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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 出 口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法 规 及 文 件 汇 编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动 植 司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1

2 前 言 本 汇 编 收 集 了 现 行 有 效 的 进 出 口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有 关 的 法 规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从 这 些 文 件 中, 可 以 清 晰 地 看 出 检 验 检 疫 系 统 对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管 理 概 况, 也 反 映 了 近 二 十 年 来 中 国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进 出 口 贸 易 发 展 历 程 法 规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是 开 展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重 要 执 法 依 据, 系 统 地 清 理 回 顾 分 析 总 结 这 些 文 件 所 代 表 的 管 理 经 验 和 成 果, 按 照 废 改 立 的 要 求 全 面 规 划 进 出 口 饲 料 安 全 工 作 的 法 规 标 准 体 系, 对 于 推 动 进 出 口 饲 料 安 全 工 作 的 科 学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本 汇 编 印 制 成 活 页 模 式, 便 于 今 后 随 时 进 行 补 充 调 整 本 汇 编 仅 供 系 统 内 部 参 考, 请 注 意 保 存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动 植 物 检 疫 监 管 司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1

3 目 录 第 一 章 综 合 性 法 规 及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 主 席 令 第 53 号, ) 关 于 公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物 一 二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名 录 和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名 录 的 通 知 ([1992] 农 ( 检 疫 ) 字 第 1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06 号, )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1999 年 第 266 号 令,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2001 年 第 304 号 令, ) 出 入 境 粮 食 和 饲 料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 质 检 总 局 2001 年 第 7 号 令, ) 关 于 印 发 进 出 境 农 产 品 和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2007]586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进 出 口 饲 料 三 聚 氰 胺 监 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8]810 号, ) 关 于 加 强 进 出 口 饲 料 二 恶 英 监 控 的 紧 急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号, )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质 检 总 局 2009 第 118 号 令, ) 关 于 实 施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2009]372 号, ) 关 于 发 布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风 险 级 别 及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方 式 的 公 告 (2009 第 79 号, ) 2

4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印 发 2011 年 度 进 出 口 食 用 农 产 品 和 饲 料 安 全 风 险 监 控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2011]92 号, ) 第 二 章 技 术 法 规 及 文 件 第 一 节 鱼 油 及 鱼 粉 等 水 产 动 物 源 性 蛋 白 关 于 对 日 本 出 口 肉 骨 粉 鱼 粉 有 关 检 疫 问 题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1]46 号, ) 关 于 印 发 阿 根 廷 输 华 非 人 类 食 用 鱼 粉 鱼 油 兽 医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6]309 号, ) 关 于 下 发 智 利 饲 用 鱼 粉 鱼 油 输 华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8]117 号, ) 关 于 下 发 秘 鲁 输 华 鱼 粉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8]131 号, ) 关 于 下 发 哥 斯 达 黎 加 输 华 牛 皮 鱼 粉 兽 医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9]30 号, ) 关 于 下 发 墨 西 哥 输 华 鱼 粉 鱼 油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号, ) 第 二 节 加 工 动 物 蛋 白 ( 水 产 动 物 源 性 蛋 白 除 外 ) 关 于 加 强 肉 骨 粉 等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管 理 的 通 知 ( 农 牧 发 [2000]21 号, ) 关 于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加 强 肉 骨 粉 等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管 理 的 通 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检 明 发 [2001]4 号, ) 关 于 日 本 恢 复 进 口 蹄 角 粉 骨 粒 骨 炭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2]198 号, ) 关 于 从 巴 拉 圭 进 口 喷 干 牛 血 细 胞 粉 喷 干 牛 血 浆 蛋 白 粉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2]777 号, ) 关 于 荷 兰 输 华 饲 用 乳 制 品 和 宠 物 食 品 检 验 检 疫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9]294 号, ) 3

5 关 于 下 发 新 的 加 拿 大 输 华 动 物 皮 张 羊 毛 非 食 用 明 胶 和 加 工 猪 血 产 品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10]200 号, ) 第 三 节 宠 物 食 品 关 于 启 用 向 南 非 出 口 狗 咬 胶 ( 源 自 猪 皮 牛 皮 ) 兽 医 卫 生 证 书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6]57 号, ) 关 于 同 意 进 口 法 国 水 洗 羽 绒 羽 毛 宠 物 食 品 及 接 受 相 关 卫 生 证 书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6]363 号, ) 关 于 同 意 进 口 阿 根 廷 宠 物 食 品 法 国 种 猪 南 非 生 牛 皮 及 接 受 相 关 卫 生 证 书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6]451 号, ) 关 于 启 用 向 新 加 坡 出 口 宠 物 食 品 新 兽 医 卫 生 证 书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7]526 号, ) 关 于 做 好 输 欧 宠 物 食 品 和 狗 咬 胶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8]78 号, ) 关 于 下 发 菲 律 宾 输 华 宠 物 食 品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8]133 号, ) 关 于 出 口 加 拿 大 宠 物 食 品 检 验 检 疫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9]270 号, ) 关 于 下 发 新 西 兰 输 华 用 于 宠 物 食 品 加 工 的 羊 副 产 品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10]14 号, ) 关 于 下 发 输 俄 犬 猫 饲 料 兽 医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号, ) 关 于 下 发 荷 兰 输 华 植 物 源 性 宠 物 食 品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号, ) 关 于 印 发 阿 根 廷 输 华 宠 物 食 品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号, ) 4

6 第 四 节 饲 料 用 活 饵 料 关 于 印 发 向 塞 浦 路 斯 出 口 鱼 饵 用 活 虫 兽 医 卫 生 证 书 样 本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号, ) 第 五 节 饲 料 用 油 脂 关 于 从 香 港 进 口 热 炸 猪 油 和 热 炸 猪 油 渣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4]393 号, ) 第 六 节 饲 草 类 关 于 印 发 日 本 新 修 订 的 进 口 中 国 产 稻 草 动 植 物 检 疫 要 求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2]900 号, ) 关 于 做 好 稻 草 恢 复 对 日 出 口 检 验 检 疫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2007]405 号, ) 关 于 印 发 进 口 美 国 苜 蓿 饲 草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要 求 的 通 知 ( 国 质 检 动 函 号, ) 进 口 美 国 苜 蓿 饲 草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卫 生 要 求 补 遗 ( ) 第 七 节 糠 麸 饼 粕 渣 类 第 八 节 添 加 剂 和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第 九 节 其 它 饲 料 关 于 印 发 韩 国 进 口 粗 饲 料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02]148 号, ) 关 于 开 展 输 韩 粗 饲 料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 质 检 动 函 [2010]94 号, ) 第 三 章 警 示 通 报 及 公 告 关 于 严 防 牛 海 绵 状 脑 病 传 入 我 国 的 通 知 ( 农 ( 检 疫 ) 字 [1990] 第 8 号, ) 关 于 严 防 痒 病 传 入 我 国 的 通 知 ( 农 检 疫 发 [1996]7 号, ) 关 于 严 防 痒 病 传 入 我 国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动 植 检 动 字 [1996]78 号, ) 关 于 严 防 痒 病 传 入 我 国 的 补 充 通 知 ( 农 检 疫 发 [1997]1 号, ) 5

7 关 于 重 申 严 防 疯 牛 病 传 入 我 国 的 紧 急 通 知 ( 国 检 发 明 电 [2000]55 号, ) 关 于 禁 止 从 发 生 疯 牛 病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口 牛 牛 胚 胎 牛 精 液 牛 肉 类 产 品 ( 包 括 牛 内 脏 ) 及 其 制 品 反 刍 动 物 原 性 饲 料 的 公 告 ( 联 合 公 告 2001 年 第 143 号, ) 关 于 禁 止 从 疯 牛 病 和 痒 病 疫 区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口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的 公 告 ( 联 合 公 告 2001 年 第 144 号, ) 公 布 须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的 进 境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名 录 的 公 告 ( 质 检 总 局 公 告 2002 第 2 号, ) 关 于 进 口 饲 料 级 混 合 油 管 理 有 关 事 宜 的 公 告 ( 联 合 公 告 2003 年 第 287 号, ) 关 于 加 强 进 境 动 物 源 性 饲 料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的 警 示 通 报 ( 国 质 检 动 函 [2003]684 号, ) 关 于 取 消 部 分 动 植 物 产 品 进 境 检 疫 审 批 的 公 告 ( 质 检 总 局 2004 年 111 号 公 告, ) 关 于 取 消 因 牛 海 绵 状 脑 病 而 采 取 的 禁 止 进 口 措 施 的 公 告 ( 联 合 公 告 2004 年 第 407 号, ) 关 于 加 强 对 美 国 进 口 苜 蓿 草 检 验 检 疫 的 警 示 通 报 ( 质 检 动 函 [2010]58 号, ) 关 于 加 强 对 进 口 澳 大 利 亚 燕 麦 饲 草 检 验 检 疫 的 警 示 通 报 ( 质 检 动 函 号, ) 关 于 加 强 出 口 谷 物 饲 料 中 呕 吐 毒 素 和 玉 米 赤 霉 烯 酮 安 全 风 险 监 控 工 作 的 警 示 通 报 ( 质 检 动 函 号, ) 关 于 加 强 对 进 口 新 西 兰 鱼 粉 检 验 检 疫 的 警 示 通 报 ( 质 检 动 函 号, ) 6

