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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耄荧 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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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General Condi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of passenger and baggage
2 总 经 理 声 明 四 川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总 条 件 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规 则 大 型 飞 机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121 部 ) 危 险 物 品 航 空 安 全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等 其 他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总 条 件 是 四 川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是 川 航 公 司 级 的 法 规 性 文 件, 它 所 阐 述 的 公 司 国 际 旅 客 行 李 运 输 的 方 针 政 策 规 定 标 准 是 公 司 从 事 国 际 旅 客 运 输 的 客 票 销 售 地 面 服 务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人 员 及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在 航 站 运 行 时 必 须 依 据 的 宗 旨 和 准 则 每 一 个 与 国 际 旅 客 行 李 运 输 相 关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包 括 分 公 司 营 业 部 办 事 处 及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并 贯 彻 执 行 总 条 件 的 颁 发 实 施, 将 对 公 司 国 际 旅 客 运 输 中 的 客 票 销 售 值 机 服 务 行 李 运 输 等 各 个 方 面 的 标 准 化 程 序 化 规 范 化 管 理 起 到 指 导 和 完 善 作 用, 从 而 确 保 公 司 的 飞 行 运 行 在 安 全 正 常 服 务 等 方 面 都 有 不 断 的 提 高 四 川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年 月 日
3 目 录 第 一 章 定 义 01 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 04 第 三 章 客 票 04 第 四 章 票 价 和 费 用 09 第 五 章 定 座 10 第 六 章 购 票 11 第 七 章 乘 机 12 第 八 章 行 李 运 输 13 第 九 章 班 期 时 刻 航 班 取 消 及 变 更 22 第 十 章 客 票 变 更 24 第 十 一 章 退 票 25 第 十 二 章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28 第 十 三 章 拒 绝 运 输 和 限 制 运 输 28 第 十 四 章 行 政 手 续 30 第 十 五 章 旅 客 服 务 31 第 十 六 章 连 续 承 运 人 32 第 十 七 章 损 失 责 任 32 第 十 八 章 生 效 与 修 改 33
4 第 一 章 定 义 第 一 条 四 川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条 件 ( 以 下 简 称 条 件 ) 中 的 下 列 用 语, 除 具 体 条 款 中 有 其 他 要 求 或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含 义 如 下 : ( 一 ) 川 航 是 四 川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称, 在 客 票 上, 川 航 的 名 称 缩 写 为 3U ( 二 ) 公 约 是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适 用 于 该 项 运 输 的 1929 年 10 月 12 日 在 华 沙 签 订 的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1955 年 9 月 28 日 在 海 牙 签 订 的 修 改 一 九 二 九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在 华 沙 签 订 的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的 议 定 书 以 及 1999 年 9 月 28 在 蒙 特 利 尔 签 订 的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 三 ) 国 际 运 输 是 指 根 据 当 事 人 订 立 的 航 空 运 输 合 同, 无 论 运 输 有 无 间 断 或 者 有 无 转 运, 运 输 的 出 发 地 点 约 定 经 停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之 一 不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航 空 运 输 ( 四 ) 川 航 规 定 是 指 除 本 条 件 外, 川 航 为 对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的 运 输 进 行 管 理 而 公 布 的 并 于 填 开 客 票 之 日 有 效 的 规 定, 包 括 有 效 的 适 用 票 价 ( 五 ) 承 运 人 指 填 开 客 票 承 运 或 约 定 承 运 该 客 票 所 列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出 票 承 运 人 : 在 乘 机 联 或 有 价 票 联 电 子 客 票 交 易 中 显 示 出 数 字 代 码 的 航 空 公 司 出 票 承 运 人 应 为 电 子 客 票 交 易 的 控 制 与 授 权 实 体 销 售 承 运 人 : 其 代 码 被 作 为 运 输 承 运 人 记 录 在 电 子 乘 机 联 或 有 价 票 联 上 的 航 空 公 司 实 际 承 运 人 : 提 供 实 际 航 空 运 输 及 其 附 带 服 务 的 航 空 公 司 当 有 双 边 协 议 时, 例 如 代 码 共 享 协 议, 实 际 承 运 人 可 能 不 是 销 售 承 运 人 ( 六 ) 川 航 销 售 代 理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指 已 被 川 航 授 权 并 代 表 川 航, 在 约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代 为 销 售 航 空 客 货 运 输 产 品 及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 七 ) 旅 客 是 指 除 机 组 成 员 以 外, 经 川 航 同 意 在 飞 机 上 载 运 或 已 经 载 运 的 任 何 人 ( 八 ) 儿 童 是 指 在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年 龄 满 二 周 岁 但 不 满 十 二 周 岁 的 旅 客 版 1
5 ( 九 ) 婴 儿 是 指 在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年 龄 不 满 二 周 岁 的 旅 客 ( 十 ) 客 票 是 指 承 运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销 售 或 认 可 并 赋 予 运 输 权 利 的 有 效 文 件, 包 括 纸 质 客 票 和 电 子 客 票 纸 质 客 票 指 由 承 运 人 或 代 表 承 运 人 所 填 开 的 被 称 为 客 票 及 行 李 票 的 凭 证, 包 括 运 输 合 同 条 件 声 明 通 知 以 及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等 内 容 电 子 客 票 是 指 由 承 运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销 售 并 赋 予 运 输 权 利 的 以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体 现 的 有 效 运 输 凭 证, 是 纸 质 客 票 的 电 子 替 代 产 品 ( 十 一 ) 连 续 客 票 是 指 使 用 同 一 承 运 人 的 两 本 或 两 本 以 上 票 号 连 续 的 客 票 填 开, 并 构 成 一 个 单 一 运 输 合 同 的 客 票 ( 十 二 ) 乘 机 联 是 指 纸 质 客 票 中 标 明 运 输 有 效 的 部 分, 在 电 子 客 票 中 指 以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存 储 在 航 空 公 司 数 据 库 的 航 班 信 息, 表 示 旅 客 有 权 搭 乘 该 联 指 定 的 地 点 之 间 的 航 班 ( 十 三 ) 旅 客 联 或 旅 客 收 据 是 指 由 川 航 或 代 表 川 航 填 开 的 纸 质 客 票 中 标 明 旅 客 联 或 旅 客 收 据, 并 始 终 由 旅 客 持 有 的 部 分 ( 十 四 ) 行 程 单 / 收 据 是 指 承 运 人 为 使 用 电 子 客 票 旅 行 的 旅 客 填 开 的 凭 证, 该 凭 证 上 载 明 了 旅 客 的 姓 名 和 航 班 信 息 等, 不 作 为 机 场 安 检 以 及 登 机 的 凭 证 ( 十 五 ) 日 是 指 日 历 日, 一 周 包 括 七 日 当 用 于 发 通 知 时, 通 知 发 出 日 不 计 算 在 内 ; 用 于 确 定 客 票 有 效 期 限 时, 客 票 填 开 日 或 航 班 飞 行 开 始 日 不 计 算 在 内 ( 十 六 ) 运 价 是 指 航 空 公 司 公 布 的 票 价 费 用 和 相 关 的 运 输 条 件 必 要 时, 应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 十 七 ) 普 通 票 价 指 在 票 价 适 用 期 内 的 头 等 公 务 高 端 经 济 舱 经 济 各 舱 位 等 级 中 成 人 的 最 高 票 价, 也 包 括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儿 童 和 婴 儿 票 价 ( 十 八 ) 优 惠 票 价 是 指 不 属 于 普 通 票 价 的 其 它 票 价 ( 十 九 ) 定 座 是 指 对 旅 客 预 定 的 座 位 舱 位 等 级 或 对 行 李 的 重 量 体 积 的 预 留 ( 二 十 ) 签 转 是 指 对 销 售 承 运 人 的 变 更 ( 二 十 一 ) 变 更 收 费 是 指 承 运 人 对 旅 客 自 愿 提 出 要 求 更 改 原 订 航 班 计 划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包 括 对 航 班 日 期 舱 位 有 效 期 等 的 变 更 版 2
6 ( 二 十 二 ) 超 售 是 指 航 班 在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前, 其 实 际 定 座 人 数 大 于 该 航 班 执 行 机 型 可 利 用 座 位 数 ( 二 十 三 ) 超 编 是 指 航 班 由 于 机 械 飞 机 调 配 等 原 因 引 发 的 机 型 更 改 航 班 合 并, 最 终 造 成 的 航 班 旅 客 溢 出 ( 二 十 四 ) 代 码 共 享 航 班 指 一 家 或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通 过 协 议 在 另 一 航 空 公 司 的 航 班 上 使 用 各 自 代 码 的 航 班 ( 二 十 五 ) 约 定 经 停 地 点 是 指 除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以 外, 在 客 票 或 承 运 人 的 班 期 时 刻 表 内 列 明 作 为 旅 客 旅 行 路 线 上 预 定 停 留 的 地 点 ( 二 十 六 ) 中 途 分 程 是 指 经 承 运 人 事 先 同 意, 旅 客 在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间 旅 行 时, 由 旅 客 有 意 安 排 在 某 个 地 点 的 旅 程 间 断 ( 二 十 七 ) 特 别 提 款 权 是 指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规 定 的 特 别 提 款 权 ( 二 十 八 ) 乘 机 登 记 截 止 时 间 是 指 实 际 承 运 人 规 定 的 旅 客 应 该 办 理 完 毕 乘 机 登 记 手 续 的 最 晚 时 间 ( 二 十 九 ) 离 站 时 间 指 航 班 旅 客 登 机 后, 关 机 门 的 时 间 ( 三 十 ) 误 机 指 旅 客 未 按 规 定 的 乘 机 登 记 截 止 时 间 办 妥 乘 机 手 续 或 因 旅 行 证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而 未 能 乘 机 ( 三 十 一 ) 漏 乘 指 旅 客 在 航 班 始 发 站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后 或 在 经 停 站 过 站 时 未 搭 乘 上 指 定 的 航 班 ( 三 十 二 ) 错 乘 指 旅 客 乘 坐 了 不 是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航 班 ( 三 十 三 ) 行 李 是 指 旅 客 在 旅 行 中 为 了 穿 着 使 用 舒 适 或 者 便 利 而 携 带 的 必 要 适 量 的 物 品 和 其 他 个 人 财 物 包 括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 三 十 四 ) 行 李 票 是 指 客 票 中 与 运 输 旅 客 的 行 李 有 关 的 部 分 ( 三 十 五 ) 托 运 行 李 是 指 已 经 填 开 行 李 票 并 由 旅 客 交 承 运 人 负 责 照 管 的 行 李 ( 三 十 六 ) 非 托 运 行 李 是 指 除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以 外 的 由 旅 客 自 行 照 管 的 行 李 ( 三 十 七 )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是 指 由 承 运 人 专 为 识 别 托 运 行 李 出 具 给 旅 客 的 凭 据 ( 三 十 八 ) 损 失 是 指 在 承 运 人 提 供 运 输 或 与 运 输 有 关 的 服 务 时 发 生 的 损 版 3
7 失, 包 括 死 亡 受 伤 延 误 丢 失 部 分 损 失 或 其 他 损 坏 ( 三 十 九 )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非 正 常 的 无 法 预 见 的, 并 且 在 无 法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措 施, 仍 不 能 避 免 其 后 果 的 发 生 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条 ( 一 ) 一 般 规 定 1 除 本 条 ( 二 ) ( 三 ) ( 四 ) 款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条 件 适 用 于 川 航 以 飞 机 运 送 旅 客 行 李 而 收 取 报 酬 的 国 际 运 输 2 除 免 费 和 折 扣 票 价 运 输 条 件 合 同 票 证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条 件 亦 适 用 于 免 费 和 折 扣 票 价 运 输 3 除 政 府 法 规 及 有 关 合 同 票 证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条 件 亦 适 用 于 特 殊 管 理 的 国 际 航 线 4 其 他 规 定 (1) 中 国 大 陆 与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之 间 航 线 的 运 输 参 照 本 条 件 执 行 (2) 本 条 件 包 括 中 文 和 英 文 两 种 版 本, 如 有 分 歧, 以 中 文 版 本 为 准 ( 二 ) 根 据 川 航 包 机 合 同 提 供 的 运 输, 本 条 件 仅 适 用 于 该 包 机 合 同 和 包 机 客 票 的 条 款 中 涉 及 的 范 围 ( 三 ) 本 条 件 中 如 果 含 有 与 现 行 适 用 的 国 际 公 约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命 令 或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除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外, 本 条 件 的 其 余 条 款 仍 然 有 效 ( 四 ) 除 有 特 别 注 明 外, 在 川 航 的 规 定 中, 如 果 含 有 与 本 条 件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以 本 条 件 为 准 第 三 章 客 票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三 条 川 航 客 票 是 川 航 和 客 票 上 所 列 姓 名 的 旅 客 之 间 运 输 合 同 的 初 步 证 据 川 航 只 向 持 有 川 航 或 与 川 航 签 有 联 运 协 议 的 航 空 公 司 票 证 的 旅 客 提 供 运 输 版 4
