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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建 市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计 划 单 列 市 建 委 ( 建 设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资 委 管 理 的 有 关 企 业,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健 全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加 强 对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的 动 态 监 管,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市 场 环 境, 我 们 组 织 制 定 了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宣 传 贯 彻, 并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抓 紧 制 订 落 实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的 实 施 细 则 省 会 城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以 及 基 础 条 件 较 好 的 地 级 城 市 要 在 2007 年 6 月 30 日 前, 按 照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建 立 本 地 区 的 建 筑 市 场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和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其 他 地 区 在 2007 年 年 底 前 也 要 全 部 启 动 这 项 工 作, 推 动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全 面 实 施 附 件 :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二 七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1 -

2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是 指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和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代 理 造 价 咨 询 检 测 试 验 施 工 图 审 查 等 企 业 或 单 位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包 括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和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指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行 为 规 范, 诚 信 经 营, 自 觉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受 到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专 业 部 门 的 奖 励 和 表 彰, 所 形 成 的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是 指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违 反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经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执 法 监 督 机 构 查 实 和 行 政 处 罚, 形 成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由 建 设 部 制 定 和 颁 布 第 四 条 建 设 部 负 责 制 定 全 国 统 一 的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的 诚 信 标 准 ; 负 责 指 导 建 立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的 信 用 档 案 ;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联 网 的 统 一 的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 负 责 对 外 发 布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 负 责 指 导 对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的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各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的 信 用 管 理 工 作, 采 集 审 核 汇 总 和 发 布 所 属 各 市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的 各 方 主 体 的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并 将 符 合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及 时 报 送 建 设 部 报 送 内 容 应 包 括 : 各 方 主 体 的 基 本 信 息 在 建 筑 市 场 经 营 和 生 产 活 动 中 的 不 良 行 为 表 现 相 关 处 罚 决 定 等 各 市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统 一 的 诚 信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的 各 方 主 体 的 诚 信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记 录, 同 时 将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及 时 报 送 上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和 工 商 注 册 不 在 本 地 区 的 企 业 的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由 其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采 集 审 核 记 录 汇 总 和 公 布, 逐 级 上 报, 同 时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建 立 和 完 善 其 信 用 档 案 第 五 条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明 确 分 管 领 导 和 承 办 机 构 人 员, 落 实 责 任 制, 加 强 对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以 及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保 全 不 良 行 为 事 实 的 证 据 和 资 料,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报 表 要 真 实 完 整 - 2 -

3 及 时 报 送 第 六 条 行 业 协 会 要 协 助 政 府 部 门 做 好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发 布 和 信 用 评 价 等 工 作, 推 进 建 筑 市 场 动 态 监 管 ; 要 完 善 行 业 内 部 监 督 和 协 调 机 制, 建 立 以 会 员 单 位 为 基 础 的 自 律 维 权 信 息 平 台,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提 高 企 业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诚 信 意 识 第 七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照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自 行 或 通 过 市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执 法 监 督 机 构, 结 合 建 筑 市 场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以 及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的 各 类 执 法 检 查 督 查 和 举 报 投 诉 等 工 作, 采 集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并 建 立 与 工 商 税 务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银 行 等 部 门 的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第 八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及 时 公 布 各 方 主 体 的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形 成 政 府 监 管 行 业 自 律 社 会 监 督 的 有 效 约 束 机 制 第 九 条 各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通 过 资 源 整 合 和 组 织 协 调,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和 工 程 现 场 联 动 的 业 务 监 管 体 系, 在 健 全 建 筑 市 场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做 好 诚 信 信 息 的 发 布 工 作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的 建 设 可 依 托 各 地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的 资 源 条 件,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和 资 源 浪 费 第 十 条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实 行 公 布 制 度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当 地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上 统 一 公 布 其 中,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布 时 间 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做 出 后 7 日 内, 公 布 期 限 一 般 为 6 个 月 至 3 年 ;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公 布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公 布 内 容 应 与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企 业 人 员 和 项 目 管 理 数 据 库 相 结 合, 形 成 信 用 档 案, 内 部 长 期 保 留 属 于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范 围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除 在 当 地 发 布 外, 还 将 由 建 设 部 统 一 在 全 国 公 布, 公 布 期 限 与 地 方 确 定 的 公 布 期 限 相 同,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确 认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在 当 地 发 布 之 日 起 7 日 内 报 建 设 部 通 过 与 工 商 税 务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银 行 等 部 门 建 立 的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获 取 的 有 关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信 息,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也 应 参 照 本 规 定 在 本 地 区 统 一 公 布 各 地 建 筑 市 场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要 逐 步 与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网 络 互 联 信 息 共 享 和 实 时 发 布 - 3 -

4 第 十 一 条 对 发 布 有 误 的 信 息, 由 发 布 该 信 息 的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修 正, 根 据 被 曝 光 单 位 对 不 良 行 为 的 整 改 情 况, 调 整 其 信 息 公 布 期 限, 保 证 信 息 的 准 确 和 有 效 省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查 整 改 结 果, 对 整 改 确 有 实 效 的, 由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可 缩 短 其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公 布 期 限, 但 公 布 期 限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3 个 月, 同 时 将 整 改 结 果 列 于 相 应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后, 供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公 众 查 询 ; 对 于 拒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力 的 单 位, 信 息 发 布 部 门 可 延 长 其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公 布 期 限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经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被 变 更 或 被 撤 消, 应 及 时 变 更 或 删 除 该 不 良 记 录, 并 在 相 应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上 予 以 公 布, 同 时 应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二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信 息 共 享, 推 进 各 地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的 互 联 互 通, 逐 步 开 放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的 统 一 开 放 竞 争 有 序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按 照 诚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的 原 则, 逐 步 建 立 诚 信 奖 惩 机 制, 在 行 政 许 可 市 场 准 入 招 标 投 标 资 质 管 理 工 程 担 保 与 保 险 表 彰 评 优 等 工 作 中, 充 分 利 用 已 公 布 的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的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依 法 对 守 信 行 为 给 予 激 励, 对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惩 处 在 健 全 诚 信 奖 惩 机 制 的 过 程 中, 要 防 止 利 用 诚 信 奖 惩 机 制 设 置 新 的 市 场 壁 垒 和 地 方 保 护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和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建 立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的 信 用 档 案, 将 信 用 记 录 信 息 与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库 相 结 合, 实 现 数 据 共 享 和 管 理 联 动 第 十 五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对 本 办 法 和 认 定 标 准 加 以 补 充,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建 设 部 交 通 部 水 利 部 关 于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开 展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高 检 会 [2004]2 号 ) 要 求, 准 确 把 握 建 立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领 导, 密 切 配 合, 做 好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试 点 工 作, 将 其 纳 入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中,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信 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和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 4 -

5 第 十 七 条 对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的 其 他 单 位 ( 如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和 构 配 件 生 产 供 应 单 位 等 ) 和 实 行 个 人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的 各 类 从 业 人 员 的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5 -

6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1 建 设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A1) 行 为 类 别 A1-1 建 设 程 序 行 为 代 码 A A A A A A A A A 不 良 行 为 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 超 越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资 质 等 级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3 条 管 理 规 定 第 19 条 第 营 的 第 18 条 20 条 在 报 送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中, 未 将 招 标 范 围 招 标 方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10 式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等 有 关 招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标 内 容 报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核 准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的 ; 不 按 核 准 内 容 进 行 招 标 8 条 的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件 或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建 设 的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而 未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擅 自 施 工 的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开 工 报 告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为 规 避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将 工 程 项 目 分 建 筑 法 第 7 条 解 后, 擅 自 施 工 的 ; 采 用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骗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 伪 造 涂 改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未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 将 备 案 机 关 决 定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在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前, 擅 自 使 用 的 ; 或 采 用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法 律 依 据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40 条 第 43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2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3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1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49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7 条 处 罚 依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3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5 条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64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6 条 建 筑 法 第 64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7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10 条 第 11 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6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9 条 第 10 条 第 11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9 条 - 6 -

7 A1-2 招 标 发 包 A A A A A A A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而 不 招 标 的 ; 将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条, 第 4 条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的 不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而 进 行 招 标 不 具 备 自 行 办 理 施 工 招 标 事 宜 条 件 而 自 行 招 标 的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而 不 公 开 招 标 的 ; 勘 察 设 计 货 物 擅 自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或 不 招 标 的 未 在 指 定 的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0 第 9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3 法 第 8 条, 工 程 建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5 办 法 第 8 条 条 第 5 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11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10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11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11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16 条 招 投 标 法 第 49 条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52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0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3 条,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51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5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0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3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5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自 招 标 文 件 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0 出 售 之 日 起 至 停 止 出 售 之 日 止,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第 12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3 法 第 15 条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0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或 者 售 出 招 标 文 件 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后 终 止 招 标 的 第 20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15 条, 工 程 建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2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5 办 法 第 14 条 条 - 7 -

8 A A A A A A A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对 潜 在 投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18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1 条,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的 ; 强 制 条 第 31 条, 工 程 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要 求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的 ; 或 者 限 制 投 标 人 之 间 竞 争 的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14 条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3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4 资 格 预 审 或 者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法 含 有 排 斥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18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9 妨 碍 或 者 限 制 投 标 人 之 间 竞 条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争 的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7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22 A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或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2 条 条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泄 露 标 底 的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少 于 二 十 日 的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不 重 新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及 人 员 组 成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22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24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28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28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7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2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0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3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5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3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5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3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5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4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9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7 条 - 8 -

9 A A A A A A A A A 不 从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专 家 的 应 当 回 避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人 参 与 评 标 的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的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在 所 有 投 标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后 自 行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的 招 投 标 法 47 条, 未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7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7 条, 评 标 专 家 和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2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0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0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2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3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第 40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不 按 规 定 期 限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6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47 条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45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5 条 评 标 专 家 和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7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4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9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7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4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79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7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7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7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5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81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8 条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54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81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8 条 - 9 -

10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与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的 擅 自 提 高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强 制 要 求 中 标 人 垫 资 的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在 工 程 发 包 中 索 贿 受 贿 的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或 者 委 托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委 托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的 将 建 设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 明 示 或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强 制 性 标 准, 10 条 降 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的 明 示 或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未 按 照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委 托 设 计, 擅 自 修 改 节 能 设 计 文 件, 明 示 或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6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62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6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6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81 条 第 59 条,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8 条 办 法 第 49 条 建 筑 法 第 17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 条 第 12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11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12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4 条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第 17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9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83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第 57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81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8 条 建 筑 法 第 68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4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5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31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6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6 条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第 25 条

11 A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7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5 条 A1-3 质 量 安 全 A 涉 及 建 筑 主 体 或 者 承 重 结 构 建 筑 法 第 49 条 变 动 的 装 修 工 程, 没 有 设 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建 筑 法 第 70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方 案, 擅 自 同 意 施 工 的 15 条 第 69 条 A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假 检 测 报 告, 篡 改 或 伪 造 检 办 法 第 13 条, 建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办 测 报 告 的 ; 弄 虚 作 假 送 检 试 样 的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办 法 第 15 条 法 第 31 条 A1-4 拖 欠 工 程 款 A A A 建 设 单 位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 对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6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供 或 挪 用 建 设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工 程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理 条 例 第 54 条 63 条 工 措 施 费 用 的 27 条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施 工 工 程 款 及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合 同 法 第 第 286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代 理 检 测 试 条 验 等 费 用, 或 违 规 收 取 费 用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12 2 勘 察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B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代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B1-1 资 质 B1-2 承 揽 业 务 B B B B B B B B B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或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业 务 的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业 务 的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业 务 的 以 其 他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业 务 的 利 用 向 发 包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提 供 回 扣 或 建 筑 法 第 17 条 者 给 予 其 他 好 处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的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2 条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利 用 伪 造 转 让 租 借 无 效 的 资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3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4 质 证 书 参 加 投 标, 或 者 请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其 他 单 位 在 自 己 编 制 的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29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投 标 文 件 上 代 为 签 字 盖 条 法 第 52 条 章,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又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同 一 个 标 的 建 筑 法 第 13 条 第 26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21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建 筑 法 第 13 条 第 26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21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27 条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情 节 严 重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8 条 的 建 筑 法 第 6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0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3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1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建 筑 法 第 68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3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1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60 条

13 B B 将 承 揽 的 业 务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的 建 筑 法 第 28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20 条 建 筑 法 第 67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39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40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25 条, 质 量 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理 条 例 第 19 条, 建 设 63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第 12 条 56 条 B1-3 质 量 安 全 B B B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成 果 资 料 的 原 始 记 录 不 按 照 规 定 记 录 或 者 记 录 不 完 整 的 勘 察 文 件 没 有 责 任 人 签 字 或 者 签 字 不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20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26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14 条 第 24 条 第 25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14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13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24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25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25 条 B 不 参 加 施 工 验 槽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9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25 条 B 项 目 完 成 后, 勘 察 文 件 不 归 档 保 存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17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25 条

14 3 设 计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C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代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C1-1 资 质 C C C C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或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业 务 的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业 务 的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业 务 的 以 其 他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业 务 的 建 筑 法 第 13 条 第 26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21 条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建 筑 法 第 13 条 第 26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21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8 条 建 筑 法 第 6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0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35 条 建 筑 法 第 6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0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3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1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C C 利 用 向 发 包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提 供 回 扣 建 筑 法 第 17 条 或 者 给 予 其 他 好 处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的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2 条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建 筑 法 第 68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3 条 C1-2 承 揽 业 务 C C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利 用 伪 造 转 让 租 借 无 效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3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4 条, 的 资 质 证 书 参 加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或 者 请 其 他 单 位 在 自 己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29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2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代 为 条 条 签 字 盖 章,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又 以 自 己 名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同 一 个 标 的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27 条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51 条

15 C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情 节 严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8 条 重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60 条 C 建 筑 法 第 28 条, 质 建 筑 法 第 67 条 建 设 将 承 揽 的 业 务 转 包 或 者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8 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违 法 分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例 第 39 条, 质 量 管 理 理 条 例 第 20 条 条 例 第 62 条 C 不 执 行 国 家 的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规 定, 以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20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35 条, C1-3 C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2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19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12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40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6 条 质 量 安 全 C 未 根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40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21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C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的 建 筑 法 第 57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27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22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40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C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 工 程, 未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13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6 条

16 4 施 工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D1) 行 为 类 别 D1-1 资 质 D1-2 承 揽 业 务 行 为 代 码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不 良 行 为 建 筑 法 第 13 条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第 26 条 或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资 质 变 更 手 续 的 涂 改 伪 造 出 借 转 让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利 用 向 发 包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提 供 回 扣 或 者 给 予 其 建 筑 法 第 17 条 他 好 处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的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条 谋 取 中 标 的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的,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建 筑 法 第 58 条 建 筑 法 第 74 条, 质 和 设 备 的, 或 者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第 59 条, 质 量 管 理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计 图 示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条 例 第 28 条 工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未 按 照 节 能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的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25 条 建 筑 法 第 13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25 条 建 筑 法 第 26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25 条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31 条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16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3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8 条 建 筑 法 第 28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25 条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第 20 条 处 罚 依 据 建 筑 法 第 6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0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0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1 条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36 条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32 条 第 35 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持 证 上 岗 的 技 术 工 种 的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培 训 考 核, 未 取 得 证 书 上 岗, 管 理 规 定 第 14 条 理 规 定 第 38 条 情 节 严 重 建 筑 法 第 68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3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4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60 条 建 筑 法 第 67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第 27 条

17 D1-3 工 程 质 量 D1-4 工 程 安 全 D D D D D D D D D D D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建 筑 法 第 59 条 建 筑 法 第 74 条, 质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31 条 测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不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或 质 量 保 修 的 内 容 期 限 违 反 规 定 的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不 立 即 组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70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91 条 期 间 擅 离 之 后 或 者 逃 匿 的 ; 主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要 负 责 人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50 条, 第 51 条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 拖 延 不 报 的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的 未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82 者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时 无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的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3 条 第 26 条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建 筑 法 第 46 条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作 业 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82 员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36 条 第 37 条, 第 25 条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施 工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8 现 场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条 第 31 条 源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的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后 登 记 的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39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41 条 建 筑 法 第 44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32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35 条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34 备 材 料 的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第 18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6 条 建 筑 法 第 71 条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83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18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违 法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2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条 施 工 前 未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的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气 候 的 变 化, 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8 工 措 施, 或 者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条 第 30 条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的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的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例 第 30 条 措 施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场 前 未 经 查 验 或 者 查 验 不 合 例 第 34 条 格 即 投 入 使 用 的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委 托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拆 卸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例 第 17 条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履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或 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1 服 管 理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管 理 条 例 第 66 条 条 第 33 条 规 程 冒 险 作 业 的 施 工 单 位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后,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或 经 整 改 仍 未 达 到 与 其 资 质 等 级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7 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9 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9 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35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26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14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7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第 23 条

19 D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14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第 22 条 D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2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19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第 24 条 D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继 续 进 行 生 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条 例 第 9 条 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20 条 第 19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第 25 条 第 24 条 D 转 让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接 受 转 让 的 ; 冒 用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13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21 条 第 19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第 26 条 24 条 D1-5 拖 欠 工 程 款 或 工 人 工 资 D 恶 意 拖 欠 或 克 扣 劳 动 者 工 资 劳 动 法 第 50 条 劳 动 法 第 91 条,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第 26 条

20 5 监 理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E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代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E1-1 资 质 E1-2 承 揽 业 务 E E E E E E E E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建 筑 法 第 13 条 的, 或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承 揽 业 务 的 34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0 建 筑 法 第 13 条, 条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揽 业 务 的 34 条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监 理 资 质 的 涂 改 伪 造 出 借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34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13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17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2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33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8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1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28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29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3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4 条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60 条 E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的 建 筑 法 第 34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2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条 34 条 E1-3 质 量 安 全 E E E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串 建 筑 法 第 34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7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3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条 的 例 第 36 条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建 筑 法 第 34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7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35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条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例 第 36 条 与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承 担 该 项 建 设 工 程 的 监 理 业 务 的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34 条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8 条

21 E E E E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管 理 条 例 第 14 条 进 行 审 查 的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的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未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未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14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14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14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7 条

22 6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F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代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F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未 取 得 资 格 认 定 承 担 工 程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4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条 定 办 法 第 22 条 F1-1 资 格 F F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超 越 规 定 范 围 承 担 工 程 招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9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条 第 13 条 定 办 法 第 23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在 申 请 资 格 认 定 或 者 资 格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复 审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10 条 定 办 法 第 21 条 F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出 借 转 让 或 者 涂 改 资 格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证 书 的 24 条 定 办 法 第 24 条 泄 漏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投 F1-2 招 标 代 理 F F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招 投 标 法 第 22 条 的 ; 与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招 投 标 法 第 50 条,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招 投 标 法 第 50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第 69 条

23 7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G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编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G G 未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资 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4 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理 办 法 38 条 条, 第 27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27 理 办 法 41 条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条 G1-1 资 质 G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36 条 G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32 条 第 37 条 G1-2 承 揽 业 务 G1-3 合 同 履 行 G G G G G G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17 手 续 的 理 办 法 39 条 条 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不 备 案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的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23 理 办 法 40 条 承 接 业 务 不 备 案 的 条 第 25 条 同 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27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条 业 务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以 给 予 回 扣 恶 意 压 低 收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27 理 办 法 41 条 费 等 方 式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转 包 承 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27 业 务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有 意 抬 高 压 低 价 格 或 者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5 承 包 计 价 管 理 办 法 第 提 供 虚 假 报 告 的 条 20 条

24 8 检 测 机 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H1) 行 为 类 别 H1-1 资 质 H1-2 承 揽 业 务 H1-3 合 同 履 行 行 为 代 码 H H H H H H H H H H H H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未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擅 自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4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法 26 条 条 规 定 的 检 测 业 务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超 出 资 质 范 围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8 检 测 活 动 的 法 29 条 条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法 27 条 资 质 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当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法 28 条 书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10 借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的 法 29 条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转 包 检 测 业 务 的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17 法 29 条 条 使 用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检 测 人 员 的 测 管 理 办 法 16 条 未 按 规 定 在 检 测 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告 上 签 字 盖 章 的 测 管 理 办 法 14 条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发 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法 29 条 测 管 理 办 法 19 条 检 测 不 合 格 事 项 的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2 进 行 检 测 的 条 第 8 条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混 乱,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造 成 检 测 数 据 无 法 测 管 理 办 法 20 条 法 29 条 追 溯 的 伪 造 检 测 数 据, 出 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或 鉴 测 管 理 办 法 18 条 法 30 条 定 结 论 的

25 9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I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代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I1-1 资 质 I1-2 业 务 I I I I I I I I 未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擅 自 从 事 施 工 图 审 查 业 务 活 动 的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4 条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4 条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超 越 核 准 的 等 级 和 范 围 从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事 施 工 图 审 查 业 务 活 动 的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6 条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22 条 使 用 不 符 合 条 件 审 查 人 员 的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审 查 过 程 中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未 按 规 定 在 审 查 合 格 书 和 施 工 图 上 签 字 盖 章 的 ; 未 按 规 定 的 审 查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的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22 条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22 条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审 查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审 查 合 格 书 的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23 条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23 条 施 工 图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仍 有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问 题, 给 建 设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15 条 理 办 法 第 15 条

26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建 设 交 通 委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转 发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和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进 一 步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企 业 和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逐 步 建 立 守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制 度, 不 断 完 善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共 享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建 市 号 ) 基 础 上, 我 部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重 要 性 和 艰 巨 性 的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做 好 本 区 域 内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的 收 集 认 定 记 录 和 发 布 工 作 要 按 照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建 市 号 ) 要 求, 登 录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及 时 报 送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为 促 进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共 享, 规 范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行 为, 我 部 将 加 强 对 各 地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及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发 布 工 作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拟 于 2011 年 年 底 对 各 地 上 报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二 〇 一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附 件 :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27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行 为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现 将 认 定 标 准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如 下 : 一 本 标 准 所 涉 及 的 执 业 人 员 包 括 注 册 建 筑 师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二 本 标 准 所 列 不 良 行 为, 指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被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不 良 行 为 三 行 为 代 码 的 编 制 参 照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标 准 ( 建 市 [2007]9 号 文 件 ), 代 码 依 次 为 : 注 册 建 筑 师 (M1)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N1) 注 册 建 造 师 (P1)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Q1) 四 本 标 准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 四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五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六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七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八 )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九 )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 十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28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行 为 标 准 (M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代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M1-1 注 册 M1-2 执 业 M M M M M M M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和 执 业 印 章 条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法 转 让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互 认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六 条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超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承 担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业 务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变 更 聘 用 单 位, 未 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理 变 更 注 册 而 继 续 在 原 单 位 执 业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29 M 未 受 聘 并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一 个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从 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执 业 活 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M 未 根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M1-2 执 业 M M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构 配 件 等 的 生 产 厂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供 应 商,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因 设 计 质 量 不 合 格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M M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务 收 取 费 用 准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执 行 业 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M1-3 M M M 不 保 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秘 密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注 册 建 筑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其 它 M 在 注 册 执 业 和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中, 发 生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行 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30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行 为 标 准 (N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代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N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N1-1 注 册 N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的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条 可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N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N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格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章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N 泄 露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他 人 的 商 业 技 术 等 秘 密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N1-2 执 业 N N 超 出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所 规 定 的 执 业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未 受 聘 并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一 个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从 事 建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筑 工 程 设 计 执 业 活 动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N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以 注 册 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的 法 第 十 四 条 名 义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设 计 活 动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31 N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N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业 务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N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N 未 对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在 设 计 文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件 中 注 明, 未 对 防 范 生 产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安 全 事 故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N1-2 执 业 N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 工 程, 未 在 设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N 未 根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进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行 工 程 设 计, 造 成 质 量 事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N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件 等 的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N 因 设 计 原 因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N1-3 其 它 N 在 注 册 执 业 和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中, 发 生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行 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32 行 为 类 别 P1-1 注 册 P1-2 执 业 行 为 代 码 P P P P P P P P P P P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行 为 标 准 (P1) 不 良 行 为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格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而 继 续 执 业 泄 露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秘 密 和 他 人 的 商 业 技 术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六 第 三 十 七 条 等 秘 密 条 未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担 任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以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超 出 执 业 范 围 和 聘 用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索 贿 受 贿 或 者 谋 取 合 同 约 定 费 用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签 署 有 虚 假 记 载 等 不 合 格 的 文 件 法 律 依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处 罚 依 据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第 六 条 第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第 七 条 第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33 P1-2 执 业 P P P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未 按 照 要 求 向 注 册 机 关 提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供 准 确 完 整 的 注 册 建 造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P P 因 过 错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六 条 P1-3 其 它 P P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职 工 冒 险 作 业,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在 注 册 执 业 和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中, 发 生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行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注 :P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处 罚 依 据 参 照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34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行 为 标 准 (Q1) 行 为 类 别 行 为 代 码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Q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第 十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Q1-1 注 册 Q Q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第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Q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仍 执 业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定 第 三 十 条 Q 泄 露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他 人 的 商 业 技 术 等 秘 密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Q 超 出 执 业 范 围 和 聘 用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Q1-2 执 业 Q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执 业 活 动 成 果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Q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业 务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Q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Q 因 过 错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第 七 十 二 条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Q1-3 其 它 Q 在 注 册 执 业 和 继 续 教 育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活 动 中, 发 生 其 他 违 反 法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性 标 准 的 行 为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35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质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我 部 制 定 了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我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8 月 25 日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一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必 须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岗 履 职,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二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负 全 责, 负 责 建 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负 责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等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三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四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36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取 样 检 测, 送 检 试 样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不 得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五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的 验 收 工 作, 参 加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等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必 须 在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不 得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六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模 板 支 架 搭 设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带 班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过 程 日 常 检 查, 不 得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七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足 额 用 于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不 得 上 岗 ;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八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定 期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 必 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在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九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组 织 审 核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和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十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告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必 要 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1), 同 时 对 相 应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见 附 件 2), 行 政 处 罚 及 记 分 情 况 应 当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公 布 附 件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2.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37 附 件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一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担 任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二 违 反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落 实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或 者 未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三 违 反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未 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38 ( 四 ) 未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四 违 反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五 违 反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六 违 反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起 重 机 械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七 违 反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对 施

39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八 违 反 第 八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筑 法 第 71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九 违 反 第 九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十 违 反 第 十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40 附 件 2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一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周 期 为 12 个 月, 满 分 为 12 分 自 项 目 经 理 所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计 算 二 依 据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类 别 以 及 严 重 程 度, 一 次 记 分 的 分 值 分 为 12 分 6 分 3 分 1 分 四 种 三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12 分 : ( 一 ) 超 越 执 业 范 围 或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二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过 期 仍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三 ) 因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或 未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造 成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四 ) 谎 报 瞒 报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五 )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后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或 未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的 四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6 分 : ( 一 )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二 )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的 ; ( 五 ) 送 检 试 样 弄 虚 作 假 的 ; ( 六 )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的 ; ( 七 )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的 ; ( 八 ) 未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或 未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 ( 九 )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的 ; ( 十 )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未 在 现 场 带 班 的 ;

41 ( 十 一 ) 未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的 ; ( 十 二 )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的 ; ( 十 三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 ( 十 四 ) 未 组 织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的 五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3 分 : ( 一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在 岗 履 职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的 ; ( 四 )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 ( 五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上 岗 作 业 的 ; ( 六 ) 未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或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不 到 位 的 ; ( 七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作 业 的 ; ( 八 )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上 岗 作 业 的 六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1 分 : ( 一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 二 ) 未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 ( 三 ) 未 落 实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 ( 五 ) 未 组 织 实 施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 ( 六 ) 未 按 规 定 在 验 收 文 件 或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或 由 他 人 代 签 的 七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按 本 规 定 进 行 记 分 ; 在 一 次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分 别 记 分, 累 加 分 值 八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超 过 6 分 的,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增 加 监 督 执 法 抽 查 频 次 九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12 分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责 令 该 项 目 经 理 停 止 执 业 1 年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项 目 经 理 在 停 止 执 业 期 间, 应 当 接

42 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其 所 属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十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4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八 项 规 定 ( 试 行 ) 等 四 个 规 定 的 通 知 建 市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北 京 市 规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我 部 制 定 了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八 项 规 定 ( 试 行 )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七 项 规 定 ( 试 行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七 项 规 定 ( 试 行 )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六 项 规 定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5 年 3 月 6 日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八 项 规 定 ( 试 行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建 设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全 过 程 管 理, 并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终 身 责 任 的 人 员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前, 建 设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一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发 包, 不 得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个 人 或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 不 得 将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分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不 同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不 得 将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又 另

44 行 发 包 ; 不 得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指 定 的 分 包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现 承 包 单 位 有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二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组 织 发 包 时 应 当 提 出 合 理 的 造 价 和 工 期 要 求, 不 得 迫 使 承 包 单 位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竞 标, 不 得 与 承 包 单 位 签 订 阴 阳 合 同, 不 得 拖 欠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监 理 费 用 和 工 程 款, 不 得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确 需 压 缩 工 期 的,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予 以 论 证, 并 采 取 保 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相 应 措 施, 支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三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组 织 编 制 工 程 概 算 时, 应 当 将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用 和 工 伤 保 险 费 用 单 独 列 支, 作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不 参 与 竞 标 四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供 与 建 筑 工 程 有 关 的 真 实 准 确 齐 全 的 原 始 资 料,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制 度, 及 时 将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有 关 机 构 审 查,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不 得 使 用 ;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的, 应 送 原 审 图 机 构 审 查 五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项 目 开 工 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依 法 应 当 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应 当 委 托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监 理 六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加 强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或 者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不 得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指 定 承 包 单 位 购 入 用 于 工 程 建 设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或 者 指 定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七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并 按 照 规 定 将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有 关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报 送 备 案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八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建 设 项 目 各 环 节 的 文 件 资 料,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和 建 筑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并 在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及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存 在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处 理 ( 建

45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单 位 和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信 用 档 案,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处 罚 处 理 结 果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并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予 以 曝 光 附 件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附 件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一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将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将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二 违 反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迫 使 承 包 方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竞 标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三 违 反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46 未 提 供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四 违 反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擅 自 施 工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五 违 反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施 工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必 须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而 未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六 违 反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七 违 反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 对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47 ( 二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将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有 关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报 送 备 案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八 违 反 第 八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未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48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七 项 规 定 ( 试 行 )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以 下 简 称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指 经 勘 察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勘 察 单 位 负 责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并 对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安 全 承 担 总 体 责 任 的 人 员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具 备 勘 察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甲 乙 级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由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 担 任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工 作 开 始 前, 勘 察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一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确 认 承 担 项 目 的 勘 察 人 员 符 合 相 应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要 求,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观 测 员 记 录 员 机 长 等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符 合 专 业 培 训 要 求 不 得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的 名 义 承 担 工 程 勘 察 项 目 二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勘 察 合 同 ( 包 括 勘 察 任 务 委 托 书 ), 组 织 编 写 勘 察 纲 要, 就 相 关 要 求 向 勘 察 人 员 交 底, 组 织 开 展 工 程 勘 察 工 作 三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负 责 勘 察 现 场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勘 察 作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并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场 地 情 况,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各 类 人 员, 场 地 内 和 周 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各 类 管 线 设 施 的 安 全 四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原 始 取 样 记 录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组 织 人 员 及 时 整 理 核 对 原 始 记 录, 核 验 有 关 现 场 和 试 验 人 员 在 记 录 上 的 签 字, 对 原 始 记 录 测 试 报 告 土 工 试 验 成 果 等 各 项 作 业 资 料 验 收 签 字 五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勘 察 成 果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保 证 勘 察 文 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深 度 要 求, 在 勘 察 文 件 上 签 字 盖 章 六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勘 察 后 期 服 务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勘 察 人 员 及 时 解 决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中 与 勘 察 工 作 有 关 的 问 题 ; 组 织 参 与 施 工 验 槽 ; 组 织 勘 察 人 员 参 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在 相 关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还 应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验 收 并 在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 组 织 勘 察 人 员 参 与 相 关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分 析, 并 对 因 勘 察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提 出 与 勘 察 工 作 有 关 的 技 术

49 处 理 措 施 七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勘 察 资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勘 察 人 员 将 全 部 资 料 分 类 编 目, 装 订 成 册, 归 档 保 存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以 上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并 不 免 除 勘 察 单 位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法 定 责 任 勘 察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检 查, 发 现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或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项 目 的 全 面 勘 察 质 量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并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 附 件 :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附 件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一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勘 察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或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二 违 反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勘 察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强 制 性 标 准,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三 违 反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50 勘 察 单 位 未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对 担 任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进 行 处 罚 四 违 反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勘 察 单 位 不 按 照 规 定 记 录 原 始 记 录 或 记 录 不 完 整 作 业 资 料 无 责 任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不 全,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五 违 反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勘 察 单 位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成 果 资 料,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勘 察 文 件 没 有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六 违 反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勘 察 单 位 不 组 织 相 关 勘 察 人 员 参 加 施 工 验 槽,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七 违 反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完 成 后, 勘 察 单 位 不 进 行 勘 察 文 件 归 档 保 存,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地 方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章 条 款 不 在 此 详 细 列 出, 各 地 可 自 行 补 充 有 关 规 定

51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七 项 规 定 ( 试 行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以 下 简 称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指 经 设 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设 计 质 量 管 理, 对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承 担 总 体 责 任 的 人 员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的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主 导 专 业 未 实 行 注 册 执 业 制 度 的 除 外 ), 并 具 备 设 计 质 量 管 理 能 力 的 人 员 担 任 承 担 民 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由 注 册 建 筑 师 担 任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工 作 开 始 前, 设 计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一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确 认 承 担 项 目 的 设 计 人 员 符 合 相 应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要 求,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不 得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的 名 义 承 担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二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城 乡 规 划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设 计 合 同 ( 包 括 设 计 任 务 书 ) 和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就 相 关 要 求 向 设 计 人 员 交 底, 组 织 开 展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工 作, 协 调 各 专 业 之 间 及 与 外 部 各 单 位 之 间 的 技 术 接 口 工 作 三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要 求 设 计 人 员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建 筑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标 明 采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规 格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其 质 量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及 建 筑 工 程 的 功 能 需 求 四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要 求 设 计 人 员 考 虑 施 工 安 全 操 作 和 防 护 的 需 要,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并 对 防 范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提 出 指 导 意 见 ;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应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五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核 验 各 专 业 设 计 校 核 审 核 审 定 等 技 术 人 员 在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上 的 签 字, 核 验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等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在 设 计 文 件 上 的 签 章, 并 对 各 专 业 设 计 文 件 验 收 签 字 六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就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向 施 工 及 监 理 单 位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解 决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设 计 问 题 不 得 在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不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的 变 更 文 件 上 签 字 应 当 根 据 设 计 合 同 中

52 约 定 的 责 任 权 利 费 用 和 时 限, 组 织 开 展 后 期 服 务 工 作 七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参 加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在 相 关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参 与 相 关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分 析, 并 对 因 设 计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提 出 与 设 计 工 作 相 关 的 技 术 处 理 措 施 ;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及 时 将 设 计 资 料 归 档 保 存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以 上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并 不 免 除 设 计 单 位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法 定 责 任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检 查, 发 现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或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项 目 的 全 面 设 计 质 量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的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并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 处 理 ) 规 定 见 附 件 ) 附 件 :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 处 理 ) 规 定 附 件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 处 理 ) 规 定 一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设 计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或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二 违 反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设 计 单 位 未 依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或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被 处 罚 的, 应 当 依 照 该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53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三 违 反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处 理 设 计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的, 对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四 违 反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处 罚 设 计 单 位 未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处 罚 五 违 反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处 理 设 计 文 件 签 章 不 全 的, 对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六 违 反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处 理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施 工 前 未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向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的, 对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七 违 反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处 理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参 加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或 未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参 与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分 析 的, 对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地 方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章 条 款 不 在 此 详 细 列 出, 各 地 可 自 行 补 充 有 关 规 定

54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六 项 规 定 ( 试 行 )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总 监 ) 是 指 经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主 持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的 全 面 监 理 工 作 并 对 其 承 担 终 身 责 任 的 人 员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项 目 总 监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一 项 目 监 理 工 作 实 行 项 目 总 监 负 责 制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按 规 定 取 得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受 聘 于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二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在 岗 履 职 应 当 组 织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按 已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 应 当 组 织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报 审 的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落 实 劳 务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存 在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三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监 理 人 员 进 驻 项 目 现 场,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组 织 项 目 监 理 人 员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实 施 工 程 监 理, 按 照 规 定 对 施 工 单 位 报 审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不 得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合 格 签 字 四 项 目 总 监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施 工 或 者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的,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规 定 及 时 签 发 工 程 暂 停 令 五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的,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项 目 总 监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六 项 目 总 监 应 当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竣 工 申 请, 并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不 得 将 不 合 格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签 认 项 目 总 监 责 任 的 落 实 不 免 除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和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理 合 同 应 当 承 担 和 履 行 的 相 应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总 监 履 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存

55 在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或 处 理 (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监 理 企 业 和 项 目 总 监 的 信 用 档 案,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处 罚 处 理 结 果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并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公 布 附 件 :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附 件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一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的, 按 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违 反 规 定 受 聘 于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并 执 业 的, 按 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二 违 反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监 理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三 违 反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实 施 监 理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合 格 签 字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监 理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56 四 违 反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施 工 未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五 违 反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未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情 况 严 重 的, 未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未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未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监 理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六 违 反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未 按 规 定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竣 工 申 请, 未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按 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总 监 将 不 合 格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签 认 的,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监 理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项 目 总 监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57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2015 年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的 通 报 ( 一 ) 建 质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2015 年 5 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督 查 组 对 部 分 省 市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和 建 筑 市 场 进 行 了 执 法 检 查, 现 将 检 查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通 报 如 下 : 一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一 : 福 建 省 上 杭 县 宏 庄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盛 世 鑫 城 小 区 11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阙 海 华 ; 建 设 单 位 为 福 建 省 鑫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蓝 浩 泉 ; 监 理 单 位 为 福 建 泉 宏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吴 小 红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局 部 楼 梯 钢 筋 配 置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二 是 混 凝 土 试 件 未 按 要 求 养 护,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案 例 二 : 茂 名 市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康 城 假 日 花 园 小 区 1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吕 帝 雄 ; 建 设 单 位 为 东 莞 市 康 城 假 日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李 启 朝 ; 监 理 单 位 为 东 莞 市 杰 高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谭 安 德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已 施 工 完 成 的 楼 梯 间 中 部 填 充 墙 两 端 未 按 设 计 要 求 设 置 构 造 柱 ; 二 是 经 抽 测, 局 部 剪 力 墙 混 凝 土 回 弹 强 度 推 定 值 达 不 到 设 计 强 度 案 例 三 : 十 一 冶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施 工 的 广 西 省 柳 州 市 金 碧 苑 小 区 3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李 宁 波 ; 建 设 单 位 为 广 西 柳 州 腾 安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韦 运 忠 ; 监 理 单 位 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罗 林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是 : 一 是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超 范 围 执 业 ; 二 是 塔 式 起 重 机 回 转 塔 身 与 回 转 支 承 连 接 螺 栓 松 动 严 重, 多 个 安 全 装 置 失 效,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 三 是 施 工 升 降 机 开 口 型 脚 手 架 未 设 置 横 向 斜 撑,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案 例 四 : 茂 名 市 建 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海 南 省 儋 州 市 盛 世 皇 冠 小 区 ( 二 期 )6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卓 新 红 ; 建 设 单 位 为 海 南 洋 浦 天 立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褚 小 果 ; 监 理 单 位 为 北 京 华 兴 建 设 监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张 明 亮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部 分 钢 筋 未 进 行 进 场 复 验,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 二 是 监 理

58 单 位 履 职 不 到 位,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旁 站 巡 视 及 平 行 检 验 等 工 作 ; 三 是 局 部 模 板 支 架 搭 设 不 规 范, 塔 吊 力 矩 限 制 器 失 灵,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案 例 五 : 福 建 六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海 南 省 儋 州 市 正 恒 帝 景 小 区 3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杨 嫦 青 ; 建 设 单 位 为 儋 州 泽 南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陈 扬 东 ; 监 理 单 位 为 深 圳 市 建 星 项 目 管 理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陈 英 姿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是 : 一 是 混 凝 土 构 件 存 在 较 多 蜂 窝 孔 洞 等 严 重 缺 陷, 局 部 剪 力 墙 错 位, 违 反 强 制 性 规 定 ; 二 是 局 部 模 板 支 架 缺 少 纵 横 水 平 杆, 开 关 箱 中 漏 电 保 护 器 不 符 合 要 求,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案 例 六 : 重 庆 市 五 一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重 庆 市 丰 都 县 2013 年 龙 河 东 组 团 廉 租 房 公 租 房 项 目 1 号 4 号 商 住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刘 平 ; 建 设 单 位 为 丰 都 县 公 共 房 屋 保 障 中 心, 项 目 负 责 人 钟 荣 华 ; 监 理 单 位 为 重 庆 市 益 民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彭 图 强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局 部 楼 板 主 筋 的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局 部 楼 板 实 测 钢 筋 数 量 不 足,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二 是 脚 手 架 施 工 进 度 滞 后, 塔 吊 与 建 筑 物 干 涉,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案 例 七 : 四 川 华 宏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抚 琴 山 水 安 置 小 区 一 期 12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魏 淮 海 ; 建 设 单 位 为 泸 州 市 龙 马 谭 区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黄 亨 木 ; 监 理 单 位 为 四 川 省 名 杨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施 大 全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局 部 混 凝 土 强 度 推 定 值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 二 是 悬 挑 脚 手 架 搭 设 不 规 范, 施 工 升 降 机 部 分 装 置 失 效,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案 例 八 : 泸 州 第 七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施 工 的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叙 永 县 汇 锦 峰 小 区 3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邓 秋 正 ; 建 设 单 位 为 泸 州 市 鑫 精 科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金 世 敏 ; 监 理 单 位 为 四 川 江 阳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李 玉 林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悬 挑 卸 料 平 台 两 侧 栏 杆 与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直 接 联 结,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二 是 施 工 升 降 机 部 分 装 置 失 效,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案 例 九 : 贵 州 省 冶 金 建 设 公 司 施 工 的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环 城 路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时 代 天 街 项 目 )C 栋, 项 目 经 理 沈 志 飞 ; 建 设 单 位 为 遵 义 市 华 玮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毛 国 勇 ; 监 理 单 位 为 四 川 亿 博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王 学 彬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总 配 电 箱 处 未 做 重 复 接 地, 电 缆 未 使 用 五 芯 电 缆,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 二 是 起 重 机 械 回 转 支 撑 螺 栓 松 动, 标 准 节 点 与 回 转 连 接 处 部 分 螺 栓 单

59 母, 附 着 部 分 连 接 大 销 轴 处 开 口 销 漏 装 或 用 其 它 代 用 品 代 用,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案 例 十 : 重 庆 市 凤 山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施 工 的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遵 义 县 正 源 金 港 城 小 区 9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理 袁 奇 ; 建 设 单 位 为 遵 义 县 正 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李 松 ; 监 理 单 位 为 天 津 港 油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崔 明 强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桩 基 无 静 载 报 告 或 载 荷 板 实 验,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 二 是 塔 式 起 重 机 附 着 连 接 处 大 销 轴 开 口 销 用 其 它 代 用 品 代 用,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案 例 十 一 : 红 河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新 建 南 苑 医 院 公 租 房 一 标 段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徐 澍, 建 设 单 位 为 曲 靖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项 目 负 责 人 余 雄 武 ; 监 理 单 位 为 成 都 衡 泰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刘 洪 川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地 下 室 筏 板 混 凝 土 标 养 试 块 留 置 不 符 合 要 求,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 二 是 厨 房 卫 生 间 等 有 水 房 间 无 混 凝 土 翻 边,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 三 是 钢 筋 工 程 未 进 行 现 场 条 件 下 的 焊 接 工 艺 试 验,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四 是 现 场 砌 筑 砂 浆 无 砂 浆 检 验 报 告, 且 部 分 颜 色 发 黄, 含 泥 量 偏 高,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案 例 十 二 : 云 南 中 润 建 筑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龙 湖 壹 号 小 区 ( 一 期 )7 号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冯 贵 有 ; 建 设 单 位 为 云 南 嘉 旺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沈 富 强 ; 监 理 单 位 为 云 南 建 宇 建 设 咨 询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姚 宏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一 是 地 下 室 筏 板 混 凝 土 标 养 试 块 留 置 不 符 合 要 求,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 二 是 钢 筋 工 程 未 进 行 现 场 条 件 下 的 焊 接 工 艺 试 验,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二 建 筑 市 场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案 例 一 : 福 建 省 上 杭 县 宏 庄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盛 世 鑫 城 1# 2# 3# 11# 楼 及 1 2 层 地 下 室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阙 海 华 ; 建 设 单 位 为 福 建 鑫 盛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蓝 浩 泉 ; 监 理 单 位 为 福 建 泉 宏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吴 小 红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建 设 单 位 存 在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未 包 括 消 防 工 程 金 属 门 窗 建 筑 智 能 化 等 专 业 内 容 案 例 二 : 广 西 桂 川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海 南 省 儋 州 市 广 场 花 园 ( 二 期 )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蒙 志 成 ; 建 设 单 位 为 儋 州 深 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林 贤 光 ; 监 理 单 位 为 河 北 鸿 泰 工 程 项 目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杨 冠 洲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自 然 人 符 云 存 在 挂 靠 行 为, 其 以 广 西 桂 川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广 西 桂 川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存 在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行 为, 其 允 许 符

60 云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案 例 三 : 汕 头 市 建 安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领 誉 环 保 研 发 中 心 科 研 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吴 利 松 ; 建 设 单 位 为 东 莞 市 领 誉 环 保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监 理 单 位 为 广 东 安 业 建 设 工 程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李 书 山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施 工 单 位 存 在 转 包 行 为,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只 收 取 管 理 费 ;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东 莞 市 东 茂 春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有 限 公 司 存 在 出 借 资 质 行 为, 只 收 取 管 理 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案 例 四 : 广 西 建 工 集 团 第 三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施 工 的 广 西 农 垦 糖 业 集 团 柳 兴 制 糖 有 限 公 司 危 旧 房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李 重 华 ; 建 设 单 位 为 广 西 农 垦 糖 业 集 团 柳 兴 制 糖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张 国 华 ; 监 理 单 位 为 广 西 共 创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韦 天 肯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韦 天 肯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执 业 案 例 五 : 泸 县 龙 鑫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嘉 亿 康 桥 郡 B 区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胡 小 龙 ; 建 设 单 位 为 泸 州 嘉 亿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张 文 驰 ; 监 理 单 位 为 泸 县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万 人 友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施 工 单 位 存 在 转 包 行 为, 将 收 到 的 大 部 分 工 程 款 转 给 侯 聃 张 文 驰, 并 由 上 述 二 人 直 接 支 付 建 筑 材 料 劳 务 工 资 等 费 用 案 例 六 : 重 庆 市 五 一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的 重 庆 市 丰 都 县 龙 河 东 组 团 廉 租 房 公 租 房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刘 平 ; 建 设 单 位 为 丰 都 县 公 共 房 屋 保 障 中 心, 项 目 负 责 人 文 江 成 ; 监 理 单 位 为 重 庆 市 益 民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彭 图 强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自 然 人 代 利 军 存 在 挂 靠 行 为, 其 以 重 庆 市 五 一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重 庆 市 五 一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存 在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行 为, 其 允 许 代 利 军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案 例 七 : 贵 州 省 冶 金 建 设 公 司 施 工 的 遵 义 市 环 城 路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程 ( 遵 义 时 代 天 街 )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沈 志 飞 ; 建 设 单 位 为 遵 义 华 玮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负 责 人 毛 国 勇 ; 监 理 单 位 为 四 川 亿 博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总 监 王 学 彬 主 要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 施 工 单 位 存 在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不 到 位, 以 项 目 部 的 名 义 签 订 材 料 采 购 设 备 租 赁 及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款 项 由 个 人 支 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5 年 7 月 20 日

6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的 通 报 建 质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规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2014 年 9 月,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我 部 召 开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在 全 国 范 围 组 织 开 展 为 期 两 年 的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专 项 行 动 各 地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我 部 工 作 部 署 和 要 求,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建 筑 市 场 环 境 进 一 步 好 转,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有 力 地 保 障 了 工 程 质 量 的 稳 步 提 升,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年 行 动 ) 取 得 初 步 成 效, 社 会 反 响 良 好 一 两 年 行 动 全 面 深 入 开 展 ( 一 ) 高 度 重 视, 迅 速 响 应 全 国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后, 各 地 迅 速 反 应, 全 国 31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均 立 即 召 开 会 议, 部 署 开 展 工 作 天 津 辽 宁 浙 江 安 徽 湖 北 广 东 等 地 分 别 向 省 ( 市 ) 政 府 汇 报 了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的 重 要 批 示 精 神 和 我 部 工 作 安 排, 获 得 了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持 江 苏 江 西 等 地 还 以 省 政 府 名 义 召 开 会 议, 省 政 府 领 导 对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行 动 进 行 部 署 ( 二 )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均 成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组 长 各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为 成 员 的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并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制 定 印 发 本 地 区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出 台 相 关 政 策 制 度, 推 动 两 年 行 动 顺 利 开 展 许 多 地 区 在 我 部 工 作 部 署 的 基 础 上, 还 对 本 地 两 年 行 动 内 容 进 行 了 细 化, 如 北 京 市 启 动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预 拌 混 凝 土 专 项 治 理 行 动 ; 四 川 省 针 对 本 省 地 震 灾 害 多 发 情 况, 在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中 增 加 全 面 提 升 农 房 建 设 质 量 内 容 ( 三 ) 注 重 培 训, 提 升 能 力 为 宣 传 和 贯 彻 落 实 两 年 行 动 精 神, 提 高 监 管 能 力 和 水 平, 真 正 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和 工 作 部 署 落 实 到 基 层 落 实 到 项 目, 各 地 认 真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和 建 筑 市 场 执 法 人 员 宣 传 贯 彻 培 训 工 作, 特 别 是 加 强 对 市 县 一 级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的 培 训, 截 至 目 前, 全 国 共 开 展 各 类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宣 传 贯 彻 培 训 2718 次, 培 训 相 关 人 员 人 次 此 外,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中

62 国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中 国 安 装 协 会 等 行 业 协 会 分 别 召 开 宣 传 推 动 会, 在 行 业 内 扎 实 推 进 两 年 行 动 ( 四 ) 强 化 督 查, 狠 抓 落 实 各 地 始 终 将 监 督 检 查 作 为 推 进 工 作 的 重 要 手 段 据 统 计, 截 至 2015 年 4 月, 各 地 共 开 展 各 类 专 项 及 综 合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次, 检 查 各 类 工 程 项 ; 共 下 发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整 改 通 知 单 份, 下 发 行 政 处 罚 书 5527 份, 处 罚 单 位 4990 家, 处 罚 人 员 1938 人 我 部 于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5 月 先 后 组 织 开 展 了 两 次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督 查,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市 县 项 目 的 方 式, 对 部 分 省 市 的 138 个 项 目 进 行 了 检 查, 对 53 个 存 在 严 重 建 筑 市 场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严 重 工 程 质 量 隐 患 的 工 程 发 出 执 法 建 议 书, 要 求 有 关 地 方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立 即 督 促 整 改, 并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 五 ) 上 下 联 动, 健 全 机 制 为 及 时 了 解 各 地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进 展, 我 部 建 立 了 月 报 制 度, 要 求 各 地 每 月 按 时 上 报 本 地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并 进 行 全 国 通 报 各 地 也 建 立 本 区 域 内 的 月 报 制 度, 并 创 新 机 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不 断 加 强 省 市 县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联 系, 共 同 推 动 两 年 行 动 深 入 开 展 湖 南 省 设 立 短 信 平 台, 将 两 年 行 动 有 关 信 息 第 一 时 间 发 送 给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重 点 企 业, 起 到 很 好 的 效 果 河 南 省 各 地 市 主 管 部 门 向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递 交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承 诺 书, 就 落 实 两 年 行 动 做 出 承 诺 浙 江 省 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列 为 省 政 府 质 量 强 省 建 设 重 点 任 务 和 考 核 内 容 ( 六 ) 加 强 宣 传, 营 造 氛 围 我 部 先 后 两 次 召 开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新 闻 发 布 会, 宣 传 两 年 行 动 有 关 政 策 和 工 作 部 署, 在 部 网 站 上 开 设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专 栏,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政 策 各 地 动 态 等 情 况, 并 组 织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万 里 行 活 动, 通 过 人 民 日 报 新 华 社 中 央 电 视 台 中 国 建 设 报 等 多 家 中 央 媒 体 和 行 业 媒 体, 对 两 年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了 深 入 持 续 报 道 各 地 也 结 合 实 际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充 分 利 用 报 纸 电 视 网 络 等 媒 体, 大 力 宣 传 两 年 行 动 措 施 和 成 效, 营 造 良 好 工 作 氛 围 内 蒙 古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重 庆 四 川 等 地 还 编 制 两 年 行 动 简 报, 定 期 发 布 在 加 强 正 面 宣 传 的 同 时, 我 部 及 各 地 均 加 大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曝 光 力 度, 在 中 央 电 视 台 部 门 网 站 报 纸 等 媒 体 及 时 曝 光 查 处 的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仅 曝 光 企 业, 同 时 曝 光 责 任 人 员, 形 成 强 大 震 慑 截 至 目 前, 全 国 共 曝 光 1426 起 两 年 行 动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二 六 项 主 要 工 作 取 得 实 效 ( 一 ) 落 实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63 各 地 严 格 执 行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等 参 建 五 方 主 体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规 定, 全 面 落 实 两 书 一 牌 制 度, 许 多 地 区 还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进 一 步 深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内 涵, 完 善 落 实 措 施, 确 保 责 任 到 人 北 京 市 在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预 拌 混 凝 土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钢 筋 供 应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山 西 省 将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等 机 构 列 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安 徽 省 利 用 信 息 手 段 将 两 书 签 署 作 为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的 前 置 条 件, 确 保 所 有 工 程 落 实 两 书 制 度 两 年 行 动 开 展 以 来, 全 国 补 签 授 权 书 承 诺 书 工 程 项 ; 新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工 程 项, 其 中 签 署 授 权 书 承 诺 书 的 工 程 项 ; 新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工 程 项, 其 中 设 立 永 久 性 标 牌 工 程 项 ; 建 立 质 量 信 息 档 案 工 程 项 ( 二 )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各 地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督 促 企 业 迅 速 自 查 自 纠, 在 此 基 础 上, 按 要 求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本 地 区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全 面 检 查 排 查,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及 个 人 进 行 严 厉 处 罚, 截 至 今 年 4 月 底, 全 国 累 计 检 查 项 目 项 次 检 查 中 共 查 处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建 设 单 位 3474 家, 其 中 有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的 870 家,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2604 家 查 处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施 工 企 业 共 4796 家, 其 中, 有 转 包 行 为 的 422 家, 有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的 672 家, 有 挂 靠 行 为 的 580 家, 有 出 借 资 质 行 为 的 136 家,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2986 家 共 查 处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个 人 3031 人, 其 中, 有 挂 靠 行 为 的 483 人,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1486 人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采 取 了 停 业 整 顿 罚 款 限 制 招 投 标 资 格 等 一 系 列 行 政 处 罚 或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其 中,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企 业 580 家, 降 低 资 质 企 业 3 家, 吊 销 资 质 企 业 4 家, 限 制 投 标 资 格 企 业 381 家 ;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8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诚 信 扣 分 等 其 他 处 理 1604 人 ; 罚 款 总 额 万 元 ( 含 个 人 罚 款 万 元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万 元 ( 三 )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和 监 理 机 制 各 地 积 极 创 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改 变 事 先 发 通 知 打 招 呼 的 做 法, 加 大 飞 行 检 查 频 次,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两 年 行 动 开 展 以 来, 全 国 各 地 在 各 类 检 查 中 累 计 开 展 飞 行 检 查 次, 检 查 工 程 项 河 北 安 徽 江 西 等 地 加 快 监 管 信 息 化 建 设, 建 立 省 市 县 共 用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平 台, 监 管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有 效 实 现 质 量 安 全 与 建 筑 市 场 联 动, 极 大 提 高 监 管 效 率 同 时, 各 地 将 工 程 质 量 常

