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 (ma) 潮 濕 處 其 它 處 , ( 三 )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電 流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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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 造 工 地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檢 查 重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壹 檢 查 重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為 落 實 法 令 規 定, 防 止 發 生 感 電 職 業 災 害, 對 於 雇 主 及 自 營 作 業 者 所 設 置 之 營 造 工 地 臨 時 用 電 電 氣 作 業 等 應 依 規 定 實 施 檢 查, 有 關 營 造 工 地 電 氣 作 業 安 全 檢 查 重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一 營 造 工 地 之 電 動 機 具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或 線 路, 為 防 止 因 漏 電 而 生 感 電 危 害,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設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 參 考 照 片 1) ( 一 ) 有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於 移 動 式 或 攜 帶 式 電 動 機 具 之 連 接 電 路 設 置 適 合 其 規 格, 具 有 高 敏 感 度 ( 額 定 感 度 電 流 30mA 以 下 ) 高 速 型 ( 動 作 時 間 0.1 秒 以 內 ), 能 確 實 動 作 之 防 止 感 電 用 漏 電 斷 路 器 : 1. 使 用 對 地 電 壓 在 150 伏 特 以 上 2. 於 含 水 或 被 其 他 導 電 度 高 之 液 體 濕 潤 之 潮 濕 場 所 3. 金 屬 板 上 或 鋼 架 上 等 導 電 性 良 好 場 所 說 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43 條 規 定, 應 於 各 該 電 動 機 具 之 連 接 電 路 上 設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故 符 合 上 述 情 形 者,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設 置 於 分 路, 達 到 保 護 人 員 之 目 的 並 便 利 故 障 排 除, 未 將 漏 電 斷 路 器 設 置 於 分 路 者, 違 反 該 條 文 規 定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43 條 第 1 項 未 規 定 部 分, 其 用 電 設 備 或 線 路, 在 電 路 上 或 該 等 設 備 之 適 當 處 所 裝 設 高 敏 感 度 高 速 型 漏 電 斷 路 器, 惟 用 電 設 備 之 外 殼 接 地 電 阻 值 如 未 超 過 下 表 之 接 地 電 阻 值 時, 得 採 用 中 感 度 ( 額 定 感 度 電 流 50~1000mA) 高 速 型 漏 電 斷 路 器 : 1. 建 築 或 工 程 興 建 之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或 線 路 2. 由 屋 內 引 至 屋 外 裝 設 之 插 座 分 路 說 明 1. 依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59 條 規 定,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設 置 於 分 路 為 原 則 2. 漏 電 保 護 接 地 電 阻 值 : 漏 電 斷 路 器 額 定 感 度 電 接 地 電 阻 (Ω) - 1 -

2 流 (ma) 潮 濕 處 其 它 處 , ( 三 )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電 流 容 量, 應 不 小 於 該 電 路 之 負 載 電 流 ( 四 ) 應 採 用 經 政 府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詴 驗 合 格 並 貼 有 標 誌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二 配 電 箱 電 氣 機 具 及 電 動 機 具 金 屬 製 外 殼 非 帶 電 部 分 應 依 規 定 予 以 接 地 ( 參 考 照 片 2 3) ( 一 ) 電 氣 機 具 及 電 動 機 具 之 金 屬 製 外 殼 非 帶 電 部 分, 依 規 定 予 以 接 地 使 用, 將 非 帶 電 金 屬 部 分, 以 下 列 方 法 之 一 連 接 至 接 地 極 : 1. 使 用 具 有 專 供 接 地 用 芯 線 之 電 線 及 具 有 專 供 接 地 用 接 地 端 子 之 連 接 器, 連 接 於 接 地 極 2. 使 用 專 用 接 地 線, 連 接 於 接 地 極 ( 二 ) 配 電 箱 框 架 及 支 持 固 定 開 關 設 備 之 構 架 等 均 應 接 地 ( 三 ) 接 地 極 使 用 之 接 地 用 銅 棒 銅 板 及 接 地 網, 應 充 分 埋 設 於 地 下, 確 實 與 大 地 連 接 ; 接 地 引 線 連 接 點 用 焊 接 或 其 他 方 法 與 接 地 極 妥 接, 在 該 接 地 線 上 不 得 加 裝 開 關 及 保 護 設 備 ( 四 ) 接 地 時 應 採 取 防 止 接 地 連 接 裝 置 與 電 氣 線 路 連 接 裝 置 混 淆, 及 防 止 接 地 端 子 與 電 氣 線 路 端 子 混 淆 之 措 施 說 明 接 地 線 以 使 用 銅 線 為 原 則, 可 使 用 裸 線 被 覆 線 或 絕 緣 線 個 別 被 覆 或 絕 緣 之 接 地 線, 其 外 觀 應 為 綠 色 或 綠 色 加 一 條 以 上 之 黃 色 條 紋 者 - 2 -

3 ( 五 ) 接 地 之 種 類 及 其 接 地 電 阻 應 符 合 下 表 之 規 格 :( 應 使 用 接 地 電 阻 測 定 器 始 可 量 測 接 地 裝 置 之 接 地 電 阻 ) 說 明 接 地 種 類 適 用 處 所 接 地 電 阻 值 特 種 接 地 高 壓 用 電 設 備 接 地 10Ω 以 下 第 一 種 接 地 非 接 地 系 統 之 高 壓 系 統 接 地 25Ω 以 下 第 二 種 接 地 三 相 三 線 式 非 接 地 系 統 供 電 地 50Ω 以 下 區 用 戶 變 壓 器 之 低 壓 電 源 系 統 接 地 第 三 種 接 地 1.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接 地 對 地 電 壓 接 地 電 阻 2.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150V 以 下 3. 儀 器 用 變 壓 器 ( 變 比 器 ) 二 次 100Ω 以 下 侧 接 地 151V 至 300V 50Ω 以 下 4.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之 金 屬 接 地 301V 以 上 10Ω 以 下 三 於 良 導 體 機 器 設 備 內 之 狹 小 空 間 鋼 架 等 致 有 觸 及 高 導 電 性 接 地 物 之 虞 之 場 所 ( 潮 濕 槽 筒 鋼 構 鋼 架 消 防 水 管 等 作 業 場 所 ), 從 事 電 焊 作 業, 使 用 之 交 流 電 焊 機 應 裝 置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 參 考 照 片 4 5) 說 明 1.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建 議 依 國 家 標 準 規 定 不 得 裝 設 旁 路 裝 置 ( 如 二 段 式 開 關 等 旁 路 裝 置 ), 檢 查 發 現 裝 設 旁 路 裝 置 導 致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失 去 功 能 者 (by pass 開 關 為 on), 以 未 依 規 定 設 置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論 處 2. 交 流 電 焊 機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應 具 備 之 功 能 : 當 焊 條 離 開 被 焊 物 時, 電 焊 機 二 次 側 ( 負 載 側 ) 指 示 電 壓 表 顯 示 或 以 三 用 電 表 交 流 電 壓 檔 量 測 之 電 壓 降 為 安 全 電 壓 25 伏 特 以 下, 達 到 保 護 人 員 之 目 的 ( 測 詴 方 式 參 考 照 片 5) 3. 交 流 電 弧 電 焊 用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建 議 裝 置 指 示 電 壓 表 且 不 得 裝 設 旁 路 裝 置 ( 相 關 規 定 :CNS 4782 C4147 交 流 電 弧 電 焊 用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 四 電 焊 作 業 應 採 取 下 列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 參 考 照 片 6) ( 一 ) 為 防 止 感 電 災 害, 使 用 電 焊 機 從 事 電 焊 作 業, 使 用 之 焊 接 柄, 應 有 相 當 之 絕 緣 耐 力 及 耐 熱 性 ( 二 ) 電 焊 作 業 人 員 應 確 實 戴 用 電 焊 用 安 全 面 罩 防 護 眼 鏡 及 防 護 手 套 等 - 3 -

