 主 對 於 機 械 之 原 動 機 轉 軸 齒 輪 帶 輪 飛 輪 傳 動 輪 傳 動 帶 等 有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之 部 分, 應 有 護 罩 護 圍 套 胴 跨 橋 等 設 備 雇 主 對 用 於 前 項 轉 軸 齒 輪 帶 輪 飛 輪 等 之 附 屬 固 定 具, 應 為 埋 頭 型 或 設 置 護 罩 雇 主 對 於 傳 動 帶 之 接 頭, 不 得 使 用 突 出 之 固 定 具 但 裝 有 適 當 防 護 物, 足 以 避 免 災 害 發 生 者, 不 在 此 限 雇 主 對 於 機 械 之 掃 除 上 油 檢 查 修 理 或 調 整 有 導 致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者, 應 停 止 該 機 械 運 轉 為 防 止 他 人 操 作 該 機 械 之 起 動 裝 置, 應 採 上 鎖 或 設 置 標 示 等 措 施, 並 設 置 防 止 落 下 物 導 致 危 害 勞 工 之 安 全 設 施 前 項 工 作 如 必 須 在 運 轉 狀 態 下 施 行 者, 雇 主 應 於 危 險 之 部 分 設 置 護 罩 或 護 圍 等 設 備 雇 主 對 於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之 設 備 及 有 關 措 施, 應 依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有 關 安 全 規 則 辦 理 雇 主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吊 鉤 或 吊 具, 應 有 防 止 吊 舉 中 所 吊 物 體 脫 落 之 裝 置 雇 主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運 轉, 應 於 運 轉 時 採 取 防 止 吊 掛 物 通 過 人 員 上 方 及 人 員 進 入 吊 掛 物 下 方 之 設 備 或 措 施 從 事 前 項 起 重 機 具 運 轉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吊 掛 物 掉 落,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吊 掛 物 使 用 吊 耳 時, 吊 耳 設 置 位 置 及 數 量, 應 能 確 保 吊 掛 物 之 平 衡 二 吊 耳 與 吊 掛 物 之 結 合 方 式, 應 能 承 受 所 吊 物 體 之 整 體 重 量, 使 其 不 致 脫 落 三 使 用 吊 索 ( 繩 ) 吊 籃 等 吊 掛 用 具 或 載 具 時, 應 有 足 夠 強 度 雇 主 不 得 以 左 列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之 吊 鏈 作 為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之 吊 掛 用 具 : 一 延 伸 長 度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二 斷 面 直 徑 減 少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者 三 有 龜 裂 者 雇 主 不 得 以 左 列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之 吊 掛 之 鋼 索 作 為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之 吊 掛 用 具 : 一 鋼 索 一 撚 間 有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素 線 截 斷 者
65 二 直 徑 減 少 達 公 稱 直 徑 百 分 之 七 以 上 者 三 有 顯 著 變 形 或 腐 蝕 者 四 已 扭 結 者 雇 主 不 得 使 用 已 變 形 或 已 龜 裂 之 吊 鉤 鉤 環 鏈 環, 作 為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之 吊 掛 用 具 雇 主 不 得 使 用 左 列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之 纖 維 索 帶, 作 為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之 吊 掛 用 具 : 一 已 斷 一 股 子 索 者 二 有 顯 著 之 損 傷 或 腐 蝕 者 雇 主 對 於 使 用 高 空 工 作 車 從 事 作 業, 應 依 左 列 事 項 辦 理 : 一 除 行 駛 於 道 路 上 外, 應 於 事 前 依 作 業 場 所 之 狀 況 高 空 工 作 車 之 種 類 容 量 等 訂 定 包 括 作 業 方 法 之 作 業 計 畫, 使 作 業 勞 工 周 知, 並 指 定 專 人 指 揮 監 督 勞 工 依 計 畫 從 事 作 業 二 除 行 駛 於 道 路 上 外, 為 防 止 高 空 工 作 車 之 翻 倒 或 翻 落, 危 害 勞 工, 應 將 其 外 伸 撐 座 完 全 伸 出, 並 採 取 防 止 地 盤 不 均 勻 沉 陷 路 肩 之 崩 塌 等 必 要 措 施 三 在 工 作 台 以 外 之 處 所 操 作 工 作 台 時, 為 使 操 作 者 與 工 作 台 上 之 勞 工 間 之 連 絡 正 確, 應 規 定 統 一 指 揮 信 號, 