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会 正 式 记 录 :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8 号 A/37/18 联 合 国 1982 坪, 纽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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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 * U/\ ^ Î HE COP' jt',rer 巧 ÎJS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8 号 (A/37/18) 联 合 国

2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8 号 A/37/18 联 合 国 1982 坪, 纽 约

3 说 明 联 合 国 文 件 都 用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附 加 数 卞 编 殺 凡 是 提 到 这 种 编 就 是 指 联 合 国 的 某 一 个 文 件

4 原 件 : 英 文 / 法 文 / 饿 文 / 西 班 牙 文 C 年 9 月 2 3 H 目 I 录 ;.... 段., 次, 页 ' 次 送 文 函... vili 一 导 言 A. 公 约 缔 约 国 会 议 C.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H 庄 严 声 明 出 席 情 况,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 G. 议 程... 0^ - 15 k H. 同 国 除 劳 工 組 织 和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組 织 的 合 作 二 大 会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就 消 除 种 族 艘 视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敦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A.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会 员 国 在 第 三 委 员 会 中 所 提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评 论.; B. 姿 员 会 成 员 对 大 会 第 36/ 12 号 决 议 的 意 见 2k C.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 三 公 约 第 7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四 审 议 缔 约 国 依 照 公 约 第 9 条 提 出 的 报 告 意 见 和 资 料... « *1»7 lu - ill -

5 目 录 ( J _ )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的 情 况,/... 委 到 的 报... 员 会 牧 告 委 员 到 的 报 告... 会 尚 来 收 委 员 会 为 提 出 报 告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确 保 各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审 议... l k E... ^ t ü 加 遂 骑 他... 阿 联 合 首 长 国... 拉 伯... m Æ... 泊 尔 海 地... 澳... 大 利 J E 佛 得... 角 G G 多 斯... 卡 塔 尔... Ë 拿... 毛 里 求 斯. V 埃 我 比 亚 V.... S f 厄 瓜 多 尔 二... 科 威 特... " v. ^ ^ U3 U k 1» W» H iki Utô - X t - ibl » k ^-222 页 次 2h ih h ko k H 66

6 段 次 页 次 冰 岛... 大 韩 民 国... 匈 牙 利...'/" *.»? 约 旦... 挪 威... ' 希 腊 西 班 牙..., s é i i i é 二 巧 t g I f s S P 口 巧 % TO 菲 律 宾... 阿 根 廷... 4:;...: 乌 拉 圭......V...' i 二 g : 姚 ^ æ si 罗 马 尼 亚 以 色 列.....^1. 苏 丹 I 蒙 古... 墨 西 奇... 二 德 意 志 民 主 共 和 国... 捷 克 斯 洛 伐 克,.... 埃 及... 芬 兰 罗 马 數 廷....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联 盟... à 二 è â â g 拂 納 则 g 购 s g? 兴 g v -g I m â 3 5 s 哥 斯 达 黎 加.... i ÿ s 五 依 照 公 约 第 1 5 条 的 规 定, 对 有 关 托 管 和 非 自 治 领 土 以 及 适 用 大 会 第 1514 (XV) 号 决 议 的 所 有 其 他 领 土 的 请 愿 书 副 本 报 告 副 本 和 其 他 情 报 的 审 议 = W - H57

7 六 七 八 九...n _ ^ A. 非 洲 各 领 土... B. 太 平 洋 和 印 度 洋 各 领 土... C. 大 西 洋 和 加 勒 比 各 领 土, 包 括 直 布 罗 陀 在 内,,,,,, 向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救 视 进 行 战 斗 的 行 动 十 年,i,' 二 ;-H58 委 员 会 年 和 年 的 会 议...,kr8 关 于 委 员 会 文 件 的 问 题 H85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和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的 决 定 A.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1 (XXV) 一 般 建 议 六... 2 (X X V ) 关 于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的 附 加 准 则 B.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1 (X X V I ) 第 二 十 八 届 会 议 地 点 问 题... 附 件 krr m t 页 次 I ik2 iia 1^7 IH? I Drô 1U9 截 至 年 8 月 2 0 日 止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破 视 国 际 公 约... 在 审 查 年 度 内 缔 约 国 按 照 公 约 第 9 条 提 交 的 振 告 和 补 充 情 报 A. 初 次 报 告... B.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C.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D.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E.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G.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H.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补 充 情 报... - Vi I7U

8 ^ ^ 三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和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缔 约 国 按 照 公 约 第 9 条 提 ~ ~ ~ 交 的 各 次 报 告 的 情 况...;175 四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年 3 月 1 5 日 第 569;5^ 会 议 通 过 一 般 建 议 六 的 意 见 塞. 浦 路 斯 法 国... ITT 意 大 利 ^... 參, 參 iso 181 南 斯 拉 夫 五 按 照 公 约 第 十 五 条 并 依 照 托 管 理 事 会 及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执 行 情 况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消 除 种 族 妓 视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和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收 到 的 文 件 六 为 消 除 种 族 彼 视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和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印 发 的 文 件 清, 186 v i l

9 送 文 函 1982 年 8 月 2 0 曰 纽 约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哈 维 尔. 佩 雷 斯. 德 畫 利 亚 尔 先 生 阁 下 阁 下 : 我 谨 査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坡 视 国 际 公 约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依 公 约 设 立 的 消 除 种 族 坡 视 委 员 会 " 应 按 年 将 工 作 报 告 送 请 秘 书 长 转 送 联 合 国 大 会 " 消 除 种 族 彼 视 委 员 会 在 1982 年 曾 举 行 两 届 常 会, 并 在 今 天 举 行 的 第 59 7 次 会 议 上 一 致 通 过 所 附 的 报 告, 以 履 行 公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现 将 报 告 附 上, 请 转 送 大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在 这 方 面, 你 也 许 记 得, 大 会 使 照 委 员 会 第 七 届 会 议 提 出 的 建 议, 通 常 是 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同 其 他 的 议 程 項 目 分 开 来 审 议 安 员 会 希 望 大 会 能 依 照 惯 例, 将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同 其 他 议 程 项 目 分 开 来 审 议 顺 致 最 崇 高 的 敬 意 消 除 种 族 峡 视 委 员 会 主 席 何 塞 德, 英 格 尔 斯 ( 签 名 vlll

10 导 言 A. 公 约 缔 约 国 1. 截 至 1982 年 8 月 2 0 日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闭 茶 之 日 止,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技 视 II 际 公 约 已 有 个 缔 约 国 该 公 约 经 联 合 国 大 会 年 1 2 月 2 1 日 第 2106A(XX) 号 决 议 通 过, 年 3 月 7 日 在 纽 约 开 放 签 字 和 批 准 公 约 按 照 其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于 1969 年 1 月 4 日 生 效 2. 截 至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闭 幕 日 止,1 1 5 个 公 约 缔 约 国 中 只 有 9 个 发 表 了 公 约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敦 所 称 的 声 明, 缔 约 国 名 单 和 发 表 这 项 声 明 的 国 家 名 单 见 后 面 附 件 一 B ^ 3. 消 除 种 族 彼 视 委 员 会 年 举 行 过 两 届 常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 第 549 至 574;^ 会 议 ) 于 年 3 月 1 日 至 1 9 日 在 日 内 瓦 联 合 国 办 事 处 举 行 ; 第 二 十 六 届 ( 第 至 次 会 议 ) 于 年 8 月 2 日 至 2 0 日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举 行 C.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4. 依 照 公 约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缔 约 国 代 表 于 年 1 月 1 5 日 在 联 合 国 总 部 举 行 第 八 届 会 议 ', 从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当 中 选 出 消 除 种 族 较 视 委 员 会 的 九 名 成 员, 接 替 任 期 于 年 1 月 1 9 日 届 满 的 成 员, 5.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获 知, 在 Manuel O rdonez 先 生 年 2 月 1 2 日 给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信 中, 他 说, 由 于 种 种 理 由 使 他 无 法 廣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职 责, 他 要 辞 职

11 6. 按 照 公 约 第 8 条 第 5 (b} 敦 和 委 员 会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于 年 3 月 1 日 举 行 的 第 次 会 议 上, 以 秘 密 投 票 方 式 认 可 阿 根 廷 政 府 指 派 Eugenio Carlos José Aramburu 先 生 在 OrdôSez 先 生 剩 余 的 任 期 内 担 任 委 员 会 成 员, 任 期 至 年 1 月 1 9 日 届 满 7.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获 知, 由 于 Shuail) Uthman Yolah 先 生 已 秦 派 担 任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主 管 国 际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部 副 秘 书 长, 他 要 辞 去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职 位 8. 按 照 公 约 第 8 条 第 5(b) 款 和 委 员 会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1 3 条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于 年 8 月 2 日 举 行 的 第 575^ 会 议 上, 以 秘 密 投 票 方 式 认 可 尼 日 利 亚 联 邦 共 和 国 政 府 指 派 Oladapo 0. Fafowora 先 生 在 Yolah 先 生 剩 余 的 任 期 内 担 任 委 员 会 成 员, 任 期 至 年 1 月 1 9 日 届 满 9. 以 下 是 委 员 会 年 的 成 员 名 单, 包 括 于 年 1 月 1 5 日 当 选 和 当 选 连 任, 以 及 上 面 第 5 至 8 段 提 到 的 成 员 : 成 员 姓 名 J e a n - M a r ie APIOU 先 生 ^ E u g e n io C a r l o s J o s é ARAMBUIUJ 先 生 Y u li BAHNEV 先 生 P e d ro BRIN MARTINEZ 先 生 A n d ré DECHE2ELLES 先 生 S i l v o DEVETAK 先 生 D i m i t r i o s J. EVRIGENIS 先 生 ^ O la d a p o O l u s o l a FAFOWORA 先 生 A b d e l M oneim GHONEIM 先 生, José. D.. INGLES 先 生 G e o rg e 0. LAMPTEY 先 生 ^ E r i k NETTEL 先 生 K a r l J o s e f PARTSCH 先. 生 ' S h a n ti SADIQ ALI 夫 人 Agha SHAHI 先 生 M ic h a e l E. SH E R IFIS 先 生 ^ G le b B o r i s o v i c h STARÜSHENKO 先 生 L u is VALENCIA RODRIGUEZ 先 生 上 沃 尔 特 阿 根 廷 保 加 利 亚 巴 章 马 法 国 南 斯 拉 夫 希 腊 尼 日 利 亚 埃 及 菲 律 宾 加 纳 澳 大 利 亚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塞 浦 路 斯 苏 维 埃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SI 联 盟 厄 瓜 多 尔 一 2 任 期 至 1 月 19 日 届 满

12 D. 庄 严 声 明 1 0. 在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开 幕 会 议 上, 由 公 约 缔 约 国 会 议 于 1982 年 1 月 15 日 选 出 和 再 度 选 出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照 委 员 会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1 4 条 的 规 定, 发 表 庄 严 声 明 11. Aranibura 先 生 和 Fafowora 先 生 分 别 于 委 员 会 1982 年 3 月 1 日 和 8 月 2 日 举 行 的 第 5 49 次 和 第 次 会 议 就 任 委 员 会 成 员, 按 照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1 4 条 的 规 定, 发 表 庄 严 声 明 E. 出 鹿 情 况 1 2. 除 Yolah 先 生 外, 所 有 成 员 都 出 席 了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Shahi Sherifis 和 Valencia Rodriguez 先 生 出 席 了 该 届 会 议 的 一 部 分 会 议 委 员 会 所 有 成 员 都 出 席 了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Brin Martinez Sherifis 和 Valencia Rodriguez 先 生 只 出 席 了 该 届 会 议 的 一 部 分 会 议 选 举 主 席 困 成 员 1 3. 在 1982 年 3 月 1 日 举 行 的 第 5 49 次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第 1 0 条 第 2 敦 的 规 定, 选 出 了 下 列 主 席 团 成 员, 任 期 两 年 : 主 席 : José D. INGLES 先 生 副 主 席 :George 0. LAMPTEY 先 生 Gleb Borisovich STARUSHENKD 先 生 Luis VALENCIA RODRIGUEZ 先 生 报 告 员 :Karl Josef PARTSCH 先 生

13 G. 议 程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年 3 月 1 日, 委 员 会 第 5 49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秘 书 长 提 出 的 临 时 议 程 h 开 列 的 项 目, 作 为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的 议 程, 并 附 有 一 项 修 正 案, 增 列 一 项 题 为 " 依 照 公 约 第 8 条 第 5 (to) 敦 和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1 3 条 填 补 委 员 会 的 一 个 空 缺 " 的 新 项 目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议 程 经 修 正 如 下 : 1. 秘 书 长 代 表 宣 布 开 幕 2. 委 员 会 新 当 选 成 员 依 照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1 4 条 的 规 定 发 表 庄 严 声 明 3.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4. 通 过 议 程 5. 按 照 公 约 第 8 条 第 5(b) 敦 和 暂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1 3 条 填 补 委 员 会 的 一 个 空 缺 A 6. 审 议 各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9 条 提 th 的 报 告 意 见 和 资 料 7. 大 会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就 消 除 种 族 彼 视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敦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8. 按 照 公 约 第 1 5 条 审 议 有 关 托 管 领 土 与 非 自 治 领 土 以 及 适 用 大 会 第 1514( x v ) 号 决 议 的 所 有 其 他 领 土 的 请 愿 书 报 告 和 其 他 情 报 9. 公 约 第 7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1 0. 向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坟 视 进 行 战 斗 的 行 动 十 年 1 1. 委 员 会 1983 年 和 1984 年 的 会 议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年 8 月 2 日, 委 员 会 第 57 5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秘 书 长 提 出 的 临 时 议 程 上 开 列 的 项 目, 作 为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的 议 程, 并 附 有 一 项 修 正 案, 增 列 一 个 新 的 项 目