4 防 護 具 說 明 1. 相 關 規 定 :CNS 7178 Z2035 熔 接 用 防 護 手 套 2. 以 電 焊 氣 焊 從 事 熔 接 作 業 時, 使 用 之 防 護 手 套 建 議 能 有 效 隔 絕 熔 融 金 屬 五 有 關 連 接 於 移 動 電 線 之 攜 帶 型 電 燈, 或 連 接 於 臨 時 配 線 移 動 電 線 之 架 空 懸 垂 電 燈 等 相 關 規 定 ( 參 考 照 片 7) ( 一 ) 攜 帶 型 電 燈 或 架 空 懸 垂 電 燈 應 設 置 合 乎 下 列 規 定 之 護 罩 : 1. 燈 座 露 出 帶 電 部 分, 應 為 手 指 不 易 接 觸 之 構 造 2. 應 使 用 不 易 變 形 或 破 損 之 材 料 ( 二 ) 於 良 導 體 機 器 設 備 內 之 檢 修 工 作 所 用 之 手 提 照 明 燈, 其 使 用 之 電 壓 不 得 超 過 24 伏 特 或 燈 具 使 用 有 接 頭 之 導 線 六 電 氣 機 具 應 防 止 帶 電 體 之 裸 露 或 絕 緣 破 壞 ; 勞 工 於 作 業 中 或 通 行 時, 有 接 觸 電 氣 機 具 帶 電 體 絕 緣 被 覆 配 線 或 移 動 電 線 或 電 氣 機 具 設 備 者, 應 有 防 止 絕 緣 被 破 壞 或 老 化 等 致 引 起 感 電 危 害 之 設 施 ( 參 考 照 片 8) ( 一 ) 人 員 易 接 觸 之 電 氣 機 具 設 備 之 帶 電 部 分, 應 設 防 止 感 電 之 護 圍 或 絕 緣 被 覆 說 明 使 用 600V 級 及 250V 級 (220V 以 下 電 路 用 ) 之 絕 緣 電 阻 測 定 器 ( 高 阻 計, 單 位 為 百 萬 歐 姆 MΩ) 檢 測 電 氣 機 具 之 金 屬 製 外 殼 與 連 接 電 源 之 導 電 處 ( 如 插 頭 接 線 端 子 線 圈 等 ) 間 之 絕 緣 電 阻 (0~ MΩ), 所 量 測 之 數 值 愈 低 趨 近 於 0M Ω 值 為 絕 緣 情 形 不 良 絕 緣 破 壞 或 漏 電 數 值 趨 近 於 無 限 大 ( MΩ) 值 為 絕 緣 情 形 良 好 ( 二 ) 電 氣 機 具 設 備 或 絕 緣 被 覆 配 線 或 移 動 電 線 等, 如 有 電 線 破 皮 龜 裂 燒 焦 絕 緣 破 壞 或 老 化 等 現 象 時 應 即 查 修 或 予 以 更 換 於 通 路 上 使 用 臨 時 配 線 或 移 動 電 線 應 予 以 高 架 或 裝 置 防 護 設 備, 不 得 使 其 承 受 外 力 致 絕 緣 破 壞 裸 露 - 4 -

5 ( 三 ) 低 壓 導 線 間 之 最 低 絕 緣 電 阻, 應 符 合 下 表 之 規 格 : 說 明 電 路 電 壓 絕 緣 電 阻 ( 百 萬 歐 姆 MΩ) 300V 以 下 對 地 電 壓 150V 以 下 0.1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150V 0.2 超 過 300V 0.4 ( 四 ) 高 壓 電 路 電 氣 機 具 之 絕 緣 需 經 耐 壓 詴 驗, 係 以 1.5 倍 之 最 大 使 用 電 壓 ( 須 視 電 路 電 氣 機 具 之 種 類, 選 擇 使 用 直 流 或 交 流 電 壓 ) 予 以 耐 壓 測 詴, 應 能 耐 10 分 鐘 七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或 線 路 所 使 用 之 配 ( 分 ) 電 盤 箱 插 座 等 設 置 之 相 關 安 全 規 定 :( 參 考 照 片 ) ( 一 ) 營 造 工 地 之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或 線 路 所 使 用 之 配 ( 分 ) 電 盤 箱 等 設 備 應 裝 於 乾 燥 之 處 所 配 電 箱 如 裝 於 潮 濕 場 所 或 在 戶 外, 應 屬 防 水 型 ( 二 ) 配 電 箱 內 應 標 示 額 定 電 壓 額 定 電 流 相 數 單 線 圖 製 造 及 承 裝 廠 商 名 稱 ( 三 )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或 線 路 所 使 用 之 配 ( 分 ) 電 盤 箱 等 設 備, 法 規 並 無 配 ( 分 ) 電 箱 一 定 要 上 鎖 之 規 定, 但 對 帶 電 部 分 應 以 加 蓋 箱 體 等 護 圍, 防 範 人 員 觸 及 而 發 生 感 電 ( 四 ) 有 關 電 源 插 座 原 則 不 得 設 置 於 配 ( 分 ) 電 箱 內, 應 利 用 導 線 連 接 後 設 置 於 配 ( 分 ) 電 箱 旁 ( 或 下 方 ) 或 設 置 於 插 座 專 用 之 箱 體 等 不 受 水 濺 外 力 撞 擊 之 安 全 處 所 ( 如 照 片 11 12), 惟 如 已 採 用 中 隔 板 等 方 式 將 過 載 保 護 器 漏 電 斷 路 器 導 線 等 帶 電 部 分 隔 離, 人 員 無 感 電 之 虞 者, 始 得 將 插 座 設 置 於 配 ( 分 ) 電 箱 內 ( 如 照 片 10) 說 明 建 議 事 業 單 位 使 用 塑 膠 透 明 板 ( 於 漏 電 斷 路 器 開 關 及 測 詴 按 鈕 口 位 置 開 孔 ) 製 作 之 中 隔 板, 俾 利 檢 視 是 否 具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測 詴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八 接 近 電 路 電 路 支 持 物 架 空 電 線 或 電 氣 機 具 電 路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下 - 5 -