並 指 定 人 員 依 該 信 號 從 事 指 揮 作 業 等 必 要 措 施 四 不 得 搭 載 勞 工 但 乘 坐 席 位 及 工 作 台, 不 在 此 限 五 不 得 超 過 高 空 工 作 車 之 積 載 荷 重 及 能 力 六 不 得 使 高 空 工 作 車 供 為 主 要 用 途 以 外 之 用 途 但 無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時, 不 在 此 限 七 除 工 作 台 相 對 於 地 面 作 垂 直 上 升 或 下 降 之 高 空 工 作 車 外, 使 用 高 空 工 作 車 從 事 作 業 時, 雇 主 應 使 該 高 空 工 作 車 工 作 台 上 之 勞 工 佩 帶 安 全 帶 雇 主 對 於 高 空 工 作 車 之 駕 駛 於 離 開 駕 駛 座 時, 應 使 駕 駛 採 取 左 列 措 施 但 有 勞 工 在 工 作 台 從 事 作 業 或 將 從 事 作 業 時, 不 在 此 限 : 一 將 工 作 台 下 降 至 最 低 位 置 二 採 取 預 防 高 空 工 作 車 逸 走 之 措 施, 如 停 止 原 動 機 並 確 實 使 用 制 動 裝 置 制 動 等, 以 保 持 於 穩 定 狀 態 勞 工 在 工 作 台 從 事 作 業 或 將 從 事 作 業 時, 前 項 駕 駛 離 開 駕 駛 座, 雇 主 應 使 駕 駛 確 實 使 用 制 動 裝 置 制 動 等, 以 保 持 高 空 工 作 車 於 穩 定 狀 態 雇 主 採 自 行 行 駛 或 以 牽 引 拖 曳 將 之 裝 卸 於 貨 車 等 方 式, 運 送 高 空 工 作 車 時, 如 使 用 道 板 或 利 用 填 土 等 方 式 裝 卸 於 車 輛, 為 防 止 該 高 空 工 作 車 之 翻 倒 或 翻 落 等 危 害, 應 採 取 左 列 措 施 :
66 一 裝 卸 時 選 擇 於 平 坦 堅 固 地 點 為 之 二 使 用 道 板 時, 應 使 用 具 有 足 夠 長 度 寬 度 及 強 度 之 道 板, 且 應 穩 固 固 定 該 道 板 於 適 當 之 斜 度 三 使 用 填 土 或 臨 時 架 台 時, 應 確 認 具 有 足 夠 寬 度 強 度, 並 保 持 適 當 之 斜 度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高 空 工 作 車 之 修 理 工 作 台 之 裝 設 或 拆 卸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專 人 監 督 該 項 作 業, 並 執 行 左 列 事 項 : 一 決 定 作 業 步 驟 並 指 揮 作 業 二 監 視 作 業 中 安 全 支 柱 安 全 塊 之 使 用 狀 況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高 空 工 作 車 升 起 之 伸 臂 等 下 方 從 事 修 理 檢 點 等 作 業 時, 應 使 從 事 該 作 業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支 柱 安 全 塊 等, 以 防 止 伸 臂 等 之 意 外 落 下 致 危 害 勞 工 高 空 工 作 車 行 駛 時, 除 有 工 作 台 可 操 作 行 駛 構 造 之 高 空 工 作 車 外, 雇 主 不 得 使 勞 工 搭 載 於 該 高 空 工 作 車 之 工 作 台 上 但 使 該 高 空 工 作 車 行 駛 於 平 坦 堅 固 之 場 所, 並 採 取 左 列 措 施 時, 不 在 此 限 : 一 規 定 一 定 之 信 號, 並 指 定 引 導 人 員, 依 該 信 號 引 導 高 空 工 作 車 二 於 作 業 前, 事 先 視 作 業 時 該 高 空 工 作 車 工 作 台 之 高 度 及 伸 臂 長 度 等, 規 定 適 當 之 速 率, 並 使 駕 駛 人 員 依 該 規 定 速 率 行 駛 高 空 工 作 車 有 工 作 台 可 操 作 行 駛 之 構 造 者, 於 平 坦 堅 固 之 場 所 以 外 之 場 所 行 駛 時, 雇 主 應 採 取 左 列 措 施 : 一 規 定 一 定 之 信 號, 並 指 定 引 導 人 員, 依 該 信 號 引 導 高 空 工 作 車 二 於 作 業 前, 事 先 視 作 業 時 該 高 空 工 作 車 工 作 台 之 高 度 及 伸 臂 長 度 作 業 場 所 之 地 形 及 地 盤 之 狀 態 等, 規 定 適 當 之 速 率, 並 使 駕 駛 人 員 依 該 規 定 速 率 行 駛 雇 主 對 於 強 酸 強 鹼 等 有 腐 蝕 性 物 質 之 搬 運, 應 使 用 特 別 設 計 之 車 輛 或 工 具 雇 主 對 於 捆 紮 貨 車 物 料 之 纖 維 纜 索, 如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使 用 : 一 已 斷 一 股 子 索 者 二 有 顯 著 之 損 傷 或 腐 蝕 者 雇 主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設 置, 應 依 消 防 法 規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雇 主 對 於 易 引 起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險 之 場 所,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 一 不 得 設 置 有 火 花 電 弧 或 用 高 溫 成 為 發 火 源 之 虞 之 機 械 器 具 或 設 備 等 二 標 示 嚴 禁 煙 火 及 禁 止 無 關 人 員 進 入, 並 規 定 勞 工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雇 主 對 於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工 作 場 所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份, 勞 工 有 遭 受 墜 落
