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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2009/12/31 修 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函 第 25 條 至 第 28 條 條 文 勘 誤 表 更 正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第 25 條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3,24 至 30 條 及 第 6 條 附 件 1, 第 9 條 附 件 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3 條 及 第 6 條 附 件 1, 第 9 條 附 件 2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過 程 所 涉 之 場 所 二 增 項 評 鑑 : 指 驗 證 機 構 為 確 認 經 其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否 增 加 驗 證 範 圍 所 為 之 評 鑑 三 重 新 評 鑑 : 指 驗 證 機 構 為 確 認 經 其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得 否 再 取 得 驗 證 通 過 所 為 之 評 鑑 四 追 蹤 查 驗 : 指 驗 證 機 構 為 確 認 經 其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持 續 符 合 驗 證 基 準 所 為 之 查 核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範 圍, 為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過 程 之 產 品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第 三 部 分 第 二 點 之 轉 型 期 間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於 其 品 名 標 示 有 機 轉 型 期 文 字 前 項 轉 型 期 間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不 得 使 用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第 四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驗 證 機 構, 指 依 本 法 規 定 認 證 並 領 有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文 件 之 機 構 學 校 法 人 或 團 體 第 五 條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ㄧ : 一 農 民

2 二 依 法 設 立 或 登 記 之 農 場 畜 牧 場 農 民 團 體 或 農 業 產 銷 班 三 領 有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者 第 六 條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驗 證 機 構 申 請 驗 證 : 一 符 合 前 條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生 產 廠 ( 場 ) 地 理 位 置 資 料, 包 括 土 地 坐 落 標 示 及 足 以 辨 識 之 鄰 近 地 圖 三 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之 生 產 或 製 程 說 明 四 維 持 有 機 運 作 系 統 相 關 之 紀 錄 與 文 件, 包 括 工 作 及 品 管 紀 錄 原 料 及 資 材 庫 存 紀 錄 產 品 產 銷 紀 錄, 及 生 產 用 地 設 施 及 環 境 管 理 紀 錄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程 序, 並 於 各 階 段 程 序 完 成 後 將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驗 證 機 構 應 就 前 項 各 階 段 程 序 訂 定 作 業 期 限, 且 各 階 段 程 序 作 業 期 限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但 經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正 或 限 期 改 善 之 期 間, 不 列 入 計 算 第 八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驗 證 機 構 應 敘 明 理 由 後 駁 回 申 請 : 一 申 請 驗 證 農 產 品 及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生 產 或 製 程 未 符 合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且 情 節 重 大 二 申 請 驗 證 之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低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三 因 可 歸 責 申 請 人 之 事 由 致 書 面 審 查 後 六 個 月 內 無 法 進 行 實 地 查 驗 四 經 通 知 補 正 或 限 期 改 善, 無 正 當 理 由 屆 期 未 補 正 或 改 善 五 產 品 檢 驗 結 果 未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六 自 申 請 案 受 理 之 次 日 起, 因 可 歸 責 申 請 人 之 事 由 逾 一 年 未 結 案 第 九 條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通 過 者, 由 驗 證 機 構 與 申 請 者 簽 訂 契 約 書, 並 就 通 過 驗 證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按 類 別 發 給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前 項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應 記 載 事 項 如 下 : 一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地 址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二 產 品 類 別 及 品 項 三 有 效 期 間 四 驗 證 機 構 名 稱

3 五 證 書 字 號 第 一 項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之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產 品 類 別 及 品 項, 如 附 件 二 第 十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變 更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 一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負 責 人 或 主 要 管 理 者 變 更 二 減 列 驗 證 場 區 驗 證 產 品 品 項 前 項 申 請 案 件 經 審 查 符 合 者, 依 原 證 有 效 期 間 換 發 證 書 第 十 一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生 產 製 程 或 維 持 有 機 運 作 之 系 統 變 更 時,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報 請 驗 證 機 構 審 查 驗 證 機 構 就 變 更 部 分 審 查, 認 定 足 以 影 響 原 驗 證 結 果 者, 驗 證 機 構 應 就 變 更 部 分 驗 證 之 第 十 二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就 增 加 驗 證 部 分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增 項 評 鑑 : 一 增 加 驗 證 場 區 二 增 加 驗 證 產 品 品 項 前 項 增 項 評 鑑 通 過 者, 依 原 證 有 效 期 間 換 發 證 書 第 十 三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生 產 廠 ( 場 ) 遷 移 或 增 加 驗 證 產 品 類 別, 應 重 新 申 請 驗 證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廠 ( 場 ) 遷 移 不 涉 及 變 更 原 有 作 業 及 管 理 措 施 者,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但 遷 移 後 之 廠 ( 場 ) 應 符 合 衛 生 安 全 相 關 之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不 得 移 轉 他 人 使 用 第 十 五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得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展 延 ; 逾 期 申 請 展 延 者,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展 延 之 申 請 經 重 新 評 鑑 符 合 者, 換 發 證 書 第 十 六 條 驗 證 機 構 對 通 過 驗 證 產 品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實 施 追 蹤 查 驗

4 前 項 追 蹤 查 驗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增 加 追 蹤 查 驗 次 數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驗 證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增 項 評 鑑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重 新 評 鑑 及 前 條 所 定 追 蹤 查 驗, 準 用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之 程 序 辦 理, 或 由 驗 證 機 構 依 個 案 判 定 後 執 行 其 中 必 要 之 程 序 第 十 八 條 驗 證 機 構 依 據 相 關 事 證 判 斷 經 其 驗 證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與 驗 證 基 準 有 不 符 之 虞 時, 得 於 生 產 廠 ( 場 ) 逕 行 抽 樣 檢 驗 前 項 抽 取 之 樣 品 免 給 付 價 款 第 十 九 條 驗 證 機 構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終 止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驗 證 通 過 資 格 時, 應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經 驗 證 機 構 終 止 驗 證 者, 六 個 月 內 不 得 再 提 出 驗 證 申 請 第 二 十 條 驗 證 機 構 實 施 驗 證 增 項 評 鑑 重 新 評 鑑 追 蹤 查 驗 或 抽 樣 時, 受 檢 查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應 陪 同 檢 查 驗 證 機 構 辦 理 前 項 工 作 後 應 作 成 紀 錄, 受 檢 查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或 陪 同 檢 查 者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或 蓋 章 第 二 十 一 條 驗 證 機 構 依 本 辦 法 作 成 之 紀 錄 及 文 件, 應 保 存 三 年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維 持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運 作 系 統 相 關 之 紀 錄 及 文 件, 應 至 少 保 存 一 年 但 驗 證 產 品 標 示 有 效 日 期 者, 應 至 少 保 存 至 有 效 日 期 屆 滿 後 一 年 為 止 第 二 十 二 條 驗 證 機 構 應 按 季 將 已 通 過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單 驗 證 產 品 類 別 品 項 及 驗 證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二 十 三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標 示 所 用 文 字, 以 中 文 正 體 字 為 之, 並 得 輔 以 外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但 專 供 外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二 十 四 條 有 容 器 或 包 裝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於 販 賣 時, 應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一 品 名

5 二 原 料 名 稱 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四 原 產 地 ( 國 ) 但 已 標 示 製 造 廠 地 址, 且 足 以 表 徵 原 產 地 ( 國 )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驗 證 機 構 名 稱 六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字 號 七 其 他 法 規 所 定 標 示 事 項 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應 標 示 事 項 前 項 第 一 款 品 名 與 第 二 款 原 料 名 稱 完 全 相 同 者, 得 免 標 示 原 料 名 稱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品 名, 應 標 示 有 機 文 字 第 二 十 五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原 料 名 稱 之 標 示, 除 水 及 食 鹽 外, 得 以 有 機 文 字 或 其 他 符 號 修 飾 或 註 記 有 機 原 料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定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以 含 量 不 低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之 原 料 原 產 地 ( 國 ) 或 含 量 最 高 之 前 三 項 原 料 原 產 地 ( 國 ) 為 標 示 但 原 料 經 於 國 內 加 工 後 已 產 生 實 質 轉 型 者, 以 足 以 表 徵 為 國 產 品 之 文 字 為 標 示 二 於 包 裝 或 容 器 明 顯 位 置 標 示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驗 證 機 構 名 稱 應 於 包 裝 或 容 器 明 顯 位 置 標 示 但 已 使 用 驗 證 機 構 標 章 為 標 示 者, 得 免 標 示 第 二 十 八 條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營 利 之 固 定 場 所 販 賣 散 裝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應 於 陳 列 販 賣 處 以 告 示 牌 標 示 品 名 及 原 產 地 ( 國 ), 並 展 示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影 本 前 項 品 名 及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準 用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第 一 項 所 定 原 產 地 ( 國 ) 標 示 之 字 體 長 度 及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分 第 二 十 九 條 ( 刪 除 ) 第 三 十 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應 使 用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並 得 同 時 使 用 驗 證 機 構 標 章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6 ( 附 件 一 ) 第 六 條 附 件 一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修 正 規 定 第 一 部 分 共 同 基 準 一 包 裝 ( 一 ) 包 裝 方 法 及 材 料 應 以 簡 單 為 原 則, 避 免 過 度 包 裝 ( 二 ) 應 採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可 循 環 再 利 用 或 再 製 之 包 裝 材 料, 惟 上 述 包 裝 材 料 無 法 取 得 或 不 適 用 時, 方 可 使 用 一 般 之 包 裝 材 料 ( 三 ) 禁 止 使 用 含 有 殺 菌 劑 防 腐 劑 燻 蒸 劑 殺 蟲 劑 可 遷 移 螢 光 劑 禁 用 物 質 和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等 之 包 裝 材 料 及 其 他 會 汙 染 產 品 之 包 裝 材 料 ( 四 ) 允 許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及 氮 氣 作 為 包 裝 填 充 劑 及 使 用 真 空 包 裝 ( 五 ) 儘 量 使 用 對 人 體 無 害 之 印 刷 油 墨 及 黏 著 劑 二 儲 藏 ( 一 ) 有 機 農 產 品 於 儲 藏 過 程 中 不 得 受 到 其 他 物 質 汙 染, 倉 庫 必 須 乾 淨 衛 生 無 有 害 物 質 殘 留, 且 未 經 禁 用 物 質 處 理 ( 二 ) 除 常 溫 儲 藏 外, 允 許 使 用 空 氣 溫 度 及 濕 度 等 調 控 方 法 進 行 儲 藏 ( 三 ) 有 機 農 產 品 如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存 放 於 同 一 倉 庫 時, 應 加 以 區 隔 並 明 確 標 示, 以 避 免 產 品 混 淆 三 運 輸 與 配 售