8 川 航 客 票 中 的 合 同 条 件 是 川 航 运 输 条 件 部 分 条 款 的 概 述 第 四 条 客 票 不 得 转 让 如 果 客 票 不 是 由 有 权 乘 机 或 退 票 的 人 出 示, 而 川 航 按 规 定 向 出 示 该 客 票 的 人 提 供 了 运 输 或 退 款, 川 航 对 原 客 票 有 权 乘 机 或 退 票 的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五 条 某 些 以 优 惠 票 价 销 售 的 客 票, 可 以 退 还 部 分 票 款 或 不 得 退 票 旅 客 应 选 择 最 适 合 自 身 需 要 的 票 价 进 行 购 买 第 六 条 客 票 使 用 要 求 : ( 一 ) 对 于 纸 质 客 票, 旅 客 未 能 出 示 根 据 川 航 规 定 填 开 的 并 包 括 所 乘 航 班 的 乘 机 联 和 所 有 其 他 未 使 用 的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的 有 效 客 票, 无 权 要 求 乘 机 旅 客 出 示 残 损 客 票 或 非 承 运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更 改 的 客 票, 也 无 权 要 求 乘 机 ( 二 ) 客 票 必 须 按 照 客 票 所 列 明 的 航 程, 从 始 发 地 点 开 始 顺 序 使 用, 否 则, 川 航 有 权 不 予 接 受 ( 三 ) 客 票 上 的 旅 客 姓 名 应 与 旅 客 提 供 的 身 份 信 息 相 符, 否 则 川 航 有 权 拒 绝 其 登 机 ( 四 ) 对 于 电 子 客 票, 如 果 旅 客 要 求 乘 坐 的 航 段 的 电 子 票 联 不 是 未 使 用 的 有 效 客 票 状 态, 川 航 有 权 拒 绝 承 运 ( 五 ) 每 张 纸 质 乘 机 联 或 电 子 客 票 联 应 按 照 其 所 列 明 的 座 位 等 级 和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及 日 期 由 川 航 接 受 运 输 对 未 定 妥 座 位 的 纸 质 乘 机 联 或 电 子 客 票 联, 川 航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按 旅 客 申 请, 根 据 适 用 票 价 和 所 申 请 航 班 座 位 可 利 用 情 况 为 旅 客 定 座 第 七 条 客 票 上 承 运 人 的 名 称 可 以 使 用 缩 语 代 码 第 二 节 客 票 的 有 效 期 第 八 条 ( 一 ) 普 通 票 价 的 客 票 自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运 输 有 效 ; 如 果 客 票 第 一 段 未 使 用 或 不 定 期 的 客 票, 自 填 开 客 票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运 输 有 效 ( 二 )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计 算, 自 旅 行 开 始 或 者 填 开 客 票 之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有 效 期 满 之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止 ( 三 ) 旅 客 应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全 部 航 程 如 果 购 买 的 版 5
9 优 惠 客 票 对 旅 行 日 期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必 须 在 该 适 用 运 价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客 票 列 明 的 全 部 航 程 ( 四 ) 多 航 段 客 票 以 第 一 段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三 节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第 九 条 ( 一 ) 川 航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旅 客 未 能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旅 行 的, 其 客 票 有 效 期 将 延 长 到 川 航 能 够 按 照 该 客 票 已 付 票 价 的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的 最 早 航 班 为 止 : 1 川 航 取 消 旅 客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 2 川 航 未 在 航 班 经 停 地 点 降 停, 而 该 经 停 地 点 是 旅 客 的 出 发 地 点 目 的 地 点 或 者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 3 川 航 未 能 合 理 地 按 照 班 期 时 刻 进 行 航 班 飞 行 ; 4 川 航 造 成 旅 客 错 失 衔 接 航 班 ; 5 川 航 更 换 了 旅 客 的 舱 位 等 级 ; 6 川 航 未 能 提 供 事 先 已 确 认 的 座 位 ( 二 ) 持 普 通 票 价 客 票 或 与 普 通 票 价 客 票 有 效 期 相 同 的 特 种 票 价 客 票 的 旅 客 未 能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旅 行, 是 由 于 川 航 在 该 旅 客 定 座 时 未 能 提 供 该 客 票 舱 位 等 级 的 航 班 座 位, 其 客 票 有 效 期 限 可 以 延 长 至 川 航 能 够 按 照 该 客 票 已 付 票 价 的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的 第 一 个 航 班 为 止,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七 日 ( 三 ) 开 始 旅 行 的 旅 客 在 其 持 有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因 病 使 旅 行 受 阻 时, 应 最 迟 在 航 班 规 定 起 飞 时 间 前 提 出 并 出 示 川 航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县 市 级 或 相 当 于 这 一 级 ) 以 上 的 医 疗 单 位 出 具 的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川 航 可 按 旅 客 所 付 票 价 的 规 定, 决 定 是 否 适 当 延 长 该 旅 客 及 其 陪 伴 人 员 的 客 票 有 效 期 ( 四 ) 如 旅 客 在 旅 途 中 死 亡, 该 旅 客 陪 同 人 员 的 客 票 可 用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原 则 予 以 更 改 或 按 照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更 改 或 退 款 均 应 在 提 供 死 亡 证 明 后 办 理, 客 票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不 得 超 过 死 亡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第 四 节 纸 质 客 票 遗 失 版 6
10 第 十 条 一 般 规 定 旅 客 遗 失 未 使 用 的 纸 质 客 票 乘 机 联 旅 费 证 或 换 取 服 务 联 或 其 他 运 输 凭 证, 应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 如 因 此 影 响 行 程,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川 航 可 根 据 情 况, 按 照 本 节 规 定 和 票 价 限 制 条 件 办 理 旅 客 无 权 要 求 川 航 对 遗 失 票 证 必 须 退 还 票 款 或 补 开 票 证 第 十 一 条 遗 失 客 票 的 报 失 ( 一 ) 旅 客 的 纸 质 客 票 全 部 或 部 分 遗 失 或 残 损, 或 旅 客 出 示 的 客 票 未 能 包 括 旅 客 联 和 所 有 未 使 用 的 乘 机 联, 旅 客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向 川 航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申 请 挂 失, 并 填 写 遗 失 票 证 报 失 申 请 书 遗 失 的 团 体 客 票 的 挂 失 手 续 必 须 在 停 止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前 办 理 包 机 客 票 不 能 办 理 遗 失 客 票 ( 二 ) 旅 客 申 请 客 票 挂 失, 须 提 供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如 申 请 挂 失 者 不 是 旅 客 本 人, 需 出 示 旅 客 本 人 和 挂 失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提 供 原 购 票 的 日 期 地 点 原 客 票 出 票 人 联 或 其 复 印 件 遗 失 地 公 安 部 门 的 证 明 及 其 他 令 川 航 满 意 的 资 料 或 证 明 ( 三 ) 旅 客 客 票 挂 失 申 请 应 在 该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尽 快 办 理 ( 四 ) 如 遗 失 客 票 被 冒 用 或 冒 退,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遗 失 客 票 的 补 开 及 退 款 期 限 ( 一 ) 定 期 客 票 遗 失, 川 航 原 则 上 不 予 以 补 开 新 票 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受 理 报 失 的 川 航 直 属 销 售 部 门 批 准, 在 原 订 航 班 停 止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前 向 川 航 提 供 符 合 本 节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资 料 与 证 明, 经 川 航 查 证 后, 在 下 列 条 件 下 可 以 补 开 原 定 航 班 新 客 票 : 1 旅 客 须 填 写 四 川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遗 失 票 证 报 失 申 请 书 ; 2 旅 客 须 声 明 同 意 赔 偿 可 能 由 此 造 成 的 川 航 的 一 切 损 失, 包 括 已 经 或 今 后 被 他 人 冒 用 或 冒 退 以 及 必 要 的 诉 讼 费 用 ( 二 ) 不 定 期 客 票 或 旅 费 证 遗 失, 只 能 申 请 退 款, 不 能 申 请 补 开 ( 三 ) 对 未 经 查 证 的 遗 失 客 票, 川 航 有 权 不 予 补 开 新 客 票 如 旅 客 要 求 继 续 旅 行, 应 按 现 行 票 价 另 购 新 票 ( 四 ) 纯 川 航 承 运 客 票, 川 航 办 理 退 款 手 续 的 期 限 为 第 一 航 段 旅 行 之 日 起 ( 完 全 未 使 用 的 客 票 为 填 开 之 日 起 ) 十 三 个 月 后 的 六 十 天 内 ; 涉 及 外 航 联 运 的 版 7
11 客 票, 川 航 退 款 期 限 为 十 八 个 月 后 的 六 十 天 内 如 在 此 期 间 发 现 客 票 已 被 冒 用 冒 退 或 冒 领, 则 不 予 退 款 ( 五 ) 由 于 旅 客 原 因 造 成 已 打 印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遗 失, 按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规 定, 不 再 补 打 印 第 五 节 票 联 的 顺 序 和 使 用 第 十 三 条 ( 一 ) 旅 客 购 买 的 客 票, 仅 适 用 于 客 票 上 所 列 明 的 自 出 发 地 点 约 定 的 经 停 地 点 至 目 的 地 点 的 运 输 旅 客 所 支 付 的 票 价, 是 以 川 航 的 运 价 通 告 和 客 票 上 所 列 明 的 运 输 为 依 据 的 票 价 是 川 航 与 旅 客 之 间 运 输 合 同 的 基 本 内 容 ( 二 ) 客 票 的 乘 机 联 必 须 按 照 客 票 所 列 明 的 航 程, 按 顺 序 使 用, 不 得 颠 倒 使 用 对 于 未 按 顺 序 使 用 的 乘 机 联, 在 客 票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按 川 航 运 价 通 告 的 退 票 规 定 办 理 退 票 ( 三 ) 如 果 旅 客 要 改 变 运 输 合 同 的 任 何 一 项 内 容, 应 当 事 先 与 川 航 联 系 运 输 合 同 一 经 改 变, 将 按 新 的 运 输 合 同 重 新 计 算 票 价 旅 客 可 自 行 选 择 接 受 新 票 价 还 是 维 持 客 票 上 原 来 的 运 输 如 果 因 为 不 可 抗 力, 旅 客 需 要 改 变 运 输 的 任 何 一 项 内 容, 应 当 尽 早 与 川 航 联 系, 川 航 将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尽 力 将 旅 客 运 送 至 下 一 个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或 者 最 终 目 的 地 点 ( 四 ) 如 果 旅 客 未 经 川 航 同 意 而 改 变 运 输, 川 航 将 按 照 旅 客 实 际 的 旅 行 确 定 票 价 旅 客 应 当 支 付 原 票 价 与 运 输 变 更 后 适 用 票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 五 ) 某 些 运 输 内 容 的 变 更 将 导 致 票 价 的 提 高, 如 出 发 地 点 的 变 更 或 旅 行 方 向 的 变 更 ; 很 多 票 价 仅 对 客 票 上 载 明 的 特 定 日 期 的 航 班 有 效, 并 且 不 得 变 更, 或 者 是 在 支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方 可 变 更 ( 六 ) 旅 客 客 票 上 的 每 一 张 乘 机 联 应 当 列 明 舱 位 等 级 乘 机 日 期 航 班, 且 在 定 妥 座 位 后 方 可 用 于 运 输 如 果 旅 客 出 具 的 客 票 是 不 定 期 的, 旅 客 可 根 据 川 航 的 运 价 通 告 和 航 班 座 位 可 利 用 情 况 申 请 定 座 ( 七 ) 如 果 旅 客 不 搭 乘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航 班, 且 未 预 先 通 知 川 航, 川 航 可 以 取 消 旅 客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续 程 或 回 程 航 班 定 座 第 六 节 超 售 版 8
12 按 照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行 业 通 行 的 做 法, 川 航 可 能 在 某 些 航 班 上 进 行 适 当 的 超 售 在 个 别 超 售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有 个 别 旅 客 不 能 按 原 定 航 班 成 行 需 要 拉 下 旅 客 时, 川 航 会 寻 找 自 愿 下 机 者 并 根 据 优 先 登 机 规 定 办 理 对 于 因 航 班 超 售 未 能 如 期 成 行 的 旅 客, 川 航 将 尽 力 将 其 安 排 到 后 续 最 早 航 班 上 以 使 旅 客 成 行, 并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川 航 赔 偿 标 准 给 予 一 定 的 补 偿 第 四 章 票 价 和 费 用 第 十 四 条 票 价 的 适 用 ( 一 ) 客 票 价 只 适 用 于 旅 客 由 出 发 地 机 场 至 目 的 地 机 场 的 航 空 运 输, 不 包 括 地 面 运 输 费 用 和 各 项 附 加 费 ( 二 ) 适 用 票 价 是 指 川 航 公 布 的 票 价, 无 公 布 票 价 时 按 照 川 航 规 定 的 组 合 票 价 适 用 票 价 是 客 票 第 一 张 乘 机 联 上 的 航 班 运 输 开 始 之 日 有 效 的 票 价 ( 三 ) 旅 客 购 票 后, 已 收 票 款 不 是 适 用 票 价 的,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应 由 旅 客 补 付 差 额 或 由 川 航 退 还 差 额 ( 四 ) 使 用 特 种 票 价 的 客 票, 应 符 合 该 特 种 票 价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十 五 条 路 线 票 价 只 适 用 于 与 票 价 相 关 而 公 布 的 路 线 票 价 适 用 于 多 条 旅 行 路 线 的, 旅 客 可 在 出 票 前 指 定 路 线 ; 旅 客 未 指 定 路 线 的, 由 川 航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确 定 第 十 六 条 税 款 和 费 用 政 府 和 其 他 有 关 当 局 或 机 场 经 营 人, 因 向 旅 客 提 供 服 务 设 施 而 按 规 定 征 收 的 税 款 或 收 取 的 费 用, 均 不 包 括 在 适 用 票 价 之 内 该 项 税 款 或 费 用, 应 由 旅 客 支 付, 由 航 空 公 司 代 为 收 取 旅 客 购 买 机 票 时, 承 运 人 将 告 知 旅 客 未 包 括 在 票 价 中 的 税 款 和 费 用, 税 费 会 在 客 票 上 分 别 列 明 对 航 空 旅 行 征 收 的 税 款 或 费 用 常 有 变 动, 而 且 有 可 能 在 客 票 售 出 以 后 征 收 如 果 客 票 上 列 明 适 用 的 税 费 有 所 增 加 或 在 客 票 售 出 后 新 增 税 费, 旅 客 有 义 务 补 交 同 样, 如 果 旅 客 在 购 买 机 票 时 支 付 的 税 费 因 被 取 消 或 减 少 而 不 再 适 用 于 旅 客, 旅 客 有 权 申 请 退 款 旅 客 运 输 燃 油 附 加 费 和 航 空 保 险 附 加 费 由 承 运 人 根 据 国 家 或 地 区 有 关 规 定 发 布 并 收 取 不 占 座 婴 儿 免 燃 油 附 加 费, 占 座 婴 儿 和 儿 童 按 成 人 标 准 收 取 版 9
