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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 本 201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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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NZ trade 贸 易 Terms 条 款 1. 介 绍 1.1 适 用 的 条 款 本 ANZ 贸 易 条 款 ( 条 款 文 件 ) 含 有 客 户 所 同 意 的 特 别 条 款 和 一 般 条 款, 在 客 户 有 关 提 供 或 使 用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申 请 被 ANZ 接 受 及 按 该 申 请 行 事 的 条 件 下 适 用 1.2 申 请 如 果 客 户 希 望 ANZ 向 其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将 向 ANZ 提 交 一 份 按 ANZ 所 不 时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完 整 的 申 请, 以 及 ANZ 所 要 求 的 其 它 文 件 上 述 申 请 应 由 一 名 或 一 名 以 上 的 客 户 的 授 权 人 员 签 字, 并 且 该 等 授 权 人 员 应 由 ANZ 按 其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予 以 认 定 ANZ 可 以 ( 但 不 需 要 ) 接 受 并 依 客 户 申 请 行 事 ANZ 无 须 通 知 客 户 其 可 能 拒 绝 接 受 并 依 客 户 申 请 行 事 的 理 由 尽 管 ANZ 和 客 户 在 申 请 作 出 前 可 能 有 任 何 协 商, 本 条 仍 适 用 本 条 款 文 件 中 没 有 任 何 内 容 规 定 ANZ 有 义 务 继 续 向 客 户 提 供 任 何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1.3 国 际 商 会 规 则 (f) (g) 每 份 跟 单 信 用 证 均 将 受 限 于 国 际 商 会 ( 国 际 商 会 )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UCP) 和 国 际 商 会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项 下 银 行 间 偿 付 统 一 规 则 的 规 定 每 份 备 用 信 用 证 将 受 限 于 国 际 商 会 的 国 际 备 用 信 用 证 惯 例 ( ISP) 或 UCP 的 规 定 ( 在 相 关 申 请 或 凭 证 中 注 明 ) 每 份 ANZ 出 具 的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保 函 或 付 款 承 诺 将 受 限 于 ISP 或 国 际 商 会 的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统 一 规 则 或 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 在 相 关 申 请 或 凭 证 中 注 明 ) 每 一 次 托 收 ( 无 论 是 跟 单 或 光 票 ) 将 受 限 于 国 际 商 会 的 托 收 统 一 规 则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每 份 跟 单 信 用 证 凭 证 或 每 一 次 托 收 的 以 上 国 际 商 会 规 则 是 指 不 时 有 效 的 规 则 除 非 ANZ 另 行 通 知 客 户, 以 上 任 何 国 际 商 会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订 在 国 际 商 会 规 定 其 生 效 时 将 自 动 适 用 如 果 本 条 款 文 件 和 以 上 国 际 商 会 规 则 或 任 何 其 它 国 际 商 会 规 则 中 的 条 款 有 不 一 致 或 冲 突 之 处, 将 以 本 条 款 文 件 为 准 1.4 警 示 汇 率 变 动 如 果 客 户 以 一 种 货 币 使 用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而 客 户 的 应 收 账 款 为 另 一 种 货 币 时, 客 户 可 能 面 临 汇 率 风 险 客 户 应 自 行 负 责 监 查 和 管 理 汇 率 风 险 并 且 应 考 虑 对 于 汇 率 不 利 变 动 的 适 当 保 障 措 施 如 果 客 户 提 供 担 保 或 为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付 款, 担 保 或 付 款 的 价 值 可 能 因 汇 率 变 动 而 相 对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金 额 有 所 降 低, 客 户 可 能 会 被 要 求 提 供 额 外 的 担 保 或 付 款, 或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减 低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金 额 1.5 APS222 披 露 客 户 认 可 当 ANZ 为 ANZ 集 团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时,ANZ 为 独 立 于 ANZ 集 团 公 司 的 实 体,ANZ 在 任 何 贸 易 协 议 和 本 条 款 文 件 项 下 的 义 务 不 构 成 ANZ 集 团 公 司 的 存 款 或 其 它 负 债, 且 ANZ 集 团 公 司 无 须 偿 还 ANZ 的 债 务 2. 进 口 2.1 适 用 的 条 款 本 第 2 条 适 用 于 开 立 进 口 信 用 证 和 进 口 托 收 2.2 开 立 进 口 信 用 证 每 份 进 口 信 用 证 均 将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以 ANZ 接 受 的 格 式 开 立 的, 以 及 是 独 立 于 客 户 和 任 何 其 它 方 之 间 的 任 何 与 开 立 进 口 信 用 证 有 关 的 合 同 或 其 它 交 易 的 交 易, 并 且 不 论 该 合 同 或 其 它 交 易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或 被 宣 称 何 事, 进 口 信 用 证 对 ANZ 具 有 约 束 力 客 户 应 自 行 负 责 确 保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或 要 求 是 有 效 的 并 且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并 且 ANZ 不 承 担 就 上 述 事 宜 向 客 户 提 供 意 见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职 责 ANZ 可 将 任 何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议 付 限 制 在 其 本 身 的 办 事 处 或 其 选 择 的 任 何 代 理 行 ANZ 将 仅 在 客 户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对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措 辞 或 其 它 信 息 进 行 修 改 客 户 将 审 阅 ANZ 开 立 的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客 户 副 本, 并 且 必 须 在 收 到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客 户 副 本 后 的 2 个 银 行 日 内 通 知 ANZ 对 进 口 信 用 证 条 款 的 任 何 异 议, 否 则 其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或 向 ANZ 追 究 任 何 责 任 的 任 何 权 利 2.3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索 偿 如 其 判 定 单 据 符 合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ANZ 有 权 作 出 进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任 何 支 付 或 接 受 ( 承 兑 ) 进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任 何 汇 票 索 偿 或 支 取, 并 且 ANZ 没 有 义 务 在 作 出 上 述 支 付 或 接 受 ( 承 兑 ) 前 通 知 客 户 ANZ 没 有 义 务 考 虑 客 户 发 出 的 关 于 客 户 对 进 口 信 用 证 受 益 人 的 任 何 索 偿 或 抗 辩 的 通 知 如 果 ANZ 将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议 付 限 制 在 其 代 理 行,ANZ 被 授 权 对 用 于 在 任 何 上 述 代 理 行 进 行 支 取 或 拟 进 行 支 取 的 所 有 单 据 予 以 接 受 ( 承 兑 ) 和 支 付 客 户 将 在 ANZ 作 出 或 被 要 求 作 出 付 款 之 日, 向 ANZ 支 付 ANZ 在 进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支 付 的 所 有 金 额 2.4 有 不 符 点 的 单 据 如 果 ANZ 判 定 任 何 单 据 表 面 上 不 符 合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ANZ 可 拒 绝 承 付 单 据 ANZ 没 有 义 务 在 拒 绝 单 据 之 前, 向 客 户 通 知 任 何 上 述 判 定 或 拒 绝, 或 提 请 客 户 对 不 符 点 予 以 接 受 如 ANZ 在 任 何 时 候 决 定 提 请 客 户 接 受 不 符 点, 并 不 意 味 着 ANZ 负 有 在 任 何 其 它 时 候 提 请 客 户 接 受 任 何 其 它 不 符 点 的 义 务 如 果 客 户 请 求 ANZ 授 权 将 货 物 放 行 或 交 付 给 客 户, 则 不 论 单 据 表 面 是 否 有 任 何 不 符 点, 客 户 将 向 ANZ 补 偿 ANZ 在 进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作 出 的 付 款 2.5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保 险 当 进 口 信 用 证 基 于 买 方 办 理 保 险 开 立 时, 客 户 将 以 ANZ 满 意 的 方 式 为 货 物 投 保 海 上 损 失 或 收 缴 的 保 险, 并 且 在 ANZ 要 求 时 向 ANZ 提 供 该 保 单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现 有 保 费 的 所 有 收 据 3

4 4 如 果 提 供 给 ANZ 的 保 单 不 能 被 ANZ 接 受,ANZ 可 对 货 物 投 保 额 外 或 其 它 的 保 险 ( 包 括 战 争 险 ), 并 且 客 户 将 向 ANZ 偿 付 任 何 上 述 保 险 的 费 用 2.6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救 济 措 施 和 责 任 如 果 客 户 未 能 履 行 其 对 ANZ 所 负 的 有 关 进 口 信 用 证 或 担 保 款 项 的 任 何 义 务,ANZ 可 在 不 通 知 客 户 ( 且 在 无 损 其 任 何 其 它 权 利 和 救 济 权 ) 的 情 况 下, 以 ANZ 认 为 合 适 的 任 何 条 款 和 对 价 将 货 物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卸 货 进 港 存 储 运 输 保 险 和 / 或 出 售 ( 或 未 经 卸 货 出 售 )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处 置,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处 理 单 据 如 果 ANZ 采 取 任 何 救 济 措 施,(i)ANZ 没 有 义 务 承 担 客 户 因 该 行 为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ii) 一 经 要 求, 客 户 将 向 ANZ 支 付 ANZ 就 任 何 实 际 或 试 图 进 行 的 货 物 的 卸 货 进 港 存 储 保 险 运 输 出 售 或 其 它 处 置 或 单 据 的 处 理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开 支,( iii) 客 户 将 继 续 承 担 并 向 ANZ 支 付 任 何 在 出 售 或 处 置 货 物 或 处 理 单 据 后 仍 拖 欠 ANZ 的 差 额, 以 及 ( iv) 客 户 将 采 取 ANZ 为 完 善 ANZ 对 货 物 的 权 利 或 其 它 为 完 成 拟 进 行 的 卸 货 进 港 存 储 保 险 出 售 或 其 它 处 置 或 处 理 所 要 求 的 行 动, 包 括 背 书 转 让 签 署 签 订 和 交 付 任 何 转 让 契 约 或 单 据 ( 或 对 该 等 事 宜 作 安 排 ) 一 经 ANZ 要 求, 客 户 将 立 即 自 行 承 担 费 用 和 开 支, 出 席 和 抗 辩 与 进 口 信 用 证 有 关 的 任 何 被 提 起 的 诉 讼, 和 / 或 为 了 以 ANZ 可 能 完 全 自 主 认 为 合 适 的 条 款, 收 回 与 质 押 或 抵 押 的 单 据 质 押 或 抵 押 的 货 物 服 务 任 何 跟 单 信 用 证 相 关 单 据 担 保 财 产 销 售 所 得 或 保 险 金 相 关 的 任 何 款 项 或 者 对 与 上 述 各 项 相 关 的 争 议 作 出 妥 协 或 解 决 的 目 的, 进 行 采 取 或 提 起 ANZ 可 能 认 为 必 要 或 可 取 的 任 何 索 赔 行 动 或 程 序 如 客 户 未 能 遵 守 上 述 规 定,ANZ 可 以 其 本 身 或 客 户 的 名 义 进 行 上 述 行 为, 费 用 由 客 户 承 担 在 UCP 中 关 于 单 据 有 效 性 的 免 责 条 款 以 外,ANZ 及 其 代 理 行 或 代 理 人 均 不 对 下 述 事 项 承 担 责 任 或 义 务, 并 且 客 户 在 本 条 款 文 件 项 下 或 有 关 任 何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义 务 也 将 不 会 因 下 述 事 项 而 被 减 少 终 止 或 受 到 任 何 影 响 :(i) 托 运 人 对 货 物 的 收 费,(ii)ANZ 给 予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时 间 信 用 宽 限 或 其 它 