64 见 问 题 治 理 作 为 两 年 行 动 的 重 要 内 容, 出 台 专 项 治 理 方 案, 编 制 防 治 手 册, 通 过 召 开 现 场 会 创 建 示 范 工 程 等 方 式, 推 广 好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有 效 防 治 工 程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提 高 群 众 满 意 度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专 门 下 发 文 件, 要 求 用 3 年 时 间 基 本 解 决 工 程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每 年 创 建 1000 万 平 方 米 示 范 工 程,2015 年 常 见 质 量 问 题 治 理 率 全 省 达 到 90% 以 上 湖 北 安 徽 等 地 积 极 推 进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化, 加 强 企 业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建 设 和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管 控 能 力 建 设, 有 效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水 平 ( 四 ) 大 力 发 展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当 前,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工 作 正 在 各 地 全 面 铺 开, 在 政 策 措 施 技 术 发 展 构 件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规 模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积 极 进 展 我 部 正 在 组 织 编 制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纲 要, 提 出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的 发 展 目 标 技 术 方 向 实 施 路 径 和 组 织 保 障 同 时, 全 国 已 有 12 个 省 自 治 区 和 18 个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相 继 印 发 了 有 关 指 导 性 文 件, 从 土 地 规 划 财 政 税 收 等 方 面 采 取 激 励 措 施, 引 导 推 动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此 外, 我 部 去 年 出 台 了 装 配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技 术 规 程 等 技 术 标 准, 今 年 又 组 织 编 制 发 布 了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国 家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体 系 和 第 一 批 标 准 设 计, 各 地 也 相 继 编 制 了 一 批 设 计 构 件 部 品 生 产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等 方 面 的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地 方 标 准, 为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技 术 支 撑 全 国 重 点 地 区 构 件 部 品 生 产 能 力 增 长 较 快, 以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为 例, 截 至 2014 年 底, 全 国 共 有 生 产 企 业 111 家, 共 有 生 产 线 281 条, 年 生 产 能 力 2590 万 立 方 米 以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方 式 建 造 的 项 目 数 量 和 规 模 逐 步 增 加, 据 不 完 全 统 计,2014 年, 全 国 新 开 工 项 目 225 个, 共 计 1865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湖 南 上 海 辽 宁 安 徽 等 地 区 位 居 前 列 ( 五 ) 切 实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我 部 先 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22 号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号 )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工 人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人 号 ) 等 一 系 列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明 确 了 加 强 建 筑 工 人 职 业 培 训 的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总 体 目 标 和 重 点 任 务 引 导 和 鼓 励 施 工 企 业 培 育 一 定 数 量 的 技 术 骨 干 工 人, 明 确 企 业 在 工 人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鼓 励 企 业 注 重 产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加 快 培 养 大 批 高 素 质 建 筑 业 技 术 技 能 人 才 和 新 型 产 业 工 人 一 些 地 方 通 过 完 善 制 度 落 实 建 筑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开 展 农 民 工 业 余 学 校 培 训 等 方 式, 积 极 推 进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提 高 如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内 蒙 古 黑 龙 江 上 海 浙 江 安 徽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云 南 陕 西 青 海 新 疆 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65 设 兵 团 等 地 均 推 行 了 建 筑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 浙 江 研 究 建 立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探 索 建 立 与 岗 位 工 资 挂 钩 的 工 人 技 能 分 级 管 理 机 制,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做 好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工 作 ; 湖 北 湖 南 陕 西 等 地 积 极 开 展 农 民 工 业 余 学 校 培 训,2014 年 湖 南 参 与 培 训 的 农 民 工 学 校 1700 多 所, 设 置 教 学 点 2100 余 个, 举 办 针 对 性 培 训 3200 多 期, 培 训 农 民 工 8 万 多 人 ;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建 立 行 业 技 能 竞 赛 制 度, 与 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联 合 印 发 了 关 于 建 立 重 庆 市 建 设 行 业 技 能 竞 赛 制 度 的 通 知 ( 渝 建 发 号 ), 促 进 行 业 技 能 竞 赛 常 态 化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 六 ) 加 快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两 年 行 动 以 来, 各 地 高 度 重 视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按 照 我 部 数 据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的 总 体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详 细 实 施 计 划, 加 快 完 成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注 册 人 员 工 程 项 目 诚 信 信 息 等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设, 建 立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北 京 上 海 江 苏 安 徽 湖 南 四 川 陕 西 海 南 等 8 个 首 批 省 ( 直 辖 市 ) 已 于 2014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平 台 建 设 ; 天 津 重 庆 河 北 河 南 山 西 浙 江 福 建 广 东 甘 肃 宁 夏 等 10 个 第 二 批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于 2015 年 6 月 底 前 提 前 或 按 时 完 成 平 台 建 设 至 此, 全 国 已 有 18 个 省 市 顺 利 通 过 省 级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验 收 评 估, 圆 满 实 现 与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中 央 数 据 库 的 实 时 连 接 目 前, 第 三 批 省 ( 自 治 区 ) 正 在 抓 紧 按 照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 建 市 号 )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建 设 省 级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号 ) 要 求, 精 心 部 署 大 力 推 进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建 设, 力 争 于 今 年 年 底 前 全 面 实 现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数 据 一 个 库 监 管 一 张 网 管 理 一 条 线 的 信 息 化 监 管 目 标 此 外, 北 京 天 津 等 地 陆 续 出 台 本 地 区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信 用 评 价 有 关 制 度, 逐 步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规 范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和 发 布, 进 一 步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规 范 各 方 主 体 市 场 行 为 三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尽 管 两 年 行 动 已 在 全 国 深 入 开 展, 并 取 得 初 步 成 效, 但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仍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影 响 到 两 年 行 动 成 效 一 是 思 想 认 识 不 到 位 有 的 地 区 特 别 是 市 县 一 级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两 年 行 动 的 重 要 性 紧 迫 性 认 识 不 够, 对 两 年 行 动 的 主 要 工 作 和 有 关 精 神 了 解 不 透, 对 我 部 的 各 项 工 作 部 署 执 行 不 彻 底, 还 存 在 畏 难 观 望 情 绪, 工 作 主 动 性 不 强, 两 年 行 动 流 于 形 式 二 是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不 到 位 两 年 行 动 的 主 体 是 参 建 各 方 企 业, 当 前 仍 有 部 分 企 业 对 两 年 行 动 不 了 解, 对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66 责 任 的 认 识 不 到 位, 仍 有 许 多 工 程 存 在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两 年 行 动 的 深 度 仍 需 进 一 步 加 强 三 是 处 罚 曝 光 力 度 不 够 部 分 地 区 仍 存 在 重 检 查 轻 处 罚 的 情 况,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不 严 格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也 不 及 时 向 社 会 进 行 曝 光, 难 以 对 违 法 违 规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形 成 有 效 威 慑, 监 督 检 查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下 一 步, 各 地 要 认 真 梳 理 前 一 阶 段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准 确 把 握 本 地 区 两 年 行 动 的 开 展 情 况, 查 找 当 前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和 问 题, 分 析 影 响 两 年 行 动 顺 利 开 展 的 深 层 次 原 因,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一 步 改 进 工 作 方 式 方 法, 确 保 两 年 行 动 各 项 工 作 取 得 实 效 要 继 续 严 格 执 行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有 关 部 署 和 要 求,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责 任, 抓 好 组 织 实 施, 推 动 两 年 行 动 向 更 深 层 次 开 展 要 加 强 对 市 县 治 理 行 动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将 两 年 行 动 真 正 落 实 到 基 层 落 实 到 市 县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落 实 到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要 狠 抓 工 作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考 核 机 制,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加 大 随 机 检 查 和 飞 行 检 查 力 度,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立 即 整 改 到 位,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和 个 人, 依 法 进 行 严 肃 查 处 并 及 时 曝 光, 持 续 保 持 高 压 态 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5 年 7 月 22 日

67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的 通 知 建 标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安 全 监 管 局, 直 辖 市 建 委 安 全 监 管 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局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天 津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安 全 监 管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玻 璃 幕 墙 因 美 观 自 重 轻 采 光 好 及 标 准 化 工 业 化 程 度 高 等 优 点, 自 20 世 纪 80 年 代 起, 在 商 场 写 字 楼 酒 店 机 场 车 站 等 大 型 和 高 层 建 筑 的 外 装 饰 上 得 到 广 泛 应 用 近 年 来, 在 个 别 城 市 偶 发 的 因 幕 墙 玻 璃 自 爆 或 脱 落 造 成 的 损 物 伤 人 事 件, 危 害 了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引 发 社 会 关 注 造 成 这 些 安 全 危 害 的 原 因, 除 早 期 玻 璃 幕 墙 工 程 技 术 缺 陷 材 料 缺 陷 等 因 素 外, 对 人 员 密 集 流 动 性 大 等 特 定 环 境 特 定 建 筑 的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重 视 不 够, 玻 璃 幕 墙 维 护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不 到 位, 也 是 重 要 原 因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在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及 既 有 玻 璃 幕 墙 使 用 维 护 管 理 等 环 节, 切 实 加 强 监 管, 落 实 安 全 防 护 责 任, 确 保 玻 璃 幕 墙 质 量 和 使 用 安 全 二 进 一 步 强 化 新 建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一 ) 新 建 玻 璃 幕 墙 要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景 观 周 边 环 境 以 及 建 筑 性 质 和 使 用 功 能 等 因 素, 按 照 建 筑 安 全 环 保 和 节 能 等 要 求, 合 理 控 制 玻 璃 幕 墙 的 类 型 形 状 和 面 积 鼓 励 使 用 轻 质 节 能 的 外 墙 装 饰 材 料, 从 源 头 上 减 少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隐 患 ( 二 ) 新 建 住 宅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医 院 门 诊 急 诊 楼 和 病 房 楼 中 小 学 校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老 年 人 建 筑, 不 得 在 二 层 及 以 上 采 用 玻 璃 幕 墙 ( 三 ) 人 员 密 集 流 动 性 大 的 商 业 中 心, 交 通 枢 纽,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等 场 所, 临 近 道 路 广 场 及 下 部 为 出 入 口 人 员 通 道 的 建 筑, 严 禁 采 用 全 隐 框 玻 璃 幕 墙 以 上 建

68 筑 在 二 层 及 以 上 安 装 玻 璃 幕 墙 的, 应 在 幕 墙 下 方 周 边 区 域 合 理 设 置 绿 化 带 或 裙 房 等 缓 冲 区 域, 也 可 采 用 挑 檐 防 冲 击 雨 篷 等 防 护 设 施 ( 四 ) 玻 璃 幕 墙 宜 采 用 夹 层 玻 璃 均 质 钢 化 玻 璃 或 超 白 玻 璃 采 用 钢 化 玻 璃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建 筑 门 窗 幕 墙 用 钢 化 玻 璃 JG/T455 的 规 定 ( 五 ) 新 建 玻 璃 幕 墙 应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加 强 方 案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的 安 全 技 术 论 证, 并 在 竣 工 前 进 行 专 项 验 收 三 严 格 落 实 既 有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维 护 各 方 责 任 ( 一 ) 明 确 既 有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明 确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落 实 玻 璃 幕 墙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要 求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维 护 实 行 业 主 负 责 制, 建 筑 物 为 单 一 业 主 所 有 的, 该 业 主 为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人 ; 建 筑 物 为 多 个 业 主 共 同 所 有 的, 各 业 主 要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人, 牵 头 负 责 既 有 玻 璃 幕 墙 的 安 全 维 护 ( 二 ) 加 强 玻 璃 幕 墙 的 维 护 检 查 玻 璃 幕 墙 竣 工 验 收 1 年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幕 墙 的 安 全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人 要 按 规 定 对 既 有 玻 璃 幕 墙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遭 受 冰 雹 台 风 雷 击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或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等 突 发 事 件 后,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技 术 单 位, 要 及 时 对 可 能 受 损 建 筑 的 玻 璃 幕 墙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对 可 能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部 位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处 理 ( 三 ) 及 时 鉴 定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性 能 玻 璃 幕 墙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的,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人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玻 璃 幕 墙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鉴 定, 需 要 实 施 改 造 加 固 或 者 拆 除 的,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负 责 实 施 ( 四 ) 严 格 规 范 玻 璃 幕 墙 维 修 加 固 活 动 对 玻 璃 幕 墙 进 行 结 构 性 维 修 加 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玻 璃 幕 墙 的 结 构 构 件, 结 构 验 算 及 加 固 方 案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超 出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应 进 行 安 全 性 技 术 论 证 玻 璃 幕 墙 进 行 结 构 性 维 修 加 固 工 程 完 成 后, 业 主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单 位 或 者 承 担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的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验 收 四 切 实 加 强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防 护 监 管 工 作 ( 一 )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督 促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认 真 履 行 责 任 和 义 务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强 化 玻 璃 幕 墙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查 处 工 作, 严 格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督 促 防 范 措 施 整 改 到 位 ( 二 ) 新 建 玻 璃 幕 墙 要 严 把 质 量 关, 加 强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在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及 维 护 管 理 等 环 节,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对 造 成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要 依 法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69 ( 三 ) 对 于 使 用 中 的 既 有 玻 璃 幕 墙 要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性 普 查, 建 立 既 有 幕 墙 信 息 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管 机 制, 进 一 步 加 大 巡 查 力 度,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015 年 3 月 4 日

70 关 于 印 发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2015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建 质 综 函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规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现 将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2015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好 今 年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附 件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2015 年 工 作 要 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2015 年 2 月 9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2015 年 工 作 要 点 2015 年,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总 体 思 路 是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和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全 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部 署 要 求, 以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为 主 线, 以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为 底 线, 以 技 术 进 步 为 支 撑, 夯 实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基 础, 努 力 推 动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稳 步 提 升 一 扎 实 推 进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严 格 落 实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一 是 督 促 各 地 认 真 落 实 两 年 行 动 各 项 部 署 组 织 召 开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现 场 会 和 经 验 交 流 会, 充 分 发 挥 市 县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作 用 二 是 严 厉 打 击 工 程 质 量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开 展 两 年 行 动 督 查, 加 大 随 机 检 查 力 度,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及 时 予 以 通 报 和 曝 光 三 是 严 格 落 实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督 促 各 地 按 月 报 送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进 一 步 加 大 质 量 事 故 质 量 问 题 查 处 和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四 是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治 理 积 极 推 进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标

71 准 化, 推 行 样 板 间 制 度, 开 展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示 范 工 程 创 建 活 动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专 项 治 理, 认 真 落 实 施 工 图 审 查 制 度 五 是 进 一 步 发 挥 舆 论 引 导 和 社 会 监 督 作 用 开 展 质 量 万 里 行 活 动, 组 织 新 闻 媒 体 对 两 年 行 动 进 行 系 列 采 访 报 道, 加 大 舆 论 宣 传 和 曝 光 力 度 二 加 强 监 管 方 式 改 革 创 新, 确 保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稳 定 好 转 一 是 严 肃 认 真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针 对 事 故 多 发 形 势 严 峻 的 重 点 地 区 进 行 专 项 督 查, 重 点 排 查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二 是 加 强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针 对 模 板 坍 塌 塔 吊 安 拆 和 高 处 坠 落 事 故 多 发 的 突 出 问 题 实 施 专 项 整 治, 进 一 步 扩 大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试 点 范 围, 研 究 制 定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完 善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三 是 继 续 强 化 事 故 查 处 通 报 做 好 每 月 每 季 度 全 年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情 况 通 报, 曝 光 每 起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的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及 责 任 人 员 姓 名, 并 下 发 督 办 通 知 书 四 是 推 进 标 准 化 推 动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全 面 实 施, 强 化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五 是 推 进 规 范 化 进 一 步 宣 传 贯 彻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规 定 和 工 作 规 程, 研 究 建 立 监 管 机 构 和 监 管 人 员 的 考 核 制 度, 切 实 履 行 政 府 监 管 职 责 六 是 推 进 信 息 化 推 动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化 工 程 进 入 实 质 性 建 设 阶 段, 提 升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化 水 平 三 大 力 推 进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加 快 推 动 建 筑 业 转 型 升 级 一 是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组 织 制 定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纲 要, 提 出 我 国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的 基 本 原 则 近 期 和 中 期 目 标 重 点 任 务 和 保 障 措 施 二 是 建 立 技 术 体 系 组 织 编 制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结 构 技 术 体 系 指 南 等 技 术 指 导 文 件, 为 相 关 工 作 和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技 术 参 考 三 是 编 制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发 布 两 批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国 家 标 准 设 计 四 提 升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推 动 勘 察 设 计 业 和 建 筑 业 健 康 发 展 一 是 筹 备 召 开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会 研 究 提 升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水 平 的 政 策 措 施, 完 善 技 术 进 步 激 励 机 制 二 是 推 进 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 组 织 编 制 年 建 筑 业 信 息 化 发 展 纲 要, 制 定 推 进 BIM 应 用 的 指 导 文 件, 继 续 开 展 白 图 替 代 蓝 图 和 数 字 化 审 图 试 点 三 是 推 动 我 国 建 造 技 术 水 平 提 升 编 制 发 布 绿 色 建 造 发 展 报 告 (2015 年 白 皮 书 ), 开 展 提 升 我 国 建 筑 业 技 术 装 备 水 平 研 究, 组 织 开 展 年 度 国 家 级 工 法 评 审 工 作 五 加 强 风 险 防 控 和 监 督 检 查, 切 实 保 障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一 是 建 立 法 规 体 系 开 展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规 章 立 法 调 研, 进 一 步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二 是 突 出 质 量 治 理 制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常 见 质 量 问 题 控 制 指 南, 规 范 全 过 程 质 量 问 题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三 是 强 化 责 任 落 实 开 展 重 点 城 市 轨

72 道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和 质 量 问 题 专 项 督 查 四 是 加 强 全 过 程 风 险 控 制 鼓 励 和 指 导 地 方 委 托 咨 询 机 构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防 控 等 工 作, 提 升 风 险 控 制 水 平 六 不 断 加 强 抗 震 防 灾 体 系 建 设, 提 高 抗 震 防 灾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一 是 加 强 新 建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修 订 印 发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审 查 技 术 要 点, 完 成 超 限 审 查 信 息 平 台 研 发 并 投 入 运 行, 完 善 全 国 超 限 委 工 作 机 制, 更 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抗 灾 设 防 专 项 论 证 专 家 库 二 是 加 强 减 隔 震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开 展 减 隔 震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条 件 和 检 测 标 准 隔 震 工 程 标 识 隔 震 工 程 使 用 说 明 示 范 文 本 研 究, 开 展 减 隔 震 工 程 典 型 案 例 研 究, 建 立 减 隔 震 工 程 信 息 库 和 专 家 库 三 是 加 强 地 震 应 急 响 应 能 力 建 设 出 台 震 后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应 急 评 估 技 术 指 南 震 后 房 屋 建 筑 安 全 应 急 评 估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震 后 房 屋 安 全 应 急 评 估 队 伍 建 设, 完 善 我 部 地 震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四 是 加 强 法 规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编 制 完 成 城 乡 建 设 防 灾 减 灾 十 三 五 发 展 规 划, 开 展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管 理 条 例 起 草 研 究, 起 草 减 隔 震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开 展 基 于 建 造 年 代 的 既 有 建 筑 抗 震 能 力 研 究

7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格 落 实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制 的 通 知 建 办 质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规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实 施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14]124 号,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严 格 落 实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制, 现 将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暂 行 办 法 施 行 后 新 开 工 建 设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及 时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在 该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授 权 的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和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在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前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对 未 办 理 授 权 书 承 诺 书 备 案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不 予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不 予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授 权 书 承 诺 书 式 样 可 参 考 附 件 1 附 件 2 二 对 已 经 开 工 正 在 建 设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补 签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在 该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授 权 的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和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补 签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对 未 办 理 授 权 书 承 诺 书 备 案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三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督 促 五 方 主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时 签 署 或 补 签 授 权 书 承 诺 书 四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细 化 完 善 授 权 书 承 诺 书 内 容 及 要 求 附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式 样 )( 略 ) 2.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式 样 )( 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5 日

7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8 号,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落 实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依 法 实 施 施 工 许 可 ( 一 ) 严 格 许 可 条 件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建 筑 法 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审 查 和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不 得 搭 车 增 设 施 工 许 可 条 件 和 审 核 程 序 要 依 照 建 筑 法 办 法 和 本 通 知 要 求, 全 面 清 理 施 工 许 可 相 关 文 件, 对 于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设 置 的 许 可 条 件 和 要 求, 一 律 取 消 要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及 时 发 放 施 工 许 可 证 ;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要 一 次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二 ) 落 实 建 设 资 金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的 审 查,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到 位 资 金 证 明 或 保 函, 并 提 交 截 至 申 请 之 日 无 拖 欠 工 程 款 情 形 的 承 诺 书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建 设 单 位 要 确 保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到 位, 不 得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三 ) 加 大 公 开 力 度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施 工 许 可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将 许 可 依 据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申 请 材 料 和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和 有 关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建 设 单 位 要 在 施 工 现 场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施 工 许 可 公 告 牌, 公 告 牌 内 容 应 与 施 工 许 可 证 内 容 一 致,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四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对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不 再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延 期 开 工 中 止 施 工 等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存 在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擅 自 施 工 以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以 及 伪 造 或 者 涂 改 施 工 许 可 证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单 位 及 相 关

75 责 任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惩 处, 并 将 处 罚 信 息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上 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曝 光 ( 五 ) 加 快 信 息 化 建 设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快 推 进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进 一 步 完 善 许 可 制 度, 优 化 审 批 程 序, 规 范 运 行 流 程, 逐 步 实 现 电 子 化 申 报 审 批 和 管 理, 实 行 证 书 网 上 统 一 打 印 查 询 和 统 计,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监 管 效 能,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方 便 二 关 于 施 工 许 可 条 件 及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的 说 明 建 设 单 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建 筑 法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许 可 条 件, 其 中 : ( 一 ) 施 工 场 地 已 经 基 本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需 要 征 收 房 屋 的, 其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是 指 施 工 场 地 已 经 基 本 具 备 了 交 通 水 电 等 条 件, 能 够 满 足 施 工 企 业 进 场 的 需 要 一 般 应 由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署 是 否 已 经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意 见 发 证 机 关 可 在 审 批 前 到 施 工 场 地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二 ) 已 经 确 定 施 工 企 业, 是 指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提 交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施 工 合 同 ; 直 接 发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提 交 直 接 发 包 批 准 手 续 和 施 工 合 同 ( 三 )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技 术 资 料,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已 按 规 定 审 查 合 格,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由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查 合 格 书 ( 四 ) 关 于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发 证 机 关 除 审 核 银 行 出 具 的 到 位 资 金 证 明 或 银 行 付 款 保 函 第 三 方 担 保 外, 还 要 审 核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截 至 申 请 之 日 前 无 拖 欠 工 程 款 情 形 的 承 诺 书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按 照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和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细 化, 但 不 得 增 加 其 他 许 可 条 件, 不 得 要 求 提 交 与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无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三 统 一 证 书 编 号 规 则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明 确 施 工 许 可 证 编 号 规 则 和 方 法, 统 一 本 地 区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编 号 施 工 许 可 证 编 号 由 数 字 组 成, 其 中 前 6 位 为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GB/T2260) 执 行 ;7-14 位 为 日 期 代 码, 代 表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日 期 ;15-16 位 为 工 程 序 列 码, 代 表 同 一 日 期 内 证 书 发 放 序 列 号 ;17-18 位 为 工 程 分 类 代 码,01 代 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02 代 表 市 政 工 程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地 方 管 理 需 要, 进 一 步 细 化 工 程 分 类 代 码 四 关 于 施 工 许 可 证 样 本

76 为 更 好 适 应 工 程 管 理 需 要, 健 全 完 善 施 工 许 可 证 信 息, 我 部 制 定 了 新 版 施 工 许 可 证 ( 附 件 1) 及 其 申 请 表 ( 附 件 2) 的 样 本 新 版 施 工 许 可 证 增 设 附 件, 可 根 据 需 要 随 施 工 许 可 证 一 并 核 发, 与 施 工 许 可 证 同 时 使 用 方 可 有 效 需 核 发 附 件 的 要 在 施 工 许 可 证 备 注 栏 注 明 施 工 许 可 证 样 本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统 一 规 定, 各 发 证 机 关 不 得 更 改 自 2014 年 10 月 25 日 起, 统 一 使 用 新 版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申 请 表 五 工 作 要 求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办 法,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对 施 工 许 可 的 申 请 条 件 审 批 流 程 监 督 管 理 和 法 律 责 任 等 进 行 大 力 宣 传, 引 导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严 格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要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安 排, 充 分 做 好 施 工 许 可 证 改 版 的 各 项 衔 接 准 备, 组 织 好 本 地 区 新 版 证 书 和 申 请 表 的 印 制 和 发 放 工 作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把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纳 入 到 日 常 巡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中, 严 肃 整 治 未 批 先 建 无 证 施 工 等 突 出 问 题, 维 护 正 常 的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本 通 知 发 布 实 施 后,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建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样 本 )( 略 ) 2.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样 本 )( 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9 月 4 日

77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和 责 任 建 市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建 设 交 通 委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工 程 局 :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关 系 到 人 民 群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和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关 系 到 住 有 所 居 安 居 乐 业 政 策 的 有 效 落 实 近 几 年 来,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总 体 上 是 好 的, 但 在 一 些 住 宅 工 程 中, 违 反 建 设 程 序 降 低 质 量 标 准 违 规 违 章 操 作 执 法 监 督 不 力 等 现 象 依 然 存 在,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仍 有 发 生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质 量 管 理,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切 实 保 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一 年 五 月 四 日 进 一 步 强 化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和 责 任 一 强 化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规 范 建 设 各 方 主 体 行 为 ( 一 ) 建 设 单 位 的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要 严 格 履 行 项 目 用 地 许 可 规 划 许 可 招 投 标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许 可 委 托 监 理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技 术 档 案 移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等 法 定 职 责, 依 法 承 担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的 全 面 管 理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要 落 实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设 立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并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高 度 重 视 项 目 前 期 的 技 术 论 证, 及 时 提 供 住 宅 工 程 所 需 的 基 础 资 料, 统 一 协 调 安 排 住 宅 工 程 建 设 各 相 关 方 的 工 作 ; 要 加 强 对 勘 察 设 计 采 购 和 施 工 质 量 的 过 程 控 制 和 验 收 管 理, 不 得 将 住 宅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不 得 将 住 宅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不 得 违 规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方 式 要 求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任 意 更 改 相 关 工 作 的 成 果 及 结 论 ; 要 严 格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进 行 住 宅 工 程 建 设,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不 履 行 法 定 建 设 程 序

78 或 擅 自 简 化 建 设 程 序 ; 要 保 证 合 理 的 工 期 和 造 价,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确 保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 二 ) 勘 察 单 位 的 责 任 勘 察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对 住 宅 工 程 的 勘 察 质 量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勘 察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全 面 加 强 对 现 场 踏 勘 勘 察 纲 要 编 制 现 场 作 业 土 水 试 验 和 成 果 资 料 审 核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管 理, 确 保 勘 察 工 作 内 容 满 足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的 需 要 ; 要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制, 落 实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 执 业 制 度, 加 强 对 钻 探 描 述 ( 记 录 ) 员 机 长 观 测 员 试 验 员 等 作 业 人 员 的 岗 位 培 训 ; 要 增 强 勘 察 从 业 人 员 的 质 量 责 任 意 识, 及 时 整 理 核 对 勘 察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原 始 记 录, 不 得 虚 假 勘 察, 不 得 离 开 现 场 进 行 追 记 补 记 和 修 改 记 录, 保 证 地 质 测 量 水 文 等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 三 ) 设 计 单 位 的 责 任 设 计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划 许 可 条 件 和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进 行 设 计, 对 住 宅 工 程 的 设 计 质 量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设 计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设 计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保 证 设 计 质 量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设 计 深 度 的 要 求 ; 要 依 法 设 计 精 心 设 计,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对 容 易 产 生 质 量 通 病 的 部 位 和 环 节, 实 施 优 化 及 细 化 设 计 ; 要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和 符 合 资 格 的 设 计 人 员 做 好 住 宅 工 程 设 计 和 现 场 服 务 工 作, 严 禁 采 用 未 按 规 定 审 定 的 可 能 影 响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技 术 和 材 料 ;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注 册 建 筑 师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等 执 业 人 员 的 责 任 意 识, 加 强 文 件 审 查,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不 得 签 字 认 可, 确 保 所 签 章 的 设 计 文 件 能 够 满 足 住 宅 工 程 对 安 全 抗 震 节 能 防 火 环 保 无 障 碍 设 计 公 共 卫 生 和 居 住 方 便 等 结 构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需 要, 并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有 足 够 的 可 靠 性 ( 四 ) 施 工 单 位 的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对 住 宅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制, 确 定 符 合 规 定 并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和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设 计 文 件,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要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所 有 施 工 管 理 和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教 育 培 训 且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要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 要 健 全 施 工 过 程 的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制 度, 做 好 工 程 重 要 结 构 部 位 和 隐 蔽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记 录,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 前, 要 按 规 定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验 收 ; 要 对 施 工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住 宅 工 程 负 责 返 修, 对 已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交 付 使 用

79 的 住 宅 工 程 要 按 规 定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 五 ) 监 理 单 位 的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要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进 行 监 理, 对 住 宅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依 法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因 不 按 照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要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 因 监 理 单 位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要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落 实 项 目 总 监 负 责 制, 建 立 适 宜 的 组 织 机 构,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配 套 的 合 格 监 理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监 理 规 划 和 规 定 的 监 理 程 序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不 得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不 得 与 被 监 理 的 住 宅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监 理 人 员 要 按 规 定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平 行 检 验 等 多 种 形 式, 及 时 到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材 料 设 备 工 程 以 及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不 得 签 字 放 行,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确 保 监 理 工 作 质 量 ( 六 ) 有 关 专 业 机 构 的 责 任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依 法 对 其 检 测 数 据 和 检 测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因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要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及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要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严 格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批 准 的 资 质 范 围 实 施 质 量 检 测, 不 得 转 包 检 测 业 务, 不 得 与 承 接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的 各 方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要 加 强 检 测 工 程 的 质 量 监 控, 保 证 检 测 报 告 真 实 有 效 结 论 明 确, 并 要 将 检 测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建 设 监 理 施 工 等 单 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检 测 结 果 的 不 合 格 情 况, 及 时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要 依 法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含 勘 察 文 件, 下 同 ) 质 量 承 担 审 查 责 任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仍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问 题,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要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配 备 合 格 专 业 配 套 的 审 查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认 定 范 围 进 行 审 查, 不 得 降 低 标 准 或 虚 假 审 查, 并 要 按 规 定 将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和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二 加 强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法 定 基 本 制 度 ( 七 ) 加 强 市 场 准 入 清 出 管 理 住 宅 工 程 要 严 格 执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招 标 代 理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严 禁 企 业 无 资 质 或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业 务 要 健 全 关 键 岗 位 个 人 注 册 执 业 签 章 制 度, 严 禁 执 业 人 员 出 租 出 借 执 业 证 书 和 印 章, 从 事 非 法 执 业 活 动 对 不 满 足 资 质 标 准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出 租 出 借 重 复 注 册 不 履 行 执 业 责 任 等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执 业 人 员, 要 依 法 进 行 处

80 罚 对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要 依 法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并 追 究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 八 ) 加 强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住 宅 工 程 要 依 法 执 行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严 禁 围 标 串 标, 严 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串 通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操 纵 招 标 投 标 要 加 强 评 标 专 家 管 理, 建 立 培 训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规 范 评 标 专 家 行 为, 健 全 评 标 专 家 退 出 机 制 ; 要 完 善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坚 决 制 止 不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价 中 标 的 做 法 对 存 在 围 标 串 标 的 企 业 以 及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评 标 专 家 要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依 法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取 消 评 标 专 家 资 格 并 追 究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 九 ) 加 强 合 同 管 理 住 宅 工 程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劳 务 分 包 以 及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项 目 管 理 等 都 要 依 法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各 类 合 同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承 包 范 围 质 量 要 求 以 及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对 于 违 反 合 同 的 单 位, 要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发 生 合 同 争 议 时, 合 同 各 方 应 积 极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要 及 时 通 过 仲 裁 或 诉 讼 妥 善 解 决,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各 地 要 加 强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制 度, 及 时 掌 握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减 少 合 同 争 议 的 发 生 对 因 合 同 争 议 而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或 突 发 性 事 件, 损 害 房 屋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以 及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以 及 存 在 转 包 挂 靠 违 法 分 包 签 订 阴 阳 合 同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单 位, 要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并 追 究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责 任 ( 十 ) 加 强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住 宅 工 程 要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依 法 必 须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住 宅 工 程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的, 不 得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应 该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为 若 干 限 额 以 下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避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各 地 要 切 实 加 强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管 理, 严 格 依 法 审 查 住 宅 工 程 用 地 规 划 设 计 等 前 置 条 件,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不 得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对 存 在 违 法 开 工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并 追 究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责 任 对 于 不 按 规 定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有 关 部 门 和 个 人, 要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十 一 ) 加 强 施 工 图 审 查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制 度, 及 时 将 住 宅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有 关 机 构 审 查 ; 要 先 行 将 勘 察 文 件 报 审, 不 得 将 勘 察 文 件 和 设 计 文 件 同 时 报 审, 未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勘 察 文 件 不 得 作 为 设 计 依 据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要 重 点 对 住 宅 工 程 的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的 安 全 性, 防 火 抗 震 节 能 环 保 以 及 厨 房 卫 生 间 等 关 键 场 所 的 设 计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审 查,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已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确 需 修 改 的, 建

81 设 单 位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修 改 后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送 原 审 查 机 构 审 查 凡 出 据 虚 假 审 查 合 格 书 或 未 尽 审 查 职 责 的 审 查 机 构 和 审 查 人 员 要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十 二 ) 加 强 总 承 包 责 任 管 理 住 宅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的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总 承 包 单 位 分 包 工 程 要 取 得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认 可 严 禁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承 接 工 程 转 包 或 将 其 主 体 工 程 分 包, 严 禁 分 包 单 位 将 分 包 工 程 再 分 包 对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的 单 位, 要 依 法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依 法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要 认 真 落 实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制, 总 承 包 单 位 要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加 强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并 对 所 承 接 工 程 质 量 负 总 责 对 因 分 包 单 位 责 任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总 承 包 单 位 要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十 三 ) 加 强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建 筑 节 能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相 应 的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委 托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的 规 划 设 计 开 工 建 设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设 计 施 工 等 单 位 擅 自 修 改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节 能 设 计 文 件, 降 低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及 其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要 严 格 按 照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开 展 工 作, 加 强 节 能 管 理,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水 平, 保 证 住 宅 工 程 建 筑 节 能 质 量 对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节 能 规 定, 降 低 建 设 节 能 标 准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十 四 ) 加 强 工 期 和 造 价 管 理 合 理 工 期 和 造 价 是 保 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的 重 要 前 提 建 设 单 位 要 从 保 证 住 宅 工 程 安 全 和 质 量 的 角 度 出 发, 科 学 确 定 住 宅 工 程 合 理 工 期 以 及 勘 察 设 计 和 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合 理 时 间 ; 要 在 住 宅 工 程 合 同 中 明 确 合 理 工 期 要 求, 并 严 格 约 定 工 期 调 整 的 前 提 和 条 件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和 施 工 等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住 宅 工 程 合 同,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不 得 不 顾 客 观 规 律 随 意 调 整 工 期 建 设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办 法 和 计 价 标 准, 不 得 任 意 降 低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不 得 要 求 承 包 方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竞 标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等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收 费 标 准,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严 禁 恶 意 压 价 竞 争 对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或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十 五 )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组 织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要 建 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责 任 制,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现 场 管 理 住 宅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包 方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统 一 管 理, 分 包 方 在 总 包 方 的 统 一 管 理 下, 在 其 分 包 范 围 内 实 施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要 按 规 定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已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建 设 单 位 要 指 定 施 工 现 场 总 代 表 人,

82 全 面 负 责 协 调 施 工 现 场 的 组 织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要 根 据 事 先 确 定 的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定 期 对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督 促 施 工 现 场 的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并 及 时 处 理 和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切 实 保 证 住 宅 工 程 建 设 及 原 有 地 下 管 线 地 下 建 筑 和 周 边 建 筑 构 筑 物 的 质 量 安 全 设 计 单 位 要 加 强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驻 场 设 计 服 务, 及 时 解 决 与 设 计 有 关 的 各 种 问 题 要 加 强 与 建 设 施 工 单 位 的 沟 通, 不 断 优 化 设 计 方 案,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巡 查, 认 真 履 行 对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和 事 故 的 督 促 整 改 和 报 告 的 责 任 对 于 因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未 正 确 履 行 现 场 组 织 管 理 职 责,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要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并 追 究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责 任 ( 十 六 ) 加 强 竣 工 验 收 管 理 住 宅 工 程 建 成 后, 建 设 单 位 要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组 织 形 式 验 收 程 序 和 验 收 标 准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并 及 时 将 有 关 验 收 文 件 报 有 关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各 地 要 加 强 对 住 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管 理, 将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住 宅 工 程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住 宅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后, 方 可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对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在 竣 工 验 收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行 为 的, 或 采 用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要 限 期 整 改,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并 依 法 追 究 建 设 单 位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责 任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在 住 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要 积 极 推 行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的 分 户 验 收 若 住 房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经 法 定 检 测 不 符 合 验 收 质 量 标 准 或 全 装 修 住 房 的 装 饰 装 修 标 准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购 房 人 有 权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建 设 单 位 索 赔 ( 十 七 ) 加 强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规 定 和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承 诺 的 内 容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规 定 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要 求, 对 住 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在 保 修 期 限 内 出 现 的 质 量 缺 陷 予 以 修 复 在 保 修 期 内, 因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造 成 房 屋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者 第 三 方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房 屋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者 第 三 方 可 以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可 以 向 造 成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追 偿 对 因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保 修 不 及 时 不 到 位,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要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要 逐 步 推 进 质 量 安 全 保 险 机 制, 在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中 实 行 工 程 质 量 保 险, 为 用 户 在 工 程 竣 工 一 定 时 期 内 出 现 的 质 量 缺 陷 提 供 保 险

83 ( 十 八 ) 加 强 工 程 质 量 报 告 工 作 各 地 要 建 立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报 告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要 按 工 程 进 度 及 时 向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工 程 质 量 报 告 质 量 报 告 要 如 实 反 映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人 和 监 理 负 责 人 要 对 填 报 的 内 容 签 字 负 责 住 宅 工 程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要 依 法 向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对 弄 虚 作 假 和 隐 瞒 不 报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责 任 人 和 建 设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责 任 ( 十 九 ) 加 强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住 宅 工 程 要 按 照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要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从 项 目 决 策 立 项 到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各 环 节 的 全 部 文 件 资 料 及 竣 工 图, 并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向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和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要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认 真 做 好 档 案 的 登 记 验 收 保 管 和 保 护 工 作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移 交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的 建 设 单 位 以 及 在 档 案 管 理 中 失 职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要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 二 十 ) 加 强 应 急 救 援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抢 险 组 织, 充 分 考 虑 住 宅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紧 急 情 况, 制 定 施 工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演 练 施 工 单 位 要 根 据 住 宅 工 程 施 工 特 点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配 备 相 应 装 备 和 人 员,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演 练 监 理 单 位 要 审 查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督 促 落 实 各 项 应 急 准 备 措 施 住 宅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重 视 应 急 救 援 管 理, 共 同 建 立 起 与 政 府 应 急 体 系 的 联 动 机 制, 确 保 应 急 救 援 反 应 灵 敏 行 动 迅 速 处 置 得 力 三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制, 落 实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 二 十 一 ) 强 化 建 设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责 任 制 建 设 单 位 是 住 宅 工 程 的 主 要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要 依 法 对 所 建 设 的 商 品 住 房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等 住 宅 工 程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的 质 量 负 全 面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要 对 所 建 设 的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负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住 宅 工 程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除 依 法 追 究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以 外, 还 要 追 究 建 设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领 导 责 任 对 政 府 部 门 作 为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组 织 建 设 的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除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外, 还 要 追 究 政 府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责 任 ( 二 十 二 ) 强 化 参 建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责 任 制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对 所 承 接 的 住 宅 工 程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所 承 接 的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领 导 责 任 因 参 建 单 位 责 任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除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外, 还 要 追 究 参 建 单 位 法

84 定 代 表 人 的 领 导 责 任 ( 二 十 三 ) 强 化 关 键 岗 位 执 业 人 员 负 责 制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注 册 执 业 管 理 制 度 注 册 建 筑 师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建 造 师 等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应 对 其 法 定 义 务 内 的 工 作 和 签 章 文 件 负 责 因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的 过 错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的 责 任 ( 二 十 四 )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负 责 制 住 宅 工 程 的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要 按 各 自 职 责 对 所 承 担 的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的 质 量 负 终 身 责 任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造 成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无 论 其 在 何 职 何 岗, 身 居 何 处, 都 要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四 加 强 政 府 监 管 和 社 会 监 督, 健 全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体 系 ( 二 十 五 ) 加 强 政 府 监 管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以 及 质 量 检 测 施 工 图 审 查 等 有 关 单 位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要 加 大 对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管 力 度, 特 别 要 加 大 对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管 力 度 要 充 分 发 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作 用, 严 格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依 法 对 住 宅 工 程 实 行 强 制 性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对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及 时 处 理 和 整 改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较 多 的 住 宅 工 程, 要 加 大 检 查 频 次, 并 将 其 列 入 企 业 的 不 良 记 录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项 目, 要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限 期 进 行 整 改,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要 加 强 质 量 监 管 队 伍 建 设, 充 实 监 管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经 费 ; 要 严 格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考 核, 进 一 步 加 强 监 管 人 员 培 训 教 育, 提 高 监 管 机 构 和 监 管 人 员 执 法 能 力, 保 障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监 管 水 平 地 方 政 府 要 切 实 负 起 农 房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管 责 任,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加 强 对 农 房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加 大 对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指 导 实 施 统 建 的, 要 参 照 本 文 件 进 行 管 理, 并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 二 十 六 )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建 设 单 位 要 在 住 宅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显 著 部 位, 将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的 名 称 联 系 电 话 主 要 责 任 人 姓 名 和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挂 牌 公 示 住 宅 工 程 建 成 后, 建 设 单 位 须 在 每 栋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永 久 标 注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主 要 责 任 人 的 姓 名,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各 地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公 布 质 量 举 报 电 话, 建 立 质 量 投 诉 渠 道, 完 善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住 宅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的 相 关 信 息, 切 实 发 挥 媒 体 与

85 公 众 的 监 督 作 用 所 有 单 位 个 人 和 新 闻 媒 体 都 有 权 举 报 和 揭 发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及 时 处 理 在 社 会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 二 十 七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认 真 贯 彻 " 百 年 大 计, 质 量 第 一 " 的 方 针, 充 分 认 识 保 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要 把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保 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摆 在 重 要 位 置 要 认 真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严 格 落 实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制, 对 发 生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除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责 任 外, 还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问 责 内 容 问 责 程 序, 对 有 关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问 责 各 地 要 结 合 本 地 区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实 际 情 况, 切 实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一 步 做 好 宣 传 和 教 育 工 作, 增 强 各 单 位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责 任 意 识, 切 实 将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真 正 确 保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一 年 五 月 四 日

86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9 月 5 日 建 设 部 建 城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使 其 真 实 反 映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是 指 城 市 范 围 内 道 路 桥 梁 广 场 隧 道 公 共 交 通 排 水 供 水 供 气 供 热 污 水 处 理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等 工 程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凡 参 加 上 述 工 程 的 有 关 单 位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本 规 定 中 未 涉 及 到 的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需 要 增 减 内 容 的,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执 行 第 四 条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是 指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而 填 写 收 集 整 理 的 文 字 记 录 图 纸 表 格 音 像 材 料 等 必 须 归 档 保 存 的 文 件 第 五 条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应 按 本 规 定 的 统 一 表 格 表 式 填 写 ; 未 规 定 统 一 表 格 表 式 的,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作 出 规 定 第 二 章 管 理 与 职 责 第 六 条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编 制,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保 存, 其 他 参 建 单 位 按 其 在 工 程 中 的 相 关 职 责 做 好 相 应 工 作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归 档 整 理 规 范 (GB/T ) 的 要 求, 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三 个 月 内 报 送 当 地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第 七 条 实 行 总 承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汇 集 整 理 各 分 包 单 位 编 制 的 有 关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第 八 条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应 随 施 工 进 度 及 时 整 理, 所 需 表 格 应

87 按 本 规 定 中 的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字 迹 清 楚 项 目 齐 全 记 录 准 确 完 整 真 实 第 九 条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中, 应 由 各 岗 位 责 任 人 签 认 的,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 不 得 盖 图 章 或 由 他 人 代 签 ) 工 程 竣 工, 文 件 组 卷 成 册 后 必 须 由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法 人 代 表 或 法 人 委 托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应 对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和 移 交 期 限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中 按 有 关 规 定 签 署 意 见 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应 有 监 理 单 位 按 规 定 对 认 证 项 目 的 认 证 记 录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应 提 请 当 地 的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对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预 验 收,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得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验 收 意 见,7 个 工 作 日 不 提 出 验 收 意 见, 视 为 同 意 第 十 二 条 不 得 任 意 涂 改 伪 造 随 意 抽 撤 损 毁 或 丢 失 文 件,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玩 忽 职 守 而 造 成 文 件 不 符 合 真 实 情 况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追 究 责 任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责 任 第 三 章 内 容 与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一 )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之 前,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大 中 型 的 工 程 应 根 据 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编 制 分 部 位 分 阶 段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二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必 须 经 上 一 级 技 术 负 责 人 进 行 审 批 加 盖 公 章 方 为 有 效, 并 须 填 写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审 批 表 (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合 同 要 求 办 理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变 更 时, 应 有 变 更 审 批 手 续 ( 三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工 程 概 况 : 工 程 规 模 工 程 特 点 工 期 要 求 参 建 单 位 等 2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图 3 施 工 部 署 和 管 理 体 系 : 施 工 阶 段 区 划 安 排 ; 进 度 计 划 及 工 料 机 运 计 划 表 和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组 织 机 构 中 应 明 确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责 任 人 施 工 管 理 负 责 人 及 其 它 各 部 门 主 要 责 任 人 等 4 质 量 目 标 设 计 : 质 量 总 目 标 分 项 质 量 目 标, 实 现 质 量 目 标 的 主 要 措 施 办 法 及 工 序 部 位 单 位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5 施 工 方 法 及 技 术 措 施 ( 包 括 冬 雨 季 施 工 措 施 及 采 用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88 料 新 设 备 等 ) 6 安 全 措 施 7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8 环 保 措 施 9 节 能 降 耗 措 施 10 模 板 及 支 架 地 下 沟 槽 基 坑 支 护 降 水 施 工 便 桥 便 线 构 筑 物 顶 推 进 沉 井 软 基 处 理 预 应 力 筋 张 拉 工 艺 大 型 构 件 吊 运 混 凝 土 浇 注 设 备 安 装 管 道 吹 洗 等 专 项 设 计 第 十 四 条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会 审 技 术 交 底 ( 一 ) 工 程 开 工 前,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会 审 并 按 单 位 工 程 填 写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会 审 记 录 设 计 单 位 应 按 施 工 程 序 或 需 要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设 计 交 底 应 包 括 设 计 依 据 设 计 要 点 补 充 说 明 注 意 事 项 等, 并 做 交 底 纪 要 ( 二 )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前 进 行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包 括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及 工 序 施 工 交 底 各 种 交 底 的 文 字 记 录, 应 有 交 底 双 方 签 认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原 材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构 配 件 设 备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 试 ) 验 报 告 及 复 试 报 告 ( 一 ) 一 般 规 定 1 必 须 有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和 出 厂 检 ( 试 ) 验 报 告, 并 归 入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2 合 格 证 书 检 ( 试 ) 验 报 告 为 复 印 件 的 必 须 加 盖 供 货 单 位 印 章 方 为 有 效, 并 注 明 使 用 工 程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进 场 日 期 经 办 人 签 名 及 原 件 存 放 地 点 3 凡 使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的, 应 有 法 定 单 位 鉴 定 证 明 和 生 产 许 可 证 产 品 要 有 质 量 标 准 使 用 说 明 和 工 艺 要 求 使 用 前 应 按 其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检 ( 试 ) 验 4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原 材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构 配 件, 在 使 用 前 必 须 按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抽 取 试 样, 交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试 验 机 构 进 行 复 试, 复 试 结 果 合 格 方 可 使 用 5 对 按 国 家 规 定 只 提 供 技 术 参 数 的 测 试 报 告, 应 由 使 用 单 位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依 据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对 技 术 参 数 进 行 判 别 并 签 字 认 可 6 进 场 材 料 凡 复 试 不 合 格 的, 应 按 原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再 次 进 行 复 试, 再 次 复 试 的 结 果 合 格 方 可 认 为 该 批 材 料 合 格, 两 次 报 告 必 须 同 时 归 入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7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有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制 度, 其 记 录 汇 总 表 纳 入 施 工 技 术

89 文 件 8 总 含 碱 量 有 要 求 的 地 区, 应 对 混 凝 土 使 用 的 水 泥 砂 石 外 加 剂 掺 合 料 等 的 含 碱 量 进 行 检 测, 并 按 规 定 要 求 将 报 告 纳 入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 二 ) 水 泥 1 水 泥 生 产 厂 家 的 检 ( 试 ) 验 报 告 应 包 括 后 补 的 28 天 强 度 报 告 2 水 泥 使 用 前 复 试 的 主 要 项 目 为 : 胶 砂 强 度 凝 结 时 间 安 定 性 细 度 等 试 验 报 告 应 有 明 确 结 论 ( 三 ) 钢 材 ( 钢 筋 钢 板 型 钢 ) 1 钢 材 使 用 前 应 按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抽 取 试 样 做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 当 发 现 钢 筋 脆 断, 焊 接 性 能 不 良 或 力 学 性 能 显 著 不 正 常 等 现 象 时, 应 对 该 批 钢 材 进 行 化 学 成 分 检 验 或 其 它 专 项 检 验 ; 如 需 焊 接 时, 还 应 做 可 焊 接 性 试 验, 并 分 别 提 供 相 应 的 试 验 报 告 2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所 用 的 高 强 钢 丝 钢 绞 线 等 张 拉 钢 材, 除 按 上 述 要 求 检 验 外, 还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外 观 检 查 3 钢 材 检 ( 试 ) 验 报 告 的 项 目 应 填 写 齐 全, 要 有 试 验 结 论 ( 四 ) 沥 青 沥 青 使 用 前 复 试 的 主 要 项 目 为 : 延 度 针 入 度 软 化 点 老 化 粘 附 性 等 ( 视 不 同 的 道 路 等 级 而 定 ) ( 五 ) 涂 料 防 火 涂 料 应 具 有 经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的 认 定 证 明 材 料 ( 六 ) 焊 接 材 料 应 有 焊 接 材 料 与 母 材 的 可 焊 性 试 验 报 告 ( 七 ) 砌 块 ( 砖 料 石 预 制 块 等 ) 用 于 承 重 结 构 时, 使 用 前 复 试 项 目 为 : 抗 压 抗 折 强 度 ( 八 ) 砂 石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砂 石 应 按 规 定 批 量 取 样 进 行 试 验 试 验 项 目 一 般 有 : 筛 分 析 表 观 密 度 堆 积 密 度 和 紧 密 密 度 含 泥 量 泥 块 含 量 针 状 和 片 状 颗 粒 的 总 含 量 等 结 构 或 设 计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还 应 按 要 求 加 做 压 碎 指 标 值 等 相 应 项 目 试 验 ( 九 )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掺 合 料 各 类 类 型 的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掺 合 料 使 用 前,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中 的 要 求 进 行 现 场 复 试 并 出 具 试 验 报 告 和 掺 量 配 合 比 试 配 单

90 ( 十 ) 防 水 材 料 及 粘 接 材 料 防 水 卷 材 涂 料, 填 缝 密 封 粘 接 材 料, 沥 青 马 蹄 脂 环 氧 树 脂 等 应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抽 样 试 验, 并 出 具 试 验 报 告 ( 十 一 ) 防 腐 保 温 材 料 其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应 标 明 该 产 品 质 量 指 标 使 用 性 能 ( 十 二 ) 石 灰 石 灰 在 使 用 前 应 按 批 次 取 样, 检 测 石 灰 的 氧 化 钙 和 氧 化 镁 含 量 ( 十 三 ) 水 泥 石 灰 粉 煤 灰 类 混 合 料 1 混 合 料 的 生 产 单 位 按 规 定, 提 供 产 品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2 连 续 供 料 时, 生 产 单 位 出 具 合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7 天 ( 十 四 ) 沥 青 混 合 料 沥 青 混 合 料 生 产 单 位 应 按 同 类 型 同 配 比 每 批 次 至 少 向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一 份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连 续 生 产 时, 每 2000 吨 提 供 一 次 ( 十 五 ) 商 品 混 凝 土 1 商 品 混 凝 土 生 产 单 位 应 按 同 配 比 同 批 次 同 强 度 等 级 提 供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2 总 含 碱 量 有 要 求 的 地 区, 应 提 供 混 凝 土 碱 含 量 报 告 ( 十 六 ) 管 材 管 件 设 备 配 件 1 厂 ( 场 ) 站 工 程 成 套 设 备 应 有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设 备 安 装 使 用 说 明 等 工 程 竣 工 后 整 理 归 档 2 厂 ( 场 ) 站 工 程 的 其 它 专 业 设 备 及 电 气 安 装 的 材 料 设 备 产 品 按 现 行 国 家 或 行 业 相 关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进 场 检 查 验 收, 并 留 有 相 应 文 字 记 录 3 进 口 设 备 必 须 配 有 相 关 内 容 的 中 文 资 料 4 上 述 1 2 两 项 供 应 厂 家 应 提 供 相 关 的 检 测 报 告 5 混 凝 土 管 金 属 管 生 产 厂 家 应 提 供 有 关 的 强 度 严 密 性 无 损 探 伤 的 检 测 报 告 施 工 单 位 应 依 照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十 七 )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张 拉 材 料 1 应 有 预 应 力 锚 具 连 接 器 夹 片 金 属 波 纹 管 等 材 料 的 出 厂 检 ( 试 ) 验 报 告 及 复 试 报 告 2 设 计 或 规 范 有 要 求 的 桥 梁 预 应 力 锚 具, 锚 具 生 产 厂 家 及 施 工 单 位 应 提 供 锚 具 组 装 件 的 静 载 锚 固 性 能 试 验 报 告

91 ( 十 八 )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1 钢 筋 混 凝 土 及 预 应 力 钢 筋 混 凝 土 梁 板 墩 柱 挡 墙 板 等 预 制 构 件 生 产 厂 家,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能 够 证 明 产 品 质 量 的 基 本 质 量 保 证 资 料 如 : 钢 筋 原 材 复 试 报 告 焊 ( 连 ) 接 检 验 报 告 ; 达 到 设 计 强 度 值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报 告 ( 含 28 天 标 养 及 同 条 件 养 护 的 ); 预 应 力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检 验 标 定 和 张 拉 资 料 等 2 一 般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如 栏 杆 地 袱 挂 板 防 撞 墩 小 型 盖 板 检 查 井 盖 板 过 梁 缘 石 ( 侧 石 ) 平 石 方 砖 树 池 砌 件 等, 生 产 厂 家 应 提 供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3 施 工 单 位 应 依 照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十 九 ) 钢 结 构 构 件 1 做 为 主 体 结 构 使 用 的 钢 结 构 构 件, 生 产 厂 家 应 依 照 本 规 定 提 供 相 应 的 能 够 证 明 产 品 质 量 的 基 本 质 量 保 证 资 料 如 : 钢 材 的 复 试 报 告 可 焊 性 试 验 报 告 ; 焊 接 ( 缝 )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 连 接 件 的 检 验 报 告 ; 机 械 连 接 记 录 等 2 施 工 单 位 应 依 照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二 十 ) 各 种 地 下 管 线 的 各 类 井 室 的 井 圈 井 盖 踏 步 等, 应 有 生 产 单 位 出 具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 二 十 一 ) 支 座 变 形 装 置 止 水 带 等 产 品 应 有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和 设 计 有 要 求 的 复 试 报 告 第 十 六 条 施 工 检 ( 试 ) 验 报 告 ( 一 ) 凡 有 见 证 取 样 及 送 检 要 求 的, 应 有 见 证 记 录 有 见 证 试 验 汇 总 表 ( 二 ) 压 实 度 ( 密 度 ) 强 度 试 验 资 料 1 填 土 路 床 压 实 度 ( 密 度 ) 资 料 (1) 有 按 土 质 种 类 做 的 最 大 干 密 度 与 最 佳 含 水 量 试 验 报 告 (2) 有 按 质 量 标 准 分 层 分 段 取 样 的 填 土 压 实 度 试 验 记 录 2 道 路 基 层 压 实 度 和 强 度 试 验 资 料 (1) 石 灰 类 水 泥 类 二 灰 类 等 无 机 混 合 料 基 层 的 标 准 击 实 试 验 报 告 (2) 有 按 质 量 标 准 分 层 分 段 取 样 的 压 实 度 试 验 记 录 (3) 道 路 基 层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1 石 灰 类 水 泥 类 二 灰 类 等 无 机 混 合 料 应 有 石 灰 水 泥 实 际 剂 量 的 检 测 报 告 2 石 灰 水 泥 等 无 机 稳 定 土 类 道 路 基 层 应 有 7 天 龄 期 的 无 侧 限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3 其 它 基 层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92 3 道 路 面 层 压 实 度 资 料 (1) 有 沥 青 混 合 料 厂 提 供 的 标 准 密 度 (2) 有 按 质 量 标 准 分 层 取 样 的 实 测 干 密 度 (3) 有 路 面 弯 沉 试 验 报 告 ( 三 ) 水 泥 混 凝 土 抗 压 抗 折 强 度, 抗 渗 抗 冻 性 能 试 验 资 料 1 应 有 试 配 申 请 单 和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试 验 室 签 发 的 配 合 比 通 知 单 施 工 中 如 果 材 料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有 修 改 配 合 比 的 通 知 单 2 应 有 按 规 范 规 定 组 数 的 试 块 强 度 试 验 资 料 和 汇 总 表 (1) 标 准 养 护 试 块 28 天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2) 水 泥 混 凝 土 桥 面 和 路 面 应 有 28 天 标 养 的 抗 压 抗 折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3) 结 构 混 凝 土 应 有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作 为 拆 模 卸 支 架 预 应 力 张 拉 构 件 吊 运 施 加 临 时 荷 载 等 的 依 据 (4) 冬 季 施 工 混 凝 土, 应 有 检 验 混 凝 土 抗 冻 性 能 的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5) 主 体 结 构, 应 有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以 验 证 结 构 物 实 体 强 度 (6) 当 强 度 未 能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而 采 取 实 物 钻 芯 取 样 试 压 时, 应 同 时 提 供 钻 芯 试 压 报 告 和 原 标 养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如 果 混 凝 土 钻 芯 取 样 试 压 强 度 仍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时, 应 由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经 设 计 负 责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处 理 意 见 资 料 3 凡 设 计 有 抗 渗 抗 冻 性 能 要 求 的 混 凝 土, 除 应 有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外, 还 应 有 按 规 范 规 定 组 数 标 养 的 抗 渗 抗 冻 试 验 报 告 4 商 品 混 凝 土 应 以 现 场 制 作 的 标 养 28 天 的 试 块 抗 压 抗 折 抗 渗 抗 冻 指 标 作 为 评 定 的 依 据, 并 应 在 相 应 试 验 报 告 上 标 明 商 品 混 凝 土 生 产 单 位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5 应 有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进 行 的 强 度 统 计 评 定 资 料 (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桥 面 要 有 抗 折 强 度 评 定 资 料 ) ( 四 ) 砂 浆 试 块 强 度 试 验 资 料 1 有 砂 浆 试 配 申 请 单 配 比 通 知 单 和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2 预 应 力 孔 道 压 浆 每 一 工 作 班 留 取 不 少 于 三 组 的 cm3 试 件, 其 中 一 组 作 为 标 准 养 护 28 天 的 强 度 资 料, 其 余 二 组 做 移 运 和 吊 装 时 强 度 参 考 值 资 料 3 有 按 规 定 要 求 的 强 度 统 计 评 定 资 料