13 燃 油 附 加 费 第 十 七 条 付 款 方 式 旅 客 应 使 用 川 航 可 接 受 的 货 币 交 付 票 款 和 费 用 当 支 付 的 货 币 不 是 公 布 票 价 的 货 币 时, 应 按 川 航 规 定 的 兑 换 率 换 算 后 支 付 除 川 航 与 旅 客 另 有 协 议 外, 票 款 一 律 现 付 第 五 章 定 座 第 十 八 条 定 座 基 本 要 求 ( 一 ) 未 经 川 航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记 录 认 可, 不 得 认 为 定 座 已 确 认 ; 定 座 只 有 在 旅 客 按 照 川 航 规 定 的 手 续 和 购 票 时 限 交 付 票 款, 经 川 航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认 可 并 填 开 客 票, 并 将 该 定 座 列 入 客 票 有 关 乘 机 联 内 交 给 旅 客 以 后, 才 能 认 为 座 位 已 经 定 妥 和 有 效 ( 二 ) 按 照 川 航 规 定, 某 些 特 种 票 价 可 以 附 有 限 制 或 免 除 旅 客 更 改 取 消 定 座 权 利 的 条 件 ( 三 ) 川 航 可 以 在 必 要 时 暂 停 接 受 某 一 航 班 的 定 座 第 十 九 条 特 殊 旅 客 定 座 ( 一 ) 出 于 运 行 安 全 或 安 保 的 需 要, 需 监 护 人 员 陪 伴 同 行 的 旅 客 ( 如 儿 童 婴 儿 老 人 病 残 人 员 押 解 人 员 等 ) 所 定 服 务 等 级 舱 位 必 须 与 同 行 监 护 人 员 定 座 服 务 舱 位 一 致 ( 二 ) 特 殊 旅 客 是 指 需 要 给 予 特 别 礼 遇 和 照 顾, 或 由 于 其 身 体 和 精 神 状 况 需 要 给 予 特 殊 照 料, 或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才 能 运 输 的 旅 客 特 殊 旅 客 须 经 川 航 及 其 他 有 关 承 运 人 同 意 方 可 接 受 定 座 第 二 十 条 购 票 期 限 如 果 旅 客 未 在 川 航 规 定 的 购 票 时 限 内 交 付 票 款, 川 航 有 权 取 消 其 定 座 第 二 十 一 条 个 人 资 料 ( 一 ) 旅 客 向 川 航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旨 在 用 于 定 座 及 安 排 相 关 运 输 服 务 为 此, 旅 客 授 权 川 航 保 留 其 个 人 资 料 且 可 将 资 料 传 送 给 川 航 有 关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承 运 人 或 相 关 运 输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或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的 机 构, 这 些 转 发 对 象 可 以 在 任 何 国 家 版 10
14 ( 二 ) 旅 客 提 供 的 有 效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至 少 应 在 自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半 年 以 上 旅 客 个 人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由 旅 客 本 人 负 责, 川 航 没 有 审 查 的 义 务 ( 三 ) 旅 客 如 拒 绝 提 供 个 人 资 料, 川 航 有 权 不 予 定 座 第 二 十 二 条 取 消 座 位 ( 一 ) 旅 客 更 改 或 者 取 消 定 座, 应 当 在 川 航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提 出 票 价 附 有 条 件 的, 旅 客 更 改 或 者 取 消 定 座, 应 当 符 合 该 条 件 的 规 定 ( 二 ) 如 旅 客 不 使 用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也 未 通 知 川 航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川 航 可 以 取 消 旅 客 所 有 已 定 妥 的 续 程 或 回 程 座 位 ; 并 可 向 未 使 用 已 定 妥 座 位 的 旅 客 收 取 服 务 费 第 六 章 购 票 第 二 十 三 条 一 般 规 定 ( 一 ) 旅 客 可 在 川 航 或 川 航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售 票 处 以 及 登 陆 川 航 网 站 购 票 也 可 通 过 川 航 热 线 进 行 咨 询 和 购 票 : 川 航 网 站 : 川 航 热 线 : 川 航 网 站 直 销 服 务 热 线 : ( 二 ) 旅 客 购 票 时 应 填 写 旅 客 定 座 单, 提 供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其 它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同 时 确 保 其 与 办 理 乘 机 登 记 手 续 时 使 用 的 证 件 相 同 确 保 护 照 有 效 期 至 少 应 在 自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半 年 以 上, 并 应 看 清 楚 不 同 航 线 舱 位 价 格 的 运 价 通 告 和 退 改 签 相 关 规 定 ( 三 ) 川 航 有 权 要 求 旅 客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但 对 其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不 承 担 责 任 ( 四 ) 购 买 儿 童 票 婴 儿 票, 应 提 供 儿 童 婴 儿 出 生 日 期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 五 ) 重 病 旅 客 孕 妇 ( 怀 孕 32 周 以 上 ) 购 票, 应 持 有 县 市 级 ( 或 相 当 于 这 一 级 ) 及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出 具 的 医 生 诊 断 证 明, 经 川 航 同 意 后, 方 可 购 票 ( 六 ) 每 位 旅 客 应 单 独 持 有 客 票 版 11
15 ( 七 ) 不 满 5 周 岁 的 儿 童 乘 机 必 须 有 年 满 18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人 陪 同 ( 八 ) 川 航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旅 客 的 要 求, 出 售 单 程 联 程 或 来 回 程 客 票 ( 九 ) 川 航 或 其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售 票 场 所 或 网 站 应 设 置 班 期 时 刻 表 航 线 图 航 空 运 价 表 和 旅 客 须 知 等 必 备 资 料 第 七 章 乘 机 第 二 十 四 条 一 般 规 定 ( 一 ) 旅 客 应 在 航 班 起 飞 前 提 早 足 够 的 时 间 到 达 川 航 指 定 的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的 地 点, 以 办 妥 有 关 政 府 手 续 和 登 机 手 续 ( 二 ) 如 旅 客 未 能 按 时 到 达 乘 机 登 记 处 或 登 机 口, 或 因 旅 客 旅 行 证 件 不 符 合 乘 机 要 求, 或 未 能 出 示 川 航 认 可 接 收 的 客 票, 或 未 做 好 旅 行 的 准 备, 川 航 为 不 延 误 航 班 可 取 消 旅 客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对 旅 客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旅 客 提 出 退 票, 按 自 愿 退 票 规 定 办 理 ( 三 ) 各 机 场 的 乘 机 登 记 截 止 时 间 并 不 一 致, 川 航 或 川 航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应 告 知 旅 客 办 理 乘 机 登 记 的 截 止 时 间 旅 客 应 预 留 充 足 的 时 间 办 理 乘 机 登 机 手 续 如 果 旅 客 未 在 规 定 的 乘 机 登 记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川 航 有 权 取 消 旅 客 的 定 座 ( 四 ) 川 航 及 川 航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应 按 时 开 放 乘 机 登 记 柜 台, 按 规 定 接 受 旅 客 出 具 的 客 票, 快 速 准 确 地 办 理 乘 机 登 记 手 续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时 应 仔 细 核 查 旅 客 护 照 有 效 期 ( 至 少 应 在 自 旅 行 开 始 之 日 起 半 年 以 上 ) 签 证 或 签 注 的 有 效 性 ( 五 ) 乘 机 前,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和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检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上 座 位 安 排 ( 一 ) 川 航 将 尽 力 满 足 旅 客 预 先 申 请 机 上 座 位 的 要 求 但 川 航 不 能 保 证 提 供 任 何 指 定 的 座 位, 只 负 责 按 旅 客 定 座 的 服 务 舱 位 等 级 提 供 座 位 ( 二 ) 出 于 运 行 安 全 或 安 保 的 需 要, 需 监 护 人 员 陪 伴 同 行 的 旅 客 机 上 座 位 应 与 同 行 监 护 人 员 机 上 座 位 相 邻, 川 航 始 终 保 留 分 配 或 者 重 新 分 配 机 上 座 位 版 12
16 的 权 利, 即 使 是 在 登 机 之 后 ( 三 ) 飞 机 应 急 出 口 处 的 座 位 必 须 由 川 航 指 定 安 排 第 二 十 六 条 旅 客 漏 乘 或 错 乘 ( 一 ) 由 于 旅 客 原 因 发 生 漏 乘, 按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 二 ) 由 于 川 航 原 因 造 成 旅 客 漏 乘, 川 航 应 尽 早 安 排 旅 客 乘 坐 后 续 航 班 成 行, 如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按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三 ) 旅 客 错 乘 飞 机, 如 要 求 在 错 乘 的 到 达 站 终 止 旅 行, 票 款 不 补 不 退 ( 四 ) 由 于 川 航 原 因 造 成 旅 客 错 乘, 川 航 应 尽 早 安 排 旅 客 搭 乘 后 续 航 班 飞 往 旅 客 客 票 上 列 明 的 目 的 地 点, 票 款 不 补 不 退 如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按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八 章 行 李 运 输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川 航 承 运 的 行 李, 按 照 运 输 责 任 分 为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第 二 十 八 条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的 物 品 旅 客 不 得 在 行 李 ( 包 括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 中 夹 带 下 列 物 品, 也 不 得 随 身 携 带 进 入 客 舱 : ( 一 ) 不 符 合 本 条 件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第 ( 三 十 三 ) 款 定 义 范 围 内 的 物 品 ( 二 ) 危 险 品, 除 了 符 合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物 品 航 空 安 全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危 险 品 规 则 以 及 川 航 规 定 中 允 许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或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危 险 品 外, 不 允 许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和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危 险 品, 包 括 : 1 爆 炸 品 ; 2 气 体, 包 括 易 燃 气 体 非 易 燃 无 毒 气 体 有 毒 气 体 ; 3 易 燃 液 体 ; 4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质 和 遇 水 释 放 易 燃 气 体 的 物 质 ; 5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 6 毒 性 物 质 和 感 染 性 物 质 ; 7 放 射 性 物 质 ; 版 13
17 8 腐 蚀 性 物 质 ; 9 磁 性 物 质 等 杂 项 危 险 品 ( 三 ) 任 何 始 发 地 国 家 目 的 地 国 家 或 飞 越 国 家 的 适 用 法 律 条 例 或 命 令 禁 止 运 输 的 物 品 ( 四 ) 川 航 认 为 其 重 量 体 积 形 状 或 性 质 等 不 适 合 运 输 的 物 品 ( 五 ) 活 体 动 物, 但 本 章 第 六 节 中 规 定 的 小 动 物 及 导 盲 犬 和 助 听 犬 除 外 ( 六 ) 枪 支 弹 药, 但 用 于 狩 猎 和 体 育 运 动 用 器 械 除 外 第 二 十 九 条 不 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的 物 品 下 列 物 品 不 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或 在 托 运 行 李 中 夹 带, 对 托 运 行 李 中 放 置 或 夹 带 下 述 物 品 的 遗 失 和 损 坏, 川 航 按 一 般 托 运 行 李 承 担 责 任 : ( 一 ) 易 碎 或 易 损 坏 物 品 ; ( 二 ) 易 腐 物 品 ; ( 三 ) 现 金 有 价 票 证 ; ( 四 ) 珠 宝 ; ( 五 ) 贵 重 金 属 及 其 ( 金 银 ) 制 品 ; ( 六 ) 古 玩 字 画 ; ( 七 ) 电 脑 个 人 电 子 设 备 ; ( 八 ) 样 品 等 贵 重 物 品 ; ( 九 ) 备 用 锂 电 池 ; ( 十 ) 重 要 文 件 和 资 料 ; ( 十 一 ) 旅 行 证 件 医 疗 证 明 X 光 片 ; ( 十 二 ) 个 人 需 定 时 服 用 的 处 方 药 第 三 十 条 限 制 运 输 的 物 品 川 航 对 运 输 下 列 物 品 有 严 格 的 数 量 限 制 和 包 装 要 求, 只 有 在 符 合 川 航 运 输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并 经 川 航 同 意, 方 可 接 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 一 ) 精 密 仪 器 电 器 等 类 物 品, 应 作 为 货 物 托 运, 如 按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必 须 有 妥 善 包 装, 并 且 此 类 物 品 的 重 量 不 得 计 算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 二 ) 体 育 运 动 用 器 械, 包 括 体 育 运 动 用 枪 支 和 弹 药 可 凭 枪 支 运 输 许 可 证 或 者 国 务 院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批 准 证 明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但 不 得 作 为 非 托 运 版 14