14 2, 并 重 新 排 定 临 时 议 程 上 其 他 项 目 的 编 号 已 通 过 的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议 程 如 下 : 1. 通 过 议 程 2. 按 照 公 约 第 8 条 第 5 (to) 款 和 智 行 议 事 规 则 第 1 3 条 填 补 委 员 会 ' 的 一 个 空 缺 ' 3. 审 议 各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9 条 提 出 的 报 告 意 见 和 情 报 4. 按 照 公 约 第 1 5 条 审 议 有 关 托 管 领 土 与 非 自 治 领 土 以 及 适 用 大 会 第 1514(xv) 号 决 议 的 所 有 其 他 领 土 的 请 愿 书 报 告 和 其 他 情 报 5. 向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进 行 战 斗 的 行 动 十 年 6. 委 员 会 1983 年 和 1984 年 的 会 议 7. 委 员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敦 提 交 大 会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H. 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的 合 作 1 6. 按 照 委 员 会 关 于 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 和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 教 科 文 组 织 ) 合 作 的 1972 年 8 月 2 1 日 第 2( V I) 号 决 定, 这 两 个 组 织 的 代 表 出 席 了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和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1 7. 关 于 教 科 文 組 织 同 委 员 会 的 合 作, 可 以 记 得, 委 员 会 于 1979 年 3 月 2 6 日 至 4 月 1 3 日 在 教 科 文 趙 织 总 部 举 行 的 第 十 九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关 于 同 教 科 文 组 织 进 一 步 合 作 以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的 第 2(x ix) 号 决 定 根 据 同 一 项 决 定, 委 员 会 除 别 的 以 外, 请 教 科 文 组 织 向 它 提 送 关 于 制 订 一 般 准 则 的 建 议, 以 期 协 助 各 缔 约 国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18. 教 科 文 组 织 应 委 员 会 之 请 提 出 的 文 件 (CERIVC/69 和 Add,1 ) 已 由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三 和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在 题 为 " 公 约 第 7 条 执 行 情 况, 的 议 程 项 目 下 审 议, 最 后 导 致 委 员 会 通 过 补 充 一 般 准 则 7

15 1 9. 根 据 委 员 会 同 劳 工 組 织 关 于 适 用 公 约 和 建 议 问 题 专 家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合 作 安 排, 消 除 种 族 坡 视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在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收 到 了 该 专 家 委 员 会 提 交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六 十 八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特 别 是 有 关 适 用 1958 年 公 约 ( 第 111 号 ) 于 就 业 同 取 业 彼 视 的 各 1T 和 报 告 中 与 其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16 二 大 会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就 消 除 种 族 艘 视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款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所 采 取 的 行 功 2 0.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在 年 3 月 1 5 日 举 行 的 第 568^ 和 第 569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这 个 项 目 A.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会 员 国 在 第 三 委 员 会 中 ' 所 提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评 论 二 2 1. 委 员 会 认 为, 大 会 第 三 委 负 会 在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关 于 再 次 把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同 有 关 种 族 技 视 的 其 他 议 程 确 目 一 井 f 议 的 决 定, 对 第 三 委 员 会 讨 论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是 不 利 的 有 些 成 员 认 为, 由 于 都 些 项 目 的 政 治 性 质, 对 适 当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特 别 不 利 因 此, 委 M 会 对 于 大 会 未 能 对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给 予 应 有 的 注 意 表 示 关 切, 并 宣 申 以 往 各 届 会 议 所 已 提 à 的. 建 议, 即 如 果 可 能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应 当 同 其 他 项 目 分 开, 在 专 为 审 议 该 报 告 而 安 待 的 会 议 上, 单 独 审 议 为 此,Sadici A l i 夫 人 指 出, 以 后 应 当 尽 单 将 报 告 发 给 第 三 委 员 会 各 代 表 团, 以 便 让 它 们 有 充 分 时 间 可 以 提 出 意 见 2 Z 安 负 会 报 告 员 îarsoh 先 生 总 结 了 第 三 委 员 会 讨 论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的 要 点, 并 提 请 注 意 公 约 綠 约 国 的 代 表 所 表 示 的 愿 望, 即 这 项 国 际 文 书 应 普 遍 得 到 批 准, 并 在 所 有 各 方 面 都 能 得 到 严 格 执 行 对 此, 他 指 出, 某 些 代 表 认 为, 扩 大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及 其 行 动 范 围 将 可 使 委 M 会 评 价 所 有 缔 约 国 的 情 况 其 他 一 些 代 表 则 认 为, 委 员 会 应 当 更 经 常 地 俄 照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敦 的 规 定, 提 出 意 见 或 一 般 性 的 建 议, 并 就 同 种 族 隔 离 进 行 战 斗 的 确 效 方 法 和 途 径, 向 缔 约 国 提 供 指 导 然 而, 有 些 代 表 告 诚 委 员 会, 认 为 如 果 它 试 图 扩 大 其 工 作 范 围, 可 能 会 超 越 其 职 权 特 别 是 对 于 委 员 会 就 国 内 少 数 民 族 权 利 进 行 一 项 新 调 査 的 构 想, 有 些 代 表 认 为, 委 员 会 应 当 避 免 与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工 作 相 重 复

17 23. D e c h e z e l l e s 先 生 在 评 论 第 三 委 员 舍 的 讨 论 时 认 为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荷 兰 代 表 的 建 议, 即 在 执 行 公 约 或 在 这 方 面 设 想 觸 布 文 书 时 遭 避 困 难 的 缔 约 国 应 当 同 委 员 会 咨 商 然 而, 他 同 意 第 三 委 负 会 里 有 些 代 我 的 意 见, 即 安 员 会 不 应 超 越 其 职 权 范 围 -. ; ; -, B. 委 员 会 成 德 对 大 会 第 3 6 /12 号 决 议 的 意 见 -----, ^.- 一.. -,. I.,. - ' S ' 24 P a rtsch 先 生 对 大 会 年 1Q 力 2; S B 第 3 ^ /1 2 号 决 议 的 各 段 提 出 意 见, 并 指 出, 决 议 未 能 以 l4 商 一 致 方 式 海 过 并 将 其 第 2 段 和 第 5 段 单 独 表 决, 是 因 为 有 些 国 家 认 为 这 些 段 落 与 : 公 约 y 的 规 定 不 赞,1 特 别 是 第 3 条 各 缔 约 国 对 该 条 的 颇 有 不 同 解 释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有 几 位 成 责 认 为 大 会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委 员 会 的 一 般 建 议 及 其 订 正 一 般 准 则,: 向 委 员 ^ 提 供 关 f 它 们 同 南 非 种 族 主 义 政 权 的 关 系 的 资 料, 是 值 得 赞 扬 的, 同 时 委 员 会 不 d 因 有 家 对 其 监 资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标 准 有 露 见 而 受 到 眠 制 其 他 成 员 说,1^ 们 认 为, 公 约 第 3 条 并 不 在 缔 约 国 的 外 交 关 * 上 强 加 法 律 义 务 à m 公 约 > 的 趣 楚, 肖 亩 ^ 断 绝 关 系 并 不 能 被 视 为 是 强 制 性 的 义 务 请 缔 约 国 就 这 种 关 系 的 性 质 提 供 资 料, 所 依 据 的 也 只 能 是 公 约 的 一 般 精 神 由 于 政 治 理 由 强 烈 赞 成 孤 立 种 族 主 义 政 权 的 成 员 对 这 种 法 律 分 析 也 表 同 感 委 员 会 有 些 成 员 对 大 会 请 各 缔 约 国 向 矣 员 会 提 供 关 于 各 自 本 国 人 口 組 成 的 资 料 也 表 示 赞 扬 2 5. 关 于 第 3 6 /1 2 号 决 议 第 6 段,i :Devetak 先 生 和 Sadici A li 夫 人 对 大 会 特 别 在 委 员 会 本 身 在 工 作 上 对 这 个 事 项 更 为, 视 的 时 候, 铭 记 着 各 缔 约 国 所 推 行 的 政 策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方 面, 录 示 欣 慰 2 6, 关 于 强 调 必 须 根 推 公 约 米 取 推 施 以 保 证 种 族 硬 视 的 受 香 者 可 以 有 适 当 的 求 助 程 序 并 充 分 保 护 移 民 工 人 的 权 利 的 决 议 第 7 段 和 第 8 段, Pa r t S Ch 先 生 表 示 有 些 担 心, 他 指 出, 委 员 会 并 没 有 忽 视 这 两 段 中 提 到 的 问 题 然 而,üevetalt 先 生 和 Sadiq Ali 夫 人 对 决 谈 中 提 到 移 民 工 人 的 问 题, 表 示 欣 慰

18 2 7. 虽 然 大 会 在 决 议 第 1 0 段 中 严 重 关 切 某 些 缔 约 国 无 法 履 行 公 约 所 规 定 义 务, 但 照 有 些 成 员 的 说 法, 大 会 并 没 有 为 解 决 委 员 会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提 出 任 何 实 际 的 建 议 有 人 也 指 出, 同 这 个 事 项 直 接 确 关 的 缔 约 国 也 没 有 提 出 任 何 建 议 ^6 76 力 &1^ 先 生 对 大 会 第 3 6 /1 2 号 决 议 第 1 2 段 要 求 委 货 会 探 讨 能 否 就 配 合 公 约 第 2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5 (e) 条 的 情 况 编 写 一 份 研 究 表 示 欣 慰 然 而, 有 几 位 发 言 人 对 这 项 要 求 表 示 保 留, 并 对 大 会 是 茶 有 权 将 某 些 任 务 交 付 委 员 会 表 示 怀 疑, 姿 员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完 全 取 决 于 公 约 的 各 项 规 定 2 9. 委 员 会 提 到 第 3 6 /1 2 号 决 议 第 1 3 段, 说 它 对 由 于 经 费 上 的 考 虑, 使 得 在 向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校 视 进 行 战 斗 的 行 动 十 年 方 案 的 范 围 内, 在 联 合 国 内 罗 毕 办 事 处 举 行 委 员 会 年 春 季 会 议 的 决 定 未 能 实 现, 表 示 遗 憾, 并 重 申 其 信 念, 即 安 员 会 不 时 在 友 展 中 国 家 举 行 会 议 是 有 益 的, 最 好 是 应 一 个 缔 约 国 的 邀 请, 以 便 使 公 约 得 到 更 广 泛 的 注 意, 并 旷 大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救 视 斗 争 的 影 响 对 此, 秘 书 长 代 表 解 释 说, 除 非 大 会 核 可 所 涉 及 的 额 外 开 支, 否 则 秘 书 长 就 无 法 安 排 在 内 罗 毕 举 行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他 又 回 顾 秘 书 长 在 A /3 5 /41 4 号 文 件 内 所 提 出 的 报 告, 其 中 载 有 使 委 员 会 得 以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举 行 会 议 的 若 干 建 议 该 报 告 仍 然 有 效, 如 果 大 会 决 定 在 其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重 新 考 虑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秘 书 长 将 向 大 会 提 供 该 报 告 C. 姿 员 会 的 结 论 3 0. 委 员 会 认 为, 大 会 第 36/1 2 号 决 议 对 其 工 作 十 分 重 要, 因 为 它 反 映 了 许 多 缔 约 国 对 公 约 的 意 见 安 员 会 深 信, 委 员 会 同 大 会 更 广 泛 地 合 作, 将 大 大 有 助 于 宣 传 这 项 公 约, 并 在 国 家 一 级 和 国 际 一 级 同 种 族 较 视 进 行 战 斗