93 4 使 用 沥 青 马 蹄 脂 环 氧 树 脂 砂 浆 等 粘 接 材 料, 应 有 配 合 比 通 知 单 和 试 验 报 告 ( 五 ) 钢 筋 焊 连 接 检 ( 试 ) 验 资 料 1 钢 筋 连 接 接 头 采 用 焊 接 方 式 或 采 用 锥 螺 纹 套 管 等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方 式 的, 均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现 场 条 件 下 连 接 性 能 试 验, 留 取 试 验 报 告 报 告 必 须 对 抗 弯 抗 拉 试 验 结 果 有 明 确 结 论 2 试 验 所 用 的 焊 ( 连 ) 接 试 件, 应 从 外 观 检 查 合 格 后 的 成 品 中 切 取, 数 量 要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规 定 试 验 报 告 后 应 附 有 效 的 焊 工 上 岗 证 复 印 件 3 委 托 外 加 工 的 钢 筋, 其 加 工 单 位 应 向 委 托 单 位 提 供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 六 ) 钢 结 构 钢 管 道 金 属 容 器 等 及 其 它 设 备 焊 接 检 ( 试 ) 验 资 料 应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执 行 ( 七 ) 桩 基 础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检 ( 试 ) 验 并 出 具 报 告 ( 八 ) 检 ( 试 ) 验 报 告 应 由 具 由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试 验 机 构 出 具 第 十 七 条 施 工 记 录 ( 一 ) 地 基 与 基 槽 验 收 记 录 1 地 基 与 基 槽 验 收 时,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记 录 : (1) 核 对 其 位 置 平 面 尺 寸 基 底 标 高 等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规 定 (2) 核 对 基 底 的 土 质 和 地 下 水 情 况, 是 否 与 勘 察 报 告 相 一 致 (3) 对 于 深 基 础, 还 应 检 查 基 坑 对 附 近 建 筑 物 道 路 管 线 等 是 否 存 在 不 利 影 响 2 地 基 需 处 理 时, 应 由 设 计 勘 察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绘 制 处 理 的 部 位 尺 寸 标 高 等 示 意 图 处 理 后, 应 按 有 关 规 范 和 设 计 的 要 求, 重 新 组 织 验 收 一 般 基 槽 验 收 记 录 可 用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代 替 ( 二 ) 桩 基 施 工 记 录 1 桩 基 施 工 记 录 应 附 有 桩 位 平 面 示 意 图 分 包 桩 基 施 工 的 单 位, 应 将 施 工 记 录 全 部 移 交 给 总 包 单 位 2 打 桩 记 录 (1) 有 试 桩 要 求 的 应 有 试 桩 或 试 验 记 录 (2) 打 桩 记 录 应 记 入 桩 的 锤 击 数 贯 入 度 打 桩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等 3 钻 孔 ( 挖 孔 ) 灌 注 桩 记 录 (1) 钻 孔 桩 ( 挖 孔 桩 ) 钻 进 记 录 (2) 成 孔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3) 桩 混 凝 土 灌 注 记 录

94 ( 三 ) 构 件 设 备 安 装 与 调 试 记 录 1 钢 筋 混 凝 土 大 型 预 制 构 件 钢 结 构 等 吊 装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构 件 类 别 编 号 型 号 位 置 连 接 方 法 实 际 安 装 偏 差 等, 并 附 简 图 2 厂 ( 场 ) 站 工 程 大 型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1) 设 备 安 装 设 计 文 件 (2) 设 备 安 装 记 录 : 设 备 名 称 编 号 型 号 安 装 位 置 简 图 连 接 方 法 允 许 安 装 偏 差 和 实 际 偏 差 等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记 录 还 应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及 行 业 规 范 的 规 定 (3) 设 备 调 试 记 录 ( 四 ) 施 加 预 应 力 记 录 1 预 应 力 张 拉 设 计 数 据 和 理 论 张 拉 伸 长 值 计 算 资 料 2 预 应 力 张 拉 原 始 记 录 3 预 应 力 张 拉 设 备 油 泵 千 斤 顶 压 力 表 等 应 有 由 法 定 计 量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校 验 的 报 告 和 张 拉 设 备 配 套 标 定 的 报 告 并 绘 有 相 应 的 P T 曲 线 4 预 应 力 孔 道 灌 浆 记 录 5 预 留 孔 道 实 际 摩 阻 值 的 测 定 报 告 书 6 孔 位 示 意 图, 其 孔 ( 束 ) 号 构 件 编 号 与 张 拉 原 始 记 录 一 致 ( 五 ) 沉 井 下 沉 时, 应 填 写 沉 井 下 沉 观 测 记 录 ( 六 ) 混 凝 土 浇 注 记 录 凡 现 场 浇 注 C20( 含 ) 强 度 等 级 以 上 的 结 构 混 凝 土, 均 应 填 写 混 凝 土 浇 注 记 录 ( 七 ) 管 道 箱 涵 顶 推 进 记 录 ( 八 ) 构 筑 物 沉 降 观 测 记 录 ( 设 计 有 要 求 的 要 做 沉 降 观 测 记 录 ) ( 九 ) 施 工 测 温 记 录 ( 十 ) 其 它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程, 如 厂 ( 场 ) 站 工 程 的 水 工 构 筑 物, 防 水 钢 结 构 及 管 道 工 程 的 保 温 等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设 计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施 工 记 录 第 十 八 条 测 量 复 核 及 预 检 记 录 ( 一 ) 测 量 复 核 记 录 1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向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交 桩 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交 桩 记 录 进 行 测 量 复 核 并 留 有 记 录 2 施 工 设 置 的 临 时 水 准 点 轴 线 桩 及 构 筑 物 施 工 的 定 位 桩 高 程 桩 的 测 量 复 核 记 录 3 部 位 工 序 的 测 量 复 核 记 录

95 4 应 在 复 核 记 录 中 绘 制 施 工 测 量 示 意 图, 标 注 测 量 与 复 核 的 数 据 及 结 论 ( 二 ) 预 检 记 录 1 主 要 结 构 的 模 板 预 检 记 录, 包 括 几 何 尺 寸 轴 线 标 高 预 埋 件 和 预 留 孔 位 置 模 板 牢 固 性 和 模 内 清 理 清 理 口 留 置 脱 模 剂 涂 刷 等 检 查 情 况 2 大 型 构 件 和 设 备 安 装 前 的 预 检 记 录 应 有 预 埋 件 预 留 孔 位 置 高 程 规 格 等 检 查 情 况 3 设 备 安 装 的 位 置 检 查 情 况 4 非 隐 蔽 管 道 工 程 的 安 装 检 查 情 况 5 补 偿 器 预 拉 情 况 补 偿 器 的 安 装 情 况 6 支 ( 吊 ) 架 的 位 置 各 部 位 的 连 接 方 式 等 检 查 情 况 7 油 漆 工 程 第 十 九 条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记 录 凡 被 下 道 工 序 部 位 所 隐 蔽 的, 在 隐 蔽 前 必 须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并 填 写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记 录 隐 蔽 检 查 的 内 容 应 具 体, 结 论 应 明 确 验 收 手 续 应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后 补 需 复 验 的 要 办 理 复 验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资 料 ( 一 ) 工 序 施 工 完 毕 后, 应 按 照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进 行 质 量 检 验 与 评 定, 及 时 填 写 工 序 质 量 评 定 表 表 中 内 容 应 填 写 齐 全, 签 字 手 续 完 备 规 范 ( 二 ) 部 位 工 程 完 成 后 应 汇 总 该 部 位 所 有 工 序 质 量 评 定 结 果 进 行 部 位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签 字 手 续 完 备 规 范 ( 三 ) 单 位 工 程 完 成 后, 由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进 行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填 写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表 由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二 十 一 条 功 能 性 试 验 记 录 ( 一 ) 一 般 规 定 功 能 性 试 验 是 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在 交 付 使 用 之 前 所 进 行 的 使 用 功 能 的 检 查 功 能 性 试 验 按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并 有 有 关 单 位 参 加, 填 写 试 验 记 录, 由 参 加 各 方 签 字, 手 续 完 备 ( 二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功 能 性 试 验 主 要 项 目 一 般 包 括 : 1 道 路 工 程 的 弯 沉 试 验 2 无 压 力 管 道 严 密 性 试 验

96 3 桥 梁 工 程 设 计 有 要 求 的 动 静 载 试 验 4 水 池 满 水 试 验 5 消 化 池 气 密 性 试 验 6 压 力 管 道 的 强 度 试 验 严 密 性 试 验 和 通 球 试 验 等 7 其 它 施 工 项 目 如 设 计 有 要 求, 按 规 定 及 有 关 规 范 做 使 用 功 能 试 验 第 二 十 二 条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及 处 理 记 录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施 工 单 位 应 立 即 填 写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完 毕 后 须 填 写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记 录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及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记 录 必 须 归 入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第 二 十 三 条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洽 商 记 录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洽 商 记 录 是 施 工 图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应 在 施 工 前 办 理 内 容 应 明 确 具 体, 必 要 时 附 图 ( 一 )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必 须 由 原 设 计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设 计 单 位 印 章 方 为 有 效 ( 二 ) 洽 商 记 录 必 须 有 参 建 各 方 共 同 签 认 方 为 有 效 ( 三 )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洽 商 记 录 应 原 件 存 档 如 用 复 印 件 存 档 时, 应 注 明 原 件 存 放 处 ( 四 ) 分 包 工 程 的 设 计 变 更 洽 商, 由 工 程 总 包 单 位 统 一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竣 工 总 结 与 竣 工 图 ( 一 ) 竣 工 总 结 主 要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工 程 概 况 ; 竣 工 的 主 要 工 程 数 量 和 质 量 情 况 ; 使 用 了 何 种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 施 工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处 理 方 法 ; 工 程 中 发 生 的 主 要 变 更 和 洽 商 ; 遗 留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等 ( 二 ) 竣 工 图 1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竣 工 图 的 整 理 绘 制 竣 工 图 须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 (1) 凡 在 施 工 中, 按 图 施 工 没 有 变 更 的, 在 新 的 原 施 工 图 上 加 盖 竣 工 图 的 标 志 后, 可 作 为 竣 工 图 (2) 无 大 变 更 的, 应 将 修 改 内 容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描 绘 在 原 施 工 图 上, 并 注 明 变 更 或 洽 商 编 号, 加 盖 竣 工 图 标 志 后 作 为 竣 工 图 (3) 凡 结 构 形 式 改 变 工 艺 改 变 平 面 布 置 改 变 项 目 改 变 以 及 其 它 重 大 改 变 ; 或 虽 非 重 大 变 更, 但 难 以 在 原 施 工 图 上 表 示 清 楚 的, 应 重 新 绘 制 竣 工 图 2 改 绘 竣 工 图, 必 须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黑 色 绘 图 墨 水

97 第 二 十 五 条 竣 工 验 收 ( 一 )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是 由 施 工 单 位 对 已 完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符 合 设 计 及 合 同 要 求 而 提 出 的 工 程 告 竣 文 书 该 报 告 应 经 项 目 经 理 和 施 工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必 须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署 意 见 ( 二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第 四 章 组 卷 方 法 和 要 求 第 二 十 六 条 施 工 技 术 文 件 要 按 单 位 工 程 进 行 组 卷 文 件 材 料 较 多 时 可 以 分 册 装 订 第 二 十 七 条 卷 内 文 件 排 列 顺 序 一 般 为 封 面 目 录 文 件 材 料 和 备 考 表 ( 一 ) 文 件 封 面 应 具 有 工 程 名 称 开 竣 工 日 期 编 制 单 位 卷 册 编 号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法 人 代 表 或 法 人 委 托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二 ) 文 件 材 料 部 分 排 列 宜 按 以 下 顺 序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2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会 审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3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洽 商 记 录 4 原 材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构 配 件 设 备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 试 ) 验 报 告 和 复 试 报 告 ( 须 一 一 对 应 ) 5 施 工 试 验 资 料 6 施 工 记 录 7 测 量 复 核 及 预 检 记 录 8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记 录 9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资 料 10 使 用 功 能 试 验 记 录 11 事 故 报 告 12 竣 工 测 量 资 料 13 竣 工 图 1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98 注 : 对 于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可 参 照 上 述 顺 序 组 卷 第 二 十 八 条 案 卷 规 格 及 图 纸 折 叠 方 式 按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办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一 条 自 本 规 定 发 布 之 日 起, 原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管 理 规 定 建 城 号 同 时 废 止

99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考 勤 工 作 的 通 知 建 质 函 号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局 ( 办 中 心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局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 建 市 号 ) 和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建 质 号 ) 规 定, 按 照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建 市 号 ) 的 要 求 为 督 促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切 实 落 实 好 项 目 经 理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以 下 简 称 总 监 )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加 强 两 场 联 动, 防 止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打 击 挂 靠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现 就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考 勤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一 严 格 落 实 项 目 经 理 和 总 监 在 岗 履 职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全 省 新 开 工 房 建 市 政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和 总 监 全 部 纳 入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广 域 网 考 勤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IFA 系 统 ) 进 行 考 勤, 考 勤 结 果 实 时 上 传 到 安 徽 省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信 用 平 台 ), 考 勤 信 息 网 上 公 开 其 他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代 表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等 ) 是 否 纳 入 IFA 系 统 范 围, 由 各 市 ( 省 直 管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自 主 决 定 二 全 省 保 障 房 以 及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政 府 性 投 资 房 建 市 政 项 目, 仍 按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在 岗 考 核 和 两 场 联 动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号 ) 要 求 执 行 三 启 用 IFA 系 统 进 行 考 勤 时, 信 用 平 台 自 动 将 项 目 信 息 和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总 监 代 表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的 信 息 导 入 IFA 系 统, 不 再 需 要 现 场 采 集 和 人 工 录 入 四 考 勤 结 果 与 招 投 标 挂 钩 项 目 经 理 和 总 监 的 IFA 系 统 考 勤 结 果, 作 为 评 标 过 程 中 对 项 目 经 理 和 总 监 能 否 在 岗 履 职 的 重 要 依 据 ;IFA 系 统 考 勤 不 合 格 的, 视 为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监 履 责 不 到 位, 招 投 标 中 予 以 限 制

100 五 项 目 经 理 考 勤 不 合 格 的, 根 据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质 号 ) 中 的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在 岗 履 职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规 定, 给 予 项 目 经 理 记 不 良 行 为 1 次, 扣 3 分 六 加 强 两 场 联 动, 严 格 评 先 评 优 1 凡 申 报 国 家 省 级 优 质 工 程 质 量 奖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地 ( 小 区 ) 的 项 目, 将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在 IFA 系 统 中 考 勤 合 格 作 为 申 报 的 必 备 条 件 2 考 勤 不 合 格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及 其 所 在 企 业 记 不 良 行 为 1 次, 且 项 目 经 理 或 总 监 自 工 程 竣 工 后 6-12 月 内 不 得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或 总 监 是 进 皖 企 业 的, 并 通 报 企 业 注 册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3 凡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项 目, 如 考 勤 不 合 格 或 关 键 时 段 不 在 岗 履 职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的 上 限 处 罚 七 加 强 考 勤 督 查 各 市 省 直 管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IFA 系 统 考 勤 工 作 情 况 检 查, 省 级 督 查 也 将 考 勤 情 况 作 为 重 点 督 查 内 容 之 一 1 对 考 勤 率 低 的 项 目 或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超 过 6 分 的, 对 其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对 其 所 属 企 业 实 行 差 别 化 管 理, 增 加 监 督 执 法 抽 查 频 次 2 加 大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对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和 总 监 考 勤 不 合 格 履 责 不 到 位 的,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和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规 定, 给 予 罚 款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行 政 处 罚 和 相 应 行 政 处 分, 及 时 在 信 用 平 台 公 布 不 良 行 为 和 处 罚 信 息 八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市 省 直 管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结 合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要 求, 按 照 工 作 部 署, 明 确 工 作 目 标 和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认 真 抓 好 落 实 厅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处 联 系 电 话 : 技 术 支 持 联 系 电 话 :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2015 年 2 月 16 日

101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建 筑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号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为 加 强 建 筑 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市 场 环 境, 促 进 建 筑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建 市 号 ) 的 要 求, 我 厅 研 究 制 定 了 安 徽 省 建 筑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开 始 试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请 及 时 反 馈 给 我 厅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 附 件 : 安 徽 省 建 筑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2014 年 2 月 11 日 附 件 : 安 徽 省 建 筑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企 业 信 用 分 由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分 和 企 业 项 目 信 用 分 构 成 一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分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40 分, 由 企 业 初 始 分 企 业 动 态 分 企 业 突 出 良 好 行 为 信 用 分 和 企 业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分 构 成 ( 见 附 表 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 ( 一 ) 企 业 初 始 分 初 始 分 20 分,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建 筑 企 业 均 可 获 得 20 分 初 始 分

102 外 省 进 皖 企 业, 均 直 接 获 得 20 分 初 始 分 ( 二 ) 企 业 动 态 分 动 态 分 20 分, 根 据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企 业 产 值 科 技 创 新 外 埠 市 场 开 拓 等 评 定 外 省 进 皖 企 业, 初 次 备 案 的, 动 态 分 为 0 分 ; 已 经 备 案 的, 动 态 分 比 照 本 省 同 等 同 类 企 业 考 核, 但 外 埠 市 场 开 拓 不 计 分 ( 三 ) 企 业 层 面 突 出 良 好 行 为 信 用, 最 高 加 10 分 由 企 业 对 社 会 贡 献 取 得 的 奖 项 和 受 政 府 表 彰 构 成 ( 四 ) 企 业 层 面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最 高 扣 10 分 主 要 包 括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恶 意 拖 欠 或 克 扣 农 民 工 工 资, 发 生 群 体 性 事 件,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企 业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生 围 标 串 标 ; 引 起 较 大 的 群 体 性 上 访 事 件,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和 秩 序 ;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拒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 等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二 企 业 项 目 信 用 分 企 业 项 目 信 用 分 由 企 业 所 有 单 个 项 目 信 用 分 的 平 均 分 构 成 单 个 项 目 信 用 分 评 定 ( 见 附 表 2-5) ( 一 ) 单 个 项 目 良 好 行 为 信 用 分 良 好 行 为 信 用 分 60 分, 由 建 筑 市 场 ( 含 招 投 标 ) 行 为 (20 分 ) 质 量 行 为 (20 分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20 分 ) 构 成 ( 二 ) 单 个 项 目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分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分 60 分, 由 建 筑 市 场 ( 含 招 投 标 ) 行 为 (20 分 ) 质 量 行 为 (20 分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20 分 ) 构 成 ( 三 ) 单 个 项 目 信 用 分 评 定 (1) 单 个 项 目 良 好 建 筑 市 场 ( 含 招 投 标 ) 行 为 质 量 行 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行 为 信 用 分 分 别 按 实 际 发 生 累 加 计 算 ; 每 部 分 行 为 信 用 分 不 得 超 过 20 分 上 限 值 (2) 单 个 项 目 不 良 建 筑 市 场 ( 含 招 投 标 ) 行 为 质 量 行 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行 为 信 用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单 个 项 目 市 场 ( 质 量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 不 良 信 用 分 值 =( 实 际 所 检 查 项 目 的 信 用 得 分 总 和 / 实 际 所 检 查 项 目 的 应 得 信 用 分 总 和 ) 20 (3) 单 个 项 目 信 用 分 包 括 单 个 项 目 良 好 行 为 信 用 分 和 单 个 项 目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分, 即 (1)+(2) 项 目 实 施 分 包, 分 包 企 业 发 生 良 好 行 为 或 不 良 行 为 的, 同 时 对 总 承 包 企 业 按 照

103 该 良 好 行 为 或 不 良 行 为 标 准 的 30% 进 行 加 分 或 扣 分 项 目 检 查 原 则 上 每 3 个 月 一 次, 各 地 可 采 取 差 别 化 管 理,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加 大 或 减 少 现 场 检 查 频 次 附 表 : 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2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单 个 项 目 良 好 行 为 评 分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 建 筑 市 场 含 招 投 标 质 量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行 为 ) 3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单 个 项 目 不 良 行 为 评 分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 建 筑 市 场 含 招 投 标 ) 4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单 个 项 目 不 良 行 为 评 分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 质 量 ) 5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单 个 项 目 不 良 行 为 评 分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行 为 ) 施 工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104 关 于 开 展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工 作 的 通 知 阜 建 函 号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根 据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市 号 ) 和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建 市 号 ) 的 要 求,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实 行, 为 做 好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内 容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包 括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评 价 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单 个 项 目 信 用 评 价 二 信 用 评 价 职 责 分 工 : ( 一 ) 阜 阳 市 建 筑 业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我 市 监 理 企 业 及 进 皖 备 案 的 监 理 企 业 的 基 本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市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市 建 筑 业 监 督 管 理 局 分 别 根 据 各 自 的 工 作 职 责 依 照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单 个 项 目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计 分 标 准 ( 表 二 ) 对 阜 城 监 管 的 单 个 项 目 进 行 评 价, 对 于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评 价 要 求 每 年 一 次, 对 于 单 个 项 目 评 价 要 求 每 三 个 月 不 少 于 一 次 ( 二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按 照 管 辖 范 围, 负 责 本 辖 区 单 个 项 目 信 用 评 分 工 作 对 于 单 个 项 目 评 价 要 求 每 三 个 月 不 少 于 一 次 三 工 作 安 排 : 要 求 5 月 底 前 完 成 监 理 企 业 的 基 本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及 单 个 工 程 的 第 一 次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四 工 作 要 求 :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是 对 企 业 市 场 质 量 安 全 等 各 方 行 为 的 全 面 评 价, 信 用 评 价 的 结 果 不 仅 影 响 企 业 的 发 展, 也 是 各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企 业 管 理 的 重 要 抓 手, 请 各 县

105 市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此 项 工 作, 按 时 完 成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任 务 附 件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市 号 ) 阜 阳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015 年 5 月 12 日 附 件 :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号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企 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开 展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根 据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建 市 号 ) 的 要 求, 我 厅 研 究 制 定 了 安 徽 省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实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请 及 时 反 馈 给 我 厅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 联 系 人 : 张 晓 燕, 电 话 : 附 件 : 安 徽 省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2015 年 3 月 4 日

106 附 件 安 徽 省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 表 一 ) 评 价 大 项 企 业 初 始 分 (20 分 ) 企 业 资 质 分 (4 分 ) 企 业 良 好 行 为 信 用 分 (12 分 ) 代 码 JL-1-01 JL-1-02 JL-1-03 JL-1-04 JL-1-05 JL-1-06 JL-1-07 子 项 内 容 满 足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八 条 内 容 中 有 关 企 业 综 合 信 息 要 求 的 10 分, 不 合 格 0 分 满 足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八 条 内 容 中 有 关 企 业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及 实 名 制 要 求 的 10 分, 不 合 格 0 分 1 综 合 资 质 企 业 2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企 业 3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企 业 4 专 业 丙 级 资 质 企 业 参 加 我 省 组 织 的 抢 险 救 灾 救 济 贫 困 等 公 益 事 业, 贡 献 突 出 或 积 极 参 加 政 府 或 行 业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成 绩 突 出 的 获 鲁 班 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奖 詹 天 佑 奖 的 获 AAA 级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工 地 表 彰 获 省 部 级 优 秀 工 程 奖 的 获 市 级 优 秀 工 程 奖 的 监 理 企 业 排 名 获 监 理 协 会 先 进 监 理 企 业 表 彰 的 获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表 彰 的 本 项 最 高 得 分 3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分 4.5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分 1.5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分 2 分 部 级 省 级 市 级 县 级 合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不 合 格 记 分 标 准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1 分 2 个 及 以 上 1 个 2 个 及 以 上 1 个 2 个 及 以 上 1 个 2 个 及 以 上 1 个 全 国 百 强 全 省 30 强 中 国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安 徽 省 监 理 协 会 市 级 监 理 协 会 2 次 及 以 上 1 次 2 次 及 以 上 1 次 1 次 及 以 上 1 次 及 以 上 10 分 0 分 10 分 0 分 4.5 分 3 分 3 分 1.5 分 2 分 1 分 1 分 0.5 分 1.5 分 0.5 分 2 分 1 分 0.5 分 3 分 1.5 分 2 分 1 分 1 分 0.5 分

107 E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或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业 务 的 -2 分 E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业 务 的 -2 分 E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2 分 E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监 理 资 质 的 -2 分 E 涂 改 伪 造 出 借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2 分 E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2 分 E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2 分 E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2 分 E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的 -2 分 企 业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分 JL-1-8 JL-1-9 中 标 通 知 书 尚 未 发 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时 间 前, 放 弃 预 中 标 资 格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的 -1.5 分 -2 分 JL-1-10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不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2 分 JL-1-11 投 标 报 价 为 恶 意 报 价,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投 标 的 -2 分 JL-1-12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的 -2 分 JL-1-13 工 程 项 目 出 现 一 般 质 量 或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监 理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3 分 JL-1-14 工 程 项 目 出 现 较 大 质 量 或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监 理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5 分 JL-1-15 工 程 项 目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或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监 理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10 分 部 级 -3 JL-1-16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的 省 级 市 级 -2-1 县 级

108 大 项 A.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20 分 ) B. 现 场 监 理 工 作 管 理 (20 分 ) C. 质 量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50 分 ) 子 项 代 码 JL-2-01 JL-2-02 JL-2-03 JL-2-04 JL-2-05 JL-2-06 JL-2-07 JL-2-08 JL-2-09 JL-2-10 JL-2-11 JL-2-12 JL-2-13 JL-2-14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单 个 项 目 信 用 评 分 内 容 和 记 分 标 准 ( 表 二 ) 子 项 内 容 人 员 配 备 : 人 员 配 备 的 专 业 数 量 满 足 业 主 书 面 要 求 ( 包 含 合 同 及 业 主 批 文 ) 及 有 关 规 定 资 格 及 任 命 : 岗 位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监 理 规 范 规 定 任 命 ( 授 权 ) 及 变 更 审 批 手 续 齐 全 出 勤 率 :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出 勤 率 满 足 业 主 要 求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理 设 施 :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办 公 设 施 检 测 设 备 和 工 器 具 的 配 备 等,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及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监 理 规 划 和 监 理 细 则 齐 全 编 制 和 审 批 手 续 符 合 要 求 按 规 定 编 制 了 监 理 月 报 按 规 定 记 录 了 监 理 日 志 按 规 定 召 开 了 监 理 例 会 并 形 成 了 会 议 纪 要 按 规 定 编 制 了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计 分 标 准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专 项 施 工 符 合 方 案 开 工 报 告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的 质 量 及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基 本 符 合 审 查 符 合 规 定 的, 得 8 分 ; 审 查 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符 合 项 有 1-4 项 的 为 基 本 符 合, 得 4 分, 不 符 合 项 有 4 项 以 上 的 为 不 符 合 不 符 合, 得 0 分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核 查 内 容 包 括 :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资 格 分 包 符 合 单 位 资 格 施 工 机 械 和 设 施 安 全 许 可 验 收 手 续 等 核 查 符 基 本 符 合 合 规 定 的, 得 8 分 ; 核 查 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符 合 项 有 1-4 项 的 为 基 本 符 合, 得 4 分, 不 符 合 项 有 4 项 以 上 的 为 不 符 不 符 合 合, 得 0 分 对 现 场 的 施 工 活 动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巡 视 检 查 符 合 包 括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等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基 本 符 合 巡 查 符 合 规 定 的, 得 8 分 ; 巡 查 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符 合 项 有 1-4 项 的 为 基 本 符 合, 得 4 分, 不 符 合 项 有 4 项 以 上 的 为 不 符 合 不 符 合, 得 0 分 对 现 场 的 施 工 活 动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验 收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 使 符 合 用 于 工 程 的 材 料 设 备 构 配 件, 隐 蔽 工 程 检 验 批 分 项 工 基 本 符 合 程 分 部 工 程 等 的 实 施 验 收 符 合 规 定 的, 得 8 分 ; 验 收 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符 合 项 有 1-4 项 的 为 基 本 符 合, 得 4 分, 不 符 合 不 符 合 项 有 4 项 以 上 的 为 不 符 合, 得 0 分 按 规 定 进 行 旁 站 旁 站 符 合 规 定 的, 得 8 分 ; 旁 站 有 不 符 符 合 合 规 定 的, 不 符 合 项 有 1-4 项 的 为 基 本 符 合, 得 4 分, 不 符 基 本 符 合 合 项 有 4 项 以 上 的 为 不 符 合, 得 0 分 不 符 合 6 分 3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6 分 3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8 分 4 分 0 分 8 分 4 分 0 分 8 分 4 分 0 分 8 分 4 分 0 分 8 分 4 分 0 分

109 JL-2-17 D. 造 价 进 度 合 同 JL-2-18 管 理 (10 分 ) JL-2-19 E. 良 好 行 为 ( 荣 誉 ) (8 分 ) F. 不 良 行 为 JL-2-15 JL-2-16 JL-2-20 JL-2-21 E E E E E E E JL-2-22 JL-2-23 JL-2-24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平 行 检 验 或 见 证 取 样 平 行 检 验 或 见 证 取 样 符 合 规 定 的, 得 4 分 ; 有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符 合 项 有 1-2 项 的 为 基 本 符 合, 得 2 分, 不 符 合 项 有 2 项 以 上 的 为 不 符 合, 得 0 分 监 理 文 件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资 料 真 实 齐 全 管 理 有 序 履 行 了 造 价 控 制 监 理 职 责 履 行 了 进 度 控 制 监 理 职 责 按 合 同 约 定 开 展 监 理 活 动 获 鲁 班 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奖 詹 天 佑 奖 的 获 AAA 级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工 地 表 彰 获 省 部 级 优 秀 工 程 奖 的 获 市 级 优 秀 工 程 奖 的 获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通 报 表 彰 的 获 市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通 报 表 彰 的 获 县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通 报 表 彰 的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与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承 担 该 项 建 设 工 程 的 监 理 业 务 的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进 行 审 查 的 发 现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的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未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未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的 工 程 项 目 出 现 一 般 质 量 或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未 履 行 法 定 监 理 职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出 现 较 大 质 量 或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未 履 行 法 定 监 理 职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或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未 履 行 法 定 监 理 职 责 的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最 高 得 4 分 最 高 得 4 分 4 分 2 分 0 分 6 分 3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2 分 1 分 0 分 4 分 2 分 0 分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4 分 2 分 1 分 -10 分 -10 分 -3 分 -3 分 -3 分 -3 分 -3 分 -6 分 -10 分 -20 分 备 注 : 1.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分 = 企 业 基 本 信 用 分 + 单 个 监 理 项 目 信 用 分 总 和 / 监 理 项 目 总 个 数 其 中, 单 个 监 理 项 目 信 用 分 = 各 子 项 检 查 得 分 之 和 + 项 目 良 好 行 为 分 - 项 目 不 良 行 为 分 ; 各 子 项 检 查 得 分 = 子 项 累 计 检 查 得 分 / 子 项 累 计 检 查 次 数 2. 编 码 规 则 :JL-1-01,JL-2-01,E 系 列 为 住 建 部 的 条 款, 其 中 JL 指 监 理,-1 指 企 业,-2 指 项 目,-01 指 子 项 序 列 号 3. 各 检 查 条 款 分 值 有 效 期 按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4. 同 一 项 目 获 多 项 奖 项 按 最 高 分 值 计 算 一 次, 不 重 复 计 分

110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商 品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皖 建 质 安 号 各 市 工 程 质 监 站 ( 局 ), 广 德 宿 松 县 质 监 站 :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和 砌 筑 砂 浆 质 量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一 直 是 各 级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监 管 的 重 点 近 期, 在 省 级 督 查 中 发 现 有 少 数 工 程 使 用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和 砌 筑 砂 浆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还 有 个 别 城 市 因 为 墙 体 抹 灰 砂 浆 质 量 不 合 格, 发 生 群 体 投 诉, 造 成 一 定 的 社 会 负 面 影 响 这 些 质 量 问 题, 必 须 引 起 各 级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高 度 重 视,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质 量 的 监 管,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落 实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责 任 ( 一 ) 严 格 配 合 比 管 理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的 生 产 企 业, 应 依 据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对 每 批 原 材 料 质 量 指 标 进 行 检 测, 对 配 合 比 进 行 试 配 调 整 和 确 定 确 定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及 砂 浆 标 准 养 护 试 件 性 能 经 验 证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后, 方 可 进 行 正 式 生 产, 并 按 骨 料 的 含 水 状 况 及 时 调 整 为 生 产 配 合 比 ( 二 ) 严 格 生 产 设 备 管 理 材 料 供 应 厂 商 应 对 生 产 设 备 和 计 量 控 制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 三 ) 严 格 检 验 批 管 理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生 产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按 批 次 留 置 试 块, 使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质 量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当 发 现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时, 应 立 即 向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便 于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损 失, 消 除 隐 患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需 同 时 向 属 地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 四 ) 严 格 产 品 合 格 证 管 理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时, 生 产 企 业 应 向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产 品 出 厂 合 格 证, 配 合 比 报 告 和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在 配 合 比 报 告 中 需 注 明 外 加 剂 和 掺 合 料 的 品 种 和 比 例 凡 配 合 比 验 证 试 件,28 天 龄 期 标 准 养 护 抗 压 强 度 标 准 值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除 有 特 殊 要 求 需 经 设 计 单 位 确 认 后 方 可 使 用 外, 严 禁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拌 制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的, 应 比 照 上 述 要 求 执 行

111 二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 一 ) 严 格 采 购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和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明 确 告 知 生 产 企 业 有 关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的 各 项 性 能 指 标 和 数 量 时 间 批 量 等 要 求 ( 二 ) 严 格 施 工 方 案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根 据 施 工 规 范, 针 对 工 程 实 际, 编 制 混 凝 土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并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批 后 实 施 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规 范 和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根 据 混 凝 土 初 凝 时 间, 合 理 规 范 留 置 施 工 缝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在 运 输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随 意 加 水 或 其 他 材 料 混 凝 土 和 砌 筑 砂 浆 的 运 输 浇 筑 及 间 歇 的 全 部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初 凝 时 间 ( 三 ) 严 格 进 场 检 验 和 检 验 批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进 行 进 场 检 验, 并 做 好 检 验 记 录 不 合 格 的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不 得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检 验 批 留 置 混 凝 土 标 养 试 块 和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块 砼 标 养 试 块 的 28 天 抗 压 强 度 同 条 件 自 然 养 护 试 块 600 时 的 抗 压 强 度 均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块 龄 期 不 应 小 于 14d, 也 不 宜 大 于 60d 当 发 现 混 凝 土 质 量 出 现 问 题 时, 应 及 时 向 建 设 和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会 同 设 计 等 有 关 单 位 及 时 处 理 ( 四 ) 严 格 建 筑 砂 浆 质 量 管 理 砌 筑 及 抹 灰 砂 浆 的 品 种 及 强 度 等 级 均 应 符 合 设 计 及 规 范 要 求 对 设 计 图 纸 中 抹 灰 砂 浆 无 明 确 强 度 等 级 要 求 的, 应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并 以 联 系 单 的 形 式 请 设 计 单 位 确 认 提 供, 且 抹 灰 砂 浆 性 能 同 时 要 满 足 墙 体 材 料 应 用 统 一 技 术 规 范 GB 第 条 的 规 定 砌 筑 及 抹 灰 砂 浆 拌 制 前 均 应 进 行 相 关 原 材 料 检 验 及 试 配, 施 工 过 程 中 均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的 检 验 批 留 置 砂 浆 抗 压 强 度 试 块, 且 外 墙 及 顶 棚 抹 灰 砂 浆 应 检 测 其 拉 伸 粘 结 强 度 ( 五 ) 严 格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台 账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对 进 场 材 料 建 立 台 账, 明 确 批 次 和 使 用 部 位, 记 录 进 场 检 验 和 检 验 批 检 验 结 果, 一 旦 发 现 有 质 量 问 题, 便 于 追 溯, 及 时 处 理 三 严 格 落 实 监 理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 一 ) 严 格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审 查 严 格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重 点 审 查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和 施 工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等 内 容, 提 出 明 确 审 查 意 见,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批 后, 监 督 实 施 ( 二 ) 实 施 关 键 环 节 旁 站 监 理 施 工 单 位 对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进 行 进 场 检 验 时, 监 理 人 员 应 进 行 旁 站 监 理 在 混 凝 土 浇 筑 时, 应 全 程 旁 站 监 理, 对 随 意 加 水 或 违 规

112 添 加 其 他 外 加 剂 等 禁 止 的 行 为, 监 理 单 位 应 及 时 制 止 ( 三 ) 建 立 主 要 材 料 监 理 台 账 监 理 部 应 建 立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使 用 台 账, 台 账 内 容 包 括 材 料 的 强 度 品 种 生 产 厂 家 进 场 数 量 使 用 部 位 取 样 记 录 及 复 试 报 告 结 果 等, 使 材 料 使 用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 四 ) 认 真 开 展 平 行 检 验 监 理 单 位 应 对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质 量 进 行 平 行 检 验 必 要 时, 监 理 单 位 可 以 利 用 回 弹 法 等 方 法 对 混 凝 土 砂 浆 强 度 进 行 抽 查 抽 测 对 于 发 现 有 质 量 问 题 的 检 验 批 不 得 进 行 验 收, 并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问 题 严 重 的 还 需 同 时 向 当 地 的 质 监 机 构 报 告 四 切 实 加 强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一 )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各 级 工 程 质 监 机 构 应 在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一 安 排 协 调 下, 组 织 开 展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质 量 专 项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以 及 本 通 知 有 关 要 求 的 落 实 执 行 情 况 加 大 对 在 建 工 程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的 抽 查 抽 测, 建 筑 用 砂 资 源 稀 缺 的 城 市, 要 重 点 加 强 对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的 抽 查 抽 测, 防 止 未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将 特 细 砂 用 于 拌 制 砂 浆, 严 肃 查 处 偷 工 减 料 等 违 法 行 为 ( 二 ) 建 立 公 开 曝 光 制 度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注 重 加 强 源 头 质 量 监 管, 跟 踪 检 查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管 理 情 况, 及 时 公 布 有 关 检 查 结 果 和 不 良 企 业 信 息, 予 以 信 用 惩 戒 要 让 偷 工 减 料 的 生 产 企 业 无 处 藏 身, 丧 失 市 场, 付 出 惨 重 代 价 ( 三 ) 加 强 对 检 测 机 构 的 质 量 监 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证 检 测 活 动 的 独 立 公 正, 对 材 料 检 测 和 实 体 检 验 中 发 现 混 凝 土 和 建 筑 砂 浆 不 合 格 的, 应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和 质 监 机 构 报 告 各 级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的 监 管, 严 厉 查 处 检 测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严 格 执 行 不 合 格 检 测 的 报 告 制 度 请 各 市 于 7 月 31 日 前, 将 贯 彻 落 实 本 通 知 要 求 的 书 面 材 料 报 送 我 站 联 系 人 : 季 群 电 话 : 年 6 月 1 日

113 附 件 : 墙 体 材 料 应 用 统 一 技 术 规 范 GB 规 范 等 条 解 释 专 用 砌 筑 砂 浆 和 预 拌 抹 灰 砂 浆, 应 有 抗 压 强 度 抗 折 强 度 粘 结 强 度 收 缩 率 碳 化 系 数 软 化 系 数 等 指 标 要 求 专 用 砌 筑 砂 浆 应 编 制 材 料 标 准 及 应 用 技 术 标 准 砌 筑 砂 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普 通 砖 砌 体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5.0,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体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a5.0, 混 凝 土 砌 块 ( 砖 )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b5.0, 蒸 压 普 通 砖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s5.0; 2 室 内 地 坪 以 下 及 潮 湿 环 境, 应 为 水 泥 砂 浆 预 拌 砂 浆 或 专 用 砌 筑 砂 浆, 普 通 砖 砌 体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10, 混 凝 土 砌 块 ( 砖 )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b10, 蒸 压 普 通 砖 砌 筑 砂 浆 不 应 低 于 Ms10; 抹 灰 砂 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相 关 应 用 标 准 应 给 出 抹 灰 砂 浆 的 抗 压 强 度 等 级 及 粘 结 强 度 最 底 限 值 和 收 缩 率 指 标 ; 2 内 墙 抹 灰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小 于 M5.0, 粘 结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0.15MPa; 3 外 墙 抹 灰 砂 浆 宜 采 用 防 裂 砂 浆 ; 采 暖 地 区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小 于 M10, 非 采 暖 地 区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小 于 M7.5,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宜 为 Ma5.0 4 地 下 室 及 潮 湿 环 境 应 采 用 具 有 防 水 性 能 的 水 泥 砂 浆 或 预 拌 防 水 砂 浆 ; 5 墙 体 宜 采 用 薄 层 抹 灰 砂 浆 工 程 实 践 表 明, 抹 灰 砂 浆 只 规 定 体 积 配 合 比 而 无 强 度 指 标 要 求 是 不 恰 当 的, 因 无 法 检 查 竣 工 后 的 墙 面 是 否 按 设 计 配 合 比 进 行 施 工 ; 体 积 配 合 比 忽 略 水 泥 强 度 等 级 因 素, 浪 费 资 源, 提 高 造 价 且 不 够 科 学 用 不 同 强 度 等 级 水 泥, 以 同 一 体 积 比 配 置 出 的 砂 浆 强 度 是 不 同 的 ; 仅 有 体 积 配 比 不 适 应 不 同 强 度 等 级 的 水 泥 配 置 砂 浆, 也 不 适 应 预 拌 砂 浆 的 需 要, 同 时 也 无 法 区 分 标 识 砂 浆 的 性 能, 因 此 对 抹 灰 砂 浆 提 出 了 抗 压 强 度 等 级 要 求 其 他 则 参 考 了 上 海 北 京 等 地 的 地 方 标 准

114 研 究 表 明, 由 于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的 弹 性 模 量 偏 低, 采 用 较 高 强 度 等 级 的 抹 灰 砂 浆 后, 由 于 抹 灰 层 与 基 层 墙 体 变 形 的 不 协 调, 易 引 发 饰 面 层 空 鼓 开 裂 乃 至 脱 落 因 此, 采 用 与 制 品 自 身 性 能 相 近 的 抹 灰 砂 浆 能 保 证 墙 体 的 抹 灰 质 量 薄 抹 灰 作 法 适 应 了 块 体 材 料 块 形 尺 寸 精 度 的 现 状, 提 倡 薄 抹 灰 可 减 轻 墙 体 自 重 减 少 砂 浆 用 量 简 化 施 工 工 艺, 有 利 于 提 高 墙 体 质 量

115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建 质 号 各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委 ( 城 乡 建 委 ): 为 贯 彻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做 好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质 号 ) 的 要 求, 提 高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我 厅 在 征 求 各 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安 徽 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实 施 细 则,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贯 彻 执 行 各 地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何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反 馈 至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 附 件 : 安 徽 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实 施 细 则 二 〇 一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附 件 : 安 徽 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实 施 细 则 一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 以 下 简 称 分 户 验 收 ),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在 住 宅 工 程 各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在 住 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对 每 户 住 宅 及 相 关 公 共 部 位 的 观 感 质 量 和 使 用 功 能 等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并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的 活 动 二 住 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应 按 户 进 行 分 户 验 收, 安 徽 省 住 宅 工 程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适 用 本 细 则 三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全 省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内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各 级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内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四 分 户 验 收 由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116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施 工 单 位 的 公 司 ( 分 公 司 ) 质 量 技 术 部 门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应 参 加 分 户 验 收, 其 他 参 加 验 收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由 建 设 单 位 确 定, 并 在 分 户 验 收 方 案 中 予 以 明 确 如 验 收 内 容 涉 及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分 包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参 加, 已 选 定 物 业 公 司 的, 物 业 公 司 应 当 派 人 参 加 分 户 验 收 五 分 户 验 收 内 容 : ( 一 ) 地 面 墙 面 和 顶 棚 质 量 ( 二 ) 门 窗 质 量 ( 三 ) 栏 杆 护 栏 质 量 ( 四 )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 五 ) 室 内 主 要 空 间 尺 寸 ( 六 ) 给 水 排 水 系 统 安 装 质 量 ( 七 ) 室 内 电 气 工 程 安 装 质 量 ( 八 ) 建 筑 节 能 和 采 暖 工 程 质 量 ( 九 ) 有 关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六 分 户 验 收 依 据 为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智 能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等 标 准 规 范, 以 及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七 分 户 验 收 前,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住 宅 工 程 特 点 编 制 分 户 验 收 方 案, 方 案 内 容 应 包 括 : 1 根 据 分 户 验 收 的 内 容 和 住 宅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的 每 户 检 查 部 位 数 量 每 户 的 窗 台 高 度 栏 杆 高 度 开 间 净 尺 寸 室 内 净 高 的 检 查 部 位 应 在 户 型 平 面 图 中 予 以 明 确 标 注 2 检 查 方 法 和 需 携 带 的 检 查 测 量 工 具 3 参 加 分 户 验 收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名 单 4 验 收 时 间 程 序 和 步 骤 八 分 户 验 收 时,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严 格 履 行 分 户 验 收 职 责, 每 户 窗 台 高 度 栏 杆 高 度 开 间 净 尺 寸 室 内 净 高 的 实 测 结 果 应 在 检 查 部 位 明 确 标 识, 验 收 人 员 要 如 实 填 写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记 录 表 ( 附 表 4 9), 对 验 收 结 论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签 字 确 认 严 禁 在 分 户 验 收 中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标 准 或 将 不 合 格 工 程 按 合 格 工 程 验

117 收 九 分 户 验 收 中 发 现 不 符 合 规 范 标 准 及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的, 应 做 好 标 记 和 记 录, 施 工 单 位 应 及 时 进 行 返 修, 监 理 单 位 负 责 复 查, 按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1 返 工 重 做 或 更 换 器 具 设 备 后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重 新 进 行 验 收 2 返 修 加 固 处 理 后 改 变 外 形 尺 寸 或 无 法 进 行 返 修 处 理 的 质 量 缺 陷,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核 算 认 可 能 够 满 足 结 构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可 予 以 验 收,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应 书 面 告 知 住 户 和 当 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3 经 返 修 处 理 仍 不 能 满 足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严 禁 验 收 十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验 收 人 员 应 对 分 户 验 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未 按 要 求 开 展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或 分 户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不 得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十 一 质 监 机 构 在 监 督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对 分 户 验 收 资 料 进 行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各 方 是 否 按 验 收 方 案 和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了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并 对 住 宅 单 体 工 程 不 少 于 3 户 进 行 现 场 抽 查, 其 中 顶 层 底 层 和 靠 西 山 墙 的 住 户 必 须 各 抽 查 1 户, 抽 查 情 况 记 入 工 程 监 督 档 案, 抽 查 中 如 发 现 分 户 验 收 有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的, 应 责 令 重 新 组 织 验 收 十 二 工 程 所 在 地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有 关 方 面 认 真 整 改, 确 保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质 量 对 在 分 户 验 收 中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标 准 或 将 不 合 格 工 程 按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予 以 不 良 记 录, 并 依 法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进 行 处 罚 十 三 分 户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按 户 出 具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表 ( 附 表 1), 并 作 为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的 附 件, 一 同 交 给 住 户 分 户 验 收 资 料 由 建 设 单 位 保 存, 供 有 关 部 门 和 住 户 查 阅, 并 纳 入 工 程 档 案 存 档 其 中,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汇 总 表 ( 附 表 2)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问 题 记 录 表 ( 附 表 3) 纳 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资 料, 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机 关 十 四 各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切 实 加 强 对 住 宅 工 程 分 户 验 收 工 作 的 领 导,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建 立 和 全 面 推 行 住 宅 工 程 分 户 验 收 制 度, 促 进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总 体 水 平 稳 步 提 高 附 表 1: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表 附 表 2: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汇 总 表 附 表 3: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问 题 记 录 表 附 表 4 9: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记 录 表

118 附 表 1: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表 房 ( 户 ) 号 验 收 日 期 监 理 单 位 序 号 验 收 项 目 主 要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记 录 1 楼 地 面 墙 面 和 顶 棚 地 面 裂 缝 空 鼓 材 料 环 保 性 能, 墙 面 和 顶 棚 爆 灰 空 鼓 裂 缝, 装 饰 图 案 缝 格 色 泽 表 面 洁 净 2 门 窗 窗 台 高 度 渗 水 门 窗 启 闭 玻 璃 安 装 3 栏 杆 栏 杆 高 度 间 距 安 装 牢 固 防 攀 爬 措 施 4 防 水 工 程 屋 面 渗 水 厨 卫 间 渗 水 阳 台 地 面 渗 水 外 墙 渗 水 5 室 内 主 要 空 间 尺 寸 开 间 净 尺 寸 室 内 净 高 6 给 排 水 工 程 管 道 渗 水 管 道 坡 向 安 装 固 定 地 漏 水 封 给 水 口 位 置 7 电 气 工 程 接 地 相 位 控 制 箱 配 置, 开 关 插 座 位 置 8 建 筑 节 能 保 温 层 厚 度 固 定 措 施 9 其 它 烟 道 通 风 道 邮 政 信 报 箱 等 分 户 验 收 结 论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物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项 目 负 责 人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9 附 表 2: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结 构 层 数 面 积 m 2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总 户 数 施 工 单 位 开 工 日 期 验 收 时 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本 工 程 共 共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户 户 户 验 收 结 论 验 收 不 合 格 户, 已 整 改 至 合 格 户 不 符 合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要 求, 但 不 影 响 结 构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户 不 符 合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的 要 求, 但 不 影 响 结 构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户 号 为 : 备 注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施 工 单 位 公 司 ( 分 公 司 ) 质 量 技 术 部 门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 公 章 ) ( 公 章 ) ( 公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0 附 表 3: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问 题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验 收 时 间 : 房 号 存 在 问 题 处 理 情 况 备 注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

121 附 表 4: 工 程 名 称 :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记 录 表 ( 空 间 尺 寸 ) 编 房 号 间 房 ( 户 ) 号 推 算 值 (mm) 净 高 开 间 进 深 实 测 值 (mm) H1 H2 H3 H4 H5 L1 L2 抽 测 时 间 L3 L4 净 高 最 大 极 偏 差 差 计 算 值 (mm) 进 深 最 大 极 偏 差 差 开 间 最 大 偏 差 极 差 客 厅 饭 厅 卧 室 卧 室 卧 室 实 测 房 间, 不 符 合 要 求 房 间, 需 整 改 处 理 房 间 : 抽 测 人 员 :( 建 设 单 位 ) ( 监 理 单 位 ) ( 施 工 单 位 ) 净 高 净 开 间 净 进 深 测 量 示 意 图 说 明 : 1 H1-H5 代 表 房 间 净 高 尺 寸,L1-L5 代 表 房 间 开 间 和 进 深 尺 寸,L 值 宜 取 500mm; 2 偏 差 为 实 测 值 与 推 算 值 之 差 的 绝 对 值, 不 得 超 过 15mm; 极 差 为 实 测 值 中 最 大 值 与 最 小 值 之 差, 不 得 超 过 25mm; 抽 测 不 合 格 点 数 据 在 表 内 用 笔 圈 出 ; 3 使 用 钢 卷 尺 或 测 距 仪 按 上 图 规 定 进 行 检 查, 数 据 进 行 原 位 标 注 ;

122 附 表 5: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记 录 表 ( 楼 地 面 墙 面 顶 棚 门 窗 防 水 ) 楼 地 面 墙 面 顶 棚 门 窗 防 水 工 程 工 程 名 称 验 收 项 目 裂 缝 空 鼓 材 料 环 保 性 能 装 饰 图 案 缝 格 爆 灰 空 鼓 裂 缝 材 料 环 保 性 能 装 饰 图 案 缝 格 表 面 应 光 滑 洁 净 接 槎 色 泽 表 面 洁 净 平 整 分 格 缝 清 晰 爆 灰 空 鼓 裂 缝 材 料 环 保 性 能 装 饰 图 案 缝 格 表 面 应 光 滑 洁 净 接 槎 色 泽 表 面 洁 净 平 整 分 格 缝 清 晰 窗 台 高 度 渗 水 门 窗 启 闭 玻 璃 安 装 屋 面 渗 水 厨 卫 间 渗 水 阳 台 地 面 渗 水 外 墙 渗 水 综 合 验 收 结 论 建 设 单 位 验 收 规 定 无 空 鼓 无 裂 缝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表 面 洁 净 图 案 清 晰 色 泽 一 致 接 缝 平 整 深 浅 一 致 周 边 顺 直 无 爆 灰 无 空 鼓 无 裂 缝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无 爆 灰 无 空 鼓 无 裂 缝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符 合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无 渗 漏 开 关 灵 活 关 闭 严 密 符 合 规 范 和 设 计 要 求 无 渗 漏 无 渗 漏 无 渗 漏 无 渗 漏 监 理 单 位 房 ( 户 ) 号 检 查 记 录 施 工 单 位 验 收 结 论 物 业 公 司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 明 : 1 裂 缝 空 鼓 爆 灰 装 饰 等 外 观 检 查 项 目, 均 按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和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进 行 ; 2 材 料 环 保 性 能 根 据 各 地 地 方 规 定, 核 查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检 查 ; 3 在 分 户 验 收 时, 外 窗 做 人 工 淋 水 试 验 ( 每 三 ~ 四 层 ( 有 挑 檐 的 每 一 层 ) 设 置 一 条 横 向 淋 水 带, 淋 水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小 时 后 进 户 目 测 观 察 渗 漏 情 况 ), 外 墙 坡 屋 面 可 在 中 雨 后 或 持 续 淋 水 2 小 时 后 目 测 观 察 检 查 ; 平 屋 面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地 面 做 蓄 水 试 验 ( 蓄 水 深 度 不 低 于 20mm,24 小 时 后 目 测 观 察 检 查 )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如 实 填 写 试 验 结 果 4 窗 台 高 度 检 查 数 据 进 行 原 位 标 注

123 附 表 6: 工 程 名 称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记 录 表 ( 栏 杆 ) 房 ( 户 ) 号 序 号 验 收 项 目 验 收 规 定 检 查 记 录 验 收 结 论 1 栏 杆 高 度 外 廊 内 天 井 及 上 人 屋 面 等 临 空 处 栏 杆 净 高,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不 应 低 于 1.05m; 七 层 及 七 层 以 上 不 应 低 于 1.10m 2 栏 杆 竖 杆 间 距 垂 直 杆 件 间 净 距 不 应 大 于 0.11m 3 防 攀 爬 措 施 栏 杆 应 防 止 攀 登, 楼 梯 栏 杆 垂 直 杆 件 间 净 距 不 应 大 于 0.11m 楼 梯 井 净 宽 大 于 0.11m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止 儿 童 攀 滑 的 措 施 4 安 装 牢 固 栏 杆 和 扶 手 安 装 预 埋 件 的 数 量 规 格 位 置 以 及 栏 杆 与 预 埋 件 的 连 接 节 点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5 栏 杆 玻 璃 栏 杆 玻 璃 应 使 用 公 称 厚 度 不 小 于 12mm 的 钢 化 玻 璃 或 钢 化 夹 层 玻 璃 当 栏 杆 一 侧 距 楼 地 面 高 度 为 5m 及 以 上 时, 应 使 用 钢 化 夹 层 玻 璃 综 合 验 收 结 论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物 业 公 司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 明 : 以 上 检 查 项 目, 均 按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和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进 行 栏 杆 检 查 数 据 进 行 原 位 标 注

124 附 表 7: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记 录 表 ( 给 排 水 电 气 ) 工 程 名 称 房 ( 户 ) 号 序 号 验 收 项 目 验 收 规 定 检 查 记 录 验 收 结 论 1 管 道 渗 水 给 水 管 管 道 水 嘴 阀 门 等 无 渗 漏 ; 排 水 管 通 水 后 无 渗 漏 2 管 道 坡 向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应 符 合 规 范 和 设 计 的 要 求 3 安 装 固 定 管 道 支 吊 架 安 装 应 牢 固, 间 距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4 地 漏 水 封 设 有 淋 浴 器 和 洗 衣 机 的 部 位 应 设 置 地 漏, 其 水 封 深 度 不 得 小 于 50mm 构 造 内 无 存 水 弯 的 卫 生 器 具 与 生 活 排 水 管 道 连 接 时, 在 排 水 口 以 下 应 设 存 水 弯, 其 水 封 深 度 不 得 小 于 50mm 5 给 水 口 位 置 给 水 口 位 置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6 接 地 测 试 接 地 装 置 的 接 地 电 阻 值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7 开 关 插 座 相 位 开 关 插 座 型 号 高 度 位 置 接 线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和 设 计 要 求 8 控 制 箱 配 置 控 制 箱 配 置 应 符 合 规 范 和 设 计 要 求 综 合 验 收 结 论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物 业 公 司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 明 : 以 上 检 查 项 目, 均 按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和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进 行