6 列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 參 考 照 片 ) ( 一 ) 於 接 近 低 壓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從 事 敷 設 檢 查 修 理 油 漆 等 作 業 時, 應 於 該 電 路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或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說 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 條 所 稱 低 壓, 係 指 600 伏 特 以 下 之 電 壓 ( 二 ) 於 接 近 高 壓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從 事 敷 設 檢 查 修 理 油 漆 等 作 業 時, 應 於 距 離 作 業 者 頭 上 身 側 及 腳 下 60 公 分 內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或 使 其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說 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 條 所 稱 高 壓, 係 指 超 過 600 伏 特 至 22,800 伏 特 之 電 壓 ( 三 ) 於 接 近 特 高 壓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從 事 檢 查 修 理 油 漆 清 掃 等 作 業 時, 應 有 下 列 設 施 之 一 : 1. 使 勞 工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裝 置 2. 對 勞 工 身 體 或 其 使 用 中 之 金 屬 工 具 材 料 等 導 電 體, 應 保 持 接 近 界 線 距 離, 並 將 該 距 離 標 示 於 易 見 之 場 所 或 設 置 監 視 人 員 從 事 監 視 作 業 說 明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 條 所 稱 特 高 壓, 係 指 超 過 22,800 伏 特 之 電 壓 2. 特 高 壓 電 路 之 使 用 電 壓 與 保 持 接 近 界 限 距 離 之 規 定 : 充 電 電 路 之 使 用 電 壓 ( 千 伏 特 KV) 接 近 界 限 距 離 ( 公 分 ) 22 以 下 20 超 過 22,33 以 下 30 超 過 33,66 以 下 50 超 過 66,77 以 下 60 超 過 77,110 以 下 90 超 過 110,154 以 下 120 超 過 154,187 以 下 140 超 過 187,220 以 下 160 超 過 220,345 以 下 200 超 過 於 架 空 特 高 壓 輸 電 線 路 下 從 事 起 重 吊 掛 作 業, 參 考 台 電 公 司 建 議, 人 員 機 - 6 -

7 具 應 與 該 線 路 保 持 最 小 安 全 距 離 :(69KV 應 保 持 1.5 公 尺 以 上 161KV 應 保 持 2.5 公 尺 以 上 345KV 應 保 持 4.5 公 尺 以 上 ) 實 務 作 業 時, 由 於 吊 掛 作 業 中 吊 掛 物 會 有 晃 動 情 形, 因 此 上 述 最 小 安 全 距 離 應 隨 吊 物 晃 動 情 形 加 大 2~10 公 尺, 如 無 法 保 持 此 等 安 全 距 離 時, 應 請 求 台 電 公 司 實 施 斷 電 以 策 安 全 ( 四 ) 於 架 空 電 線 或 電 氣 機 具 電 路 之 接 近 場 所 從 事 工 作 或 使 用 車 輛 系 營 建 機 械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高 空 工 作 車 及 其 他 有 關 作 業 時, 有 因 接 觸 或 接 近 該 電 路 引 起 感 電 之 虞 者, 雇 主 對 該 電 路 應 設 置 護 圍 或 於 該 電 路 四 周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等 設 備 或 採 取 移 開 該 電 路 之 措 施 九 從 事 活 線 作 業 應 使 作 業 勞 工 確 實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或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器 具 ( 參 考 照 片 16 17) ( 一 ) 於 低 壓 電 路 從 事 檢 查 修 理 前, 應 先 以 檢 電 器 ( 如 驗 電 筆 ) 檢 測 確 認, 如 電 路 帶 電, 應 依 活 線 作 業 方 式 作 業, 或 將 電 路 斷 電 後 再 實 施 作 業 ( 二 ) 從 事 低 壓 電 路 檢 查 修 理 等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使 該 作 業 勞 工 : 1.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 如 絕 緣 手 套 絕 緣 鞋 等 ) 2.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器 具 ( 三 ) 於 高 壓 電 路 從 事 檢 查 修 理 等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使 作 業 勞 工 : 1.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並 於 有 接 觸 或 接 近 該 電 路 部 分 設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2.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3.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絕 緣 工 作 台 及 其 他 裝 備, 並 不 得 使 勞 工 之 身 體 或 其 使 用 中 之 工 具 材 料 等 導 電 體 接 觸 或 接 近 有 使 勞 工 感 電 之 虞 之 電 路 或 帶 電 體 ( 四 ) 於 特 高 壓 之 充 電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從 事 檢 查 修 理 油 漆 清 掃 等 作 業 時, 應 使 該 作 業 勞 工 : - 7 -