7 ( 一 ) 運 輸 工 具 於 裝 載 有 機 農 產 品 前 應 清 洗 乾 淨 並 保 持 清 潔, 運 輸 過 程 中 應 避 免 受 到 汙 染 ( 二 ) 有 機 農 產 品 於 運 輸 與 配 售 過 程 中, 不 得 損 毀 其 外 包 裝 上 之 標 示 及 有 關 說 明 ( 三 ) 有 機 農 產 品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一 同 運 輸 或 配 售 時, 產 品 須 經 妥 善 包 裝 及 加 以 區 隔 並 明 確 標 示, 以 避 免 產 品 混 淆 四 紀 錄 ( 一 ) 需 有 足 資 證 明 產 品 有 機 完 整 性 之 相 關 作 業 紀 錄 及 單 據 憑 證 ( 二 ) 應 具 備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之 清 潔 與 管 理 紀 錄 第 二 部 分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一 適 用 範 圍 ( 一 )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加 熱 乾 燥 燻 製 混 合 研 磨 攪 拌 分 離 蒸 餾 抽 出 發 酵 醃 漬 脫 水 脫 殼 碾 製 冷 凍 或 其 他 足 以 改 變 原 產 品 理 化 性 質 之 製 造 程 序 ( 二 )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選 別 洗 淨 分 切 及 分 ( 包 ) 裝 等 作 業, 其 過 程 不 應 改 變 原 產 品 之 理 化 性 質 ( 三 ) 實 質 改 變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原 包 裝 或 原 標 示 後 進 行 交 易 者 二 環 境 條 件 ( 一 ) 生 產 廠 ( 場 ) 周 圍 不 得 存 在 有 害 氣 體 輻 射 性 物 質 擴 散 性 污 染 源 垃 圾 場 及 有 害 生 物 大 量 孳 生 之 潛 在 場 所

8 ( 二 ) 應 制 定 衛 生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計 畫, 以 維 持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清 潔 三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 一 ) 優 先 採 取 下 列 預 防 措 施 : 1. 清 理 有 害 生 物 棲 息 地 食 物 來 源 和 繁 殖 區 域 2.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進 入 加 工 設 施 及 設 備 3. 控 制 環 境 條 件, 例 如 : 阻 止 有 害 生 物 繁 殖 之 溫 度 溼 度 光 照 和 空 氣 循 環 等 ( 二 ) 採 行 生 物 性 物 理 性 或 機 械 性 之 控 制 措 施, 例 如 : 利 用 性 費 洛 蒙 誘 蛾 燈 光 捕 聲 捕 有 色 黏 紙 板 或 利 用 太 陽 能 之 消 毒 等 ( 三 ) 若 前 述 預 防 或 控 制 有 害 生 物 之 措 施 無 效, 則 可 使 用 附 表 一 所 列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惟 該 等 資 材 不 得 與 有 機 原 料 及 最 終 產 品 直 接 接 觸 ( 四 ) 禁 用 : 1. 附 表 一 以 外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或 礦 物 性 材 料 2. 以 輻 射 或 燻 蒸 劑 處 理 及 任 何 含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四 產 製 過 程 ( 一 ) 操 作 者 應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有 機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混 淆, 及 避 免 有 機 農 產 品 與 禁 用 物 質 接 觸

9 ( 二 ) 應 於 獨 立 之 場 所 產 製 有 機 農 產 品 若 產 製 場 所 與 一 般 產 品 共 用 者, 其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必 須 徹 底 清 洗, 並 以 時 間 作 明 確 區 隔, 依 序 產 製 有 機 及 一 般 產 品 ( 三 ) 宜 採 生 物 物 理 或 機 械 方 式 進 行 產 製, 選 用 方 法 以 能 維 持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天 然 成 分 及 其 營 養 價 值 者 為 原 則 ( 四 ) 產 製 過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輻 射 處 理 燻 蒸 劑 及 含 有 或 會 產 生 有 害 物 質 之 過 濾 設 備 ( 五 ) 產 製 過 程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應 對 生 態 環 境 不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 六 )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之 使 用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同 一 種 原 料 不 得 同 時 以 有 機 有 機 轉 型 期 及 非 有 機 來 源 者 混 合 使 用 2. 允 許 使 用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惟 其 使 用 量 應 以 產 製 所 需 之 最 小 量 為 限, 並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3. 產 製 過 程 使 用 之 水 及 食 鹽 須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及 相 關 衛 生 標 準 4. 禁 止 使 用 礦 物 質 ( 包 含 微 量 元 素 ) 維 生 素 胺 基 酸 及 自 動 植 物 分 離 之 純 物 質, 惟 法 律 規 定 應 使 用 或 產 品 營 養 成 分 中 嚴 重 缺 乏 時, 得 經 驗 證 機 構 同 意 後 使 用 之 5. 禁 止 使 用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五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0 ( 一 ) 固 體 形 式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 二 ) 液 體 形 式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容 積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容 積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產 品 如 係 濃 縮 液 還 原 而 成, 應 將 濃 縮 液 原 料 之 濃 度 納 入 計 算 ( 三 ) 固 液 混 合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 四 ) 以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方 式 表 示 第 三 部 分 作 物 一 生 產 環 境 條 件 ( 一 ) 農 地 應 符 合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所 規 定 供 農 作 使 用 之 土 地 ( 二 ) 農 地 應 有 適 當 防 止 外 來 污 染 之 圍 籬 或 緩 衝 帶 等 措 施, 以 避 免 有 機 栽 培 作 物 受 到 污 染 ( 三 ) 灌 溉 水 質 及 農 地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 應 符 合 附 表 三 之 基 準 ( 四 ) 農 地 應 施 行 良 好 之 土 壤 管 理 及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確 保 水 土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二 短 期 作 物 之 田 區 取 得 有 機 驗 證 前, 需 有 二 年 的 轉 型 期, 長 期 作 物 ( 如 多 年 生 之 果 樹 茶 樹 等 ) 則 需 三 年 的 轉 型 期 轉 型 期 間 應 依 據 本 基 準 施 行 有 機 栽 培 三 作 物 品 種 及 種 子 種 苗 ( 一 ) 選 擇 環 境 適 應 性 佳 及 具 有 抗 病 蟲 害 特 性 的 作 物 種 類 或 品 種, 並 儘 量 以 生 物 及 遺 傳 多 樣 化 為 原 則, 改 進 生 產 環 境 之

11 生 態 多 樣 化 ( 二 ) 種 子 不 得 以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或 礦 物 性 材 料 處 理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種 苗 之 育 苗 過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 四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之 種 子 及 種 苗 ( 五 ) 合 格 種 子 種 苗 無 法 取 得 時, 得 採 用 一 般 商 業 性 種 子 種 苗 ( 六 ) 育 苗 場 設 施 不 得 以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消 毒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雜 草 控 制 ( 一 ) 以 人 工 或 機 械 中 耕 除 草,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 二 ) 採 行 敷 蓋 覆 蓋 翻 耕 輪 作 及 其 他 物 理 或 生 物 防 治 方 式, 適 度 控 制 雜 草 之 發 生 ( 三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五 土 壤 肥 培 管 理 ( 一 ) 適 時 採 取 土 樣 分 析, 瞭 解 土 壤 理 化 性 及 肥 力 狀 況, 作 為 土 壤 肥 培 管 理 之 依 據 ( 二 ) 採 取 適 當 輪 作 間 作 綠 肥 或 適 時 休 耕, 以 維 護 並 增 進 地 力 ( 三 ) 施 用 農 家 自 產 之 有 機 質 肥 料 經 充 分 醱 酵 腐 熟 之 堆 肥 或 其 他 有 機 質 肥 料, 以 改 善 土 壤 環 境, 並 供 應 作 物 所 需 養 分 有 機 質 肥 料 重 金 屬 含 量 應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肥 料 種