妥 协,(iii) 未 能 取 得 任 何 有 关 本 条 款 文 件 或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必 要 或 合 适 的 政 府 批 准 或 许 可,(iv) 因 任 何 政 府 机 关 或 法 院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任 何 影 响 本 条 款 文 件 或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的 法 律 法 规 命 令 而 使 得 本 条 款 文 件 或 进 口 信 用 证 或 任 何 其 它 协 议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可 能 或 违 法, 或 ( v) 根 据 任 何 汇 票 的 议 付 或 者 提 交 承 兑 或 付 款 的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 或 商 业 惯 例 必 需 进 行 的, 由 ANZ 或 任 何 其 它 银 行 同 意 的 有 关 进 口 信 用 证 的 指 示 的 任 何 变 更 2.7 进 口 托 收 2.8 质 押 如 ANZ 以 进 口 托 收 及 承 兑 或 付 款 的 汇 票, 或 用 于 单 据 交 换 现 金 的 单 据 的 代 收 行 身 份 行 事,ANZ 可 在 客 户 承 兑 或 偿 付 相 关 汇 票 或 者 付 款 之 前 持 有 单 据 任 何 由 ANZ 寄 送 给 客 户 的 适 用 于 任 何 进 口 托 收 的 附 加 条 款 将 在 进 口 托 收 所 附 通 信 中 列 明 现 在 或 在 任 何 时 候 交 付 或 交 存 于 ANZ 的 所 有 单 据 和 货 物 已 被 或 将 被 作 为 一 经 要 求 即 向 ANZ 支 付 担 保 款 项 的 担 保 ( 质 押 ), 以 质 押 方 式 被 交 付 或 交 存 货 物 将 由 客 户 按 照 ANZ 可 能 为 保 护 ANZ 在 其 中 的 权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将 货 物 与 其 它 财 产 相 分 离 ) 而 不 时 作 出 的 指 示 进 行 处 理 货 物 风 险 将 由 客 户 承 担,ANZ 对 ANZ 作 为 担 保 持 有 的 任 何 货 物 或 单 据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坏 或 减 值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9 信 托 收 据 如 果 在 全 额 支 付 担 保 款 项 前,ANZ 将 单 据 或 任 何 单 据 交 给 客 户 以 使 客 户 能 够 获 得 货 物 的 交 付, 客 户 将 : (i) 以 信 托 方 式, 为 ANZ 的 利 益 持 有 和 安 全 保 管 单 据 和 货 物 ( 在 其 被 收 到 后 ), 并 且, 针 对 该 等 货 物 而 言, 其 唯 一 目 的 是 以 通 常 贸 易 条 款, 按 市 场 价 值 出 售 或 以 ANZ 批 准 的 其 它 方 式 处 置 该 等 货 物 ; (ii) 如 果 ANZ 要 求, 以 令 ANZ 满 意 的 条 款 向 ANZ 签 署 和 交 付 的 信 托 收 据, 以 及 ANZ 可 能 要 求 的 任 何 其 它 文 件, 而 货 物 将 仍 被 质 押 ; (iii) 直 到 出 售 或 交 付 ( 如 适 用 ), 客 户 自 费 将 货 物 以 ANZ 的 名 义 进 行 仓 储, 自 费 将 货 物 保 持 在 可 以 出 售 的 状 况, 并 且 立 即 向 ANZ 交 付 货 物 的 存 货 单 或 仓 单 ( 如 被 开 具 ); (iv) 根 据 货 物 的 足 额 保 险 价 值, 为 货 物 投 保 火 灾 和 ANZ 可 能 合 理 要 求 的 任 何 其 它 险 种, 并 且 代 表 ANZ 持 有 该 等 保 单, 在 发 生 损 失 时 应 按 照 与 销 售 所 得 相 同 的 方 式 向 ANZ 支 付 保 险 金 并 补 足 任 何 差 额 ; (v) 在 收 到 货 物 的 任 何 出 售 或 处 置 款 项 ( 或 其 每 一 部 份 ) 之 后, 不 作 扣 除, 立 即 向 ANZ 支 付 该 等 款 项, 并 且 在 此 之 前 客 户 将 以 信 托 方 式 为 ANZ 持 有 该 等 款 项 ; (vi) 在 ANZ 的 要 求 下, 办 理 一 切 必 要 事 宜, 以 完 全 授 权 ANZ 从 任 何 买 方 处 收 取 货 物 的 任 何 出 售 或 处 置 的 未 偿 付 款 项 ; (vii) 将 涉 及 货 物 的 任 何 交 易 与 所 有 其 它 交 易 相 分 离, 并 且 将 单 据 货 物 和 其 销 售 所 得 款 项 与 任 何 其 它 单 据 货 物 或 与 任 何 其 它 交 易 相 关 或 从 中 产 生 的 款 项 相 分 离 并 加 以 区 分 ; 以 及 (viii) 未 经 ANZ 同 意, 不 允 许 将 加 工 或 改 变 货 物 或 将 货 物 附 合 ( 混 合 ) 于 任 何 其 它 货 物 中 在 本 条 适 用 的 情 况 下,(i) 客 户 对 客 户 在 本 条 项 下 以 信 托 方 式 为 ANZ 持 有 的 任 何 事 物 不 具 有 的 任 何 种 类 的 索 偿 权 留 置 权 或 抵 销 权,(ii) 货 物 在 出 售 或 以 其 它 形 式 处 置 前 将 保 持 为 ANZ 的 财 产, 以 及 (iii)anz 可 以 其 认 为 适 合 的 方 式 划 拨 和 使 用 任 何 按 照 本 条 向 ANZ 支 付 的 任 何 销 售 或 处 置 款 项 2.10 被 质 押 期 间 的 货 物 ( 包 括 信 托 收 据 项 下 ) 客 户 将 根 据 ANZ 可 能 不 时 的 要 求 向 ANZ 提 供 定 期 报 告 以 及 与 货 物 或 单 据 有 关 的 其 它 情 况 客 户 授 权 ANZ 在 任 何 时 间 无 须 通 知 客 户 就 可 为 检 查 或 取 得 货 物 的 占 有 或 保 管 之 目 的 而 进 入 任 何 场 所, 并 且 可 采 取 ANZ 认 为 对 保 护 其 对 货 物 的 权 益 所 必 需 或 可 取 的 措 施 ANZ 将 合 理 行 使 其 在 本 条 项 下 之 权 利 在 担 保 款 项 已 全 额 付 清 之 前, 客 户 将 不 会 对 货 物 进 行 抵 押 押 记 质 押 或 设 立 其 它 权 利 限 制 或 允 许 对 货 物 设 立 权 利 限 制 ( 为 ANZ 之 利 益 或 经 ANZ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

5 3.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3.1 适 用 的 条 款 3.2 格 式 3.3 修 改 3.4 责 任 在 第 2 条 和 第 4 条 的 适 用 条 款 以 外, 本 第 3 条 的 条 款 适 用 于 针 对 有 关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 主 信 用 证 ) 开 立 背 对 背 进 口 信 用 证 (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 或 前 对 背 进 口 信 用 证 (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 ANZ 没 有 责 任 确 保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包 含 的 条 款 和 要 求 与 主 信 用 证 的 相 符 或 兼 容 ANZ 在 为 客 户 开 立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前 没 有 义 务 通 知 客 户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与 主 信 用 证 任 何 不 相 符 或 不 兼 容 之 处 客 户 认 可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在 主 信 用 证 开 立 之 前 开 立, 而 客 户 有 责 任 确 保 主 信 用 证 与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兼 容, 并 为 所 有 实 用 目 的 应 与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相 符, 并 且 在 ANZ 接 受 的 期 限 内 交 付 给 ANZ 如 果 主 信 用 证 未 经 由 ANZ 通 知, 而 客 户 收 到 对 主 信 用 证 作 出 的 任 何 修 改, 客 户 应 立 即 通 知 ANZ 未 经 ANZ 事 先 同 意, 客 户 不 应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对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和 主 信 用 证 作 出 的 修 改 客 户 与 任 何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或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有 关 的 责 任 不 应 取 决 于 是 否 能 够 收 取 主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付 款, 并 且 ANZ 就 该 等 责 任 对 客 户 保 留 完 整 的 追 索 权 ANZ 在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或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项 下 作 出 支 付 不 应 构 成 ANZ 下 述 的 保 证 或 陈 述, 即 :ANZ 在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或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项 下 收 到 的 单 据, 经 由 客 户 提 供 的 发 票 以 及 其 它 可 能 的 文 件 替 换 或 不 经 替 换, 可 足 以 成 为 一 套 完 全 相 符 的 单 据, 以 获 得 主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付 款 未 经 ANZ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客 户 承 诺 不 向 任 何 其 它 人 让 渡 主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款 项 3.5 指 定 和 授 权 客 户 不 可 撤 销 地 指 定 ANZ 为 其 有 关 主 信 用 证 的 提 示 行, 并 有 权 根 据 本 条 款 文 件 做 主 信 用 证 的 议 付 ( 如 果 ANZ 认 为 合 适 ) ANZ 可 完 全 自 主 决 定 使 用 根 据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或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项 下 提 交 的 单 据 以 提 取 主 信 用 证 的 款 项 如 果 作 为 符 合 任 何 主 信 用 证 条 款 的 单 据 被 开 证 行 保 兑 行 或 其 它 指 定 银 行 正 式 接 受 ( 承 兑 ),ANZ 被 授 权 ( 但 不 需 要 )(i) 接 受 ( 承 兑 ) 相 应 的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或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项 下 提 交 的 单 据 并 在 交 单 后 付 款 ( 即 使 该 等 单 据 可 能 有 不 符 点 或 不 符 点 已 被 提 出, 仍 可 将 该 等 单 据 当 作 完 全 符 合 上 述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予 以 接 受 ( 承 兑 ) 和 付 款 ), 而 无 须 事 先 咨 询 或 通 知 客 户, 以 及 (ii) 在 收 到 主 信 用 证 款 项 后, 无 需 先 将 该 等 款 项 贷 记 到 客 户 在 ANZ 的 账 户, 而 直 接 按 ANZ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式 将 该 等 款 项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用 于 结 算 相 应 的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或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项 下 提 取 的 款 项, 和 / 或 清 偿 ANZ 提 供 的 有 关 背 对 背 信 用 证 或 前 对 背 信 用 证 的 任 何 放 款 或 贷 款 项 下 的 客 户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实 际 或 或 有 ) ANZ 被 授 权 ( 但 不 需 要 )(i) 签 订 签 署 和 / 或 完 成 任 何 单 据 凭 证 或 指 示, 和 ( i i ) 进 行 ANZ 完 全 自 主 认 为 在 主 信 用 证 项 下 提 交 和 议 付 单 据 所 必 需 的 行 为 或 事 情, 包 括 制 作 注 明 日 期 签 署 任 何 相 关 单 据, 以 使 根 据 本 第 3 条 向 ANZ 作 出 的 指 定 和 授 权 生 效 4. 