19 31. 这 个 项 目 按 照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会 议 的 一 项 决 定 列 入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议 程 中, 姿 员 会 在 年 3 月 加 1 7 日 召 开 的 第 570 和 571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这 个 项 目, 委 员 会 审 议 这 个 项 目 时 牧 到 两 个 文 件 (C:ErI)/CX69 斤 Add,1 ), - 份 题 为 " 教 科 文 组 织 对 于 执 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破 视 国 际 公 约 第 7 条 的 观 定 的 初 步 看 法 ", 另 一 份 题 为 " 公 约 第 7 条 的 执 行 情 况 : 教 科 文 組 织 提 议 的 准 则 韋 案 "I 这 两 个 文 件 是 教 科 文 組 织 应 委 员 会 就 拟 订 一 般 准 则 提 出 建 议 以 协 助 缔 约 S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的 请 求 ( 第 2 (XIX) 号 决 定 ) 而 提 出 的, 9 委 员 会 还 收 到 了 特 别 报 告 员 迪 安 先 生 在 其 非 正 式 工 作 义 件 中 提 出 的 准 则 草 案 和 建 议, 及 两 个 委 员 会 成 员 B essonov 先 生 翁 1 Sad ig A li 夫 人 提 出 的 建 议, 32.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代 表 向 委 员 会 介 绍 了 年 期 间 该 组 织 在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方 面 的 活 动 在 教 育 和 教 学 方 面, 他 特 别 介 绍 了 就 执 行 教 科 文 组 织 年 通 过 的 反 对 教 育 硬 视 公 约 和 建 议 同 教 科 义 组 织 成 员 国 进 行 协 两 的 情 况, 年 1 2 月 在 东 京 举 行 的 关 于 促 进 传 播 加 教 学 难 民 基 本 权 利 座 谈 会 的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教 科 文 组 织 为 促 进 研 究 和 教 学 拉 丁 美 洲 亚 洲 和 非 洲 的 人 权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在 执 行 年 教 科 义 組 织 通 过 的 种 族 和 种 族 偏 见 宜 言 方 面, 他 指 出, 教 科 义 组 织 筹 划 于 年 6 月 在 葡 葡 牙 召 开 一 次 专 家 协 两 会 议, 其 基 本 任 务 是 对 执 行 国 际 人 权 义 件 的 方 法, 特 别 是 义 件 缔 约 国 提 出 定 期 报 告 的 佳 序 进 行 批 列 'i 生 的 分 析 在 新 闻 方 tif, 他 挺 到 1 y 8 1 年 在 达 落 尔 举 行 的 关 于 新 闻 机 构 在 与 种 肤 主 义 种 肤 破 视 和 种 族 隔 离 近 行 的 战 斗 中 所 应 发 详 的 作 用 的 园 桌 会 议, 并 介 绍 了 教 科 :3t 组 织 有 关 公 约 第 7 条 和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破 视 行 动 十 年. 的 一 些 出 版 物 33.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教 科 文 组 织 对 妥 员 会 的 工 作 作 出 的 值 得 热 烈 嘉 许 的 贡 献 表 示 感 谢 但 他 们 认 为, 教 科. 义 組 织 提 出 的 准 则 韋 案 太 过 复 杂, 多 数 公 约 缔 约 国 将 无

20 法 回 黎 教 科 义 组 织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单. 或 将 拒 绝 回 答 所 有 这 类 问 题, 此 外, 问 题 单 超 过 了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范 ISL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不 是 指 示 缔 约 国 在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时 应 采 取 哪 些 惜 施, 而 是 在 审 议 缔 约 国 提 交 的 报 告 时 对 为 此 目 的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作 出 评 价 因 此, 委 员 会 认 为, 它 的 任 务 是 把 教 科 义 组 织 的 复 杂 草 案 同 迪 安 先 生 B e s s o n o v 先 生 和 Sad ig A li 夫 人 提 交 的 较 为 筒 单 和 明 确 的 韋 案 结 合 并 协 调 起 来, 为 此 目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提 出 了 各 种 建 议. P a r stc h 禾 口 Ghoneim 先 生 认 为, 在 制 订 准 则 时, 委 员 会 不 应 考 虑 任 何 同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问 题 Starushenko 先 生 也 持 这 种 看 法, 但 他 还 认 为, 姿 员 会 的 准 则 应 以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草 案 为 基 础, 同 时 顾 到 B e s s o n o v 先 生 的 建 议, 最 好 是 以 建 议 的 方 式 编 写 Sadig A ll 夫 人 说, 在 她 看 来, 委 员 会 应 以 G oundian 先 生 的 拿 案 为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Ijamptey 先 生 认 为,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秘 书 处 制 订 一 项 综 合 塞 案, 然 后 在 其. 夏 季 会 议 上 用 两 天 时 间 对 草 案 进 行 审 议 S h a h i 先 生 说, 为 缔 约 国 提 供 指 导 并 就 公 约 第 七 条 所 规 定 的 提 供 资 料 一 点 说 明 对 各 缔 约 国 的 最 低 期 望 的 激 好 方 法 是 向 缔 约 国 分 送 一 系 列 篇 暢 不 超 过 一 页 的 问 题 单 或 准 则, 3 4. 委 员 会 成 员 一 致 认 为, 应 任 命 一 个 由 0 至 五 个 成 员, 包 括 委 员 会 报 告 员 组 成 的 非 正 式 工 作 小 组, 编 写 有 关 执 行 第 7 条 的 补 充 准 则 的 案 X, 供 委 员 会 在 较 后 阶 段 审 议 主 席 建 议, 该 小 组 可 以 迪 安 先 生 的 建 议 为 其 工 作 的 基 础, 并 吸 收 教 科 文 组 织 义 件 中 间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直 接 海 关 的 内 容, 并 顾 及 B e ss o n o v 和 Sadig A li 夫 人 的 建 议 经 主 席 提 议, 委 员 会 批 准 任 命 Araturu 先 生 Partseh 先 生!^adig Ali 夫 人 湘 S ta ru sh en k o 光 生 为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3 5. 在 受 员 会 第 次 会 议 上, P a rtseh 先 生 介 绍 了 工 作 小 组 提 议 的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的 补 充 准 则 草 束, 安 员 会 完 全 同 意 提 议 的 束 X, 但 有 些 成 员 支 持 ûechz e l l e s 先 生 在 前 次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非 正 式 建 议, 即 应 将 载 于 CIERD/CV6 9X Add. 1 号 文 件 中 的 教 科 义 组 织 问 题 单 连 同 姿 员 会 制 订 的 补 充 准 则 送 交 各 缔 约 国,

21 以 便 收 集 资 料 他 们 认 为, 尽 管 教 科 文 组 织 问 题 单 中 有 一 握 同 公 约 第 1 条 无 关 的 内 容, 但 它 提 示 了 可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的 资 料 性 质 湘 范 M, 因 此 有 助 于 各 缔 约 国 编 写 报 告 但 委 员 会 其 它 成 员 反 对 这 项 建 议 他 们 认 为, 委 员 会 的 补 充 准 则 韋 案 简 单 明 了, 可 使 委 员 会 获 得 比 前 此 更 多 的 有 关 公 约 第 7 条 执 行 情 况 的 资 料 另 一 方 面, 教 科 文 组 织 问 题 单 中 的 许 多 内 容 并 不 同 种 族 被 视 直 接 有 关, 向 缔 约 国 分 送 两 套 准 则 可 能 会 造 成 混 乱 如 果 在 一 两 年 后 发 现 委 员 会 的 准 则 存 在 缺 陷, 到 时 还 可 以 修 改 主 席 指 出, 即 使 不 将 教 科 文 组 织 问 题 单 同 姿 员 会 的 准 则 合 在 一 起, 问 题 单 也 是 一 项 委 员 会 文 件, 并 将 分 发 给 各 缔 约 国, 因 此, 问 题 单 将 成 为 缔 约 国 在 编 写 报 告 时 可 以 参 考, 或 酌 情 使 用 的 文 件 之 一 3 6. 为 了 协 调 在 辨 论 时 所 提 出 的 各 种 观 点,Sadig A li 夫 人 提 议 在 工 作 小 组 编 写 的 补 充 准 则 草 案 中 增 加 一 段 ^ 提 及 教 科 文 组 织 的 问 题 单 这 样 可 提 请 各 缔 约 国 注 意 CERDXC/69/Add. 1 号 义 件 在 按 照 公 约 规 定 编 写 报 告 时, 它 们 如 果 感 意 就 可 以 参 考 该 项 文 件 3 7. 委 员 会 通 过 工 作 小 组 提 议 并 在 讨 论 过 程 中 经 过 修 正 的. 案 文, 成 为 委 员 会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的 补 充 准 则, 通 过 襄 文 见 第 九 举 A 节 第 2 ( XXV ) 号 决 定 â ' 见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破 视 圓 际 会 议 正 式 记 录, 缔 约 if 第 八 次 会 议,:?^(cerdx SP/16), 年 1 月 1 5 日 当 选 ' 年 1 月 1 5 日 再 次 当 选, 4 委 员 会 就 这 一 项 目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见 以 上 第 5 和 第 6 段, ^ 见 以 上 第 7 至 8 段, 6 见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三 十 四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 8 号 (A/34X18), 第 三 章 湘

22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审 议 题 为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的 项 目 的 详 细 经 过, 见 以 下 第 三 章, 并 参 看 以 下 第 六 章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会 议 对 这 些 文 件 的 讨 论 情 况, 见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三 十 六 庙 会 议, 补 编 第 1 8 号 (Ay"36X18), 第 三 章, 第 3 6 至 4 9 段,

23 四 审 议 缔 约 国 依 照 公 约 第 9 条 提 出 的 报 告 意 见 和 资 料 A 缔 约 国 提 交 报 告 的 情 况 委 员 会 收 到 的 报 告 3 8. 从 消 除 种 族 艘 视 委 员 会 成 立 到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闭 幕 ( 年 8 月 2 2 日 ), 依 照 公 约 第 9 条 第 1 敦, 各 缔 约 国 应 提 出 的 报 告 共 计 件 如 下 : 初 次 报 告 10 8 件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10 4 件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9 5 件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8 4 件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7 4 件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5 0 件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3 6 件 3 9.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结 束 时, 委 员 会 牧 到 的 报 告 共 计 件 " 如 下 : 初 次 报 告 件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9 4 件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8 3 件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7 3 件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6 0 件,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3 8 件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2 5 件 4 0. 此 外, 委 员 会 从 缔 约 国 收 到 载 有 进 一 步 资 料 的 补 充 报 告 6 4 件, 这 些 报 告 或 是 有 关 缔 约 国 主 动 提 出 的, 或 是 委 员 会 依 照 公 约 规 定 审 査 缔 约 国 的 初 次 或 定 期 报 告 后 要 求 提 出 的 4 1. 在 审 査 年 度 内 ( 即 自 安 贞 会 第 二 十 四 庙 会 议 结 束 之 日 至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结 束 之 日 ), 委 员 会 收 到 5 1 件 报 告, 其 中 初 次 报 昔 21 午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3 件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4 件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4 件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7 件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6 件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2 5 件 该 年 度 并 未 收 到 任 何 补 充 报 告 42. 关 于 审 査 年 度 内 牧 到 的 所 有 报 告 的 有 关 资 料 载 于 以 下 表 1 :

24 效 毋 解 CO t-h lo 1 lo»-< CO 1 33»-H 霖 m i\û aa 想 W : m 寒 33 dsi tn m CO CO (M m;:oi:3 CO iji- ^ i-h CN] a> r-h «H m CM i-h m O cs] tn^ O I> 05 Oi t < m m m CO 00 CO p-h C\] 037 IÜ7 HI7 CO CO CM CM CM ) œ 05 ph r-h P-H m m m o (N 寸 CNJ rsz ^ ^ CM i«h 寸 «IJi- CM es] o t-h F 1 Ï-H m m h- m m t> C\] lo co f-h xn^ f»h cvj m: o w : ^ Js* P«H r-h CV^ f-h l-h CvJ CNJ o 05 o O) ^ H r 4 f m o in m m rh lo o o nr: cvj co CN3 csj m: El: nï: r-h N CO Tf 1 1 O) CM C) 7 05 O)»«H m m EQ m h- lo l> CO i"h' r ( C\1 ï-h m:^ tu^ ni7 Eû^ r- p-h 00 I 1 C^J i t c\j Oï P-^ 1 4 r-h m o 133 m en»-h o O) <M m:^ CO (M CM CM ni3 ECr Iü7 p-h co co co W ul 'W ul. uli -w ", O) *-H 0> CM t> 00 t> l-h t t»-h» 4 O Ux: fh > ^ I I I I r-h s S 6 I Oi I «m 0 $ I I I 8 6 I 郝 命 J3r>* ter? wp, 救 晓 银 ^ h t -H H ^ -H I l 觸 觸 觸 #1 *iv^ t*^^ *iv^ *iv^ W, l'fy', 钱 w f t ^ ^ H -]^ H -H H H m ni ni m 嫉 嫉 觸 觸 -^û 趣 pr > t M> 1r^ Lci "y 綠 舜 诛 ^ H H H ^ H H H SI s a a 職 族 疯 職 M 缴 厥, 檢 二 画 ^ ^ " K 檢 城 联 a3 -Èt^l ml ré^ b 3 ^ ^ % 银 aj ml fflt] là EÜ 蝴