18 行 李 带 入 客 舱 枪 支 必 须 卸 下 子 弹 和 扣 上 保 险 并 妥 善 包 装 弹 药 的 运 输 应 按 危 险 物 品 运 输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三 ) 管 制 刀 具 以 外 的 利 器 钝 器, 例 如 菜 刀 餐 刀 水 果 刀 工 艺 品 刀 手 术 刀 剪 刀 以 及 钢 锉 铁 锥 斧 子 短 棍 锤 子 等, 应 放 入 托 运 行 李 内 运 输 ( 四 ) 干 冰 含 有 酒 精 的 饮 料, 如 烟 具 药 品 或 化 妆 品 等, 应 符 合 规 定 的 数 量 ( 五 ) 外 交 信 袋 机 要 文 件 ( 六 ) 本 章 第 六 节 规 定 的 小 动 物 导 盲 犬 和 助 听 犬 ( 七 ) 旅 客 旅 行 途 中 使 用 的 折 叠 轮 椅 或 电 动 轮 椅 ( 八 )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的 液 态 物 品 ( 九 ) 不 适 宜 在 航 空 器 货 舱 内 运 输, 如 精 致 的 乐 器, 并 且 不 符 合 本 章 第 三 节 规 定 ( 重 量 体 积 限 制 ) 的 物 品, 应 作 为 占 座 行 李 带 入 客 舱 此 类 物 品 需 单 独 付 费 并 由 旅 客 自 行 保 管 第 三 十 一 条 拒 绝 运 输 权 根 据 川 航 的 判 断, 川 航 可 以 在 通 知 旅 客 后 拒 绝 承 运 旅 客 或 旅 客 的 行 李 遇 此 种 情 形, 旅 客 有 权 退 票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川 航 也 有 权 拒 绝 承 运 旅 客 或 旅 客 的 行 李 : ( 一 ) 旅 客 的 行 李, 如 属 于 或 夹 带 有 第 二 十 八 条 所 列 物 品, 或 者 托 运 行 李 内 夹 带 第 二 十 九 条 所 列 的 物 品, 川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或 中 止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 二 ) 事 先 未 与 川 航 联 系 作 好 安 排 的 逾 重 行 李, 将 有 可 能 不 作 为 与 旅 客 随 机 的 行 李 运 输, 而 使 用 可 利 用 后 续 航 班 运 送 ( 三 ) 如 果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的 外 包 装 或 内 装 物 品 不 符 合 运 输 要 求, 川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 四 ) 承 运 旅 客 或 旅 客 的 行 李, 违 反 了 任 何 始 发 地 目 的 地 经 停 地 或 飞 越 地 国 家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命 令 ( 五 ) 承 运 旅 客 或 旅 客 的 行 李, 可 能 危 及 或 者 影 响 其 他 旅 客 或 者 机 组 人 员 的 安 全 健 康 便 利 或 舒 适 第 三 十 二 条 检 查 权 川 航 为 了 运 输 安 全, 有 权 要 求 旅 客 接 受 对 其 行 李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必 要 时, 版 15
19 也 可 以 在 旅 客 没 有 到 场 的 情 况 下 对 其 行 李 进 行 检 查 如 旅 客 不 接 受 此 种 检 查, 川 航 有 权 拒 绝 运 输 第 二 节 行 李 托 运 第 三 十 三 条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旅 客 必 须 凭 有 效 客 票 托 运 行 李 川 航 应 将 旅 客 托 运 的 行 李 件 数 和 重 量 准 确 录 入 离 港 系 统 中, 每 个 旅 客 的 行 李 须 登 记 在 其 本 人 的 记 录 上 如 旅 客 持 纸 质 客 票, 还 应 填 写 在 客 票 的 相 应 位 置 ( 二 ) 旅 客 应 当 在 承 运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内 办 理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 三 ) 川 航 对 旅 客 托 运 的 每 件 行 李 应 拴 挂 行 李 牌, 并 将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交 给 旅 客 ( 四 )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和 体 积 不 得 超 过 川 航 的 规 定, 超 过 规 定 的 托 运 行 李 应 事 先 征 得 川 航 的 同 意 ( 五 ) 旅 客 应 在 行 李 托 运 以 前 贴 挂 上 姓 名 或 便 于 识 别 的 其 他 个 人 标 记 ( 六 ) 托 运 行 李 必 须 包 装 完 善 锁 扣 完 好 捆 扎 牢 固, 能 承 受 一 定 的 压 力, 能 够 在 正 常 的 操 作 条 件 下 安 全 装 卸 和 运 输,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旅 行 箱 旅 行 袋 和 手 提 包 等 必 须 加 锁 ; 2 两 件 以 上 的 包 件, 不 能 捆 为 一 件 ; 3 行 李 上 不 能 附 插 其 它 物 品 ; 4 竹 篮 网 兜 草 绳 草 袋 等 不 能 作 为 行 李 的 外 包 装 物 ; 5 行 李 上 应 写 明 旅 客 的 姓 名 详 细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 七 ) 托 运 行 李 应 当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输 如 果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由 于 安 全 安 保 或 运 行 方 面 的 原 因 ), 收 运 的 行 李 无 法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输, 川 航 应 当 向 旅 客 说 明 情 况,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可 将 托 运 行 李 改 由 后 续 航 班 运 输, 并 由 川 航 交 付 旅 客, 除 非 法 律 要 求 旅 客 须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第 三 节 免 费 行 李 额 第 三 十 四 条 免 费 行 李 额 ( 一 ) 所 有 国 际 及 地 区 航 线 均 采 用 计 件 制 行 李 运 输 规 则 ; 版 16
20 1 不 占 座 位 的 婴 儿 旅 客 可 免 费 托 运 1 件 行 李, 重 量 不 超 过 10 千 克 (22 磅 ), 体 积 ( 三 边 之 和 ) 不 超 过 115 厘 米 (45 英 寸 ), 并 可 免 费 托 运 1 辆 全 折 叠 的 轻 便 婴 儿 车 或 婴 儿 手 推 车 2 团 队 旅 客 免 费 行 李 额 与 散 客 的 标 准 一 致 3 搭 乘 同 一 航 班 前 往 同 一 目 的 地 的 两 个 ( 含 ) 以 上 的 同 行 旅 客, 如 在 同 一 时 间 同 一 地 点 办 理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其 免 费 行 李 额 可 以 按 照 各 自 所 购 舱 位 等 级 标 准 合 并 计 算 4 构 成 国 际 运 输 的 国 内 航 段, 每 位 旅 客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按 适 用 的 国 际 航 线 免 费 行 李 额 计 算 5 购 买 混 合 等 级 客 票 的 旅 客, 其 免 费 行 李 额 按 各 该 航 段 级 别 规 定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分 别 计 算 6 旅 客 自 愿 改 变 舱 位 等 级, 应 按 照 新 购 票 的 票 价 等 级 享 受 免 费 行 李 额 ; 旅 客 非 自 愿 改 变 舱 位 等 级, 应 按 照 原 票 价 等 级 享 受 免 费 行 李 额 以 执 行 行 7 航 程 出 现 中 途 分 程 时, 全 航 程 行 李 额 应 按 可 享 受 的 较 高 免 费 行 李 额 予 8 当 主 航 段 的 航 班 是 川 航 代 码 共 享 航 班 时, 免 费 行 李 额 按 承 运 方 规 则 执 ( 二 ) 国 际 / 地 区 航 线 免 费 行 李 额 一 览 表 : 区 域 区 域 一 : 旅 客 类 别 成 人 舱 位 免 费 行 李 额 等 级 件 数 重 量 尺 寸 公 务 舱 2 件 32 KG/ 件 每 件 三 边 之 和 158CM 涉 及 日 本 美 儿 童 洲 澳 大 利 亚 经 济 舱 2 件 23 KG/ 件 每 件 三 边 之 和 158CM 占 座 婴 儿 新 西 兰 俄 罗 斯 ( 注 1) 不 占 座 婴 儿 所 有 舱 位 1 件 10 KG/ 件 每 件 三 边 之 和 115CM 区 域 二 : 成 人 公 务 舱 3 件 23 KG/ 件 每 件 三 边 之 和 158CM 除 日 本 美 洲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俄 罗 斯 ( 注 1) 以 外 的 国 际 / 地 区 航 程 儿 童 占 座 婴 儿 经 济 舱 1 件 23 KG/ 件 每 件 三 边 之 和 158CM 不 占 座 婴 儿 所 有 舱 位 1 件 10 KG/ 件 每 件 三 边 之 和 115CM 注 1: 俄 罗 斯 航 线 是 指 中 国 与 俄 罗 斯 ( 包 括 欧 洲 和 亚 洲 部 分 ) 之 间 的 航 线 版 17
21 说 明 : 行 李 额 最 主 要 承 运 人 (MSC) 划 定 方 法 按 照 IATA 相 关 决 议 执 行 ( 三 ) 托 运 行 李 的 体 积 限 制 1 托 运 行 李 的 体 积 限 制 应 遵 循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无 明 确 规 定 的, 单 件 托 运 行 李 的 三 边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300 厘 米 (118 英 寸 ) 2 超 过 上 述 体 积 限 制 的 行 李, 应 作 为 货 物 运 输 ( 四 )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限 制 1 对 于 涉 及 英 国 或 英 联 邦 国 家 ( 例 如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等 ) 航 线, 单 件 托 运 行 李 的 最 大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32 千 克 (70 磅 ) 2 其 他 航 线, 应 遵 循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无 明 确 规 定 的, 单 件 托 运 行 李 的 最 大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45 千 克 (100 磅 ) 3 超 过 上 述 重 量 限 制 的 行 李, 应 作 为 货 物 运 输 第 三 十 五 条 非 托 运 行 李 的 限 制 ( 一 ) 重 量 和 体 积 每 位 头 等 舱 旅 客 可 随 身 携 带 两 件 行 李, 每 件 行 李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5 公 斤 ; 每 位 公 务 舱 和 经 济 舱 旅 客 可 随 身 携 带 一 件 行 李,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5 公 斤 上 述 每 件 行 李 三 边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115 厘 米 ( ), 并 可 置 于 客 舱 行 李 箱 内 或 座 椅 下 并 可 置 于 客 舱 行 李 箱 内 或 座 椅 下 ( 二 ) 大 件 行 李 如 旅 客 的 行 李 物 品 不 适 合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装 在 货 舱 内 运 输 ( 如 精 致 的 乐 器 ), 并 且 不 符 合 本 条 ( 一 ) 款 的 规 定, 需 事 先 征 得 川 航 的 同 意 并 且 交 付 相 应 费 用 后, 可 作 为 占 座 行 李 带 入 客 舱 并 由 旅 客 自 行 保 管 第 三 十 六 条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均 应 在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时 交 川 航 计 重 或 计 件, 并 将 重 量 和 件 数 填 入 客 票 及 行 李 票 的 相 应 栏 内 托 运 行 李 在 运 输 期 间 由 川 航 负 责 照 顾, 非 托 运 行 李 在 运 输 期 间 由 旅 客 自 行 照 管 第 四 节 逾 重 行 李 第 三 十 七 条 ( 一 )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超 过 其 免 费 行 李 额 的 部 分, 称 为 逾 重 ( 超 限 ) 行 李, 应 当 支 付 逾 重 ( 超 限 ) 行 李 费 版 18
22 ( 二 ) 收 取 逾 重 ( 超 限 ) 行 李 费, 应 填 开 逾 重 ( 超 限 ) 行 李 票 ( 三 ) 逾 重 ( 超 限 ) 行 李 的 收 费, 应 分 别 按 照 超 出 件 数 超 出 重 量 超 出 尺 寸 三 个 方 面 的 标 准 进 行 累 计 收 费 ( 四 ) 收 费 标 准 : 区 域 一 : 涉 及 日 本 美 洲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俄 罗 斯 的 航 程 实 际 规 格 收 费 标 准 类 型 实 舱 位 重 量 尺 寸 ( 三 边 之 和 ) (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当 地 货 币 ) 公 务 舱 32KG 158cm CNY1000/ 件 第 一 件 经 济 舱 23KG 158cm CNY1000/ 件 超 第 二 公 务 舱 32KG 158cm CNY2000/ 件 件 件 及 经 济 舱 23KG 158cm CNY2000/ 件 更 多 公 务 舱 cm-300cm( 含 ) CNY1000/ 件 超 尺 寸 经 济 舱 cm-300cm( 含 ) CNY1000/ 件 公 务 舱 32-45KG( 含 ) -- CNY3000/ 件 超 重 23-32KG( 含 ) -- CNY1000/ 件 经 济 舱 32-45KG( 含 ) -- CNY3000/ 件 注 : 根 据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自 / 至 英 国 或 英 联 邦 国 家 ( 例 如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等 ) 的 航 线, 单 件 托 运 行 李 的 最 大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32 千 克 (70 磅 ) 区 域 二 : 除 日 本 美 洲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俄 罗 斯 以 外 的 国 际 / 地 区 航 程 实 际 规 格 收 费 标 准 类 型 重 量 尺 寸 ( 三 边 之 和 ) ( 人 民 币 或 等 值 当 地 货 币 ) 第 一 件 23KG 158cm CNY450/ 件 超 第 二 件 件 23KG 158cm CNY1300/ 件 及 更 多 超 尺 寸 cm-300cm( 含 ) CNY1000/ 件 23-32KG( 含 ) -- CNY1000/ 件 超 重 32-45KG( 含 ) -- CNY3000/ 件 第 五 节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第 三 十 八 条 一 般 规 定 ( 一 )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每 公 斤 价 值 超 过 30 美 元 或 等 值 的 其 他 货 币 时, 可 办 理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并 支 付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 二 ) 托 运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不 能 超 过 行 李 本 身 的 实 际 价 值 每 一 旅 客 的 行 版 19