出 口 议 付 和 / 或 提 交 和 托 收 4.1 适 用 的 条 款 本 第 4 条 适 用 于 出 口 信 用 证 或 出 口 托 收 项 下 的 单 据 的 议 付 和 / 或 提 交 ( 提 示 ) 4.2 出 口 信 用 证 客 户 可 向 ANZ 提 出 申 请 并 请 求 ANZ(i) 承 付 或 议 付 单 据, 以 及 立 即 或 在 开 证 行 接 受 ( 承 兑 ) 单 据 后 向 客 户 指 定 的 账 户 贷 记 款 项, 或 (ii) 不 经 承 付 或 议 付, 向 开 证 行 / 偿 付 行 提 交 单 据 以 取 得 付 款, 并 在 从 开 证 行 / 偿 付 行 收 到 款 项 后 向 客 户 指 定 的 账 户 贷 记 款 项 客 户 提 交 的 申 请 应 附 出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要 求 的 所 有 单 据, 以 及, 如 果 ANZ 不 是 通 知 行, 出 口 信 用 证 和 出 口 信 用 证 当 时 的 所 有 修 改 的 原 件 ANZ 或 其 代 理 行 可 通 知 客 户 根 据 出 口 信 用 证 提 交 的 单 据 存 在 的 任 何 不 符 点 如 果 客 户 向 ANZ 或 其 代 理 行 提 供 继 续 进 行 出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索 偿 ( 即 使 存 在 不 符 点 ) 的 指 示, 而 汇 票 被 拒 付 或 任 何 其 它 单 据 不 被 接 受, 并 且 索 偿 不 被 承 付, 客 户 将 一 经 要 求, 向 ANZ 偿 还 (i) 在 各 情 况 下, 汇 票 的 金 额 或 索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ii) 该 款 项 按 ANZ 不 时 的 以 该 货 币 贷 款 的 当 时 利 率 和 利 差 计 算 的 利 息, 计 算 期 间 自 汇 票 或 索 偿 被 议 付 之 日 起, 到 还 款 之 日 止, 以 及 (iii)anz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开 支 和 收 费 4.3 出 口 托 收 应 客 户 要 求,ANZ 可 以 ( 但 不 需 要 ) 议 付 汇 票 或 凭 将 寄 送 托 收 的 单 据 进 行 放 款 ANZ 没 有 义 务 在 向 代 收 行 寄 送 前 检 查 单 据 ANZ 将 仅 向 客 户 支 付 ANZ 从 代 收 行 实 际 收 到 的 托 收 款 项, 并 且 如 果 其 延 迟 收 到 付 款 通 知,ANZ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ANZ 不 对 客 户 指 定 或 推 荐 的 或 ( 如 果 客 户 没 有 指 定 或 推 荐 )ANZ 使 用 的 任 何 代 收 行 / 结 算 行 方 面 的 任 何 行 为 疏 忽 或 违 约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4 议 付 和 / 或 凭 单 据 放 款 客 户 向 ANZ 保 证 和 陈 述, 为 议 付 和 / 或 提 示 托 收, 已 向 ANZ 交 付 或 将 要 交 付 的 所 有 单 据 均 与 单 据 中 所 描 述 的 货 物 的 出 售 或 服 务 的 提 供 有 关, 并 且 客 户 已 经 向 买 方 发 运 或 交 付 了 货 物 或 完 全 履 行 了 服 务 所 有 与 议 付 和 / 或 提 交 ( 提 示 ) 单 据 托 收 或 凭 寄 送 托 收 的 单 据 所 做 的 任 何 放 款 有 关 的 ANZ 发 生 的 所 有 收 费 佣 金 费 用 或 开 支 ( 若 非 已 经 支 付 ) 将 由 ANZ 在 向 客 户 付 款 前 从 款 项 中 扣 除 除 非 另 行 书 面 同 意,ANZ 对 客 户 享 有 完 全 追 索 权, 一 经 请 求, 并 且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在 不 迟 于 相 关 单 据 到 期 日, 客 户 将 向 ANZ 提 供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以 向 ANZ 偿 付 (i) 通 过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提 取 进 行 贴 现 或 提 供 融 资, 或 通 过 凭 提 交 出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付 款 的 或 寄 送 托 收 的 单 据 所 做 5

6 的 放 款 的 方 式 ( 包 括 对 任 何 汇 票 的 购 买 贴 现 议 付 或 融 资 ) 进 行 的 放 款 ( 在 上 述 出 口 信 用 证 或 托 收 在 提 交 ( 提 示 ) 时 未 获 得 适 当 的 承 付, 或 因 任 何 原 因 在 到 期 日 未 向 ANZ 进 行 适 当 的 支 付 的 情 况 下 ), 和 (ii) 任 何 应 计 但 未 付 的 利 息 费 用 和 收 费 尽 管 ANZ 可 以 ( 但 不 需 要 ) 基 于 无 追 索 权 作 出 议 付 融 资 或 贴 现 或 凭 单 据 放 款,ANZ 总 是 保 留 第 条 规 定 的 对 客 户 的 有 限 追 索 权 (f) 在 ANZ 为 客 户 议 付 的 任 何 单 据 被 拒 付 或 拒 绝 承 兑, 或 者 提 示 时 未 被 接 受 之 后,ANZ 所 做 的 或 所 未 做 的 有 关 该 等 单 据 的 任 何 事 情 均 不 会 以 任 何 方 式 损 害 ANZ 对 客 户 的 完 全 追 索 权 ( 或 者 如 另 行 约 定, 有 限 追 索 权 ) ANZ 及 其 代 理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并 且 依 据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条 件, 就 其 已 议 付 的 任 何 汇 票,(i) 进 行 有 条 件 地 承 兑 或 在 拒 付 后 予 以 承 兑, 以 及 对 付 款 到 期 日 进 行 展 期,(ii) 在 到 期 前, 接 受 付 款 人 或 承 兑 人 的 全 额 或 打 折 或 贴 现 后 的 付 款,(iii) 在 到 期 前, 承 兑 部 分 款 项 并 向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或 承 兑 人 或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按 比 例 交 付 部 分 的 货 物,(iv) 应 付 款 人 的 要 求, 延 迟 提 示 付 款 或 承 兑, 而 不 影 响 客 户 对 ANZ 与 该 汇 票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v) 证 明 或 记 录 汇 票 的 拒 付, 提 起 诉 讼, 以 及 向 任 何 承 兑 人 或 背 书 人 追 讨 汇 票 或 该 汇 票 的 到 期 款 项, 尽 管 ANZ 已 从 客 户 的 账 户 中 扣 除 该 汇 票 的 金 额 5.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保 兑 5.1 适 用 的 条 款 5.2 保 兑 5.3 修 改 本 第 5 条 的 条 款 适 用 于 ANZ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保 兑 ( 授 权 保 兑 或 沉 默 保 兑 ) 如 果 开 证 行 要 求 或 允 许 ANZ 保 兑 出 口 信 用 证, 则 客 户 无 需 请 求 ANZ 加 具 保 兑 如 果 开 证 行 没 有 要 求 或 允 许 ANZ 保 兑 出 口 信 用 证, 客 户 可 请 求 ANZ 进 行 保 兑, 并 且 将 向 ANZ 提 供 ANZ 要 求 的 任 何 文 件, 供 ANZ 评 估 该 请 求 如 果 ANZ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加 具 保 兑, 其 仅 基 于 第 条 规 定 的 有 限 追 索 权 加 具 保 兑 ANZ 将 仅 对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加 具 保 兑 该 出 口 信 用 证 应 受 UCP 制 约, 表 面 完 整 合 格,ANZ 作 为 其 指 定 银 行 或 可 在 任 何 银 行 自 由 议 付, 且 该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其 它 条 款 开 证 行 开 证 行 住 所 所 在 国 家 和 ( 如 果 ANZ 不 是 通 知 行 ) 通 知 行 均 能 被 ANZ 接 受 ANZ 将 书 面 通 知 客 户 其 是 否 愿 意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加 具 保 兑 在 ANZ 收 到 客 户 接 受 该 通 知 中 的 条 款, 或 ( 如 必 需 ) 客 户 履 行 该 通 知 中 的 条 款 后,ANZ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加 具 保 兑 如 未 经 ANZ 书 面 同 意, 出 口 信 用 证 进 行 修 改 或 者 修 改 被 拒 绝,ANZ 将 不 受 保 兑 的 约 束 ANZ 将 不 会 不 合 理 地 拒 绝 或 延 迟 作 出 同 意 对 于 ANZ 因 在 持 有 不 完 整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原 件 和 / 或 没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修 改 时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进 行 保 兑 而 发 生 或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责 任 费 用 或 开 支, 一 经 要 求, 客 户 将 向 ANZ 支 付 5.4 费 用 客 户 将 向 ANZ 支 付 不 时 与 ANZ 另 外 书 面 约 定 的 保 兑 费 和 议 付 费 如 果 ANZ 同 意 的 修 改 增 加 了 ANZ 现 有 的 承 诺 额 或 延 长 了 ANZ 现 有 承 诺 的 有 效 期, 客 户 将 向 ANZ 支 付 对 该 增 加 或 延 长 计 算 所 得 的 额 外 费 用 客 户 授 权 ANZ 自 行 决 定 在 付 款 到 期 日 从 客 户 在 ANZ 的 任 何 账 户 中 借 记 客 户 应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或 从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中 扣 除 该 等 费 用, 上 述 授 权 不 影 响 客 户 对 ANZ 付 款 的 责 任 5.5 单 据 的 提 交 客 户 将 向 ANZ 办 事 处 的 柜 台 提 交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原 件 以 及 当 时 已 有 的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所 有 修 改 ( 如 ANZ 还 未 持 有 上 述 文 件 ), 以 及 所 有 出 口 信 用 证 所 要 求 的 与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相 符 的 单 据 客 户 应 在 取 得 出 口 信 用 证 要 求 的 单 据 后 尽 快, 并 且 不 迟 于 ( ANZ 决 定 的 ) 得 以 在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有 效 期 内 处 理 该 等 单 据 的 日 期, 提 交 该 等 单 据 如 果 出 口 信 用 证 在 还 未 提 交 单 据 时 已 到 期,ANZ 的 保 兑 在 出 口 信 用 证 到 期 之 日 结 束 5.6 相 符 的 单 据 如 果 单 据 与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完 全 相 符, 并 且 如 果 ANZ 在 同 意 基 于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复 印 件 保 兑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基 础 上, 认 可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原 件 与 其 复 印 件 的 一 致 性,(i) ANZ 将 向 开 证 行 / 偿 付 行 发 送 单 据 供 其 按 照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进 行 承 兑 和 付 款, 而 (ii) 如 果 开 证 行 未 能 在 出 口 信 用 证 到 期 日 后 的 21 个 日 历 日 内 支 付 索 偿 金 额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ANZ 将 向 客 户 支 付 尚 未 支 付 的 单 据 金 额 在 客 户 提 交 完 全 相 符 的 单 据 时, 客 户 可 请 求 ANZ 承 付 和 议 付 出 口 信 用 证 和 / 或 单 据, 并 将 款 项 立 即 或 在 开 证 行 承 兑 单 据 后 贷 记 到 客 户 的 账 户 中 如 果 ANZ 同 意 客 户 的 上 述 请 求 ( ANZ 并 无 义 务 作 出 同 意 ),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保 兑 将 在 该 等 款 项 贷 记 到 客 户 的 账 户 中 时 终 止, 并 且 ANZ 将 没 有 义 务 向 客 户 支 付 任 何 其 它 款 项 5.7 有 不 符 点 的 单 据 如 果 单 据 与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不 完 全 相 符,ANZ 将 向 客 户 通 知 不 符 点 如 果 单 据 与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不 完 全 相 符, 或 者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原 件 与 作 为 ANZ 保 兑 的 基 础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则 ANZ 的 保 兑 终 止, 并 且 ANZ 没 有 义 务 向 客 户 支 付 保 兑 项 下 的 任 何 款 项 如 果 客 户 指 示 ANZ 向 开 证 行 发 送 具 有 不 符 点 的 单 据, 应 客 户 的 请 求,ANZ 可 以 ( 但 不 需 要 ) 同 意 议 付 出 口 信 用 证 并 在 开 证 行 为 付 款 而 接 受 ( 承 兑 ) 该 等 具 有 不 符 点 的 单 据 后, 将 款 项 贷 记 到 客 户 的 账 户 5.8 权 利 的 保 护 如 果 任 何 行 为 可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放 弃 变 更 或 消 除 或 不 利 影 响 客 户 在 出 口 信 用 证, 或 任 何 相 关 单 据, 或 任 何 与 相 关 货 物 服 务 或 保 险 有 关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或 上 述 任 何 项 目 中 可 能 取 得 的 任 何 款 项 项 下 的 权 利 所 有 权 或 权 益 ( 出 口 信 用 证 权 利 ), 客 户 将 不 会 并 将 避 免 作 出 该 等 行 为 6