25 m 寸 Ïw9-é;s861 a o s 町 寸 + ^86 I m 9 I K z s s 6 I s I 8 6 T mslr^s-#s861 m 9 K I w 6 I m Z S 8 6 I s 二 s I m 9 二 8 6 I I lo to S C K 9 + S86 I a 0 I K g + S 8 6 I a o s 二 # S 8 6 I a 8 - s 8 6 I m 6 I 町 gasroel m s町 s I I 8 6 I m ^ w 巧 z 冷 S 8 6 I m I 町 b I I s 6 I m 9町 6 # I 8 6 I s 二 I s I I 8 6 I m 9 w I妆 I 圃 襄 张 Ü 制 缺 银 襄 霖 長 训 株 I I 00 S S S ^ S 8 6 I B Z S I 8 6 I I m 力 S 8 6 I ï s k z a i s S I 8 6 I 二 此 s I K I s 8 6 I m 9 s ï t s 8 6 I 奪 嚴 制 嫉 寒 報 取. 旧 味 霊 lid^ 魂 却 叱 被 艇 攀 抹 襄 寒 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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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 3. 表 1 的 资 料 表 明, 在 审 查 年 度 收 到 的 5 1 件 报 告 中, 只 有 4 件 是 依 照 公 约 第 9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准 时 提 出 或 于 截 止 日 期 前 提 出 的 后 才 提 出, 延 迟 时 间 从 几 天 到 4 年 不 等 告 是 经 过 向 有 关 缔 约 国 发 出 一 次 至 七 次 催 复 通 知 后 才 提 出 的. 委 员 会 尚 未 收 到 的 报 告 其 余 报 告 都 延 远 一 些 时 曰 审 查 年 度 内 收 到 的 报 告 中, 有 2 2 件 报 4 4. 截 至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结 束 之 日 为 止,4 8 个 缔 约 国 应 当 已 提 出 的 报 告 中, 有 7 8 件 尚 未 收 到, 包 括 初 步 报 告 5 件,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1 0 件,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1 2 件,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1 1 件,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1 4 件,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1 2 件,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1 2 件, 以 及 委 员 会 要 求 提 出 的 补 充 报 告 2 件, 以 下 表 2 载 列 关 于 这 些 报 告 的 有 关 资 料 : 表 2 应 于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闭 幕 前 提 出 但 迄 未 收 到 的 报 告 缔 约 国 报 告 种 类 应 提 出 报 告 曰 期 发 出 他 复 通 知 次 数 多 哥 初 步 报 告 1973 年 1 0 月 1 日 14 第 二 次 报 告 1975 年 10 月 1 日 10 第 三 次 报 告 1977 年 10 月 1 日 6 第 四 次 报 告 1979 年 1 0 月 1 日 4 第 五 次 报 告 1981 年 1 0 月 1 日 一 赞 比 亚 第 二 次 报 告 1975 年 3 月 5 日 13 第 三 次 报 告 1977 年 3 月 5 日 9 第 四 次 报 告 1979 年 3 月 5 日 7 第 五 次 报 告 1981 年 3 月 5 日 3

29 发 出 他 复 缔 约 国 报 告 种 类 应 提 出 报 告 曰 期 通 知 次 数 塞 拉 利 昂 第 四 次 报 告 1976 年 1 月 5 日 11 第 五 次 报 告 1978 年 1 月 5 曰 7 第 六 次 报 告 1980 年 1 月 5 日 5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5 日 1 补 充 报 告 1975 年 3 月 3 1 日 斯 威 士 兰 第 四 次 报 告 1976 年 5 月 6 日 12 第 五 次 报 告 1978 年 5 月 6 日 8 第 六 次 报 告 1980 年 5 月 6 日 3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5 月 6 日 一 利 比 里 亚 初 步 报 告 1977 年 12 月 5 日 8 第 二 次 报 告 1979 年 12 月 5 日 4 第 三 次 报 告 1981 年 12 月 5 曰 圭 亚 那 初 次 报 告 1978 年 3 月 1 7 日 8 第 二 次 报 告 1980 年 3 月 1 7 日 4 第 三 次 报 告 1982 年 3 月 1 7 日 一 中 非 共 和 国 第 四 次 报 告 1978 年 4 月 1 4 日 8 第 五 次 报 告 1980 年 4 月 1 4 日 4 第 六 次 报 告 1982 年 4 月 1 4 日 一 索 马 里 第 二 次 报 告 1978 年 9 月 2 7 日 7 第 三 次 报 告 1980 年 9 月 2 7 日 3

30 发 出 催 复 缔 约 国 报 告 种 类 应 提 出 报 告 日 期 通 知 次 数 博 茨 瓦 纳 第 三 次 报 告 1979 年 3 月 2 2 日 7 第 四 次 报 告 1981 年 3 月 2 2 日 3 老 秘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第 三 次 报 告 1979 年 3 月 2 4 日 7 第 四 次 报 告 1981 年 3 月 2 4 日 3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第 六 次 报 告 1980 年 1 月 5 日 5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5 曰 1 补 充 报 告 1979 年 7 月 3 0 日 破 利 维 巫 第 五 次 报 告 1979 年 1 0 月 2 1 日 5 第 六 次 报 告 1981 年 10 月 2 1 日 1 尼 日 尔 第 六 次 报 告 1981 年 1 月 5 日 5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5 日 1 几 内 亚 第 二 次 报 告 1980 年 4 月 1 3 日 4 第 三 次 报 告 1982 年 4 月 1 3 日 牙 买 加 第 五 次 报 告 1980 年 7 月 5 日 4 第 六 次 报 告 1982 年 7 月 5 日 巴 哈 马 第 三 次 报 告 1980 年 8 月 5 日 4 第 四 次 报 告 1982 年 8 月 5 日 比 利 时 第 三 次 报 告 1980 年 9 月 6 H 1 乍 得 第 二 次 报 告 1980 年 9 月 1 6 日 3

31 发 出 他 复 缔 约 国 报 告 种 类 应 提 出 报 告 H 期 秘 鲁 第 五 次 报 告 1980 年 1 0 月 3 0 日 伊 尔 瓦 多 初 步 报 告 1980 年 12 月 3 0 日 意 大 利 第 三 次 报 告 1981 年 2 月 4 日 伊 拉 克 第 六 次 报 告 1981 年 2 月 1 5 曰 尼 加 拉 爪 第 二 次 报 告 1981 年 3 月 1 7 曰 塞 内 加 尔 第 五 次 报 告 1981 年 5 月 1 8 日 扎 伊 尔 第 三 次 报 告 1981 年 5 月 2 1 日 马 里 第 四 次 报 告 1981 年 8 月 1 5 日 上 沃 尔 特 第 四 次 报 告 1981 年 8 月 1 8 日 通 知 次 数 加 拿 大 第 六 次 报 告 1981 年 11 月 1 2 日 民 主 也 门 第 五 次 报 告 1981 年 11 月 19 日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第 五 次 报 告 1981 年 11 月 2 6 日 乌 干 达 初 步 报 告 1981 年 12 月 2 1 日 新 西 兰 第 五 次 报 告 1981 年 12 月 2 2 日 保 加 利 亚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5 日 伊 朗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5 日 尼 曰 利 亚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5 日 巴 基 斯 坦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5 曰

32 发 出 借 复 缔 约 国 报 告 种 类 应 提 出 报 告 日 期 通 知 次 数 突 尼 斯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5 日 斐 济 第 五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1 1 日 摩 洛 哥 第 六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1 7 日 15^ 比 亚 第 二 次 报 告 1982 年 1 月 2 8 日 象 牙 海 岸 第 五 次 报 告 1982 年 2 月 4 日 尼 泊 尔 第 六 次 报 告 1982 年 3 月 1 日 马 达 加 斯 加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3 月 8 日 卢 旺 达 第 四 次 报 告 1982 年 5 月 1 6 日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5 月 2 0 日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第 七 次 报 告 1982 年 6 月 1 4 日 马 耳 他 第 六 次 报 告 1982 年 6 月 2 6 日 孟 加 拉 国 第 二 次 报 告 1982 年 7 月 1 1 日 委 员 会 为 确 保 各 缔 约 国 提 出 报 告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45. 委 员 会 在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详 细 讨 论 了 各 缔 约 国 没 有 按 照 公 约 第 9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提 出 报 告 的 问 题, 会 议 作 出 下 列 决 定 : ( a ) 委 员 会 按 照 其 临 时 议 事 规 则 第 6 6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请 秘 书 长 向 有 关 缔 约 国 发 出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们 于 1982 年 6 月 3 0 前 提 出 报 告 ; 这 些 国 家 应 于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闭 幕 前 提 出 报 告, 但 委 员 会 尚 未 收 到

33 ( b ) 在 1982 年 3 月 1 5 日 举 行 的 第 569 次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授 权 主 席 亲 自 函 请 圭 亚 那 利 比 里 亚 和 多 哥 等 国 政 府 于 1982 年 6 月 3 0 前 以 一 份 综 合 文 件 提 出 迟 缴 的 报 告, 供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 自 从 公 约 在 这 些 国 家 生 效 以 来, 这 些 国 家 就 没 有 提 出 过 任 何 报 告 未 收 到 这 些 国 家 的 任 何 报 告 到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闭 幕 时, 尚 (c)'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一 般 性 建 议 六 (CERD/C/94), 其 中 委 员 会 请 大 会 注 意 这 种 情 况, 并 使 用 其 权 力, 以 保 证 委 员 会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履 行 公 约 规 定 的 职 责 一 般 性 建 议 六 全 文 载 于 下 面 第 九 章, A 节, 决 定 r(x x v )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临 时 议 事 规 则 第 6 7 条, 第 1 敦, 请 秘 书 长 将 一 般 性 建 议 六 全 文 转 给 各 缔 约 国, 以 便 它 们 按 照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敦 的 规 定 提 出 意 见 至 1982 年 8 月 2 0 日, 已 收 到 下 列 各 缔 约 国 的 意 见 : 塞 浦 路 斯 法 国 意 大 利 墨 西 骨 大 韩 民 国 南 斯 拉 夫 这 些 意 见 (CERD/C/97 和 Add*l) 在 下 文 附 件 四 中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4 6.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再 次 讨 论 各 缔 约 国 没 有 按 照 公 约 第 9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提 出 报 告 的 问 题, 并 注 意 到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结 束 时,4 8 个 缔 约 国 有 8 1 个 报 告 将 逾 期 12 关 于 各 缔 约 国 对 委 员 会 的 一 般 性 建 议 六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一 些 成 员 认 为, 虽 然 意 见 是 客 观 的 有 用 的, 但 是 在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上 详 细 地 加 以 讨 论 为 时 过 早, 最 好 等 委 员 会 得 到 更 多 意 见 再 作 结 论 但 是, 这 种 情 形 存 在 已 久, 因 此 有 人 建 议 了 若 干 可 能 促 使 有 关 各 缔 约 国 提 出 报 告 的 办 法 4 7. 有 人 认 为 不 提 出 报 告 的 原 因 之 一 可 能 是 每 两 年 提 出 报 告 相 隔 时 间 太 短, 委 员 会 认 为, 虽 然 可 以 修 订 公 约 第 9 条 第 1 敦 的 规 定 来 延 长 提 出 报 告 的 间 隔 时 间, 但 是 这 种 修 订 不 符 合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另 一 方 面, 签 订 各 国 须 向 各 种 人 权 机 构 提 出 报 告 的 数 目, 有 人 建 议 或 许 应 采 用 比 较 一 般 性 的 统 筹 的 报 告 方 法 有 人 也 认 为 需 要 各 国 提 出 的 报 告 并 不 太 多 ; 逾 期 不 提 出 报 告 的 情 况 不 会 因 为 改 变 提 出 报 告 的 间 隔 时 间 而 有 所 改 善 ; 委 员 会 应 该 再 次 提 请 各 缔 约 国 注 意 自 己 的 义 务 ; 催 促 提 出 报 告 的 语 气 应 该 加 强, 强 调 不 按 时 提 出 报 告 是 速 反 条 约 的 规 定, 因 此 逢 反 了 国 际 法 有 人 一 24