23 李 声 明 价 值 最 高 限 额 为 5000 美 元 ( 或 等 值 人 民 币 及 其 它 货 币 金 额 ) 如 川 航 对 声 明 价 值 有 异 议 而 旅 客 又 拒 绝 接 受 检 查 时, 川 航 有 权 拒 绝 收 运 ( 三 ) 旅 客 托 运 的 小 动 物 不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 四 ) 川 航 按 照 旅 客 声 明 的 价 值 中 超 过 本 条 ( 一 ) 规 定 限 额 部 分 的 价 值 的 5 收 取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第 三 十 九 条 如 果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部 分 运 输 由 不 提 供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服 务 的 其 他 承 运 人 承 担 时, 川 航 有 权 拒 绝 提 供 托 运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服 务 第 六 节 小 动 物 服 务 犬 第 四 十 条 小 动 物 是 指 家 庭 饲 养 的 狗 猫 鸟 或 其 他 玩 赏 宠 物 野 生 动 物 和 具 有 形 体 怪 异 或 者 易 于 伤 人 等 特 性 的 动 物, 如 蛇 等, 不 属 于 小 动 物 范 围, 不 能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承 运 人 有 权 决 定 小 动 物 是 否 属 于 可 运 输 的 范 围 及 宠 物 运 输 的 方 式, 并 且 有 权 限 制 一 架 飞 机 运 输 宠 物 的 数 量 第 四 十 一 条 旅 客 携 带 小 动 物,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运 输 过 程 中 有 关 国 家 运 输 动 物 出 入 境 和 过 境 所 需 的 有 效 证 件 ; ( 二 ) 事 先 经 川 航 和 有 关 连 续 承 运 人 同 意, 并 按 照 川 航 及 相 关 承 运 人 的 运 输 规 定 的 办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旅 客 携 带 的 小 动 物 及 容 器 和 食 物, 应 当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交 川 航, 并 按 逾 重 行 李 交 付 运 费 除 经 川 航 特 许 外, 不 能 带 入 客 舱 第 四 十 三 条 ( 一 ) 服 务 犬 是 指 为 残 疾 人 生 活 和 工 作 提 供 协 助 的 特 种 犬, 包 括 辅 助 犬 导 听 犬 导 盲 犬 ( 二 ) 川 航 按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在 满 足 川 航 运 输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服 务 犬 可 在 客 舱 内 陪 同 具 备 乘 机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 具 备 乘 机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应 提 供 服 务 犬 的 身 份 和 检 疫 证 明 服 务 犬 连 同 其 容 器 和 食 物 可 以 免 费 运 输 而 不 计 算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第 四 十 四 条 除 非 川 航 有 过 失, 川 航 对 运 输 途 中 小 动 物 的 受 伤 丢 失 延 误 患 病 或 者 死 亡 不 承 担 责 任 旅 客 应 对 运 输 上 述 小 动 物 ( 包 括 服 务 犬 ) 承 担 版 20
24 全 部 责 任 如 小 动 物 因 被 拒 绝 入 境 或 者 过 境 而 造 成 的 受 伤 丢 失 延 误 患 病 或 者 死 亡,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四 十 五 条 ( 一 ) 旅 客 应 对 小 动 物 可 能 对 其 他 旅 客 或 机 组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害 或 伤 害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二 ) 如 果 小 动 物 没 有 入 境 或 经 停 国 家 或 地 区 要 求 的 所 有 必 须 的 出 境 入 境 健 康 和 其 它 有 效 文 件, 承 运 人 将 不 承 担 责 任 ( 三 ) 在 中 途 不 降 停 的 长 距 离 飞 行 航 班 上 或 者 在 某 种 型 号 的 飞 机 上, 不 适 宜 运 输 小 动 物 服 务 犬 的, 川 航 可 以 不 接 受 运 输 第 七 节 行 李 交 付 第 四 十 六 条 行 李 交 付 ( 一 ) 旅 客 应 在 客 票 及 行 李 票 上 载 明 的 目 的 点 或 者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凭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领 取 行 李 必 要 时, 应 交 验 客 票 及 行 李 票 ( 二 ) 经 川 航 同 意 旅 客 可 在 中 途 经 停 地 点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但 对 已 开 始 运 输 的 逾 重 行 李, 未 使 用 航 段 的 已 付 运 费 不 予 退 还 ( 三 ) 若 旅 客 未 立 即 领 取 行 李, 川 航 从 行 李 到 达 的 次 日 起 向 旅 客 收 取 行 李 保 管 费 对 于 旅 客 行 李 中 的 易 腐 物 品, 川 航 有 权 在 行 李 到 达 24 小 时 后 予 以 处 理 ( 四 ) 川 航 凭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交 付 行 李, 对 于 领 取 行 李 的 人 是 否 确 系 旅 客 本 人,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费 用, 不 承 担 责 任 ( 五 ) 旅 客 未 交 验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而 要 求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领 取 行 李 人 应 当 提 供 川 航 认 可 的 证 明, 必 要 时 填 写 川 航 规 定 的 声 明 书, 声 明 同 意 赔 偿 由 此 可 能 造 成 川 航 的 损 失 ( 六 ) 旅 客 在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时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即 为 该 托 运 行 李 已 完 好 交 付 并 与 运 输 凭 证 相 符 的 初 步 证 据 第 四 十 八 条 无 法 交 付 的 行 李 自 行 李 到 达 的 次 日 起, 超 过 90 日 仍 无 人 认 领, 川 航 可 按 照 无 法 交 付 行 李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行 李 不 正 常 运 输 的 处 理 版 21
25 ( 一 ) 行 李 运 输 发 生 延 误 丢 失 或 损 坏, 川 航 或 川 航 地 面 代 理 人 应 会 同 旅 客 填 写 行 李 运 输 事 故 记 录, 尽 快 查 明 情 况 和 原 因, 并 将 调 查 结 果 答 复 旅 客 和 有 关 单 位 如 发 生 行 李 赔 偿, 可 在 始 发 地 点, 经 停 地 点 或 目 的 地 点 办 理 ( 二 ) 因 川 航 原 因 使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未 能 与 旅 客 同 机 到 达, 造 成 旅 客 旅 途 生 活 的 不 便, 应 给 予 旅 客 适 当 的 临 时 生 活 用 品 补 偿 费 第 五 十 条 行 李 赔 偿 ( 一 ) 赔 偿 限 额 1 如 果 客 票 内 未 记 录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则 用 于 计 算 赔 偿 额 的 行 李 重 量 不 得 高 于 该 旅 客 相 应 舱 位 等 级 所 享 受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2 按 前 述 规 定 已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的 托 运 行 李 按 所 声 明 价 值 赔 偿 如 果 所 声 明 价 值 超 过 行 李 的 实 际 价 值, 则 按 行 李 的 实 际 价 值 赔 偿 3 适 用 于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的 航 线 (1) 没 有 购 物 发 票 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的 情 况 下, 每 名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每 公 斤 30 美 元 (2) 如 证 据 充 分, 则 每 名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和 非 托 运 行 李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1000 特 别 提 款 权 ( 约 合 1350 美 元 ) 4 适 用 于 华 沙 公 约 的 航 线 赔 偿 限 额 为 : 每 公 斤 17 特 别 提 款 权 ( 约 合 20 美 元 ) ( 二 ) 索 赔 和 诉 讼 的 时 限 1 提 出 异 议 时 限 (1) 旅 客 在 发 现 托 运 行 李 发 生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须 立 即 ( 书 面 ) 向 川 航 提 出 异 议, 最 迟 不 超 过 从 收 到 行 李 之 日 起 七 天 以 内 ; 在 行 李 延 误 的 情 况 下, 任 何 异 议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从 行 李 应 交 付 收 件 人 保 管 之 日 起 二 十 一 天 以 内 提 出 (2) 任 何 异 议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提 出, 否 则 不 能 向 川 航 提 出 索 赔 和 诉 讼 2 索 赔 诉 讼 应 在 飞 机 到 达 的 目 的 地 之 日 起, 或 从 飞 机 应 该 到 达 之 日 起, 或 从 运 输 终 止 之 日 起 二 年 以 内 提 出 第 九 章 班 期 时 刻 航 班 取 消 及 变 更 版 22
26 第 五 十 一 条 班 期 时 刻 ( 一 ) 川 航 将 尽 力 按 照 公 布 的 在 旅 客 旅 行 之 日 有 效 的 班 期 时 刻, 合 理 的 运 送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 二 ) 除 非 损 失 是 由 于 川 航 的 故 意 或 明 知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而 轻 率 地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所 造 成 的, 川 航 对 其 班 期 时 刻 表 或 其 他 公 布 的 航 班 时 刻 中 的 差 错 或 遗 漏 不 承 担 责 任 川 航 雇 员 代 理 人 或 川 航 的 代 表 就 始 发 或 到 达 时 间 日 期 或 任 何 航 班 飞 行 所 作 的 解 释 仅 作 为 参 考, 川 航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三 ) 航 班 时 刻 表 中 载 明 的 航 班 时 刻 或 机 型, 在 其 公 布 之 日 与 旅 客 实 际 开 始 旅 行 之 日 期 间 将 可 能 发 生 变 动, 川 航 对 该 航 班 时 刻 或 机 型 不 予 保 证, 而 且 该 航 班 时 刻 或 机 型 也 不 构 成 川 航 与 旅 客 之 间 运 输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四 ) 川 航 在 接 受 旅 客 订 票 之 前, 将 告 知 旅 客 当 时 有 效 的 预 订 航 班 时 刻, 并 在 旅 客 的 纸 质 客 票 或 电 子 客 票 联 上 列 明 在 客 票 售 出 后, 川 航 可 能 会 更 改 航 班 时 刻 如 果 旅 客 给 川 航 提 供 了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川 航 应 通 知 旅 客 航 班 时 刻 的 变 更 在 旅 客 购 票 之 后, 如 果 川 航 对 航 班 时 刻 做 出 重 大 变 更 而 旅 客 不 能 接 受, 并 且 川 航 无 法 为 旅 客 安 排 其 可 以 接 受 的 替 代 航 班, 可 按 照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退 票 第 五 十 二 条 航 班 取 消 及 变 更 ( 一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川 航 可 以 不 经 事 先 通 知, 取 消 终 止 变 更 延 期 或 者 推 迟 航 班 飞 行 : 1 为 了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府 规 章 和 命 令 ; 2 为 了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 3 其 他 无 法 控 制 或 不 能 预 见 的 原 因 ( 二 ) 由 于 以 下 川 航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已 定 妥 航 班 座 位 的 旅 客 不 能 乘 机, 川 航 将 按 本 条 件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安 排 旅 客 川 航 对 此 类 旅 客 不 加 收 任 何 费 用 : 1 临 时 更 改 航 班 机 型 ; 2 除 第 五 十 二 条 列 明 的 原 因 之 外, 临 时 取 消 航 班 ; 3 川 航 取 消 旅 客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航 班, 或 者 取 消 航 班 在 旅 客 的 目 的 地 点 或 者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降 停, 或 者 未 能 合 理 地 按 照 班 期 时 刻 飞 行, 或 者 未 能 提 供 事 先 定 妥 的 座 位 造 成 旅 客 改 变 航 程 第 五 十 三 条 非 自 愿 变 更 航 班 的 处 理 版 23
27 ( 一 ) 旅 客 因 第 五 十 二 条 ( 一 ) 所 列 原 因 未 能 成 行, 川 航 应 当 考 虑 旅 客 的 合 理 需 要 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 1 为 旅 客 安 排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的 川 航 后 续 航 班 2 征 得 旅 客 及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后,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3 变 更 原 客 票 列 明 的 航 程, 安 排 川 航 或 其 他 承 运 人 的 航 班 将 旅 客 运 达 目 的 地 点 或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 4 按 非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5 协 助 安 排 旅 客 的 膳 宿, 提 供 地 面 交 通 等 ( 二 ) 根 据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旅 客 行 李 国 际 运 输 规 则, 对 于 因 五 十 二 条 ( 二 ) 原 因 造 成 旅 客 非 自 愿 改 变 航 程 的, 承 运 人 还 应 当 按 规 定 免 费 为 旅 客 提 供 休 息 场 所 饮 料 食 品 膳 宿 或 者 其 他 承 运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服 务 第 五 十 四 条 自 愿 变 更 航 班 的 处 理 按 照 川 航 适 用 的 业 务 通 告 处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川 航 将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来 避 免 旅 客 以 及 旅 客 的 行 李 延 误 如 川 航 已 经 采 取 了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或 不 可 能 采 取 该 措 施 的,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章 客 票 变 更 第 五 十 六 条 非 自 愿 变 更 ( 一 ) 乘 坐 川 航 航 班 的 旅 客, 由 于 天 气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等 无 法 控 制 或 不 能 预 见 的 非 川 航 原 因 以 致 航 班 取 消 提 前 延 误 航 班 改 变 衔 接 错 失 或 不 能 提 供 旅 客 原 已 定 妥 的 座 位, 川 航 应 当 考 虑 旅 客 的 合 理 需 要 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 1 为 旅 客 优 先 安 排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的 川 航 航 班 ; 2 征 得 旅 客 及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后,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 二 ) 乘 坐 川 航 航 班 的 旅 客, 由 于 机 务 维 护 航 班 调 配 等 川 航 原 因 以 致 航 班 取 消 提 前 延 误 航 班 改 变 衔 接 错 失 或 不 能 提 供 旅 客 原 已 证 实 的 座 位, 川 航 应 当 考 虑 旅 客 的 合 理 需 要 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之 一 : 1 为 旅 客 优 先 安 排 有 可 利 用 座 位 的 川 航 航 班 ; 2 征 得 旅 客 及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后,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 版 24