7 5.9 转 让 (f) 就 每 份 ANZ 加 具 保 兑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而 言, 自 客 户 申 请 之 日 或 ANZ 保 兑 出 口 信 用 证 之 日 中 的 较 早 之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客 户 陈 述 并 保 证 (i) 其 没 有 同 意 将 任 何 出 口 信 用 证 权 利 向 ANZ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进 行 转 让 ( 让 渡 ) 设 立 权 利 限 制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其 承 诺 在 其 任 何 时 候 均 不 会 作 出 上 述 同 意, 并 且 客 户 的 上 述 行 为 并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以 及 (ii) 尽 其 所 知, 根 据 以 下 合 同 或 协 议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以 及 ANZ( 或 客 户 作 为 ANZ 的 代 表 ) 可 能 对 以 下 合 同 或 协 议 进 行 强 制 执 行 的 所 在 管 辖 区 域 的 法 律, 与 货 物 服 务 或 保 险 有 关 的 任 何 合 同 或 协 议 是 有 效 合 法 有 约 束 力 并 可 强 制 执 行 的, 并 且 该 等 合 同 或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索 赔 将 不 被 抵 销 且 不 受 任 何 反 诉 的 影 响 如 果 ANZ 应 客 户 要 求 保 兑 出 口 信 用 证, 客 户 将 仅 在 取 得 ANZ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后 或 在 法 律 强 制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向 任 何 其 他 方 披 露 保 兑 的 安 排 或 其 任 何 条 款 在 ANZ 应 客 户 要 求 保 兑 出 口 信 用 证 后, 直 至 ANZ 此 后 作 出 有 关 该 保 兑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和 / 或 单 据 的 支 付, 或 为 客 户 或 在 客 户 的 请 求 下 承 担 任 何 其 它 有 关 该 保 兑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和 / 或 单 据 的 义 务 之 前, 客 户 将 在 ANZ 要 求 下, 按 照 令 ANZ 满 意 的 条 款, 向 ANZ 完 全 转 让 ( 让 渡 ) 所 有 出 口 信 用 证 权 利 如 果 ANZ 此 后 作 出 有 关 该 保 兑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和 / 或 单 据 的 支 付, 或 为 客 户 或 在 客 户 的 请 求 下 承 担 任 何 其 它 有 关 该 保 兑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和 / 或 单 据 的 义 务, 客 户 应 在 ANZ 支 付 或 承 担 义 务 的 前 一 刻, 作 为 对 ANZ 支 付 或 承 担 义 务 的 回 应, 向 ANZ 完 全 转 让 ( 让 渡 ) 所 有 出 口 信 用 证 权 利 如 果 ANZ 要 求, 客 户 将 根 据 ANZ 的 合 理 要 求, 由 客 户 自 负 费 用, 采 取 所 有 行 动 并 且 签 署 任 何 文 件 ( 包 括 背 书 任 何 汇 票 或 其 它 凭 证, 以 及 出 具 转 让 通 知 ), 以 证 明 和 完 善 出 口 信 用 证 权 利 在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或 法 规 项 下 的 转 让 ( 让 渡 ) 如 果 ANZ 要 求, 客 户 将 根 据 ANZ 的 合 理 要 求, 由 ANZ 承 担 费 用 ( 该 等 费 用 应 合 理 并 经 与 ANZ 约 定 ), 采 取 所 有 行 动 和 步 骤 并 且 提 供 所 有 协 助, 包 括 (i) 提 出 要 求,(ii) 指 示 任 何 相 关 人 根 据 出 口 信 用 证 或 任 何 相 关 单 据, 或 任 何 与 相 关 货 物 服 务 或 保 险 有 关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向 ANZ 付 款,(iii) 在 任 何 法 院 或 管 辖 区 域 开 始 并 继 续 法 律 诉 讼, 以 及 以 客 户 的 名 义 ( 或 允 许 ANZ 用 客 户 的 名 义, 如 未 允 许,ANZ 可 使 用 其 名 义 ) 进 行 该 等 法 律 程 序, 并 需 遵 守 ANZ 的 指 示, 和 (iv) 有 关 ANZ 就 转 让 ( 让 渡 )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或 任 何 相 关 单 据 或 任 何 与 相 关 货 物 服 务 或 保 险 有 关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向 任 何 方 提 出 索 偿 的 行 动 步 骤 和 协 助 如 果 任 何 出 口 信 用 证 权 利 未 有 效 地 转 让 ( 让 渡 ) 予 ANZ, 客 户 同 意 并 声 明 客 户 将 以 信 托 方 式, 仅 为 ANZ 的 利 益 持 有 剩 余 的 权 益, 直 到 剩 余 权 益 被 有 效 地 转 让 ( 让 渡 ) 予 ANZ 之 日 为 止 未 经 ANZ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客 户 不 得 对 其 在 保 兑 项 下 之 权 利 进 行 转 让 ( 让 渡 ) 设 立 权 利 限 制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处 理 6.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转 让 6.1 适 用 的 条 款 6.2 转 让 如 经 客 户 申 请,ANZ 同 意 依 照 该 申 请 将 出 口 信 用 证 由 第 一 受 益 人 转 让 予 第 二 受 益 人 ( 受 让 人 ), 则 适 用 本 第 6 条 的 条 款 客 户 将 确 保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格 式 可 被 ANZ 接 受 (f) 客 户 承 诺, 在 首 次 要 求 时, 向 ANZ 交 付 任 何 可 能 需 要 用 以 替 换 受 让 人 不 符 合 原 出 口 信 用 证 要 求 的 任 何 单 据 的 任 何 单 据 除 非 客 户 在 其 申 请 中 对 ANZ 有 相 反 的 指 示,ANZ 应 以 客 户 的 汇 票 和 发 票 替 换 受 让 人 提 交 的 汇 票 和 发 票, 并 且 向 客 户 交 付 受 让 人 的 发 票, 以 及 有 关 客 户 汇 票 的 金 额 超 出 受 让 人 汇 票 金 额 的 部 分 ( 扣 除 应 向 ANZ 支 付 的 任 何 开 支 或 收 费 ) 的 ANZ 支 付 通 知 如 果 客 户 未 能 向 ANZ 交 付 其 与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相 符 的 汇 票 和 发 票,ANZ 有 权 转 交 单 据, 并 附 上 受 让 人 的 汇 票, 而 ANZ 无 须 承 担 向 客 户 支 付 受 让 人 的 汇 票 和 出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经 授 权 支 付 的 金 额 的 差 额 的 责 任 受 限 于 第 6.2 条, 客 户 在 其 作 为 出 口 信 用 证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和 权 益 已 按 转 让 被 转 让 予 受 让 人 的 范 围 内, 放 弃 和 转 让 客 户 的 上 述 权 利 和 权 益 考 虑 到 ANZ 应 客 户 的 要 求 转 让 出 口 信 用 证, 客 户 接 受 转 让 的 全 部 责 任, 并 且 (i) 同 意 ANZ 或 其 代 理 行 或 代 理 人 均 不 对 在 转 让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发 运 的 货 物 和 / 或 履 行 的 服 务 的 描 述 数 量 质 量 或 价 值, 或 对 单 据 的 准 确 性 真 实 性 或 有 效 性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ii) 将 使 ANZ 免 于 遭 受 因 转 让 发 生 或 有 关 转 让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责 任 费 用 和 开 支 ( 包 括 完 全 补 偿 法 律 费 用, 以 及 税 费 ), 并 向 其 作 出 补 偿 上 述 所 有 损 失 责 任 费 用 和 开 支 7. 让 渡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款 项 支 付 7.1 适 用 和 指 示 7.2 让 渡 7.3 支 付 如 果 客 户 已 向 第 三 方 ( 收 款 人 ) 让 渡 出 口 信 用 证 的 款 项, 则 适 用 本 第 7 条 的 条 款 客 户 向 收 款 人 作 出 的 让 渡 必 须 是 无 条 件 让 渡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客 户 独 自 承 担 确 保 其 与 收 款 人 之 间 让 渡 的 可 强 制 执 行 性 或 有 效 性 的 责 任, 并 且 ANZ 不 承 担 就 上 述 事 宜 向 客 户 提 供 意 见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职 责 客 户 承 诺 不 让 渡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的 任 何 其 它 权 利 或 发 出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的 其 它 付 款 指 示 客 户 陈 述 (i) 其 有 权 进 行 其 向 ANZ 作 出 的 每 份 申 请 和 指 示 所 提 及 的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的 每 次 让 渡, 和 (ii) 尽 其 所 知,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让 渡 项 下 的 支 付 不 会 根 据 法 律 而 成 为 无 效, 或 受 权 利 限 制 或 受 到 其 它 任 何 请 求 的 限 制 除 非 收 款 人 书 面 授 权 取 消, 客 户 向 ANZ 作 出 的 所 有 向 收 款 人 支 付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的 付 款 指 示 均 不 可 撤 销, 并 且 收 款 人 可 请 求 另 作 支 付 安 排 ANZ 依 赖 于 所 有 向 ANZ 交 付 的 付 款 指 示 中 包 含 的 信 息, 并 且 ANZ 将 不 会 就 上 述 事 宜 进 行 任 何 其 它 的 或 独 立 的 查 询 ANZ 将 以 ANZ 接 受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向 收 款 人 通 知 将 向 其 支 付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ANZ 将 仅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向 收 款 人 支 付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即 (i) 如 果 根 据 出 口 信 用 证 提 交 了 单 据, 且 此 后 开 证 行 / 7

8 (f) 偿 付 行 对 索 偿 予 以 偿 付, 并 且 (ii) 在 ANZ 从 开 证 行 / 偿 付 行 实 际 收 到 了 出 口 信 用 证 款 项 后 ANZ 不 对 收 款 人 和 客 户 之 间 达 成 的 引 起 让 渡 的 安 排 加 具 其 实 际 或 暗 示 的 承 诺 一 经 要 求, 客 户 将 向 ANZ 支 付 ANZ 出 具 有 关 付 款 指 示 的 通 知 或 处 理 付 款 指 示 的 相 关 费 用 收 费 和 开 支 8. 提 货 担 保 / 赔 偿 和 空 运 单 8.1 适 用 的 条 款 9.2 凭 证 的 出 具 每 份 凭 证 均 将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以 ANZ 接 受 的 格 式 开 立 的, 并 且 是 独 立 于 客 户 和 任 何 其 它 方 之 间 任 何 与 凭 证 的 出 具 相 关 的 合 同 或 其 它 交 易 的 交 易, 且 不 论 该 合 同 或 其 它 交 易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或 被 宣 称 何 事, 凭 证 对 ANZ 具 有 约 束 力 客 户 应 自 行 负 责 确 保 凭 证 的 条 款 或 要 求 是 有 效 且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的, 并 且 ANZ 不 承 担 就 上 述 事 宜 向 客 户 提 供 意 见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职 责 本 第 8 条 的 条 款 适 用 于 ANZ 向 货 物 的 运 输 公 司 ( 或 其 代 理 ) 承 运 人 或 发 货 人 签 署 ( 背 书 ) 副 签 或 出 具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以 使 客 户 能 够 取 得 替 换 提 单 和 / 或 货 物 的 交 付 8.2 单 据 的 处 理 ANZ 可 安 排 其 代 理 行 以 ANZ 或 其 代 理 行 可 能 决 定 的 条 款 出 具 凭 证, 并 且 可 能 为 该 等 代 理 行 之 利 益 出 具 的 反 赔 偿 书 ANZ 将 仅 在 客 户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对 凭 证 的 措 辞 或 其 它 信 息 进 行 修 改 客 户 将 尽 一 切 合 理 的 努 力 取 得 相 关 提 单 运 输 或 所 有 权 单 据, 并 在 收 到 后 将 向 运 输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交 付 以 上 文 件, 并 将 促 使 ANZ 在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下 的 责 任 得 以 解 除 及 将 上 述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退 还 ANZ 予 以 注 销 客 户 将 审 阅 ANZ 出 具 的 凭 证 的 客 户 副 本, 并 且 必 须 在 收 到 凭 证 的 客 户 副 本 后 的 2 个 银 行 日 内 通 知 ANZ 对 凭 证 条 款 的 任 何 异 议, 否 则 其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提 出 异 议 或 向 ANZ 提 出 任 何 相 关 救 济 的 任 何 权 利 一 经 ANZ 要 求, 客 户 将 在 ANZ 交 存 金 额 相 当 于 ANZ 对 其 出 具 的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的 义 务 的 款 项 和 / 或 担 保, 直 到 上 述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被 解 除 并 被 退 还 ANZ 予 以 注 销 如 果 客 户 要 求 ANZ 授 权 放 行 或 交 付 进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货 物, 该 要 求 将 被 视 同 ANZ 作 出 支 付, 并 且 客 户 (i) 接 受 单 据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所 有 