34 再 次 建 议, 委 员 会 应 请 大 会 支 持, 委 员 会 也 可 以 在 建 议 中 指 出 大 会 可 能 采 取 何 种 行 动 4 a 一 些 成 员 建 议 查 员 会 不 妨 任 命 - 位 逃 回 代 表, 与 未 提 出 初 步 报 合 或 到 期 未 提 出 的 报 告 多 至 五 的 缔 约 国 政 府 联 系, 并 提 出 协 助 但 是, 其 他 成 员 认 为, 委 会 走 由 不 偏 不 倩 的 专 家 组 成 的 机 构, 不 应 直 接 协 助 报 告 的 编 写 也 有 人 建 议, 可 以 为 氣 要 制 助 的 缔 约 国 的 负 责 写 报 告 的 官 员 举 行 讨 论 会 或 提 供 训 练 方 案, 向 他 们 提 供 编 写 报 告 的 技 术 上 的 协 助 ; 委 员 会 可 以 安 排 与 各 有 关 国 家 代 表 举 行 非 正 式 会 议 ^ 找 出 解 决 的 办 法 ; 也 可 在 有 关 的 区 城 团 体 内 进 行 联 系 也 有 人 提 议, 可 以 请 有 两 以 上 振 告 到 期 而 未 提 出 的 缔 约 国 的 代 表 参 加 委 员 会 下 / 由 会 议 的 会 议, 讨 论 这 些 国 家 面 临 的 tolà, 探 讨 委 员 会 如 例 能 够 % 助, 使 J 能 够 板 行 公 约 规 定 的 提 出 振 告 的 义 务 4 9. 在 年 8 月 1 1 日 举 行 的 第 次 会 议 上, 安 员 会 授 权 其. 主 福 团 成 员 (a) 与 有 关. 约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隶 联 系, 非 正 式 地 与 他 们 讨 论 按 公 约 规 定 他 们 国 家 应 挺 出 报 告 的 事 项, Cb) 就 这 些 非 正 式 会 议 的 结 果 向 委 员 会 提 出 振 告 5 0. 在 第 次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也 考 虑 到 : 向 各 有 关 缔 约 国 发 出 俄 复 通 知 的 次 数, 仍 未 收 到 的 那 些 根 告, 及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的 期 限, 因 此 决 定 仍 照 临 时 议 事 规 则 第 6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请 秘 书 长 向 各 有 关 缔 约 1MI 发 出 下 列 催 复 通 知 : ( a ) 向 多 哥 政 府 发 出 第 十 五 次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初 步 振 告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定 期 振 告 ; ( b ) 向 赞 比 Æ 政 府 发 出 第 十 四 次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曰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 ( ) 向 斯 威 士 兰 政 府 发 出 第 十 三 次, ;^ 避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和 第 七 次 定 期 振 告 ; ( d ) 向 塞 拉 利 昂 政 府 发 出 第 十 二 次 1 媒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曰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六 次 和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还 应 载 有 委 员 会 以 前 要 求 的 补 充 资 料 ;

35 ( e ) 向 利 比 里 亚 和 圭 亚 那 政 府 发 出 第 九 次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们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初 步 报 告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定 期 振 告 ; ( f ) 向 中 非 共 和 国 政 府 发 出 第 九 次 催 发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 ( g ) 向 索 马 里 政 府 发 出 第 八 次 1 崔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用 一 份 综 合 文 件 提 出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兒 期 振 告 及 年 9 月 2 7 日 到 期 的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 ( il) 向 博 茨 瓦 纳 政 府 和 老 担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政 府 发 出 第 八 次 他 复 邀 知, 请 它 们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三 次 和 第 四 次 定 期 振 告 ; ( i ) 向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政 府 发 出 第 六 次,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六 次 和 第 七 次 定 期 振 告, 文 件 还 应 载 有 姿 员 会 第 十 九 届 会 议 要 求 的 补 充 资 料 ; Ü ) 向 被 利 维 亚 政 府 发 出 第 六 次 便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曰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 ( k ) 向 尼 日 尔 政 府 发 出 第 六 次 僵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曰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六 次 和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 ( 1 ) 向 几 内 亚 政 府 发 出 第 五 次 值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1 9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 (m) 向 巴 哈 马 政 府 发 出 第 五 次 保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曰 8 2 年 1 2 月 3 1 曰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包 括 第 三 次 和 第 四 次 定 期 振 告 ; ( n ) 向 牙 买 加 政 府 发 出 第 五 次 便 臭 通 知, 请 它 在 1 9 前 提 出 一 份 文 件, 忽 括 第 五 次 和 第 六 次 定 期 振 告 ; ( 0 ) 向 萨 尔 瓦 多 政 府 发 出 第 四 次 催 焦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年 1 2 月 3 0

36 曰 前 用 一 份 综 合 文 件 提 出 彻 次 报 告 及 1982 年 12 月 30 曰 到 期 的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P ) 向 卞 得 政 府 发 出 第 四 次 他 复 地 知, 请 它 在 1 9 用 一 份 综 合 报 告 提 出 第 二 次 定 期 振 告 及 在 年 9 月 1 报 告 ; ( q ) 向 尼 加 拉 爪 政 府 发 出 第 四 次, 复 地 知, 询 它 在 曰 前 提 出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r ) 向 秘 鲁 政 府 发 出 第 四 次 催 复 避 知, 请 它 在 1 9 用 一 份 综 合 文 件 提 出 第 五 次 定 期 振 告 及 年 1 0 月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6 日 到 期 的 第 三 次 定 期 年 1 2 月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0 曰 到 期 的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 ( S ) 向 伊 拉 克 政 府 发 出 第 四 次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 (-t) 向 札 伊 尔 政 府 发 出 第 三 次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1 前 提 出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 年 1 2 月 3 1 日 ( U ) 向 马 里 政 府 和 上 沃 尔 特 政 府 发 出 第 三 次, 其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 前 提 出 初 步 报 告 ; (V ) 向 乌 干 达 政 府 发 出 第 二 次, 复 避 知, 请 它 在 1982 年 12 月 31 日 (W) 向 閃 比 亚 政 府 发 出 第 二 次, 其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2 月 31 日 前 提 出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X) 向 民 主 也 门». 象 牙 海 岸 和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四 国 政 府 发 出 i 二 次, 遊 知, 请 它 们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第 五 次 定 期 振 告 ;

37 ( y ) 向 摩 洛 哥 和 尼 泊 尔 政 府 友 出 第 二 次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们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 ( Z ) 向 保 加 利 亚 伊 朗 尼 日 利 亚, 巴 基 斯 坦 和 突 尼 斯 各 国 政 府 发 出 第 二 _^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们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 ( a a ) 向 孟 加 拉 国 政 府 发 出 第 一 次 傭 复 通 知, 请 它 在 年 1 2 月 3 1 曰 前 提 出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 b b ) 向 卢 旺 达 政 府 发 出 第 一 次 保 复 避 知, 请 它 在 1982 年 12 月 3 1 曰 前 提 出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 ( C C ) 向 加 拿 大 政 府 和 马 耳 他 政 府 发 出 第 一 次 他 复 通 知, 请 它 们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第 六 次 定 期 报 告 ; ( d d ) 向 马 达 加 斯 加 政 府 和 PSj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政 府 发 出 第 一 次 催 复 通 知, 请 它 们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5 1. 委 员 会 都 认 为 不 应 向 比 利 时 政 府 和 意 大 利 政 府 发 出 便 盤 通 知, 因 为 它 们 已 经 向 委 员 会 说 明 编 写 和 提 出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的 情 形 *, 5 Z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以 1982 年 5 月 18 日 的 照 会 通 知 秘 书 长 德 寫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政 府 不 能 如 期 提 出 第 七 次 定 期 报 告, 待 以 后 冉 提 出 员 会 因 此 决 定, 关 于 该 国 政 府 提 出 第 七 次 定 期 振 告 一 事, 不 必 函 他 53. 新 西 兰 外 交 大 臣 在 年 3 月 27 日 的 信 中 通 知 秘 书 长 新 西 兰 的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已 在 编 写 中, 写 好 尽 快 递 交 给 秘 书 长 新 西 兰 政 府 委 委 员 会 因 此 认 为 不 必 函 催 5 4 塞 内 加 尔 常 驻 联 合 1S] 代 表 在 年 6 月 2 日 的 信 中 告 诉 秘 书 长 塞 内 加 尔 政 府 至 迟 相 在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提 出 第 五 次 定 期 振 告 安 员 会 因 此

38 决 定 不 必 函 佳 塞 内 加 尔 政 府 55. 委 员 会 要 再 次 回 顾 其 临 时 议 事 规 则 第 6 6 条 的 规 定 : ' 1. 秘 书 长 应 于 每 届 会 议 依 实 际 it 况 将 未 收 到 公 约 第 9 条 规 定 的 报 告 或 进 一 步 情 报 的 一 切 情 况 通 知 委 员 会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可 通 过 秘 书 长 将 有 关 提 出 报 告 或 进 一 步 情 振 的 催 复 通 知 递 送 有 关 各 缔 约 国 "2. 如 果 各 缔 约 国 于 接 获 本 条 第 1 敦 中 所 指 # 复 通 知 后 仍 不 提 出 公 约 第 9 条 所 规 定 的 报 告 或 进 一 步 情 报, 委 员 会 应 于 提 又 大 会 的 年 度 振 告 中 说 明 这 种 情 况 " 依 照 议 亭 规 则 第 6 6 条 第 2 救, 委 员 会 希 望 促 请 大 会 注 想 上 文 表 2 及 : 前 面 各 段 所 载 有 关 情 报 5(i 在 这 一 点 上, 委 员 会 再 度 重 申 它 在 第 一 屈 会 议 时 所 发 表 的 声 明, 委 员 会 曾 将 这 项 声 明 通 知 所 有 缔 约 国 和 大 会 : " 委 员 会 非 常 重 视 这 些 报 告 它 一 致 认 为 这 些 报 告 是 主 要 的 情 报 来 源 它 使 委 员 会 获 得 能 够 用 以 艇 行 其 最 重 大 责 任 之 即 依 照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敦 的 规 定 向 联 合 国 大 会 提 出 报 告 的 必 要 因 素 ""

39 B. 报 告 的 审 议 5 7.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和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了 4 0 个 缔 约 国 根 据 公 约 第 9 条 提 出 的 报 告 所 提 报 告 曾 经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各 缔 约 国 名 单, 以 及 审 议 这 些 报 告 的 会 次, 载 于 下 列 附 件 三 5 8. 委 员 会 在 年 举 行 的 第 4 9 次 会 议 中,2 9 次 会 议 专 门 执 行 公 约 第 9 条 规 定 的 义 务 5 9. 依 照 临 时 议 事 规 则 第 6 4 条 A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继 续 采 取 了 第 六 届 会 议 开 始 实 行 的 办 法, 请 秘 书 长 将 审 议 各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H 期 通 知 有 关 各 缔 约 国 在 第 二 十 五 届 和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上,4 0 小 缔 约 国 中 有 3 4 个 于 委 员 会 审 议 其 报 告 时, 都 派 有 代 表 參 加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有 几 小 国 家 游 遣 了 有 资 格 的 专 家, 参 加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特 别 是 答 复 委 员 会 中 提 出 的 有 关 它 们 的 报 告 的 问 规 6 0. 下 列 各 段 按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和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各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次 序 遂 国 排 列, 搞 要 叙 述 委 员 会 委 员 对 各 有 关 缔 约 国 报 告 所 表 示 的 看 法 意 见 和 提 出 的 问 题, 以 及 出 席 会 议 的 缔 约 国 的 代 表 所 作 答 复 的 要 点. 閃 比 亚 ' 6 1. 委 员 会 在 比 亚 代 表 筒 短 发 言 后, 审 议 了 15^ 比 亚 的 初 次 报 告 (C E R D /C / 61/A dd.3 ) 62. 委 员 会 委 员 们 表 扬 了 比 亚 政 府, 说 它 的 报 告 很 好 15^ 比 亚 的 报 告 筒 要 地 介 绍 了 保 障 一 般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宪 法 基 础, 特 别 是 反 对 种 族 歧 视 的 运 动 委 员 们 并 表 示 称 赞 1K1 比 亚 从 未 与 南 非 种 族 主 义 政 权, 持 外 交 经 济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关 系 63. 一 些 委 员 们 说 比 亚 自 从 初 次 报 告 写 成 后, 又 发 生 了 一 些 可 能 会 对 宪 法 有 影 响 的 事 件, 并 希 望 更 多 地 了 解 閃 比 亚 于 年 和 塞 内 加 尔 缔 结 条 约 后 的 人 权 情 况 如 何 他 们 特 别 希 望 知 道 IK] 比 亚 新 的 法 律 地 位, 塞 内 比 亚 究 竟 是 邦 联 还 是 联