8 1.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並 對 勞 工 身 體 或 其 使 用 之 金 屬 工 具 材 料 等 導 電 體, 保 持 接 近 界 限 距 離 ( 接 近 界 限 距 離 須 視 電 路 之 電 壓 值 決 定, 請 參 考 八 ) 2.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裝 置, 並 不 得 使 勞 工 之 身 體 或 其 使 用 中 之 工 具 材 料 等 導 電 體 接 觸 或 接 近 有 使 勞 工 感 電 之 虞 之 電 路 或 帶 電 體 ( 五 )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防 護 具 操 作 棒 活 線 作 業 用 工 具 等, 應 每 6 個 月 檢 驗 其 性 能 一 次 並 留 有 檢 驗 紀 錄 工 作 人 員 應 於 每 次 使 用 前 自 行 檢 點, 不 合 格 者 應 予 更 換 十 於 電 路 開 路 後 從 事 該 電 路 該 電 路 支 持 物 或 接 近 該 電 路 工 作 物 之 敷 設 建 造 檢 查 修 理 油 漆 等 作 業 時, 應 確 認 該 電 路 開 路, 並 實 施 停 電 作 業 ( 參 考 照 片 18) ( 一 ) 對 於 電 路 開 路 後, 電 路 之 開 關 於 作 業 中, 應 上 鎖 或 標 示 禁 止 送 電 停 電 作 業 中 或 設 置 監 視 人 員 監 視 之 說 明 作 業 前 應 先 以 檢 電 器 電 壓 表 等 確 認 電 路 開 路 後 才 可 從 事 作 業 檢 查 時 以 是 否 使 用 檢 電 器 確 認 設 置 禁 止 送 電 停 電 作 業 中 之 標 示 上 鎖 設 備 等 列 為 檢 查 重 點 ( 二 ) 開 路 後 之 電 路 如 含 有 電 力 電 纜 電 力 電 容 器 等 致 電 路 有 殘 留 電 荷 引 起 感 電 之 虞 者, 應 以 安 全 方 法 確 實 放 電 ( 如 照 片 18) ( 三 ) 開 路 後 之 電 路 藉 放 電 消 除 殘 留 電 荷 後, 應 以 檢 電 器 具 檢 查, 確 認 其 已 停 電, 且 為 防 止 該 停 電 電 路 與 其 他 電 路 之 混 觸 或 因 其 他 電 路 之 感 應 或 其 他 電 源 之 逆 送 電 引 起 感 電 之 危 害, 應 使 用 短 路 接 地 器 具 確 實 短 路, 並 加 接 地 說 明 1. 檢 查 時 以 有 無 設 置 檢 電 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防 止 逆 送 電 短 路 接 地 器 具 等 列 為 檢 查 重 點 2. 接 地 器 具 安 裝 程 序 : (1) 接 地 線 先 與 接 地 極 連 接 妥 當 - 8 -

9 (2) 於 作 業 範 圍 之 近 電 源 供 應 端, 使 用 絕 緣 活 線 作 業 用 工 具 ( 如 絕 緣 手 套 絕 緣 操 作 棒 等 工 具 ), 將 其 短 路 接 地 線 分 別 連 接 電 路 之 電 線 上 (3) 以 檢 電 器 檢 驗 確 認 電 路 斷 電 後 開 始 作 業 3. 短 路 接 地 器 具 拆 卸 程 序 : (1) 先 將 電 路 電 線 上 之 短 路 接 地 線 拆 卸 (2) 次 將 接 地 線 自 接 地 極 上 拆 卸 (3) 以 檢 電 器 檢 驗 確 認 電 路 斷 電 後 開 始 作 業 ( 四 ) 停 電 作 業 範 圍 如 為 發 電 或 變 電 設 備 或 開 關 場 之 一 部 分 時, 應 將 該 停 電 作 業 範 圍 以 藍 帶 或 網 加 圍, 並 懸 掛 停 電 作 業 區 標 誌, 有 電 部 分 則 以 紅 帶 或 網 加 圍, 並 懸 掛 有 電 危 險 區 標 誌, 以 資 警 示 貳 法 規 規 定 及 處 理 原 則 一 原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電 氣 作 業 交 付 承 攬, 並 與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勞 動 檢 查 員 應 依 本 署 加 強 職 業 - 9 -

10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第 二 十 七 條 檢 查 注 意 事 項, 加 強 查 核 原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6 條 之 規 定,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是 否 於 事 前 以 書 面 告 知 或 召 開 協 商 會 議 並 作 成 紀 錄 告 知 承 攬 人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電 氣 等 危 害 因 素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二 當 原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是 否 採 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防 災 措 施 有 關 電 氣 設 施 或 作 業 協 議 部 分 包 括 從 事 高 壓 電 活 動 危 險 作 業 之 管 制 電 氣 機 具 入 廠 管 制 使 用 電 動 機 械 電 動 器 具 電 弧 熔 接 裝 置 等 應 協 調 使 用 上 之 安 全 措 施 三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之 電 氣 安 全, 應 將 壹 檢 查 安 全 及 注 意 事 項 之 對 應 法 規 列 為 檢 查 重 點 ( 如 下 表 ) 加 強 檢 查, 以 防 止 發 生 感 電 之 職 業 災 害 項 次 檢 查 重 點 法 規 規 定 及 處 理 原 則 壹 一 ( 一 ) 壹 一 ( 二 ) 壹 一 ( 三 ) 移 動 式 或 攜 帶 式 電 動 機 具 之 連 接 電 路 裝 設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規 格 應 為 高 敏 感 度 ( 額 定 感 度 電 流 30mA 以 下 ) 高 速 型 ( 動 作 時 間 0.1 秒 以 內 ) 用 電 設 備 或 線 路 依 規 定 裝 設 適 當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電 流 容 量, 應 不 小 於 該 電 路 之 負 載 電 流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43 條 第 1 項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2.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所 定 勞 工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該 工 作 場 所 依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停 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59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62 條 )