125 附 表 8: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记 录 表 ( 节 能 ) 工 程 名 称 房 ( 户 ) 号 序 号 验 收 项 目 验 收 规 定 检 查 记 录 验 收 结 论 1 保 温 层 厚 度 保 温 层 的 厚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2 固 定 措 施 保 温 材 料 与 基 层 及 各 构 造 层 之 间 的 粘 结 或 连 接 必 须 牢 固 粘 结 强 度 和 连 接 方 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综 合 验 收 结 论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物 业 公 司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 明 : 以 上 检 查 项 目, 按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进 行, 保 温 层 厚 度 的 检 查 可 结 合 外 墙 节 能 构 造 现 场 实 体 检 验 进 行, 每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外 墙 至 少 抽 查 3 处, 每 处 一 个 检 查 点 ; 当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外 墙 有 2 种 以 上 节 能 保 温 做 法 时, 每 种 节 能 做 法 的 外 墙 应 抽 查 不 少 于 3 处 固 定 措 施 可 查 阅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的 相 关 隐 蔽 验 收 记 录

126 附 表 9: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分 户 验 收 记 录 表 ( 烟 道 信 报 箱 等 ) 工 程 名 称 房 ( 户 ) 号 序 号 验 收 项 目 验 收 规 定 检 查 记 录 验 收 结 论 1 烟 道 烟 道 表 面 无 开 裂, 若 烟 道 安 装 止 回 阀, 止 回 阀 阀 板 应 摆 动 灵 活, 关 闭 位 置 准 确 通 风 道 厨 房 间 及 无 外 窗 的 卫 生 间 应 预 留 通 风 设 施 的 位 置 及 排 风 机 的 位 置 和 电 源 2 信 报 箱 信 报 箱 内 外 各 处 应 平 整 光 滑 无 开 裂 划 痕 毛 刺 和 明 显 变 形 ; 信 报 箱 箱 门 和 箱 内 格 口 单 元 上 应 编 有 醒 目 整 齐 并 与 楼 室 门 号 相 对 应 的 编 号 数 综 合 验 收 结 论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物 业 公 司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验 收 人 员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 明 : 信 报 箱 检 查 项 目 按 照 住 宅 信 报 箱 (GB/T )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进 行

127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通 知 建 市 号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局 ( 办 中 心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局 : 为 规 范 我 省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提 高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水 平,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建 质 号 )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 (JGJ/T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等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我 厅 对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和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了 进 一 步 明 确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等 活 动 的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的 考 核 配 备 和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通 知 所 称 施 工 项 目 部 是 指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为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任 务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管 理 机 构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是 指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监 理 机 构 本 通 知 所 称 施 工 项 目 部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包 括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部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取 样 员 资 料 员 劳 务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总 监 代 表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 主 导 专 业 ) 监 理 员 见 证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二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数 量 不 得 低 于 本 办 法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的 规 定, 且 应 专 业 配 套, 并 满 足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工 作 进 展 需 要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应 实 行 实 名 制 信 息 采 集 和 管 理, 实 名 制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不 予 认 可 三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标 准 和 本 通 知 规 定,

128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在 参 与 投 标 时, 应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规 模 特 点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的 配 备 情 况 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管 理, 对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施 工 项 目 部 或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的, 应 责 令 改 正 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质 量 ( 安 全 ) 监 督 机 构 在 办 理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 安 全 ) 监 督 手 续 时 应 重 点 审 查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查 验 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实 名 制 信 息, 确 保 配 备 到 位 人 证 相 符 六 除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任 命 外,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并 按 现 行 国 家 地 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任 职 履 责 七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同 意,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以 在 同 一 城 市 同 时 担 任 不 超 过 三 个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在 同 一 城 市 同 时 担 任 多 个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监 理 单 位 应 在 其 监 理 的 各 个 工 程 项 目 现 场 配 备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八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更 换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更 换 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和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经 监 理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后, 书 面 报 工 程 项 目 相 应 的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更 换 由 监 理 企 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和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后, 书 面 报 工 程 项 目 相 应 的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更 换 人 员 的 资 格 等 级 不 得 低 于 被 更 换 人 员, 并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其 中,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 含 政 府 投 资 和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占 主 导 或 控 股 地 位 )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变 更 应 经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和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变 更, 且 变 更 后 的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资 格 业 绩 等 不 应 低 于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上 述 变 更 人 员 至 原 合 同 工 期 满 之 日 止, 不 得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总 监 )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承 接 其 他 工 程 九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撤 离 施 工 总 承 包 和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按 设 计 要 求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量, 经 监 理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确 认 后 ( 以 下 简 称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量 ), 可 以 撤 离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监 理 单 位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量 后, 经 建

129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确 认 后, 可 以 撤 离 现 场 监 理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十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更 换 或 撤 离 的, 监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人 员 更 换 撤 离 信 息 和 原 因 录 入 安 徽 省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 没 有 在 系 统 备 案 发 布 的 视 为 没 有 变 更, 不 予 认 可 十 一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到 岗 和 履 职 情 况 的 检 查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总 监 代 表 ) 应 安 排 专 人 检 查 并 形 成 检 查 记 录 对 发 现 人 员 配 备 不 达 标 擅 自 更 换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总 监 代 表 ) 应 签 发 整 改 单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十 二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和 到 岗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形 成 检 查 记 录, 发 现 人 员 配 备 不 达 标 擅 自 更 换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应 责 令 其 改 正 ; 对 拒 不 改 正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十 三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在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中, 应 定 期 检 查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是 否 按 本 办 法 和 合 同 要 求 配 备 到 位 是 否 按 要 求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并 在 质 量 安 全 检 查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 监 管 通 ) 中 形 成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十 四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组 织 各 类 检 查 时, 应 将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到 岗 履 职 情 况 作 为 检 查 重 点, 以 此 作 为 评 价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履 职 情 况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不 达 标 擅 自 更 换 不 到 岗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监 管 部 门 应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按 规 定 在 安 徽 省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中 记 企 业 和 个 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十 五 各 市 ( 省 直 管 县 ) 可 根 据 本 通 知,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十 六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安 徽 省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及 主 要 职 责 现 场 监 理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及 主 要 职 责

130 附 件 1: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序 号 工 程 类 别 规 模 总 人 次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资 料 员 取 样 员 ( 可 兼 任 ) 备 注 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装 修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1 万 m 2 以 下 1 万 m 2 < 建 筑 面 积 5 万 m2 5 万 m 2 < 建 筑 面 积 10 万 m 取 样 员 可 以 兼 任, 但 应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2. 工 程 面 积 在 3000m 2 以 下, 配 置 1 名 项 目 经 理 1 名 施 工 员 或 质 量 员 1 名 安 全 员 3. 建 筑 面 积 在 10 万 m 2 以 上 的 工 程, 每 增 加 5 万 m2,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应 各 增 加 1 人 2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工 程 造 价 5000 万 5000 万 < 工 程 造 价 1 亿 1 亿 < 工 程 造 价 1.5 亿 取 样 员 可 以 兼 任, 但 应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2. 工 程 造 价 在 500 万 以 下, 配 置 1 名 项 目 经 理 1 名 施 工 员 或 质 量 员 1 名 安 全 员 3. 工 程 造 价 在 1.5 亿 以 上 的 工 程, 每 增 加 5000 万,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各 增 加 1 人 注 : 此 标 准 为 最 低 配 置 标 准

131 附 件 2: 安 徽 省 现 场 监 理 机 构 监 理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序 号 工 程 类 别 规 模 总 人 次 项 目 总 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员 见 证 员 ( 可 兼 任 ) 备 注 建 筑 面 积 5 万 m 见 证 员 可 以 兼 任, 但 1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装 修 工 程 5 万 m 2 < 建 筑 面 积 10 万 m 应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2. 工 程 面 积 在 3000m 2 以 下, 配 置 1 名 总 监 1 名 监 理 员 3. 建 筑 面 积 在 15 万 m 2 2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10 万 m 2 < 建 筑 面 积 15 万 m 2 上 工 程 造 价 5000 万 5000 万 < 工 程 造 价 1 亿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5 万 m2, 增 加 1 名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2 监 理 员 1. 见 证 员 可 以 兼 任, 但 应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2. 工 程 造 价 在 500 万 以 下, 配 置 1 名 总 监 1 名 监 理 员 3. 工 程 造 价 在 1.5 亿 以 上 的 工 程, 每 增 加 5000 万, 增 加 1 名 专 业 监 理 师 2 监 理 员 1 亿 < 工 程 造 价 1.5 亿 注 : 此 标 准 为 最 低 配 置 标 准

132 附 件 3: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及 主 要 职 责 一 项 目 负 责 人 1. 任 职 条 件 : (1) 取 得 相 应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2) 取 得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2. 主 要 职 责 : (1) 主 持 项 目 经 理 部 工 作, 代 表 企 业 实 施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方 针 政 策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执 行 企 业 的 管 理 制 度, 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2) 执 行 企 业 对 项 目 下 达 的 各 项 管 理 目 标 和 规 定 任 务 ; (3) 组 织 编 制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规 划 和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4)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施 工 人 员 施 工 机 具 建 筑 材 料 等 生 产 要 素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和 动 态 管 理, 突 出 抓 好 对 项 目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到 岗 履 职 管 理 ; (5)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安 全 体 系, 按 照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标 准 (JCJ/ T )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CJ/T59-99)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B/T ) 等 组 织 实 施 标 准 化 工 作, 进 行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发 现 和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具 体 如 下 : 1.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负 全 责, 负 责 建 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负 责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等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2.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3. 必 须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取 样 检 测, 送 检 试 样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不 得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4. 必 须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的 验 收 工 作, 参 加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等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必 须 在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不 得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133 5. 必 须 在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模 板 支 架 搭 设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带 班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过 程 日 常 检 查, 不 得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6. 必 须 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足 额 用 于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不 得 上 岗 ;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7. 必 须 定 期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 必 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在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8. 必 须 组 织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组 织 审 核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和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9.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告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6)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与 企 业 管 理 层 劳 务 作 业 层 各 协 作 单 位 发 包 人 分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业 主 等 的 协 调 和 过 程 控 制, 解 决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7) 参 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准 备 结 算 资 料 和 分 析 总 结, 接 受 审 计 ; (8) 处 理 项 目 部 的 善 后 工 作 ; (9) 协 助 企 业 进 行 项 目 的 检 查 鉴 定 和 评 奖 申 报 二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1. 任 职 条 件 : 需 具 备 特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才 能 承 建 的 项 目 的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称,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10 年 以 上 需 具 备 一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才 能 承 建 的 项 目 的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专 业 的 中 级 职 称,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8 年 以 上 其 它 工 程 的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适 应 专 业 的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5 年 以 上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项 目 规 模 大 小 复 杂 程 度 以 及 专 业 要 求 确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主 要 职 责 :

134 (1) 主 持 项 目 的 技 术 管 理 ; (2) 主 持 制 定 项 目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 (3) 按 规 定 查 验 和 接 收 加 盖 施 工 图 审 查 专 用 章 的 设 计 图 纸, 参 加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并 对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 (4)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熟 悉 与 审 查 图 纸, 主 持 编 制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规 划 的 施 工 方 案 并 组 织 落 实 ; (5) 负 责 技 术 交 底 ; (6) 组 织 做 好 测 量 及 其 核 定 ; (7) 指 导 质 量 检 验 和 试 验 ; (8) 具 体 组 织 编 制 和 报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重 大 危 险 源 识 别 和 控 制 方 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审 核 作 业 指 导 书 并 组 织 实 施 ; 有 分 包 单 位 的, 应 负 责 督 促 落 实 分 包 单 位 的 相 应 工 作 (9) 参 加 工 程 验 收, 处 理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 (10) 组 织 各 项 技 术 资 料 的 签 证 收 集 整 理 和 归 档 ; (11) 组 织 技 术 学 习 交 流 技 术 经 验 ; (12) 组 织 进 行 技 术 攻 关 三 施 工 员 1. 任 职 条 件 : 取 得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施 工 员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2. 岗 位 概 述 :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项 目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3. 主 要 职 责 : (1) 参 与 施 工 专 项 方 案 的 编 制 ; (2) 编 制 施 工 分 项 工 期 计 划 后 报 项 目 经 理 综 合 平 衡 ; (3) 熟 悉 并 掌 握 设 计 图 纸 图 纸 会 审 纪 要 设 计 变 更, 以 及 相 关 分 项 施 工 规 范 规 程 质 量 标 准 和 施 工 工 艺, 按 施 工 专 项 方 案 技 术 要 求 和 施 工 程 序, 制 订 专 项 工 程 的 作 业 指 导 书, 向 班 组 工 人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并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导 实 施 ; (4) 合 理 调 配 专 业 劳 动 力, 掌 握 工 作 中 工 程 进 度 和 质 量 动 态, 组 织 操 作 工 人 进 行 质 量 的 自 检 互 检 ; 及 时 做 好 工 程 施 工 记 录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和 签 证, 逐 日 填 写 施 工 日 志 ; (5) 检 查 班 组 的 施 工 质 量, 制 止 违 反 工 序 要 求 和 规 范 的 错 误 行 为 ;

135 (6) 参 与 外 部 单 位 (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监 理 ) 和 上 级 组 织 的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工 作, 并 协 助 办 理 隐 蔽 和 签 证 手 续 ; (7) 对 因 施 工 质 量 造 成 的 损 失, 要 迅 速 调 查 分 析 原 因 评 估 损 失 制 订 纠 正 措 施 和 方 法, 经 批 准 后 及 时 组 织 实 施, 做 到 场 地 清 洁, 材 料 堆 放 整 齐 有 序 ; (8) 负 责 现 场 专 项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及 安 全 措 施 的 实 施 ; (9) 完 成 项 目 经 理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四 安 全 员 1. 任 职 条 件 : 取 得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证 2. 主 要 职 责 : (1) 在 施 工 前,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特 点, 依 照 项 目 重 大 危 险 源 识 别 和 控 制 方 案 及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向 项 目 部 提 出 重 要 环 节 重 点 部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防 范 建 议 ; (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到 现 场 跟 踪 巡 查, 定 期 查 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有 效 证 件 上 岗 情 况 和 人 员 证 件 与 单 位 相 符 情 况, 施 工 现 场 与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相 符 情 况 ; (3) 加 强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检 查 分 包 单 位 人 员 持 有 效 证 件 上 岗 履 职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与 执 行 情 况 ; (4) 严 格 施 工 全 过 程 的 安 全 控 制, 加 强 对 施 工 现 场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监 控 管 理, 并 按 规 范 做 好 安 全 记 录, 建 立 隐 患 台 帐 ; (5) 加 强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检 查, 及 时 制 止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操 作 行 为, 及 时 发 现 纠 正 督 促 整 改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并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 (6) 对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安 监 机 构 现 场 监 理 部 和 施 工 企 业 在 各 类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问 题 认 真 组 织 整 改 落 实 ; (7) 及 时 向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项 目 部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五 质 量 员 1. 任 职 条 件 : 取 得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质 量 员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2. 岗 位 概 述 : 负 责 检 查 评 定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状 况 3. 主 要 职 责 : (1) 熟 练 掌 握 并 执 行 国 家 和 行 业 颁 布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质 量 检 评 标 准 和 规 范, 代 表 上 级 质 检 部 门 对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行 使 监 督 检 查 职 权 ; (2) 负 责 专 项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随 时 掌 握 各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 负 责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136 工 序 交 接,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和 工 程 配 套 设 备 检 验 试 验 的 监 控 ; (3) 负 责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分 部 质 量 情 况 进 行 评 定,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档 案, 定 期 向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上 级 质 量 检 验 部 门 上 报 质 量 情 况 ; (4) 对 不 合 格 项 要 及 时 上 报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上 一 级 质 量 检 验 部 门, 监 督 施 工 员 制 订 并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协 助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损 失 评 估 和 质 量 处 罚 ;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及 时 报 告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并 配 合 做 好 处 理 工 作 (5) 参 加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的 会 审, 监 督 工 程 质 量 和 文 明 施 工 等 措 施 的 实 施, 做 好 质 量 记 录 ; 参 加 质 量 回 访, 受 理 用 户 投 诉,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传 递 质 量 不 合 格 信 息, 并 会 同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等 进 行 评 审 处 理 ; (6) 抓 好 质 量 教 育, 及 时 纠 正 质 量 事 故 苗 头, 积 极 协 助 开 展 工 程 创 优 评 优 工 作 ; (7) 完 成 项 目 经 理 和 上 级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六 取 样 员 1. 任 职 条 件 : 取 得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颁 发 的 见 证 人 员 岗 位 证 书 2. 岗 位 概 述 : 受 项 目 经 理 委 托, 承 担 施 工 现 场 检 测 的 取 样 工 作 3. 主 要 职 责 : (1) 编 制 定 见 证 取 样 方 案 按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材 料 总 量, 编 制 质 量 检 查 取 样 方 案, 取 样 方 案 经 施 工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查 后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批 ; (2) 现 场 取 样 按 照 取 样 方 案, 负 责 对 现 场 取 样 试 样 的 抽 取 制 作 ; 负 责 将 试 样 信 息 及 时 传 送 给 见 证 员, 并 协 助 见 证 员 试 样 进 行 唯 一 性 标 识 ; (3) 建 立 进 场 材 料 和 取 样 台 账 取 样 员 应 对 进 场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建 立 台 账, 台 账 要 记 录 生 产 厂 家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批 次 使 用 部 位 以 及 检 测 结 果 处 置 情 况 等 信 息 ; 台 账 应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按 照 取 样 时 间 顺 序 连 续 编 号, 不 得 空 号 重 号 ; (4) 负 责 处 理 和 报 告 不 合 格 检 测 项 目 的 处 理 情 况 当 检 测 试 验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时, 取 样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 按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设 计 文 件, 配 合 见 证 员 做 好 退 场 更 换 返 工 或 加 固 处 理 工 作, 在 取 样 台 账 中 注 明 处 置 情 况, 并 将 处 置 情 况 报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 (5) 完 成 项 目 经 理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七 材 料 员 1. 任 职 条 件 : 取 得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材 料 员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137 2. 岗 位 概 述 :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材 料 的 验 收 保 管 发 放 和 零 星 采 购 等 工 作 3. 主 要 职 责 : (1) 按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材 料 总 体 需 用 量 计 划, 结 合 现 场 实 际 进 度 和 存 货 情 况, 编 制 材 料 分 阶 段 使 用 计 划, 并 向 材 料 供 应 单 位 报 送 ; (2) 负 责 落 实 材 料 半 成 品 外 加 工 定 货 的 质 量 要 求 和 供 应 时 间 ; (3) 规 定 现 场 材 料 领 用 办 法 及 重 要 物 资 的 贮 存 保 管 计 划 ; (4) 对 进 场 材 料 的 规 格 质 量 数 量 进 行 把 关 验 收, 按 要 求 进 行 关 键 材 料 见 证 取 样 ; (5) 负 责 现 场 料 具 的 验 收 保 管 发 放 工 作, 按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图 做 好 料 具 堆 放 工 作 ; (6) 做 好 领 料 单 的 审 核 发 料 和 结 算 工 作, 建 立 工 程 材 料 消 耗 台 帐, 制 定 降 低 材 料 消 耗 的 成 本 措 施 并 监 督 执 行, 严 格 控 制 工 程 用 料 ; (7) 负 责 现 场 零 星 材 料 的 外 部 采 购 ; (8) 做 好 对 分 包 单 位 及 业 主 提 供 物 资 的 登 记 检 查 和 验 收 手 续 ; (9) 及 时 收 集 进 场 材 料 相 关 资 料 的 原 始 记 录, 按 时 全 面 准 确 上 报 各 项 资 料 ; (10) 完 成 项 目 经 理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八 资 料 员 1. 任 职 条 件 : 取 得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料 员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2. 主 要 职 责 : (1) 协 助 制 定 和 建 立 施 工 资 料 管 理 计 划 及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2) 负 责 建 立 施 工 资 料 收 集 台 帐, 进 行 施 工 资 料 交 底 (3) 负 责 施 工 资 料 的 收 集 审 查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封 存 和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及 竣 工 图 及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封 存 和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 (4) 负 责 提 供 管 理 数 据 信 息 资 料 ; (5) 负 责 施 工 资 料 竣 工 图 及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验 收 与 移 交 ; (6) 协 助 建 立 施 工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负 责 施 工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的 运 用 服 务 和 管 理

138 附 件 4: 现 场 监 理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及 主 要 职 责 一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 1. 任 职 条 件 : 建 筑 面 积 5000m2 以 下 高 度 24m 以 下 跨 度 15 米 以 内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及 工 程 合 同 价 低 于 500 万 元 的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以 由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并 取 得 岗 位 证 书 的 安 徽 省 监 理 工 程 师 担 任 其 它 工 程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具 有 国 家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主 要 职 责 : (1) 确 定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及 其 岗 位 职 责 (2) 组 织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审 批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3)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及 监 理 工 作 情 况 调 配 监 理 人 员, 检 查 监 理 人 员 工 作 (4) 组 织 召 开 监 理 例 会 (5) 组 织 审 核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6) 组 织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专 项 ) 施 工 方 案 (7) 审 查 开 复 工 报 审 表, 签 发 工 程 开 工 令 暂 停 令 和 复 工 令 (8) 组 织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及 运 行 情 况 (9) 组 织 审 核 施 工 单 位 的 付 款 申 请, 签 发 工 程 款 支 付 证 书, 组 织 审 核 竣 工 结 算 (10) 组 织 审 查 和 处 理 工 程 变 更 (11) 调 解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的 合 同 争 议, 处 理 工 程 索 赔 (12) 组 织 验 收 分 部 工 程, 组 织 审 查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资 料 (13)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竣 工 申 请,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预 验 收, 组 织 编 写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参 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14) 参 与 或 配 合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15) 组 织 编 写 监 理 月 报 监 理 工 作 总 结, 组 织 整 理 监 理 文 件 资 料 3.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主 要 职 责 : (1) 负 责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定 或 交 办 的 监 理 工 作 ; (2) 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授 权, 行 使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部 分 职 责 和 权 利 二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139 1. 任 职 条 件 : 具 有 国 家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书 或 安 徽 省 监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2. 主 要 职 责 : (1) 参 与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负 责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2)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涉 及 本 专 业 的 报 审 文 件, 并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3) 参 与 审 核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4) 指 导 检 查 监 理 员 工 作, 定 期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本 专 业 监 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5) 检 查 进 场 的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的 质 量 (6) 验 收 检 验 批 隐 蔽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参 与 验 收 分 部 工 程 (7) 处 置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和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8) 进 行 工 程 计 量 (9) 参 与 工 程 变 更 的 审 查 和 处 理 (10) 组 织 编 写 监 理 日 志, 参 与 编 写 监 理 月 报 (11) 收 集 汇 总 参 与 整 理 监 理 文 件 资 料 (12) 参 与 工 程 竣 工 预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三 监 理 员 1. 任 职 条 件 : 具 有 安 徽 省 监 理 员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2. 主 要 职 责 : (1)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投 入 工 程 的 人 力 主 要 设 备 的 使 用 及 运 行 状 况 (2)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3) 复 核 工 程 计 量 有 关 数 据 (4) 检 查 工 序 施 工 结 果 (5) 发 现 施 工 作 业 中 的 问 题, 及 时 指 出 并 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四 监 理 单 位 见 证 员 1. 任 职 条 件 : 取 得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颁 发 的 见 证 人 员 岗 位 证 书 2. 岗 位 概 述 : 受 建 设 单 位 或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委 托, 承 担 施 工 现 场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见 证 工 作 3. 主 要 职 责 :

140 (1) 审 查 见 证 取 样 方 案 按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材 料 总 体 需 用 量,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编 制 的 见 证 取 样 方 案, 见 证 取 样 方 案 经 见 证 员 审 查 后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批 ; (2) 现 场 见 证 取 样 和 检 测 负 责 对 现 场 见 证 取 样 试 样 的 抽 取 制 作 以 及 对 建 设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的 现 场 检 测 的 见 证 ; 见 证 员 应 按 见 证 取 样 方 案 和 技 术 标 准 对 试 样 进 行 唯 一 性 标 识 ; (3) 建 立 见 证 台 账 见 证 员 对 试 样 的 代 表 性 和 真 实 性 进 行 确 认, 并 建 立 见 证 台 账 见 证 台 账 和 取 样 台 账 应 相 互 对 应,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 (4) 监 督 和 报 告 不 合 格 检 测 项 目 的 处 理 情 况 当 检 测 试 验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时, 见 证 员 应 立 即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下 发 监 理 通 知 书 ; 按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设 计 文 件,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退 场 更 换 返 工 或 加 固 处 理, 在 见 证 台 账 中 注 明 处 置 情 况, 并 将 处 置 情 况 报 项 目 总 监 ; (5) 完 成 项 目 总 监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14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阜 建 质 号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市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管 理,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质 号 )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GB/T ) 要 求, 规 范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使 用 监 理 等 单 位 的 质 量 行 为,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高 度 重 视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是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重 要 保 证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切 实 增 强 工 作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管 理 措 施, 强 化 督 查 检 查, 突 出 抓 好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管 理,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二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应 加 强 生 产 和 运 输 环 节 的 质 量 管 理 1.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应 具 有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专 业 企 业 资 质, 在 取 得 资 质 之 后, 不 得 降 低 生 产 设 备 试 验 室 设 备 技 术 人 员 的 配 备 等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未 取 得 资 质 的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不 得 向 建 设 工 程 供 应 预 拌 混 凝 土, 也 不 得 挂 靠 资 质 向 建 设 工 程 供 应 预 拌 混 凝 土 已 获 得 生 产 预 拌 混 凝 土 资 质 的 企 业 不 得 转 借 出 卖 资 质 2.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有 相 应 职 称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 含 以 上 )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任 职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应 当 与 有 职 称 技 术 人 员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3.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依 法 承 担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对 原 材 料 检 验 生 产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产 品 出 厂 检 验 及 运 输 等 环 节 严 格 控 制,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混 凝 土 技 术 指 标 和 供 货 要 求, 确 保 预 拌 混 凝 土 产 品 质 量 4.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应 当 及 时 对 本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原 材 料 质 量 生 产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和 产 品 质 量 等 方 面 进 行 自 查, 提 高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检 查 记 录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一 次

142 5.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混 凝 土 原 材 料 质 量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混 凝 土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采 购 合 同 ( 协 议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并 存 档, 同 时 建 立 原 材 料 使 用 台 帐, 实 现 原 材 料 质 量 的 可 追 溯 不 得 采 购 禁 止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不 得 采 购 无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水 泥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不 得 使 用 不 合 格 原 材 料, 各 种 原 材 料 进 场 验 收 证 明 和 检 验 记 录 应 当 及 时 归 档 备 查, 坚 持 先 检 验 后 使 用 的 原 则, 对 所 有 原 材 料 按 规 格 型 号 批 次 批 量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检 测, 对 砂 石 等 原 材 料 要 严 格 控 制 质 量, 建 立 抽 样 检 测 试 验 台 账 其 中 不 少 于 30% 的 试 件 试 样 应 送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6. 加 强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的 试 验 企 业 应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普 通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设 计 规 程 等 技 术 规 范, 通 过 试 验 确 定 企 业 不 同 强 度 等 级 的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并 将 常 用 配 合 比 汇 编 成 册 存 档 当 原 材 料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通 过 试 验 及 时 调 整 配 合 比, 严 禁 随 意 调 整 配 合 比 和 出 具 阴 阳 配 合 比, 严 格 控 制 矿 物 掺 合 料 和 外 加 剂 用 量, 不 得 以 增 加 水 泥 用 量 来 提 高 混 凝 土 强 度 以 增 加 粉 煤 灰 等 矿 物 掺 合 料 来 节 约 成 本 以 增 加 外 加 剂 用 量 来 减 工 增 时, 切 实 解 决 当 前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开 裂 问 题 预 拌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申 请 单 应 当 经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定 签 字 后 方 可 使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通 知 单 应 当 由 专 项 试 验 室 下 发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的 生 产 班 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配 合 比 通 知 单 进 行 生 产, 实 际 生 产 的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应 当 与 向 使 用 单 位 出 具 的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资 料 一 致 在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时, 混 凝 土 原 材 料 配 比 的 调 整 应 当 由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经 技 术 负 责 人 书 面 授 权 的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调 整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使 用 搅 拌 设 备 计 算 机 控 制 系 统, 搅 拌 设 备 计 算 机 控 制 系 统 应 当 具 备 实 时 存 储 每 盘 混 凝 土 原 材 料 实 际 用 量 生 产 数 据, 保 证 生 产 机 组 计 算 机 控 制 系 统 中 的 生 产 数 据 唯 一 真 实, 应 当 长 期 保 存 每 盘 混 凝 土 原 材 料 实 际 用 量 数 据, 不 得 篡 改 伪 造 7.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混 凝 土 试 验 室 管 理 应 当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 设 立 专 项 试 验 室, 负 责 质 量 检 验 工 作 试 验 室 不 得 伪 造 检 验 试 验 数 据, 出 具 虚 假 试 验 报 告 试 验 室 检 测 设 备 应 在 检 定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8. 实 行 严 格 的 绿 色 生 产 管 理 强 化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完 善 环 保 设 备 设 施, 实 行 严 格 的 绿 色 生 产 9. 坚 持 诚 信 服 务 企 业 应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信 誉 第 一 的 原 则, 遵 守 行 业 自 律 公

143 约, 信 守 合 同 约 定, 统 筹 安 排 及 时 准 点 按 量 供 应 合 格 产 品, 配 合 好 施 工 单 位 做 好 产 品 交 接, 对 塌 落 度 检 验 和 混 凝 土 试 件 留 置 取 样 要 认 真 做 好 见 证 签 字 工 作, 提 供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对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产 品 要 做 好 技 术 交 底, 合 理 调 度 好 车 辆, 控 制 运 输 时 间, 杜 绝 途 中 加 水 现 象 10. 应 在 第 一 车 混 凝 土 运 抵 施 工 现 场 时, 向 使 用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提 供 预 拌 混 凝 土 出 厂 合 格 证, 合 格 证 应 按 出 厂 时 间 即 时 签 发 ; 并 在 每 一 车 预 拌 混 凝 土 运 抵 施 工 现 场 时, 向 使 用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提 交 预 拌 混 凝 土 发 货 单, 双 方 确 认 签 字 留 置, 保 证 一 车 一 单 ; 在 出 厂 混 凝 土 试 件 检 验 后, 提 供 预 拌 混 凝 土 出 厂 合 格 证 ( 补 报 ) 预 拌 混 凝 土 出 厂 合 格 证 预 拌 混 凝 土 发 货 单 应 按 标 准 格 式 式 样 实 施 ( 见 附 件 ) 三 施 工 企 业 应 加 强 混 凝 土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1. 预 拌 混 凝 土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采 购, 其 他 单 位 不 得 指 定 预 拌 混 凝 土 供 应 单 位 或 直 接 采 购 预 拌 混 凝 土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采 购 无 资 质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2. 做 好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在 混 凝 土 施 工 前, 充 分 做 好 浇 筑 前 施 工 组 织 工 作, 保 证 混 凝 土 进 场 能 及 时 卸 车 浇 筑, 不 能 因 施 工 人 员 设 备 场 地 等 问 题 出 现 压 车 现 象, 同 时 应 提 供 照 明 和 用 水 等 必 要 的 卸 料 条 件, 保 证 混 凝 土 正 常 浇 筑 3. 在 签 订 预 拌 混 凝 土 买 卖 合 同 前,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会 同 监 理 单 位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的 资 质 进 行 核 验, 并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地 点 生 产 条 件 技 术 质 量 保 障 能 力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能 力 等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考 查, 尤 其 是 查 验 预 拌 混 凝 土 实 际 生 产 地 点 是 否 与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载 明 的 生 产 地 点 相 一 致 4.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施 工 单 位 应 会 同 监 理 单 位, 对 混 凝 土 生 产 过 程 实 施 延 伸 管 理, 核 查 生 产 质 量 履 约 情 况 重 点 查 看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实 际 生 产 地 址 是 否 与 资 质 证 书 中 载 明 的 生 产 地 址 一 致 搅 拌 站 拌 台 操 作 系 统 中 生 产 数 据 是 否 与 配 合 比 通 知 单 中 数 据 一 致 5. 加 强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场 验 收 工 作 建 立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场 验 收 和 使 用 台 账,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监 理 单 位 的 见 证 下, 会 同 生 产 企 业 对 进 场 的 每 一 车 混 凝 土 进 行 进 场 验 收, 填 写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场 验 收 单 ( 见 附 件 ) 进 场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1 查 验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出 厂 时 间, 记 录 搅 拌 运 输 车 的 进 场 时 间 和 卸 料 时 间 2 测 定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坍 落 度 按 规 定 做 好 试 块 试 件 取 样 留 置 和 并 由 生 产 施 工 监 理 做 好 三 方 签 证 工 作 ; 施

144 工 单 位 及 其 取 样 送 检 人 员 必 须 确 保 提 供 的 混 凝 土 试 块 具 有 真 实 性 和 代 表 性 不 得 留 置 未 按 规 定 标 识 的 混 凝 土 试 块, 不 得 要 求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代 替 制 作 养 护 混 凝 土 试 件, 不 得 抽 撤 标 准 养 护 28d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测 报 告 3 要 严 格 按 照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等 现 行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和 经 审 批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现 场 混 凝 土 浇 筑 养 护, 严 禁 在 浇 筑 过 程 中 加 水, 严 禁 二 次 运 转 二 次 搅 拌, 严 禁 将 已 经 初 凝 的 混 凝 土 用 于 工 程 4 混 凝 土 试 件 应 在 施 工 作 业 面 处 取 样 成 型 同 养 试 件 和 拆 模 试 件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放 置 在 相 应 施 工 部 位 6.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约 定 严 格 按 合 同 条 款, 对 混 凝 土 质 量 实 施 验 收 和 质 保 资 料 的 收 集, 对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不 得 同 意 进 场 不 得 指 定 原 材 料 掺 加 剂 和 外 加 剂 等 不 得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拖 欠 货 款, 坚 决 打 击 以 降 低 混 凝 土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和 性 能, 以 质 量 为 代 价 追 求 经 济 效 益 的 违 法 行 为 7. 严 格 混 凝 土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混 凝 土 施 工 方 案, 并 按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和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施 工 一 线 操 作 工 人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加 强 对 操 作 人 员 操 作 过 程 的 检 查 混 凝 土 进 场 检 验 和 浇 筑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在 施 工 现 场, 并 对 混 凝 土 浇 筑 过 程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在 混 凝 土 施 工 过 程 中, 任 何 人 不 得 向 混 凝 土 拌 合 物 中 加 水 或 其 它 组 分 混 凝 土 浇 筑 完 毕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混 凝 土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养 护, 养 护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4d 对 己 达 龄 期 的 混 凝 土 构 件 及 时 采 用 回 弹 法 进 行 抽 测 一 般 主 体 一 层 达 到 龄 期 时, 必 须 抽 查 一 次, 以 后 每 六 层 抽 测 一 次 四 监 理 企 业 应 履 行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质 量 管 理 责 任 1. 严 格 施 工 方 案 的 审 批 监 理 企 业 应 严 格 审 批 施 工 单 位 编 制 的 混 凝 土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督 促 实 施, 同 时 应 加 强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过 程 的 配 合 比 设 计 及 试 配 运 输 方 式 运 输 时 间 生 产 质 量 控 制 等 延 伸 监 督 2. 把 好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场 关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后, 监 理 企 业 应 及 时 组 织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企 业 共 同 进 行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场 验 收 验 收 人 员 应 核 查 供 货 合 同 设 计 文 件 以 及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的 预 拌 混 凝 土 出 厂 合 格 证 发 货 单 以 及 出 厂 混 凝 土 试 件 留 置 情 况, 核 对 罐 车 上 留 置 的 混 凝 土 品 种 强 度 等 级 标 牌 等, 对 资 料 不 全 技 术 参 数 和 指 标 不 符 的 预 拌 混 凝 土 不 得 准 予 使 用, 必 须 作 退 场

145 处 理 坚 决 禁 止 无 资 质 企 业 生 产 的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3. 实 施 全 程 旁 站 监 理 在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场 后, 监 理 单 位 对 进 场 验 收 浇 捣 养 护 拆 模 实 施 全 程 旁 站 监 理, 见 证 施 工 单 位 取 样 并 共 同 送 检, 必 须 确 保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过 程 的 真 实 性 发 现 违 规 作 业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企 业 代 做 代 养 混 凝 土 试 件 等 违 法 行 为, 应 及 时 制 止, 若 制 止 无 效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进 场 验 收, 试 件 的 取 样 制 样 养 护 送 检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管, 对 施 工 单 位 实 施 的 预 拌 混 凝 土 场 内 运 输 浇 筑 养 护 等 工 作 的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 纠 正 并 举 报 到 场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产 品 质 量 和 施 工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行 为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每 台 班 混 凝 土 塌 落 度 以 及 对 最 近 达 到 龄 期 要 求 的 混 凝 土 结 构 实 体 及 时 独 立 的 进 行 混 凝 土 强 度 平 行 检 验 五 建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加 强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质 量 的 监 管 1.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强 化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资 质 的 动 态 核 查 和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对 生 产 设 备 试 验 室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产 品 质 量 等 方 面 不 再 符 合 预 拌 混 凝 土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条 件 的 混 凝 土 企 业 限 期 改 正 整 改 期 间 不 得 供 应 预 拌 混 凝 土, 逾 期 不 改 或 整 改 期 满 仍 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依 法 撤 回 其 资 质 2. 每 半 年 开 展 不 少 于 一 次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的 飞 行 检 查, 重 点 检 查 专 项 实 验 室 的 人 员 持 证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以 及 实 验 环 境 条 件 检 验 检 测 记 录 和 报 告 等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配 合 比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是 否 留 存, 原 材 料 及 外 加 剂 是 否 合 格, 检 验 是 否 及 时, 是 否 使 用 现 行 的 国 家 规 范, 检 查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通 报,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及 时 查 处 3. 对 不 按 要 求 填 写 的 预 拌 混 凝 土 合 格 证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发 货 单 的 项 目, 资 料 不 合 格 4. 加 大 混 凝 土 实 体 质 量 的 监 督 抽 检 对 己 达 龄 期 的 混 凝 土 构 件 及 时 采 用 回 弹 法 进 行 监 督 抽 测, 每 个 工 程 不 少 于 一 次, 同 时 不 少 于 五 个 构 件 当 发 现 实 体 混 凝 土 强 度 存 在 异 常 情 况 时, 应 立 即 责 成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单 位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5.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对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运 输 使 用 监 理 检 测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法 严 格 查 处 ; 建 立 不 合 格 预 拌 混 凝 土 曝 光 机 制, 对 不 合 格 和 违 法 行 为 的 预 拌 混 凝 土 坚 决 清 除 市 场 ; 对 结 构 实 体 质 量 未 进 行 实 体 结 构 检 测 检 测 达 不

146 到 设 计 强 度 的, 不 得 同 意 该 工 程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验 收 不 得 允 许 投 入 使 用 六 市 混 凝 土 协 会 应 自 觉 遵 守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遵 纪 守 法,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功 能,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引 导 行 业 诚 信 经 营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积 极 参 与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行 业 管 理, 组 织 行 业 培 训, 注 重 产 品 质 量 绿 色 生 产, 协 助 行 业 检 查, 努 力 推 进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附 件 :1. 预 拌 混 凝 土 出 厂 合 格 证 2. 预 拌 混 凝 土 进 场 验 收 单 3. 预 拌 ( 商 品 ) 混 凝 土 发 货 单 4. 预 拌 混 凝 土 发 货 单 汇 总 表 阜 阳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015 年 1 月 22 日

147 关 于 批 转 开 发 区 分 局 关 于 加 强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系 统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及 防 止 出 现 保 温 层 脱 落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阜 建 监 号 各 业 务 科 室 各 分 局, 各 县 ( 市 ) 质 监 站, 各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设 计 单 位 : 现 将 开 发 区 分 局 制 订 的 关 于 加 强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系 统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及 防 止 出 现 保 温 层 脱 落 的 若 干 规 定 ( 阜 建 监 开 号 ) 批 转 给 你 们, 请 参 照 执 行, 加 强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保 温 系 统 的 监 管 工 作, 杜 绝 保 温 层 脱 落 现 象 附 件 : 关 于 加 强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系 统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及 防 止 出 现 保 温 层 脱 落 的 若 干 规 定 ( 阜 建 监 开 号 )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2015 年 2 月 12 日 附 件 : 关 于 加 强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系 统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及 防 止 出 现 保 温 层 脱 落 的 若 干 规 定 阜 建 监 开 号 各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 近 几 年 随 着 外 墙 外 保 温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系 统 的 广 泛 应 用, 我 市 已 出 现 竣 工 工 程 外 墙 保 温 层 脱 落 事 件, 有 局 部 脱 落, 也 有 大 面 积 脱 落 的 现 象, 据 了 解, 此 种 情 况 在 全 国 其 他 地 区 也 多 次 出 现 我 市 虽 已 经 多 次 出 台 外 墙 外 保 温 系 统 的 管 理 规 定, 但 由 于 从 事 外 保 温 施 工 的 队 伍 鱼 龙 混 杂, 从 业 人 员 业 务 素 质 较 差, 技 术 交 底 不 到 位, 压 级 压

148 价, 尤 其 是 采 用 改 性 珍 珠 岩 代 替 玻 化 微 珠 以 开 孔 珍 珠 岩 替 代 闭 孔 珍 珠 岩 的 问 题 凸 出, 致 使 外 保 温 施 工 质 量 不 容 乐 观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的 干 密 度 最 低 在 350kg/m3(I 型 指 标 ), 如 果 从 高 空 坠 落, 将 对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造 成 巨 大 的 隐 患, 因 此 务 必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一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脱 落 的 原 因 分 析 (1) 市 场 中 供 应 的 玻 化 微 珠 质 量 差, 一 是 玻 化 微 珠 质 量 不 合 格, 以 开 孔 珍 珠 岩 代 替 玻 化 微 珠, 二 是 在 玻 化 微 珠 中 添 加 了 大 量 的 矿 粉, 并 每 次 添 加 量 不 同, 生 产 过 程 中 无 法 调 整 胶 凝 材 料 的 添 加 比 例, 造 成 保 温 砂 浆 粘 贴 强 度 的 降 低 (2) 某 些 保 温 砂 浆 供 应 商 为 了 降 低 成 本, 保 温 砂 浆 中 的 胶 凝 材 料, 如 : 纤 维 素 醚, 胶 粉 等 采 用 低 价 材 料, 或 者 降 低 胶 凝 材 料 的 添 加 比 例, 造 成 了 保 温 砂 浆 本 身 的 抗 拉 强 度 的 降 低 (3) 保 温 砂 浆 施 工 前 未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涂 刷 一 道 界 面 剂, 使 保 温 层 和 找 平 层 的 粘 结 强 度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或 者 涂 刷 界 面 剂 未 及 时 养 护, 反 而 因 失 水 形 成 粉 化 层, 降 低 了 基 层 粘 接 强 度 (4) 片 面 追 求 保 温 砂 浆 的 干 密 度, 配 方 中 水 泥 比 例 过 低, 造 成 保 温 层 粘 结 强 度 过 低 (5) 夏 天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于 温 度 较 高 或 者 受 太 阳 直 射 的 因 素, 保 温 砂 浆 中 的 水 分 散 失 过 快, 使 得 保 温 砂 浆 中 的 水 泥 无 法 完 成 水 化 过 程, 强 度 大 大 降 低, 表 面 甚 至 产 生 粉 化 现 象 (6) 冬 季 施 工 过 程 由 于 温 度 低 于 5, 甚 至 为 了 赶 工 期, 在 0 以 下 施 工, 由 于 砂 浆 中 尚 未 水 化 的 游 离 子 的 水 分 在 温 度 低 于 冰 点 时 突 然 结 冰 而 形 成 冰 凌, 在 白 天, 由 于 气 温 的 升 高, 所 形 成 的 冰 结 构 又 会 逐 渐 融 化, 这 种 白 昼 间 温 差 的 变 化 而 引 起 的 冻 融 循 环 既 所 谓 的 冻 融 破 坏, 最 终 结 果 即 会 导 致 砂 浆 面 层 出 现 裂 缝 同 时 在 外 保 温 系 统 中, 所 使 用 的 胶 凝 材 料 水 泥 在 低 温 下 的 水 化 进 展 十 分 缓 慢, 也 即 很 难 形 成 相 应 的 早 期 强 度, 如 果 再 遇 到 冰 点 温 度, 无 疑 是 雪 上 加 霜 在 水 泥 砂 浆 中 尚 未 水 化 的 自 由 水 一 旦 结 冰, 形 成 膨 胀 将 对 尚 未 形 成 足 够 强 度 的 砂 浆 孔 结 构 造 成 毁 灭 性 的 破 坏, 其 最 终 结 果 是 所 施 工 的 砂 浆 没 有 任 何 强 度, 造 成 保 温 砂 浆 的 脱 落 (6) 单 次 涂 抹 施 工 厚 度 超 过 20mm, 过 厚 的 容 易 造 成 脱 落 (7) 无 施 工 依 据, 擅 自 在 搅 拌 砂 浆 时, 添 加 防 冻 剂, 改 变 施 工 配 合 比, 造 成 砂 浆 强 度 降 低, 也 保 温 层 脱 落 的 原 因 之 一 (8) 面 砖 饰 面 未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按 照 锚 栓, 或 者 锚 栓 数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二 防 止 保 温 层 脱 落 的 措 施

149 为 了 防 止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系 统 发 生 局 部 或 者 大 面 积 脱 落 的 情 况 发 生, 应 该 从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的 生 产, 施 工 等 各 方 面 把 控 (1) 抓 好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原 材 料 的 质 量, 严 格 按 照 合 格 配 方 生 产, 做 好 出 厂 检 测, 防 止 不 合 格 产 品 流 入 市 场 膨 胀 玻 化 微 珠 原 材 料 应 为 颗 粒 球 状, 放 置 于 水 中 七 天 后 的 体 积 漂 浮 率 应 大 于 80% 现 场 应 在 监 理 人 员 见 证 下 检 查, 对 于 质 量 有 怀 疑 的, 应 送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 依 据 JC/T 第 5.3 条 的 规 定 ) (2) 保 温 砂 浆 包 装 应 有 厂 名 厂 址 品 名 和 有 效 期 等 标 识, 进 场 后 应 架 空 堆 放, 应 有 防 雨 防 潮 措 施, 并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使 用 (3) 保 温 砂 浆 进 场 验 收 应 见 证 取 样 复 试 导 热 系 数 干 密 度 抗 压 强 度, 不 得 用 Ⅱ 级 产 品 代 替 Ⅰ 级 的 产 品 取 样 应 从 进 场 材 料 中 随 机 抽 取 有 代 表 性 的 产 品, 监 理 单 位 应 对 见 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保 温 砂 浆 外 墙 保 温 系 统 所 使 用 的 耐 碱 网 格 布 镀 锌 电 焊 网 界 面 砂 浆 防 裂 砂 浆 柔 性 腻 子 弹 性 涂 料 等 其 他 原 材 料 应 见 证 取 样 复 试, 检 测 数 量 方 法 和 技 术 指 标 均 应 符 合 JGJ 无 机 轻 集 料 砂 浆 保 温 系 统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其 中 柔 性 耐 水 腻 子 和 弹 性 涂 料 应 按 照 上 述 规 程 条 和 条 的 规 定, 不 得 以 普 通 腻 子 和 普 通 涂 料 代 替 柔 性 腻 子 和 弹 性 涂 料 所 有 材 料 必 须 先 复 试 合 格 后 才 能 使 用, 使 用 的 抗 裂 砂 浆 必 须 具 有 防 水 功 能 除 对 原 材 料 加 强 监 管 外, 还 要 加 强 对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的 管 理, 必 须 从 同 一 配 合 比 中 制 取 不 同 试 件, 分 别 用 于 检 测 热 工 性 能 干 密 度 和 强 度, 严 禁 为 满 足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单 独 采 用 不 同 配 合 比 制 作 假 试 件 (4) 根 据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系 统 规 范 制 定 施 工 方 案, 并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5) 无 机 保 温 砂 浆 系 统 在 抹 保 温 砂 浆 前 必 须 涂 刷 界 面 剂, 界 面 剂 必 须 根 据 基 层 墙 体 材 料 的 不 同 而 选 用, 并 且 涂 刷 后 及 时 养 护, 防 止 形 成 粉 化 层 (6) 保 温 砂 浆 应 至 少 分 两 遍 施 工, 每 层 施 工 厚 度 不 应 该 大 于 20mm, 两 遍 施 工 间 隔 时 间 在 24 小 时 以 上, 后 一 遍 施 工 厚 度 应 比 前 一 遍 薄, 若 两 遍 施 工 间 隔 时 间 太 长 或 表 面 太 干 燥, 后 一 遍 施 工 前 应 洒 水 湿 ; 雨 天 应 该 停 止 施 工, 并 对 未 干 部 分 采 取 防 雨 措 施 ; 保 温 层 固 化 干 燥 ( 用 手 掌 按 不 动 表 面, 一 般 约 3 天, 但 在 未 固 化 干 燥 之 前 必 须 洒 水 养 护 ) 后 方 可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保 温 层 施 工 后 养 护 时 间 不 宜 少 于 7d (7) 施 工 期 间 及 完 工 后 24h 内, 基 层 及 施 工 环 境 空 气 温 度 不 应 低 于 5, 夏 季 施 工 应 避 免 阳 光 暴 晒, 空 气 温 度 大 于 35 及 5 级 大 风 以 上 和 雨 雪 天 不 得 施 工 低 于 以 上 环 境 的 应 停 止 施 工 保 温 层

150 (8) 建 筑 高 度 40m 以 上 的 保 温 层 要 有 锚 栓 加 强 措 施, 锚 栓 的 数 量, 锚 入 有 效 深 度 和 抗 拔 力 等 要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9) 加 强 对 隐 蔽 部 位 关 键 部 位 和 热 桥 部 位 的 过 程 检 查, 切 实 落 实 节 能 施 工 方 案 (10) 外 墙 保 温 施 工 完 毕, 必 须 进 行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验 收,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三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立 即 对 正 在 施 工 的 外 保 温 层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严 格 按 照 行 业 规 程 和 建 筑 节 能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要 及 时 全 面 组 织 自 查 和 监 理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查 处, 不 留 隐 患 如 不 能 保 证 施 工 质 量 的, 须 立 即 停 工 四 加 大 监 督 管 理 力 度 质 监 人 员 不 定 期 对 原 材 料 和 施 工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加 强 对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的 管 理, 坚 决 打 击 假 材 料 假 试 件 发 现 一 起, 查 处 一 起, 公 开 曝 光, 并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取 消 其 备 案 资 格 二 〇 一 五 年 元 月 二 十 日

151 关 于 加 强 钢 筋 连 接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阜 建 监 号 各 科 室 分 局 各 县 ( 市 ) 质 监 站 各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 在 近 期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一 些 在 建 工 程 的 钢 筋 电 渣 压 力 焊 和 直 螺 纹 连 接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和 设 计 要 求, 存 在 质 量 隐 患 为 严 格 遵 守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通 用 技 术 规 程 (JGJ ) 滚 轧 直 螺 纹 钢 筋 连 接 接 头 (JG )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 ) 等 技 术 规 范, 保 证 钢 筋 直 螺 纹 连 接 和 钢 筋 电 渣 压 力 焊 焊 接 质 量, 确 保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控 制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钢 筋 和 连 接 材 料 的 质 量 1 加 强 对 连 接 材 料 的 进 场 验 收 把 关 钢 筋 进 场 时, 应 有 质 量 证 明 书, 并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 按 其 规 格 批 次 抽 取 试 件 做 力 学 性 能 检 验 和 物 理 检 验, 检 验 结 果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焊 条 焊 剂 等 焊 接 材 料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及 使 用 说 明 书, 存 放 时, 应 分 类 分 牌 号 分 批 次, 并 采 取 有 效 防 腐 防 潮 措 施 ;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焊 接 材 料 的 质 量, 若 受 潮 时, 应 按 规 定 或 说 明 书 要 求 进 行 烘 焙 ; 使 用 中 回 收 的 焊 剂 应 清 除 熔 渣 等 杂 物, 并 应 与 新 焊 剂 混 合 均 匀 后 使 用 2 钢 筋 连 接 套 筒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应 包 括 适 用 钢 筋 直 径 和 接 头 性 能 等 级 套 筒 类 型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日 期 以 及 可 追 溯 产 品 原 材 料 力 学 性 能 和 加 工 的 生 产 批 号 核 对 连 接 套 筒 的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的 有 效 性 和 套 筒 的 型 号 规 格 和 表 面 生 产 批 号 标 识, 检 查 套 筒 的 外 形 尺 寸 螺 纹 尺 寸 和 长 度 及 外 径 是 否 符 合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进 场 验 收 和 抽 样 检 查 记 录 3 从 事 钢 筋 焊 接 施 工 的 焊 工 必 须 持 有 钢 筋 焊 接 考 试 合 格 证, 并 在 合 格 证 规 定 的 范 围 上 岗 操 作 从 事 直 螺 纹 连 接 的 操 作 工 人, 应 经 专 业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后 才 能 上 岗, 人 员 应 相 对 稳 定 操 作 前,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掌 握 技 术 交 底, 熟 悉 图 纸 及 连 接 件 的 材 质 连 接 部 位 操 作 要 领 及 质 量 标 准 等 有 关 要 求 二 切 实 加 强 对 钢 筋 连 接 过 程 质 量 的 控 制 1 在 钢 筋 正 式 焊 接 前, 无 论 采 用 何 种 焊 接 工 艺, 参 与 该 项 施 焊 的 焊 工 均 进 行 现 场 条 件 下 的 焊 接 工 艺 试 验, 并 经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生 产 ; 每 个 焊 工 每 种 牌 号 每 种 规 格 钢 筋 接 头 至 少 做 一 组 试 验, 工 艺 试 验 结 果 应 符 合 质 量 检 验 和 验 收 时 的 要 求,

152 试 验 结 果 若 不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改 进 工 艺, 调 整 参 数, 直 至 合 格 为 止 采 用 的 焊 接 工 艺 参 数 应 包 括 设 备 型 号 焊 材 电 压 电 流 通 电 时 间 焊 工 编 号 等, 工 艺 试 验 合 格 的 应 形 成 工 艺 试 验 报 告, 并 做 好 记 录 和 技 术 交 底 2 电 渣 压 力 焊 接 头 特 别 要 注 意 上 下 ( 或 左 右 ) 两 钢 筋 轴 线 应 在 同 一 直 线 上, 当 端 部 弯 曲 时, 应 予 矫 直 或 切 除, 接 头 处 的 轴 线 偏 移 不 得 大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0.1 倍, 且 不 得 大 于 2mm 四 周 焊 包 突 出 钢 筋 的 厚 度, 直 径 25mm 及 以 下 的 不 得 小 于 4mm, 直 径 为 28mm 及 以 上 的 不 得 小 于 6mm 3 电 渣 压 力 焊 上 下 接 头 钢 筋 直 径 相 差 不 宜 超 过 7mm, 焊 接 工 艺 参 数 可 在 大 小 直 径 之 间 偏 大 选 用, 钢 筋 直 径 应 保 持 在 同 一 直 线 上, 对 接 头 强 度 的 要 求, 应 按 较 小 直 径 计 算 4 工 程 中 应 用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时,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接 头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钢 筋 连 接 工 程 开 始 前, 应 对 不 同 钢 筋 生 产 厂 的 进 场 钢 筋 进 行 接 头 工 艺 检 验 ;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工 艺 试 验 的 重 点 在 于 根 据 接 头 性 能 要 求 套 丝 机 型 号 套 筒 型 号 规 格 以 及 钢 筋 品 种, 选 定 工 艺 流 程 和 钢 筋 端 头 丝 扣 数 咬 合 丝 扣 数 连 接 后 外 露 丝 扣 数, 从 而 确 定 连 接 工 艺 指 导 书, 确 保 质 量 稳 定 合 格 ; 施 工 过 程 中, 更 换 钢 筋 生 产 厂 家 时, 应 补 充 进 行 工 艺 检 验 工 艺 检 验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每 种 规 格 钢 筋 的 接 头 试 件 不 应 少 于 3 根 ; (2) 每 根 试 件 的 抗 拉 强 度 和 3 根 接 头 试 件 的 残 余 变 形 的 平 均 值 均 应 符 合 规 程 的 规 定 5 提 高 现 场 丝 头 加 工 质 量, 在 丝 头 加 工 时 应 对 每 种 规 格 的 丝 头 螺 纹 进 行 外 观 质 量 螺 纹 长 度 螺 纹 尺 寸 自 检, 做 好 检 验 记 录, 直 螺 纹 接 头 的 钢 筋 端 部 应 切 平 或 镦 平 后 再 加 工 螺 纹 ; 墩 粗 头 不 得 有 与 钢 筋 轴 线 相 垂 直 的 横 向 裂 纹 ; 已 检 验 合 格 的 丝 头 螺 纹 应 用 塑 料 保 护 帽 或 拧 上 连 接 套 筒 加 以 保 护, 防 止 装 卸 时 损 坏, 并 按 规 格 分 类 堆 放 整 齐 6 钢 筋 直 螺 纹 连 接 时, 应 采 用 扳 手 或 管 钳 进 行 旋 拧, 应 使 钢 筋 丝 头 在 套 筒 中 央 位 置 相 互 顶 紧 标 准 型 接 头 安 装 后 的 外 露 螺 纹 不 宜 超 过 2p 钢 筋 接 头 拧 紧 后 应 采 用 扭 力 扳 手 进 行 拧 紧 力 矩 值 检 查 并 做 记 录, 拧 紧 扭 矩 值 应 符 合 其 技 术 规 程 要 求 三 加 强 对 钢 筋 连 接 质 量 的 检 验 1 严 格 接 头 的 现 场 检 验 与 验 收, 其 每 个 工 序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2 电 渣 压 力 焊 只 适 用 于 竖 向 钢 筋 的 连 接,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将 竖 向 焊 接 的 钢 筋 放 置 于 梁 板 构 件 中 用 作 水 平 钢 筋, 电 渣 压 力 焊 的 钢 筋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14mm, 当 直 径 12mm 钢 筋 进 行 电 渣 压 力 焊 时, 应 严 格 控 制, 并 采 用 小 型 夹 具, 上 下 钢 筋 对 正, 不 偏 歪, 多 做