40 邦, 宪 法 方 面 的 保 诬 是 否 受 到 影 响, 塞 内 加 尔 的 法 律 在 1K] 比 亚 是 否 能 够 适 用 这 些 事 件 对 居 民 有 什 么 影 响 以 及 新 的 协 定 是 否 符 合 公 约 的 规 定, 等 6 4. 鉴 于 比 亚 成 为 公 约 缔 约 国 后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有 人 提 出 了 一 些 有 关 比 亚 年 宪 法 的 各 项 规 定 的 问 题 有 人 特 别 提 出 这 些 问 题 : 宪 法 第 2 5 条 第 4 至 7 分 段 中 保 证 有 不 受 坡 视 的 权 利 的 各 项 规 定 是 否 被 认 为 和 公 约 第 1 条 第 段 的 内 容 一 致, 用 什 么 准 则 来 衡 量 第 4 分 段 所 列 的 可 以 允 许 种 族 救 视 的 各 种 情 况 有 人 指 出, 第 2 5 条 第 4 分 段 (d) 的 习 惯 法 中 有 保 留 的 地 方, 这 可 以 带 有 硬 视 的 性 质, 因 此 要 求 对 宪 法 中 的 这 条 规 定 予 以 澄 清 有 人 提 出 意 见 认 为 由 于 第 2 5 条 第 分 段 都 是 一 般 性 规 定, 因 此 在 执 行 时 恐 怕 会 取 决 于 当 局 在 主 观 上 如 何 考 虑 6 5. 关 于 公 约 第 2 条, 委 员 们 说 该 报 告 很 少 介 绍 居 民 的 种 族 组 成, 也 未 提 閃 比 亚 如 何 执 行 该 条 第 1 款 (e) 因 此 他 们 问, 宪 法 中 用 " 部 落 "-- 词 是 否 指 种 族 集 团, 而 在 比 亚, 部 落 是 否 按 不 同 语 言 及 文 化 传 统 来 区 分, 在 比 亚 除 了 报 告 中 所 提 的 三 小 主 要 部 落 之 外, 是 否 还 有 其 他 的 鄧 落, 该 国 的 两 个 主 要 政 觉, 人 民 进 步 党 和 统 一 人 民 觉 是 茶 仍 是 前 者 由 曼 丁 哥 族 控 制, 后 者 由 弗 拉 族 和 沃 洛 夫 族 控 制, 都 采 取 了 什 么 行 政 措 施 或 其 他 措 施 增 进 各 部 落 之 间 的 了 解 与 和 谐 并 发 展 他 们 本 族 文 化 有 人 特 别 要 了 解 暂 时 居 住 在 比 亚 的 黎 巴 嫩 i l 统 的 人 和 白 人 工 人 的 情 况 以 及 15^ 比 亚 政 府 都 采 取 了 什 么 措 施, 除 了 法 律 之 外, 以 防 止 任 何 个 人 集 团 或 组 织, 包 括 国 家 当 局 及 机 构 的 跋 视 行 为 6 6. 至 于 第 4 条, 有 人 提 出 按 照 比 亚 宪 法 第 2 5 条 第 4 分 段 (e), 不 彼 视 原 则 可 以 有 例 外, 可 以 容 许 在 " 民 主 的 社 会 里 还 能 够 说 得 过 去 的 " 行 为, 并 回 顾 了 公 约 第 4 条 规 定 缔 约 国 的 义 务 是 不 受 任 何 条 件 限 制 的 有 人 并 认 为 报 告 中 所 引 用 的 PÇ] 比 亚 剂 法 的 各 项 条 文 不 能 符 合 公 约 第 4 条 的 醫 要, 而 且 该 报 告 在 压 制 传 播 任 何 基 于 种 族 优 越 及 仇 恨 的 种 族 主 义 理 论 和 思 想 及 种 族 主 义 组 织 的 活 动 方 面 说 得 不 够 明 确 因 此 提 出 这 个 问 题 : 是 否 有 一 项 可 以 弥 补 刑 事 法 不 足 之 处 的 法 律, 比 亚 当 局 可 以 引 用 什 么 法 律 或 条 例 来 执 行 公 约 第 4 条 并 有 人 提 出 报 告 中 引 用 的 刑 事 法 的 各 项 条 文

41 67. 一 些 委 员 们 提 出, 在 报 告 中 未 提 到 公 约 第 5 条 所 保 证 的 一 些 权 利, 如 政 治 上 的 权 利,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上 的 权 利 以 及 可 以 前 往 任 何 为 公 众 服 务 的 地 方 或 机 构 的 权 利 等, 他 们 要 求 提 供 这 方 面 的 资 料 有 人 特 别 问 到 是 否 有 在 比 亚 获 得 政 治 Æ 护 的 难 民 或 部 落, 这 个 国 家 的 工 人 有 什 么 权 利 等 一 位 成 员 提 出, 根 据 公 约 第 2 2 条 有 关 言 论 自 由 的 规 定, 在 报 告 中 没 有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确 切 条 例, 他 问 到 如 何 能 够 知 道 为 保 护 他 人 的 名 誉 权 利 和 自 由 时 必 需 要 有 特 定 的 法 律 规 定 作 为 依 据 6 8. 与 公 约 第 6 条 有 关, 有 人 指 出 閃 比 亚 宪 法 第 2 8 条 规 定, 如 保 障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有 补 偿 的 办 法, 他 问, 有 没 有 什 么 例 子 说 明 权 利 遭 到 侵 犯 的 人 士 通 过 第 28 条 的 办 法 得 到 满 意 的 补 偿 此 外, 由 于 在 报 告 中 未 提 到 任 何 关 于 受 到 种 族 破 视 的 伤 害 后 有 权 寻 求 满 意 的 补 偿 的 规 定, 因 此 希 望 知 道 閃 比 亚 是 否 有 针 对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并 有 人 提 出, 宪 法 第 2 8 条 赋 予 最 高 法 院 以 权 力 宣 布 凡 与 宪 法 第 3 章 所 保 阵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相 抵 触 的 法 律 为 无 效, 因 此 要 问, 是 否 有 法 律 和 宪 法 相 抵 触, 特 别 是 和 不 歧 : 视 原 则 相 抵 触 的 事 例 6 9. 委 员 会 并 要 求 了 解 13^ 比 亚 为 遵 守 公 约 第 7 条 各 项 规 定 而 采 取 了 什 么 措 施 ^ 70. 比 亚 代 表 在 答 复 委 员 会 成 员 提 出 的 一 些 问 题 时 说, 塞 内 加 尔 和 比 亚 之 间 的 建 立 联 邦 的 条 约 并 未 产 生 新 的 国 家, 而 是 根 据 条 约 的 第 2 条 把 两 个 主 权 国 家 合 为 联 邦 但 保 存 各 自 的 主 枕 它 们 仍 保 存 各 自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制 度 他 随 即 提 供 了 有 关 比 亚 人 口 的 种 族 构 成 情 况 并 说,13?] 比 亚 是 一 小 多 民 族 的 国 家, 它 有 来 自 毛 里 塔 尼 亚 的 摩 尔 人 和 来 自 黎 巴 嫩 或 叙 利 亚 的 " 叙 利 亚 人 ", 他 们 有 时 具 有 閃 比 亚 国 籍 7 1. 他 说 关 于 为 最 落 后 的 种 族 集 团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的 问 题, 现 整 国 家 都 在 为 发 展 而 香 斗, 宪 法 承 认 各 种 族 的 权 利, 包 括 文 化 i 的 权 利, 在 国 内 不 存 在 人 数 最 多 集 团 的 文 化 统 治 间 题 他 并 说 比 亚 有 两 小 以 上 的 政 党 而 政 党 并 非 依 照 种 族 的 区 别 而 组 成

42 7 2. 该 代 表 说, 关 于 公 约 第 5 条 的 问 题, 报 告 中 提 到 的 宪 法 所 保 障 的 各 项 权 利, 但 报 告 并 未 把 所 有 的 都 列 出 来, 只 是 提 到 几 项 最 重 要 的 他 最 后 告 诉 委 员 会 说, 他 将 把 所 有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都 转 告 他 本 国 的 有 关 当 局 加 遂 7 3. 委 员 会 在 加 蓮 代 表 简 短 发 言 后, 审 议 了 加 蓬 的 初 次 报 告 (CÏÏRD/C/71/ Add. I X 加 遂 代 表 说 加 遂 政 府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为 实 行 国 际 公 约 而 采 取 任 何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措 施, 特 别 是 因 为 在 加 蓬 民 族 各 部 分 之 间 不 存 在 校 视 的 问 IL 74. 但 委 员 会 对 该 报 告 未 提 供 任 何 有 关 加 蓬 政 府 采 取 措 施 实 行 公 约 的 各 项 规 定 的 资 料 而 感 到 遗 憾 它 回 顾 了 各 缔 约 国 按 照 公 约 第 9 条 所 承 担 的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义 务, 希 望 加 蓬 政 府 能 够 履 行 这 些 义 务 按 照 委 员 会 修 订 后 的 总 方 针 (CERD/C/70) 中 有 关 报 告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的 规 定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和 其 他 方 面 规 定 的 资 料 7 5. 加 遂 代 表 说, 他 将 把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转 达 给 加 遂 政 府, 在 编 写 第 二 次 报 告 时 将 遵 守 委 员 会 修 改 后 的 总 方 针 汤 加 桑 员 会 在 没 有 汤 加 代 表 参 加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了 汤 加 的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定 期 报 告 (CERD/C/75/Add.3 ) 7 7. 委 员 们 说, 汤 加 政 府 表 现 出 相 当 乐 意 遵 守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汤 加 前 几 次 报 告 时 提 出 的 要 求, 撤 销 了 它 原 来 的 一 些 保 留 意 见 并 介 绍 了 这 国 家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情 况 成 员 们 认 力 在 审 议 此 报 告 时, 应 考 虑 到 个 岛 崎 的 独 特 地 理 状 况 以 及 其 与 世 界 其 他 部 份 不 同 的 别 的 条 件 和 习 俗 但 是 他 们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汤 加 的 报 告 未 按 照 委 员 会 修 改 后 的 方 针 编 写, 也 未 提 供 汤 加 的 种 族 构 成 情 况 的 资 料 和 如 何 按 照 公 约 的 规 定 对 待 各 种 族 集 团 以 及 执 行 公 约 第 7 条 的 资 料

43 7 8. 委 员 会 指 出, 在 审 议 汤 加 第 三 次 定 期 报 告 时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但 汤 加 并 未 颁 布 任 何 为 执 行 公 约 第 4 条 的 法 律 一 些 成 员 表 示, 汤 加 刑 事 法 第 4 6 条 和 4 7 条 应 予 扩 充, 满 足 公 约 第 4 条 的 需 要, 并 且 汤 加 政 府 应 重 新 考 虑 它 有 关 解 释 如 何 执 行 该 条 的 声 明 委 员 会 再 次 表 示 希 望 汤 加 政 府 颁 布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保 证 充 分 执 行 公 约 第 4 条 7 9. 关 于 公 约 第 5 条, 有 人 提 到 汤 加 宪 法 第 2 条 规 定 凡 从 外 国 逃 到 汤 加 的 奴 隶, 自 踏 上 汤 加 土 地 之 时 起 就 获 自 由, 并 对 其 中 的 限 制 表 示 有 问 题, 这 个 限 制 是 : " 除 非 此 人 犯 了 杀 人 罪 或 偷 窃 罪 或 任 何 与 债 务 有 牵 连 的 巨 大 罪 行 而 逃 避 法 律 制 裁 " 还 有 人 对 来 访 者 在 结 婚 前 必 须 获 得 主 管 移 民 官 员 书 面 同 意 这 点 表 示 怀 疑 并 问 需 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获 得 主 管 移 民 官 员 的 同 意 此 外, 有 人 提 到 土 地 法, 要 求 解 释 哪 些 是 王 国 政 府 土 地, 哪 些 是 世 袭 的 土 地 还 请 提 供 汤 加 政 府 如 何 保 证 不 剥 削 国 内 移 民 工 人 以 及 为 什 么 未 成 立 工 会, 为 什 么 从 年 颁 布 工 会 法 以 来 没 有 人 申 请 登 记 最 后 并 间, 给 予 房 主 以 出 雅 房 屋 的 广 泛 自 由 是 否 会?I 起 某 些 种 族 歧 视 的 问 题 马 耳 他 8 0.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马 耳 他 在 同 一 文 件 内 提 出 的 第 四 次 和 第 五 次 报 告 (CERD / C/65/Add 5 ) 以 及 马 耳 他 代 表 的 介 绍 性 发 言 8 1. 委 员 们 表 扬 了 马 耳 他 政 府 提 出 报 告, 同 委 员 会 合 作 但 委 员 们 认 为 这 份 报. 告 和 上 次 报 告 一 样, 不 是 按 照 委 员 会 的 方 针 编 写 的, 只 表 达 了 一 般 的 想 法 而 没 有 细 节 该 报 告 提 到 了 立 法 的 原 则 但 没 有 提 到 颁 布 了 什 么 法 规 来 执 行 这 些 原 则 委 员 会 在 有 关 马 耳 他 执 行 公 约 的 法 律 方 面 得 到 的 资 料 很 少, 即 便 马 耳 他 的 宪 法 明 确 地 谱 责 坡 视, 但 也 必 须 有 执 行 这 个 公 约 的 各 项 规 定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条 例 委 员 们 并 问 到, 马 耳 他 政 府 批 准 公 约 后, 是 否 把 公 约 并 入 本 国 法 律, 是 否 可 以 在 马 耳 他 直 接 应 用 宪 法 中 有 关 人 权 和 种 族 彼 视 的 各 项 规 定