11 壹 一 ( 四 ) 壹 二 ( 一 ) 壹 二 ( 二 ) 壹 二 ( 三 ) 壹 二 ( 四 ) 壹 二 ( 五 ) 壹 三 壹 四 ( 一 ) 壹 四 ( 二 ) 壹 五 ( 一 ) 壹 五 ( 二 ) 應 採 用 經 政 府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詴 驗 合 格 並 貼 有 標 誌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電 氣 機 具 及 電 動 機 具 之 金 屬 製 外 殼 應 使 用 專 用 接 地 線 連 接 於 接 地 極 配 電 箱 框 架 及 支 持 固 定 開 關 設 備 之 構 架 等 均 應 接 地 1. 接 地 極 確 實 與 大 地 連 接 2. 接 地 引 線 連 接 點 與 接 地 極 妥 接 接 地 線 以 使 用 銅 線 為 原 則, 個 別 被 覆 或 絕 緣 外 觀 應 為 綠 色 或 綠 色 加 黃 色 條 紋 接 地 之 種 類 及 其 接 地 電 阻 應 符 合 規 定 交 流 電 焊 機 應 設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且 二 次 測 電 壓 應 在 25 伏 特 以 下 電 焊 機 之 焊 接 柄, 應 有 相 當 之 絕 緣 耐 力 及 耐 熱 性 電 焊 作 業 人 員 應 確 實 戴 用 電 焊 用 安 全 面 罩 防 護 眼 鏡 及 防 護 手 套 等 防 護 具 1. 燈 座 露 出 帶 電 部 分, 應 為 手 指 不 易 接 觸 之 構 造 2. 應 使 用 不 易 變 形 或 破 損 之 材 料 於 良 導 體 機 器 設 備 內 之 檢 修 工 作 所 用 之 手 提 照 明 燈, 其 使 用 之 電 壓 不 得 超 過 24 伏 特 或 燈 具 使 用 有 接 頭 之 導 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63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28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66-1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設 置 規 則 第 29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設 置 規 則 第 27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設 置 規 則 第 25 條 )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0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2.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所 定 勞 工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該 工 作 場 所 依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停 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45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84 條 第 1 項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42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49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12 壹 六 ( 一 ) 壹 六 ( 二 ) 壹 六 ( 三 ) 壹 六 ( 四 ) 壹 七 ( 一 ) 壹 七 ( 二 ) 壹 七 ( 三 ) 壹 七 ( 四 ) 壹 八 ( 一 ) 人 員 易 接 觸 之 電 氣 機 具 設 備 之 帶 電 部 分, 應 設 防 止 感 電 之 護 圍 或 絕 緣 被 覆 1. 電 線 破 皮 龜 裂 燒 焦 絕 緣 破 壞 或 老 化 等 現 象 時 應 即 查 修 或 予 以 更 換 2. 於 通 路 上 使 用 臨 時 配 線 或 移 動 電 線 應 予 以 高 架 或 裝 置 防 護 設 備, 不 得 使 其 承 受 外 力 致 絕 緣 破 壞 裸 露 低 壓 導 線 間 之 最 低 絕 緣 電 阻, 應 符 合 規 定 高 壓 電 路 電 氣 機 具 之 絕 緣 需 經 耐 壓 詴 驗, 係 以 1.5 倍 之 最 大 使 用 電 壓, 予 以 耐 壓 測 詴, 應 能 耐 10 分 鐘 配 電 箱 如 裝 於 潮 濕 場 所 或 在 戶 外, 應 屬 防 水 型 者 配 電 箱 內 應 標 示 額 定 電 壓 額 定 電 流 相 數 單 線 圖 製 造 及 承 裝 廠 商 名 稱 臨 時 用 電 設 備 或 線 路 所 使 用 之 配 ( 分 ) 電 盤 箱 等 設 備, 對 帶 電 部 分 應 以 加 蓋 箱 體 等 護 圍, 防 範 人 員 觸 及 而 發 生 感 電 電 源 插 座 原 則 設 置 於 插 座 專 用 之 箱 體 等 不 受 水 濺 外 力 撞 擊 之 安 全 處 所, 惟 如 已 採 用 中 隔 板 等 方 式 將 過 載 保 護 器 漏 電 斷 路 器 導 線 等 帶 電 部 分 隔 離, 人 員 無 感 電 之 虞 者, 始 得 將 插 座 設 置 於 配 ( 分 ) 電 箱 內 於 接 近 低 壓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作 業 時, 應 於 該 電 路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或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41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第 246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19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20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66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64-1 條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36 條 及 第 66 條 之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6 條 之 7(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36 條 及 第 66 條 之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7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13 壹 八 ( 二 ) 壹 八 ( 三 ) 壹 八 ( 四 ) 壹 九 ( 一 ) 壹 九 ( 二 ) 壹 九 ( 三 ) 於 接 近 高 壓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作 業 時, 應 於 距 離 作 業 者 頭 上 身 側 及 腳 下 60 公 分 內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或 使 其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於 接 近 特 高 壓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作 業 時, 應 有 下 列 設 施 之 一 : 1. 使 勞 工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裝 置 2. 對 勞 工 身 體 或 其 使 用 中 之 金 屬 工 具 材 料 等 導 電 體, 應 保 持 接 近 界 線 距 離, 並 將 該 距 離 標 示 於 易 見 之 場 所 或 設 置 監 視 人 員 從 事 監 視 作 業 有 因 接 觸 或 接 近 架 空 電 線 或 電 氣 機 具 電 路 引 起 感 電 之 虞 者, 雇 主 對 該 電 路 應 設 置 護 圍 或 於 該 電 路 四 周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等 設 備 或 採 取 移 開 該 電 路 之 措 施 低 壓 電 路 從 事 檢 查 修 理 時 如 電 路 帶 電, 應 依 活 線 作 業 方 式 作 業, 或 將 電 路 斷 電 後 再 實 施 作 業 從 事 低 壓 電 路 檢 查 修 理 等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使 該 作 業 勞 工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及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器 具 於 高 壓 電 路 從 事 檢 查 修 理 等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使 作 業 勞 工 : 1.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並 於 有 接 觸 或 接 近 該 電 路 部 分 設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9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61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63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2.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所 定 勞 工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該 工 作 場 所 依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停 工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所 定 勞 工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該 工 作 場 所 依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停 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6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8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14 壹 九 ( 四 ) 壹 九 ( 五 ) 壹 十 ( 一 ) 壹 十 ( 二 ) 壹 十 ( 三 ) 2.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3.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絕 緣 工 作 台 及 其 他 裝 備, 並 不 得 使 勞 工 之 身 體 或 其 使 用 中 之 工 具 材 料 等 導 電 體 接 觸 或 接 近 有 使 勞 工 感 電 之 虞 之 電 路 或 帶 電 體 於 特 高 壓 之 充 電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從 事 檢 查 修 理 油 漆 清 掃 等 作 業 時, 應 使 該 作 業 勞 工 : 1.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並 對 勞 工 身 體 或 其 使 用 之 金 屬 工 具 材 料 等 導 電 體, 保 持 接 近 界 限 距 離 2.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裝 置, 並 不 得 使 勞 工 之 身 體 或 其 使 用 中 之 工 具 材 料 等 導 電 體 接 觸 或 接 近 有 使 勞 工 感 電 之 虞 之 電 路 或 帶 電 體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防 護 具 操 作 棒 活 線 作 業 用 工 具 等, 應 每 6 個 月 檢 驗 其 性 能 一 次 並 留 有 檢 驗 紀 錄 工 作 人 員 應 於 每 次 使 用 前 自 行 檢 點, 不 合 格 者 應 予 更 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60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72 條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對 於 電 路 開 路 後, 電 路 之 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4 條 關 於 作 業 中, 應 上 鎖 或 標 示 第 1 項 第 1 款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禁 止 送 電 停 電 作 業 中 6 條 第 1 項 或 設 置 監 視 人 員 監 視 之 開 路 後 之 電 路 如 含 有 電 力 電 纜 電 力 電 容 器 等 致 電 路 有 殘 留 電 荷 引 起 感 電 之 虞 者, 應 以 安 全 方 法 確 實 放 電 開 路 後 之 電 路 藉 放 電 消 除 殘 留 電 荷 後, 應 以 檢 電 器 具 檢 查, 確 認 其 已 停 電, 且 為 防 止 該 停 電 電 路 與 其 他 電 路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15 壹 十 ( 四 ) 混 觸 或 因 其 他 電 路 之 感 應 或 其 他 電 源 之 逆 送 電 引 起 感 電 之 危 害 停 電 作 業 範 圍 如 為 發 電 或 變 電 設 備 或 開 關 場 之 一 部 分 時, 應 將 該 停 電 作 業 範 圍 以 藍 帶 或 網 加 圍, 並 懸 掛 停 電 作 業 區 標 誌, 有 電 部 分 則 以 紅 帶 或 網 加 圍, 並 懸 掛 有 電 危 險 區 標 誌, 以 資 警 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5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三 相 三 線 式 用 漏 電 斷 路 器