153 216 焊 接 工 艺 试 验, 确 保 焊 接 质 量 3 对 于 直 径 大 于 16mm( 含 16mm) 的 钢 筋 可 采 用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 直 径 大 于 28mm 的 钢 筋, 应 采 用 直 螺 纹 连 接 技 术 4 对 于 钢 筋 连 接 接 头 的 每 一 检 验 批, 必 须 在 工 程 结 构 中 随 机 截 取 相 应 数 量 的 试 件 进 行 力 学 性 能 检 验, 不 得 单 独 制 作 连 接 试 件, 现 场 截 取 抽 样 试 件 后, 原 接 头 位 置 的 钢 筋 可 采 用 同 等 规 格 的 钢 筋 进 行 搭 接 连 接, 或 采 用 焊 接 及 机 械 连 接 方 法 补 接 接 头 的 现 场 检 验 应 按 验 收 批 进 行, 同 一 施 工 条 件 下 采 用 同 一 批 材 料 的 同 等 级 同 型 式 同 规 格 接 头, 对 于 直 螺 纹 连 接 接 头 应 以 500 个 为 一 个 验 收 批, 不 足 500 个 也 应 作 为 一 个 验 收 批 对 于 电 渣 压 力 焊 接 头 应 以 300 个 不 超 过 两 个 楼 层 为 一 个 验 收 批, 不 足 300 个 也 应 作 为 一 个 验 收 批 5 每 批 钢 筋 连 接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认 真 自 检, 由 专 业 检 查 员 检 验, 并 填 写 连 接 接 头 检 验 批 验 收 记 录 四 监 理 单 位 应 强 化 对 钢 筋 连 接 接 头 质 量 的 监 理 监 理 人 员 要 重 点 检 查 操 作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确 保 人 证 相 符 应 检 查 焊 接 工 艺 试 验 报 告 ( 机 械 连 接 工 艺 检 验 报 告 ) 焊 接 材 料 产 品 合 格 证 机 械 连 接 材 料 的 进 场 验 收 检 查,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安 装 前, 应 检 查 连 接 件 产 品 合 格 证 及 套 筒 表 面 生 产 批 号 标 识 ; 按 规 定 进 行 连 接 接 头 施 工 工 艺 试 验 及 工 序 检 查, 检 查 技 术 交 底 落 实 情 况,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 直 螺 纹 连 接 应 抽 查 扭 矩 值, 电 渣 压 力 焊 应 对 所 有 外 观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取 样 应 严 格 落 实 见 证 检 测 制 度, 对 抽 检 不 合 格 的 接 头 验 收 批,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同 时 向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五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质 监 人 员 应 重 点 抽 查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工 艺 试 验 报 告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接 头 质 量 情 况 和 见 证 检 测 情 况 核 查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是 否 采 用 IMT 系 统,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应 及 时 通 报,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查 处 附 件 :1. 钢 筋 电 渣 压 力 焊 工 艺 试 验 报 告 样 式 ; 2. 钢 筋 直 螺 纹 连 接 试 验 报 告 样 式 ( 以 上 挂 在 我 局 网 站 下 载 中 心 )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2015 年 1 月 28 日

154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专 题 一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要 点 一 工 程 资 料 ( 一 ) 原 材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构 配 件 第 1 项 水 泥 及 外 加 剂 掺 合 料 一 检 查 内 容 : 水 泥 及 外 加 剂 掺 合 料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分 别 不 少 于 2 个 材 料 进 场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产 品 出 厂 合 格 证 书 及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不 齐 全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场 复 验 或 复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第 条,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水 泥 进 场 时 应 对 其 品 种 级 别 包 装 或 散 装 仓 号 出 厂 日 期 等 进 行 检 查, 并 应 对 其 水 泥 强 度 安 定 性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性 能 指 标 进 行 复 验, 其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硅 酸 盐 水 泥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GB175 等 的 规 定 当 在 使 用 中 对 水 泥 质 量 有 怀 疑 或 水 泥 出 厂 超 过 三 个 月 ( 快 硬 硅 酸 盐 水 泥 超 过 一 个 月 ) 时, 应 进 行 复 验, 并 按 复 验 结 果 使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 中, 严 禁 使 用 含 氯 化 物 的 水 泥 检 查 数 量 : 按 同 一 生 产 厂 家 同 一 等 级 同 一 品 种 同 一 批 号 且 连 续 进 场 的 水 泥, 袋 装 不 超 过 200t 为 一 批, 散 装 不 超 过 500t 为 一 批, 每 批 抽 样 不 少 于 一 次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混 凝 土 中 掺 用 外 加 剂 的 质 量 及 应 用 技 术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GB8076 混 凝 土 外 加 剂 应 用 技 术 规 范 GB50119 等 和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 中, 严 禁 使 用 含 氯 化 物 的 外 加 剂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中, 当 使 用 含 氯 化 物 的 外 加 剂 时, 混 凝 土 中 氯 化 物 的 总 含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GB50164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进 场 的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155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水 泥 使 用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水 泥 进 场 时 应 对 其 品 种 等 级 包 装 或 散 装 仓 号 出 厂 日 期 等 进 行 检 查, 并 应 对 其 强 度 安 定 性 进 行 复 验, 其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GB175 的 有 关 规 定 2 当 在 使 用 中 对 水 泥 质 量 有 怀 疑 或 水 泥 出 厂 超 过 三 个 月 ( 快 硬 硅 酸 盐 水 泥 超 过 一 个 月 ) 时, 应 复 查 试 验, 并 按 复 验 结 果 使 用 3 不 同 品 种 的 水 泥, 不 得 混 合 使 用 抽 检 数 量 : 按 同 一 生 产 厂 家 同 品 种 同 等 级 同 批 号 连 续 进 场 的 水 泥, 袋 装 水 泥 不 超 过 200t 为 一 批, 散 装 水 泥 不 超 过 500t 为 一 批, 每 批 抽 样 不 少 于 一 次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第 2 项 钢 筋 及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材 料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及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材 料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不 少 于 2 种 规 格 的 主 要 受 力 钢 筋, 且 每 种 规 格 不 少 于 2 个 材 料 进 场 批 次 ; 抽 查 各 种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材 料 分 别 不 少 于 1 个 材 料 进 场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和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不 齐 全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场 复 验 或 复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第 条,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范 (JGJ ) 第 条,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钢 筋 进 场 时,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抽 取 试 件 作 力 学 性 能 和 重 量 偏 差 检 验, 检 验 结 果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进 场 的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对 有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的 框 架 结 构, 其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性 能 应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对 按 一 二 三 级 抗 震 等 级 设 计 的 框 架 和 斜 撑 构 件 ( 含 梯 段 ) 中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应 采 用 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156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 筋, 其 强 度 和 最 大 力 下 总 伸 长 率 的 实 测 值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钢 筋 的 抗 拉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的 比 值 不 应 小 于 1.25; 2 钢 筋 的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屈 服 标 准 值 的 比 值 不 应 大 于 1.3; 3 钢 筋 的 最 大 力 下 总 伸 长 率 不 应 小 于 9% 检 查 数 量 : 按 进 场 的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范 (JGJ ) 施 焊 的 各 种 钢 筋 钢 板 均 应 有 质 量 证 明 书 ; 焊 条 焊 丝 氧 气 溶 解 乙 炔 液 化 石 油 气 二 氧 化 碳 气 体 焊 剂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钢 筋 进 场 时,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抽 取 试 件 并 作 力 学 性 能 和 重 量 偏 差 检 验, 检 验 结 果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检 验 数 量 : 按 进 场 的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 ) 工 程 中 应 用 钢 筋 机 械 接 头 时, 应 有 该 技 术 提 供 单 位 提 交 有 效 的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接 头 安 装 前 应 检 查 连 接 件 产 品 合 格 证 及 套 筒 表 面 生 产 批 号 标 识 ; 产 品 合 格 证 应 包 括 试 用 钢 筋 直 径 和 接 头 性 能 等 级 套 筒 类 型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日 期 以 及 可 追 溯 产 品 原 材 料 力 学 性 能 和 加 工 质 量 的 生 产 批 号 第 3 项 砖 砌 块 填 充 墙 砌 块 后 置 埋 件 一 检 查 内 容 : 砖 砌 块 填 充 墙 砌 块 后 置 埋 件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分 别 不 少 于 2 个 材 料 进 场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不 齐 全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场 复 验 或 复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所 用 的 材 料 应 有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 产 品 性 能 型 式 检 测 报 告,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块 体 水 泥 钢 筋 外 加 剂 尚 应 有 材 料 主

157 要 性 能 的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并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材 料 砖 和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每 一 生 产 厂 家, 烧 结 普 通 砖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每 15 万 块, 烧 结 多 孔 砖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蒸 压 灰 砂 砖 及 蒸 压 粉 煤 灰 砖 每 10 万 块 各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上 述 数 量 时 按 1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1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查 砖 和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小 砌 块 和 芯 柱 混 凝 土 砌 筑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每 一 生 产 厂 家, 每 1 万 块 小 砌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1 万 块 按 一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一 组 用 于 多 层 以 上 建 筑 的 基 础 和 底 层 的 小 砌 块 抽 检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小 砌 块 和 芯 柱 混 凝 土 砌 筑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烧 结 空 心 砖 小 砌 块 和 砌 筑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烧 结 空 心 砖 每 10 万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小 砌 块 每 1 万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上 述 数 量 时 按 一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一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砖 小 砌 块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和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第 4 项 预 拌 混 凝 土 砂 浆 一 检 查 内 容 : 预 拌 混 凝 土 砂 浆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分 别 不 少 于 2 个 材 料 进 场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不 齐 全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1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第 条,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结 构 混 凝 土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用 于 检 查 结 构 构 件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试 件, 应 在 混 凝 土 的 浇 筑 地 点 随 机 抽 取 取 样 与 试 件 留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每 拌 制 100 盘 且 不 超 过 100m3 的 同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2 每 工 作 班 拌 制 的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不 足 100 盘 时,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3 当 一 次 连 续 浇 筑 超 过 1000m3 时,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每 200m3 取 样 不

158 得 少 于 一 次 ; 4 每 一 楼 层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5 每 次 取 样 应 至 少 留 置 一 组 标 准 养 护 试 件,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的 留 置 组 数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及 试 件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砖 和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每 一 生 产 厂 家, 烧 结 普 通 砖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每 15 万 块, 烧 结 多 孔 砖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蒸 压 灰 砂 砖 及 蒸 压 粉 煤 灰 砖 每 10 万 块 各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上 述 数 量 时 按 1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1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查 砖 和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小 砌 块 和 芯 柱 混 凝 土 砌 筑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每 一 生 产 厂 家, 每 1 万 块 小 砌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1 万 块 按 一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一 组 用 于 多 层 以 上 建 筑 的 基 础 和 底 层 的 小 砌 块 抽 检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小 砌 块 和 芯 柱 混 凝 土 砌 筑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烧 结 空 心 砖 小 砌 块 和 砌 筑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烧 结 空 心 砖 每 10 万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小 砌 块 每 1 万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上 述 数 量 时 按 一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一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砖 小 砌 块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和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第 5 项 钢 结 构 用 钢 材 及 焊 接 紧 固 件 连 接 材 料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结 构 用 钢 材 及 焊 接 紧 固 件 连 接 材 料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分 别 不 少 于 1 个 材 料 进 场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识 检 验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产 品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识 检 验 报 告 不 齐 全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场 复 验 或 复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159 4.2.1 钢 材 钢 铸 件 的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进 口 钢 材 产 品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设 计 和 合 同 规 定 标 准 的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志 及 检 验 报 告 等 对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钢 材, 应 进 行 抽 样 复 验, 其 复 验 结 果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1 国 外 进 口 钢 材 ; 2 钢 材 混 批 ; 3 板 厚 等 于 或 大 于 40mm, 且 设 计 有 Z 向 性 能 要 求 的 厚 板 ; 4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为 一 级, 大 跨 度 钢 结 构 中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所 采 用 的 钢 材 ; 5 设 计 有 复 验 要 求 的 钢 材 ; 6 对 质 量 有 疑 义 的 钢 材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复 验 报 告 焊 接 材 料 的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焊 接 材 料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志 及 检 验 报 告 等 重 要 钢 结 构 采 用 的 焊 接 材 料 应 进 行 抽 样 复 验, 复 验 结 果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复 验 报 告 说 明 :4.3.2 由 于 不 同 的 生 产 批 号 质 量 往 往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本 条 对 用 于 重 要 的 钢 结 构 工 程 的 焊 接 材 料 的 复 验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该 复 验 应 为 见 证 取 样 送 样 检 验 项 目 本 条 中 重 要 是 指 : 1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为 一 级 的 一 二 级 焊 缝 2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为 二 级 的 一 级 焊 缝 3 大 跨 度 结 构 中 一 级 焊 缝 4 重 级 工 作 制 吊 车 梁 结 构 中 一 级 焊 缝 5 设 计 要 求 钢 结 构 连 接 用 高 强 度 大 六 角 头 螺 栓 连 接 副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钢 网 架 用 高 强 度 螺 栓 普 通 螺 栓 铆 钉 自 攻 钉 拉 铆 钉 射 钉 锚 栓 ( 机 械 型 和 化 学 试

160 剂 型 ) 地 脚 锚 栓 等 紧 固 标 准 件 及 螺 母 垫 圈 等 标 准 配 件, 其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高 强 度 大 六 角 头 螺 栓 连 接 副 和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出 厂 时 应 分 别 随 箱 带 有 扭 矩 系 数 和 紧 固 轴 力 ( 预 拉 力 ) 的 检 验 报 告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志 及 检 验 报 告 等 高 强 度 大 六 角 头 螺 栓 连 接 副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规 定 检 验 其 扭 矩 系 数, 其 检 验 结 果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见 本 规 范 附 录 B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复 验 报 告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规 定 检 验 预 拉 力, 其 检 验 结 果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见 本 规 范 附 录 B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复 验 报 告 焊 接 球 及 制 造 焊 接 球 所 采 用 的 原 材 料, 其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志 及 检 验 报 告 等 焊 接 球 焊 缝 应 进 行 无 损 检 验, 其 质 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当 设 计 无 要 求 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二 级 质 量 标 准 检 查 数 量 : 每 一 规 格 按 数 量 抽 查 5%, 且 不 应 少 于 3 个 检 验 方 法 : 超 声 波 探 伤 或 检 查 检 验 报 告 螺 栓 球 及 制 造 螺 栓 球 节 点 所 采 用 的 原 材 料, 其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志 和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志 及 检 验 报 告 等 封 板 锥 头 和 套 筒 及 制 造 封 板 锥 头 和 套 筒 所 采 用 的 原 材 料, 其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志 及 检 验 报 告 等 金 属 压 型 板 及 制 造 金 属 压 型 板 所 采 用 的 原 材 料, 其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161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文 标 志 及 检 验 报 告 等 普 通 螺 栓 作 为 永 久 性 连 接 螺 栓 时, 当 设 计 有 要 求 或 对 其 质 量 有 疑 义 时, 应 进 行 螺 栓 实 物 最 小 拉 力 载 荷 复 验, 试 验 方 法 见 本 规 范 附 录 B, 其 结 果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紧 固 件 机 机 械 性 能 螺 栓 螺 钉 和 螺 柱 GB3098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每 一 规 格 螺 栓 抽 查 8 个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螺 栓 实 物 复 验 报 告 第 6 项 预 制 构 件 及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锚 具 夹 具 一 检 查 内 容 : 预 制 构 件 及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锚 具 夹 具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分 别 不 少 于 2 个 材 料 进 场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结 构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不 齐 全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场 复 验 或 复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预 应 力 筋 进 场 时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用 钢 绞 线 GB/T 5224 等 的 规 定 抽 取 试 件 作 力 学 性 能 检 验, 其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进 场 的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无 粘 结 预 应 力 筋 的 涂 包 质 量 应 符 合 无 粘 结 预 应 力 钢 绞 线 标 准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每 60t 为 一 批, 每 批 抽 取 一 组 试 件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注 : 当 有 工 程 经 验, 并 经 观 察 认 为 质 量 有 保 证 时, 可 不 作 油 脂 用 量 和 护 套 厚 度 的 进 场 复 验 预 应 力 筋 用 锚 具 夹 具 和 连 接 器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采 用 其 性 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预 应 力 筋 用 锚 具 夹 具 和 连 接 器 GB/T 等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进 场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注 : 对 锚 具 用 量 较 少 的 一 般 工 程, 如 供 货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试 验 报 告, 可 不 作 静 载 锚

162 固 性 能 试 验 孔 道 灌 浆 用 水 泥 应 采 用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其 质 量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孔 道 灌 浆 用 外 加 剂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进 场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注 : 对 孔 道 灌 浆 用 水 泥 和 外 加 剂 用 量 较 少 的 一 般 工 程, 当 有 可 靠 依 据 时, 可 不 作 材 料 性 能 的 进 场 复 验 预 制 构 件 应 进 行 结 构 性 能 检 验, 结 构 性 能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预 制 构 件 不 得 用 于 混 凝 土 结 构 预 制 构 件 应 按 标 准 图 或 设 计 要 求 的 试 验 参 数 及 检 验 指 标 进 行 结 构 性 能 检 验 检 验 内 容 :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 和 允 许 出 现 裂 缝 的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构 件 进 行 承 载 力 挠 度 和 裂 缝 宽 度 检 验 ; 不 允 许 出 现 裂 缝 的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构 件 进 行 承 载 力 挠 度 和 抗 裂 检 验 ;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构 件 中 的 非 预 应 力 杆 件 按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对 设 计 成 熟 生 产 数 量 较 少 的 大 型 构 件, 当 采 取 加 强 材 料 和 制 作 质 量 检 验 的 措 施 时, 可 仅 作 挠 度 抗 裂 或 裂 缝 宽 度 检 验 ; 当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并 有 可 靠 的 实 践 经 验 时, 可 不 作 结 构 性 能 检 验 检 查 数 量 : 对 成 批 生 产 的 构 件, 应 按 同 一 工 艺 正 常 生 产 的 不 超 过 1000 件 且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同 类 型 产 品 为 一 批 当 连 续 检 验 10 批 且 每 批 的 结 构 性 能 结 果 均 符 合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要 求 时, 对 同 一 工 艺 正 常 生 产 的 构 件, 可 改 为 不 超 过 2000 件 且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同 类 型 产 品 为 一 批 在 每 批 中 应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构 件 作 为 试 件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方 法 : 按 本 标 准 附 录 C 规 定 的 方 法 采 用 短 期 静 力 加 载 检 验 注 :1 加 强 材 料 和 制 作 质 量 检 验 的 措 施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钢 筋 进 场 检 验 合 格 后, 在 使 用 前 再 对 用 作 构 件 受 力 主 筋 的 同 批 钢 筋 按 不 超 过 5t 抽 取 一 组 试 件,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对 经 逐 盘 检 验 的 预 应 力 钢 丝, 可 不 再 抽 样 检 查 ; 2 受 力 主 筋 焊 接 接 头 的 力 学 性 能,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18 检 验 合 格 后, 再 抽 取 一 组 试 件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 3 混 凝 土 按 5m3 且 不 超 过 半 个 工 作 班 生 产 的 相 同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留 置 一 组 试 件,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 4 受 力 主 筋 焊 接 接 头 的 外 观 质 量 入 模 后 的 主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张 拉 预 应 力 总 值 和 构 件 的 截 面 尺 寸 等, 应 逐 件 检 验 合 格

163 2 同 类 型 产 品 是 指 同 一 钢 种 同 一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同 一 生 产 工 艺 和 同 一 结 构 形 式 的 构 件 对 同 类 型 产 品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时, 试 件 宜 从 设 计 荷 载 最 大 受 力 最 不 利 或 生 产 数 量 最 多 的 构 件 中 抽 取 对 同 类 型 的 其 他 产 品, 也 应 定 期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进 入 现 场 的 预 制 构 件, 其 外 观 质 量 尺 寸 偏 差 及 结 构 性 能 应 符 合 标 准 图 或 设 计 的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按 批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构 件 合 格 证 第 7 项 防 水 材 料 一 检 查 内 容 : 防 水 材 料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不 同 材 料 分 别 不 少 于 1 个 材 料 进 场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 进 场 检 验 报 告 产 品 性 能 检 验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 进 场 检 验 或 产 品 性 能 检 验 报 告 不 齐 全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场 复 验 或 复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第 条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防 水 材 料 的 进 场 验 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对 材 料 的 外 观 品 种 规 格 包 装 尺 寸 和 数 量 等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并 经 监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代 表 检 查 确 认, 形 成 相 应 验 收 记 录 ; 2 对 材 料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检 查, 并 经 监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代 表 检 查 确 认, 纳 入 工 程 技 术 档 案 ; 3 材 料 进 场 后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A 和 附 录 B 的 规 定 抽 样 检 验, 检 验 应 执 行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制 度, 并 出 具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报 告 ; 4 材 料 的 物 理 性 能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指 标 达 到 标 准 规 定 时, 即 为 合 格 ; 若 有 一 项 指 标 不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应 在 受 检 产 品 中 重 新 取 样 进 行 该 项 指 标 复 验, 复 验 结 果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则 判 定 该 批 材 料 为 合 格 卷 材 防 水 层 所 用 卷 材 及 其 配 套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产 品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和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报 告 涂 料 防 水 层 所 用 的 材 料 及 配 合 比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产 品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计 量 措 施 和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报 告

164 ?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屋 面 工 程 所 采 用 的 防 水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和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材 料 的 品 种 规 格 性 能 等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材 料 进 场 后,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A 附 录 B 的 规 定 抽 样 复 验, 并 提 出 试 验 报 告 ; 不 合 格 的 材 料, 不 得 在 屋 面 工 程 中 使 用 条 文 说 明 : 防 水 保 温 隔 热 材 料 除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等 出 厂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外, 还 应 有 经 当 地 建 筑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所 指 定 的 检 测 单 位 对 该 产 品 抽 样 检 验 认 证 的 试 验 报 告, 其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为 了 控 制 防 水 保 温 材 料 的 质 量,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材 料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A 和 附 录 B 的 规 定 进 行 抽 样 复 试 ( 二 ) 施 工 试 验 报 告 第 8 项 地 基 强 度 或 承 载 力 检 验 报 告 工 程 桩 承 载 力 及 桩 身 完 整 性 检 验 报 告 一 检 查 内 容 : 地 基 强 度 或 承 载 力 检 验 报 告 工 程 桩 承 载 力 及 桩 身 完 整 性 检 验 报 告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地 基 强 度 或 承 载 力 检 验 报 告 工 程 桩 承 载 力 及 桩 身 完 整 性 检 验 报 告 焊 接 接 桩 探 伤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检 验 地 基 强 度 或 承 载 力 工 程 桩 承 载 力 及 桩 身 完 整 性 的 ; 地 基 强 度 或 承 载 力 工 程 桩 承 载 力 及 桩 身 完 整 性 检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筑 桩 基 技 术 规 范 (JGJ ) 第 条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对 灰 土 地 基 砂 和 砂 石 地 基 土 工 合 成 材 料 地 基 粉 煤 灰 地 基 强 夯 地 基 注 浆 地 基 预 压 地 基, 其 竣 工 后 的 结 果 ( 地 基 强 度 或 承 载 力 ) 必 须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标 准 检 验 数 量, 每 单 位 工 程 不 应 少 于 3 点,1000m2 以 上 工 程, 每 100m2 至 少 应 有 1 点,3000m2 以 上 工 程, 每 300m2 至 少 应 有 1 点 每 一 独 立 基 础 下 至 少 应 有 1 点, 基 槽 每 20 延 米 应 有 1 点 对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复 合 地 基 高 压 喷 射 注 浆 桩 复 合 地 基 砂 桩 地 基 振 冲 桩 复 合 地 基 土 和 灰 土 挤 密 桩 复 合 地 基 水 泥 粉 煤 灰 碎 石 桩 复 合 地 基 及 夯 实 水 泥 土 桩

165 复 合 地 基, 其 承 载 力 检 验, 数 量 为 总 数 为 0.5%-1%, 但 不 应 少 于 3 根 有 单 桩 强 度 检 验 要 求 数 量 为 总 数 的 0.5%-1%, 但 不 应 少 于 3 跟 工 程 桩 应 进 行 承 载 力 检 验 对 于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等 级 为 甲 级 或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成 桩 质 量 可 靠 性 低 的 灌 注 桩, 应 采 用 静 载 荷 试 验 的 方 法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桩 数 不 应 少 于 总 数 的 1%, 且 不 应 少 于 2 根, 当 总 桩 数 不 少 于 50 根 时, 不 应 少 于 2 根 桩 身 质 量 应 进 行 检 验 对 设 计 等 级 为 甲 级 或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成 桩 质 量 可 靠 性 低 的 灌 注 桩, 抽 检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总 数 的 30%, 且 不 应 少 于 20 根 ; 其 他 桩 基 工 作 的 抽 检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总 数 的 20%, 且 不 应 少 于 10 根 ; 对 混 凝 土 预 制 桩 及 地 下 水 位 以 上 且 终 孔 后 经 过 核 验 的 灌 注 桩, 检 验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总 桩 数 的 10%, 且 不 得 少 于 10 根 每 个 柱 子 承 台 下 不 得 少 于 1 根 压 桩 过 程 中 应 检 查 压 力 桩 垂 直 度 接 桩 间 歇 时 间 桩 的 连 接 质 量 及 压 入 深 度 重 要 工 程 应 对 电 焊 接 桩 的 接 头 做 10% 的 探 伤 检 查 对 承 受 压 力 的 结 构 应 加 强 观 测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检 查 桩 的 贯 入 情 况 桩 顶 完 整 状 况 电 焊 接 桩 质 量 桩 体 垂 直 度 电 焊 后 的 停 歇 时 间 重 要 工 程 应 对 电 焊 接 头 做 10% 的 焊 缝 探 伤 检 查 施 工 中 应 对 桩 体 垂 直 度 沉 桩 情 况 桩 顶 完 整 状 况 接 桩 质 量 等 进 行 检 查, 对 电 焊 接 桩, 重 要 工 程 应 做 10% 的 焊 缝 探 伤 检 查 建 筑 桩 基 技 术 规 范 (JGJ ) 工 程 桩 应 进 行 承 载 力 和 桩 身 质 量 检 验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桩 基 工 程, 应 采 用 静 荷 载 试 验 对 工 程 桩 单 桩 竖 向 承 载 力 进 行 检 测, 检 测 数 量 应 根 据 桩 基 设 计 等 级 施 工 前 取 得 试 验 数 据 的 可 靠 性 因 素, 按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建 筑 基 桩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JGJ 106 确 定 : 1 工 程 施 工 前 已 进 行 单 桩 静 载 试 验, 但 施 工 过 程 变 更 了 工 艺 参 数 或 施 工 质 量 出 现 异 常 时 ; 2 施 工 前 工 程 未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进 行 单 桩 静 载 试 验 的 工 程 ; 3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桩 的 施 工 质 量 可 靠 性 低 ; 4 采 用 新 桩 型 或 新 工 艺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桩 基 工 程, 可 采 用 高 应 变 动 测 法 对 工 程 桩 单 桩 竖 向 承 载 力 进 行 检 测 : 1 除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条 件 外 的 桩 基 ; 2 设 计 等 级 为 甲 乙 级 的 建 筑 桩 基 静 载 试 验 检 测 的 辅 助 检 测

166 9.4.5 桩 身 质 量 除 对 预 留 混 凝 土 试 件 进 行 强 度 等 级 检 验 外, 尚 应 进 行 现 场 检 测 检 测 方 法 可 采 用 可 靠 的 动 测 法, 对 于 大 直 径 桩 还 可 采 取 钻 芯 法 声 波 透 射 法 ; 检 测 数 量 可 根 据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建 筑 基 桩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JGJ 106 确 定 对 专 用 抗 拔 桩 和 对 水 平 承 载 力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桩 基 工 程, 应 进 行 单 桩 抗 拔 静 载 试 验 和 水 平 静 载 试 验 检 测 第 9 项 混 凝 土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及 统 计 评 定 一 检 查 内 容 : 混 凝 土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及 统 计 评 定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混 凝 土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进 行 抽 查, 主 体 结 构 快 封 顶 时 评 定 可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混 凝 土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及 统 计 评 定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混 凝 土 试 件 留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 统 计 评 定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第 条, 混 凝 土 强 度 评 定 标 准 GB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结 构 混 凝 土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用 于 检 查 结 构 构 件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试 件, 应 在 混 凝 土 的 浇 筑 地 点 随 机 抽 取 取 样 与 试 件 留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次 ; 1 每 拌 制 100 盘 且 不 超 过 100m 3 的 同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2 每 工 作 班 拌 制 的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不 足 100 盘 时,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3 当 一 次 连 续 浇 筑 超 过 1000m 3 时,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每 200m 3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4 每 一 楼 层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5 每 次 取 样 应 至 少 留 置 一 组 标 准 养 护 试 件,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的 留 置 组 数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及 试 件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混 凝 土 强 度 评 定 标 准 GB

167 第 10 项 砂 浆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及 统 计 评 定 一 检 查 内 容 : 砂 浆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及 统 计 评 定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砂 浆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进 行 抽 查, 统 计 评 定 可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砂 浆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及 统 计 评 定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砂 浆 试 件 留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 统 计 评 定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砌 筑 砂 浆 试 块 强 度 验 收 时 其 强 度 合 格 标 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同 一 验 收 批 砂 浆 试 块 强 度 平 均 值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值 的 1.10 倍 ; 2 同 一 验 收 批 砂 浆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的 最 小 一 组 平 均 值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值 的 85% 注 :1 砌 筑 砂 浆 的 验 收 批, 同 一 类 型 强 度 等 级 的 砂 浆 试 块 应 不 少 于 3 组 ; 同 一 验 收 批 砂 浆 只 有 1 组 或 2 组 试 块 时, 每 组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的 平 均 值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值 的 1.10 倍 ; 对 于 建 筑 结 构 的 安 全 等 级 为 一 级 或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50 年 及 以 上 的 房 屋, 同 一 验 收 批 砂 浆 试 块 的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3 组 ; 2 砂 浆 强 度 应 以 标 准 养 护,28d 龄 期 的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为 准 ; 3 制 作 砂 浆 试 块 的 砂 浆 稠 度 应 与 配 合 比 设 计 一 致 抽 检 数 量 : 每 一 检 验 批 且 不 超 过 250m3 砌 体 的 各 类 各 强 度 等 级 的 普 通 砌 筑 砂 浆, 每 台 搅 拌 机 应 至 少 抽 检 一 次 验 收 批 的 预 拌 砂 浆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专 用 砂 浆, 抽 检 可 为 3 组 检 验 方 法 : 在 砂 浆 搅 拌 机 出 料 口 或 在 湿 拌 砂 浆 的 储 存 容 器 出 料 口 随 机 取 样 制 作 砂 浆 试 块 ( 现 场 拌 制 的 砂 浆, 同 盘 砂 浆 只 应 制 作 1 组 试 块 ), 试 块 标 养 28d 后 作 强 度 试 验 预 拌 砂 浆 中 的 湿 拌 砂 浆 稠 度 应 在 进 场 时 取 样 检 验 第 11 项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工 艺 试 验 报 告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工 艺 试 验 报 告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工 艺 试 验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工 艺 试 验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范 (JGJ ) 第 条,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168 规 程 (JGJ ) 第 条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范 (JGJ ) 在 钢 筋 工 程 焊 接 开 工 前, 参 与 该 项 工 程 施 焊 的 焊 工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条 件 下 的 焊 接 工 艺 试 验, 应 经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准 于 焊 接 生 产 条 文 说 明 :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 ) 钢 筋 连 接 工 程 开 始 前, 应 对 不 同 钢 筋 生 产 厂 的 进 场 钢 筋 进 行 接 头 工 艺 检 验 ; 施 工 过 程 中, 更 换 钢 筋 生 产 厂 时, 应 补 允 进 行 工 艺 检 验 工 艺 检 验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每 种 规 格 钢 筋 的 接 头 试 件 不 应 少 于 3 根 ; 2 每 根 试 件 的 抗 拉 强 度 和 3 根 接 头 试 件 的 残 余 变 形 的 平 均 值 均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表 3.05 和 表 3.07 的 规 定 ; 3 接 头 试 件 在 测 量 残 余 变 形 后 可 再 进 行 抗 拉 强 度 试 验, 并 宜 按 按 本 规 程 附 录 A 表 A1.3 中 的 单 向 拉 伸 加 载 制 度 进 行 试 验 ; 4 第 一 次 工 艺 检 验 中 1 根 试 件 抗 拉 强 度 或 3 根 试 件 的 残 余 变 形 平 均 值 不 合 格 时, 允 许 再 抽 3 根 试 件 进 行 复 验, 复 验 仍 不 合 格 时 判 为 工 艺 检 验 不 合 格 第 12 项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试 验 报 告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试 验 报 告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不 少 于 2 种 规 格 主 要 受 力 钢 筋 的 连 ( 焊 ) 接, 每 种 规 格 不 少 于 2 个 复 试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钢 筋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试 验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复 试 或 复 试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169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 GB ) 第 条,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范 (JGJ ) 第 条,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 GB ) 在 施 工 现 场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通 用 技 术 规 程 JGJ 107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18 的 规 定 抽 取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焊 接 接 头 试 件 作 力 学 性 能 检 验, 其 质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程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接 头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报 告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范 (JGJ ) 钢 筋 闪 光 对 焊 接 头 电 弧 焊 接 头 电 渣 压 力 焊 接 头 气 压 焊 接 头 箍 筋 闪 光 对 焊 接 头 预 埋 件 钢 筋 T 形 接 头 的 拉 伸 试 验, 应 从 每 一 检 验 批 接 头 中 随 机 切 取 三 个 接 头 进 行 试 验 并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对 试 验 结 果 进 行 评 定 : 1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应 评 定 该 检 验 批 接 头 拉 伸 试 验 合 格 : 1) 3 个 试 件 均 断 于 钢 筋 母 材, 呈 延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2) 2 个 试 件 断 于 钢 筋 母 材, 呈 延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 另 一 试 件 断 于 焊 缝, 呈 脆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1.0 倍 注 : 试 件 断 于 热 影 响 区, 呈 延 性 断 裂, 应 视 作 与 断 于 钢 筋 母 材 等 同 ; 试 件 断 于 热 影 响 区, 呈 脆 性 断 裂. 应 视 作 与 断 于 焊 缝 等 同 2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应 进 行 复 验 : 1) 2 个 试 件 断 于 钢 筋 母 材, 呈 延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大 或 等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 另 一 试 件 断 于 焊 缝, 或 热 影 响 区, 呈 脆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小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1.0 倍 2) 1 个 试 件 断 于 钢 筋 母 材, 呈 延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 另 2 个 试 件 断 于 焊 缝 或 热 影 响 区, 呈 脆 性 断 裂 3 3 个 试 件 均 断 于 焊 缝, 呈 脆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均 大 于 或 等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1.0 倍, 应 进 行 复 验 当 3 个 试 件 中 有 1 个 试 件 抗 拉 强 度 小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1.0 倍, 应 评 定 该 检 验 批 接 头 拉 伸 试 验 不 合 格

170 4 复 验 时, 应 切 取 6 个 试 件 进 行 试 验 试 验 结 果 若 有 4 个 或 4 个 以 上 试 件 断 于 钢 筋 母 材 呈 延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另 2 个 或 2 个 以 下 试 件 断 于 焊 缝, 呈 脆 性 断 裂, 其 抗 拉 强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钢 筋 母 材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1.0 倍, 应 评 定 该 检 验 批 接 头 拉 伸 试 验 复 验 合 格 5 可 焊 接 余 热 处 理 钢 筋 RRB400W 焊 接 接 头 拉 伸 试 验 结 果, 其 抗 拉 强 度 应 符 合 同 级 别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抗 拉 强 度 标 准 值 540MPa 的 规 定 6 预 埋 件 钢 筋 T 形 接 头 拉 伸 试 验 结 果 3 个 试 件 的 抗 拉 强 度 均 大 于 或 等 于 表 的 规 定 值 时 应 评 定 该 检 验 批 接 头 拉 伸 试 验 合 格 若 有 一 个 接 头 试 件 抗 拉 强 度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值 时, 应 进 行 复 验 复 验 时. 应 切 取 6 个 试 件 进 行 试 验 复 验 结 果. 其 抗 拉 强 度 均 大 于 或 等 于 表 的 规 定 值 时, 应 评 定 该 检 验 批 接 头 拉 伸 试 验 复 验 合 格 表 预 埋 件 钢 筋 T 型 接 头 抗 拉 强 度 规 定 值 钢 筋 牌 号 HRB300 HRB335 HRBF335 HRB400 HRBF400 HRB500 HRBF500 RRB400W 抗 拉 强 度 规 定 值 (MPa) 我 钢 筋 闪 光 对 焊 接 头 气 压 焊 接 头 进 行 弯 曲 试 验 时, 应 从 每 一 个 检 验 批 接 头 中 随 机 切 取 3 个 接 头, 焊 缝 应 处 于 弯 曲 中 心 点, 弯 心 直 径 和 弯 曲 角 度 应 符 合 表 5.1. 的 规 定 表 接 头 弯 曲 试 验 指 标 钢 筋 牌 号 HRB300 HRM335 HRBF335 HRB400 HRBF400 RRB400W HRB500 HRBF500 弯 心 直 径 2d 4d 5d 7d 弯 曲 角 度 (o)

171 注 :1 d 为 钢 筋 直 径 (mm); 2 直 径 大 于 25mm 的 钢 筋 焊 接 接 头, 弯 心 直 径 应 增 加 1 倍 钢 筋 直 径 弯 曲 试 验 结 果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评 定 : 1 当 试 验 结 果, 弯 曲 至 90o, 有 2 个 或 3 个 试 件 外 侧 ( 含 焊 缝 和 热 影 响 区 ) 未 发 生 宽 度 达 到 0.5mm 的 裂 纹, 应 评 定 该 检 验 批 接 头 弯 曲 试 验 合 格 2 当 有 2 个 试 件 发 生 宽 度 达 到 0.5mm 的 裂 纹, 应 进 行 复 验 3 当 有 3 个 试 件 发 生 宽 度 达 到 0.5mm 的 裂 纹. 应 评 定 该 检 验 批 接 头 弯 曲 试 验 不 合 格 4 复 验 时, 应 切 取 6 个 试 件 进 行 试 验 复 验 结 果, 当 不 超 过 2 个 试 件 发 生 宽 度 达 到 0.5mm 的 裂 纹 时, 应 评 定 该 检 验 批 接 头 弯 曲 试 验 复 验 合 格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 ) 对 接 头 的 每 一 验 收 批. 必 须 在 工 程 结 构 中 随 机 截 取 3 个 接 头 试 件 作 抗 拉 强 度 试 验, 按 设 计 要 求 的 接 头 等 级 进 行 评 定 当 3 个 接 头 试 件 的 抗 拉 强 度 均 符 合 本 规 程 表 中 相 应 等 级 的 强 度 要 求 时, 该 验 收 批 应 评 为 合 格 如 有 1 个 试 件 的 抗 拉 强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应 再 取 6 个 试 件 进 行 复 检 复 检 中 如 仍 有 1 个 试 件 的 抗 拉 强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则 该 验 收 批 应 评 为 不 合 格 现 场 检 验 连 续 10 个 验 收 批 抽 样 试 件 抗 拉 强 度 试 验 一 次 合 格 率 为 100% 时 验 收 批 接 头 数 量 可 扩 大 1 倍 第 13 项 钢 结 构 连 接 ( 焊 接 )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结 构 连 接 ( 焊 接 )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同 一 连 接 类 型 同 一 施 焊 条 件 的 连 接 ( 焊 接 ) 不 少 于 1 个 复 试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钢 结 构 连 接 ( 焊 接 )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规 范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或 检 测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施 工 单 位 对 其 首 次 采 用 的 钢 材 焊 接 材 料 焊 接 方 法 焊 后 热 处 理 等, 应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并 应 根 据 评 定 报 告 确 定 焊 接 工 艺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172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报 告 设 计 要 求 全 焊 透 的 一 二 级 焊 缝 应 采 用 超 声 波 探 伤 进 行 内 部 缺 陷 的 检 验, 超 声 波 探 伤 不 能 对 缺 陷 作 出 判 断 时, 应 采 用 射 线 探 伤, 其 内 部 缺 陷 分 级 及 探 伤 方 法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钢 焊 缝 手 工 超 声 波 探 伤 方 法 和 探 伤 结 果 分 级 GB11345 或 钢 熔 化 焊 对 接 接 头 射 结 照 相 和 质 量 分 级 GB3323 的 规 定 焊 接 球 节 点 网 架 焊 缝 螺 栓 球 节 点 网 架 焊 缝 及 圆 管 T K Y 形 点 相 关 线 焊 缝, 其 内 部 缺 陷 分 级 及 探 伤 方 法 应 分 别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焊 接 球 节 点 钢 网 架 焊 缝 超 声 波 探 伤 方 法 及 质 量 分 级 法 JGJ/T 螺 栓 球 节 点 钢 网 架 焊 缝 超 声 波 探 伤 方 法 及 质 量 分 级 法 JGJ/T 建 筑 钢 结 构 焊 接 技 术 规 程 JGJ81 的 规 定 一 级 二 级 焊 缝 的 质 量 等 级 及 缺 陷 分 级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超 声 波 或 射 线 探 伤 记 录 表 一 二 级 焊 缝 质 量 等 级 及 缺 陷 分 级 焊 缝 质 量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评 定 等 级 Ⅱ Ⅲ 内 部 缺 陷 超 声 波 探 伤 检 验 等 级 B 级 B 级 探 伤 比 例 100% 20% 评 定 等 级 Ⅱ Ⅲ 内 部 缺 陷 射 线 探 伤 检 验 等 级 AB 级 AB 级 探 伤 比 例 100% 20% 注 : 探 伤 比 例 的 计 数 方 法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1) 对 工 厂 制 作 焊 缝, 应 按 每 条 焊 缝 计 算 百 分 比, 且 探 伤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200mm, 当 焊 缝 长 度 不 足 200 mm 时, 应 对 整 条 焊 缝 进 行 探 伤 ;(2) 对 现 场 安 装 焊 缝, 应 按 同 一 类 型 同 一 施 焊 条 件 的 焊 缝 条 数 计 算 百 分 比, 探 伤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200 mm, 并 应 不 少 于 1 条 焊 缝

173 6.3.1 钢 结 构 制 作 和 安 装 单 位 应 按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规 定 分 别 进 行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摩 擦 面 的 抗 滑 移 系 数 试 验 和 复 验, 现 场 处 理 的 构 件 磨 擦 应 单 独 进 行 磨 擦 面 抗 滑 移 系 数 试 验, 其 结 果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见 本 规 范 附 录 B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磨 擦 面 抗 滑 移 系 数 试 验 报 告 和 复 验 报 告 第 14 项 回 填 土 检 验 报 告 一 检 查 内 容 : 回 填 土 检 验 报 告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不 少 于 1 个 检 验 批 次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回 填 土 检 验 报 告 设 计 图 纸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设 计 及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回 填 土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填 方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检 查 排 水 措 施, 每 层 填 筑 厚 度 含 水 量 控 制 压 实 程 度 填 筑 厚 度 及 压 实 遍 数 应 根 据 土 质, 压 实 系 数 及 所 用 机 具 确 定 如 无 试 验 依 据,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填 土 施 工 时 的 分 层 厚 度 及 压 实 遍 数 压 实 机 具 分 层 厚 度 (mm) 每 层 压 实 遍 数 平 碾 250~300 6~8 振 动 压 实 机 250~350 3~4 柴 油 打 夯 机 200~250 3~4 人 工 打 夯 <200 3~ 填 方 施 工 结 束 后, 应 检 查 标 高 边 坡 坡 度 压 实 程 度 等, 检 验 标 准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174 允 许 偏 差 或 允 许 值 项 序 检 查 项 目 柱 基 基 抗 基 槽 场 地 平 整 人 工 机 械 管 沟 地 ( 路 ) 面 基 础 层 检 验 方 法 1 标 高 -50 ±30 ± 水 准 仪 主 控 项 目 2 分 层 压 实 系 数 设 计 要 求 按 规 定 方 法 1 回 填 土 料 用 2m 靠 尺 和 楔 形 塞 尺 检 查 一 般 项 目 2 分 层 厚 度 及 含 水 量 设 计 要 求 观 察 或 土 样 分 析 3 表 面 平 整 度 用 塞 尺 或 水 准 仪 第 15 项 沉 降 观 测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沉 降 观 测 记 录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沉 降 观 测 记 录 设 计 图 纸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沉 降 观 测 点 布 置 及 观 测 频 次 沉 降 变 形 的 变 形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 ) 第 条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 ) 每 期 观 测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处 理 观 测 数 据 当 数 据 处 理 结 果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必 须 即 刻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1 变 形 量 达 到 预 警 值 或 接 近 允 许 值 2 变 形 量 出 现 异 常 变 化 3 建 ( 构 ) 筑 物 的 裂 缝 或 地 表 的 裂 缝 快 速 扩 大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 构 ) 筑 物 的 沉 降 观 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沉 降 观 测 点, 应 布 设 在 建 ( 构 ) 筑 物 的 下 列 部 位 : 1) 建 ( 构 ) 筑 物 的 主 要 墙 角 及 沿 外 墙 每 10~15m 处 或 每 隔 2~3 根 柱 基 上

175 2) 沉 降 缝 伸 缩 缝 新 旧 建 ( 构 ) 筑 物 或 高 低 建 ( 构 ) 筑 物 接 壤 处 的 两 侧 3) 人 工 地 基 和 天 然 地 基 接 壤 处 建 ( 构 ) 筑 物 不 同 结 构 分 界 处 的 两 侧 4) 烟 囱 水 塔 和 大 型 储 藏 罐 等 高 耸 构 筑 物 基 础 轴 线 的 对 称 部 位, 且 每 一 构 筑 物 不 得 少 于 4 个 点 5) 基 础 底 板 的 四 角 和 中 部 6) 当 建 ( 构 ) 筑 物 出 现 裂 缝 时, 布 设 在 裂 缝 两 侧 2 沉 降 观 测 标 志 应 稳 固 埋 设, 高 度 以 高 于 室 内 地 坪 (±0 面 )0.2~0.5m 为 宜 对 于 建 筑 立 面 后 期 有 贴 面 装 饰 的 建 ( 构 ) 筑 物, 宜 预 埋 螺 栓 式 活 动 标 志 3 高 层 建 筑 施 工 期 间 的 沉 降 观 测 周 期, 应 每 增 加 1~2 层 观 测 1 次 ; 建 筑 物 封 顶 后, 应 每 3 个 月 观 测 一 次, 观 测 一 年 如 果 最 后 两 个 观 测 周 期 的 平 均 沉 降 速 率 小 于 0.02mm/ 日, 可 以 认 为 整 体 趋 于 稳 定, 如 果 各 点 的 沉 降 速 率 均 小 于 0.02mm/ 日, 即 可 终 止 观 测 否 则, 应 继 续 每 3 个 月 观 测 一 次, 直 至 建 筑 物 稳 定 为 止 工 业 厂 房 或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的 沉 降 观 测 总 次 数, 不 应 少 于 5 次 竣 工 后 的 观 测 周 期, 可 根 据 建 ( 构 ) 筑 物 的 稳 定 情 况 确 定 ( 三 ) 施 工 记 录 第 16 项 水 泥 及 外 加 剂 混 凝 土 及 砂 浆 钢 筋 及 连 接 接 头 砖 砌 块 防 水 材 料 钢 结 构 用 钢 材 焊 接 材 料 紧 固 件 等 进 场 验 收 记 录 及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水 泥 及 外 加 剂 混 凝 土 及 砂 浆 钢 筋 及 连 接 接 头 砖 砌 块 防 水 材 料 钢 结 构 用 钢 材 焊 接 材 料 紧 固 件 等 进 场 验 收 记 录 及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记 录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不 少 于 3 类 材 料 的 进 场 验 收 记 录 见 证 取 样 记 录 和 送 检 记 录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进 场 验 收 记 录 见 证 取 样 记 录 和 送 检 记 录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规 范 规 定 进 场 验 收 及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第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建 筑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建 筑 工 程 采 用 的 主 要 材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建 筑 构 配 件 器 具 和 设 备 应 进 行 进 场 检 验 凡 涉 及 安 全 节 能 环 境 保 护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重 要 材 料 产 品, 应 按 各 专 业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验 收 规 范 和 设 计 文 件 等 规 定 进 行 复 验, 并 应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检 查 认 可 ; 2 各 施 工 工 序 应 按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每 道 施 工 工 序 完 成 后, 经 施 工

176 单 位 自 检 符 合 规 定 后, 才 能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各 专 业 工 种 之 间 的 相 关 工 序 应 进 行 交 接 检 验, 并 应 记 录 ; 3 对 于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检 查 要 求 的 重 要 工 序, 应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检 查 认 可, 才 能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第 17 项 桩 基 试 桩 成 桩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桩 基 试 桩 成 桩 记 录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桩 基 试 桩 记 录 抽 查 不 少 于 1 根 ; 不 同 类 型 桩 基 成 桩 记 录 抽 查 分 别 不 少 于 1 根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试 桩 记 录 和 成 桩 记 录 设 计 图 纸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试 桩 ; 成 桩 记 录 不 规 范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建 筑 桩 基 技 术 规 范 (JGJ ) 第 条 建 筑 桩 基 技 术 规 范 (JGJ ) 预 制 桩 ( 混 凝 土 预 制 桩 钢 桩 )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验 : 1 打 入 ( 静 压 ) 深 度 停 锤 标 准 静 压 终 止 压 力 值 及 桩 身 ( 架 ) 垂 直 度 检 查 ; 2 接 桩 质 量 接 桩 间 歇 时 间 及 桩 顶 完 整 状 况 ; 3 每 米 进 尺 锤 击 数 最 后 1.0m 锤 击 数 总 锤 击 数 最 后 三 阵 贯 入 度 及 桩 尖 标 高 等 灌 注 桩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验 : 1 灌 注 混 凝 土 前,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6 章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要 求, 对 已 成 孔 的 中 心 位 置 孔 深 孔 径 垂 直 度 孔 底 沉 渣 厚 度 进 行 检 验 ; 2 应 对 钢 筋 笼 安 放 的 实 际 位 置 等 进 行 检 查, 并 填 写 相 应 质 量 检 测 检 查 记 录 ; 3 干 作 业 条 件 下 成 孔 后 应 对 大 直 径 桩 桩 端 持 力 层 进 行 检 验 第 18 项 混 凝 土 施 工 记 录 混 凝 土 冬 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混 凝 土 施 工 记 录 混 凝 土 冬 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混 凝 土 施 工 记 录 混 凝 土 冬 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分 别 不 少 于 1 份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混 凝 土 施 工 记 录 混 凝 土 冬 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177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1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混 凝 土 施 工 记 录 混 凝 土 冬 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施 工 温 控 记 录 ;2 记 录 不 规 范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第 条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施 工 规 范 (GB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混 凝 土 的 冬 期 施 工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建 筑 工 程 冬 期 施 工 规 程 JGJ 104 和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的 规 定 混 凝 土 运 输 浇 筑 及 间 歇 的 全 部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混 凝 土 的 初 凝 时 间 同 一 施 工 段 的 混 凝 土 应 连 续 浇 筑, 并 应 在 底 层 混 凝 土 初 凝 之 前 将 上 一 层 混 凝 土 浇 筑 完 毕 当 底 层 混 凝 土 初 凝 后 浇 筑 上 一 层 混 凝 土 时, 应 按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中 对 施 工 缝 的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施 工 缝 的 位 置 应 在 混 凝 土 浇 筑 前 按 设 计 要 求 和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确 定 施 工 缝 的 处 理 应 按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执 行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后 浇 带 的 留 置 位 置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和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确 定 后 浇 带 混 凝 土 浇 筑 应 按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混 凝 土 浇 筑 完 毕 后, 应 按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养 护 措 施,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在 浇 筑 完 毕 后 的 12h 以 内 对 混 凝 土 加 以 覆 盖 并 保 湿 养 护 ; 2 混 凝 土 浇 水 养 护 的 时 间 : 对 采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或 矿 渣 硅 酸 盐 水 泥 拌 制 的 混 凝 土, 不 得 少 于 7d; 对 掺 用 缓 凝 型 外 加 剂 或 有 抗 渗 要 求 的 混 凝 土, 不 得 少 于 14d; 3 浇 水 次 数 应 能 保 持 混 凝 土 处 于 湿 润 状 态 ; 混 凝 土 养 护 用 水 应 与 拌 制 用 水 相 同 ; 4 采 用 塑 料 布 覆 盖 养 护 的 混 凝 土, 其 敞 露 的 全 部 表 面 应 覆 盖 严 密, 并 应 保 持 塑

178 料 布 内 有 凝 结 水 ; 5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1.2N/mm2 前, 不 得 在 其 上 踩 踏 或 安 装 模 板 及 支 架 注 :1 当 日 平 均 气 温 低 于 5 度 时, 不 得 浇 水 ; 2 当 采 用 其 他 品 种 水 泥 时, 混 凝 土 的 养 护 时 间 应 根 据 所 采 用 水 泥 的 技 术 性 能 确 定 ; 3 混 凝 土 表 面 不 便 浇 水 或 使 用 塑 料 布 时 宜 涂 刷 养 护 剂 ; 4 对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的 养 护, 应 根 据 气 候 条 件 按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采 取 控 温 措 施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施 工 规 范 (GB )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浇 筑 体 里 表 温 差 降 温 速 率 及 环 境 温 度 的 测 试, 在 混 凝 土 浇 筑 后, 每 昼 夜 可 不 应 少 于 4 次 ; 入 模 温 度 的 测 量, 每 台 班 不 少 于 2 次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浇 筑 体 内 监 测 点 的 布 置, 应 真 实 地 反 映 出 混 凝 土 浇 筑 体 内 最 高 温 升 里 表 温 差 降 温 速 率 及 环 境 温 度, 可 按 下 列 方 式 布 置 : 1 监 测 点 的 布 置 范 围 应 以 所 选 混 凝 土 浇 筑 体 平 面 图 对 称 轴 线 的 半 条 轴 线 为 测 试 区, 在 测 试 区 内 监 测 点 按 平 面 分 层 布 置 ; 2 在 测 试 区 内, 监 测 点 的 位 置 与 数 量 可 根 据 温 凝 土 浇 筑 体 内 温 度 场 的 分 布 情 况 及 温 控 的 要 求 确 定 ; 3 在 每 条 测 试 轴 线 上, 监 测 点 位 宜 不 少 于 4 处, 应 根 据 结 构 的 几 何 尺 寸 布 置 ; 4 沿 混 凝 土 浇 筑 体 厚 度 方 向, 必 须 布 置 外 表 底 面 和 中 心 温 度 测 点, 其 余 测 点 宜 按 测 点 间 距 不 大 于 600mm 布 置 ; 5 保 温 养 护 效 果 及 环 境 温 度 监 测 点 数 量 应 根 据 具 体 需 要 确 定 ; 6 混 凝 土 浇 筑 体 的 外 表 温 度, 宜 为 混 凝 土 外 表 以 内 50mm 处 的 温 度 ; 7 混 凝 土 浇 筑 体 底 面 的 温 度, 宜 为 混 凝 土 浇 筑 体 底 面 上 50mm 处 的 温 度 测 试 过 程 中 宜 及 时 描 绘 出 各 点 的 温 度 变 化 曲 线 和 断 面 的 温 度 分 布 曲 线 发 现 温 控 数 值 异 常 应 及 时 报 警, 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第 19 项 预 应 力 筋 的 张 拉 安 装 和 灌 浆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预 应 力 筋 的 张 拉 安 装 和 灌 浆 记 录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预 应 力 筋 的 张 拉 安 装 和 灌 浆 记 录 分 别 不 少 于 1 份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预 应 力 筋 的 张 拉 安 装 和 灌 浆 记 录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1 未 按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预 应 力 筋 的 张 拉 安 装 和 灌