8 第 一 章 综 合 性 法 规 及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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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1991 年 10 月 30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53 号 发 布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防 止 动 物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和 植 物 危 险 性 病 虫 杂 草 以 及 其 它 有 害 生 物 ( 以 下 简 称 病 虫 害 ) 传 入 传 出 国 境, 保 护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和 人 体 健 康, 促 进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的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进 出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装 载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装 载 容 器 包 装 物, 以 及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运 输 工 具,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实 施 检 疫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工 作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和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业 务 集 中 的 地 点 设 立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实 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贸 易 性 动 物 产 品 出 境 的 检 疫 机 关, 由 国 务 院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工 作 第 四 条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实 施 检 疫 时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登 船 登 车 登 机 实 施 检 疫 ; ( 二 ) 进 入 港 口 机 场 车 站 邮 局 以 及 检 疫 物 的 存 放 加 工 养 殖 种 植 场 所 实 施 检 疫, 并 依 照 规 定 采 样 ; ( 三 ) 根 据 检 疫 需 要, 进 入 有 关 生 产 仓 库 等 场 所, 进 行 疫 情 监 测 调 查 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 ( 四 ) 查 阅 复 制 摘 录 与 检 疫 物 有 关 的 运 行 日 志 货 运 单 合 同 发 票 以 及 其 它 单 证 第 五 条 国 家 禁 止 下 列 各 物 进 境 : ( 一 ) 动 植 物 病 原 体 ( 包 括 菌 种 毒 种 等 ) 害 虫 及 其 它 有 害 生 物 ; ( 二 ) 动 植 物 疫 情 流 行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有 关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 ( 三 ) 动 物 尸 体 ; ( 四 ) 土 壤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发 现 有 前 款 规 定 的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作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因 科 学 研 究 等 特 殊 需 要 引 进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经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批 准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名 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第 六 条 国 外 发 生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并 可 能 传 入 中 国 时, 国 务 院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预 防 措 施, 必 1

11 要 时 可 以 下 令 禁 止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运 输 工 具 进 境 或 者 封 锁 有 关 口 岸 ; 受 动 植 物 疫 情 威 胁 地 区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同 时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告 邮 电 运 输 部 门 对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报 告 和 送 检 材 料 应 当 优 先 传 送 第 七 条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和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对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过 程, 实 行 检 疫 监 督 制 度 第 八 条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港 口 机 场 车 站 邮 局 执 行 检 疫 任 务 时, 海 关 交 通 民 航 铁 路 邮 电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配 合 第 九 条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人 员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秉 公 执 法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第 二 章 进 境 检 疫 第 十 条 输 入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等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的,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通 过 贸 易 科 技 合 作 交 换 赠 送 援 助 等 方 式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应 当 在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中 订 明 中 国 法 定 的 检 疫 要 求, 并 订 明 必 须 附 有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疫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进 境 前 或 者 进 境 时 持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检 疫 证 书 贸 易 合 同 等 单 证, 向 进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检 第 十 三 条 装 载 动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抵 达 口 岸 时,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采 取 现 场 预 防 措 施, 对 上 下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接 近 动 物 的 人 员 装 载 动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被 污 染 的 场 地 作 防 疫 消 毒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应 当 在 进 境 口 岸 实 施 检 疫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同 意, 不 得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输 入 动 植 物, 需 隔 离 检 疫 的,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指 定 的 隔 离 场 所 检 疫 因 口 岸 条 件 限 制 等 原 因, 可 以 由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决 定 将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运 往 指 定 地 点 检 疫 在 运 输 装 卸 过 程 中,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防 疫 措 施 指 定 的 存 放 加 工 和 隔 离 饲 养 或 者 隔 离 种 植 的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动 植 物 检 疫 和 防 疫 的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合 格 的, 准 予 进 境 ; 海 关 凭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的 检 疫 单 证 或 者 在 报 单 上 加 盖 的 印 章 验 放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需 调 离 海 关 监 管 区 检 疫 的, 海 关 凭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的 检 疫 调 离 通 知 单 验 放 第 十 六 条 输 入 动 物,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通 知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作 如 下 处 理 : 2

12 ( 一 ) 检 出 一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的 动 物, 连 同 其 同 群 动 物 全 群 退 回 或 者 全 群 扑 杀 并 销 毁 尸 体 ; ( 二 ) 检 出 二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的 动 物, 退 回 或 者 扑 杀, 同 群 其 它 动 物 在 隔 离 场 或 者 其 它 指 定 地 点 隔 离 观 察 输 入 动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通 知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作 除 害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经 除 害 处 理 合 格 的, 准 予 进 境 第 十 七 条 输 入 植 物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发 现 有 植 物 危 险 性 病 虫 杂 草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通 知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作 除 害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经 除 害 处 理 合 格 的, 准 予 进 境 第 十 八 条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所 称 一 类 二 类 动 物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的 名 录 和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所 称 植 物 危 险 性 病 虫 杂 草 的 名 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本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发 现 有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之 外, 对 农 林 牧 渔 业 有 严 重 危 险 的 其 它 病 虫 害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依 照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通 知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作 除 害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经 除 害 处 理 合 格 的, 准 予 进 境 第 三 章 出 境 检 疫 第 二 十 条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在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出 境 前, 向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检 出 境 前 需 经 隔 离 检 疫 的 动 物,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指 定 的 隔 离 场 所 检 疫 第 二 十 一 条 输 出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实 施 检 疫, 经 检 疫 合 格 或 者 经 除 害 处 理 合 格 的, 准 予 出 境 ; 海 关 凭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的 检 疫 证 书 或 者 在 报 关 单 上 加 盖 的 印 章 验 放 检 疫 不 合 格 又 无 有 效 方 法 作 除 害 处 理 的, 不 准 出 境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检 疫 合 格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重 新 报 检 : ( 一 ) 更 改 输 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更 改 好 的 输 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又 有 不 同 检 疫 要 求 的 ; ( 二 ) 改 换 包 装 或 者 原 未 拼 装 后 来 拼 装 的 ; ( 三 ) 超 过 检 疫 规 定 有 效 期 的 第 四 章 过 境 检 疫 第 二 十 三 条 要 求 运 输 动 物 过 境 的, 必 须 事 先 商 得 中 国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同 意, 并 按 照 指 定 的 口 岸 和 路 线 过 境 装 载 过 境 动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装 载 容 器 饲 料 和 铺 垫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中 国 动 植 物 检 疫 的 规 定 3

13 第 二 十 四 条 运 输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过 境 的, 由 承 运 人 或 者 押 运 人 持 货 运 单 和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疫 证 书, 在 进 境 时 向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检, 出 境 口 岸 不 再 检 疫 第 二 十 五 条 过 境 的 动 物 经 检 疫 合 格 的, 准 予 过 境 ; 发 现 有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的 动 物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的, 全 群 动 物 不 准 过 境 过 境 动 物 的 饲 料 受 病 虫 害 污 染 的, 作 除 害 不 准 过 境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过 境 的 动 物 的 尸 体 排 泄 物 铺 垫 材 料 及 其 它 废 弃 物, 必 须 按 照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规 定 处 理, 不 得 擅 自 抛 弃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过 境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查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包 装, 经 检 疫 合 格 的, 准 予 过 境 ; 发 现 有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的 病 虫 害 的, 作 除 害 处 理 或 者 不 准 过 境 第 二 十 七 条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过 境 期 间, 未 经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开 拆 包 装 或 者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第 五 章 携 带 邮 寄 物 检 疫 第 二 十 八 条 携 带 邮 寄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以 及 其 繁 殖 材 料 进 境 的,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第 二 十 九 条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名 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携 带 邮 寄 前 款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进 境 的, 作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携 带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以 外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进 境 的, 在 进 境 时 向 海 关 申 报 并 接 受 口 岸 动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携 带 动 物 进 境 的, 必 须 持 有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检 疫 证 书 等 证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邮 寄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以 外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进 境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国 际 邮 件 互 换 局 实 施 检 疫, 必 要 时 可 以 取 回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 未 经 检 疫 不 得 运 递 第 三 十 二 条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或 者 除 害 处 理 合 格 后 放 行 ;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又 无 有 效 方 法 作 除 害 处 理 的, 作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并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第 三 十 三 条 携 带 邮 寄 出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物 主 有 检 疫 要 求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实 施 检 疫 第 六 章 运 输 工 具 检 疫 第 三 十 四 条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船 舶 飞 机 火 车 抵 达 口 岸 时,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实 施 检 疫 发 现 有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的 病 虫 害 的, 作 不 准 带 离 运 输 工 具 除 害 封 4