不 符 点, 并 且 接 受 ( 承 兑 ) 相 关 进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提 交 的 所 有 单 据,(ii) 不 论 单 据 可 能 存 在 不 符 点, 将 对 ANZ 在 相 关 进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所 作 的 任 何 支 付 进 行 偿 付, 和 (iii) 授 权 ANZ 无 需 审 核 提 交 的 单 据 即 可 承 付 任 何 相 关 提 取 8.3 客 户 的 责 任 客 户 将 在 ANZ 作 出 或 被 要 求 作 出 付 款 之 日, 向 ANZ 支 付 ANZ 因 下 述 原 因 而 被 可 能 要 求 支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 签 署 ( 背 书 ) 副 签 或 出 具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授 权 放 行 空 运 单 或 海 关 征 缴 通 知 或 托 运 项 下 的 货 物, 向 客 户 交 付 空 运 单 或 海 关 征 缴 通 知 或 对 托 运 的 控 制 在 ANZ 出 具 背 书 或 副 签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之 前, 应 ANZ 要 求, 客 户 将 安 排 ANZ 接 受 的 出 具 人 向 ANZ 交 付 为 ANZ 之 利 益 并 且 以 ANZ 接 受 的 条 款 出 具 的 支 持 性 的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如 该 支 持 性 的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以 客 户 为 收 件 人 并 交 付 给 客 户, 如 果 ANZ 要 求, 客 户 将 以 ANZ 接 受 的 条 款 向 ANZ 转 让 其 在 该 支 持 性 的 保 证 书 或 赔 偿 书 中 的 所 有 权 利 所 有 权 和 权 益 如 果 ANZ 支 付 了 发 货 人 或 任 何 承 运 人 的 发 票 金 额, 一 经 要 求, 客 户 将 向 ANZ 支 付 ANZ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并 且 受 限 于 适 用 的 法 律 或 法 规, 发 票 标 的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将 转 移 给 ANZ, 直 到 客 户 全 额 偿 付 ANZ( 包 括 所 有 应 计 利 息 ), 而 发 票 标 的 货 物 的 风 险 始 终 由 客 户 承 担 9. 备 用 信 用 证 和 保 函 9.1 适 用 的 条 款 本 第 9 条 的 条 款 适 用 于 凭 证 的 出 具 9.3 凭 证 的 支 付 ANZ 可 以 实 际 现 金 支 付 记 账 划 款 或 ANZ 决 定 的 其 它 方 式 对 凭 证 进 行 支 付 或 清 偿 任 何 责 任, 并 且 本 第 9 条 中 对 支 付 的 提 及 指 上 述 支 付 ANZ 有 权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ANZ 认 为 根 据 凭 证 适 当 索 偿 的 款 项, 总 额 不 超 过 凭 证 中 规 定 的 最 高 金 额 ANZ 收 到 索 偿 要 求 后 没 有 义 务 通 知 客 户, 并 且 在 进 行 凭 证 项 下 的 支 付 或 汇 票 承 兑, 或 接 受 凭 证 项 下 的 请 求 或 提 取 之 前,ANZ 没 有 义 务 通 知 客 户, 或 对 客 户 或 其 它 任 何 人 作 出 的 声 明 进 行 调 查 考 虑 或 参 考 如 果 ANZ 认 定 凭 证 项 下 提 交 的 索 偿 要 求 汇 票 或 其 它 单 据 不 符 合 凭 证 的 条 款,(i)ANZ 可 向 其 收 到 索 偿 要 求 及 任 何 汇 票 或 其 它 单 据 的 寄 送 方 通 知 其 对 索 偿 要 求 予 以 拒 绝, 及 (ii)anz 没 有 义 务 在 拒 绝 索 偿 要 求 之 前 就 任 何 上 述 认 定 或 拒 绝 通 知 客 户 或 提 请 客 户 对 不 符 点 予 以 接 受, 且 ANZ 在 任 何 时 候 提 请 客 户 接 受 不 符 点 的 决 定 并 不 使 得 ANZ 在 任 何 其 它 时 候 就 任 何 其 它 不 符 点 承 担 提 请 客 户 接 受 的 义 务 不 论 ANZ 是 否 收 到 索 偿 要 求,ANZ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过 向 受 益 方 或 受 益 方 的 权 利 承 继 人 支 付 未 到 期 的 凭 证 项 下 尚 未 提 取 的 金 额 ( 或 受 益 方 要 求 的 其 它 较 低 金 额 ) 的 方 式, 清 偿 其 在 未 到 期 凭 证 项 下 的 所 有 义 务 在 ANZ 清 偿 未 到 期 凭 证 后, 客 户 将 承 担 ( 并 且 一 经 要 求, 将 向 ANZ 支 付 )ANZ 已 向 受 益 方 支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9.4 单 据 责 任 ANZ 及 其 代 理 行 均 不 对 任 何 索 偿 要 求 通 知 指 示 汇 票 或 其 收 到 的 其 它 单 据 的 真 实 性 正 确 性 或 有 效 性 承 担 责 任 ANZ 及 其 代 理 行 可 完 全 仅 凭 任 何 索 偿 要 求 通 知 指 示 汇 票 或 在 凭 证 项 下 向 其 提 交 的 其 它 单 据 的 表 面, 来 决 定 是 否 作 出 行 为 或 是 否 已 作 出 凭 证 项 下 的 相 符 提 交 8

9 9.5 有 关 凭 证 的 客 户 责 任 客 户 将 在 ANZ 作 出 或 被 要 求 作 出 凭 证 项 下 的 支 付, 或 者 清 偿 其 责 任 之 日, 向 ANZ 支 付 相 当 于 ANZ 在 凭 证 项 下 所 支 付 或 清 偿 的 所 有 金 额 的 金 额 客 户 对 ANZ 可 能 遭 受 发 生 或 作 出 的, 与 本 条 款 文 件 项 下 出 具 的 凭 证 有 关 ( 包 括 以 下 情 况 ) 的 所 有 及 任 何 请 求 索 偿 诉 讼 程 序 责 任 付 款 利 息 费 用 收 费 和 开 支 ( 包 括 全 部 补 偿 法 律 费 用 和 税 费 ) 向 ANZ 作 补 偿, 以 及 一 经 要 求 将 向 ANZ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上 述 情 况 包 括 :(i) 与 受 益 人 在 凭 证 项 下 所 进 行 或 试 图 进 行 的 任 何 索 偿 有 关,(ii) 与 反 赔 偿 项 下 向 其 代 理 行 作 出 的 任 何 支 付 有 关,(iii) 与 ANZ 可 能 或 可 能 被 要 求 在 凭 证 终 止 时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金 额 有 关,(iv)ANZ 基 于 客 户 向 ANZ 作 出 的 有 关 凭 证 的 任 何 陈 述 采 取 行 动, 或 (v)anz 因 法 院 指 令 或 其 它 类 似 义 务, 或 因 为 ANZ 认 为 与 凭 证 相 关 的 交 易 以 任 何 方 式 涉 及 欺 诈 或 被 指 控 涉 及 欺 诈, 而 未 能 不 能 或 拒 绝 偿 付 凭 证 如 果 ANZ 的 一 家 分 行 是 ANZ 另 一 家 分 行 出 具 的 凭 证 的 受 益 人, 为 第 9 条 和 第 11 条 ( 包 括 补 偿 ) 以 及 该 等 凭 证 之 目 的, 该 等 分 行 将 被 视 为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10.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10.1 适 用 的 条 款 本 第 10 条 的 条 款 适 用 于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10.2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的 要 求 如 果 客 户 已 签 署 ANZ 要 求 的 所 有 文 件 并 已 遵 守 所 有 相 关 文 件 的 条 款, 资 金 将 依 照 客 户 在 相 关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申 请 中 的 支 付 指 示 予 以 支 付 客 户 向 ANZ( 持 续 作 出 ) 保 证 和 陈 述 并 且 承 诺, 与 申 请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相 关 的 商 业 发 票 合 同 和 运 输 单 据, 在 作 出 时 以 及 在 作 为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的 标 的 的 期 间 内,(i) 未 曾 由 ANZ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融 资, 并 且 将 不 会 由 ANZ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提 供 融 资,(ii) 不 受 并 且 将 不 受 ANZ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的 权 利 限 制, 和 (iii) 在 诚 信 的 基 础 上, 发 起 于 客 户 正 常 和 通 常 的 业 务 过 程, 并 且 不 涉 及 任 何 人 的 欺 诈 非 法 或 未 经 授 权 的 行 为 10.3 还 款 和 展 期 10.4 汇 票 除 非 ANZ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客 户 将 按 照 其 在 相 关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申 请 中 选 择 的 还 款 方 式, 在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到 期 之 日, 以 提 取 的 币 种 偿 还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以 及 任 何 未 偿 付 的 利 息 费 用 和 开 支 客 户 可 以 申 请 对 一 笔 已 有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作 展 期, 并 且 请 求 ANZ 按 照 上 述 金 额 及 ANZ 同 意 的 期 限 发 放 一 笔 新 的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如 果 ANZ 同 意 发 放 一 笔 新 的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现 有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的 应 计 利 息 必 须 在 其 现 有 的 到 期 日 由 客 户 向 ANZ 支 付 受 限 于 任 何 适 用 的 法 律 或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 如 果 汇 票 被 签 发,(i) 有 关 任 何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ANZ 所 制 作 的 汇 票 的 未 付 面 值 总 额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不 得 超 过 该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的 本 金 加 上 该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的 利 息 总 额,(ii) 任 何 汇 票 的 到 期 日 不 得 迟 于 相 关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的 到 期 日,(iii)ANZ 将 支 付 与 汇 票 相 关 的 任 何 收 费 费 用 或 政 府 税 款, 并 且 (iv) 客 户 对 ANZ 的 义 务 仅 限 于 偿 还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和 在 相 关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到 期 日 或 之 前 的 应 计 利 息 客 户 指 定 ANZ, 以 及 为 该 目 的 指 定 的 ANZ 的 各 位 经 授 权 的 管 理 人 员, 分 别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签 署 和 / 或 背 书 各 张 由 ANZ 根 据 本 条 代 表 客 户 签 发 的 汇 票, 以 及 按 照 本 条 填 写 汇 票 ANZ 可 以 其 任 何 适 当 的 方 式 对 其 制 作 的 任 何 汇 票 进 行 兑 现 或 处 理 如 果 ANZ 制 作 的 汇 票 被 向 客 户 提 示, 而 客 户 通 过 支 付 清 偿 了 该 汇 票, 则 该 支 付 金 额 将 视 为 已 被 用 于 清 偿 在 相 关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项 下 对 ANZ 的 应 付 款 项 11.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一 般 条 款 和 条 件 11.1 适 用 的 条 款 11.2 定 义 以 下 条 款 和 条 件 适 用 于 有 关 以 上 所 有 各 条 中 提 及 的 所 有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以 下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条 款 文 件 和 其 它 贸 易 协 议 : ANZ 是 指 向 客 户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ANZ 集 团 成 员 ( 及 其 所 有 分 行 和 办 事 处 ) ANZ 集 团 公 司 是 指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 (ABN ), 包 括 其 承 继 方 受 让 方 以 及 自 上 述 任 一 方 获 得 财 产 权 利 的 人 ANZ 集 团 成 员 是 指 ANZ 集 团 公 司 以 及 ANZ 集 团 公 司 持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所 有 权 权 益 的 任 何 关 联 公 司 或 实 体 ( 包 括 任 何 子 公 司 ), 包 括 其 各 自 的 承 继 方 受 让 方 以 及 自 上 述 任 一 方 获 得 财 产 权 利 的 人 ANZ 经 理 是 指 客 户 的 关 系 经 理 贸 易 主 管 或 产 品 专 家 ANZ 办 事 处 是 指 向 客 户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ANZ 集 团 成 员 的 分 行 或 办 事 处 一 般 而 言, 这 将 在 贸 易 协 议 或 客 户 填 写 的 有 关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申 请 中 注 明 代 理 行 是 指 应 ANZ 要 求, 提 供 与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相 关 的 银 行 或 其 它 服 务 的 任 何 银 行 ( 包 括 任 何 分 行 或 ANZ 集 团 成 员 ) 客 户 是 指 任 何 申 请 且 被 出 具 或 提 供 本 条 款 文 件 中 所 含 的 任 何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人 或 实 体, 并 包 括 在 任 何 贸 易 协 议 中 提 及 的 借 款 人 客 户 信 息 是 指 任 何 ANZ 集 团 成 员 在 银 行 与 客 户 的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从 客 户 处 获 得 的 有 关 客 户 的 信 息, 并 包 括 个 人 信 息, 但 不 包 括 公 开 信 息 跟 单 信 用 证 是 指 受 UCP 制 约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在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期 限 内 的 任 何 时 候,ANZ 可 以 安 排 以 客 户 的 名 义, 签 发 以 贸 易 融 资 贷 款 的 货 币 以 ANZ 或 其 代 理 行 的 任 何 办 事 处 为 付 款 人 的 汇 票 ( 每 张 汇 票 被 称 为 汇 票 ) 单 据 是 指 代 表 或 有 关 相 关 跟 单 信 用 证 中 所 述 的 货 物 和 / 或 服 务 的 或 者 ANZ 提 示 或 由 ANZ 寄 送 的 有 关 进 口 或 出 口 托 收 的 所 有 汇 票 提 单 及 所 有 其 它 财 产 权 利 文 件 运 输 单 据 保 单 发 票 证 书 报 告 收 据 保 证 或 其 它 文 件 ( 单 据 ) 9