16 漏 電 斷 路 器 測 詴 鈕 單 相 用 漏 電 斷 路 器 插 座 型 漏 電 断 路 器 合 格 標 誌 :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採 用 經 中 央 政 府 或 其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依 有 關 標 準 詴 驗 合 格 並 貼 有 標 誌 者 臨 時 用 電 分 路 設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照 片 1 漏 電 斷 路 器 種 類 及 設 置 分 路 參 考 例

17 電 氣 機 具 金 屬 製 外 殼 連 接 綠 色 接 地 線 及 埋 入 大 地 之 接 地 銅 棒 接 地 極 應 充 分 埋 設 於 地 下, 確 實 與 大 地 連 接 電 氣 機 具 金 屬 製 外 殼 連 接 綠 色 接 地 線 用 電 設 備 非 帶 電 金 屬 部 分 實 施 接 地 照 片 2 接 地 參 考 例 ( 一 )

18 綠 色 絕 緣 外 皮 之 接 地 線 白 色 中 性 線 以 全 綠 色 外 皮 為 識 別 之 接 地 連 接 裝 置 防 止 混 淆 接 地 銅 板 接 地 銅 棒 將 埋 設 於 地 面 下 之 接 地 用 銅 板 及 接 地 用 銅 棒 照 片 3 接 地 參 考 例 ( 二 )

19 交 流 電 焊 機 設 置 內 藏 式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一 次 侧 設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二 次 侧 設 置 電 壓 表 電 流 指 示 表, 二 次 侧 出 線 設 置 絕 緣 防 護 參 考 例 設 置 旁 路 開 關 不 符 規 定 外 掛 式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內 藏 式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照 片 4 交 流 電 焊 機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參 考 例

20 交 流 電 焊 機 之 內 藏 式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設 置 電 壓 指 示 表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發 揮 作 用 時, 電 壓 指 示 表 指 示 之 為 安 全 電 壓 (25V) 以 下 以 攜 帶 式 三 用 電 表 ( 多 功 能 量 測 電 表 ) 測 量 交 流 電 焊 機 二 次 侧 之 電 壓 一 依 據 CNS4782 交 流 電 弧 電 銲 用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載 明 裝 設 電 壓 指 示 表, 安 全 電 壓 不 應 大 於 25V, 遲 動 時 間 應 在 1.0 ± 0.3 秒 以 內 二 檢 測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方 法 如 下 : 1. 交 流 電 焊 機 其 二 次 側 ( 電 焊 側 ) 可 設 置 電 壓 指 示 表 (0V~100V 之 規 格 ), 量 測 二 次 側 ( 電 焊 側 ) 之 電 壓 值 ( 視 電 焊 機 之 不 同, 約 為 60 V~100 V); 當 焊 條 離 開 受 焊 材 料 時,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遲 動 時 間 應 在 1.0 ± 0.3 秒 以 內, 其 電 壓 值 應 降 至 安 全 電 壓 (25V) 以 下 時, 代 表 該 電 焊 機 之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功 能 正 常 如 電 壓 值 超 過 安 全 電 壓 25V 以 上, 則 代 表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不 正 常, 應 即 查 修 排 除 故 障 或 更 換 2. 交 流 電 焊 機 其 二 次 側 ( 電 焊 側 ) 如 未 設 置 電 壓 指 示 表 時, 可 使 用 攜 帶 式 三 用 電 表 ( 多 功 能 量 測 電 表 ) 量 測 電 焊 機 二 次 側 之 電 壓, 選 擇 交 流 電 壓 檔 (ACV) 且 高 於 被 量 測 電 壓 值 之 檔 位, 探 棒 接 觸 電 焊 機 二 次 側 出 線 之 端 子 量 測 電 壓, 當 電 焊 焊 條 離 開 受 焊 材 料 時, 該 二 次 側 之 電 壓 值 應 降 為 安 全 電 壓 (25V) 以 下, 可 得 知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發 揮 作 用 如 否, 應 即 查 修 排 除 故 障 或 更 換 該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照 片 5 交 流 電 焊 機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之 測 詴

21 焊 接 柄 絕 緣 保 護 已 脫 落, 應 即 更 換 電 焊 作 業 使 用 之 焊 接 柄 應 絕 緣 保 護 完 整 電 焊 作 業 使 用 之 焊 接 柄 應 有 相 當 之 絕 緣 耐 力 及 耐 熱 性 手 持 式 電 焊 面 罩 頭 掛 式 電 焊 面 罩 帆 布 圍 裙 熔 接 用 防 護 手 套 電 焊 作 業 用 防 護 手 套 建 議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 7178 Z2035) 熔 接 用 防 護 手 套 之 規 定 照 片 6 電 焊 作 業 用 焊 接 柄 防 護 具 參 考 例