14 存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进 境 的 车 辆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作 防 疫 消 毒 处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上 的 泔 水 动 植 物 性 废 弃 物, 依 照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规 定 处 理, 不 得 擅 自 抛 弃 第 三 十 七 条 装 载 出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应 当 符 合 动 植 物 检 疫 和 防 疫 的 规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进 境 供 拆 船 用 的 废 旧 船 舶,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实 施 检 疫, 发 现 有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的 病 虫 害 的, 作 除 害 处 理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处 以 罚 款 : ( 一 ) 未 报 检 或 者 未 依 法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的 ; ( 二 )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擅 自 将 进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或 者 其 它 检 疫 物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运 递 的 ; ( 三 ) 擅 自 调 离 或 者 处 理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指 定 的 隔 离 场 所 中 隔 离 检 疫 的 动 植 物 的 第 四 十 条 报 检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或 者 其 它 检 疫 物 与 实 际 不 符 合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处 以 罚 款 ; 已 取 得 检 疫 单 证 的, 予 以 吊 销 第 四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擅 自 开 拆 过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或 者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包 装 的, 擅 自 将 过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或 者 其 它 检 疫 物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的, 擅 自 抛 弃 过 境 动 物 的 尸 体 排 泄 物 铺 垫 材 料 或 者 其 它 废 弃 物 的, 有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处 以 罚 款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引 起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的, 比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伪 造 变 造 检 疫 单 证 印 章 标 志 封 识,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当 事 人 对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在 接 到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在 接 到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当 事 人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复 议 决 定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复 议 机 关 逾 期 不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复 议 期 满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伪 造 检 疫 结 果,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延 误 检 疫 出 证,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5

15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 一 ) 动 物 是 指 饲 养 野 生 的 活 动 物 如 畜 禽 兽 蛇 龟 鱼 虾 蟹 贝 蚕 蜂 等 ; ( 二 ) 动 物 产 品 是 指 来 源 于 动 物 未 经 加 工 或 者 虽 经 加 工 但 仍 有 可 能 传 播 疫 病 的 产 品, 如 生 皮 张 毛 类 肉 类 脏 器 油 脂 动 物 水 产 品 乳 制 品 蛋 类 血 液 精 液 胚 胎 骨 蹄 角 等 ; ( 三 ) 植 物 是 指 栽 培 植 物 野 生 植 物 及 其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等 ; ( 四 ) 植 物 产 品 是 指 来 源 于 植 物 未 经 加 工 或 者 虽 经 加 工 但 仍 有 可 能 传 播 病 虫 害 的 产 品, 如 粮 食 豆 棉 花 油 麻 烟 草 籽 仁 干 果 鲜 果 蔬 菜 生 药 材 木 材 饲 料 等 ; ( 五 ) 其 它 检 疫 物 是 指 动 物 疫 苗 血 清 诊 断 液 动 植 物 性 废 弃 物 等 第 四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有 关 动 植 物 检 疫 的 国 际 条 约 与 本 法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适 用 该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但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第 四 十 八 条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实 施 检 疫 依 照 规 定 收 费 收 费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物 价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本 法 自 199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82 年 6 月 4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动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附 :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违 反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规 定, 引 起 检 疫 传 染 病 的 传 播 或 者 有 引 起 检 疫 传 染 病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可 以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盗 窃 抢 夺 毁 灭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的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6

16 关 于 公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物 一 二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名 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名 录 的 通 知 (1992) 农 ( 检 疫 ) 字 第 1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农 ( 牧 渔 ) 业 厅 ( 局 ), 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动 物 检 疫 所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进 出 境 动 物 检 疫 工 作, 防 止 动 物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传 入, 保 护 我 国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和 人 体 健 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五 条 第 十 八 条 和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的 规 定, 我 们 制 定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物 一 二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名 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名 录 现 将 这 两 个 名 录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物 一. 二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名 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名 录 一 九 九 二 年 六 月 八 日 主 题 词 : 通 知 检 疫 名 录 抄 送 :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法 工 委,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法 制 局 口 岸 办 公 室, 经 贸 部 卫 生 部 商 业 部 林 业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民 航 总 局 纺 织 部 海 关 总 署 公 安 部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外 交 部 城 建 部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一 九 九 二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印 发 1

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动 物 一 二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名 录 List A and List B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lmported from other Countries into the People Republic ofchina I. 一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I. List A Diseases 口 蹄 疫 非 洲 猪 瘟 猪 水 包 病 猪 瘟 牛 瘟 小 反 刍 兽 疫 兰 舌 病 痒 病 牛 海 绵 状 脑 病 非 洲 马 瘟 鸡 瘟 新 城 疫 鸭 瘟 牛 肺 疫 牛 结 节 疹 Foot and Mouth--Disease African Swine Fever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Swine Fever Rinderpest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Bluetongue Scrapie Bovine Spngiform Encephalopathy African Horse Sickness Fowl Plague Newcas CIe Disease Duck Plague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Lumpy Skin Disease Ⅱ. 二 类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II. List B Diseses 共 患 病 (Multiple Specise Diseases); 炭 疽 伪 狂 犬 病 心 水 病 狂 犬 病 Q 热 裂 谷 热 副 结 核 病 巴 氏 杆 菌 病 布 氏 杆 菌 病 Anthrax Aujeszky's Disease Heartwater Rabies Q Fever Rift Valley feyer Paratuberculosis(John s Disease) PasteurellOsis Brucellosis 2

18 结 核 病 鹿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细 小 病 毒 病 梨 型 虫 病 Tuberculosis Epizootic Haemorrhagic Disease of Deer Parvovirus lnfection Piroplasmosis 牛 病 (Cattle Diseases): 锥 虫 病 边 虫 病 牛 地 方 流 行 性 白 血 病 牛 传 染 性 鼻 气 管 炎 牛 病 毒 性 腹 泻 一 粘 膜 病 牛 生 殖 道 弯 曲 杆 菌 病 赤 羽 病 中 山 病 水 泡 性 口 炎 牛 流 行 热 茨 城 病 Trypanosomiasis Anaplasmosis Enzootic Bovine Leukosis 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 Bovins Viral Diarrhea Mucosal Disease Bovine Genital Campylobacteriosis Akabane Disease Chuzan Disease Vesicular Stomatitis Bovine Ephemeral Fever Ibaraki Disease 绵 羊 和 山 羊 病 (Sheep and Goat Diseases) : 绵 羊 痘 和 山 羊 痘 衣 原 体 病 梅 迪 维 斯 纳 病 边 界 病 绵 羊 肺 腺 瘤 病 山 羊 关 节 炎 / 脑 炎 Sheep Poxand Goat Pox Enzootic Aboutionof Ewes Maedi Visna Disesse Border Disease Sheep Pulmonary Adenomatosis Caprine Arthritis/ Encephalitis 猪 病 (Pig Diseases) : 病 ) 猪 传 染 性 脑 脊 髓 炎 猪 传 染 性 胃 肠 炎 猪 流 行 性 腹 泻 猪 密 螺 旋 体 痢 疾 ( 猪 血 痢 ) 猪 传 染 性 胸 膜 肺 炎 猪 生 殖 和 呼 吸 系 统 综 合 症 ( 兰 耳 Teschen Disease 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 Porcine Epizootic Diarrhea Swine Dysentery 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 Sw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Blue eared Disease) 3