28 3 变 更 原 客 票 列 明 的 航 程, 安 排 旅 客 乘 坐 川 航 和 / 或 其 他 承 运 人 的 航 班, 或 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它 运 输 方 式 将 旅 客 运 达 目 的 地 或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票 款 逾 重 行 李 费 和 其 他 服 务 费 用 的 差 额 多 退 少 不 补 第 五 十 七 条 自 愿 改 变 舱 位 等 级 航 班 日 期 按 照 川 航 适 用 的 运 价 通 告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签 转 ( 一 ) 旅 客 非 自 愿 改 变 承 运 人, 应 征 得 旅 客 及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后,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 二 ) 旅 客 自 愿 要 求 改 变 承 运 人, 在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下, 川 航 可 予 以 签 转 : 1 旅 客 使 用 的 票 价 无 签 转 限 制 2 旅 客 要 求 变 更 的 承 运 人 与 川 航 签 有 联 运 协 议, 可 以 相 互 填 开 或 接 收 票 证 ( 三 ) 凡 不 符 合 本 条 ( 二 ) 的 旅 客 要 求 改 变 承 运 人, 一 律 按 自 愿 退 票 的 规 定 办 理 ( 四 ) 川 航 销 售 代 理 人 未 经 川 航 特 别 授 权 不 得 为 旅 客 办 理 签 转 第 十 一 章 退 票 第 五 十 九 条 一 般 规 定 ( 一 ) 由 于 川 航 未 能 按 照 运 输 合 同 提 供 运 输 或 旅 客 自 愿 改 变 其 旅 行 安 排, 对 旅 客 未 能 使 用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客 票, 川 航 将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票 ( 二 )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除 遗 失 客 票 的 情 况 外, 必 须 凭 纸 质 客 票 未 使 用 的 全 部 乘 机 联 和 旅 客 联 付 款 凭 据, 如 客 票 为 连 续 客 票 的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连 续 客 票, 方 可 办 理 退 票 对 于 电 子 客 票, 最 迟 应 在 开 始 旅 行 之 日 起 ( 客 票 第 一 航 段 未 使 用 的, 从 填 开 之 日 起 ) 十 三 个 月 内 办 理 且 票 联 状 态 必 须 为 OPEN FOR USE, 旅 客 提 供 付 款 凭 据 的 情 况 下, 才 予 以 办 理 退 票 ( 三 ) 电 子 客 票 退 票 时 必 须 提 供 已 打 印 的 行 程 单 第 六 十 条 退 票 受 款 人 ( 一 ) 川 航 有 权 向 客 票 上 列 明 姓 名 的 旅 客 本 人 办 理 退 票 版 25
29 ( 二 ) 当 客 票 上 列 明 姓 名 的 旅 客 不 是 该 客 票 的 付 款 人, 并 且 在 客 票 上 已 列 明 了 退 票 限 制 条 件, 川 航 按 所 列 明 的 限 制 条 件 将 票 款 退 给 付 款 人 或 者 指 定 人 ( 三 ) 旅 客 或 付 款 人 申 请 退 票 应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如 申 请 退 票 人 不 是 客 票 上 所 列 明 的 旅 客 本 人 或 付 款 人 本 人, 应 出 示 申 请 退 票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旅 客 或 付 款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退 款 授 权 书 ( 四 ) 川 航 按 第 五 十 九 条 规 定 将 票 款 退 给 符 合 本 条 ( 一 ) ( 二 ) ( 三 ) 款 规 定 的 人, 视 为 正 当 退 票 ; 川 航 也 随 即 解 除 责 任 第 六 十 一 条 退 票 期 限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最 迟 应 在 开 始 旅 行 之 日 起 ( 客 票 完 全 未 使 用 的, 在 填 开 之 日 起 ) 十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第 六 十 二 条 退 票 地 点 ( 一 )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原 则 上 应 在 原 付 款 地 办 理 退 款, 换 开 过 的 客 票 也 可 在 换 开 地 办 理 退 款 旅 客 非 自 愿 退 票, 可 在 原 购 票 地 航 班 始 发 地 经 停 地 终 止 旅 行 地 的 川 航 售 票 处 或 引 起 非 自 愿 退 票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川 航 授 权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办 理 如 因 非 自 愿 原 因 旅 客 在 原 出 票 地 点 以 外 的 其 它 地 点 要 求 退 款, 接 受 异 地 退 款 的 部 门 应 取 得 原 出 票 地 点 的 授 权, 并 根 据 原 出 票 地 点 所 提 供 的 退 款 金 额 用 当 日 的 BBR( 银 行 买 入 价 ) 换 算 成 退 款 地 货 币 退 款 ( 二 ) 持 不 定 期 客 票 的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只 限 在 原 购 票 的 售 票 处 办 理 第 六 十 三 条 货 币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必 须 符 合 原 购 票 地 点 和 退 票 地 点 国 家 的 法 律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川 航 可 按 原 收 取 票 款 的 货 币 退 款, 也 可 按 川 航 规 定 的 其 它 货 币 退 款 第 六 十 四 条 非 自 愿 退 票 ( 一 ) 乘 坐 川 航 航 班 的 旅 客, 由 于 天 气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等 无 法 控 制 或 不 能 预 见 的 原 因 以 及 机 务 维 护 航 班 调 配 等 原 因 造 成 未 按 运 输 合 同 完 成 运 输 而 使 旅 客 申 请 退 票, 称 为 非 自 愿 退 票 ( 二 ) 非 自 愿 退 票,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客 票 全 部 未 使 用, 退 还 全 部 已 付 票 款 ( 含 税 款 ), 不 收 取 退 票 手 续 费 2 客 票 已 部 分 使 用, 从 已 付 票 款 中 扣 除 已 使 用 航 段 上 相 应 的 散 客 或 团 体 优 惠 或 公 布 运 价 的 金 额 及 已 使 用 的 税 款, 其 余 额 与 旅 行 中 断 地 点 至 目 的 地 点 或 版 26
30 者 下 一 个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并 扣 除 适 用 的 折 扣 和 费 用 的 单 程 票 价 相 比 较, 取 其 高 者 退 还 旅 客, 不 收 取 退 票 手 续 费, 但 所 退 票 款 不 得 超 过 已 付 票 款 的 总 额 3 如 班 机 在 非 经 停 点 的 其 他 航 站 降 落, 取 消 当 日 飞 行,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应 退 还 由 降 落 站 至 到 达 站 与 原 实 付 票 款 相 同 折 扣 率 或 舱 位 的 票 款, 但 不 得 超 过 原 付 票 款 金 额, 不 收 取 退 票 费 降 落 地 至 到 达 站 票 价, 优 先 选 择 适 用 的 承 运 人 运 价 如 果 降 落 站 至 到 达 站 没 有 公 布 票 价, 则 退 还 降 落 站 至 到 达 站 之 间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票 款 在 同 一 运 输 工 具 出 现 几 种 符 合 条 件 的 运 价 时, 选 择 中 间 水 平 的 价 格 4 旅 客 自 愿 变 更 航 班 并 支 付 变 更 费 用 后, 其 所 变 更 的 航 班 发 生 不 正 常 时,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不 收 退 票 费, 但 已 付 变 更 费 用 不 退 第 六 十 五 条 自 愿 退 票 ( 一 ) 凡 不 属 于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范 围 的 退 票, 称 为 自 愿 退 票 ( 二 ) 自 愿 退 票,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客 票 全 部 未 使 用, 应 从 已 付 票 款 中 扣 除 退 票 手 续 费, 退 还 余 额 ; 2 客 票 已 部 分 使 用, 从 已 付 票 款 中 扣 除 已 使 用 航 段 上 相 应 的 散 客 或 团 体 优 惠 或 公 布 运 价 的 金 额 及 已 使 用 的 税 款, 扣 除 退 票 手 续 费 和 误 机 费 ( 如 有 ) 如 有 余 额, 退 还 旅 客 3 持 优 惠 票 价 客 票 的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如 该 优 惠 票 价 对 退 款 有 特 殊 规 定, 退 票 应 按 该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十 六 条 退 款 至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如 果 旅 客 购 票 时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支 付 票 款, 则 票 款 只 能 被 退 还 到 原 卡 帐 户 上 川 航 将 根 据 本 条 规 则 以 旅 客 原 支 付 的 客 票 金 额 与 币 种 为 基 础 计 算 退 款 额 由 于 货 币 兑 换 产 生 的 差 额, 旅 客 无 权 向 川 航 提 出 索 赔 第 六 十 七 条 拒 绝 退 票 : 除 了 非 自 愿 退 票 外,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情 况 的, 有 关 单 位 应 拒 绝 退 票 : ( 一 ) 逾 期 未 提 出 退 票 申 请 ; ( 二 ) 申 请 时 未 能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或 票 证 ; ( 三 ) 已 使 用 部 分 的 票 价 等 于 或 高 于 全 程 票 价 时, 剩 余 的 乘 机 联, 不 能 退 版 27
31 款 ( 四 ) 客 票 上 注 明 不 得 退 票 第 六 十 八 条 退 回 税 款 退 票 时 须 一 并 退 还 旅 客 购 票 时 缴 交 的 尚 未 发 生 的 税 款 无 余 款 可 退 或 不 得 退 票 的 客 票, 也 可 单 独 退 还, 且 不 扣 除 手 续 费, 但 需 在 退 款 期 限 内 办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旅 客 因 病 退 票, 均 按 自 愿 退 票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十 条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儿 童 按 成 人 标 准 扣 除 退 票 手 续 费, 婴 儿 不 收 取 退 票 手 续 费 第 十 二 章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第 七 十 一 条 如 果 旅 客 在 飞 机 上 的 行 为 危 及 到 飞 机 或 飞 机 上 任 何 人 或 财 产 的 安 全, 或 妨 碍 机 组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或 不 遵 守 机 组 的 指 示, 或 有 其 他 旅 客 有 理 由 反 对 的 行 为, 川 航 可 以 采 取 其 认 为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阻 止 该 行 为 的 继 续, 包 括 对 旅 客 实 施 管 束 旅 客 有 可 能 在 任 何 地 点 被 要 求 下 机 并 被 拒 绝 续 运, 而 且 有 可 能 因 机 舱 内 的 不 当 行 为 被 起 诉 第 七 十 二 条 旅 客 不 得 在 飞 机 上 使 用 移 动 电 话 对 讲 机 遥 控 玩 具 和 其 它 带 遥 控 装 置 的 电 子 设 备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和 川 航 认 定 干 扰 飞 机 安 全 运 行 的 其 它 无 线 电 发 射 装 置 未 经 川 航 允 许, 旅 客 不 得 在 飞 机 上 使 用 除 助 听 器 和 心 脏 起 搏 器 以 外 的 任 何 电 子 设 备 第 七 十 三 条 航 班 禁 烟 川 航 所 有 的 航 班 均 已 禁 烟, 机 上 所 有 区 域 均 不 允 许 吸 烟 第 七 十 四 条 酒 精 饮 料 限 制 飞 机 上, 除 川 航 供 应 的 含 酒 精 饮 料 外, 不 得 饮 用 其 他 含 酒 精 饮 料 第 七 十 五 条 安 全 带 当 旅 客 在 机 上 就 座 时, 应 按 要 求 系 好 安 全 带 第 十 三 章 拒 绝 运 输 和 限 制 运 输 第 七 十 六 条 川 航 出 于 安 全 原 因 或 根 据 自 己 合 理 的 判 断, 认 为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有 权 拒 绝 运 输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 版 28
32 ( 一 ) 始 发 地 经 停 地 目 的 地 或 者 飞 越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和 命 令 禁 止 运 输 的 ( 二 ) 旅 客 的 行 为 年 龄 精 神 或 健 康 状 况 不 适 合 航 空 旅 行, 或 对 其 他 旅 客 可 能 造 成 不 适 或 引 起 反 感 ; 或 对 其 自 身 或 其 他 人 员 或 财 产 可 能 造 成 任 何 危 害 或 危 险 1 怀 孕 超 过 9 个 月 (36 周 及 以 上 ) 的 孕 妇 2 未 满 14 天 的 初 生 儿 3 已 知 患 严 重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且 无 法 出 具 其 已 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传 染 他 人 的 医 疗 证 明 4 川 航 认 为, 该 旅 客 的 身 体 或 精 神 条 件 有 可 能 使 其 在 没 有 乘 务 员 的 帮 助 下, 无 法 理 解 或 执 行 安 全 指 示 5 心 智 不 健 全 者, 其 行 为 可 能 对 自 身 机 组 成 员 或 其 他 旅 客 造 成 危 险 6 有 醉 酒 或 吸 毒 迹 象 者 7 中 毒 或 疑 似 中 毒 者 8 要 求 静 脉 注 射 者 9 不 符 合 旅 客 运 输 安 全 规 定 的 担 架 旅 客 10 不 管 是 否 有 意, 做 出 可 能 危 及 飞 机 或 机 上 乘 客 安 全 的 任 何 行 为 ( 三 ) 旅 客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适 用 的 票 价 费 用 及 税 款 ( 四 ) 旅 客 不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和 命 令, 或 不 遵 守 川 航 的 规 定 ( 五 ) 旅 客 拒 绝 接 受 政 府 机 场 和 公 司 的 安 全 检 查 ( 六 ) 旅 客 不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或 安 保 方 面 的 指 令 ( 七 ) 旅 客 不 遵 守 机 上 禁 烟 或 使 用 电 子 设 备 的 规 定 ( 八 ) 旅 客 拒 绝 遵 守 机 组 人 员 的 指 示 ( 九 ) 旅 客 未 能 出 示 国 家 的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或 旅 行 条 件 所 要 求 的 有 效 证 件 ( 十 ) 旅 客 可 能 在 过 境 国 寻 求 入 境, 或 可 能 在 飞 行 中 销 毁 其 证 件, 或 者 旅 客 不 按 川 航 要 求 将 旅 行 证 件 或 该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交 由 机 组 保 存 ( 十 一 ) 旅 客 出 示 的 客 票 是 非 法 获 得 或 不 是 在 出 票 承 运 人 或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购 买 的, 或 属 挂 失 被 盗 窃 伪 造 或 不 是 由 承 运 人 或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更 改 的 乘 版 29