10 11.3 解 释 汇 率 是 指 基 于 ANZ 在 其 被 要 求 以 另 一 种 货 币 作 出 支 付 的 当 时 有 效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汇 率 由 ANZ 确 定 ( 该 确 定 具 有 结 论 性 并 对 客 户 具 有 约 束 力 ) 的, 或 者 以 与 客 户 事 先 安 排 的 汇 率, 将 一 种 货 币 兑 换 成 另 一 种 货 币 的 汇 率 出 口 信 用 证 是 指 其 它 银 行 向 客 户 开 立 的, 由 ANZ 为 客 户 或 应 客 户 要 求 进 行 承 付 议 付 购 买 交 单 转 让 融 资 和 / 或 保 兑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货 物 是 指 在 相 关 跟 单 信 用 证 发 票 或 销 售 合 同 中 所 述 的 货 物 或 产 品 管 辖 区 域 是 指 ANZ 办 事 处 所 在 的 管 辖 区 域, 除 非 ANZ 和 客 户 另 行 书 面 约 定 进 口 信 用 证 是 指 是 指 ANZ 为 客 户 或 应 客 户 要 求 开 立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间 接 税 是 指 任 何 货 物 和 服 务 税 消 费 税 增 值 税 以 及 具 有 类 似 性 质 的 税 费 凭 证 是 指 任 何 备 用 信 用 证, 或 履 约 预 付 款 投 标 保 函 反 担 保 融 资 直 接 付 款 保 险 或 商 业 备 用 信 用 证 或 见 索 即 付 保 函, 以 及 ANZ 为 使 凭 证 得 以 在 特 定 管 辖 区 域 开 立 ( 出 具 ) 而 向 其 代 理 行 出 具 的 任 何 反 赔 偿 个 人 信 息 是 指 可 以 识 别 出 个 人 的 个 人 有 关 信 息 隐 私 法 是 指 对 客 户 信 息 适 用 的 隐 私 法 律 和 法 规, 包 括 在 管 辖 区 域 适 用 的 隐 私 法 律 和 法 规 担 保 款 项 是 指 在 现 在 或 任 何 时 候 向 客 户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有 关 将 要 进 口 或 已 经 进 口 货 物 的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下, 现 在 或 任 何 时 候 可 能 成 为 到 期 或 欠 付 的 或 可 能 在 累 计 中 的 或 可 能 成 为 客 户 向 ANZ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的 以 任 何 货 币 计 价 的 所 有 款 项 和 责 任, 而 不 论 上 述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是 否 单 独 向 客 户 提 供 或 向 客 户 与 其 他 人 一 起 提 供, 并 且 不 论 其 是 否 在 ANZ 向 客 户 提 供 该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或 者 其 它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之 日 服 务 是 指 跟 单 信 用 证 或 凭 证 中 规 定 的 由 客 户 向 跟 单 信 用 证 或 凭 证 的 受 益 人 履 行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是 指 包 含 适 用 于 ANZ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任 何 协 议 文 件 信 函 附 件 书 册 小 册 手 册 指 示 通 知 或 申 请 ( 包 括 客 户 的 授 信 协 议 或 ANZ 向 客 户 出 具 的 要 约 函 的 条 款 ), 以 及 本 条 款 文 件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是 指 ANZ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与 货 物 的 购 买 出 售 存 储 放 行 准 备 或 托 运 或 其 它 方 式 的 处 理, 或 与 服 务 的 履 行 有 关 的 任 何 贸 易 相 关 产 品 服 务 或 便 利 本 条 款 文 件 未 作 定 义 的 词 语 将 具 有 和 相 关 贸 易 协 议 或 适 用 的 国 际 商 会 规 则 相 同 的 含 义 在 本 条 款 文 件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词 语 将 根 据 相 关 贸 易 协 议 的 解 释 规 定 来 进 行 解 释 如 果 本 条 款 文 件 与 任 何 贸 易 协 议 不 一 致, 则 如 果 相 关 贸 易 协 议 声 明 在 不 一 致 的 范 围 内 以 贸 易 协 议 为 准, 那 么 将 以 贸 易 协 议 为 准 ( 优 先 于 本 条 款 文 件 ) 否 则 在 不 一 致 的 范 围 内, 以 本 条 款 文 件 为 准 11.4 外 币 如 果 ANZ 或 客 户 应 支 付 的 与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任 何 金 额 应 以 ANZ 有 权 或 被 指 示 借 记 或 贷 记 该 支 付 的 客 户 账 户 货 币 ( 账 户 货 币 ) 之 外 的 其 它 货 币 ( 支 付 货 币 ) 支 付, 则 根 据 基 于 汇 率 确 定 的 金 额,(i)ANZ 将 以 支 付 货 币 进 行 支 付 或 贷 记 等 值 金 额 的 账 户 货 币, 以 及 (ii) 客 户 将 向 ANZ 支 付 且 ANZ 有 权 借 记 等 值 金 额 的 账 户 货 币 客 户 承 认, 为 完 成 货 币 兑 换, 可 能 需 要 ANZ 根 据 当 时 有 关 货 币 兑 换 的 ANZ 标 准 程 序 以 一 种 货 币 购 买 另 一 种 货 币, 无 论 是 否 通 过 中 间 货 币, 亦 无 论 为 即 期 或 远 期, 并 且 客 户 授 权 ANZ 进 行 上 述 购 买 对 于 ANZ( 在 进 行 合 理 努 力 后 ) 无 法 为 向 客 户 提 供 任 何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之 目 的 而 获 得 相 关 货 币 的 相 关 金 额 的 存 款 所 导 致 的 或 与 此 相 关 的 客 户 可 能 遭 受 或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责 任,ANZ 将 不 予 负 责 客 户 将 遵 守 适 用 于 ANZ 向 客 户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所 有 外 汇 法 律 和 法 规, 并 将 根 据 要 求 向 ANZ 支 付 ANZ 因 该 等 法 规 可 能 被 要 求 支 出 的 款 项 ANZ 将 不 会 就 任 何 第 三 方 对 于 因 任 何 行 政 机 关 施 加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适 用 的 外 汇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适 用 的 外 汇 法 律 法 规 附 加 条 件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责 任 费 用 开 支 或 延 迟 进 行 的 索 赔 向 客 户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且 客 户 将 就 上 述 索 赔 向 ANZ 进 行 补 偿 (f) 可 通 过 联 系 客 户 的 ANZ 经 理 获 得 ANZ 适 用 汇 率 的 详 情 11.5 遵 守 与 货 物 和 /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法 律 11.6 利 息 客 户 将 遵 守 与 货 物 和 / 或 服 务 和 货 物 的 进 出 口 有 关 的 所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任 何 许 可 条 款, 并 且 如 被 要 求, 将 向 ANZ 提 供 任 何 该 等 许 可 的 复 印 件 ( 以 ANZ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经 认 证 为 真 实 正 确 的 复 印 件 ) 如 ANZ 就 任 何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发 放 任 何 贸 易 贷 款, 包 括 对 出 口 信 用 证 项 下 提 取 的 或 使 用 任 何 单 据 提 取 的 款 项 进 行 贴 现 方 式 的 放 款 ( 包 括 对 任 何 汇 票 的 购 买 贴 现 议 付 或 融 资 ), 客 户 应 支 付 的 利 息 和 利 差 支 付 方 式 根 据 与 ANZ 的 约 定,(i) 在 将 款 项 净 额 提 供 给 客 户 之 前, 事 先 从 款 项 中 扣 减 利 息 和 利 差 支 付, 或 者 (ii) 在 ANZ 从 支 付 责 任 方 处 收 到 款 项 时, 事 后 支 付 利 息 将 根 据 放 款 或 贷 款 金 额, 以 适 用 于 该 等 放 款 的 利 率 和 利 差, 由 ANZ 决 定 以 一 年 360 或 365 天 ( 根 据 货 币 ) 为 基 础 计 算 如 事 先 支 付 利 息, 利 息 将 从 贷 记 金 额 之 日 ( 包 括 该 日 ) 开 始 计 算, 直 到 ( 但 不 包 括 )ANZ 预 计 从 支 付 责 任 方 处 收 到 付 款 之 日 ( 并 且, 如 实 际 支 付 日 不 同 于 预 计 支 付 日, 利 息 可 以 由 ANZ 调 整, 且 客 户 一 经 ANZ 要 求 应 支 付 该 利 息 ) 如 事 后 支 付 利 息, 利 息 将 从 贷 记 金 额 之 日 ( 包 括 该 日 ) 开 始 计 算, 直 到 ( 但 不 包 括 )ANZ 从 支 付 责 任 方 处 收 到 款 项 之 日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联 系 其 ANZ 经 理 获 得 适 用 的 利 率 和 利 差 的 详 情 10

11 11.7 佣 金 费 用 收 费 和 开 支 客 户 将 向 ANZ 支 付 适 用 于 ANZ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任 何 相 关 贸 易 协 议 规 定 的 每 一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所 有 费 用 佣 金 和 收 费 ANZ 将 经 要 求 向 客 户 提 供 有 关 当 前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费 用 佣 金 和 收 费 的 信 息 除 非 另 外 书 面 声 明, 向 ANZ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佣 金 和 收 费 不 予 返 还 客 户 将 支 付 所 有 (i) 与 货 物 和 / 或 服 务 以 及 货 物 的 出 口 或 进 口 有 关 的 应 付 收 费 税 务 和 税 费 ( 包 括 间 接 税 ),(ii) 运 费 及 任 何 运 输 合 同 下 或 其 它 与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其 它 应 付 金 额, 以 及 (iii) 任 何 第 三 方 ( 包 括 任 何 代 理 行 或 议 付 行 或 其 代 理 人 ) 向 ANZ 收 取 的, 有 关 ANZ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收 费 11.8 客 户 偿 付 客 户 (i) 授 权 ANZ 在 任 何 时 候 从 客 户 在 ANZ 持 有 的 任 何 账 户 ( 如 有 ) 借 记 与 本 条 款 文 件 或 任 何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客 户 的 所 有 应 付 金 额 ( 包 括 任 何 相 关 的 补 偿 下 应 付 的 任 何 金 额 ), 而 不 论 是 否 已 对 该 金 额 提 出 索 偿, 以 及 (ii) 将 确 保 客 户 在 ANZ 持 有 的 账 户 中 有 足 额 可 用 资 金 ( 不 论 是 可 用 的 贷 方 资 金 或 是 批 准 或 可 用 的 透 支 资 金 ) 可 以 用 于 被 即 时 借 记 如 ANZ 作 出 该 借 记, 其 将 告 知 客 户 给 予 ANZ 的 借 记 授 权 并 不 使 ANZ 具 有 借 记 的 义 务, 也 不 解 除 客 户 向 ANZ 支 付 贸 易 协 议 下 每 笔 到 期 金 额 的 义 务 一 经 ANZ 要 求, 客 户 将 于 ANZ 根 据 经 指 示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代 表 客 户 产 生 的 对 任 何 人 ( 客 户 除 外 ) 的 支 付 义 务 ( 支 付 义 务 ) 进 行 支 付 ( 或 可 能 进 行 支 付 ) 的 日 期 或 该 日 前 的 短 时 期 内, 向 ANZ 支 付 等 值 于 该 支 付 义 务 的 金 额, 且 (i)anz 