44 8 2. 请 马 耳 他 在 下 一 小 报 告 中 进 一 步 提 供 有 关 执 行 公 约 第 2 条 的 资 料, 这 一 问 题 特 别 重 要, 因 为 马 耳 他 有 报 少 的 英 国 人, 意 大 利 人, 印 度 人 和 犹 太 人 后 资 少 数 民 族 委 员 们 特 别 问 到 这 些 人 的 地 位 如 何, 他 们 是 马 耳 他 公 民 还 是 外 国 人, 如 何 能 获 得 马 耳 他 国 籍 或 成 为 马 耳 他 公 民, 外 国 人 的 百 分 比 是 多 少. 宪 法 第 4 6 条 第 9 分 段 是 否 也 适 用 于 具 有 第 9 分 段 所 未 提 到 的 那 些 信 仰 的 少 数 民 族, 少 数 民 族 是 否 有 权 組 织 他 们 自 己 的 文 化 协 会 和 出 版 他 们 自 已 的 刊 物 和 推 纸 委 员 会 还 请 马 耳 他 政 府 说 明 它 关 于 人 民 出 国 寻 找 工 作 权 利 的 政 策 问 题,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才 可 以 领 取 护 照 和 出 国 签 证 以 及 马 耳 他 政 府 是 否 和 马 耳 他 人 移 民 的 那 些 国 家 缔 结 了 保 护 他 们 的 基 本 人 权 的 双 边 协 定 8 3. 关 于 公 约 第 3 条 和 委 员 会 的 一 般 搏 议 三, 委 员 会 要 求 马 耳 他 说 明 马 耳 他 和 南 非 种 族 主 义 政 权 之 间 的 关 系 目 前 处 于 什 么 状 态 8 4. 委 员 们 提 出 马 耳 他 的 报 告 提 出 的 主 要 问 题 之 一 就 是 关 于 公 约 第 4 条 执 行 公 约 第 4 条 需 要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包 括 制 订 想 罚 性 条 敦 但 是 似 乎 马 耳 他 未 颁 布 任 何 执 行 公 约 第 4 条 的 法 律 公 约 这 一 条 规 定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以 执 行 第 (a), (b) 和 (e) 段, 即 使 迄 今 尚 未 出 现 种 族 技 视 的 事 例, 也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委 员 们 问, 马 耳 他 政 府 是 否 对 它 在 签 署 和 批 准 公 约 时 发 表 的 声 明 有 所 保 留 如 果 并 非 如 此, 马 耳 他 政 府 就 有 义 务 执 行 公 约 第 4 条 的 各 项 规 定, 特 别 是 因 为 马 耳 他 宪 法 诸 责 种 族 艘 视 但 却 未 明 文 规 定 制 裁 这 种 硬 视 表 现 的 任 何 法 律 8 5. 关 于 宪 法 第 4 6 条 第 1 分 段 的 各 项 规 定 ( 执 行 公 约 第 5 条 ), 允 件 不 得 有 较 视 性 法 律 的 原 则 有 所 例 外, 一 些 委 员 们 要 求 具 体 说 明 哪 些 公 民 可 以 利 用 报 告 中 提 到 的 资 金 或 需 要 在 什 么 情 统 下,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和 资 格 才 能 利 用 这 些 资 金 委 员 们 指 出, 报 告 中 所 指 的 例 外 超 出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2 9 条 所 许 可 的 范 围, 只 有 在 民 主 社 会 里 特 殊 情 况 下 有 理 由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时, 才 能 接 受 这 些 措 施 但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中 并 未 规 定 在 遇 到 社 会 上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可 以 部 分 废 除 该 宣 言 一 位 委 员 在 提 到 宪 法 第 4 6 条 第 5 分 段 时 问 到 是 否 人 人 都 可 同 样 地 享 受 公 共 服 务, 是 否 居 住 在 马

45 耳 他 的 一 切 马 耳 他 公 民 和 外 国 人 都 可 平 等 地 受 法 庭 保 护, 无 论 其 种 族 或 血 氣 一 些 委 员 们 并 要 求 知 道 受 到 宪 法 制 裁 的 任 何 法 律 的 全 文, 特 别 是 和 第 4 6 条 有 关 的 法 律 8 6. 关 于 公 约 第 6 条, 委 员 们 问, 当 任 何 小 人 或 集 闭 认 为 他 们 的 基 本 自 由 遭 到 侵 犯 时, 例 如 他 们 找 工 作 遭 到 拒 绝 或 学 校 不 让 他 们 的 子 女 入 学 等, 他 们 可 以 采 取 何 种 程 序 委 员 会 并 需 要 知 道 宪 法 法 院 如 何 解 释 宪 法 第 4 6 条 8 7. 关 于 公 约 第 7 条, 委 员 会 很 想 要 了 解 马 耳 他 学 校 是 否 讲 授 其 他 民 族 的 文 化 和 文 明 以 便 抵 制 会 导 致 种 族 艘 视 的 偏 见, 马 耳 他 政 府 或 任 何 其 他 机 构 是 否 宣 传 联 合 国 宪 章 中 体 现 的 各 项 原 则 8 8. 马 耳 他 代 表 在 答 复 各 位 委 员 的 问 题 时 说, 在 马 耳 他 没 有 任 何 歧 视 英 国 意 大 利 印 度 和 犹 太 人 Jfe 统 的 少 数 民 族 完 全 在 生 活 上 和 马 耳 他 人 融 化 在 一 起, 从 各 民 族 之 间 通 婚 的 情 况 就 可 看 出 这 一 点 少 数 民 族 有 权 成 立 文 化 协 会 保 持 民 族 的 特 性 和 特 点, 在 小 学 和 中 学 里 讲 授 ^ 人 权 问 题 由 于 对 各 种 宗 教 都 不 予 以 视, 法 院 从 未 处 理 过 任 何 由 于 宗 教 问 题 而 户 生 映 视 的 案 件 8 9. 关 于 根 据 公 约 第 3 条 提 出 的 问 题, 该 代 表 说, 马 耳 他 和 南 非 之 间 没 有 领 事 或 外 交 关 系, 马 耳 他 一 直 支 持 联 合 国 有 关 南 非 的 各 项 决 定 9 0. 他 对 委 员 会 说, 他 将 把 各 位 委 员 们 的 意 见 转 告 给 本 国 有 关 当 局, 他 们 将 在 下 次 写 报 告 时 考 虑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9 1. 委 员 会 在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代 表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了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的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CERD/C/74/Add. 1 ) 9 a 委 员 们 对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示 感 谢 并 对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政 府 致 力 于 使 国 家 生 活 民 主 化 表 示 赞 许 但 是, 他 们 感 到 遗 憾 的 是 该 报 告 未 能 完 全 将 合 委 员 会 的 新 的 方 针 并 表 示 希 望 今 后 编 写 报 告 时 能 遵 守 这 些 方 针,

46 9 3. 关 于 公 约 第 2 条, 委 员 会 特 别 指 出, 居 住 在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的 外 国 侨 民.. 问 题 在 提 到 报 告 第 一 节 C 段 时, 委 员 们 问 到 其 中 所 说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是 否 仅 适 用 于 加 入 这 些 公 约 的 国 家 的 侨 民, 这 些 条 约 是 否 自 动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规 定 中 未 提 到 的 外 侨 是 否 根 据 国 际 法 条 约 给 予 法 律 和 宪 法 上 的 保 护,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的 宪 法 中 各 项 规 定 是 否 也 适 用 于 他 们 关 于 这 问 题, 委 员 会 要 求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要 介 绍 各 项 协 定 的 内 容 以 及 政 府 如 何 计 划 在 外 国 工 人 的 工 资 和 工 作 条 j 牛 方 面 严 格 地 执 行 劳 工 法, 以 及 采 取 升 么 措 施 以 按 照 法 律 使 外 国 工 人 的 服 务 条 件 和 工 作 许 可 规 律 化 鉴 于 伊 斯 兰 宗 教 法 禁 止 在 性 别 或 肤 色 上 的 种 族 破 视, 委 员 们 问 法 律 上 是 否 也 禁 止 由 于 人 种 民 族 或 统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妓 视 ; 制 订 了 什 么 程 序 有 效 禁 止 这 种 歧 视 并 对 受, 者 给 以 赔 偿 ; 外 国 人, 包 括 外 国 父 毋 在 这 国 家 领 土 上 生 养 的 子 女 在 内, 需 要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获 得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籍 一 些 委 员 们 指 出, 报 告 中 未 说 明 是 否 只 有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的 国 民 才 能 享 受 免 赞 教 育, 外 国 人 是 否 也 能 得 到 这 项 福 利 ; 是 否 有 专 门 协 助 外 国 人 学 习 该 国 语 言 的 方 案 并 使 他 们 便 于 在 宪 法 和 劳 工 法 的 保 护 下 适 应 这 小 社 会 ; 采 取 了 什 么 措 施 使 外 国 工 人 得 到 社 会 福 利, 特 别 是 某 些 考 虑 到 外 国 工 人 的 住 房 健 康 和 使 他 们 能 获 得 满 意 职 业 的 条 件 的 特 定 项 目 ; 这 个 国 家 是 否 有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而 且 外 国 工 人 能 否 按 照 公 约 第 5 条 (To) 享 受 这 须 福 利 委 员 会 并 要 求 了 解 外 国 工 人 能 否 允 许 随 便 在 任 何 地 方 居 住 还 是 必 须 住 在 由 召 工 机 构 限 定 的 地 方, 外 国 工 人 在 居 民 中 所 占 百 分 率 是 多 少 9 4. 关 于 公 约 第 3 条, 委 员 们 要 求 了 解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有 关 国 际 动 员 制 裁 南 非 年 石 油 禁 运 的 监, 政 策 9 5. 关 于 公 约 第 4 条, 委 员 会 指 出 报 告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全, 因 为 未 能 具 体 地 说 明 哪 些 机 构 负 责 制 裁 歧 视 行 为 或 在 这 方 面 有 些 什 么 惩 罚 委 员 会 要 求 在 下 次 的 报 告 中 提 供 执 行 公 约 第 4 条 各 项 规 定 的 法 律 条 文 以 及 一 份 联 邦 法 案 和 规 定 处 罚 犯 有 种 族 技 视 行 为 者 的 条 文

47 9 6. 至 于 公 约 第 5 条 和 第 6 条, 委 员 们 问 对 种 族 破 视 的 受 善 者 有 哪 些 补 偿 办 法 以 及 政 府 是 否 确 保 在 它 领 土 上 人 人 都 享 受 它 所 保 证 的 平 等 权 利, 不 受 到 任 何 形 式 的 坡 视 ; 在 行 使 第 5 条 阐 期 的 权 利 时 是 否 有 任 何 暇 制 ; 受 到 种 族 坡 视 的 外 国 工 人 能 否 自 己 选 择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诉 讼 时 能 否 使 用 译 员 9 7. 关 于 公 约 第 7 条, 有 人 指 出 报 告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没 有 严 格 地 按 照 该 条 规 定 公 约 第 7 条 要 求 采 取 各 项 有 效 措 施, 特 别 是 在 教 学 教 育 文 化 和 新 闻 方 面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抵 抗 导 致 种 族 坡 视 的 各 种 偏 見 委 员 们 希 望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能 提 供 更 多 的 具 体 情 况 9 8. 代 表 说 他 将 把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转 达 给 阿 拉 伯 联 合 首 长 国 的 政 府 并 将 在 下 一 次 报 告 中 答 复, 在 报 告 中 还 将 提 供 外 国 工 人 的 数 字 襄 济 9 9. 委 员 会 在 没 有 报 告 国 代 表 参 加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了 斐 济 第 四 次 定 期 报 告 (CERD/ c/64/^aad. 4 )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为 该 份 报 告 反 映 了 奨 济 继 续 与 委 员 会 对 话 的 可 嘉 努 力, 赞 扬 斐 济 政 府 回 答 了 委 员 会 审 议 前 几 份 报 告 时 提 出 的 所 有 问 题 然 而, 委 员 会 对 没 有 代 表 在 场 解 释 该 国 特 别 情 况 感 到 遗 憾 101. 讨 论 大 部 分 围 绕 着 斐 济 政 府 年 在 通 知 继 续 承 从 公 约 时 的 保 留 意 见 和 声 明 而 展 开 的 委 员 会 成 员 指 出, 送 些 保 留 意 见 和 声 明 影 响 襄 济 的 立 法 选 举 土 地 占 有 和 教 育 等 制 度 保 留 意 见 对 公 约 第 4 和 6 条 有 着 特 别 的 意 义 ; 虽 然 宪 法 确 实 尽 力 保 障 种 族 平 等, 但 要 贯 彻 实 际 措 施 可 能 会 被 管 理 当 局 主 观 行 动 和 意 愿 所 左 右 委 员 会 提 请 注 意 报 告 中 关 于 某 整 种 族 团 体 的 特 别 待 遇 看 来 没 有 具 体 时 暇, 但 总 的 意 图 看 来 与 公 约 第 2 P 条 规 定 的 限 制 相 符 这 一 说 法 在 这 一 方 面 委 员 会 指 出, 为 实 现 一 些 目 标 而 采 取 的 不 同 种 族 权 利 不 等 的 做 法 在 这 些 目 标 实 现 后 必 须 废 除, 应 当 作 出 更 加 明 确 的 承 诺 安 员 会 成 员 请 求 阐 明 坚 持 保 留 意 见 的 報 由, 建 议 襄