33 机 联 或 乘 机 联 被 涂 改 ( 十 二 ) 出 示 客 票 的 人 不 能 证 明 本 人 即 是 客 票 上 旅 客 姓 名 栏 内 列 明 的 人 第 七 十 七 条 对 被 拒 绝 运 输 旅 客 的 安 排 ( 一 ) 旅 客 由 于 第 七 十 六 条 ( 一 ) ( 二 ) 款 原 因 被 拒 绝 运 输 而 要 求 退 票, 川 航 按 本 条 件 第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办 理 ( 二 ) 旅 客 由 于 第 七 十 六 条 ( 三 ) 款 原 因 被 拒 绝 运 输 的 旅 客, 应 补 付 不 足 的 票 款 费 用 和 税 款 后, 由 川 航 安 排 运 输 ; 如 旅 客 要 求 退 票, 则 按 本 条 件 第 六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在 原 出 票 地 点 办 理 退 款 ( 三 ) 旅 客 由 于 第 七 十 六 条 ( 四 ) ( 五 ) ( 六 ) ( 七 ) ( 八 ) ( 九 ) ( 十 ) 款 原 因 被 拒 绝 运 输 而 要 求 退 票, 川 航 按 本 条 件 的 第 六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扣 除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费 用 ( 四 ) 对 由 于 第 七 十 六 条 ( 十 一 ) ( 十 二 ) 款 原 因 被 拒 绝 运 输 的 旅 客, 川 航 保 留 扣 留 其 客 票 的 权 利 第 七 十 八 条 限 制 运 输 除 残 疾 人 运 动 会 及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之 外, 无 自 理 能 力 人 婴 儿 孕 妇 患 病 旅 客 或 押 解 接 受 司 法 和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人 员 等 特 殊 旅 客, 必 须 在 定 座 时 提 出 申 请, 只 有 在 符 合 川 航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经 川 航 预 先 同 意 并 做 出 安 排 后 方 给 予 承 运 第 十 四 章 行 政 手 续 第 七 十 九 条 旅 客 必 须 遵 守 出 发 地 国 家 过 境 国 到 达 地 国 家 的 所 有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旅 行 条 件 以 及 川 航 有 关 规 定 对 于 任 何 川 航 的 代 理 人 或 雇 员 向 旅 客 为 获 得 必 要 的 文 件 和 签 证, 或 为 遵 守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和 条 件 而 提 供 的 任 何 帮 助 或 信 息,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 对 于 因 此 导 致 旅 客 不 能 获 得 此 类 文 件 或 签 证, 或 因 此 未 能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条 件 或 规 则, 川 航 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八 十 条 旅 客 应 出 示 有 关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或 条 件 所 要 求 的 出 境 入 境 健 康 和 其 他 必 要 文 件, 并 允 许 川 航 持 有 和 保 留 其 副 本 对 于 为 版 30
34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或 条 件 ; 或 旅 客 证 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或 不 允 许 川 航 持 有 和 保 留 其 证 件 副 本 的 旅 客, 川 航 保 留 拒 绝 载 运 的 权 利 第 八 十 一 条 川 航 遵 照 政 府 的 命 令 将 被 拒 绝 过 境 或 入 境 的 旅 客 运 回 至 始 发 地 点 或 其 它 地 点 时, 该 旅 客 应 支 付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川 航 可 用 已 付 给 川 航 的 未 被 使 用 的 航 段 票 款, 或 旅 客 已 支 付 给 川 航 的 任 何 资 金 来 抵 付 此 费 用 已 收 取 用 于 运 送 至 拒 绝 入 境 点 或 遣 返 点 的 费 用, 川 航 将 不 办 理 退 款 第 八 十 二 条 如 果 由 于 旅 客 未 能 遵 守 有 关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命 令 要 求 和 旅 行 条 件 或 未 能 出 具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导 致 川 航 被 要 求 支 付 或 抵 押 罚 金 或 负 担 任 何 的 开 支, 旅 客 应 按 川 航 的 要 求 偿 还 川 航 已 付 的 费 用 或 抵 押 金 和 全 部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为 支 付 这 些 费 用 川 航 可 以 使 用 旅 客 已 支 付 给 川 航 的 未 使 用 航 段 票 款 或 该 旅 客 已 支 付 给 川 航 的 任 何 资 金 第 八 十 三 条 海 关 和 其 他 政 府 官 员 需 要 检 查 旅 客 的 行 李 时, 旅 客 应 当 到 场 对 旅 客 未 能 遵 守 此 要 求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八 十 四 条 旅 客 应 接 受 政 府 或 机 场 官 员 或 川 航 的 任 何 安 全 检 查 第 十 五 章 旅 客 服 务 第 八 十 五 条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机 上 供 应 的 餐 食 由 川 航 免 费 提 供 但 川 航 不 能 保 证 提 供 超 过 规 定 的 品 种 和 数 量 的 餐 食 服 务 第 八 十 六 条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川 航 不 为 旅 客 提 供 机 场 区 域 内 机 场 与 机 场 之 间 或 机 场 与 市 区 之 间 等 地 面 运 输 对 于 此 项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行 为, 或 任 何 川 航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为 旅 客 取 得 此 项 服 务 给 予 的 任 何 的 帮 助,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八 十 七 条 旅 客 在 联 程 航 班 衔 接 地 点 的 地 面 膳 宿 费 用, 应 由 旅 客 自 理 第 八 十 八 条 在 航 空 运 输 过 程 中, 旅 客 发 生 疾 病 时, 川 航 应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尽 力 救 护 第 八 十 九 条 不 正 常 航 班 的 服 务 ( 一 ) 由 于 川 航 机 务 维 护 航 班 调 配 机 组 等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点 延 误 或 取 消, 川 航 应 按 其 规 定 向 旅 客 提 供 餐 食 或 住 宿 等 服 务 ( 二 ) 由 于 非 川 航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天 气 突 发 事 件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机 场 原 因 以 及 旅 客 等 原 因, 造 成 航 班 在 始 发 地 点 延 误 或 取 消, 川 航 应 协 助 旅 客 安 版 31
35 排 餐 食 或 住 宿, 费 用 由 旅 客 自 理 ( 三 ) 航 班 在 经 停 地 点 延 误 或 取 消,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川 航 均 应 负 责 向 经 停 旅 客 提 供 膳 宿 服 务 ( 四 ) 航 班 延 误 或 取 消 时, 川 航 及 川 航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应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并 迅 速 及 时 将 航 班 延 误 或 取 消 等 信 息 通 知 旅 客 第 十 六 章 连 续 承 运 人 第 九 十 条 由 几 个 连 续 的 承 运 人 根 据 一 本 客 票 或 连 续 客 票 共 同 承 担 的 运 输, 视 为 一 个 单 一 运 输 第 十 七 章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一 条 川 航 对 旅 客 的 运 输 责 任 受 本 运 输 条 件 约 束, 与 旅 客 航 程 有 关 的 其 它 承 运 人 对 旅 客 的 运 输 责 任 受 其 各 自 的 运 输 条 件 约 束 第 九 十 二 条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川 航 仅 对 在 客 票 承 运 人 一 栏 中 填 有 川 航 代 码 (3U) 的 航 班 导 致 的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川 航 为 其 它 承 运 人 的 运 输 出 具 客 票 或 者 办 理 托 运 行 李, 仅 作 为 该 承 运 人 的 代 理 人, 对 于 托 运 行 李, 旅 客 可 以 向 客 票 或 行 李 票 上 列 明 的 第 一 或 者 最 后 承 运 人 索 赔 第 九 十 三 条 对 于 因 川 航 遵 守 适 用 的 法 律 政 府 规 则 和 规 定, 或 由 于 旅 客 不 遵 守 上 述 法 律 政 府 规 则 和 规 定 而 给 旅 客 造 成 的 损 害, 川 航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九 十 四 条 除 本 条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照 适 用 公 约 的 规 定, 川 航 对 旅 客 可 补 偿 的 损 害 仅 限 于 经 证 实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第 九 十 五 条 如 果 损 害 是 由 于 旅 客 的 过 失 造 成 或 者 促 成 的, 应 当 按 照 适 用 的 法 律, 相 应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川 航 对 损 失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九 十 六 条 川 航 的 运 输 合 同, 包 括 本 条 件 以 及 免 除 或 限 制 责 任 的 条 款, 同 样 适 用 于 川 航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和 受 雇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从 川 航 及 川 航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和 受 雇 人 获 取 的 赔 偿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川 航 的 责 任 限 额 第 九 十 七 条 除 非 有 明 确 规 定, 本 条 件 不 应 使 川 航 放 弃 适 用 根 据 公 约 或 适 用 法 律 的 任 何 免 除 或 限 制 川 航 责 任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八 条 川 航 对 因 旅 客 的 身 体 状 况 引 起 或 者 加 重 的 任 何 疾 病 受 伤 或 版 32
36 致 残, 包 括 死 亡,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九 十 九 条 川 航 对 因 旅 客 的 行 李 或 内 装 物 品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害 不 承 担 责 任 旅 客 的 行 李 或 内 装 物 品 对 他 人 他 人 的 财 产 包 括 其 它 行 李 或 其 内 装 物 品 和 川 航 的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的, 旅 客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第 一 百 条 川 航 对 于 根 据 本 条 件 第 二 十 九 条 所 规 定 的 不 允 许 放 在 托 运 行 李 中 的 物 品, 无 论 其 损 害 如 何, 均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关 于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的 适 用 ( 一 ) 若 属 于 1999 年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规 定 的 国 际 运 输, 则 优 先 适 用 该 公 约 关 于 责 任 限 额 的 规 定 ( 二 ) 若 属 于 1929 年 华 沙 公 约 及 1955 年 海 牙 议 定 书 规 定 的 国 际 运 输, 但 不 属 于 1999 年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规 定 的 国 际 运 输, 则 适 用 华 沙 公 约 及 其 海 牙 议 定 书 关 于 责 任 限 额 的 规 定 ( 三 ) 若 不 属 于 公 约 适 用 的 国 际 运 输, 则 适 用 双 边 条 约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等 国 内 法 律 政 府 法 规 或 命 令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公 约 关 于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的 规 定 ( 一 ) 华 沙 公 约 及 海 牙 议 定 书 对 旅 客 伤 亡 的 赔 偿 责 任 限 额 不 超 过 二 十 五 万 法 国 金 法 郎 或 等 值 货 币 ( 二 )1999 年 蒙 特 利 尔 公 约 1 对 每 名 旅 客 不 超 过 10 万 特 别 提 款 权 的 旅 客 伤 亡 赔 偿 责 任 适 用 公 约 第 二 十 条 和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2 对 于 产 生 的 损 害 赔 偿 每 名 旅 客 超 过 10 万 特 别 提 款 权 的 部 分, 承 运 人 证 明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1) 损 失 不 是 由 于 承 运 人 或 者 其 受 雇 人 代 理 人 的 过 失 或 者 其 他 不 当 行 为 不 作 为 造 成 的 ; 或 者 (2) 损 失 完 全 是 由 第 三 人 的 过 失 或 者 其 他 不 当 行 为 不 作 为 造 成 的 第 十 八 章 生 效 与 修 改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本 条 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实 施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川 航 有 权 依 照 中 国 民 航 局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经 预 先 通 知 修 改 版 33
37 本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但 此 修 改 不 适 用 于 修 改 前 已 经 开 始 的 运 输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川 航 的 代 理 人 雇 员 或 代 表 均 无 权 变 更 修 改 或 放 弃 本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本 条 件 解 释 权 属 四 川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34