12 類 品 目 及 規 格 規 定 ( 四 ) 不 得 施 用 化 學 肥 料 ( 含 微 量 元 素 ) 及 含 有 化 學 肥 料 或 農 藥 之 微 生 物 資 材 與 有 機 質 複 合 肥 料 但 土 壤 或 植 體 分 析 資 料 證 明 缺 乏 微 量 元 素 者, 經 提 出 使 用 計 畫, 送 驗 證 機 構 審 查 認 可 後, 得 使 用 該 微 量 元 素 ( 五 ) 礦 物 性 肥 料 應 以 其 天 然 成 分 之 型 態 使 用, 不 得 經 化 學 處 理 以 提 高 其 可 溶 或 有 效 性 ( 六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六 病 蟲 害 管 理 ( 一 ) 採 輪 作 及 其 他 耕 作 防 治 物 理 防 治 生 物 防 治 種 植 忌 避 或 共 榮 植 物 及 天 然 資 材 防 治 等 綜 合 防 治 法, 以 防 病 蟲 害 發 生 ( 二 )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及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與 礦 物 性 材 料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不 在 此 限 ( 三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七 收 穫 調 製 儲 藏 及 包 裝 ( 一 ) 有 機 農 產 品 收 穫 後 處 理 不 得 添 加 或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亦 不 得 以 輻 射 或 燻 蒸 劑 處 理 ( 二 ) 確 保 有 機 農 產 品 不 會 受 到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之 混 雜 或 污 染, 採 收 過 程 及 其 收 穫 後 之 調 製 儲 藏 及 包 裝, 均 應 與 一 般 農 產 品 分 開 處 理

13 ( 三 ) 以 農 產 品 經 營 者 自 產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為 原 料 進 行 一 次 加 工 者, 得 同 時 辦 理 加 工 過 程 驗 證 其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產 製 過 程 及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準 用 第 二 部 分 之 規 定 八 技 術 及 資 材 ( 一 ) 雜 草 控 制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 水 田 與 旱 田 輪 作, 不 同 作 物 輪 作 間 作 等 (2) 人 工 及 機 械 除 草 (3) 敷 蓋 雜 草 或 作 物 殘 株 (4) 農 田 中 飼 養 家 禽 及 家 畜 等 (5) 利 用 植 物 相 生 相 剋 之 原 理 (6) 含 有 雜 草 種 子 的 材 料 製 作 堆 肥, 必 需 使 其 充 分 醱 酵 完 熟, 以 殺 死 其 中 所 含 雜 草 種 子, 方 可 使 用 (7) 敷 蓋 聚 乙 烯 聚 丙 烯 及 其 他 聚 碳 酸 酯 基 產 品, 使 用 後 應 從 土 壤 清 理 出 去, 不 得 在 田 地 上 焚 燒 2. 禁 用 : (1)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2) 殘 留 農 藥 輻 射 性 物 質 過 量 重 金 屬 之 作 物 殘 渣 及 生 物 資 材 (3)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 二 ) 土 壤 肥 力 改 良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4 (1) 各 種 綠 肥 作 物 (2) 作 物 殘 株 雜 草 或 落 葉 及 其 所 製 成 之 堆 肥 (3) 豆 粕 類 或 米 糠 等 植 物 渣 粕 (4) 木 炭 竹 炭 燻 炭 草 木 灰 及 矽 酸 爐 渣 但 每 年 每 公 頃 矽 酸 爐 渣 施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四 公 噸 (5) 菇 類 栽 培 後 之 堆 肥 (6) 製 糖 工 廠 之 殘 渣 ( 甘 蔗 渣 糖 蜜 等 ) (7) 未 經 化 學 及 輻 射 處 理 之 腐 熟 木 質 材 料 ( 樹 皮 鋸 木 屑 木 片 ) (8) 海 藻 (9) 植 物 性 液 肥 (10) 泥 炭 泥 炭 苔 (11) 禽 畜 糞 堆 肥 (12) 骨 粉 魚 粉 蟹 殼 粉 蝦 殼 粉 貝 殼 粉 蛋 殼 及 海 鳥 糞 (13) 磷 礦 粉 苦 土 石 灰 及 含 有 石 灰 之 礦 物 粉 碎 而 成 之 資 材 (14) 麥 飯 石 粉 蛭 石 粉 及 真 珠 石 粉 (15) 符 合 本 會 肥 料 種 類 品 目 及 規 格 所 定 肥 料 品 目 規 格, 包 括 磷 礦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2-09) 粗 製 鉀 鹽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3-04) 貝 殼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4-13) 白 雲 石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4-19)

15 植 物 渣 粕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1) 魚 廢 渣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3) 動 物 廢 渣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4) 禽 畜 糞 堆 肥 ( 品 目 編 號 5-09, 限 重 金 屬 鋅 含 量 低 於 250mg/kg 者 ) 一 般 堆 肥 ( 品 目 編 號 5-10) 混 合 有 機 質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12) 及 符 合 本 驗 證 基 準 可 用 資 材 之 其 他 肥 料 品 目, 上 述 肥 料 產 品 均 應 符 合 本 驗 證 基 準 之 規 定 (16) 未 經 化 學 及 輻 射 處 理 之 腐 熟 椰 纖 2. 禁 用 : (1) 除 上 述 外 之 化 學 肥 料 (2) 殘 留 過 量 農 藥 重 金 屬 輻 射 性 物 質 等 之 作 物 殘 渣 及 生 物 資 材 (3) 未 經 分 類 之 都 市 垃 圾 或 廢 棄 物 (4) 下 水 道 污 泥 (5) 廢 紙 紙 漿 (6) 未 經 淨 化 處 理 及 充 分 腐 熟 之 家 畜 排 泄 物 (7) 人 糞 尿 (8)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9) 智 利 硝 石 ( 三 ) 病 蟲 害 防 治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 輪 作 間 作 或 混 作 共 榮 作 物

16 (2) 忌 避 植 物 (3) 繁 殖 及 利 用 昆 蟲 天 敵 (4) 利 用 捕 食 動 物 ( 家 禽 青 蛙 及 鳥 ) (5) 選 用 非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抗 病 蟲 害 品 種 (6) 捕 殺 高 溫 處 理, 但 不 得 將 整 個 田 區 殘 株 焚 燒 (7) 利 用 不 含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之 紙 袋 網 袋 塑 膠 布 及 不 織 布 袋 等 防 護 (8) 設 置 水 溝 各 種 物 理 性 陷 阱 (9) 果 樹 基 部 以 麻 袋 稻 草 包 裹, 防 治 天 牛 (10) 種 子 以 水 選 ( 鹽 水 溫 水 等 ) 高 溫 及 低 溫 處 理 浸 泡 醋 次 氯 酸 鈣 次 氯 酸 鈉 或 二 氧 化 氯 殺 菌 (11) 利 用 太 陽 能 之 消 毒 (12) 利 用 性 費 洛 蒙 誘 蛾 燈 光 及 有 色 黏 蟲 紙 (13) 大 蒜 辣 椒 蔥 韭 菜 苦 楝 香 茅 薄 荷 芥 菜 萬 壽 菊 無 患 子 等 浸 出 液 或 天 然 抽 出 液 (14) 海 藻 (15) 咖 啡 粕 苦 茶 粕 或 未 添 加 香 料 之 菸 葉 渣 但 苦 茶 粕 使 用 於 水 稻 等 水 田 每 期 作 每 公 頃, 施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公 斤 (16) 草 木 灰 (17) 釀 造 醋 酒 類 砂 糖 麵 粉 奶 粉 及 植 物 油 (18) 石 灰 石 灰 硫 黃 合 劑

17 (19) 不 含 殺 菌 劑 之 肥 皂 (20) 矽 藻 土 (21) 蛋 殼 (22)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蘇 力 菌 放 線 菌 枯 草 桿 菌 其 他 微 生 物 及 病 毒 性 製 劑 (23) 植 物 性 中 草 藥 浸 出 液 (24) 波 爾 多 作 物 休 眠 期 使 用 之 窄 蒸 餾 溫 度 範 圍 製 之 礦 物 油 及 亞 磷 酸 但 亞 磷 酸 於 使 用 時 須 先 提 報 使 用 計 畫, 送 經 驗 證 機 構 審 查 認 可 2. 禁 用 : (1) 毒 魚 藤 (2) 除 上 述 以 外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及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3) 外 生 毒 素 ( 四 ) 生 長 調 節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 整 枝 剪 定 嫁 接 環 狀 剝 皮 及 斷 根 等 方 法 (2) 醋 砂 糖 及 胺 基 酸 (3) 水 果 催 熟 用 之 乙 烯 氣 體 或 電 石 氣 2. 禁 用 : 除 上 述 以 外 之 所 有 生 長 調 節 劑 ( 五 ) 調 製 儲 藏 技 術 及 資 材 : 1. 可 用 :