179 浆 的 ;2 记 录 不 规 范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预 应 力 筋 的 张 拉 力 张 拉 或 放 张 顺 序 及 张 拉 工 艺 应 符 合 设 计 及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的 要 求,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施 工 需 要 超 张 拉 时, 最 大 张 拉 应 力 不 应 大 于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010 的 规 定 ; 2 张 拉 工 艺 应 能 保 证 同 一 束 中 各 根 预 应 力 筋 的 应 力 均 匀 一 致 ; 3 后 张 法 施 工 中, 当 预 应 力 筋 是 逐 根 或 逐 束 张 拉 时, 应 保 证 各 阶 段 不 出 现 对 结 构 不 利 的 应 力 状 态 ; 同 时 宜 考 虑 后 批 张 拉 预 应 力 筋 所 产 生 的 结 构 构 件 的 弹 性 压 缩 对 先 批 张 拉 预 应 力 筋 的 影 响, 确 定 张 拉 力 ; 4 先 张 法 预 应 力 筋 放 张 时 宜 缓 慢 放 松 锚 固 装 置, 使 各 根 预 应 力 筋 同 时 缓 慢 放 松 ; 5 当 采 用 应 力 控 制 方 法 张 拉 时, 应 校 核 预 应 力 筋 的 伸 长 值 实 际 伸 长 值 与 设 计 计 算 理 论 伸 长 值 的 相 对 允 许 偏 差 为 ±6%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张 拉 记 录 预 应 力 筋 张 拉 锚 固 后 实 际 建 立 的 预 应 力 值 与 工 程 设 计 规 定 检 验 值 的 相 对 允 许 偏 差 为 ±5% 检 查 数 量 : 对 先 张 法 施 工, 每 工 作 班 抽 查 预 应 力 筋 总 数 的 1%, 且 不 少 于 3 根 ; 对 后 张 法 施 工, 在 同 一 检 验 批 内 抽 查 预 应 力 筋 总 数 的 3%, 且 不 少 于 5 束 检 验 方 法 : 对 先 张 法 施 工, 检 查 预 应 力 筋 应 力 检 测 记 录, 对 后 张 法 施 工, 检 查 见 证 张 拉 记 录 张 拉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预 应 力 筋 断 裂 或 滑 脱 ; 当 发 生 断 裂 或 滑 脱 时,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对 后 张 法 预 应 力 结 构 构 件, 断 裂 或 滑 脱 的 数 量 严 禁 超 过 同 一 截 面 预 应 力 筋 总 根 数 的 3%, 且 每 束 钢 丝 不 得 超 过 一 根 ; 对 多 跨 双 向 连 续 板, 其 同 一 截 面 应 按 每 跨 计 算 ; 2 对 先 张 法 预 应 力 构 件, 在 浇 筑 混 凝 土 前 发 生 断 裂 或 滑 脱 的 预 应 力 筋 必 须 予 以 更 换

180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张 拉 记 录 后 张 法 有 粘 结 预 应 力 筋 张 拉 后 应 尽 早 进 行 孔 道 灌 浆, 孔 道 内 水 泥 浆 应 饱 满 密 实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张 拉 记 录 第 20 项 预 制 构 件 钢 结 构 吊 装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预 制 构 件 钢 结 构 吊 装 记 录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不 少 于 2 份 的 吊 装 记 录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预 制 构 件 钢 结 构 吊 装 记 录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1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预 制 构 件 钢 结 构 吊 装 的 ;2 记 录 不 规 范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第 条,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预 制 构 件 与 结 构 之 间 的 连 接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连 接 处 钢 筋 或 埋 件 采 用 焊 接 或 机 械 连 接 时, 接 头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 18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通 用 技 术 规 程 JGJ107 的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承 受 内 力 的 接 头 和 拼 缝, 当 其 混 凝 土 强 度 未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时, 不 得 吊 装 上 一 层 结 构 构 件 ;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不 小 于 10N/mm2 或 具 有 足 够 的 支 承 时 方 可 吊 装 上 一 层 结 构 构 件 已 安 装 完 毕 的 装 配 式 结 构,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到 达 设 计 要 求 后, 方 可 承 受 全 部 设 计 荷 载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及 试 件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装 配 式 结 构 中 的 接 头 和 拼 缝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对 承 受 内 力 的 接 头 和 拼 缝 应 采 用 混 凝 土 浇 筑, 其 强 度 等 级 应 比 构 件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提 高 一 级 ; 2 对 不 承 受 内 力 的 接 头 和 拼 缝 应 采 用 混 凝 土 或 砂 浆 浇 筑, 其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181 于 C15 或 M15; 3 用 于 接 头 和 拼 缝 的 混 凝 土 或 砂 浆, 宜 采 取 微 膨 胀 措 施 和 快 硬 措 施 在 浇 筑 过 程 中 应 振 捣 密 实, 并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养 护 措 施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及 试 件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吊 车 梁 和 吊 车 桁 架 不 应 下 挠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构 件 直 立, 在 两 端 支 承 后, 用 水 准 仪 和 钢 尺 检 查 第 21 项 钢 结 构 整 体 垂 直 度 和 整 体 平 面 弯 曲 度 钢 网 架 挠 度 检 验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结 构 整 体 垂 直 度 和 整 体 平 面 弯 曲 度 钢 网 架 挠 度 检 验 记 录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钢 结 构 整 体 垂 直 度 和 整 体 平 面 弯 曲 度 钢 网 架 挠 度 检 验 记 录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1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钢 结 构 整 体 垂 直 度 和 整 体 平 面 弯 曲 度 钢 网 架 挠 度 检 验 的 ;2 检 验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单 层 钢 结 构 主 体 结 构 的 整 体 垂 直 度 和 整 体 平 面 弯 曲 的 允 许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对 主 要 立 面 全 部 检 查 对 每 个 所 检 查 的 立 面, 除 两 列 角 柱 外, 尚 应 至 少 选 取 一 列 中 间 柱 检 验 方 法 : 采 用 经 纬 仪 全 站 仪 等 测 量

182 第 22 项 填 充 墙 砌 体 植 筋 记 录 锚 固 力 检 测 报 告 一 检 查 内 容 : 填 充 墙 砌 体 植 筋 记 录 锚 固 力 检 测 报 告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植 筋 记 录 锚 固 力 检 测 报 告 各 不 少 于 1 份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填 充 墙 砌 体 植 筋 记 录 锚 固 力 检 测 报 告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1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填 充 墙 砌 体 植 筋 未 进 行 锚 固 力 检 测 的 ;2 填 充 墙 砌 体 植 筋 记 录 不 规 范 锚 固 力 检 测 报 告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填 充 墙 与 承 重 墙 柱 梁 的 连 接 钢 筋, 当 采 用 化 学 植 筋 的 连 接 方 式 时, 应 进 行 实 体 检 测 锚 固 钢 筋 拉 拔 试 验 的 轴 向 受 拉 非 破 坏 承 载 力 检 验 值 应 为 6.0kN 抽 检 钢 筋 在 检 验 值 作 用 下 应 基 材 无 裂 缝 钢 筋 无 滑 移 宏 观 裂 损 现 象 ; 持 荷 2min 期 间 荷 载 值 降 低 不 大 于 5% 检 验 批 验 收 可 按 本 规 范 表 B.0.1 通 过 正 常 检 验 一 次 二 次 抽 样 判 定 填 充 墙 砌 体 植 筋 锚 固 力 检 测 记 录 可 按 本 规 范 表 C.0.1 填 写 抽 检 数 量 : 按 表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原 位 试 验 检 查 表 检 验 批 抽 检 锚 固 钢 筋 样 本 最 小 容 量 检 验 批 的 容 量 样 本 最 小 容 量 检 验 批 的 容 量 样 本 最 小 容 量 ~ ~ ~ ~ ~ 第 23 项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记 录 二 检 查 样 本 选 取 :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检 查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记 录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1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2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结 果 不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和 设 计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183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011 版,GB ) 对 涉 及 混 凝 土 结 构 安 全 的 重 要 部 位 应 进 行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应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 见 证 下, 由 施 工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实 施 承 担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的 试 验 室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结 构 实 体 检 验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混 凝 土 强 度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以 及 工 程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必 要 时 可 检 验 其 他 项 目 对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检 验, 应 以 在 混 凝 土 浇 筑 地 点 制 备 并 与 结 构 实 体 同 条 件 养 护 的 试 件 强 度 为 依 据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验 用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的 留 置 养 护 和 强 度 代 表 值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D 的 规 定 对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检 验, 也 可 根 据 合 同 的 约 定, 采 用 非 破 损 或 局 部 破 损 的 检 测 方 法,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当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强 度 的 检 验 结 果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GBJ107 的 有 关 规 定 时, 混 凝 土 强 度 应 判 为 合 格 对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的 检 验, 抽 样 数 量 检 验 方 法 允 许 偏 差 和 合 格 条 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E 的 规 定 附 录 E E.0.4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时,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的 允 许 偏 差, 对 梁 类 构 件 为 +10mm,-7mm; 对 板 类 构 件 为 +8mm,-5mm E.0.5 对 梁 类 板 类 构 件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保 护 层 厚 度 应 分 别 进 行 验 收 结 构 实 体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验 收 合 格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全 部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的 合 格 点 率 为 90% 及 以 上 时,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的 检 验 结 果 应 判 为 合 格 ; 2 当 全 部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检 验 的 合 格 点 率 小 于 90% 但 不 小 于 80%, 可 再 抽 取 相 同 数 量 的 构 件 进 行 检 验 ; 当 按 两 次 抽 样 总 和 计 算 的 合 格 点 率 为 90% 及 以 上 时,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的 检 验 结 果 仍 应 判 为 合 格 ; 3 每 次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中 不 合 格 点 的 最 大 偏 差 均 不 应 大 于 本 附 录 E.0.4 条 规 定 允 许 偏 差 的 1.5 倍 ( 四 )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第 24 项 地 基 验 槽 记 录

184 一 检 查 内 容 : 地 基 验 槽 记 录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一 次 性 整 体 验 槽 时 为 该 工 程 地 基 验 槽 记 录, 分 段 或 分 楼 座 验 槽 时 为 距 检 查 当 日 最 近 产 生 的 地 基 验 槽 记 录 三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地 基 验 槽 记 录 的 内 容 及 其 他 相 关 记 录 检 验 报 告 等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 一 ) 是 否 核 对 基 坑 的 位 置 平 面 尺 寸 坑 底 标 高 ; ( 二 ) 是 否 核 对 基 坑 土 质 和 地 下 水 情 况 ; ( 三 ) 对 于 有 空 穴 古 墓 古 井 防 空 掩 体 及 地 下 埋 设 物 的, 是 否 核 对 其 位 置 深 度 性 状 ; 是 否 按 照 规 范 及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轻 型 动 力 触 探 ; ( 四 ) 对 于 灰 土 地 基 砂 和 砂 石 地 基 土 工 合 成 材 料 地 基 粉 煤 灰 地 基 强 夯 地 基 灌 浆 地 基 预 压 地 基, 其 竣 工 后 的 结 果 ( 地 基 强 度 或 承 载 力 ) 是 否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标 准, 检 验 数 量 是 否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 ( 五 ) 对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复 合 地 基 高 压 喷 射 注 浆 复 合 地 基 砂 桩 地 基 振 冲 桩 复 合 地 基 土 和 灰 土 挤 密 桩 复 合 地 基 水 泥 粉 煤 灰 碎 石 桩 复 合 地 基 夯 实 水 泥 土 桩 复 合 地 基, 其 承 载 力 检 验 结 果 是 否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标 准, 检 验 数 量 是 否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 ( 六 ) 对 于 桩 基 础, 工 程 桩 是 否 进 行 了 承 载 力 检 验 承 载 力 检 验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验 桩 数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桩 身 质 量 时 候 进 行 了 检 验 检 验 结 果 是 否 合 格 检 验 数 量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七 ) 对 于 不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的 地 基, 是 否 有 经 设 计 单 位 确 认 的 地 基 处 理 方 案 是 否 有 该 部 位 的 地 基 处 理 记 录 地 基 验 槽 记 录 中 有 1 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A.1.1 A.2.1 A.2.3 A.2.4 A.2.5 A.2.6 条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对 灰 土 地 基 砂 和 砂 石 地 基 土 工 合 成 材 料 地 基 粉 煤 灰 地 基 强 夯 地 基 注 浆 地 基 预 压 地 基, 其 竣 工 后 的 结 果 ( 地 基 强 度 或 承 载 力 ) 必 须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标 准 检 验 数 量, 每 单 位 工 程 不 应 少 于 3 点,1000m 2 以 上 工 程, 每 100m 2 至 少 应 有 1 点, 3000m 2 以 上 工 程, 每 300m 2 至 少 应 有 1 点 每 一 独 立 基 础 下 至 少 应 有 1 点, 基 槽 每 20 延 米 应 有 1 点 对 水 泥 土 搅 拌 桩 复 合 地 基 高 压 喷 射 注 浆 桩 复 合 地 基 砂 桩 地 基 振 冲 桩 复 合 地 基 土 和 灰 土 挤 密 桩 复 合 地 基 水 泥 粉 煤 灰 碎 石 桩 复 合 地 基 及 夯 实 水 泥 土 桩

185 复 合 地 基, 其 承 载 力 检 验, 数 量 为 总 数 的 0.5%~1%, 但 不 应 小 于 3 处 有 单 桩 强 度 检 验 要 求 时, 数 量 为 总 数 的 0.5%~1%, 但 不 应 少 于 3 根 工 程 桩 应 进 行 承 载 力 检 验 对 于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等 级 为 甲 级 或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成 桩 质 量 可 靠 性 低 的 灌 注 桩, 应 采 用 静 载 荷 试 验 的 方 法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桩 数 不 应 少 于 总 数 的 1%, 且 不 应 少 于 2 根, 当 总 桩 数 少 于 50 根 时, 不 应 少 于 2 根 桩 身 质 量 应 进 行 检 验 对 设 计 等 级 为 甲 级 或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成 检 质 量 可 靠 性 低 的 灌 注 桩, 抽 检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总 数 的 30%, 且 不 应 少 于 20 根 ; 其 他 桩 基 工 作 的 抽 检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总 数 的 20%, 且 不 应 少 于 10 根 ; 对 混 凝 土 预 制 桩 及 地 下 水 位 以 上 且 终 孔 后 经 过 核 验 的 灌 注 桩, 检 验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总 桩 数 的 10%, 且 不 得 少 于 10 根 每 个 柱 子 承 台 下 不 得 少 于 1 根 A.1.1 所 有 建 ( 构 ) 筑 物 均 应 进 行 施 工 检 测, 遇 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进 行 专 门 的 施 工 勘 察 1.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详 勘 阶 段 难 以 查 清 时 ; 2. 开 挖 基 槽 发 现 土 质 土 层 结 构 与 勘 察 资 料 不 符 时 ; 3. 施 工 中 边 坡 失 稳, 需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观 察 处 理 时 ; 4. 施 工 中, 地 基 土 受 扰 动, 需 查 明 其 性 状 及 工 程 性 质 时 ; 5. 为 地 基 处 理, 需 进 一 步 提 供 勘 察 资 料 时 ; 6. 建 ( 构 ) 筑 物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在 施 工 时 出 现 新 的 岩 土 工 程 地 质 问 题 时 A.2.1 基 槽 开 挖 后, 应 检 验 下 列 内 容 : 1. 核 对 基 坑 的 位 置 平 面 尺 寸 坑 底 标 高 ; 2. 核 对 基 坑 土 质 和 地 下 水 情 况 ; 3. 空 穴 古 墓 古 井 防 空 掩 体 及 地 下 埋 设 物 的 位 置 深 度 性 状 A.2.2 在 进 行 直 接 观 察 时, 可 用 袖 珍 式 贯 入 仪 作 为 辅 助 手 段 A.2.3 遇 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在 基 坑 底 普 遍 进 行 轻 型 动 力 触 探 : 1. 持 力 层 明 显 不 均 匀 ; 2. 浅 部 有 软 弱 下 卧 层 ; 3. 有 浅 埋 的 坑 穴 古 墓 古 井 等, 直 接 观 察 难 以 发 现 时 ; 4. 勘 察 报 告 或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应 进 行 轻 型 动 力 触 探 时 A.2.4 采 用 轻 型 动 力 触 探 进 行 基 槽 检 验 时, 检 验 深 度 及 间 距 按 表 A.2.4 执 行 : 表 A.2.4 轻 型 动 力 触 探 检 验 深 度 及 间 距 表 (m)

186 排 列 方 式 基 槽 宽 度 检 验 深 度 检 验 间 距 中 心 一 排 两 排 错 开 梅 花 型 < ~2.0 > ~1.5m 视 地 层 复 杂 情 况 定 A.2.5 遇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可 不 进 行 轻 型 动 力 触 探 : 1. 基 坑 不 深 处 有 承 压 水 层, 触 探 可 造 成 冒 水 涌 砂 时 ; 2. 持 力 层 为 砾 石 层 或 卵 石 层, 且 其 厚 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时 A.2.6 基 槽 检 验 应 填 写 验 槽 记 录 或 检 验 报 告 第 25 项 桩 位 偏 差 桩 顶 标 高 验 收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桩 位 偏 差 桩 顶 标 高 验 收 记 录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桩 基 础 一 次 性 整 体 施 工 时 为 该 工 程 桩 位 偏 差 桩 顶 标 高 验 收 记 录, 分 段 或 分 楼 座 施 工 时 为 距 检 查 当 日 最 近 产 生 的 桩 位 偏 差 桩 顶 标 高 验 收 记 录 三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桩 位 偏 差 桩 顶 标 高 验 收 记 录 的 内 容 及 其 他 相 关 记 录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对 于 预 制 桩 钢 桩, 桩 位 偏 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得 ; 对 于 灌 注 桩, 桩 位 偏 差 桩 顶 标 高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打 ( 压 ) 入 桩 ( 预 制 混 凝 土 方 桩 先 张 法 预 应 力 管 桩 钢 桩 ) 的 桩 位 偏 差, 必 须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斜 桩 倾 斜 度 的 偏 差 不 得 大 于 倾 斜 角 正 切 值 的 15%( 倾 斜 角 系 桩 的 纵 向 中 心 线 与 铅 垂 线 间 夹 角 ) 表 预 制 桩 ( 钢 桩 ) 桩 位 的 允 许 偏 差 (mm) 1 盖 有 基 础 梁 的 桩 : (1) 垂 直 基 础 梁 的 中 心 线 (2) 沿 基 础 梁 的 中 心 线 N H 桩 数 为 1~3 根 桩 基 中 的 桩 桩 数 为 4~16 根 桩 基 中 的 桩 桩 数 大 于 16 根 桩 基 中 的 桩 : (1) 最 外 边 的 桩 (2) 中 间 桩 注 :H 为 施 工 现 场 地 面 标 高 与 桩 顶 设 计 标 高 的 距 离 100 1/2 桩 径 或 边 长 1/3 桩 径 或 边 长 1/2 桩 径 或 边 长

187 5.1.4 灌 注 桩 的 桩 位 偏 差 必 须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桩 顶 标 高 至 少 要 比 设 计 标 高 高 出 0.5m, 桩 底 清 孔 质 量 按 不 同 的 成 桩 工 艺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应 按 本 章 的 各 节 要 求 执 行 每 浇 柱 50m 2 必 须 有 1 组 试 件, 小 于 50m 2 的 桩, 每 根 桩 必 须 有 1 组 试 件 表 灌 注 桩 的 平 面 位 置 和 垂 直 度 的 允 许 偏 差 (mm) 桩 位 允 许 偏 差 (mm) 序 号 成 孔 方 法 桩 径 允 许 偏 差 (mm) 垂 直 度 允 许 偏 差 (%) 1~3 根 单 排 桩 基 垂 直 于 中 心 线 方 向 和 群 桩 基 础 的 边 桩 条 形 桩 基 沿 中 心 线 方 向 和 群 桩 基 础 的 中 间 桩 1 泥 浆 护 壁 钻 孔 桩 D 1000mm D>1000mm ±50 ±50 <1 D/6, 且 不 大 于 H D/4, 且 不 大 于 H 2 套 管 成 孔 灌 注 桩 D 500mm D>500mm -20 < 干 成 孔 灌 注 桩 -20 < 人 工 挖 孔 桩 混 凝 土 护 壁 钢 套 管 护 壁 <0.5 < 注 :1. 桩 径 允 许 偏 差 的 负 值 是 指 个 别 断 面 2. 采 用 复 打 反 插 法 施 工 的 桩, 其 桩 径 允 许 偏 差 不 受 上 表 限 制 3.H 为 施 工 现 场 地 面 标 高 与 标 顶 设 计 标 高 的 距 离,D 为 设 计 桩 径 第 26 项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随 机 选 取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三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及 相 关 附 件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 一 ) 隐 检 项 目 隐 检 日 期 隐 检 部 位 是 否 具 体 ; ( 二 ) 隐 检 依 据 ( 施 工 图 号 设 计 变 更 / 洽 商 技 术 标 准 等 ) 是 否 具 体 ;

188 ( 三 ) 主 要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是 否 具 体 ; 隐 检 内 容 是 否 具 体 ; ( 四 ) 按 规 定 应 留 存 影 像 资 料 的, 是 否 附 了 隐 蔽 部 位 的 影 像 资 料 ; ( 五 )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检 查 意 见 和 检 查 结 论 ; ( 六 ) 如 有 复 查 的, 是 否 有 复 查 结 论 复 查 日 期 及 复 查 人 签 字 ; ( 七 ) 签 字 栏 签 字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由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专 业 质 量 ( 技 术 ) 负 责 人 专 业 质 检 员 专 业 工 长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专 业 工 程 师 进 行 了 签 认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中 有 1 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工 程 所 在 地 资 料 管 理 规 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第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 1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均 应 在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2 参 加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的 各 方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 3 检 验 批 的 质 量 应 按 主 控 项 目 和 一 般 项 目 验 收 ; 4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节 能 环 境 保 护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试 块 试 件 及 材 料, 应 在 进 场 时 或 施 工 中 按 规 定 进 行 见 证 检 验 ; 5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 前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通 知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并 应 形 成 验 收 文 件,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 6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节 能 环 境 保 护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重 要 分 部 工 程 应 在 验 收 前 按 规 定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 7 工 程 的 观 感 质 量 应 由 验 收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并 应 共 同 确 认 第 27 项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 子 分 部 ) 验 收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 子 分 部 ) 验 收 记 录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最 近 一 次 形 成 的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各 一 份 三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及 相 关 附 件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 一 )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是 否 由 施 工 项 目 专 业 质 量 检 查 员 填 写 ; ( 二 )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中 施 工 执 行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主 控 项 目 一 般 项 目 栏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

189 ( 三 )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中 检 验 批 部 位 区 段 是 否 齐 全 ; ( 四 )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中 子 分 部 ( 分 项 ) 工 程 是 否 齐 全 ; ( 五 ) 施 工 单 位 检 查 评 定 ( 记 录 / 结 果 / 结 论 ) 栏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 ( 六 ) 验 收 记 录 ( 意 见 / 结 论 ) 栏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明 确 ; ( 七 ) 各 有 关 单 位 及 相 关 人 员 是 否 在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中 相 应 签 字 栏 签 字 ;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中 有 1 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检 验 批 分 项 工 程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的 划 分 方 法,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4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的 划 分 分 部 工 程 应 按 下 列 原 则 划 分 : 1 可 按 专 业 性 质 工 程 部 位 确 定 ; 2 当 分 部 工 程 较 大 或 较 复 杂 时, 可 按 材 料 种 类 施 工 特 点 施 工 程 序 专 业 系 统 及 类 别 将 分 部 工 程 划 分 为 若 干 子 分 部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可 按 主 要 工 种 材 料 施 工 工 艺 设 备 类 别 进 行 划 分 检 验 批 可 根 据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和 专 业 验 收 的 需 要, 按 工 程 量 楼 层 施 工 段 变 形 缝 进 行 划 分 建 筑 工 程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划 分 宜 按 本 标 准 附 录 B 采 用 施 工 前,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制 定 分 项 工 程 和 检 验 批 的 划 分 方 案, 并 由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对 于 附 录 B 及 相 关 专 业 验 收 规 范 未 涵 盖 的 分 项 工 程 和 检 验 批, 可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监 理 施 工 等 单 位 协 商 确 定 5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主 控 项 目 的 质 量 经 抽 样 检 验 均 应 合 格 ; 2 一 般 项 目 的 质 量 经 抽 样 检 验 合 格 当 采 用 计 数 抽 样 时, 合 格 点 率 应 符 合 有 关 专 业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且 不 得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对 于 计 数 抽 样 的 一 般 项 目, 正 常 检 验 一 次 二 次 抽 样 可 按 本 标 准 附 录 D 判 定 ; 3 具 有 完 整 的 施 工 操 作 依 据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90 1 所 含 检 验 批 的 质 量 均 应 验 收 合 格 ; 2 所 含 检 验 批 的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应 完 整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所 含 分 项 工 程 的 质 量 均 应 验 收 合 格 ; 2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应 完 整 ; 3 有 关 安 全 节 能 环 境 保 护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应 符 合 相 应 规 定 ; 4 观 感 质 量 应 符 合 要 求 6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的 程 序 和 组 织 检 验 批 应 由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专 业 质 量 检 查 员 专 业 工 长 等 进 行 验 收 分 项 工 程 应 由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进 行 验 收 分 部 工 程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进 行 验 收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质 量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参 加 地 基 与 基 础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质 量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参 加 主 体 结 构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第 28 项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及 验 收 记 录 一 检 查 内 容 :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及 验 收 记 录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最 近 一 次 形 成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及 验 收 记 录 三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及 验 收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记 录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 一 ) 经 返 工 重 做 或 更 换 器 具 设 备 的 检 验 批, 是 否 重 新 进 行 了 验 收 ; ( 二 ) 对 于 无 法 返 工 重 做 或 更 换 器 具 设 备 的 检 验 批, 是 否 经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鉴 定, 检 测 结 果 是 否 达 到 了 设 计 要 求, 是 否 重 新 进 行 了 验 收 ; ( 三 ) 经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检 测 鉴 定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检 验 批, 是 否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核 算, 核 算 结 果 是 否 满 足 结 构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是 否 重 新 进 行 了 验 收 ; ( 四 ) 通 过 返 修 或 加 固 处 理 仍 不 能 满 足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分 部 工 程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严 禁 验 收 ;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及 验 收 记 录 中 有 1 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191 五 依 据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第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当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1 经 返 工 或 返 修 的 检 验 批, 应 重 新 进 行 验 收 ; 2 经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鉴 定 能 够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检 验 批, 应 予 以 验 收 ; 3 经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鉴 定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但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核 算 认 可 能 够 满 足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检 验 批, 可 予 以 验 收 ; 4 经 返 修 或 加 固 处 理 的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满 足 安 全 及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时, 可 按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和 协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予 以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应 齐 全 完 整, 当 部 分 资 料 缺 失 时,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按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相 应 的 实 体 检 验 或 抽 样 试 验 经 返 修 或 加 固 处 理 仍 不 能 满 足 安 全 或 重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分 部 工 程 及 单 位 工 程, 严 禁 验 收 二 工 程 实 体 ( 五 ) 钢 筋 工 程 第 29 项 钢 筋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和 数 量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和 数 量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作 业 层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5 个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三 检 查 方 法 : 对 照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及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检 查 纵 向 钢 筋 箍 筋 等 主 要 受 力 钢 筋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数 量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钢 筋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及 数 量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或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钢 筋 安 装 时, 受 力 钢 筋 的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和 数 量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钢 尺 检 查 第 30 项 钢 筋 代 换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代 换

192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作 业 层 随 机 抽 取 3 个 有 钢 筋 代 换 情 况 的 构 件, 有 钢 筋 代 换 情 况 的 构 件 不 足 3 个 时, 应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询 问 作 业 层 有 无 钢 筋 代 换 情 况, 有 钢 筋 代 换 时, 对 照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检 查 代 换 后 钢 筋 的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数 量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无 钢 筋 代 换 时, 在 备 注 栏 中 填 写 无 此 项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钢 筋 的 品 种 级 别 和 规 格 发 生 变 更 未 办 理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的, 代 换 后 钢 筋 的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数 量 不 符 合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要 求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当 钢 筋 的 品 种 级 别 或 规 格 需 作 变 更 时, 应 办 理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第 31 项 钢 筋 加 工 制 作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加 工 制 作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作 业 层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5 根 主 要 受 力 钢 筋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结 合 尺 量 检 查 钢 筋 弯 钩 弯 折 等 加 工 质 量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钢 筋 弯 钩 弯 折 等 加 工 质 量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或 规 范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2011 年 版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受 力 钢 筋 的 弯 钩 和 弯 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HPB235 级 钢 筋 末 端 应 作 180 弯 钩 其 弯 弧 内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2.5 倍, 弯 钩 的 弯 后 平 直 部 分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3 倍 ; 2 当 设 计 要 求 钢 筋 末 端 需 作 135 弯 钩 时 HRB335 级 HRB400 级 钢 筋 的 弯 弧 内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4 倍, 弯 钩 的 弯 后 平 直 部 分 长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3 钢 筋 作 不 大 于 90 的 弯 折 时 弯 折 处 的 弯 弧 内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5 倍 检 查 数 量 : 按 每 工 作 班 同 一 类 型 钢 筋 同 一 加 工 设 备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3 件 检 验 方 法 : 钢 尺 检 查 除 焊 接 封 闭 环 式 箍 筋 外, 箍 筋 的 末 端 应 作 弯 钩, 弯 钩 形 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193 求,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箍 筋 弯 钩 的 弯 弧 内 直 径 除 应 满 足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外, 尚 应 不 小 于 受 力 钢 筋 直 径 ; 2 箍 筋 弯 钩 的 弯 折 角 度 : 对 一 般 结 构 不 应 小 于 90 ; 对 有 抗 震 等 要 求 的 结 构, 应 为 135 ; 3 箍 筋 弯 后 平 直 部 分 长 度 : 对 一 般 结 构, 不 宜 小 于 箍 筋 直 径 的 5 倍 ; 对 有 抗 震 等 要 求 的 结 构 不 应 小 于 箍 筋 直 径 的 10 倍 检 查 数 量 : 按 每 工 作 班 同 一 类 型 钢 筋 同 一 加 工 设 备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3 件 检 验 方 法 : 钢 尺 检 查 第 32 项 钢 筋 连 接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连 接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作 业 层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3 个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检 查 其 主 要 受 力 钢 筋 的 连 接 质 量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结 合 钢 尺 检 查 钢 筋 连 接 ( 焊 接 机 械 连 接 绑 扎 搭 接 ) 方 式 接 头 位 置 连 接 区 段 长 度 及 接 头 面 积 百 分 率 接 头 外 观 质 量 等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钢 筋 连 接 方 式 接 头 位 置 连 接 区 段 长 度 及 接 头 面 积 百 分 率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或 规 范 要 求 的, 钢 筋 接 头 外 观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第 条,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 )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 ) 中 的 相 关 条 文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连 接 方 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在 施 工 现 场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通 用 技 术 规 程 JGJ 107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18 的 规 定 抽 取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焊 接 接 头 试 件 作 力 学 性 能 检 验, 其 质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程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有 关 规 程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接 头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报 告 钢 筋 的 接 头 宜 设 置 在 受 力 较 小 处 同 一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不 宜 设 置 两 个 或

194 两 个 以 上 接 头 接 头 末 端 至 钢 筋 弯 起 点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的 10 倍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钢 尺 检 查 在 施 工 现 场,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通 用 技 术 规 程 JGJ 107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18 的 规 定 对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焊 接 接 头 的 外 观 进 行 检 查, 其 质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程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当 受 力 钢 筋 采 用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或 焊 接 接 头 时, 设 置 在 同 一 构 件 内 的 接 头 宜 相 互 错 开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及 焊 接 接 头 连 接 区 段 的 长 度 为 35 倍 d(d 为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较 大 直 径 ) 且 不 小 于 500mm, 凡 接 头 中 点 位 于 该 连 接 区 段 长 度 内 的 接 头 均 属 于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内,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及 焊 接 的 接 头 面 积 百 分 率 为 该 区 段 内 有 接 头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与 全 部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的 比 值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内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接 头 面 积 百 分 率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在 受 拉 区 不 宜 大 于 50%; 2 接 头 不 宜 设 置 在 有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的 框 架 梁 端 柱 端 的 箍 筋 加 密 区 ; 当 无 法 避 开 时, 对 等 强 度 高 质 量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 不 应 大 于 50%; 3 直 接 承 受 动 力 荷 载 的 结 构 构 件 中, 不 宜 采 用 焊 接 接 头 ; 当 采 用 机 械 连 接 接 头 时, 不 应 大 于 50% 检 查 数 量 : 在 同 一 检 验 批 内, 对 梁 柱 和 独 立 基 础 应 抽 查 构 件 数 量 的 10%, 且 不 少 于 3 件 ; 对 墙 和 板, 应 按 有 代 表 性 的 自 然 间 抽 查 10%, 且 不 少 于 3 间 ; 对 大 空 间 结 构, 墙 可 按 相 邻 轴 线 间 高 度 5m 左 右 划 分 检 查 面, 板 可 按 纵 横 轴 线 划 分 检 查 面, 抽 查 10%, 且 均 不 少 于 3 面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钢 尺 检 查 同 一 构 件 中 相 邻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绑 扎 搭 接 接 头 宜 相 互 错 开 绑 扎 搭 接 接 头 中 钢 筋 的 横 向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钢 筋 直 径 且 不 应 小 于 25mm 钢 筋 绑 扎 搭 接 接 头 连 接 区 段 的 长 度 为 1.3ll(Ⅱ 为 搭 接 长 度 ), 凡 搭 接 接 头 中 点 位 于 该 连 接 区 段 长 度 内 的 搭 接 接 头 均 属 于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内, 纵 向 钢 筋

195 搭 接 接 头 面 积 百 分 率 为 该 区 段 内 有 搭 接 接 头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与 全 部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的 比 值 ( 图 5.4.6)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内,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搭 接 接 头 面 积 百 分 率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对 梁 类 板 类 及 墙 类 构 件 不 宜 大 于 25%; 2 对 柱 类 构 件, 不 宜 大 于 50%; 3 当 工 程 中 确 有 必 要 增 大 接 头 面 积 百 分 率 时, 对 梁 类 构 件, 不 应 大 于 50%; 对 其 他 构 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放 宽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绑 扎 搭 接 接 头 的 最 小 搭 接 长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在 同 一 检 验 批 内, 对 梁 柱 和 独 立 基 础, 应 抽 查 构 件 数 量 的 10%, 且 不 少 于 3 件 ; 对 墙 和 板, 应 按 有 代 表 性 的 自 然 间 抽 查 10%, 且 不 少 于 3 间 ; 对 大 空 间 结 构, 墙 可 按 相 邻 轴 线 间 高 度 5m 左 右 划 分 检 查 面, 板 可 按 纵 横 轴 线 划 分 检 查 面, 抽 查 10%, 且 均 不 少 于 3 面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钢 尺 检 查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 ) 结 构 设 计 图 纸 中 应 列 出 设 计 选 用 的 钢 筋 接 头 等 级 和 应 用 部 位 接 头 等 级 的 选 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混 凝 土 结 构 中 要 求 充 分 发 挥 钢 筋 强 度 或 对 延 性 要 求 高 的 部 位 应 优 先 选 用 Ⅱ 级 接 头 当 在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内 必 须 实 施 100% 钢 筋 接 头 的 连 接 时, 应 采 用 I 级 接 头 2 混 凝 士 结 构 中 钢 筋 应 力 较 高 但 对 延 性 要 求 不 高 的 部 位 可 采 用 Ⅲ 级 接 头 钢 筋 连 接 件 的 棍 凝 上 保 护 层 厚 度 宜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010 中 受 力 钢 筋 的 混 凝 土 保 护 层 最 小 厚 度 的 规 定, 且. 不 得 小 于 15mm 连 接 件 之 间 的 横 向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25mm 结 构 构 件 中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接 头 宜 相 互 错 开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的 连 接 区 段 长 度 应 按 35d 计 算 在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内 有 接 头 的 受 力 钢 筋 截 面 面 积 占 受 力 钢 筋 总 截 面 面 积 的 百 分 率 以 下 简 称 接 头 百 分 率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接 头 宜 设 在 结 构 钩 件 受 拉 钢 筋 应 力 较 小 部 位, 当 需 要 在 高 应 力 部 位 设 置 接 头 时, 在 同 一 连 接 区 段 内 Ⅲ 级 接 头 的 接 头 百 分 率 不 应 大 25%,Ⅱ 级 接 头 的 接 头 百 分 率 不 应 大 于 50%,I 级 接 头 的 接 头 百 分 率 除 本 规 程 第 条 第 2 款 所 列 情 况 外 可 不 受 限 制

196 2 接 头 宜 避 开 有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的 框 架 的 梁 端 柱 端 箍 筋 加 密 区 ; 当 无 法 避 开 时. 应 采 用 Ⅱ 级 接 头 或 I 级 接 头, 且 接 头 百 分 率 不 应 大 于 50% 3 受 拉 钢 筋 应 力 较 小 部 位 或 纵 向 受 压 钢 筋, 接 头 百 分 率 可 不 受 限 制 直 螺 纹 钢 筋 接 头 的 安 装 质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安 装 接 头 时 可 用 管 钳 扳 手 拧 紧, 应 使 钢 筋 丝 头 在 套 筒 中 央 位 置 相 互 顶 紧 标 准 型 接 头 安 装 后 的 外 露 螺 纹 不 宜 超 2p 2 安 装 后 应 用 扭 力 扳 手 校 核 拧 紧 扭 矩, 拧 紧 招 矩 值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表 的 规 定 表 直 螺 纹 接 头 安 装 时 的 最 小 拧 紧 扭 矩 值 钢 筋 直 径 (mm) 16 18~20 22~25 28~32 36~40 拧 紧 扭 矩 (N m) 螺 纹 接 头 安 装 后 应 按 本 规 程 第 条 的 验 收 批, 抽 取 其 10% 的 接 头 进 行 拧 紧 扭 矩 校 核, 拧 紧 扭 矩 值 不 合 格 数 超 过 被 校 核 接 头 数 的 5% 时, 应 重 新 拧 紧 全 部 接 头, 直 到 合 格 为 止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 )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焊 接 接 头 验 收 中, 闪 光 对 焊 接 头 电 弧 焊 接 头 电 渣 压 力 焊 接 头 气 压 焊 接 头 和 非 纵 向 受 力 箍 筋 闪 光 对 焊 接 头 预 埋 件 钢 筋 T 形 接 头 的 连 接 方 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并 应 全 数 检 查, 检 查 方 法 为 目 视 观 察 焊 接 接 头 力 学 性 能 检 验 应 为 主 控 项 目 焊 接 接 头 的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应 为 一 般 项 目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焊 接 接 头 箍 筋 闪 光 对 焊 接 头 预 埋 件 钢 筋 T 形 接 头 的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焊 接 接 头, 每 一 检 验 批 中 应 随 机 抽 取 10% 的 焊 接 接 头 ; 箍 筋 闪 光 对 焊 接 头 和 预 埋 件 钢 筋 T 形 接 头 应 随 机 抽 取 5% 的 焊 接 接 头 检 查 结 果, 外 观 质 量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5.3 节 ~ 第 5.8 节 中 有 关 规 定 ; 2 焊 接 接 头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时, 首 先 应 由 焊 工 对 所 焊 接 头 或 制 品 进 行 自 检 ; 在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由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专 业 质 量 检 查 员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填 写 于 本 规 程 附 录 A 钢 筋 焊 接 接 头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当 各 小 项 不 合 格 数 均 小 于 或 等 于 抽 检 数 的 15%, 则

197 该 批 焊 接 接 头 外 观 质 量 评 为 合 格 ; 当 某 一 小 项 不 合 格 数 超 过 抽 检 数 的 15% 时, 应 对 该 批 焊 接 接 头 该 小 项 逐 个 进 行 复 检, 并 剔 出 不 合 格 接 头 对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不 合 格 接 头 采 取 修 整 或 补 焊 措 施 后, 可 提 交 二 次 验 收 电 弧 焊 接 头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焊 缝 表 面 应 平 整, 不 得 有 凹 陷 或 焊 瘤 ; 2 焊 接 接 头 区 域 不 得 有 肉 眼 可 见 的 裂 纹 ; 3 焊 缝 余 高 应 为 2mm~4mm; 4 咬 边 深 度 气 孔 夹 渣 等 缺 陷 允 许 值 及 接 头 尺 寸 的 允 许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电 渣 压 力 焊 接 头 外 观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四 周 焊 包 凸 出 钢 筋 表 面 的 高 度, 当 钢 筋 直 径 为 25mm 及 以 下 时, 不 得 小 于 4mm; 当 钢 筋 直 径 为 28mm 及 以 上 时, 不 得 小 于 6mm; 2 钢 筋 与 电 极 接 触 处, 应 无 烧 伤 缺 陷 ; 3 接 头 处 的 弯 折 角 度 不 得 大 于 2 度 ;

198 4 接 头 处 的 轴 线 偏 移 不 得 大 于 lmm 第 33 项 绑 扎 钢 筋 网 绑 扎 钢 筋 骨 架 受 力 钢 筋 预 埋 件 受 力 钢 筋 位 置 和 混 凝 土 保 护 层 厚 度 一 检 查 内 容 : 受 力 钢 筋 位 置 和 混 凝 土 保 护 层 厚 度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作 业 层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3 个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检 查 其 主 要 受 力 钢 筋 位 置 和 保 护 层 厚 度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结 合 钢 尺 检 查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受 力 钢 筋 位 置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受 力 钢 筋 位 置 和 保 护 层 厚 度 偏 差 超 过 规 范 允 许 偏 差 1.5 倍 及 以 上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钢 筋 安 装 位 置 的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在 同 一 检 验 批 内, 对 梁 柱 和 独 立 基 础, 应 抽 查 构 件 数 量 的 10%, 且 不 少 于 3 件 ; 对 墙 和 板, 应 按 有 代 表 性 的 自 然 间 抽 查 10%, 且 不 少 于 3 间 ; 对 大 空 间 结 构, 墙 可 按 相 邻 轴 线 间 高 度 5m 左 右 划 分 检 查 面, 板 可 按 纵 横 轴 线 划 分 检 查 面, 抽 查 10%, 且 均 不 少 于 3 面 项 目 表 保 护 层 厚 度 绑 扎 箍 筋 横 向 钢 筋 间 距 钢 筋 弯 起 点 位 置 长 宽 网 眼 尺 寸 长 宽 高 间 距 排 距 中 心 线 位 置 水 平 高 差 钢 筋 安 装 位 置 的 允 许 偏 差 和 检 验 方 法 基 础 柱 梁 板 墙 壳 允 许 偏 差 (mm) ±10 ±20 ±10 ±5 ±10 ±5 ±10 ±5 ±3 ± ,0 检 验 方 法 钢 尺 检 查 钢 尺 量 连 续 三 档, 取 最 大 值 钢 尺 检 查 钢 尺 检 查 钢 尺 量 两 端 中 间 各 一 点 取 最 大 值 钢 尺 检 查 钢 尺 检 查 钢 尺 检 查 钢 尺 量 连 续 三 档, 取 最 大 值 钢 尺 检 查 钢 尺 检 查 钢 尺 和 塞 尺 检 查 注 :1 检 查 预 埋 件 中 心 线 位 置 时, 应 沿 纵 横 两 个 方 向 量 测, 并 取 其 中 的 较 大 值 ; 2 表 中 梁 类 板 类 构 件 上 部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的 合 格 点 率 应 达 到 90% 及 以 上, 且 不 得 有 超 过 表 中 数 值 1.5 倍 的 尺 寸 偏 差

199 ( 六 ) 混 凝 土 工 程 第 34 项 混 凝 土 试 块 留 置 一 检 查 内 容 : 混 凝 土 试 块 留 置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混 凝 土 施 工 时 的 试 块 留 置 情 况 三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混 凝 土 试 块 留 置 数 量 养 护 环 境 标 识 等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 一 ) 每 拌 制 100 盘 且 不 超 过 100m 3 的 同 配 合 比 混 凝 土, 是 否 至 少 取 样 一 次 ; ( 二 ) 每 工 作 班 拌 制 的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不 足 100 盘 时, 是 否 至 少 取 样 一 次 ; ( 三 ) 当 一 次 连 续 浇 筑 超 过 1000m 3 时,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每 200m 3 是 否 至 少 取 样 一 次 ; ( 四 ) 同 一 楼 层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是 否 至 少 取 样 一 次 ; ( 五 ) 每 次 取 样 是 否 至 少 留 置 了 一 组 标 准 养 护 试 件,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是 否 按 照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了 留 置 ; 条 有 1 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版 ) 第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版 ) 结 构 混 凝 土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用 于 检 查 结 构 构 件 混 凝 土 强 度 的 试 件, 应 在 混 凝 土 的 浇 筑 地 点 随 机 抽 取 取 样 与 试 件 留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次 ; 1 每 拌 制 100 盘 且 不 超 过 100m 3 的 同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2 每 工 作 班 拌 制 的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不 足 100 盘 时,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3 当 一 次 连 续 浇 筑 超 过 1000m 3 时,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每 200m 3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4 每 一 楼 层 同 一 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 5 每 次 取 样 应 至 少 留 置 一 组 标 准 养 护 试 件,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的 留 置 组 数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及 试 件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第 35 项 混 凝 土 的 外 观 质 量 和 尺 寸 偏 差 一 检 查 内 容 : 混 凝 土 的 外 观 质 量 和 尺 寸 偏 差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最 近 拆 模 的 结 构 部 位 选 取 不 少 于 5 个 构 件, 最 近 拆 模 的 结 构 部 位 以 下 楼 层 达 到 28 天 龄 期 的 结 构 部 位 选 取 不 少 于 5 个 构 件

200 三 检查方法 观察 量测所选结构构件 检查施工记录及技术处理方案 四 评价判定原则 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 有超过尺寸允许偏差 1.5 倍的 没有 经监理 建设 单位认可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判定为 不符合 五 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版 第 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版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 应由监理 建设 单位 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 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 按表 确定

201 8.1.2 现 浇 结 构 拆 模 后 应 由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对 外 观 质 量 和 尺 寸 偏 差 进 行 检 查, 作 出 记 录, 并 应 及 时 按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对 缺 陷 进 行 处 理 对 于 一 般 缺 陷 的 几 个 概 念 : 1 少 量 露 筋 : 梁 柱 非 纵 向 钢 筋 的 露 筋 长 度 一 处 不 大 于 10cm, 累 计 不 大 于 20cm; 基 础 墙 板 非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露 筋 长 度 一 处 不 大 于 20cm, 累 计 不 大 于 40cm; 2 少 量 蜂 窝 : 梁 柱 上 的 蜂 窝 面 积 一 处 不 大 于 500cm2, 累 计 不 大 于 1000cm2; 基 础 墙 板 上 蜂 窝 面 积 一 处 不 大 于 1000cm2, 累 计 不 大 于 2000cm2; 3 少 量 孔 洞 : 梁 柱 上 的 孔 洞 面 积 一 处 不 大 于 10cm2, 累 计 不 大 于 80cm2, 基 础 墙 板 上 孔 洞 面 积 一 处 不 大 于 100cm2, 累 计 不 大 于 200cm2; 4 少 量 夹 渣 : 夹 渣 层 的 深 度 不 大 于 5cm, 梁 柱 上 的 夹 渣 层 长 度 一 处 不 大 于 5cm, 不 多 于 二 处, 基 础 墙 板 上 的 渣 层 长 度 一 处 不 大 于 20cm, 不 多 于 二 处 ; 5 少 量 疏 松 : 梁 柱 上 的 疏 松 面 积 一 处 不 大 于 500cm2, 累 计 不 大 于 1000 cm2, 基 础 墙 板 上 疏 松 面 积 一 处 不 大 于 1000cm2, 累 计 不 大 于 2000cm 现 浇 结 构 的 外 观 质 量 不 应 有 严 重 缺 陷 对 已 经 出 现 的 严 重 缺 陷,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并 经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认 可 后 进 行 处 理 对 经 处 理 的 部 位, 应 重 新 检 查 验 收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现 浇 结 构 不 应 有 影 响 结 构 性 能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尺 寸 偏 差 混 凝 土 设 备 基 础 不 应 有 影 响 结 构 性 能 和 设 备 安 装 的 尺 寸 偏 差 对 超 过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且 影 响 结 构 性 能 和 安 装 使 用 功 能 的 部 位,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并 经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认 可 后 进 行 处 理 对 经 处 理 的 部 位 应 重 新 检 查 验 收 检 验 方 法 : 量 测 检 查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 七 ) 砌 体 工 程 第 36 项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和 砂 浆 试 块 留 置 一 检 查 内 容 :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和 试 块 留 置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砌 体 已 施 工 完 且 砂 浆 试 块 已 达 到 28 天 龄 期 的 楼 层 中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3 道 墙 体 检 查, 检 查 砂 浆 试 块 养 护 室 ( 箱 )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砂 浆 强 度, 砂 浆 试 块 养 护 室 ( 箱 ) 的 温 湿 度 条 件, 砂 浆 试 块 留 置 频 率 数 量 等 ; 经 观 察 检 查 对 砂 浆 强 度 有 怀 疑 的, 可 采 用 回 弹 法 抽 测 砂 浆 强 度

202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砂 浆 试 块 养 护 室 ( 箱 ) 温 湿 度 条 件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砂 浆 试 块 留 置 频 率 数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经 回 弹 法 抽 测 砂 浆 强 度 推 定 值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砌 筑 砂 浆 试 块 强 度 验 收 时 其 强 度 合 格 标 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同 一 验 收 批 砂 浆 试 块 强 度 平 均 值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值 的 1.10 倍 ; 2 同 一 验 收 批 砂 浆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的 最 小 一 组 平 均 值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值 的 85% 注 :1 砌 筑 砂 浆 的 验 收 批, 同 一 类 型 强 度 等 级 的 砂 浆 试 块 应 不 少 于 3 组 ; 同 一 验 收 批 砂 浆 只 有 1 组 或 2 组 试 块 时, 每 组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的 平 均 值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值 的 1.10 倍 ; 对 于 建 筑 结 构 的 安 全 等 级 为 一 级 或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50 年 及 以 上 的 房 屋, 同 一 验 收 批 砂 浆 试 块 的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3 组 ; 2 砂 浆 强 度 应 以 标 准 养 护,28d 龄 期 的 试 块 抗 压 强 度 为 准 ; 3 制 作 砂 浆 试 块 的 砂 浆 稠 度 应 与 配 合 比 设 计 一 致 抽 检 数 量 : 每 一 检 验 批 且 不 超 过 250m3 砌 体 的 各 类 各 强 度 等 级 的 普 通 砌 筑 砂 浆, 每 台 搅 拌 机 应 至 少 抽 检 一 次 验 收 批 的 预 拌 砂 浆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专 用 砂 浆, 抽 检 可 为 3 组 检 验 方 法 : 在 砂 浆 搅 拌 机 出 料 口 或 在 湿 拌 砂 浆 的 储 存 容 器 出 料 口 随 机 取 样 制 作 砂 浆 试 块 ( 现 场 拌 制 的 砂 浆, 同 盘 砂 浆 只 应 制 作 一 组 试 块 ), 试 块 标 养 28d 后 作 强 度 试 验 预 拌 砂 浆 中 的 湿 拌 砂 浆 稠 度 应 在 进 场 时 取 样 检 验 当 施 工 中 或 验 收 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可 采 用 现 场 检 验 方 法 对 砂 浆 或 砌 体 强 度 进 行 实 体 检 测, 并 判 定 其 强 度 : 1 砂 浆 试 块 缺 乏 代 表 性 或 试 块 数 量 不 足 ; 2 对 砂 浆 试 块 的 试 验 结 果 有 怀 疑 或 有 争 议 ; 3 砂 浆 试 块 的 试 验 结 果, 不 能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4 发 生 工 程 事 故, 需 要 进 一 步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砖 和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每 一 生 产 厂 家, 烧 结 普 通 砖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每 15 万 块, 烧 结 多 孔 砖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蒸 压 灰 砂 砖 及 蒸 压 粉 煤 灰 砖 每 10 万 块 各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上 述 数 量 时

203 按 1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1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查 砖 和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小 砌 块 和 芯 柱 混 凝 土 砌 筑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每 一 生 产 厂 家, 每 1 万 块 小 砌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1 万 块 按 一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一 组 用 于 多 层 以 上 建 筑 的 基 础 和 底 层 的 小 砌 块 抽 检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小 砌 块 和 芯 柱 混 凝 土 砌 筑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石 材 及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同 一 产 地 的 同 类 石 材 抽 检 不 应 小 于 1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料 石 检 查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书, 石 材 砂 浆 检 查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烧 结 空 心 砖 小 砌 块 和 砌 筑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烧 结 空 心 砖 每 10 万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小 砌 块 每 1 万 块 为 一 验 收 批, 不 足 上 述 数 量 时 按 一 批 计, 抽 检 数 量 为 一 组 砂 浆 试 块 的 抽 检 数 量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砖 小 砌 块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和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第 37 项 砌 块 质 量 一 检 查 内 容 : 砌 块 质 量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砌 体 施 工 作 业 层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5 块 砌 块 检 查 其 质 量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结 合 进 场 验 收 证 明 文 件 检 查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材 料 的, 不 符 合 节 能 认 定 要 求 的, 承 重 墙 体 砌 块 存 在 破 损 裂 缝 的, 使 用 的 砌 块 产 品 龄 期 不 足 28 天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的 相 关 条 文?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所 用 的 材 料 应 有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 产 品 性 能 型 式 检 测 报 告,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块 体 水 泥 钢 筋 外 加 剂 尚 应 有 材 料 主 要 性 能 的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并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材 料 砌 体 砌 筑 时,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混 凝 土 实 心 砖 蒸 压 灰 砂 砖 蒸 压 粉 煤 灰 砖

204 等 块 体 的 产 品 龄 期 不 应 小 于 28d 施 工 采 用 的 小 砌 块 的 产 品 龄 期 不 应 小 于 28d 承 重 墙 体 使 用 的 小 砌 块 应 完 整 无 缺 损 无 裂 缝 砌 筑 填 充 墙 时, 轻 骨 料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和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的 产 品 龄 期 不 应 小 于 28d,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的 含 水 率 宜 小 于 30%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38 项 墙 体 转 角 处 交 接 处 及 临 时 间 断 处 砌 筑 方 式 一 检 查 内 容 : 砌 筑 方 式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砌 体 施 工 作 业 层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5 道 墙 体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结 合 尺 量 检 查 墙 体 转 角 处 交 接 处 及 临 时 间 断 处 砌 筑 方 式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墙 体 转 角 处 交 接 处 未 同 时 砌 筑 的, 临 时 间 断 处 未 砌 成 斜 槎 或 斜 槎 留 置 尺 寸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小 砌 块 未 将 生 产 时 的 底 面 反 砌 于 墙 上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砖 砌 体 的 转 角 处 和 交 接 处 应 同 时 砌 筑. 严 禁 无 可 靠 措 施 的 内 外 墙 分 砌 施 工 在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8 度 及 8 度 以 上 的 地 区, 对 不 能 同 时 砌 筑 而 又 必 须 留 置 的 临 时 间 断 处 应 砌 成 斜 搓, 普 通 砖 砌 体 斜 搓 水 平 投 影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高 度 的 2/3 多 孔 砖 砌 体 的 斜 槎 长 高 比 不 应 小 于 1/2 斜 槎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一 步 脚 手 架 的 高 度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小 砌 块 应 将 生 产 时 的 底 面 朝 上 反 砌 于 墙 上 墙 体 转 角 处 和 纵 横 交 接 处 应 同 时 砌 筑 临 时 间 断 处 应 砌 成 斜 搓, 斜 搓 水 平 投 影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斜 搓 高 度 施 工 洞 口 可 预 留 直 搓, 但 在 洞 口 砌 筑 和 补 砌 时, 应 在 直 搓 上 下 搭 砌 的 小 砌 块 孔 洞 内 用 强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C20( 或 Cb20) 的 混 凝 土 灌 实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第 39 项 灰 缝 厚 度 及 砂 浆 饱 满 度 一 检 查 内 容 : 灰 缝 厚 度 及 砂 浆 饱 满 度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砌 体 已 施 工 完 楼 层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3 道 墙 体 检 查

205 三 检 查 方 法 :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用 尺 量 检 查 10 皮 砖 或 5 皮 砌 块 高 度 折 算, 砂 浆 饱 满 度 用 专 用 百 格 网 检 查 3 块 砖 或 砌 块 与 砂 浆 粘 结 痕 迹, 并 取 平 均 值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或 砂 浆 饱 满 度 达 不 到 规 范 要 求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砌 体 灰 缝 砂 浆 应 密 实 饱 满, 砖 墙 水 平 灰 缝 的 砂 浆 饱 满 度 不 得 低 于 80%; 砖 柱 水 平 灰 缝 和 竖 向 灰 缝 饱 满 度 不 得 低 于 90%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用 百 格 网 检 查 砖 底 面 与 砂 浆 的 粘 结 痕 迹 面 积 每 处 检 测 3 块 砖, 取 其 平 均 值 砖 砌 体 的 灰 缝 应 横 平 竖 直, 厚 薄 均 匀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及 竖 向 灰 缝 宽 度 宜 为 10mm, 但 不 应 小 于 8mm, 也 不 应 大 于 12mm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用 尺 量 10 皮 砖 砌 体 高 度 折 算 竖 向 灰 缝 宽 度 用 尺 量 2m 砌 体 长 度 折 算 砌 体 水 平 灰 缝 和 竖 向 灰 缝 的 砂 浆 饱 满 度, 按 净 面 积 计 算 不 得 低 于 90%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用 专 用 百 格 网 检 测 小 砌 块 与 砂 浆 粘 结 痕 迹, 每 处 检 测 3 块 小 砌 块, 取 其 平 均 值 砌 体 的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和 竖 向 灰 缝 宽 度 宜 为 10mm, 但 不 应 大 于 12mm, 也 不 应 小 于 8mm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抽 检 方 法 : 水 平 灰 缝 用 尺 量 5 皮 小 砌 块 的 高 度 折 算 ; 竖 向 灰 缝 宽 度 用 尺 量 2m 砌 体 长 度 折 算 石 砌 体 灰 缝 的 砂 浆 饱 满 度 不 应 小 于 80%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填 充 墙 砌 体 的 砂 浆 饱 满 度 及 检 验 方 法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填 充 墙 砌 体 的 砂 浆 饱 满 度 及 检 验 方 法