67 危 險 之 虞 者, 應 設 有 適 當 強 度 之 圍 欄 握 把 覆 蓋 等 防 護 措 施 雇 主 為 前 項 措 施 顯 有 困 難, 或 作 業 之 需 要 臨 時 將 圍 欄 等 拆 除, 應 採 取 使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防 止 因 墜 落 而 致 勞 工 遭 受 危 險 之 措 施 雇 主 對 於 在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處 所 進 行 作 業, 勞 工 有 墜 落 之 虞 者, 應 以 架 設 施 工 架 或 其 他 方 法 設 置 工 作 台 但 工 作 台 之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分 等, 不 在 此 限 雇 主 依 前 項 規 定 設 置 工 作 台 有 困 難 時, 應 採 取 張 掛 安 全 網 使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防 止 勞 工 因 墜 落 而 遭 致 危 險 之 措 施 使 用 安 全 帶 時, 應 設 置 足 夠 強 度 之 必 要 裝 置 或 安 全 母 索, 供 安 全 帶 鉤 掛 雇 主 對 於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作 業 場 所, 有 遇 強 風 大 雨 等 惡 劣 氣 候 致 勞 工 有 墜 落 危 險 時, 應 使 勞 工 停 止 作 業 雇 主 對 勞 工 於 石 綿 板 鐵 皮 板 瓦 木 板 茅 草 塑 膠 等 材 料 構 築 之 屋 頂 從 事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勞 工 踏 穿 墜 落, 應 於 屋 架 上 設 置 適 當 強 度, 且 寬 度 在 三 十 公 分 以 上 之 踏 板 或 裝 設 安 全 護 網 雇 主 對 勞 工 於 高 差 超 過 一.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場 所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能 使 勞 工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雇 主 對 於 使 用 之 移 動 梯, 應 符 合 左 列 之 規 定 : 一 具 有 堅 固 之 構 造 二 其 材 質 不 得 有 顯 著 之 損 傷 腐 蝕 等 現 象 三 寬 度 應 在 三 十 公 分 以 上 四 應 採 取 防 止 滑 溜 或 其 他 防 止 轉 動 之 必 要 措 施 雇 主 對 於 使 用 之 合 梯, 應 符 合 左 列 規 定 : 一 具 有 堅 固 之 構 造 二 其 材 質 不 得 有 顯 著 之 損 傷 腐 蝕 等 三 梯 腳 與 地 面 之 角 度 應 在 七 十 五 度 以 內, 且 兩 梯 腳 間 有 繫 材 扣 牢 四 有 安 全 之 梯 面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有 墜 落 危 險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並 禁 止 與 工 作 無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雇 主 對 於 以 船 舶 運 輸 勞 工 前 往 作 業 場 所 時, 不 得 超 載, 且 應 備 置 足 夠 數 量 救 生 衣 救 生 用 具 或 採 取 其 他 方 法, 以 防 止 勞 工 落 水 遭 致 危 害 雇 主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有 物 體 飛 落 之 虞 者, 應 設 置 防 止 物 體 飛 落 之 設 備, 並 供 給 安 全 帽 等 防 護 具, 使 勞 工 戴 用 雇 主 對 於 電 氣 設 備 裝 置 線 路, 應 依 電 業 法 規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施 工, 所 使 用 電 氣 器 材 及 電 線 等, 並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規 格 雇 主 對 於 使 用 對 地 電 壓 在 一 百 五 十 伏 特 以 上 移 動 式 或 攜 帶 式 電 動 機 具, 或