18 (1) 控 制 氣 體 如 二 氧 化 碳 氧 氣 氮 氣 及 乙 烯 (2) 溫 度 調 節 2. 禁 用 : 抗 生 素 及 其 他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 六 ) 微 生 物 資 材 : 1. 可 用 : (1)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根 瘤 菌 菌 根 菌 溶 磷 菌 及 其 他 有 益 微 生 物 (2) 外 國 微 生 物 製 劑 需 經 國 內 學 術 試 驗 研 究 機 構 試 驗, 證 實 有 效 且 無 害 者 始 可 使 用 2. 禁 用 : 含 有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之 資 材 第 四 部 分 畜 產 一 一 般 原 則 ( 一 ) 有 機 畜 禽 生 產 時, 應 符 合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 以 下 簡 稱 本 基 準 ) 相 關 規 定 ( 二 ) 有 機 畜 禽 之 生 產 應 以 不 影 響 自 然 生 態 平 衡 的 方 式 進 行, 並 對 有 機 農 業 系 統 發 揮 下 列 重 要 作 用 : 1. 改 善 並 維 護 土 壤 肥 力 2. 適 度 的 放 牧, 以 維 護 植 物 群 落 及 生 態 3. 維 持 牧 場 內 環 境 生 物 多 樣 性 並 促 進 彼 此 間 的 互 補 關 係 4. 增 加 農 業 生 產 系 統 的 多 樣 性 ( 三 ) 有 機 畜 禽 之 生 產 應 依 畜 禽 自 然 行 為, 提 供 接 觸 土 地 陽 光 及 新 鮮 空 氣 等 必 要 之 生 產 條 件

19 ( 四 ) 畜 禽 必 須 給 予 足 量 之 有 機 生 產 作 物 及 飼 料 ( 五 ) 畜 禽 之 飼 養 數 量 應 考 量 飼 料 產 能 畜 禽 對 我 國 農 業 環 境 之 適 應 性 與 環 境 影 響 營 養 平 衡 及 畜 禽 健 康 等 因 素 ( 六 ) 有 機 畜 禽 之 基 本 管 理 方 式 如 下 : 1. 自 然 配 種 2. 維 護 動 物 健 康 與 福 祉 3. 減 少 緊 迫 4. 重 視 生 物 安 全 5. 非 經 獸 醫 師 處 方, 不 得 使 用 對 抗 療 法 之 化 學 合 成 藥 品 及 抗 生 素 二 用 詞 定 義 ( 一 ) 飼 作 地 : 指 種 植 畜 禽 飼 料 用 作 物 之 土 地 ( 二 ) 放 牧 地 : 飼 養 畜 禽 用 牧 草 之 耕 作 地 或 畜 禽 放 養 之 場 地 ( 三 ) 戶 外 飼 養 地 : 畜 禽 舍 以 外 供 畜 禽 運 動 或 活 動 之 空 間 ( 四 ) 更 新 : 指 因 出 售 自 然 淘 汰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疫 病 等 因 素, 須 自 場 外 引 進 畜 禽 者 ( 五 ) 有 機 飼 料 : 包 含 作 物 加 工 品 副 產 品 配 合 飼 料 動 物 性 來 源 飼 料 等 前 述 飼 料 均 應 符 合 本 基 準 相 關 規 定 或 進 口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 六 ) 本 草 療 法 : 指 使 用 植 物 萃 取 物 或 精 油 等 調 理 動 物 健 康 方 法 但 抗 生 素 除 外 ( 七 ) 順 勢 療 法 : 指 利 用 誘 導 增 加 自 體 抵 抗 力 的 調 理 動 物 健 康 方

20 法 ; 使 用 之 藥 品 不 得 為 化 學 合 成 藥 品 或 抗 生 素 ( 八 ) 對 抗 療 法 : 指 所 使 用 之 物 質 會 引 起 抗 藥 性 化 學 衍 生 物 質 或 藥 物 殘 留 問 題 之 直 接 消 除 疾 病 症 狀 的 治 療 方 法 三 轉 型 期 ( 一 ) 飼 作 地 及 放 牧 地 之 轉 型 期 應 至 少 二 年 ( 二 ) 非 草 食 動 物 之 放 牧 地 及 戶 外 飼 養 地 應 至 少 一 年 ( 三 ) 有 機 畜 禽 產 品 之 飼 養 轉 型 期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乳 用 家 畜 之 有 機 飼 養 轉 型 期 為 六 個 月 以 上 2. 肉 用 畜 禽 之 有 機 飼 養 轉 型 期 : (1) 肉 用 仔 牛 肉 羊 及 豬 為 六 個 月 以 上 (2) 肉 牛 為 十 二 個 月 以 上 (3) 家 禽 為 十 星 期 以 上 3. 蛋 用 家 禽 之 有 機 飼 養 轉 型 期 為 六 星 期 以 上 4. 其 他 畜 禽 之 有 機 飼 養 轉 型 期 應 超 過 其 飼 養 期 之 四 分 之 三 ( 四 ) 放 牧 地 轉 型 前 已 飼 養 之 動 物 得 與 土 地 同 時 完 成 轉 型 四 平 行 生 產 ( 一 ) 牧 場 內 同 時 進 行 有 機 與 非 有 機 畜 禽 生 產 時, 有 機 作 物 畜 禽 資 材 及 產 品 等 應 完 全 與 非 有 機 區 隔, 並 建 立 適 當 的 辨 識 與 標 示 系 統 ( 二 ) 有 機 與 非 有 機 畜 禽 生 產 時, 其 生 產 紀 錄 應 分 開 保 存 ( 三 ) 若 發 生 有 機 禁 用 資 材 與 場 內 有 機 生 產 之 土 地 或 畜 禽 有 所

21 接 觸 時, 生 產 者 應 立 即 通 報 其 驗 證 人 員 或 機 構, 且 土 地 或 畜 禽 應 重 新 進 入 轉 型 期 五 來 源 ( 一 ) 畜 禽 應 自 出 生 起 即 依 本 基 準 生 產 管 理, 且 有 機 飼 養 之 家 畜 應 來 自 以 有 機 生 產 管 理 之 種 母 畜 ( 二 ) 購 自 非 有 機 牧 場 之 種 母 畜 禽 數 量,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牧 場 中 同 一 品 種 種 母 畜 禽 數 量 之 百 分 之 十 ( 三 )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且 經 驗 證 機 構 認 可 者, 得 不 受 前 款 百 分 之 十 之 限 制, 最 高 以 百 分 之 四 十 為 限 : 1. 嚴 重 之 天 然 災 害 或 意 外 事 件, 導 致 畜 禽 損 失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上 2. 大 規 模 的 擴 充, 擴 充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3. 改 變 畜 禽 飼 養 種 類 ( 四 ) 種 公 畜 禽 可 由 非 有 機 牧 場 購 入, 而 購 入 後 應 即 依 有 機 方 式 生 產 ( 五 ) 牧 場 轉 型 期 間 無 法 取 得 有 機 畜 禽 時, 得 自 非 有 機 牧 場 購 入 下 列 畜 禽 : 1. 二 日 齡 內 之 肉 用 雛 雞 2. 十 二 週 齡 內 之 蛋 雞 或 蛋 鴨 3. 二 週 齡 內 之 其 他 禽 類 4. 符 合 防 疫 規 定 之 離 乳 仔 畜 ( 六 ) 經 驗 證 機 構 認 可 後, 種 用 以 外 之 畜 禽 始 可 更 新 或 增 養, 如

22 由 非 有 機 牧 場 引 進 者, 應 符 合 前 款 及 第 三 點 第 三 款 有 機 飼 養 轉 型 期 之 規 定, 始 得 以 有 機 畜 產 品 名 義 出 售 更 新 及 增 養 後 之 總 飼 養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該 牧 場 容 養 量 六 產 製 過 程 ( 一 ) 飼 料 與 營 養 1. 提 供 符 合 營 養 需 求 的 有 機 飼 料 及 飼 料 添 加 物 2. 有 機 飼 料 及 飼 料 添 加 物 之 使 用 須 經 驗 證 機 構 認 可, 且 其 加 工 過 程 應 與 非 有 機 飼 料 明 顯 區 隔 3. 動 物 性 來 源 之 飼 料 須 經 驗 證 機 構 認 可, 且 僅 得 使 用 附 表 四 所 列 動 物 性 來 源 之 飼 料 4. 可 使 用 於 芻 料 之 品 質 改 善 物, 應 經 驗 證 機 構 認 可, 其 項 目 如 下 : (1) 益 生 菌 及 酵 素 (2) 食 品 工 業 副 產 品 (3) 植 物 經 發 酵 等 衍 生 產 品 (4) 非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產 生 之 芻 料 改 善 物 5. 反 芻 動 物 每 日 芻 料 供 應 量 應 占 乾 物 重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6. 反 芻 動 物 及 非 反 芻 動 物 之 有 機 飼 料 採 食 乾 物 重 百 分 比 應 分 別 在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及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有 機 轉 型 期 飼 料 可 占 採 食 乾 物 重 百 分 之 三 十, 自 產 者 可 提 高 至 百 分 之 六 十 放 牧 地 轉 型 前 已 飼 養 之 動 物 與 土 地 同 時 轉 型 時 得 不 受 轉 型 期 自 產 飼 料 比 率 之 限 制 但 日 糧 中