206 砌 体 分 类 灰 缝 饱 满 度 及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水 平 80% 空 心 砖 砌 体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轻 骨 料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砌 体 垂 直 水 平 垂 直 填 满 砂 浆 不 得 有 透 明 缝 瞎 缝 假 缝 采 用 百 格 网 检 查 块 体 底 面 或 侧 面 砂 浆 的 粘 结 痕 迹 面 积 80% 80%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填 充 墙 的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和 竖 向 灰 缝 宽 度 应 正 确 烧 结 空 心 砖 轻 骨 料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砌 体 的 灰 缝 应 为 8~12mm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砌 体 当 采 用 水 泥 砂 浆 水 泥 混 合 砂 浆 或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砌 筑 砂 浆 时,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及 竖 向 灰 缝 宽 度 不 应 超 过 15mm; 当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砌 体 采 用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粘 结 砂 浆 时,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和 竖 向 灰 缝 宽 度 宜 为 3mm~4mm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查 方 法 : 水 平 灰 缝 厚 度 用 尺 量 5 皮 小 砌 块 的 高 度 折 算 ; 竖 向 灰 缝 宽 度 用 尺 量 2m 砌 体 长 度 折 算 第 40 项 构 造 柱 圈 梁 和 拉 结 筋 的 设 置 等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构 造 柱 圈 梁 和 拉 结 筋 的 设 置 等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情 况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砌 体 已 施 工 完 楼 层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3 道 墙 体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构 造 柱 圈 梁 的 设 置 位 置 数 量 及 与 主 体 结 构 的 连 接 方 式, 观 察 结 合 尺 量 检 查 拉 结 筋 的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数 量 长 度 及 与 主 体 结 构 的 连 接 方 式, 观 察 检 查 楼 梯 间 及 人 流 通 道 钢 丝 加 强 网 的 设 置 情 况 等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构 造 柱 圈 梁 的 设 置 位 置 数 量 及 与 主 体 结 构 的 连 接 方 式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或 规 范 要 求, 拉 结 筋 的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数 量 长 度 及 与 主 体 结 构 的 连 接 方 式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或 规 范 要 求, 楼 梯 间 及 人 流 通 道 未 设 置 钢 丝 加 强 网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 ) 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 ) 的 相 关 条 文

207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非 抗 震 设 防 及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6 度 7 度 地 区 的 临 时 间 断 处, 当 不 能 留 斜 搓 时, 除 转 角 处 外, 可 留 直 搓, 但 直 搓 必 须 做 成 凸 搓, 且 应 加 设 拉 结 钢 筋, 拉 结 钢 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每 120mm 墙 厚 放 置 1φ6 拉 结 钢 筋 (120mm 厚 墙 应 放 置 2φ6 拉 结 钢 筋 ); 2 间 距 沿 墙 高 不 应 超 过 500mm; 且 竖 向 间 距 偏 差 不 应 超 过 100mm; 3 埋 入 长 度 从 留 搓 处 算 起 每 边 均 不 应 小 于 500mm, 对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6 度 7 度 的 地 区, 不 应 小 于 1000mm; 4 末 端 应 有 90 弯 钩 ( 图 5.2.4) 图 直 槎 处 拉 结 钢 筋 示 意 图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和 尺 量 检 查 钢 筋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和 设 置 部 位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钢 筋 的 合 格 证 书 钢 筋 性 能 复 试 试 验 报 告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构 造 柱 芯 柱 组 合 砌 体 构 件 配 筋 砌 体 剪 力 墙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及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砌 体, 试 块 不 应 小 于 1 组, 验 收 批 砌 体 试 块 不 得 小 于 3 组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混 凝 土 和 砂 浆 试 块 试 验 报 告

208 8.2.3 构 造 柱 与 墙 体 的 连 接 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墙 体 应 砌 成 马 牙 搓, 马 牙 槎 凹 凸 尺 寸 不 宜 小 于 60mm,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300mm, 马 牙 槎 应 先 退 后 进, 对 称 砌 筑 ; 马 牙 槎 尺 寸 偏 差 每 一 构 造 柱 不 应 超 过 2 处 ; 2 预 留 拉 结 钢 筋 的 规 格 尺 寸 数 量 及 位 置 应 正 确, 拉 结 钢 筋 应 沿 墙 高 每 隔 500mm 设 2φ6, 伸 入 墙 内 不 宜 小 于 600mm, 钢 筋 的 竖 向 移 位 不 应 超 过 100mm, 且 竖 向 移 位 每 一 构 造 柱 不 得 超 过 2 处 ; 3 施 工 中 不 得 任 意 弯 折 拉 结 钢 筋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和 尺 量 检 查 配 筋 砌 体 中 受 力 钢 筋 的 连 接 方 式 及 锚 固 长 度 搭 接 长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抽 检 数 量 : 每 检 验 批 抽 查 不 应 少 于 5 处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 八 ) 实 体 质 量 抽 测 第 41 项 钢 筋 原 材 料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原 材 料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最 近 一 批 次 进 场 的 钢 筋 原 材 料 三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产 品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该 批 次 钢 筋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并 随 机 抽 取 不 少 于 3 组 ( 不 同 直 径 ) 的 检 验 批 进 行 力 学 性 能 和 重 量 偏 差 检 验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 一 ) 钢 筋 进 场 时, 是 否 按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抽 取 试 件 作 力 学 性 能 和 重 量 偏 差 检 验, 检 验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 二 ) 对 有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的 结 构, 其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强 度 是 否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对 一 二 三 级 抗 震 等 级 设 计 的 框 架 和 斜 撑 构 件 ( 含 梯 级 ) 中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应 采 用 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 筋, 其 强 度 和 最 大 力 下 总 伸 长 率 的 实 测 值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 有 1 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版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版 )

209 5.2.1 钢 筋 进 场 时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抽 取 试 件 作 力 学 性 能 和 重 量 偏 差 检 验, 检 验 结 果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进 场 的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对 有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的 框 架 结 构, 其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性 能 应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对 按 一 二 三 级 抗 震 等 级 设 计 的 框 架 和 斜 撑 构 件 ( 含 梯 段 ) 中 的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应 采 用 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 或 HRBF500E 钢 筋, 其 强 度 和 最 大 力 下 总 伸 长 率 的 实 测 值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钢 筋 的 抗 拉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的 比 值 不 应 小 于 1.25; 2 钢 筋 的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屈 服 标 准 值 的 比 值 不 应 大 于 1.3; 3 钢 筋 的 最 大 力 下 总 伸 长 率 不 应 小 于 9% 检 查 数 量 : 按 进 场 的 批 次 和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方 案 确 定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第 42 项 钢 筋 位 置 数 量 保 护 层 厚 度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筋 位 置 数 量 保 护 层 厚 度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已 浇 筑 完 成 的 楼 层 随 机 抽 取 5 个 测 区 三 检 查 方 法 : 对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使 用 钢 筋 扫 描 仪 抽 测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钢 筋 位 置 受 力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有 超 过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1.5 倍 的 ; 钢 筋 数 量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2011 版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版 ) 钢 筋 安 装 时 受 力 钢 筋 的 品 种 级 别 规 格 和 数 量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钢 尺 检 查 钢 筋 安 装 位 置 的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在 同 一 检 验 批 内, 对 梁 柱 和 独 立 基 础, 应 抽 查 构 件 数 量 的 10%, 且 不 少 于 3 件 ; 对 墙 和 板, 应 按 有 代 表 性 的 自 然 间 抽 查 10%, 且 不 少 于 3 间 ; 对 大 空 间 结 构, 墙 可 按 相 邻 轴 线 间 高 度 5m 左 右 划 分 检 查 面, 板 可 按 纵 横 轴 线 划 分 检 查 面, 抽 查 10%, 且 均 不 少 于 3 面

210 第 43 项 使 用 混 凝 土 回 弹 仪 现 场 抽 测 的 混 凝 土 构 件 强 度 一 检 查 内 容 : 混 凝 土 构 件 强 度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最 近 达 到 28 天 龄 期 的, 在 相 同 的 生 产 工 艺 条 件 下,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相 同, 原 材 料 配 合 比 成 型 工 艺 养 护 条 件 基 本 一 致 的 同 类 构 件, 选 不 少 于 3 个 测 区 三 检 查 方 法 : ( 一 ) 检 测 时 回 弹 仪 的 轴 线 应 始 终 垂 直 于 结 构 或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检 测 面 缓 慢 施 压 准 确 读 数 快 速 复 位 ; ( 二 ) 每 一 测 区 应 记 取 16 个 回 弹 值, 每 一 测 点 的 回 弹 值 读 数 估 读 至 1; ( 三 ) 回 弹 值 测 量 完 毕 后 应 在 有 代 表 性 的 位 置 上 测 量 碳 化 深 度 值, 并 计 算 平 均 碳 化 深 度 值 ; ( 四 ) 计 算 测 区 平 均 回 弹 值, 应 从 该 测 区 的 16 个 回 弹 值 中 剔 除 3 个 最 大 值 和 3 个 最 小 值, 余 下 的 10 个 回 弹 值 计 算 测 区 平 均 回 弹 值 ; ( 五 ) 测 区 混 凝 土 强 度 换 算 值, 可 根 据 平 均 回 弹 值 及 平 均 碳 化 深 度 值 由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JGJ/T ) 附 录 A 查 表 得 出, 泵 送 混 凝 土 还 应 按 此 规 程 第 条 计 算 ; ( 六 ) 该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推 定 值 为 最 小 的 测 区 混 凝 土 强 度 换 算 值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回 弹 法 测 定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推 定 值 小 于 该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设 计 强 度 等 级 时,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JGJ/T )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JGJ/T ) 第 44 项 楼 板 厚 度 : 使 用 厚 度 检 测 仪 或 钻 孔 抽 测 一 检 查 内 容 : 楼 板 厚 度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最 近 达 到 28 天 龄 期 的 楼 板,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3 个 自 然 间, 每 个 自 然 间 选 5 个 检 测 点 三 检 查 方 法 : 使 用 厚 度 检 测 仪 或 钻 孔 抽 测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楼 板 厚 度 检 测 值 中 有 超 过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1.5 倍 的 (+16,-8),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版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版 )

211 8.3.2 现 浇 结 构 和 混 凝 土 设 备 基 础 拆 模 后 的 尺 寸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表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楼 层 结 构 缝 或 施 工 段 划 分 检 验 批 在 同 一 检 验 批 内, 对 梁 柱 和 独 立 基 础, 应 抽 查 构 件 数 量 的 10%, 且 不 少 于 3 件 ; 对 墙 和 板, 应 按 有 代 表 性 的 自 然 间 抽 查 10%, 且 不 少 于 3 间 ; 对 大 空 间 结 构, 墙 可 按 相 邻 轴 线 间 高 度 5m 左 右 划 分 检 查 面, 板 可 按 纵 横 轴 线 划 分 检 查 面 抽 查 10%, 且 均 不 少 于 3 面 ; 对 电 梯 井, 应 全 数 检 查, 对 设 备 基 础, 应 全 数 检 查 表 现 浇 结 构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和 检 验 方 法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mm) 检 验 方 法

212 表 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213 ( 九 ) 其 他 第 45 项 预 制 承 重 构 件 安 装 一 检 查 内 容 : 预 制 承 重 构 件 安 装 的 观 感 质 量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预 制 承 重 构 件 已 安 装 完 成 的 楼 层, 随 机 抽 取 5 个 构 件 检 查, 不 足 5 个 的, 应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结 合 尺 量 检 查 已 安 装 完 成 的 预 制 承 重 构 件 的 外 观 质 量 及 尺 寸 偏 差 安 装 位 置 搁 置 长 度 连 接 方 式 及 临 时 固 定 措 施 等 ; 无 预 制 承 重 构 件 的, 在 备 注 栏 中 填 写 无 此 项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预 制 承 重 构 件 的 外 观 质 量 有 严 重 缺 陷 或 有 影 响 结 构 性 能 和 安 装 使 用 功 能 的 尺 寸 偏 差 的, 预 制 承 重 构 件 的 安 装 位 置 搁 置 长 度 连 接 方 式 及 临 时 固 定 措 施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或 规 范 要 求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预 制 构 件 的 外 观 质 量 不 应 有 严 重 缺 陷 对 已 经 出 现 的 严 重 缺 陷, 应 按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进 行 处 理, 并 重 新 检 查 验 收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预 制 构 件 不 应 有 影 响 结 构 性 能 和 安 装 使 用 功 能 的 尺 寸 偏 差 对 超 过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且 影 响 结 构 性 能 和 安 装 使 用 功 能 的 部 位, 应 按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进 行 处 理, 并 重 新 检 查 验 收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量 测, 检 查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预 制 构 件 与 结 构 之 间 的 连 接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连 接 处 钢 筋 或 埋 件 采 用 焊 接 或 机 械 连 接 时, 接 头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 18 钢 筋 机 械 连 接 通 用 技 术 规 程 JGJ107 的 要 求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承 受 内 力 的 接 头 和 拼 缝, 当 其 混 凝 土 强 度 未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时 不 得 吊 装 上 一 层 结 构 构 件 ;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不 小 于 10N/mm 2 或 具 有 足 够 的 支 承 时 方 可 吊 装 上 一 层 结 构 构 件 已 安 装 完 毕 的 装 配 式 结 构,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到 达

214 设 计 要 求 后, 方 可 承 受 全 部 设 计 荷 载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及 试 件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就 位 后, 应 采 取 保 证 构 件 稳 定 的 临 时 固 定 措 施, 并 应 根 据 水 准 点 和 轴 线 校 正 位 置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钢 尺 检 查 装 配 式 结 构 中 的 接 头 和 拼 缝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具 体 要 求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对 承 受 内 力 的 接 头 和 拼 缝 应 采 用 混 凝 土 浇 筑, 其 强 度 等 级 应 比 构 件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提 高 一 级 ; 2 对 不 承 受 内 力 的 接 头 和 拼 缝 应 采 用 混 凝 土 或 砂 浆 浇 筑, 其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C15 或 M15; 3 用 于 接 头 和 拼 缝 的 混 凝 土 或 砂 浆, 宜 采 取 微 膨 胀 措 施 和 快 硬 措 施, 在 浇 筑 过 程 中 应 振 捣 密 实, 并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养 护 措 施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及 试 件 强 度 试 验 报 告 第 46 项 钢 结 构 安 装 一 检 查 内 容 : 钢 结 构 安 装 的 观 感 质 量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钢 结 构 已 安 装 完 的 楼 层, 随 机 抽 取 5 个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检 查, 不 足 5 个 的, 应 全 数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已 安 装 完 成 的 钢 结 构 的 外 观 质 量 安 装 位 置 连 接 部 位 质 量 等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钢 结 构 外 观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钢 结 构 安 装 位 置 连 接 部 位 质 量 不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或 规 范 要 求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第 条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 钢 材 的 表 面 外 观 质 量 除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钢 材 的 表 面 有 锈 蚀 麻 点 或 划 痕 等 缺 陷 时, 其 深 度 不 得 大 于 该 钢 材 厚 度 负

215 允 许 偏 差 值 的 1/2; 2 钢 材 表 面 的 锈 蚀 等 级 应 符 合 现 有 国 家 标 准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GB8923 规 定 的 C 级 及 C 级 以 上 ; 3 钢 材 端 边 或 断 口 处 不 应 有 分 层 夹 渣 等 缺 陷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螺 栓 球 不 得 不 过 烧 裂 纹 及 褶 皱 检 查 数 量 : 每 种 规 格 抽 查 5%, 且 不 应 少 于 5 只 检 验 方 法 : 用 10 倍 放 大 镜 观 察 和 表 面 探 伤 封 板 锥 头 套 筒 外 观 不 得 有 裂 纹 过 烧 及 氧 化 皮 检 查 数 量 : 每 种 规 格 抽 查 5%, 且 不 应 少 于 10 只 检 验 方 法 : 用 放 大 境 观 察 检 查 和 表 面 探 伤 焊 缝 表 面 不 得 有 裂 纹 焊 瘤 等 缺 陷 一 级 二 级 焊 缝 不 得 有 表 面 气 孔 夹 渣 弧 坑 裂 纹 电 弧 擦 伤 等 缺 陷 且 一 级 焊 缝 不 许 有 咬 边 未 焊 满 根 部 收 缩 等 缺 陷 检 查 数 量 : 每 批 同 类 构 件 抽 查 10%, 且 不 应 少 于 3 件 ; 被 抽 查 构 件 中, 每 一 类 型 焊 缝 按 条 数 抽 查 5%, 且 不 应 少 于 1 条 ; 每 条 检 查 1 条, 总 抽 查 数 不 应 少 于 10 处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或 使 用 放 大 镜 焊 缝 量 规 定 和 钢 尺 检 查, 当 存 在 疑 义 时, 采 用 渗 透 或 磁 粉 探 伤 检 查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终 拧 后, 除 因 构 造 原 因 无 法 使 用 专 用 扳 手 终 拧 掉 梅 花 头 者 外, 未 在 终 拧 中 拧 掉 梅 花 头 的 螺 栓 数 不 应 大 于 该 节 点 螺 栓 数 的 5% 对 所 有 梅 花 头 未 拧 掉 的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应 采 用 扭 矩 法 或 转 角 头 进 行 终 拧 掉 的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应 采 用 扭 矩 法 或 转 角 法 进 行 终 拧 并 用 标 记, 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拧 扭 矩 检 查 检 查 数 量 : 按 节 点 数 抽 查 10%, 但 不 应 少 于 10 节 点, 被 抽 查 节 点 中 梅 花 头 未 拧 掉 的 扭 剪 型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副 全 数 进 行 终 拧 扭 矩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及 本 规 范 附 录 B 吊 车 梁 和 吊 车 析 架 不 应 下 挠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构 件 直 立, 在 两 端 支 承 后, 用 水 准 仪 和 钢 尺 检 查 基 础 顶 面 直 接 作 为 柱 的 支 承 面 和 基 础 顶 面 预 埋 钢 板 或 支 座 作 为 柱 的 支

216 承 面 时, 其 支 承 面 地 脚 螺 栓 ( 锚 栓 ) 位 置 的 允 许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柱 基 数 抽 查 10%, 且 不 应 少 于 3 个 检 验 方 法 : 用 经 纬 仪 水 准 仪 全 站 仪 水 平 尺 和 钢 尺 实 测 表 支 承 面 地 脚 螺 栓 ( 锚 栓 ) 位 置 的 允 许 偏 差 (mm) 项 目 标 高 支 承 面 水 平 度 地 脚 螺 栓 ( 锚 栓 ) 螺 栓 中 心 偏 移 预 留 孔 中 心 偏 移 允 许 偏 差 ±3.0 l/ 多 层 建 筑 以 基 础 顶 面 直 接 作 为 柱 的 支 承 面, 或 以 基 础 顶 面 预 埋 钢 板 或 支 座 作 为 柱 的 支 承 面 时, 其 支 承 面 地 脚 螺 栓 ( 锚 栓 ) 位 置 的 允 许 偏 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检 查 数 量 : 按 柱 基 数 抽 查 10%, 且 不 应 少 于 3 个 检 验 方 法 : 用 经 纬 仪 水 准 仪 全 站 仪 水 平 尺 和 钢 尺 实 测 支 承 面 顶 板 的 位 置 标 高 水 平 度 以 及 支 座 锚 栓 位 置 的 允 许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支 承 面 顶 板 支 座 锚 栓 位 置 的 允 许 偏 差 (mm) 支 承 面 顶 板 支 座 锚 栓 项 目 位 置 顶 面 标 高 顶 面 水 平 度 中 心 偏 移 允 许 偏 差 l/1000 ±5.0 检 查 数 量 : 按 支 座 数 抽 查 10%, 且 不 应 少 于 4 处 检 验 方 法 : 用 经 纬 仪 水 准 仪 水 平 尺 和 钢 尺 实 测 支 承 垫 块 的 种 类 规 格 摆 放 位 置 和 朝 向,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橡 胶 垫 块 与 刚 性 垫 块 之 间 或 不 同 类 型 刚 性 垫 块 之 间 不 得 互 换 使 用 检 查 数 量 : 按 支 座 数 抽 查 10%, 且 不 应 少 于 4 处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和 用 钢 尺 实 测

217 第 47 项 施 工 荷 载 控 制 一 检 查 内 容 : 施 工 荷 载 控 制 情 况 二 检 查 部 位 的 选 取 : 在 已 拆 模 楼 层 及 作 业 层 随 机 检 查 三 检 查 方 法 : 观 察 四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各 种 施 工 荷 载 超 过 结 构 设 计 承 载 能 力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未 达 到 设 计 及 规 范 要 求 即 进 行 堆 载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五 依 据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第 条,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B 第 条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011 年 版 )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应 根 据 工 程 结 构 形 式 荷 载 大 小 地 基 土 类 别 施 工 设 备 和 材 料 供 应 等 条 件 进 行 设 计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承 载 能 力 刚 度 和 稳 定 性 能 可 靠 地 承 受 浇 筑 混 凝 土 的 重 量 侧 压 力 以 及 施 工 荷 载 混 凝 土 浇 筑 完 毕 后, 应 按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养 护 措 施,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在 浇 筑 完 毕 后 的 12h 以 内 对 混 凝 土 加 以 覆 盖 并 保 湿 养 护 ; 2 混 凝 土 浇 水 养 护 的 时 间 : 对 采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普 通 硅 酸 盐 水 泥 或 矿 渣 硅 酸 盐 水 泥 拌 制 的 混 凝 土, 不 得 少 于 7d; 对 掺 用 缓 凝 型 外 加 剂 或 有 抗 渗 要 求 的 混 凝 土, 不 得 少 于 14d; 3 浇 水 次 数 应 能 保 持 混 凝 土 处 于 湿 润 状 态 ; 混 凝 土 养 护 用 水 应 与 拌 制 用 水 相 同 ; 4 采 用 塑 料 布 覆 盖 养 护 的 混 凝 土, 其 敞 露 的 全 部 表 面 应 覆 盖 严 密, 并 应 保 持 塑 料 布 内 有 凝 结 水 ; 5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1.2N/mm2 前, 不 得 在 其 上 踩 踏 或 安 装 模 板 及 支 架 注 : 1 当 日 平 均 气 温 低 于 5oc 时, 不 得 浇 水 ; 2 当 采 用 其 他 品 种 水 泥 时, 混 凝 土 的 养 护 时 间 应 根 据 所 采 用 水 泥 的 技 术 性 能 确 定 ; 3 混 凝 土 表 面 不 便 浇 水 或 使 用 塑 料 布 时, 宜 涂 刷 养 护 剂 ; 4 对 大 体 积 混 凝 土 的 养 护, 应 根 据 气 候 条 件 按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采 取 控 温 措 施

218 检 查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检 验 方 法 : 观 察, 检 查 施 工 记 录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B 距 基 槽 或 基 坑 边 沿 2.0m 以 内 不 得 堆 放 物 料 ; 当 在 2.0m 以 外 堆 放 物 料 时, 堆 置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1.5m 基 础 砌 筑 前 应 仔 细 检 查 基 坑 和 基 槽 边 坡 的 稳 定 性, 当 有 塌 方 危 险 或 支 撑 不 牢 固 时, 应 采 取 可 靠 措 施 作 业 人 员 出 入 基 槽 或 基 坑, 应 设 上 下 坡 道 踏 步 或 梯 子, 并 应 有 雨 雪 天 防 滑 设 施 或 措 施 楼 层 卸 料 和 备 料 不 应 集 中 堆 放, 不 得 超 过 楼 板 的 设 计 活 荷 载 标 准 值 未 施 工 楼 层 板 或 屋 面 板 的 墙 或 柱, 当 可 能 遇 到 大 风 时, 其 允 许 自 由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表 的 规 定 当 超 过 允 许 限 值 时, 应 采 用 临 时 支 撑 等 有 效 措 施

219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专 题 二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质 量 行 为 检 查 要 点 ( 一 ) 建 设 单 位 第 1 项 施 工 前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监 督 注 册 登 记 表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受 理 的 质 量 监 督 委 托 书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委 托 书 或 委 托 时 间 滞 后 于 开 工 时 间,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开 工 报 告 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第 2 项 施 工 前 办 理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资 料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施 工 图 审 查 文 件 和 批 准 书 盖 经 审 查 的 施 工 纸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施 工 图 审 查 文 件 和 批 准 书, 或 审 查 时 间 和 批 准 时 间 滞 后 开 工 时 间 者,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不 得 使 用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国 家 实 施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含 勘 察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图 ) 审 查 制 度 本 办 法 所 称 施 工 图 审 查, 是 指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审 查 机 构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施 工 图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内 容 进 行 的 审

220 查 施 工 图 审 查 应 当 坚 持 先 勘 察 后 设 计 的 原 则 施 工 图 未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等 活 动, 以 及 实 施 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以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为 依 据 第 3 项 施 工 前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 开 工 报 告 )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施 工 许 可 证 ( 开 工 报 告 )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当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当 地 发 改 委 出 具 开 工 报 告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当 出 现 无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开 工 报 告, 其 时 间 与 滞 后 开 工 日 期, 或 时 间 超 过 三 个 月 未 申 请 延 期 者,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七 九 十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三 条 建 筑 法 第 七 条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但 是,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限 额 以 下 的 小 型 工 程 除 外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开 工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 延 期 以 两 次 为 限, 每 次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既 不 开 工 又 不 申 请 延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时 限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自 行 废 止 第 十 条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建 筑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时,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 中 止 施 工 满 一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造 装 修 装 饰 和 与 其 配 套 的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的 安 装, 以 及 城 镇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建 设 单 位 在 开 工 前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发 证 机 关 )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工 程 投 资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下 或 者 建 筑 面 积 在 3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建 筑 工 程, 可 以 不 申 请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限 额 进 行 调 整, 并 报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不 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221 证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应 当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筑 工 程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一 律 不 得 开 工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应 当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为 若 干 限 额 以 下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避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4 项 按 规 定 委 托 监 理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监 理 合 同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监 理 委 托 合 同 和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监 理 合 同 或 资 质 不 符 合 监 理 范 围 者,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建 筑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筑 工 程,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建 设 单 位 与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监 理,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工 程 监 理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并 与 被 监 理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的 该 工 程 的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监 理 下 列 建 设 工 程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 ( 一 )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 ( 二 ) 大 中 型 公 用 事 业 工 程 ; ( 三 ) 成 片 开 发 建 设 的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 ( 四 ) 利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援 助 资 金 的 工 程 ; ( 五 )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的 其 他 工 程 第 5 项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设 计 交 底 设 计 变 更 工 作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设 计 交 底 设 计 变 更 工 作 情 况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图 纸 会 审 会 议 纪 要 或 图 纸 会 审 记 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图 纸 会 审 纪 要 或 会 审 记 录, 或 会 审 时 间 滞 后 开 工 时 间, 或 会 审 记 录 无 相 关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签 章,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未 对 设 计 技 术 交 底 进 行 签 认, 或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设 计 变 更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222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监 理 人 员 应 熟 悉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并 应 参 加 建 设 单 位 主 持 的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会 议, 会 议 纪 要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认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不 得 修 改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 确 需 修 改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的, 应 当 由 原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修 改 经 原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书 面 同 意, 建 设 单 位 也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修 改 修 改 单 位 对 修 改 的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不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应 当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要 求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内 容 需 要 作 重 大 修 改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修 改 第 三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向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说 明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意 图, 解 释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解 决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勘 察 设 计 问 题 第 6 项 原 设 计 有 重 大 修 改 变 动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重 新 报 审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原 设 计 有 重 大 修 改 变 动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是 否 按 要 求 重 新 报 审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设 计 变 更 及 其 审 查 批 准 书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原 设 计 有 重 大 修 改 变 动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重 新 报 审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涉 及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的 装 修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方 案 ; 没 有 设 计 方 案 的, 不 得 施 工 房 屋 建 筑 使 用 者 在 装 修 过 程 中, 不 得 擅 自 变 动 房 屋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 二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223 第 7 项 勘 察 单 位 资 质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勘 察 单 位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勘 察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及 资 质 证 书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勘 察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未 年 检, 或 资 质 等 级 不 符 合 工 程 规 模 范 围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按 照 其 拥 有 的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装 备 和 已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业 绩 等 资 质 条 件,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资 质 等 级, 经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的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揽 工 程 禁 止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超 越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或 者 以 其 他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禁 止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不 得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所 承 揽 的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承 包 方 必 须 在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规 定 的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承 揽 建 设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分 为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只 设 甲 级 ;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资 质 设 甲 级 乙 级, 根 据 工 程 性 质 和 技 术 特 点, 部 分 专 业 可 以 设 丙 级 ;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资 质 不 分 等 级 取 得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各 专 业 ( 海 洋 工 程 勘 察 除 外 ) 各 等 级 工 程 勘 察 业 务 ; 取 得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相 应 等 级 相 应 专 业 的 工 程 勘 察 业 务 ; 取 得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岩 土 工 程 治 理 工 程 钻 探 凿 井 等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业 务

224 第 8 项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设 计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及 资 质 证 书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设 计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未 年 检, 或 资 质 等 级 不 符 合 工 程 规 模 范 围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为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只 设 甲 级 ;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设 甲 级 乙 级 根 据 工 程 性 质 和 技 术 特 点, 个 别 行 业 专 业 专 项 资 质 可 以 设 丙 级,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可 以 设 丁 级 取 得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各 行 业 各 等 级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 取 得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相 应 行 业 相 应 等 级 的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及 本 行 业 范 围 内 同 级 别 的 相 应 专 业 专 项 (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质 除 外 )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 取 得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本 专 业 相 应 等 级 的 专 业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及 同 级 别 的 相 应 专 项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质 除 外 ); 取 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接 本 专 项 相 应 等 级 的 专 项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第 9 项 参 加 地 基 验 槽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及 有 关 重 要 部 位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是 否 按 规 定 参 加 地 基 验 槽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及 有 关 重 要 部 位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工 作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地 基 验 槽 记 录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及 重 要 分 部 验 收 记 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已 验 收, 但 是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未 在 相 关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章 者,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第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分 部 工 程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进 行 验 收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质 量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参 加 地 基 与 基 础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质 量 部 门 负

225 责 人 应 参 加 主 体 结 构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第 10 项 签 发 设 计 修 改 变 更 技 术 洽 商 通 知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设 计 单 位 是 否 全 部 按 规 定 签 发 设 计 变 更 及 洽 商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设 计 变 更 技 术 洽 商 文 件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设 计 变 更 技 术 洽 商 文 件 无 经 设 计 单 位 和 设 计 人 员 签 章 者,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同 前 第 11 项 参 加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处 理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是 否 参 加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处 理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质 量 问 题 调 查 报 告 及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文 件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参 加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或 未 出 具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文 件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参 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分 析, 并 对 因 设 计 造 成 的 质 量 事 故, 提 出 相 应 的 技 术 处 理 方 案 ( 三 ) 施 工 单 位 第 12 项 单 位 资 质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施 工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及 资 质 证 书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施 工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未 年 检, 或 资 质 等 级 不 符 合 工 程 规 模 范 围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二 十 六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承 包 建 筑 工 程 的 单 位 应 当 持 有 依 法 取 得 的 资 质 证 书,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承 揽 工 程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以 任 何 形 式 用 其 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以 任 何 形 式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22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揽 工 程 禁 止 施 工 单 位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或 者 以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禁 止 施 工 单 位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取 得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 可 以 承 接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可 以 对 所 承 接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内 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施 工, 也 可 以 将 专 业 工 程 或 劳 务 作 业 依 法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或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 可 以 承 接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和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可 以 对 所 承 接 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施 工, 也 可 以 将 劳 务 作 业 依 法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取 得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 可 以 承 接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或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分 包 的 劳 务 作 业 第 13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和 履 责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是 否 按 规 定 到 岗 履 责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工 程 备 案 合 同 项 目 经 理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从 开 工 至 检 查 当 日 的 监 理 例 会 会 议 记 录 已 形 成 的 分 布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工 程 备 案 合 同 不 符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有 相 应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的 ;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具 体 执 业 范 围 不 符 合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监 理 例 会 的 次 数 未 达 到 总 次 数 80%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在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执 业 印 章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 第 条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第 14 项 项 目 部 人 员 配 备 及 到 位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是 否 齐 全,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且 按 规

227 定 到 岗 履 责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投 标 文 件 人 员 配 备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持 证 上 岗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人 员 变 更 文 件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无 岗 位 证 书, 或 与 施 工 文 件 中 配 备 人 员 名 单 和 签 署 名 不 一 致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通 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质 量 责 任 制, 确 定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管 理 负 责 人 第 15 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审 批 及 执 行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按 规 定 审 批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或 内 容 无 针 对 性, 或 未 经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批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范 (GB/T ) 第 条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附 录 A 建 筑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范 (GB/T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按 编 制 对 象, 可 分 为 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编 制 依 据 工 程 概 况 施 工 部 署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施 工 准 备 与 资 源 配 置 计 划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及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计 划 等 基 本 内 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和 审 批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编 制, 可 根 据 需 要 分 阶 段 编 制 和 审 批 ; 2 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应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 单 位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授 权 的 技 术 人 员 审 批 ; 施 工 方 案 由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 重 点 难 点 分 部 ( 分 项 ) 工 程 和 专 项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部 门

228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评 审,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 3 由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施 工 的 分 部 ( 分 项 工 程 或 专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应 由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授 权 的 技 术 人 员 审 批 ; 有 总 承 包 单 位 时, 应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核 准 备 案 ; 4 规 模 较 大 的 分 部 ( 分 项 ) 工 程 和 专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应 按 单 位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编 制 和 审 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组 织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报 审 的 施 工 方 案, 符 合 要 求 后 应 予 以 签 认 施 工 方 案 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基 本 内 容 : 1 编 审 程 序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2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第 16 项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交 底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各 分 项 工 程 的 技 术 交 底 记 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交 底 记 录 或 内 容 无 针 对 性, 或 记 录 中 无 交 底 人 和 受 交 底 人 签 字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工 的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第 17 项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操 作 技 术 规 程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图 集 的 配 置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是 否 按 规 定 配 置 规 范 标 准 图 集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项 目 部 配 备 的 操 作 技 术 规 程 及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施 工 现 场 无 验 收 规 范 图 集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附 录 A 建 筑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工 程 设 计 的 修 改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229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设 计 文 件 和 图 纸 有 差 错 的,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18 项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及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的 实 施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是 否 按 照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及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实 施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施 工 现 场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违 反 相 关 验 收 规 范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强 制 性 条 文 建 筑 法 同 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同 前 第 19 项 质 量 问 题 和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处 理 是 否 及 时, 整 改 措 施 是 否 有 效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质 量 问 题 和 质 量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和 处 理 方 案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处 理 方 案 对 质 量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者 和 重 新 验 收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建 筑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建 筑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的, 工 程 质 量 由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筑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当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质 量 与 分 包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分 包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质 量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施 工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建 设 工 程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负 责 返 修 ( 四 ) 监 理 单 位 第 20 项 单 位 资 质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监 理 单 位 营 来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监 理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未 年 检, 或 资 质 等 级 不 符 合 工

230 程 规 模 范 围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三 十 一 条 三 十 四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七 八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七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的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如 下 : ( 一 ) 综 合 资 质 标 准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600 万 元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具 有 15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或 者 具 有 工 程 类 高 级 职 称 3 具 有 5 个 以 上 工 程 类 别 的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4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60 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5 人,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它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15 人 次 5 企 业 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6 企 业 具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7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8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9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发 生 三 级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发 生 两 起 以 上 四 级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事 故 ( 二 ) 专 业 资 质 标 准 1 甲 级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300 万 元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具 有 15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或 者 具 有 工 程 类 高 级 职 称 (3)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它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25 人 次 ; 其 中, 相 应 专 业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 附 表 1) 中 要 求 配 备 的 人 数,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2 人 (4) 企 业 近 2 年 内 独 立 监 理 过 3 个 以 上 相 应 专 业 的 二 级 工 程 项 目, 但 是, 具 有 甲 级 设 计 资 质 或 一 级 及 以 上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企 业 申 请 本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甲 级 资 质 的 除 外

231 (5) 企 业 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6) 企 业 具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7)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8)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9)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发 生 三 级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发 生 两 起 以 上 四 级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事 故 2 乙 级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具 有 10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3)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它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15 人 次 其 中, 相 应 专 业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 附 表 1) 中 要 求 配 备 的 人 数,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1 人 (4) 有 较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技 术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5)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6)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7)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8)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之 日 前 一 年 内 没 有 因 本 企 业 监 理 责 任 发 生 三 级 以 上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发 生 两 起 以 上 四 级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事 故 3 丙 级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50 万 元 (2)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为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具 有 8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经 历 (3) 相 应 专 业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专 业 资 质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人 数 配 备 表 ( 附 表 1) 中 要 求 配 备 的 人 数 (4) 有 必 要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规 章 制 度 (5)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232 ( 三 ) 事 务 所 资 质 标 准 1 取 得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书 面 合 作 协 议 书 2 合 伙 人 中 有 3 名 以 上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合 伙 人 均 有 5 年 以 上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的 工 作 经 历 3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4 有 必 要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规 章 制 度 5 有 必 要 的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设 备 第 八 条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相 应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如 下 : ( 一 ) 综 合 资 质 可 以 承 担 所 有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二 ) 专 业 资 质 1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可 承 担 相 应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见 附 表 2) 2 专 业 乙 级 资 质 : 可 承 担 相 应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二 级 以 下 ( 含 二 级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见 附 表 2) 3 专 业 丙 级 资 质 : 可 承 担 相 应 专 业 工 程 类 别 三 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见 附 表 2) ( 三 ) 事 务 所 资 质 可 承 担 三 级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 见 附 表 2), 但 是, 国 家 规 定 必 须 实 行 强 制 监 理 的 工 程 除 外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可 以 开 展 相 应 类 别 建 设 工 程 的 项 目 管 理 技 术 咨 询 等 业 务 第 21 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及 履 责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是 否 按 规 定 到 岗 履 责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相 关 施 工 管 理 文 件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执 业 资 格 证 专 业 不 匹 配 资 质 证 书 过 期 相 关 施 工 管 理 文 件 未 签 署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筑 法 同 前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233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经 考 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资 格 证 书 ), 并 按 照 本 规 定 注 册,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注 册 证 书 ) 和 执 业 印 章,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未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人 员, 不 得 以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确 定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及 其 岗 位 职 责 2 组 织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审 批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3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及 监 理 工 作 情 况 调 配 监 理 人 员, 检 查 监 理 人 员 工 作 4 组 织 召 开 监 理 例 会 5 组 织 审 核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6 组 织 审 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专 项 ) 施 工 方 案 7 审 查 工 程 开 复 工 报 审 表, 签 发 工 程 开 工 令 暂 停 令 和 复 工 令 8 组 织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及 运 行 情 况 9 组 织 审 核 施 工 单 位 的 付 款 申 请, 签 发 工 程 款 支 付 证 书, 组 织 审 核 竣 工 结 算 10 组 织 审 查 和 处 理 工 程 变 更 11 调 解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的 合 同 争 议, 处 理 工 程 索 赔 12 组 织 验 收 分 部 工 程, 组 织 审 查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资 料 13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竣 工 申 请,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预 验 收, 组 织 编 写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参 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14 参 与 或 配 合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15 组 织 编 写 监 理 月 报 监 理 工 作 总 结, 组 织 整 理 监 理 文 件 资 料 第 22 项 项 目 监 理 部 人 员 配 备 及 到 位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项 目 监 理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是 否 齐 全,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是 否 按 规 定 到 岗 履 责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监 理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名 单 及 其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工 程 例 会 会 议 记 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监 理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不 足, 个 人 无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执 业, 相 关 文 件 未 及 时 签 署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234 四 依 据 :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通 知 建 筑 法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监 理 人 员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员 组 成, 且 专 业 配 套 数 量 应 满 足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必 要 时 可 一 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参 与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负 责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2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涉 及 本 专 业 的 报 审 文 件, 并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3 参 与 审 核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4 指 导 检 查 监 理 员 工 作, 定 期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本 专 业 监 理 实 施 情 况 5 检 查 进 场 的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的 质 量 6 验 收 检 验 批 隐 蔽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参 与 验 收 分 部 工 程 7 处 置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和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8 进 行 工 程 计 量 9 参 与 工 程 变 更 的 审 查 和 处 理 10 组 织 编 写 监 理 日 志, 参 与 编 写 监 理 月 报 11 收 集 汇 总 参 与 整 理 监 理 文 件 资 料 12 参 与 上 程 竣 工 预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员 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投 人 工 程 的 人 力 主 要 设 备 的 使 用 及 运 行 状 况 2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3 复 核 工 程 计 量 有 关 数 据 4 检 查 工 序 施 工 结 果

235 5 发 现 施 工 作 业 中 的 问 题, 及 时 指 出 并 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第 23 项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编 制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监 理 规 划 和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是 否 按 规 定 编 制 审 批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监 理 规 划 和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监 理 规 划 和 实 施 细 则 编 制 和 审 批 不 及 时 审 批 人 员 资 格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内 容 无 针 对 性,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监 理 规 划 可 在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及 收 到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后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编 制, 井 应 在 召 开 第 一 次 工 地 会 议 前 报 送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规 划 编 审 应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程 师 编 制 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后 由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监 理 规 划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工 程 概 况 2 监 理 工 作 的 范 围 内 容 目 标 3 监 理 工 作 依 据 4. 监 理 组 织 形 式 人 员 配 备 及 进 退 场 计 划 监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5 监 理 工 作 制 度 6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7 工 程 造 价 控 制 8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9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监 理 工 作 10 合 同 与 信 息 管 理 11 组 织 协 调 12 监 理 工 作 设 施 对 专 业 性 较 强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日 监 理 机 构 应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应 在 相 应 工 程 施 工 开 始 前 由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编 制, 并 应 报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批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236 1 专 业 工 程 特 点 2 监 理 工 作 流 程 3 监 理 工 作 要 点 4 监 理 工 作 方 法 及 措 施 第 24 项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审 批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批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专 项 方 案 审 查 记 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审 查 记 录, 或 审 查 不 及 时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同 前 第 25 项 对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或 安 装 前 进 行 审 查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或 安 装 前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审 查 表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审 查 记 录 审 查 不 及 时 无 明 确 审 查 意 见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用 于 工 程 的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对 用 于 工 程 的 材 料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平 行 检 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对 已 进 场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将 其 撤 出 施 工 现 场 第 26 项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进 行 核 查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是 否 按 规 定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进 行 核 查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核 查 记 录 表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对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审 查 不 及 时 同 意 不 符 合 资 质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分 包 工 程 开 工 前, 项 日 监 理 机 构 应 审 核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237 报 审 表,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后, 应 由 总 监 理 程 师 审 核 签 认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审 核 应 包 括 下 列 基 本 内 容 : 1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2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文 件 3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4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第 27 项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是 否 按 规 定 实 施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见 证 取 样 记 录 及 台 帐 见 证 取 样 试 验 报 告 和 见 证 人 员 资 格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见 证 取 样 台 帐 试 验 报 告 未 注 明 见 证 取 样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筑 材 料 见 证 取 样 管 理 办 法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规 定 第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用 一 于 工 程 的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对 用 于 工 程 的 材 料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平 行 检 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对 已 进 场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将 其 撤 出 施 工 现 场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报 审 表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B.0.6 的 要 求 填 写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规 定 第 七 条 见 证 人 员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该 工 程 的 监 理 单 位 具 备 建 筑 施 工 试 验 知 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并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该 工 程 的 监 理 单 位 书 面 通 知 施 工 单 位 检 测 单 位 和 负 责 该 项 工 程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第 28 项 组 织 和 审 查 工 程 变 更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是 否 按 规 定 对 工 程 变 更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工 程 变 更 文 件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工 程 变 更 人 员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第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238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 6.3.l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可 按 下 列 程 序 处 理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对 涉 及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修 改 的 工 程 变 更,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转 交 原 设 计 单 位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必 要 时, 项 日 监 理 机 构 应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等 单 位 召 开 论 证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的 修 改 方 案 的 专 题 会 议 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工 程 变 更 费 用 及 工 期 影 响 作 出 评 估 3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等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工 程 变 更 费 用 及 工 期 变 化, 会 签 工 程 变 更 单 4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根 据 批 准 的 工 程 变 更 文 件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实 施 工 程 变 更 第 29 项 对 重 点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实 施 旁 站 监 理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是 否 按 规 定 对 重 点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实 施 旁 站 监 理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旁 站 方 案 和 旁 站 监 理 记 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未 按 旁 站 方 案 实 施 旁 站 旁 站 监 理 记 录 内 容 不 全 不 能 实 现 施 工 过 程 质 量 追 溯 未 按 办 法 签 字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旁 站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30 项 隐 蔽 工 程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隐 蔽 工 程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隐 蔽 工 程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验 收 记 录 验 收 记 录 填 写 内 容 不 完 整 验 收 不 及 时 未 签 署 验 收 意 见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第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第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同 前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项 日 监 理 机 构 应 对 施 工 单 位 报 验 的 隐 蔽 工 程 检 验 批 分 项 工 程 和 分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对 验 收 合 格 的 应 给 予 签 认 ; 对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应 拒 绝 签 认, 同 时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整 改 并 重 新 报 验 对 已 同 意 覆 盖 的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质 量 有 疑 问 的, 或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私 自 覆 盖 工 程 隐

239 蔽 部 位 的,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对 该 隐 蔽 部 位 进 行 钻 孔 探 测 剥 离 或 其 他 方 法 进 行 重 新 检 验 隐 蔽 工 程 检 验 批 分 项 工 程 报 验 表 应 按 木 规 范 表 B.0.7 的 要 求 填 写 分 部 工 程 报 验 表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B.O.8 的 要 求 填 写 第 31 项 质 量 问 题 通 知 单 签 发 及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结 果 的 复 查 情 况 一 检 查 内 容 : 质 量 问 题 通 知 单 签 发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结 果 的 复 查 是 否 及 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质 量 问 题 通 知 单 和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结 果 回 复 单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回 复 单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回 复 单 未 明 确 复 查 结 果 和 意 见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第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发 现 施 工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或 施 工 单 位 采 用 不 适 当 的 施 工 工 艺, 或 施 工 不 当, 造 成 上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应 及 时 签 发 监 理 通 知 单,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整 改 完 毕 后, 项 月 监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监 理 通 知 回 复 单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提 出 复 查 意 见 监 理 通 知 单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A.0.3 的 要 求 填 写, 监 理 通 知 回 复 单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B.0.9 的 要 求 填 写 对 需 要 返 工 处 理 或 加 固 补 强 的 质 量 缺 陷,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经 设 计 等 相 关 单 位 认 可 的 处 理 方 案, 并 应 对 质 量 缺 陷 的 处 理 过 程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同 时 应 对 处 理 结 果 进 行 验 收 对 需 要 返 工 处 理 或 加 固 补 强 的 质 量 事 故,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质 量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和 经 设 计 等 相 关 一 单 位 认 可 的 处 理 方 案, 并 应 对 质 量 事 故 的 处 理 过 程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同 时 应 对 处 理 结 果 进 行 验 收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质 量 事 故 书 面 报 告, 并 应 将 完 整 的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记 录 整 理 归 档 第 32 项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否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对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一 检 查 内 容 :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否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对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旁 站 巡 视 平 行 检 验 和 监 理 记 录

240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旁 站 巡 视 平 行 检 验 监 理 记 录, 或 者 其 内 容 不 详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旁 站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第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对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 项 日 监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和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确 定 旁 站 的 关 键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安 排 监 理 人 员 进 行 旁 站, 并 应 及 时 记 录 旁 站 情 况 旁 站 记 录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A.0.6 的 要 求 填 写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安 排 监 理 人 员 对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巡 视 巡 视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施 工 单 位 是 否 按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专 项 )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2 使 用 的 工 程 材 料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是 否 合 格 3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特 别 是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到 位 4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是 否 持 证 上 岗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专 业 要 求,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对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平 行 检 验 ( 五 )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第 33 项 是 否 超 出 资 质 范 围 从 事 检 测 活 动 一 检 查 内 容 :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是 否 在 资 质 范 围 内 承 接 任 务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无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未 年 检 超 出 资 质 范 围 检 测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检 测 机 构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检 测 机 构 从 事 本 办 法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应 当 依 据 本 办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按 照 其 承 担 的 检 测 业 务 内 容 分 为 专 项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和 见 证 取 样

241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标 准 由 附 件 二 规 定 检 测 机 构 未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不 得 承 担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第 34 项 检 测 报 告 内 容 及 结 论 一 检 查 内 容 : 检 测 报 告 是 否 完 整 规 范, 结 论 是 否 明 确 二 检 查 方 法 : 查 看 检 测 报 告 三 评 价 判 定 原 则 : 检 测 报 告 检 测 项 目 不 全 关 键 信 息 不 完 整 检 测 结 论 错 误 或 不 明 确 的, 判 定 为 不 符 合 四 依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检 测 机 构 完 成 检 测 业 务 后, 应 当 及 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检 测 报 告 经 检 测 人 员 签 字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签 字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检 测 机 构 公 章 或 者 检 测 专 用 章 后 方 可 生 效 检 测 报 告 经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后, 由 施 工 单 位 归 档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的 检 测 报 告 中 应 当 注 明 见 证 人 单 位 及 姓

242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公 告 第 62 号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厅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保 障 公 平 公 正 合 理 行 使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66 号 ) 安 徽 省 城 市 建 设 监 察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我 厅 制 定 了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实 施 办 法 和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标 准, 现 予 公 布 附 件 :1.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实 施 办 法 2.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标 准 2014 年 5 月 1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厅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保 障 公 平 公 正 合 理 行 使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66 号 ) 安 徽 省 城 市 建 设 监 察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我 厅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与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标 准 配 套 实 施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指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在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遵 循 立 法 目 的 和 行 政 处 罚 的 基 本 原 则, 根 据 违 法 案

243 件 的 具 体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社 会 危 害 性 等 情 形,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对 违 法 行 为 是 否 给 予 处 罚 给 予 何 种 处 罚 及 何 种 幅 度 等 进 行 裁 量 的 权 限 第 五 条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处 罚 法 定 原 则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做 到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充 分 程 序 合 法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正 确 ( 二 )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于 性 质 情 节 社 会 危 害 性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案 件, 适 用 的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的 种 类 幅 度 应 相 当 ( 三 ) 过 罚 相 当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违 法 案 件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以 及 社 会 危 害 性 等 因 素,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设 定 的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范 围 内, 做 出 适 当 的 行 政 处 罚 ( 四 )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原 则 通 过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教 育 引 导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自 觉 守 法 ( 五 ) 保 障 当 事 人 权 利 原 则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依 法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知 情 权 陈 述 和 申 辩 权 要 求 听 证 权 第 六 条 对 某 种 违 法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只 规 定 了 一 种 处 罚 种 类, 没 有 规 定 处 罚 幅 度 的, 适 用 该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 规 定 处 罚 幅 度 的, 应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情 节 危 害 后 果 等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在 法 定 处 罚 幅 度 范 围 内, 细 化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裁 量 等 级, 确 定 相 应 的 处 罚 标 准 第 七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可 以 单 处 或 并 处 的,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 规 定 应 当 并 处 的, 不 得 选 择 适 用 第 八 条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的 同 时 又 规 定 适 用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应 当 遵 照 执 行 第 二 章 自 由 裁 量 的 标 准 与 适 用 第 九 条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结 合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和 社 会 危 害 性, 可 将 行 政 处 罚 分 为 不 予 处 罚 减 轻 处 罚 从 轻 处 罚 一 般 处 罚 和 从 重 处 罚 五 个 裁 量 等 级 ( 一 ) 不 予 处 罚, 是 指 对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减 轻 处 罚, 是 指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最 低 限 以 下 予 以 处 罚 ; ( 三 ) 从 轻 处 罚, 是 指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内 选 择 较 低 的 处 罚

244 标 准, 但 不 得 低 于 最 低 限 ; ( 四 ) 一 般 处 罚, 是 指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合 理 幅 度 予 以 处 罚 ; ( 五 ) 从 重 处 罚, 是 指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中 选 择 较 高 的 处 罚 标 准, 但 不 得 高 于 最 高 限 第 十 条 违 法 行 为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 ( 一 )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 二 )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 三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违 法 行 为 在 两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 ( 四 )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 ( 五 ) 其 他 依 法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违 法 行 为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 ( 一 )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 二 )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 三 ) 受 他 人 胁 迫 或 者 诱 骗 的 ; ( 四 ) 配 合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 ( 五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从 轻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第 十 二 条 违 法 行 为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 ( 一 ) 侵 害 公 共 安 全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或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且 有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二 ) 在 共 同 违 法 行 为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 ( 三 ) 教 唆 胁 迫 诱 骗 他 人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 四 ) 对 举 报 人 控 告 人 证 人 等 打 击 报 复 的 ; ( 五 ) 多 次 实 施 同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 ( 六 ) 经 劝 告 后 继 续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 七 ) 逃 避 扰 乱 抗 拒 妨 碍 执 法 的 ; ( 八 ) 隐 匿 伪 造 或 销 毁 证 据 的 ; ( 九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违 法 行 为 同 时 具 有 从 轻 和 从 重 情 节 的, 应 当 按 照 情 节 的 权 重 进 行 裁 量 第 十 四 条 违 法 行 为 同 时 具 有 两 项 及 以 上 的 从 轻 情 节 的, 可 以 按 照 从 轻 处 罚 标 准 范 围 内 的 处 罚 种 类 或 罚 款 幅 度 的 下 限 进 行 处 罚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同 时 具 有 两 项 及 以 上 的 从 重 情 节 的, 可 以 按 照 从 重 处 罚 标 准

245 范 围 内 的 处 罚 种 类 或 罚 款 幅 度 的 上 限 进 行 处 罚 第 十 五 条 违 法 行 为 有 连 续 或 者 继 续 状 态 的, 行 政 处 罚 追 溯 时 效 应 当 自 行 为 终 了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六 条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不 得 以 行 政 处 罚 代 替 刑 事 处 罚 第 十 七 条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标 准 中 所 称 以 下 不 包 括 本 数, 以 上 包 括 本 数 ; 所 称 至 ( 或 符 号 为 - ), 包 括 下 限 本 数, 不 包 括 上 限 本 数, 但 上 限 是 100% 的, 包 括 本 数 第 三 章 保 障 与 监 督 第 十 八 条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执 法 机 构 在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过 程 中, 应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收 集 当 事 人 是 否 具 有 不 予 处 罚 减 轻 处 罚 从 轻 处 罚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的 证 据 对 当 事 人 的 申 辩 意 见 是 否 采 纳 以 及 处 罚 决 定 中 有 关 减 轻 从 轻 从 重 的 理 由 应 在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结 案 报 告 等 中 说 明 第 十 九 条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执 法 机 构 在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后, 应 填 写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呈 批 表, 注 明 当 事 人 调 查 人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处 罚 依 据, 提 出 拟 处 罚 意 见 呈 批 表 连 同 处 罚 案 卷 送 厅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完 成 后 应 向 执 法 机 构 书 面 反 馈 审 核 结 果 第 二 十 条 省 建 设 稽 查 局 受 理 的 案 件, 由 省 建 设 稽 查 局 牵 头 组 织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或 厅 属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相 关 业 务 处 室 或 厅 属 单 位 应 积 极 派 员 参 加,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以 便 对 案 件 作 出 合 理 的 裁 量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省 内 跨 地 区 案 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性 质 严 重 的 案 件 或 涉 及 本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案 件, 下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案 件 移 交 申 请 根 据 案 件 性 质 和 工 作 需 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可 以 直 接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立 案 查 处 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自 行 回 避,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申 请 回 避 : ( 一 ) 是 本 案 的 当 事 人 或 者 是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的 ;

246 ( 二 )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 三 ) 与 本 案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案 件 公 正 处 理 的 执 法 人 员 的 回 避, 由 执 法 机 关 负 责 人 决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时, 有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存 在 执 法 过 错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及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标 准 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不 一 致 的,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247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标 准 ( 共 112 项 ) 处 罚 标 准 裁 量 档 次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依 据 违 法 行 为 序 号 七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类 (32 项 )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罚 款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从 轻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35 万 元 罚 款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一 般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1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建 设 单 位 擅 自 施 工 的 ; 2 建 设 单 位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 3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的 ; 4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将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有 关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报 送 备 案 的 1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罚 款 1 经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曾 因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 3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异 议 后 仍 强 迫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 4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5 备 案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在 竣 工 验 收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 6 因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无 法 通 过 验 收, 故 意 逃 避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的 ; 7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的 罚 款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从 轻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1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 2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 3 对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的 2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3%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一 般 情 形 款 罚 的

248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建 设 单 位 未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 建 设 部 90 号 令 )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1 责 令 改 正 后,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曾 因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 3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 4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5 对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的 ; 6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7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后,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曾 因 未 按 规 定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备 案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在 竣 工 验 收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 4 因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无 法 通 过 验 收, 故 意 逃 避 移 交 手 续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4%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5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罚 款

249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5 1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 2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曾 因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异 议 后, 建 设 单 位 仍 强 迫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 4 对 建 筑 主 体 或 者 承 重 结 构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致 使 结 构 可 靠 性 安 全 性 达 不 到 标 准 要 求 的 ; 5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6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责 令 改 正 后,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曾 因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 3 造 成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严 重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的, 存 在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 4 造 成 一 般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6 造 成 较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7 造 成 重 大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35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5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责 令 改 正, 处 75 万 元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责 令 改 正, 处 100 万 元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责 令 改 正, 处 100 万 元 罚 款,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处 100 万 元 的 罚 款,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250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的,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行 为 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 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四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形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7 1 勘 察 单 位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的 ; 2 设 计 单 位 未 根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的 ; 3 设 计 单 位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的 ; 4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工 程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经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 2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曾 因 偷 工 减 料,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行 为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3 造 成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 4 造 成 一 般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6 造 成 较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7 造 成 重 大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曾 因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 2 造 成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标 准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4 造 成 一 般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5 造 成 较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6 造 成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3%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4% 的 罚 款, 并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30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251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六 条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业 整 顿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处 2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或 者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9 1. 施 工 前 未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出 详 细 说 明 的 ; 2.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 气 候 的 变 化,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或 者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封 闭 围 挡 的 ; 3.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的 ; 4.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的 ; 5.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四 条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1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曾 因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2 造 成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4 造 成 较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1 逾 期 未 改 正, 曾 因 此 类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2 逾 期 未 改 正, 造 成 损 失 或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处 2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业 整 顿,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处 5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业 整 顿,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处 1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业 整 顿,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处 2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5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10 万 元 罚 款