68 於 含 水 或 被 其 他 導 電 度 高 之 液 體 濕 潤 之 潮 濕 場 所 金 屬 板 上 或 鋼 架 上 等 導 電 性 良 好 場 所 使 用 移 動 式 或 攜 帶 式 電 動 機 具, 為 防 止 因 漏 電 而 生 感 電 危 害, 應 於 各 該 電 動 機 具 之 連 接 電 路 上 設 置 適 合 其 規 格, 具 有 高 敏 感 度 高 速 型, 能 確 實 動 作 之 防 止 感 電 用 漏 電 斷 路 器 雇 主 採 用 前 項 規 定 之 裝 置 有 困 難 時, 應 將 機 具 金 屬 製 外 殼 及 電 動 機 具 金 屬 製 外 殼 非 帶 電 部 分, 依 左 列 規 定 予 以 接 地 使 用 : 一 將 非 帶 電 金 屬 部 分, 以 左 列 方 法 之 一 連 接 至 接 地 極 : ( 一 ) 使 用 具 有 專 供 接 地 用 芯 線 之 移 動 式 電 線 及 具 有 專 供 接 地 用 接 地 端 子 之 連 接 器, 連 接 於 接 地 極 者 ( 二 ) 使 用 附 加 於 移 動 式 電 線 之 接 地 線, 及 設 於 該 電 動 機 具 之 電 源 插 頭 座 上 或 其 附 近 設 置 之 接 地 端 子, 連 接 於 接 地 極 者 二 採 取 前 款 ( 一 ) 之 方 法 時, 應 採 取 防 止 接 地 連 接 裝 置 與 電 氣 線 路 連 接 裝 置 混 淆 及 防 止 接 地 端 子 與 電 氣 線 路 端 子 混 淆 之 措 施 三 接 地 極 應 充 分 埋 設 於 地 下, 確 實 與 大 地 連 接 雇 主 對 勞 工 於 作 業 中 或 通 行 時, 有 接 觸 絕 緣 被 覆 配 線 或 移 動 電 線 或 電 氣 機 具 設 備 之 虞 者, 應 有 防 止 絕 緣 被 破 壞 或 老 化 等 致 引 起 感 電 危 害 之 設 施 雇 主 不 得 於 通 路 上 使 用 臨 時 配 線 或 移 動 電 線 但 經 妥 為 防 護 而 車 輛 或 其 他 物 體 通 過 該 配 線 或 移 動 電 線 時 不 致 損 傷 其 絕 緣 被 覆 者, 不 在 此 限 雇 主 對 於 發 電 室 變 電 室 或 受 電 室 等 場 所 應 有 適 當 之 照 明 設 備, 以 便 於 監 視 及 確 保 操 作 之 正 確 安 全 雇 主 對 於 開 關 操 作 棒, 須 保 持 清 潔 乾 燥 及 高 度 絕 緣 雇 主 為 防 止 電 氣 災 害, 應 依 左 列 事 項 辦 理 : 一 對 於 工 廠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及 受 電 電 壓 屬 高 壓 以 上 之 用 電 場 所 電 力 設 備 之 裝 設 與 維 護 保 養, 非 合 格 之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二 為 調 整 電 動 機 械 而 停 電, 其 開 關 切 斷 後, 須 立 即 上 鎖 或 掛 牌 標 示 並 簽 字 之 復 電 時, 應 由 原 掛 簽 人 取 下 安 全 掛 簽 後, 始 可 復 電, 以 確 保 安 全 三 發 電 室 變 電 室 或 受 電 室, 非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任 意 進 入 四 不 得 以 肩 負 方 式 攜 帶 過 長 物 體 ( 如 竹 梯 鐵 管 塑 膠 管 等 ) 接 近 或 通 過 電 氣 設 備 五 開 關 之 開 閉 動 件 應 確 實, 如 有 鎖 扣 設 備, 應 於 操 作 後 加 鎖 六 拔 卸 電 氣 插 頭 時, 應 確 實 自 插 頭 處 拉 出 七 切 斷 開 關 應 迅 速 確 實 八 不 得 以 濕 手 或 濕 操 作 棒 操 作 開 關 九 非 職 權 範 圍,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各 項 設 備 十 如 遇 電 氣 設 備 或 電 路 著 火, 須 用 不 導 電 之 滅 火 設 備
69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操 作 或 接 近 運 轉 中 之 原 動 機 動 力 傳 動 裝 置 動 力 滾 捲 裝 置, 或 動 力 運 轉 之 機 械, 勞 工 之 頭 髮 或 衣 服 有 被 捲 入 危 險 之 虞 時, 應 使 勞 工 確 實 著 用 適 當 之 衣 帽 雇 主 對 於 作 業 中 有 物 體 飛 落 或 飛 散, 致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時, 應 置 備 有 適 當 之 安 全 帽 及 其 他 防 護 雇 主 對 於 在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高 處 作 業, 勞 工 有 墜 落 之 虞 者, 應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安 全 帶 安 全 帽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防 護 具 前 項 規 定 經 雇 主 採 安 全 網 等 措 施 者, 不 在 此 限 雇 主 應 依 工 作 場 所 之 危 害 性, 設 置 必 要 之 職 業 災 害 搶 救 器 材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有 暴 露 於 高 溫 低 溫 非 游 離 輻 射 線 生 物 病 原 體 有 害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或 其 他 有 害 物 之 虞 者, 應 置 備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具, 如 安 全 面 罩 防 塵 口 罩 防 毒 面 具 防 護 眼 鏡 防 護 衣 等 適 當 之 防 護 具, 並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雇 