23 有 機 飼 料 乾 物 重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總 餵 飼 量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且 不 得 以 基 因 改 造 產 生 之 產 品 為 原 料 7. 有 機 飼 料 採 食 比 率 不 符 合 前 目 規 定 者, 不 得 以 有 機 畜 禽 產 品 名 義 販 售 8. 有 機 畜 禽 飼 料 或 飲 水 中 之 禁 用 資 材 詳 如 附 表 五 ( 二 ) 管 理 1. 最 短 離 乳 期 限, 依 據 動 物 種 類 之 天 然 行 為 訂 定, 分 別 為 牛 九 十 日 羊 六 十 日 及 豬 四 十 二 日 2. 哺 乳 動 物 的 幼 畜 應 以 相 同 種 類 之 有 機 乳 汁 餵 食 於 特 殊 狀 況 且 經 驗 證 機 構 認 可 後, 得 使 用 不 含 抗 生 素 或 化 學 藥 物 之 非 有 機 生 產 的 乳 汁, 或 是 以 乳 製 品 為 基 礎 之 乳 代 用 品 3. 有 機 畜 禽 產 品 生 產 過 程, 不 得 使 用 下 列 生 物 技 術 (1) 胚 移 置 技 術 (2) 內 泌 素 誘 發 發 情 同 期 化 發 情 及 分 娩, 但 用 於 治 療 個 別 畜 禽 生 殖 擾 亂 之 獸 醫 處 方 除 外 (3) 遺 傳 工 程 產 生 之 種 類 或 品 種 的 使 用 4. 於 下 列 情 形 下 應 提 供 畜 禽 暫 時 性 之 繫 留 場 (1) 惡 劣 的 氣 候 (2) 畜 禽 生 產 階 段 : 牛 羊 : 出 生 至 離 乳 後 七 日 內 母 牛 母 羊 : 後 五 分 之 一 懷 孕 期 至 分 娩 期 間 豬 : 出 生 至 離 乳 期 間 母 豬 : 懷 孕 三 個 月 至 分 娩 後 仔 豬 離

24 乳 期 間 (3) 肥 育 後 期 : 出 售 屠 宰 前 三 個 月 或 畜 禽 總 飼 養 期 間 之 五 分 之 一, 二 者 取 其 較 短 之 期 間 (4) 畜 禽 健 康 安 全 及 福 祉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狀 態 (5) 土 壤 或 水 質 遭 受 汙 染 時 5. 蛋 雞 實 施 光 照 計 畫 時, 每 日 光 照 不 得 超 過 十 六 小 時 ( 三 ) 生 長 環 境 1. 所 有 畜 禽 不 得 籠 飼, 必 須 提 供 適 當 之 戶 外 飼 養 地, 且 畜 禽 群 之 飼 養 數 量 不 應 對 動 物 行 為 模 式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2. 草 食 動 物 須 提 供 良 好 之 放 牧 地 或 運 動 場 3. 群 飼 之 畜 禽 不 能 個 別 圈 飼 但 於 生 病 及 分 娩 等 情 形, 或 屬 種 公 畜 禽 幼 畜 禽, 且 經 驗 證 機 構 認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4. 提 供 適 合 氣 候 的 樹 蔭 遮 篷 運 動 場 新 鮮 空 氣 無 特 定 病 原 菌 污 染 及 天 然 光 照 等 予 畜 禽 生 長 或 生 產 的 環 境 5. 畜 禽 生 長 或 生 產 環 境 應 有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以 防 止 外 來 動 物 危 害 畜 禽 之 安 全 6. 戶 外 飼 養 地 之 設 置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1) 須 有 必 要 之 措 施, 以 防 止 外 圍 禁 用 資 材 之 飄 入 或 混 入 (2) 畜 禽 舍 若 無 法 供 畜 禽 自 由 出 入 時, 須 有 適 當 的 遮 蔽

25 設 施 以 防 不 良 氣 候 對 動 物 的 傷 害 (3) 水 禽 戶 外 飼 養 地 應 有 適 當 的 水 源 (4) 適 度 輪 牧 或 低 密 度 飼 養, 避 免 過 度 放 牧 破 壞 植 被 和 土 壤 各 種 類 畜 禽 所 需 之 戶 外 飼 養 地 面 積 不 得 低 於 附 表 六 所 定 之 最 小 面 積 基 準 7. 畜 禽 舍 須 有 足 夠 供 躺 下 或 休 息 且 清 潔 舒 適 之 空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畜 禽 能 自 由 攝 取 飼 料 與 飲 水 (2) 畜 禽 舍 之 結 構 能 有 適 當 的 溫 度 通 風 與 採 光 (3) 畜 禽 舍 應 配 合 種 別 特 性 與 批 群 大 小, 設 有 適 宜 之 休 息 場 所, 與 寬 闊 之 出 入 口, 家 禽 宜 設 有 棲 架 (4) 畜 禽 舍 及 設 備 應 實 施 適 當 之 清 潔 與 消 毒, 不 得 使 用 附 表 四 規 定 以 外 之 資 材 於 清 掃 或 消 毒, 且 排 泄 物 及 殘 存 飼 料 應 定 期 清 理, 以 確 保 環 境 衛 生 (5) 畜 禽 舍 不 得 使 用 對 人 畜 健 康 有 害 之 建 材 及 設 備 (6) 畜 禽 臥 床 之 墊 料 及 泥 土 地 面 應 保 持 乾 燥, 若 畜 禽 可 能 採 食 墊 料 時, 該 墊 料 材 質 須 符 合 有 機 生 產 規 範 要 求 (7) 畜 禽 之 飼 養 密 度 應 依 畜 禽 種 類 品 系 及 年 齡 並 考 量 畜 禽 舒 適 及 福 祉 訂 定, 各 種 類 畜 禽 所 需 之 畜 禽 舍 面 積 不 得 低 於 附 表 六 所 定 之 最 小 面 積 基 準 8. 放 牧 生 產 之 環 境 應 符 合 本 基 準 第 三 部 分 之 相 關 規 定

26 ( 四 ) 保 健 1. 有 機 畜 禽 應 選 擇 適 合 本 地 條 件 與 具 抗 流 行 性 疾 病 及 寄 生 蟲 之 品 種 2. 畜 禽 舍 及 放 牧 地 應 符 合 生 物 安 全 條 件, 以 防 範 疾 病 之 發 生 及 蔓 延, 並 有 足 夠 的 活 動 空 間 3. 允 許 使 用 合 法 且 需 要 的 疫 苗 接 種 4. 有 機 畜 禽 產 品 之 生 產 者, 在 畜 禽 的 保 健 管 理 上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1) 在 沒 有 疾 病 發 生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疫 苗 以 外 之 動 物 用 藥 (2) 肉 用 畜 禽 不 得 使 用 化 學 合 成 驅 蟲 劑, 其 它 畜 禽 於 例 行 作 業 時, 亦 不 得 使 用 化 學 合 成 驅 蟲 劑 (3) 畜 禽 受 傷 或 發 生 疾 病 時 應 立 即 治 療, 避 免 讓 畜 禽 受 苦, 必 要 時 應 予 以 隔 離 並 提 供 適 宜 的 場 所 5. 有 機 農 場 於 畜 禽 治 療 時 之 用 藥 須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 (1) 應 優 先 使 用 具 調 理 效 果 之 本 草 療 法 順 勢 療 法 維 生 素 及 微 量 元 素 (2) 若 上 述 調 理 方 法 對 動 物 保 健 不 能 産 生 效 果, 且 無 法 降 低 畜 禽 痛 苦 與 緊 迫 時, 則 可 由 獸 醫 師 施 用 對 抗 療 法 之 化 學 合 成 藥 品 或 抗 生 素 (3) 禁 止 使 用 對 抗 療 法 之 化 學 合 成 藥 品 或 抗 生 素 進 行 預 防 性 治 療

27 6. 有 機 畜 禽 於 前 目 對 抗 療 法 用 藥 時,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停 藥 時 間 應 為 法 定 停 藥 期 限 之 兩 倍 以 上, 且 不 得 低 於 四 十 八 小 時 (2) 飼 養 期 一 年 以 上 之 畜 禽, 一 年 間 之 療 程 應 在 二 個 以 下 (3) 飼 養 期 一 年 以 內 之 畜 禽, 一 年 間 之 療 程 應 在 一 個 以 下 (4) 肉 用 畜 禽 於 飼 養 期 間 不 得 有 任 何 療 程 未 依 前 述 對 抗 療 法 用 藥 規 定 之 畜 禽 產 品 均 不 得 以 有 機 名 義 販 售 但 經 驗 證 機 構 同 意 且 經 轉 型 期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蟲 害 及 廄 肥 管 理 ( 一 ) 蟲 害 管 理 應 採 用 預 防 措 施, 如 利 用 生 物 防 治 法 或 訂 定 適 當 的 畜 禽 放 牧 及 輪 牧 計 畫 等 當 預 防 措 施 效 力 不 足 時, 應 優 先 使 用 非 化 學 性 方 法 若 前 述 方 法 均 不 能 有 效 控 制 時, 可 使 用 符 合 本 基 準 之 技 術 及 資 材 ( 二 ) 有 機 牧 場 應 有 廄 肥 處 理 計 畫, 包 括 廄 肥 之 收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 三 ) 廄 肥 之 收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不 得 對 作 物 土 壤 水 源 及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2. 不 得 對 作 物 生 長 有 負 面 影 響 3. 無 引 發 雜 草 病 蟲 害 或 環 境 衛 生 等 風 險 之 虞