19 马 病 (Horse Diseases) : 马 传 染 性 贫 血 马 脑 脊 髓 炎 委 内 瑞 拉 马 脑 脊 髓 炎 马 鼻 疽 马 流 行 性 淋 巴 管 炎 马 沙 门 氏 杆 菌 病 ( 马 流 产 沙 门 氏 杆 菌 ) 类 鼻 疽 马 传 染 性 动 脉 炎 马 鼻 肺 炎 Equine lnfectious Anaemia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rmyelitis Glanders Epizootic Lymphangitis Salmonellosis (S. abortus equi) Melioidosis Infectious Arteritis of Horses Equine Rhinopneumonius 禽 病 (Poultry Diseases) 鸡 传 染 性 喉 气 管 炎 鸡 传 染 性 支 气 管 炎 鸡 传 染 性 囊 病 ( 甘 保 罗 病 ) 鸭 病 毒 性 肝 炎 鸡 伤 寒 禽 痘 鹅 螺 旋 体 病 马 立 克 氏 病 住 白 细 胞 原 虫 病 鸡 白 痢 家 禽 支 原 体 病 鹦 鹉 热 ( 鸟 疫 ) 鸡 病 毒 性 关 节 炎 Avian infectious Laryngotracheitis Avian lnfectious Bronchitis Infecuous Bursal Disease Duck Viral Hepatius Fowl Typhoid Fowl Pox Spirochaetosis in Goose Marek s Disease Leucocytozoosis Pullorum Disease Avian Mycoplasmosis Psittacosis and Ornitho sis Avian Viral Arthritis 禽 白 血 病 Avian Leukosis ( 祖 代 以 上 需 作 血 清 学 试 验 ) 啮 齿 动 物 病 (RodentDiseases) : 兔 病 毒 性 出 血 症 ( 兔 瘟 ) 兔 粘 液 瘤 病 野 免 热 Viral Haemorrhagic Disease of Rabbits Myxomatosis Tularaemia 水 生 动 物 病 (AquaticAnimalDiseases) 4

20 鲑 鱼 传 染 性 胰 脏 坏 死 鱼 传 染 性 造 血 器 官 坏 死 鲤 春 病 毒 病 鲑 鳟 鱼 病 毒 性 出 血 性 败 血 症 鱼 鳔 炎 症 鱼 眩 转 病 鱼 鳃 霉 病 鱼 疖 疮 病 异 尖 线 虫 病 对 虾 杆 状 病 毒 病 斑 节 对 是 杆 状 病 毒 病 Infectious Pancreatic Necrosis in Trout Infectious Haematopoietic Necrosis of Fish SpringViremia of Carp Haemorrhagic Septicaemia of Salmonids Swim Bladder lnflammation of Fish Whirling Disease of Fish Branchiomycosic of Fish Furunculosis of Fish Disease of Anisakis Disease of Baculovirus Penaei Disease of Penaeus Monodon Type Baculovirus 蜂 病 (Bee Diseases) 美 洲 蜂 幼 虫 腐 臭 病 欧 洲 蜂 幼 虫 腐 臭 病 蜂 螨 病 瓦 螨 病 蜂 孢 子 虫 病 American Foul Brood European Foul Brood Acariasis of Bees Varroasis Nosemosis of Bees 其 它 动 物 疾 病 (Diseases of Other Animal Species) 蚕 微 粒 子 病 水 貂 阿 留 申 病 犬 瘟 热 利 什 曼 病 Pebrine Disease of Chinese Silkworm Aleutian Diseae of Mink Canine Distemper Leishmaniasis 5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时 境 的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名 录 类 别 名 称 动 物 鸡 鸭 鹅 锦 鸡 猫 头 鹰 鸽 鹌 鹑 鸟 兔 大 白 鼠 小 鼠 豚 鼠 松 鼠 蛙 蛇 龟 鳖 晰 易 鳄 蚯 蚓 蜗 牛 鱼 虾 蟹 猴 穿 山 甲 猞 猁 蜂 蜜 蚕 等 动 物 产 品 其 它 检 疫 物 精 液 胚 胎 受 精 卵 蚕 卵 生 肉 类 腊 肉 香 肠 火 腿 腌 肉 熏 肉 蛋 水 生 动 物 产 品 鲜 奶 奶 酪 黄 油 奶 油 乳 清 粉 皮 张 鬃 毛 类 蹄 骨 角 类 血 液 血 粉 油 脂 类 脏 器 等 菌 种 毒 种 虫 种 细 胞 血 清 动 物 标 本 动 物 尸 体 动 物 废 弃 物 以 及 可 能 被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物 品 注 : 通 过 携 带 或 邮 寄 方 式 进 境 的 动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过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特 许 批 准 的, 并 具 有 输 出 国 或 地 区 官 方 出 具 的 检 疫 证 书, 不 受 此 名 录 的 限 制 6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 第 206 号 ) 现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李 鹏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 以 下 简 称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下 列 各 物, 依 照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实 施 检 疫 : ( 一 ) 进 境 出 境 过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 ( 二 ) 装 载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装 载 容 器 包 装 物 铺 垫 材 料 ; ( 三 )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运 输 工 具 ; ( 四 ) 进 境 拆 解 的 废 旧 船 舶 ; ( 五 )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或 者 贸 易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实 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的 其 它 货 物 物 品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工 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工 作, 收 集 国 内 外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负 责 国 际 间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和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业 务 集 中 的 地 点 设 立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依 照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实 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第 四 条 国 ( 境 ) 外 发 生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并 可 能 传 入 中 国 时, 根 据 情 况 采 取 下 列 紧 急 预 防 措 施 : ( 一 ) 国 务 院 可 以 对 相 关 边 境 区 域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必 要 时 下 令 禁 止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运 输 工 具 进 境 或 者 封 锁 有 关 口 岸 ; ( 二 )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公 布 禁 止 从 动 植 物 疫 情 流 行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名 录 ; 1

23 ( 三 ) 有 关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对 可 能 受 病 虫 害 污 染 的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所 列 进 境 各 物 采 取 紧 急 检 疫 处 理 措 施 ; ( 四 ) 受 动 植 物 疫 情 威 胁 地 区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应 急 方 案, 同 时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报 告 邮 电 运 输 部 门 对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报 告 和 送 检 材 料 应 当 优 先 传 送 第 五 条 享 有 外 交 领 事 特 权 与 豁 免 的 外 国 机 构 和 人 员 公 用 或 者 自 用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进 境, 应 当 依 照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实 施 检 疫 ;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查 验 时,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第 六 条 海 关 依 法 配 合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对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实 行 监 管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海 关 总 署 制 定 第 七 条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所 称 动 植 物 疫 区 和 动 植 物 疫 情 流 行 的 国 家 与 地 区 的 名 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并 公 布 第 八 条 对 贯 彻 执 行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和 本 条 例 做 出 显 着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检 疫 审 批 第 九 条 输 入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和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检 疫 审 批, 由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负 责 输 入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的 检 疫 审 批, 由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规 定 的 机 关 负 责 第 十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方 可 办 理 进 境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 ( 一 )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无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 ( 二 ) 符 合 中 国 有 关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 ( 三 ) 符 合 中 国 与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签 订 的 有 关 双 边 检 疫 协 议 ( 含 检 疫 协 议 备 忘 录 等, 下 同 ) 第 十 一 条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应 当 在 贸 易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签 订 前 办 妥 第 十 二 条 携 带 邮 寄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进 境 的,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事 先 办 理 的, 携 带 人 或 者 邮 寄 人 应 当 在 口 岸 补 办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经 审 批 机 关 同 意 并 经 检 疫 合 格 后 方 准 进 境 第 十 三 条 要 求 运 输 动 物 过 境 的,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必 须 事 先 向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疫 情 证 明 输 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准 许 该 动 物 进 境 的 证 件, 并 说 明 拟 过 境 的 路 线,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审 查 同 意 后, 签 发 动 物 过 境 许 可 证 第 十 四 条 因 科 学 研 究 等 特 殊 需 要, 引 进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禁 止 进 境 物 的, 办 理 禁 止 进 境 物 特 许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时, 货 主 物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必 须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2