主 對 於 從 事 電 氣 工 作 之 勞 工, 應 使 其 使 用 電 工 安 全 帽 絕 緣 防 護 具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防 護 器 具 雇 主 使 勞 工 使 用 有 害 物 從 事 作 業 前, 應 確 認 所 使 用 物 質 之 危 害 性, 採 取 預 防 危 害 之 必 要 措 施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在 坑 內 深 井 沈 箱 儲 槽 隧 道 船 艙 或 其 他 自 然 換 氣 不 充 分 之 場 所 工 作, 應 依 缺 氧 症 預 防 規 則,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前 項 工 作 場 所, 不 得 使 用 具 有 內 燃 機 之 機 械, 以 免 排 出 之 廢 氣 危 害 勞 工 但 另 設 有 效 之 換 氣 設 施 者 不 在 此 限 雇 主 對 於 受 生 物 病 原 體 污 染 之 物 品, 應 予 以 消 毒 殺 菌 等 適 當 處 理, 以 避 免 勞 工 感 染 疾 病 雇 主 對 於 顯 著 濕 熱 寒 冷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對 勞 工 健 康 有 危 害 之 虞 者, 應 設 置 冷 氣 暖 氣 或 採 取 通 風 等 適 當 之 空 氣 調 節 設 施 雇 主 對 坑 內 或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應 設 置 適 當 之 機 械 通 風 設 備 但 坑 內 作 業 場 所 以 自 然 換 氣 能 充 分 供 應 必 要 之 空 氣 量 者, 不 在 此 限 雇 主 對 於 左 列 場 所 之 照 明 設 備, 應 保 持 其 適 當 照 明, 遇 有 損 壞, 應 即 修 復 : 一 階 梯 升 降 機 及 出 入 口 二 電 氣 機 械 器 具 操 作 部 份 三 高 壓 電 氣 配 電 盤 處 四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五 堆 積 或 拆 卸 作 業 場 所 六 修 護 鋼 軌 或 行 於 軌 道 上 之 車 輛 更 換, 連 接 作 業 場 所
70 七 其 他 易 因 光 線 不 足 引 起 勞 工 災 害 之 場 所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之 底 板 周 圍 牆 壁 容 器 等 有 被 生 物 病 原 體 污 染 之 虞 者, 應 予 適 當 消 毒 雇 主 對 於 供 應 勞 工 之 餐 食, 應 保 持 清 潔 並 注 意 營 養 本 規 則 規 定 之 一 切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雇 主 應 切 實 辦 理, 並 應 經 常 注 意 維 修 與 保 養 如 發 現 有 異 常 時, 應 即 補 修 或 採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如 有 臨 時 拆 除 或 使 其 暫 時 喪 失 效 能 之 必 要 時, 應 顧 及 勞 工 身 體 及 作 業 狀 況, 使 其 暫 停 工 作 或 採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於 其 原 因 消 除 後, 應 即 恢 復 原 狀 雇 主 應 規 定 勞 工 遵 守 左 列 事 項, 以 維 護 依 本 規 則 規 定 設 置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一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或 使 其 失 去 效 能 二 發 現 被 拆 卸 或 喪 失 效 能 時, 應 即 報 告 雇 主 或 主 管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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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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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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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流 (ma) 潮 濕 處 其 它 處 , ( 三 )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電 流 容