28 4. 不 得 使 用 燃 燒 或 違 反 本 基 準 之 作 法 5. 製 造 堆 肥 時, 應 符 合 堆 肥 處 理 相 關 規 範, 且 所 使 用 之 資 材 應 符 合 本 基 準 規 定 八 運 輸 屠 宰 畜 禽 產 品 收 集 及 包 裝 ( 一 ) 畜 禽 運 輸 屠 宰 與 畜 禽 產 品 收 集 時 應 考 慮 動 物 福 祉 ( 二 ) 在 運 輸 之 前 或 期 間,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化 學 合 成 的 鎮 定 劑 或 以 電 擊 驅 趕 ( 三 ) 為 確 保 有 機 畜 禽 產 品 不 受 非 有 機 畜 禽 產 品 之 混 雜 或 污 染, 收 集 過 程 及 其 後 之 調 製 貯 存 及 包 裝, 均 應 與 一 般 畜 禽 產 品 分 開 處 理 ( 四 ) 產 品 之 包 裝 儲 藏 運 輸 及 配 售 應 符 合 本 基 準 之 相 關 規 定 九 有 機 畜 禽 產 品 生 產 過 程 准 用 之 技 術 及 資 材 應 符 合 附 表 四 之 規 定 十 生 產 紀 錄 與 相 關 文 件 有 機 畜 產 經 營 者 應 依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詳 實 填 寫 紀 錄, 並 妥 善 保 存 相 關 交 易 憑 證, 紀 錄 應 清 晰 正 確 及 可 追 溯 紀 錄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 一 )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農 牧 場 名 稱 場 址 經 營 者 姓 名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驗 證 面 積 與 地 號 驗 證 畜 禽 產 品 種 類 及 驗 證 機 構 等 ( 二 ) 生 產 畜 禽 產 品 飼 料 作 物 及 儲 藏 等 場 所 位 置 圖, 應 具 備 下 列 內 容 並 定 期 更 新 :

29 1. 生 產 區 塊 方 位 場 址 及 地 號 2. 道 路 倉 庫 建 築 物 周 圍 植 被 及 足 以 識 別 該 農 牧 場 區 之 主 要 標 示 物 等 地 形 地 物 3. 畜 禽 種 類 或 飼 用 作 物 種 類 4. 所 有 河 道 水 井 溝 渠 及 其 他 水 源 5. 阻 絕 污 染 設 施 或 緩 衝 帶 6. 相 鄰 區 域 狀 況 及 作 物 種 類 ( 三 ) 有 機 畜 禽 生 產 計 畫 : 1. 所 有 進 入 有 機 生 產 畜 禽 的 詳 細 紀 錄, 包 括 品 種 來 源 數 量 及 進 入 日 期 等 2. 畜 禽 用 藥 之 情 況, 包 括 用 藥 畜 禽 之 識 別 方 式 數 目 診 斷 內 容 用 藥 種 類 劑 量 與 日 期 管 理 方 法 及 畜 禽 產 品 銷 售 日 期 等 ( 四 ) 原 材 料 的 來 源 性 質 數 量 使 用 情 況 及 購 貨 證 明 等, 包 括 : 1. 畜 禽 管 理 用 材 料 2. 飼 用 作 物 ( 含 種 子 與 種 苗 繁 殖 等 ) 管 理 用 材 料 3. 飼 料 4. 動 物 用 藥 品 5. 控 制 病 蟲 害 之 材 料 6. 其 他 處 理 材 料 ( 五 ) 所 有 畜 禽 產 品 之 出 售 資 料, 包 括 :

30 1. 畜 禽 產 品 種 類 數 量 屠 宰 時 重 量 或 年 齡 目 的 地 及 標 識 等 2. 收 貨 人 及 銷 售 單 據 等 ( 六 ) 其 他 處 理 紀 錄, 包 括 屠 宰 分 切 過 程 包 裝 標 識 儲 藏 及 運 輸 等 紀 錄 ( 七 ) 屠 宰 分 切 包 裝 場 ( 廠 ) 之 加 工 儲 藏 及 運 輸 設 備 的 清 潔 紀 錄 以 及 有 害 生 物 的 防 治 紀 錄 ( 八 ) 客 戶 或 消 費 者 對 產 品 申 訴 之 相 關 紀 錄 ( 九 ) 其 他 可 追 溯 有 機 完 整 性 之 紀 錄 第 五 部 分 水 產 植 物 一 生 產 環 境 條 件 ( 一 ) 養 殖 或 採 收 地 點 應 有 適 當 防 止 外 來 污 染 之 圍 籬 或 緩 衝 帶 等 措 施, 以 避 免 有 機 栽 培 之 水 產 植 物 受 到 污 染 ( 二 ) 養 殖 水 質 應 符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訂 定 地 面 水 體 分 類 及 水 質 標 準 之 一 級 水 產 用 水 基 準 ( 三 ) 養 殖 底 土 重 金 屬 含 量 應 符 合 附 表 三 中 有 關 土 壤 之 重 金 屬 容 許 量 基 準 ( 四 ) 養 殖 或 採 收 活 動 不 應 破 壞 環 境 資 源, 確 保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二 室 外 生 產 水 產 植 物 之 區 域 取 得 有 機 驗 證 前, 需 有 二 年 的 轉 型 期 轉 型 期 間 應 依 據 本 基 準 施 行 有 機 栽 培 三 種 源

31 ( 一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之 種 源 ( 二 ) 種 源 之 培 育 過 程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 三 ) 合 格 種 源 無 法 取 得 時, 得 採 用 一 般 商 業 性 種 源 ( 四 ) 種 源 設 施 不 得 以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消 毒,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雜 草 控 制 ( 一 ) 採 行 物 理 或 生 物 防 治 方 式 適 度 控 制 雜 草 之 發 生,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 二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五 肥 培 管 理 ( 一 ) 適 時 採 取 水 樣 分 析, 瞭 解 肥 力 狀 況, 作 為 肥 培 管 理 之 依 據 ( 二 ) 不 得 施 用 化 學 肥 料 ( 含 微 量 元 素 ) 及 含 有 化 學 肥 料 或 農 藥 之 微 生 物 資 材 與 有 機 質 複 合 肥 料 ( 三 ) 礦 物 性 肥 料 應 以 其 天 然 成 分 之 型 態 使 用, 不 得 經 化 學 處 理 以 提 高 其 可 溶 或 有 效 性 ( 四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六 病 害 管 理 ( 一 )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及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與 礦 物 性 材 料,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不 在 此 限 ( 二 )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七 收 穫 調 製 儲 藏 及 包 裝

32 ( 一 ) 採 集 後 處 理 不 得 添 加 或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也 不 得 以 輻 射 處 理 ( 二 ) 確 保 有 機 水 產 植 物 不 會 受 到 非 有 機 水 產 植 物 之 混 雜 或 污 染, 採 收 過 程 及 其 收 穫 後 之 調 製 儲 藏 及 包 裝, 均 應 與 一 般 水 產 植 物 分 開 處 理 ( 三 ) 以 水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自 產 之 有 機 水 產 品 為 原 料 進 行 一 次 加 工 者, 得 同 時 辦 理 加 工 過 程 驗 證, 其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產 製 過 程 及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準 用 第 二 部 分 之 規 定 八 技 術 及 資 材 準 用 第 三 部 分 之 規 定

33 附 表 一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過 程 得 使 用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1 酒 精 類 Alcohols 使 用 條 件 (1) 乙 醇 Ethanol 限 作 為 消 毒 劑 與 清 潔 劑 (2) 異 丙 醇 Isopropanol 限 作 為 消 毒 劑 2 酒 類 Wine 3 含 氯 物 質 (1) 次 氯 酸 鈣 Calcium (1) 限 作 為 消 毒 清 潔 器 具

34 Hypochlorite 4 磷 酸 Phosphoric Acid 限 作 為 清 潔 設 備 之 用 5 釀 造 醋 Vinegar 6 植 物 油 Vegetable Oil 7 石 灰 石 灰 硫 磺 合 劑 Lime Lime sulfur 8 矽 藻 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 用 於 保 護 設 施 之 病 蟲 害 防 治 9 不 含 殺 菌 劑 之 肥 皂 Fungiticide-free Soaps 10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11 咖 啡 粕 Coffee Seed Meal 12 海 藻 Kelp 13 砂 糖 Sugar 14 麵 粉 Flour 15 植 物 浸 出 液 或 天 然 抽 出 液 Aquatic Plant Extracts (1) 大 蒜 Garlic (2) 辣 椒 Pepper (3) 蔥 Welsh Onion (4) 韭 菜 Chives

35 (5) 苦 楝 Neem tree, Azadirachta indica (6) 香 茅 Lemongrass (Cymbopogon citratus (DC.) Stapf.) (7) 薄 荷 Mint (8) 芥 菜 Mustard (9) 萬 壽 菊 African Marigold (Tagetes erecta L.) (10) 無 患 子 Soap Nut Tree, Chinese Soap Berry (11) 天 然 草 藥 Herbs 16 奶 粉 Milk Powder 17 草 木 灰 Wood Ash 18 蛋 殼 Eggshell 19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蘇 力 菌 其 他 禁 用 外 生 毒 素 生 物 及 病 毒 性 製 劑 Bacillus thuringiensis, Bt, Microbial pesticide, Virological pesticide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36 Organisms) 附 表 二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過 程 得 使 用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1 氯 化 石 灰 ( 漂 白 粉 ) Chlorinated Lime 2 二 氧 化 氯 Chlorine Dioxide 使 用 條 件 可 使 用 於 飲 用 水 及 食 品 用 水 ; 用 量 以 殘 留 有 效 氯 符 合 飲 用 水 標 準 為 度 3 次 氯 酸 鈉 液 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4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5 L- 抗 壞 血 酸 ( 維 生 素 C)