24 说 明 其 数 量 用 途 引 进 方 式 进 境 后 的 防 疫 措 施, 并 附 具 有 关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署 的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办 理 进 境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后,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货 主 物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 ( 一 ) 变 更 进 境 物 的 品 种 或 者 数 量 的 ; ( 二 ) 变 更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 ( 三 ) 变 更 进 境 口 岸 的 ; ( 四 ) 超 过 检 疫 审 批 有 效 期 的 第 三 章 进 境 检 疫 第 十 六 条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十 一 条 所 称 中 国 法 定 的 检 疫 要 求, 是 指 中 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动 植 物 检 疫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对 向 中 国 输 出 动 植 物 产 品 的 国 外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十 八 条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进 境 前 或 者 进 境 时 向 进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检 属 于 调 离 海 关 监 管 区 检 疫 的, 运 达 指 定 地 点 时,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通 知 有 关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属 于 转 关 货 物 的,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进 境 时 向 进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申 报 ; 到 达 指 运 地 时, 应 当 向 指 运 地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检 输 入 种 畜 禽 及 其 精 液 胚 胎 的, 应 当 在 进 境 前 30 日 报 检 ; 输 入 其 它 动 物 的, 应 当 在 进 境 前 15 日 报 检 ; 输 入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的, 应 当 在 进 境 前 7 日 报 检 动 植 物 性 包 装 物 铺 垫 材 料 进 境 时,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申 报 ;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申 报 物 实 施 检 疫 前 款 所 称 动 植 物 性 包 装 物 铺 垫 材 料, 是 指 直 接 用 作 包 装 物 铺 垫 材 料 的 动 物 产 品 和 植 物 植 物 产 品 第 十 九 条 向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检 时, 应 当 填 写 报 检 单, 并 提 交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疫 证 书 产 地 证 书 和 贸 易 合 同 信 用 证 发 票 等 单 证 ; 依 法 应 当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检 疫 审 批 单 无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效 检 疫 证 书, 或 者 未 依 法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作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输 入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运 达 口 岸 时, 检 疫 人 员 可 以 到 运 输 工 具 上 和 货 物 现 场 实 施 检 疫, 核 对 货 证 是 否 相 符, 并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样 品 承 运 人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检 疫 人 员 提 供 装 载 清 单 和 有 关 数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装 载 动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抵 达 口 岸 时, 上 下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接 近 动 物 的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实 施 的 防 疫 消 毒, 并 执 行 其 采 取 的 其 它 现 场 预 防 措 施 3

25 第 二 十 二 条 检 疫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实 施 现 场 检 疫 : ( 一 ) 动 物 : 检 查 有 无 疫 病 的 临 床 症 状 发 现 疑 似 感 染 传 染 病 或 者 已 死 亡 的 动 物 时, 在 货 主 或 者 押 运 人 的 配 合 下 查 明 情 况, 立 即 处 理 动 物 的 铺 垫 材 料 剩 余 饲 料 和 排 泄 物 等, 由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在 检 疫 人 员 的 监 督 下, 作 除 害 处 理 ( 二 ) 动 物 产 品 : 检 查 有 无 腐 败 变 质 现 象, 容 器 包 装 是 否 完 好 符 合 要 求 的, 允 许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发 现 散 包 容 器 破 裂 的, 由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负 责 整 理 完 好, 方 可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根 据 情 况, 对 运 输 工 具 的 有 关 部 位 及 装 载 动 物 产 品 的 容 器 外 表 包 装 铺 垫 材 料 被 污 染 场 地 等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需 要 实 施 实 验 室 检 疫 的,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样 品 对 易 滋 生 植 物 害 虫 或 者 混 藏 杂 草 种 子 的 动 物 产 品, 同 时 实 施 植 物 检 疫 ( 三 ) 植 物 植 物 产 品 : 检 查 货 物 和 包 装 物 有 无 病 虫 害, 并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样 品 发 现 病 虫 害 并 有 扩 散 可 能 时, 及 时 对 该 批 货 物 运 输 工 具 和 装 卸 现 场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疫 措 施 对 来 自 动 物 传 染 病 疫 区 或 者 易 带 动 物 传 染 病 和 寄 生 虫 病 病 原 体 并 用 作 动 物 饲 料 的 植 物 产 品, 同 时 实 施 动 物 检 疫 ( 四 ) 动 植 物 性 包 装 物 铺 垫 材 料 : 检 查 是 否 携 带 病 虫 害 混 藏 杂 草 种 子 沾 带 土 壤, 并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样 品 ( 五 ) 其 它 检 疫 物 : 检 查 包 装 是 否 完 好 及 是 否 被 病 虫 害 污 染 发 现 破 损 或 者 被 病 虫 害 污 染 时, 作 除 害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船 舶 火 车 装 运 的 大 宗 动 植 物 产 品, 应 当 就 地 分 层 检 查 ; 限 于 港 口 车 站 的 存 放 条 件, 不 能 就 地 检 查 的,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同 意, 也 可 以 边 卸 载 边 疏 运, 将 动 植 物 产 品 运 往 指 定 的 地 点 存 放 在 卸 货 过 程 中 经 检 疫 发 现 疫 情 时,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卸 货, 由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按 照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要 求, 对 已 卸 和 未 卸 货 物 作 除 害 处 理, 并 采 取 防 止 疫 情 扩 散 的 措 施 ; 对 被 病 虫 害 污 染 的 装 卸 工 具 和 场 地, 也 应 当 作 除 害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输 入 种 用 大 中 家 畜 的, 应 当 在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设 立 的 动 物 隔 离 检 疫 场 所 隔 离 检 疫 45 日 ; 输 入 其 它 动 物 的, 应 当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指 定 的 动 物 隔 离 检 疫 场 所 隔 离 检 疫 30 日 动 物 隔 离 检 疫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进 境 的 同 一 批 动 植 物 产 品 分 港 卸 货 时,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只 对 本 港 卸 下 的 货 物 进 行 检 疫, 先 期 卸 货 港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将 检 疫 及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其 它 分 卸 港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 需 要 对 外 出 证 的, 由 卸 毕 港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汇 总 后 统 一 出 具 检 疫 证 书 在 分 卸 港 实 施 检 疫 中 发 现 疫 情 并 必 须 进 行 船 上 熏 蒸 消 毒 时, 由 该 分 卸 港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统 一 出 具 检 疫 证 书, 并 及 时 通 知 其 它 分 卸 港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输 入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按 照 中 国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检 疫 4

26 第 二 十 七 条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合 格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报 关 单 上 加 盖 印 章 或 者 签 发 检 疫 放 行 通 知 单 ; 需 要 调 离 进 境 口 岸 海 关 监 管 区 检 疫 的, 由 进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检 疫 调 离 通 知 单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凭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报 关 单 上 加 盖 的 印 章 或 者 签 发 的 检 疫 放 行 通 知 单 检 疫 调 离 通 知 单 办 理 报 关 运 递 手 续 海 关 对 输 入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凭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报 关 单 上 加 盖 的 印 章 或 者 签 发 的 检 疫 放 行 通 知 单 检 疫 调 离 通 知 单 验 放 运 输 邮 电 部 门 凭 单 运 递, 运 递 期 间 国 内 其 它 检 疫 机 关 不 再 检 疫 第 二 十 八 条 输 入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通 知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监 督 和 技 术 指 导 下, 作 除 害 处 理 ; 需 要 对 外 索 赔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检 疫 证 书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根 据 检 疫 需 要, 并 商 输 出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有 关 机 关 同 意, 可 以 派 检 疫 人 员 进 行 预 检 监 装 或 者 产 地 疫 情 调 查 第 三 十 条 海 关 边 防 等 部 门 截 获 的 非 法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应 当 就 近 交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第 四 章 出 境 检 疫 第 三 十 一 条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依 法 办 理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出 境 报 检 手 续 时, 应 当 提 供 贸 易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输 入 国 要 求 中 国 对 向 其 输 出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并 报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备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输 出 动 物, 出 境 前 需 经 隔 离 检 疫 的,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指 定 的 隔 离 场 所 检 疫 输 出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在 仓 库 或 者 货 场 实 施 检 疫 ; 根 据 需 要, 也 可 以 在 生 产 加 工 过 程 中 实 施 检 疫 待 检 出 境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应 当 数 量 齐 全 包 装 完 好 堆 放 整 齐 唛 头 标 记 明 显 第 三 十 四 条 输 出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检 疫 依 据 : ( 一 ) 输 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和 中 国 有 关 动 植 物 检 疫 规 定 ; ( 二 ) 双 边 检 疫 协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 三 ) 贸 易 合 同 中 订 明 的 检 疫 要 求 第 三 十 五 条 经 启 运 地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合 格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运 达 出 境 口 岸 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动 物 应 当 经 出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临 床 检 疫 或 者 复 检 ; 5