38 General Con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39 Statement of the General Manager General Con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of Sichuan Airlines is developed in accordance with Civil Aviation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o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Operation Certification: Large Airplanes Air Carrier (CCAR-121), Technical Instruction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and other current applicabl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General Conditions are one part of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of Sichuan Airlines, the regulatory document at company level of Sichuan Airlines, and the described guidelines, policies, provisions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baggage are the tenet and criteria all staff and ground service agent must abide by in ticketing and ground service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Each department and person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including branch, sales departm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ground agent, must strictly follow and carry out th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issuance of General Conditions will instruct and improve the standardization, normalization and programming of ticketing, check-in service, and baggage transportation etc. in the international passenger carriage of Sichuan Airlines, and ensur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flight operation safety, regularity and service of Sichuan Airlines. Sichuan Airlines General Manager: - - 日
40 Table of Contents Chapter 1 Definitions 01 Chapter 2 Applicability 05 Chapter 3 Tickets 06 Chapter 4 Fares, Fees and Charges 12 Chapter 5 Reservations 13 Chapter 6 Ticketing 15 Chapter 7 Check-in and Boarding 16 Chapter 8 Baggage 18 Chapter 9 Schedules, Cancellation, Alterations of Flights 31 Chapter 10 Changes to Tickets 33 Chapter 11 Refunds 35 Chapter 12 Conduct aboard Aircraft 39 Chapter 13 Refusal and Limitation of Carriage 40 Chapter 14 Administrative Formalities 42 Chapter 15 Passenger Services 43 Chapter 16 Successive Carrier 44 Chapter 17 Liability for Damage 44 Chapter 18 Effectiveness and Modification 46
41 Chapter 1 Definitions Article 1 The following terms used in General Con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of Sichuan Airline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ditions ) are defined as follows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1) CSC means Sichuan Airlines Co., Ltd. On the ticket, the abbreviation of Sichuan Airlines is 3U. (2) Convention means whichever of the following instruments that is applicable: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12 October 1929; The Warsaw Convention as amended at The Hague on 28 September 1955; a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done at Montreal on 28 May (3) International Carriage means air carriage in accordance with air carriage contract between CSC and the passenger, whether there is a break or transfer in the transportation or not, of which the origin, appointed stopover or destination is not loc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4) CSC s Regulations means rules, other than the Conditions, published by CSC and in effect on date of publication, governing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or baggage and shall include any applicable tariffs in force. (5) Carrier means the public air carriage company which issues air tickets, carries or undertakes to carry the passengers and baggage listed in air tickets. Ticketing Carrier means the carrier whose numeric code is indicated in flight coupon or valuable coupon of electronic ticket sales. Ticketing carrier shall be the controller and authorizer of electronic ticket sales. Marketing Carrier means the carrier whose airline designator code is recorded in flight coupon or valuable coupon of electronic ticket as the carrier that operates. Operating Carrier means the carrier that performs the actual air carriage and additional services. When there are certain bilateral agreements, such as code sharing Edition
42 agreement, operating carrier and marketing carrier may not be the same. (6) CSC Sales Agent or Authorized Agent means a sales agent who has been authorized by CSC to represent CSC in the sales of air passenger and cargo transportation and its relevant services within the agreed limits of authority. (7) Passenger means any person, except members of the crew, carried or to be carried in an aircraft with the consent of CSC. (8) Child means any person 2 to 11 years old on the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travel. (9) Infant means any person who is under the age of 2 on the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travel. (10) Ticket means entitled document issued or accepted by the carrier or its authorized agent, including paper ticket and electronic ticket. A paper ticket means the Passenger Ticket and Baggage Check issue by the carrie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and includes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statement and notices and the flight and passenger coupons contained therein. An electronic ticket means the entitled carriage document issue by the carrier or its authorized agent in electronic data form and is the electronic substitution of paper ticket. (11) Conjunction Ticket means a ticket issued by one carrier in conjunction with another ticket which together constitutes a single contract of carriage. (12) Flight Coupon means that portion of the ticket that bears the notation "good for passage", or in the case of an electronic ticket, means flight information stored in the airlines database in the form of electronic data, and indicates the particular places between which you are entitled to be carried. (13) Passenger Coupon or Passenger Receipt means the portion of ticket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CSC and which is so marked and ultimately to be retained by passenger. (14) Itinerary/Receipt means a document the carrier issues as a Ticket to passengers traveling on electronic tickets that contains the passenger s name, flight Edition
43 information etc., and will not be used as document for airport security check and boarding. (15) Day means calendar days, including all seven days of the week. Provided that, for the purpose of notification, the day upon which notice is dispatched shall not be counted;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for the purposes of determining duration of validity, the day upon which the ticket is issued, or the day upon which flight commenced, shall not be counted. (16) Tariffs mean the fares, charges and relevant carriage rules published by carriers. When necessary, tariffs must be approved by relevant departments. (17) Normal Fare means the highest fare established for a first, business, premium economy class, and economy class of valid adult fare. Children s fare and infants fare that are established as a percentage of a normal fare are also considered to be normal fares. (18) Special Fare means any fare other than a normal fare. (19) Reservation means the reservation of seat and service class, or the weight and size of baggage appointed by passenger. (20) Endorsement means change of marketing carrier. (21) Change fee means the charge for passenger s voluntary request of changing their original flight reservation, including flights, date, cabin and validity, etc. (22) Overbooking means that the seats have been sold exceed the available seats of the flight before check in. (23) Spillage means the spillage of passengers on a flight because of the aircraft type change or flight mergence caused by machinery or aircraft readjustment and etc. (24) Code Share Flight means a carrier or several carriers use their own airline designator code respectively on another carrier s operating fl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agreement. (25) Agree Transition Point means the point of stay, other than the origin and destination, stipulated in the ticket or flight schedule of carrier.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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