可 以 通 过 其 名 义 下 受 其 彻 底 且 不 受 干 预 的 控 制 的 账 户 持 有 该 金 额,(ii)ANZ 可 以 使 用 该 金 额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来 冲 抵 客 户 补 偿 ANZ 根 据 支 付 义 务 所 做 的 任 何 支 付 的 义 务,(iii) 除 非 客 户 的 或 有 或 未 到 期 责 任 在 其 到 期 前 不 复 存 在, 或 者 没 有 全 部 到 期, 否 则 ANZ 没 有 义 务 返 还 任 何 该 等 金 额, 以 及 (iv) 除 非 ANZ 另 行 同 意, 上 述 任 何 账 户 将 不 产 生 利 息 11.9 资 金 的 提 取 或 解 除 如 果 ANZ 允 许 客 户 提 取 将 要 从 任 何 账 户 收 取 或 汇 入 的 资 金, 在 当 ANZ 应 已 收 到 资 金 时 并 未 足 额 收 到 资 金, 或 在 ANZ 已 接 受 汇 入 后 未 得 以 按 照 通 常 银 行 业 务 实 践 收 取 或 自 由 处 理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将 一 经 要 求 即 向 ANZ 全 额 偿 还 所 提 取 的 金 额 如 果 ANZ 自 任 何 人 处 收 到 与 客 户 使 用 的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相 关 的 非 最 终 付 款, 且 ANZ 随 后 被 要 求 向 该 人 偿 还 该 付 款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则 该 等 付 款 将 不 被 视 作 已 清 偿 该 人 在 单 据 或 适 用 的 贸 易 协 议 下 的 责 任, 而 尽 管 可 能 已 基 于 该 付 款 作 出 任 何 支 付 解 除 或 任 何 其 它 结 算 或 清 偿,ANZ 仍 可 行 使 其 在 该 付 款 之 前 享 有 的 所 有 权 利 ( 如 同 付 款 并 未 支 付, 并 且 任 何 支 付 解 除 或 任 何 其 它 结 算 或 清 偿 并 未 作 出 ), 并 且, 客 户 将 向 ANZ 补 偿 因 付 款 不 是 最 终 付 款 而 导 致 ANZ 所 遭 受 或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或 开 支 (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 以 及 税 费 费 用 和 条 款 的 变 更 受 限 于 任 何 相 反 的 协 议,ANZ 可 以 通 过 给 与 客 户 书 面 通 知 或 通 过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行 业 准 则 允 许 的 任 何 其 它 方 式 变 更 任 何 贸 易 协 议 的 条 款 ( 包 括 改 变 任 何 费 用 佣 金 和 收 费 及 引 入 新 的 佣 金 费 用 和 收 费 ) 变 更 生 效 之 前 的 通 知 期 间 由 ANZ 决 定 ANZ 将 根 据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行 业 准 则 规 定 的 任 何 期 限 来 作 出 通 知, 除 非 法 律 要 求 变 更 立 即 生 效 ( 在 该 情 况 下 变 更 立 即 生 效 ) 或 变 更 专 门 对 客 户 作 出 ( 在 该 情 况 下 变 更 将 仅 通 过 协 议 作 出 ) 反 洗 钱 和 制 裁 如 果 ANZ 怀 疑 (i) 交 易 可 能 违 反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规 ( 包 括 反 洗 钱 法 或 类 似 法 律 ),(ii) 交 易 涉 及 的 任 何 人 (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政 府 ) 本 身 根 据 联 合 国 欧 盟 美 国 或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的 经 济 和 贸 易 制 裁 被 制 裁, 或 与 上 述 被 制 裁 的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相 关, 或 (iii) 交 易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涉 及 非 法 行 为 的 资 金, 或 用 于 非 法 行 为 目 的, 则 ANZ 可 以 延 迟 阻 止 或 拒 绝 进 行 与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任 何 交 易, 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且 无 需 通 知 客 户 理 由 客 户 将 向 ANZ 提 供 ANZ 为 了 进 行 交 易 且 为 了 管 理 第 条 的 要 求 中 虑 及 的 任 何 风 险 并 为 了 遵 守 第 条 的 要 求 而 合 理 要 求 的 所 有 信 息 ANZ 和 任 何 其 他 ANZ 集 团 成 员 以 及 第 条 提 及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可 在 任 何 国 家 的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规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向 任 何 执 法 机 构 监 管 机 构 或 法 院 披 露 与 客 户 有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而 无 需 通 知 客 户 除 非 客 户 已 经 披 露 客 户 正 在 以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行 事 或 代 表 其 他 方 行 事, 客 户 保 证 其 代 表 自 身 签 署 本 条 款 文 件 客 户 向 ANZ 声 明 并 承 诺 ANZ 根 据 客 户 指 示 支 付 钱 款 和 / 或 进 行 任 何 交 易 将 不 会 违 反 适 用 于 交 易 的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规 责 任 客 户 使 用 的 与 任 何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所 有 指 示 和 通 信 的 发 送 将 由 客 户 承 担 风 险 ANZ 对 以 下 事 项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或 损 害 不 负 责,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i) 由 于 系 统 或 设 备 故 障, 或 由 于 ANZ 对 第 三 方 产 品 或 任 何 互 为 依 存 关 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力 或 通 讯 ) 的 依 赖,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服 务 故 障 或 中 断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数 据 丢 失 ),(ii)anz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则 行 事,(iii)ANZ 根 据 ANZ 与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关 于 与 该 等 机 构 业 务 往 来 的 协 议 行 事 ( 尽 管 客 户 有 可 能 给 出 相 反 指 示 ),(iv) 代 理 行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或 (v) 客 户 根 据 ANZ 的 意 见 行 事 ( 不 论 该 意 见 是 否 由 客 户 要 求 ) ANZ 对 因 天 灾 暴 动 民 变 叛 乱 战 争 或 其 无 法 控 制 的 任 何 其 它 原 因 或 因 罢 工 或 停 工 导 致 其 业 务 中 断 而 引 起 的 后 果 不 接 受 任 何 责 任 ANZ 对 任 何 货 物 单 据 或 其 占 有 的 物 品 不 负 担 行 使 合 理 谨 慎 以 外 的 责 任, 且 将 不 对 任 何 代 理 行 的 违 约 或 疏 忽 或 传 递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责 11

12 11.13 责 任 和 补 偿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除 非 贸 易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所 有 ANZ 的 条 款 条 件 保 证 承 诺 诱 导 或 陈 述 ( 无 论 是 明 示 的 暗 示 的 法 定 的, 还 是 与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存 在 任 何 相 关 的 其 它 的 ) 均 被 排 除 ANZ 将 仅 对 由 ANZ 对 本 条 款 文 件 或 任 何 其 它 贸 易 协 议 的 重 大 违 反, 或 ANZ 的 欺 诈 疏 忽 或 故 意 过 错 引 起 的 客 户 遭 受 或 发 生 的 直 接 损 失 费 用 或 损 害 负 责 如 果 ANZ 经 指 示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代 表 客 户 在 任 何 国 家 对 任 何 人 ( 客 户 除 外 ) 产 生 了 任 何 责 任 ( 包 括 任 何 实 际 预 期 或 或 有 责 任 共 同 或 分 别 的 责 任 或 任 何 货 币 的 责 任 )( ANZ 责 任 ), 则 (i) 客 户 将 在 ANZ 可 能 指 定 的 任 何 国 家 的 ANZ 分 行 或 办 事 处 向 ANZ 支 付 ANZ 根 据 ANZ 责 任 可 能 负 有 支 付 义 务 的 全 部 款 项, 以 及 (ii)anz 可 以 在 ANZ 的 任 何 国 家 的 ANZ 分 行 或 办 事 处 以 任 何 货 币 偿 付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ANZ 责 任 ( 根 据 ANZ 选 择, 可 通 知 客 户 或 不 通 知 客 户 ) 且 任 何 该 偿 付 是 对 ANZ 责 任 的 偿 付, 由 客 户 对 ANZ 承 担 责 任 客 户 向 ANZ 补 偿, 以 及 一 经 要 求 将 支 付,ANZ 遭 受 或 发 生 的 与 下 列 事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任 何 损 失 责 任 费 用 和 开 支 ( 包 括 全 部 补 偿 法 律 费 用 和 税 费 ): (i) ANZ 向 客 户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 (ii) 客 户 使 用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 (iii) 客 户 或 客 户 的 任 何 代 理 人 未 能 遵 守 任 何 贸 易 协 议 或 本 条 款 文 件 ; (iv) 客 户 或 客 户 的 任 何 代 理 未 能 遵 守 与 货 物 进 口 或 出 口, 或 服 务 的 履 行 有 关 的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规 ; (v) ANZ 作 出 的 有 关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任 何 判 定 或 决 定, 或 ANZ 有 关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作 为 或 拒 绝 作 为 ; 或 (vi) 与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任 何 相 关 的 交 易 涉 及 欺 诈 或 被 指 控 涉 及 欺 诈 本 条 款 文 件 下 的 每 一 补 偿 是 客 户 的 持 续 义 务, 分 开 和 独 立 于 客 户 的 其 它 义 务, 且 在 任 何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终 止 或 完 成 后 继 续 有 效 根 据 本 条 款 文 件 强 制 实 施 补 偿 权 利 前,ANZ 无 须 发 生 费 用 或 进 行 支 付 有 限 追 索 权 尽 管 本 条 款 文 件 或 贸 易 协 议 包 括 或 暗 示 了 任 何 规 定 ( 包 括 ANZ 同 意 基 于 无 追 索 权 向 客 户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 如 果 (i) 任 何 人 ( ANZ 除 外 ) 从 事 与 货 物 和 / 或 服 务 相 关 的, 或 者 相 关 于 有 关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任 何 文 件 协 议 发 票 汇 票 或 凭 证 的 欺 诈 非 法 行 为 或 未 授 权 行 为, 或 (ii) 由 于 (1) 任 何 其 他 人 凭 借 或 声 称 凭 借 客 户 和 该 人 之 间 的 商 业 纠 纷, 而 不 向 ANZ 支 付 或 向 ANZ 索 偿, 或 (2) 任 何 禁 令 止 付 令 或 其 他 法 院 指 令 ( 不 论 以 后 是 否 解 除 ) 的 原 因, 导 致 在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任 何 文 件 协 议 跟 单 信 用 证 发 票 汇 票 或 凭 据 项 下, 任 何 人 未 向 ANZ 支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款 项, 或 ANZ 被 要 求 向 任 何 人 偿 付 ANZ 收 到 的 钱 款, 则 ANZ 没 有 责 任 向 客 户 支 付, 或 者 如 已 支 付, 则 ANZ 将 有 完 全 的 追 索 权 要 求 客 户 偿 还 ANZ 已 支 付 的 金 额, 并 支 付 利 息 费 用 和 收 费 以 及 ANZ 遭 受 或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或 开 支, 并 且 客 户 将 一 经 要 求 向 ANZ 支 付 该 金 额 如 果 客 户 知 晓 第 条 所 述 的 任 何 行 为 事 件 或 情 况 已 经 发 生 或 有 可 能 发 生, 客 户 将 书 面 通 知 ANZ, 以 及 该 行 为 事 件 或 情 况 的 详 情 客 户 信 息 的 披 露 (f) ANZ 可 向 在 进 口 信 用 证 或 凭 证 项 下 提 出 索 偿 的 任 何 人 披 露 客 户 信 息 为 (i) 提 供 管 理 或 监 管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ii) 履 行 行 政 或 运 营 任 务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债 务 追 收 风 险 敞 口 加 总 系 统 开 发 和 测 试 信 用 评 分 员 工 培 训 以 及 市 场 或 