37 L-Ascorbic Acid(Vitamin C) 6 生 育 醇 ( 維 生 素 E) dl-α-tocopherol(vitamin E) 7 亞 硫 酸 鹽 Sulfite 限 使 用 於 葡 萄 酒 果 酒, 用 量 以 SO2 殘 留 量 計 為 100ppm 以 下 8 碳 酸 氫 鈉 Sodium Bicarbonate 9 碳 酸 銨 Ammonium Carbonate 限 於 用 作 膨 脹 劑 10 碳 酸 氫 銨 Ammonium 限 於 用 作 膨 脹 劑 Bicarbonate 11 碳 酸 鉀 Potassium Carbonate 限 使 用 於 穀 類 製 品 12 氯 化 鈣 Calcium Chloride 13 氫 氧 化 鈣 Calcium Hydroxide 14 硫 酸 鈣 Calcium Sulfate 限 使 用 天 然 來 源 者 15 檸 檬 酸 鈣 Calcium Citrate 16 磷 酸 二 氫 鈣 Calcium Phosphate, Monobasic 17 磷 酸 鈣 Calcium Phosphates,

38 Tribasic 18 碳 酸 鈣 Calcium Carbonate 19 碳 酸 鈉 Sodium Carbonate 20 無 水 碳 酸 鈉 Sodium Carbonate, Anhydrous 21 碳 酸 鎂 Magnesium Carbonate 22 硫 酸 鎂 Magnesium Sulfate 限 使 用 天 然 來 源 者 23 氯 化 鎂 Magnesium Chloride 限 使 用 由 海 水 提 煉 者, 並 限 作 為 凝 固 劑 使 用 於 豆 類 製 品 24 甘 油 Glycerin 限 使 用 由 油 脂 水 解 製 造 者 25 皂 土 Bentonite 26 矽 藻 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 於 食 品 製 造 加 工 吸 著 用 或 過 濾 用 27 白 陶 土 Kaolin 28 滑 石 粉 Talc 29 珍 珠 岩 粉 Perlite 限 作 為 過 濾 助 劑 30 二 氧 化 矽 Silicon Dioxide

39 31 棕 櫚 蠟 Carnauba Wax 32 檸 檬 酸 Citric Acid 限 使 用 由 果 實 取 得 或 由 碳 水 化 合 物 等 天 然 原 料 發 酵 而 得 者 33 檸 檬 酸 鈉 Sodium Citrate 34 檸 檬 酸 鉀 Potassium Citrate 35 酒 石 酸 Tartaric Acid 36 D&DL- 酒 石 酸 鈉 D&DL-Sodium Tartrate 37 乳 酸 Lactic Acid 38 DL- 蘋 果 酸 ( 羥 基 丁 二 酸 ) DL-Malic Acid (Hydroxysuccinic Acid) 39 氯 化 鉀 Potassium Chloride 40 海 藻 酸 Alginic Acid 41 海 藻 酸 鈉 Sodium Alginate 42 海 藻 酸 鉀 Potassium Alginate(Algin) 43 海 藻 酸 鈣 Calcium Alginate

40 (Algin) 44 鹿 角 菜 膠 Carrageenan 45 玉 米 糖 膠 Xanthan Gum 46 氫 氧 化 鈉 Sodium Hydroxide (1) 限 作 為 ph 調 整 劑, 使 用 於 糖 類 加 工 品 或 穀 類 加 工 品 (2) 禁 止 用 於 蔬 果 的 鹼 液 剝 皮 47 氫 氧 化 鉀 Potassium Hydroxide (1) 限 作 為 ph 調 整 劑, 使 用 於 糖 類 加 工 品 (2) 禁 止 用 於 蔬 果 的 鹼 液 剝 皮 48 瓊 脂 Agar-Agar 限 使 用 未 經 漂 白 處 理 者 49 阿 拉 伯 膠 Arabic Gum 50 關 華 豆 膠 Guar Gum 51 刺 槐 豆 膠 Locust Bean Gum or Carob Bean Gum 用 於 畜 產 加 工 品 時, 限 用 於 乳 製 品 及 肉 品 加 工 52 明 膠 Gelatin 53 果 膠 Pectin

41 54 二 氧 化 碳 Carbon Dioxide 55 乙 烯 Ethylene 56 電 石 氣 Acetylene 57 氮 Nitrogen 限 使 用 非 石 油 來 源 無 油 級 者 58 氧 Oxygen 限 使 用 無 油 級 者 59 天 然 色 素 Natural Colors 60 天 然 酵 母 Natural Yeast 61 活 性 碳 Activated Charcoal 62 卵 磷 脂 Lecithin 限 使 用 未 經 漂 白 或 有 機 溶 劑 處 理 者 63 天 然 玉 米 澱 粉 Corn Starch (native) 64 天 然 香 料 Natural Flavors 65 酵 素 Enzyme (1) 凝 乳 酶 Rennet (2) 過 氧 化 氫 酶 Catalase( 動 物 肝 臟 萃 出 ) (3) 脂 解 酶 Animal Lipase (1) 限 由 可 食 性 無 毒 植 物 非 病 原 性 菌 或 健 康 動 物 產 出 者 (2) 限 使 用 未 經 有 機 溶 劑 處 理 者

42 (4) 胃 蛋 白 脢 Pepsin (5) 胰 蛋 白 酶 Trypsin (6) 胰 臟 酶 Pancreatin (7) 蛋 白 溶 菌 酶 Egg White Lysozyme 66 酪 蛋 白 Casein 限 用 於 製 酒 肉 品 加 工 67 葡 萄 糖 酸 -δ 內 酯 Glucono-δ-Lactone 限 使 用 自 微 生 物 發 酵 及 碳 水 化 合 物 氧 化 者

43 附 表 三 有 機 農 業 灌 溉 水 質 及 土 壤 之 重 金 屬 容 許 量 基 準 修 正 規 定 重 金 屬 項 目 灌 溉 水 質 (mg/l ) 土 壤 (mg/kg) 砷 (As) 鎘 (Cd) 鉻 (Cr) 銅 (Cu) 汞 (Hg) 鎳 (Ni) 鉛 (Pb) 鋅 (Zn)

44 鋅 (Zn) 備 註 : 土 壤 中 鎘 鉻 銅 鎳 鉛 及 鋅 濃 度 為 0.1N HCl 抽 出 量, 其 餘 土 壤 及 灌 溉 水 中 之 重 金 屬 濃 度 為 全 量 附 表 四 有 機 畜 禽 產 品 生 產 過 程 准 用 之 技 術 及 資 材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用 途 一 作 為 消 毒 劑 清 潔 劑 及 醫 療 用 之 合 成 物 質 ( 一 ) 酒 精 類 1 乙 醇 僅 限 於 當 作 消 毒 劑 及 清 潔 劑, 禁 止 當 作 輔 助 飼 料 2 異 丙 醇 僅 限 於 作 為 消 毒 劑 之 用 ( 二 ) 含 氯 物 質

45 1 次 氯 酸 鈣 2 二 氧 化 氯 3 次 氯 酸 鈉 ( 三 ) 氯 己 啶 (Chlorohexidine) 僅 限 於 作 為 消 毒 及 清 潔 器 具 設 備 之 用, 其 氯 之 殘 留 量 不 能 超 過 飲 用 水 標 準 中 規 定 的 安 全 量 准 許 獸 醫 師 處 理 外 科 手 術 時 使 用 當 其 他 殺 菌 劑 治 療 乳 房 炎 無 效 時, 准 許 作 為 乳 頭 浸 液 ( 四 ) 不 含 抗 生 物 質 之 電 解 質 ( 五 ) 葡 萄 糖 ( 六 ) 甘 油 僅 限 使 用 於 家 畜 乳 頭 浸 液, 其 來 源 必 須 為 油 脂 水 解 製 造 者 ( 七 ) 碘 化 物 ( 八 ) 過 氧 化 氫 ( 九 ) 磷 酸 僅 限 於 作 為 清 潔 設 備 之 用 ( 十 ) 疫 苗 ( 十 一 ) 阿 斯 匹 靈 僅 使 用 於 消 炎 二 作 為 局 部 治 療 外 寄 生 蟲 驅 除 或 局 部 麻 醉 用 之 合 成 物 質 ( 一 ) 碘 化 物

46 ( 二 ) 熟 石 灰 ( 三 ) 礦 物 油 僅 限 於 作 為 局 部 塗 敷 或 潤 滑 之 用 ( 四 ) 硫 酸 銅 ( 五 ) 矽 藻 土 僅 限 於 作 為 驅 除 外 寄 生 蟲 之 用 ( 六 ) 植 物 油 僅 限 於 作 為 驅 除 外 寄 生 蟲 之 用 三 輔 助 飼 料 ( 一 ) 微 量 礦 物 質 僅 限 於 作 為 營 養 強 化 之 用, 其 種 類 及 用 量 須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 二 ) 維 生 素 僅 限 於 作 為 營 養 強 化 之 用 ( 三 ) 甲 硫 胺 酸 僅 限 用 於 家 禽 四 動 物 性 來 源 之 飼 料 ( 一 ) 乳 製 品 ( 二 ) 魚 粉 ( 三 ) 有 機 牧 場 內 自 生 自 產 之 供 畜 禽 自 由 採 食 非 脊 椎 動 物 ( 如 蚯 蚓 等 ) ( 四 ) 水 族 動 物 之 殼 ( 如 牡 蠣 殼 補 充 鈣 質 來 源 等 )