22 攜 帶 型 工 作 燈 參 考 例 攜 帶 型 架 空 懸 垂 電 燈 應 設 置 護 罩 護 罩 依 規 定 應 使 用 不 易 變 形 或 破 損 之 材 料 製 成, 其 構 造 應 為 手 指 不 易 接 觸 其 燈 座 露 出 帶 電 部 分 工 作 燈 護 網 網 目 過 大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工 作 燈 護 網 網 目 過 大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工 作 燈 護 網 之 網 目 過 大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曾 發 生 人 員 手 指 觸 及 燈 座 帶 電 部 分 而 發 生 感 電 災 害 照 片 7 攜 帶 型 架 空 懸 垂 電 燈 參 考 例

23 電 線 架 高 防 護 ( 建 議 使 用 不 導 電 之 材 質 或 加 裝 護 套 ), 不 置 於 地 面 參 考 例 電 線 架 高 防 護 電 線 架 高 防 護 方 式 之 參 考 例 電 線 架 高 避 免 因 地 面 積 水 導 致 電 線 浸 水, 受 外 力 破 壞 絕 緣 而 漏 電 照 片 8 電 線 架 高 防 護 參 考 例

24 配 ( 分 ) 電 盤 應 將 帶 電 部 分 以 箱 蓋 等 予 以 護 圍, 防 止 人 員 觸 及 照 片 9 配 電 盤 及 配 電 箱 之 管 理 參 考 例

25 臨 時 用 電 所 使 用 之 配 ( 分 ) 電 箱 設 置 箱 蓋 中 隔 板 等 防 止 人 員 誤 觸 帶 電 部 分 照 片 10 配 ( 分 ) 電 箱 設 置 之 參 考 例

26 設 置 接 地 型 插 座 專 用 箱 不 妨 礙 配 電 盤 之 關 閉 綠 色 接 地 線 配 ( 分 ) 電 盤 箱 設 置 插 座 專 用 箱 標 示 使 用 電 壓 使 用 接 地 型 插 座, 且 不 妨 礙 箱 門 之 關 閉 配 電 箱 旁 設 置 之 加 蓋 插 座 配 ( 分 ) 電 箱 旁 外 部 設 置 加 蓋 之 插 座 孔 裝 設 110V 之 插 座 照 片 11 配 ( 分 ) 電 箱 之 管 理 參 考 例 ( 一 )

27 中 隔 板 隔 離 帶 電 部 分 端 子 台 配 ( 分 ) 電 盤 箱 設 置 中 隔 板 隔 離 開 關 帶 電 部 分, 下 方 專 設 端 子 台, 供 分 路 接 線 使 用 照 片 12 配 ( 分 ) 電 箱 之 管 理 參 考 例 ( 二 )

28 絕 緣 護 套 於 接 近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從 事 作 業 時, 應 於 該 電 路 裝 置 絕 緣 護 套 等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絕 緣 護 套 接 近 電 路 或 其 支 持 物 從 事 敷 設 檢 查 油 漆 等 作 業 時, 應 於 該 電 路 裝 置 絕 緣 護 套 等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照 片 13 接 近 電 路 作 業 參 考 例

29 絕 緣 防 護 器 具 高 空 工 作 車 及 安 全 帽 絕 緣 手 套 等 絕 緣 設 備 及 護 具 高 壓 絕 緣 套 管 絕 緣 毯 等 絕 緣 防 護 器 具 接 近 高 壓 架 空 電 線 之 場 所 從 事 作 業 時, 應 使 勞 工 使 用 電 工 安 全 帽 絕 緣 防 護 器 具 及 其 他 防 護 器 具 利 用 設 有 具 絕 緣 升 降 桶 設 備 之 高 空 工 作 車, 並 於 電 路 四 周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照 片 14 接 近 高 壓 架 空 電 線 場 所 作 業 及 絕 緣 防 護 具 參 考 例 ( 一 )

30 接 近 高 壓 架 空 電 線 場 所 使 用 絕 緣 防 護 具 高 壓 絕 緣 護 套 接 近 高 壓 電 線 作 業 應 事 先 加 裝 絕 緣 護 套 等 防 護 照 片 15 接 近 高 壓 架 空 電 線 場 所 作 業 及 絕 緣 防 護 具 參 考 例 ( 二 )

31 可 調 整 長 度 之 活 線 絕 緣 操 作 棒 及 收 藏 袋 絕 緣 手 套 絕 緣 鞋 絕 緣 鞋 可 調 整 長 度 之 活 線 絕 緣 操 作 棒 及 收 藏 袋 絕 緣 手 套 檢 電 器 應 定 期 檢 查 絕 緣 防 護 具 及 活 線 作 業 工 具 工 作 人 員 應 於 每 次 作 業 使 用 前 實 施 檢 點 照 片 16 高 壓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活 線 作 業 工 具 參 考 例

32 活 線 作 業 檢 測 電 動 機 外 殼 有 無 帶 電 絕 緣 夾 絕 緣 手 套 本 照 片 為 活 線 作 業 測 詴 電 動 機 具 金 屬 外 殼 是 否 帶 電, 利 用 測 詴 儀 表 附 絕 緣 套 之 探 測 夾 夾 持 金 屬 外 殼, 測 詴 儀 表 另 一 探 測 棒 接 觸 電 源, 實 施 檢 測 作 業, 人 員 戴 用 絕 緣 手 套 從 事 檢 查 修 理 等 活 線 作 業 時, 應 戴 用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或 使 用 活 線 作 業 用 器 具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器 具 照 片 17 從 事 低 壓 活 線 作 業 參 考 例

33 防 止 逆 送 電 短 路 接 地 器 具 防 止 逆 送 電 短 路 接 地 器 具 當 電 路 開 路 後, 以 檢 電 器 具 檢 查 確 認 已 停 電, 並 消 除 殘 餘 電 荷 為 防 止 與 其 他 電 路 混 觸 感 應 或 逆 送 等 感 電 危 害, 應 使 用 短 路 接 地 器 具, 確 實 使 線 路 短 路 及 加 設 接 地 照 片 18 裝 設 防 止 逆 送 電, 短 路 接 地 器 具 參 考 例