252 10 1.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未 经 查 验 或 者 查 验 不 合 格 即 投 入 使 用 的 ; 2.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建 设 工 程 安 设 设 施 的 ; 全 生 产 管 理 3. 委 托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条 例 第 六 十 位 承 担 施 工 现 场 安 装 拆 卸 施 五 条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的 ; 4.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形 严 重 的,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直 至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的 ; 2.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未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直 至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没 有 造 成 后 果 或 者 后 果 轻 微, 及 时 改 正 的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1 逾 期 未 改 正, 曾 因 此 类 行 为 被 查 处 后,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2 逾 期 未 改 正, 造 成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4 造 成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5 造 成 重 大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曾 因 该 类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2 造 成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标 准 的 ; 3 造 成 一 般 安 全 事 故 的 ; 4 造 成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6 造 成 重 大 或 特 别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1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30 万 元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3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253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从 轻 情 形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10 万 元 罚 款 1 责 令 改 正 后, 拒 不 改 正 的 ; 2 逾 期 未 改 正, 曾 因 该 类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20 万 元 罚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 3 逾 期 未 改 正, 造 成 建 筑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不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 一 般 情 形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直 至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1.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的 ; 2.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的 ; 3.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未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 4. 未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的 12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并 处 30 万 元 罚 款 4 逾 期 未 改 正, 造 成 一 般 安 全 事 故 的 ;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5 造 成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6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7 造 成 重 大 或 特 别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罚 款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从 轻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罚 款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一 般 情 形 1 责 令 改 正 后,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施 工 单 位 曾 因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3 造 成 一 般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4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五 条 ;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13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从 重 情 形 停 业 整 顿, 吊 销 资 质 5 造 成 较 大 重 大 及 以 上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书 证

254 14 15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并 对 保 修 期 内 因 质 量 缺 陷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挪 用 费 用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改 正, 未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的 ; 2 施 工 单 位 曾 因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因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造 成 损 失 的 ; 4 因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得 不 到 及 时 整 改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施 工 单 位 逾 期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施 工 单 位 曾 因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因 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造 成 损 失 的 ; 4 因 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导 致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 5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15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挪 用 费 用 20%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挪 用 费 用 35%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挪 用 费 用 50% 罚 款

255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未 按 照 抗 震 设 防 专 项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的 擅 自 采 用 没 有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又 未 经 核 准 的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的 擅 自 变 动 或 者 破 坏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防 灾 设 施 抗 震 抗 风 构 件 隔 震 或 者 振 动 控 制 装 置 安 全 监 测 系 统 健 康 监 测 系 统 应 急 自 动 处 置 系 统 以 及 地 震 反 应 观 测 系 统 等 设 施 的 未 对 经 鉴 定 不 符 合 抗 震 要 求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进 行 改 造 改 建 或 者 抗 震 加 固, 又 未 限 制 使 用 的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抗 灾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抗 灾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抗 灾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对 个 人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2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拒 不 改 正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拒 不 改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逾 期 不 改 的 1 逾 期 不 改,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2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2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3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2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3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个 人 处 200 元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1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个 人 处 500 元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以 2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个 人 处 1000 元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3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 万 元 罚 款 处 2-3 万 元 罚 款

256 擅 自 使 用 没 有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又 未 经 审 定 通 过 的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或 者 将 不 适 用 于 抗 震 设 防 区 的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用 于 抗 震 设 防 区, 或 者 超 出 经 审 定 的 抗 震 烈 度 范 围 的 擅 自 变 动 或 者 破 坏 房 屋 建 筑 抗 震 构 件 隔 震 装 置 减 震 部 件 或 者 地 震 反 应 观 测 系 统 等 抗 震 设 施 的 未 对 抗 震 能 力 受 损 荷 载 增 加 或 者 需 提 高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进 行 抗 震 验 算 修 复 和 加 固 的 经 鉴 定 需 抗 震 加 固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在 进 行 装 修 改 造 时 未 进 行 抗 震 加 固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对 个 人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2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拒 不 改 正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拒 不 改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逾 期 不 改 的 1 逾 期 不 改,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2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逾 期 不 改 的 1 逾 期 不 改,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2 其 他 依 法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2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3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个 人 处 200 元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1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个 人 处 500 元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2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对 个 人 处 1000 元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3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5000 元 罚 款 处 1 万 元 罚 款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5000 元 罚 款 处 1 万 元 罚 款

257 责 令 改 正 初 次 违 法,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从 轻 情 形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0 天 经 责 令 整 改,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一 般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0 天 -60 天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动 态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第 九 条 十 条 十 一 条 企 业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24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60 天 1 责 令 停 工 整 改, 拒 不 改 正 的 ; 2 曾 因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处, 再 次 实 施 该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其 他 适 合 从 重 的 违 法 情 从 重 情 形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0 天 发 生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事 故 企 业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低 于 省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平 均 值 (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按 上 一 年 度 计 算 ) 从 轻 情 形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60 天 1 发 生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事 故 企 业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高 于 省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平 均 值 (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按 上 一 年 度 计 算 ); 2 发 生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事 故 企 业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低 于 省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平 均 值 (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按 上 一 年 度 计 算 ) 一 般 情 形 1 发 生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事 故 企 业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高 于 省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平 均 值 (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按 上 一 年 度 计 算 ); 2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事 故 企 业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低 于 省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平 均 值 (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按 上 一 年 度 计 算 ) 责 令 改 正,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0 天 -120 天,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动 态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并 负 有 责 任 的 25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90 天 从 重 情 形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120 天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事 故 企 业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高 于 省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平 均 值 ( 百 亿 元 产 值 死 亡 率 按 上 一 年 度 计 算 )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证 可 许 产 生 全 安 销 吊

258 25 企 业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漏 报 事 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四 条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动 态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责 令 改 正, 延 长 暂 扣 期 30 日 至 60 日,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6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第 一 次 迟 报 漏 报 事 故 的 第 一 次 瞒 报 谎 报 事 故 的 第 二 次 事 故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漏 报 事 故 的 1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2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重 新 按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经 图 审 后 合 格 的 ; 3 工 程 尚 未 开 工, 没 有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4 具 有 其 他 从 轻 情 形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不 及 时 改 正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调 查 处 理, 再 次 实 施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 3 拒 不 改 正,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情 节 严 重 的 ; 4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造 成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改 正 在 原 处 罚 的 基 础 上, 再 处 延 长 暂 扣 期 30 日 暂 扣 时 限 超 过 120 日 的,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在 原 处 罚 的 基 础 上, 再 处 延 长 暂 扣 期 60 日 暂 扣 时 限 超 过 120 日 的,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30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259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的 罚 款 1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2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按 要 求 整 改 到 位 的 ; 3 尚 未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4 具 有 其 他 从 轻 情 形 的 从 轻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35 万 元 的 罚 款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一 般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27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的 罚 款 1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不 及 时 改 正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调 查 处 理, 再 次 实 施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 3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已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 4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的 罚 款 1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2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重 新 按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并 符 合 强 制 性 标 准 ; 3 工 程 尚 未 开 工, 没 有 造 成 影 响 的 ; 4 具 有 其 他 从 轻 情 形 的 从 轻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的 罚 款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一 般 情 形 1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不 及 时 改 正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调 查 处 理, 再 次 实 施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 3 拒 不 改 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属 情 节 严 重 的 ; 4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的 28 责 令 改 正, 处 30 万 元 的 罚 款 从 重 情 形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5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 6 造 成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书 证 质 资 销 吊

260 29 30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并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或 者 工 程 事 故 的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73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1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2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按 要 求 整 改 到 位 ; 3 工 程 尚 未 开 工, 没 有 造 成 影 响 的 ; 4 具 有 其 他 从 轻 情 形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不 及 时 改 正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调 查 处 理, 再 次 实 施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4 造 成 工 程 较 大 损 失 的 5 造 成 工 程 重 大 损 失 的 1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2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按 要 求 整 改 到 位 的 ; 3 工 程 尚 未 开 工, 没 有 造 成 影 响 的 ; 4 具 有 其 他 从 轻 情 形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不 及 时 改 正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调 查 处 理, 再 次 实 施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 3 拒 不 改 正,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属 情 节 严 重 的 ; 4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3%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4% 的 罚 款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7%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30 万 元 的 罚 款 ;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10% 的 罚 款

261 31 32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的 处 罚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从 轻 情 形 一 般 情 形 从 重 情 形 1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2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按 要 求 整 改 到 位 的 ; 3 工 程 尚 未 开 工, 没 有 造 成 影 响 的 ; 4 具 有 其 他 从 轻 情 形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不 及 时 改 正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调 查 处 理, 再 次 实 施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 3 多 次 违 反 规 定, 已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属 情 节 严 重 的 ; 4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1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2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按 要 求 整 改 到 位 的 ; 3 工 程 尚 未 开 工, 没 有 造 成 影 响 的 ; 4 具 有 其 他 从 轻 情 形 的 不 具 有 从 轻 从 重 情 形 的 1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不 及 时 改 正 的 ; 2 曾 因 该 违 法 行 为 被 调 查 处 理, 再 次 实 施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 3 造 成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严 重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的, 存 在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 4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 5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形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的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责 令 改 正, 处 75 万 元 的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责 令 改 正, 处 100 万 元 的 罚 款,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35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的 罚 款

262 阜 阳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和 责 任 事 项 一 行 政 审 批 共 8 项 ( 一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 二 ) 项 目 名 称 占 用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许 可 ( 三 ) 项 目 名 称 占 用 ( 临 时 占 用 ) 城 市 绿 化 用 地 核 准, 修 剪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审 批 ( 四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 五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排 水 许 可 证 核 发, 公 共 供 水 设 施 改 装 迁 移 拆 除 审 批 ( 六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 三 级 ) 核 准 ( 七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业 企 业 ( 燃 具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 资 质 核 准 ( 总 承 包 三 级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及 劳 务 分 包 ) ( 八 ) 项 目 名 称 燃 气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燃 气 设 施 改 动 审 批 二 行 政 处 罚 共 110 项 ( 一 ) 项 目 名 称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开 工 报 告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施 工 ; 为 规 避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将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后 擅 自 施 工 的 处 罚 ( 二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处 罚 ( 三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将 建 设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 处 罚 ( 四 ) 项 目 名 称 : 损 害 侵 占 城 市 道 路 的 处 罚 ( 五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采 用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 六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伪 造 涂 改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 七 ) 项 目 名 称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或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处 罚 ( 八 ) 项 目 名 称 对 企 业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伪 造 涂 改 买 卖 借 用 资 质 证 书 和 设 计 图 签 超 出 资 质 等 级 范 围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被 降 低 或 取 消 资 质 后 仍

263 按 原 资 质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或 登 记 手 续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无 资 格 证 件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的 处 罚 ( 九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处 罚 ( 十 ) 项 目 名 称 承 包 单 位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处 罚 (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转 让 监 理 业 务 的 处 罚 (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建 造 师 未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担 任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以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的 处 罚 (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建 造 师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而 继 续 执 业 的 的 处 罚 (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以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处 罚 (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仍 执 业 的 处 罚 (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监 理 单 位 未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的 处 罚 (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单 位 未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的 处 罚 (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及 作 业 人 员 不 服 管 理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冒 险 作 业 的 处 罚 ( 二 十 ) 项 目 名 称 对 违 反 燃 气 安 全 使 用 的 处 罚 ( 二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的,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和 电 气 设 备 的 处 罚 ( 二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对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违 规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和 采 用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的 处 罚 ( 二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罚 ( 二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处 罚 ( 二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为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机 械 设 备 和 配 件 的 单 位 未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 保 险 限 位 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 的 处 罚 ( 二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出 租 单 位 出 租 未 经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或 者 经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 处 罚 ( 二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装 拆 卸 单 位 未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的 处 罚

264 ( 二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出 租 单 位 自 购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使 用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建 立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的 处 罚 ( 二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单 位 未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的 处 罚 ( 三 十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单 位 未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的 处 罚 ( 三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三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三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三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未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检 测 ; 提 供 使 用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应 当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的 处 罚 ( 三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在 城 市 市 区 进 行 建 设 施 工, 未 采 取 有 效 扬 尘 防 治 措 施, 致 使 大 气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的 处 罚 ( 三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出 违 法 要 求 的 或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处 罚 ( 三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违 反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 三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或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处 罚 ( 三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业 企 业 未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处 罚 ( 四 十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业 企 业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处 罚 ( 四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处 罚 ( 四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处 罚 ( 四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处 罚 ( 四 十 四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的 处 罚 ( 四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格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处 罚 ( 四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处 罚 ( 四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建 造 师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或

265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的 处 罚 ( 四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建 造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 四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建 造 师 或 者 其 聘 用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处 罚 ( 五 十 ) 项 目 名 称 聘 用 单 位 为 注 册 建 造 师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处 罚 ( 五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的 处 罚 ( 五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 燃 气 企 业 瓶 装 燃 气 供 应 站 点 擅 自 转 让 出 租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瓶 装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对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拒 不 整 改, 因 管 理 不 善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擅 自 停 业 歇 业,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安 全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 五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使 用 违 规 墙 体 材 料 的 处 罚 ( 五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 以 违 法 手 段 申 请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或 违 法 进 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活 动 的 处 罚 ( 五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逾 期 不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处 罚 ( 五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和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接 业 务 不 备 案 的 处 罚 ( 五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违 反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五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违 法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 处 罚 ( 五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以 违 法 手 段 申 请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或 违 反 造 价 工 程 师 从 业 规 定 的 处 罚 ( 六 十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聘 用 单 位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处 罚 ( 六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违 反 安 徽 省 造 价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处 罚 ( 六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或 者 其 聘 用 单 位 未 提 供 造 价 工 程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处 罚 ( 六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成 果 资 料, 勘 察 文 件 原 始 记 录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参 加 施 工 验 槽 的 处 罚

266 ( 六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造 价 调 整 工 程 造 价 以 及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应 备 案 而 未 备 案 的 处 罚 ( 六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建 设 设 计 单 位 擅 自 扩 大 建 设 规 模 增 加 建 设 内 容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的 处 罚 ( 六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在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未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的 处 罚 ( 六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对 擅 自 改 变 城 市 绿 化 规 划 用 地 性 质 或 者 破 坏 规 划 用 地 地 形 地 貌 水 体 和 植 被 的 ; 对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绿 化 用 地 的 ; 损 坏 城 市 树 木 花 草 和 绿 化 设 施 的 ; 未 经 允 许 在 城 市 的 公 共 绿 地 内 开 设 商 业 服 务 摊 点 的 ; 擅 自 修 剪 或 者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的 处 罚 ( 六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排 水 户 违 规 排 放 污 水 及 损 害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的 处 罚 ( 六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排 污 者 不 按 期 缴 纳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处 罚 ( 七 十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企 业 谎 报 实 际 运 行 数 据 或 者 编 造 虚 假 数 据, 骗 取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处 罚 ( 七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七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对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过 程 中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七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对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七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对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七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 七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对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违 法 违 规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的 处 罚 ( 七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机 构 对 不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设 计 方 案 出 具 合 格 意 见 的 处 罚 ( 七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单 位 压 缩 合 理 审 查 周 期 的 ; 提 供 不 真 实 送 审 资 料 的 ; 对 审 查 机 构 提 出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的 处 罚 ( 七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自 来 水 供 水 企 业 或 者 自 建 设 施 对 外 供 水 的 企 业 对 供 水 水 质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 擅 自 停 止 供 水 或 者 未 履 行 停 水 通 知 义 务 及 未 按 照 规 定 检 修 供 水 设 施 或 者 在 供 水 设 施 发 生 故 障 后 未 及 时 抢 修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水 质 检 测, 或 者 使 用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供 水 设 备 管 网 的 处 罚

267 ( 八 十 ) 项 目 名 称 对 无 证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证 书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进 行 城 市 供 水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和 未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城 市 供 水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以 及 违 反 城 市 供 水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兴 建 城 市 供 水 工 程 的 处 罚 ( 八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违 法 使 用 公 共 用 水 和 危 害 供 水 安 全 行 为 的 处 罚 ( 八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的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工 程 项 目 未 按 规 定 配 套 建 设 节 水 设 施 或 者 节 约 用 水 设 施 经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处 罚 ( 八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对 拒 不 安 装 生 活 用 水 分 户 计 量 水 表 的 处 罚 ( 八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自 来 水 供 水 企 业 和 自 建 设 施 对 外 供 水 的 企 业 擅 自 建 设 并 投 入 使 用 饮 用 水 供 水 工 程 项 目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水 质 检 验 工 作 及 无 资 质 证 书 擅 自 供 水 的 处 罚 ( 八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对 使 用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供 水 设 备 管 材 配 件 和 用 水 器 具 的 处 罚 ( 八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未 取 得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燃 气 经 营 活 动 的, 不 按 照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从 事 燃 气 经 营 活 动 的 处 罚 ( 八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对 燃 气 经 营 者 违 反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的 处 罚 ( 八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销 售 充 装 单 位 擅 自 为 非 自 有 气 瓶 充 装 的 处 罚 ( 八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燃 气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设 置 保 护 装 置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 未 定 期 进 行 巡 查 检 测 维 修 和 维 护 的 ;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的 处 罚 ( 九 十 ) 项 目 名 称 燃 气 用 户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安 全 用 气 行 为 的 处 罚 ( 九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对 在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影 响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 九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侵 占 毁 损 擅 自 拆 除 移 动 燃 气 设 施 或 者 擅 自 改 动 市 政 燃 气 设 施 及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处 罚 ( 九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范 围 内 有 地 下 燃 气 管 线 等 重 要 燃 气 设 施, 未 制 定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方 案 或 未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的 处 罚 ( 九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对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违 反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 九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限 定 用 户 购 买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和 相 关 产 品 及 聘 用 无 岗 位 证 书 的 人 员 从 事 安 装 维 修 业 务 的 处 罚

268 ( 九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或 者 与 用 户 约 定 的 时 间 安 装 维 修 的 处 罚 ( 九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对 无 资 质 证 书 的 企 业 从 事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业 务 的 处 罚 ( 九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对 无 岗 位 证 书, 擅 自 从 事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的 安 装 维 修 业 务 或 者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揽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的 安 装 维 修 业 务 的 处 罚 ( 九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燃 气 工 程 的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或 者 燃 气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移 交 燃 气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的 处 罚 ( 一 百 ) 项 目 名 称 对 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安 装 维 修 燃 气 器 具 或 材 料 和 配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及 擅 自 移 动 公 用 燃 气 设 施 或 者 设 定 安 装 保 修 期 低 于 年 的 处 罚 ( 一 0 一 ) 项 目 名 称 瓶 装 燃 气 企 业 瓶 装 燃 气 供 应 站 点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燃 气 钢 瓶 充 装 燃 气 违 反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充 装 或 灌 装 燃 气 存 放 燃 气 钢 瓶 的 场 所 不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罚 ( 一 0 二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超 越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揽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或 者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的 处 罚 ( 一 0 三 ) 项 目 名 称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以 注 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的 名 义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活 动 的 处 罚 ( 一 0 四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未 受 聘 于 一 个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个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活 动 的 处 罚 ( 一 0 五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违 规 发 包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行 为 的 处 罚 ( 一 0 六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违 规 转 包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处 罚 ( 一 0 七 ) 项 目 名 称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或 者 清 洗 消 毒 的 处 罚 ( 一 0 八 ) 项 目 名 称 擅 自 以 注 册 建 筑 师 名 义 从 事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务 的 处 罚 ( 一 0 九 ) 项 目 名 称 注 册 建 筑 师 违 规 从 事 建 筑 业 务 的 处 罚 ( 一 一 0)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资 质 的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的 ;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269 续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供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的 处 罚 三 行 政 征 收 共 3 项 ( 一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 ( 二 ) 项 目 名 称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征 收 ( 三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征 收 四 行 政 给 付 共 0 项 五 行 政 奖 励 共 0 项 六 行 政 强 制 共 0 项 七 行 政 确 认 共 4 项 ( 一 ) 项 目 名 称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产 品 确 认 ( 二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预 审 证 书 ( 三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确 认 核 发 ( 四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核 准 八 行 政 裁 决 共 0 项 九 行 政 规 划 共 1 项 项 目 名 称 编 制 市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发 展 规 划 十 其 他 权 力 共 27 项 ( 一 ) 项 目 名 称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及 其 成 果 文 件 备 案 ( 二 ) 项 目 名 称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调 整 备 案 ( 三 )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发 承 包 合 同 备 案 ( 四 ) 项 目 名 称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备 案 ( 五 ) 项 目 名 称 竣 工 结 算 纠 纷 的 调 解 ( 六 ) 项 目 名 称 造 价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审 核 ( 七 ) 项 目 名 称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返 退 ( 八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备 案 ( 九 ) 项 目 名 称 外 省 检 测 机 构 进 阜 备 案 ( 十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变 更 注 册 建 造 师 变 更 备 案 (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出 租 单 位 在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首 次 出 租 前, 自 购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使 用 单 位 在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首 次 安 装 前 的 备 案

270 (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登 记 (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促 进 资 金 扶 持 (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 (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监 督 管 理 (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对 本 地 区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的 各 方 主 体 的 诚 信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记 录 ( 十 八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行 业 企 业 进 阜 备 案 及 诚 信 手 册 办 理 ( 十 九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确 认 备 案 ( 二 十 )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格 证 书 备 案 ( 二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燃 气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 二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备 案 ( 二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绿 化 指 标 确 认 及 竣 工 验 收 ( 二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 二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其 成 果 文 件 备 案 ( 二 十 六 ) 项 目 名 称 建 筑 业 企 业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企 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初 审 燃 具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 二 十 七 ) 项 目 名 称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建 造 师 建 筑 师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监 理 工 程 师 省 级 监 理 员 造 价 工 程 师 ) 资 格 注 册 初 审 质 量 部 分 摘 录 : 二 行 政 处 罚 共 110 项 ( 六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成 果 资 料, 勘 察 文 件 原 始 记 录 不 符 合 规 定, 不 参 加 施 工 验 槽 的 处 罚 1. 子 项 : 无 2. 实 施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成 果 资 料 的, 由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271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工 程 勘 察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勘 察 文 件 没 有 责 任 人 签 字 或 者 签 字 不 全 的 ; ( 二 ) 原 始 记 录 不 按 照 规 定 记 录 或 者 记 录 不 完 整 的 ; ( 三 ) 不 参 加 施 工 验 槽 的 ; ( 四 ) 项 目 完 成 后, 勘 察 文 件 不 归 档 保 存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给 予 勘 察 企 业 罚 款 处 罚 的, 由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对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企 业 罚 款 数 额 的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3. 实 施 对 象 : 企 业 ( 勘 察 单 位 ) 4. 承 办 机 构 :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5. 前 置 条 件 : 无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立 案 阶 段 责 任 : 检 查 发 现 或 者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或 者 上 级 交 办 移 送 的 此 类 违 法 案 件, 应 及 时 制 止,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外,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附 上 相 关 材 料, 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2) 调 查 阶 段 责 任 : 立 案 后,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必 要 时 可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调 查 时 应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允 许 当 事 人 辩 解 陈 述, 执 法 人 员 应 保 守 有 关 秘 密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调 查 终 结, 执 法 人 员 出 具 书 面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3)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时,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补 充 调 查 ) (4) 告 知 阶 段 责 任 :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5)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依 法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制 作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处 罚 依 据 和 内 容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等 内 容

272 (6)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在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可 依 法 采 取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等 措 施 (8)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没 有 法 律 和 事 实 依 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2) 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罚,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3) 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4)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幅 度 的 ; (5)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 (6)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要 求 听 证, 应 予 组 织 听 证 而 不 组 织 听 证 的 ; (7) 在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七 十 一 ) 项 目 名 称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1. 子 项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要 求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违 反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以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五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三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 ( 五 )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而 未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六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的 ;( 七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 八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将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有 关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报 送 备 案 的 第 七 十 三 条 :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273 (3)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81 号 ) 第 十 六 条 :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 二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4)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情 节 分 别 予 以 责 令 纠 正 停 止 发 包 承 包 招 标 投 标, 停 止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报 发 证 部 门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可 并 处 以 工 程 造 价 2%-5%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五 ) 未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的 (5)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五 十 八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百 分 之 二 以 上 百 分 之 四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未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 二 ) 验 收 不 合 格, 擅 自 交 付 使 用 的 ;( 三 ) 对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工 程 验 收 的 第 七 十 三 条 :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6)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78 号 发 布, 住 建 部 令 第 2 号 修 正 ) 第 十 条 : 建 设 单 位 将 备 案 机 关 决 定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在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前, 擅 自 使 用 的, 备 案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罚 款 (7)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五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八 )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将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有 关 认 可 文 件 或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报 送 备 案 的 (8)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78 号 发 布, 住 建 部 令 第 2 号 修 正 ) 第 十 一 条 : 建 设 单 位 采 用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无 效, 备 案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9)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0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的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43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建

274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委 托 设 计, 擅 自 修 改 节 能 设 计 文 件, 明 示 或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强 制 性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的,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0)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0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对 不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出 具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五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四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擅 自 施 工 的 (12)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11 号 ) 第 十 七 条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擅 自 施 工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3)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78 号 发 布 住 建 部 令 第 2 号 修 正 ) 第 四 条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机 关 ) 备 案 (14)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3 号 )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等 有 关 材 料 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3. 实 施 对 象 : 企 业 ( 建 设 单 位 ) 4. 承 办 机 构 :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5. 前 置 条 件 : 无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立 案 阶 段 责 任 : 检 查 发 现 或 者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或 者 上 级 交 办 移 送 的 此 类 违 法 案 件, 应 及 时 制 止,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外,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附 上 相 关 材 料, 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2) 调 查 阶 段 责 任 : 立 案 后,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必 要 时 可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调 查 时 应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允 许 当 事 人 辩 解 陈 述, 执 法 人 员 应 保 守 有 关 秘 密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275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调 查 终 结, 执 法 人 员 出 具 书 面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3)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时,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补 充 调 查 ) (4) 告 知 阶 段 责 任 :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5)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依 法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制 作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处 罚 依 据 和 内 容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等 内 容 (6)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在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可 依 法 采 取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等 措 施 (8)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没 有 法 律 和 事 实 依 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2) 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罚,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3) 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4)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幅 度 的 ; (5)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 (6)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要 求 听 证, 应 予 组 织 听 证 而 不 组 织 听 证 的 ; (7) 在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七 十 二 ) 项 目 名 称 对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过 程 中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1. 子 项 : 2. 实 施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276 的,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行 为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并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六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的,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或 者 有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百 分 之 二 以 上 百 分 之 四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并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第 七 十 三 条 :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3)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情 节 分 别 予 以 责 令 纠 正 停 止 发 包 承 包 招 标 投 标, 停 止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报 发 证 部 门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可 并 处 以 工 程 造 价 2%-5%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六 ) 偷 工 减 料, 粗 制 滥 造,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及 构 配 件 的 ; (4)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15 号 发 布, 第 143 号 第 175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并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5)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六 十 五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七 十 三 条 :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6)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0 号 ) 第 四 十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项 目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颁 发 资 质

277 证 书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7)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六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的,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或 者 有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百 分 之 二 以 上 百 分 之 四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并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8)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81 号 ) 第 十 八 条 :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并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9)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六 十 九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涉 及 建 筑 主 体 或 者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的 装 修 工 程, 没 有 设 计 方 案 擅 自 施 工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第 七 十 三 条 :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3. 实 施 对 象 : 企 业 ( 施 工 单 位 ) 4. 承 办 机 构 :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5. 前 置 条 件 : 无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立 案 阶 段 责 任 : 检 查 发 现 或 者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或 者 上 级 交 办 移 送 的 此 类 违 法 案 件, 应 及 时 制 止,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外,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附 上 相 关 材 料, 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2) 调 查 阶 段 责 任 : 立 案 后,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必 要 时 可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调 查 时 应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允 许 当 事 人 辩 解 陈 述, 执 法 人 员 应 保 守 有 关 秘 密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调 查 终 结, 执 法 人 员 出 具 书 面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3)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时,

278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补 充 调 查 ) (4) 告 知 阶 段 责 任 :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5)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依 法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制 作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处 罚 依 据 和 内 容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等 内 容 (6)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在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可 依 法 采 取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等 措 施 (8)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没 有 法 律 和 事 实 依 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2) 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罚,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3) 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4)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幅 度 的 ; (5)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 (6)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要 求 听 证, 应 予 组 织 听 证 而 不 组 织 听 证 的 ; (7) 在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七 十 三 ) 项 目 名 称 对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1. 子 项 : 2. 实 施 依 据 (1)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3 号 ) 第 五 十 五 条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监 理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5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对 施 工 单 位 不 按 照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或 者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行 为, 未 予 以 制 止 或 者 未 报 告 的 ; ( 二 ) 对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未 拒 绝 执 行 的 ;

279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的 第 五 十 七 条 :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2)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17 号 发 布, 第 143 号 第 175 号 第 211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并 依 照 国 务 院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二 ) 未 按 照 工 程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或 者 在 监 理 业 务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3)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六 十 七 条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一 )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4)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17 号, 第 143 号 第 175 号 第 211 号 修 订 ) 第 二 十 五 条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并 依 照 国 务 院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二 ) 未 按 照 工 程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或 者 在 监 理 业 务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5)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0 号 )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一 ) 未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的 ;( 二 ) 墙 体 屋 面 的 保 温 工 程 施 工 时, 未 采 取 旁 站 巡 视 和 平 行 检 验 等 形 式 实 施 监 理 的 (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六 十 七 条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一 )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 二 )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3. 实 施 对 象 : 企 业 ( 监 理 单 位 ) 4. 承 办 机 构 :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5. 前 置 条 件 : 无

280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立 案 阶 段 责 任 : 检 查 发 现 或 者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或 者 上 级 交 办 移 送 的 此 类 违 法 案 件, 应 及 时 制 止,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外,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附 上 相 关 材 料, 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2) 调 查 阶 段 责 任 : 立 案 后,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必 要 时 可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调 查 时 应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允 许 当 事 人 辩 解 陈 述, 执 法 人 员 应 保 守 有 关 秘 密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调 查 终 结, 执 法 人 员 出 具 书 面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3)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时,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补 充 调 查 ) (4) 告 知 阶 段 责 任 :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5)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依 法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制 作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处 罚 依 据 和 内 容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等 内 容 (6)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在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可 依 法 采 取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等 措 施 (8)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没 有 法 律 和 事 实 依 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2) 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罚,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3) 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4)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幅 度 的 ; (5)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

281 (6)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要 求 听 证, 应 予 组 织 听 证 而 不 组 织 听 证 的 ; (7) 在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七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对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 1. 子 项 : 2. 实 施 依 据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六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勘 察 单 位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 ;( 二 ) 设 计 单 位 未 根 据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 三 ) 设 计 单 位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 四 )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第 七 十 三 条 :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不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罚 款 ;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或 者 使 用 列 入 禁 止 使 用 目 录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3)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0 号 ) 第 三 十 九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或 者 使 用 列 入 禁 止 使 用 目 录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的 部 门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实 施 对 象 : 企 业 ( 勘 察 计 单 位 ) 4. 承 办 机 构 :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5. 前 置 条 件 : 无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立 案 阶 段 责 任 : 检 查 发 现 或 者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或 者 上 级 交 办 移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外,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附 上 相 关 材 料, 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282 (2) 调 查 阶 段 责 任 : 立 案 后,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必 要 时 可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调 查 时 应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允 许 当 事 人 辩 解 陈 述, 执 法 人 员 应 保 守 有 关 秘 密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调 查 终 结, 执 法 人 员 出 具 书 面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3)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时,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补 充 调 查 ) (4) 告 知 阶 段 责 任 :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5)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依 法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制 作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处 罚 依 据 和 内 容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等 内 容 (6)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在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可 依 法 采 取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等 措 施 (8)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没 有 法 律 和 事 实 依 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2) 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罚,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3) 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4)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幅 度 的 ; (5)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 (6)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要 求 听 证, 应 予 组 织 听 证 而 不 组 织 听 证 的 ; (7) 在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七 十 五 ) 项 目 名 称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1. 子 项 :

283 2. 实 施 依 据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3 号 ) 第 五 十 六 条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检 测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5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的 ;( 二 ) 以 其 他 检 测 机 构 的 名 义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的 ;( 三 )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的 :( 四 ) 转 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的 ;( 五 )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的 ;( 六 )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不 合 格 事 项 的 ; ( 七 ) 伪 造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数 据,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报 告 的 ;( 八 )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混 乱, 造 成 检 测 数 据 无 法 追 溯 的 第 五 十 七 条 :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3. 实 施 对 象 : 企 业 ( 检 测 机 构 ) 4. 承 办 机 构 :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5. 前 置 条 件 : 无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立 案 阶 段 责 任 : 检 查 发 现 或 者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或 者 上 级 交 办 移 送 的 此 类 违 法 案 件, 应 及 时 制 止,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外, 填 写 立 案 审 批 表, 附 上 相 关 材 料, 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2) 调 查 阶 段 责 任 : 立 案 后,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地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必 要 时 可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调 查 时 应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允 许 当 事 人 辩 解 陈 述, 执 法 人 员 应 保 守 有 关 秘 密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调 查 终 结, 执 法 人 员 出 具 书 面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3)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理 由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时,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补 充 调 查 ) (4) 告 知 阶 段 责 任 :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5)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依 法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制 作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处 罚 依 据 和 内 容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等 内 容

284 (6)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在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7) 执 行 阶 段 责 任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可 依 法 采 取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等 措 施 (8)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没 有 法 律 和 事 实 依 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2) 执 法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罚,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3) 不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4)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幅 度 的 ; (5)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 (6)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要 求 听 证, 应 予 组 织 听 证 而 不 组 织 听 证 的 ; (7) 在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 (8)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十 其 他 权 力 共 27 项 ( 八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备 案 1. 子 项 无 2. 实 施 依 据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十 三 条 : 建 设 单 位 在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开 工 报 告 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第 四 十 六 条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可 以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2)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3 号 ) 第 十 二 条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前, 向 所 在 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3) 安 徽 省 建 设 ( 建 筑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程 序 ( 试 行 ) ( 建 管 号 )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申 请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到 建 设 ( 建 筑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 以 下 称

285 监 督 站 ) 申 请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提 交 全 套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施 工 图 及 其 他 有 关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报 告, 施 工 总 承 包 承 包 及 分 包 合 同 副 本,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等 有 关 资 料,( 必 要 时 应 提 供 有 关 证 书 原 件 ) 并 填 报 建 设 ( 建 筑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请 表 3. 实 施 对 象 企 业 ( 建 设 单 位 ) 4. 承 办 机 构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5. 前 置 条 件 无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一 次 性 告 知 办 理 依 据 程 序 及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初 步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审 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表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格 书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监 理 合 同 副 本 ;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向 项 目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3) 办 理 阶 段 责 任 : 予 以 办 理 的, 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表 上 签 字 盖 章,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两 份 予 以 留 存, 两 份 返 还 申 报 人 ; 不 予 办 理 的,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报 人 所 缺 材 料, 补 齐 后 重 新 办 理 (4)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对 符 合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办 理 或 者 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予 以 办 理 的 ; (2) 对 不 符 合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的 申 请 予 以 办 理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予 以 办 理 的 ; (3) 不 按 规 定 的 流 程 受 理 审 查 办 理 的 ; (4)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建 设 单 位 较 大 损 失 的 ;

286 (5) 收 受 贿 赂 获 取 其 他 利 益, 或 者 为 他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提 供 方 便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九 ) 项 目 名 称 外 省 检 测 机 构 进 阜 备 案 1. 子 项 无 2. 实 施 依 据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号 ) 第 十 七 条, 检 测 机 构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担 检 测 业 务 的, 应 当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2)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关 于 外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入 皖 备 案 下 放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的 通 知 ( 建 管 号 ):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检 测 机 构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担 检 测 业 务 的, 应 当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情 况, 为 加 强 效 能 建 设,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我 厅 决 定 把 外 省 检 测 机 构 入 皖 备 案 工 作 下 放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3. 实 施 对 象 企 业 ( 检 测 机 构 ) 4. 承 办 机 构 阜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局 5. 前 置 条 件 无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一 次 性 告 知 办 理 依 据 程 序 及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初 步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按 规 定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阜 阳 市 入 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报 告 登 记 表 ; 检 测 机 构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同 意 在 阜 阳 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函 和 信 誉 证 明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检 测 资 质 证 书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检 测 人 员 身 份 证 岗 位 证 书 人 事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劳 动 合 同 近 3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职 称 证 书 ; 在 阜 阳 市 开 展 业 务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检 测 设 备 仪 器 清 单 等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287 (3) 办 理 阶 段 责 任 : 企 业 提 交 的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要 求 的,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告 知 理 由 ); 阜 阳 市 入 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报 告 登 记 表 连 同 备 案 材 料 一 份 留 市 工 程 质 监 局 存 档, 其 余 返 还 申 请 单 位 (4) 监 管 阶 段 责 任 : 采 取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各 种 形 式, 加 强 备 案 后 监 管 (5)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对 应 当 给 予 外 地 检 测 机 构 进 阜 备 案 而 不 予 备 案 的 ; (2) 外 地 检 测 机 构 进 阜 备 案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贻 误 工 作 的 ; (3) 外 地 检 测 机 构 进 阜 备 案 过 程 中, 徇 私 枉 法, 发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 (4) 超 过 法 定 权 限 或 者 给 予 不 符 合 外 地 检 测 机 构 进 阜 备 案 条 件 而 给 予 备 案 的 ; (5)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无 故 刁 难 行 政 相 对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6)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为 ( 二 十 四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1. 子 项 无 2. 实 施 依 据 (1)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78 号 发 布 住 建 部 令 第 2 号 修 正 ) 第 四 条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机 关 ) 备 案 (2)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3 号 )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等 有 关 材 料 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3. 实 施 对 象 企 业 4. 前 置 条 件 5. 承 办 机 构

288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市 住 建 委 窗 口 6. 收 费 标 准 及 依 据 无 7. 责 任 事 项 (1) 受 理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初 步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审 核 材 料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作 出 准 予 备 案 决 定 ( 不 予 备 案 的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按 时 办 结 ; 法 定 告 知 8. 追 责 情 形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予 受 理 依 法 提 出 的 备 案 申 请 ; (2)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备 案 申 请 予 以 受 理 的 ; (3) 违 规 收 取 费 用 的 ; (4) 有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等 其 他 行 为 的 ;

289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行 政 处 罚 法 律 文 书 格 式 文 本 的 通 知 建 法 函 号 各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委 ) 行 业 主 管 局 ( 办 中 心 处 ),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管 委 会 ( 处 ): 为 了 贯 彻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进 一 步 推 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行 政 处 罚 法 律 文 书 及 其 办 案 规 程 的 规 范 化 系 统 化, 现 将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行 政 处 罚 法 律 文 书 格 式 文 本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实 际 执 行 使 用 执 行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建 议 或 意 见,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厅 法 规 处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附 件 :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行 政 处 罚 法 律 文 书 格 式 文 本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目 录 1.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封 面 2.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目 录 3. 案 件 受 理 登 记 表 4. 停 工 ( 核 查 ) 通 知 书 (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 5.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6. 复 工 通 知 书

290 7.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8. 案 件 移 送 单 9. 立 案 审 批 表 10.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11. 调 查 笔 录 - 材 料 纸 12.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审 批 表 13.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一 ) ( 二 ) 14.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通 知 书 15.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笔 录 16.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 陈 述 申 辩 听 证 ) 审 批 表 17.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18.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19. 送 达 回 证 20. 行 政 处 罚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21. 协 助 调 查 通 知 书

291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封 面 年 度 字 第 号 案 由 当 事 人 执 法 人 员 立 案 日 期 处 罚 决 定 结 案 日 期 归 档 日 期 存 档 时 限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292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目 录 序 号 名 称 页 码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293 案 件 受 理 登 记 表 受 案 字 第 号 投 诉 举 报 巡 查 发 现 上 级 交 办 移 送 其 它 案 件 来 源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个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内 容 受 案 时 间 案 发 时 间 案 发 地 点 当 事 人 情 况 受 案 记 录 签 字 : 年 月 日 受 理 人 建 议 执 法 机 构 负 责 人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294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责 停 字 第 号 : 经 查, 你 ( 单 位 ) ( 写 明 违 法 事 实 ), 违 反 了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现 依 据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责 令 你 ( 单 位 )( 写 明 需 要 停 止 的 违 法 行 为 ), 并 于 年 月 日 到 接 受 处 理 ( 地 址 : ) 特 此 通 知 ( 行 政 机 关 或 受 托 机 构 印 章 )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签 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执 法 人 员 签 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 一 式 两 联 第 一 联 存 根, 第 二 联 交 当 事 人 )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295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责 改 字 第 号 : 经 查, 你 ( 单 位 ) 的 工 程,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违 反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现 依 据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责 令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前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本 机 关 将 依 法 处 罚 ( 行 政 机 关 或 受 托 机 构 印 章 )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签 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执 法 人 员 签 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 一 式 两 联 第 一 联 存 根, 第 二 联 交 当 事 人 )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296 复 工 通 知 书 复 字 第 号 : 你 单 位 报 送 的 项 目 整 改 报 告 书 收 悉, 经 复 查 认 为 : 你 ( 单 位 ) 已 按 要 求 改 正 完 毕 同 意 你 ( 单 位 ) 自 即 日 起 复 工 特 此 通 知 ( 行 政 机 关 或 受 托 机 构 印 章 )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签 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执 法 人 员 签 字 : 时 间 : 年 月 日 ( 一 式 两 联 第 一 联 存 根, 第 二 联 交 当 事 人 )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297 (ⅹⅹ 行 政 机 关 )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登 存 字 第 号 : 经 查,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在 进 行 的 行 为, 本 机 关 拟 对 你 ( 单 位 ) 上 述 行 为 作 进 一 步 查 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决 定 对 你 ( 单 位 ) 的 下 述 物 品 作 为 证 据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登 记 保 存 期 间,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销 毁 或 转 移, 否 则 将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行 为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编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保 存 地 点 保 存 方 式 当 事 人 见 证 人 执 法 人 员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 共 三 联 一 联 存 卷, 一 联 交 当 事 人, 一 联 交 保 存 地 )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298 (ⅹⅹ 行 政 机 关 ) 案 件 移 送 单 XX 移 字 第 号 送 往 单 位 案 由 当 事 人 情 况 移 送 原 因 移 送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份 数 备 注 移 送 单 位 接 受 单 位 (XX 行 政 机 关 ) (XX 行 政 机 关 ) 经 办 人 : 签 发 人 :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 一 式 两 联 一 联 存 移 送 单 位, 一 联 交 接 受 单 位 )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299 立 案 审 批 表 立 案 字 第 号 当 事 人 情 况 案 件 来 源 案 情 摘 要 办 案 人 意 见 签 字 : 执 法 机 构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签 字 : 备 注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00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当 事 人 情 况 现 记 场 录 检 情 查 况 示 意 图 说 明 现 示 场 意 勘 图 察 ( 可 另 附 图 ) 时 间 : 方 位 : 绘 制 人 姓 名 和 身 份 : 需 要 说 明 内 容 : 当 事 人 签 字 : 见 证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勘 查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01 询 问 笔 录 案 由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地 点 : 调 查 询 问 人 : 记 录 人 : 被 调 查 询 问 人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我 们 是 ( 某 行 政 机 关 )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证 件 号 码 分 别 是 : 问 : 今 天 我 们 就 (.) 向 你 进 行 依 法 调 查, 请 你 ( 单 位 ) 予 以 配 合 并 据 实 向 我 们 反 映 情 况 答 : 被 询 问 人 :( 签 名 ) 共 页 第 1 页

302 材 料 纸 ( 以 上 和 我 所 说 无 误 ) 被 询 问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303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审 批 表 案 审 字 第 号 案 由 承 办 部 门 当 事 人 情 况 案 件 事 实 及 证 据 办 案 人 处 理 意 见 及 依 据 签 字 : 年 月 日 执 法 机 构 意 见 签 字 : 年 月 日 法 制 机 构 审 核 意 见 行 政 机 关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日 签 字 : 年 月 日 签 字 : 年 月 备 注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04 (ⅹⅹ 行 政 机 关 )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一 ) 告 字 第 号 : 经 查,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在, 进 行 行 为, 违 反 了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根 据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本 机 关 拟 对 你 ( 单 位 )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你 ( 单 位 )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如 果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请 你 ( 单 位 ) 在 收 到 本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联 系 电 话 : 逾 期 视 为 放 弃 上 述 权 利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签 名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05 (ⅹⅹ 行 政 机 关 )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二 ) 告 字 第 号 : 经 查,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在, 进 行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根 据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本 机 关 拟 对 你 ( 单 位 )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你 ( 单 位 ) 有 权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如 果 要 求 听 证, 请 你 ( 单 位 ) 在 收 到 本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联 系 电 话 : 逾 期 视 为 放 弃 上 述 权 利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签 名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306 (ⅹⅹ 行 政 机 关 )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通 知 书 听 字 第 号 : 应 你 ( 单 位 ) 的 要 求, 现 决 定 于 年 月 日 时 在, 就 一 案 举 行 听 证 本 次 听 证 由 担 任 主 持 人 请 你 ( 单 位 ) 届 时 凭 本 通 知 和 相 关 身 份 证 明 准 时 参 加, 若 无 故 缺 席, 视 为 放 弃 听 证 在 前 来 参 加 听 证 前, 请 你 ( 单 位 ) 作 好 以 下 准 备 : 1. 携 带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 2. 通 知 有 关 证 人 出 席 作 证 ; 3. 如 申 请 主 持 人 回 避, 请 及 时 告 知 本 机 关, 并 陈 述 申 请 主 持 人 回 避 的 理 由 ; 4. 如 需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应 提 供 委 托 手 续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07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笔 录 案 由 :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主 持 人 : 听 证 员 : 记 录 人 : 当 事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案 件 调 查 人 : 其 他 人 员 : 兹 将 听 证 内 容 记 录 如 下 : 上 述 笔 录 已 阅 读 核 对 无 误 当 事 人 ( 签 名 或 印 章 ) 案 件 调 查 人 ( 签 名 或 印 章 ) 证 人 ( 签 名 或 印 章 ) 共 页 第 1 页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308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 经 陈 述 申 辩 听 证 ) 审 批 表 案 由 办 案 单 位 办 案 人 当 事 人 类 别 陈 述 申 辩 听 证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与 理 由 是 否 需 要 变 更 处 罚 内 容 是 否 理 由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具 有 减 轻 情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程 序 违 法 具 有 从 轻 情 节 具 有 从 重 情 节 其 他 原 处 罚 意 见 现 处 罚 建 议 承 办 人 : 年 月 日 执 法 机 构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法 制 机 构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行 政 机 关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309 (ⅹⅹ 行 政 机 关 )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XX 当 罚 字 第 号 当 事 人 :( 基 本 情 况 ) 现 场 查 明,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在, 进 行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根 据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决 定 给 予 你 ( 单 位 ) 的 行 政 处 罚 履 行 期 限 : 履 行 方 式 : 逾 期 缴 纳 罚 款 加 处 ( 按 标 准 ) 如 你 ( 单 位 ) 不 服 本 决 定, 可 以 在 接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也 可 以 在 三 个 月 内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逾 期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法 院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本 机 关 将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期 间,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停 止 执 行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10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XX 罚 字 第 号 当 事 人 :( 基 本 情 况 ) 经 查 明,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在 进 行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根 据 第 条 第 款 第 项 的 规 定, 决 定 给 予 你 ( 单 位 ) 的 行 政 处 罚 上 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履 行 期 限 为 :, 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 为 : 如 你 ( 单 位 ) 不 服 本 决 定, 可 以 在 接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也 可 以 在 三 个 月 内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逾 期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法 院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本 机 关 将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期 间,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停 止 执 行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11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送 达 人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送 达 文 书 名 称 及 文 号 收 件 人 签 名 或 印 章 收 到 时 间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证 明 代 收 理 由 备 注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12 (ⅹⅹ 行 政 机 关 ) 行 政 处 罚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强 字 第 号 本 机 关 于 年 月 日, 依 法 对 被 处 罚 人 作 出 了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并 于 年 月 日 送 达 经 查 实, 被 处 罚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既 未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也 未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经 催 告 仍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申 请 贵 院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此 致 人 民 法 院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一 份 及 相 关 卷 宗 材 料 ( 一 式 两 联 第 一 联 存 卷, 第 二 联 交 人 民 法 院 )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制

313 协 助 调 查 通 知 书 XX 协 助 字 第 号 : 我 单 位 在 查 处 案 件 过 程 中, 需 你 单 位 对 ( 违 法 人 名 称 ) 位 于 ( 地 址 ) 的 ( 建 筑 物 或 其 他 设 施 名 称 ) 或 清 样 份 ( 清 单 附 后 ) 进 行 勘 验 ( 检 验 认 定 ), 请 提 供 如 下 支 持 : 请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勘 验 ( 检 验 认 定 ) 结 论 返 回 我 单 位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监

314 备 考 表 本 卷 情 况 说 明 本 案 卷 共 有 文 件 材 料 页, 其 中 : 文 字 材 料 页, 图 样 材 料 页, 照 片 张 立 卷 说 明 : 立 卷 人 : 检 查 人 ; 立 卷 时 间 :

315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一 般 程 序 )

316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市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重 点 工 作 及 责 任 分 解 的 通 知 阜 建 法 函 号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各 单 位, 委 机 关 有 关 科 室 : 经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2015 年 全 市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重 点 工 作 及 责 任 分 解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阜 阳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015 年 6 月 4 日 2015 年 全 市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重 点 工 作 及 责 任 分 解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也 是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市 的 开 局 之 年, 切 实 做 好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意 义 重 大 根 据 市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市 依 法 行 政 重 点 工 作 及 责 任 分 解 的 通 知 ( 阜 府 法 领 号 ) 的 要 求, 我 委 对 重 点 工 作 及 责 任 进 行 分 解, 以 推 动 我 市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为 实 现 皖 北 争 一 流 全 省 赶 平 均 同 步 达 小 康 目 标 提 供 有 力 法 治 保 障 一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1. 全 面 建 立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和 涉 企 收 费 清 单 制 度 加 快 职 能 转 变, 推 进 落 实 事 权 规 范 化, 机 构 职 能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法 定 化 建 立 权 力 事 项 增 减 调 整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切 实 做 到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认 真 实 施 涉 企 收 费 清 单,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做 到 涉 企 收 费 进 清 单, 清 单 之 外 无 收 费 ( 牵 头 科 室 : 委 人 教 科 委 计 财 科 委 行 政 审 批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317 2. 继 续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承 接 落 实 好 上 级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及 时 调 整 本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编 制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在 清 单 之 外, 一 律 不 得 设 置 和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全 面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认 真 落 实 两 集 中 两 到 位, 强 化 并 联 审 批, 加 强 行 政 审 批 后 续 监 管, 积 极 推 进 行 政 管 理 重 心 由 事 前 审 批 向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转 移 继 续 清 理 和 简 化 前 置 行 政 审 批 条 件, 提 高 行 政 审 批 效 率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介 服 务 ( 牵 头 科 室 : 委 行 政 审 批 科 委 人 教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二 健 全 依 法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机 制 3. 坚 持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法 定 程 序 全 面 落 实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系 统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行 为 的 意 见, 严 格 规 范 政 府 系 统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行 为, 严 格 执 行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论 证 风 险 评 估 合 法 性 审 查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大 决 策 法 定 程 序 ( 牵 头 科 室 : 委 办 公 室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4. 完 善 重 大 决 策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建 立 完 善 部 门 论 证 专 家 咨 询 公 众 参 与 专 业 机 构 测 评 相 结 合 的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机 制, 对 决 策 可 能 引 发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科 学 预 测 综 合 研 判, 确 定 风 险 等 级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化 解 处 置 预 案 把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未 经 风 险 评 估 的, 一 律 不 得 作 出 决 策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委 机 关 有 关 科 室 ) 5. 完 善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法 制 机 构 人 员 为 主 体, 吸 收 专 家 和 律 师 参 加 的 法 律 顾 问 队 伍 建 立 和 完 善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法 律 顾 问 在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6. 严 格 行 政 决 策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及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对 违 反 科 学 民 主 依 法 决 策 规 定, 出 现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影 响 恶 劣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牵 头 科 室 : 委 监 察 室,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三 提 高 规 范 性 文 件 质 量 7. 加 强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严 格 遵 守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 规 范 性 文 件 未 经 听 取 意 见 合 法 性 审 查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不 得 发 布 施 行 ; 未 经 公 布 的, 不 得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的 依 据 认 真 实 施 规 范 性 文 件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委 办 公 室, 协 办 单 位 :

318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8. 开 展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效 果 测 评 和 定 期 清 理 工 作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效 果 测 评 落 实 规 范 性 文 件 每 隔 两 年 清 理 一 次 的 要 求, 及 时 修 改 或 废 止 不 符 合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以 及 与 上 位 法 不 一 致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维 护 法 制 统 一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9. 认 真 执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制 度 配 合 市 法 制 办 做 好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做 到 应 备 必 备, 确 保 规 范 性 文 件 报 备 率 100%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四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10. 深 化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进 一 步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创 新 行 政 执 法 方 式, 探 索 开 展 柔 性 执 法 推 动 执 法 重 心 下 移, 减 少 行 政 执 法 层 级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11. 完 善 行 政 裁 量 权 基 准 制 度 根 据 上 一 年 度 新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中 的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条 款, 细 化 量 化 行 政 裁 量 标 准, 规 范 裁 量 范 围 种 类 幅 度,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12.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全 面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进 一 步 加 强 执 法 考 评,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评 议 考 核 制 度, 依 法 开 展 个 案 监 督, 坚 决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查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升 行 政 执 法 水 平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13. 强 化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严 格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未 取 得 执 法 资 格 的, 不 得 从 事 执 法 活 动 对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资 格 实 行 网 上 公 示, 接 受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定 期 组 织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五 强 化 权 力 监 督 制 约 14. 自 觉 接 受 法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各 单 位 要 自 觉 接 受 人 大 和 政 协 监 督, 坚 持 联 系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制 度, 做 好 人 大 代 表 议 案 建 议 和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自 觉 接 受 人 民 法 院 实 施 的 监 督 积 极 发 挥 新 闻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扩 大 网 络 问 政 的 覆 盖 面 完 善 群 众 举 报 投 诉 制 度, 拓 宽 群 众 监 督 渠 道, 认 真 及 时 处 理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 牵 头 科

319 室 : 委 办 公 室 委 监 察 室 委 信 访 办,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15. 加 强 专 门 监 督 加 大 监 察 审 计 监 督 力 度,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大 力 推 进 行 政 问 责 和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监 察, 加 大 对 公 共 资 金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资 源 和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的 审 计 力 度 强 化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打 压 权 力 设 租 和 寻 租 的 空 间 ( 牵 头 科 室 : 委 监 察 室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16. 加 大 行 政 问 责 力 度 加 大 对 重 大 项 目 民 生 工 程 的 监 管 力 度 开 展 违 法 建 设 监 测,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对 应 当 听 证 而 未 听 证 未 经 合 法 性 审 查 或 者 经 审 查 不 合 法 的 未 经 集 体 讨 论 做 出 行 政 决 策,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要 依 法 对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责 任 人 及 直 接 责 任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对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的, 要 依 法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给 予 处 分 ( 牵 头 科 室 : 委 监 察 室,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17. 全 面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坚 持 以 公 开 为 常 态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推 进 政 务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重 点 推 进 三 公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信 息 公 开 创 新 公 开 载 体 和 形 式, 增 强 公 开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落 实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的 绩 效 考 核 社 会 评 议 年 度 报 告 责 任 追 究 等 制 度 ( 牵 头 科 室 : 委 行 政 审 批 科 委 办 公 室 委 计 财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六 依 法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18. 加 强 和 改 进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畅 通 行 政 复 议 渠 道, 改 进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审 理 方 式, 进 一 步 提 高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全 面 做 好 行 政 诉 讼 法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工 作, 认 真 落 实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出 庭 应 诉 制 度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19. 推 进 信 访 制 度 改 革 畅 通 信 访 渠 道, 推 进 信 访 案 件 网 上 受 理, 推 行 阳 光 信 访, 坚 持 领 导 干 部 接 访 下 访, 推 动 信 访 问 题 及 时 就 地 解 决 规 范 信 访 事 项 受 理 办 理 程 序, 加 强 处 信 处 访 管 理,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化 解 信 访 积 案 坚 持 法 定 途 径 优 先, 推 进 诉 访 分 离, 引 导 信 访 人 通 过 诉 讼 仲 裁 行 政 复 议 等 法 定 途 径 解 决 问 题 ( 牵 头 科 室 : 委 监 察 室,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七 全 面 加 强 法 治 能 力 建 设 20. 推 进 领 导 干 部 带 头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健 全 和 完 善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制 度

320 积 极 营 造 办 事 依 法 遇 事 找 法 解 决 问 题 用 法 化 解 矛 盾 靠 法 的 法 治 环 境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委 人 教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21. 做 好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迎 检 工 作 结 合 全 市 依 法 行 政 先 进 单 位 创 建 活 动,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和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加 大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力 度, 将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目 标 管 理 效 能 考 核 政 绩 考 核 中, 不 断 提 高 建 设 系 统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水 平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22.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与 培 训 深 入 实 施 六 五 普 法, 深 化 法 律 六 进 活 动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利 用 新 媒 体 平 台, 丰 富 法 治 宣 传 内 容 和 形 式, 着 力 培 育 法 治 文 化 贯 彻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注 重 用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过 程 中 鲜 活 的 实 例 进 行 法 治 宣 传 增 强 领 导 干 部 这 个 关 键 少 数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举 办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分 管 负 责 人 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专 题 培 训 ( 牵 头 科 室 : 委 法 规 ( 审 计 ) 科, 协 办 单 位 : 各 县 ( 市 )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 委 属 有 关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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