47 附 表 五 有 機 畜 禽 飼 料 或 飲 水 中 之 禁 用 資 材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一 合 成 之 生 長 促 進 劑 二 當 芻 料 使 用 之 塑 膠 顆 粒 三 防 腐 劑 四 化 學 合 成 著 色 劑 五 尿 素 六 畜 禽 屠 宰 副 產 品 七 畜 禽 排 泄 物

48 七 畜 禽 排 泄 物 八 抗 生 物 質 及 化 學 藥 劑 九 非 屬 本 基 準 第 四 部 分 第 九 點 所 列 准 用 之 輔 助 飼 料, 或 未 符 合 其 用 途 規 定 者 十 放 射 線 處 理 基 因 改 造 之 有 機 體 或 其 產 物 十 一 工 業 廢 液 培 養 之 藻 類 產 品 十 二 含 馬 錢 子 鹼 (Strychnine) 成 分 之 植 物 附 表 六 各 種 類 畜 禽 所 需 之 畜 禽 舍 及 戶 外 飼 養 地 最 小 面 積 修 正 規 定 畜 禽 種 類 畜 禽 舍 戶 外 飼 養 地 乳 牛 每 頭 四 平 方 公 尺 每 頭 四 平 方 公 尺 肉 牛 1 未 逾 一 百 公 斤 : 每 頭 一. 五 平 方 公 尺 2 一 百 公 斤 以 上 1 未 逾 一 百 公 斤 : 每 頭 一. 五 平 方 公 尺 2 一 百 公 斤 以 上

49 未 逾 二 百 公 斤 : 每 頭 二. 五 平 方 公 尺 3 二 百 公 斤 以 上 未 逾 三 百 五 十 公 斤 : 每 頭 四 平 方 公 尺 4 三 百 五 十 公 斤 以 上 : 每 頭 五 平 方 公 尺 未 逾 二 百 公 斤 : 每 頭 二. 五 平 方 公 尺 3 二 百 公 斤 以 上 未 逾 三 百 五 十 公 斤 : 每 頭 四 平 方 公 尺 4 三 百 五 十 公 斤 以 上 : 每 頭 五 平 方 公 尺 種 公 牛 每 頭 十 平 方 公 尺 每 頭 二 十 平 方 公 尺 山 羊 或 綿 羊 母 豬 與 仔 豬 ( 分 娩 後 四 十 二 天 以 內 ) 1 未 逾 二 十 公 斤 : 每 頭. 三 五 平 方 公 尺 2 二 十 公 斤 以 上 : 每 頭 一. 五 平 方 公 尺 1 母 豬 : 每 頭 二. 五 平 方 公 尺 2 仔 豬 : 每 頭. 五 1 未 逾 二 十 公 斤 : 每 頭. 五 平 方 公 尺 2 二 十 公 斤 以 上 : 每 頭 二. 五 平 方 公 尺 1 母 豬 : 每 頭 二. 五 平 方 公 尺 2 仔 豬 : 每 頭. 五

50 肉 豬 平 方 公 尺 1 離 乳 後 未 逾 三 十 公 斤 : 每 頭. 六 平 方 公 尺 2 三 十 公 斤 以 上 未 逾 六 十 公 斤 : 每 頭. 八 平 方 公 尺 3 六 十 公 斤 以 上 未 逾 一 百 公 斤 : 每 頭 一. 一 平 方 公 尺 4 一 百 公 斤 以 上 : 每 頭 一. 三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尺 1 離 乳 後 未 逾 三 十 公 斤 : 每 頭. 六 平 方 公 尺 2 三 十 公 斤 以 上 未 逾 六 十 公 斤 : 每 頭. 八 平 方 公 尺 3 六 十 公 斤 以 上 未 逾 一 百 公 斤 : 每 頭 一. 一 平 方 公 尺 4 一 百 公 斤 以 上 : 每 頭 一. 三 平 方 公 尺 種 公 豬 每 頭 六 平 方 公 尺 每 頭 八 平 方 公 尺 種 母 豬 每 頭 二. 五 平 方 公 尺 每 頭 二. 五 平 方 公 尺 蛋 雞 ( 產 蛋 期 間 ) 肉 雞 ( 二 十 八 日 齡 以 每 平 方 公 尺 六 隻 每 平 方 公 尺 十 隻 每 平 方 公 尺 四 隻 每 平 方 公 尺 四 隻

51 上 ) 火 雞 每 平 方 公 尺 二 隻 每 平 方 公 尺 二 隻 鴨 每 平 方 公 尺 十 隻 每 平 方 公 尺 三 隻 鵝 每 平 方 公 尺 五 隻 每 平 方 公 尺 三 隻 附 件 二 第 九 條 附 件 二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類 別 及 品 項 一 覽 表 修 正 規 定 類 別 品 項 產 品 範 圍 ( 或 說 明 ) 有 機 米 水 稻 陸 稻 及 其 碾 製 品 農 糧 產 品 雜 糧 大 麥 小 麥 燕 麥 高 梁 甘 藷 黃 豆 花 生 綠 豆 紅 豆 等 包 葉 菜 甘 藍 包 心 白 菜 結 球 萵 苣 半 結 球 萵 苣 包 心 芥 菜 等

52 短 期 葉 菜 白 菜 油 菜 靑 江 菜 芥 藍 芹 菜 蕹 菜 菠 菜 萵 苣 茼 蒿 菾 菜 青 蒜 蔥 韭 菜 韭 菜 花 甘 藍 菜 苗 葉 菜 甘 藷 莧 菜 等 根 莖 菜 蘿 蔔 胡 蘿 蔔 薑 洋 蔥 馬 鈴 薯 竹 筍 蘆 筍 筊 白 筍 芋 頭 牛 蒡 菱 角 蓮 藕 山 藥 球 莖 甘 藍 大 心 芥 菜 嫩 莖 萵 苣 等 花 菜 蕈 菜 果 菜 瓜 菜 花 椰 菜 靑 花 菜 金 針 等 香 菇 洋 菇 草 菇 金 針 菇 木 耳 等 番 茄 茄 子 甜 椒 辣 椒 玉 米 等 胡 瓜 花 胡 瓜 苦 瓜 絲 瓜 冬 瓜 南 瓜 菰 瓜 隼 人 瓜 扁 蒲 等 豆 菜 豌 豆 毛 豆 肉 豆 豇 豆 粉 豆 萊 豆 ( 皇 帝 豆 ) 敏 豆 等 瓜 果 西 瓜 香 瓜 洋 香 瓜 哈 密 瓜 等 大 漿 果 香 蕉 木 瓜 鳳 梨 奇 異 果 番 荔 枝 鰐 梨 紅 龍 果 百 香 果 等 小 漿 果 核 果 梨 果 葡 萄 草 莓 楊 桃 蓮 霧 番 石 榴 等 芒 果 龍 眼 荔 枝 枇 杷 楊 梅 等 蘋 果 梨 桃 李 梅 櫻 桃 棗 柿 等

53 柑 桔 茶 甘 蔗 堅 果 一 次 加 工 產 品 柑 桔 檸 檬 柚 子 葡 萄 柚 等 茶 菁 茶 乾 茶 葉 等 甘 蔗 等 椰 子 杏 仁 胡 桃 等 以 生 鮮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為 原 料 之 直 接 加 工 產 品, 例 如 : 蔬 果 乾 乾 香 菇 乾 金 針 乾 木 耳 等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其 他 穀 物 加 工 品 罐 頭 食 品 冷 藏 或 冷 凍 食 品 蜜 餞 鹽 漬 食 品 飲 品 油 脂 其 他 其 他 未 能 歸 類 於 前 述 項 目 者 各 式 以 米 麥 雜 糧 等 為 主 原 料 之 加 工 製 品 有 機 肉 品 豬 肉 牛 肉 羊 肉 雞 肉 鴨 肉 其 他 肉 類

54 畜 產 品 有 機 畜 產 蛋 品 乳 製 品 雞 蛋 鴨 蛋 鵪 鶉 蛋 其 他 蛋 品 鮮 乳 奶 粉 酸 酪 乳 乳 酪 乾 酪 其 他 乳 製 品 加 工 品 肉 製 品 香 腸 臘 肉 培 根 火 腿 肉 酥 肉 絨 肉 乾 其 他 肉 製 品 蛋 製 品 帶 殼 加 工 蛋 液 蛋 蛋 粉 其 他 蛋 製 品 其 他 其 他 未 能 歸 類 之 畜 產 加 工 品 ( 例 如 : 牛 油 ) 有 機 水 產 品 藻 類 藍 藻 綠 藻 螺 旋 藻 其 他 藻 類 有 機 藻 類 製 品 藻 粉 藻 錠 其 他 藻 類 製 品 水 產 加 工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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