27 ( 二 )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从 启 运 地 随 原 运 输 工 具 出 境 的, 由 出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验 证 放 行 ; 改 换 运 输 工 具 出 境 的, 换 证 放 行 ; ( 三 )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到 达 出 境 口 岸 后 拼 装 的, 因 变 更 输 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而 有 不 同 检 疫 要 求 的, 或 者 超 过 规 定 的 检 疫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重 新 报 检 第 三 十 六 条 输 出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启 运 地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合 格 的, 运 达 出 境 口 岸 时, 运 输 邮 电 部 门 凭 启 运 地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的 检 疫 单 证 运 递, 国 内 其 它 检 疫 机 关 不 再 检 疫 第 五 章 过 境 检 疫 第 三 十 七 条 运 输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过 境 ( 含 转 运, 下 同 ) 的, 承 运 人 或 者 押 运 人 应 当 持 货 运 单 和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书, 向 进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检 ; 运 输 动 物 过 境 的, 还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签 发 的 动 物 过 境 许 可 证 第 三 十 八 条 过 境 动 物 运 达 进 境 口 岸 时, 由 进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对 运 输 工 具 容 器 的 外 表 进 行 消 毒 并 对 动 物 进 行 临 床 检 疫, 经 检 疫 合 格 的, 准 予 过 境 进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派 检 疫 人 员 监 运 至 出 境 口 岸, 出 境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不 再 检 疫 第 三 十 九 条 装 载 过 境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包 装 物 装 载 容 器 必 须 完 好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查, 发 现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包 装 物 装 载 容 器 有 可 能 造 成 途 中 散 漏 的, 承 运 人 或 者 押 运 人 应 当 按 照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要 求, 采 取 密 封 措 施 ; 无 法 采 取 密 封 措 施 的, 不 准 过 境 第 六 章 携 带 邮 寄 物 检 疫 第 四 十 条 携 带 邮 寄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进 境, 未 依 法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作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邮 件 作 退 回 处 理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邮 件 及 发 递 单 上 批 注 退 回 原 因 ; 邮 件 作 销 毁 处 理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通 知 单, 通 知 寄 件 人 第 四 十 一 条 携 带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进 境 的, 进 境 时 必 须 向 海 关 申 报 并 接 受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海 关 应 当 将 申 报 或 者 查 获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及 时 交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检 疫 未 经 检 疫 的, 不 得 携 带 进 境 第 四 十 二 条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在 港 口 机 场 车 站 的 旅 客 通 道 行 李 提 取 处 等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对 可 能 携 带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而 未 申 报 的, 可 以 进 行 查 询 并 抽 检 其 物 品, 必 要 时 可 以 开 包 ( 箱 ) 检 查 旅 客 进 出 境 检 查 现 场 应 当 设 立 动 植 物 检 疫 台 位 和 标 志 第 四 十 三 条 携 带 动 物 进 境 的, 必 须 持 有 输 出 动 物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疫 证 书, 经 检 疫 合 格 后 放 行 ; 携 带 犬 猫 等 宠 物 进 境 的, 还 必 须 持 有 疫 苗 接 种 证 书 没 有 检 疫 证 书 疫 苗 接 种 证 书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作 限 期 退 回 或 者 没 收 销 毁 处 理 作 6

28 限 期 退 回 处 理 的, 携 带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持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的 截 留 凭 证, 领 取 并 携 带 出 境 ; 逾 期 不 领 取 的,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携 带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进 境, 经 现 场 检 疫 合 格 的, 当 场 放 行 ; 需 要 作 实 验 室 检 疫 或 者 隔 离 检 疫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截 留 凭 证 截 留 检 疫 合 格 的, 携 带 人 持 截 留 凭 证 向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领 回 ; 逾 期 不 领 回 的,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禁 止 携 带 邮 寄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进 境 第 四 十 四 条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在 国 际 邮 件 互 换 局 ( 含 国 际 邮 件 快 递 公 司 及 其 它 经 营 国 际 邮 件 的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邮 局 ) 实 施 检 疫 邮 局 应 当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经 现 场 检 疫 合 格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加 盖 检 疫 放 行 章, 交 邮 局 运 递 需 要 作 实 验 室 检 疫 或 者 隔 离 检 疫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向 邮 局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检 疫 合 格 的, 加 盖 检 疫 放 行 章, 交 邮 局 运 递 第 四 十 五 条 携 带 邮 寄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又 无 有 效 方 法 作 除 害 处 理 的, 作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并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交 携 带 人 寄 件 人 第 七 章 运 输 工 具 检 疫 第 四 十 六 条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对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船 舶 飞 机 火 车, 可 以 登 船 登 机 登 车 实 施 现 场 检 疫 有 关 运 输 工 具 负 责 人 应 当 接 受 检 疫 人 员 的 询 问 并 在 询 问 记 录 上 签 字, 提 供 运 行 日 志 和 装 载 货 物 的 情 况, 开 启 舱 室 接 受 检 疫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应 当 对 前 款 运 输 工 具 可 能 隐 藏 病 虫 害 的 餐 车 配 餐 间 厨 房 储 藏 室 食 品 舱 等 动 植 物 产 品 存 放 使 用 场 所 和 泔 水 动 植 物 性 废 弃 物 的 存 放 场 所 以 及 集 装 箱 箱 体 等 区 域 或 者 部 位, 实 施 检 疫 ; 必 要 时, 作 防 疫 消 毒 处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船 舶 飞 机 火 车, 经 检 疫 发 现 有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名 录 所 列 病 虫 害 的, 必 须 作 熏 蒸 消 毒 或 者 其 它 除 害 处 理 发 现 有 禁 止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必 须 作 封 存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 作 封 存 处 理 的, 在 中 国 境 内 停 留 或 者 运 行 期 间,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不 得 启 封 动 用 对 运 输 工 具 上 的 泔 水 动 植 物 性 废 弃 物 及 其 存 放 场 所 容 器, 应 当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作 除 害 处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进 境 车 辆,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作 防 疫 消 毒 处 理 装 载 进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车 辆, 经 检 疫 发 现 病 虫 害 的, 连 同 货 物 一 并 作 除 害 处 理 装 运 供 应 香 港 澳 门 地 区 的 动 物 的 回 空 车 辆, 实 施 整 车 防 疫 消 毒 第 四 十 九 条 进 境 拆 解 的 废 旧 船 舶,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实 施 检 疫 发 现 病 虫 害 的,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监 督 下 作 除 害 处 理 发 现 有 禁 止 进 境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作 销 毁 处 理 7

29 第 五 十 条 来 自 动 植 物 疫 区 的 进 境 运 输 工 具 经 检 疫 或 者 经 消 毒 处 理 合 格 后, 运 输 工 具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要 求 出 证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运 输 工 具 检 疫 证 书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消 毒 证 书 第 五 十 一 条 进 境 过 境 运 输 工 具 在 中 国 境 内 停 留 期 间, 交 通 员 工 和 其 它 人 员 不 得 将 所 装 载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带 离 运 输 工 具 ; 需 要 带 离 时, 应 当 向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报 检 第 五 十 二 条 装 载 动 物 出 境 的 运 输 工 具, 装 载 前 应 当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监 督 下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装 载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出 境 的 运 输 工 具,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动 植 物 防 疫 和 检 疫 的 规 定 发 现 危 险 性 病 虫 害 或 者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一 般 性 病 虫 害 的, 作 除 害 处 理 后 方 可 装 运 第 八 章 检 疫 监 督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和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对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过 程, 实 行 检 疫 监 督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五 十 四 条 进 出 境 动 物 和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需 要 隔 离 饲 养 隔 离 种 植 的, 在 隔 离 期 间, 应 当 接 受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的 检 疫 监 督 第 五 十 五 条 从 事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熏 蒸 消 毒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必 须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考 核 合 格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对 熏 蒸 消 毒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并 负 责 出 具 熏 蒸 消 毒 证 书 第 五 十 六 条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机 场 港 口 车 站 仓 库 加 工 厂 农 场 等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场 所 实 施 动 植 物 疫 情 监 测,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不 得 移 动 或 者 损 坏 动 植 物 疫 情 监 测 器 具 第 五 十 七 条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对 运 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装 载 容 器 加 施 动 植 物 检 疫 封 识 或 者 标 志 ;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不 得 开 拆 或 者 损 毁 检 疫 封 识 标 志 动 植 物 检 疫 封 识 和 标 志 由 国 家 动 植 物 检 疫 局 统 一 制 发 第 五 十 八 条 进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装 载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装 载 容 器 包 装 物, 运 往 保 税 区 ( 含 保 税 工 厂 保 税 仓 库 等 ) 的, 在 进 境 口 岸 依 法 实 施 检 疫 ;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实 施 检 疫 监 督 ; 经 加 工 复 运 出 境 的, 依 照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和 本 条 例 有 关 出 境 检 疫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处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8