48 济 政 府 目 前 可 能 可 以 收 回 保 留 意 见, 重 新 审 査 旨 在 防 止 种 族 暴 力 的 现 有 立 法, 以 便 使 这 些 方 面 的 措 施 能 更 紧 密 地 受 公 约 条 文 规 定 的 指 导 关 于 公 约 第 2 条 和 襄 济 社 会 的 多 种 族 特 性,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求 进 一 步 了 解 非 土 著 人 口 的 生 活 情 况, 特 别 是 死 亡 率 收 入 教 育 以 及 行 使 权 利 的 机 会 等 情 况 ; 了 解 执 行 宪 法 保 障 措 施 的 有 关 法 律, 以 及 为 了 进 一 步 缩 小 两 个 主 要 岛 峰 与 岛 经 济 上 的 差 距, 政 府 如 何 计 划 在 各 种 族 集 团 间 更 平 均 地 分 配 财 富 等 情 况 关 于 土 地 占 有 委 员 会 要 求 更 多 地 了 解 能 够 租 货 的 土 地 是 否 为 具 体 的 种 族 团 体 所 保 留, 此 种 租 赁 的 条 件 如 何, 是 否 存 在 任 何 传 统 上 或 部 落 的 基 础 关 于 政 治 结 构 方 面, 委 员 会 要 求 更 详 细 地 了 解 在 社 区 和 全 国 选 民 名 册 基 础 上 组 织 的 选 举 情 况, 特 别 是 全 国 性 政 党 是 在 那 一 级 跨 越 宗 教 和 种 族 的 界 线 出 现 的 ; 地 方 政 府 一 级 候 选 人 有 无 党 派 关 系 抑 或 是 独 立 候 选 人 ; 什 么 胆 碍 着 目 前 在 更 高 一 级 使 用 统 一 选 民 名 册 体 系 等 情 况 还 需 更 具 体 地 了 解 各 小 种 族 团 体 在 议 会 和 其 它 国 家 机 关 的 代 表 程 度 以 及 选 择 体 系 的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关 于 公 约 第 4 条, 有 人 指 出, 依 照 年 的 公 共 秩 序 法 和 剂 事 法 典 第 二 章 的 规 定, 第 4 条 (a) 款 只 能 得 到 部 分 实 施 第 二 章 涉 及 炼 动 意 图, 只 包 括 对 传 播 将 引 起 不 同 集 团 间 仇 恨 之 思 想 或 满 动 暴 力 进 行 惩 荷 没 有 提 及 公 约 第 4 条 0)) 款 规 定 的 其 它 禁 或 第 4 条 (0) 敦 规 定 的 要 求 在 这 一 方 面, 有 人 强 调 指 出,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中 坚 定 地 认 为 签 约 国 应 当 专 门 立 法 遵 守 公 约 第 4 条 (a) Od 歐 的 规 定 应 当 把 这 一 立 场 理 解 为 要 求 斐 济 政 府 收 回 其 解 释 性 宣 言 的 指 示. 人 们 还 强 调, 在 没 有 更 加 权 威 性 的 声 明 的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的 解 释 应 优 先 于 一 个 公 约 签 约 国 的 解 - 释 因 此 叟 济 政 府 被 敦 促 重 新 考 虎 其 有 关 需 要 进 一 步 立 法 遵 循 公 约 第 4 条 规 定 的 立 场 关 于 公 约 第 5 条,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求 更 多 地 了 解 有 关 经 济 和 社 会 方 案 的 情 况, 特 别 在 保 健 卫 生 教 育 和 文 化 方 面 有 利 于 经 济 和 社 会 平 等 以 及 不 受 硬 视 共 享 甚 本 权 利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方 案 在 教 盲 领 城, 有 些 成 员 希 望 知 道 是 否 要 求 私 立 学 校 仿 效 公 立 学 校, 采 取 同 样 的 不 坡 视 政 策 ; 任 何 受 属 一 方 是 否 可 以 将 不 准 入 学 的 问 题

49 提 交 专 门 调 查 机 构 ; 是 否 已 作 任 何 努 力 教 育 告 知 公 民 关 于 公 民 的 作 用 关 于 类 济 的 选 举 制 度, 委 员 会 一 些 成 员 指 出, 众 议 院 印 第 安 人 议 员 要 比 襄 济 人 议 员 籍 要 更 多 的 票 数, 而 同 时 另 外 一 个 集 团 部 拥 有 过 多 的 代 表, 这 种 情 形 与 公 约 第 5 条 (e) 款 不 符 但 是 委 员 会 成 员 指 出, 这 种 情 形 并 非 襄 济 政 府 政 策 之 故, 而 是 以 前 殖 民 时 代 的 残 留 物 关 于 公 约 第 6 和 7 条, 委 员 会 成 员 想 知 道, 既 然 专 门 检 查 机 构 的 作 用 仅 限 于 提 出 建 议, 那 么 受, 于 种 族 坡 视 的 小 人 怎 样 可 以 通 过 法 庭 来 得 到 补 救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求 更 具 体 地 了 解 教 学 教 育 文 化 和 新 闻 领 城 内 为 防 止 坡 视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尼 泊 尔 委 员 会 在 没 有 报 告 国 代 表 参 加 的 情 况 下 审 议 了 尼 泊 尔 的 第 5 份 定 期 报 告 ( CERDyc/6 5/A dd 委 员 会 对 没 有 尼 泊 尔 代 表 出 席 表 示 遗 憾, 但 欣 幸 地 注 意 到 报 告 符 合 委 员 会 经 修 改 后 关 于 报 告 形 式 与 内 容 的 总 的 指 导 方 针 ; 这 份 报 告 比 以 前 几 份 更 为 全 面, 提 供 了 尼 泊 尔 的 人 ^ 口 组 成 情 况 ; 而 且 尼 泊 尔 政 府 与 南 非 种 族 主 义 政 权 没 有 外 交 关 系 关 于 ' 公 约 第 2 条 第 2 段, 要 员 会 成 员 注 意 到 报 告 中 提 供 的 人 口 分 类 细 列 是 基 于 语 言 和 宗 教 的 标 准 委 员 会 成 员 希 望 能 了 解 涉 及 人 口 种 族 组 成 的 资 料 最 落 后 地 区 人 口 分 类 细 列 情 况 以 及 这 些 地 区 的 投 资 统 计 数 据 该 报 告 表 明 年 民 权 法 第 5 节 授 权 政 府 依 照 公 约 第 2 条 第 2 段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想 知 道 政 府 是 否 已 作 出 此 种 规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立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具 体 规 定 例 如, 为 少 数 民 族 社 区 保 留 奖 学 金 或 在 政 府 评 议 会 系 统 里 保 留 固 定 比 例 的 工 作 或 席 位 关 于 公 约 第 4 条, 有 人 提 到 了 尼 泊 尔 宪 法 的 有 关 条 文 和 其 它 立 法, 指 出 这 些 规 定 只 是 部 分 地 做 到 了 第 4 条 的 要 求, 因 为 这 些 规 定 没 有 明 确 提 及 公 约 第 4 条 (b) 敦 所 要 求 的 防 止 种 族 歧 视 的 具 体 措 施 虽 然 从 报 告 中 引 用 的 立 法 条 文 看, 尼 消 尔 政 府 有 广 泛 的 权 限 来 控 制 可 能 破 坏 人 口 中 各 种 团 体 间 和 睹 和 协 调 的 种 族 歧 视 行 为, 但 是 委 员 会 成 员 仍 要 求 尼 泊 尔 政 府 根 据 其 在 公 约 规 定 下 所 作 的 承 于 细

50 审 查 上 述 条 文, 以 制 定 进 一 步 的 立 法, 充 分 遵 循 第 4 条 的 规 定 尼 泊 尔 宪 法 第 1 7 条 含 蓄 意 味 国 家 立 法 可 推 翻 宪 法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求 尼 泊 尔 尔 政 府 澄 清 第 1 7 条 的 条 文 特 别 关 于 公 约 第 4 条 (C) 款, 有 人 指 出, 尼 泊 尔 政 府 在 其 第 二 份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到 正 在 考 虑 拟 订 具 体 法 律 和 规 定, 惩 罚 遣 反 人 权 罪 和 种 族 技 视 行 为, 但 自 此 之 后 没 有 就 这 一 问 题 提 供 任 何 情 况 在 这 一 方 面, 委 员 会 有 些 成 员 要 求 查 看 年 投 票 ( 犯 罪 与 惩 罚 ) 法 的 全 文,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及 如 何 遵 循 第.4 条 (C) 款 的 规 定 110. 关 于 公 约 第 5 条, 委 员 会 部 分 成 员 强 调 了 委 员 会 前 几 次 会 已 审 议 过 的 尼 泊 尔 宪 法 第 1 0 条 的 重 要 性 然 而, 有 人 回 顾 在 审 议 尼 泊 尔 前 一 份 定 期 报 告 时, 委 员 会 曾 指 出 其 中 所 载 的 宪 法 第 1 0 条 全 文 与 前 几 份 报 告 中 所 载 的 出 入 甚 大 因 此 委 员 会 想 如 道 本 份 报 告 中 的 条 文 是 否 属 于 作 准 的 条 文 > 委 员 会 成 员 还 询 问, 鉴 于 尼 泊 尔 的 地 理 位 置, 尼 泊 尔 是 否 存 在 仍 处 难 民 地 位 的 团 体, 以 及 政. 府 有 关 外 来 人 口 权 利 及 条 件 的 政 策 如 何 111. 关 于 公 约 第 7 条,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求 更 充 分 地 了 解 尼 泊 尔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各 种 族 团 体 间 相 互 了 解 和 和 睹 相 处 的 情 况

51 進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海 地 的 第 三 四 份 定 期 报 告 (CERD/CX64XAdci. 5 ) 在 这 之 前, 报 告 国 代 表 作 了 筒 略 的 介 绍 性 发 言, 其 中 特 别 提 到 年 2 月 4 曰 的 一 项 法 令, 宣 布 任 何 种 族 歧 视 行 为 或 以 种 族 肤 色 或 人 种 来 源 等 考 虑 为 动 机 的 行 为 均 可 科 以 惩 罚 的 罪 行 委 员 会 感 谢 海 地 政 府 在 一 份 综 合 性 文 件 中 提 交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份 文 件 内 容 充 足, 饶 有 兴 趣, 比 前 些 报 告 更 为 全 面 但 是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报 告 主 要 论 及 为 执 行 公 约 条 文 而 采 取 的 立 法 措 施, 几 乎 没 有 提 及 在 这 一 方 面 所 采 取 的 行 政 f t 司 法 措 施 委 员 会 要 求 了 解 这 方 面 以 及 海 地 的 人 种 组 成 情 况 在 这 一 方 面, 委 员 会 提 到 公 约 第 1 条 第 4 段, 询 问 海 地 是 否 已 采 取 实 际 具 体 措 施 以 保 证 需 要 保 护 的 团 体 能 享 受 并 行 使 基 本 的 自 由, 委 员 会 成 员 注 意 到 年 2 月 4 B 的 法 令 考 虑 到 委 员 会 要 求 海 地 政 府 履 行 其 对 公 约, 特 别 是 对 公 约 第 4 条 下 的 义 务 的 呼 吁 成 员 们 希 望 知 道 这 一 法 令 的 规 定 是 否 已 执 行 执 行 了 多 少 次 湘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执 行 外 姿 员 会 指 出, 该 法 令 第 1 条 对 于 公 约 第 4 条 (a);t 所 提 及 的 那 种 媚 动 硬 视 的 人 没 有 规 定 ; 法 令 第 5 条 只 谈 及 宣 传, 并 无 一 处 提 到 传 播 种 族 主 义 的 思 想 ^ 没 «照 公 约 第 4 条 (b) 敦 的 要 求, 提 到 对 欲 答 种 族 歧 视 或 种 族 仇 恨 的 组 织 或 结 社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因 此, 姿 员 会 要 求 具 体 了 解 涉 及 这 些 事 项 的 条 义 的 情 况 此 外, 关 于 涉 及 非 硬 视 措 施 的 法 令 第 4 条 第 一 部 分, 姿 员 会 要 求 更 多 地 了 解 该 部 身 条 文 的 来 源 如 I 生 质, 国 家 规 定 的 区 别 排 斥 限 制 或 优 先, 条 文 中 国 家 是 指 任 何 国 家 还 是 仅 指 海 地 国, 如 系 后 者, 海 地 立 法 对 上 述 排 斥 区 别 或 限 制 有 何 观 定. 秀 员 会 辕 别 揉 襄 海, 地 热 行 公 约 第 5 条 蓝 措 魂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海 地 的 报 告 没 有 考 虑 第 5 条 所 列 的 权 利 如 采 姿 员 会 能 了 解 海 地 关 于 离 境 住 房 卫 生 医 疗 社 会 福 利 湘 社 会 服 务 以 及 平 等 参 加 义 化 活 动 等 权 利 的 立 场 这 将 十 分 有 用,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宪 法 第 1 6 条 宣 称 " 除 土 生 海 地 人 所 有 的 特 别 好 处 外, 海 地 人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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