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iii) 促 销 其 它 产 品 或 服 务, 以 及 (iii) 遵 守 监 管 要 求 和 审 慎 标 准 的 目 的,ANZ 可 能 与 在 任 何 国 家 的 其 自 身 或 任 何 其 他 ANZ 集 团 成 员 的 任 何 分 行 或 办 事 处 交 换 客 户 信 息 ANZ, 以 及 在 任 何 国 家 的 其 自 身 或 任 何 其 他 ANZ 集 团 成 员 的 任 何 分 行 或 办 事 处 可 将 其 在 客 户 与 ANZ 保 持 关 系 的 期 间 收 集 的 任 何 客 户 信 息 披 露 给 (i) 受 雇 于 ANZ 或 任 何 其 他 ANZ 集 团 成 员 以 提 供 与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提 供 管 理 或 监 管 有 关 的 服 务 的 任 何 承 包 商 或 服 务 提 供 商 ( 比 如 邮 寄 行 或 债 务 追 收 代 理 ),(ii) 支 付 系 统 参 与 者 ( 包 括 代 理 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商 家 及 支 付 组 织, 例 如 香 港 银 行 同 业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澳 大 利 亚 支 付 清 算 协 会 新 加 坡 自 动 清 算 所 以 及 环 球 银 行 金 融 电 信 协 会 ),(iii) 其 联 盟 合 伙 人 ( 以 及 任 何 其 外 包 服 务 提 供 商 ), 以 便 该 等 人 士 促 销 其 产 品 或 服 务,(iv) 信 用 报 告 代 理,(v) 保 险 公 司 和 再 保 险 公 司,(vi) 对 客 户 向 ANZ 承 担 的 义 务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或 其 它 信 用 支 持 的 任 何 人,(vii) 客 户 的 证 明 人 ( 如 有 ) 以 及 (viii) 客 户 的 代 表 ( 例 如 客 户 的 律 师 抵 押 经 纪 人 代 理 人 或 执 行 人 ) ANZ 或 任 何 其 他 ANZ 集 团 成 员 雇 用 的 任 何 承 包 商 代 理 人 或 服 务 提 供 商 根 据 合 同 被 要 求 仅 可 为 ANZ 之 目 的 使 用 客 户 信 息, 并 且 对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如 果 客 户 不 希 望 ANZ 其 他 ANZ 集 团 成 员 或 其 在 其 他 国 家 的 联 盟 合 伙 人 向 客 户 告 知 其 产 品 或 服 务,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致 电 ANZ 经 理 来 撤 回 其 同 意 ANZ 和 任 何 其 他 ANZ 集 团 成 员 以 及 其 各 自 的 分 行 或 办 事 处 也 可 以 在 任 何 国 家 向 监 管 机 构 政 府 机 关 执 法 机 构 和 法 院, 以 及 法 律 授 权 或 要 求 ANZ 和 任 何 其 他 ANZ 集 团 成 员 进 行 披 露 的 其 他 方 提 供 客 户 信 息 个 人 信 息 在 客 户 与 ANZ 的 往 来 时,ANZ 可 能 收 集 和 使 用 一 些 个 人 信 息 如 果 客 户 没 有 提 供 一 些 或 所 有 要 求 的 个 人 信 息,ANZ 可 能 无 法 向 客 户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ANZ 可 以 为 以 下 目 的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i) 为 向 客 户 提 供 与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ii) 为 考 虑 客 户 对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要 求,(iii) 为 向 客 户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iv) 为 向 客 户 讲 述 其 它 产 品 或 服 务,(v) 为 帮 助 与 其 他 机 构 ( 例 如 忠 实 合 伙 人 ) 间 关 于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促 销 和 提 供 的 安 排,(vi) 为 履 行 行 政 或 运 营 任 务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债 务 追 收 系 统 开 发 和 测 试 信 用 评 分 员 工 培 训 以 及 市 场 或 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vii) 为 预 防 或 调 查 任 何 欺 诈 或 犯 罪 ( 或 可 疑 的 欺 诈 或 犯 罪 ) 以 及 (viii)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准 则 和 外 部 支 付 系 统 要 求 12

13 (f) (g) (h) 受 限 于 适 用 的 隐 私 法, 客 户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过 致 电 客 户 的 ANZ 经 理 查 阅 其 个 人 信 息, 或 请 求 在 任 何 ANZ 办 事 处 查 阅 其 个 人 信 息 ANZ 可 以 向 客 户 收 取 合 理 的 查 阅 费 用 如 果 客 户 可 以 表 明 有 关 客 户 的 信 息 是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或 不 是 最 新 的,ANZ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来 确 保 该 信 息 是 正 确 完 整 和 最 新 的 如 果 客 户 是 个 人,ANZ 将 不 会 收 集 客 户 的 敏 感 信 息, 比 如 健 康 信 息, 除 非 该 信 息 对 向 客 户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是 必 要 的, 并 且 ANZ 得 到 客 户 的 同 意, 或 者 除 非 法 律 要 求 ANZ 收 集 使 用 或 披 露 该 信 息 如 果 客 户 向 ANZ 提 供 关 于 其 他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或 指 示 其 他 人 向 ANZ 提 供 该 等 其 他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客 户 将 向 该 等 其 他 人 出 示 本 条 的 复 印 件, 以 使 其 理 解 其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被 ANZ 使 用 或 披 露 的 方 式 如 果 客 户 不 希 望 ANZ 忠 实 合 伙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向 客 户 告 知 其 产 品 或 服 务,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致 电 ANZ 经 理 通 知 ANZ 争 议 解 决 如 果 ANZ 发 生 错 误, 或 ANZ 的 服 务 没 有 达 到 客 户 的 期 望,ANZ 希 望 得 以 知 晓 为 以 最 快 速 度 解 决 任 何 投 诉, 客 户 应 和 客 户 的 ANZ 经 理 沟 通, 或 如 果 客 户 不 能 和 ANZ 经 理 沟 通 时, 其 应 和 ANZ 经 理 的 上 一 级 主 管 沟 通 如 果 投 诉 不 能 立 即 解 决, 客 户 的 ANZ 经 理 ( 或 其 主 管 ) 将 负 责 并 和 客 户 一 起 迅 速 解 决 问 题 ANZ 的 目 标 是 在 14 个 日 历 日 内 解 决 投 诉 如 果 无 法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解 决,ANZ 将 告 知 客 户 事 情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ANZ 预 计 的 解 决 投 诉 的 时 间 长 度 担 保 如 果 ANZ 要 求 客 户 向 ANZ 提 供 任 何 担 保, 则 客 户 必 须 签 署 ANZ 可 能 要 求 的 文 件 和 / 或 采 取 ANZ 可 能 要 求 的 措 施, 以 提 供 完 善 保 持 或 执 行 该 担 保 受 限 于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或 法 规,ANZ 将 对 其 占 有 或 控 制 下 的 客 户 的 所 有 财 产 享 有 留 置 权, 而 不 论 该 占 有 或 控 制 是 出 于 托 管 还 是 任 何 其 它 原 因, 且 不 论 其 是 否 在 通 常 银 行 业 务 实 践 中 获 得, 并 且 ANZ 将 有 权 出 售 该 财 产 以 清 偿 客 户 对 ANZ 的 任 何 义 务 财 务 困 难 一 旦 客 户 出 现 财 务 困 难, 客 户 应 尽 可 能 快 地 通 知 ANZ ANZ 将, 在 客 户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试 图 并 帮 助 客 户 来 克 服 其 有 关 任 何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财 务 困 难, 包 括 例 如 通 过 制 定 还 款 计 划 可 分 割 性 如 在 任 何 管 辖 区 域 内, 本 条 款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或 与 任 何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关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协 议 下 的 任 何 条 款 的 规 定 是 不 合 法 的 或 不 可 强 制 执 行 的, 则 仅 为 该 管 辖 区 域 之 目 的, 相 关 条 款 或 规 定 将 被 解 释 为 其 从 未 包 括 在 不 合 法 的 或 不 可 强 制 执 行 范 围 内 的 规 定 其 余 条 款 将 不 受 影 响, 且 本 条 款 文 件 将 被 作 出 反 映 尽 可 能 接 近 于 各 方 在 最 初 签 订 本 条 款 文 件 时 的 意 图 的 解 释 进 一 步 保 证 客 户 将 做 可 能 必 须 或 值 得 做 的 所 有 事 情 及 签 署 可 能 必 须 或 值 得 签 署 的 所 有 协 议 凭 据 或 文 件, 以 根 据 客 户 的 管 辖 区 域 的 法 律 使 本 条 款 文 件 的 规 定 完 全 生 效 及 完 全 完 成 本 条 款 文 件 所 述 的 交 易 管 辖 法 律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本 条 款 文 件 将 受 管 辖 区 域 的 法 律 管 辖 且 将 根 据 该 等 法 律 解 释, 且 各 方 向 该 管 辖 区 域 的 法 院 及 有 权 审 理 该 等 法 院 上 诉 案 件 的 任 何 法 院 提 交 管 辖 12.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国 家 特 别 附 录 关 于 在 特 定 国 家 内 向 客 户 提 供 或 由 客 户 使 用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条 款 包 括 在 有 关 该 国 家 的 附 录 中 本 条 款 文 件 和 附 录 将 被 视 为 同 一 文 件 并 按 此 解 释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附 录 中 使 用 的 词 语 如 在 本 条 款 文 件 中 被 定 义, 则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如 果 本 条 款 文 件 和 附 录 中 的 条 款 不 一 致, 则 在 本 条 款 文 件 声 明 在 不 一 致 的 范 围 内 应 以 本 条 款 文 件 为 准 的 情 况 下 以 本 条 款 文 件 为 准 ( 优 先 于 附 录 中 的 条 款 ), 否 则 在 不 一 致 的 范 围 内 以 附 录 中 的 条 款 为 准 13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附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为 管 辖 区 域 在 现 有 的 ANZ 贸 易 条 款 ( 条 款 文 件 ) 中 提 及 的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条 款 以 外, 本 附 录 中 的 规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本 附 录 之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 ( 中 国 ) 为 管 辖 区 域 时 适 用 1. 定 义 以 下 实 体 是 在 本 管 辖 区 域 内 向 客 户 提 供 贸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ANZ 集 团 成 员 :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2. 进 口 货 物 和 单 据 条 款 文 件 第 2.8 条 第 2.9 条 和 第 2.10 条 将 不 适 用 为 向 ANZ 支 付 现 在 或 任 何 时 候 可 能 成 为 到 期 或 欠 付 的 或 可 能 在 累 计 中 的 或 可 能 成 为 客 户 向 ANZ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的 以 任 何 货 币 计 价 的 所 有 有 关 进 口 信 用 证 和 进 口 托 收 的 款 项 和 责 任,ANZ 和 客 户 将 不 时 地 另 行 书 面 约 定 客 户 将 向 ANZ 提 供 的 担 保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3. 外 币 4. 语 言 条 款 文 件 第 11.4 条 将 受 管 辖 区 域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适 用 的 制 约 条 款 文 件 及 附 录 以 中 文 和 英 文 书 就, 两 种 语 言 文 本 同 等 有 效 在 中 文 本 与 英 文 本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在 不 一 致 的 范 围 内 应 以 中 文 本 为 准 14

15 This page has been deliberately left blank. 15

16 This page has been deliberately left blank. Item No CHI-S W19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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