34 附 錄 : 營 造 業 工 作 場 所 電 氣 作 業 重 大 災 害 分 析 一 依 據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資 料 顯 示,96 年 97 年 及 98 年 營 造 業 工 作 場 所 死 亡 人 數 分 別 為 137 人 161 人 及 115 人, 統 計 營 造 業 工 作 場 所 感 電 災 害 死 亡 人 數 :96 年 為 14 人 ( 佔 96 年 營 造 業 災 害 之 10.21%);97 年 為 16 人 ( 佔 97 年 營 造 業 災 害 之 10.59%);98 年 為 15 人 ( 佔 98 年 營 造 業 災 害 之 13.04%) ( 詳 如 統 計 圖 ) 統 計 營 造 業 感 電 災 害 之 媒 介 物 主 要 為 : 輸 配 電 線 路 電 力 設 備 熔 接 焊 接 設 備 等 案 例 則 以 電 路 工 程 作 業 感 電 建 築 施 工 過 程 從 事 近 接 電 路 活 線 作 業 接 觸 電 源 感 電 電 氣 機 具 絕 緣 不 良 引 致 感 電 燈 具 換 修 作 業 感 電 及 拆 除 作 業 引 致 感 電 等 佔 較 多 數 ( 參 考 感 電 災 害 案 例 彙 整 表 ) 二 營 造 工 程 之 電 氣 作 業 於 作 業 中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件 數 仍 頻 繁, 充 分 顯 示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電 氣 作 業 在 觀 念 及 作 法 上, 仍 有 相 當 偏 差, 訂 定 本 檢 查 重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要 求 檢 查 人 員 確 實 檢 查 營 造 工 程 之 電 氣 作 業 並 齊 一 檢 查 基 準, 指 導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營 造 業 電 氣 作 業 重 大 災 害 死 亡 人 數 統 計 圖 營 造 業 電 氣 作 業 重 大 災 200 害 死 亡 人 數 人 161 人 115 人 ( 百 分 比 數 ) 96 年 14 人 (10.21%) 97 年 16 人 50 (10.59%) 0 96 年 營 造 97 年 營 造 98 年 營 造 98 年 15 人 (13.04%) 業 重 大 災 業 重 大 災 業 重 大 災 害 死 亡 人 害 死 亡 人 害 死 亡 人 數 137 人 數 161 人 數 115 人

35 年 營 造 業 工 作 場 所 電 氣 作 業 作 業 重 大 災 害 分 析 分 類 災 害 原 因 作 業 別 災 害 類 型 死 亡 人 數 受 傷 人 數 1. 從 事 近 接 電 氣 線 路 作 業 時 接 觸 電 線 感 電 活 線 作 業 拆 2. 從 事 隔 間 拆 除 作 業 時 接 觸 電 線 感 電 除 作 業 傾 斜 3. 從 事 駕 駛 車 輛 傾 倒 砂 石 後 未 降 下 之 車 斗 觸 車 搬 運 作 及 架 空 高 壓 電 線 感 電 業 起 重 吊 掛 4. 於 高 壓 電 線 下 方 從 事 起 重 吊 掛 接 觸 架 空 高 作 業 鋼 筋 作 輸 配 電 線 路 致 災 壓 電 線 感 電 5. 從 事 電 氣 機 具 燈 具 安 裝 時 接 觸 電 線 感 電 6. 從 事 模 板 作 業 接 觸 高 壓 電 線 感 電 7. 於 架 空 高 壓 電 線 下 方 從 事 長 條 型 物 體 ( 孟 業 近 接 電 路 作 業 裝 設 燈 具 作 業 近 接 輸 電 線 路 搬 感 電 28 2 宗 竹 鋼 筋 等 ) 傳 遞 搬 運, 觸 及 電 線 感 電 運 長 條 型 物 8. 從 事 臨 時 照 明 安 裝 工 程 時 接 觸 電 線 感 電 體 ( 孟 宗 竹 9. 從 事 裝 電 氣 裝 置 維 修 工 作 觸 及 電 線 感 電 鋼 筋 等 ) 作 10. 從 事 外 牆 打 石 工 作 接 觸 延 長 電 線 未 包 紮 絕 業 電 氣 維 修 緣 觸 感 電 作 業 電 力 設 備 致 災 熔 接 焊 接 設 備 致 災 其 他 1. 更 換 燈 具 時 接 觸 帶 電 部 分 致 感 電 2. 作 業 時 因 攜 帶 式 電 動 機 具 漏 電 致 感 電 3. 從 事 作 業 時 因 水 泥 攪 拌 機 漏 電 致 感 電 4. 從 事 作 業 時 因 抽 水 機 漏 電 致 感 電 5. 設 置 廣 告 招 牌 時 接 觸 漏 電 鐵 架 部 分 致 感 電 6. 從 事 模 板 作 業 時 因 電 鑽 漏 電 致 感 電 1. 從 事 焊 接 時 焊 條 觸 及 身 體 致 感 電 後 墜 落 2. 從 事 焊 接 作 業 時 感 電 後 墜 落 3. 從 事 消 防 水 管 焊 接 作 業 時 感 電 4. 從 事 挖 掘 機 機 械 修 理 電 焊 作 業 時 感 電 1. 從 事 捲 尺 進 行 橫 向 長 度 丈 量, 當 收 回 捲 尺 時 接 觸 高 壓 變 壓 器 致 感 電 2. 從 事 更 換 水 箱 液 面 控 制 器 時 感 電 使 用 攜 帶 式 電 動 機 具 作 業 更 換 燈 具 作 業 打 石 作 業 感 電 9 0 焊 接 作 業 感 電 6 0 近 接 電 路 作 業 更 換 液 面 感 電 2 0 控 制 器 作 業

36 年 營 造 業 電 氣 作 業 重 大 災 害 分 析 30 死 亡 人 數 輸 配 電 線 路 28 電 力 設 備 9 熔 接 焊 接 設 備 6 其 他 2 災 害 分 類 年 營 造 業 工 作 場 所 電 氣 作 業 災 害 類 型 圖 熔 接 焊 接 設 備 (13.3%)6 人 死 亡 其 他 (4.4%)2 人 死 亡 輸 配 電 線 路 電 力 設 備 熔 接 焊 接 設 備 電 力 設 備 (20%)9 人 死 亡 輸 配 電 線 路 (62.3%) 28 人 死 亡 2 人 受 傷 其 他 年 營 造 業 工 作 場 所 電 氣 作 業 災 害 計 45 人 死 亡 2 人 受 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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