30 ( 一 ) 未 报 检 或 者 未 依 法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或 者 未 按 检 疫 审 批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 ( 二 ) 报 检 的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与 实 际 不 符 的 有 前 款 第 ( 二 ) 项 所 列 行 为, 已 取 得 检 疫 单 证 的, 予 以 吊 销 第 六 十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处 3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经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擅 自 将 进 境 过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运 递 的 ; ( 二 ) 擅 自 调 离 或 者 处 理 在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指 定 的 隔 离 场 所 中 隔 离 检 疫 的 动 植 物 的 ; ( 三 ) 擅 自 开 拆 过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的 包 装, 或 者 擅 自 开 拆 损 毁 动 植 物 检 疫 封 识 或 者 标 志 的 ; ( 四 ) 擅 自 抛 弃 过 境 动 物 的 尸 体 排 泄 物 铺 垫 材 料 或 者 其 它 废 弃 物,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处 理 运 输 工 具 上 的 泔 水 动 植 物 性 废 弃 物 的 第 六 十 一 条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注 册 登 记 的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的 单 位, 进 出 境 的 上 述 物 品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除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作 退 回 销 毁 或 者 除 害 处 理 外,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注 销 注 册 登 记 第 六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或 者 犯 罪 情 节 显 着 轻 微 依 法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处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引 起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的 ; ( 二 ) 伪 造 变 造 动 植 物 检 疫 单 证 印 章 标 志 封 识 的 第 六 十 三 条 从 事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熏 蒸 消 毒 处 理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不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熏 蒸 和 消 毒 处 理 的,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视 情 节 取 消 其 熏 蒸 消 毒 资 格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四 条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和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植 物 种 子 种 苗 及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是 指 栽 培 野 生 的 可 供 繁 殖 的 植 物 全 株 或 者 部 分, 如 植 株 苗 木 ( 含 试 管 苗 ) 果 实 种 子 砧 木 接 穗 插 条 叶 片 芽 体 块 根 块 茎 鳞 茎 球 茎 花 粉 细 胞 培 养 材 料 等 ; ( 二 ) 装 载 容 器, 是 指 可 以 多 次 使 用 易 受 病 虫 害 污 染 并 用 于 装 载 进 出 境 货 物 的 容 器, 如 笼 箱 桶 筐 等 ; ( 三 ) 其 它 有 害 生 物, 是 指 动 物 传 染 病 寄 生 虫 病 和 植 物 危 险 性 病 虫 杂 草 以 外 的 各 种 危 害 动 植 物 的 生 物 有 机 体 病 原 微 生 物, 以 及 软 件 类 啮 齿 类 螨 类 多 足 虫 类 动 物 和 危 险 性 病 虫 的 中 间 寄 主 媒 介 生 物 等 ; ( 四 ) 检 疫 证 书, 是 指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健 康 或 者 卫 生 状 况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如 动 物 检 疫 证 书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动 物 健 康 证 书 兽 医 卫 生 证 书 熏 蒸 / 消 毒 证 书 等 9

31 第 六 十 五 条 对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动 植 物 产 品 和 其 它 检 疫 物 因 实 施 检 疫 或 者 按 照 规 定 作 熏 蒸 消 毒 退 回 销 毁 等 处 理 所 需 费 用 或 者 招 致 的 损 失, 由 货 主 物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承 担 第 六 十 六 条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检 疫, 需 要 采 取 样 品 时, 应 当 出 具 采 样 凭 单 ; 验 余 的 样 品, 货 主 物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领 回 ; 逾 期 不 领 回 的, 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按 照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十 七 条 贸 易 性 动 物 产 品 出 境 的 检 疫 机 关, 由 国 务 院 根 据 情 况 规 定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0

32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 第 266 号 )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已 经 1999 年 5 月 18 日 国 务 院 第 17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朱 镕 基 1999 年 5 月 29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管 理, 提 高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质 量, 促 进 饲 料 工 业 和 养 殖 业 的 发 展, 维 护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饲 料, 是 指 经 工 业 化 加 工 制 作 的 供 动 物 食 用 的 饲 料, 包 括 单 一 饲 料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浓 缩 饲 料 配 合 饲 料 和 精 料 补 充 料 本 条 例 所 称 饲 料 添 加 剂, 是 指 在 饲 料 加 工 制 作 使 用 过 程 中 添 加 的 少 量 或 者 微 量 物 质, 包 括 营 养 性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一 般 饲 料 添 加 剂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品 种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的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审 定 与 进 口 管 理 第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研 究 创 制 新 饲 料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新 研 制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在 投 入 生 产 前, 研 制 者 生 产 者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必 须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新 产 品 审 定 申 请, 经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机 构 检 测 和 饲 喂 试 验 后, 由 全 国 饲 料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检 测 和 饲 喂 试 验 结 果, 对 该 新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有 效 性 及 其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进 行 评 审 ; 评 审 合 格 的,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给 新 饲 料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证 书, 并 予 以 公 布 全 国 饲 料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养 殖 饲 料 加 工 动 物 营 养 毒 理 药 理 代 谢 卫 生 化 工 合 成 生 物 技 术 质 量 标 准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1

33 第 五 条 申 请 人 提 出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新 产 品 审 定 申 请 时, 除 应 当 提 供 新 产 品 的 样 品 外, 还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数 据 : ( 一 ) 该 新 产 品 的 名 称 主 要 成 分 和 理 化 性 质 ; ( 二 ) 该 新 产 品 的 研 制 方 法 生 产 工 艺 质 量 标 准 和 检 测 方 法 ; ( 三 ) 该 新 产 品 的 饲 喂 效 果 残 留 消 解 动 态 和 毒 理 ; ( 四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和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新 饲 料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为 行 业 标 准 ; 需 要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的, 依 照 标 准 化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条 首 次 进 口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登 记, 并 提 供 该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样 品 和 下 列 资 料 : ( 一 ) 商 标 标 签 和 推 广 应 用 情 况 ; ( 二 ) 生 产 国 批 准 生 产 销 售 的 证 明 和 生 产 国 以 外 的 其 它 国 家 的 登 记 资 料 ; ( 三 ) 本 条 例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数 据 前 款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经 审 查 确 认 安 全 有 效 不 污 染 环 境 的,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产 品 登 记 证 第 三 章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第 八 条 设 立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企 业, 除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企 业 设 立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厂 房 设 备 工 艺 及 仓 储 设 施 ; ( 二 ) 有 与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 ( 三 ) 有 必 要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人 员 和 检 验 设 施 ; ( 四 ) 生 产 环 境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 ( 五 )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经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权 限 审 查,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方 可 办 理 企 业 登 记 手 续 第 九 条 生 产 饲 料 添 加 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的 企 业,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前 款 企 业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饲 料 添 加 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第 十 条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并 实 行 生 产 记 录 和 产 品 留 样 观 察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得 直 接 添 加 兽 药 和 其 它 禁 用 药 品 ; 允 许 添 加 的 兽 药, 必 须 制 成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后, 方 可 添 加 ; 生 产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得 添 加 激 素 类 药 品 2