營 造 工 地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檢 查 重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壹 檢 查 重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為 落 實 法 令 規 定, 防 止 發 生 感 電 職 業 災 害, 對 於 雇 主 及 自 營 作 業 者 所 設 置 之 營 造 工 地 臨 時 用 電 電 氣 作 業 等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檢 查, 有 關 營 造 工 地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檢 查 重 點 及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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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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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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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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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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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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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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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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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6-
第 六 章 結 構 系 統 設 計 詳 細 要 求 6.1 通 則 1. 建 築 物 之 構 材 應 設 計 使 能 抵 抗 地 震 力 與 靜 活 載 重 等 之 組 合 作 用 當 考 慮 地 震 因 傾 倒 力 矩 造 成 上 舉 效 應 時, 靜 載 重 應 予 折 減 容 許 應 力 載 重 係 數 及 強 度 折 減 係 數 悉 依 各 種 構 造 構 材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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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DP_MFP_Training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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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0 Jul. 專 訪 空 軍 新 竹 基 地 F-104 F-104 F-104 幻 象 戰 機 的 珍 貴 價 值 2000-5 2000-5 RDY 2000-5 F-16 F-16 IDF 2000-5 F-16 2000-5 F-16 幻 象 2000-5 專 責 制 空 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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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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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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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的 格 式 化 本 章 重 點 文 字 的 格 式 設 定 段 落 格 式 的 處 理 使 用 定 位 點 讓 文 章 整 齊 排 列 美 化 條 列 項 目 為 文 字 及 段 落 加 上 框 線 與 網 底 複 製 文 字 與 段 落 的 格 式 設 定 文 字 的 方 向 與 亞 洲 方 式 配 置 將 段 落 首 字 放 大 調 整 英 文 字 的 大 小 寫 與 全 半 形 2 設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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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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