34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生 产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应 当 进 行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检 验 合 格 的, 应 当 附 具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 无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的, 不 得 销 售 第 十 三 条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包 装,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卫 生 的 规 定 易 燃 或 者 其 它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包 装 应 当 有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说 明, 并 注 明 储 运 注 意 事 项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包 装 物 不 得 重 复 使 用 ; 但 是, 生 产 方 和 使 用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十 四 条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包 装 物 上 应 当 附 具 标 签 卷 标 应 当 以 中 文 或 者 适 用 符 号 标 明 产 品 名 称 原 料 组 成 产 品 成 分 分 析 保 证 值 净 重 生 产 日 期 保 质 期 厂 名 厂 址 和 产 品 标 准 代 号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标 签, 还 应 当 标 明 使 用 方 法 和 注 意 事 项 加 入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饲 料 的 标 签, 还 应 当 标 明 加 入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字 样, 并 标 明 其 化 学 名 称 含 量 使 用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 饲 料 添 加 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的 标 签, 还 应 当 注 明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和 生 产 许 可 证 号 第 十 五 条 经 营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经 营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相 适 应 的 仓 储 设 施 ; ( 二 ) 有 具 备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使 用 贮 存 分 装 等 知 识 的 技 术 人 员 ; ( 三 ) 有 必 要 的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经 营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企 业, 进 货 时 必 须 核 对 产 品 卷 标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禁 止 经 营 无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无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无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第 十 七 条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停 用 禁 用 或 者 淘 汰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以 及 未 经 审 定 公 布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禁 止 经 营 未 经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的 进 口 饲 料 进 口 饲 料 添 加 剂 第 十 八 条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证 实 对 饲 养 动 物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有 害 的,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限 用 停 用 或 者 禁 用, 并 予 以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对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作 预 防 或 者 治 疗 动 物 疾 病 的 说 明 或 者 宣 传 ; 但 是, 饲 料 中 加 入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可 以 对 所 加 入 的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作 用 加 以 说 明 第 二 十 条 从 事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质 量 检 验 的 机 构, 经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门 或 者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或 者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承 担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全 国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规 划, 可 以 进 行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 但 是, 不 得 重 复 抽 查 3

35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规 划, 可 以 组 织 对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并 会 同 同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抽 查 结 果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未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饲 料 添 加 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的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已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但 未 取 得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并 限 期 补 办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第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经 营 未 附 具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和 产 品 卷 标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经 营 的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包 装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或 者 附 具 的 标 签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销 售, 可 以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五 条 不 具 备 本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营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已 经 停 用 禁 用 或 者 淘 汰 以 及 未 经 审 定 公 布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并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吊 销 生 产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非 饲 料 非 饲 料 添 加 剂 冒 充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或 者 以 此 种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冒 充 他 种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 ( 二 ) 生 产 经 营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所 含 成 分 的 种 类 名 称 与 产 品 卷 标 上 注 明 的 成 分 的 种 类 名 称 不 符 的 ; ( 三 ) 生 产 经 营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符 合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的 ; ( 四 ) 经 营 的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失 效 霉 变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营 未 经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的 进 口 饲 料 进 口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经 营, 没 收 未 售 出 的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假 冒 伪 造 或 者 买 卖 饲 料 添 加 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生 产 许 可 证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或 者 产 品 登 记 证 的,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饲 4

36 料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权 限 收 缴 或 者 吊 销 生 产 许 可 证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或 者 产 品 登 记 证,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营 养 性 饲 料 添 加 剂, 是 指 用 于 补 充 饲 料 营 养 成 分 的 少 量 或 者 微 量 物 质, 包 括 饲 料 级 氨 基 酸 维 生 素 矿 物 质 微 量 元 素 酶 制 剂 非 蛋 白 氮 等 ( 二 ) 一 般 饲 料 添 加 剂, 是 指 为 保 证 或 者 改 善 饲 料 质 量 提 高 饲 料 利 用 率 而 掺 入 饲 料 中 的 少 量 或 者 微 量 物 质 ( 三 )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是 指 为 预 防 治 疗 动 物 疾 病 而 掺 入 载 体 或 者 稀 释 剂 的 兽 药 的 预 混 物, 包 括 抗 球 虫 药 类 驱 虫 剂 类 抑 菌 促 生 长 类 等 第 三 十 一 条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管 理, 依 照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5

37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 第 304 号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已 经 2001 年 5 月 9 日 国 务 院 第 3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朱 镕 基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动 植 物 微 生 物 安 全,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技 术 研 究,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的 研 究 试 验 生 产 加 工 经 营 和 进 口 出 口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是 指 利 用 基 因 工 程 技 术 改 变 基 因 组 构 成,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或 者 农 产 品 加 工 的 动 植 物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主 要 包 括 : ( 一 ) 转 基 因 动 植 物 ( 含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 和 微 生 物 ; ( 二 ) 转 基 因 动 植 物 微 生 物 产 品 ; ( 三 ) 转 基 因 农 产 品 的 直 接 加 工 品 ; ( 四 ) 含 有 转 基 因 动 植 物 微 生 物 或 者 其 产 品 成 份 的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农 药 兽 药 肥 料 和 添 加 剂 等 产 品 本 条 例 所 称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是 指 防 范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对 人 类 动 植 物 微 生 物 和 生 态 环 境 构 成 的 危 险 或 者 潜 在 风 险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转 基 因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建 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由 农 业 科 技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外 经 贸 检 验 1

38 检 疫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负 责 研 究 协 调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六 条 国 家 对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评 价 制 度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按 照 其 对 人 类 动 植 物 微 生 物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危 险 程 度, 分 为 I Ⅱ Ⅲ Ⅳ 四 个 等 级 具 体 划 分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七 条 国 家 建 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评 价 制 度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评 价 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八 条 国 家 对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实 行 标 识 制 度 实 施 标 识 管 理 的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第 二 章 研 究 与 试 验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研 究 与 试 验 的 安 全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并 设 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负 责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的 安 全 评 价 工 作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由 从 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研 究 生 产 加 工 检 验 检 疫 以 及 卫 生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第 十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评 价 工 作 的 需 要,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检 测 条 件 和 能 力 的 技 术 检 测 机 构 对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进 行 检 测 第 十 一 条 从 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研 究 与 试 验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与 安 全 等 级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措 施, 确 保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研 究 与 试 验 的 安 全, 并 成 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研 究 与 试 验 的 安 全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从 事 Ⅲ Ⅳ 级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研 究 的, 应 当 在 研 究 开 始 前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三 条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试 验, 一 般 应 当 经 过 中 间 试 验 环 境 释 放 和 生 产 性 试 验 三 个 阶 段 中 间 试 验, 是 指 在 控 制 系 统 内 或 者 控 制 条 件 下 进 行 的 小 规 模 试 验 环 境 释 放, 是 指 在 自 然 条 件 下 采 取 相 应 安 全 措 施 所 进 行 的 中 规 模 的 试 验 生 产 性 试 验, 是 指 在 生 产 和 应 用 前 进 行 的 较 大 规 模 的 试 验 第 十 四 条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在 实 验 室 研 究 结 束 后, 需 要 转 入 中 间 试 验 的, 试 验 单 位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五 条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试 验 需 要 从 上 一 试 验 阶 段 转 入 下 一 试 验 阶 段 的, 试 验 单 位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经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合 格 的,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转 入 下 一 试 验 阶 段 试 验 单 位 提 出 前 款 申 请,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的 安 全 等 级 和 确 定 安 全 等 级 的 依 据 ; ( 二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技 术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 2

39 ( 三 )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防 范 措 施 ; ( 四 ) 上 一 试 验 阶 段 的 试 验 报 告 第 十 六 条 从 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试 验 的 单 位 在 生 产 性 试 验 结 束 后, 可 以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 试 验 单 位 提 出 前 款 申 请,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的 安 全 等 级 和 确 定 安 全 等 级 的 依 据 ; ( 二 )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技 术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 ( 三 ) 生 产 性 试 验 的 总 结 报 告 ; ( 四 )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材 料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后, 应 当 组 织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委 员 会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 安 全 评 价 合 格 的, 方 可 颁 发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 第 十 七 条 转 基 因 植 物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利 用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生 产 的 或 者 含 有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成 份 的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农 药 兽 药 肥 料 和 添 加 剂 等, 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定 登 记 或 者 评 价 审 批 前,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取 得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 第 十 八 条 中 外 合 作 合 资 或 者 外 方 独 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研 究 与 试 验 的,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第 三 章 生 产 与 加 工 第 十 九 条 生 产 转 基 因 植 物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应 当 取 得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单 位 和 个 人 申 请 转 基 因 植 物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除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证 书 并 通 过 品 种 审 定 ; ( 二 ) 在 指 定 的 区 域 种 植 或 者 养 殖 ; ( 三 )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防 范 措 施 ; ( 四 )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条 件 第 二 十 条 生 产 转 基 因 植 物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建 立 生 产 档 案, 载 明 生 产 地 点 基 因 及 其 来 源 转 基 因 的 方 法 以 及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流 向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从 事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生 产 加 工 的, 应 当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农 民 养 殖 种 植 转 基 因 动 植 物 的, 由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销 售 单 位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代 办 审 批 手 续 审 批 部 门 和 代 办 单 位 不 得 向 农 民 收 取 审 批 代 办 费 用 3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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